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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起拆除违法建筑案材料

发布时间:2020-03-03 10:39: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由一起拆除违法建筑案 引发的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思考

---王厚岭案的教训和启示

行政执法是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管理的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是实现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略,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随着我区依法行政工作的不断推进,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水平和行政执法能力与过去相比有了显著提高, 但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目前我区行政执法中还存在诸多问题,违法行政行为仍有发生, 违法行政行为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形象、降低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

本文选取了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一起拆除违法建筑案例来分析和探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从中吸取经验教训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案情】

2010年初,当事人王厚岭以河北鸿发公司名义,申请在茨榆坨市场建设羊绒批发大厅。茨榆坨镇政府与县市场服务中心就该项目书面请示县政府,由主管副县长批准同意。同年8月,经茨榆坨镇政府审核同意,王厚岭向住建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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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羊绒大厅的临时建筑申请书,住建局在《村镇临时建筑工程规划审批表》加盖村镇规划审批专用章,批准王厚岭临时建筑为砖混、二层、建筑面积2450平方米,在该审批表中政府审批意见栏内,县政府未签署意见。县住建局未向王厚岭发放《临时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1年4月,王厚岭在未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未取得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经规划审批机关现场放线和验线情况下,开工进行建设。

2011年5月24日,县政府召开由茨榆坨镇政府、行政执法局、公安局、卫生局等参加的会议,会议决定对王厚岭违法临时建筑予以拆除。当日下午茨榆坨镇政府、行政执法局等部门联合对王厚岭的建筑实施了强制拆除。

2011年12月,王厚岭以茨榆坨镇政府、行政执法局、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

一、要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二、赔偿损失人民币165万元。案件几经审理,市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做出终审判决。

【案件争议焦点】

1、王厚岭所建羊绒大厅是否取得合法审批手续。

2、拆除行为是否合法(具体审查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法律适用、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3、王厚岭地上物等损失是否应予赔偿,关于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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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证据认定。

【法院终审判决观点】

1、在实施拆除前,行政执法机关(茨榆坨镇政府、行政执法局)未履行立案、取证,拟处罚告知、限期改正、行政处罚等法定程序,行政行为违反法律关于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应确认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2、王厚岭在未取得临时建设用地和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工进行建设违反法律规定,对违法强拆给王厚岭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法院终审判决】

一、确认县行政执法局、茨榆坨镇政府拆除王厚岭所建羊绒大厅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赔偿王厚岭地上物等经济损失392343元; 【败诉原因分析】

程序违法是导致本案败诉的唯一原因。

在强制拆除王厚岭未经批准的临时建筑行政执法中,未经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规定的法定程序,直接实施了强制拆除,违反了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违法并就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教训和启示】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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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本案中,行政执法机关强制拆除王厚岭的违法建筑在实体上并无过错,仅因违反法定程序被判决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巨额损失。

从这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案中,我们应清醒认识到:

一、部分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对所从事执法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够,未能达到全面掌握与适用。

二、未尽日常监督检查职责,采取“风暴式”执法,在面对来自执法问责的情况下,无暇顾及执法程序等法律规定, 违法实施行政强制。

三、行政执法中程序性意识不强,重实体轻程序。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程序问题进一步严格了司法审查的标准,明确规定“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法院也应判决确认违法。

行政机关执法活动中,未能严格遵守立案、调查、告知、听证、时限、送达等法定程序要求,因程序违法而败诉。

四、部分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缺乏运用法律思维能力分析问题、研究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能力。就本案而,行政执法机关应该认识到程序违法及其所产生的相应后果。

五、从本案中最应吸取的教训就是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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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建议】

一、增强法治观念、转变传统的行政执法理念。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社会管理中突出矛盾问题,树立法治意识,依法履行职责,把好事实和程序关。

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从我区近两年的行政败诉案分析,不仅存在大量的程序违法导致败诉,而且在实体法律适用、证据收集、违法事实认定等都不同程序存在违法问题。这些暴露出我们部分执法人员业务不精、法律素养不足问题。

三、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行政首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意识和素养培养的过程,更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区政府制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从实际运行效果来看不理想,区政府所属部门2015年和2016年上半年负责人几乎未出庭参加诉讼。就本案而言,从2011年到2015年,历经县、市、省法院5次审判,10次开庭,被告各机关单位负责人均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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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考核机制落实,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在行政执法中存在消极执法、选择性执法、互相推诿、怠于协调等问题,导致行政管理效率低下。行政应诉过程中消极应诉,仅由一般工作人员或律师出庭,往往造成事实陈述不清等。因此,应加强考核机制,加大对行政执法的考核和监督,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过错和行政应诉过错的责任追究,做到权责一致,有责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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