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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调研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5-09 07:36:18 来源:调研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农村土地问题调研报告

农村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的关健,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但就单纯的土地管理而言,无外乎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两个方面。我基层所地处山区农村,辖区地面大,人口分布广。由于长期工作在农村,通过具体的工作实践、调查了解到农村土地的管理仍有较多的问题存在。

一、农村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

(1)农用地管理问题

目前,我国实行土地承包30年不变,广大农村现存的农用地管理模式,基本上是按照土地下户时农户、人口的分配土地订立承包合同,明确30年不变的。这一做法给以后的工作留下了许多弊病。一是长期的人口增减,即使是原有农产不变,各户耕地的多寡已明显凸现,二是随着移民并村,新增人口入户易,种地难;三是原有的小自然村,人口迁徙已尽,耕地悉数撂荒;四是离迁居地较近的户,一户种着多户的地,粗放经营,广种薄收;五是大村少数农户由于人减地多,或是耕种不了,或是看重眼前利益,进行私下租种,甚至转让建房等。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威胁了我国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这样下去后果将不堪设想。

(2)建设用地管理问题

建设用地问题,主要涉及到农民宅基地问题和乡镇村建设用地问题以及部分国家建设用地问题。农民宅基地问题主要表现是:一户两宅甚至一户多宅,村中旧房空占土地有增无减,村外新宅蚕食农田与日俱增;乡镇村建设占地问题,尤以公盖占地和乡村养殖园区建设本文来自文秘之音,海量精品免费文章请登陆www.daodoc.com查看占地为主,乡镇自恃政府有权,村委认为集体是主,致使乡镇村建设用地想占就占;部分国家用地更是新建设该批批、该占占,旧用地(如撤乡并镇后的原各乡政府、地税、医院、兽医站等单位)想租就租,想卖就卖。这些问题的存在和继续,一是由于少数地方干部尤其是少数乡村干部对土地法规的不学习不理解,二是由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局限,不敢自把嘴巴。由此形成了乡镇、村、户非法赢利多多,国家土地资源流失严重。

上述问题的存在,在地广人稀山区农村干部乃至极少数县、乡镇干部看来没什么大文章可作,可作为国土资源部门的执法者,却不能熟视无睹,听之任之。

二、对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农用地管理方面

(1)摸清家底,合理利用。以现乡、村为单位,详细核准农用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实际数据,依法落实承包合同,层层落实承包责 任,解决实际中合同不落实,责任不明确的弄虚作假问题,对边远荒芜土地或还林还草,或栽种经济作物,如建设果园、药材基地等。

(2)责任到户,保证质量。按农产承包合同,逐户核准承包土 地面积,明确土地质量。对少数种地过多、广种薄收粗放经营户给予适当调整,使农户真正明确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关系,解决少数农户合 同外耕种土地和空有合同,实际无地的问题。

(3)合理规划,严格管理。要以科学合理的态度,按照土地管理要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重新对乡村土地利用规划进行修订完善。农用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经过确定之后,严格按照各级签订的责任状,层层负责,年年检查,严格监督,严厉查处。

(二)建设用地方面

(1)规范建设用地审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规定做到该批的依法审批,不该批的坚决不批。最好能改现在的村、乡镇和国土资源部门三级审批为用地单位(个人)申请,村、乡出具依法用地证明,国土部门独家批准,使审批权力高度集中。

(2)规范收费标准。集体土地如本集体组织成员农户建房占用非耕地可不交费,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因失去土地造成损失,补偿必不可少,建设用地不交费显失公平。

(3)杜绝搭车收费。在规范本部门收费的基础上,要从根本上 杜绝乡镇村搭车收费。

(4)盘活建设用地资源。一是要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妥善解决好农户住新房闲旧屋的问题,盘活空心村闲置土地。二是要处理好国家、集体单位在农村闲置的土地。三是要搞好无人村旧宅基地复垦和荒芜土地复耕、利用。

(5)加强执法监督力度,严惩越权批地现实非法占地的问题,主要是乡镇村违法行为比重较大,由于我国现行土地法规在具体操作上的局限,基层所对乡镇村干部的违法行为的查处深感力不从心。因为,村有为集体、为群众的事实掩护,乡镇有地方经济发展的权力干扰。为此,加强执法监督力度不仅是一线执法者要提高“敢”和“勇”精神更重要的是应该在规范执法程序和提高执法的具体操作依据,提高操作手段上有一个根本的创新。

推荐第2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调研报告

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土地问题是农民最大的民生问题,是农村发展的第一要务。依法推进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保持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既能推动土地要素市场化,也能充分实现土地的资产要素价值,有利于推动农村改革,更好地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一、****土地承包经营现状

****作为全县的农业大镇,辖13个行政村137个村民小组,现有人口30267人,其中农业人口28773人。1998年,****在一轮承包期限到期后全面开展了二轮土地承包经营工作,各村实行“动帐不动地,大稳定,小调整”的政策,签订了承包期限为30年的土地二轮承包合同,发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稳定了土地承包关系。1998年实行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时,涉及7063户、27935人,耕地面积111509亩,其中:承包耕地104437亩、农户自留地69亩、机动地283亩、四荒地6720亩,发放土地承包权证7063本,签订承包合同7063份。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工作完成后,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给农民吃下了“定心丸”,消除了农民的后顾之忧,充分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二、存在的问题

从当前****的情况看,农村土地承包总体形势是好的,农民群众是满意的,但由于历史原因及各村实际情况的差异,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暴露出了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

一是

一、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承包期限相对较短,基础工

- 1时,通过确权登记颁证,利用现代科技,将农户承包数据和资料实现信息化管理,既能打消农民将承包土地流转后产生归属纠纷的担忧,又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提供最清晰、最原始的重要数据,为化解农村的这些矛盾提供最有效、最坚实的基础。

二是要着力提高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水平。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为契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的前提下,探索解决农户承包地“细碎化”问题,通过土地流转等形式,使分散经营的土地向适度规模经营转变,稳定规模经营主体的经营预期,既有利于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的实施,推动高效节水农业的发展,又可以有效促进农业规模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综合生产效益。

三是要积极发展劳务经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赋予了农民更多的权利,也使部分农户通过流转等形式摆脱土地,外出务工。在这样的背景下,就要加强劳务输出信息的推介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用技术培训服务,拓宽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渠道,积极发展劳务经济,增加农户的家庭收入。

推荐第3篇:农村土地流转调研报告

农村土地流转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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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决策咨询委作者:日期:2009-12-24 10:38:2

5榆林市委、市政府发出《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实施意见》己一年,就贯彻落实的情况,课题组进行了调研,走访了6县区10乡镇12村,与见到的县领导、村干部、农民、规模经营者交谈,收集了县区农工部或农业局、市农业局的书面反映,对提供的数据汇总分析。综合点面情况,形成这份动态性调研报告。

农村土地流转有进展

规模经营主体在成长

一、土地流转在全市有进展

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长期不变、农户承包经营权益长期不变前提下,分散的小土地经营通过转让、转包等方式,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成与市场相适应的规模经营,以达到提高土地产出效益、增加收入目的,略语土地流转,在全市农村有进展,是大势所趋。市农业局提供的数据显示,2008年前全市承包地流转30.3万亩,仅占家庭承包地的3.5%。这次调研,汇总10县区(不含横山、绥德)流转面积达103.8万亩,占承包地895.8万亩的11%。吴堡县2008年前流转6480亩,今年新增3100亩,全县流转达9580亩。占总承包面积的6.2%,参与农户6053户、占总承包农户的31%。该县土地流转面积在扩大,牵动的农户在增多。子洲县流转15.76万亩,新增2.06万亩,流转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10.2%,涉及18个乡镇、409个村、农户13116户,接近于全县范围展开了土地流转。

二、转让,转包是流转的主要方式

农民群众创造的土地流转方式,归纳起来有转让、互换、转包、租赁、委托、入股。就全市总体状况看,无偿转让、互换和有偿转包、租赁是主要方式,委托、入股也有进展。转让 互换 榆阳区今年以来,有1.4万农户之间无偿转让承包地30.8万亩,占总承包地的22%,占流转面积的100%。府谷县总计流转5.1万亩,无偿转让达3万亩。佳县无偿转让2.8万亩、互换1.08万亩,分别占流转面积的28%、12%。农民自发无偿转让或互换承包地,多是口头约定,虽短期,但使受让农户得以连片耕作,尤其是减少了土地撂荒,为坚守农村指靠种地获得收益农民,增加了可经营的土地。随着土地流转的进展,将孕育出种植、养殖或兼业大户。转包 出租 定边县承包农户转包2.3万亩耕地,占流转面积的88.3%。米脂县转包1.2万亩,出租5000亩,分别占流转面积的50%、20.8%。承包承租多是县域种养加龙头企业,包租价格协商确定,包租期限较长,有的达20年,使承包承租方经营稳定、肯予投入。委托 入股 从多数县的情况看,依托这两种方式流转面积比例低,全市平均仅达4%。由此可看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还处在起步阶段。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将有更多农户以地或入股或委托加入合作经济组织。这样的现代经营形式、新型组织体系,即小规模大群体连片集中发展,将成为吸纳流转土地的主渠道。

三、规模经营主体在成长

发展现代农业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手段,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土地流转是实现规模经营的必要条件。逻辑推论,归集一点,即是要有规模经营主体来牵动。调研中,我们着重走访经营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看到经营主体在发育成长,有的己在一定范围发挥着示范作用。

——种植养殖兼业大户 靖边县东坑镇四十里铺村张志贤经营百亩水地,种植玉米、马铃薯,收获用做饲料,养猪年存栏300头,养羊年存栏70只。经营的耕地是全家7口人的30亩承包地,另70亩是自家地旁疏林地,打机井一眼,改造成连片水浇地。这70亩地,向村里一次性交付了租金,可长期耕种。定边县白泥井乡先锋村白成军耕种自家和亲戚家承包地80亩,种植马铃薯、辣椒等蔬菜作物,兼养公猪2头,母猪30头,向周边养猪户出售繁育的仔猪。这几年,白成军种植、养殖年收入接近10万元,是村里村外有影响的经营大户。我们在靖定农村看到种植、养殖、兼业大户,虽占农户的少数,但他们规模化经营、非粮化生产,提高了土地产出效益,走出了增收致富的新路。

——农民专业合作社 米脂县高渠乡陈家沟村去年冬季组建了恒丰蔬菜专业合作社,计划在50亩坝地上建13座暖棚、20座温棚,另外在54家农户的庭院建小拱棚,形成集体和农户联合的规模经营,为县城居民提供无污染反季节蔬菜。今年5月,我们专程到陈家沟,看到建成的7座暖棚,己投入生产,黄瓜、西红柿可采摘上市了。合作社的苗床为各户育的菜苗,移栽小拱棚,长势良好。恒丰蔬菜专业合作社对接市场,统一生产、统一销售,显示出规模经营优势。横山县响水镇驼燕村乔俊宏,将村集体围河造出的水地、在外打工农民撂下的水田,共计1000亩,承包到自己名下,全部种植水稻。同时,投资购置了育秧、插秧、收割、电喷机械,成为名副其实的机械化种稻大户。为影响带动周边农民种稻,为发挥自己拥有的农机作用和掌握的水稻种植技术,今年春上牵头成立了驼宏水稻生产合作社。50多户农民将5000多亩稻地,委托合作社统一耕作,各农户只出一定的服务费。调研中,我们了解到农民满意这样的组织形式,认为合作社解了农户单打独拼的难为事,各家不再为调籽种、购化肥、联系机耕劳心费时了。

——农业龙头企业 清涧县实施“公司十基地十农户”做法,壮大发展红枣产业,土地流转为红枣基地建设提供了契机。该县巨鹰、宏祥、玉林等枣业公司采取承包、租赁方式,己将近万亩枣林地归于公司经营。各公司加大投资力度,加快万亩红枣基地建设。今年6月,我们在该县宽州镇牛家湾村实地了解枣地转包情况。该村2000亩枣林地,杨文春承包了1340亩,其中山地1000亩、川地90亩、台地250亩,包金分别为45元/亩/年、450元/亩/年、300元/亩/年,今年起即行兑现。杨文春承包后,雇该村农民,每天男60元、女40元工资,补修了上山道路、建了抽水渗灌站、给全部地块上的枣树施了肥。在公司经营下,枣园的产量产质将显著提高,公司和农户也将实现双赢。

承包确权、流转无序亟待补课、规范

耕地撂荒、规模经营亟待纠正、引导

全市土地流转在县区、乡镇间存在差异,有的活跃,有的滞缓。一般说,活跃与城镇化工业化市场化、经济快速发展、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民的社会保障有靠正相关,滞缓则负相关。

但是,就我市状况看不尽然。土地流转比较活跃的是南部清涧、子洲等县。如前所述,数万农户参与下、己有数万亩土地流转,表现了农民对土地流转的热切;红枣产业基地建设、旱作农业技术推广,反映了党委和政府系列政策导向有力;正是农民和政府的合力推动着土地制度的调整、规模经营的整合。那么,滞缓则应从政策激励、示范引导不力,寻找差距和问题。

土地承包中的问题:确权颁证遗漏、耕地撂荒普遍。1998年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多数村没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至今承包合同不规范,有的只填写地块名称,未填面积、四至、承包期,有的未向承包户颁发经营权证书。土地承包遗留的问题,己影响到当前的土地流转,因空口无凭,而不能达成有效合同。调研中,多数县反映农村耕地大量撂荒,不仅偏远山区,矿区和城郊乡镇也存在。横山县韩岔乡吴新窑村,全村286户,有耕地4100亩,举家外出160户,近500亩地撂荒。一些外出打工农民,虽不种地,仍享受各项惠农补贴。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当前农村的紧迫工作,有关方面应依法纠正耕地撂荒,指导土地承包经营确权颁证补课,为土地流转打牢基础,给农民承包经营权长效“定心丸”。

土地流转中的问题:流转行为不规范、流转信息不通达。就全市看,土地流转处于自发状态。流转,多是口头约定、无书面合同、更无建档和公证。因此,很难保障双方权益,埋下了农村社会不稳定的一个因素。调研中了解到,有农民认为转包土地,就是买卖土地,卖了地就失地了。于是宁肯撂荒,不肯转包。土地流转,政府应避免直接干预,但有形市场离不开政府的组织、引导和服务。就全市看,各县区都未建立土地流转信息网络和平台,流转双方全然在盲目状态下进行。县乡应尽快设立土地流转纠纷调解机构和开通信息网络,规范流转行为。

流转经营中的问题:适度规模未达预期、存在非农流转用地。全市2008年百亩以上规模经营4.8万亩,仅占流转面积的15%。这次调研,各县区未能提供规模经营户数和用地,但从新增流转面积,多是个户间无偿转让分析,土地流转促进适度规模经营,与预期相距甚远。需要引导,有待一个渐进过程。在我市,土地应向马铃薯、玉米、红枣、小杂粮、大漠蔬菜、羊只等特色农业产业项目用地流转。这既符合我市农业产业发展的实际,又可增加流转收益。但是,借流转把耕地用于非农经营严重存在。调研中,我们看到一些城郊乡镇的水地,被诸如汽车销售店、驾校、废品收购站租赁。有关方面应给予高度重视,尽早清查纠正,恢复耕种。

工作开展中的问题:激励政策不落实、试点工作未进行。市委、市政府15号文件提出激励规模经营主体的政策,细列有13条。调研中,我们了解多数条款未落实,既有规模经营主体底子不清,又有奖励资金财政未列预算难以兑现。15号文件明确要求,从2008年开始,各县区选择1—2村试点先行,2009年全面推开土地流转。调研中,多数县区未能列出试点村,也就无从谈及试点经验、典型引导。可见,对市上出台的《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实施意见》,传达贯彻是滞后的。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当然不能罔顾现实条件硬性实施强力手段,追求所谓进展平衡。但是,也不能不坚持宣传群众、组织群众,使党的方针政策得以贯彻落实的好经验好做法。试点示范、政策激励行之有效,是应当采取的有力措施。

坚持党管农村工作、党委书记挂帅

推进土地制度调整、经营体制创新

市委、市政府15号文件提出9条促进措施,对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很有针对性,认真贯彻落实会使问题逐一解决,也会使土地流转有序进行。在完成调研报告写作中,我们觉得无须就存在问题,再提解决的对策,而仅就工作指导谈几点建议。

一是尊重农民意愿,因势利导。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其实质是集体向农民家庭转让土地使用权,也可说让农民获得自主经营权,这极大的激励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随着时间推移,农村社会变迁增加了一个新的维度:市场经济。农民必须适应顺应自给自足让位市场交换,或者离土务工兼业,或者组合新型经营主体。农民创造、选择了土地流转这个方式,其实质是转让土地经营权。这是又一次土地制度的调整、经营体制的创新。我们与几位县领导座谈,大家都感受到农村系列改革中,土地流转、规模经营最具潜力,有提升生产力水平,提升组织化规模化经营水平的重要意义。大家的共识是推进土地流转,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因势利导,既看重土地制度调整的经济功能,又顾及其保障农民就业、福利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功能与社会性质,要把握好二者的结合点,取稳妥的工作方式方法。

二是承认各地差别、分类指导。党委、政府的政策对土地流转有着巨大影响。但是对于农民来说,选择什么样的发展方向,如离土务工,如留守务农,则有着他们自己从当地实际出发的考虑。也就是说,农民的选择是相当理性的。这意味着农村的变迁方向,是政府和农民合力作用的结果。这导致了在总体方向相同的前提下,土地流转在各县区会有相当大的差别。我们在调研中,倾听来自基层的意见,认为要承认差别、分类指导,尤其要记取农村工作的历史教训,不搞一哄而起,不搞一刀切,要因地因时制宜、取渐进的工作方式方法。

三是依法推进流转、做到规范有序。农民是土地流转的主体,让农民认识土地流转的优越性,要从政策层面推进流转,这是必要的。更为重要的是农民土地经营权益己从法律层面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设立,从程序到运行,也有法可依。要充分利用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涉农法律法规,使土地流转规范运作、有序开展。调研中,我们感觉依法推进土地流转是一个薄弱的环节,应在今冬明春组织送法到农村活动,让更多农民放心积极地参与到土地流转中来。政策激励需要,依法推进不可或缺,我们在工作中要侧重依法而行。

推荐第4篇:农村土地流转调研报告

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调研报告

近期我们小组对农村土地流转情况进行了调查,经过汇总研究,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

目前,土地流转的形式主要有:转包、出租、入股、转让、互换等形式。

二、土地流转的效果

土地流转形成了“四集中”:一是土地向龙头企业集中。目前。二是土地向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中。三是土地向种养能手集中。主要是各村的种植和养殖大户。

三、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不足,重视不够。部份村干部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农户之间的私人行为,在税费改革前只要完成了各项税费任务就行,没有严格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要求管理。但事实证明,不规范和不完善的土地流转是日后承包纠纷的重大隐患。一旦发生了纠纷就难以解决,会引起层层上访、甚至集体上访,这样的结果将会影响社会稳定。

(二)农户放弃承包地时无书面申请。前几年由于各种费税负担较重,全家外出的农民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只向村委打了一个招呼,有的甚至只打了一个电话,更 1

没有提交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书面申请或授权委托申请,村委将其承包地收回后重新发包给其他农户,该农户事后反说是村委强行将其承包地收回,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村委又拿不出有利的证据,增加了此类纠纷处理的难度。

(三)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无规范的流转合同,相当部分只有双方当事人才知道的口头协议,认为都是亲戚或关系较好的邻居,不用签订合同,待到发生纠纷要求解决时难以取证,为处理纠纷增加了难度。

(四)组织机构有待完善。街道和村两级没有成立相应的服务机构,使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工作没有相对完善的工作机构和健全的工作队伍;没有建立土地流转档案管理制度,不能对每一宗土地流转都建立流转台帐和流转卡,使土地流转工作不规范;没有建立土地流转矛盾纠纷排查制度,不能及时发现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中的矛盾和问题,沟通协调工作做的不够,不能为农民和业主搞好服务。

四、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几点建议

(一)认真贯彻相关法规。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第47号令)的宣传贯彻,要让各级干部充分认识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层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土地流转的培训,街道要定期组织对村干部进行专门的

培训,使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把好关,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严格按程序操作。

(二)切实完善流转手续。在全面清理农村土地流转现状的基础上,对清理出来的问题分类进行完善和补充。

一是对农户之间流转合同和协议或不规范不完善的合同或协议的流转行为,按照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的格式进行重新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当事人不在家的,由当事人寄回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亲属代签。所签订的各种流转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人承包期的剩余时间。

二是对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的农户,必须完善放弃承包经营权的《申请书》或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否则不允许村委将其承包地发包给他人承包。

三是对集体经济组织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发包的耕地、荒山、荒坡、荒滩等土地,要认真清理审查,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要求认真加以完善和补充,防止合同纠纷的发生,切实保护土地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三)严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操作程序。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申请,取得同意后,再签订流转合同书。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街道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对农村土地流转情况适时进行备案登记,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档案。流转当事人可以向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四)指导签订流转合同。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当事人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其签订合同后,予以登记备案。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指出并予纠正。

(五)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档案。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及时对各类流转土地进行登记备案,并将相应情况及时录入微机,减少和杜绝因土地流转引起的各类纠纷。

推荐第5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调研报告

2016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调研报告

近年来,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大量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原因。我国人多地少,户籍制度又极大限制了农业人口的流动,农村土地一直是一种稀缺资源,且直接关乎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但长期以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模糊不清,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法律意识、合同意识淡薄,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缺位,加之国家近年来的惠农支农政策不断出台,农村土地承包引发的诉讼和信访事件频发不断。及时掌握和准确处理此类纠纷,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村的经济发展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基本特点

(一)成讼时间上的集中性

一方面,由于农作物的种植与收获受自然规律的制约和影响,90%以上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当事人往往选择在农闲季节提起诉讼,因此往往集中在每年的秋收后和春播前。相对于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在成诉的季节性尤为明显。另一方面,从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历史发展进程看,国家政策一直起到主导作用,相关立法只是将执政党的意识上升为国家意识,使政策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因此,国家农村土地政策做出重大调整前后,也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集中发生的时期。如国家出台“一免两补”土地政策后,发包方起诉承包方要求解除合同和承包方起诉发包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大批纠纷诉至法院。

(二)诉讼主体上的群体性

作为农业大省,黑龙江省农业人口总数为1191万,农业人口比例高达45.8%。但相当一部分农业人口在一系列惠农政策出台前,因经营土地成本高、收益低而外出谋生。国家从收取“两金一费”即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调整为统一征收农业税,再调整为免征农业税,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并实行粮食收购最低保护价后,农民经营土地的成本减少,收益显著提高。大批外出务工的农民纷纷要求回乡务农。部分纠纷中,发包方违约明显,承包方证据充分,胜诉率高,承包方往往选择共同诉讼。还有很多案件,起诉时仅仅是个别村民提起诉讼,但涉及问题却牵扯到其他村民或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群体利益,相当一批农户持观望态度。一个案件处理不当,往往引起连锁反应,波及整个村庄甚至乡镇。

另外,受传统法律文化影响,农户们往往愿意凭借人多势众,甚至集体上访,赢得法院更多的理解和社会舆论的支持。

(三)纠纷类型上的多样性

长期以来,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模式较为单一,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和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农村经济发展呈现出多元、快速发展态势,农村土地承包也随之在承包主体、承包方式和权利义务内容方面体现出多样性。有的农户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口头放弃承包经营权或弃耕撂荒,村委会将上述土地另行发包,后为满足该农户的要地请求,村委会又在其他农户的承包地中为其调剂,但其他农户拒不接受调剂而引发纠纷等等。

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成因

(一)合同签订不规范

1.合同主体资格混乱。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但是在发包过程中,有些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职责分工并不明确,有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将同一块地分别承包给不同的村民,还有的村民小组将土地发包后,村委会收回村民小组已发包土地,重新对外发包或租赁,引发纠纷。

2.合同签订程序不规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但是在实践中,村、组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进行违规发包的情况屡屡发生,围绕承包合同效力产生的纠纷大量出现。有些村干部甚至在发包时搞暗箱操作,擅自以低价将土地发包给亲朋好友。有些村委会任意制订土地承包方案,以“优惠条件”将土地发包给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引起了村民强烈不满。

3.合同约定内容不完善。有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有口头协议,一旦发生分歧,极易引发纠纷。有的虽签有书面合同,但条款不完善、不具体,有些条款甚至违反法律规定。如土地面积无约定或约定不清,甚至有的连土地的四至都未约定,仅明确了地块名称。由

于约定不明,双方又各执一词,事实和责任难以认定。有的合同没有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缺乏确保履行合同的制约机制,为当事人随意违约提供了条件,出现了随意缩短承包期、收回承包地和提高承包费,随意调整承包地,多留机动地不尊重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强迫种植、强迫流转承包地等。

(二)合同履行不诚信

1.发包方违约。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发包方非法变更、解除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内,非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这是该法赋予农民长期、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核心内容。”但现实生活中,有些发包方为谋取利益,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收回农业用地用于营利性开发建设。二是发包方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

2.承包方违约。主要包括承包方对土地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拒绝交纳土地承包费等情况。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承包方有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的义务。土地管理法对于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规定了严格的转用审批程序和征地、用地批准程序。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承包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审批手续,在承包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甚至容许他人在承包的土地内修建坟墓牟取利益。

(三)土地承包管理不规范

1.没有土地清册或记载不详。现实中,很多村委会没有建立土地清册,或者用手写财务帐簿的方式代替清册,其中不少帐簿有改动,无法确定记载事项。有的村委会建立了土地清册,但是清册记载不详,承包经营的户主有的记载为原承包人,承包人之间发生争议时,村委会拿不出有力依据来证明土地使用权范围及流转详情,当事人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确认自己的权利,导致很多不必要的纠纷产生。

2.机动地管理不当。村集体在划分土地时一般都会保留一些机动地不做分配,将其租赁给农户经营,租期5至10年不等,且一般事先收取部分或全部租赁费。由于近年来国家

减免农业税,农民负担大幅度减轻,一部分租赁户不愿意再承担原租赁费,甚至要求退还已预交的租赁费,双方发生纠纷。有些村集体为了收取租赁费用,预留机动地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未受益的农户发现当前种地效益好的形势,要求重新分配机动地,但原来的承包大户不愿意退出,产生纠纷。

(四)土地使用权流转不规范

1.转包转让型。税费改革前,有的农户觉得种地收益不高,便将自己的土地转给他人承包,其税费也相应由接受者承担。税费改革后,原承包户要求现承包户退还其土地时,双方往往各执一词,引起纠纷。

2.代耕代种型。以前不少农民放弃耕种,外出务工经商,不承担村里和国家的税费,村干部为了能完成国家税收任务,让其他农户代耕代种。代耕代种农户履行了缴费义务,且税改时这些耕地面积又纳入了代耕代种户的计税面积,现在原承包户回村,找代耕户或村集体索要自己的承包地,发生纠纷。

3.重新发包引发纠纷。前一段时期农民耕种收入较低,有些农户弃耕抛荒,外出务工,土地长时间没有人耕种。有些农户甚至明确表示放弃承包,将土地交回,村集体据此收回承包地,并发包给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税费改革后,种地收益增加,原来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回村要求继续承包,与新承包人和村集体发生纠纷。

(五)土地征用补偿不合理、不规范

城镇化、工业化和公路建设需要征用大量农村集体土地,但因,征用土地上我国现行征地制度存在很多弊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不能分享到农地增值的收益,被征地农民往往也得不到妥善安置和合理的经济补偿,这就弱化了土地对于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另外,由于法律规定笼统,加之利益驱动,农村基层组织在发放、使用、分配征地补偿费用的过程中极不规范,随意性大,特别是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产生的纠纷大量产生。

(六)农业政策的变化

近年来,我国农业政策在不断向惠农支农的方向调整。国家陆续出台的一系列扶持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和措施,使得土地的现实收益和预期收益大大提高,农民承

包土地的热情被重新点燃。许多在城镇打工的农民陆续返回农村承包土地,许多被弃耕的土地开始有人争相耕种,广大农民纷纷主张自己的土地承包权益,导致大量纠纷产生。

(七)人多地少的现实

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大多数地方人均耕地原本就少,加之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基础建设需要征用大量土地,致使人地关系“雪上加霜”,再加上土地补偿或土地置换不到位,从而导致人地矛盾十分突出。土地作为农民基本的保障和收入来源,在农民心目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涉及土地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八)立法不足

1.立法的滞后与过分概括。目前,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但该法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的特别法是在2002年出台。另外,2004年农村税费改革后,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流转、变更等新型纠纷大量产生,但因涉及政策和法律的衔接,各地对很多问题莫衷一是、做法不一。直到200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上述混乱状况才得到了很大程度的缓解。从我们掌握的情况看,土地二轮承包和因农村税费改革引发的纠纷,占近五年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70%以上。另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内容比较原则,在实务中缺乏可操作性,法院对该法理解也不一致,不能得出一个令人信服的判决结果,无形中导致了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数量的增加。

2.立法对现实考虑的不足。《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土地承包30年不变。但如国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基本原则执行,就会出现“一地多人用,多地一人种”,“亡者有土,生者无地”等现象。该法虽然规定用机动地对新增人口进行调整,但又规定,机动地超过5%的不再增加机动地,因此很多村集体现在已无机动地可调整,许多新形成的农户不可避免地面临着无地可种的现实。

3.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不力。理论界虽然一直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定义为一种用益物权,但在《物权法》出台前,相关法律一直没有对此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能无从发挥,从权利的取得、处分、变更及救济途径等方面更接近于普通债权。这种混有债权性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法像真正物权那样有必要的方法和程序可以对抗来自发包人和

其他行政组织的干预”。虽然《农业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些接近于物权的保护方法,但在上述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中仍更多地体现了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弱化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绝对性,导致现实中承包地被擅自收回、随意侵犯的现象大量存在。

(九)法律意识不强

农民文化水平偏低,长期生活在熟人社会中,道德、习惯、人情对行为的引导作用大,迁就、忍耐、私了长期作为纠纷化解的主要途经,法律知识缺乏现实需求,风险责任和权利保护意识淡薄,基本法律概念不清,缺乏签订合同的技巧,不愿履行备案报批程序,随意涂改证书等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乡村干部的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对耕地搞强制发包,对合同随意变更,对签订的合同想变就变,使承包方的合法经营权落空,产生大量纠纷。

(十)纠纷调处机制不健全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纠纷可以选择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解决。如果协商、调解、仲裁等诉外解决争议机制顺畅,可以有效地减少诉讼,迅速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扩大。但是协商和非诉调解都要求双方自愿,且结果不具有强制力,而仲裁则存在机构设置不健全,仲裁效力不明确的问题。而法院审理案件要受相应程序法的限制,审理周期较长,容易延误农时,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和农民权益得不到及时处理和保护,引发农户集体上访,农户维权的成本也随之提高,形成恶性循环。

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案件数量多,增长趋势明显

2004年国家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时,黑龙江省被列为全部免征农业税和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试点省份,广大农民种粮积极性空前高涨,许多在城镇打工的农民走回家门承包土地。新一轮的土地承包热与1998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的冷清形成鲜明对比,许多被弃耕、撂荒的土地开始有人争相耕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数量日益增加。

(二)案件类型多,成因复杂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依诉讼标的划分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1.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具体情况较为复杂。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机动地或荒地发包或用以抵偿本集体经济组织陈欠的债务,后一方起诉要求缩短承包期限、提高价格或者解除合同。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包土地时本村村民无人承包,通过广告发包给其他村的农户后,本村村民要求收回土地,迫使发包方起诉请求解除原承包合同。有的农户迁出后到居住地落户,迁出地发包方诉请解除合同,收回其承包地。还有的农户承包土地后自行开荒使实际耕种的承包地面积多于承包合同约定的面积,发包方起诉要求农户将新增面积上交并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价格交付新增土地的承包费。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户承包期内违法调整或收回承包地,农户诉请继续履行原承包合同等等。

2.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主要表现为农户之间抢种相邻争议地块,农民强种村机动地或强种其他农户承包经营的地块,新增人口农户强种村机动地、预留地。另有因发包方收回或调整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引发的纠纷,如人走家搬、户口未迁出的农户,服刑、劳教、被拘役的农户,躲避计划生育或村级债务的外出农户,农村妇女结婚、离婚、丧偶后村集体收回其承包地另行发包,造成这些农户二轮承包时无地可分而产生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主要缘于农户之间转让、转包、互换、出租或将土地委托给亲属或他人代耕后因国家农村税费改革,“一免两补”政策出台,使原约定的土地流转价格对一方而言显失公平,因而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引发纠纷。也有少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接受流转一方(主要是次承包人)主张优先承包权引发的纠纷。

4.土地承包权继承纠纷。此类纠纷多为继承人争种被继承人生前承包的土地,如公婆与丧偶儿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争种死者生前承包经营的土地引发的纠纷,还有的父母死亡后子女要求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解除父母生前与他人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适用法律不统一

随着国务院一系列农村土地政策的出台,各省市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相继制定了更为详细的政策,对土地承包方及国家政策作出了具体解释。但是,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概括性的法律条文可以作出不同的理解,对相互矛盾的政策和法律也可以作出不同的选择,突出表现为同样事实不同裁判,结果或意见分歧明显:

1.流转合同解除与否不同。在同一市辖区内基层法院审理的案情基本相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中,有的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流转合同,有的法院则判决驳回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2.承包或流转合同效力确认结果不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

(三)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均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议定程序,在发包方违反这一程序与承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效力问题上,不同法院裁判结果相悖。又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中关于“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的规定,在实践中有的法院依据转让未经发包方同意或其他方式流转未报发包方备案的事实确认流转合同无效,有的法院则确认同样的流转合同有效。

3.承包经营权继承与否不同。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有家庭成员之一死亡后,其承包地是否按继承关系处理,《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虽有提及,但没有深入论述,成为司法实践的难点之一。除林地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有的法院判决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由继承人继续承包,有的法院则不支持当事人要求继承承包经营权的诉讼请求。

4.一户两籍者与原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解除与否不同。在黑龙江省农村中,不少农户持有两份户口簿且在两户籍地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应依据公安机关就原户籍应否注销来确定原合同应否解除,另有意见认为应以一户一地为原则,依据这些农户在新户籍地是否取得承包地的事实确定原承包地应否收回。

(四)政策、法律与现实之间存在矛盾 1.法律与政策之间的矛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但是依《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国务院政策的规定又要将承包地退还,立法本身就存在矛盾。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

是相同位阶的法律,没有效力优先之分,这种立法和政策之间的矛盾给法院审理案件造成很大困扰。

2.政策与现实之间的矛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三十年不变是我国为了维护土地承包稳定制定的政策,但这一政策进行必要调整,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在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村委会土地的面积数量和农户的家庭人口处于一种动态变化过程,无论是土地被征用还是一段时间内农户家庭发生人口增减的变动,发包方即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对发包的土地进行调整是不可回避的。如果机械套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而不及时调整,势必会使一部分新增农户丧失耕地无田可种。

3.政策与民意之间的矛盾

在税改之前部分农民将土地撂荒,外出打工。村委会为了完成税收任务,一般都会找人代种或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税改后,外出农民开始返乡要田,农户与农户及农户与村集体之间的矛盾也相继出现政策满足逃税户返乡要地的要求,是基于这部分人利益的考虑,但这只是部分民意,并且直接与其他依法纳税农民的利益相背,造成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四、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意见和建议

(一)法律适用方面 1.诉讼主体的确定

一是农户之间经营权流转经村委会同意或备案的,村委会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应以流转双方为诉讼当事人,村委会不宜作为诉讼主体。若原告坚持以村委会为被告或第三人,则依诉状进入诉讼程序,但在判决主文中不判村委会承担民事责任或单独列项判决驳回原告对村委会的诉讼请求。二是一地数包纠纷案件中发包方与实际占有使用土地的农户何者为被告。此类案件,各承包户均持有与发包方村委会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未实际取得土地的承包方往往以村委会和实际占有者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一方面请求村委会履行合同,另一方面请求实际占有者退还土地承包经营权。

2.为承包地被收回的抛荒土地农户解决土地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收回的农户抛荒承包地,农户要求继续承包耕作原则上应允许。如果原承包土地发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应将土地重新承包给原承包户。但如果已将收回的土地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的承包合同继续有效,只能由村集体在机动地中调剂或者通过流转帮助解决。但是,如果现在村集体已经没有机动地可以分配,也没有其他农户愿意进行土地流转,要地农户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应该明确,《通知》规定的“帮助”农户通过土地流转获得耕地,并不具有强制性,不能强制其他农户将土地流转给要地农户。虽然现有法律和政策保护抛荒农户的土地承包权,但因其存在土地抛荒行为,应承担回来后没有土地可以分配给他的风险。否则如果强行从其他农户那里通过流转为其解决耕地,违背了民法最根本的公平原则,将会引起更为严重的秩序混乱,影响社会稳定。

(三)几点意见和建议

土地承包纠纷源于多个层面,牵涉范围广泛,有些方面的问题需要社会各个部门相互配合,多管齐下,方能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1.完善立法,健全相关制度

一是科学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前置程序。农村土地承包面广量大,土地承包纠纷情况复杂、政策性强、解决难度大,仲裁方式方便、快捷,既能克服信访渠道解决问题周期长、成本高的问题,又能克服诉讼程序复杂、审理时间长的问题,便于及时有效化解矛盾。

二是制订《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细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在深入农村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及经营权流转的具体操作定义,制订土地承包合同和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范本,将目前普遍缺少的合同标的物土地的坐落、质量等级、用途等条款纳入范本,便于农村基层受众实际操作。

三是建立严格的农用地保护制度。任何单位任何人占用农业用地的,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与承包农户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的征占用手续。政府公益性建设及经营性项目建设占用土地,均办理合法的征占用土地手续。

四是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各地应结合本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和现状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编制、职责范围、奖惩机制。对本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享有和流转主体,经营和流转的程序及费用计算、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五是健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制度。就现有法律来看,仲裁的性质和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还缺乏相应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究竟是法定仲裁还是约定仲裁,没有定性。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仲裁裁决缺少法律规定。因此,在立法上要明确土地承包纠纷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的组织原则、设立程序、工作职责及具体工作程序与实体要求,辅之以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考评、奖惩机制。应突出反应迅速、权责明确、程序简便的特点,既便于当事人解决纠纷,又可缓解法院受理案件的压力。

2.加强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

农村基层政府组织的行政管理服务行为直接涉及农村地区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这些机关或组织行政不作为、管理不到位或服务跟不上是酿成纠纷的重要因素,故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

一是纠正农村土地承包中侵犯农民权益的违规违法行为。对二轮土地承包全面进行“回头看”,切实解决好二轮土地承包工作中的遗留问题。规范土地承包和流转合同,参照有关的示范文本补齐或调整合同条款。坚持“一户一证”的原则,规范土地经营权证的发放,没有发放经营权证的要补发经营权证,未发放到位的要逐级落实发放到户。发现二轮承包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坚决纠正。

二对农村土地进行普查,明确土地权属并加强对村级土地工作的管理。政府应加强对村委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特别是土地发包的全程监督,以维护村民的承包经营权。规范

土地合同样本,指导村委依法订立合同,减少订立合同中的随意性和粗放性,细化合同条款,明确合同责任。未了进一步搞好土地工作,政府部门依你更改依法进行土地普查,了解土地现状及不安定因素,进一步明确地界,确定一些新增及权属不明土地的权属。

三是建立统一的户籍管理网络。由于户籍管理存在漏洞,有些农民在原居住地保有户籍和承包田,外出务工时又重建户籍并在新户籍地分得承包田,是引发部分农村地区土地承包纠纷的直接原因。因此,户籍管理部门应严格管理,建立城乡间、乡际间统

一、联动的管理网络,尽可能扩大网络覆盖面并切实发挥联动功能,避免出现工作盲点,进而免除不必要的纠纷。

四是依法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和仲裁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基层政府,最了解体育的的现状及纠纷的原因,可因势利导的调解矛盾,化解纠纷,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目前,各地的土地仲裁机构发展不平衡,没有建立的地方应当尽快建立。要解决好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编制、日常工作经费和乡镇经管站的调查、调处工作经费。

五是全面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及培训。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的宣传力度。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各镇、村应充分发挥法制宣传的作用,通过组织法制宣传队、定期开展送法下乡活动、设立法制咨询平台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土地承包纠纷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尽可能做到家喻户晓,使发包方与承包方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六是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无机动地或虽有机动地但不宜调整的,应妥善解决无地农民的生活问题。应尽快建立健全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农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等各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

推荐第6篇:农村土地合作社经济调研报告

关于对全市农村土地使用产权 制度改革工作调研情况的报告

市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摸清改革试点工作实情,进一步促进改革的深入进行,近期,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的要求,市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全市农村土地使用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了全面调研。

市政府高度重视这次调研,市政府副市长陈兆同、市政府党组成员颜景安专门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区(市)经管局局长参加的座谈会,专门安排部署调研工作,并明确了调研的目的、内容和要求。

各区(市)依据调研内容结合本区(市)各自的实际,制定具体的调研方案。他们对本辖区内的所有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全面的统计摸底,明确现状。针对典型调研,各区(市)以效益比较为重点,充分考虑各类合作社的代表性,对松散型、紧密型和土地改革试点这三类合作社分别选择出好、中、差三个典型各2-3个样本进行典型调研,深入解剖,每一个合作社样本都单独撰写了调查报告。对于没有列入调研典型的枣庄市级农村土地使用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合作社也单独写出总结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合作社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收益分配及管理运营情况,合作社成立前后的效益比较,社办企业情况,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下步发展计划要求等。

这次调研采取全面统计调研与实地典型调研相结合的方式,市及区(市)两级调研同步进行。在各区(市)系统调研的基础上,市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局、市农经办汇同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调研室部门分赴各区(市)进行重点调研。成立由县级干部带队,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参加的调研组,采取现场走访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针对合作社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收益分配情况、效益比较情况、下一步发展规划情况五个方面,对全市具有代表性的几家土地改革试点合作社进行了调查,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改革探索两年多来,改革试点已扩展到全市45个乡(镇)、384个行政村,市、区(市)级试点合作社达168家,共实现利用土地使用产权抵押贷款5218万元,其中,2010年实现贷款3285万元。成立了全国首家农村土地资产评估事务所,全市56家市级农村土地使用产权改革试点合作社共委托评估55家,评估总价值为39113万元,其中土地使用产权价值6319万元,土地收益价值32429万元。截至目前,市、区(市)两级改革试点合作社扩大到168家,涉及45个乡(镇),384个行政村,入社农户34167户,入社土地面积118838.9亩。其中市级试点合作社56家,涉及38个乡(镇),243个行政村,入社土地面积50983.9亩,入社农户9404户。38个试点乡(镇)建成了农村土地使用产权交易服务所。滕州、山亭两区(市)改革工作已全面铺开,滕州试点合作社已达108家,山亭区试点合作社达到44家,试点遍布两区(市)所有涉农乡(镇、办)。

截止到2011年4月底,从2008年至今,两年来,全市所有合作社增加总量475家,合作社总数达到了1017家。特别是09年初至今,由于改革的带动,合作社增加较快,共增加375家。社员总数增加142500个。土地规模增加11.19万亩。改革为合作社的发展带来明显的比较效益,具体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产规模膨胀情况。经枣庄普惠农村土地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确认,市、区(市)两级168家试点合作社资产规模由合作社成立之初的38999万增长到119127万元,其中枣庄市级56家试点合作社资产规模由合作社成立之初的6333万元增长到目前的39113万元。

(二)土地规模膨胀情况。自2008年以来,168家试点合作社,由成立之初的土地规模3.87万亩增长到118838.9万亩,增长8.02万亩.

(三)入社人员膨胀情况。由16800户增长到34167户,涉及农民人口由50400人增长到102501人,增加52101人。

(四)销售收入膨胀情况。2008年市、区(市)两级试点土地合作社成立之初的年销售总收入为15956万元,到2010年底,合作社年销售总收入达到了79487.4万元。

(五)效益情况。全市168试点合作社2010年纯收益达79487.4万元,较2008年合作社成立之初年效益增加39593.7

- 3流转到土地合作社,用于从事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激发了土地的新活力。重点调研的土地合作社都注册了农产品品牌,生产组织化程度高,利益联接关系紧密,订单生产、品牌销售,形成了经营规模化、技术资金集约化、组织运营产业化、产品销售订单化的现代农业发展模式。山亭区徐庄土地合作社,规模经营面积达3540亩,通过统购统销,统一管理,节省生产成本费用10%以上;同时该合作社利用土地使用产权抵押贷款110万元,扩大了规模、注册了“全崮山”品牌,成立社办企业。合作社形成了“合作社+基地+社办企业”的产、加、销一体化运营模式。成立于2008年的滕州市益农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已建成无公害马铃薯生产基地3000亩、绿萝卜生产基地2000亩、毛豆生产基地1000亩。合作社成立以来,为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合作社积极引导入社农户走标准化生产的路子,成立了技术推广、质量检测、农机服务、产品购销等专业服务队伍,全面落实“五个统一”。同时,注册了“意浓思”蔬菜商标,统一印制了外包装和标签,实行分级包装,提高了产品档次。先后组织参加了中国(寿光)国际蔬菜博览会、中国首届食文化节、第五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和首届中国滕州马铃薯节,成功地与5家大型超市签订了长期购销合同。他们还抓住国家、省、市进行“农超对接”试点的机遇,全力主攻法国“家乐福”超市(中国区),被这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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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7篇:农村土地流转情况调研报告

***区农村土地流转调研情况汇报

(2015年 月 日)

***区辖*个乡、*个镇、*个街道,113个村(镇),1502个村民小组。有农户4.98万户,农业人口16.53万人,其中劳动力10.23万人。集体所有农用地面积34.0302万亩。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农村土地流转作为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提出后,我区迅速部署、积极推进,将农村土地流转作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核心增长点、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平台、实现城乡统筹的有力抓手,着力引导农业产业化规模经营,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的基本情况

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出现,在较长时期内,流转规模较小,大约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4%左右。近几年以来推进速度加快。截止2013年6月底止,全区土地流转面积3.6万亩,占全区农用地面积的10.6%,其中流转耕地面积2.8万亩,占总耕地面积的23%。

从流转形式来看,主要以租赁为主,约占3.2万亩,占流转面积的89%。具体方式即原承包方将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给第三者,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仍由出租方履行。其中大致可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大宗土地出租。农户(出租方)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出租给第三者(承租方)并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

1 营权流转合同书》。二是自行出租。这是土地流转的最初形式,一些外出打工或无力耕种的农户,通过私下协商或口头协议等方式以较低的价格将承包地转包给亲朋好友耕种。

随着土地流转速度的加快,我区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经营步伐加快。目前,全区有农民专业合作***家,家庭农场9家,直接联结农户11238户,建设各类种养+基地近200个,带动农户近2万户。特别是在专业大户的带动下,农业生产效益显著提升。如:“***农业科技示范园”投入150万元,流转土地300余亩;“***林产品交易市场”项目已完成投入近500万元,流转土地200亩,工程二期正加速推进;**现代农业示范片通过土地流转,今年种植蔬菜620亩、西瓜270亩、菜藕156亩、水稻200多亩,且示范片基础设施、经济效益都有显著提升,日益成为***农业的亮点与示范。同时,***180亩荒山、**村227亩林地,**村1200亩耕地流转,***等村1500多亩蔬菜基地项目的土地流转,等等,都为***农业经济的发展注入了强大活力。

二、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基本做法

1、建立健全组织保障机制。2004年,我区成立以主管农业的副区长为组长,农办、国土、规划等部门参与的“***区土地流转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土地流转协调、监管和扶持政策的制定等工作。同时,各乡镇也相应建立了领导机构,在规范管理、土地整理、基础设施改善、矛盾化解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作用。同时,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引导,先后出台了《***区关于

2 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核发换发证工作意见》等促进土地流转的规范性文件,为土地流转营造了宽松的政策环境。此外,加强土地流转中的项目扶持,把土地平整、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与土地流转紧密结合起来,加大整合力度,推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

2、切实强化服务管理职能。一是把握四项政策原则。即坚持“稳制、分权、搞活”的原则,在稳定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前提下,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使用权的适当分离,强化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操作,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搞强迫命令等违反农民意愿的硬性流转,充分体现有偿使用原则;坚持“集中、连片、规模”的原则,土地流转实行相对集中连片,规模开发,集约经营,发挥规模经营效应;坚持“指导、管理、规范”的原则。加强对土地流转各个环节的管理指导,确保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规范、有序进行。二是依法规范流转程序。完善二轮土地延包工作,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发和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工作,做到承包地块、合同、证书、台帐“四到户”。在此基础上,积极开展土地流转集中清理,全面落实土地流转合同制度,健全土地流转登记、备案、鉴证制度。三是加强合同管理。统一编制“三书”,即土地经营权流转申请书、土地经营权流转委托书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书。在流转合同中,将土地流转的主体、对象、范围、原则、形式、

3 程序和监督管理都作系统明确规定。农户之间无偿转让、零星转包的,不一定要签订合同,但是要到村登记备案。较大规模或涉及主体较多的流转,必须要求签订合同,进行合同的登记、鉴证,并做好档案台账管理工作。

3、积极创新市场流转机制。探索建立土地流转的市场机制,计划筹建土地承包和流转管理中心,在**乡、**镇设土地流转信托服务所(合作社),在村设立土地流转信息员,以构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市场平台。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探索构建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信息平台,对土地流转项目进行整理加工,储备土地资源,开展招商引资,促进农业产业规模经营。二是探索建立土地流转价格指导机制,土地流转价格按土地产出和物价等因素确定,由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不同产业不同片区制订最低指导价格,具体流转价格由承包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并提倡以实物折价确定流转价格。

4、合理引导农民规模经营。将土地流转作为建设现代农业的基础性工作来抓,使农业从根本上摆脱弱质产业,实行集约经营,以提高土地种植效益。一是建立土地流转激励机制,推动土地流转。对区内新建且入股面积在300亩以上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对动作规范、作用明显、每年度新增土地流转面积500亩以上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二是培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土地流转。农户为发展农业生产需要,将各自承包经营权入股,并以入股的股份作为分红的依据,形成土地变股

4 权、农民变股东、有地不种地、收益靠分红的收益模式。全区成立各类农村经济合作组织91家,有效地带动了土地流转。三是盘活农村闲置土地,拉动土地流转。在**、**等地农村学校、闲置工厂等闲置土地和水面、圩堆、“四荒地”,引入竞争机制,实行竞价拍卖,招标承包,盘活集体存量资产。

5、加快非农化进程助推土地流转。只有实现农民有序流出,才能实现土地有效流转。我区把农民的“非农化”作为促进土地流转、加速规模经营的一个重要引擎,以非农化推动土地流转,以土地流转加快非农化进程,有效地解决了“人往哪里去,地从哪里来”的两大难题,走出一条“让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让土地从农民手中流转出来”的土地流转之路。一是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实现“外循环”。如***村成立劳务公司,千方百计解放农民,减少农民,让他们走出土地,进城务工创业,目前劳务输出业务拓展到全区,总量保持在5万人左右,使能够流转土地面积大幅提高。二是大力推进城镇化,实现“内循环”。大力实施“城镇带动”战略,加快*****等地小城镇建设,大力实施城中村、城郊村改造,拉开城市框架,吸纳农民进城。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农村土地流转有效缓和了人地矛盾,促进了农业规模经营。同时,资本与土地的结合,将大大拓展农业的内涵和增值能力,实现“1+1>2”的效益。然而在我区这几年的实践中,遇到了一些困难:

1、流转方式不规范。早些年,我区的村民个体土地流转主要以口头协议为主,即使签订书面合同,大多条款不规范,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不够明确。农户自行参与流转的,大多不报村集体备案,村不加干预,也不进行登记,引发了系列矛盾纠纷。

2、流转价格不科学。多数土地流转只是事先简单约定价格,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土地市场发育和物价上涨,土地的远期价值难以准确评估,事先简单约定价格,容易损害农民利益,引发社会矛盾。

3、流转主体不健全。总体来看,我区现有规模大户不多,效益不明显,市场开拓能力差;农业龙头企业规模小,带动力有限;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不快,覆盖面不广,管理不规范,服务层次低,仅停留在信息、技术等层面,产供销一体化运作还任重道远。

4、流转市场不完善。土地流转市场机制尚未形成,缺乏必要中介服务。我区虽然有意筹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但缺乏必要的人员保障和资金扶持,规范正常运转较难。目前,土地流转主要依靠自发进行和政府推动,想转出土地的农户寻找流转对象难度较大,而具有一定规模的种植大户却苦于和一家一户的谈判费时费力又不能保证连片发展的规模,使土地流转空间狭窄,流转成本增大,严重影响了土地流转的速度、规模和效益。土地流转缺乏中介组织,信息传播渠道的不通畅,很大程度上延缓了土地流转的进程。

四、下一步打算及相关工作建议

1、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化建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遵照党中央的农村土地政策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农民所需为出发点,结合***、***的实际,制定科学可行的土地流转政策,使农民、企业、大户自愿参与流转。

2、加大土地流转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宣传,开展土地流转利弊分析大讨论,分析研究当地土地流转的可行性及具体操作办法,转变干部群众对土地的传统耕作管理观念,使广大群众认识到,土地不再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命根子”,也不应成为农民就业和生存的唯一手段,它同时也是一大笔资产。加快土地流转正是合理利用这一资产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手段。

3、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引导。受土地二轮承包平均分配原则的影响,我区农民实际持有耕地面积差别较大,耕地散乱、不集中的现象非常普遍,土地流转工作开展难度较大。应进一步加强人员力量,提供组织保障。一是选配思想观念新、种植经验丰富且群众威信较高的种、养大户担任村干部;二是乡镇党委、政府加强指导,帮助农民解决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消除部分农民等待、观望的现象和思想顾虑,提高农民通过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的积极性;三是紧密结合各村实际,选择土地流转示范点,根据不同情况引导农民采取不同土地流转形式,不搞一刀切。

5、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管理机制。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土地流

7 转必须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实行登记制度,由村委会备案,乡镇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登记,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体系。积极探索通过市场调节土地流转的长效机制,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乡镇成立土地流转信托服务所,开展土地流转供求登记、信息发布、土地评估、政策咨询等服务工作。村级设立土地流转信息员,接收农户申请托管的土地,合理利用撂荒地,把土地承包出去,解决“包给谁”和“谁想包”的土地使用供求矛盾和土地撂荒问题,使土地流转进入有序的市场化轨道。

5、制定鼓励土地流转的政策措施。出台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激励机制,政策上积极引导,经济上给予奖励,刺激和调动承包户和流转大户搞好土地流转工作,营造良好的土地流转氛围。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组织,支持专业户、专业村的发展,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建立土地流转扶持资金,对于全部转出土地的农户给予一定的补助,扶持其进城务工创业;对于引导农户流转土地较多、增收效果显著的乡镇和行政村给予适当奖励;对于通过采取土地流转合作方式集中农户土地进行规模经营,并能切实带动农户增加收入的龙头企业和种养大户进行重奖,并从扶持资金、税收政策、技术指导等方面给予倾斜。

6、强化土地流转中间组织服务功能。继续发挥村级组织的行政推动作用、沟通协调能力和服务作用,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为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减少矛盾纠纷提供组织保障。做好土地流转载体对接工作,动员广大村组干部主动介入农村土地流转信息

8 的搜集发布,拓展农户流转土地空间,提升流转速度,有效解决流转信息不畅,空间过小问题。建立健全并充分发挥仲裁机构职能,及时化解矛盾,确保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健康有序。

7、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在推进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过程中,明确农民利益不受损害,不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建立各种社会保障机制,确保农村社会稳定。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弱化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地兴办养老、医疗、生育、伤残等社会保险。对于已经流转土地的农民,引导他们从土地流转收益中拿出部分资金,建立个人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提高自我保障能力。同时,积极做好土地流转合同未签补签工作,完善土地流转手续,规范操作流程,确保承包户放心流出土地,流入户放手经营。

推荐第8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调研报告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调研报告

近年来,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大量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原因。我国人多地少,户籍制度又极大限制了农业人口的流动,农村土地一直是一种稀缺资源,且直接关乎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但长期以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模糊不清,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法律意识、合同意识淡薄,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缺位,加之国家近年来的惠农支农政策不断出台,农村土地承包引发的诉讼和信访事件频发不断。及时掌握和准确处理此类纠纷,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村的经济发展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基本特点

(一)成讼时间上的集中性

一方面,由于农作物的种植与收获受自然规律的制约和影响,90%以上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当事人往往选择在农闲季节提起诉讼,因此往往集中在每年的秋收后和春播前。相对于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在成诉的季节性尤为明显。另一方面,从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历史发展进程看,国家政策一直起到主导作用,相关立法只是将执政党的意识上升为国家意识,使政策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因此,国家农村土地政策做出重大调整前后,也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集中发生的时期。如国家出台\"一免两补\"土地政策后,发包方起诉承包方要求解除合同和承包方起诉发包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大批纠纷诉至法院。

(二)诉讼主体上的群体性

作为农业大省,黑龙江省农业人口总数为1191万,农业人口比例高达45.8%.但相当一部分农业人口在一系列惠农政策出台前,因经营土地成本高、收益低而外出谋生。国家从收取\"两金一费\"即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调整为统一征收农业税,再调整为免征农业税,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并实行粮食收购最低保护价后,农民经营土地的成本减少,收益显著提高。大批外出务工的农民纷纷要求回乡务农。部分纠纷中,发包方违约明显,承包方证据充分,胜诉率高,承包方往往选择共同诉讼。还有很多案件,起诉时仅仅是个别村民提起诉讼,但涉及问题却牵扯到其他村民或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群体利益,相当一批农户持观望态度。一个案件处理不当,往往引起连锁反应,波及整个村庄甚至乡镇。另外,受传统法律文化影响,农户们往往愿意凭借人多势众,甚至集体上访,赢得法院更多的理解和社会舆论的支持。

(三)纠纷类型上的多样性

长期以来,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模式较为单一,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和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农村经济发展呈现出多元、快速发展态势,农村土地承包也随之在承包主体、承包方式和权利义务内容方面体现出多样性。2003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土地承包、流转、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发包人的权利义务、救济方式和法律责任。首先,就承包土地的权属而言,既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有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还有权属不明的土地。从承包土地的使用状况而言,既有耕地,也有林地、草地。从承包者的身份而言,除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外,还有外来人员以招标、拍卖、协商等其他方式进行的承包经营,且承包面积较大,赢利性明显。纠纷类型除了常见的外出打工农民回乡要地、出嫁女回原住所地要地及相邻农户之间争地等纠纷外,还如,有的农户因举家搬迁到小城镇,将所承包土地连同附着房屋一并转让他人,但未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又反悔,要求受让人返还承包地,但不要求返还房屋。有的农户承包土地后又进行转包,在转包合同到期后,次承包人主张优先承包权。有的承包合同经乡土地纠纷仲裁机构裁决予以解除,村委会在承包方未退出承包地之前,又将争议土地另行发包,现承包户因权利受损,起诉发包方和原承包户要求村委会履行合同、原承包户退出土地,产生合同之诉与侵权之诉的竞合。有的农户先起诉调整转包费,经法院判决支持后,次承包人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该农户又另行起诉请求解除转包合同。有的农户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口头放弃承包经营权或弃耕撂荒,村委会将上述土地另行发包,后为满足该农户的要地请求,村委会又在其他农户的承包地中为其调剂,但其他农户拒不接受调剂而引发纠纷等等。

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成因

(一)合同签订不规范

1.合同主体资格混乱。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但是在发包过程中,有些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职责分工并不明确,有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将同一块地分别承包给不同的村民,还有的村民小组将土地发包后,村委会收回村民小组已发包土地,重新对外发包或租赁,引发纠纷。

2.合同签订程序不规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但是在实践中,村、组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进行违规发包的情况屡屡发生,围绕承包合同效力产生的纠纷大量出现。有些村干部甚至在发包时搞暗箱操作,擅自以低价将土地发包给亲朋好友。有些村委会任意制订土地承包方案,以\"优惠条件\"将土地发包给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引起了村民强烈不满。

3.合同约定内容不完善。有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有口头协议,一旦发生分歧,极易引发纠纷。有的虽签有书面合同,但条款不完善、不具体,有些条款甚至违反法律规定。如土地面积无约定或约定不清,甚至有的连土地的四至都未约定,仅明确了地块名称。由于约定不明,双方又各执一词,事实和责任难以认定。有的合同没有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缺乏确保履行合同的制约机制,为当事人随意违约提供了条件,出现了随意缩短承包期、收回承包地和提高承包费,随意调整承包地,多留机动地不尊重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强迫种植、强迫流转承包地等。

(二)合同履行不诚信

1.发包方违约。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发包方非法变更、解除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内,非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这是该法赋予农民长期、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核心内容。\"但现实生活中,有些发包方为谋取利益,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收回农业用地用于营利性开发建设。二是发包方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的乡村干部不注意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还习惯用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方式和行政干预的手段对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滥加干涉,以发展集体经济、搞规模经营等理由强行统一种植作物,或者强制收回承包地。

2.承包方违约。主要包括承包方对土地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拒绝交纳土地承包费等情况。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承包方有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的义务。土地管理法对于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规定了严格的转用审批程序和征地、用地批准程序。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承包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审批手续,在承包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甚至容许他人在承包的土地内修建坟墓牟取利益。有的承包方在承包地上建筑、取土等,()造成土地荒漠化,严重破坏耕种条件,使农用地难以恢复耕种。还有的承包方以各种理由逾期、拒绝交纳承包费,构成违约。

(三)土地承包管理不规范

1.没有土地清册或记载不详。现实中,很多村委会没有建立土地清册,或者用手写财务帐簿的方式代替清册,其中不少帐簿有改动,无法确定记载事项。有的村委会建立了土地清册,但是清册记载不详,承包经营的户主有的记载为原承包人,有的记载为受流转人;对各户承包土地的面积、边界记载不清,面积多为概数,诸如\"道南边\"、\"沙坑北边\"、\"东房东边\"等划分边界的字样十分常见。对于流转方式及变更理由基本无记载,关于流转土地的坐落、质量等级,流转土地的用途、流转期限没有记载的现象更是十分普遍。承包人之间发生争议时,村委会拿不出有力依据来证明土地使用权范围及流转详情,当事人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确认自己的权利,导致很多不必要的纠纷产生。

2.机动地管理不当。村集体在划分土地时一般都会保留一些机动地不做分配,将其租赁给农户经营,租期5至10年不等,且一般事先收取部分或全部租赁费。由于近年来国家减免农业税,农民负担大幅度减轻,一部分租赁户不愿意再承担原租赁费,甚至要求退还已预交的租赁费,双方发生纠纷。有些村集体为了收取租赁费用,预留机动地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未受益的农户发现当前种地效益好的形势,要求重新分配机动地,但原来的承包大户不愿意退出,产生纠纷。

(四)土地使用权流转不规范

1.转包转让型。税费改革前,有的农户觉得种地收益不高,便将自己的土地转给他人承包,其税费也相应由接受者承担。但这种农户间自发性的土地流转多是采用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协议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或书面协议内容不具体,签订协议后往往也不通知集体经济组织,更无法得到主管部门的备案。税费改革后,原承包户要求现承包户退还其土地时,双方往往各执一词,引起纠纷。

2.代耕代种型。以前不少农民放弃耕种,外出务工经商,不承担村里和国家的税费,村干部为了能完成国家税收任务,让其他农户代耕代种。代耕代种农户履行了缴费义务,且税改时这些耕地面积又纳入了代耕代种户的计税面积,现在原承包户回村,找代耕户或村集体索要自己的承包地,发生纠纷。

3.重新发包引发纠纷。前一段时期农民耕种收入较低,有些农户弃耕抛荒,外出务工,土地长时间没有人耕种。有些农户甚至明确表示放弃承包,将土地交回,村集体据此收回承包地,并发包给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上述情况又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期内发包人收回承包地的法定情形。税费改革后,种地收益增加,原来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回村要求继续承包,与新承包人和村集体发生纠纷。

(五)土地征用补偿不合理、不规范

城镇化、工业化和公路建设需要征用大量农村集体土地,但因,征用土地上我国现行征地制度存在很多弊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不能分享到农地增值的收益,被征地农民往往也得不到妥善安置和合理的经济补偿,这就弱化了土地对于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农民失地后又失业,生活缺乏保障,引发了大量的群体纠纷和上访。另外,由于法律规定笼统,加之利益驱动,农村基层组织在发放、使用、分配征地补偿费用的过程中极不规范,随意性大,特别是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产生的纠纷大量产生。

(六)农业政策的变化

近年来,我国农业政策在不断向惠农支农的方向调整。1982年开始,中央连续五年以1号文件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保障。1991年12月7日,国务院出台《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农民应负担的费用和劳务的范围,减轻农民负担。2004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指出,着重让农民减负增收,通过\"一免两补\"大大减轻了农民负担,提高了农民承包土地的积极性。2005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作出《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国家陆续出台的一系列扶持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和措施,使得土地的现实收益和预期收益大大提高,农民承包土地的热情被重新点燃。许多在城镇打工的农民陆续返回农村承包土地,许多被弃耕的土地开始有人争相耕种,广大农民纷纷主张自己的土地承包权益,导致大量纠纷产生。

(七)人多地少的现实

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大多数地方人均耕地原本就少,加之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基础建设需要征用大量土地,致使人地关系\"雪上加霜\",再加上土地补偿或土地置换不到位,从而导致人地矛盾十分突出。土地作为农民基本的保障和收入来源,在农民心目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涉及土地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八)立法不足

1.立法的滞后与过分概括。目前,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但该法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的特别法是在2002年出台。此前,此类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政策、相关单项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而截止2000年底,全国已有98%左右的村组完成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另外,2004年农村税费改革后,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流转、变更等新型纠纷大量产生,但因涉及政策和法律的衔接,各地对很多问题莫衷一是、做法不一。直到200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上述混乱状况才得到了很大程度的缓解。从我们掌握的情况看,土地二轮承包和因农村税费改革引发的纠纷,占近五年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70%以上。另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内容比较原则,在实务中缺乏可操作性,法院对该法理解也不一致,不能得出一个令人信服的判决结果,无形中导致了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数量的增加。

2.立法对现实考虑的不足。《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土地承包30年不变。但如国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基本原则执行,就会出现\"一地多人用,多地一人种\",\"亡者有土,生者无地\"等现象。该法虽然规定用机动地对新增人口进行调整,但又规定,机动地超过5%的不再增加机动地,因此很多村集体现在已无机动地可调整,许多新形成的农户不可避免地面临着无地可种的现实。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这又间接增加了村集体在承包农户间进行土地调剂的难度。

3.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不力。理论界虽然一直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定义为一种用益物权,但在《物权法》出台前,相关法律一直没有对此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能无从发挥,从权利的取得、处分、变更及救济途径等方面更接近于普通债权。这种混有债权性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法像真正物权那样有必要的方法和程序可以对抗来自发包人和其他行政组织的干预\".虽然《农业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些接近于物权的保护方法,但在上述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中仍更多地体现了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弱化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绝对性,导致现实中承包地被擅自收回、随意侵犯的现象大量存在。

(九)法律意识不强

农民文化水平偏低,长期生活在熟人社会中,道德、习惯、人情对行为的引导作用大,迁就、忍耐、私了长期作为纠纷化解的主要途经,法律知识缺乏现实需求,风险责任和权利保护意识淡薄,基本法律概念不清,缺乏签订合同的技巧,不愿履行备案报批程序,随意涂改证书等现象时有发生。在承包经营土地时进行掠夺性经营,破坏土地耕作层或造成土地盐渍化,任意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按约定交纳承包费。一些乡村干部的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对耕地搞强制发包,对合同随意变更,对签订的合同想变就变,使承包方的合法经营权落空,产生大量纠纷。

(十)纠纷调处机制不健全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纠纷可以选择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解决。如果协商、调解、仲裁等诉外解决争议机制顺畅,可以有效地减少诉讼,迅速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扩大。但是协商和非诉调解都要求双方自愿,且结果不具有强制力,而仲裁则存在机构设置不健全,仲裁效力不明确的问题。至今仍有许多地区没有成立仲裁机构,即使成立仲裁机构也没有开展仲裁业务,导致大量土地承包纠纷当事人不得不选择诉讼,增加了当事人和人民法院的负担。而法院审理案件要受相应程序法的限制,审理周期较长,容易延误农时,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和农民权益得不到及时处理和保护,引发农户集体上访,农户维权的成本也随之提高,形成恶性循环。

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案件数量多,增长趋势明显

2004年国家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时,黑龙江省被列为全部免征农业税和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试点省份,广大农民种粮积极性空前高涨,许多在城镇打工的农民走回家门承包土地。新一轮的土地承包热与1998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的冷清形成鲜明对比,许多被弃耕、撂荒的土地开始有人争相耕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数量日益增加,其中1998年至2003年期间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2003年以后发生的纠纷逐年增加,所占比例居于首位。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和绥化市为例。哈尔滨市两级法院2003年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审案件537件,2004年受理1217件,2005年仅上半年就受理1459件,案件数量呈逐年大幅上升的趋势。齐齐哈尔市两级法院2004年受理土地承包纠纷案件579件,2005年受理1244件,2006年受理1447件,增加趋势也较为明显。绥化市2004年至2007年上半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

一、二审各类农村土地纠纷案2316件,其中2004年325件,2005年782件,2006年801件,2007年上半年即达到408件。

(二)案件类型多,成因复杂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依诉讼标的划分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1.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具体情况较为复杂。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机动地或荒地发包或用以抵偿本集体经济组织陈欠的债务,后一方起诉要求缩短承包期限、提高价格或者解除合同。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包土地时本村村民无人承包,通过广告发包给其他村的农户后,本村村民要求收回土地,迫使发包方起诉请求解除原承包合同。有的农户迁出后到居住地落户,迁出地发包方诉请解除合同,收回其承包地。还有的农户承包土地后自行开荒使实际耕种的承包地面积多于承包合同约定的面积,发包方起诉要求农户将新增面积上交并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价格交付新增土地的承包费。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户承包期内违法调整或收回承包地,农户诉请继续履行原承包合同等等。

2.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主要表现为农户之间抢种相邻争议地块,农民强种村机动地或强种其他农户承包经营的地块,新增人口农户强种村机动地、预留地。另有因发包方收回或调整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引发的纠纷,如人走家搬、户口未迁出的农户,服刑、劳教、被拘役的农户,躲避计划生育或村级债务的外出农户,农村妇女结婚、离婚、丧偶后村集体收回其承包地另行发包,造成这些农户二轮承包时无地可分而产生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主要缘于农户之间转让、转包、互换、出租或将土地委托给亲属或他人代耕后因国家农村税费改革,\"一免两补\"政策出台,使原约定的土地流转价格对一方而言显失公平,因而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引发纠纷。也有少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接受流转一方(主要是次承包人)主张优先承包权引发的纠纷。

4.土地承包权继承纠纷。此类纠纷多为继承人争种被继承人生前承包的土地,如公婆与丧偶儿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争种死者生前承包经营的土地引发的纠纷,还有的父母死亡后子女要求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解除父母生前与他人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认定事实困难

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是认定事实的基础,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的证据在形式、内容和取得方式方面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另有管理、自然等其他因素掺杂,给认定案件事实造成了较大的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证据形式上存在瑕疵

(1)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瑕疵。一些县区至今未统一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者未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以至纠纷发生时承包方不能出示其权利凭证。

(2)土地承包合同瑕疵。从卷宗反映的情况看,各地的土地承包合同大多为格式合同。有的发包方负责人未签字,有的未加盖发包方公章。有的承包方未签字只捺押,有的承包方由农户未成年家庭成员签字。

(3)土地流转合同瑕疵。有的承包经营权人将经营权转包、互换、转让或交由他人长期代耕后未签订书面的流转协议。有的以收取流转费的收据代替协议。有的签订了书面流转协议但手写字迹不清。有的仅有一份流转协议,因字迹不清双方说法不一难以辨清。有的协议未标明签订日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未经发包方同意。大多转包、互换、租赁或其他方式流转合同未报发包方备案。

(4)缴费票据瑕疵。有的票据上未载明缴费人姓名。有的票据缴费金额只有小写无大写数字。有的票据未写明缴费明目。有的票据未标清缴费年度。有的票据未写清缴费日期。有的票据未加盖收款单位公章。

(5)证人证言瑕疵。有的证人出具了书面的证言后未出庭作证。有的证人与当事人一方有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

2.证据内容不详

(1)土地承包合同内容不规范。许多土地承包格式合同缺少合同主要条款,如承包土地的坐落、质量等级,承包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违约责任。大量土地承包合同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不明或利益失衡。

(2)土地流转合同约定不明。关于流转土地的坐落、质量等级,流转土地的用途、流转期限及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的现象十分普遍。

(3)土地清册记载不详。承包经营的户主有的记载为原承包人,有的记载为受流转人,对于流转方式及变更理由基本无记载。对各户承包土地的面积、边界记载不清,面积多为概数。

(4)书证之间存在矛盾。有的案件争议涉及土地面积,而当事人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与土地清册上记载的土地面积不一致。还有的经丈量农户实际耕种的土地面积与前两者均不一致且出入很大。有的案件不仅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内容相互矛盾,而且同一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也相互矛盾,难以自圆其说。

(5)证人证言随意性大。有的证人碍于邻居情面或出于感情因素完全按一方当事人的意愿出具证言,经出庭质证反映出其对相关事实一无所知。有的证人为双方当事人出具内容相反的书面证言,尔后拒绝出庭作证。

3.举证不能或不充分

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少则

三、五年,多则

三、五十年。长期合同的承包方或受流转方为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多根据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核算对土地的投入。调研中反映出旱地改水田的投入很高,但由于投入方未保留、全部或部分遗失相应证据,诉讼中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力,有些甚至无法鉴定,以致法院难以认定其损失数额。

4.影响事实认定的其他因素

管理漏洞、自然因素、人为因素等也会影响事实认定。如因发包方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或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时交接不清;长期风沙作用使原本作为土地承包边界的沙坑或洼地被填平或房屋因年久失修倒塌;一些农户的承包地被洪水淹没后地界被毁;有的农户私自移动地界标志物等等,给法院认定事实增加了难度。

司法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屏障,在面对大量涌出的、直接关系到农民根本利益和农村社会的稳定的这一类纠纷,尽管非常慎重,但仍然难以避免这样的尴尬:重当事人举证就难以保证审判结果公正;重个案的法律公正又难以兼顾审判的社会效果。有些案件尽管法院裁判并无不公,但败诉的当事人会不断上诉、申诉、上访。这样一来,法院不仅没有解决纠纷,还成了被信访的对象。而且当事人也因为自身的行为,使纠纷解决的成本不断上升,成为基层稳定的隐患。

(四)适用法律不统一

随着国务院一系列农村土地政策的出台,各省市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相继制定了更为详细的政策,对土地承包方及国家政策作出了具体解释。但是,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概括性的法律条文可以作出不同的理解,对相互矛盾的政策和法律也可以作出不同的选择,突出表现为同样事实不同裁判,结果或意见分歧明显:

1.流转合同解除与否不同。在同一市辖区内基层法院审理的案情基本相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中,有的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流转合同,有的法院则判决驳回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2.承包或流转合同效力确认结果不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

(三)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均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议定程序,在发包方违反这一程序与承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效力问题上,不同法院裁判结果相悖。又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中关于\"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的规定,在实践中有的法院依据转让未经发包方同意或其他方式流转未报发包方备案的事实确认流转合同无效,有的法院则确认同样的流转合同有效。

3.承包经营权继承与否不同。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有家庭成员之一死亡后,其承包地是否按继承关系处理,《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虽有提及,但没有深入论述,成为司法实践的难点之一。除林地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有的法院判决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由继承人继续承包,有的法院则不支持当事人要求继承承包经营权的诉讼请求。

4.一户两籍者与原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解除与否不同。在黑龙江省农村中,不少农户持有两份户口簿且在两户籍地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应依据公安机关就原户籍应否注销来确定原合同应否解除,另有意见认为应以一户一地为原则,依据这些农户在新户籍地是否取得承包地的事实确定原承包地应否收回。

(五)政策、法律与现实之间存在矛盾

1.法律与政策之间的矛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文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村集体按照土地管理法有收回承包地的权利,但是依《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国务院政策的规定又要将承包地退还,立法本身就存在矛盾。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是相同位阶的法律,没有效力优先之分,这种立法和政策之间的矛盾给法院审理案件造成很大困扰。

2.政策与现实之间的矛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三十年不变是我国为了维护土地承包稳定制定的政策,但这一政策进行必要调整,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在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村委会土地的面积数量和农户的家庭人口处于一种动态变化过程,无论是土地被征用还是一段时间内农户家庭发生人口增减的变动,发包方即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对发包的土地进行调整是不可回避的。如果机械套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而不及时调整,势必会使一部分新增农户丧失耕地无田可种。

3.政策与民意之间的矛盾

在税改之前部分农民将土地撂荒,外出打工。村委会为了完成税收任务,一般都会找人代种或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税改后,外出农民开始返乡要田,农户与农户及农户与村集体之间的矛盾也相继出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户有权要回自己的承包地,虽然政策明确规定对农户所欠税费,应列明债权债务,按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清理乡村债务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但是对欠税户确权确地还是受到欠税等问题的干扰。尤其是有能力缴纳税款却逃税者,这种\"钉子户\"现象已经违背了大部分农民心目中对于公平观念的认定,超出了农民的伦理界限。政策满足逃税户返乡要地的要求,是基于这部分人利益的考虑,但这只是部分民意,并且直接与其他依法纳税农民的利益相背,造成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四、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意见和建议

(一)法律适用方面

1.诉讼主体的确定。一是农户之间经营权流转经村委会同意或备案的,村委会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应以流转双方为诉讼当事人,村委会不宜作为诉讼主体。若原告坚持以村委会为被告或第三人,则依诉状进入诉讼程序,但在判决主文中不判村委会承担民事责任或单独列项判决驳回原告对村委会的诉讼请求。二是一地数包纠纷案件中发包方与实际占有使用土地的农户何者为被告。此类案件,各承包户均持有与发包方村委会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未实际取得土地的承包方往往以村委会和实际占有者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一方面请求村委会履行合同,另一方面请求实际占有者退还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此应结合具体案情向原告释明要么变更诉请为请求确认发包方与实际占有者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要么变更被告。若按合同纠纷诉讼则以村委会为被告,若按侵权纠纷诉讼则以实际占有者为被告,只能二者择一,尔后根据原告的选择做出相应的处理。三是农户弃耕或撂荒后,村委会收回其承包地另行发包给其他农户,原承包户回乡要地时村委会从其他农户的承包地中为其调剂,而部分被抽取土地的农户不履行与村委会签订的调剂合同引发的纠纷当中何者应作为原告主张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土地承包纠纷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应由原承包户作原告起诉请求确认村委会与其他农户原来签订的承包原承包户享有经营权的土地的合同无效,返还土地。

2.为承包地被收回的抛荒土地农户解决土地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收回的农户抛荒承包地,农户要求继续承包耕作原则上应允许。如果原承包土地发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应将土地重新承包给原承包户。但如果已将收回的土地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的承包合同继续有效,只能由村集体在机动地中调剂或者通过流转帮助解决。但是,如果现在村集体已经没有机动地可以分配,也没有其他农户愿意进行土地流转,要地农户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应该明确,《通知》规定的\"帮助\"农户通过土地流转获得耕地,并不具有强制性,不能强制其他农户将土地流转给要地农户。虽然现有法律和政策保护抛荒农户的土地承包权,但因其存在土地抛荒行为,应承担回来后没有土地可以分配给他的风险。否则如果强行从其他农户那里通过流转为其解决耕地,违背了民法最根本的公平原则,将会引起更为严重的秩序混乱,影响社会稳定。

(二)案件审理方法方面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权利。能否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因此,对于案件的审理一定要注意方法,尽量平息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最大程度上解决纠纷。

一是要高度重视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理中要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司法原则,正确适用法律,客观认定案件事实,公正的作出裁判结果。

二是要做好当事人的疏导工作。基层法院在受案前疏导当事人通过非诉讼渠道化解矛盾,引导或帮助当事人通过行政机关解决争议。有仲裁条款但未经仲裁的,告知当事人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起诉前并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三是要注意强化调解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的作用。法院应该坚持以调解为主的原则,深入实地,全面掌握争议土地的基本事实,找准稳妥解决纠纷的切入点,耐心、细致、深入地做好诉讼调解工作,注重发挥村委会、地方党政有关部门的参与协调作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是要做到慎审快结。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合理确定和把握时机,尊重本地农业生产的自然规律。对于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调整、变更的案件,尽可能在当年农作物秋收后受理,在下年春耕前

一、二审结案,不影响农民第二年的耕作。

五是科学认定和使用证据。农民的法律意识普遍不强,很少注意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流转时的相关证据,如果法院审理案件机械依照《证据规则》进行,很多农民的诉讼请求都无法得到支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更多的注重实体正义,最大程度上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六是要着重做好判后息访工作。法院应建立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信息网络和层层负责的信访责任制,全面了解和协调此类案件审判状况。裁判作出后当事人不服、不解或误解并通过各种途径信访的,由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审判庭长和主管副院长逐级接待处理,做好释法工作,直至信访人员满意息访。

七是要注重维护社会稳定。判决生效会对社会产生一定影响,如果对于所有回乡要地的人都给予土地,势必打破现有土地向种田能手、大户转包的集约趋式,对农村的经济长远发展不利,并且在村集体没有足够空余机动地的情况下,容易引起更大纠纷。因此,对于外出务工农民回乡要地,应区分不同情况对待。对于确实回乡种地的农民,要确保其有地可种,使其有生存的保障;对于只是因为国家土地政策变化回乡维护自己的权利,并不打算实际耕种的农民,在确权确地的同时,应帮助其与实际耕种者签订租赁合同,这样既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维护了现有耕地使用状况的稳定,有利于实际耕种者收回土地投入,尽量减少对任何一方权利的侵害。

(三)几点意见和建议

土地承包纠纷源于多个层面,牵涉范围广泛,有些方面的问题需要社会各个部门相互配合,多管齐下,方能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1.完善立法,健全相关制度

一是科学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前置程序。农村土地承包面广量大,土地承包纠纷情况复杂、政策性强、解决难度大,仲裁方式方便、快捷,既能克服信访渠道解决问题周期长、成本高的问题,又能克服诉讼程序复杂、审理时间长的问题,便于及时有效化解矛盾。

二是制订《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细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在深入农村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及经营权流转的具体操作定义,制订土地承包合同和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范本,将目前普遍缺少的合同标的物土地的坐落、质量等级、用途等条款纳入范本,便于农村基层受众实际操作。

三是建立严格的农用地保护制度。任何单位任何人占用农业用地的,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与承包农户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的征占用手续。政府公益性建设及经营性项目建设占用土地,均办理合法的征占用土地手续。

四是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各地应结合本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和现状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编制、职责范围、奖惩机制。对本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享有和流转主体,经营和流转的程序及费用计算、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五是健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制度。就现有法律来看,仲裁的性质和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还缺乏相应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究竟是法定仲裁还是约定仲裁,没有定性。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仲裁裁决缺少法律规定。因此,在立法上要明确土地承包纠纷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的组织原则、设立程序、工作职责及具体工作程序与实体要求,辅之以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考评、奖惩机制。应突出反应迅速、权责明确、程序简便的特点,既便于当事人解决纠纷,又可缓解法院受理案件的压力。

2.加强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

农村基层政府组织的行政管理服务行为直接涉及农村地区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这些机关或组织行政不作为、管理不到位或服务跟不上是酿成纠纷的重要因素,故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

一是纠正农村土地承包中侵犯农民权益的违规违法行为。对二轮土地承包全面进行\"回头看\",切实解决好二轮土地承包工作中的遗留问题。规范土地承包和流转合同,参照有关的示范文本补齐或调整合同条款。坚持\"一户一证\"的原则,规范土地经营权证的发放,没有发放经营权证的要补发经营权证,未发放到位的要逐级落实发放到户。发现二轮承包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坚决纠正。

二对农村土地进行普查,明确土地权属并加强对村级土地工作的管理。政府应加强对村委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特别是土地发包的全程监督,以维护村民的承包经营权。规范土地合同样本,指导村委依法订立合同,减少订立合同中的随意性和粗放性,细化合同条款,明确合同责任。未了进一步搞好土地工作,政府部门依你更改依法进行土地普查,了解土地现状及不安定因素,进一步明确地界,确定一些新增及权属不明土地的权属。

三是建立统一的户籍管理网络。由于户籍管理存在漏洞,有些农民在原居住地保有户籍和承包田,外出务工时又重建户籍并在新户籍地分得承包田,是引发部分农村地区土地承包纠纷的直接原因。因此,户籍管理部门应严格管理,建立城乡间、乡际间统

一、联动的管理网络,尽可能扩大网络覆盖面并切实发挥联动功能,避免出现工作盲点,进而免除不必要的纠纷。

四是依法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和仲裁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基层政府,最了解体育的的现状及纠纷的原因,可因势利导的调解矛盾,化解纠纷,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目前,各地的土地仲裁机构发展不平衡,没有建立的地方应当尽快建立。要解决好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编制、日常工作经费和乡镇经管站的调查、调处工作经费。

五是全面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及培训。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的宣传力度。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各镇、村应充分发挥法制宣传的作用,通过组织法制宣传队、定期开展送法下乡活动、设立法制咨询平台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土地承包纠纷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尽可能做到家喻户晓,使发包方与承包方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六是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无机动地或虽有机动地但不宜调整的,应妥善解决无地农民的生活问题。应尽快建立健全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农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等各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

3.转移农村劳动力人口

一是着力减轻农村土地的人口承载力。积极引导广大农民向农业的深度开发、广度开发进军,发展(感觉不对)农业;大力发展打工经济,多渠道、多途径输出农民,远距离转移农民;进一步引导、鼓励各地发展农村

二、三产业,加快建设城镇步伐,就近转移农民;加快小城镇建设,就地将农民转为市民;探索\"股田制\"的做法,引导农民以土地入股形式,将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开,使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既可以获得打工收入,又可以获得承包权所带来的收益,同时也可以提高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集约经营,一举多得。

二是培育和发展多种形式的民间合作组织。要切实保护农民权益,必须允许在经济领域、社会政治领域建立真正代表农民利益,表达农民意愿的农民组织。如农村基层调解组织、土地承包中介组织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基层调解组织的指导,完善制度,明确职责,不断提高农村基层调解组织处理农村承包纠纷的能力和水平,把村民之间、干群之间发生的易激化的农村承包纠纷及时解决在基层,防止影响农村社会稳定。还应当鼓励支持乡镇以上的农民协会,使之作为农民的社会组织,作为政府联系农民的桥梁,反映民意,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利,促进农村的善治。

农业、农村、农民\"三农\"问题是近年来党和政府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也是关乎国计民生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问题。以土地为主要依托的农民生存和发展权益的维护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联动性的特点,任务十分艰巨。我们还将在此基础上开展更加广泛、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为构建和谐农村做出积极的贡献。

推荐第9篇:农村土地纠纷问题调研报告

以下提供一篇调研报告给大家参考!

农村土地纠纷是敏感而又复杂的问题,既是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难点,也是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热点。近年来,我市农村村民上访案件中,直接或间接涉及到土地纠纷的已经占到相当的比重。因此,做好农村土地纠纷的调处工件,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强化耕地保护,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维护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保障。

农村土地纠纷的实质是权属纠纷。无论是权属争议还是侵权行为,都是对土地使用权的争议。土地纠纷产生各有其历史根源和主客观因素,都是由于长期以来土地多头分管、地界不清、土地权属紊乱、政策和体制的变更等原因造成的。总体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因历史遗留问题所造成的集体土地权属纠纷。我市在农村“四固定”以后,特别是在“*”期间,原公社、大队无偿调用生产队的土地陆续兴办起了乡镇企业或被一些学校、机关占用等,这些土地被占用时由于有关政策不落实或手续不够完备,不同程序地存在如征地对农业税未核减、提留款未扣除、补偿费未兑现、补偿款过低等问题,这些问题当时不存在土地纠纷,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法制意识的提高,以及有些单位的解散和人多地少等矛盾的产生,土地资产不断增值,土地越来越珍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把这些遗留问题重新提了出来,从而引起纠纷。

二、因历史遗留问题所造成的个人之间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土改时由于人少地多分给个人的有空闲宅基或多余宅基,在“四清”时已经由当时的大队收回集体,并规划安排他人使用。但由于当时的法律不完善,手续不完备,收回时往往是几个主要村干部在场,既没有记录在案,也没有将老宅基证变更或注销。在后来的村庄地籍调查确权换证时,一些当事人要求政府依据其土改时老宅基证的面积进行确权换证,而另一方也持有后来颁发的宅基证并已建房居住多年,由此引起纠纷。

三、宅基地实占与证载不符所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我市农村中原有宅基上的房屋大多是土坯结构瓦房,多年来两家共趁50厘米土坯夥墙共建房屋。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一方需要扒掉原有土房重新翻建时,将老土坯墙扒掉,换为24厘米的砖墙,由于新墙是否骑中,或宅基实占与证载不相符,从而发生了双方邻居的宅基地纠纷。

四、农村宅基地继承发生的纠纷。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目前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太明确,对于祖传的老宅基地,大多是继承方式取得的。当事人认为老宅基地是祖上传下来的,人人都有份,即使自己在批划新宅基地时曾同意将老宅基留给自家的兄弟使用,但若出现兄弟不和,便要以继承祖业为由,要求重新对老宅基进行划分,从而因为老宅基的分配问题发生新的纠纷。

五、确权换证所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我市从1992年开始进行村庄地籍调查,并重新确权颁发新的宅基地使用证,目前全市已有80%的行政村进行了村庄地籍调查并重新确权换证。但在此过程中,由于程序不够完善、四邻无签名、新老宅基证证载是否一致等种种原因引起宅基地纠纷和群众的上访。

六、农村建设占用农民责任田所引起的纠纷。我市从1982年开始的土地承包,到前几年新的一轮的30年土地延包,明确了承包责任制,加大了对耕地的保护,使一些村委会、村民组在批划新宅基地或创办乡镇企业时无空闲地可使用。一是确实需要批划宅基地的农民无地可批,出现了村民之间私下调整土地,但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发生纠纷;二是经济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使一些村委会、村民组所办的企业占用村庄边缘一些农民的承包责任田。由于事先没有达成协议或补偿不到位,引起被占用了土地的农民的不满,从而引起了纠纷。这类纠纷往往是一方持有土地承包合同,一方持有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宅基地使用证,双方到处长时间上访。

七、政府处理决定生效后因不能执行所引起的上访问题。当事人因宅基地使用权发生纠纷,政府或人民政府法院曾依法作出了处理决定,但处理决定生效后,由于种种原因,致使处理决定无法得到正常的执行,而引起群众的上访。

八、因为征地补偿不到位引起的群众上访。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需要征用的土地越来越多,需要占用一些农村村民的责任田和延包地,因为占用的是一部分村民的责任田或延包地,占地的村民既想全部得到土地补偿款,又要求村民组重新分配土地,从而因为补偿款的发放,村民组内部之间引起了大量的上访。

针对以上几种情况所引起的土地上访案件,为了更好地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维护我市的社会稳定,尽可能地减少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事件的发生,我们土地管理部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采取提前预防、超前介信,积极调解处理矛盾纠纷、排查不稳定因素,把社会矛盾、不安定因素及群众上访所反映的问题,努力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力争把群体性事件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树立**国土资源的良好形象,我们采取了以下各种措施和切实有效的管理办法,以解决大量的土地信访案件。

一是建立信访工作长效机制

在日常的信访工作中,我们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党委政府责任制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进行落实,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一是完善领导机制,局里专门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纪检组长为副组长、办公室主任、法规信访科科长、土地监察大队队长等有关科室长为组员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做到对信访工作高度重视、强化责任,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定期研究信访工作、接待上访群众、包案处理信访案件等制度;二是完善工作机制,实行办案质量责任制、执法质量考评制、案件责任追究制等,对每项执法活动和每个案件的办理流程都进行科学的管理,定期对执法质量进行评查、通报;三是完善接访工作机制,局领导轮流进行信访值班,充实信访科工作人员,在法规信访科原有的基础上,抽调专业性强、文化素质高、有责任心的同志到法规信访科,负责全市有关的土地问题的信访工作和对各类土地纠纷的调处工作;四是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健全市、乡镇、村三级土地信访机构,每村有一名主管土地的村干部,各乡镇土地所的工作人员有一名专职信访工作人员,明确市、乡镇、三级土地信访机构的职责,实行联合接访、协调例会、备案通报、疑难案件处理等工作制度;五是完善教育惩戒制度,加强对上访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宣传和违规行为的控制等等。

二是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牢固树立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的意识,要求局机关和局各二级机构、乡镇国土资源所等相关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深刻认识我国的国情和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严格依法管理土地,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走符合中国国情的新型工业化道路。进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用地。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的,必须要求承担其法律责任。同时严格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当前要着重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要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占地等违法案件。建立国土资源与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

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征收土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推荐第10篇:农村土地信访问题调研报告

农村土地信访问题调研报告

农村土地信访问题调研报告

农村土地纠纷是敏感而又复杂的问题,既是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难点,也是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热点。近年来,在农村村民上访案件中,直接或间接涉及到土地纠纷的已经占到相当的比重。因此,做好农村土地纠纷的调处工件,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强化耕地保护,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维护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保障。

在这次实践锻炼中,我接触到的第一起xxxx信访群众,就是反应责任田纠纷问题的。12月9日上午10点左右,xxxx镇石桥村9名群众集体信访,要求该村调整责任田。经过询问,是该村在进行土地调整时,部分群众不愿意调整,部分添人口群众强烈要求添人添地。乡、村组干部多次调解无果,因利益双方各执一词,矛盾僵持不化。12月13日上午,xxxx镇xxxx村6组群众一行15人市访,强烈要求该组调整土地,当日信访局接访领带市政府党组成员史清秀、xxxx镇包片领导会同群众代表5名协调解决,但此纠纷至今仍无达成一致。

民以食为天,食以土为本。土地是农民养家糊口之本,因此土地问题在农村尤为敏感和关键。参加工作几年来,也不断听到因为土地纠纷引起矛盾的,为此,我特意在市信访局及镇信访办翻阅资料,从我镇信访办资料中看出,xxxx年xxxx镇在汝州市信访局立案71起,因土地纠纷引发信访案件18起,占市立案件的25.3%。其中因高速路占地和村组人口数量变化引起的村民承包土地调整,使xxxx镇的农村承包经营矛盾纠纷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在确定调研方向时,我经过认真思考,认为如果能把农村土地问题这一难题攻破,对于减少我镇整体信访量将起到举足轻重作用,为此,确定以农村土地问题为调研方向,在这里浅谈一下。

一、农村土地纠纷的成因

1、历史原因。我国建国以来,土地政策多经变化,一直处于一种多变的不稳定状态。直到改革开放,施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采取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制度,成为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实现了\'集体公有,农户经营\'。但是因为经营权范围的限制和“政农不分”的中国特色,实施过程中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受到严重限制,在土地分配上也是多经变化,经常对土地进行调整。历史的原因造成了我国农村土地现状的混乱局面。

2、法律和政策原因。xxxx3 年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扩大了农民的土地处分权,土地承包最低30 年不变,但是因为历史原因形成的土地现状的混乱,使得法律和现实脱节,使良好的法律政策无法实际良性运行。我国法律、政策的多变性,与历史原因形成的农村土地现状混乱,以及我们没有根据国家法律、政策的改变对土地政策及时调整产生矛盾,导致农村土地纠纷的大量产生。

3、农民利益分化。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和政府在逐步加大对农业的各项投资建设,涉及农村和农业的政策也逐渐向着农民利益倾斜,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由此农村土地的增值成为必然。然而我国人地矛盾十分突出,因此纠纷产生就有其不可避免的结构性因素。

4、地方政府职能错位。在社会转型期,政府职能错位、行为失范的现象时有发生。土地使用权流转、农地征用、及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纠纷,多是由于村基层组织实施的重大决策没有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运作,没有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方式进行民主决议,损害了农民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而引起。群众的利益一旦受到损害,极易引发上访。

二、农村土地纠纷主要类型

(一)权属纠纷。由于历史成因,我国的土地权属十分复杂。随着土地利用的规模不断扩大,土地权属纠纷开始不断凸现出来,呈多样化、复杂化发展趋势。我国的土地产权具有特殊性,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实行两权分离的土地产权制度,即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分离。据此,为简化起见,权属纠纷可分为土地所有权纠纷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从表现形式来看,土地所有权纠纷有村集体与村集体之间、村民小组与村民小组之间、村集体与国家机构之间等三种类型。

(二)承包经营权权属纠纷。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分配是一个十分繁琐且难以做到绝对公平公正的细致性工作,且多因政策变迁引起的纠纷也较多。具体集中在四个方面:

1、土地发包过程中的规范性和公正性。《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发包程序有明确规定,签订合同时必须遵循民主议定原则,坚持程序合法,保证土地发包过程中的公平、公正。但发包过程没有召开全体村民会议,未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村干部利用手中权力,不经过民主议定原则私自发包,或以低价发包。一旦出现土地价格上涨或土地收益提高甚至改变土地用途,就容易引发群体性的矛盾和纠纷。

2、土地调整过程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现行法律规定赋予村集体一定的调整土地的权利,但一旦这种调整被使用不当乃至滥用,就会产生土地纠纷。如违法收回已经发包给农户的承包地;强行收回外出务工农民、进入小城镇落户农民及出嫁女等公民的承包地;在承包期内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借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之机重新承包土地;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地搞土地流转,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

3、违规预留机动地。现行法律规定村集体可以预留一部分机动地,用于在承包期内本村有新增人口,或者部分农户因自然灾害丧失承包地的,就可以将机动地承包给这些人。

4、集体组织成员权资格问题。由于承包经营权本质上是一种成员权,因而成员资格问题颇多,多是由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出生、死亡、婚嫁、农转非、参加工作等变更引起的。这类纠纷尤为突出地表现在妇女土地权益方面。这主要有四种情况:

(1)妇女土地权益虚置化。由于农村土地分配以户为单位,农村女性在未出嫁时虽然名义上有土地,但户主绝大多数为父辈男性,实质上其土地权属是虚化的。

(2)因外嫁而丧失土地权益。一些地区妇女出嫁后土地即被收回或由娘家人耕种,由此失去对娘家村土地的实际使用权和收益权。而在“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框架下,外嫁女在婆家难以分得土地。

(3)因离婚或丧偶而丧失土地权益。离婚后男方村强行收回妇女的责任田并将其户口迁往其娘家,抑或丈夫去世,村里便将该妇女的户口取消并收回土地,这种现象仍不鲜见。

(4)因男方入赘而丧失土地。这是指通常所说的“倒插门”,丈夫到女方家落户。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男方可以到女方家落户分田,但根据农村“从夫居”的习俗,其很难获得同等的土地权利。

从土地纠纷的成因上来看,在我镇表现突出的是法律和政策原因,其中典型案例可以以xxxx村6组为例:xxxx3年1月1日国家出台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政策30年不变。xxxx镇xxxx村未按国家政策规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实施土地承包30年,于xxxx3年7月份对本组土地实施了一次调整。在此次调整中xxxx村六组组长主持召开本组群众会议,形成决议内容如下:该组群众承包地每十年调整一次,人口截止到7月30日,下年增加和减少人中,按户口先后分地,减一人口地,增加一个人分地。如剩余增加人口分不到地,每个增加人口可得450斤小麦。至xxxx年7月该组应群众李永保等要求调整土地时,该组群众刘老黑、张新民等人以国家土地承包政策30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为由拒绝调地,xxxx3年7月之所以在群众大会中同意10年调整一次土地决议,是因为那时不懂国家法规政策,现在既然懂了,就坚决不同意调整土地,而另一方因为添人强烈要求分地,利益双方互不相让,导致该组土地调整未按期进行。xxxx村村委会及第六组先后四次组织召开群众会,讨论土地调整问题。由于双方态度坚决僵持不下,无法形成统一的意见。

因国家土地政策在农村基层贯彻执行时的复杂性、多样性,致使农村土地纠纷无法妥善解决,利益双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基层党员干部在做调解工作时,也呈现出无奈之状态。以xxxx村6组为例,12月13日,市政府党组成员史清秀及镇包片领导与群众代表在市信访局解决此事,史清秀特意向市农业局询问相关法律政策,意见是可以召开村民会议,如果本组群众超过三分之二同意调整土地,那么该组可以对土地进行合理调整,但是当场就有群众拿出国家政策的小册子强烈反对,认为任何人不能对抗国家政策。目前,该村矛盾仍无法解决,处在僵持之中。

从土地纠纷的类型上看,我镇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土地发包过程的不规范性

案件1:xxxx6年11月,赵庄村二组组长李丰国,在未召村民代表会议的情况下,将本组位于洛界公路赵庄村段的集体耕地以每亩每年500元的价格,承包给赵北村张留安、史丙旺、徐平堂,赵西村董文清,并签订协议承包期为5年,约定xxxx1年10月31日到期,承包期间,张留安、史丙旺、徐平堂、董文清等人分别在集体土地建造砖混结构的门面房。到期后,赵庄村二组村民强烈要求收回土地,但他们不拆不搬,企图长期侵占,引发村民到市上访。

案例2:赵庄村三组在洛界公路南侧有耕地11亩,本组负责人李自红、李进朝二人没召开全组群众大会,欲将11亩耕地以40万元的价格卖给外村一开发商,引发多数群众的强烈反对,进而到市上访,在乡村干部及时制止下,协议取消,土地仍由各户耕种。

因村组干部滥用职权,发包过程不透明,承包方私自改变土地用途开发建房等,成为近年来引起群众上访的主流和主因。保护耕地是国家政策,任何人不能私自改变耕地用途,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各村临近大路耕地相继被破坏,以租用方式违章建房或门面房,这种现象很多,状况复杂,如果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来约束,很难以理服人,息事宁人。

(二)、土地调整过程中的复杂性

案例1:xxxx镇中王村焦庄自然村由于家族、派性矛盾根深蒂固,多年来形不成合力,是个有名的乱村,在土地调整时,乡里指派四名责任心强的村负责人特别制定调整方案及原则,但由于长期以来该自然村缺乏有序管理,部分群众无纪律观念,任性妄为,加上退地人少,添地人多,部分老赖户不退地,其他群众纷纷效仿,在土地未调整到位前抢种小麦,土地调整举步维艰,工作难以开展。

案例2:陈古同村五组去年秋天土地调整时,该退地的人不退地,该分到地的人却得不到,为此组里多次开会形不成决议,组长张木旺提出不干。乡下派干部到组里开会,组里群众提出要求澄清组里有多少承包地,谁家该拿钱当场公布,在场村干部让该组选出五名分地代表,但谁也不愿得罪人,无法推选。在场群众要求村干部出面收承包地款,调整土地,因村情复杂,无法全面顾及,土地调整未顺利进行,故此部分群众上访。

因土地现状的混乱、村情、地理位置、风俗习惯、村规民约等多种因素导致在分地过程中,不可避免出现多种状况致使调地举步维艰,工作难以开展。

(三)、集体组织成员权资格问题

因出嫁丧失土地权益:xxxx镇陈古同村2组村民韩清江,10月11日到市信访反映该村强行将已出嫁但户口在村上的女儿的责任田收回。经调查韩清江大女儿xxxx9年出嫁后,按照本村“炮响退地”的惯例,其大女儿应将她的0.8亩责任田退回组里,但韩清江以女儿出嫁地(xxxx镇南寨村)30年不动地,女儿在婆家分不到地为由,不愿退还女儿在陈古同村的责任田。陈古同村2组的惯例是每2年将责任田做一次小的调整,今年秋季在新一轮调地时组里强行收回其女儿责任田,引起信访人上访。此事经乡、村干部极力协调并召开村民大会,韩清江最终同意退回责任田。

出嫁女责任田类似问题有很多,多数不能妥善解决。按照农村风俗习惯,出嫁女“炮响退地”,但出嫁女到婆家后被当地以“土地政策30年不动地”为由不予分配责任田,有些群众家庭较为富裕,或常年外出打工,也不想麻烦,虽然有怨言但没有引发信访,有些群众全靠种地为生,强烈要求分地,但根据各村土地政策及历史问题,并不都能妥善解决,是以引起信访。

三、解决农村土地信访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1、要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向广大干部群众深入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税费改革、合同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全民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认识。在党校举办农村基层干部培训班对村支部书记进行集中培训,或组织有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巡回宣讲活动。二是循序渐进,彻底整改,全面落实国家土地政策。严格把握《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河南省《土地管理法》的政策界限,积极稳妥地做好规范和完善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彻底清除矛盾隐患,从根本上理顺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2、切实加强村级组织建设。群众反映土地问题往往与村财务、村干部作风等问题交织在一起,增加了问题的处理难度。乡镇党委政府要把村级班子建设作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根本来抓,健全民主管理制度。选好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把党性强、德才兼备和群众信赖的同志选拔到村领导岗位上,对那些私心重、群众意见大的村干部及时调整和更换。镇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村班子的领导和监督,一旦发现干部有问题,该教育的要及时教育,该处理的要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严格执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政策,确保群众知情权、监督权。要指导帮助各行政村依法选举产生村民代表,对农村土地承包等村级事务实行村民代表议决制度,履行民主程序,规范土地承包行为。农村确需进行土地“小调整”的,在做到“五公开”(即上级政策公开、村级土地核实的底子公开、土地承包方案公开、划分地块等级公开、土地归户注册公开)的基础上,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履行报批程序后方可实施,对个别村干部不经批准擅自进行土地调整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严格落实农村合同乡镇监管制度。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合同的管理,建立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台账,做好土地承包及流转合同的签订、登记、鉴证和档案管理工作。严格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法性,并监督合同的实施,防止出现虚假合同、侵权合同和暗箱合同,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依法确权,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对容易引发权属纠纷的土地,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工作组依法予以勘界确权,明确土地权属,完善土地登记确权手续,彻底解决土地权属争议。

5、严格依法行政。一是要求各部门、单位依法行政,不制造新的问题,留有余患,及时化解矛盾,处理遗留问题。二是对信访问题依法处理。应该解决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对一些无取闹,违反法律、法规的事件要严格依法处理,决不姑息养奸,一味纵容。更不能为求得一时的安定,不讲原则,随意承诺和让步,纵容、包庇违法信访。

第11篇:农村土地流转情况调研报告

农村土地流转情况调研报告

为全面掌握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研究制定下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对策和措施,积极引导、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农民增收和现代农业发展,根据省、州要求,我站对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土地流转的现状及特点

(一)土地流转的现状。据调查统计,截止2011年6月底,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 8488亩,占总承包耕地面积19.59万亩的4.33%,其中:

1、转包面积5813亩,占流转总面积的68.48%;

2、转让面积91亩,占流转总面积的1.07%;

3、互换面积1088亩,占流转总面积的12.82%;

4、出租1486亩,占流转总面积的17.51%。

(二)地流转的特点,

1、流转规模逐步扩大。随着农村劳务输出规模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农民,特别是农村青年离开土地、离开农村向城市转移,常年在外务工及经商,加速了农村土地的流转;

2、兴办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从一定程度上助推了农村土地流转的速度。近年来相继涌现出了烟叶、啤酒大麦、油菜、林果、蔬菜等方面的土地流转承包大户,都已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展示了很好的发展前景。

二、我县农村土地流转的做法及成效

我县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本着 1

尊重农民意愿,考虑农民应得利益,从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步伐,推动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提高农业实施效益出发,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的,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其主要做法及成效是:

(一)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在土地资源日愈紧张的情况下,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把维护和实现好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作为土地流转的前提条件。在整个土地流转工作中,始终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做到“三不变”,即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改变土地二轮承包期,不改变农民承包权。

(二)建立规范流转制度,积极推进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流转关系农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生计,规范、有序地推动农村土地流转,不仅是维护农民切身利益不受侵害的需要,而且是有效防范土地流转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谐的需要。完善调解仲裁机构,对土地流转合同纠纷案件调解及仲裁,及时化解矛盾,消除隐患。从制度上奠定维护和发展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基础。

(三)创新土地流转形式,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土地流转是实现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推动现代化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现实选择和途径,但最重要、最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农民利益的最大化。在具体工作中,坚持因地制宜,尝试多种土地流转形式,使农村土地流转由过去单一的以转包为主向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入股等多种形式转变,积极引导并鼓励土地经营权向种植能手和种养殖大户流转,形成规模经营优势。

三、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我县的土地流转尽管呈现出较好的势头,但是毕竞还处于初始阶段,表现出规模小,层次低,不规范的情况,大部分流转仅限于农户之间的零星流转不成规模,更没有出现以土地入股等形式组建的合作社等,具体表现为:

(一)农民的思想认识不到位,抑制了土地流转。部分农民恋土观念根深蒂固,视承包田为“保命田”,即使外出打工,进城经商,也要保留承包田,不愿长期转让或转包他人经营。

(二)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制约着土地流转。目前我县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以农民自发流转较多,集中连片的、有组织的流转较少;以农户之间的流转较多,农户与开发业主之间的大批量流转较少;以短期性、季节性的流转较多,中长期的流转不多。并且在流转过程中,大部分没有签订规范的合同,只有口头协议,自由性和随意性较大。有些流转的土地虽然签订了流转承包合同,但没有使用规范统一的合同书,内容不够完整,合同条款、期限、标的不具体,双方的权、责、利不明确,没有违约责任追究和损失补偿办法,容易引发合同纠纷。

(三)成规模流转困难,限制了土地流转。由于我县土地的自然环境、类型复杂,土地分散在不同区域,有的村、组农户面积更零星分散,难以实施规模经营。同时,规模经营承包业主为了获得稳定的生产周期,要求中长期流转土地。而一些农户由于担心外出务工不稳定,考虑到能够随时回来恢复耕种承包土地,只考虑短期性、季节性流转。因此,要把土地从分散的农户手中

集中成片,没有较好的利益导向或出台新的政策措施,很难获得所有承包户的同意。

(四)机制不健全,影响了土地流转。我县目前尚缺乏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配套政策措施和服务机构,基层干部对土地流转工作缺乏指导和管理,土地流转的供求信息不能及时有效沟通。出租方找不到承租方,只好请人代耕或无偿转包,而想扩大经营规模的专业大户,又难以找到有流转土地意向的对象,即便找到了不是太分散就是面积小。总体来说,我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还处在一个自发的、分散的、无序的小规模状态。

(五)农村社会保障跟不上,遏制了土地流转。尽管我县农村的养老、医疗、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在不断的完善、健全,但农民主要还是依靠土地来解决吃饭和依赖土地收入解决看病、上学、养老等问题,普遍把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来看待,对于流转土地存在后顾之忧。

五、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宣传积极引导,进一步提高农民的大局意识。要以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为重点,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宣传媒体,将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和土地流转典型事例与成果,采取听、看、比的方法,向广大农民进行多层面、多方位的宣传和引导,着力提高农民群众对土地流转的思想认识,积极营造土地流转的工作氛围,让更多的农民和基层干部主动参与和配合土地流转工作,广泛形成大局意识、发展意识,全面推进土地流转速度。

(二)建立健全乡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日常监管工作。县设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办公室,乡镇设立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村级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站。县流转办做好土地经营权流转操作规程的制订,加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等工作;乡镇、村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开展土地流转供求登记、信息发布、土地评估、法律政策咨询、提供流转合同文本、建立土地流转档案、调处合同纠纷等服务,实现依靠市场调节完善流转机制,推动土地流转的健康运行,提高土地流转交易的成功率,降低流转交易成本。

(三)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行为。①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必须经农户自愿提出申请、自愿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村级审核同意,乡镇登记备案并依法鉴定三个环节。②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签订规范统一的流转合作文本,保证每份土地流转合同条款清晰、手续完备、内容齐全、权责明确,同时对经营权流转的土地状况、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方式等也要约法三章。③规范土地流转行为。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农民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及流转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建立激励机制,实行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大力发展农村

二、三产业,拓宽农村劳动力的就业门路,就地转化农村劳动力。县、乡(镇)政府对土地规模经营大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龙头企业的支农资金、扶贫资金等要优先支付。充分发挥其他经营业主在资源整合、带动农户发展规模经

营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有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探索农民土地入股等流转方式,创立品牌,扩大规模,自主开发经营农业项目。

(五)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加强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子女教育、农民工保护等为主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换社保+财政补助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障,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使农民放心走出去,为农村土地流转创造良好的条件。

(六)探索创新形式,力求农民利益最大化。

从土地流转的成功实践和经验来看,当前应积极引导和着力推广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经营的流转形式,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产业化龙头企业实现产业化经营的流转形式,以及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联合建立新的合作经济组织实现规模化经营的流转形式。

(七)建立试点,加强土地流转的示范和引导。

由于我县土地流转目前还仅处于初始和起步阶段,而且经验不足,财力有限。加之现实中农民的小农思想、惜土观念、趋同意识还都比较浓厚,因此必须通过树立典型、示范带动的办法,在局部实现突破,形成“典型拉着走,政府推着走”的局面。

第12篇:农村土地流转形势调研报告

土地流转渐成大势

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已经波澜初起。随着农民进城务工和城镇化迅速发展,大量农民离开土地,土地经营权流转渐成大势。

来自市农经局的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底,全市共流转农村土地134.78万亩,占全市农用地总面积2603.5万亩的5.2%,其中水田30.47万亩,旱土18.63万

亩,林地84.24万亩;涉及25.81万农户,占全市总农户的27%。

透过这组数字我们可以发现,当前土地流转的主体部分是在林地经营权的流转上。土地流转直接促成了的农业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由此催生了以宜章脐橙、永兴冰糖橙、苏仙油茶等为代表的特色产业发展。

而对于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中央、省有关部门相继出台有关政策,保护和鼓励农村土地流转。我市农经管理部门也及时进行了调研和政策调整,全面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工作。截至2008年底,全市已登记造册94.61万份,签订承包合同93.35万份,已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81.91 万份,分别占全市农户数的97.6%、96%、84.5%。

土地流转价格不均

由于土地地理条件、交通区位等自然因素影响,土地流转价格呈现严重的两极分化现象。

记者了解到,北湖区华塘镇农田流转价格约为30000元/亩、山林流转价格约为25000万元/亩。离城区稍远一点的月峰乡,农田流转价约为15000-20000元/亩、山林流转价格为8000-10000元/亩。而更远的大塘、芙蓉等地价格更低。

靠近城区、靠近交通干线等具有天然优势的土地身价日长、寸土寸金。近郊土地价格暴涨,导致部分集体和个人打政策擦边球,占用农田开发房地产。而远离城区、交通不便的土地,即使土地再肥沃,也无人问津,甚至直接抛荒。2007年,我市曾对全市土地抛荒情况进行过调查,当年全市抛荒耕地总面积12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3.56%。市农经局负责人介绍说,在农民大量离开土地的大背景下,去年和今年这种现状还在持续,并有加剧的趋势。连续多年被抛荒的土地,很难复垦,将直接缩减全市耕地实际耕种面积。

土地流转价格“贫富不均”导致土地使用用途改变或抛荒,非常不利于保护耕地。要改变这个局面,需要对在农业产业化大规划中对农村土地进行合理规划分区,消减土地价格悬殊带来的负面效应。

土地流转需加引导

大江奔流,往往泥沙俱下。当前,农村土地流转还只是处于初始阶段,由于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也没有比较成熟的政策可以执行,我市农村土地流转监管任重道远。

农民土地权属关系和承包关系不明是影响土地流转的重要因素,因承包权转让产生纠纷、因山林土地引发械斗事件不少见;有些地方法律意识淡薄,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等认识不清,少数农民甚至误认为国家允许土地流转就是“土地私有化”;部分地方追逐眼前利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部分地方因强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工作方式粗放而发生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现象;基层土地流转管理工作机构人员匮乏,土地流转问题处于无人管理状态,等等。这些问题已经开始影响到全市耕地保护甚至农村稳定发展大局。

在当前农村现实条件下,土地流转的引导非常重要,必须把农业产业规划与农村土地流转有机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必须引导农民依法在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基础上推进农村土地和森林资源流转,改变农业资源分布过小过散的问题,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加快农村经济发展。

第13篇:社会实践—农村土地流转调研报告

农村土地流转调研报告

近年来,我观察到农村的土地流转的现象越来越多。这种越来越普遍的现象,不禁引起了我对它的兴趣以及思考。于是我决定,将今年暑期社会实践的主题定为调查农村土地流转的情况。

我的家乡位于有风物淮南第一州之称的江苏省仪征市,这次社会实践调查的对象就选为仪征市马集镇金营村。因为这里土地流转情况比较普遍,有利于开展社会调查,同时我的社会调研活动还得到了金营村村委会的大力支持。

通过查询网络,我得知土地流转的真实含义。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农村土地流转其实是一种通俗和省略的说法,全称应该称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就是说,在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基础上,农户把自己承包村集体的部分或全部土地,以一定的条件流转给第三方经营。

对于农村土地流转,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今年中央1号文件专门出台了政策: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

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样,农村土地流转也是农民自己的创

造。农村改革30年来,通过两轮土地承包,我省95%的农户承包到了土地,97%的耕地实行了家庭承包经营。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在一些人多地少的地方,人地矛盾日渐突出,而愿意经营土地的农户和工商企业急需土地,扩大经营规模。于是,一些地方的农民自发地通过互换、转包、转让等方式进行土地流转。到2008年底,我省农村土地流转面积725.7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14.9%。

社会实践调研过程中,我首先走访了金营村村委会,通过查询档案资料以及和村干部的交流,我对金营村的发展情况有了一个更加透彻的了解。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各地把乡镇企业作为加快地方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金营村小农具、小纺织、小机械、小服装等各类带有作坊特点的社队企业成为乡镇企业发展的生力军,创造了农村经济发展的多项“第一”:1984年在扬州最早实现家家饮用自来水,1992年成为扬州首个“亿元村”,1993年村民在扬州首批享受养老金……乡镇企业撑起了全村经济发展的“半壁江山”。

但是在工业发展取得长足进步的同时,农业上却一直多年停滞不前。这主要是因为,和全国其它地方农村一样,金营村的农业基本上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农业种植上存在小而分散的特点,不能产生很大的效益。

金营村全村区域面积5800亩,2004年,工业区、住宅区加起来不到全村面积的五分之一,大部分是农田,而且是丘陵地带的农田,难种、懒种、抛荒不种现象严重,不解决这个问题,全村面貌难改变,农民难增收,必须抓好“农”字发展金营村。村委会提出在重视过去工

业基础的同时,接长农业短腿,坚持两条腿奔小康的发展思路。

农民最大的财产是土地,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一系列改革信号均显示:农村土地将变“活”。而“活”的方向之一,就是让农村土地在有限的条件下能够适度规模经营,产生规模效益。村委会敏锐地认识到,现代农业适度扩大经营规模,要靠承包经营权流转来实现。如何让土地变资本,资本变股本,农民变股东?村委会带领金营村人积极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新机制,建立起“股份+合作”的土地流转路子和“底金+分红+劳务收入”的土地流转分配方式,让农民的口袋鼓起来,集体经济实力强起来,项目投资者富起来。

土地股份合作就是在确保村集体组织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稳定村民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搞活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从1982年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1998年的第二轮家庭承包经营,靠农田收入的家庭在金营村还占多数。随着大量农村劳动力流向城镇、转向工业,农田抛荒弃耕现象比较严重,如何让零散的土地集中起来,提高土地的综合利用价值,保护农民的长远利益?村委会首先把农民的耕地流转到村集体手中,利用农业开发相关扶持政策做涵闸桥路等基础设施,做清障、清坟、清脏等前期工作,吸引农业开发项目落地,实行股份合作。土地既抓在手中,又做漂亮了,不愁没有老板来。

股份合作让老百姓看到实惠:有保底无风险,原有的塘、埂、废坝都变成良田,土地升溢。金营村现有入股土地2843亩,升溢面积达813亩,仅此一项农民增收32.52万元。非青壮年农民在社里劳作,劳务费每年人均4000元左右。

通过土地流转,包括京马、裕马、碧缘、乐业等生态农业园在内的多家农业产业化企业已落户金营村,流转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获得较好收益。截至目前,全镇有75%的高效农业项目集聚在金营村,吸纳了大量周边劳动力。位于金营村朱庄组、注册资金达300万元的扬州碧缘生态农业园流转土地230亩,主要发展水产精养、花卉苗木、大棚蔬菜及农业技术开发。此外,马集镇金营村把农业招商和生态农业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使高效农业和特色农业相协调,进一步奠定了全镇生态农业的发展基石。目前,以花卉苗木种植、家禽水产养殖为主,集休闲、观于一体的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已初具规模。

“现在是旱涝保收了,每年流转土地都有几千元的纯收入。”金营村的农民最近谈论最多的还是土地流转。该村李庄组村民李景强六十多岁的父母在种了几十年后的土地后,进入马集裕马生态农业园当起了工人。李景强的父亲还特意为我算了一笔细账,“我们老两口在农业园就做些除草、施肥的工作,每年收入有2万元,年底还可以根据土地收益分上一笔红利,一年下来我们有三万左右的收入呢。”2005年全村土地流转工作开展以来,金营村两委班子挨家挨户走访,动员村民流转土地,签订流转协议。“土地流转后,农民每年不仅可以获得每亩四百斤以上稻谷,大量劳动力从土地中解放出来以后还可以进入这些农业园打工,有的通过外出务工、创办私营企业等获得收入,老百姓对土地流转比较支持。”金营村村干部介绍说。

该村朱赵庄组的朱青峰夫妻常年在外打工,家里只有年迈的老母亲守着3亩多地。谈起土地流转,朱青峰说:“土地流转后,我不仅

可以安心在外打工,不用让我妈在家操劳,每年还有一万多元的土地流转费,土地流转确实是一项利民工程。”

实践证明,农村土地流转既缓和了人地矛盾,使部分农民从土地上转移出来,还促进了农业规模经营,是提高农业比较效益的一个好办法。

纵观中国的土地改革的发展历程,我国是个农业大国,七亿多农村人口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生产要素是土地,建国六十多年来,土地经营权经历了分、合、分、合的“两分两合”的演变,见证了整个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变迁的全过程。

建国初期的第一次“分”,是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制变为农民个体所有制,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五十年代末的第一次“合”,由农民个体所有制变为集体所有制,极大地改善了农业基本建设条件。1978年的第二次“分”,农民长期拥有了土地经营权,为农民架起了由“脱贫”到“致富”的桥梁。2008年的第二次“合”,农民将土地经营权以流转的形式交由合作社,掀开了新农村建设的新篇章。

2008年的这第二次“合”是科学发展观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的具体体现,实现了土地经营由个体经营向规模经营、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的转变,达到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

一。当然这轮土地改革才刚刚起步,还有很多配套的政策和法律需要我们去规范,土地改革任重道远。

在这次社会调研活动过程中,我成功地将在《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这门课程中学习的理论知识应用在了实际中。这次社会调研活动,让我更加确切地明白了科学发展观的真实含义,让我更加体会到了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精神。

这次社会调研活动,让我受益良多。

第14篇:农村土地流转问题调研报告

农村土地流转问题调研报告

土地是农村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土地制度是农村最基本的经济制度。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是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农民土地产权,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国农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落实国家“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政策,必然要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积极、有序地推进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这样,才能有效地促进“三农”裂变,适应“三化统筹”要求,适应九台市提出的“三城并进,二三产业并举”战略要求。九台市结合中央、省、市有关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于早在2009年就出台了《九台市关于构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的工作方案》。利用乡局级后备干部培训、调研机会,通过研读《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深入政府相关部门、乡镇和村社,以及深入农户等进行座谈、走访和收集相关资料,通过浏览九台市政府门户网站,了解土地流转的形式、动因、效益等,粗浅的分析了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现状、形式和发展趋势,探索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做了一些粗浅的调研。从整体上看,我市农村土地流转处于起步阶段。主要还是农户间流转,向外部经济组织流转数量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产业化龙头企业规模小,数量少,带动土地流转力量不足。同时,在流转中还存在一些操作性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流转合同不规范或没有合同,易引发纠纷。

一、我市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情况

农户土地规模小,经营地块分散。九台市地处吉林省中部,松辽平原中部,幅员面积3,375平方公里,耕地面积240万亩,其中:玉米种植面积180万亩,占耕地面积75%;水稻种植面积30万亩,占耕地面积13%,人口86万人,其中:农业人口69万人。按农业人口计算,人均耕地3.48亩。农户经营的地块分散,仅以笔者父母两个人的承包地为例,波泥河镇大营城子村四社两口人共7亩地共计地块数是5块,主要原因是分地时是按照

一、

二、三等地加荒地均分,所以每户经营土地地块数都在4块以上。

土地流转总量小,但流转率增速快。仅以九台市西营城街道办事处为例,该镇2009年3月有337户农民流出土地,达成流转协议面积375.68公顷,占全镇耕地面积的7%,到村和镇农经服务中心备案合同135 份。其中榛楷泡村 127户农民将197 公顷的承包地流转给九台市雨田生态绿色水稻生产专业合作社,实现了规模经营。到2010年3月西营城镇已有7500亩大田入股雨田农机合作社经营,可见土地流转增速之快。

土地流转以农户间流转为主,对外部经济组织流转较少。我市农村土地流转主要有五种类型:土地转包、土地转让、土地互换、土地入股、土地租赁。按土地流转主体可分如下三种类型:一是农户间流转,农户间的土地转包、转让、互换等;二是农户与外部经济组织间流转,主要有农户与企业等的土地租赁、入股等;三是村集体直接经营的土地流转形式,包括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机动地和集体林地、草地、果园、渔塘以及“四荒地”即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流转。其中农户间土地转包成为最主要的方式,占全市流转的90%以上。

(一)拉动我市土地流转的积极因素

1、龙头企业产业化项目带动土地流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企业+基地+农户”的产业化模式,把农户土地纳入到龙头企业的基地中,既促进土地流转,又吸纳劳动力就业。2005年以来,西营城镇与雨田结合实际情况,以自家农机合作社为龙头,引导农民以土地入股,合作社把小地块集中连片整理,统一规模种植、收割、销售,让参股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使全村500多名农民外出务工或从事其它生产劳动,人均收入近6500元,实现了多渠道致富。

2、地方产业及外出劳务带动土地流转。农民通过劳务输出,寻找到稳定的就业岗位,将自己的土地流转出去。据调查,为适应苗木花卉产业的用工需要,波泥河镇在镇区开辟了劳务市场,不但吸纳本地劳动力,而且吸引了大批外地人来此地打工,用工旺季,劳务市场每天达上千人。2010年,全镇实现有组织劳务输出580人次,自然输出8900人次,创造劳务收入近亿元。加快了土地流转、促进集约经营。

3、全程农业机械化促进土地流转。九台市农业机械化发展历史较早、基础较好。耕整地、播种、机收三项主要农田作业水平分别达到了28.5%、85%、4.5%,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38.3%,高于全省平均水平36.6%的1.7个百分点。在龙家堡镇粮食生产全过程机械化示范区的带动下,积极开拓农机市场,使主机稳中有升,配套农具增加迅猛,农机化装备和作业水平提高到一个新阶段。到2008年6月,我市农机总动力达到36万千瓦,拖拉机保有量达到13,584 台,其中:大中型拖拉机1,178 台,小四轮拖拉机8,564 台,手扶3,842台,机引配套农具达到31450台,配套比达到1:2.3 。其中:翻地犁6,500台,机引耙2,650台,播种机8,670台,中耕机4,650台,灭茬机5,500台,喷药机2,980台,旋耕机150台,水田耙350台。水稻插秧机210台,水稻收割机40台,农用三轮、四轮运输车5435台,农用汽车达到680台,水利排灌动力机械发展到9,983台,场上作业、后勤加工、畜牧业加工机械发展到3.5万台,万亩耕地拥有农机动力1,492千瓦,农业机械动力占农村总动力的92%以上。主要农田机械化作业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复式作业和玉米、水稻全程机械化等项目得到了大面积推广应用,由传统耕作方式向现代化农业迈进了一大步。到2008年6月统计,机耕地面积达到了10.5万公顷,占耕地面积的83%;机械播种面积达到11万公顷,占耕地面积的 88.8%; 机械中耕面积达6万公顷,占播种面积50%;机械灭茬面积达到7万公顷;药剂除草免中耕面积达到7.91万公顷;机械收割面积达到0.5万公顷;农业机械作业总量达到4,662万标亩。

4、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土地流转。全市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发展到146个,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13个,专业协会133个;共有社(会)员12077人,占农业总人口的2%,其中县级党代表3人,县级人大代表10人,县级政协委员6人,农民会员11866人,占会员总数的98%,带动农户12614户,占农户总数的7%;2007年经营服务总收入为7074万元,社(会)员人均纯收入16850元。已注册登记112个,占总数的77%。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土地流转中的作用日益显现出来。

(二)农村土地流转的效果

1、促进土地规模经营,降低生产成本。据调查,位于九台市西营城镇榛秸泡村的九台市雨田生态水稻农机生产合作社越办来越好,农业机械化生产规模越来越大。目前,该合作社已拥有拖拉机13台,水稻收割机6台,水稻插秧机10台,配套机械20多台。另外,该合作社还有稻米加工生产线1套,农用运输车2台。农业机械的广泛应用,促进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今年,雨田生态水稻农机生产合作社承包土地250公顷,作业面积达到450公顷。生产加工水稻达到2,000吨,生产绿色精优大米1,200吨,实现了水稻生产、加工、销售的产业化、专业化和规模化,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农业机械的应用解放了大批劳动力,几年来全村65%的劳动力外出打工,创造价值近300万元。

2、带动农村劳动力转移,提高了农民收入。农民通过土地流转转出自己承包土地,使之从种植业生产中转移出来,安心从事其它

二、三产业以及外出打工。根据测算,在我市粮食主产区,按每家农户平均耕种1公顷土地计算,土地流转前,产粮9000公斤,按每公斤0.80元计算,毛收入7200元,扣除物化成本2500元,纯收入4700元;土地流转后,流转费按2500—3000元计算,外出打工收入按5500—7000元计算,两项合计一年纯收入可以达8000—10000元。实行土地流转,既解放了农村劳动力,又增加了收入。

3、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了经济效益。农村土地流转,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农业内部结构的调整与升级。素有“中国北方苗木花卉之乡”的波泥河镇,几年来,农民尝到了特色产业带来的甜头。在长期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从苗木花卉种植、挖苗、销售到运输的一条绿色产业经济链,在这个产业链中,农民始终是受益者。今年由于苗木价格一路上扬,到目前为止,全镇人均增收1700多元。波泥河镇不仅户户的自用地都种上了苗木,许多农民还开始成公顷地包地种植苗木。据不完全统计,仅今年年初,新增苗木面积就达1000多公顷,在本镇土地有限的情况下,波泥河镇的苗农们大胆创新、更新观念,在周边镇也包地进行种植,这样在九台乡镇形成了“区域发展、整体推进”的特点。土们岭镇依托家门口的龙头企业天景公司,组织农民与企业联合,共同发展“黏玉米订单”业务,农民手中有了订单,种粮时心里有底。该镇黏玉米种植面积达到1.6万亩,仅此一项,全镇农民人均可增收400多元。西营城镇现在的无公害水稻种植面积达到了180公顷,村民仅在水稻种植这一项年可增加收入300多万元,现在基本形成了“基地+农户+绿色品牌+统一销售”的产业链条式发展模式,促进了农民增收。

4、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在人多地少矛盾突出的城镇郊区,土地延包三十年后,许多农民的土地将被城市规划建设用地所占用。那些靠种地为生,没有劳动能力务工经商的农民将面临生活困难的问题,就会产生矛盾,影响社会稳定。通过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可以通过长期的股份收益解决这部分人的生活问题,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

二、我市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我市土地流转中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流转合同不规范;农户间流转比重大,适度规模化经营不够,向外部经济组织流转数量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产业化龙头数量少,带动土地流转力量不足。

(一)农户间土地自发流转比重大,集体组织引导流转少,规模化推动力量不足。

农民间通过自发土地流转对防止土地荒芜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但是,流转后仍然没有改变农户各自分散经营方式,缺乏组织化规模经营,市场搏弈能力差,经济效益低。据调查,我市平均农民自发流转土地占90%以上,有组织主导流转不足10%,总体上推动规模化流转效果不明显。

(二)我市农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数量少,对土地流转拉动不足

我市农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少,对土地流转拉动不足。据统计,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业产业结构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我市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上进行了大胆的实践和探索。目前,全市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才发展到146个,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13个,专业协会133个,而且发展规范性差,经济带动功能弱;

(三)向外部经济组织流转数量少,各乡镇发展不平衡,拉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不够

我市在发展农户向外部经济组织流转土地方面,虽然进行了一些探索,也有一些成功做法,增加了农民收入。但是,从总体来看,还有较大差距,表现在各乡镇之间发展不平衡,产业化龙头数量少,带动土地流转力量不足,同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关系不够紧密。目前,我市全市初步形成粘玉米、苗木花卉、绿色有机大米、棚室蔬菜、鲜切花、果品、中药材、蓝莓和芸豆等九大特色种植业。到2011年底,九台市共有农产品加工企业只有295户,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只有31户,省级龙头农产品企业只有6户,长春市级农产品龙头企业只有6户,而且各乡镇间分布不均衡。

(四)土地流转操作不规范、流转效率低

目前,土地流转不规范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我市农户间的土地间流转大部是自发形成,以亲朋邻里间为主,而多数是双方只根据所答成的口头协议流转,有的虽然签订了流转合同,但内容也不完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性差。城子街镇耕地面积16,580公顷,农业户数13,186户,农村劳动力23,578人,农业人口50,410人,二轮土地承包面积13,186垧,2009年土地流转569户,流转面积651垧。其中:流转一年之内的189户,面积189垧,2—5年388户,面积462垧,流转主要对象是亲朋好友,本社村民,流转用途主要用于粮食作物。流转原因主要是外出打工。口头协议占90%以上,签订正式合同文本占10%左右。二是农户与外部经济组织间流转时,往往造成一些基层部门借土地流转之机,作为部门增收手段与民争利,损害了农民的经济利益,易造成纠纷。如九台办事处前进村10社农民张云生等诉该村委员强行流转其土地经营权一案,九台办事处前进村在1997年利用世行贷款建温室时,在没有取得被占地农民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将承包人的土地串到“东南岭”,侵犯了张云生等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国家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并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农民可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任

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干涉。三是集体直接经营的土地流转公开、公正和公平性,透明度差,农民对此反响激烈。例如,九台市苇子沟镇石咀村集体副业场土地被原村支部书记杖权发包一案,一是没有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发包事项,而是由原村支部书记陈显库自行决定将副业场的土地发包给了陈跃录,缺少民主决策程序。二是承包价格明显偏低。经调查,该村2000年土地流转价格每公顷1500元,并且还要承担税费和各项摊派,而陈跃录承包的副业场土地,每年每公顷只是1000元,并且不承担任何税费。三是土地面积还存在着较大的出入。发包面积为2.8公顷,经丈量该承包地块实际面积为3.5公顷,多出0.7公顷土地。

三、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机制,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建议

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促进土地流转,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为此,我市在积极探索、总结各乡镇成功作法,积极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机制。坚持土地流转要有利于提高农民收入,有利于提高土地产出效率的原则。重点推进农民以合作经济组织的形式,在不改变土地经营权的同时,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引导规范各类经济组织通过“企业+合作组织+农户”等形式促进土地合理流转和规模经营。对土地流转要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进行,保障农民利益,在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有序”原则的基础上,进行规范化流转。并且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流转土地使用情况、流转程序的监督审查,促进基层组织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职责,确保我市土地流转工作的公开、公正。

第15篇:某市农村土地承包情况调研报告

洮南市农村土地承包情况调研报告

根据吉农经字[XX]154号文件的要求,我们对全市农村土地承包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农村土地承包基本情况

洮南市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县级市,全省商品粮主产区之一,被列为国家商品粮基地县、畜牧业大县和全省生态农业示范县。全市辖6个镇、10个乡、2个农村街道办事处,农户7.6737万户,农业人口27.2539万人,劳动力15.2563万人。农村集体农用地402.649万亩,耕地285.9253万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1718803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户73138户。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地的4400户。目前,我市土地资源如机动地、册外地。新增复垦耕地等都已经纳入到“三资”管理,发包程序、发包期限严格实行“六步工作法”。

在调研中也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面,由于少数基层干部、农民群众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理解不透,造成少数村至今没有落实30年承包期,并依然存在违规调整土地现象。二是流转规模小,数量少且不平衡。三是流转行为 不规范,手续不完善。目前土地流转,特别是农户之间的转包、转让和互换,多数情况是私下口头交易,不履行正常手续,不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对承包户、经营户和村集体的权利、义务界定不清,极易引发矛盾纠纷。

我市农村土地问题成因复杂,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矛盾错综复杂。处理农村土地问题应坚持既全面落实有关政策,又要考虑到可操作性;既要尊重历史,又要照顾现实;既要就事论事,又要综合治理;既要照顾全面,又要抓住主要矛盾;既要积极稳妥,又要耐心细致。为保持现在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建议如下:

一是以保持现状为前提、探索解决问题的新方法。1997年以后多次调整土地,有的是乡村干部不能全面地掌握中央和省有关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按照对政策的片面理解和部分农民代表意愿,违背中央和省“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规定,在农民不掌握政策的情况下,将因婚嫁、户籍迁出或死亡人口的土地抽出,承包给婚嫁、出生、新增人口。有的村是一年一动,有的是

三、五年调整一次。土地变动比较频繁的村社,可探索保持现状,但要防止少数人享受两处以上二轮延包土地。这样,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防止矛盾激化。对于洮府乡东郊村的情况,符合省提出的“成员分类、经营权折股、股份到户”的方式,可予以认可。

2、进一步宣传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吉林 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

开展土地法律政策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切实增强广大农民群众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土地承包权益的意识。

3、加强农村乡村两级党组织建设,充分调动和发挥乡镇党委的领导核心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深入实际,依靠群众,不回避矛盾和问题,做深入细致耐心的群众思想工作,求得群众的理解、支持,努力化解各种纠纷和矛盾。

二、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情况

近三年土地流转、形式及年度增减变化。XX年全市农村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112183亩,转包107242亩、出租965亩、转让2956亩、其他1020亩,流转给本能集体农户的面积111687亩、流转给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面积136亩、流转给其他工商企业的面积360亩;XX年全市农村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87838亩,转包82767亩、出租875亩、转让3316亩、其他880亩、流转给本集体农户的面积87702亩、流转给其他工商企业的面积136亩;XX年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77320亩、转包77320亩。流转给本集体农户的面积77144亩、流转给城镇居民的面积176亩。

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情况。经年初最新统计,我市土地流转面积已达 5155公顷 ,涉及农户4137户。县级流转服务机构1个,乡级18个。土地流转期限1年以下的涉及农户185户、耕地 169公顷 ;2年—5年的涉及农户2837 户、耕地 4124公顷 ;6年—10年的涉及农户817户、耕地 632公顷 ;10年以上涉及农户298户、耕地 23公顷 。流转后用于粮食作物的面积 4792公顷 ,经济作物和蔬菜面积 363公顷 。

第二轮土地延包情况。我市没有按规定开展第二轮土地延包的涉及4个乡镇的16村社、4400户、耕地面积 6624.6公顷 。根据4个乡镇的情况,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情况。一是短时间内能够落实二轮延包的。福顺镇的吉安村,1996年末开展了二轮延包工作,土地进行了调整并分配到户,但由于更换村干部,合同签订工作至今没有继续进行。二是洮府办事处东郊村人多地少,在XX年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由于人多地少,采取少数人承包土地缴纳承包费,群众平均分配收益,但未签订合同,今年市里修立交桥又要占用东郊村土地,东郊村的土地又将减少,更不利于家家户户承包。三是由于土地分配不均而不能落实二轮延包工作,万宝镇前进村的1社和宏山村的2社,群众认为要签订二轮延包合同必须重新丈量,弄清土地面积,重新进行分配。四是那金镇的12个村由于1997年以后进行多次调整土地,有的村甚至一年一调,将死亡和迁出人口承包地收回,补给新增人口,一直到XX年才停止这种错误做法。有的村出现了没有承包地还有粮食直补,有承包地没有粮食直补的现象,甚至将册外地作为二轮延包地承包给1996年 没分得土地的农户,现状非常复杂,XX年又下发了土地经营权证书,如果现在落实二轮延包工作,签订剩余年限的承包合同,群众接受不了,很容易引发大规模上访,不利于农村社会稳定。

对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推进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的意见和建议

探索建立农村承包土地随人口增减变动的利益调节机制。随着国家扶持粮食生产、减免农业税等促进农民增收政策的出台,农民群众承包土地的积极性空前高涨。由于二轮延包后人口增减变动较大,探索建立农村承包土地随人口增减变动的利益调节机制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建议:一是经济实力较强的村级组织从集体收益中给予新增无地人口适当经济补偿,或优先安排其在本集体组织企业中就业。二是对新增无地人口通过受让土地解决人地矛盾的,各级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三是对新增无地人口就业培训给予补助并优先安排就业。四是各级政府尽快出台相关信贷、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新增无地人口自主创业。五是注重政策支持,加强部门协调。各级应探索制定支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措施,并积极争取国土、财政、金融、工商、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研究制定加大劳动力转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等促进土地流转的制度规范,促进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健康发展。

三、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情况

(一)成立机构。根据全市人事变动情况,对仲裁委员会成员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的仲裁委员会有成员16人,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以农经局为主体,设立仲裁庭,为市仲裁委日常办事机构,设专职仲裁员6人,仲裁员均为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和业务能力的在编干部,并通过相应考核取得资格证和上岗证。仲裁文书实行档案管理,并按统一程序装订归档。调解仲裁档案做到一案一卷,分类归档,专人管理。

(二)建立健全配套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需要,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回访工作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仲裁员纪律》、《仲裁员职责》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做到仲裁有章可循。

(二)依法仲裁。为规范农村土地纠纷仲裁程序规范合法,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和《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洮南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办法》,统一仲裁程序。经实践,其仲裁程序无论是在案件申诉与受理、还是仲裁庭人员的组成及开庭审理等仲裁工作的各个环节都合法适用,能较好的应用于实际工作,至仲裁委成立以来,共处理土地纠纷案件440起,结案418起,其中通过仲裁解决纠纷21起。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全部依 法受理,仲裁结果都能够很好的得到执行,多数当事人比较认可。

几点体会。调解和仲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手段,也是确保农村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做好此项工作意义大,难度也大,通过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工作的开展,我们对如何开展做好此项工作有几点体会。

一是领导要重视,机构要加强。洮南市从XX年就着手开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工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明确表态,全市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处理以农经仲裁为主,各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全市农经工作力度明显得到加强,为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管理要规范、制度要合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工作相对政府部门的其他工作而言更具法律严肃性,这要求从仲裁程序到档案管理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要规范合法,同时因农村地域广阔、情况复杂,这又要求制定的仲裁程序要充分考虑到适应实际情况,为农民便于申诉着想。

三是加强培训、严格考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特别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农村土地承包政策都有不同的变化,对仲裁员的业务要求极高。为此,在开展仲裁工作时,务必要抓好仲裁员的培训工作,不仅要加强仲裁员的业务能力培训,还要抓好其思想作风管 理,对初任仲裁员要通过考核后发证上岗,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在任仲裁员进行考核。

四是多方协调、密切配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工作难度极大,不是一个部门就能完成胜任的,需要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共同努力方能确保农村土地仲裁工作的顺利开展。

XX.6.20

第16篇:巨鹿县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调研报告

巨鹿县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调研报告

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了土地分户经营,使广大农民群众获得了经营自主权,也极大地调动和提高了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有力地推动了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土地使用权流转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在农村中出现,这反映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臵,使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从过去的依附关系变成具有相对弹性的分离关系,是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必然结果。

一、巨鹿县:深入推进土地开发整理

近年来,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大力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2002年以来,先后投资9000多万元,立项44个,新增耕地20000多亩,连续9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有余,每年项目区群众增收4000多万元。2007年10月,邢台市在巨鹿项目区召开了全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观摩会,该县经验在全市推广。近5年来,巨鹿县国土资源局连年被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评为“土地开发整理先进单位”;2009年5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授予该局党委书记、局长苗泽民“全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健全完善组织保障体系。巨鹿县政府高度重视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专门成立了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强化项目指导、协调、监督,制定了《巨鹿县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实行专人分包项目责任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健全完善制度保障体系。该局制定了《巨鹿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健全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六制”: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工程招投标制,项目合同制,项目工程监理制,项目公告制,建立日汇报、月报表及检查制度。健全完善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由国土、水利、农业、林业、电力等部门技术人员负责对项目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健全完善项目资金安全体系。严格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管理和使用资金,并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定额标准》进行预算编制,确保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健全完善项目后期管理体系认真落实基本农田管理制度,县政府与项目所属乡村签订后期管理目标责任书,强化对土地开发整理成果的监管。

二、巨鹿县:土地流转的背景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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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位于河北省南部,地处古黄河、漳河冲积平原上。东与南宫、广宗两县相连,西与隆尧、任县交界,南与平乡县接壤,北与宁晋、新河县毗邻。面积648.1平方公里。县人民政府驻城关,距省会石家庄105公里。该县县辖6个镇、4个乡:巨鹿镇、王虎寨镇、西郭城镇、官亭镇、阎疃镇、小吕寨镇、堤村乡、张王疃乡、观寨乡、苏家营乡。

巨鹿县地势平坦,土壤肥沃,农产品物产丰富,林果业得天独厚。盛产棉花、小麦、谷子、花生、大豆、红薯、银花、枸杞等,而且是久负盛名的“杏杞”之乡、银花之乡。现有串枝红杏、枸杞各5万亩,银花12万亩。串枝红杏以其面积大、品质好, 曾先后被国家有关部门确定为“全国杏良种示范推广基地县”、“串枝红杏商品基地县”和“串枝红杏出口基地县”;巨鹿枸杞被中国医药研究所命名为“01”血杞。巨林牌银花为优质中药材,其规模、产量居全国之首。丰富的杏、杞、银花资源及其系列产品闻名华夏,享誉国内外。还有5万亩鸭梨、苹果、桃及5万亩蔬菜可供加工。该乡烤烟从1996年开始试种以来,至今已走过了十多年的历程。

由于土地分户经营,地块相对较小,给集中连片种植带来困难。尽管县党委、政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动员,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群众大力发展“杏杞”生产,但是多数群众思想上还是不能接受,少数想种植串枝红杏或枸杞的农户因不能集中连片,只能零星种植,规模小,效益低,直接影响群众生产的积极性,致使全县红杏生产发展缓慢,种植面积一直上不去。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实现“杏杞”规模种植,县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大力推行土地流转,组织乡村干部进村入户,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动员,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推行土地流转对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增加农民经济收入的重大意义。在统一思想认识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公平、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流转。

三、土地流转的模式

1、转包模式。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未到期土地的全部或部分承包经营权转移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原承包关系不变。从转包主体看,多数是缺乏劳力或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户;从转包范围看,一般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从发展趋势看,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这种形式的流转面 - 2 -

积将有增无减。

2、租赁模式。指土地承包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承包土地使用权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这种租赁大体有两种情况,一是承租人大多来自经济落后地区,他们向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转移,并租种已转移到非农产业的农户的承包地。另一种承租人是来自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3、委托模式。指在不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将土地使用权委托他人经营。就委托双方间的利益关系讲,委托经营分有偿、无偿和补偿3种。多数外出打工户主要采取委托经营这种形式,随着实践的发展,这种形式极有可能向转让和租赁等形式转变。

4、反租倒包模式。指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由村里向农户支付一定租金,将农户承包地的使用权收归村集体,村集体再将其租赁给外来的公司、大户,或在进行一定投资后将其“倒包”给本村的部分农户。该模式形式多样,有的经过乡村统一规划和建设必要的设施后,以收取承包金形式发包给愿意承包的农户或工商企业;有的由村集体统一经营,农户承包田间管理,取得劳动报酬等。

5、股份合作制模式。农民在自愿互利原则下,以土地使用权折价入股联合,使农民对土地的占有形式由实物形态变为货币形态,推动股权流转、集中,形成规模经营。该模式目前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在非农业产业进行的。以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与土地一起折价人股,参与土地股份合作组织的利润分配。二是在纯农业领域进行的、仅以土地经营权折价人股,参与人股产出的利润分红。

四、巨鹿县:土地流转中的几点经验经验一:只有合理流转土地使用权,才能有效整合土地资源,优化配臵生产要素,逐步实现农业产业化、工业化,全面提高农业质量和效益,促进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要加快农业的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核心在于不断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序转化,增加农民赖以生存的最根本的生产资料——土地的产出量,实现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全面提高农业质量和效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要解决好这一问题,只有在不断深化农村改革、进一步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大力推行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逐步实现土地集约化经营,才能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使农民在有限的土地上获取更多的收益。

经验二:只有合理流转土地使用权,才能有效解决农村经济发展中出现的- 3 -

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实现农村经济的突破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些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出来,特别是人多地少、劳多地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农村有30%左右的劳动力常年外出务工,部分农户脱离土地从事非农产业,出现土地撂荒无人耕种的现象,造成土地资源浪费,给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带来困难。另外,农户家庭经营生产,虽有其自主权,且利益直接明显,但这种小规模经营与大市场经济难以接轨,不利于劳动力资源和土地等生产要素的合理配臵,无法实现规模经营,集约经营。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在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推行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

经验三:推行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必须因地制宜,因势利导,不能强制推行。要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以农户为主体,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平、有序”的原则,切忌强迫命令。特别是要加强对《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宣传,正确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和长远利益。乡、村、组干部应积极为土地流转提供信息、做好协调服务工作,促进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健康顺利进行。

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在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这一政策背景下,以及相当长期内土地还将承载社会保障功能这一基本国情条件下,不能依靠土地买卖式兼并,只能通过创新机制,规模化、规范化流转,才能实现相对集中、规模经营,最终实现农业现代化。因此,正确分析当前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处理好其中的各种主体的利益关系,研究制定有效的政策措施,意义重大。

——朱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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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篇:广东省农村土地流转状况调研报告

广东省农村土地流转状况调研报告

报告摘要:

*本报告是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重点课题《经济体制改革动态跟踪》的部分成果。课题组对广东省粤北山区、珠江三角洲地区和粤西南进行了系统调研,对其土地承包经营状况、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及广东省土地流转的基本特征进行了详细了解。报告对广东省土地流转的成效进行了分析,详细说明了广东土地流转的几种典型做法,在此基础上对其土地流转的经验进行了总结。本调研还针对广东省的具体情况提出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需要重视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报告全文:

农村土地问题是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内容,十七届三中全会对此明确提出了“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出了具体要求。围绕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针对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和土地集中集约利用出现的相关问题,课题组于2008年10月20日至26日赴广东进行了农村土地流转状况的专题调研。

一、调研方式及方法

(一)调研对象

本次调研走访乡镇主要涉及广东省佛山、韶关、江门、湛江4个市6个乡镇,分别是韶关市梅花镇、廊田镇,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台山市(县级市)端芬镇,以及湛江麻章镇、佛山南海区西樵镇等。本次调研活动得到了广东省农业厅、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各乡镇、村组织及当地农户的大力协助和配合,调研活动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二)调研方法

调研采取了先入镇看点、下村、入农户访谈,后与相关部门座谈,深入了解情况。主要采取直接到现场参观、听取情况介绍、与相关领导和负责人员座谈,入户调研、填写调研问卷等方式,共完成调研问卷60份。

(三)调研内容

本次调研涉及三方面内容,分别是:(1)广东省整体的农村土地经营及流转状况;(2)广东省各地出现的主要做法和取得的经验;(3)对今后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中集约利用的打算和建议。

二、调研总体判断

通过调研发现:(1)广东省整体在土地流转方面走在全国前列,但在广东省内区域分布极不平衡,土地流转方式多样,规范化程度也有较大差别;(2)土地股份化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有待明确,村集体资产的管理问题日益突出;(3)农户的土地流转意愿与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需要以市场为主导,政府需加强规范化、配套服务建设,而不是强力推动;(4)村集体的管理职能与经济发展职能之间的定位需要进一步探索。

三、广东省农村土地经营及流转基本情况

广东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和流转方面总体走在全国前列,也探索出很多值得总结的经验,但区域性差异较大,特别是粤北山区、粤西南、粤东南地区的土地流转经营情况有很大差距。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基本情况

广东省于1997年开始进行第二轮土地延长30年承包期工作。截至2007年12月31日,全省已完成二轮土地承包的村组数为196959个,占全省应开展二轮土地承包198577个村组的99.2%;2007年落实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面积2844.56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97.2%;1088.64万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占全省农户的98%;已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户数占全省总农户的96.9%;全省预留机动地面积为31.6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1.08%。此外,在一些推行土地股份制的地方,也能够通过向农户发放股权证,明确农户享有与土地承包期30年剩余期限等同的收益分配权。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

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始于第一轮土地承包期,在做好土地承包、稳定和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上,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行了多种方式的探索。

截止到2007年底,广东省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达到513万亩,其中耕地流转面积422万亩,占耕地总量的14.4%。土地流转面积中,农户自发流转178万亩,占34.7%;经农户同意并通过集体统一流转面积335万亩,占65.3%。土地流转涉及农户202万户,占家庭承包经营户的18.2%。广东省土地流转采取的主要形式是转包、入股、出租、转让和互换。其中,转包占土地总流转面积的23.4%,入股占35.9%,出租占29.5%,转让占3%,互换占2.6%,其他形式占5.5%。由此可见,广东省的农村土地流转以入股为最多,其次为出租和转包。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特点

1、土地流转规模区域差距较大

广东省的农村土地流转规模与区域经济发展程度成正比。经济发达的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珠海、佛山、中山、东莞、江门、惠州7市)耕地面积为844.2万亩,占广东全省耕地总面积的28.8%,其流转面积为267.7万亩,占到全省耕地流转面积的63.4%。佛山93%的农户土地经营权已经流转。而粤东、粤西、粤北13个市耕地面积占全省耕地面积的71.2%,其耕地流转面积仅占全省耕地流转总面积的36.6%。全省土地流转发展极不平衡,土地经营权流转规模与区域经济发展有着强烈的正相关性。

2、土地流转形式以转包和入股为主

广东省的土地流转以转包和入股为主,并趋于集中和规范。其中转包和入股共有304.9万亩,占全省土地流转面积的59.4%。如江门市新会区转包和入股分别达到8892亩和54517亩,分别占土地流转面积的12.6%和77.2%,这两种土地流转模式总共占到新会区总流转面积的89.8%。从调查的情况看,在入股的地方基本都已颁发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土地股权证,制定了相应的《土地股份合作章程》,并按照章程进行管理。

3、土地流转组织形式以集体统一组织为主

随着国家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的出台,农民惜地情结增强,加上土地流转供求信息不畅,农户自发流转规模不大且增速缓慢。相当多的土地流转是乡镇政府和村集体为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有组织地协调推动实现的。广东省土地流转面积中,农户自发流转面积占34.7%,经农户同意并通过集体统一流转面积占65.3%,其中经济发达的珠三角地区①高达78%以上。集体统一组织流转一般是由农户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村民小组在征得农户同意的基础上进行的。在推行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地区,则由村集体组织牵头进行,土地的经营由股份合作组织统一规划,农民凭股权证长期享有集体的收益分红。如佛山市南海区自上世纪90年代推行社区土地股份合作,实行“土地入股、量化到人、合股经营、按股分红”,将农民土地以入股方式集中到集体,由集体统一规划开发,再通过招标承包(农用地)和出租(厂房、建设用地)方式增加土地收益。这一模式已推广到佛山市4个区县,93%的农户通过社区股份制形式流转了土地。

4、土地流转中政府引导作用显著

广东省入股和出租流转形式比例较高的地方,大都是政府做了大量的引导工作,规范程度较高。广东省制定了《农村社区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对省内的土地流转进行了相应的规范化管理。此外,地方也进行了相关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探索,如佛山市通过政府引导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最为突出,流转形式出现单一化的趋势;佛山市南海区的西樵镇各村成立了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将各经济社的资产合同规范统一管理、统一对外签约,把村民小组与经济社的职能逐步分开。

5、流转土地主要用于高附加值农业

从调查的情况看,广东省流转的土地,特别是由集体统一流转的土地主要用于发展优质经济作物、反季节作物、水产养殖和旅游观光等高附加值农业,很少用于粮食种植。如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6万多亩耕地,4万多亩开发成渔塘,近2万亩种植花卉。南海全区仅有较边远的乡镇有少量水稻种植,不足5%。江门台山市海宴镇流转的土地基本全部用于花卉种植,斗山镇田稠村耕地面积4125亩,其中流转土地1170亩,全部用于经济作物种植。

四、广东省土地经营的基本经验及做法

(一)广东省土地经营的主要成效

广东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基本按照“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原则进行的,保护了农民的收益分配权,对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结构调整、引进外资、发展“三高”农业、增加农民收入起到了推动作用,其取得的成效主要表现在:

1、推动农业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土地流转促进了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土地流转使农村部分土地向种地能手适度集中,实现了土地分散经营向集约经营的过渡,进一步推动了农业生产的规模经营。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后,土地承包方纷纷加大对土地的资金投入,同时通过平整土地、机耕路建设、完善排灌水渠设施,实行先进的经营管理方式和耕作技术,提高科技含量,改变了过去农户粗耕、粗种,地块零星分散不便耕作和一家一户难以解决的问题,大大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

2、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提高了农业经济效益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推动了农业结构调整,特别是促进了特色农业发展,强化了农村经济的市场导向。如湛江市通过土地流转,以市场为导向,加快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市场农业、效益农业,形成了全国最大的蔗糖、北运菜、菠萝、剑麻、对虾、桉树、红橙等生产基地,打造了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木浆造纸、蔗糖、对虾等产业链,发展了2000多家农产品加工企业,年产值达210多亿元,加快了农业产业升级,提高了农产品附加值。

3、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增加了农民收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使一部分不愿从事种植业生产的农民,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逐步让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从土地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转移到

二、三产业。如湛江市2007年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7万人,其工资性收入占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47.7%。同时,通过规模经营,获得了较可观的经营效益。一方面,农民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般每亩每年可以得到500—800元不等的租金收入,有的达到1000元,远高于种植传统作物收入;另一方面,通过土地流转,洗脚上田的农民可以放心外出务工,部分农民还可以在租用土地的企业和业主打工,一般每人每天可以增加30—50元不等的收入。

4、有利于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

土地流转可以更好地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促进农业资源开发。一些工商资本和社会闲散资金纷纷进入农业生产领域,参与农业开发,有效促进了土地、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向种养殖大户、农业企业聚集,优化资源配置。土地规模经营也催生出一大批新型种养专业大户和农业龙头企业,辐射带动周边农村、农民的发展,促进农业开发。如湛江市有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62家,销售收入达130多亿元,出口创汇2亿多美元,直接带动农户35万多户,户均增收3200多元。

(二)各地的主要做法和措施

1、佛山市南海区的土地股份制做法

1992年,广东佛山南海农民开始试行土地股份制,核心内容是将集体财产及土地折成股份,把全村或全社的土地集中起来,由管理区(现行政村)或经济社(现村民小组)实施统一规划、管理和经营,配股对象以社区户口为准则确定,并根据不同成员的情况设置基本股、承包权股和劳动贡献股等多种股份,以计算不同的配股档次,按股权比例分红。就此,村集体以股权证换取农民手上的承包权证,从而取得了对社区土地的经营权。

以南海为例,南海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基本做法是:(1)分区规划。即把全市肥沃的土地划定为农田保护区,并改分包经营为投包经营;把靠近城镇及公路的土地或山坡地划定为工业发展区;把靠近村庄的土地划定为商业住宅区。(2)土地及集体财产作价入股。作价入股后,把全村或全社的土地集中起来,由管理区(现行政村)或经济社(现村民小组)实施统一规划、管理和经营。在股权设置上,以社区户口为准确定配股对象,大部分村社设置了基本股、承包权股和劳动贡献股等多种股份。(3)股利分配和股权管理。成立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将村委会的公共管理职能和经济发展职能相分离,负债通过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独立法人按照市场化和相关法律程序解决。

2、江门市新会区的土地三分化办法

江门市新会区梅冈村2005年底,抓住新一轮土地调整的机会,在征得全体村民一致同意后,制定了《土地流转生产结构调整优化方案》,组织实施土地流转和集约化经营。具体做法是:村委会向村民小组抽调5%土地集中开发工业区,余下土地在保证每个村民最少领有0.5亩口粮田的前提下,村民自愿将剩余土地交由村委会统一组织对外发包,所得收益按土地权属归还各村民小组。结合土地流转,村委会对农业生产布局进行规划,以提高土地的综合利用和获取最大效益。严格规定把土地划分为三个耕作区:一是村民自耕水稻区。将农民领取口粮田统一安排在一个作业区,便于田间管理,提高粮食产量。二是村民的口粮田流转发包区。将村民自愿不耕作、不领取的口粮田集中一处,由村民小组统一对外发包给外商或本地能人,连片开发经营,流转收益“按土地承包权所有”全部返还给村民本人。三是村民小组集体发包区。规定村民小组在分配村民口粮田后剩余的土地集中在一个区域,由村民小组统一对外发包,所得收益由各村民小组所有和支配,用于日常开支和福利事业开支,年终剩余收益分工给每个村民。

3、韶关市梅花镇的农业合作社和大户带动模式

韶关市梅花镇是传统的山区农业镇,工业非常不发达。其土地流转模式主要依靠大户带动,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以土地入股。梅花镇的绿源蔬菜流通专业合作社由其周边的45位流通商和菜农组成,合作社在农户以土地入股的同时,以每亩地300元/年的租金向农户连片租用,然后再把地块调整给有劳动力的农户种植。其具体办法是:(1)合作社每年从盈余中提取10%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转为成员出资。(2)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5%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和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低于公益金金额的50%。(3)剩余分配余额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业务交易量比例返还,返还比例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5%。(4)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合作社由国家直接财政补贴和他人捐赠量化到各人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社员。(5)合作社如果出现负债,由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如果还不足,则由社员按照比例分担,但不超过出资额。

(三)主要经验总结

1、土地流转必须同产业发展紧密结合

土地流转的目的在于优化生产要素的资源配置,提高土地的产出效益。土地流转过程中必须同步考虑人的转移和产业的发展。如果不能解决人的就业问题和转移相应的农业劳动力,土地流转的发展是不稳定和无法持续的。此外,土地流转也必须依托产业发展作为支撑。从广东的经验看,产业的发展对土地流转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产业发展有三方面的支撑作用:一是产业发展带来土地需求,要求一定程度的土地规模经营;二是产业发展可以将城市或民间资本注入农村,提高农业发展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三是产业发展可以解决一定数量的劳动力就业岗位。

在寻求产业支撑的过程中,企业和个体私营大户成为重要的推动力量。农户间自发的土地流转,既取决于就业状况和收入水平,又受到信息不畅和中介服务缺乏的限制,而企业和个体私营大户由于拥有技术、市场、信息和资金优势,成为土地的主要需求方和土地流转的推动力量,乡村组织对土地的集中连片开发、组织股份专业合作社也往往有企业和大户推动的背景。这些企业和个体私营大户一般都掌握着相关的产业发展资源,对土地经营具有控制和谈判优势。

2、政府侧重于提供规范、有序、高效的土地流转服务

政府可以成为土地流转的引导力量,但不应成为推动力量。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应严格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场去决定是否进行土地流转,而不能通过政府主导的方式进行。在土地流转中,始终坚持平等协商、自愿有偿、流转期限不超过原承包合同规定期限、以及不改变所有权和土地农业用途等原则,充分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政府不应过深地介入到土地流转的经营活动中去,而应为土地流转提供更好、更规范的服务和信息建设,建立起市场的供给—需求信息服务平台。特别是对土地流转合同的规范化、土地流转纠纷调解、相关法律咨询、服务信息平台建设等方面多下工夫。

3、各方兼顾的土地股份制利益分配办法

广东省是我国较早实行土地股份制的地方,具有比较丰富的土地股份制管理经验,其中重要一条就是各方兼顾的利益分配办法。在土地股份制的地方,利益分红一般同时兼顾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企业、村集体管理者、回迁农户等各方利益。同时将股权进行细分,分为基本股、承包经营权股和劳动贡献股等多种股份形式,这对于深刻挖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涵、权利细分、增强集体经济实力、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4、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职能与经济发展职能相分离

从广东省土地股份制最新的发展趋势来看,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开始出现管理职能与经济发展职能相分离的趋势。随着村集体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风险不可避免,有些村集体已经开始出现负债,由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法人地位一直无法在法律上确定,就使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法担负起相应的市场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广东省的一些股份制村集体已经开始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职能与经济发展职能相分离。成立了相关的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村集体经济资产的增值运作和承担市场风险,而村集体则将重点放到村务管理和公共品提供上,这种管理模式的改变对其他地区也是一个很好的借鉴。

五、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土地流转市场机制不健全,流转操作流程不规范

尽管广东省土地流转发展较早,流转规模较大,但土地流转的市场机制依然存在很大的不健全性,流转操作流程仍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流转市场还不完善,流转形式也是以转包和入股为主,相当一部分流转还是在邻里和亲戚之间进行,处于自发阶段,既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又缺乏有效的市场机制,难以通过有效的流转实现农地资源的优化配置。特别是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双方往往图方便而不遵循一定的程序以及履行相应的手续,也没有通过流转合同或者契约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通常采用口头协议的方式私下进行流转,造成土地承包关系的混乱,为日后土地纠纷留下隐患。

(二)发展效益农业与粮食种植会时有冲突

目前广东土地流转的绝大部分土地都是发展效益农业,特别是有企业介入的土地流转,用于粮食种植的只占很少一部分。这对于从总体上把握我国的粮食安全是一个不利的影响。土地流转的目的主要是发展规模经营,增加农业附加值,相对于比较效益较低的传统的粮食种植,发展效益农业更具有诱惑力和竞争力。但保证一定的粮食生产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国家稳定的重要前提,如果流转土地全部用于非粮食生产,会对保证国家的粮食安全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如何有效地激励土地流转进行一定的粮食种植也是国家需要认真考虑的一个问题。

(三)土地股份合作社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

在目前推行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过程中,普遍以村为单位,相应建立了土地股份合作社。这种机构与村委会同地点办公,一般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在组织形式上,土地股份合作社类似于股份公司,有股东、董事会以及经营班子等,但实际上不具备股份公司的法律资格。一是没有工商登记注册,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是没有税务登记,进行分红时在税法上是违法的。它与《公司法》规定的股份制公司设立的条件相去甚远。在行政机构职能上,它具有行政性,但又不是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在社会服务机构职能上,由于它具有股东、股份,与社会服务机构有很大不同。因此,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土地股份合作社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

(四)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方法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探索

在广东土地股份制发展较早的地区,村集体经济较为雄厚,集体资产较为庞大,对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这种既承担一定行政管理职能,又承担一定社会服务职能,还要承担经济发展职能的特殊组织形态,在集体资产管理问题上已经开始暴露出其先天不足。经济发展与行政管理在某些领域和时候是相互冲突的,这就造成许多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混乱,同时上级部门也无法对相关资产进行监管,造成一定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有必要对村集体经济的资产管理制度进行规范,探索一套适合当前发展形势的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六、政策建议

(一)切实抓紧抓好土地承包的规范管理工作

进一步稳定土地承包经营关系,完善土地流转的档案规范管理。健全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以实施流转合同制、备案制为重点,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管理和服务。以县、镇为基本单位建立土地流转的有形市场,促进政府对市场的管理行为建设。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正确引导农户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将工作重点放在提供流转信息、开展政策咨询、指导合同签订、完善中介服务上面,不断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二)建立以粮食生产为基础的全国性耕地保护基金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很大一部分流转土地并没有用于粮食生产,这不利于耕地保护和促进粮食生产。因此,有必要通过一定的经济手段刺激粮食生产。可建立以粮食生产为基础的全国性的耕地保护基金,对进行规模经营的粮食种植行为给予财政补贴,变单一的行政性管理方式为行政性和经济性管理手段相结合的管理方式,间接激励土地流转中的粮食种植。这既可以保护粮食种植者的积极性,又能使一批流转土地最终进行粮食生产。

(三)加快《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建设

随着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断发展,市场要求其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但目前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法律规定的股份制企业又有很大不同,无法担负起相应的法人责任。因此,有必要建立相应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进行规范和成为促进其健康发展的法律依据。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建设,逐步探索出一条适应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法律途径,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保驾护航,同时,也可以有效地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增强其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这也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化方向改革的必然要求。

(四)进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与经济发展职能的分离试点

在经济发达地区,村集体经济组织逐步成长为一股不可忽视的经济力量,在村级公共服务、社会保障方面承担了很大责任。但随着其经济力量的增强,社会管理职能也在不断加强,二者的长期混合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定位。因此,有必要在一些发达地区,给予一定政策支持,开展国家层面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职能和经济发展职能相分离的试点工作,探索新型集体经济的发展道路。

第18篇: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调研报告

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调研报告

按照市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现代化大农业调研的通知》要求,我们立即组织了专门力量,对全县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县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县份,全县辖x镇x乡,x个行政村,总人口x万(其中农业人口x万)。耕地总面积x万亩。经调查统计,全县累计流转土地x万亩,实现规模经营土地x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x%,其中:种植业合作社规模经营x万亩,占总流转面积的x%;农机合作社规模经营x万亩,占总流转面积的x%;家庭农场规模经营x万亩,占总流转面积的x%;涉农企业规模经营x万亩,占总流转面积的x%;场县共建规模经营x万亩,占总流转面积的x%。按规模经营面积划分,x——x亩,共涉及x个经营单位,面积x万亩;x——x亩,共涉及x个经营单位,面积x万亩;x——x亩,共涉及x个经营单位,面积x万亩;x——x亩,共涉及x个经营单位,面积x万亩;x——x亩,共涉及x个经营单位,面积x万亩;x亩以上,共涉及x个经营单位,面积x万亩。

二、主要做法

(一)高度重视,在强化领导上抓落实。我县把推进土地流转、实行合作化规模 。

合作社“三位一体”运作架构,鼓励村组干部领办合作社,村党总支书记每人领办1个经营面积超2000亩的合作社,包乡县领导和包村乡镇党政班子成员每人包抓1个新建面积超2000亩的合作社,规模经营土地面积达到37万亩。我县的x镇x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由村干部带头领办的,规模经营土地1.2万亩,覆盖全镇2个村17个屯。五是实施企业牵动推进模式。围绕十大特色经济,依托产业化龙头企业组建专业合作社,今年,我县依托x生物、x米业、x薯业等龙头企业,组建了万寿菊、水稻、马铃薯种植合作社,落实万寿菊、水稻和马铃薯面积分别达到2万亩、3万亩和4万亩以上。六是实施大户引带推进模式。培植种地大户和家庭农场x户,平均每户达到x亩以上,规模经营土地面积达到x万亩以上。

(四)突出重点,在强化服务上抓落实。一是强化宣传发动。除采取组织乡村干部驻村入户宣传、发放宣传单、召开各级推进会议等常规措施外,集中精力突出打造了一批标杆村屯和标杆地块,在促使群众了解政策、拥护政策的同时,让群众切身感受到实施规模经营带来的好处,真正明白什么是规模经营、在内心上接受规模经营,切实提高了主动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二是强化科技培训。聘请农垦专家,指导备春耕生产,并印发指导意见10万余份,达到每户1份。由农口各部门组成科技下乡小分队,深入全县x个村,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特色作物栽培等专题培训,印发技术资料7万份,培训农民5.1万人次。三是强化机构建设。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档案全部实现微机化管理。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村服务站必须做到“四有”:即有专门办公室;有专门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档案柜等办公设备。有工作图版;有土地流转专门信息发布专栏。四是强化劳务输出。积极发展农村

二、三产业,引导农民就近就地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就业,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促使更多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为农村土地流转创造必然条件和有效空间。同时,支持有文化、懂技术、会管理的务工人员回乡创业,拉动当地农民就业,带动当地农民增收,推动土地规模流转。

三、主要成效

随着农村土地流转量的不断增加,推动了土地适度规模化经营,提高了农业专业化、集约化、产业化水平,有效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一是规模化经营促进了农民增收。一方面,种田能手、专业大户以土地流转的方式获得大量土地经营权后,通过集中管理,规模经营降低了生产成本,增加了收入。另一方面,转让方在将土地转出获得相应转出收益的同时,通过外出务工还可获得一份收入。土地流转、规模经营提高了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发展了乡村经济。二是规模化经营使农业投入更加集中。土地实现规模经营后,由一家一户分散投入转变为一户集中投入,必然引起农资市场、农机作业市场、农村劳动力市场等内在变化,在总供需量不变的情况下,促进了农业市场高效运转、优化组合、协调发展。三是规模经营促进了与农业龙头企业密切联合。规模经营本身对农业龙头企业具有一定吸引力,同时龙头企业也有效带动规模经营,两者相互依存,共同发展。一方面,龙头企业以先进的企业管理模式,引导规模经营,减少投入风险。另一方面,经营业户为企业提供充足优良的原料资源保证,减少经营风险,最终实现共赢。四是规模经营丰富了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根据目前已经实现规模经营的实例看,组织规模经营的种田能手和种田大户的经济基础普遍较好、抵御风险能力较强、信誉度较高,更大规模经营财力不支,需要资金支持,这就为农村信贷市场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

四、存在问题

通过调查发现,目前土地流转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群众流转积极性还不够高。受传统农业思想观念束缚,有的农民恋土情结较重,不愿将土地流转出去。有的农民担心通过村集体长期流转土地会丧失土地承包权,对土地流转持谨慎观望态度。有的地方因个别农户不同意流转,使得土地无法成方连片的流转,从而影响了规模经营。二是个别流转行为还不够规范。特别是民间私自流转存在流转手续不完备,不到村级组织备案问题。

第19篇:某镇农村土地流转调研报告

XX镇土地流转调研报告

----党(工)委书记XXX

土地问题历来是国家建设的关键。特别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经济高速发展是由农村土地承包开启的。上世纪70年代末,我国进行了以农村土地家庭承包为核心的土地改革,确立了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这一重大改革,实现了农民与土地的直接结合,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连续迈上几个大的台阶。尽管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有了很大发展,但是,由于家庭承包责任制是一种按人口平分土地的小规模均田制,致使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十分缓慢,农业危机日渐显现。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建立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XX镇地处XX,辖有XX个行政村,96个自然村,全镇X万人,X万亩耕地,人均才X亩,无法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经济效益较低,农民收入增长缓慢。要解决收益较低的问题,势必需要通过农村土地流转,把大量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转移到

二、三产业,进而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

我镇主要依托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龙头企业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种养大户承包,实现土地流转。形成了“四集中”:一是土地向龙头企业集中。二是土地向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中。三是土地向种养能手集中。主要是各村的种植和养殖大户。目前,已完成X土地流转5500亩,形成了集太子参中草药种植、韩式香菇大棚高效种植、多肉植物培养基地于一体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区。

尽管我镇土地流转的进程不断加快,但总体上来说土地流转大都是短期的、小规模的,流转的形式也不规范,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主要体现在:

一、小农思想束缚限制了土地流转,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农民恋土情结较为严重,认为只要有了土地,能够自给自足,生活就有了保障。特别是外出务工人员,宁可粗放经营,甚至不惜撂荒弃耕,也不愿将土地流转出去。也有部分农民对土地流转政策心存误解,有的认为土地流转就是对承包地的重新调整,也有的怕转出后,政策一变失去承包权,就会没有依靠和不安全。

二、限制规模化经营因素较多。

(一)是按人口均分土地容易形成“插花地”、“箱子田”的格局,难以形成规模经营。

(二)是土地流转时,部分农户不了解政策,不同意,易形成“钉子户”,致使维护少数农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与推进效益农业的发展之间会发生冲突。

(三)是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无规范的流转合同,相当部分只有双方当事人才知道的口头协议,认为都是亲戚或关系较好的邻居,不用签订合同,待到发生纠纷要求解决时难以取证,为处理纠纷增加了难度。

(四)是过低的农业收益以及农业投资存在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使得各种资本对经营农村土地动力不足,造成了土地流转市场需求不足。此外受农村土地及其附着物不能担保和抵押贷款的政策限制,以及农村金融的缺失,又阻碍了农民和投资方发展高投入的农业产业。

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几点建议。尽管农村土地流转存在诸多限制性因素,要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加快农村土地流转。

一、继续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通过对空心村、规划村、重点贫困村的集中改造,实现村建设用地和基本农田的合理化规划和集中统一管理,进而实现土地的流转。

二、认真贯彻相关法规。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第47号令)的宣传贯彻,要让各级干部充分认识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把好关,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严格按程序操作。

三、培育壮大经营主体,突出效益引领作用。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实现土地流转。依托集体经济组织,大型龙头企业产业园建设,以经济合作社企业化形式,推动规模经营,打造独具特色的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区。农户将土地交给合作社,龙头企业产业园,不仅可以共担风险,还可以在合作社和企业打工,转变成产业工人,一举两得。

四、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配强村两委班子。农村基层党组织是贯彻执行党的农村基本政策的重要力量,担负着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能,是将土地确权、有序流转任务落到实处的关键。在村两委换届选举过程中,将那些能够为群众想办事、办实事的干部选出来。使村两委在整村规划、土地流转中切实发挥党的领导作用。

第20篇:遵义市农村土地流转情况调研报告

遵义市农村土地流转情况调研报告

建设现代农业必须创新农业经营模式,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和农业综合效益。这就需要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如何在坚持家庭承包基本政策不变和保障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前提下,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此,由市人大牵头,市农业局参加,组织开展了对我市绥阳等6个县12乡(镇)12个村的土地流转情况调研,试图摸清我市土地流转的现状,搞清影响农村土地流转的障碍因素,提出促进全市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出租、入股、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的流转交易。早在家庭承包责任制初期,我市就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时,主要是在农户之间为便于耕作进行的承包经营权互换、转包,流转面积少范围小。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农村劳动力大量向

二、三产业转移,农村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农业生产的经营模式也随之变化,农村土地流转呈现出面积大、规模化的趋势。

通过对绥阳、正安、道真、务川、凤冈、遵义县等县的调查汇总,六个县的土地流转面积共达34.92万亩,占承包耕地面积的11.85%。其中,遵义县达14.75万亩、占14.79%;务川县5.84万亩、占13.59%;凤冈县4.53万亩、占12.12%;正安县4.1万亩、占9.92%;绥阳县3.1万亩、占8.16%;道真县2.6万亩、占7.39%。

按流转形式划分,转包11.49万亩、占流转面积的32.91%;出租21.1万亩、占60.4%;互换2.24万亩、占6.4%;入股655亩、占0.19%;转让及其它形式368亩、占0.11%。

按流转用途划分,用于种植业32.87万亩、占流转面积的94.13%;林业1.45万亩、占4.2%;养殖和水产业0.58万亩、占1.67%。

按流转面积规模划分,流转规模在50亩以内的有32.32万亩、占流转面积的92.55%;51—100亩的1.55万亩、占4.44%;101—200亩的7541亩、占2.16%;201亩以上的2972亩、占0.85%。 按流转年限划分,3年以内的27.94万亩、占流转面积的80.02%;3—5年的2.51万亩、占7.18%;5—10年的2.31万亩、占6.62%;10年以上的2.16万亩、占6.18%。

二、农村土地流转取得的成效

1、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的规模化、产业化经营,提高了农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的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但是随着农村经济和社会结构的改变,这种一家一户以家庭经营为主要形式的生产方式已经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整合生产要素,实行专业化、规模化经营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如何在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保护农民利益的前提下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成为“三农”问题的一项重要内容,而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有效地解决了保护农民利益与土地适度集中的矛盾,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如正安县白芨中草药发展公司,通过土地流转建立了3000亩白芨种植基地。凤冈县2007年新增流转面积达9233亩,占耕地面积的2.3%;其中,种植茶园5802亩,种植烤烟1793亩,种植蚕桑838亩。

2、促进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加快了城镇化进程,有效地减少了土地撂荒。大力发展

二、三产业,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由于传统观念和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许多农民是把土地作为一种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不敢轻易放弃。在保证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既可以将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从事效益更高的工作,又维护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解除农民离土离乡的后顾之忧,同时有效减少了土地撂荒,提高了土地利用率。这次调查的6个县外出务工人数达83.82万个,占劳动力的45.46%;最高的县达58.51%,最低的县也有40.54%。今年,我市外出务工人数已达160万个,占劳动力的45%;目前,我国城镇化率已达43%,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社会结构也将发生较大的变化,大批农村劳动力向

二、三产业转移将促进我市的城镇化率不断提高。

3、促进了农民增收,提高了农业经营效益。通过流转农民可以获得相对较高和比较稳定的有偿转让收入。从调查的情况看,农民通过流转土地,一般每亩每年可以得到80—500不等的租金收入,有的土地流转收入甚至高于自己传统作物收入;此外,企业和外来业主通过租赁土地,为本地农民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使农民从原来直接的生产经营者,变为企业和外来业主打工的农业工人,由此增加了一定收入。同时经营者通过规模经营,也可获得相当可观的利润。如遵义县新民镇农民余书民,有承包土地3亩,自己经营时,由于缺计划,投入少,一年耕作的结果不够吃;他于去年将3亩地全部流转给种植大户王正权,土地流转收入266元,为王正权打工除开日常开支外还余3000元收入。蔬菜种植能手蒋大才于2006年到遵义县泮水镇以每亩350元租地100亩,办起了金罗汉番茄种植基地,每亩纯收入达6000元;在他的带动下,该镇通过土地流转种植金罗汉番茄面积达720亩。

4、促进了农村社会分工,更新了农民的观念,提高了农民的素质。企业和外来业主进入农村后,改变了农民的传统生产观念,先进的生产经营理念、生产技术和市场意识对当地农民起了潜移默化的作用,改变了农民传统的生产观念。农民在受聘务工的过程中以及与企业的业务交往中,自觉不自觉受到磨练,学到了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农村中的“田秀才”“土专家”等各种能人,将在土地流转中大显才干,凸显英雄本色。

5、促进了农业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了农业机械化。通过土地流转形成规模经营的农户和业主(企业),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劳动力投入成本,提高种植效益,无一例外地均采用了多种农业机具及优良品种和先进农业适用技术,有的还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如正安县土坪镇明星村农民汪一丰,现年23岁,从16岁起外出打工,今年春节后,拿出打工积蓄7万元,通过政府贴息贷款2万元,共流转承包了邻近的民生村600亩土地。现已购置3台旋耕机、1台拖拉机仍不够使用,计划再购置几台旋耕机和拖拉机,同时,县里考虑到他缺乏种植技术,还专门安排技术人员帮助他指导生产。

6、推动农业生产要素的重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配置,开辟了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渠道。由于常规农业比较效益低,小规模经营农户效益差,农村劳动力转向

二、三产业的比例将会逐步增加。农村社会结构的变化,特别是外出务工劳动力的增加,在短期内对农业生产将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却为农业生产要素的重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配置创造了条件。如通过土地流转为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集约化、标准化生产创造了条件。土地的规模流转又为有志于投资农业的工商资本和社会闲散资金获取回报创造了条件。

7、推动了农村的组织创新,有利于国家扶持政策的落实。今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正式实施,为蔬菜、果树、烤烟等生产的农户提供了组织起来共同服务,联合起来参与市场竞争的法律保障。同时,专业合作社的建立为政府扶持农业政策的落实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调查中许多蔬菜、烤烟等种植户表示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来降低生产投入成本、提高种植水平、减少中间环节、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如绥阳县蒲场镇曹家园子有5户农民,于今年初通过流转25亩土地成立了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该合作社通过分工协作,参与市场批发销售,比他们单独种植蔬菜效益还高,计划下半年发展到70亩。他们由两人负责种植技术并带领聘请人员劳动,一人负责招收劳动力和兼会计,两人负责对外联系和销售产品;通过将产品拉到遵义坪丰市场批发,除开运杂费等开销,每斤比原来在产地销售给中间商多收入贰角左右。

8、有利于促进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农业效益和竞争力等,都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发展现代农业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是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农村工作的必然要求。

三、主要做法和措施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和4个中央1号文件精神,围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合理流转做了一些积极有益的探索。

一是制定政策,指导农村土地合理流转。凤冈县在2003年就下发了《关于加强承包土地合理流转工作的意见》;绥阳已形成了《关于加强承包土地合理流转工作的意见》(讨论稿);遵义县新民镇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加快土地流转积极发展现代农业的实施意见》(新府发[2007]6号)。

二是开展试点,积极引导和促进农村土地合理流转。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今年下发了《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试点工作的意见》(务府发[2007]7号),决定在15乡镇19个村进行试点工作。19个试点村流转土地面积11510亩,签订各类流转合同2875份。其中:田4367亩、土7143亩;出租面积10305亩、占89.53%;互换面积450亩、占3.91%;入股面积213亩、占1.85%;转包面积86亩、占0.75%;代耕面积456亩、占3.96%。务川县出租方式流转土地面积最大,是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

遵义县新民镇政府从2003年开始关注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当时,全镇有近3000亩撂荒土地,因此,政府萌生了通过土地流转促进复耕的想法,于是出台了鼓励土地流转的政策文件,对种植大户实行10项优惠政策。由各村对撂荒土地和有转出土地愿望的农户进行逐户登记,并建立台帐,由乡政府发布信息,引进大户种植开发,既减少了撂荒土地又促进了土地流转,产生了较好的效果。

四、土地流转与烤烟生产

1、促进了烤烟生产的规模经营。近年来,由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和烤烟比较效益下降,种烟农户明显减少,但烟农种植规模在增加。据6个县调查,今年烟农户均种植烤烟面积达9.2亩,最多的道真县达到13.1亩,最少的正安县也达到8.8亩。正安县2003年户均种烟为4.7亩。道真县今年烟农种植3-10亩的有2807户,11-30亩的有3023户,31-50亩的有117户,51-100亩的16户;忠信镇户均种烟达19亩。

2、促进了科技推广,提高了烟叶品质。在规模种烟农户和基地中均采用了密集式烘房和工厂化集中育苗等先进技术。除提高烟叶品质外,还提高效益10%。

3、增加了烟农收入。土地流转为那些董技术善经营的烟农(“铁杆烟农”或“职业烟农”)提供了增收的渠道。通过规模经营,发挥他们的技术优势,提高了烤烟的规模种植收益。

4、促进了烤烟生产的机械化,推动了烤烟生产向现代农业转变。在调查中发现一般种植烤烟规模在15亩以上的烟农,均使用了旋耕机等农具来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劳动强度,提高种植效益。如遵义县烟农王正权在新民镇牯牛山流转土地300多亩,今年种植烤烟250亩,请固定工30个,临时工上百个,现有3台旋耕机、1台拖拉机仍然不能满足需要,明年打算再增加一台拖拉机。

五、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

1、部份县、乡党政重视不够,未能将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对土地流转工作调查研究不足,情况不清,束手无策;组织部门和人员,开展指导,提供服务不足,致使土地撂荒面积逐年增加。

2、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流转行为不规范。我市土地流转尚处于自发阶段,缺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流转信息不畅,农户对土地流转对象与范围选择余地小,鼓励土地流转的激励机制尚未形成。镇、村两级组织怕担风险,引导和服务不到位。镇(乡)农经机构管理体制不顺,职责不明,队伍不稳,无力对土地流转合同进行指导和管理。土地流转政策宣传不到位,影响了土地流转的规模和效益。

从调查情况看,土地流转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较明显,许多流转都没有建立稳定的流转关系,流转期限很短,除农户之间的互换和少数业主租赁开发为长期外,其他流转形式一般为1-3年。双方口头约定多,绝大部分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有的即使签订了书面合同,也还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如流转合同标的不明、没有流转期限和违约补偿办法、权利、义务界定不明,有的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一旦发生纠纷,调解缺乏依据,这些都是产生土地承包纠纷的根源,埋下了土地承包纠纷隐患。

3、土地流转范围较小,规模化经营程度不高,流转形式单一。我市土地流转主要发生在本村村民之间,大多以村内流转为主,向企业和村外人员流转较少。大多数农户还没有因为土地流转而获得更多的收益,还没有因土地流转实现土地、资金、技术和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不能很好地适应加快建设现代农业的新要求。还未出现土地生产合作社或以土地入股建立股份制公司企业。

4、农村劳动力大量外出,土地撂荒现象客观存在。目前我市有160万人外出务工,占农村劳动力的45%,在家务农的基本是老人和妇女。边远山区由于农业生产比较效益低,土地撂荒现象尤为突出。撂荒的主要原因:一是自然条件差,生产效益低下,不愿耕种;二是家庭主要劳动力外出打工,没有劳动力耕种,不进行土地流转也不找人代耕而撂荒。

道真县忠信镇,现有农户5060户,农业人口2.16万人,外出务工人数达4100多人,举家外出农户达814户。现有耕地面积2.6万亩,撂荒土地达4160亩、占16%,其中撂荒田920亩、土3240亩,涉及农户3025户。

4、受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农民不愿进行土地流转。土地作为农民最根本的生活保障,部分农民宁可粗放经营,甚至不惜撂荒弃耕,也不愿将土地流转出去。多数农民小富即安的小农思想意识仍然较重,满足于守土经营的现状。农村的养老、医疗、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农民主要还是依靠土地收入解决看病、上学、养老等问题,因此普遍把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来看待,对于流转土地存在后顾之忧。

5、乡级土地流转机构未建立,县级职能部门未很好地发挥作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等法规虽然将土地流转管理的职能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主管部门。但是,县级主管部门由于无专项经费,只开展了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多数未开展土地流转工作;乡级由于专门无机构和人员,多数亦未开展土地流转工作。

六、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建议

我市近几年来的实践表明,加快土地流转,推进农业生产规模化,是改造传统农业、转变农业增长方式、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与发展现代化农业对接的有效途径。应提高对土地流转工作的认识,加强对土地流转必要性的宣传,调动广大农民流转土地的积极性,进一步合理开发、利用、整合农业资源,对农村土地进行依法、自愿、有偿、合理、有序流转,最大限度提高土地利用率及产出率,推动农村土地向种植大户、科技示范户和龙头企业集中,实现农业产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一)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和各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全市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地要认真调查研究,对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和产业发展进行积极探索、大胆试验,并结合自己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指导意见和政策措施,进一步创新机制、完善制度。

(二)进一步深化提高对农村土地流转重要性的认识。

家庭承包经营,确立了农户在农业经营中的主体地位,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的加速推进,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到

二、三产业,农村各种新的经营方式和利益关系逐渐形成。农民家庭承包经营中土地规模经营小、农业比较效益低、人地矛盾的问题日渐突出,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我市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的阶段,应积极支持探索农村土地流转新模式,促进农村土地健康有序流转,让土地流转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助推器”。

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的规模化、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加快城镇化、工业化进程,有效地减少土地撂荒。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业经营效益。促进农村社会分工,更新农民的观念,提高了农民的素质。促进农业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农业机械化。推动农业生产要素的重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配置,开辟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渠道。推动农村的组织创新,有利于国家扶持政策的落实。有利于促进发展现代农业。

(三)加大宣传,坚持原则,加强指导,政策扶持。要大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中央关于“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解除农民的顾虑。尽快出台《市政府关于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意见》指导各县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政府在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中的职能定位应是:引导、指导、规范、服务。政府要有所作为,不乱作为,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四)规范运作,确保有序流转。在坚持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合理、有序的原则,农户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及流转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户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扣缴。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在同等条件下,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优先权,可以优先取得流转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抛荒二年以上的承包土地,在保持原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由村、组集体统一组织流转。

(五)跟进服务,促进流转。利用政务网、农村党员远程教育网等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信息服务平台”。在县、区(市)农业局设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负责土地流转服务日常工作。在乡(镇)设立土地流转服务站,负责辖区内土地流转服务工作。各村土地流转服务工作由村委会承担。 各级土地流转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为:一是负责流转土地的供求登记和信息发布工作,主要登记汇总可流转土地的数量、区位、类别等情况,并将农户需要流转的土地集中起来,统一对外发布招商,吸引村内外的农户和企业单位投资高效农业;二是负责土地流转当事人双方协调和指导工作;三是负责土地流转后的跟踪服务和纠纷调解工作;四是负责对流转土地进行监管,确保土地农业用途和适度规模经营。

(六)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农村土地有效流转。要加大农业项目、招商引资力度,用大项目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土地规模化经营。要不断增加农业基础设施投入,降低农业经营风险,提高农业经济效益,逐步形成土地流转长效机制。

加快制定农村土地流转的优惠政策,对承包土地全部流转出去且进入城镇从事

二、三产业的农民,应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从事企业经营行为的农民,应享受兴办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其子女可在教育部门指定学校就学,享受与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待遇;农业生产和农业开发项目的专项资金,要重点向生产大户倾斜,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高新技术引进;金融部门要简化生产资金贷款手续,积极支持和帮助种养大户发展生产。

(七)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激化农村土地流转的内在动力。要大力发展农村第

二、三产业,就地转化农村劳动力;要通过劳务输转,使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步脱离土地,从农村走向城镇;要加强劳务培训,大力实施“阳光工程”,组织劳务洽谈等形式,建立固定的劳务输出基地,推动农村劳动力向外转移。

(八)妥善解决撂荒土地。要高度重视土地撂荒问题,组织力量对撂荒土地进行全面、彻底的调查清理,掌握情况、分析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对坡度在25度以上不适宜耕种的撂荒土地应退耕还林。对撂荒一年以上的承包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要按规定组织代耕,代耕收入归代耕者。对举家长期外出且失去联系农户的撂荒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要代为流转,流转收益原则上归原承包方。

(九)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级财政每年要在有关土地收入分配用于支农的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用于鼓励流转农村土地、壮大规模经营主体、培育重点产业基地和发展专业合作社。各县、自治县、区(市)可根据自己的条件和产业发展、规模经营的重点,建立扶持机制。

(十)强化金融信贷支持。金融机构应加强对规模经营主体的支持和服务,在符合信贷政策的前提下,为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和基地建设提供积极的信贷支持。市、县两级要在财政的支持下建立融资担保平台,把参与规模经营的产业化龙头企业、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纳入服务范围。

调查组成员:李显国(市人大副主任)

周吉生(市人大农经委主任)

肖 勉(市人大副秘书长)

纪 勇(市农业局农经站长、高级农经师)

韦 波(市人大农经委科长)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农村土地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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