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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在城市政府

发布时间:2020-03-03 22:23: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在城市政府

添加时间:[2010-07-21]

事件回放:2009年,武汉“楼高高”事件震惊全国。规划部门审批12层的楼房竟然建到了20层,违建了8层。经群众举报规划部门依法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和《建设工程批后管理整改通知书》,并约见其负责人谈话,该负责人口头承诺停止建房,但执法人员跟踪发现,该项目是白天停工,晚上继续建。不得已规划部门最后只好求助于江岸区政府,请其强行制止拆除,11月违建部分被强行拆除。

权威点评:违建楼被强拆一事被披露后,引起市民热议。有市民提出疑问:为何等到多建了8层才强拆,之前干什么去了?规划部门对违建的执法是“三步走”:⑴发现问题先制止(下达告知通知书)⑵然后责令整改⑶最后才是强拆。但是规划部门并没有强拆权力,只能走“前两步”,申请强拆,要得到政府批准。依据《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执行决定,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迁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迁等措施。现在建房技术发展很快,一周就可以盖3层。从申请强拆到获批需要的时间,肯定赶不上违法建设的速度。所以才有了上述事件中规划部门在当事人不执行决定会采取向江岸区政府申请强制拆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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