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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3:39:19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道县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情况汇报

道县2008年度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情况汇报

道县畜牧水产局

(2009年2月23日)

能繁母猪保险是推进我县牲猪生产稳步发展的一項新政策,它的落实与推行不但增强我县广大养猪户抵御风险的能力,而且能充分地调动农民养猪的积极性,促进我县畜牧业生产能在一个良好的轨道上稳步、快速地发展。2008年,我局在能繁母猪保险这一方面做了以下工作:

一、充分认识、高度重视能繁母猪保险

能繁母猪保险政策一出台,我局党组立即对这一新的惠农政策的意义进行了深刻的领会,并把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列入本局的重要工作之列。确定了一名副局长专管,负责与保险公司领导协调能繁母猪保险相关工作。安排部署了八个基层防疫站的防疫员与保险公司人员进行配合。以确保两个部门之间就该项工作相互依存、亲密协作;使工作不分散、不脱节。

二、大力支持,通力配合保险公司搞好能繁母猪的保险工作

一是加大对政策的宣传。我局现有两百多位工作人员常年活跃在养猪第一线,正竭诚为养猪户服务,只有他们对养猪户的情况十分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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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把政策有的放矢直接向养猪户宣传,使养猪户能快速、准确理解国家的这一政策,能促进养猪户积极、主动参保。宣传发动的效果十分显著。

二是准确提供能繁母猪数量。我局在实施能繁母猪补贴时,对母猪数量掌握得十分准确。补贴工作做到了应补尽补。对能入保的母猪也不落一头地向保险公司提供了资料。同时,我们还向养殖户强调,凡不同意入保、不进行免疫的母猪不给予补贴。因此,2008年我县能繁母猪参保66833头,入保率达百分之百。

三是代收代缴保费。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为方便养殖户给能繁母猪入保,我局工作人员在发放能繁母猪补贴款时不怕麻烦、不畏辛苦,帮助保险公司代收了养猪户应交的保费每头12元,并及时交付给保险公司。使能繁母猪入保做到了简便、快捷、准确、全面。

四是严格出具死亡诊断证明。对因病、因灾死亡的每一头能繁母猪,责任区内我局的防疫员总是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认真仔细地对死亡母猪进行死因分析并作出结论,提供给保险公司理赔员作赔付依据。同时把结论上报县动物疫病防控中心备案。同时指导、监督畜主对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控制疫病扩散,降低能繁母猪死亡风险。

三、突出重点,狠抓疫病防控

近几年来,牲猪疫病暴发十分严重,给我县动物防疫工作带来了严峻挑战。牲猪因病死亡的风险有扩大之趋势。因此,我们依然把牲猪的疫病防控放在畜牧业工作的首位。责成防疫员对全县每一头能繁母猪都进行了强制性的免疫注射,并作好免疫台帐。2008年免疫注射能繁母猪66833头,注射率100%,耳标佩带100%。

四、能繁母猪保险产生的成效

一是风险共担,降低了因死母猪造成的经济损失。特别是对一些养殖户和一些防疫经验不足的养殖户,出了险能够得到及时补偿,有利于稳定经营。二是调动了农民养殖的积极性,促进了规模化养殖,促进了生猪生产。三是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民的关怀。我们紧密配合人保公司,无论是大灾还是平时,查勘理赔不畏山高路远,不分白天黑夜,把赔款送到养殖户手中,用辛勤的汗水赢得了农民群众对我们的信任,使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五、几点建议

一是能繁母猪赔付标准能否提高。据测算,培育出一头良种能繁母猪成本达8000元,1000元的保险金额少了点。二是搞好防疫是减少赔付压力的根本,但我局防疫经费严重不足,保险公司能否注入一定的动物疫病防控专项资金。

推荐第2篇:民勤县能繁母猪、奶牛保险情况汇报

民勤县2011年度上半年开展

能繁母猪、奶牛保险工作情况的汇报

根据省财政厅、省农牧厅《关于做好2011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甘财农〔2010〕166号)和《甘肃省关于开展2011年能繁母猪保险及防疫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甘人保财险发〔2010〕456号)精神,我县按照市农牧局的安排制定了有关实施方案,并就能繁母猪、奶牛保险范围、对象等政策进行广泛宣传,对广大养殖户进行积极动员、做到能繁母猪专标专用。圆满完成了能繁母猪、奶牛保险工作。

一、能繁母猪保险情况

参保母猪2150头。每头母猪参保标准6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30元,省财政补贴15%、9元,市县财政补贴15%、9元,养殖户自筹20%、12元。参保金额共计12.9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6.45万元,省财政补贴1.935万元,县财政补贴1.935万元,养殖户自筹2.58万元。

二、奶牛保险情况

参保奶牛944头,每头奶牛参保金额1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0%、54元,省财政补贴30%、54元,市县财政补贴20%、36元,养殖户自筹20%、36元,共参保金额16.992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976万元,省财政补贴5.0976,县财政补贴

3.3984万元,养殖户自筹3.3984万元。

三、工作措施

(一)能繁母猪、奶牛保险宣传

按照畜牧兽医局的安排,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认真组织防疫员进行保险业务培训,督促其做好保险前期的宣传发动工作,对保险公司的性质和职能,保险公司如何依托畜牧部门做好母猪保险工作,保险范围及受损农户享受理赔情况,国家对能繁母猪保险的补贴政策和投保的好处以及当前动物疫病可能给养猪业带来的巨大风险,保险及理赔工作流程等进行了宣传。使母猪养殖户对保险有全新的认识。

(二)能繁母猪建档登记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认真组织防疫员对所辖范围内存栏能繁母猪重新建档登记,确保应保母猪挂标率达100%,特别是规模养殖场(户)防疫标识要挂标到位,保证登记的数据真实可靠,严禁防疫标识存放在养殖户手中。

(三)能繁母猪、奶牛保单签订

按照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防疫员认真做好与养殖户的保单签订。保单签订要求工整无误,确保应保尽保,并按规定的时间统一汇总。各站应要求防疫员对投保能繁母猪严格把关,准确核实投保数量和登记的防疫标识,确保投保对象与实际养殖情况相符。严禁规模场(户)在入保时母猪、奶牛不挂标,并将手中存放的防疫标识登记保单,待母猪死亡时再挂标,骗取母猪死亡赔偿款。

(四)保单审核上报

乡镇保单登记数据经乡镇站审查核实确认后按要求统一上报,审核主要内容为:翻阅防疫台账和统计表,核对养殖数量和

投保数量,检查各村或户是否做到应保全保;保单的证件号码、耳标号码与被保险人和猪是否一致;投保人是否签字或盖章。

(五)能繁母猪、奶牛保费收取

各乡镇须按国家规定的每头参保母猪12元、每头参保头奶牛36元的标准收取保费。不得搭车或加价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六)保险理赔协查员

每乡镇推荐一名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的人员,经县局确认推荐作为协保员协助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开展现场查勘理赔工作。

(七)母猪死亡控制奖励

根据参保数量,全年能繁母猪死亡率低于1.8%(含1.8%)、

2.4%(含2.4%)、3%(含3%),分别给予该乡镇保费总额5%、3%、1%的费用奖励。对因防疫工作不力和防疫效果不确实造成重大动物疫病发生,而使母猪死亡率超过3%标准的,将追究站长和相关防疫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四、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是群众对能繁母猪及奶牛的参保意识不强,积极性不高,需加大宣传力度,让群众认识到母畜保险是党的支农惠农政策。二是由于能繁母猪补贴及保险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面广量大,建议上级财政在以后年度及早足额拨付补贴资金,使保险工作顺利进行,减少工作量。三是从2010年开始能繁母猪每头每年100元的补贴停止发放,广大养猪户入保积极性大幅减弱。四是保险理赔政策宣传力度不足,不够明晰,应当进一步采取措施,宣传能繁母猪、奶牛保险理赔政策,减少理赔工作中引发的群众矛盾。

能繁母猪、奶牛保险业务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民勤中心支公司办理。畜牧局安排各乡镇畜牧站统计入保的数量,深入村社农户,广泛宣传、积极动员,确保保险业务落到实处。

民勤县财政局民勤县畜牧兽医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推荐第3篇:能繁母猪养殖保险会议领导讲话

同志们: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今天召开全市政策性能繁母猪养殖保险工作会议。召开这次会议的主要目的是学习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政策的有关精神,安排部署全市政策性能繁母猪养殖保险工作。为把这项工作抓好抓落实,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今年以来,猪肉价格持续上涨,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近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应对猪肉价格上涨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和《能繁母猪保险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决定从年开始,国家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有繁殖能力的母猪建立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保险制度,增强饲养户抵御重大病害、自然灾害等风险的能力,加快建立健全生猪产业发展长效机制。由此可见,开展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对落实中央支农惠农政策、促进农业稳步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农村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开展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是国家关注国计民生的具体体现。针对今年以来生猪供需矛盾突出,猪肉价格持续上涨的形势,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调控猪肉市场,建立补贴资金,解决猪肉价格上涨带来的民生问题,促进生猪生产。开展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正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具体措施,可以更加直接有效地帮助落实好“三农”政策,它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是亲民、富民、惠民、助民、爱民的具体体现。

其次,开展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有利于构建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中央、省财政拿钱,对能繁母猪养殖保险进行补贴,降低生猪养殖户的经营风险,调动广大农民生猪养殖的积极性。同时,也能够促进生猪养殖防疫工作,稳定母猪养殖,推动生猪养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是一种长效机制。今后能繁母猪的政策性补贴可能终止,但能繁母猪养殖保险作为转嫁养殖户风险的办法,从机制上保障了能繁母猪生产的稳定,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和生命力。

第三,开展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是增强农业、农村和农民抵御自然灾害风险和应对重特大意外事故能力的重要措施。国家财政补贴性质的能繁母猪养殖保险,将促进重大动物防疫体系的建立健全,增强农民对重大动物疫病的防疫意识,有利于构建新型的农业产业保障体系,解决因自然灾害和疫情给农民生产、生活造成的损失,促进农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增强农业、农村和农民抵御自然灾害风险和应对重特大意外事故能力。同时,建立财政金融支持机制,对农业保险予以财政支持,调动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和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改政府直接补贴为间接扶持,加快建立农业保险的财政金融支持机制有着重要意义。

二、强化措施,积极推进,切实做好能繁母猪养殖保险工作

我市是生猪养殖大市,年全市猪肉产量2.36万吨,猪年末存栏23.44万头,能繁母猪2.75万头,占全市总量的12.1%。省政府对市生猪生产和能繁母猪保险、疫病防治工作非常关心和支持,把区作为第一批6个能繁母猪保险试点县(区)之一。试点工作在区政府的领导、组织和各乡镇政府的推动下,经过保险、畜牧等部门的共同努力,圆满完成了试点工作任务,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增强了广大养殖户大力发展生猪养殖的信心。

㈠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繁母猪养殖保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是通过财政支持,调动保险公司承保和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改政府直接补贴为间接扶持的一次有益尝试,根据《财政部能繁母猪养殖保险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开展这项工作必须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人保公司、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各负责5个乡镇的能繁母猪养殖保险工作。因此,各级政府是能繁母猪养殖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和推动工作。人保公司和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是养殖保险工作的实施主体,畜牧部门是主要配合单位,负责政策性能繁母猪养殖保险具体推动、入保、有关人员选聘、死亡母猪鉴定、理赔等工作。各地要认真组织,加强协调,确保全市能繁母猪全部参保,最大限度地保护养殖户的利益,促进生猪养殖产业健康发展。

㈡级负责,快速推进。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面对千家万户,工作量大,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各乡镇办事处要充分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把这项工作做深、做细。能繁母猪养殖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应保尽保,明细到户,集中投保(以村为单位),确保质量,加快进程。凡饲养8个月以上4周岁以下(不含4周岁)的能繁母猪为保险标的。能繁母猪存栏量为30头以上的可单独投保;未达到上述规模的,以村为单位组织统一投保。在办理保险过程中,市畜牧部门和各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提供当地规模以上养殖户明细清单;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养殖场及分散养殖户养殖数量明细清单。保险公司对户核实,集中出具保险单,并负责向养殖户履行说明义务,严格按照条款和保险方案向投保养殖户说明保障范围、理赔处理及被保险人义务等条款内容,会同畜牧部门做好防疫工作。

㈢加强宣传,落实政策。各级各部门要多形式、多途径地加强政策宣传,让广大养殖户了解建立能繁母猪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保险制度,对增强饲养户抵御风险能力,加快建立健全生猪产业发展长效机制的意义和作用。畜牧部门和保险公司要做好有关政策和知识的宣传,可以采取流动宣传栏、保险畜牧知识讲座、印发《致生猪养殖户的一封信》、《能繁母猪保险宣传折页》等形式,把国家能母猪保险政策和条款、责任、义务、防疫、出险后如何索赔以及保险服务承诺等向广大生猪养殖户进行宣传,让惠农政策家喻户晓,增强生猪养殖小区、养殖场和养殖户自愿投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圆满完成能繁母猪养殖保险工作任务

能繁母猪保险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从当前形势来看,我市能繁母猪保险的任务大、责任重、时间紧。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能繁母猪养殖保险工作在全市顺利进行。

第一,要加强领导。成立由市政府牵头,市财政局、市畜牧局、保险公司负责人为成员的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领导小组,组织推动和指导全市政策性能繁母猪养殖保险业务的开展,研究协调解决能繁母猪保险的重要政策问题。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确保能繁母猪养殖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要密切配合。保险监管部门负责保险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加强对经办保险机构经营管理的指导力度,确保经营数据真实、费用控制合理、资金流向明晰、理赔快速便捷。对市场上可能出现的损害养殖户利益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切实保护养殖户利益,确保中央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保险服务工作,切实做到“三落实”、“五统一”,即:落实工作专班、落实专门人员、落实业务设备;做到统一承保标准、统一条款费率、统一保险金额、统一服务流程、统一管理办法。各经办保险机构要在3年内配置能繁母猪的耳标识别器具,与畜牧兽医部门建立能繁母猪信息共享机制,原则上由承保保险公司在每个乡镇的防检监督员或防疫员中聘用1位协保员,并适当支付劳务报酬。对市级畜牧兽医部门开展保险的组织、宣传、协调工作,承担保险公司应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能繁母猪的防灾、防疫工作。加强对理赔服务的管理,做到快速勘察、快速定损和优先理赔,确保养殖户在5个工作日内拿到理赔款项,及早恢复生产。

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拨付与监督,要按照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规范资金筹集、拨付、管理和结帐工作;按保险工作进度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保费资金的理赔和管理过程进行财政监督。

畜牧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负责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协调组织及防疫与技术鉴定工作。各乡镇办畜牧兽医服务中心要积极加强与财政、保险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大疫情监测,建立疫情报告制度,负责向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辖区内防疫、免疫接种预防、灾害疾病死亡情况等相关信息;协助各级保险经办机构对能繁母猪进行承保前的鉴定、统一标识工作,对参保能繁母猪的防疫、疾病治疗、理赔查勘定损工作给予积极的配合,防止骗赔、诈赔等道德风险的发生。

第三,要强化服务。保险公司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力以赴做好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工作,为广大养殖户提供优质的承保、理赔服务。要对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实行独立建帐,独立核算,规范各项费用列支,准确反映经营成本。要建立专门的能繁母猪保险报案登记制度,成立由保险部门和畜牧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负责能繁母猪保险的报案受理、现场查勘、赔案理算和赔付兑现工作。保险公司要进一步加强与畜牧兽医部门的合作,建立利益联动和考核机制,最大限度地把可能发生的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分散能繁母猪保险的巨灾风险。在发生保险责任内事故损失时,保险公司和畜牧部门要按照“迅速、及时、准确、合理”的理赔原则,应及时到现场查勘、赔付,遇到大面积疫情理赔时,向参加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的农户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赔款。

同志们,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是一项艰巨而光荣的任务。希望大家克服困难,密切配合,扎实工作,确保我市能繁母猪养殖保险工作在10月底以前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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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4篇: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金[2007]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从2007年开始,国家支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能繁母猪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保险制度。我部将根据地区间财力差异,对能繁母猪保险业务给予适当保费补贴。为做好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的各项工作,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2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支持解决“三农”问题,调动广大养猪户的积极性,保护能繁母猪的生产能力,进一步稳定生猪市场供应,建立有利于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保障人民生活,国家支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是指,财政部对省级财政部门组织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能繁母猪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的养猪户提供直接补贴。

第三条 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广泛参与、协同推进的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财政部、省级及省级以下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通过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积极宣传、推动和落实能繁母猪保险业务的开展,保护养猪户的积极性,促进生猪生产。

市场运作是指能繁母猪保险业务以经办机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在充分调动经办机构积极性的同时,重视经营风险并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办法和措施。

广泛参与是指财政部、地方财政部门、农业部门、经办机构、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等有关各方要共同努力,促使符合条件的养猪户积极投保,将符合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纳入保险范围。

协同推进是指保费补贴政策要同其他支农惠农政策和农业信贷政策有机结合、协同推进,以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切实取得成效。

3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四条 财政部提供保费补贴的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其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重大病害包括:败血症、蓝舌病、痒病、猪瘟、猪肺炎、猪丹毒、蓝耳病、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口蹄疫及其免疫副反应;自然灾害包括: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地震、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冰雹;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保险责任,由此增加的保费,可由地方财政部门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因人为管理不善、故意或过失行为,以及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所造成的能繁母猪死亡,不享受财政部提供的保费补贴。

第五条 财政部提供保费补贴的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其保险金额按照能繁母猪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并且不超过能繁母猪的市场价格。经办机构应以此为基础,测算保险费率。 第六条 投保养猪户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繁母猪存栏量为30头以上;未达到此规模的,要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或以村、乡为单位,以统保方式参加保险。 (二)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第七条 财政部提供保费补贴的地区为:

(一)中部地区10省,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海南;

(二)西部地区12省(区、市),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

(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中央直属的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和海南省农垦总局。

第八条 东部地区9省(市),包括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能繁母猪保险业务的保费由地方财政部门和养猪户共同承担,地方财政部门的补贴比例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九条 财政部提供保费补贴的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其补贴标准为: 对于中西部地区,在地方财政部门补贴30%保费的基础上,财政部补贴50%保费,养猪户承担20%保费。

对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中央直属的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和海南省农垦总局,由财政部补贴80%的保费,养猪户承担20%的保费。 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地方财政部门可以适当提高保费补贴比例,也可动员龙头企业为养猪户承担部分保费。

投保养猪户根据应该承担的比例直接缴纳保费。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地财政状况、能繁母猪饲养情况和养猪户承受能力,制定具体的保费补贴方案、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和相关推动措施,切实落实有关各方责任,扩大能繁母猪保险的覆盖面,认真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等各项工作,并将上述事项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会同经办机构,制定能繁母猪保险的具体保险条款、赔付责任承担办法等事项,并报财政部备案。保单上应载明财政部、地方财政部门、养猪户、龙头企业等有关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

4第三章 资金预算编制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年度中央财政预算。地方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

应由地方财政部门预算安排,并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设立专门科目管理保费补贴资金。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能繁母猪的投保数量、保险费率、保险金额和保费补贴比例,测算财政部、地方财政部门各自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编制保费补贴年度计划,于每年9月底以前向财政部提出下年度预算申请,财政部审核后安排下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 财政部于每年4月初以前下达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随时掌握保费补贴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年度执行中,如因投保数量超过预计数而出现保费补贴资金不足时,省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安排补足(包括财政部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部分),并在下年度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弥补。

第十七条 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安排的保费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当年如有结余,抵减下年度预算。

第十八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中央直属的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和海南省农垦总局的保费补贴资金,按现行预算管理体制拨付。

5第四章 资金预算执行及监控管理

第十九条 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地方财政部门的主管保费补贴机构负责代编资金支付用款计划,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向同级财政国库部门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

(一)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支付管理执行如下规定: 1.保费补贴资金列省本级预算的,由省级财政国库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经办机构。 2.保费补贴资金列市县预算的,由省级财政国库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市县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再由市县财政国库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经办机构。 (二)市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支付管理执行如下规定: 1.保费补贴资金列市本级预算的,由市级财政国库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经办机构。 2.保费补贴资金列县级预算的,由市级财政国库部门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再由县级财政国库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经办机构。

(三)县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国库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经办机构。

第二十条 尚未开设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的地方,应当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23号)关于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的有关要求,办理账户开设和信息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按照本通知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于每年1月底以前将本级承担的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到下级财政部门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或经办机构。财政部于每年2月10日以前参照上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将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在确认地方财政部门承担的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全部到位以后,财政部根据本年度下达的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和年初预拨保费补贴资金情况,将财政部承担的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足额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 地方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的保费补贴资金后,应按照本通知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省级财政部门须将拨付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文件和收到财政部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后的预算分解文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保费补贴年度计划中应承担的比例,提前向经办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年终据实结算,不得拖欠。保费补贴资金不足时,省级财政部门须及时安排拨付;保费补贴资金结余时,经办机构须全部上缴地方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对上年度的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结算,编制保费补贴资金年度决算。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通过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对保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监控。省、市、县财政国库部门签发财政直接支付指令需载明的信息,以及向财政部反馈的动态监控信息,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7〕5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6第五章 机构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提供保费补贴的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其经办机构要通过招标确定,招标要主要体现保险服务水平,避免恶性价格竞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确定的经办机构名称、法人代表、收款的银行账号、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报告财政部。第二十七条财政部提供保费补贴的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其经办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得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二)具备两年或两年以上相关业务经验;

(三)机构网络健全,能够深入农村基层开展业务;(四)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能够承受相关经营风险。

第二十八条 经办机构可以采取自营、为地方政府代办、与地方政府联办等模式开展业务,具体模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确定。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府部门应对经办机构的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采取以险养险、费用补贴等多种措施,支持经办机构开展业务。第三十条经办机构应不断加强业务宣传和人才培训,认真向养猪户介绍有关保险知识,明确告知保险责任范围,不断提高业务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十一条 经办机构要对投保能繁母猪严格把关,准确核实投保数量和体貌特征。凡投保能繁母猪,须打上统一标识,并以此为投保依据,切实防范道德风险。 7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编制保费补贴资金季度使用情况表及季度财务报告,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上报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省级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就上年度业务开展情况向财政部做出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投保数量、投保率、风险状况、经营结果等。 对于保费补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省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将定期对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并作为调整下年度保费补贴额度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采取有力措施推动能繁母猪保险业务的开展,使能繁母猪的投保率达到100%。地方财政部门要将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财政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保证能繁母猪的投保率。

第三十五条 对于地方财政部门、经办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财政部将责令其改正,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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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吉林省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2013)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投保单及其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母猪”):

(一)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二)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

(三)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以上(含);

(四)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五)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六)猪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猪只必须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七)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符合投保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

1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母猪直接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电、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地震、冻灾;

(三)山体滑坡、泥石流;

(四)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三条第

(五)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在保险责任期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母猪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水污染、大气污染、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二)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

2 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三)被盗、走失、饥饿、中暑、他人投毒、中毒;

(四)政府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管理不善或故意行为;

(六)添加饲料添加剂造成保险母猪机体损伤;

(七)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

(八)饲养设施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事故及圈舍质量问题;

(九)在疾病观察期内保险母猪因保险责任中常见疫病死亡。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保险母猪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费率及保险费

第七条 每头保险母猪的保险金额为1000元。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期间

第八条 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生效之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九条 本保险设疾病观察期15天,自保险单生效之日零时起至第十五日二十四时止。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母猪,免除观察期。

3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第十二条 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付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款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付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

4 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饲养管理的规定,搞好饲养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防灾工作。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饲养地址、饲养条件变更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重

5 要事项发生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大时,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对因未立即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认定事故原因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因未立即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正本、损失清单、耳号标识、防疫记录、治疗记录、乡(镇)级以上畜牧部门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因疾病死亡由畜牧部门出具的无害化处理证明,或县级以上气象、消防部门出具的灾害证明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拒不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保险人有权根据自己查明的损失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受损标的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相应扣减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母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

7 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发生第三条列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

(二)发生第四条列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每头母猪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三)若保险母猪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则上述

(一)及

(二)计算公式中的每头保险金额按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母猪每头保险金额计算;若保险母猪每头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则上述

(一)及

(二)计算公式中的每头保险金额按市场价格计算。

(四)如能繁母猪投保数量低于实际存栏数量的,保险人按照投保数量与实际存栏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六条 部分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

8 本保险合同承保的母猪数量及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同时由保险人作批单更改生效。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争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本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三十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母猪中途部分或全部出售、转让或调离约定的饲养地点,该部分或全部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十二条 保险母猪发生全部死亡,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9 第三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二)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三)雷电: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四)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五)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

(六)风灾: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七)冰雹: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是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八)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

(九)冻灾:指因遇到0℃以下或长期持续在0℃以下的

10 温度,引起动物丧失一切生理活力,造成死亡的现象。

(十)山体滑坡: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一)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三)能繁母猪:指具有繁殖能力的母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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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自治县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29号)和《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负铜仁地区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铜署办发„2011‟186号)精神,通过国家财政保费补贴,开展能繁母猪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保险,增强能繁母猪养殖户抵御重大病害、自然灾害等风险的能力,建立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养猪业持续健康发展和稳定猪肉市场供应,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印江自治县能繁母猪的保险工作由县人保财险公司、财政、畜牧部门组织实施;能繁母猪保险业务采取由县人保财险公司为主承办,财政和畜牧等部门协同配合的模式。即人保财险公司具体承担能繁母猪保险业务,负责受理能繁母猪入保、定损和理赔,收取、管理、使用保费,独立承担风险和享有收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畜牧部门负责做好能繁母猪承保前的各项技术工作,完成免疫和专标的申请与戴标,协助做好入保、定损、理赔等工作。为确保能繁母猪保险工作顺利实施,建立以联系农口的县政府办副主任为召集人,保险、财政和畜牧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联席会制度,负责制定《印江自治县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落实配套资金,组织协调全县能繁母猪保险技术服务,指导督促各乡镇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为切实落实本方

- 1的能繁母猪需通过隔离观察确认无疫病、并补种防疫针后方可参加保险。

(三)能繁母猪存栏量10头(含)以上,未达到此规模的,要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或以村、乡为单位,以统保方式参加保险。

(四)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五)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六)能繁母猪经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疾病,营养状况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五、投保程序

(一)能繁母猪存栏数调查统计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畜牧兽医站、财政(统计)部门具体实施,建立健全能繁母猪保险的基础台账。

能繁母猪基础台帐记载养殖户投保能繁母猪的数量,能繁母猪保险专用耳标号,免疫疫苗及时间、免疫人员、从业者身份证号码,一折通号码等。调查报表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同时报送各县财政局、农牧科技局、人保财险县支公司,由县相应部门备案上报数据到地区对应部门,地区财政局审核相关数据后汇总上报,争取配套财政补贴。各乡(镇)分管领导、畜牧兽医站和财政(统计)部门负责人须在调查统计汇总报表上签字,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二)佩戴能繁母猪专用耳标

- 3保,做到“耳标号、保险标的和保险凭证”三者一一对应。

4、佩戴专标时,一要注意核实能繁母猪的畜龄,只有8-48个月龄的能繁母猪才能佩戴专标。二是妥善保管损坏的专用耳标,由各县(市、特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统一回收并汇同保险公司集中销毁。

5、专标管理。乡镇畜牧兽医站指定专人或协保员负责专标的保管、发放,认真做好发放台帐。每月与防疫人员核对领用数量、使用数量和库存数量。对丢失、损坏的专标要进行统计并及时上报县畜牧兽医部门备案。

以上的操作程序如有不完善的,参照《能繁母猪专用耳标及档案操作规范(试行)》执行。

(三)保费收缴与管理

能繁母猪每头保险金额为1000元,保费为每头60元。保费中:80%由财政补贴,20%应由能繁母猪饲养人自行申请缴纳的部分也由县财政全额补贴代缴。财政保费补贴由人保财险县支公司直接与县财政局结算。需地级以上财政配套部分,由县级财政按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先支付保费补贴资金,地区财政局再根据县级财政上报的相关材料审核后,据实配套并拨付资金。地县财政部门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四)人保财险县支公司在收到县财政局拨付的县级财政保费补贴后,应按照《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户自缴保费“见费出单”的实施意见》要求,及时见费出单,对交费能繁母猪及时起保。

(五)保险期限的确定。以规模场、村或专业合作组织(投保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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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或发生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的;

2、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能繁母猪死亡。

七、出险与理赔

(一)现场勘查

发现保险母猪出险后,能繁母猪饲养农户应在24小时内通过95518报案平台向保险人报案,由人保财险公司安排查勘员到达现场查勘。查勘人员由职业道德素养好、具备相应业务技术水平并经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和人保财险公司考核合格并授予委托书的县、乡、村三级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组成。对个别因距离远的由人保财险公司直接委托乡镇协保员在24小时内到达出险现场办理下列事项:一是核定死亡母猪是否在承保清单上,是否配带专用耳标;二是拍摄保险母猪出险现场照片。包括能同时反映能繁母猪饲养农户本人及房屋、母猪圈舍的照片、能反映死亡母猪生理特征的照片、能反映死亡母猪身份识别码的照片各一张;三是调查能繁母猪的死亡原因,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由能繁母猪饲养农户在证明材料上签字;四是回收保险母猪的专用标识;五是制作现场勘查记录,并由现场勘查人员签字。在人保财险公司查勘员或委托的乡镇相关人员来进行查验和照相之前,养猪户不得擅自将死亡母猪进行处理,凡查勘现场时未看到死亡母猪的,一律拒赔。严禁养殖户私自出售或转卖,如私自出售或转卖的,将不予理赔。各受托乡镇相关人员要加强职业责任感,严禁以无报有、以少报多现

- 7保的能繁母猪在此期间内发生死亡的。

6、能繁母猪饲养农户未在规定时限内报案的。

7、其它应该由能繁母猪饲养农户承担责任的。

(二)因委托的乡镇相关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对死亡的保险母猪不负赔偿责任,相应责任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1、委托的乡镇相关人员接到报案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出险现场,导致现场破坏而无法取得第一死亡现场勘查照片的。

2、现场勘查照片模糊不清,不能正确反映死亡母猪生理特征或身份识别标识的。

3、索赔时用非第一死亡现场照片、雷同照片、电脑合成照片等替代第一死亡现场勘查照片的。

4、乡(镇)农技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未及时对身份识别标识损毁、脱落的的保险母猪进行补标,或补标后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备案,从而造成出险母猪无身份识别标识或身份识别标识与投保档案不符的。

5、接到能繁母猪饲养农户报案后,乡(镇)畜牧兽医站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保险人报案的。

6、其它应该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责任的。

九、各部门的协作职责

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繁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密切协作。

- 9兽医部门等服务机构出具事故发生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鉴定证明所产生的费用。

(二)工作费用支付对象、支付方式和支付凭据

工作费用只能支付给县、乡两级畜牧兽医服务机构,县、乡两级畜牧兽医服务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分配工作费用。人保财险公司在支付工作费用时,采用转账支付方式,并应由县、乡两级畜牧兽医服务机构出具加盖税务监制章的有效发票或非税收入正式收据(不含往来结算收据),在支付养殖业保险金赔案鉴定费用时还应取得由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死亡原因鉴定书。

(三)工作费用的列支科目和标准

1、展业费用

人保财险公司将展业费用在“业务及管理费-其他-能繁母猪保险”或“承保费用-其他-能繁母猪保险”科目中据实列支。具体标准为:按3元/头的标准提取。

2、赔案鉴定费用

人保财险公司应将赔案鉴定费用在“赔付支出-直接理赔-鉴定费用(可损失检验费)-能繁母猪保险”科目中据实列支具体标准为:按40元/头的标准支付赔案鉴定费。

上述支付给具体负责收取养殖户保费、登记造册养殖户清单、理赔鉴定等工作的乡镇、村服务机构或人员的工作费,不应少于能繁母猪保险工作费用的80%。

十一、建立防灾减灾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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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都匀市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小结

以商业保险为平台,技术服务为支撑,财政扶持为重点,标准化生猪养殖为抓手,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业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完善生猪产业风险防范机制,使符合条件的能繁母猪应保尽保,降低能繁母猪养殖风险,保障生猪养殖持续稳定发展。都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依照都匀市人保财险支公司和市农村工作局联合制定《2013年都匀市能繁母猪承保整体实施方案》,协助都匀市人保财险支公司实施我市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现将我市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措施

1.结合当前我市无能繁母猪专用耳标现状,我市启用专项登记猪耳标实施能繁母猪保险,协助市人保财险支公司对保险母猪品种在本地饲养一年以上的;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48月龄以下(不含);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以上(含)组织参保。 2.指导乡镇畜牧兽医站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宣传工作,做好能繁母猪建档登记和戴标。

3.能繁母猪参保收取12元的保费,乡镇畜牧兽医站配合保险公司对死亡母猪进行现场查勘、判断死亡原因,出具死亡鉴定报告,指导畜主对死亡母猪的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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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能繁母猪参保情况

经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和乡镇畜牧兽医站大力宣传,我市符合保险要求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有两个已将符合保险要求的能繁母猪全数投保,黔昌畜牧发展有限公司投保能繁母猪2100头,高山养殖公司投保191头,均佩戴专项登记耳标识,完成各类保险手续。有王德银猪场、龚高红猪场等5家养猪场能分母猪保险工作正在启动中。

截至目前,共计完成能繁母猪保险2291头,协助完成理赔64头。

三、存在问题

1.部分生猪养殖场未对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有积极认识,存在艺高人胆大的侥幸心理,误认为没有投保的必要。

2.部分生猪养殖场由于能繁母猪存栏较少,想投保但又达不到方案规定的投保要求。

3.今年上半年受气候突变等因素影响,能繁母猪死亡率较去年同期略又增加。

都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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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繁母猪保险查勘流程及细则

公司查勘人员要做到100%第一现场查勘,赶赴现场后认真核对死亡标的体征、耳标、畜龄、死亡原因等重要信息,养殖大户要核实承保数量和实际存栏数量,拍摄能够反映死亡标的全貌、标识、体征等基本特征的查勘照片。查勘报告应详细叙述标的诊疗过程、死亡症状、损失原因以及损失情况等基本信息。理赔人员要严格核实死亡证明和防疫证明,做好留样取证工作,严密防止重复索赔。

加强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落实和推广。坚持对死亡标的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的具体方法:如对标的全身淋浇消毒水、淋上汽油焚烧后,撒石灰深埋处理等。

加强群众监督。对于养殖大户可以试行查勘定损结果予以公示的办法,接受群众监督,让惠民政策在阳光下运行。随时受理群众举报,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凡发现弄虚作假,一律给予拒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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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繁母猪死亡报告

村名:

畜主:

档案号: 免疫证号:

耳标号码: 死亡时间: 临床症状:

诊疗记录:

病理特征:

诊断结果:

诊疗人签字:

已对死猪进行无公害化处理

监督人:(签字):

(注:诊疗记录栏应填写诊疗人员、疑似病种、用药情况及疗效等)

推荐第10篇:商水县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工作方案修整

商水县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惠农政策,加快我县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进程,为我县养殖专业户提供快捷、高效、全面的服务,促进我县养殖业快速稳健发展,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财政部《关于2013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河南省2013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商水县商政〔2014〕8号文件精神和省畜牧局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政府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财政、畜牧、保险公司和开办保险的乡镇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协同推动,共同做好能繁母猪保险以及育肥猪保险工作,促进我市畜牧业稳健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二、组织领导

县畜牧局与县中华保险公司联合组成养殖业保险领导小组,负责对养殖保险工作推动、监督、指导。

组 长:陈新民(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王玉斌(局长、党组副书记)

杜继华(县中华保险公司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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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 强(副主任科员、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

组员:邵淑洁(兽医股股长)

李永前(县中华保险公司副经理、农险专干)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站长

三、保险内容

(一)保险范围

所有养殖厂(户)养殖的能繁母猪及育肥猪

(二)保险责任

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责任为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所引致的育肥猪直接死亡。

因人为管理不善、故意或过失行为,以及违反动物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所造成的能繁母猪、育肥猪死亡,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每次事故免赔额为核定损失金额的10%。

(三)保险金额、费率、保费、保险期限和保费承担比例。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1000元,费率6%,保费60元,保险期限1年,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50%(30元),市县两级财政补贴30%(共计18元,县市5.4、12.6),农户20%(12元)。育肥猪保险金额为500元,费率6%,保费30元,保险期限1年。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50%(15元),市县财政补贴30%(共计9元,市县2.

7、6.3,),养殖户个人支付20%(6元)。

四、承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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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繁母猪保险及育肥猪保险工作由中华财产保险公司承保。

五、承保条件

投保养殖厂(户)的能繁母猪或育肥猪必须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繁母猪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4周岁以下;育肥猪投保时体重20公斤(含)以上;

(二)饲养圈舍条件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三)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四)投保养殖厂(户)按照市畜牧局审定的免疫程序对育肥猪免疫接种、佩戴耳标、上传信息、建立档案;

(五)投保养殖厂(户)应保证对全部病死的投保猪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符合投保条件的应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六、承保实施流程

(一)宣传发动

畜牧局组织养殖户召开能繁母猪及育肥猪保险工作动员会,承办机构印刷宣传资料,防疫员、检疫员进村入户向养殖厂(户)宣传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工作意义、投保条件、保险责任、金额、费率、保险费、保险期限、保费承担比例、理赔程序等。

(二)缴费承保 1.确定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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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厂以厂为单位、养殖户以乡、镇、办事处为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统一投保。乡镇防疫员负责责任区内所有养殖户能繁母猪、育肥猪的清查登记和保费收缴工作。

2.清查登记

能繁母猪投保数按实际饲养数投保,不得虚报或少报。根据我县实际,育肥猪投保数量以能繁母猪存栏量乘以15计算。

各乡镇畜牧站长为核查责任人,畜牧局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为抽查责任人,分别在登记表上签字,强化责任,严格标准,确保数字准确,做到应保尽保。

3.缴费承保

收取保费的同时,防疫员、检疫员向养殖厂(户)出具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收费凭证及入保告知书,收取的保费以乡镇为单位汇入保险公司账户。

4.保单签发及分户凭证发放

(1)保费收缴齐后,承保公司要以规模养殖厂或以乡、镇、办事处为单位签发正式保单,并按照投保清册填制分户凭证。

(2)保险承办机构在收取养殖厂(户)保费后,应及时向养殖厂(户)出具保险单、分户凭证和保费发票,由各乡、镇畜牧站分发至各养殖厂(户)。

5.公示公布

承保结束后,由各乡镇畜牧站组织在各行政村及养殖厂区公示栏内进行集中公示(7天),公示要拍照存档,同时公布举报 — 4 —

电话95585,接受社会监督,真正做到责任明确,核查准确,使党的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三)保费划拨

保险承办机构自承保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承保清单及拨款申请报送至市、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保险承办机构报送的承保清单及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 7个工作日拨付财政保费补贴。

七、理赔实施流程

(一)出险报案

投保能繁母猪或育肥猪猪死亡后,被保险人应保护好第一现场和死猪,同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要使用规范的《出险报案登记簿》,在收到出险报案电话后,应及时受理报案、询问案情、查询相关承保信息并将关键信息在《出险报案登记簿》中进行登记。

(二)现场查勘 1.现场查勘人员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保险承办机构查勘员应会同乡镇防检中心防疫员、执法人员及时到达现场,当场进行标的确认、死因鉴定并监督养殖厂(户)做好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工作,被保险人应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查勘工作。

2.现场查勘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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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查勘人员要严格做好取证工作,查明死亡原因、核定死亡数量、确定损失程度,将核定的受损情况与保户沟通,并填写现场查勘记录和定损明细表(定损明细表需包含以下信息: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联系方式、投保险种、投保数量、受损数量、被保险人签章、一卡(折)通账号等)。现场查勘结束后,查勘人员要监督养殖厂(户)对病死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赔案缮制

在现场查勘、定损工作中,保险公司应缮制好下列单证:出险通知书、报损清单、现场查勘记录表、现场照片、初步定损清单、最终定损清单及赔款协议等。畜牧局、防检中心2个工作日内出具参保畜(禽)死亡鉴定表、参保畜禽死亡证明等。上述单证要一案一证,做好存档备查工作。

(四)赔款理算

投保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观察期为30天。保险期内由于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死亡且符合保险条件的能繁母猪每头赔付金额1000元;育肥猪每头赔付金额:100公斤以下的为5元/公斤×死亡保险育肥猪尸重,育肥猪尸重超过100公斤的,按100公斤计算。

(五)赔款公示

为确保理赔工作公开、公正、公平,保险承办机构应将赔款明细表张榜公示,公示现场应进行拍照。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 6 —

赔款公示后,如有被保险人反馈不同意见,承办机构应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的结果书面告知被保险人;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对理算结果进行相应调整。同时,保险承办机构应将赔款公示照片作为理赔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予以妥善保存。

(六)赔款发放

赔款数额经公示无异议的,保险公司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赔款打到养殖厂(户)的一卡(折)通账户,大灾在1个工作日内理赔到位。

(七)回访抽验

建立能繁母猪、育肥猪理赔回访机制,在支付赔款后一个月内,保险承办机构应对不少于10%的受益养殖厂(户)实际收到赔款的情况进行电话回访。回访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五年。

(八)争议处理

在理赔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县级组织的专家组代表县政府行使最终裁决权。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能繁母猪、育肥猪工作涉及范围广,具体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严格责任追究。在做好保险工作的同时,要加强防疫组织、疫情监测、检疫监督等工作,监督做好育肥猪的无害化处理和外购猪的检疫、隔离,防止疫源侵入;协助保险公司做好承保、现场勘验、死亡鉴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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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定损工作;协助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建设工作。各乡镇畜牧站要强化能繁母猪、育肥猪政策性保险的宣传工作,精心组织好清查登记、保费收缴、强制免疫、耳标佩带、建档规范、信息上传等各项工作。承保公司要严格规范经营,认真履行责任,做好能繁母猪及育肥猪保险的查勘理赔工作,做到快查勘、快定损、快理赔,确保赔款在7天内打到养殖厂(户)账户上。

(二)加强联系,密切配合

单位之间定期召开联席会,坚持一周一通报,一月一总结,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单位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齐心协力抓好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各项工作,使“好事做好,实事做实”,确保保险工作取得成功,让党的惠民政策得到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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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关于某区能繁母猪保险情况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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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区能繁母猪保险情况的调查

开展能繁母猪保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帮助养殖户分散转移风险,稳定生猪市场供应,促进农业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日,我们对xx区2007年以来开展能繁母猪保险情况进行专项调查。

一、开展能繁母猪保险的基本情况

xx区财产保险公司于2007年9月15日起开办了能繁母猪保险业务,能繁母猪保险操作方式主要为:承保期限1年,保险金额1000/头,保险费率6%,补贴80%由中央、省、市、区四级财政共同分担并按50%、10%、8%、12%的比例分担;补贴资金管理方式实行“按实补贴,一年一结”;养殖户承担保费20%,即12元/头;保险范围存栏数在30头以上,能够保证饲养质量的养殖户可直接参保,30头以下的散户可通过镇、村组织联合参保。

2007年12月末,xx区保险公司签出保单25笔,参保母猪13948头,占应保数的62.3%;2008年12月末,签出保单38笔,参保母猪25949头,占应保数的87.5%;2009年12月末,签出保单36笔,参保母猪3380头,占应保数的99.55%。2007年能繁母猪总保收入83.69万元,赔付金额2.8万元,简单赔付率为3.35%;2008年能繁母猪总保收入222.87万元,赔付金额66.81万元,简单赔付率为29.98%;2009年能繁母猪总保收入282.92万元,赔付金额171.66万元,简单赔付率为60.67%。从三年的承保、理赔情况来看,能繁母猪保险工作进展良好,有力推进了全区生猪养殖业的发展。截至今年9月底xx区能繁母猪存栏数达33951头,良种覆盖率达96%。

二、能繁母猪保险中存在的问题

(一)赔付率高,亏损增大,影响了保险机构的积极性。近两年来,生猪疫病频发,造成大量母猪死亡,给保险公司赔付带来较大压力。2007年至2009年末,xx区能繁母猪保险共计赔付240万元,简单赔付率达60.01%,基本接近保险业内公认的保险赔付率盈亏平衡点70%的水平,加上承保查勘理赔成本,影响了保险公司对生猪保险的积极性。

(二)保险监督机构不健全,骗保、骗赔现象时有发生。近年来由于生猪养殖业收益的波动,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养殖户和营销人员的道德风险,骗保、骗赔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表现有:一是投保把关不严。由于保险监督机构人员少,制度不够完善,多数工作主要依靠镇畜牧兽医站和保险营销人员完成,在入保条件的把关、造册登记、耳标配戴、保单制作等方面给出现漏洞。二是监督管理不到位。母猪死亡接到报告后,部分检验人员未到现场了解情况,就出具死亡检验证明。三是道德风险管控难。由于农村地区广大,农民居住分散,加上农业生产中不确定的因素多,造成保险公司对道德风险的管控力度大大降低。如甲地死亡的母猪,在甲地已检验理赔后,又拉运到乙地再报案理赔的现象依然存在。

(三)养殖场(户)的保险意识和防灾防疫措拖有待增强。一方面,我国的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一直处于较低水平,风险意识较低加上侥幸心理,使一些养殖户对未来风险转嫁的偏好远远低于对已有抓得住的现钱的偏好。再加上当前农业生产效益相对较低,养殖户年人均收入较少,即使国家已对保费进行了80%的补贴,部分养殖场(户)仍不愿参保。另一方面,保险责任范围不能完全满足养殖户的实际需求。现行的能繁母猪保险虽然责任范围履盖面较广,但从养殖户的保障需求而言,并没有解决某些在实际饲养环节中遇到的大问题,从而导致养殖户投保积极性不高。如近年来猪的疫病越来越复杂,母猪生殖系统疾病越来越多,造成配种不成、死胎和难产等影响母猪繁殖能力的现象增多,但这些又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另外,养殖户的防灾防疫措拖不力。据调查,在能繁母猪防疫上,有的养殖户为了节约开支,不按要求使用畜牧部门提供的防疫技术,影响了防疫效果。

(四)保险理赔链条缺位,人员不足,赔付时间长,影响了养殖户的投保积极性。xx区能繁母猪保险的办理保险机构只有人保财险公司1家,该公司一线员工不到12人,工作力量上明显难适应能繁母猪保险办理和保险理赔需要,影响了理赔案件的快速办理。

三、对策和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养殖户参保意识。充分利用各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让每一位养殖户都能了解能繁母猪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提高养殖户的参保积极性,力争做到能繁母猪“应保尽保”,让惠农政策惠及更多的养殖户。

(二)规范投保程序,严格执行投保标准。投保实行“四同步”,即入户观察、耳标配戴、保费收取、保单制作四个同时进行。必须确保每一头保险母猪都得到现场确认,畜牧部门、保险部门双方在场,不能进行听取投保,提前投保,以杜绝超龄投保或超范围投保等现象发生。

(三)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应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按照职能范围,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畜牧部门应加强技术人员培训管理,提高防疫水平。财政部门应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补贴标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承保机构应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不断满足养殖户的需求。

(四)充实和增加保险工作力量,简化理赔程序。加强和充实保险公司工作力量,强化对能繁母猪保险的内控管理,建立健全规范查勘、定损和理赔流程,简化理赔手续和环节,明确理赔时限,坚决杜绝惜赔、少赔、拖延不赔等行为,为参保养殖户提供优质便捷的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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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关于我县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情况的汇报

2007年xx县被列为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县,开办了能繁母猪保险,为了做好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县政府及时召开了相关会议,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经过挑选最后确定政策性能繁母猪及育肥猪保险由中华保险xx支公司承办,由县财政局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管理监督,畜牧局负责能繁母猪资料核实,相互协调配合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截止

2008年12月底,全县共承保能繁母猪xxxxx头,保费收入为xxx万元(含中央、省财政补贴),共赔付能繁母猪xxx头,支付赔款xxxxxx元。现将我县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部门责任明确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对农业给予财政扶持,实行政策性保险。2007年xx县被列为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县,开办了能繁母猪保险,县委、政府高度重视此项,把这项工作做为一项落实中央惠农政策的大事来抓,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当年就承保能繁母猪xxxxx头。通过两年的运作,使受灾农户得到了实惠,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了参加农业保险的重要性。为了更好的支持和服务“三农”,确保农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大局稳定,2008年县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更加重视农业保险工作,年初将这项工作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县政府召开专题常务会,及早进行了安排部署,确定能繁母猪保险继续由中华保险xx支公司承办,县畜牧局负责能繁母猪资料调查核实,县财政局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使用监督,并设立了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此项工作的开展。

二、广泛宣传发动,增强农民参保意识

为了使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开展农业保险的意义及条款,我县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工作,一是在xx广播电视台黄金时间报道和宣传农业保险的政策及保险条款,国家实行农业保险补贴的具体办法和投保方式,全年共播出4期;二是印发了3万份能繁母猪及育肥猪保险宣传资料,由各乡镇发放到农户,并在乡村主要街道张贴宣传标语和横幅,营造农业保险的强大声势;三是利用各乡镇赶集的时间,到各乡镇设定点宣传21次。通过宣传发动,农户投保意识得到很大的提高,农业保险参保率一年比一年高,推动了“三农”保险的发展。

三、相互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

为了做好2008年能繁母猪保险续保工作,中华保险xx支公司、县财政局及畜牧局多次协商,提出了具体操作方案,工作方案得到了县政府同意后,于去年xx月xx日召开了全县能繁母猪续保工作会议,县财政局分管农业保险的副局长、县畜牧局股以上干部及乡镇畜牧站站长和中华保险xx支公司有关人员共42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明确了农户应交保费由畜牧站人员上门收取、每户填写保险卡及填写好投保清单、参保能繁母猪必须佩挂保险耳标等。同时要求统计数据准确,对统计数据由中华保险芷江支公司、县财政局和县畜牧局联合进行了抽查。通过县畜牧局及乡镇畜牧站人员加班加点,积极上门统计造册及收缴保费,中华保险xx支公司密切配合,在xx月xx日前完成了完成了登记造册,保险卡的发放及保费收缴工作。县财政局根据县畜牧局核实的数据,按照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补贴资金,确保了资金到位,并通过资金帐户监管、保费使用备案和理赔抽查等方式进行资金管理和监督。

去年x月x日市里召开了育肥猪保险工作会议,对全市开展育肥猪保险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会后,我们积极开展育肥猪保险前期准备工作,中华保险xx支公司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先承保规模大、管理较好、防疫措施健全的养殖场,摸索经验后再全面铺开,这一建议得到了县财政局、畜牧局的认同,于xx月xx日召开了全县大型养殖场育肥猪保险动员会,会上组织学习了育肥猪保险条款,参会的大型养殖场场主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大部分人员当场表示愿意投保。中华保险xx支公司安排人员下到养殖场进行详细摸底了解,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进行签单承保,预计2009年可收取保费xx万元(含各级财政补贴)。

四、理赔落实到位,农保造福于民

农业保险的落脚点是做好理赔。只有通过实实在在的保险赔款,才能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展现中央政策的优越性,体现农业保险的生命力。中华保险xx支公司从承办农业保险业务开始,在公司中选择了三名工作踏实,责任心强及能吃苦耐劳的员工从事农险管理及查勘理赔工作,设立了农险科,同时增加了查勘车辆,并将各乡镇畜牧站长聘为保险协保员,及时向承保公司通报有关情况,为做好保险理赔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我县乡镇多,地域宽,许多村组不通公路,但该公司查勘人员一接到报案后,总是以最快的速度与协保员赶到现场,车辆去不了的地方,不管是刮风下雨、下雪,也总是用最快的速度步行到现场查勘。为了及时将赔款发放到农户手中,该公司开通了绿色理赔通道,简化理赔程序,在上级公司赔款资金未到位的情况下,想方设法筹集资金进行

赔付,对一些边远地方采取现场赔付或送赔款上门的理赔方式。二年共支付能繁母猪赔款xxx万元,使养殖户及时得到了赔款,恢复了生产,深受广大农户的欢迎,如xx原种猪扩繁场200x年x月获得xx万元赔款后,全部用于购买了能繁母猪,进一步扩大了生产规模。至200x年xx月,全县能繁母猪由200x年的xxxxx头增加到xxxxx头,增加xxxxx头

。二年来,十余户养殖户给中华保险xx支公司赠送了锦旗及感谢信。

200x年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中华保险xx支公司、县财政局、县畜牧局密切配合,顺利的推进了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开展。今后我县将进一步加大能繁母猪保险保险的宣传力度,总结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经验,进一步强化保费和理赔管理,使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更上一个台阶。

第13篇:五大连池市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现已全面展开

五大连池市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现已全面展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黑龙江省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意见》和《黑河市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精神,根据财政部《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生猪生产情况的实际,准备建立和完善能繁母猪保险机制,将能繁母猪的保险工作切实落到实处。此项工作已于2008年1月13日开始实施。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是建立领导机构。成立了由主管局长张洪伟任组长,畜牧站成员及各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站长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把落实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列为当前一段时期的主要工作来抓,专项推进落实。二是细化了目标责任。召集各成员召开专项推进会议,要求各乡镇畜牧站一定要做好能繁母猪的统计工作,同时做好政策宣传。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不断加大对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宣传。通过宣传让养殖户明白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是中央的一项支农惠农政策,从根本上为壮大发展生猪养殖业,有效降低养殖风险。让养殖户明确保险条款的责任和收费标准。首先请市保险公司人员对我开展此项工作的业务人员进行了专门的培训,对能繁母猪保险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其次,要充分利用广播、各乡镇大集、设立专门的咨询台、公布咨询电话等方式进行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宣传。通过宣传,增强了广大养殖户的保险意识,提高了广大养殖户参保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由于农村分户饲养的母猪较多,保险公司也面临较大的承保风险。业务人员要克服时间紧、任务重的困难对参保的养殖户进行了逐一排查,并进行登记造册,做好承保前信息的采集和统计工作,为政策实施提供可靠的保障。

四、立足本职,扎实推进

根据各自的职能,积极开展工作。发挥自身优势,将生猪防疫与母猪保险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健全防疫工作体系,加大疫情监测,完善疫情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为能繁母猪保险顺利开展创造有利条件。一是严格免疫制度,做到应免保险生猪免疫率达到100%。;二是严格检疫制度,防止疫源侵入;三是推行科学饲养与消毒制度化,全面推行经常性消毒制度,切断疫病传播途径,把可能发生的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四是充分发挥畜牧兽医部门在疫情防控、宣传动员养殖户参保和损失评估方面的专业优势,大力支持基层畜牧兽医部门开展技术鉴定、查勘定损等业务。五是各级畜牧部门要主动与保险部门配合,及时联系保险业务工作,确保这项新业务有创新、有提升、有发展,决不能出现问题。能繁母猪保险工作要遵循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广泛参与、协同推进的原则,力争2008年全市能繁母猪投保率达到100%。

五、明确责任,加强配合,

加强部门密切配合,强化合力是做好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必要途径。要与财政部门协作,作好能繁母猪保险的政策补贴资金及时到位。畜牧部门和保险公司要建立资源互享、人员互通、信息互用的联系工作机制,共同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和沟通,逐步建立共同应对能繁母猪疫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发生疫情,相互联动,使能繁母猪保险工作让政府满意、农民满意。要加强调查研究,共同研究解决母猪保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认真总结生猪保险工作的新经验,不断探索新机制,不断优化实施方案,逐步向其他畜禽品种拓展,积极探索其他畜禽保险的模式,增强畜牧业抗风险的能力,稳步推动畜牧业向现代和谐畜牧业发展。

第14篇: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定稿)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

(2009版)

保险标的

第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称保险母猪):

(一)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4周岁以下;

(二)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以上;

(三)能繁母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四)能繁母猪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火灾、爆炸;雷电、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地震、冻灾;山体滑坡、泥石流;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政府强制扑杀外的其他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保险金额

第四条

保险母猪的每头保险金额不超过1000元。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保险数量和每头母猪的保险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六条 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20日(含)内为保险母猪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母猪,免除观察期。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生猪饲养管理的规定,搞好饲养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防灾工作,维护保险母猪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第八条

保险母猪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九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第十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书;

(三)损失清单;

(四)政府畜牧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真实合法的诊断证明、死亡原因证明和防疫记录等证明材料;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 保险母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列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

(二)发生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每头母猪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十二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母猪中途部分或全部出售、转让或调离约定的饲养地点,该部分或全部的保险责任终止。

能繁母猪养殖保险费率表

一、保险费率 7%

二、保险费

保险费=每头保险金额(元)×保险数量(只)×保险费率

每头能繁母猪的保险费=1000(元)×7%=70(元)×20%农户自缴比例=14(元)

第15篇:能繁母猪和奶牛政策性保险工作调研报告

能繁母猪和奶牛政策性保险工作调研报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有关精神,我县自2007年以来,连续三年开展了能繁母猪和奶牛养殖政策性保险参保工作,经过三年的实施,有效增强了养殖户抵御重大动物疫病和自然灾害的能力,降低了养殖风险,维护了市场稳定,促进了生猪、奶牛的稳定健康发展。近期,我局根据县政府指示,开展了调研工作,现汇报如下:

一、能繁母猪、奶牛养殖保险工作开展情况

(一)能繁母猪养殖保险

我县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由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参保工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东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具体承办能繁母猪保险业务。每头能繁母猪的保险费为60元,其中省、县财政共补贴48元,农户自行承担12元。我县将能繁母猪补贴与保险工作进行有机统一,对参加保险的能繁母猪按国家规定发放补贴,未参保的不予发放,此办法有效促进了能繁母猪的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08年,全县共有6.74万头能繁母猪参保,占能繁母猪总数的96%,参保数和参保率位居全市第一。我们首先由乡镇农技推广站配合村委会做好能繁母猪登记、核对,对全县能繁母猪数量进行摸底,然后由农经服务站负责收取农户须上交的保费,并做好造册、开票、统计和汇总工

1 作,所收取的保费及上级补贴保费由县财政局同意提取大灾基金后,70%存入县农险基金专户、30%存入人保财险公司农险专户。

由于能繁母猪只有在意外自然灾害和指定重大疫病导致死亡的条件下才能得到相应赔偿,所以对能繁母猪死亡原因的鉴定非常重要。为此,我们派出县畜牧兽医站、畜禽改良站、县兽医卫生监督所等业务部门的兽医技术人员轮流协助县人财保险公司对报险母猪死亡原因进行现场定损,保障养殖户和保险公司的利益。截止今年7月8日,全县共报案死亡母猪5340头,全部勘查结束,保险公司按程序办理了的理赔手续。

(二)奶牛养殖保险

奶牛养殖保险同样由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办公室和人保财险公司承办参保和保险业务.每头奶牛的保险费为600元,其中省、县补贴360元,农户自行承担240元,保费收取方式与能繁母猪相同。

由于奶牛因感染重大动物疫病而致死亡的几率很小和农户需缴纳的保费相对较高,所以参保的农户较少,全县08年共有43头奶牛参保,占全县奶牛数的7.7%。

二、存在问题

能繁母猪、奶牛养殖保险工作开展近两年来,各项工作进展良好,深受养殖户欢迎,基本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亟需改进和解决的问题。

1、病死畜禽尸体处理不规范。根据《畜禽病害肉尸及 2 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各地对病死畜禽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我县自开展能繁母猪保险以来,对病死能繁母猪尸体的处理不尽规范。保险公司和兽医技术人员现场勘查结束后即离开,养殖户自行处理病死母猪。部分养殖户为贪图小利将病死母猪卖给不法商贩或将其进行简单掩埋,给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肉食品安全带来较大隐患。

2、参保动物的统一标识不规范。依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生猪养殖保险条款》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奶牛养殖保险条款》第二条第六款规定,参保母猪和奶牛必须按县级畜牧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相关记录,且必须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才可作为保险标的。在目前现有条件下,能识别生猪和奶牛身份的统一标识为畜禽佩挂的免疫耳标。依据此条款,保险公司在现场定损时对于未挂耳标或免疫记录不完整的参保动物可不予理赔或降低赔偿金额。但养殖户均认为这是因他人或意外原因造成的,与自己无关,病死动物必须得到理赔,因此双方矛盾较大。

3、畜牧兽医人员对动物保险工作积极性不高。一是县级兽医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县畜牧兽医站、兽医卫生监督所和畜禽改良站派出了单位的技术骨干参与病死动物的现场定损,工作辛苦,而且影响了所在单位的工作,但得到补助太低,致使他们工作积极性不高。二是基层畜牧兽医 3 人员工作积极性偏低。能繁母猪和奶牛养殖保险的大量工作需要由乡镇农技站畜牧员和村级防疫员去完成,包括今后病死动物就地焚烧深埋处理也需要他们的大力协助,但一直以来他们均未得到任何的物质补助和精神鼓励,严重影响了他们工作积极性。

三、工作建议

根据省、市业务部门的要求,全县将于近期开展2009-2010年能繁母猪和奶牛养殖参保工作,为将国家农业政策性保险这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养殖户利益,促进动物防疫工作,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1、设定参保范围,保障养殖户利益。根据对上年度能繁母猪养殖电子档案分析,能繁母猪存栏量达30头、10头、5头和3头的养殖场(户)的能繁母猪数分别占总数的4.5%、15.6%、30%和55%。如果按保险公司标准,参保养殖户母猪存栏至少达到30头(含),则参保比例太低,基本丧失了国家实施能繁母猪养殖保险的作用与意义,也可能造成社会不稳定。若参考周边市县的做法,将参保养殖场(户)存栏母猪最低限定为10头、5头或3头,则缺乏政策依据,难以执行。

我们建议还是按照前两年的操作办法,将所有能繁母猪列入保险范围,不但可以增加省级财政的补贴,也可便于今后能繁母猪饲养补贴的发放,让尽可能多的农民享受到国家的惠农政策。

2、严格耳标佩戴和档案记录,避免不必要的矛盾与纠 4 纷。一是基层经办人员在办理动物参保手续时,必须核实每一头参保动物,做到见猪(奶牛)见耳标见档案,并做好记录。如应挂而未挂有免疫耳标的动物,参保后一旦出现死亡,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户主和经办人员共同承担。二是动物投保后,若发生耳标脱落,投保人须及时通知县保险公司或乡镇三农服务站去查实并补挂免疫耳标,脱落耳标和新挂耳标报保险公司备案登记。如户主未及时通知补挂耳标而造成的损失由投保人一方承担。三是乡镇农技站和村级防疫员根据县动防指要求定期做好所在辖区生猪、奶牛重大疫病的免疫注射,同时做好免疫档案的记录,如因免疫档案记录不规范而造成的损失,由乡镇农技站和所在村防疫员共同承担。

3、病死动物就地处理,消除动物疫情和肉食品安全隐患。对病死动物通常有定点焚烧深埋、就地焚烧深埋和集中销毁三种处理方式,经过深入调研,结合全县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在现阶段对病死母猪进行就地焚烧深埋较切实可行,操作简单,花费也不高。具体方法为:保险公司和兽医技术人员办理完定损手续后,由户主负责将病死动物投入挖好的深坑中,病死动物距地面不少于2米,对病死动物浇注适量柴油焚烧后掩埋。处理结束后,对拖运工具、操作地面、部分路面和工作人员进行彻底消毒。乡三农保险服务站派人全程指导、监督焚烧及消毒过程。

经估算,每头病死动物焚烧深埋处理约需50元,其中处理现场焚烧用柴油、消毒药物等需30元/头;挖坑、焚烧、5 掩埋病死动物的人工费为20元/头,县财政统一安排此项工作经费。柴油和消毒药由保险公司随勘查车辆带至现场,20元人工费受益主体为户主。

4、完善考核奖励机制,提升参保率与参保质量。为调动县乡村畜牧业保险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推动畜牧业政策性保险顺利开展,建议从保险工作经费中拿出一定比例补贴或奖励畜牧业保险工作人员。一是提高县级兽医技术人员定损补助,对协助保险公司现场定损的技术人员每天给予工作补助。二是加大对畜牧业保险工作考核,强化督促与管理。将乡畜牧员、村防疫员奖金与参保动物病死率挂钩,并根据所在乡或村参保动物数量、参保率及参保动物病死率进行综合评比,对工作先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建议县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办公室出台对乡、村畜牧保险工作人员的考核细则。

第16篇: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版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能繁母猪养殖保险

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规模化养殖场(户)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一)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二)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母猪”),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二)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

(三)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以上(含);

(四)能繁母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五)能繁母猪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电、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地震、冻灾;

(三)山体滑坡、泥石流;

(四)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四条第

(五)款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保险母猪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三)除第五条规定的政府强制扑杀外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八条 保险母猪的每头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参照当地市场价格的7成确定,且不超过1000元。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元/头)×保险数量(头) 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条 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20日内(含)为保险母猪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能繁母猪,免除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母猪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能繁母猪养殖管理的规定,搞好养殖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疫防灾工作,维护保险母猪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母猪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八条 保险母猪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九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书;

(三)损失清单;

(四)政府畜牧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真实合法的诊断证明、死亡原因证明和防疫记录等证明材料;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母猪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 保险母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发生第四条列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

(二)发生第五条列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头)×(每头保险金额-每头能繁母猪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若无法区分保险母猪与非保险母猪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数量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母猪实际养殖数量。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母猪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头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母猪每头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 保险母猪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数量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保险母猪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第三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二)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三)雷电: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四)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五)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

(六)风灾: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七)冰雹: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是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八)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

(九)冻灾:指因遇到0℃以下或长期持续在0℃以下的温度,引起动物丧失一切生理活力,造成死亡的现象。

(十)山体滑坡: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一)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二)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三)能繁母猪:指具有繁殖能力的母猪。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能繁母猪养殖保险

费率

一、保险费率 6%

二、保险费计算

保险费=每头保险金额(元/头)×保险数量(头)×保险费率

第17篇:商南县能繁母猪存栏量16299头

县财政局拨付能繁母猪补贴1629900元

近日,由县畜牧产业发展中心和财政局联合组成的调查小组深入镇村,按照“见猪、见人、见标、见榜”的四见原则,对我县2012年能繁母猪存栏量进行了调查摸底和复核登记工作。调查结束后,各村还张榜公示了能繁母猪的数量,接受村民监督。据悉,能繁母猪补贴也将采用“一卡通”的形式发放到各农户手中。截至目前,我县共有1117户饲养有能繁母猪,存栏量16299头,按照每头补贴100元计算,预计财政补贴1629900元。

第18篇: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预财办农[2007]20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畜牧局:

能繁母猪补贴资金是国家为了保护和提高能繁母猪的生产能力,调动农民养殖母猪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养猪业持续健康发展,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设立的专项补贴资金。为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财政部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了《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上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二○○七年八月九日

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提高能繁母猪的生产能力,调动农民养殖母猪的积极性,促进养猪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设立能繁母猪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

第二条 为加强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和发放补贴资金,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补贴对象: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者。

第五条 补贴标准:每头能繁母猪补贴50元,补贴资金由 国家承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60%,计30元,地方财政负担 40%,计20元。地方承担的40%中,省辖市承担30%,计6元,县承担70%,计14元。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安排、拨付及发放

第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核定的我省2006年年底能繁母猪存栏数量及时将中央补贴资金拨付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按照省畜牧局核定的省辖市能繁母猪存栏数量,安排本级补贴资金,并迅速将中央和本级补贴资金下拨到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会同畜牧等有关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补贴到能繁母猪养殖者手中。 第七条 补贴资金的发放要遵循公开透明、据实补贴、直补农民(含企业和农场职工,下同)的原则。

公开透明,指补贴政策、补贴办法和受益对象公开,严格按照规范和程序操作,保证补贴资金发放全过程透明。

据实补贴,指按照能繁母猪的实际饲养数量予以补贴。对饲养其他类型生猪不给予补贴。养殖场不论隶属关系,一律按照属地原则进行补贴。

直补农民,指采取直接补贴的方式,将补贴资金及时、直接发放到农民手中。

第八条 县级畜牧部门负责组织核实能繁母猪的实际存栏数量。核实的时限为2007年7月底实际存栏量,因买卖等原因,导致能繁母猪变化的,不能重复统计。核实采取分类登记公示确认的办法进行,首先由乡镇政府将养殖场户划分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规模养殖场和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规模养殖户及散养户两类分别公示:具有法人资格的规模养殖场在该养殖场内和县有线电视台公示;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规模养殖户及散养户在受益农民所在村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农民姓名(或企业名称)、能繁母猪养殖数量、补贴标准和金额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天。

第九条 张榜公示后,乡镇按照本细则附件所列表样(见附件

一、附件二)制定发放清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规模养殖场由县畜牧部门组织人员根据公示情况审核确认,分别由养殖场负责人、乡镇审核人员、县畜牧局审核人员签字确认。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规模养殖户及散养户由农户、村委负责人和乡镇审核人签字确认。

第十条 清册制定后,按以下程序办理: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规模养殖场由县畜牧局将发放清册盖章确认后,分乡镇报县财政局,同时通知养殖场在规定时间内到县财政局领取补贴,领取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养殖场营业执照、单位公章等法定证件,并由领款人在发放清册上签名、盖章,以后备查。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规模养殖户及散养户发放清册,由县畜牧局分乡镇审核后,将分乡镇汇总表报县财政局,作为县财政局向乡镇拨付资金的依据。同时,将发放清册返还乡镇政府,作为乡镇政府直补农民的依据。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依据县畜牧局的审核意见,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规模养殖户及散养户资金拨入乡镇在同级农村信用社开设的“农民补贴资金”专户,同时,乡镇财政所及时将补贴发放清册抄送乡镇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由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在农户补贴专用存款折上存入补贴款,并在存款折摘要栏注明“能繁母猪补贴”字样。补贴农户确认存入补贴款后,要在补贴发放清册上签名、签章(手印),以便备查。发放清册分别由县乡财政部门保存。

第十二条 向农民(养殖场)兑付能繁母猪补贴资金时,要给农民发放兑付通知书,明确补贴头数、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补贴方式或联系方法等内容,使农民真正理解和支持国家的补贴政策。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规模养殖场通知书由县畜牧部门发放,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规模养殖户及散养户通知书由乡镇政府发放。

第十三条 县级畜牧部门要根据补贴落实情况,登记造册能繁母猪的实际饲养数量(表样见附表三)。登记内容包括农民姓名(或企业名称)、能繁母猪饲养数量、后备母猪饲养数量、参加保险的能繁母猪数量等,以及审核人和饲养者(或企业)的签名、签章(手印)。同时还要了解能繁母猪的来源和去向等信息。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截留、挪用。对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畜牧部门要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补贴资金的日常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补贴政策和补贴办法的宣传,并设立补贴资金的专线咨询和举报电话,认真回答和落实农民的咨询和举报事项,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整改,对核实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9篇:能繁母猪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

能繁母猪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全省所有饲养能繁母猪的场(户),包括规模养殖场、养殖户、种猪场和散养户。纳入补贴范围的能繁母猪指产过一胎仔猪且能继续繁殖仔猪的母猪,又称成年母猪或基础母猪。

(二)补贴标准。每头能繁母猪补贴100元,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欠发达地区由省财政承担80%、地方财政承担20%;其他地区由省财政承担20%、地方财政承担80%。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第20篇: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农[2007]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能繁母猪补贴资金是国家为了保护和提高能繁母猪的生产能力,调动农民养殖母猪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养猪业持续健康发展,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设立的专项补贴资金。为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绘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保护和提高能繁母猪的生产能力,调动农民养殖母猪的积极性,促进养猪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设立能繁母猪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

第二条 为加强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和发放补贴资金,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发放要遵循公开透明、据实补贴、直补农民(含企业和农场职工,下同)的原则。

公开透明,指补贴政策、补贴办法和受益对象公开,严格按照规范和程序操作,保证补贴资金发放全过程透明。

据实补贴,指按照能繁母猪的实际饲养数量予以补贴。对饲养其他类型生猪不给予补贴。

直补农民,指采取直接补贴的方式,将补贴资金及时、直接发放到农民手中。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补贴对象: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者。

第六条 补贴标准:每头能繁母猪补贴50元,补贴资金由国家承担。其中东部地区由地方财政负担;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负担60%,地方财政负担4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和海南省农垦总局等中央直属垦区的补贴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有条件的地方,地方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福建、广东、辽宁等9个省(市)。

中部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广西、内蒙古等12个省(区、市)。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安排及拨付

第七条 财政部根据农业部提供的中西部地区能繁母猪饲养数量安排补贴资金,并将补贴资金拨付省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其核实能繁母猪的实际饲养数量,并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农民姓名(或企业名称)、能繁母猪饲养数量、后备母猪饲养数量、参加保险的能繁母猪数量、能繁母猪的来源和去向等信息,以及审核人和饲养者(或企业)的签名、签章(手印)。因买卖等原因,导致能繁母猪的养殖者发生变化的,不能重复统计。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各县(市、区、旗)能繁母猪实际饲养数量,按照规定的负担比例,安排地方财政应承担的补贴资金,并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农户实际饲养能繁母猪数量,核定补贴资金。由乡(镇)政府或委托财政所和畜牧站等部门将补贴情况在受益农民所在村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农民姓名(或企业名称)、能繁母猪养殖数量、参加保险能繁母猪数量、补贴标准和金额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经张榜公示并经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后,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 \"一折通\"的形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到农户。暂时不具备实行\"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地方,可以采取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兑现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对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发放补贴资金的,要保存好原始凭证;对直接发放现金的,要登记领取人的身份证件及联系电话,并由领款人签名、签章(手印)以便备查。

第十三条 向农民兑付能繁母猪补贴资金时,要给农民发放兑付通知书,明确补贴头数、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补贴方式和联系方法等内容,使农民真正理解和支持国家的补贴政策.

第四章 补贴资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截留、挪用。对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补贴资金的日常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补贴政策和补贴办法的宣传,并设立补贴资金的专线咨询和举报电话,认真回答和落实农民的咨询和举报事项,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整改,对核实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第十七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直属垦区补贴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财政部按照现行预算管理体制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财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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