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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3:15:35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报告

依法拆违工作是今年区里的一件大事,它涉及面广、群众性强,牵涉到武陵经济发展这个大问题,牵涉到武陵社会稳定这个大局,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安排,我委在分管领导曾勤建同志的带领下,先后几次到区拆违办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并视察了部分拆违现场。通过视察和调查认为,我区自去年拆违工作开展以来,区拆违领导小组

和拆违办根据拆违工作的要求和时间紧、任务重等特点,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深入贯彻市人民政府有关指示精神,并按照武陵区的实际情况,精心部署,扎实工作,较好地完成了上级交给的首期拆违工作任务,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现将我们的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违法建筑的现状与形成的主要原因

调查中我们发现,市城区(包括近郊)的各种违法建筑五花八门,即损害公众利益,又影响市容市貌,既不符合长远规划的要求,也不利于居住条件与生活质量的提高,并已成为城市建设中的一块毒瘤。其具体表现如下:

1、非法转让宅基地。近些年来,由于近郊农村的原居民在城市扩展的同时,他们有的一户就占用了多个宅基地,在常德城区的房屋地基价格不断攀升的情况下,有些农户便开始将多余的宅基地非法转让,并私下里与买方协商,高价出售,进行违法买卖交易。这是造成违法建筑的原因之一。

2、未经批准建私房。调查中我们了解到,我区已拆除的748户和暂缓拆除的8000余户,都属于手续不全或根本没有办理任何准建手续的建房户,主要是过去有些部门职能不全、监管不力,建房户也存在着建好后“找关系补办,出点钱罚办,运动一过不办”的侥幸心理。这是造成违法建筑的原因之二。

3、乱搭乱建到处有。一是胆子大的在集体土地上建私房;二是想赚钱的在规划的道路上建商铺;三是不守法的将私房建在马路上和公用绿化带上;四是硬违规的不按规划要求超标超高建住宅;五是想品补的在沟渠旁、马路边、屋前屋后等空隙搭建各种工棚、简易房等。这些乱搭乱建一方面有关单位监管制止不到位,更重要的是建房户没有规划等法律意识。这是造成违法建筑的原因之三。

4、党员干部带头建。通过调查,我区已拆除和暂未拆除的违法建筑中,有共产党员,有村组干部,有国家公务员,甚至还有规划部门的干部,由于有党员干部的违法修建,群众的违法建筑就更加放心大胆,导致常德城区(城郊)的违法建筑愈演愈烈。这是造成违法建筑的原因之四。

5、不听劝阻还上访。有些违建户明知不能修建,但由于利益的驱使,他们采取软拖硬抗,你来我停,你走我建的办法,不听职能部门的劝阻,硬是将房屋在停停建建中修建起来了,当依法执行强拆时,他们又攀关系、走后门、找靠山等,并在有些亲友的怂恿下,多次上市、进省、赴京上访,给停建、拆违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力,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这是造成违法建筑的原因之五。

造成违法建筑的存在,除以上分析的原因之外,更重要的是政策原因和体制原因,上级制定的有关政策部分出台过早,下面无法操作,有些政策又出台太晚,跟不上形势,加之武陵区的体制不顺,职能部门的职能不全,在一段时期内形成了违法建筑的混乱局面。

二、拆违工作的展开与所做的主要工作

自从去年9月市人民政府对城区要求开展拆违工作以来,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并积极开展工作,马上进行部署,很快作出安排,使我区的拆违工作迅速依法有序的展开。

1、领导高度重视。一是成立了区拆违工作领导小组,区人民政府区长罗少挟亲自任组长,并指派了两名区级领导专门负责此项工作;二是抽调了专门拆违工作人员,在全区相关单位和部门抽调了20多名精兵强将,集中在区政府挂牌办公;三是各乡街也相应的成立专门机构,明确了拆违工作任务;四是制定了《武陵区拆违工作考核细则》、《武陵区折违工作进度安排表》等工作制度;五是把拆违工作纳入了区委、区政府的工作议事日程,并把它纳入了全年乡街及部门的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六是在落实工作任务的同时,区人民政府还对人员、经费等给予保障和逐一落实,使整个拆违工作依法有序、顺利展开。

2、宣传特别到位。拆违工作是一件很难的工作,要顺利进行就必须搞好宣传,区拆违办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针对长远发展与眼前利益的关系,服从大局与牺牲自我的关系,违法建设与依法拆除的关系,广泛进行宣传。一是利用新闻媒体宣传,在报刊开设专版,在电视台开设专栏,采取新闻采访、新闻爆光等各种手段进行宣传;二是印发资料宣传,共印发和张贴出《通知》、《公告》、《告知市民书》等宣传资料20余万份;三是利用学生宣传,把宣传资料让中小学生带回家,向家长、亲友进行正面宣传;四是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如张贴横幅、标语,利用村民广播、黑板报,组织巡回宣传车走村入户等各种宣传形式

推荐第2篇:违法建筑拆除承诺书

承诺书

贵司于2018年1月10日发放的《告知书》已收悉。 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和贵司的多次宣传和教育,承诺人授权贵司以助拆的方式拆除承诺人擅自建造的未见证建筑物(构筑物)。现承诺人就位于擅自建造的未见证建筑物(构筑物),面积共计平方米,其中集体面积平方米(以镇环境综合治理指挥部实地丈量的面积为准),向贵司作出如下承诺:

一、承诺人承诺在年月日前的规定期限内,将上述全部未见证建筑物(构筑物)交由贵司联系新镇相关部门拆除。

二、承诺人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未按时向贵司交房拆除的,承诺人同意贵司将该未见证建筑物(构筑物)移交给镇相关部门实施环境综合治理,并不再享受任何补贴及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诺人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承诺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时交房拆除的,承诺人自愿向贵司支付上一年度一年租金标准作为违约金。

四、承诺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时交房拆除的,同意贵司将联合供电供水公司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造成损失的由承诺人自行承担。

五、承诺人在规定期限内做好所有物品搬离及承租企业清退工作,承诺人授权贵司,对留置在该未见证建筑物(构筑物)中的所有物品有权进行处置,视作承诺人放弃,任由贵司无偿处置,

1 造成损失的由承诺人自行承担。

六、在助拆过程中的有关安全问题,承诺人承诺积极配合,做到不阻挠、不对抗等,并做好相关安全稳定工作。

七、若承诺人涉及该未见证建筑物(构筑物)上的一切遗留问题(包括债权债务及劳动关系处置等相关事项)均由承诺人负责处置解决,并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八、承诺人能积极配合助拆工作,在承诺人完成未见证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后,贵司愿意向镇职能部门申请相关补贴,并经镇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后按规定支付并签收。

九、助拆完毕后,承诺人承诺不再擅自搭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如有违反,由承诺人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承诺人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内容造成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承诺人承担,同时承担承诺书中违约责任。

十一、本承诺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信息统计组存档一份。

特此承诺

承诺人(单位盖章):

代表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2018年月日

2

推荐第3篇: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报告

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报告

依法拆违工作是今年区里的一件大事,它涉及面广、群众性强,牵涉到武陵经济发展这个大问题,牵涉到武陵社会稳定这个大局,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安排,我委在分管领导曾勤建同志的带领下,先后几次到区拆违办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并视察了部分拆违现场。通过视察和调查认为,我区自去年拆违工作开展以来,区拆违领导小组

和拆违办根据拆违工作的要求和时间紧、任务重等特点,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深入贯彻市人民政府有关指示精神,并按照武陵区的实际情况,精心部署,扎实工作,较好地完成了上级交给的首期拆违工作任务,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现将我们的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违法建筑的现状与形成的主要原因

调查中我们发现,市城区(包括近郊)的各种违法建筑五花八门,即损害公众利益,又影响市容市貌,既不符合长远规划的要求,也不利于居住条件与生活质量的提高,并已成为城市建设中的一块毒瘤。其具体表现如下:

1、非法转让宅基地。近些年来,由于近郊农村的原居民在城市扩展的同时,他们有的一户就占用了多个宅基地,在常德城区的房屋地基价格不断攀升的情况下,有些农户便开始将多余的宅基地非法转让,并私下里与买方协商,高价出售,进行违法买卖交易。这是造成违法建筑的原因之一。

2、未经批准建私房。调查中我们了解到,我区已拆除的748户和暂缓拆除的8000余户,都属于手续不全或根本没有办理任何准建手续的建房户,主要是过去有些部门职能不全、监管不力,建房户也存在着建好后“找关系补办,出点钱罚办,运动一过不办”的侥幸心理。这是造成违法建筑的原因之二。

3、乱搭乱建到处有。一是胆子大的在集体土地上建私房;二是想赚钱的在规划的道路上建商铺;三是不守法的将私房建在马路上和公用绿化带上;四是硬违规的不按规划要求超标超高建住宅;五是想品补的在沟渠旁、马路边、屋前屋后等空隙搭建各种工棚、简易房等。这些乱搭乱建一方面有关单位监管制止不到位,更重要的是建房户没有规划等法律意识。这是造成违法建筑的原因之三。

4、党员干部带头建。通过调查,我区已拆除和暂未拆除的违法建筑中,有共产党员,有村组干部,有国家公务员,甚至还有规划部门的干部,由于有党员干部的违法修建,群众的违法建筑就更加放心大胆,导致常德城区(城郊)的违法建筑愈演愈烈。这是造成违法建筑的原因之四。

5、不听劝阻还上访。有些违建户明知不能修建,但由于利益的驱使,他们采取软拖硬抗,你来我停,你走我建的办法,不听职能部门的劝阻,硬是将房屋在停停建建中修建起来了,当依法执行强拆时,他们又攀关系、走后门、找靠山等,并在有些亲友的怂恿下,多次上市、进省、赴京上访,给停建、拆违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力,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这是造成违法建筑的原因之五。

造成违法建筑的存在,除以上分析的原因之外,更重要的是政策原因和体制原因,上级制定的有关政策部分出台过早,下面无法操作,有些政策又出台太晚,跟不上形势,加之武陵区的体制不顺,职能部门的职能不全,在一段时期内形成了违法建筑的混乱局面。

二、拆违工作的展开与所做的主要工作

自从去年9月市人民政府对城区要求开展拆违工作以来,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并积极开展工作,马上进行部署,很快作出安排,使我区的拆违工作迅速依法有序的展开。

1、领导高度重视。一是成立了区拆违工作领导小组,区人民政府区长罗少挟亲自任组长,并指派了两名区级领导专门负责此项工作;二是抽调了专门拆违工作人员,在全区相关单位和部门抽调了20多名精兵强将,集中在区政府挂牌办公;三是各乡街也相应的成立专门机构,明确了拆违工作任务;四是制定了《武陵区拆违工作考核细则》、《武陵区折违工作进度安排表》等工作制度;五是把拆违工作纳入了区委、区政府的工作议事日程,并把它纳入了全年乡街及部门的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六是在落实工作任务的同时,区人民政府还对人员、经费等给予保障和逐一落实,使整个拆违工作依法有序、顺利展开。

2、宣传特别到位。拆违工作是一件很难的工作,要顺利进行就必须搞好宣传,区拆违办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针对长远发展与眼前利益的关系,服从大局与牺牲自我的关系,违法建设与依法拆除的关系,广泛进行宣传。一是利用新闻媒体宣传,在报刊开设专版,在电视台开设专栏,采取新闻采访、新闻爆光等各种手段进行宣传;二是印发资料宣传,共印发和张贴出《通知》、《公告》、《告知市民书》等宣传资料20余万份;三是利用学生宣传,把宣传资料让中小学生带回家,向家长、亲友进行正面宣传;四是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如张贴横幅、标语,利用村民广播、黑板报,组织巡回宣传车走村入户等各种宣传形式,营造了良好的宣传氛围,收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3、严格依法行政。拆违工作难,难就难在牵涉到群众的根本利益,难就难在涉及的法律法规多,弄不好就容易出问题。区拆违办在开展拆违工作时慎之又慎,坚持了“无情拆违,有情操作”的原则。一方面采取强硬的手段,依法坚决拆除(特别是对“钉子户”执行的强拆),另一方面事前宣传到位,事 中做过细的稳定工作,事后给予有情关怀。从整个首次拆违任务完成的情况来看,没有违法拆除,没有出现拆违伤亡事故,坚持了依法行政,使整个拆违工作比较稳妥、有序推进。

4、上下紧密配合。拆违工作是一件新的没有模式的很棘手的工作,要想把每一处的拆违任务做得很漂亮,必须上下形成一股绳,特别是有关职能部门不能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要搞好紧密配合。我区的拆违工作之所以比较顺利,一是区、乡(街)、村(居)三级启动了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形成了合力,在调查摸底、做过细的群众思想工作中,乡、村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二是部门配合密切,特别是市直有关职能部门,不拖拉、不推诿,以主人翁的姿态出现在各个场所,在依法强制拆除的工作中发挥了很好作用,促成了我区的拆违工作提前、超额完成了预期目标任务。

5、工作卓有成效。自拆违工作开展以来,区拆违办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拆违工作“属地管理、以块为主”的原则,按照我区“自拆为主、强拆为辅、强拆促自拆”的工作思路,通过几个月的工作努力,一是摸清了我区自97年底以来形成的违法建筑底子,全区共有8779户,建筑面积98万多平方米的违法建筑;二是分出了“必须拆除”和“暂缓拆除”两大类型,按照市有关规定和原则,我区首批必须拆除的有687户,13万平方米,其余都属暂缓拆除范围;三是对“必须拆除”户组织实施依法拆除,到今年6月底止,已累计拆除违法建筑748户,建筑面积14万多平方米,其中自拆584户,97000多平方米,强拆164户,46000多平方米,累计拆除户数和面积均超过了计划数。通过拆除工作的开展,阻止了违法建筑的再度发生,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也得到上级领导的好评。

三、拆违工作中还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我区的拆违工作,虽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要全面依法拆除、使村民(市民)完全依法建设,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

1、暂缓拆除的违法建筑不好处理。全区已拆的违法建筑户数仅占违法建筑户数的8.5%,绝大部分属暂缓未拆户,对这些户怎么处理已成为一大难题。拆除,谈何容易,不拆,又属违法建筑,确实不好处理。

2、对违法建筑的日常监管很难到位。主要是我区的职能不全,没有自己的城管执法大队,“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拆除”就很难实现,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很难落实到位。

3、村民正常建房暂未得到解决。主要问题是市城郊属城市规划区内,村民的正常建房已冻结了一年多时间,需要建房与不批准建房的矛盾越来越尖锐,长此下去将导致更多的违法建筑形成。

四、我们的几点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要加大对《城乡规划法》、《国土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形成法律宣传攻势;要对政府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及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心进行大肆宣传,造成正确的舆论声势;要在全区上下形成良好的宣传氛围,使违章建筑者自觉拆除,心存侥幸者不敢冒险,营造出良好的城市建设环境。

2、加强日常监管。要尽快组建城管监察执法大队,担负起我区的城市监管工作任务;要落实日常巡查工作责任,及时发现、报告、查处新的违法建筑;要严格依法处理,防止违法建筑“拆后建、建后拆”的恶性循环;要实行监管的长效机制,尽快出台有关监督管理的制度与规定,使监管工作走上正常轨道。

3、加快后续处理。要对暂缓拆除户的处理工作加快力度,依法出台符合情理的处理方案,尽早使他们吃下“定心丸”;要过细地分门别类,根据每户的实际情况,该拆的通知限期拆,可不拆的,应补办有关手续;要做好群众的稳定工作,防止矛盾的激发,使拆违工作在掌控中顺利进行。

4、坚持依法行政。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出以公心,秉公执法,以法律规范拆违工作的全过程;要编制合理规划,正确引导私人建房,尽快促成上级解冻审批,对确需建房的村民开通绿色通道;要切实保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做好群众的信访和政策咨询与解答工作,使拆违工作得到群众的支持与配合。

推荐第4篇: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6月2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6月25日

(1999年6月1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9年6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治理,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乡、村庄规划区外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的拆除。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负责所辖区域内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建立健全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机制,完善、落实拆除违法建筑责任制,对拆除违法建筑实施部门进行考核。

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综合协调。

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拆违实施部门”)按照规划管理、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分别负责违法建筑的拆除,其具体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拆违实施部门做好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

公安、工商等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拆除违法建筑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市建立健全发现违法建筑的巡查制度。

拆违实施部门、各区县承担城市管理巡查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采取措施,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违法建筑并依法予以查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搭建违法建筑的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搭建违法建筑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区、县的房屋管理部门。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本市违法建筑的统一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法建筑,可以向统一举报电话举报,也可以向拆违实施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转告所在区、县的拆违实施部门。

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将查处违法建筑的情况反馈举报人。

第六条 区、县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违法建筑及其查处等情况进行记录,经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汇总后,纳入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建立的信息系统,作为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依据。

第七条 拆违实施部门发现违法建筑、接到相关举报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对正在搭建的,应当在两小时内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应当立即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八条 拆违实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后,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使用统一的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在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听取其意见,并做好记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予以采纳;拆违实施部门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

第十条 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依法将事先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难以确定或者难以送达的,可以采用通告形式告示。告示期限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少于十日。

第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在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当事人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拆违实施部门可以代为拆除。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向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拆违实施部门等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并可以依法予以罚款。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应当在强制拆除的七日前发布通告。

第十二条 对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当场责令当事人暂停施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取证后,以书面形式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自行拆除,并可以采取暂扣施工工具和材料等措施;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立即强制拆除,并可以依法予以罚款。

第十三条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时,拆违实施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取走违法建筑内的财物,当事人未取走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并通知当事人在限定的期限内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的,拆违实施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后,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对当事人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违法建筑拆除后,当事人应当在清理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清理建筑垃圾;逾期未清理的,拆违实施部门可以予以清理。

第十五条 拆违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中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

在拆违实施部门查处违法建筑过程中,承揽违法建筑施工作业的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配合查处。

第十七条 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不得出租。

违法建筑不得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

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经费予以保障,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各有关部门的年度预算。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拆违实施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考核制度,对在拆违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拆违实施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发现和查处违法建筑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巡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建筑不报告、不制止,情节严重的;

(二)依法应当作出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而未作出的;

(三)对属于本部门的职责推诿的;

(四)对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应当立即拆除而未拆除的;

(五)违法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二条 阻碍拆违实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搭建违法建筑的,应当主动拆除;拒不拆除或者阻碍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由拆违实施部门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并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乡、村庄规划区的违法建筑拆除,由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推荐第5篇:苏州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

苏州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

市政府令第13号

《苏州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已经2000年11月28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陈德铭

二00一年一月九日

苏州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治理,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苏州市市区范围内,拆除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市容环境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应当拆除的临时建筑(以下称违法建筑)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以外的违法建筑、违法建设行为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内容进行建设、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

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妨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临时建筑。

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市容环境的违法建筑,具体是指:

(一)占用消防通道、地下工程、防洪设施、高压供电走廊的,影响输配电安全的,压占给水、雨水、污水、电力、通讯、燃气、热力、有线电视等地下管线的;

(二)严重影响居民区安全、交通、卫生、安静、绿化、观瞻的;

(三)占用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城市主要出入口的,占压规划道路红线的;

(四)不符合市容标准、道路景观规划的,擅自改变沿街建筑平面位置、高度、建筑立面(包括外墙装饰)影响市容景观的,占用绿地、公共用地的。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建立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机构,由政府领导和建设、规划、环境管理、环境保护、市政公用、国土、房产、工商、公安、卫生、绿化、供电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区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机构日常工作。

市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拆除违法建筑的工作计划和相关政策,协调处理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重大事项,检查考核各区和各有关部门拆除违法建筑工作。

区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对违法建设的现场制止,配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筑进行查证和认定,制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实施方案并组织现场强制拆除,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或者清理拆除违法建筑后的场地。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有自查、自纠、

带头拆除违法建筑的义务。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汇报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实施情况。

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筑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资料,有关单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筑认定后,会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本办法第三条内容所涉及的部门,下同)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

第八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决定书。

当事人不在场或者不签收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决定书的,可邮寄送达,或者由二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会同当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决定书张贴在当事人居住地或者违法建筑所在地。

对难以确定当事人的违法建筑,可以采用公告形式告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

第九条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市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后组织强制拆除。

第十条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七日前,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苏州日报上发布通告。通告须载明组织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机关、被拆除违法建筑的当事人、地点、面积、强制拆除

的日期等事项。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负责做好配合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对违法建筑,房产部门不办理产权登记、房屋租赁手续;国土部门不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工商、卫生部门不办理生产或者经营的登记、许可手续;公安机关不办理出租许可手续;供电、供水、供气部门不办理接电、接水、接气手续。

对决定拆除的违法建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及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房产、国土、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及时收回颁发的有关证照,供电、供水、供气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对决定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通告通知有关部门。供电、供水、供气部门及时在实施强制拆除之日前采取停电、停水、停气措施。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所需的人力、机械、资金,由有关部门承担。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本规定的义务,并有权对违法建筑、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及时查处。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向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的执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超越法定权限、认定事实不

清、主要证据不足,被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实体撤销并造成损失,需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赔偿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执行。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予以责令书面检查、扣发资金、行政处分、停止上岗执法、调离执法岗位直至辞退。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理委员会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机构按照区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职责,负责组织辖区内拆除违法建筑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6篇:拆除违法建筑,加强土地管理

拆除违法建筑,加强土地管理

——临淮岗乡拆违专项行动

一、思想高度统一:坚定违法建筑必须依法拆除的的信念,依法打击违法违规建筑是严肃国策的需要,是维护社会和谐秩序的需要。

二、步调绝对一致:参与人员150余人,分为维护秩序组、拆迁指挥组、后勤保障组,各组人员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保障拆除行动有条不紊的进行。

三、打击坚决彻底:要给违法建筑以彻底性的拆除,避免拆了又盖的现象发生,只有拆除到位才能给土地管理一个好的开端,一个新起点。

四、建立土地管理的长效机制:此次行动后,要强化土地管理的管理、责任意识,守土有责,争取今后土地管理工作能够形成一个良好秩序,良性循环。(临淮岗乡党政办张梦琪)

推荐第7篇:个人违法建筑 拆除承诺书

承 诺 书

本人

,身份证号

,现居住在

。本人于

年建有(房屋基本情况)

,坐落于

现本人承诺如下:

一、本人所建

,面积为

平方米,属违法建设。

二、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时,本人自行无条件拆除该违法建设,实行零补偿。

三、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时本人若不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由政府组织强拆,强拆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

四、因不遵守上述承诺造成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承诺人:

(签名、手印)

推荐第8篇:近期拆除违法建设工作汇报

近期拆除违法建设工作汇报

发布时间:2011-7-21 18:34:06 点击次数:600

关于2011年以来拆除违法建设工作情况

2011年春节至目前,共开展大型拆除行动10余次,每次组织人数都过百人,在区政府的重视和各部门的不懈努力下,春节至目前拆除违法建设面积达到220处62224.45平方米,其中邾城街拆除7处1730平方米,阳逻街拆除80处29314.15平方米,阳逻开发区拆除105处26340平方米,双柳街拆除21处4400平方米,交通局拆除7处440.3平方米。拆除违法建设面积已超额完成市下达的目标值和挑战值,成效显著。为2011年拆除违法建设工作开启了良好工作局面。一是加大行政强拆力度。对顶风作案、屡劝不听、拒不配合、违法违建的对象依法进行拆除。二是对重点项目建设、周边重点村组进行重点管理,一经发现违建,立即组织查违控违力量进行集中整治。三是加大重点工程拆违清障力度。对阳逻港区拆迁1000亩所在的关上、关下街加大力度,组织30人执法专班,重点清查,不留死角。四是为巩固拆违成果,保证新增违法建设“零增长”,新洲区对学校及重点工程项目周边;村组城乡结合部预留建设用地和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实行重点巡查。邾城街、阳逻街、阳逻开发区、双柳街以及所属的国土(规划)所及城管大队节假日不休息,并且值班电话24小时有人接听,出现情况及时向上级反馈群众上访、网上投诉和电话投诉等情况。执法巡查人员按照巡查控管方案规定的时段和责任区域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制止、报告并采取录音、照相或者现场勘验等方式取证。

存在的问题一是各街道在信息报送、案卷报送工作中不够积极主动。二是巡查队伍和巡查机制不是十分健全,控管不到位,导致工作中时有被动。三是“红蓝灯”等投诉问题处置不够及时,新增违法建设监管处置不到位,造成同一问题反复投诉。 关于下步工作思路和打算

为了进一步加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力度,坚决遏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市政府189号令),结合我区实际,下步重点抓好以下专项工作: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一)区协调办的职责

区协调办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考核全区控违查违工作。

1、制定控违查违工作意见、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量化分解各责任单位控违查违工作指标。

2、督促、指导、监督街、镇、场、处和各部门履行控违查违工作职责。

3、做好群众举报、市专班巡查发现、网上投诉、媒体曝光、领导批示的违法建设督办、回复、回告工作。

4、组织、调度、指挥全区大型强拆行动。

5、会同区绩效办对全区控违查违工作实施专项考评和绩效考核。

(二)、各街、镇、场、处的职责

1、制立本辖区控违查违的工作目标和措施。

2、负责对本辖区内单位和居民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导。

3、负责组织街道土地、城管执法部门和村、组、社区做好巡查发现工作。

4、组织、调度、指挥本辖区的强拆行动。

5、负责处理查处违法建设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等问题。

6、完成区政府下达的控违查违工作任务。

(三)、区城管(执法)局的职责

1、承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2、负责对新增违法建设实施劝阻制止和快速处置。

3、负责对历史存量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4、负责对群众举报、市、区专班发现、媒体曝光、领导批示的违法建设及时查处工作,并做好回复、回告工作。

5、负责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执法。

(四)、区国土(规划)局的职责

1、承担对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外区域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2、负责查处在建筑楼位放线与规划验收前,未按照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违法建设依法组织拆除。

3、负责对建设用地的巡查监管,依法查处乱占滥用土地、违法交易土地行为。

4、对已审批的建设项目,要及时在申请人居住地现场公示,并将审批项目抄送区城管(执法)局和相关街道。

5、及时依法查处在巡查中发现、部门移送、领导督办和群众举报的违法用地行为。对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涉嫌犯罪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及时移交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五)、区水务局的职责

区水务局是堤防管理的主体单位,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特别是要加强对重点河堤段违法建设的巡查控管和处置力度,确保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全年目标任务。

(六)、区交通局的职责

区交通局是公路管理的主体单位,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特别是要加强对国道、省道两侧违法建设予以严查控管,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拆除,确保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全年目标任务。

(七)、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

区工商局、卫生局、文化局、环境保护局、房产局、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等部门要严格依照审批权限,对违法建设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区公安分局、建设局、监察局等部门要结合各自的职责,配合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

(一)、建立日常巡查监管机制

1、各街镇要建立查控违协调办公室、各村(社区)要设立信息员。信息员必须每天对辖区内违建情况进行巡查,村(社区)干部要及时掌握巡查信息、并将搜集的信息及时报街镇查控违协调办。协调办要于当日以书面形式向街镇场处分管领导汇报。

2、各街、镇、场、处要组织以辖区内的国土(规划)管理部门为主、城管(执法)部门参与的巡查专班坚持每天巡查,做好每天信息搜集、汇总,并于当日以书面形式向街镇、处分管领导汇报。

3、实行集中处罚权的

邾城街、阳逻街、阳逻开发区和双柳街每天要将巡查信息及时上网登记,并将收集的信息移送到区城管(执法)局和国土(规划)局。

4、区城管(执法)局和国土(规划)局是拆除违法建设的执法主体。

(二)、强化快速处置机制

1、实行相对集中处罚权的邾城街、阳逻街、阳逻开发区和双柳街在收到辖区国土(规划)和城管部门报送的巡查信息后,应及时组织国土(规划)、城管部门进行鉴别,根据违法建设控管职责,分别将违建情况通报给城管、国土(规划)部门,城管、国土(规划)部门依据《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依法下达执法文书,逾期未自拆的由街道按照《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组织强制拆除,二层以下的必须当日拆除完毕,2层以上的3日拆除完毕。

2、加强跟踪控管,确保控管成效。各街镇、处、各部门要对已责令停工和已被强拆的违法建设户要跟踪监控,看停工的是否复工,看拆除的是否再建,做到露头就打,绝不手软。明确以街道牵头,成立以国土(规划)管理所包片人员为主,村(社区)信息员为辅的专人、专班进行蹲守,防止违法建设死灰复燃和增高长胖。

3、其他街镇是本辖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单位,既要承担本辖区违法建设日常巡查、控管,也要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快速处置行动,违法建设于3日内拆除完毕。

(三)、建立健全督办考核机制

1、区政府将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纳入区一级目标绩效考核体系,区查控违协调办公室会同区绩效办每月对实行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街镇场处以及各部门严格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新洲电视台公布,切实做到月通报、季小结、年结帐,督促各单位、各部门将日常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2、加大领导批示件、群众信访件、电话举报件和网上投诉件的办理力度,区协调办依照网上投诉信息签发督办单给相关街镇、处和部门,受理单位必须在6日内办结并回复,如确有困难,从受理之日起3日内向区协调办报告并说明原因,经认定同意后由区协调办组织力量依法拆除。

(四)、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

区查违控违协调办公室和各街镇、处、相关部门都要建立违法建设的举报电话,并在区电视台公布。区政府设立群众举报奖励专项基金。区查违控违协调办对来电举报信息做好记录,及时核查举报内容,经查实认定,举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五)、严格执行行政过错追究机制

各街、镇、处和各部门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绩效考核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1、一年内累计2次月度绩效考核不达标的,对分管领导予以诫免谈话。

2、一年内累计3次月度绩效考核不达标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组织处理或者警告处分。

3、一年内累计4次月度绩效考核不达标的,取消单位考核评先资格,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4、区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干部职工和村干部参与违法买卖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

新洲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协调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推荐第9篇:关于拆除违法建筑若干问题探讨

关于拆除违法建筑若干问题探讨

违法建筑,一直是拆迁案件中存在的非常重要同时也颇受争议的概念。无论是市政规划,还是因项目建设征收房屋和土地,违法建筑的界定和拆除都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却很难找到关于违法建筑一系列问题的具体法律规定,只能从法律中某些概括性规定出发,参考一些地方性法律法规适用。在这里,笔者结合办案经验对违法建筑若干问题进行浅析。

一、违法建筑的界定

所谓“违法建筑”,从字面上理解,指违反法律规定而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设施。但是“违法”的“法”究竟指的是哪部法律法规,值得探讨。目前我国《城乡规划法》有明确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由此可知,如果在建设工程时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则视为违反《城乡规划法》。但建设一项工程需要多项审批程序,即使符合《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也不能认定为合法建筑。所以,违法建筑需要一个明确、合理的界定,这样在实际操作中才能避免各个部门执法混乱,以便更及时、合理地纠正违法建设行为。

笔者认为,这一问题在新疆自治区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法〔2012〕43号和9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得到了较为合理的解决。根据该通知的规定,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首先取决于建设时所在区域是否有关于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如果有控制性规划,违反当地控制性规划的即为违法建筑;对于没有控制性规划的,以下两种情况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应认定为违法建筑: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实施前建设未办理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二是实施建设活动时,所在区域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且建设项目不违反城乡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的。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既考虑到公民的利益,符合法律精神,也具有实际操作性,各地应该积极借鉴。

二、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

建设一项工程需多项审批程序,而认定其违法,如果再经各项环节则显然违背了行政法的效率原则。在办案实践中,一些地方对违法建筑的调查权由城管部门行使,城管部门调查后认为符合违法建筑的,向规划部门发出申请函,由规划部门最终认定涉案建筑是否为违法建筑;也有些地方,直接由城管部门调查后裁定是否为违法建筑。

笔者认为,规划部门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主体和规划许可证的作出主体,对建筑物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最了解,结合上文对“违法建筑”的界定,由其担任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最为合理。而城管部门,作为执法部门,显然缺乏认定违法建筑的资格。并且,由城管部门认定违法建筑,显然违背了调查权和裁判权相分离的原则。结合我国目前执法现状来说,对违法建筑的最终裁定权由规划部门来行使还是较为合理的。

三、“责令限期拆除”的法律性质

认定为违法建筑之后,政府部门通常会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那么“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究竟是什么性质呢?是行政处罚?行政决定?还是行政强制措施?

笔者从几个方面对其性质进行分析:

第一,《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共七项,其中前六项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没有明确包括限期拆除。但是,其中第

(七)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因此,《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成为一种处罚类型。

第二,《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就将责令限期拆除规定为行政处罚,该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条文的法律责任里面将责令限期拆除和罚款并用,既然罚款作为并处的处罚种类,则说明责令限期拆除就属于行政处罚。

第三,从限期拆除的内容来看,也属于一种改正措施,但是这种改正措施的效果显然不同于一般的改正措施,且对行政相对人的影响巨大,远超过警告、罚款等一般行政处罚,其效果与《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

(三)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相当。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责令限期拆除属于行政处罚,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的有关告知、告知听证等法定程序,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严格依法作出,而不能当作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罚对象

上文中笔者已将“责令限期拆除”的法律性质定位为行政处罚。那么,“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罚对象是什么呢?

一种观点认为,“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罚对象是违法建设行为人,因为违法建设的房屋也可以私下交易,交易的合法性暂且不论,若第三人购买了违法建设的房屋之后,该房屋才被查处并责令限期拆除,那么处罚应该针对违法建设行为人,而不应该由购买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不利后果。

另一种观点认为,“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罚对象是建筑物的违法存在状态。无论建设行为人是谁,之所以要拆除,是因为建筑物的存在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用地和建设规划,而拆除的目的也是结束这种违法状态。 笔者认为,“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罚对象是违法建设行为。《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该条规定已明确,行政处罚的对象都是违法行为。既然“限期责令拆除”已被定位为行政处罚,那么其处罚对象必然也是违法建设行为。限期拆除的客体虽然是房屋,但是房屋的存在是否合法,取决于建设行为或者说建设程序是否合法。即便是责令行为人自己拆除,其本质也是责令行为人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所以“责令限期拆除”最终的处罚对象是违法行为。

五、对违法建设行为处罚的时效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对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处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法〔2012〕99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应当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存续期间和违法行为得到纠正之日起两年内实施。从该文件的规定可知,无论违法建设行为已经结束多久,但只要违法建筑仍然存在,或者违法建筑已被拆除的两年之内,主管部门都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六、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

在实践中,违法建筑通常由规划局认定,或者有些地方由城管局直接认定,然后由县级以上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通常是城管局)进行强制拆除。那么针对强制拆除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责令拆除的县级以上政府是否和强拆的执行机关列为共同被告?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县级以上政府毕竟是做出了责成的决定,并对房屋建设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直接影响,所以应该被列为共同被告或者作为单独被告;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中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既然是“可以”,不是必须程序,作出责成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必对强制执行行为承担责任。

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在就《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中指出:如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责成”行为直接产生外化效果(如作出“责成决定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等直接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强制执行的决定是由被责成的部门作出的,则当事人可以以该部门以及作出责成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笔者认为,该规定是较为合法合理的。因为县级以上政府才是强制拆除的最终决定机关,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责成”行为直接产生外化效果,如作出“责成决定书”、“强制执行决定书”,这些书面文件上印有责成主体的印章,这就意味着责成主体要对该决定及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此时执行机关仅仅是遵照决定执行命令,而不对决定承担任何责任;但如果决定是由被责成部门作出的,显然被责成部门应该对该决定及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但是考虑到被责成部门毕竟没有权力直接作出决定,终究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或者说授权的,所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仍然要承担责任,被列为共同被告。这样更有利于厘清权属界限,规范强制拆迁行为。

七、结语

违法建筑的正确界定及其妥善处理,涉及到很多基层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意义重大,一定要正确、妥善处理好。而综上所述,我国目前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没有统一的、明确的法律依据。为此,笔者呼吁,我国应尽快以法律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对违法建筑的若干问题进行统一规定,各地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也可以相互参考和借鉴。争取从中央到地方逐步完善违法建筑的关联立法,规范违章建筑的界定、处理程序和规则,建立违法建筑统一登记审查制度,区别违法建筑的不同情况进行区别处理。(周涛/文 作者系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推荐第10篇:浅论城乡违法建筑的拆除

浅论城市违法建筑的拆除

【摘要】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面貌日新月异,但是在城市以及乡村出现了大量的违法建筑,这些违法建筑已成为了城市管理的顽疾,各级人大和政府都对违法建筑的管理出台了诸多法规、规章和管理办法,加大对违法建筑的预防和处理力度,但是,在查处违法建筑时,又往往容易引起矛盾的激化,造成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笔者以代理过的两个案例为例,通过分析违法建筑的定义、危害、处理方式及程序,希望能够解决在拆除违法建筑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化解因拆违引起的社会矛盾。

【关键词】违法建筑

危害

拆除程序

【案例一】2001年,四川居民陈某夫妇在海口市***区***村租赁一块闲置的菜地搭建了一座养猪场,未办理任何报建手续。当时因所在地为海口市郊区农村,又因周围都是荒地和临时建筑,相关的管理部门并未对其进行有效管理。但随着海口市区的发展,昔日的郊区农村已经变成了海口市城区,而且养猪场周围都已修建起了高档的住宅小区。2013年10月,***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定陈某养猪场为违法建筑,并对其实施了强制拆除。

【案例二】2012年,四川居民张某在海口市***区***镇**村向当地农户租赁土地建设了数个蘑菇棚及生活住房用以栽培蘑菇。2012年底,国土资源部在卫片执法时发现张某蘑菇棚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并向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下达了卫片执法的图斑,国土局通过现场查勘,将卫片图斑对照***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和海口市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确认张某的蘑菇棚和生活用房是建在基本农田之上,且没有任何报建手续,海口市国土资源局、海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通过《海口晚报》向张某公告确认其建筑为违法建筑,并要求其限期拆除。后张某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区政府遂组织人员及机械将其违法建筑强制拆除。

一、违法建筑的定义

关于违法建筑的定义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简单的从字面意义理解,就是指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的建筑。这里的法律应作广义理解还是狭义理解?笔者认为应仅包括了狭义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行政机关不能依据地方性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认定违法建筑。

目前各级地方政府部门认定违法建筑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但事实上,我国法律对违章建筑的限制很多,范围也很广。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河床、河滩内修建建筑物。” 《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还有包括《文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港口法》、《铁路法》等都从不同角度对相关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作出了限制性规定,违反这些限制性规定的建筑物都应认定为违法建筑。

根据《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违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位于城市、镇、特定地区规划区范围内的是城镇违法建筑,位于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是乡村违法建筑。

区别城镇违法建筑和乡村违法建筑的意义在于二者认定的依据以及执法主体不同,但需要注意的是二者区分的标准并不是违法建筑位于城镇还是乡村的行政区划范围,而应是规划范围。比如案例二中张某的蘑菇棚位于永兴镇太平村,显然是属于农村,但因为该村是位于海口市主城区规划范围,所以仍然应该认定为城镇违法建筑。

二、违法建筑的危害

违法建筑特别是城镇违法建筑不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建设,高强度开发和低水平无序管理,一方面破坏了城市的市容市貌,造成城市建设的杂乱无章,另一方面,制约了城市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严重影响了城市的长远发展,一处违法建筑就是一处阻碍城市未来发展的最大障碍。比如案例一中的养猪场,虽然刚建成时位于海口市郊区的农村,但随着海口市区的扩大,该地已经发展成为海口市市区,养猪场严重影响了海口市的城市面貌。

而乡村违法建筑则主要表现在对土地利用的破坏,部分农民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另外近年来还出现大量城市人口到农村买地建房或与农民合作建房,部分企业到农村圈地进行休闲农庄之类的建设,诸如此类的乡村非法建设都存在着占用耕地甚至是基本农田的行为,对于国家的“保命田”造成不可挽回的破坏,比如案例二中的蘑菇棚就建设在基本农田之上。

大量随意搭建的违法建筑,因无法与城市地下管网对接,生活污水及垃圾随意抛放,严重污染了城市环境,比如案例一中的养猪场,猪饲料、猪粪的恶臭飘散开来,附近小区的居民根本不敢开窗。

同时违法建筑还存在大量的安全隐患,包括违法建筑物本身质量不合格、治安管理、挤占消防通道、违法用电等等。

综上所述,违法建筑存在极大的危害,大量的违法建筑已经成为城市中藏污纳垢所在,是城市管理的一大难题,对违法建筑理所当然应依法予以拆除,但是如果处理不当又很容易造成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和谐社会建设

三、违法建筑的处理

对于违法建筑的处理,首先应明确行政执法的主体是谁? 对于城镇违法建筑,要看违法建筑违反的是哪部实体法,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则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违反了《土地法》,则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违反了《文物保护法》,则由文物主管部门处理,等等。当然,在海口市,根据《海口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城市规划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执法都集中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其他相应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行使行政执法权。

对于乡村违法建筑,则统一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 对于城镇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规定,对于已经建成的城镇违法建筑,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后处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城镇违法建筑,能够拆除的,应当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责成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强制拆除。

在海口市,城管执法部门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内既有行政处罚权,又有强制拆除权,比如案例一中陈某的养猪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区城管执法部门对其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其后又对其实施了强制拆除。

其他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该部门实体法对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拆除或强制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如果强制拆除则应申请法院执行。但在实际操作中,各地法院受到各方面条件的限制,很难组织足够的人员力量实施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因此此种情况下各行政主管部门一般并不申请法院强制拆除,比如在海口市,根据《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整治违法建筑的决定》,该类违法建筑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区人民政府或者市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拆除。比如在案例二中,因张某的蘑菇棚既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同时也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因此对其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是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和海口市城管执法局,但最后是由***区政府组织了人员力量对其实施强制拆除。

四、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定程序

近年来,因违法建筑拆除造成的社会矛盾日益激化,由此引起的行政诉讼也日益增多,但实际上,拆除违法建筑造成群众不满的原因主要不是因为对违法建筑的认定,甚至多数群众也承认其建筑未办理相关报建手续或违反了法律规定,矛盾其实主要集中在行政执法部门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上,或者说因为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程序瑕疵导致了矛盾激化和诉讼之累。

拆除违法建筑的合法程序应该是:

第一、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部门根据相应的实体法确认当事人的建筑属于违法建筑,此时应特别注意据以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第二、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送达。

第三、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拆除其违法建筑,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制作《催告书》和《强制执行决定书》,同样应按法律规定向当事人送达。

第四、决定强制拆除的,还应遵守《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特别是其中第十三条关于强制拆除时的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告知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当事人是公民的,通知本人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到场。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清理有关物品,当事人拒不清理的,应当制作财物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不签字的,可以由违法建筑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确认。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财物运送到指定场所,交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依法办理提存。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制作笔录并摄制录像。”

五、当前在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1、违法建筑分为城镇违法建筑和乡村违法建筑,因二者处于不同的规划区范围,对建设房屋的行政许可不同,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的主体也不同,对于广大老百姓来说,很难区分城镇规划区与乡村规划区的界限,比如有些老百姓认为在农村自家的宅基地上新建或改建房屋不需要向规划管理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但实际该农村很有可能已经被列入城市规划范围内。还有另外一种情况,比如在案例一中,陈某就向法庭主张其养猪场在兴建时是位于农村,并不在海口市城市规划范围之内,不能根据后颁布的《城乡规划法》认定其为违法建筑。因此,政府在制定或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时,有将乡村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应加大宣传力度,尽量具体通知到户。

2、在法律文书的送达程序上,是行政执法部门的一个难题。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各项法律文书均应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违法建筑当事人送达,但在实际处理过程中,行政机关往往无法调查到违法建筑当事人的真实姓名,当事人也不可能会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签收,因此大多数时候,行政机关会通过见证人的见证,将相关法律文书贴于违法建筑物墙面醒目的地方,并拍下照片作为证据。有时同一类的违法建筑数量太多,行政机关也会通过报纸公告的方式实行公告送达,公告之后再将当天的报纸送达给当事人或另口头通知当事人。但是当事人一旦提起行政诉讼,比如案例一和案例二中的当事人在法庭上均主张其没有收到行政机关的相关法律文书,对行政机关的限期拆除和强制拆除的决定毫不知情,此时行政机关往往无法举证当事人已经收到并明知法律文书的内容,法庭则往往会判定行政机关的程序违法。为了规避送达的法律风险,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应当将工作做细,尽量调查到当事人的姓名,如果当事人拒绝签收,在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时,应将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具体情况拍摄录像。

3、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时,一般会组织城管执法部门、公安机关、村镇街道办干部、消防等不同部门的大量工作人员,同一天还会对多处违法建筑实施拆除,因此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组织混乱的情形,加之违法建筑当事人还会采取各种各样甚至是暴力方式阻碍抗拒拆除,行政机关在拆除时对当事人在违法建筑之内的财物往往很难清点,甚至会出现损害丢失的情形。

4、因违法建筑往往顶风抢建,甚至会出现“隔夜房”,而一旦违法建筑建成,则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因此各级行政机关应将主要精力放在违法建筑的预防和控制上,加大力度开展日常巡查、重点巡查、抽查、接受举报投诉后尽快实地调查等等。

5、因违法建筑的诸多危害性,目前各级政府对违法建筑的防控和处罚都非常重视,但是政府应取消对城管执法部门拆除违法建筑数量的量化指标

第11篇: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1999年6月1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治理,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违法建筑) 的拆除。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违法建筑的处理,由规划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辖区内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领导,并负责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进行查证和认定,并对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

第四条 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送达当事人。

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对难以确定当事人的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可以采用通告形式告示。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

第五条 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可以申请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七日前,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发布通告。

第六条 对集中成片的违法建筑,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的决定,并以通告形式告示;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拆除。

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可以申请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强制拆除集中成片违法建筑的十日前,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发布通告。

第七条 对正在施工的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不执行限期拆除决定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可以立即强制拆除。

对正在施工的其他违法建筑,规划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 当事人对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行政复议的法律、法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法建筑,有权向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举报。

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监督电话和监督信箱,受理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建筑的举报,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9年6月15日起施行。

第12篇:对拆除违法建筑的思考

对拆除违法建筑的思考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乡建设进入大变迁、大开发、大发展的重要时期。与此同时,由于受利益的驱动和大量人口涌入的市场需求,大量未经城市规划和管理部门批准、私占土地擅自建造的违法建筑随之也不断出现,并呈蔓延泛滥之势,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环境卫生、公共安全和市容景观。一定程度上,违法建筑成为了脏乱的源头、纠纷的诱因和安全的隐患。这些违法建筑的存在与现代文明要求和集镇形象极不协调,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驶,成为城乡管理工作的难点和广大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依法整治违法建筑,拆违还路、拆违治脏、拆违增绿是新形势下加强集镇管理和环境建设的必然要求。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违法建筑的出现有其特定的社会背景、客观环境和历史根源。整治违法建筑,必然将触动和影响一部分人的利益,可能引发不满情绪和抵触行为。因此,对整治违法建筑,必须思想上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到整治违法建筑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因此对违法建筑的整治刻不容缓。

一、认识违法建筑思想要统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拆违气氛 古人说:天下事有难易乎?为之,则难者亦易矣;不为,则易者亦难矣!

1 整治违章建筑之初,总会有人说,“拆违”这浑水不好趟,弦外之音,是说想打破违法建设这一利益壁垒谈何容易。如今,违法建筑层出不穷,如果能让想建者不建,违建者自拆,那么违法建筑的整治工作会开展得更容易些。因此,整治违章建筑首先要充分开展宣传工作,必须让广大的居民群众清楚得认识到违法建筑是一种处于持续违法状态的行为,要让违章建筑者知道不能存在一种幻想或侥幸心理,认为只要将楼建起来,造成既成事实,时间长了就可以免于拆除。其实绝大多数违章建造者都存在这样的认识误区,须知:违法建筑在任何时间都是违法的,政府执法部门在任何时间都有权要求拆除。而由于是违法建筑,拆除后造成的损失,自然也就由违法者自己承担。如果知晓了这些,对于想建者而言,能使他们望而却步,对于已造者而言,是一个应当汲取的教训。

如果通过这样有效的宣传工作,就能把拆违行动变成单位和个人的自觉行动,并且尽可能争取更多的“自拆户”,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坚持不到最后时刻,不放弃对任何一户的说服教育,尽最大努力争取自拆,以减少强拆可能带来的不必要冲突,在全社会形成自觉抵制违法建筑的良好氛围,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社会风尚。如8月15日,我队配合**分队在对**地区的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前,对违章当事人作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在拆违当天,除50平方米的违章建筑 2 帮其拆除外,其余剩下的近一千平方米违章建筑由违章搭建人承诺自行拆除,避免了强拆带来的很多不必要冲突。

二、调查违法建筑程序要规范,工作要认真、细致和全面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因此,整治违法建筑一定要坚持从实际出发, 深入调查, 争取掌握第一手材料, 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了解违法建筑人的初衷和缘由,这是确保拆违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我们执法者可以通过调查摸底工作和拉网式普查,把违法建筑的情况调查清楚,建立违建档案,掌握最准确的违法搭建信息,并作到详细记录每户违建的历史背景、方位大小、主要用途和违建户主详细情况,做到不漏报、不虚报、不瞒报,为政府的决策和拆违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准备充分的基础资料。如果自报有遗漏或者一些居民不愿意配合的,我们还可以从举报等途径来完善对违法建筑的调查结果,从而对该地区的违法建筑有一个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之后对各类违法建筑分类归档,区别对待,对于在建的和新建的,做到5天内坚决拆除,决不手软,对于已建的,做到有计划有目标拆除,为最终使违建区域顺利拆违铺平道路。

其次,负责拆除违章建筑的各部门之间也要互相督促,现中队已着手开展对违章建筑进程的督办与跟踪落实,通过派勤单形式下发各机动队,再由各队派人员与各乡镇分队密切联络,一方面深入了解拆违进程,另一方面可与各乡镇交换拆违经验,互相学习,这种形式能 3 让各职能部门之间有更多的信息沟通,在很大程度上能使拆违进程透明化,起到积极鞭策拆违进程快速开展的作用。

三、拆除违法建筑要依法拆违,文明执法,确保拆违扎实推进 依法治国是我国一项基本战略,坚持依法治市、依法治城也是依法治国的具体落实。因此我们整治违法建筑应该坚持依法拆违,文明执法。无论是从调查、拆除和管理都要做到规范、合法、合理。而不能仅凭主观来臆断、操作。例如在整治违法建筑过程中,首先,两以上执法队员共同进行现场调查勘验和相关证据收集工作,对搭建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界定;其次,制作限期整改通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督促当事人自行整改;再次,对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现场复查,予以结案。拒不拆除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强制拆除。在整个过程中,从调查取证、签发限期整改通知书、送达强拆决定书到组织强拆,执法队员都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面对当事人的谩骂、不理解,甚至武力威胁时,执法人员始终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坚持文明执法。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邀请物业管理人员、市公证处公证员等全程参与,强化拆违执法过程中的监督,使拆违过程公开、透明进行,解除老百姓心中的疑虑

其次是要整合力量、合力攻坚。要整合方方面面的力量,集中拆除典型的、重点违法建筑。比如前阶段,在公安、公证处、城管的共 4 同联合下,对**一钉子户进行的强拆非常顺利,关键在于执法的规范与合理、掌握信息的准确和行动的迅速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这样不仅维护了政府的良好形象,而且确保了拆违专项整治各项工作的依法顺利推进。

四、控制违法建筑要标本兼治,要从法律上、制度上和管理上来实现长效管理

要严明纪律、从严执法,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和长效管理机制。违法建筑一直存在拆了又建,建了又拆的恶性循环难题,比方说我们**地区,好不容易拆除8万平方米的违章建筑,结果得知又新建了18万平方米,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发现不及时,查处不到位,缺乏长效管理机制。所以要制定措施,落实责任,严肃纪律加强监督,真正建立健全监督和处理违法建筑的长效管理机制,从根本上杜绝违法建筑的产生。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公平、公开,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搞特殊化;对在查处违法建筑行动中以权谋私、管理不力和滥用职权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在清理拆除行动中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的,公安部门要依法严惩。

为了巩固拆除整治违法建筑的成果,后续工作一定要到位,要拆一片、管一片、清一片、绿一片,做到拆管并举,拆建并举,要加大对违建的执法力度,加大执法巡逻,发动群众参与举报违章,健全和完善群众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法建筑进行检举控 5 告,对举报的违法建筑问题要认真记录,落实人员查处,反映一件,查处一件,并向举报人及时答复处理结果。通过不间断的管理监控,防止习惯性“反弹”,根除违建死灰复燃的条件,发现新搭违建,坚决予以拆除,争取实现新搭违建为零的目标。

整治违法建筑、加强城市管理,是优化投资环境、促进闵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是一项长期的、光荣的、艰巨的任务,是对我们每个城管执法同志们事业心、责任感和工作能力的检验,也是我们实践\"三个代表\"要求的具体体现。因此,我们一定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使命感,充分认识拆除违法建筑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积极行动,密切配合,齐心协力,为消除违法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第13篇: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行动方案

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物行动方案

一、执行对象 红旗路石材厂

经查,以上建设业主没有办理有关准建手续,属违法建设,**县**镇人民政府已在**年*月*日前已对其下发了《**省建设行政执法(处罚)责令改正告知书》,到2015年*月*日止,业主尚未拆除整改到位,为维护法律的尊严,拟于2015年*月*日组织执法队伍对上列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

二、执行行动时间、执行主体和任务 1.执行时间:

2015年*月*日上午9:00开始,共1天;县各单位参加执法行动人员在**路口集中。

2.执行主体: **县**镇人民政府 3.执行任务: 红旗路石材厂

石材厂区坐落于**镇**路旁,属于违法建房和搭建,违法建筑房屋**间,建筑面积***平方米,违法搭建铁皮棚**间,面积**平方米,违法占地面积**平方米。

三、成立**县**镇拆违现场指挥部领导小组和工作组 总指 挥 长:*** 中共**县委会副书记 副总指挥长:*** 县委政法委书记

总 协 调:***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 县委办副主任

1

***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 **镇党委书记 *** **镇镇长

*** 县公安局副局长

***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现场总指挥:*** 县综合执法局局长

工作组成员:领导成员**人、县政府办**人、县公安局**人(其中交警5人)、县综合执法局**人、**镇政府**人、电视台2人、**晚报2人、卫生局**人,供电公司**人,民工3人(由**镇政府落实)。

县府协调通知参加行动的单位,由县综合执法局做好各项后勤工作,准备钩机1台及其它材料。

四、现场分工 1.安全保障组

组成人员:县公安局**人(其中交警5人)

工作任务:维护现场的安全秩序和交通秩序,负责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保障,对妨碍执法、不听劝阻的群众强行带离现场。

2.现场清拆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镇政府10人、县执法局**人、供电公司2人、民工3人。

工作任务:拉好警戒线,协助现场安全组清退现场闲杂人员,组织指挥钩机对执行任务对象的违章建筑和违章搭建进行清理拆除。

2

3.法规政策宣传组 成员:**镇政府10人。

工作任务:宣传法律法规,劝导被强拆业主及围观群众,做好群众思想工作。

4.新闻宣传组4人

成员:电视台2人、**晚报2人。

工作任务:行动当日做好行动的全程录像工作以及新闻报道工作。

5.救护组4人

卫生局4人(领导1人、医生1人、护土1人、司机1人)。 工作任务:救护车1台,负责整个行动的救护工作。 6.后勤组5人 执法办5人。

工作任务:行动当日做好午餐、饮用水供应等工作。

五、行动步骤

联系好的钩机于2015年*月**日上午9:00前到达红旗路口。 2015年*月*日上午9:00县各单位参加执法行动人员在****集中,然后到违章建筑现场开展拆违工作。

具体清拆步骤:安全保障组进场警戒,清理拆违现场的闲杂人员,政策法规组对群众做好劝导教育工作,现场清理拆除组协助清理现场后,指挥钩机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撤离步骤:由现场总指挥宣布撤离,清理拆除组、政策法规组、新闻宣传组、救护组首先撤离现场,安全保障组最后撤离。

六、工作要求

1.县综合执法局联系落实钩机2台等清拆所需工具。2.执法局做好后勤各项工作。

3

3.**镇政府组织做好执行行动风险评估,做好群众的思想劝导工作,及时掌握群众的思想动态,化解群众的对立情绪,预防突发事件发生;并落实好民工3人。

4.公安部门切实做好维护工作秩序工作,并做好安全预案,保障拆除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好现场道路的管制工作,保证道路的畅通。

5.全体参加行动的工作人员要听从指挥,服从命令,认真执行任务,既要分工,又要合作,整个行动时间严禁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6.各个工作组到达现场后,根据实际工作任务,做好具体分工,周密部署,定人定责。

七、经费预算及经费来源

行动总经费预算***元,由执法局申请县财政解决,具体预算如下:

1.矿泉水等费用**元

2.人员补助:**人×**元=**元 3.工作人员工作餐:**人×**元=**元 4.其他不可预见开支:**元

**县综合执法局

2015年* 月* 日

4

第14篇: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修订草案)》

2009年4月24日 11:20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治理,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违法建筑的拆除。

第三条(适用对象)

本规定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道路、绿地和其他公共场地以及房屋用地范围内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前款所称的构筑物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市房屋管理等部门制定。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内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领导。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区内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协调管理。

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拆违实施部门”)分别按照规划管理、物业管理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负责违法建筑的拆除。

拆违实施部门拆除违法建筑的具体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建设、绿化、水务、交通、电力、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拆除违法建筑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巡查和报告)

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建立健全违法建筑的发现制度。1

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搭建违法建筑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区(县)的房屋管理部门。

第六条(举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法建筑,可以向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举报,也可以向拆违实施部门举报。

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和拆违实施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对违法建筑的举报。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转告有关拆违实施部门。

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将查处违法建筑的情况反馈举报人。

第七条(查证)

拆违实施部门发现违法建筑、接到相关举报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到现场进行查证;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进行查证。

第八条(拆违决定作出前的告知)

拆违实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进行查证后,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制作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第九条(拆违决定的作出)

当事人在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听取其意见,并做好记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拆违实施部门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予以采纳。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

第十条(送达)

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依法将事先告知书和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送达当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通告形式送达:

(一)当事人难以查实的;

(二)因当事人故意回避难以送达的;

(三)违法建筑集中成片的。

前款规定的通告期限不少于10日。

第十一条(拆违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在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的,拆违实施部门可以报请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应当在强制拆除的3日前发布通告。

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二条(对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的查处)

对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拆违实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证后,应当当场以书面形式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立即拆除,并可以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暂扣施工工具和材料等措施;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的,拆违实施部门可以立即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现场清理)

违法建筑拆除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现场;逾期未清理的,拆违实施部门可以依法处置。

第十四条(保管和善后)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过程中,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妥善保管违法建筑内的合法财产,并通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的,拆违实施部门可以依法处理。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后,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对当事人做好相关的善后工作。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承揽情况抄告)

拆违实施部门在查处违法建筑过程中,发现有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承揽违法建筑施工作业的,应当将有关情况抄告所在区(县)的建设管理部门。第十六条(经费保障)

拆除违法建筑所需的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各有关部门的年度预算。第十七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拆违实施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

拆违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发现和查处违法建筑过程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碍拆违实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搭建违法建筑或者阻碍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由拆违实施部门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农村地区违法建筑的拆除)

本市农村地区违法建筑的拆除,由镇(乡)人民政府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

第15篇:拆除通北路888号违法建筑案例

拆除通北路888号违法建筑案例

根据市拆违联席办《关于开展拆除违法建筑案例征集和评选活动的通知》精神,为做好我街道的案例,现做如下介绍:

一、违法建筑基本情况:

二〇一〇年六月中旬,通北路888号兰堡酒店所属仓库出现了800平方米左右的违法建筑64间,并用于出租。该违法建筑的场地是兰堡酒店出租给承包人张海建,并默认张海建搭建违法建筑。由于经营原因,兰堡酒店将兰堡经营场所一并转让给亚繁连锁商务酒店。

在搭建后,江浦路街道办事处快速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查看,并进行拍照取证。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时第一次召开了拆违协调会议。会议认为,通北路888号800平方米违法建筑存在着极大隐患,为做好迎世博工作,街道办事处要尽快形成合力,拆除该违法建筑。

二、采取的工作方式和方法:

1、各单位形成合力,从思想上引起重视,积极快速消除此项隐患,并杜绝此类违章再次发生。

2、规土局原执法程序继续进行,并加快处置速度。江浦路街道办事处牵头协调规土局、区城管大队探讨联合处置办法,尽快拆除违法建筑。

3、江浦路派出所(消防)加强对此处的消防监管,责令其立即停止出租;街道综合办配合派出所加强对此处外来人员的管理与查清。

4、街道安监科、江浦房管办加大与违法搭建业主的沟通力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动员自拆。

由江浦路街道办事处牵头,通过召开多次协调会议,亚繁连锁商务酒店与承包人张海建协商后,达成四点共识:

1、违法建筑承包人张海建自行拆除,2010年12月20日之前拆除完毕,2010年12月30日垃圾清理完毕。

2、拆除违法建筑全程由区拆违办、规土局、江浦路街道市政科督办、协调。

3、亚繁连锁商务酒店一次性补偿承包人张海建15万元,汇入江浦路街道办事处账户,由街道办事处暂为保管。

4、在拆除违法建筑、清退租房人员、清运垃圾完毕后,经相关部门验收确认后的一星期内,由街道将补偿款15元汇入承包人张海建的账户。

亚繁连锁商务酒店与承包人张海建根据达成的四点共识,完成了通北路888号800平方米的违法建筑。

三、启示和体会

(一)整治违法建筑的目标和重点

2010年的工作目标:按照“堵而有效、疏而有道、遏制蔓延、减少存量“的工作要求,有效拆除违法用地、无照市场以及绿化、河道等违法建筑2500平方米;坚决遏制和防范新的违法建筑的产生,重点区域控违率达到1O0%;建立监督、管理、考核、奖惩为一体的整治违法建筑工作机制。 整治违法建筑的重点:

1、近年来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违法用地,以及违法建造的各类厂房、仓库、商铺和各类出租用房等;

2、市政重点工程及主要交通干道两侧和隔离绿带、河道控制线范围、高压供电走廊保护区、重点管网区域等范围内的违法建筑;

3、结合“城中村”改造,大力加强对来沪人员聚集区、环境脏乱差地区的整治;

4、以取缔无照市场为重点,逐步整治违法建筑的仓储、加工、运输、销售场所;

5、影响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通行的违法建筑。

(二)整治违法建筑应坚持的工作原则

根据我街道违法建筑的现状并借鉴外区的经验和做法,在具体实施中应坚持以下几个结合.

一是坚持属地管理与共同推进相结合。街道和区各职能部门统一领导本辖区内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支持,协助地区,共同推进。

二是坚持依法行政与有情操作相结合。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违法建筑的界定,并会同街道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下发到户,在程序上坚持自拆、助拆和强拆三个步骤。违法建筑当事人接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后,应白行拆除,不按规定时限自行拆除的,由街道组织人员,相关部门配合,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在依法拆违的同时,对确实有特殊困难的群众,要按政策规定妥善解决好他们的实际困难,确保人民群众生活稳定。 三是坚持拆违整治与美化绿化、开发建设相结合。实行“拆、建、管“并举的方针,违法建筑拆除后,确保拆得了,建得好,管得住。

四是坚持党政机关、党员干部带头和发动群众支持、接受群众监督相结合。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有违法建筑的,必须主动带头自行拆违,发挥表率作用。辖区内各单位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发动群众积极支持、参与整治违法建筑工作,通过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公布拆除范围、拆除重点、拆除时限、拆除进展情况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五是坚持整治违法建筑与发展集体经济、加强来沪人员服务和管理相结合。一方面要避免因为整治违法建筑导致农民的实际收益下降,要结合“城中村“改造、整治违法建筑,通过配套商品房、商业用房调配等渠道。另一方面要通过整治违法建筑,调控人口,加强来沪人员管理。要坚持堵疏结合,在整治违法建筑的同时,可酌情建设民工宿舍,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住宿问题。

江浦路街道市政科

第16篇:8 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本机关与 年 月 日对你在XXX村一组党河沿线擅自搭建彩钢房的违法行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 年 月 日在XXX村一组党河沿线擅自搭建彩钢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条第 款第 项和《XXX人民政府要关于XXX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相关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2、

3、

4、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 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条 第 款第 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

现责令你于 年 月 日 时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 逾期不拆除的,本机关可以依法报请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造成的损失及全部责任由你承担。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XXX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XXX市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 电 话:

地 址:

(本文书一般为二联。一联存卷,一联交当事人。)XXX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第17篇: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动员发言稿

关于凤山县拆除违法建筑的动员发言稿

关于对凤山县拆除违法建筑的工作实施方案,经县委、县府研究,对我县城区、乡政府所在地、三门海旅游区、公路沿线等地开展集中清理整治行动。

为切实抓好此次“拆违”工作,决定成立“拆违”工作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强调“拆违”工作,以县党委书记黄德意,县委副书记、人民政府县长郝玉松,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黄领,县政府主席龙超云等各级领导组成的领导班子,逐级各层,分布各个领导和工作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严格职责、加强执法”原则,建立完善遏制违法占地违法建筑工作长效管理机构,严格审批程序,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度,严防违法占地建筑行为死灰复燃。

“拆违”工作分为宣传发动、公示拟拆除的建筑无业主姓名及建筑物名称、业主主动拆除、依法强制拆除、建立长效管理机构等五个阶段进行。

宣传发动阶段,由县治理小组、住建局、国土局、公路局、交通局、水利局在调查对核实过占地违法建筑与有关情况,通过宣传栏、宣传车、发布通告等方式。

公示拟拆除的建筑阶段,有各相关单位负责,公布举报电话, 主动接受群总监督。

业主拆除阶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相关单位依照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违法建筑业主或代理人自行拆除建筑,有关费用及责任有违法建筑业主承担。

依法拆除阶段在2012年3月6日起其他待定走完法定程序后,有法宣强制执行拆除。

按照相关原则,建立和完善遏制违法工作长效管理机制,严格审批程序,落实监管责任。

各组人员服从同意安排,在抽调人员中,不能擅自离岗、不能乱表态,不能煽动,依法拆除,注意安全,不能与群众正面冲突,带证上岗。各工作组要细化工作预案,做好风险评估和拆除后的善后工作。

依法执政,维护稳定,防止工作简单粗暴,激化矛盾;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切实巩固“拆违”工作成果,进一步规模我县土地建设管理秩序。

凤山县人民政府

二零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第18篇:拆除打击违法建筑宣传标语(优秀)

拆除打击违法建筑宣传标语

1、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坚决遏制乱搭乱建

2、拆除违法建筑,优化市容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3、全民动员,打好拆除违法建筑攻坚战

4、全民参与控违防违,及时发现、及时举报、及时处理

5、打击违法建设行为,全面提升城市品味

6、拆除违法建筑,保护公众利益

7、建立防违控违体系,确保各项建设有序进行

8、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合理进行城乡建设。

9、精心编制城乡规划,严格实施规划管理。

10、坚决贯彻《城乡规划法》,严格实施城乡规划管理。

11、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乡规划法》。

1、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坚决遏制乱搭乱建

2、拆除违法建筑,优化市容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3、全民动员,打好拆除违法建筑攻坚战

4、全民参与控违防违,及时发现、及时举报、及时处理

5、打击违法建设行为,全面提升城市品味

6、拆除违法建筑,保护公众利益

7、建立防违控违体系,确保各项建设有序进行

8、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合理进行城乡建设。

9、精心编制城乡规划,严格实施规划管理。

10、坚决贯彻《城乡规划法》,严格实施城乡规划管理。

11、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乡规划法》。

12、坚决拆除违法违章建设,坚决打击乱搭乱建行为

13、拆除违法建设,优化发展环境,加快巴州发展

14、全民动员、全民参与,打好整治违法违章建设攻坚战

15、严肃法纪,坚决查处党员干部参与违法违章建设行为

16、党员干部带头,积极参与整治违法违章建设行动

17、整治违法违章建设人人有责

18、乱搭乱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19、拆一处违法建筑,保一方群众利益

20、坚决依法彻底整治违法建筑,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21、整治违法建筑,是群众的要求,是发展的需要

第19篇:由一起拆除违法建筑案材料

由一起拆除违法建筑案 引发的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思考

---王厚岭案的教训和启示

行政执法是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管理的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是实现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略,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随着我区依法行政工作的不断推进,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水平和行政执法能力与过去相比有了显著提高, 但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目前我区行政执法中还存在诸多问题,违法行政行为仍有发生, 违法行政行为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形象、降低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

本文选取了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一起拆除违法建筑案例来分析和探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从中吸取经验教训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案情】

2010年初,当事人王厚岭以河北鸿发公司名义,申请在茨榆坨市场建设羊绒批发大厅。茨榆坨镇政府与县市场服务中心就该项目书面请示县政府,由主管副县长批准同意。同年8月,经茨榆坨镇政府审核同意,王厚岭向住建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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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羊绒大厅的临时建筑申请书,住建局在《村镇临时建筑工程规划审批表》加盖村镇规划审批专用章,批准王厚岭临时建筑为砖混、二层、建筑面积2450平方米,在该审批表中政府审批意见栏内,县政府未签署意见。县住建局未向王厚岭发放《临时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1年4月,王厚岭在未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未取得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经规划审批机关现场放线和验线情况下,开工进行建设。

2011年5月24日,县政府召开由茨榆坨镇政府、行政执法局、公安局、卫生局等参加的会议,会议决定对王厚岭违法临时建筑予以拆除。当日下午茨榆坨镇政府、行政执法局等部门联合对王厚岭的建筑实施了强制拆除。

2011年12月,王厚岭以茨榆坨镇政府、行政执法局、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

一、要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二、赔偿损失人民币165万元。案件几经审理,市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做出终审判决。

【案件争议焦点】

1、王厚岭所建羊绒大厅是否取得合法审批手续。

2、拆除行为是否合法(具体审查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法律适用、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3、王厚岭地上物等损失是否应予赔偿,关于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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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证据认定。

【法院终审判决观点】

1、在实施拆除前,行政执法机关(茨榆坨镇政府、行政执法局)未履行立案、取证,拟处罚告知、限期改正、行政处罚等法定程序,行政行为违反法律关于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应确认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2、王厚岭在未取得临时建设用地和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工进行建设违反法律规定,对违法强拆给王厚岭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法院终审判决】

一、确认县行政执法局、茨榆坨镇政府拆除王厚岭所建羊绒大厅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赔偿王厚岭地上物等经济损失392343元;【败诉原因分析】

程序违法是导致本案败诉的唯一原因。

在强制拆除王厚岭未经批准的临时建筑行政执法中,未经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规定的法定程序,直接实施了强制拆除,违反了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违法并就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教训和启示】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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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本案中,行政执法机关强制拆除王厚岭的违法建筑在实体上并无过错,仅因违反法定程序被判决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巨额损失。

从这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案中,我们应清醒认识到:

一、部分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对所从事执法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够,未能达到全面掌握与适用。

二、未尽日常监督检查职责,采取“风暴式”执法,在面对来自执法问责的情况下,无暇顾及执法程序等法律规定, 违法实施行政强制。

三、行政执法中程序性意识不强,重实体轻程序。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程序问题进一步严格了司法审查的标准,明确规定“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法院也应判决确认违法。

行政机关执法活动中,未能严格遵守立案、调查、告知、听证、时限、送达等法定程序要求,因程序违法而败诉。

四、部分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缺乏运用法律思维能力分析问题、研究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能力。就本案而,行政执法机关应该认识到程序违法及其所产生的相应后果。

五、从本案中最应吸取的教训就是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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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建议】

一、增强法治观念、转变传统的行政执法理念。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社会管理中突出矛盾问题,树立法治意识,依法履行职责,把好事实和程序关。

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行政执法水平。从我区近两年的行政败诉案分析,不仅存在大量的程序违法导致败诉,而且在实体法律适用、证据收集、违法事实认定等都不同程序存在违法问题。这些暴露出我们部分执法人员业务不精、法律素养不足问题。

三、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行政首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意识和素养培养的过程,更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区政府制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从实际运行效果来看不理想,区政府所属部门2015年和2016年上半年负责人几乎未出庭参加诉讼。就本案而言,从2011年到2015年,历经县、市、省法院5次审判,10次开庭,被告各机关单位负责人均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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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考核机制落实,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在行政执法中存在消极执法、选择性执法、互相推诿、怠于协调等问题,导致行政管理效率低下。行政应诉过程中消极应诉,仅由一般工作人员或律师出庭,往往造成事实陈述不清等。因此,应加强考核机制,加大对行政执法的考核和监督,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过错和行政应诉过错的责任追究,做到权责一致,有责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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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篇: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汇报稿

梁平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

自今年4月27日全县开展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以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积极行动,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营造舆论氛围,形成工作合力,深入细致地开展了一系列相关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全县违法建筑基本情况

全县各级各部门历时2个多月,共进行了三次清理,初步摸清全县违法建筑的基本情况。据各乡镇(街道)第三次违法建筑清理上报数据汇总,全县违法建筑共4109户,总占地面积129.57公顷,总建筑面积313.32万平方米,已由乡镇政府收取部分城市建设配套费、规划综合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费用共计2171万元。因县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违法建筑情况复杂,整治工作组还会对上报数据进行进一步核实。

(一)城镇规划区内违法建筑情况。城镇规划区内违法建筑共3411户,其中有543户办理了部分规划国土建设手续,有2868户未办理任何许可手续。违法建筑总占地面积58.49公顷,其中国有土地上违法面积约13.64公顷﹑集体土地上违法面积约为25.60公顷﹑另有19.25公顷土地性质不详。违法建筑总建筑面积196.05万平方米,建设规模在500-1500平方米的有242户﹑建设规模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有198户。已收取部分城市建设配套费、规划综合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费用1747.89万元。

(二)城镇规划区外新农村及单位建房违法建筑情况。城镇规划区外新农村及单位建房违法建筑共698户,其中办理了部分规划

1 建设手续的有267户,未办理任何许可手续的有431户。违法建筑总占地面积71.08公顷,总建筑面积117.27万平方米,已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费用422.81万元。其中,建设规模在500-1500平方米的有34户﹑建设规模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有39户。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全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启动后,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召集规划、国土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对各阶段具体工作步骤及工作措施进行研究、部署。建立了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周例会制度,对前期工作进行总结,研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对下一步工作进行部署。按照县政府关于全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意见,及时细化,拟定了实施方案,对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步骤、工作措施及工作要求进行了明确。为保障整治工作有效推进,在领导小组下设综合组、整治组、维稳组、宣传组、督导组;抽调了9名工作人员在县规划局集中办公,负责综合组及整治组日常工作,做到了“任务、机构、人员、制度”四到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也迅速成立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层层召开动员大会、群众大会,对违法建筑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制定本辖区内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责任。全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形成“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各级各部门各工作组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的工作格局。

(二)做好宣传发动,掀起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热潮。全县动员大会后,各级各部门采取发放宣传单、出动宣传车等多种方式,对违法建筑整治工作进行宣传动员,掀起了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热潮。 2 和林镇、龙门镇、虎城镇等乡镇召开多次违法建筑整治工作专题会议、违法建筑业主会议,对整治工作进行宣传部署。县规划局共出动150人次、58车次赴县城和20多个乡镇进行规划法律法规及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宣传,共发放50000份宣传资料,接受咨询2000余人次。在梁平电视台、《梁平报》、《梁平手机报》开设“违法建筑整治”专栏,共播出电视新闻报道13条次,刊登文字稿件21篇、图片稿件8 幅。及时编写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简报,对整治工作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报道,已发出工作简报26期。做到了电视有画面、报纸有文章、宣传有图片、广播有声音,使集中整治活动家喻户晓,深入民心,形成了强大的舆论氛围。

(三)开展调查摸底,摸清全县违法建筑基本情况。4月底至6月底,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全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部署,落实专门人员,开展了辖区内违法建筑清理登记工作。县城违法建筑调查摸底和核实工作采用双管齐下、齐头并进的方式,由梁山街道办事处、双桂街道办事处、合兴镇主要领导牵头,抽调县规划、国土房管、城乡建设、市政园林(综合执法)等部门工作人员88名,成立三个调查组,按照“分片包干”的原则,对新城区、老城区和火车北站片区三个片区的违法建筑进行全方位摸底排查和核实。各乡镇违法建筑调查摸底由乡镇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成立专门调查组具体抓落实。为摸清全县违法建筑的真实情况,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发出三次违法建筑清理工作通知,督促各乡镇(街道)如实上报数据。针对前两次上报数据存在漏报、瞒报的现象,第三次清理登记工作采取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签署承诺书的方式,对如实上报数据进行承诺,提高了 3 上报数据的真实性。第一次全县违法建筑清理登记工作汇总数据为违法建筑总建筑面积213万平方米,第二次汇总数据为建筑面积266万平方米,第三次清理汇总数据为建筑面积313万平方米。

(四)有力开展巡查,遏制新增违法建筑。全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启动后,按照“严控增量、消化存量”的整治工作原则,为遏制新增违法建筑,在领导小组的指挥下,县纪委(监察局)、县规划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城乡建委、县综合执法局五个部门抽调精兵强将,组成违法建筑联合巡查组,实行县城街道普遍查、重点区域经常查、重点时段及时查的“三查”机制。自5月30日到7月4日,巡查组对全县33个乡镇(街道)违法建筑停工情况进行了巡查,发现大部分乡镇均有在建违法建筑施工情况,累计在建违法建筑面积41万平方米。巡查组及时对在建违法建筑下达停工通知,并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同时,建立了违法建筑巡查通报制度,采取正面表扬和反面曝光的方式,对辖区内违法建筑停工的乡镇进行了表扬,对违法建筑顶风建设的乡镇进行了通报。为有效停止违法建筑施工,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关于对在建违法建筑停止施工用电的函》,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由电力部门落实停电措施,对在建违法建筑停止施工用电。通过一系列举措,有效遏制了新的违法建筑的产生。

(五)落实属地管理,加大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工作力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积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大违法建筑整治及拆除工作力度。聚奎镇政府组织对规划区内建筑面积270平方米的违法建筑进行了拆除。屏锦镇政府牵头组织,规划局、国土房管局、综合执法局积极配合,共出动100余人对屏锦镇2处违法 4 建筑进行了强制拆除,共拆除违法建筑565平方米。通过强拆行动,对周边群众起到了“拆除一片、震慑一片”的效果,有效遏制了违法建筑的蔓延。

(六)拟定处置办法,推进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有序进行。按照县规划、国土房管、城乡建设、市政园林 (综合执法)等县级相关部门提出的违法建筑的处臵意见,初步拟定全县违法建筑处理办法,并在周例会上进行了三次讨论。该办法对全县违法建筑进行了界定和分类,对严重性质的违法建筑及一般性质的违法建筑提出了不同的处理意见,对在建违法建筑、竣工违法建筑、临时违法建筑提出了具体处臵原则和办法,明确了违法建筑的处罚标准、税费追收标准以及规划、国土、建设施工手续补办办法等内容,为全县违法建筑的处臵提供了依据,实现了违法建筑整治从初步阶段向纵深化的转变。

三、下一步工作重点

违法建筑整治行动与打非治违、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文明县城创建工作密切相关,应该是殊途同归,都是为了把我们的县城建设得更加美丽。我们不是孤军奋战,而是相互配合,共同推进。按照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总体安排,下一步将由县规划、国土房管、城乡建委、市政园林(综合执法)开展违法建筑核实、查证和认定工作,按照全县违法建筑处理办法,分门别类对违法建筑进行逐一处理。针对违法建筑核实及处理的复杂性,拟按照“试点示范,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的方式,选取一个镇作为试点镇,派出工作组入驻该镇,开展违法建筑核实、查证、认定和处理工作,发现具体问题,积累工作经验,推进整体工作。

四、存在的问题

(一)镇乡违法建筑顶风建设问题突出。自5月30日到7月4日,巡查组对33个乡镇(街道)进行了巡查,发现有23个乡镇均有在建违法建筑施工现象,部分乡镇经多次通报,仍顶风建设,对整治工作开展造成严重阻力。

(二)执法力量不够。按照全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总体部署,在完成乡镇违法建筑调查摸底工作后,将由县规划、国土房管、城乡建设、市政园林(综合执法)对乡镇违法建筑逐一进行核实、查证和认定工作。这四个部门的执法队员大多数抽调到了县城调查摸底及核实工作小组,造成乡镇违法建筑核实工作人员严重不足,不利于下步工作的推进。

(三)整治工作缺乏经费保障。县规划局、国土房管局等相关县级部门共抽调了9名工作人员到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综合组及整治组工作。为保障基本办公,配备了办公电脑、摄像机、照相机等基本办公用品,至今都没有资金支付。违法建筑的调查摸底、巡查、核实、查证和认定工作任务重、时间紧、涉及面广,也需要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才有利于整体工作的推进。

五、工作建议

(一)开展违法建筑整治行动,首先是要停止违法建设行为。此次整治的目的明确,就是规范规划区内的房地产开发行为。县城内的违法建筑一样也纳入清理和处理范围,因为现在不清理和处理,将来征地拆迁一样要做这个工作,现在做,可以遏制新的违法建筑产生。因此建议对违法建设屡叫不停的乡镇(街道),及时启动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度,进行督查督办,以便实现“在建违法建设先停 6 下来”的目标。

(二)建议成立违法建筑整治联合执法大队,抽调县规划、国土房管、城乡建委、市政园林(综合执法)、交通、水务等部门的执法队员成立联合执法大队,整合执法力量,对乡镇违法建筑整治工作进行指导,对县城违法建筑进行联合执法。

(三)建议县财政建立全县违法建筑整治专户,所追收的违法建筑罚款和税费全部缴入违法建筑整治专户,专户的资金按照财政的相关规定使用。由县财政拨付资金到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障必要的整治工作经费。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汇报
《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汇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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