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工作汇报

土地督察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4:57:14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土地督察公告

2007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情况公告(全文)

http://www.daodoc.com 2008年05月07日 16:07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5月7日电 据国土资源部网站消息,国家土地总督察第1号公告发布,公告称,2007年,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边组建、边工作,各项监督检查职能逐步到位,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为了使社会各界了解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进展情况,接受监督,现将2007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情况予以公告。

公告全文如下:

国家土地总督察公告

(第1号)

2007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边组建、边工作,各项监督检查职能逐步到位,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为了使社会各界了解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进展情况,接受监督,现将2007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情况予以公告。

国家土地总督察 徐绍史

二〇〇八年五月四日

国家土地督察公告

(2007年)

前言

一、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建立

二、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基本思路

三、对土地违法违规突出问题的专项督察

四、全面推动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

五、督促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六、积极探索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机制

七、2008年国家土地督察重点工作

前言

2004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正式提出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2006年7月,国务院决定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国土资源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抓紧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组织实施,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组建工作全面展开并切实履行监督检查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职能,促进了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实施。

一、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建立

200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决定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由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在国土资源部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向地方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代表国家土地总督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派驻地方的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分别是: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督察范围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督察范围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及大连市;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督察范围为: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及宁波市、厦门市;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督察范围为: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督察范围为:山东省、河南省及青岛市;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督察范围为: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及深圳市;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督察范围为:湖北省、湖南省、贵州省;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督察范围为: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督察范围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监督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执法情况,核查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监督检查土地管理审批事项和土地管理法定职责履行情况;监督检查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央关于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要求情况;开展土地管理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承办国土资源部及国家土地总督察交办的其他事项。

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省级人民政府在报国务院时,应将上报文件同时抄送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及时向国家土地总督察报告。依照法律规定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应及时将批准文件抄送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纠正意见。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应及时向其督察范围内的相关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的,由国家土地总督察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和审批。整改工作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结束对该地区整改,由派驻地区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审核后,报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

2006年9月6日,国务院任命了国家土地总督察、兼职国家土地副总督察和专职国家土地副总督察。2006年9月13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及9个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的具体编制方案。根据国办发〔2006〕50号文件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编制,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和派驻地方的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2006年9月—2007年4月,国土资源部先后任命了总督察办公室和9个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主要负责人。同时,通过公开考试选拔和面向社会招考,加快配备各督察机构工作人员。到2007年末,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到位人员总数133人,约占督察机构编制总数的37%。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作为新组建的单位,始终把干部队伍建设摆在工作的突出位置,始终认真贯彻“严、明、勤、廉”四字方针,积极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和党风廉政建设。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要求,先后组织了四期培训班,对督察机构负责人、业务骨干和公开招考的公务员进行业务培训、党风廉政和工作作风教育,促进督察干部摆正自身位置,尽快熟悉业务,积极投身到土地督察工作中。

二、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基本思路

2007年是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全面推进的一年。一年来,国家土地督察工作坚持“边组建,边工作,以工作促组建,以组建促工作”,着力推进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组建工作,认真开展耕地保护和土地利用与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积极探索和完善土地督察工作机制,初步形成符合实际的“围绕一条主线,抓住三个重点,建立三个机制”的基本工作思路。

围绕一条主线即监督检查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

抓住三个重点,一是监督检查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主要是监督检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分解下达、执行、考核及相关制度建设情况,特别是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制度的落实情况。二是监督检查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央关于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要求情况,主要是督促地方人民政府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建设用地税费政策等。三是推进土地政策的完善,通过调查研究土地管理中带苗头性的问题,总结各地典型经验,向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提出合理建议;调查研究国家(包括部)政策法规在地方的执行情况和效果,提出改进建议。

建立三个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发现机制,通过采用遥感监测等先进技术和运用媒体披露、群众举报、实地巡察、查阅档案等手段,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违规情况。二是建立审核机制,研究确定对建设用地审批事项进行审核的操作程序,对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三是建立纠正机制,研究制定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纠正整改有关规定,对通过发现机制和审核机制掌握的土地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向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提出纠正整改意见。

三、对土地违法违规突出问题的专项督察

2007年,在开展专项督察工作中,有关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向存在问题的13个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出国家土地督察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意见书和建议书。

有关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整改工作。据统计,2007年各地在整改工作中,共撤销违规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园区及其管委会63个,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500多亩,拆除非法建(构)筑物600多万平方米,没收非法建(构)筑物290多万平方米,罚款5.06亿元;处理闲置土地23万多亩,其中收回闲置土地3266宗,面积3.87万亩;256名相关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36名相关责任人被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其中12名处级干部受到不同程度的行政处分。

——监督检查四川省眉山市发生的违规设立工业集中区问题。2007年6月,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调查发现,四川省眉山市(及所属的县)存在擅自批准以“工业集中区”名义设立开发区,及违规占用基本农田、征而未用等违法用地问题。2007年7月,国家土地总督察向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间暂停眉山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受理和审批。四川省人民政府认真落实督察意见,组织眉山市政府抓紧整改,撤销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立的12个工业集中区及其管理机构,撤销或废止了非法批地项目的相关批准文件,废止了非法批准同意企业用地的《投资协议书》等文件,依法收回38个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对其中的部分项目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共恢复耕种面积277亩,依法依纪处理了丹棱县县长等10名相关责任人。2007年10月,限期整改工作结束,恢复对眉山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和审批。

——监督检查北京市顺义区发生的“以租代征”问题。2007年3月,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就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政府将其下属的唐指山村上千亩土地出租用于跑马场建设的问题,向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出整改意见书。北京市人民政府十分重视,迅速组织整改工作,查处了唐指山村违法占地行为,撤销了土地审批文件;完成全市“以租代征”问题的清理并进行严肃查处,其中:房山区政府严肃查处青龙湖镇青龙头村“以租代征”占地318亩违法建设别墅问题,拆除别墅85栋,没收别墅59栋。

——监督检查河南省焦作市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问题。2007年3月,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就河南省焦作市违规调整基本农田引进河南风神轮胎公司项目进行非农建设的问题,向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出整改意见书。河南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撤销原规划调整的批复文件,责成焦作市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对已占用的400多亩土地进行整治,恢复原貌,全部退还给当地村民耕种。河南省人民政府还在全省范围内排查出3个类似违规项目,进行了纠正整改。

——监督检查云南省曲靖市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问题。2007年4月,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就云南省曲靖市职业教育中心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问题,向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出整改意见书。云南省人民政府迅速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立即停建职业教育中心范围内所有项目,涉及违法占用的耕地已全部恢复耕种,对三所学校违法占地给予罚款处罚,分别给予三所学校校长行政记过和警告处分,对曲靖市的有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曲靖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土地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清查出2005年以来土地违规违法行为2034起,涉及用地面积9832亩,其中纠正1023起,立案查处1011起。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土地管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的通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

——监督检查大连市发生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问题。2007年4月,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就2005年以来在大连市存在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的问题,向大连市人民政府发出整改意见书。大连市人民政府对整改意见高度重视,对区县各级政府提出了整改要求,全市查明违法用地210宗,涉及用地面积13188亩。大连市人民政府对清查出来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并对其中的12起违法用地在《大连日报》、大连电视台等媒体上进行了公开曝光处理。

——监督检查山东省卫片执法中发现的违规违法用地问题。2007年6月,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针对山东省济南、青岛、淄博、枣庄、烟台、潍坊、泰安、临沂等8个城市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违法用地问题,向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出督察建议书。山东省人民政府对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违规违法问题进行了清理,分类提出了处理意见。8市共发现各类违法1641宗,已全部立案,其中已结案1413宗,罚没款44790.03万元,没收253.94万平方米,拆除497.19万平方米,对372人提出党纪政纪处分建议,移送公安机关241人,已追究刑事责任49人。

——监督检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土地违规违法问题。2007年7月,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违规扩大开发区用地规模等问题,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出整改意见书。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对哈尔滨市松北区内的4起违规违法用地案件进行了深入调查,提出了处理意见;对全省由中小企业局认定的85个工业园区进行了清理,保留了经国家批准的35个开发区(园区),撤销了不符合要求的工业园区50个;其它相关善后问题正在继续进行处理。

——监督检查湖南省湘潭市违规设立开发区问题。2007年7月,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就湖南省人民政府擅自批准设立湘潭九华经济区(台湾)工业园问题,向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出整改意见书。湖南省人民政府立即组织整改,清理和撤销了原九华台湾工业园的文件、信函和标志,停止机构“三定”方案的审批和实施。进一步强化土地管理工作,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开发区清理工作,坚决纠正违规设立开发区和开发区擅自扩区行为。下发了《关于开展闲置土地清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清理闲置土地,促进用地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加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公开立案和挂牌督办了一批案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规划管理的通知》,明确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其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并把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

——监督检查湖北省武汉市执法不力等问题。2007年7月,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针对2006年第六次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大量违法问题尚未得到查处的问题,向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出整改意见书。湖北省人民政府组织专门人员对武汉市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土地违规违法案件进行督办。武汉市2006年卫片执法检查的715宗违法用地案件立案704宗。立案的704宗土地违法案件,全部完成行政处罚程序,其中,453宗行政处罚已执行到位,243宗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率98.9%。结案的696宗违法用地案件,涉及拆除建筑物、构筑物面积36.75万平方米;罚款金额3097.65万元;责令复耕土地124亩;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36人,其中28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8人受到组织处理;向公安机关移送15人,目前已立案侦查。

——监督检查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擅自扩区和违规用地问题。2007年7月,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就重庆市以“委托管理”方式扩大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区用地规模,未按国务院清理开发区的有关要求对变相扩区进行整改等问题,向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出整改意见书。重庆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对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违规违法用地问题进行整改。组织相关部门对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全面清理、核查,调整开发区管理体制,制定整改方案,核减扩大的规划面积,对闲置土地制定详细的消化方案,正在依法逐宗落实。目前,整改工作尚在进一步进行中。

——监督检查辽宁省鞍山市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立开发区和园区违法用地问题。2007年8月,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就辽宁省鞍山市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违规设立5个开发园区,且大部分拟开发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问题,向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出整改意见书。辽宁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制定了撤销违规设立的工业园区、由鞍山市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土地总督察做深刻书面检查、在全省开展一次违规设立园区问题的清理工作等7条整改措施。鞍山市已基本完成违规设立园区内违法用地案件的查处整改工作,全市共有127起土地违规违法案件整改到位,退还非法占用、圈而未用的土地,拆除非法建筑物19261平方米,收缴罚款489万元,鞍山市监察局依法依纪处理了原农高区管委会2名负责干部。

——监督检查浙江省温州市土地批而未供等问题。2007年7月,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就浙江省温州市土地批而未供现象比较突出的问题,向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出督察建议书。浙江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批而未供的专项清理,清理出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全省转而未供土地面积28.81万亩。浙江省人民政府正在根据清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监督检查广东省中山市、惠州市土地大量闲置问题。2007年7月,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就广东省中山、惠州两市土地闲置问题,向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出督察建议书。广东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迅速部署各地市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和盘整工作,中山市盘活闲置土地2.9万亩,惠州市盘整处置闲置土地8.7万亩,广州市依法收回闲置土地3.87万亩,东莞市处理闲置土地4.3万亩。广东省通过处理闲置用地,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缓解了新增建设用地压力。

四、全面推进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

2007年9月,针对一些地方通过“以租代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突破批准的开发区四至范围,以各种名义圈占土地进行工业用地开发;建设项目用地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先行动工建设等突出问题,国土资源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土地执法百日行动。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根据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工作部署,全程参与监督检查,全面完成了百日行动各阶段的任务。在自查清理阶段,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完成了对全国50多个地市、100多个县(区)的检查和抽查工作,审核汇总各省(区、市)自查清理数据,督促各地摸清三类土地违规违法问题的底数。在查处纠正阶段,深入土地违规违法现场,督促各地对清理出来的土地违规违法问题进行查处纠正;核实案件查处纠正情况,圈定土地违规违法重点地区和典型案件。在督察整改阶段,完成对全国12个土地违规违法重点地区和37个典型案件的监督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做好整改和查处工作,完善土地管理和执法监察制度。

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遏制了土地违规违法行为上升的态势,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国共清理出三类违规违法案件3.1万多件,涉及土地336万多亩,截至2007年12月15日,立案查处2.67万件,立案率为85.3%。收缴罚没款19.2亿元,没收地面建筑物1468万平方米,拆除地面建筑物772万平方米,退还土地15万亩。各地移送纪检监察机关3788人,已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317人;移交司法机关2740人,已追究刑事责任337人。

五、督促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保护耕地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切实保护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和基本农田。2005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05〕52号),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省长、主席、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2007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庄严宣布,保护好18亿亩耕地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是中央作出的一项十分重大的战略决策,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共同责任。

监督检查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情况是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基本职责。2007年,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重点督促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层层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加强对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

开展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检查。2007年,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进行了实地督察和调研,重点检查和了解各地建立完善耕地保护责任制度情况、责任状签订情况、责任目标分解下达、执行和考核情况,宣传中央关于耕地保护“一把手”负总责的政策要求。从督察和调研掌握的情况看,近年来,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文件要求,正在逐步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制度。有24个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制定了考核办法。山东、浙江、广东、重庆等省(市)正在制订考核办法实施细则。有22个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签订了耕地保护责任书。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部分地区存在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不完善、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制度不健全、考核措施不落实等问题,及时向有关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提出了督察意见和建议。

2007年5月以来,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把监督检查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重点转向督促各地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特别是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和耕地总量,督促各省(区、市)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分解指标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全国共有24个省(市、区)重新完善并签订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

六、积极探索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机制

2007年以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围绕建立发现、审核和纠正工作机制,在开展基础业务信息建设、信访工作、遥感监测、动态巡察、建设用地审批事项审核、纠正整改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与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积极沟通协调,初步建立了工作协商机制。

基本形成传统手段与先进科技手段相结合的发现机制。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初步建立了与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沟通联系制度,建立了土地管理信息和土地违法统计信息的正常交换渠道。同时,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通过信访、报刊、网络等渠道发现土地违法信息,运用土地巡察系统、遥感监测等现代技术手段掌握违法用地情况。2007年,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共接待来访225批1008人次,处理群众来信906件。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开发成功土地巡察系统并装备形成巡察车,实现了对违法用地的快速准确定位。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等运用卫片监督检查各地土地利用情况,督促地方纠正整改,对违规违法用地行为起到了很大的威慑作用。

监督检查建设用地审批事项的审核机制建设已经起步。制定了建设用地审批事项审核试行办法,并开展试点工作。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在浙江省开展了建设用地审批事项督察工作试点,重点对浙江省抄送的上报国务院审批的2007年度部分城市建设用地,以及由省政府批准的部分项目用地进行了内业审查,结合土地执法遥感影像资料,从中选择了一批项目用地以及遥感变化图斑进行外业核查,检查城市建设用地审批事项的真实性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初步建立处理不同土地违规违法行为的纠正机制。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根据督察工作业务范围和实践需要,初步形成了针对不同程度土地违规违法情况,向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出督察建议书、纠正意见书、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通知书工作方式,并在2007年开展的专项督察实际工作中应用。

与省级人民政府协调合作机制开始形成。一年来,各省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要求,与土地督察机构密切配合,大力支持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工作。目前,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湖北、重庆、四川、云南、西藏及青岛市12个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已专门出台了支持土地督察工作的文件,与各督察局初步建立了定期的工作磋商机制。

七、2008年国家土地督察重点工作

2008年,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坚持边工作边组建,以工作促组建,以组建促工作,继续按照“围绕一条主线,抓住三个重点,建立三项机制”的工作思路,边探索、边总结、边实践、边提高,扎实推进国家土地督察工作,为推进保障科学发展的土地管理新机制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方针。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新增建设用地的供应总量、结构、节奏、分布和时序等情况的督察,严守土地调控闸门。加强对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督促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有关任务。

——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积极参与对省级人民政府2007年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开展对耕地保护突出问题的督察。按照修订后的《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督促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立完善土地管理问责制。

——加大对土地违规违法问题的督察。巩固百日行动成果,严防违规违法用地行为反弹。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继续开展对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未批先用、违反土地供应政策、侵害群众利益等影响耕地保护和土地调控政策落实等突出问题的专项督察。进一步完善对热点、难点问题和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以市级行政区为单位开展土地利用与管理例行督察工作试点,总结各地典型经验,及时发现纠正土地利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创新督察工作机制。起草《国家土地督察条例》。深入开展区域土地管理热点、难点问题调查研究,提出改进改革土地管理工作的政策建议。建立与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之间工作磋商机制。与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共建保障科学发展的土地管理新机制试点,探索研究依法依规用地激励机制。

——全面提升督察工作能力。充实督察干部队伍,健全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领导班子。开展督察专员驻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工作制度试点,建立派驻工作规范。建立督察工作人员整训制度,提高督察干部业务素质。加强技术装备建设,提高预防和及时发现违规违法用地行为的能力。加强土地督察机构干部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推荐第2篇:土地督察公告

国家土地督察公告(2008年)(全文)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daodoc.com

2009 年 04 月 29 日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本文章

写信给编辑

国家土地总督察公告第2号

2008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密切配合下,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机构、队伍和制度建设,土地督察局面巩固,持续拓展,工作成效明显。为了使社会各界了解和监督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现将2008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情况予以公告。

国家土地总督察徐绍史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前言2008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在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配合和支持下,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完善机制,积极探索,进一步加强机构、队伍和制度建设,不断巩固、持续拓展土地督察工作局面,取得一定成效。

一、坚守红线,完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始终把加强督察区域内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重点工作任务,采取多种措施督促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完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通过日常巡查、与地方人民政府共同开展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土地管理新机制试点、督促省级人民政府与地市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参与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等方式,对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积极配合并参与由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和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的2007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抽查工作。

——开展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督察,采取召开督察区域座谈会、建立土地利用计划季报制度、实地检查评估等多种形式跟踪、督促各地做好土地利用计划分解下达和使用工作,掌握各地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使用进度及结构。

通过以上工作,基本掌握了各省(区、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总结了地方土地管理的典型经验和做法。针对监督检查中部分地区存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不完善、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制度不健全、考核措施不落实等问题,提出了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提高了地方党委、政府对严格耕地保护的认识,完善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

二、突出重点,推进违规违法问题专项督察2008年,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根据媒体披露、群众举报、实地巡查等所掌握的情况,对存在问题的9个省(区、市)、66个市(县、区)开展专项督察,实地巡查地块228宗,涉及土地面积23468公顷,其中耕地面积11696公顷,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突出的6个省发出整改意见,要求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纠正整改。

有关省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纠正整改工作。截至2008年底,各地共清理违规违法行为183件,立案175件,结案167件;拆除违法建筑物面积26.7万平方米,没收违法建筑物面积107万平方米,罚款6475万元,复垦耕地面积2126公顷,行政处分65人,党纪处分21人,追究刑事责任10人。

——针对海南省海口市和文昌市存在严重“以租代征”问题开展专项督察。根据有关方面反映,并经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核实,香港骏豪集团在海南省海口市大规模租地建设高尔夫球场、海口市秀英区“以租代征”建生态体育公园、文昌市“以租代征”建航天新居和热带观光园。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向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出整改意见书,国土资源部暂停海口和文昌两市2008年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积极组织整改,海口市人民政府向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作书面检讨,对秀英、龙华两个区政府的领导班子以及相关的两个镇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文昌市纪委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并在全市通报批评。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对骏豪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了非法占用的42.1公顷土地,并罚款421万元。

——针对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圆明新园项目违法用地问题开展专项督察。根据群众举报并经实地调查核实,浙江省东阳市将横店圆明新园项目拆分为7个项目并自行核准,规划用地411公顷,其中206.44公顷(其中农用地194.22公顷,含基本农田70.49公顷)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国土资源部发文暂停执行东阳市2008年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浙江省人民政府积极督促整改,东阳市委、市政府撤销了“横店圆明新园项目筹建工作协调小组”,终止了政府组织实施圆明新园项目行为,撤销了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圆明新园鸿慈永祜工程等7个项目的核准文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针对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干警在农村圈地建别墅的问题开展专项督察。根据互联网披露信息,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对河北省石家庄市多名公安干警在鹿泉市骗取宅基地批准并超面积、异地建设别墅的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核查,并向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出整改意见书,要求河北省人民政府进行依法处理,并对全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中的类似问题进行清理,严格宅基地审批管理。河北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分。目前,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正在跟踪督促处理。

——针对吉林省东辽县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违规设立经济开发区和“未批先用”等问题开展专项督察。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经实地调查后向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出整改意见书。吉林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撤销了违规设立的工业园区及违规文件,6宗违规用地案件全部结案,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完善了耕地保护和开发区用地管理,整改工作基本到位。

——针对山东省茌平县信发铝电集团非法占用基本农田问题开展专项督察。根据群众举报并经调查核实,山东省人民政府未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茌平县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基本农田90.67公顷;信发铝电集团未经批准非法占地186.67公顷,涉及基本农田173.33公顷;信发铝电集团建设项目大部分属于国家明令限制和禁止类用地项目,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向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出整改意见书,国土资源部暂停茌平县2008年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迅速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处理。茌平县委、县政府向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作书面检查,复耕土地86.5公顷,对信发铝电集团罚款4418.5万元,对相关违法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其中行政记过处分1人(副厅级),行政记大过处分3人,降级处分1人,撤职1人,党纪处分12人,追究刑事责任5人。 ——针对山东省德州市违规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问题开展专项督察。根据群众举报并经调查核实,山东省德州市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规占用基本农田,擅自扩大开发区用地规模,违规新设工业园区,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向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出整改意见书。德州市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撤销3个违规设立的园区,纠正了开发区违规违法用地,对违法用地进行复耕。山东省人民政府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以整治开发区违规扩区违法用地为重点的专项行动,清理出违规违法案件136件,涉及土地300.73公顷;自行纠正2件,立案134件,结案131件;拆除违法建筑物面积14.58万平方米,没收违法建筑物面积31.36万平方米;退回土地75.4公顷,复耕土地42.48公顷。给予党政纪处分68人,移送公安机关8人。

——针对贵州省凯里市违规调整基本农田的问题开展专项督察。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在建设用地审批督察中发现,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政府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基本农田。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向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出整改意见书,贵州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撤销了凯里市2008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批复,停止了项目建设。

三、持续拓展,丰富土地督察核心业务——积极探索开展例行督察。国家土地督察北京、沈阳、南京、济南、广州、武汉、成都和西安局等,在河北省沧州市,辽宁省抚顺市,山东省平度市、淄博市张店区、巨野县,河南省罗山县、禹州市、淇县,江苏省连云港市,安徽省蚌埠市,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重庆市渝北区、南岸区,云南省玉溪市和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等16个市县开展了例行督察试点工作,对试点地区一定时期内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审核各类土地管理文件和卷宗11209份,实地核查用地项目5963个,涉及土地面积28736公顷,其中耕地面积17320公顷,发现违规违法用地面积11866公顷,其中耕地面积8986公顷,督促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查处纠正违规违法案件1325件。

——开展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审核督察。采用日常审批备案和集中核查相结合的办法,对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和自行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及批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全年共收到报国务院审批和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备案材料6334件,抽查检查1358件,清理出不符合法定审批权限、程序和违法审批的76件,其中60%属于未批先用和不符合用地政策。针对存在的问题,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向有关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函通报11次,向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发出国家土地督察意见1次。各地在查处整改中,共撤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34.7公顷,纠正违反土地利用政策用地10件,立案15件,拆除违法建筑物面积10.89万平方米,罚款253.35万元,行政处分7人。

——开展土地管理形势分析。充分发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身处土地管理一线、贴近基层的优势,全面了解各地土地利用和管理工作的实际,以土地执法形势分析、热点问题分析等为主要内容,每季度组织开展针对全国土地管理形势的分析、监测和预警,全面掌握土地违法违规形势,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

——围绕土地管理热点、难点开展调查研究。在构建共同责任机制、“未批先用”对策、土地违规违法成因与对策、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新农村建设用地、广东产业和劳动力双转移土地政策、成渝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土地制度改革创新、成都市建立耕地保护基金制度等方面形成了20余项调研成果。其中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提出的关于支持四川省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土地政策的建议,为国土资源部迅速出台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提供了第一手材料。

四、严格监管,促进土地管理形势好转——巩固和扩大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成果。全面跟进和督促各地百日行动后续措施、制度和机制的落实和完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共组成23个督察组,深入到29个省(区、市)的43个县(市、区),针对百日行动收尾工作、重点案件和重点地区查处整改、“未批先用”整体性处理意见落实等问题,继续保持高压态势,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查纠整改工作,确保整改落到实处,立案率和结案率明显提高。

在实地检查的基础上,对北京市海淀区等103个成效显著地方的保持情况进行了评估,提出计划指标奖励建议,为实施差别化的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提供决策支持。积极培育正面典型,举办“巩固百日行动成果,强化土地执法监管”研讨班。推动各地建立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从发现防范、完善内部协作机制、建立外部联动机制和落实土地监管共同责任等方面,督促省级人民政府改进管理,加强监管,形成百余项制度性成果,促进了地方土地管理工作不断完善。

据统计,截至2008年3月20日,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共查处“以租代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和“未批先用”等三类土地违规违法案件31737件,涉及土地25.04万公顷,其中,已自行纠正2871件,应立案28866件,己立案26905件,已结案22294件,立案率为93.2%,结案率为82.9%;共收缴罚没款40亿元,没收违法建筑物面积1690.7万平方米,拆除违法建筑物面积937.2万平方米;移送纪检监察机关3857人,已追究党纪政纪责任2864人;移送司法机关2797人,已追究刑事责任535人。

——督促第八次卫片执法检查整改查处到位。全力投入第八次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对9个违规违法问题严重城市和15个违规违法问题上升较快城市的整改查处工作,进行了实地验收和评估。通过督促整改,24个城市共发现违规违法用地4686件,自行纠正364件,立案4310件,立案率99.7%,结案3916件,结案率91%。共收缴罚款43777万元,拆除违法建筑物面积620.4万平方米,没收违法建筑物面积441.9万平方米,复耕土地面积1240公顷。提出党政纪处分670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529人。

——针对领导批示、来信来访、动态巡查、媒体披露的有关问题,建立案件督办快速反应机制。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全年共处理领导批办事项77件,群众来信来访2370次。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对京沪高速铁路廊坊段施工单位与被征地农民发生冲突、河北省永年县“永焦公路”占用基本农田、山西省中阳县建滔腾阳煤化工业园占地问题等重点案件进行了现场督察,及时向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发出通报,并要求当地政府依法处理。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根据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等专题报道,开展了对江苏省部分地区违法用地和土地闲置问题专项督察,督促地方政府自行整改到位。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对河南省郑州市布瑞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帝湖花园、山东省乳山市荒芜基本农田被《焦点访谈》曝光等20余起案件进行了核查和督促整改。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对四川省彭山县恒大集团“以租代征”修建别墅、江油市巴蜀燃煤发电厂“未批先用”,重庆市九龙坡区博士农业科技园“以租代征”、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违法用地、荣昌县城市建设违法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乡镇企业违法用地等重大案件,及时督促有关地方政府进行严肃查处或自行纠正。

——集中开展重点、难点问题的专项整治。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对辽宁省阜新市违规设区、违法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擅自设立开发区,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违规批准开发区搞项目建设等问题采取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方式开展督察。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加强对山东省开发区用地专项整治的督察,及时掌握情况。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在督察区域内开展以土地调控政策落实情况为重点的土地利用及管理情况专项检查,指导和督促广东省开展违规违法用地集中整治行动。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以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后期压反弹为专题,确定5个市、县(区)为土地违规违法重点反弹区,采取了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遏制违法用地高发势头。

——加强卫星遥感监测技术的运用。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选择督察区域内的4个重点市(区)进行了卫星遥感监测,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先后布置了11个批次、涉及5省(区)和兵团的53个市(地、州)、93个县(区)的卫星遥感监测。

五、规范管理,探索建立共同责任新机制——国家土地总督察致函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5个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发文支持和配合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开展工作。国家土地总督察徐绍史先后两次致函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领导同志,感谢各地对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有力支持,希望各地与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共同落实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共同应对“两碰头,一忧虑”形势,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就进一步做好土地管理工作作出了指示,一些地方及时出台了严格依法规范管理土地的措施。

——推进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土地管理新机制共建试点。一年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了30个共建试点和联系点,从预防、查处、监管、问责、部门联动、集约用地等多方面推进了共同责任机制和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与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共同推进建立保障科学发展土地管理新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共建保障上海科学发展土地管理新机制的试点方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建立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的意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监察厅和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在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意见》。江西省赣州市推行了建设用地挂牌公示制度。一些地方把耕地保护纳入党政干部科学发展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多部门联席会议、沟通磋商、联合执法机制等。

——与地方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2008年,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与各省级人民政府、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召开联席会议74次,联合发文16件,联合动态巡查160次,通报案件98件,联合查办案件76件,联合调研62次。签署了《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与天津市人民政府联席会议框架协议》,国家土地督察北京、武汉局分别与天津市、湖北省人民政府召开了联席会议,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与广东、广西、海南省(区)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建立了土地督察工作座谈会和督察联系人工作制度。

——宣传贯彻《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采取召开政府分管秘书长座谈会、全覆盖实地宣讲、邀请地方政府领导撰文和编印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贯彻15号令。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集中2个月时间,由局领导带队分3个宣讲组,赴山东、河南省有关地市进行全覆盖宣讲,召开宣讲会40场,参加人员近2万。

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编印25000册宣传手册,分发给华北五省(区、市)的省、市、县、乡四级党委、政府领导及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宣传措施有力推进了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和土地管理违法问责制的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已出台《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实施意见》。一些省(区、市)也积极举办各种形式的学习班、培训班。

六、夯实基础,加强和改进自身建设——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试点活动取得实效。开展“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和“改进作风,增强执行力”大讨论,召开支部扩大会议、处级干部座谈会和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检查问题,剖析思想根源,撰写分析报告,明确工作思路,落实整改措施,圆满完成学习实践活动确定的重点任务和调研工作,深化了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增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土地督察条例》立法前期工作稳步推进,与《土地管理法》修订工作密切衔接。制定了督察机构工作规范、专员派驻、督察、信访等多个制度,建立了土地督察工作统计和登记台账制度,完善了公文处理、信息网络管理等制度。

——加快信息化建设。国家土地督察网站正式开通并投入使用,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局域网和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基本完成,建立土地监管信息分析系统,开通视频会议系统。

——推进机构和队伍建设。派出督察专员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国家土地督察广州、成都局等派出有关省(市)的督察专员已经开展工作。全年新招录土地督察干部88名,督察干部总人数达到216人,达到编制总数的2/3。先后组织两期培训研讨班,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了业务培训。举办2008年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整训班,对处以上干部进行集中整训。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都签订了廉政责任承诺书。督察文化建设进一步丰富,后勤保障条件逐步改善。

七、2009年国家土地督察重点工作2009年,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将紧紧围绕服务扩大内需和农村改革发展两个大局,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为核心,监督保证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和农村土地改革政策执行为主线,抓好核心业务建设、综合能力建设和基础建设,基本完成机构组建,全面提升工作水平,加快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土地管理新机制,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服务扩大内需,开展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对2008年底和2009年国家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央投资新增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用地的及时供应和开发,维护土地管理秩序,确保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全面、准确、规范执行。加强宣传指导,督促地方人民政府正确执行土地法律法规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持续跟踪调研扩大内需项目用地的需求、结构、分布、时序和利用情况。对省级人民政府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情况进行审核督察,对严重影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落实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改。

——严格规范管理,巩固和拓展土地督察核心业务。规范例行督察程序,开展对26个地级市和13个县(市)的例行督察。加强督察区域土地利用和管理形势监测、分析和预警,探索建立形势分析观测点,制定统一的形势观测分析指标体系,加强调查研究成果的转化和运用。全面开展建设用地审核督察,重点监督检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保持专项督察力度,对耕地保护不落实、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违反土地供应政策等性质恶劣和影响重大的问题进行纠正,加强对突发事件、重大事项的实地核查,建立早发现、早报告和早制止的快速反应机制。强化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督察,督促地方政府层层签订责任书,督促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完善耕地保护考核目标,积极配合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督促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整改。督促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违法问责制,建立问责预警机制。探索开展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试点工作。

——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土地督察综合能力。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工作规范,积极参与《土地管理法》修订,继续推进《国家土地督察条例》立法工作,研究督察战略规划和顶层设计。加强调研,重点关注扩大内需土地调控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情况。推进土地管理新机制共建试点和联系点建设再上新台阶。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沟通协作,完善与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磋商对话机制,建立日常交流和高层交流两个对话平台。探索建立督察外部监督机制,开展社会监督评议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强督察文化建设,提高督察队伍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加强基础建设,基本完成土地督察机构组建工作。充实队伍,加快司局级和处以下干部配备,在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设立局党组,落实纪检监察职责,完善党建工作体制。建立廉政约束和责任机制,推广廉政承诺书制度,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扩大督察专员派出工作试点范围,完善督察专员派出工作。进一步改善办公和生活条件,增强督察技术装备配备,加强督察信息化建设。完善督察干部管理、生活和学习制度,做好年度整训和各类业务培训,全面提高督察干部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推荐第3篇:公司督察工作汇报

灵宝金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督察工作汇报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金源公司督察办正式成立于2011年元月15日,在近两年来的工作中,督察办严格遵循“三抓一加强”发展思路,以跟踪督察落实、严格责任追究、助推公司发展为“抓手”,加大督察力度,确保工作落实,促进了企业发展,具体做法如下:

一、督查目标明确具体

督察办将公司高管人员、各分子公司班子成员、公司机关部室负责人作为主要督察对象,督察工作重点是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落实情况、公司经理办公会确定事项落实情况、公司确定的各项工作及生产经营活动中各重要环节效率、目标、指标完成情况、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的岗位履职情况、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执行情况、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及监管情况、负责公司内部各种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检查、抽查工作,并按督察条例提出处理意见。为了使目标更加明确,督察办将八大项督察内容进行细化分解,制订出涵盖生产经营、项目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纪律、信访稳定等方面的28项督察内容,根椐工作项目特点每月定时、不定时深入到各分(子)公司、各生产车间、各矿山坑口、各施工队作业现场等进行督察,使督察工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目标明确,不留死角。

二、责任体系简明直接

按照现代企业管理规范,结合中心工作、重点项目、安全- 1 -

生产管理及生产经营实际,公司制定完善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关于对分(子)公司实行授权经营的决定》、《金源公司管理人员工作督察条例》、《金源公司安全环保督查条例》等规章制度,使各个职位责、权明确,督查标准统一完善。同时,督查办依据每年《金源公司年度工作要点》,拟定下发《关于对年度主要目标和重点工作立项督察的通知》,通知文件中明确规定工作项目、完成时限、完成效果、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各分子公司班子成员);各单位根据通知文件要求将任务层层分解到每个车间、班组;车间将目标责任分解到岗位、个人,责任体系简明直接。

三、督察程序严密

为了确保督察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严密性,公司制订了《金源公司督察工作程序》、《金源公司督察工作标准》、《金源公司督察办工作人员职责》等文件对督察人员工作纪律、督察工作程序等进行了约束和规范。

督察人员工作纪律方面:一是规定督察办隶属董事长、总经理直管,从级别上排除来自外界的干扰;二是要求督察人员要以强烈的责任心和对公司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坚持原则,严肃认真,敢于碰硬,作风正派,不怕惹人;三是督察工作只对目标任务、对重点事项、对责任落实、对制度规定等,做到督查面前人人平等;四是督察工作人员违犯工作纪律规定,要加倍处罚。

督察工作的程序方面:第一步,依照督察工作计划表,两

人以上进行督察;第二步,发现问题,签发“工作督察通知书”,单位负责人或主管领导签收,对需作违纪处理的,同时签发“督察处理意见书”,对被列为公司重点挂牌督察的项目建设、基建工程、重点工作及严重违规违纪行为需要下发“督察通报”的,经主管领导审核后下发“督察通报”;第三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按“工作督察通知书”、“督察处理意见书”和“督察通报”的要求进行落实,按要求期限整改落实存在问题,并向督察办反馈处理结果和整改措施。(对公司督察考核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公司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督察办提交申辩报告,经公司督察办审议,在10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反馈调查结果和最终处理决定。)第四步,督察办进行跟踪督察,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核实;第五步,将督察情况、处理结果等资料整理归档。同时,对公司重点考核的项目建设、重点工作、基建工程实行每月公开制度,每月5日前,督察办将项目完成情况和督察进展情况在公司机关八楼公开栏内公示,接受全员监督。

四、督察方法灵活有效

督察办按督察项目性质不同对工作进行分类,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督察。生产经营项目按月计划产量、质量、利润等指标进行督察;中心工作按时限、完成效果进行督察;重点项目建设按阶段施工任务、安全、质量等进行督察;干部履职通过职工调研、工作纪律督察、检查工作日志、考核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察。公司项目建设、重点工作、中心任务每旬跟踪督

察;劳动工作纪律及安全生产随时随地督察,同时专门安排夜间督查、电话督查等;专业性强的工作,抽调专业人员进行联合督察;单项工作、临时性任务及时督察,有始有终。

五、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督查是强化责任、落实责任、推进工作的重要手段,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是督察工作的核心,督察办以公司规章制度为纲,查处违章违纪人员全部都按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理。两年来,组织日常督察283次、专项工作督察42次,下发《工作督察通知书》225份、《督察处理意见书》83份、《工作督察通报》38期,处理干部职工414人次,充分发挥了督查的警示教育、督促落实职能作用。

两年来,公司督察人员把认真分析存在问题、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为领导提供详实的决策依据视为不懈追求,坚持深入一线员工、深入生产现场,将督查延伸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各个角落,并十分重视员工的意见反馈和实名举报,密切配合公司纪委,严肃查处“精粉泄露”、“违规采购”、“盗窃资源”等违纪违法行为,维护了公司利益,刹住了歪风邪气,使督查问责成为加压进取的“紧箍咒”、“加压阀”、“清醒剂”,解决了效率降低、质量下降,决策棚架、责任不清、职责不明、自律不严、落实不力等问题,增强了各级管理人员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保证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管理措施和决策的有效执行,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全面落实。

推荐第4篇:烟草督察工作汇报

烟草督察工作汇报

督查工作是落实决策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决策的延伸和继续,是落实决策的重要环节和方法。*月份我区域营销部在州卷烟营销中心的正确领导下,根据州局督察考评中心的要求,高度重视督查工作,督查工作的层次和水平得到了不断提高,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取得了较好成效。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以“督察考评方案和实施办法”为指导,不断强

化督查职能作用

近年来,我们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和工作思路,注重强化督查职能,努力创造督查工作的新业绩。经过实践探索,我们的督查工作基本上

形成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运行机制,目标责任制度、工作报告制度、调查结果反馈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已基本建立起来。2006年以来,开展或参与较大规模的联合督查活动18次,各重点工程专项督查45次,配合市领导对各重点工程建设现场办公7次,形成引起市领导重视的督查调研性质的报告8篇,督查职能得到了进一步强强化。

(一)注重在各项重大决策落实中强化督查职能。为了确保党的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我们始终注意把市委全委扩大会议、人代会和市长常务会、办公会等作出的重大决策作为督查工作的中心任务抓紧抓好。我们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城镇化发展战略决策这个中心工作,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多次组织督查活动,为推动决策落实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

(二)注重在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中强化督查职能。近年来,我们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房屋拆迁、房屋质

量等问题,对一些突发性事件,进行了及时督查解决,努力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如市政公用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上访,拆迁、供热、物业管理等方面的上访投诉等问题,由于高度重视,工作到位,化解了矛盾,将问题解决在了基层。

(三)注重在为党委决策服务、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中强化督查职能。我们向市委、市政府经常反馈决策落实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意见,努力为市委、市政府进一步决策和正确决策提供高效、高质量的服务。我们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战略决策,结合部门的实际,深入开展专项调研,为市委、市政府的宏观决策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二、求真务实,真督实查,充分发挥督查职能作用

在决策落实中发挥好督查的职能作用,关键在于求真务实,真督实查。为了在督查工作中切实做到这一点,我们在督查内容的确定、督查方法的运用

等各个方面,都力求体现一个“实”字,努力做到出实招,求实效,上下结合,点面结合,责权结合,专兼结合,开展好督查工作,以强有力的督查,在全系统营造求实、务实、落实的工作氛围,推动市委、市政府决策的全面落实。

(一)坚持上下结合抓督查。一是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关注的重点决策问题,进行深入的督查调研,常抓不懈,促进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的深入落实。二是建委主要领导就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等问题经常性地亲自抓督查落实,关键时期跟踪蹲点督查,确保了重大工程项目的如期完工,充分发挥了主要领导抓督查的先导和权威作用。

(二)坚持点面结合抓督查。我们在抓督查落实的过程中,坚持以点带面,及时抓住工作中起步早、进展快、成效好的典型,进行宣传推广,以点促面,推动全局落实。在工作中,我们注意抓行动快的“点”,将提出措施早、工作进展快的单位的做法在全市建设系统中进

行通报,起到了典型示范的作用,促进了各项工作建设的顺利实施。

(三)坚持责权结合抓督查。我们坚持督查工作“一把手抓、抓一把手”,积极建立和完善直属各二级单位一把手督查责任制,明确各科(室)、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将督查工作置于主要领导的领导下,保证督查工作显权威、见成效。在督查中,对于各科(室)、各二级单位工作落实中存在的一般性问题,要向具体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讲明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对于影响全局的重大责任问题,则要向“一把手”提交整改意见,并跟踪督查,直到问题得到解决,推动了全市建设系统上上下下形成层层抓落实的格局。

(四)坚持专兼结合抓督查。一是强化督查制度建设。建立工作报告制度,要求各科(室)、各二级单位按照报告上月重要工作落实或进展情况;建立重大事项督查制度,对我系统承办的重大事项,进行层层分解,明确责任领导和承

办单位,规定办结期限,进行跟踪督办。二是大力发挥各级党组织、各二级单位抓督查落实的配合协调工作。为完成好建设部门的督查工作任务,我们十分注重发挥各二级单位作用,通过协调配合,充分调动各级抓落实的积极性,做到联合作战,合力攻坚。

三、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提高督查工作水平

我们认真组织全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确立了督查工作努力的方向。

(一)在不断解放思想中创新督查工作。在督查中强化超前意识、开放意识、联动意识和攻坚意识,努12全文查看

推荐第5篇:土地例行督察工作方案

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自年3月31日至年10月30日为时七个月,对市近年来特别是年以来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例行督察。为做好各项迎接督察准备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迎接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土地例行督察工作实施方案》(府厅发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开展土地例行督察工作为契机,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健全制度,加强土地利用和管理,为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通过南京督察局对的土地例行督察,发现并纠正我区年以来土地利用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准确客观评估土地利用和管理绩效,促进我区土地利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主要有四项任务:一是全面掌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规划计划执行情况,土地调控政策和国家产业政策执行情况;二是重点审查土地供应和利用行为;三是全面审核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成果,督促违法用地行为的整改;四是促进双保行动深入开展。

三、时间和内容

(一)迎接督察时间

迎接督察时间为年3月31日—年10月31日,其中驻市督察时间为年4月17日—年5月25日。

(二)迎接督察准备内容

主要有六项准备内容:

1、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年度耕地保有量变化情况、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和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工作开展情况。

2、土地调控政策和国家产业政策执行情况。对—年项目用地情况,重点是两高一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项目用地情况。

3、土地审批情况。—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的审批情况、规划调整情况、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土地征收情况、征地补偿安置落实情况。

4、土地利用情况。—年土地批而未用、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土地出让制度执行情况和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

5、土地执法监管情况。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开展情况、变化图斑自查情况、违法用地查处整改情况及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6、“双保行动”开展情况。“双保行动”中的好经验与做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四、组织领导

(一)领导机构

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迎接土地例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周智安任组长,区委常委、副区长王强任常务副组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黄细华,国土分局局长李菊国任副组长;区发改委、区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区城建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监察局、区农办、地税局、国土资源分局、行政执法分局的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分局,由李菊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土地例行督察的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二)工作分工

在区迎接土地例行督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的要求,形成以国土分局为主,相关部门通力配合的责任机制。国土分局全面负责迎接国家土地例行督察工作的协调、督促、检查、接待工作,并汇总上报我区工作情况及相关数据。

五、工作步骤

迎接土地例行督察工作具体分四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年4月9日至4月16日)

1、前期准备

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全区迎接土地例行督察工作方案,并向各单位下发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土地例行督察相关资料及表格。

2、材料准备

各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照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的要求,及时整理各类文件文档、卷宗台帐、数据表格、图件等资料,必须确保资料齐全、规范,数据真实、准确。具体准备好以下资料:

(1)文件及文档资料:

年区政府工作报告和统计年鉴,年耕地保护目标制责任履行情况报告及表格,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下达文件现行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年国土部门年度工作总结,土地执法监管方面的文件与资料。

(2)卷宗及台帐资料

年-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供应的卷宗和台帐资料,年-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供应的卷宗和台帐资料,年耕地占补平衡台帐资料,年度卫片执法检查要求的卷宗资料和登记卡、登记表

(3)数据及表格资料

年土地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土地供应和利用情况自查表》,《年-年建设用地审批和实施情况自查表》,《建设用地利用绩效自查表》。三张自查表,必须分年度、进行填写,确保数据准确、真实。

(4)图件及其他资料

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土地利用现状图件等资料。

(二)迎接督察阶段(年4月17日至5月25日)

4月17日,南京督察组部分人员进驻市,进行资料交接和数据整理。4月19日,南京督察组其他人员全部进驻。现场核查工作于5月25日结束。

1、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南京督察局,对—年建设用地相关卷宗材料,围绕“批、供、用、补、查”等方面进行审核。

2、配合外业核查。积极配合南京督察局,对耕地占补平衡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落实、违法用地现场进行外业核查。

(三)整改查处阶段(年5月26日至7月15日)

对土地例行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及时纠正,认真整改,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确保及时整改到位。

对土地审批、土地供应、土地发证、土地开发整理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依纪处理到位,严肃追究涉嫌土地违法违规人员的责任。

对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超过15%的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的,区里将予以上报,并适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

(四)检查评估阶段(年7月15日至10月30日)

在开展整改查处的基础上,各有关单位将有关文件资料、图件等整理归档,接受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的检查评估。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土地例行督察不仅是对我区土地利用和管理工作的一次全面体检,也是帮助我区土地利用和管理工作查找整改问题、规范管理的一次良好机遇。要安排专项工作经费,配齐单位设备,确保土地例行督察工作顺利开展。

(二)迅速行动,全面清查。此次土地例行督察任务重、时间紧,各单位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层层落实责任,对全区的土地供应和利用、建设用地审批等情况进行彻底自查,并认真整理资料,填写统计表格。同时注意严格审核、确保各类数据资料严谨、真实、准确。

(三)依法依规,迅速纠正。各单位对土地例行督察中发现的问题,一定要认真整改、坚决纠正,对涉及土地供应、土地审批、土地登记、土地整理等违规行为和违法用地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推荐第6篇:土地督察工作心得

所谓调查研究,就是人们深入实际进行考察,以探求客观事物的真相、性质和发展规律的活动,是人们认识社会,改造社会的一种科学方法。调查研究,是领导工作的重要方法,是正确决策的重要途径。毛泽东同志曾提出“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的论断,并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调查和研究中国社会的历史和现状,把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同中

国革命实际结合起来,进而提出了指导中国革命的理论和方针政策,赢得了革命的胜利。

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建立,是党中央为了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慎重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对我国、乃至全世界都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国家在设计这项制度的同时,就赋予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开展土地管理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的职责。调查研究成为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开展其它土地督察工作前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调查研究是一个了解情况的过程。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成立时间短,只有将近两年时间,工作人员是在全国范围内调配或招考的,加之有回避的工作要求,几乎所有工作人员对所督察区域的实际情况都有一个从头了解熟悉的过程。这个过程对土地督察工作人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了更高要求。只有通过调查研究,才能了解督察区域土地利用和管理的真实情况,为土地督察工作提供目的和方向。

调查研究是一个为基层、为群众服务的过程。通过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我们才能了解到地方党委、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在土地问题上想些什么、干些什么,群众需要些什么。这些想的、干的、需要的与目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有多大差距,产生这些差距的原因是什么。通过调查分析,提出政策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调查研究是一个自我学习提高的过程。任何一项法律法规和政策都是在基层创新的基础上总结提炼出来的。基层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实施土地管理中,结合实际,创造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值得学习、总结和推广。国家土地督察工作人员来自全国各地,由于人生经历不同,知识结构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水平差异较大,通过调查研究,深入基层、学习基层、了解基层,才能丰富自己的知识和经验,提高土地督察的水平。

调查研究是科学决策的过程。江泽民同志指出:“没有调查就没有决策权”。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任何一项决策,都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发展,都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任何一项重大决策,都必须建立在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决策必须在调查之后。“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

调查研究是一个推动工作的过程。国家对运用土地参与宏观调控,加强土地管理而作出的任何一项决策,都需要各地认真加以贯彻落实。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具有督促各地严格执行的职责。只有通过调查研究,了解各地的贯彻执行情况,对执行较差的,开展一系列的重点督察和专项督察,才能推动国家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调查研究工作,要围绕国家的大局开展,要结合督察区域实际开展,要着眼于解决问题开展,力求得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结论,从而为土地督察工作的全面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推荐第7篇:土地增值税督察操作手册

四、土地增值税督察操作手册

(二)全国税务系统督察审计规范(1.0版)

【业务描述】

检查和评价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契税等纳税申报审核和征收的合法性、合规性。

【资料归集】

1.房地产项目登记相关资料。 2.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3.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 4.开发项目情况报告表。 5.可扣除项目金额确认表。

6.分类型清算扣除项目确认表及相关附表等。

7.金税三期系统中关于房产税、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相关资料。 8.其他信息资料。

【疑点提示】

1.未按规定向企业下达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下达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后,未督促企业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清算。

2.符合分期清算条件的项目未要求纳税人进行分期清算。 3.对不符合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超范围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4.未对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项目及开发成本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5.对销售尾盘行为的纳税人未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6.房产税源登记不准确:有税源登记未认定税种、税源与入库差

异过大、有房产税入库未做房产税税源登记、房屋契税入库房产税源未增加。

7.未征或少征收非住宅购房人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8.清算或注销建筑项目印花税征收不足。

9.土地使用税源登记不准确:有税源与入库差异过大、有房产税入库无土地使用税申报、耕地占用税入库一年后土地使用税未增加、土地契税入库次季度土地使用税未增加、有土地使用税入库未做土地税税源登记。

【方法和路径】

1.内部信息比对分析

(1)查询金税三期系统土地增值税入库情况,核实是否存在未区分房地产类型,采用同一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2)查阅税务机关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管理档案、台账和相关征管资料,核实项目管理是否到位,符合分期清算条件的项目未要求纳税人进行分期清算,是否存在达到清算条件未下达清算通知书进行清算情形,或符合可清算的情形,未作出评估,未确定清算时间;核实清算税款是否及时组织入库。

(3)审核以核定方式清算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是否不低于预征率且原则上不得低于5%。

(4)提取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名单,核实是否存在核定征收率低于预征率的问题;核实是否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合议,通知纳税人申报缴纳应补缴税款或办理退税;核实是否符合可以实行核定征收的条件;核实是否存在全部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或核

定征收比例过大的问题。

(5)查阅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核实税务机关是否对清算项目进行审核;审查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项目及开发成本的合法性审核的相关文书,核实是否存在税务机关土地增值税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6)借助被督察单位住建部门外网筛查预售许可证发放3年以上,查询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面积与可转让面积建筑面积占比,核实是否符合清算条件。

(7)核实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房地产项目是否进行土地增值税后续管理,是否存在纳税人按预征率、直接使用清算时实际税负率申报的问题。

(8)查询金税三期系统,核实是否存在有房产登记信息未认定房产税鉴定纳税人的问题。

(9)查询金税三期系统中有房产登记信息且已认定房产税鉴定,但某一年度内入库房产税税额与房产税税源登记年应纳税额的差额大于或小于×万元的情况。

(10)核实是否存在有房产税入库而房产税税源未登记的问题。 (11)核实是否存在房屋契税申报纳税记录的下季度,房产税税源登记未增加,或者自用房屋房产税当季度纳税额小于或等于上季度纳税额的问题。

(12)查询金税三期系统中契税申报表数据,与印花税数据核对,核实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征收印花税的问题。

(13)查询金税三期系统〘建筑业工程项目注销登记表〙〘建筑业

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数据,与印花税数据核对,核实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征收印花税的问题。

(14)查询金税三期系统,核实是否存在缴纳房产税(剔除个人出租住房)而同期无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的纳税记录的问题。 (15)查询金税三期系统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中批准占地时间满一年后,土地使用税当季度纳税额小于或等于上季度纳税额的情况。 (16)查询金税三期系统土地契税纳税,且当月无耕地占用税纳税记录,土地使用税当季度纳税额小于或等于上季度纳税额的纳税人。 (17)查询金税三期系统有土地使用税入库,且未登记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

(18)查询金税三期系统,核实是否存在已授予印花税票代售许可的单位未在协议期内按期结报代售印花税的问题。

2.外部信息比对分析

【政策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

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5〕6号)

5.〘财政部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

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1号)

8.〘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号)

9.〘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请示的批复〙(国税函〔1999〕112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615号)

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汉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2003〕922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8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第一条第二项

18.〘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

1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1号)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

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7〕544号)

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

25.〘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

2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2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国税发〔2009〕85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

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

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四条

3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

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地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347号)

3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6号)

3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整改建议】

1.税务机关要严格各税种申报审核和征收管理,做到应收尽收。 2.督察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依相关规定对税务机关的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二)省局〘地方税种管理业务督察具体方案〙 1.项目登记管理督察 【业务描述】

检查和评价税务机关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台账管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所需资料】

1.土地增值税管理情况介绍及相关资料。2.金税三期系统中的项目登记台账。 3.国土部门的土地出让、转让信息。 4.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信息。

5.建设部门的建筑中标信息、建筑施工许可证明。6.房管部门的预售许可信息。 7.建设部门的竣工验收信息。 8.人防部门的验收信息。 9.房管部门销售信息。

10.当地房产部门的房产销售信息网项目信息。【督察重点、方法及依据】 (1)项目信息登记的完整性 [方法路径] (1)取得国土部门的年度土地出让、转让信息,规划部门的年度规划许可信息、建设部门的年度建筑中标信息及建筑施工许可信息、房管部门的年度预售许可发放信息分析应列入督察年度台账的项目信息。

(2)查阅当地房产信息网项目销售信息。 (3)调取系统中至督察年度项目登记信息。

(4)筛选应列入督察年度台账应登记未登记的项目信息。 (5)对台账应登记未登记的项目信息进行调查验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账,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2)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定性不准确,符合分期清算条件的项目未要求纳税人进行分期清算

[方法路径] (1)查阅当地房产网销售信息,看项目是否属于不同类型房地产项目,是否为分期开发。

(2)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审查属于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建立台账。

(3)属于不同类型房地产项目的项目,是否按标准普通住宅、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等不同性质归集成本费用核算。

(4)对以上信息的审核可实地验证,是否准确定位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单位账务核算是否符合条件。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积极关注,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八条:‚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有条件的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可结合发票管理规定,对纳税人实施项目专用票据管理措施。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七条:‚清算审核时,应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清算应以项目为单位,且按不同项目分期归集收入、成本、费用清算。

(3)是否有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而未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

[方法路径] (1)取得房管部门销售信息,筛选销售比例达到100%的项目;

查询当地房产信息网信息,销售楼盘分为‚新盘‛、‚在售‛、‚尾盘‛、‚售空‛四种状态,选取‚售空‛状态的楼盘。

(2)从金税三期系统(国税)中查询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开发项目的开票信息,审查是否有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或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信息。

(3)通过筛选比对应清算而登记台账状态为‚未清算‛的项目。 (4)到实地调查验证是否为应清算而未进行清算的项目,并预计清算税款。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九条:‚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一条:‚对于符合本规程第九条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4)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是否每个年度都进行评估,确定不清算的理由是否合法合理,是否经分管领导批准,下达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后,未督促企业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清算

[方法路径] (1)取得房管部门销售信息,筛选销售比例达到85%的项目,重点关注‚在售‛与‚尾盘‛信息。

(2)取得金税三期系统房产税登记信息,看是否有已移作自用的房产信息。

(3)取得房管部门的预售许可信息筛选取得预售许可证已达三年的项目。

(4)调取金税三期系统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信息,是否将房地产注销户列入台账,是否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5)取得金税三期系统(国税)开具发票中销售面积达可售面积85%以上的项目。

(6)从以上五信息比对项目可能已达可清算条件的项目进行实地调查验证。

(7)筛选比对可清算而登记台账状态为‚未下达清算通知‛的项目。

(8)对符合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情形而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纳税人清算的项目,审查评估信息,确定不清算的理由、分管领导批准记录,内部控制程序是否实施,确定何时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的时间;暂不通知清算的,每年是否均作出评估,能够清算的项目是否及时通知纳税人办理清算。

(9)到企业调查验证,是否可以清算,可以清算的项目预计清算税款。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条:‚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

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一条第二项:‚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一条:‚对于符合本规程第九条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规程第六条进行项目管理时,对符合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情形的,应当作出评估,并经分管领导批准,确定何时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的时间。对确定暂不通知清算的,应继续做好项目管理,每年作出评估,及时确定清算时间并通知纳税人办理清算。‛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规定:‚土地增值

税的清算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2.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督察 【业务描述】

检查和评价税务机关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

【所需资料】

1.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制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的文件。2.取得第三方资料,包括房管部门备案合同等信息。

3.调取金税三期系统增值税(营业税)申报的计税依据、开票信息。

4.调取金税三期系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相关信息。【督察重点、方法及依据】

(1)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预征率是否符合总局规定的标准 [方法路径] (1)调取当主管地税务机关的文件,是否按不同类型的房屋制定不同的预征率。

(2)其规定的预征率是否符合总局规定的标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三条:‚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根据本地区房地产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及时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预征是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实现土地增值税调节功能、保障税收收入均衡入库的重要手段。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结合起来,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情况结合起来,使预征率更加接近实际税负水平,改变目前部分地区存在的预征率偏低,与房价快速上涨不匹配的情况。通过科学、精细的测算,研究预征率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挂钩机制。

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对尚未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区,应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展预征,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

(2)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与销售不动产增值

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关联比对

[方法路径] (1)调取增值税(营业税)申报的计税依据及发票开具金额。 (2)调取金税三期系统内相对应的销售不动产申报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

(3)两者数据(房地产行业及分户的资料)相比对,是否少申报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的计税依据,造成少申报预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三条:‚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根据本地区房地产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及时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预征是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实现土地增值税调节功能、保障税收收入均衡入库的重要手段。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结合起来,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情况结合起来,使预征率更加接近实际税负水平,改变目前部分地区存在的预征率偏低,与房价快速上涨不匹配的情况。通过科学、精细的测算,研究预征率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挂钩机制。‛

(3)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税依据与财务信息比对

[方法路径] (1)调取金税三期系统中土地增值税申报表数据。

(2)调取金税三期系统中纳税人财务报表主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数据。

(3)计算口径:预收账款贷方本期发生额=(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的预收账款本期期末数-上期期末数)+利润表的主营业务收入本期数

预收账款贷方本期发生额=金税三期系统申报的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合计数,为正常;

预收账款贷方本期发生额>金税三期系统申报的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合计数,表示可能少申报税款;

预收账款贷方本期发生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三条:‚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根据本地区房地产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及时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4)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税依据与房管部门的备案合同的预收款的关联比对

[方法路径] (1)取得房管部门信息系统备案合同,督察所属期预收房款及至督察期间内约定应收款合计数。

(2)调取金税三期系统督察所属期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合计数。

(3)房管信息系统备案合同预收款加约定督察期间应收款合计数减金税三期系统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正数,可能少申报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三条:‚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根据本地区房地产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及时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3.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督察 【业务描述】

检查和评价税务机关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所需资料】

1.各省级税务机关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征收率的文件。2.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核定征收范围的文件。

3.金税三期系统中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信息,包括项目及核定征收率。

4.主管税务机关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台账及批复手续。【督察重点、方法及依据】 (1)超范围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方法路径]

(1)调取核定征收方式批复资料及相关台账。

(2)检查核定征收的范围是否符合总局规定,理由是否合法、充分。

(3)通过调查验证,核定征收理由是否属实。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

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是否存在核定征收率低于预征率或5%的情况

[方法路径] (1)调取当地税务机关对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的核定征收文件。 (2)制定的核定征收率是否低于预征率,是否低于5%。 [政策依据] (1)《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五条:‚符合上述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后,税务人员对房地产项目开展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合议,通知纳税人申报缴纳应补缴税款或办理退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七条:‚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四条:‚对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3)核定征收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齐全 [方法路径]

(1)调取核定征收方式批复资料及相关台账。 (2)是否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合议,文书是否规范。 [政策依据]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五条:‚符合上述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后,税务人员对房地产项目开展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合议,通知纳税人申报缴纳应补缴税款或办理退税。‛

(4)核定征收率执行是否正确,税款是否及时足额入库 [方法路径] (1)调取核定征收方式批复资料及相关台账。 (2)调取金税三期系统核定征收信息的项目、税率。 (3)筛选比对是否按核定的税率征收税款,是否及时、足额入库。

[政策依据]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五条:‚符合上述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

务事项告知书后,税务人员对房地产项目开展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合议,通知纳税人申报缴纳应补缴税款或办理退税。‛

4.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督察 【业务描述】

检查和评价税务机关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所需资料】

1.数据资料:房地产项目登记相关资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开发项目情况报告表、可扣除项目金额确认表、分类型清算扣除项目确认表及相关附表等。

2.征管资料: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土地增值税清算调查表、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土地增值税项目基本信息台帐、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管理台帐、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尾盘管理台帐、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台帐、清算项目发票开具清单、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等。

3.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料: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竣工决算报表、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督察重点、方法及依据】 (1)清算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方法路径]

(1)根据台账核对确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

算通知,纳税人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2)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报送的清算资料完备的,是否按规定予以受理;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是否在规定限期内要求纳税人补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清算资料后,是否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应不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是否按总局要求确定了上述具体期限。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清算申请,纳税人无正当理是否存在已撤消的情形。

(4)对符合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情形的,是否按规定作出评估,经分管领导批准,并确定何时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的时间。对确定暂不通知清算的,是否继续做好项目管理,并按规定每年都作出评估,及时确定清算时间并通知纳税人办理清算。

(5)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资料后,是否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内及时组织清算审核。

(6)清算审核是否包括了案头审核、实地审核。

(7)主管税务机关是否采取适当方法对有关鉴证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9)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束,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并确定办理补、退税的期限。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一条:‚对于符合本规程第九条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报送的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应要求纳税人在规定限期内补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清算资料后,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上述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清算申请,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消。‛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规程第六条进行项目管理时,对符合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情形的,应当作出评估,并经分管领导批准,确定何时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的时间。对确定暂不通知清算的,应继续做好项目管理,每年作出评估,及时确定清算时间并通知纳税人办理清算。‛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应在一定期限内及时组织清算审核。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六条:‚清算审核包括案头审核、实地审核。案头审核是指对纳税人报送的清算资料进行数据、逻辑审核,重点审核项目归集的一致性、数据计算准确性等。实地审核是指在案头审核的基础上,通过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地查验等方式,对纳税人申报情况的客观性、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条:‚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法对有关鉴证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二条:‚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并确定办理补、退税期限。‛

(2)土地增值税收入是否完整,价格调整是否符合规定 [方法路径] (1)结合增值税(营业税)销售发票、销售合同、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及房管部门的实测面积,重点审核建筑面积、可售面积、实测面积、已售面积,不同类型房地产的销售面积、销售收入,补退房款的收入调整情况是否真实,必要时,可以调取纳税人银行账户资金

往来核查其收入的真实性及完整性。

(2)通过实地调查验证,确认有无少计、漏计事项(实际已出售或事实已销售),未记入销售收入。

(3)通过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单价比较,有无价格明显偏低现象,税务机关对价格明显偏低的理由是否已审核、审核情况是否属实。

(4)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制定价格明显偏低的文件,是否严格执行。

(5)价格明显偏低是否有关联交易,是否有股东分配行为,有无将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情况,价格调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八条:‚审核收入情况时,应结合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含房管部门网上备案登记资料)、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重点审核销售明细表、房地产销售面积与项目可售面积的数据关联性,以核实计税收入;对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而发生补、退房款的收入调整情况进行审核;对销售价格进行评估,审核有无价格明显偏低情况。

必要时,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实地查验,确认有无少计、漏计事项,确认有无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情况。‛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九条:‚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

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3)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是否真实、合法 [方法路径]

(1)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要求(总的原则):

①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是否有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

②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是否是实际发生的; ③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是否有混淆现象;

④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是否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

⑤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是否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⑥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是否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2)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合同、支付的金额的票据、契税票据等,与企业的账面金额比对,是否正确,是否包含了政府土地出让金的返还。

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时应当重点关注:

①同一宗土地有多个开发项目,是否予以分摊,分摊办法是否合理、合规,具体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②是否存在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以及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情形;

③拆迁补偿费是否实际发生,尤其是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涉及多个开发项目是否予以合理分摊;

④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土地闲置费是否已扣除; ⑤政府是否将土地出让金返还企业。 (3)审核建筑安装工程费时应当重点关注:

①发生的费用是否与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工程结算报告、工程施工合同记载的内容相符;

②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购建筑材料时,自购建材费用是否重复计算扣除项目;

③是否将售楼部、建安公司活动板房等营销费用及非本公司建安费用列支计算扣除项目;

④参照当地当期同类开发项目单位平均建安成本或当地建设部门公布的单位定额成本,验证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是否存在异常;

⑤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自营方式自行施工建设的,还应当关注有

无虚列、多列施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情况;

⑥建筑安装发票是否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

⑦质量保证金是否开具发票的,是否未开发票已列入建安费; ⑧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未分别归集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摊办法是否合理、合规,具体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4)审核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时应当重点关注:

①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是否真实发生,是否存在虚列情形; ②是否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 ③多个(或分期)项目共同发生的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是否按项目合理分摊。

(5)审核公共配套设施费时应当重点关注:

①公共配套设施的界定是否准确,是否将移交给政府用于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或产权不属于全体业主的项目列入公共配套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否真实发生,有无预提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情况;

②是否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公共配套设施费;

③多个(或分期)项目共同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否按项目合理分摊。

(6)审核开发间接费用时应当重点关注:

①是否存在将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记入开发间接费用的情形;

②间接费用是否真实发生,有无预提开发间接费用的情况,取得的凭证是否合法有效;

③是否将利息支出从房地产开发成本中调整至开发费用。 (7)利息的审核应当重点关注:

①是否将利息支出从房地产开发成本中调整至开发费用; ②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其取得的一般性贷款的利息支出,是否按照项目合理分摊;

③利用闲置专项借款对外投资取得收益,其收益是否冲减利息支出。

(8)加计扣除项目的审核: ①代收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②取得主管税务机关不允许加计扣除政府规费的文件,按文件进行审核;

③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记入开发间接费用。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条:‚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三)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四)扣除项

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五)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六)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二条:‚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同一宗土地有多个开发项目,是否予以分摊,分摊办法是否合理、合规,具体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二)是否存在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以及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情形。

(三)拆迁补偿费是否实际发生,尤其是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三条:‚审核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是否真实发生,是否存在虚列情形。

(二)是否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

(三)多个(或分期)项目共同发生的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是否按项目合理分摊。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四条:‚审核公共配套设施费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公共配套设施的界定是否准确,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否真实发生,有无预提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情况。

(二)是否将房地产

开发费用记入公共配套设施费。

(三)多个(或分期)项目共同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否按项目合理分摊。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五条:‚审核建筑安装工程费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发生的费用是否与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工程结算报告、工程施工合同记载的内容相符。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购建筑材料时,自购建材费用是否重复计算扣除项目。

(三)参照当地当期同类开发项目单位平均建安成本或当地建设部门公布的单位定额成本,验证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是否存在异常。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自营方式自行施工建设的,还应当关注有无虚列、多列施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情况。

(五)建筑安装发票是否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六条:‚审核开发间接费用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是否存在将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记入开发间接费用的情形。

(二)开发间接费用是否真实发生,有无预提开发间接费用的情况,取得的凭证是否合法有效。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七条:‚审核利息支出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是否将利息支出从房地产开发成本中调整至开发费用。

(二)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其取得的一般性贷款的利息支出,是否按照项目合理分摊。

(三)利用闲置专项借款对外投资取得收益,其收益是否冲减利息支出。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八条:‚代收费用的审核。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审核其代收费用是否计入房价并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当代收费用计入房价时,审核有无将代收费用计入加计扣除以及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基数的情形。‛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的扣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六条:‚关于地方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费用如何计征土地增值税的问题,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

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4)主管税务机关规定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预警值的审核是否有,如有是否严格执行

[方法路径] (1)取得当地税务机关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等造价定额预警值及运用方法的文件。

(2)督察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成本异常的审核是否按文件规定执行,审核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

(二)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5.房地产开发企业尾盘销售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督察 【业务描述】

检查和评价税务机关销售尾盘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所需资料】

1.土地增值税清算台账。

2.调取金税三期系统的尾盘销售信息及土地增值税申报信息。【督察重点、方法及依据】

(1)尾盘销售,未按清算规定进行申报土地增值税 [方法路径] 1.取得登记台账中已清算未清盘的项目。

2.从‚金三‛系统中查询已清算项目在清算后仍有开票的记录。2.调取这些项目清算后的销售申报信息。

3.审核其土地增值税是否以预征率的方式申报土地增值税。如有,按规定的方法计算其应扣除项目的总金额,按规定计算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八条:‚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6.土地增值税减免管理督察 【业务描述】

检查和评价税务机关土地增值税减免管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所需资料】

1.标准普通住宅的省级税务机关文件。2.标准普通住宅政府认定文件。

3.标准普通住宅项目清算资料。4.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文书资料。 【督察重点、方法及依据】

(1)土地增值税减免是否符合条件、是否分别核算、分别清算 [方法路径] (1)审核是否符合省级税务机关文件的标准。 (2)是否有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书。

(3)是否符合清算条件,清算资料税务机关是否已审核。 (4)是否存在非标准普通住宅,是否分开核算、分别进行清算。 (5)实地核查验证,情况是否属实。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一条:‚

一、关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和居民个人转让普通住宅的征免税问题。《条例》第八条中‘普通标准住宅’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三条‘普通住宅’的认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1号):‚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问题通知如下:‘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的‘普通住房标准’的范围内从严掌握。

推荐第8篇: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情况

2012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情况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的规定,2012年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耕地保护战略,严格履行督察职责,严守耕地红线,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家土地督察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一、监督检查全国补充耕地和耕地占补平衡情况

2012年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30个省(区、市,不含西藏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了补充耕地和耕地占补平衡专项督察。这次专项督察主要围绕“三项任务”和“三项目标”开展。“三项任务”:一是核查“十一五”期间补充耕地情况;二是核查国土资源部2009年建立补充耕地电子信息网上备案制度三年来备案的补充耕地情况和数据库建设情况;三是核查2011年耕地占补平衡情况。“三项目标”:一是对全国耕地占补平衡作出总体评价,掌握全国范围内耕地占补平衡的真实状况;二是进一步完善补充耕地电子信息网上备案系统,加强“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建设,满足土地“批、供、用、补、查”等多方面的需要;三是进一步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和政策措施。

根据“均衡布点、随机抽样、异地核查”的原则,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按照“建设占用耕地数量大、补充耕地数量大、补充耕地数量一般”三种类型,选择了91个地区进行实地核查,共核查“十一五”期间补充耕地项目9159个,涉及新增耕地437.81万亩,约占全国同期新增耕地面积的15%。

从专项督察结果来看,“十一五”以来,耕地占补平衡总体情况良好,补充耕地做到了占补平衡、应补尽补,截至2011年底,已开发并可用于占补平衡的耕地累计结存1917.72万亩。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体系已经建立,地方政府和部门的责任逐步健全,监管机制不断完善,电子信息网上备案数据库系统发挥了便捷可靠的动态监管作用,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得到落实。核查的91个地区中有极少数补充耕地项目虚报新增耕地,涉及面积1.97万亩,占核查新增耕地面积的0.45%,主要是将养殖水面、林地、园地、未整治的废弃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计入新增耕地,或者新增耕地面积计算不准确等。有少数项目补充耕地质量偏低,涉及面积29.74万亩,占核查新增耕地面积的6.64%。一些地区补充耕地管理不规范,存在项目未按规定备案和地类变更等问题。

针对发现的补充耕地和耕地占补平衡方面存在的问题,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向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分类提出整改意见,对虚报新增耕地的,坚决要求地方重新补充耕地;对补充耕地质量偏低的,加强土地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和土地肥力;严格规划管控和建设用地审批,节约使用土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加强对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二、监督检查54个重点地区的土地利用和管理全面情况

2012年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29个省(区、市)的54个地区开展了例行督察,涉及361个县(市、区)。对地方政府2011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土地出让供应、土地开发利用、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执法监察、土地抵押融资和规范性文件合法合规性等进行了监督检查,共审核各类卷宗22.2万件,实地核查2.05万个项目,涉及土地面积122.51万亩。同时,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还对2010年例行督察的37个地区开展了督察回访,对督察整改保持情况和土地管理成效进行持续跟踪,抽查违法用地整改卷宗3059件,实地核查用地现场794个。

2012年例行督察的54个地区是:北京市门头沟区,天津市北辰区,河北省唐山市,山西省大同市,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辽宁省丹东市、葫芦岛市,吉林省白山市、辽源市,黑龙江省鹤岗市、双鸭山市,上海市浦东新区、崇明县,浙江省温州市、衢州市,福建省漳州市,宁波市(镇海区、江北区),厦门市(思明区、湖里区),江苏省徐州市、盐城市,安徽省宣城市、宿州市,江西省上饶市、景德镇市,山东省淄博市、滨州市,河南省濮阳市、许昌市、信阳市,青岛市(崂山区、城阳区),广东省江门市、阳江市,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北海市,海南省儋州市、万宁市,湖北省襄阳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南省岳阳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贵州省铜仁市、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重庆市万州区、北碚区、巴南区、永川区,四川省绵阳市、德阳市、南充市,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丽江市,陕西省渭南市、铜川市,甘肃省白银市、张掖市,青海省海东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从例行督察和督察回访情况来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服务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能力不断提升,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进一步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意识不断加强,违法用地宗数、面积、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下降,土地管理长效机制和共同责任机制得到进一步落实,土地利用和管理的秩序总体平稳。

但是,例行督察也发现地方在土地利用和管理方面主要存在八类问题。一是部分地区违法违规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地补偿安置落实不到位,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征收不到位。二是部分地区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不规范,违法违规出让土地,涉及52个地区。三是部分地区存在土地批而未供问题,闲置土地处置不到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四是部分地区存在土地违规抵押融资问题,违规办理土地登记。五是部分地区违法违规占用土地,土地执法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涉及51个地区。六是少数地区耕地占补平衡落实不到位,基本农田保护不到位。七是部分地区规划部门违规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发展改革部门未经土地预审或者违反产业政策批准、核准建设项目,住房建设部门违规办理施工许可。八是部分地区违规下放土地管理审批权限。 针对例行督察发现的问题,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警示约谈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的负责人1019人,分别向29个省(区、市)以及3个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出32份例行督察意见书,通报了督察发现的问题,督促54个地区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查处。截至2012年底,地方已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8550件,结案7686件;重新补充耕地2.88万亩,复耕土地6.39万亩,补划基本农田2.99万亩;追缴土地出让收入和收缴罚款170.82亿元,补发征地补偿款18.96亿元,追缴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1.98亿元;收回闲置土地和盘活批而未供土地53.11万亩;拆除和没收地上违法建(构)筑物面积3571.84万平方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311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16人;撤销、解除或废止地方政府违规发布或签发的土地出让公告、合同、批文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等1824件,撤销或废止违法违规政策性文件198件。

三、监督检查土地管理的重点问题

2012年国家土地督察机构针对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园区用地、土地抵押融资、征地补偿安置等重点问题开展了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纠正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保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效落实。

——监督检查省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情况。对省级政府2011年至2012年期间的2.65万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进行审核,涉及新增建设用地659.72万亩,其中耕地345.79万亩;审核各类卷宗1.98万件,实地核查182个地区的4843个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等现场;针对一些地区存在非法批地、违规供地、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等问题,向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湖北省、湖南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等11个省(区)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提出整改意见。 ——监督检查各类园区规划及用地情况。对460个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及用地情况开展督察。发现460个园区实际规划土地面积1144.8万亩,其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61.95万亩。未纳入《中国开发区四至范围公告目录(2006年版)》的园区有255个,实际规划土地面积776.25万亩,其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05.55万亩;实际使用土地面积111.75万亩,其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9.9万亩,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27.2万亩。地方以各种名义违规设立园区圈占土地的问题比较突出。针对以上问题,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已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纠正整改。

——监督检查地方土地违规抵押融资情况。对36个市(区)的土地抵押融资情况开展督察,发现有943个项目涉及违规抵押贷款1039.22亿元,涉及土地面积29.63万亩。地方土地违规抵押融资的主要表现为:违规给集体土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用于抵押融资;未履行土地出让、划拨等供地程序,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违规供地并登记用于抵押融资;违规扩大土地储备实施主体,收储土地用于抵押融资;将水库、公园、绿地、党政机关团体用地等违规用于抵押融资;为虚假的土地办理登记用于抵押融资。针对以上问题,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已按照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整改要求,采取偿还贷款、解除抵押担保、注销抵押登记、置换抵押物等方式进行整改,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监督检查地方征地补偿安置落实情况。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沈阳局对山西省大同市、辽宁省葫芦岛市和丹东市、吉林省白山市、黑龙江省双鸭山市的征地补偿安置落实情况开展了督察,针对这5个地区拖欠征地补偿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提出督察意见。经过整改,地方已补发征地补偿款8538.48万元,落实了3.66万名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7.3亿元。 ——监督检查重大土地违法违规问题。2012年4月11日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针对寻甸县人民政府在“中国昆明泛亚国际林业产业园”建设中的违法批地问题,向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出整改意见书。云南省对违法批地问题进行了严肃处理,停止了项目建设,撤销了违法批地文件,没收违法建筑物,复耕耕地924.15亩,将土地退还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对县长、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副县长分别给予诫勉谈话、行政记过处分,对其余4名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云南省人民政府将案件处理结果在全省进行通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清理检查了全市的22个开发园区用地,对15个园区的107宗违法用地进行整改,涉及土地面积1.07万亩。

2012年6月6日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针对西双版纳州国际旅游度假区、景洪工业园等多个项目违规供地、土地出让金征缴不规范、违规征收土地、违规占地建设高尔夫球场和别墅等问题,向云南省人民政府通报。云南省暂停了西双版纳州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向云南省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对已动工的4个项目、未动工的9个项目进行分类整改,对14名责任人给予了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对景洪市分管副市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012年9月至12月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对湖北省、湖南省和贵州省2012年新开工的项目用地情况开展督察,督促地方人民政府整改违法用地1727宗。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对江苏省、安徽省和江西省8个城市2012年度违法违规用地清查整改情况开展督察,督促地方人民政府自行纠正违法用地1729宗,立案查处3294宗,收缴罚款4612万元,拆除和没收地方违法建(构)筑物304万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1999亩,完善用地手续12274亩,给予党纪政纪处分437人,移送司法机关7人。

四、围绕国土资源中心工作,积极推进“双保工程” 2012年国土资源部以“节约集约保发展、严格规范守红线”为主题,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保发展保红线工程”2012年行动(以下简称“双保工程”)。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积极参与组织协调和督导推进,与省级人民政府召开联席会议,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接,推动重点工作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推进“双保工程”, 扎实构建土地管理新格局,促进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的落实。

——实施差别化管理,服务宏观调控大局。2012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740万亩,重点保障“三农”、保障性住房、社会事业等建设,继续对农村建设用地实行计划指标单列。报国务院批准用地城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提前单独组件报批。全国30个省(区、市,不含西藏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保障性安居工程落地任务提前完成。全年房地产用地、住宅用地、商品住宅用地超过了过去5年年均实际供应量。

——强化建设性保护,完善耕地保护机制。《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分解落实“十二五”4亿亩和2012年1亿亩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启动500个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县建设,推进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范省建设。会同农业部、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2011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发布《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农用地定级规程》和《农用地估价规程》国家标准。

——落实节约优先战略,推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分解落实“十二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下降30%的目标任务。对341个国家级和1200多个省级开发区的土地利用状况进行评价。修订《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利用力度。与人民日报社共同举办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论坛。启动第二届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评选。 ——加强土地执法监管,警示约谈违法用地严重地区。在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检查验收了92个市(地、州、盟)、265个县(区、市)的违法用地整改情况,审核卷宗1.65万件,实地核查项目2116个,督促地方人民政府立案查处违法用地1.61万件。经过督促整改,92个市(地、州、盟)已收缴罚款13.86亿元,拆除和没收地上违法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面积5563.85万平方米,复耕土地面积1.07万亩,申请法院强制执行5014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193人,移送司法机关259人。国家土地总督察集体约谈了违法用地严重的11个市(区)、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分别约谈了违法用地严重的4个市(州)和16个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结果显示,与2010年度相比,全国违法用地面积减少了37.14万亩,占用耕地面积减少了10.81万亩。

——积极推进改革创新,加强形势对策分析。报国务院批准城市用地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扩大到55个城市。创新土地管理政策,形成总结一批、扩大一批、深化一批和新设一批改革试点的格局。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组织开展了专题调研,以市、县为单位建立269个观测点,开展土地利用和管理形势分析,密切跟踪地方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情况,引导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合理用地。

——加强法律政策宣讲,构建土地管理新格局。针对地方党政领导班子集中换届情况,完成对地方领导干部的国土资源政策法规培训6.45万人次。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加强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宣讲,提高了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干部的依法依规管地用地意识。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南京局、济南局、西安局分别与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福建省、山东省、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等12个省(区、市)的党委巡视机构建立协作机制,进一步落实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与中央巡视机构的协作配合机制。

推荐第9篇:国家土地督察公告

国家土地督察公告

(第4号)

2011-04-19 | 作者: | 来源: 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2010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密切配合下,国土资源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土地管理政策和耕地保护战略,积极组织实施土地督察,扎实推进保发展保红线工程2010年行动,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为让社会各界了解和监督土地督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国家土地总督察

徐绍史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2010年土地督察和执法监察情况

2010年,国土资源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土地管理政策和耕地保护战略,积极组织实施土地督察,扎实推进保发展保红线工程2010年行动,切实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土地督察和执法监察取得积极成效。

一、土地督察工作情况

2010年土地督察与执法监察协调联动,加强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利用、耕地保护及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监督检查,进一步促进各地严格土地管理,加强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有效遏制了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一)监督检查地方人民政府耕地保护情况。通过日常巡察,督促省级人民政府与地市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实地核查建设用地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景泰)情况,督促纠正耕地补充不落实,基本农田未补划,耕地开垦费欠缴等问题。会同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开展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监督检查各地耕地保护责任制度建设情况、责任书签订情况、责任目标分解下达、执行和考核情况,综合评价各省(区、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调控政策执行情况。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部署,针对闲置房地产用地问题,向除西藏以外的30个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出整改意见书,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加大整改力度。对各省(区、市)闲置房地产用地整改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实地抽查69个地级以上城市的362宗闲置房地产用地,促进各地加快处置和利用闲置土地。对全国保障性住房用地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察,督促纠正政策执行不规范和违规操作等问题,加快保障性住房用地有效供应。

(三)监督检查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对全国77个地级以上城市2007年至2009年期间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开展例行督察,重点检查除西藏、新疆、青海以外的24个省(区)省会城市的全部行政区域,北京、天津、上海和重庆4个直辖市以及大连、宁波、青岛、厦门4个计划单列市的重点区(市、县)。审核各类卷宗13万件,实地核查2.7万个项目,涉及土地面积197.1万亩,其中耕地面积75.45万亩。2010年开展的例行督察,将督察工作延伸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实现了对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审批、征转、供应、开发利用、执法和抵押融资等环节的全程监管,向28个省级人民政府和4个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出例行督察意见书。

(四)监督检查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审批情况。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和报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抄送材料1.9万件,抽查1.08万件,实地核查188个城市的3801个建设用地项目,发现1083个项目在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耕地占补平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和征地补偿等方面存在问题,督促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纠正整改。

(五)监督检查地方人民政府土地执法情况。开展首次覆盖全国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对2008年10月至2009年10月的新增建设用地进行监测,覆盖了全国2859个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其中2073个县首次开展,首次对违法用地严重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启动问责。土地督察和执法监察协调联动,共同推进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一步促进各地的违法用地整改查处工作。针对一些地区违法批地,违法占地违规开发房地产、高尔夫球场和别墅,违规设立开发区占用土地,违规供地等问题开展14次专项督察。全年公开通报36起土地违法违规典型案件,挂牌督办20起土地违法违规典型案件。会同监察部集中整治2007年10月至2009年10月期间的“未报即用”违法用地,向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通报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建设违法用地情况。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加强和改进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

二、土地利用和管理总体形势

总体来看,通过土地督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和管理工作,保障了中央耕地保护战略和土地调控政策的落实,遏制了违法用地高发势头,进一步提高了依法依规管地用地的意识,全国土地利用和管理形势总体向好。

(一)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得到落实。2010年大部分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与地市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订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许多地方将耕地保护目标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探索耕地保护领导干部问责制。辽宁、黑龙江、江西等省在2009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中名列前茅。浙江、湖南等省开展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政府领导干部离任审计试点工作。四川、广东、甘肃等省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成都市筹集耕地保护补偿基金78亿元。河北等10省(区)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河谷地等10个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实施进展顺利。全国耕地数量、质量都有所提高,基本农田面积稳定在15.6亿亩以上,通过土地整治工程新增耕地560.55万亩。总体来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能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耕地保护的方针政策,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

(二)建设项目用地合理需求得到保障。省级人民政府认真履行土地管理审批职责,改进和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不断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得到保障。2010年全国批准建设用地726.75万亩(含往年结转指标),其中农用地转用506.55万亩,耕地317.85万亩。总体来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能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调控政策,履行土地管理审批职责,保障建设项目用地合理需求。

(三)土地利用方式向科学发展转变。2010年绝大部分地方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土地调控政策,按照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审批、供应土地,依法清理处置闲置土地,增加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全国共清理房地产闲置用地13万亩,处置10万亩,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超过36万亩。一些地方人民政府参与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在土地利用规划空间布局、城乡土地利用统筹等方面作出有益探索。一些地方人民政府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机制创新,湖南、青海等省开展了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广东省大力推行城市“三旧”用地改造,浙江省把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结果纳入市、县政府领导干部考核,甘肃省制定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办法。总体来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能够贯彻落实中央节约优先战略和土地调控政策,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逐步提升,正在以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来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四)土地执法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全国覆盖、全程监管、科技支撑、执法督察、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初步建成,促进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土地执法工作的重视,许多违法用地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和制止。许多地方人民政府在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牵头组织整改查处工作,对违法用地严重的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江苏等省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一体问责。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协调和推动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得到加强,责任追究和强制执行力度进一步加大。与2009年开展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覆盖的172个城市同口径相比,2010年开展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违法用地宗数、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分别下降18%、51.57%。全国土地利用和管理秩序持续好转,尤其是省会为主的重点城市明显好转。

三、主要问题

当前,部分地区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土地执法监管形势依然严峻。

(一)部分地方的耕地保护工作有待加强。少数省份耕地保护意识薄弱,热衷于上项目搞建设,主观上对耕地保护和补充耕地重视不够,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尚未真正落实到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有的省份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已逼近规划目标。有的省份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越来越困难,实施难度加大,补充耕地质量偏低。

(二)违法违规用地总量仍然较大,部分地区和行业的违法用地还比较严重。2010年开展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违规用地3.42万宗,涉及土地面积73.35万亩,其中耕地27.45万亩,有13个省(区)违法占用耕地超过1万亩。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违法用地33.04万亩,其中耕地15.02万亩,分别占全国违法用地面积和违法占用耕地面积的45.05%和54.72%。交通运输项目违法用地面积33.93万亩,其中耕地15.62万亩,分别占全国违法用地面积和违法占用耕地面积的46.27%和56.89%,主要集中在公路、铁路两个行业。以推进“新农村建设”、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为名违法建设等类型的农村违法用地量大面广。

(三)部分地方政府主导的违法违规问题仍时有发生。一是违法批地问题。如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2008年至2009年间以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形式违法批地1081.35亩;贵州省盘县人民政府2010年1月违法批准贵州省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盘县煤钢电一体化循环经济项目建设用地3343.5亩。二是违规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侵占基本农田,或者违规批准新设和扩大开发区违规圈占土地。如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等3个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涉及占用基本农田2174亩。

(四)部分地方违反土地供应政策供地用地。一是违反土地供应政策出让土地情况比较突出。如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政府违反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向有关企业无偿供应土地3455亩。二是保障性住房用地政策执行有偏差,或者存在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土地用途问题。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2007至2009年18个单位利用划拨的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违规建设职工住宅楼。三是土地闲置数量较大。如2007至2009年间江西省南昌市闲置土地面积9077亩,占已供应面积的20%。四是违法占地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和别墅。如广东省四会市东城街道办事处违法征地,四会市南田体育公园管理处、臻汇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亚洲铝业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和别墅。

(五)部分地方土地利用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一是部分地区违规减免和欠征土地出让收入问题比较突出,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如山东省日照市2009年欠征土地出让收入5.24亿元,山西省太原市4个房地产项目欠缴土地出让收入8.3亿元。二是违规利用土地抵押贷款存在较大债务和金融风险,个别地区的融资规模已经超过当地财力许可。如福建省泉州市向市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虚假供地1182.51亩用于提供企业债券的融资担保。

(六)部分地方政府及政府组成部门违反土地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如浙江省建德市发改局2009年以来未经土地预审先后核准、批准39个建设项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2008年以来城市规划部门违规调整容积率比较大的项目22个,安徽省和县城市规划委违规批准碧桂园如山湖城项目建设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高尔夫球场,违法占地1008亩。

四、整改成效

为督促地方纠正整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约谈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向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督察意见,对整改结果进行验收评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纠正整改工作,加大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整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针对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国家土地总督察在北京集中约谈了陕西省渭南市、山西省运城市、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湖北省襄阳市5个地级市及黑龙江省铁力市、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山西省大同县、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辽宁省灯塔市、浙江省上虞市、辽宁省庄河市7个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分别约谈了山西省大同市、黑龙江省伊春市、浙江省临海市、安徽省巢湖市、河南省项城市、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湖北省随州市、云南省师宗县和陕西省延安市9个市、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违法用地总量在全国排名靠前的省(区)采取登门或书面通报的方式,对部分行业主管部门采取走访介绍的方式,通报违法用地情况,共商查处整改意见,推动违法用地查处整改工作。国土资源部、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对违法用地严重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启动问责。截至2011年2月20日,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应立案查处违法违规用地3.09万宗,依法履行职责到位3.08万宗,到位率为99.68%;收缴罚款31.47亿元,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面积1217.86万平方米,没收违法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面积7158.2万平方米,复耕土地面积2.92万亩,申请强制执行1.16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531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675人。

针对例行督察发现的问题,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向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出50份例行督察意见书和29份改进工作建议书,警示约谈244名有关负责人,其中地方政府负责人67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98名,政府相关组成部门负责人79名。截至2010年12月31日,整改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效。据不完全统计,有关地区已经收缴罚没款9.09亿元,追缴土地出让收入132.3亿元,追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4.97亿元,追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税费8.43亿元,补发征地补偿款14.35亿元,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面积460.32万平方米,没收违法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面积876.16万平方米,复耕复绿土地3.32万亩,补充耕地4.7万亩,盘活批而未供土地5.53万亩,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113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93人,撤销违法违规文件201个,新制定完善规范性文件249个。

针对审核督察发现的问题,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向山西、上海、浙江、福建、湖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出整改意见书,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和耕地保护制度,规范建设用地审批和征地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有关地区认真组织实施整改。其中青海省已立案查处违规违法用地13件,撤销违规文件2份,解除违规出让合同4份,没收违法建(构)筑物1.44万平方米,收缴罚款438.48万元,补办用地手续15件,公开通报批评2个违法严重的县区,约谈4个市(地、州)及13个县区政府负责人。

在专项督察中,针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信发铝电有限公司靖西铝工业基地违法违规用地、北京市朝阳区蟹岛种植养殖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占地、陕西省宝鸡市违法用地、广东省四会市违法占地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和别墅、海南省海口市和陵水县高尔夫球场建设中的违规违法用地、河北省万全县违规征地、湖北省襄阳市(原襄樊市)违规设立深圳工业园(襄樊)违法用地、安徽省和县碧桂园如山湖城项目违法用地、内蒙古自治区保利(包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违规建设别墅和高尔夫球场、辽宁省凤城市二龙工业园违法用地、山西省临汾和晋城市城市批次用地部分项目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北京市昌平区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土地违法和土地闲置等问题、湖南省郴州市小埠古村生态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问题,分别向广西、北京、陕西、广东、海南、河北、湖北、安徽、内蒙古、辽宁、山西、河南、湖南等13个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出14份整改意见书,督促地方人民政府查处整改。其中,12个专项督察已经按要求完成整改。

针对一些地区存在的土地违法违规突出问题,挂牌督办了云南省腾冲县国际体育健身休闲公园项目违法用地案、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一通煤化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建设高尔夫球场案、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出售集体土地建房案、辽宁省沈阳市蒲河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违法租用集体土地建房案、河北省赤城县两矿业公司违法占地案、河北省万全县违法征占土地建住宅案、陕西省户县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扩建工程违法占地案、河北省文安县新钢钢铁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钢厂案、江西省德安县违规开发房地产案、安徽省芜湖市长江轮船公司违法占地建造船厂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正菱鹿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和鹿寨金利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建设水泥厂案、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政府违规出让土地案、贵州省盘县人民政府违法批地案、北京市西根尚业商贸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酒店案、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违法批地案、湖北省宜昌市规划局等部门违规批准建设别墅和三峡鸿铭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案、福建省晋江市有关部门违法批准转让土地建别墅案、湖南省郴州市小埠古村生态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案、重庆市南川区中国海外集团违法占地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丝绸之路户外体育健身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案等20起典型案件。其中,13起典型案件的处理结果已向社会公开。

2011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三化”同步加快推进,经济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需求刚性上升,城乡统筹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与土地制度改革密切相关,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任务十分艰巨。国土资源部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决策,以“惠民生促进科学发展,守红线坚持数质并重”为主题,扎实推进保发展保红线工程2011年行动,充分发挥土地督察和执法监察的协调联动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土地调控政策和耕地保护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全国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对64个重点城市开展例行督察,开展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对突出问题进行专项督察和挂牌督办,坚决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为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土地管理新机制,实现“十二五”战略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推荐第10篇:国家土地督察局北京局

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是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土资源部向地方派驻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代表国家土地总督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负责对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对督察范围内省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督察范围内的实际情况,研究拟订督察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报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督察范围内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督察范围内省级人民政府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情况;

(四)监督检查督察范围内省级人民政府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

(五)对督察范围内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以及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依照规定进行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及时报告或提出纠正意见;

(六)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责令限期整改的建议报国家土地总督察,负责对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的监督检查,督促督察范围内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整改工作,负责对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结束整改的审核,并向国家土地总督察提出是否结束对该地区整改的建议;

(七)开展土地利用和管理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

(八)承办国土资源部及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11篇:土地督察制度与实践

土地管理与国家土地督察制度

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 段怡春

(2012年2月8日)

同志们:

很高兴应邀参加兰州市国土工作会。根据会议安排,我结合兰州土地管理实际,给大家介绍一些土地管理法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不妥之处,请予以指正。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要深入进行土地资源国情和土地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基本知识,使全社会都深刻认识我国国情和保护耕地的重大意义。

土地是全局性、战略性、根本性的问题,这是胡锦涛对土地工作的定位。土地直接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中华民族的长远生存和发展。

去年7月,国务院召开第164次常务会议,针对土地领域的问题,研究部署了土地管理五项重点工作:

(一)切实加强耕地保护,确保耕地保有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二)严格依法依规管地用地,坚决防止违法违规用地反弹。

(三)认真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加快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

(四)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

(五)加强和改善土地调控,促进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去年8月,胡锦涛在主持中央政治局31次集体学习时

1 提出要重点抓好四方面工作:一是切实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二是切实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三是切实维护群众土地合法权益。四是切实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去年9月,温家宝总理到国土资源部视察时强调:以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土资源工作支撑各行各业,影响千秋万代。

党中央十分重视土地问题,这是因为土地问题是重大的、复杂的、紧迫的难题,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土地事关发展。有人认为,近20年来中国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是廉价充裕的劳动力资源加上稀缺低成本的土地资源,推动了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土地充当了发动机。2010年全国财政收入8.3万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收入4.25万亿元,地方本级收入4.06万亿元。土地出让收入2.91万亿元,相当于全国财政收入的35%,相当于地方财政收入的72%,在沿海一些城市甚至超过了政府财政收入。需要肯定土地财政的重大贡献,土地收入增加了地方政府的可用财力。有句话叫做“吃饭靠财政,建设靠土地”。但必须看到,土地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过度放大带来的危害:一是造成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高度依赖,寅吃卯粮。去年6月国家审计署发布《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显示,截至

2 2010年底,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10.7万亿元,其中政府承诺用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为2.55万亿元,约占1/4。当前土地价格回落,土地收入在缩减,将直接影响到地方政府的偿债能力。有学者认为,如果掌控不好,土地财政的危害比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还严重。因此,中央政府在弱化土地财政,弱化经济对房地产业的依赖性。

近20年来,中国城市建设扩展了25000平方公里,也就是说增加了100个容量250万人口的大型城市。近10年来,中国城市建成区面积扩张了50%,但城镇人口只增加了26%。这意味着,中国土地城镇化的速度大大快于人口城镇化的速度,基本是一倍,有人称之“伪城镇化”。人口低密度城镇化发展趋势带来耕地面积减少过多过快的问题。

第二,土地事关改革。破解发展中的土地难题要靠改革。当前,征地制度改革、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耕地保护制度改革、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等都迫在眉睫。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是牵一发动全局的事。

第三,土地事关民生。这些年,中央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采取限购、限价、限贷手段稳定房地产市场价格。同时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给,“十二五”计划建设3600万套保障性住房,去年开工1000万套,今年计划开工700万套,建成500万套。甘肃省去年计划建设18.15万套,截至去年底,已开工19万套,开工率达104.6%。今年计划开工8.39万套。

3 国务院要求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要应保尽保,提前做好用地供应的储备和预安排。同时建立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问责机制,对于完不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城市,一律不得兴建和购臵政府办公用房。甘肃省提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不能达到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70%的地区,除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停止一切建设用地审批及供应。兰州市还采取限地价、竞配建等调控措施来落实。

第四,土地事关社会稳定。根据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11年中国城市发展报告》,目前,中国被征地农民的总量已经达到4000万-5000万人,而且仍以每年约300万人的速度递增,预估到2030年时将增至1.1亿人左右。一些地方政府没有很好地承担起为被征地农民就业转型、社会保障以及长期发展的服务和管理职责,农民土地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社会矛盾积累,农民上访中有60%与土地有关,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隐患。去年,胡锦涛提出:要切实维护群众土地合法权益,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用地,完善征地补偿机制,规范征地拆迁管理,加大土地督察和执法力度,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去年国务院对征地拆迁开展检查,监察部等四部门通报了11起强制拆迁致人伤亡案件调查处理情况,57人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问责,31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就警示我们要正确处理好发展速度与群众承受能力之间的关系,不能以牺牲被拆迁者合法权益

4 为代价片面追求发展。我国的土地分为城市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去年初出台,对遏制违法拆迁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和补偿还缺乏专门法规予以规范。

鉴于以上情况,土地怎么管,土地怎么用,土地怎么合法用?必然成为各级政府和领导以致广大农村基层组织面临的重要课题。下面,我重点从三个方面给大家介绍:土地管理核心制度、土地督察制度、土地形势与对策。

一、土地管理核心制度 这部分主要讲三个内容:

(一)土地管理核心制度

1986年我国颁布了《土地管理法》,这是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确立了我国现行土地管理实行三大核心制度:土地用途管制、耕地保护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1.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是指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区域,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并要求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土地用途管制是被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广泛采用的制度。其特点具有法律强制性。

土地用途管制主要通过三个措施来实现(

1、

2、3):

5 一是运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按照用途把土地分为三大类: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全国三大类土地构成比例是:农用地69.1%、建设用地3.4%、未利用地27.5%。

总体规划管控就是确定一个地区在规划期限内(15年)的新增建设用地总量、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通过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总量。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总量和用途去使用土地。

二是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每年度的建设用地总量以及可以使用的农用地、未利用地指标作出安排,下达到各省级政府,各地要在下达的用地指标内使用土地。

三是实行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制度。农用地转用是指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凡占用农用地实施建设工程的,必须先经过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对农用地转用实行总量控制,指标性管理。

2、耕地保护制度。

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截至2010年,中国耕地总量为18.26亿亩,人均1.36亩,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甘肃耕地总量约7000万亩,全国排名11位,人均占有耕地2.65 亩,居全国第六位。根据人口增长、消费需求及粮食生产能力等因素测算,必须保有18亿亩耕地,才能保证我国

6 在人口高峰期(2033年控制在15亿)对粮食的需求。因此,中央把“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确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责任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要求对地方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实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及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制度等,考核结果报国务院和中组部。

耕地保护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占用耕地。

二是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凡建设占用耕地的必须“占一补一”。。

三是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优质耕地,目前全国已划定15.6亿亩基本农田,各省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耕地的80%以上。基本农田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并予以公告。去年国务院提出“十二五”期间建成4亿亩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基本农田,计划到2020年建成8亿亩,不但从数量上保护,而且要从质量上提升。

四是运用经济手段保护耕地。对经批准占用农用地搞建设的,要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占补平衡,以经济手段控制对

7 耕地的占用。

3.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我国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除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可以作为划拨用地外,都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用地。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其中,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工业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二)土地违法违规主要类型(主要有8个方面,且以政府主导)。

1.违法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越权批准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划是自上而下,调整规划必须自下而上审批。

2.违规设立开发区或者扩大开发区范围。主要表现是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开发园区;擅自扩大开发园区的范围。目前全国国家级开发区329个,省级开发区1251个,省级园区每个平均不足6平方公里。园区分散化的开发格局,难以形成规模效益,入住企业少,不易形成产业集群,土地利用效率低。

3.非法批地。主要表现是违反规划批准或越权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或者未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非

8 法批准供地。

去年,我们对兰州市开展土地例行督察,发现部分区县未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以挂牌方式出让集体土地,涉及用地25宗,面积1134亩,其中耕地 687亩。

4.违规征收集体土地。主要是未经审批,擅自征收集体土地,侵占农民利益。

5.违规供地。一是违反产业政策供地(如两高一资项目);二是违反供地政策供地(如高尔夫球场、别墅属于禁止供地项目);三是违反划拨用地目录供地;四是违反土地出让招拍挂规定(暗箱操作,权钱交易);五是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底价出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如永登县2010年以75.5元/平方米的价格出让给兰州大成科技公司国有土地106亩;以60.53元/平方米的价格出让给甘肃中科药源生物工程公司国有土地208亩,出让价均低于该县工业用地最低120元/平方米出让标准。

6.非法占用土地。包括五种表现:一是未报即用(领导说了算);二是边报边用(西北工期短);三是未供即用;四是以租代征;五是破坏耕地或基本农田。去年兰州例行督察发现违法违规用地84宗,10648亩,其中耕地4567亩,基本农田2099亩。国家重点项目非法占地比例大,如兰新铁路、兰渝铁路、永古高速等,占地4020亩,其中耕地2652亩,基本农田1896亩。去年卫片执法检查中,甘肃违法土

9 地面积的57%是交通项目造成的。皋兰县一个农民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承包的基本农田中采砂,破坏基本农田110亩。

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有闲臵土地(闲臵两年无偿收回)、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去年兰州例行督察发现四个区县涉及闲臵土地10宗,1117亩。其中,兰州金泰房地产公司一宗面积70亩的土地,闲臵长达17年。

8.相关部门违法违规行为。如发改部门未经土地预审或违反产业政策违规批准(核准、备案)建设项目;规划部门、建设部门为没有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违规办理土地转让手续;林业部门违法批准用地。如兰州市南北两山环境绿化工程指挥部批准甘肃信和科工贸有限公司等单位占用林地搞建设;财政部门对土地出让收益以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收支监管不力,拖欠现象普遍。去年我们对全国64个城市例行督察,追缴土地出让金等款项292亿元,兰州市有7个区县20宗地欠缴土地出让金7.5亿元;金融机构违规办理土地抵押融资贷款。去年督察64个城市违规土地抵押融资金额756亿元,兰州市违规抵押融资项目22个,抵押面积5675亩,涉及金额41.31亿元。

违规办理土地抵押融资主要表现形式: 一是抵押土地没有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二是将集体土地做抵押;

10 三是将公共基础设施等划拨土地进行抵押; 四是将未解除抵押的土地直接出让,重复抵押; 五是抵押地价评估虚高;

六是抵押期限过长。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对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抵押贷款,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年”。

违规抵押融资潜伏债务风险,地方政府偿还能力受土地市场波动影响大,融资平台的风险压在中央银行,对国家就是潜在的金融风险。

(三)土地违法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违法主体有两方面:一是违法用地者,二是土地管理者。问责包括行政问责和刑事问责。

行政责任追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地上建筑物,可以并处罚款,并对相应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是非法批地的,撤销批准文件,对相应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刑事责任追究按《刑法》规定,有4种犯罪类型: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根据《最高

11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就构成非法占用耕地罪。

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于2007年底联合发布了《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简称“15号令”。

15号令问责主要对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问责形式: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问责主要内容:一是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二是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是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四是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这两年,依据卫片执法检查结果,对违法占用耕地超过15%的地方政府实施了约谈和问责。2011年依据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结果,总督察对11个市县主要领导实施了集体约谈,并委托督察局对8各省政府登门通报,并委托约谈了部分市县政府负责人。

12 最大的一个土地违法案例是2002年江苏铁本钢铁有限公司非法征地拆迁占用耕地案。

二、国家土地督察制度

(一)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建立的过程。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诞生于2006年。

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正式提出了“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制,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向地方派驻国家土地督察专员,监督土地执法行为”的构思。

200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通知》。

2006年9月,中央编办印发了《关于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行政编制的批复》,批准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总编制360人,覆盖31个省、市、自治区,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及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总督察由国土资源部部长担任。西安督察局负责西北五省及兵团土地督察,辖区总面积310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总面积的1/3。

(二)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建立的意义。

第一,是建立世界上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第二,是加强中央对地方政府土地管理和利用行为监管的重要形式。

第三,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土地政策与

13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一样,作为国家宏观调控手段之一。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在设计上,就是要对省级人民政府贯彻中央关于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从而保障中央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

(三)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职权。

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代表总督察对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是国务院赋予国家土地机构的法律地位。

1.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职责。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职责主要有四项:一是监督检查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二是监督省级人民政府土地执法情况,核查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监督检查土地管理审批事项和土地管理法定职责履行情况;三是监督检查省级人民政府贯彻中央关于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要求情况;四是开展土地管理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

(四)国家土地督察核心业务。土地督察有三项核心业务: 1.例行督察。

(1)例行督察的含义和内容。

例行督察是指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某个地区一定时期内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和评估。例行

14 督察对于重点城市要两年覆盖一次,一般城市五年覆盖一次。西北地区重点城市有9个:5个省会城市加上咸阳、宝鸡、榆林、天水。2011年在全国64个市(地、州)、564个县(市、区)开展了例行督察,去年兰州市8个区县接受了例行督察。

例行督察主要内容是对地方政府一个年度的土地管理“批、供、用、补、查”的全过程进行全面审核。同时要对相关涉地部门和单位执行土地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延伸督察。

2.审核督察。

审核督察是指对报国务院审批或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审核用地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计划、耕地占补平衡以及对农民的补偿安臵等内容。

审核督察的主要特点:抓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这个土地管理的关键环节进行审查。是一项经常性工作。

3.专项督察。

专项督察是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的专项监督检查。

与例行督察、审核督察相比,专项督察最根本特点在于“专”,内容单

一、主题集中,具有针对性。比如对高尔夫球场的清理整顿,对保障性住房用地的检查等。

4.督察技术手段。

15 土地督察目前采用的主要技术方法有卫星遥感监测和在线土地督察系统。

(1)卫星遥感监测。是以卫星遥感影像技术为依托,对土地利用实施影像动态监测,通过两个时间点卫星影像变化的对比,监测土地利用发生的变化。对发生变化的地块,我们称之为一个“图斑”。目前,土地遥感监测基本上采用1米左右分辨率的卫星遥感影像数据,1亩以上的变化图斑都能在卫片上识别出来,可以准确、客观的反映一个地区一年内土地开发利用的状况。

(2)在线土地督察系统。在线土地督察系统是一个融合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卫星遥感监测图和土地“批、供、用、补、查”多模块数据,具备数据提供、图件叠加、对比、分析和评价等多功能的信息系统,系统实现了对土地利用状况的即时对比、即时分析和准确判别,大大提高了土地督察的精度和效率。在高科技手段监测下,一般的土地违法难以隐蔽。

另外,督察机构与中央有关监督部门建立协作机制。比如:督察机构与中央巡视组已经开展配合,中央巡视组将把土地管理利用作为巡视的重要内容,促进各级党委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视。

三、西北地区土地管理面临的形势与对策

(一)面临的形势。

16 我国当前土地主要问题是: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保护耕地、保障必要的建设用地难度加大,用地粗放浪费现象依然存在,违法违规用地、侵害群众权益问题易发多发。随着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实施,西北地区的跨越发展,用地需求急剧扩张,土地管理面临的形势更为严峻。

一是土地供需矛盾突出。

土地刚性需求与资源刚性制约的矛盾突出。土地需求与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密切相关,近几年西部投资增长强劲。2011年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3.8%,其中东、中、西部投资分别增长21.3%、28.8%和29.2%,而甘肃省增长36.5%,固定资产投资达3866亿元,2012年计划实现40%的高投资增长率。大量交通、能源、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陆续上马,用地需求急剧上升。甘肃省去年实际审批建设用地14.8万亩,同比增长45%,仍有很大缺口。西北未来5-10年土地需求将加速增长。

二是用地粗放浪费现象依然存在。土地粗放利用问题主要表现在:土地投入产出效益低;工业用地容积率低:用地布局不合理;低效、闲臵的存量土地量大面广;农村建设用地效益低、腾退难;非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低等。全国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已达34万平方公里,按人均100平方米计算,可以容纳34亿人口,但是农村占地大,空心村和闲臵住宅地达10-15%。甘肃经济发展尚处在打基础阶段,依靠

17 投资拉动和资源优势发展的特征明显。甘肃土地结构是:农用地2541.22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5.90%。三分山、三分草、两分沙、一分林、一分地。耕地质量比较差,70%是质量较差的山旱地。建设用地98.17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18%。未利用地1900.61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41.98%。且难以利用面积较大,由于水资源匮乏,未利用地开发潜力也有限。优质土地不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任重道远。

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一个重要考量指标是国土经济密度,指单位面积土地上承载的 GDP,也称国土空间利用效率。中国与美国的陆地面积相当,但中国经济总量和国土经济密度约为美国的1/4 —1/5。韩国国土面积9.9万平方公里,与江苏、浙江面积相当,但国土经济密度2.8倍于江苏,4倍于浙江。上海工业用地产出效率高,达13-14亿元/平方公里,但只是上世纪80年代纽约的32.7%,东京的14.6%。中国城镇人均用地量达133平米/人,而日本是78平米/人,香港仅30多平米/人。可见我们的土地投入产出效率与发达国家地区的差距。

三是违法违规用地依然严重。2010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显示,全国违法用地比例总体呈下降趋势,但西部地区违法用地面积总量比2009年度增加了2.4倍,违法用地面积占全国的一半以上,被通报的8个省都是西部省份,西北占5个。去年甘肃违法用地面积2.89万亩,占全国违法

18 用地面积的2.1%;其中耕地面积0.98万亩,占全国违法占用耕地面积的2.2%;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达17.1%,超过15号令规定的问责线。与2009年度相比,甘肃违法用地宗数、面积、耕地面积分别增加了305.92%、351.4%、368.8%,违法用地上升趋势明显。全省有6个市(州)(兰州市、金昌市、武威市、平凉市、天水市、临夏回族自治州)、28个县(市、区)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达到15%以上。卫片检查一年查一次,一次查一年,大家要高度重视。

(二)做好土地管理的对策

1、转变发展理念。胡锦涛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31次集体学习时有一段精辟论述,对我们树立科学发展理念有重要启示:我们的发展,既要考虑满足当代人的需要,更要为子孙后代留下生存发展空间。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加强土地资源节约和管理工作,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利用相协调。坚持各类建设少占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支撑更大规模的经济增长;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协调统一,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促进区域、城乡、产业用地结构优化;坚持当前与长远相结合,提高土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这是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出发,对土地管

19 理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今后土地管理的指导思想。

2、健全工作格局。胡锦涛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土地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严格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服务,不断提高土地管理工作水平,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土地管理涉及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第一责任人是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当前土地违法违规主体大多是地方政府。管好用好土地不仅是国土资源部门的事,而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共同责任。要改变土地“一家管大家用”的局面,建立“大家管大家用”的共同责任机制。

3、依法依规管好用好土地。坚持“四保”理念:一是保障发展。地方发展的任务很重,特别是西北用地需求猛增,建设用地指标紧张。要从节约集约用地上做文章,把重点项目、民生项目保住,把增量用好,流量用活,存量挤出来。二是保护资源。要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对土地进行管控性保护。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不要碰,有两句话要坚持,“红线不能碰,地根不能松”。三是要保障权益。要维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处理好征地拆迁中的权益纠纷。四是保护干部。大家一步一步走上领导岗位不容易,不要倒在

20 红线上。不仅自己要依法依规批地、管地、用地,还应要求自己的下属依法依规批地、管地、用地,也应该提醒你的上级依法依规批地、管地、用地。相信大家有智慧有能力处理好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的关系。

4、加强土地督察与执法

加强各级执法巡查力量,提高基层土地执法监管效能,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监管,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臵”,改变被动查处的局面。同时,进一步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改善执法监察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配齐配强执法监察工作人员,并加大培训力度,切实提高执法监察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

最后,引用温家宝总理的一段话作为这次讲课的结束语:“在土地问题上,我们绝不能犯不可改正的历史性错误,遗祸子孙后代。一定要守住全国耕地不少于18亿亩这条红线”。

谢谢大家!

21

第12篇:国家土地督察局北京局

国家土地督察局北京局.txt

-你脚踏俩只船,你划得真漂亮。- 每个说不想恋爱的人 心里都装着一个不可能的人。我心疼每一个不快乐却依然在笑的孩子。(有没有那么一个人,看透我在隐身,知道我在等人。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是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土资源部向地方派驻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代表国家土地总督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负责对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对督察范围内省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督察范围内的实际情况,研究拟订督察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报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督察范围内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督察范围内省级人民政府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情况;

(四)监督检查督察范围内省级人民政府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

(五)对督察范围内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以及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依照规定进行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及时报告或提出纠正意见;

(六)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责令限期整改的建议报国家土地总督察,负责对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的监督检查,督促督察范围内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整改工作,负责对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结束整改的审核,并向国家土地总督察提出是否结束对该地区整改的建议;

(七)开展土地利用和管理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

(八)承办国土资源部及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13篇:土地例行督察心得体会1

赴**省**市土地例行督察工作总结

土地例行督察工作是土地督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现地方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最有效、最全面、最深入掌握地方土地利用和管理工作情况的方式之一。2011年5月17日受局领导指派,我有幸参加了这次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对**省**市的例行督察工作。在本次督察工作过程中我感触颇多,体会很深,无论是在业务素质、还是工作能力上都有了迅速提高,同时济南局严谨扎实的工作作风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此次督查共参与39人(其中抽调河南16人),分四个组,分别对**省**市、**市、**市、**市进行了督查。督查时段为2010年1月至12月,土地供应督查时段为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现将此次督查的一些体会总结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督察目标

以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督促地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积极推动土地利用方式转变,大力推进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前预警、及时纠偏,确保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落到实处。

通过例行督查,促进地方党委政府增强依法管地用地意识,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营造依法管

1

地用地的良好氛围;促进地方建立健全土地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土地利用和管理秩序根本好转。具体目标是:通过全面监督检查,发现土地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纠正预警,确保例行督查地区土地利用和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总结推广例行督查地区在土地管理方面的成功做法,为构建土地管理新机制提供鲜活经验;全面了解例行督查地区土地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并对各县市区进行综合评估和排序,为相关考核、奖惩提供参考依据。

二、督查内容和重点

(一)、内业审核

1、耕地保护。根据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二次调查成果,核查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核查耕地保护责任书签订落实情况。

2、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根据建设用地的审批资料,对照卫片执法检查情况,利用相关技术平台,核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耕地占补平衡情况以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合法性的真实性。

3、土地供应和利用。根据建设用地的供应材料,对照建设用地审批材料及卫片、在线土地督查系统数据库等,核查土地供应是否符合规定,重点对违反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土地供应计划不落实、出让金欠缴、违法违规出让和擅自改变用途、土地闲臵和执行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不到位等方

2

面开展监督检查;依据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对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进行评估。

4、土地登记。土地登记“五不准”执行情况;依法确权登记情况。

5、土地执法情况。核查自查工作的开展情况,依据建设用地的批、供、用资料及相关技术平台,了解实际发生的合法用地、违法用地及实地伪变化情况,检查违法用地是否依法依规查处整改到位。

6、土地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执行情况,国家产业政策落实情况,房地产调控政策执行情况,当地土地市场地价变化情况,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土地政策执行情况。

7、税费收缴使用情况。依据土地审批、供应资料及相关税费收缴使用资料,核查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收缴及使用情况。

8、农民利益保障情况。核查实际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拖欠补偿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安臵情况;信访数量及处理情况。

9、地方政府土地管理相关政策。依据国家及省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审核地方政府出台的土地管理相关政策是否依法依规。

10、政府土地抵押情况。

3

(二)、外业核查

1、对卫片执法检查的变化图斑进行抽查,查看合法用地、实地伪变化图斑的认定情况,违法用地的查处整改情况。

2、对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项目进行抽查,查看地类是否属实,是否存在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情况。

3、对已供地的建设用地进行抽查,查看是否存在供而未用、用而未尽情况,项目是否按照供地合同的约定进行建设,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擅自改变用途;检查开发区、产业聚集区等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

4、对保障性住房用地进行抽查,查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落实情况。

5、对土地补偿安臵费用支付情况进行抽查,对重点信访案件进行实地调查。

6、对违法用地查处情况进行抽查,查看对人、对事是否处理到位,罚款是否已足额缴纳,应拆除的是否拆除到位,该没收的是否已依法没收,是否还在继续建设或经营、使用。

7、对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占补平衡情况进行抽查。

三、督察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一)、供地环节

1、农转用和征收后超过两年未供地。农转用和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2年,两年内未使用或补偿安臵未到位,该批

4

准文件失效。

2、工业用地在招拍挂前事先确定意向单位并要求缴纳预申请保证金,还有事先签订《预约用地协议书》。

3、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偏低,卷宗上不能有返还出让金的嫌疑。

4、工业用地出让时是否有报纸等有形媒体的公告。

5、土地集约节约水平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容积率是否达到国家标准,投资强度是否达到标准。

6、是否违反供地政策供地,有没有国家限制用地项目供地和禁止供地项目。

7、工业用地是否缺乏立项、环评手续即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这类项目主要存在于污染类项目。

8、改制企业缴纳出让金是否存在过低现象,改制程序是否合法。

9、以流转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企业是否符合使用集体土地的要求,是否突破了现有法律法规规定。

10、是否存在未供即用和超面积供地现象。

11、企业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大于国家规定标准。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7%。

12、权属来源一定要清楚。

5

13、出让方案或政府批复是否和出让合同一致。另外,在商住综合用地出让时,应按住宅70、商业40年分别出让。

14、违规向用地单位收取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15、工业用地提前确定用地单位。工业用地招拍挂公告发布前,政府和用地单位已经签订了《预约用地协议书》。

16、土地出让金票据必须是财政部门统一票据。

17、不能存在毛地出让的情况。

18、项目在摘牌后由于立项、规划、环评等没有结束,造成至今未签订合同。

19、卷宗整理一定要规范,法律规定的程序一个也不能少,该政府领导签字一定要有,要严肃程序等问题。

(二)、登记环节

1、登记卷中最容易出现表格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的现象,对所有的登记卷要进行一次详细的检查,把遗漏的全部按登记规则填写完整,而且要使用国家统一的制式表格。

2、抵押卷宗应有评估报告,应有抵押权人的金融许可证,抵押双方的营业执照是否年检。

3、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

25、27条,土地使用权不能用于典当抵押。

4、地上建筑物应同时抵押于同一家金融机构,或者抵押双方对地上附着物的价值进行约定,以不影响抵押权实现为最终目的。

6

5、借款合同期限不能超出抵押期限。

6、税务部门要提供契税发票,不能只提供契税完税证明或其他证明。

7、补证登记,根据应适用新的《土地登记办法(2008年)》,由土地权利人自行公告作废原证书后即可登记发证,不需要60日异议期。

8、审批初审意见要全面详实,能全部反映土地登记的内容及法律依据。登记表格不能空项,要全面反映登记内容。申请资料要统一,按《土地登记办法》的要求办理。

9、出让金收入一定要规范,必须全部缴入财政部门出让金专户。契税足额缴纳,特别是土地增值税,使用统一的契税票据。

10、卷中没有土地登记卡和土地归户卡,属于土地登记主要资料缺失。

(三)、卫片检查

1、涉嫌搭车批地,在以往的各种清理整顿活动中,补办手续的一些项目,卫片显示在检测时段内才开始动工。

2、大量用地存在批而未供的现象,抓紧时间完善供地手续。

3、养殖业用地管理更加规范,审批手续要完善,不能占用基本农田,复垦保证金收缴到位。

4、临时用地管理要规范,审批手续要完善,要符合临

7

时用地审批的条件,复垦保证金要全额缴纳。

5、各种农业设施用地要进一步规范,手续要进一步完善,要严格按照155号文件认定和执行。

6、违法用地查处定性要准确,地类性质认定要准确,面积要准确,自由裁量权二次裁量合理合法,且要有依据,案件查处一定要做到五到位。

7、批后监管要进一步加强,避免土地闲臵,或者不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

8、宅基地管理要进一步规范,目前我市宅基地违法虽然面积不大,但宗数很大。

9、部分违法用地既不是国家和省级重点企业,又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属于高污染、高耗能企业,这种情况一定要坚决制止。

10、违法用地违法时间与立案时间间隔过长,暴露我们在工作巡查不到位,或者有包庇的嫌疑。

11、共同责任机制是否落实到位,国土部门在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及时以正式文件形式向政府报告案件调查情况及建议,是否及时函告建设、环保、规划、供电、房管、发改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配合力度有多大。

12、在卫片执法检查中,三类用地(合法、违法、伪变化)的认定一定准确,要有依据,符合国土部的要求。

13、在合法用地卷中,重要的手续不能少,否则无法证

8

明该企业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例如合法用地只有出让方案,没有成交确认书;有出让合同,没有出让金票据。

14、伪变化卷是否符合国土部规定的条件,拆除是否到位,复耕是否到位。

四、迎检需要注意的一些细节

(一)、一定要把土地例行督查上升到政府层面,否则我们的工作就非常难以开展。

1、要引起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关注。第一次和督察组见面必须是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允许的情况下,要全部参加。在督查期间,主要领导要不断和督察组的组长或副组长见面、沟通。济南局对河南督查一般是比较严格的,通过高层的沟通,会减少一些误会,争取济南局对我市最大程度的包容。

2、接待方面必须以政府的名义出现,即使都是我们国土局的人员筹备。这也充分体现了我市对这次督查的重视。

3、在现有的条件下,尽量提高我们的接待标准。要让济南局感到党委、政府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视。

(二)、人情化关怀

1、在督查期间,准备一些小的节目,例如乒乓球比赛,红歌比赛。给督察组每一位同志都留下一个非常好的印象。

2、在迎检细节方面,也要做到尽善尽美,因为这次督查历时时间比较长,比如生活必需品(沐浴包、刮胡刀、茶杯、茶叶等)尽量准备充分。

9

3、在工作空闲时间,可以参观一下我市重要的一些红色旅游基地,重温一下入党誓词。

总之,在两个月的督查期间,全市国土系统全体干部职工要把这次督查工作放在重中之重。土地例行督查,对我们国土系统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在督查期间,确实要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而且还要面临督查通不过的风险。但是如果顺利通过了,不仅会使济南局充分认可我市的土地管理工作,也会使我市和济南局关系更加融洽,还会大大提高土地管理在我市党委、政府工作中的地位。

最后,我再次感谢局领导让我参加了山东的土地例行督查,使我学到了很多东西,我会尽我最大努力积极开展工作。

祝福我局顺利通过明年的土地例行督查,并且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10

赵龙局长在例行督察动员会上的讲话

发布时间:2011-05-31 来源: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 【字体:

今天召开例行督察动员大会,首先要感谢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和配合,抽调这么多同志来参加例行督察工作。例行督察参加的人员较多,特别是抽调的同志来自不同岗位,大家有个相互融合、配合,发挥最大效应的问题,存在加强组织、做好管理的问题。从国土资源系统抽调参加例行督察的同志,大部分没有参加过例行督察工作,希望尽快熟悉、掌握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法,并尽快融合到例行督察组的集体中,督察组成员要组织好、相处好、相互协调好。

一、充分认识例行督察工作的重要性

例行督察是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核心业务之一,是业务工作的重中之重,我局上半年的主要工作就是开展例行督察的实地督察工作。部里也高度重视例行督察工作,例行督察的结果将作为部制定政策、进行决策的重要参考。为做好例行督察工作,我们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制定方案、细化措施、组织准备,而且要进一步探索创新。可以说,例行督察的主要特点是人员多、时间长、任务重,因此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和挑战。

(一)人数多,要加强组织做好管理工作。参加例行督察组的人员相对较多,要在督察组中成立临时党小组,目的是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加强组织、加强管理、加强党的建设,使创先争优活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相结合,实现党建工作和督察工作的“双促进”。临时党小组要切实负起责任,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掌握、提出处理办法,严格按照部和局的部署开展工作,与行政领导相互配合、相互衔接,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为高标准、高质量完成督察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每个督察组有

八、九个人,组织好就能发挥集聚效应,如果组织不好就会发生负面的衰减效用,每个同志都要考虑如何使督察组的工作效果最好、成绩最大。

(二)任务重,要积极探索和创新。例行督察除了按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外,更有些新工作要去探索和创新,这些探索创新的要求无形中增加了工作内容,任务也进一步加重了。一是在例行督察中使用在线督察系统。这是一个新课题,前一阶段在河南省的例行督察工作中,几个督察组根据条件,不同程度的探索利用在线土地督察系统开展工作,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今后例行督察要全面运用现有的数据库和监管平台开展工作。认真研究、不断磨合并尽快熟练掌握,对同志们是一个挑战,也是必须要达到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使这个新手段真正发挥效用。二是要充分发挥例行督察的影响力、威慑力。今年例行督察,我们提出对发现的问题要深查一步的要求,在掌握问题的基础上,不要满足于对表面问题的发现和就事论事的整改,要进一步追查问题的原因和责任。比如,违反招拍挂规定出让土地的问题,除查出问题外,还要进一步追查谁决策的,为什么这么做,谁应当承担责任。这方面每个组都要按照工作安排开展工作,不能凭个人的好恶决定查与不查。这个要求看似简单,实际上会

11

带来大量工作及各式各样的推诿、阻力、借口,为此要发扬“敢于碰硬、不怕得罪人”的作风,认认真真、公而无私、业务精通地向前推进。对违法违规问题不仅要处理当事人,而且要让决策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充分发挥例行督察的影响力和震慑力。三是加大评估体系建设,进行综合评估排序。我们初步设计了一个土地利用和管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对例行督察的市、县进行评估和排序,前期已在河南省土地例行督察工作中进行了试运行,评估结果比较客观,排序方法基本可行。这段时间,我们根据在河南的运行情况,对这个评估体系和方法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和改进,做了一些必要的修改和完善,这次在山东的例行督察要继续推广应用。各督察组在工作中也要进一步在实践中应用、试验,并进一步完善,使评估方法更加科学,指标体系更加全面,评估结果更加客观公正。

例行督察的根本目的在于建立良好的土地利用和管理秩序,使土地利用和管理工作赢得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与配合,形成依法管地用地的长效机制和共同责任机制。因此,例行督察中,既要着眼具体案件,又要着眼促进秩序的好转、环境的改善和长效机制的建立。重要的抓手就是通过评估对城市排序,使管理好的、先进的得到荣誉和肯定,使管理不好的、后进的得到鞭策和触动,所以要形成一个能真正起作用的评估体系。

从三方面具体要求看,从例行督察工作量看,例行督察任务非常繁重,大家要有进行艰苦工作的思想准备,要有创新意识,更要有克服困难的信心和决心。通过科学的组织和管理,力求工作规范、标准统

一、相互借鉴。工作方案是经过认真推敲和准备的,相应规定已经基本成型,大家在工作中要按要求去做,在严格执行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探索创新。标准统一,即在问题的处理上,在深查一步的工作要求下,必须采用同样的标准,不能凭个人的好恶处理问题,做到不缺项、不漏项,结果令人信服。

(三)时间长,要艰苦奋斗吃苦耐劳。例行督察时间较长,工作时间大概有一个多月,同志们远离单位,远离同事、家人,工作辛苦,而且程式化、规范化的工作本身也是比较枯燥的,对心理和身体都是一次不小的考验,要充分做好生理、心理方面的准备。各组在工作中要坚持劳逸结合,有张有弛,松紧有度。但放松要有组织的统一进行,每位同志不能以工作时间长、压力大为借口放松自己甚至影响别人。局党组深深体会、理解大家的困难和压力,要用艰苦奋斗的精神把困难和压力转化成动力。

二、要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

对所有同志来讲,济南督察局是一个整体,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工作作风。良好的工作作风,在业务上体现为主动进取、积极思考,在工作上表现为统筹布局、相互配合,平时表现为能吃苦而毫无怨言,对外交往上表现为谦虚谨慎、不骄不躁。

在例行督察中持续发扬好的作风,要让别人看到我们的优良作风,使每位同志在不断强化对自己的要求中提升作风。工作上的作风不再强调,这里要强调一下对外交往上的作风。与地方同志接触,必须做到谦虚谨慎、不骄不躁、不颐指气使、不以势压人。须知从事督察还是别的工作,只是分工的不同,并无任何特权和对别人不尊重的理由。无论是对地方党政领导、国土部门和基层的同志,甚至是违法用地责任人,都要保持平和的态度,树立有修养的形象。

要继续发扬不怕吃苦、严肃认真、谦虚谨慎、廉洁勤政的作风,在圆满完成督察任务的

12

同时,在督察地区留下好作风好形象,得到大家的好评,这是很高的荣誉。一是要把身子沉下去。切实把每一个卷宗审核好,把每一个地块核查好,做到实事求是、审核清楚、核查明确。二是把问题和矛盾汇上来。要把土地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和违法违规形势了解清楚,同时加强调研,找出破解“两难”的思路、措施和办法。三是把好的作风留下来。要牢固树立为国督察的思想,严格要求自己,继续发扬不怕吃苦、严肃认真、谦虚谨慎、廉洁勤政的作风,在圆满完成督察任务的同时,在督察地区留下好作风好形象。四是把好的秩序建立起来。例行督察的根本目的在于建立良好的土地利用和管理秩序,使土地利用和管理工作赢得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与配合,形成依法管地用地的长效机制和共同责任机制。

三、严守工作纪律

工作纪律每次例行督察前都要讲。督察工作本身是比较特殊的,对纪律的要求尤其重要。

一是要严格按照标准来工作,不能凭个人的好恶来评判,做到客观、公平。二是要认真遵守保密纪律。这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技术上的保密尤为重要。例行督察携带了大量带密级的资料,例如现状图、规划图等基础数据,各组要认真学习保密纪律规定,不能失密、泄密。涉密计算机与非保密机严格区分和隔离,特别是U盘等存储介质禁用,涉密计算机在用后及时关机。另一方面对工作内容的保密同样重要。发现了什么问题,处理意见是什么,下一步工作怎么查、查什么,都要严守保密规定。不能去做好人,通风报信,这要作为一个严肃的工作纪律提出来,一旦发现有泄密情况,局内的同志先停职、再处理,借调的同志马上离开,这是一条核心要求,希望大家高度重视、提高认识。三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一定要做到清正廉洁。目前,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已经到了一个重要阶段,被提升到了重要地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更加迫切也更加成为现实的需要。到达督察区域后,一定要按照“八不准”的要求,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开展工作,不该去的地方不去,不该拿的东西不拿,不该提的要求不提,不该说的话不说。这既是要求,也是保护。对于地方提供的各种条件和便利,必要的后勤服务可以,出格的事情决定不能做。下去后,陪同的人要少一点,吃饭简单一点,不要前呼后拥一大堆人。要将廉政监督卡分别交给当地政府和国土部门,在督察结束后回寄给局纪检组。

围绕这次例行督察,要将其作为学习锻炼提升自己的一次机会,我局每位同志都要提交一篇3千字左右的心得体会或者调研报告,作为每人一年两篇中的一份。工作经验是总结出来的,能力是总结中提升的,大家要把这根弦绷起来,一个多月的时间总会有一些感受、体会,这是对我局参加督察工作同志的硬性要求,同时欢迎河南抽调协助工作的同志也能撰写一些心得体会、调研报告类的文章。

这次例行督察既要完成工作任务,也要进行探索创新,更要使我们每位同志各方面都得到提高,同时要展示良好的作风和形象。这次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包括工作宣传也包括思想、作风各方面的宣传。各组要积极地不断提供宣传素材,通过宣传创造良好的舆论和工作环境。

希望得到大家工作取得成果和进步的好消息!

13

土地例行督察工作体会

2010年例行督察心得体会---李洪涛

发布时间:2010-09-27 来源: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 【字体:

土地例行督察工作是土地督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现地方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最有效、最全面、最深入掌握地方土地利用和管理工作情况的方式之一。通过几次参加的土地例行督察工作,使我对土地例行督察工作的方式、目的、作用和效果有了更深入的感受和体会,对如何发挥土地例行督察工作的作用,真正实现例行督察工作的目的有了新的认识。

一、点面结合,全面发现土地管理和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土地例行督察是通过内业审核、外业核查、走访调查等方式,发现地方政府在土地利用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整改落实,全面核查验收。通过全面审核土地“批、供、用、补、查”等方面的内业卷宗情况,以及对发展改革委、财政、监察、公安、规划、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涉及土地相关业务的核查,能够更加全面、准确、深入的发现问题,准确掌握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工作情况,从而进一步提出意见,督促整改落实到位,以规范、提升地方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工作的水平。

(一)抓住问题的关键点。通过对各县(市、区)土地管理卷宗“批、供、用、补、查”等各方面的审核,发现地方政府在审批和决策中存在的违法违规和不规范等问题,抓住问题的关键点,认真研究其所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并进一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而提出意见和建议。如在例行督察中,部分县(市、区)未完成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耕地保有量未到达到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数量,耕地保护落实不到位;部分县(市、区)政府将部分存量建设用地通过协议出让方式供地,部分用途为经营性用地,有规避“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牌挂”规定的问题。这些问题都明显不符合当前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凸显在一些关键点上,必须严格查处,严肃整改,严厉问责。

(二)归纳提炼出面上的问题。综合各县(市、区)发现的各类问题,归纳提炼出涉及省、市、县等不同层面的共性问题,尤其是各级政府在落实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中对部分条款理解不正确、不准确和不全面,使在具体土地管理和利用过程中存在不合理、不规范的行为,导致工作中出现一些混乱、不规范的现象。如由于部分地区地市政府有权进行农用地转用审批,导致地市级政府直接对卫片中部分违法占用耕地地块进行农用地转用,以降低占用耕地比例,造成地方农用地转用管理混乱,计划指标使用无序,严重影响耕地保护工作的效果,也给查处整改工作带来很大困难。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归纳、梳理和提炼,针对不同层面问题,逐级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三)加大对相关部门核查的力度。通过对发展改革委、财政、监察、公安、规划、建设等部门涉及土地方面工作的审核发现,大部分地方共同责任机制建设还仅仅是停留在文件、口头和形式,未真正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各部门联络沟通不及时,案件移送移交难,处理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依然普遍,土地“大家管、大家用”的局面未形成。如在核查中发现,规划局未对城区部分地段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使得土地规划随着领导个人意志或用地者的

14

需要,调整随意,缺乏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公安部门对移送案件,大部分以缺乏证据为由退回。这些情况表明,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相关部门涉及土地业务的监督,提高政府的主导责任意识,强化政府在共同责任机制中的领导作用。通过建章立制,规范管理,落实责任追究,使共同责任机制能够真正落到实处,使各部门真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建章立制,建立党委政府主导的长效监管机制

在例行督察过程中发现,规章制度不规范、不完善、不健全,土地管理业务工作流程缺少具体实施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使得国土资源部门内部以及各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未形成有效的协作、沟通运行机制,工作协调、沟通、推进不畅。按照5年完成对督察区域例行督察全覆盖的计划,每年至少对一个省的3个地级市进行例行督察,而下一次对该市进行例行督察,也许会在5年以后,而当前发现的问题在下一轮例行督察时可能已经复燃。为全面规范和完善地方土地管理行为,提高土地管理工作水平,便于今后监管,要通过督促地方党委政府从制度建设方面进行整改,修改和制定严格的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规范地方土地管理和利用工作,使对今后土地监管和责任追究依据明确、落实有力。

(一)建章立制的必要性。完善规章制度的建设,是当前机制建设改革创新的重要环节。总督察多次强调,要顺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敢于探索和创新,及时修正各项不符合当前发展需要的规章制度。同时,只有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才能保证各项工作开展有序,推进有力,保证各部门责任明确,各司其职,对全面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奠定稳定坚实的基础。建章立制也使得对今后发生的各类违法用地问题处理依据明确,责任归属明确,有利于地方土地管理秩序的顺畅,也有利于今后各项土地督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督促地方党委政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一是要督促制定符合实际的规章制度。党委政府牵头,针对例行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和研究,结合地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或修改相关规章制度,使各类违法违规和不合理、不规范问题能够从规章制度上消除,并能保证规章制度执行和落实到位。二是明确各部门职责以及责任追究。对各相关部门职责界定要明确,工作程序要明确,人员责任界定要明确,保证在土地管理过程中不出现推诿、扯皮和逃避责任的情况。同时明确各级党委政府的职责及责任追究,保证出现问题时,党委政府必须承担主要责任。三是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内部管理体制。认真履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责,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保证向政府请示和报告及时、准确,依法依规提出意见和建议,切实当好参谋、把好关、服好务。

(三)提高地方党委政府对土地管理工作的责任意识。通过例行督察,使地方党委政府充分意识到,土地管理责任主要在政府,管好用好土地关键在政府,土地管理机制运行顺畅依靠政府。充分发挥土地督察警示作用和威慑作用,强化地方政府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视,通过长效机制建设,规章制度完善,全面提升地方政府土地管理工作水平,加强各部门之间沟通协作,使例行督察整改工作从当前和长远来看均取得成效。

三、强化落实,保证违法用地处理落实到位

继续强化对例行督察中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的整改和处理力度,加大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保证违法用地行为能够真正处理到位,同时让违法者付出高于依法用地的成本。一是强化对地方政府管理责任的追究力度。由于地方政府监管责任不到位,导致辖区

15

内违法用地问题严重的,必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二是追究相关部门履职尽责不到位的责任。由于相关部门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造成违法用地行为发生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责任人员责任,使土地共同责任机制得到落实;三是加大对违法用地行为的处罚。必须严格按照土地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落实,该罚款的罚款,该拆除的拆除,该没收的没收,该移送公安的移送公安,对执行不到位的,该移交法院的移交法院,保证违法用地者付出高于合法用地的成本,使违法用地者真正受到处罚、受到教训,提高其依法用地意识,警示其他违法用地行为。

只有具有完善的制度体系,在土地利用和管理工作中才能做到有据可依,对各类问题处理依法、及时,对责任追究明确、到位。通过准确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处理到位,进一步完善长效机制建设,使土地例行督察从问题处理和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长效机制建设以及土地督察长效监督方面均取得成效,全面推进对地方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管。

第14篇: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实施办法

推荐阅读: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整改工作要高度重视,把整改工作作为当前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宏观调控的要求上来,统一到确保例行督察顺利验收上来

按照国家土地督察局对我市土地例行督察工作要求,为彻底解决我市土地例行督察中发现的问题,确保顺利通过验收,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依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针对此次土地例行督察中认定存在的问题,以消除违法用地、规范管理为重点,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精心组织,集中开展土地利用秩序专项整改,规范土地管理,确保全市土地例行督察和2012年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顺利通过验收。

二、组织领导

成立市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市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法院负责受理、审查国土资源等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违法用地案件,及时作出裁定,履行强制执行职能。

(二)市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涉嫌违法用地犯罪的嫌疑人。

(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止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对土地违法案件立案调查,依法做出处罚决定并限规定时间内落实到位;及时移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向监察机关提出对违法责任人的处分建议;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移送案件。

(四)市监察局负责审查违法用地案件的处分建议,及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督促检查各单位整改工作进展情况,监督各单位履行监管职责情况。 (五)市公安局负责侦办涉嫌违法用地犯罪的案件;配合市国土资源局等行政执法部门制止和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六)市发改委负责重新审核或督导各地发改部门对项目进行重视审核,依法办理项目立项、核准、备案等手续。

(七)市住建委负责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用地单位和施工企业非法建设行为。

(八)市人社局负责与相关单位共同对违法违纪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记录在案。

(九)市农业局负责对违法用地损毁程度的鉴定工作,指导被损毁土地复耕。

(十)市财政局负责罚没款和实物的入库。

(十一)市规划局负责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前,暂停办理宗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等工作。

(十二)市城投公司负责收储土地上相关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三)水务集团负责配合执法部门,不得向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单位或个人供水。

(十四)供电公司负责对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单位或个人采取断电措施。

三、整改内容及措施

(一)关于违反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立项的问题。整改措施:严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对市机械电子工业学校等7个立项批复或核准(备案)时间先于用地预审时间的项目,在 月底前整改到位,重新梳理各项程序、时间的关系。同时,市政府召开专题协调会,进一步理顺发改、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环保等部门的工作程序和流程。各县市区要对项目建设程序拿出明确、具体的措施和意见,杜绝这类问题再发生。同时,各地发改部门要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二)关于违法用地的问题。整改措施:一是未报即用违法用地整改处理。对4宗补办了用地手续,但未查处到位的抓紧结案。对136宗已查处但未补办用地手续的,其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法查处并补办用地手续(用地计划不足的,组织好用地资料,向上级申请用地指标);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法定期限届满后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移送法院强制执行)。二是边报边用违法用地整改处理。对16宗已补办手续但案件未查处到位的,抓紧查处结案;对3宗未立案查处的土地,抓紧时间补办用地手续。三是未供先用违法用地整改处理。各县市区要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处罚款。所有未报即用、边报边用的违法用地查处结案后,9月底前补办完用地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对涉嫌违纪的责任人,移送监察部门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对涉嫌破坏耕地的责任人,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9月底移送到位。

(三)关于闲置土地的问题。整改措施:一是批而未供土地整改处理。市土地储备中心要及时将该宗地纳入名城古迹保护规划范围,用途规划为绿化带,9月底前完成供地,且地上绿化建设全部到位。二是供而未用土地整改处理。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发〔〕46号)精神,由市监察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对省盐业公司公司等8宗闲置土地进行核查。闲置满1年未满2年的,征收20%的土地闲置费;闲置超过2年的,无偿收回后重新公开竞拍。同时,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四)关于违反国家有关供地政策进行审批的问题。整改措施: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中,关于“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的规定。规划部门要重新调整12宗土地的绿地率,对绿地率超标、投资强度达不到法定标准的项目,坚决核减非生产性用地面积,调剂给其他用地单位。县市区要对违反供地政策进行审批的问题拿出明确整改意见和措施,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

(五)关于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问题。整改措施:一是欠缴出让金。市城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出让金追缴,9月底前不能缴清出让金的,依法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二是违规批准减免及返还出让金。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全面加强土地出让金监管。对涉及违规减免出让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纪律责任,并于9月底前将违规减免的土地出让金重新核定后,追缴入库。三是违反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对违规收支的出让金,全额返还入库;涉嫌违规的责任单位和人员,要依纪追究纪律责任。四是出让土地续期的出让金收取标准无法律依据。公安县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关于“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规定,责成相关部门按政策重新核定出让金,9月底前追缴入库。

(六)开展全市土地执法金秋行动。为配合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市政府决定,9月1日-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30天的土地执法金秋行动。对年1月1日以来的新增建设用地进行集中清理,重点核查、整顿、打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全面规范土地利用管理,坚决扭转当前违法违规用地的被动局面。土地执法金秋行动的具体安排,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部署。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8月5日―8月15日)。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工作部署会,学习落实国家土地督察局例行督察情况通报。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梳理存在的问题,逐件逐宗制定具体的整改工作方案。

(二)核查整改(8月16日―9月30日)。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认真分析,举一反三,查找问题存在的根源,查缺补漏。能及时纠正的,按照政策规定立即纠正;该完善手续的,组织人力抓紧补办;该规范的,按照政策要求立即予以规范。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采取有力措施消除违法现状,特别是要消除违法占用耕地的现象。

(三)建章立制(10月1日―10月5日)。针对核查整改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出台耕地保护、土地征收、工业项目用地管理、土地执法等管理制度和办法,形成管控措施严格、运作程序规范、方式方法正确、执法监察到位的长效机制,使土地管理走上规范化轨道。 (四)督查验收(10月5日―10月10日)。整改期间,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不定期对各地整改工作开展督查。整改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地要开展自查,认为达到要求的,在10月5日前,向市政府提交自查报告,市政府按照整改工作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查预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整改工作要高度重视,把整改工作作为当前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宏观调控的要求上来,统一到确保例行督察顺利验收上来。在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落实责任目标,完善工作制度,确保整改按时限、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整改工作力度。对督查通报中提出的问题,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牵头,抽调专人,采取强硬措施,逐个整改,做到问题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不追究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

(三)依法查处违法案件。对各类违法用地行为,要及时立案依法严肃查处,彻底消除违法违规状态。对在建项目供地手续不齐全,无立项批复、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的,立即停止施工。各县市区要强化查处违法用地的主体责任,对违法用地问题严重的地方,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一是健全各级政府土地管理责任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土地管理责任,建立各级领导干部土地管理问责机制。二是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情况检查,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三是健全土地违法行为监管机制。进一步落实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建立国土资源协同办案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各地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提高违法案件查处到位率。四是完善土地执法机制。对严重违反土地管理工作的地区,由市政府追究该地区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纪律责任。建立土地违法行为部门联动遏制机制。要形成政府领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政府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齐抓共管的土地管理体系。

第15篇:土地例行督察资料清单

土地例行督察资料清单

一、综合类相关资料

(一)2010年督察地区“双保工程”工作总结。

(二)2009年以来督察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三)各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的有关土地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等。

(四)开发园(区)设立情况,包括开发园(区)数量、四至、面积及管理方式等。

(五)200

9、2010年度各地国家及省市重点项目目录或清单。

二、土地利用总结规划及年度计划相关资料

(一)新一轮规划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率的确定及执行情况。

(二)县、乡(镇)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及图件资料原件。

(三)变化图斑所有涉及规划调整的相关材料原件。

(四)乡(镇)级1:1000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期年)原件。

(五)200

9、2010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执行情况的相关资料。

三、耕地保护相关资料

(一)2010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2010年度耕地占补平衡台账和变化图斑补充耕地(占补平衡)资料。

(三)省下达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模、指标、项目区情况、具体项目清单、计划执行情况及台账。

(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资料。

(五)基本农田保护档案材料。

四、建设用地审批相关资料

(一)200

9、2010年度和涉及变化图斑的土地审批(含由市或扩权强县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地方批准的临时用地等)卷宗和台账、供应卷宗和台账、土地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台账。

(二)基准地价及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

五、土地执法监管相关资料

(一)2010年以来土地执法案件卷宗、台账。

(二)卫片监测变化图斑涉及的土地执法案件卷宗。

(三)2010年以来土地利用与管理方面的来信来访和办理情况。

六、专题材料

提供2010年以来土地利用和管理方面的专题材料。包括:

(一)耕地保护 。包括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补划、占补平衡资金落实、项目实施、土地开发整理计划落实、耕地保有量及基本农田保护、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等内容。

(二)土地调控政策执行情况。包括房地产调控政策、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闲置土地清理等内容。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四)土地抵押融资情况。包括各地政府土地融资抵押面积,信贷总额及风险评估等内容。

(五)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包括节约集约用地的主要做法及成效等内容。

(六)执法监察工作情况。包括动态巡查、违法用地查处、长效机制建设、学习贯彻15号令等内容。

七、GIS辅助核查资料

(一)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参照《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提供2008年以来历年土地利用年度变更调查电子数据。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

参照《县(市)级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提供县、乡(镇)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电子数据,规划调整方案、文档和规划调整前后的电子数据。

(三)建设用地项目数据

提供与变化图斑涉及宗地相对应的建设用地项目审批、供应的勘测定界电子数据。

(四)四至范围数据

提供耕地补充,基本农田补划和土地复垦整理开发等四至范围电子数据。

注:所有数据要求为“西安80”或“北京54”标准格式。

第16篇:土地例行督察供地

建设用地供应—检查流程

一、供地,土地来源。

是否存在违法批地情况:

1.无权批地: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批准占用土地(如,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擅自与村组签订征地协议,擅自与使用者签订用地协议或出让合同)。

2.越权批地:超越批准权限违法批准占用土地(如,市、县政府将农用地、未利用地未经转征收审批直接按建设用地供地、直接颁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超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范围供应土地;将处罚后的违法用地未经转征收审批直接登记发证;擅自批准已批未供土地置换;擅自批准矿业废弃地整治复垦地块置换新增建设用地;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3.无计划批地: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

4.违反规划批地: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占用基本农田。

5.违法批临时用地:违法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临时用地(如,建有工业厂房等永久性建筑的工业项目用地,按临时用地批准其用地)。

6.违法供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而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采用协议方式出让。

7.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擅自改变批准的土地用途供地(如,按单独选址批准的污水处理厂项目,地方政府擅自改变用途将土地供给了房地产等经营性项目)。

二、供地 用地项目

是否违反供地政策:

1.向限制用地项目或禁止用地项目供地。

2.向“两高一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项目供地。

3.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 4.未完成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任务;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三类住房”供应总量未达到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

三、供地方式

1.出让:

编制出让方案(土地部门为主,会同建设、规划、房产部门)--出让方案批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政府;注:区政府不能批)--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报告有效期不能超过1年)--编制出让文件--发布出让公告(需在中国市场网上发布)--申请和资格审查--招、拍、挂活动实施—签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政府核发)交地—办理土地登记(交清出让金)

注意:

⑴:出让方案中土地用途、容积率;与出让合同中的约定是否一致;土地用途改变,需经规划部门,政府部门同意。 ⑵:禁止捆绑出让土地,“毛地”出让。

⑶:估价报告有效时间是1年,从基准日到签成交确认书的时间,10日后,应签合同。

⑷:土地前期拆迁,必须由城投公司,房开商不能代理---违反收支两条线,存在定向挂牌。

⑸:建设用地批准书时间,与签合同时间比较,是否定向挂牌

⑹:审查卷宗时,注意看其勘界图,是否是农转用,勘界图已提前建好厂房设施,应注意此地块是否未供即用。 ⑺:土地出让底价需集体决策。

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

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商业、旅娱游、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招标。 注意:

拍卖---人数不得少于3人;挂牌---可1人

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第70%以上”。

国土资发【2010】151号文件规定--“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必须大于1” 商品住宅单宗供地规模:7公顷(小市县);14公顷;20公顷(大型城市)

城市广场供地规模:1公顷(小城市);2公顷(中等城市);3公顷(大城市);5公顷(特大城市)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 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4.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5.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禁止协议出让。

6.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7.经批准在原厂址基础上用于技术改造的,可协议出让。8.因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原因需对原企业实施搬迁,异地安置重建,且原用地已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的,可协议出让。

2.划拨:

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国土部门用地预审--立项批复(发改委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审批(国务院、省政府)--划拨供地实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划拨决定书。 注意: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 1.国家机关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用地

划拨国有土地,必须有发改委的立项文件

3.划拨用地转为出让

⑴.原划拨土地使用者不变,协议出让:

申请--批准(县、市人民政府)--评估确定出让--签出让合同--交出让金--换发土地证。

⑵.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拍挂。 注意:

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5年后补缴协议出让金,可卖)---划拨方式出让。

4.工业供地 注意: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建筑密度不低于30%;绿化率不得超过20%;容积率一般大于0.5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7%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价)的70%执行。

工业用地协议出让条件范围:

1.城市规划调整、经济形势发生变化、企业转型等原因,土地使用权人已依法取得的国有划拨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

2.政府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政府相关部门同意,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

3.采矿、采石、采砂、盐田等地面生产和尾矿堆放用地,鼓励采取租赁,也可以协议出让方式

四、土地出让金 1.出让金收支两条线:

收入全部缴入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 2.低价出让:

工业用地不低于《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最低价》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价)的70%执行。 商业用地,不低于其所在地的基准地价 3.减免缓出让金:

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4.欠缴出让金:

不得按出让价款缴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书。 土地出让收入分期缴纳---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2年),首缴50%。 5.补缴土地价款:

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应补缴的土地价款。

改变国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应补缴的土地价款。

国有土地使用出让或者变更,应补缴的土地价款。

第17篇:国家土地督察工作要点

2017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要点

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部党组决策部署,按照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紧紧围绕国土资源工作大局,落实“严守耕地红线、督导节约集约、维护群众权益、督察改革试点、推进法治督察、提升督察效能”工作定位,以督察省级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为主线,以监督检查保护耕地主体责任和土地利用效益为发力点,以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并重为目标,以完善土地督察机制和方式为抓手,充分发挥耕地保护“尖兵”和部党组抓落实“左右手”的作用,不断提高土地督察履职尽责水平,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资源监督保障。

一、服务和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一)围绕推进“三去一降一补”跟踪督察土地政策落实情况。着力推动“去产能”,深化产能过剩项目用地督察成果,加强对钢铁、煤炭等产能过剩项目用地审批供应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化解过剩产能。着力推动“去库存”,监督检查房地产用地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分类调控主体责任,推动解决土地供应调控突出问题。着力推动“去杠杆”,监督检查和纠正整改土地违规抵押融资等问题,促进防范金融风险。着力推动“降成本”,督促地方改进完善土地供应制度,促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用地成本。着力推动“补短板”,督促地方用足用好脱贫攻坚土地支持保障政策措施,解决群众反映迫切的突出问题,助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二)围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严守耕地红线。跟踪督导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助推统筹协调推进,强化督导调研,做好信息汇总上报,深入研究突出问题,总结提升试点经验做法,增强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利修法的改革成果支撑。以强化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管护为目标,对地方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落实情况等开展督察,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加快落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加强对地方突破耕地红线、耕地占补平衡落实不到位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三)围绕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引导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督促地方落实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产业用地政策,加强政策宣讲,研究解决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土地供应和利用问题,促进地方保障实体经济发展用地。督促地方落实“人地挂钩”政策,助推全面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引导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加强对重点城市、新城新区、开发区土地利用情况监督检查,持续推动地方盘活存量土地,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

(四)围绕以人民为中心工作目标维护群众土地资源权益。把维护群众权益落实到土地督察各项工作,体现在发现、纠正、解决问题的各个环节。以不动产登记系统信息平台接入和制度完善规范为重点,继续跟踪督导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实情况,维护群众土地产权权益,促进加快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做好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常态化督察工作,督促纠正群众反映强烈、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推动地方建立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二、加强对省级政府依法管地用地责任监督检查

(五)围绕国土资源中心任务实施专项督察。组织开展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落实情况专项督察,督促各地按期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重点监督检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落地块、明责任、设标志、建表册、入图库”全面落实情况、成果验收和数据库汇交工作完成情况。深化节约集约用地专项督察成果,持续督促未处置完毕以及新发现的闲置土地整改处置,制定整改台账,引导地方建立常态化处置和防范问题发生长效机制。针对督察区域突出问题、普遍性问题,组织开展区域性专项督察,规范土地利用和管理秩序。

(六)以省级为单位开展省域研判和驻点督察相结合的例行督察。运用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分析研判省域耕地保护、土地利用和土地执法总体情况,揭示普遍性问题;选择重点地区、突出问题开展驻点督察,点面结合监督检查省级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坚持“不取代、不改变”原则,落实省级政府主体责任,督促组织问题核实和实施整改;落实土地督察机构监督责任,加强抽查核查和整改督办。严格依法依规提出督察意见,完善问题分类整改措施,推动发现问题的解决,督促省级政府建立防范普遍性问题的制度。加快推进问题台帐信息化,实行跟踪监督、挂账监管、整改销号。

(七)落实放管服改革抓好日常督察。加强对省级政府建设用地审批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随到随审力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对领导批办、部门转办、信访反映、媒体披露等问题线索核查,提高整改纠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深入应用土地资源全天候遥感监测成果,建立重大土地问题预警应急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内外业核查工作机制,促进督察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八)构建与省级政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完善土地督察工作机制,落实地方政府保护耕地主体责任,激发管地用地内生动力。强化沟通协调,落实与省级政府的联席会议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工作磋商。加强信息共享,组织开展重大政策和宏观形势宣讲,面对面与省级政府通报重点任务、督察成果和典型问题。深化协作配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强与省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研究破解之策。加强上下贯通、横向联动,对重大典型问题,组织或督促省级政府开展重点督办,对问题严重地区,组织或督促省级政府实施约谈、限期整改。

三、聚焦解决问题提升国家土地督察效能

(九)深化调查研究。服务国土资源中心工作,突出问题导向、应用导向和源头分析,重点围绕新常态下土地督察新形势新任务,国土资源管理重大工作部署和政策落实情况,跟踪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三去一降一补”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要求,保障经济稳中求进等方面开展调查研究,进一步加强整体工作统筹,优化工作组织方式,提高成果质量,强化成果运用。

(十)提升形势观测分析服务大局的工作水平。以服务国土资源大局和土地督察工作为目标,加强形势观测分析与督察业务融合,跟踪新常态下土地利用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对趋势性问题研判分析。聚焦国家和区域重大战略实施情况、国土资源中心工作落实情况、督察区域内土地管理和改革情况,有针对性组织开展专题形势分析,提升形势分析水平。拓展形势分析成果运用,服务地方土地管理决策参考,推动及时解决问题。加强观测点规范化建设和业务培训,健全奖惩和质量评估机制,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开展观测,进一步提升综合能力。

(十一)深入推进土地督察法治建设。落实部党组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各项任务,依法开展土地督察,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做到不失职、不越权。配合推动《国家土地督察条例》尽快颁布实施,加快配套制度规范体系建设。落实制度建设规划纲要,提升“立、改、废”工作质量,健全完善土地督察发现问题的分类、核查和整改等规范制度。深入推进土地督察政务公开,加大信息宣传和公开力度,促进督察公告公开常态化,探索建立土地督察结果公开机制。加强土地督察行政复议应诉能力建设,大力开展法律政策培训,提高土地督察机构依法行政水平。

(十二)提高土地督察科技创新能力。按照国土资源信息化“十三五”规划要求,大力推进土地督察信息化建设,促进土地督察方式转变、业务统筹和转型发展。积极推进土地督察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建设,推广应用问题台账等系统工具,深化“互联网+”实地举证等现代科技手段的应用,加快推进土地督察信息网络体系、系统平台、数据库和保障机制“四统一”。协调部署土地变更调查、审批备案基础数据、全覆盖及全天候遥感监测数据,完善数据获取、共享和应用机制。研究运用信息化手段推动土地督察成果汇总、统计和档案工作。

(十三)加强土地督察规范管理。准确把握督察专报工作定位,加大对重点工作、重大问题专报编报力度,做好专报的选题、统筹和审核把关,扩大督察工作效用。严格管理和审核把关督察文书、整改核查报告、问题调查报告等文件,提高文电管理和备案水平。加强督查督办,抓好领导批办事项办结情况、土地督察工作进展和重大督察成果通报工作。严格执行土地督察网站、信息宣传要求,加强过程性问题、数据和督察结果的保密管理。

四、全面加强土地督察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

(十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学习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各方面监督,梳理排查突出问题,认真抓好整改。加强督察局分党组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不断提高党的建设水平。

(十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精神,深化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强化“一岗双责”。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扎实推进具有土地督察特点的惩防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严格执行八项规定,驰而不息整治“四风”,严格工作纪律和保密要求。 (十六)加强班子队伍建设。巩固和拓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成果,开展“责任落实年”活动,持续推进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履职尽责、敢抓敢管、督办落实工作水平。弘扬“对党和国家绝对忠诚、对人民群众满怀深情、对本职工作一丝不苟、对言行举止严格要求”核心价值观,加强督察文化建设。创新多渠道培训方式,办好年度全员集训,开展督察业务讲评交流,提升思想政治水平、依法行政能力和解决问题素质。

第18篇:土地督察局培训班心得

各位领导,各位学员:

大家好!

在这期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干部整训班上,各位领导结合自己深刻的政策把控、结合自己丰富的实践经验、结合自己深入的理性思考,为我们作了一系列理论性、指导性、针对性很强的重要讲话和精彩报告,我们认真听、专心学、用心悟,在政治理论、党性修养、政策水平、行政能力、公文写作等各方面,感悟很深,体会很多,收获很大。这期整训,对我们来说,是一个难得的学习机会,是一个很好的交流平台。总的来说,有以下三点不成熟的体会和感悟,现汇报如下,敬请指正。

一、收获很多

这期整训时间紧、任务重,整训内容丰富全面,课程安排科学紧凑,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土地督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形势要求,充分体现了部领导对土地督察工作的高度重视、对土地督察干部的厚爱关怀。这期整训着眼全局、立足长远,权威授课、知识密集,内容丰富、方式灵活,虽然短暂,却使我们掌握了知识,开阔了视野,增长了见识,提升了层次,创新了思维。整训中,合理的安排,精彩的授课,用心的学习,深入的研讨,广泛的交流,以及情理交融的教育,都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这期整训班办得非常及时、非常成功,无论是对今后的工作、学习还是生活都将产生极大的推动和明显的提升。

二、体会很深

(一) 进一步增强了政治素质。进入土地督察机构的工作实践是每个督察干部最难忘怀的人生经历。在部领导的关心培养下,我们学习新知识,适应新环境,面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无论是宏观思维、战略眼光,还是专业知识、工作能力,都有了明显的提升。意志得到进一步磨练,组织纪律性得到进一步加强,集体观念、团队精神、党性原则得到进一步增强。部领导、局领导在工作、学习、生活等各个方面,从工作大局考虑,从工作细节入手,给予了督察干部浓浓的人文关怀,我们深切地感受到了这个大团队的温暖,心里始终充满感恩之情。

(二)进一步提升了理论素养。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是立足中央、服务地方、沟通上下的桥梁,特有的激励力、凝聚力、约束力、导向力、纽带力和辐射力,形成其特有的核心执行力,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独特的国家土地督察文化,成为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硬实力”和“软实力”。进入土地督察机构以后,在日常工作、督察工作、“双保行动”中,系统学习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督察业务知识,使我们对土地督察工作知识,掌握更加系统,领会更加深刻,使我们的知识储备更加丰富,在思想认识上得到进一步的升华。

(三)进一步掌握了业务知识。成为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一员以后,工作环境、工作对象、工作任务、工作方法发生了很大变化,工作的要求更严、标准更高、内容更新、责任更大,需要我们转换角色、加强学习,振奋精神、树立信心,适应环境、找准位置,勤奋工作、干出实绩,在工作中不断学习,在学习中推进工作。通过工作中感悟,实践中体会,业务上积累,观念上转变,掌握了土地督察的基本知识,熟悉和理解了作为土地督察工作者应该具备的工作技巧和业务能力,使我们的业务知识有了新积累、能力水平有了新提升、思维视角有了新拓展。

三、决心很大

(一)勤学善思,提升工作水平。自觉把学习作为一种需求、一种修养、一种境界、一种责任,坚持不懈、持之以恒,不断汲取新知识,增长新本领,做到学有所获、学有所思、学有所用,不断提升我们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二)珍视团结,凝聚工作合力。把督察作为一项神圣的职责,把工作看重一些,认识到自己坚守的岗位是很神圣的岗位;把自己看轻一些,认识到自己坚守的岗位是很平凡的岗位。把督察作为一方宽广的舞台,把过去看淡一些,把未来看远一些,自觉做到为工作求团结,为事业求团结。

(三)求真务实,时刻牢记宗旨。怀着深厚的感情深入工作、深入实践、深入群众。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一步一个脚印向前走,一项一项工作抓落实,以认认真真的工作态度、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取得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果。

(四)严格自律,树立良好形象。始终保持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作风,自觉做到手不伸、腿不懒、身不偏、嘴不馋、眼不花,做一名“五官”端正的督察工作人员。

(五)开拓创新,努力干好工作。面对挑战和考验,有股闯劲、有种锐气,不满足、不停滞、不懈怠,自我加压,瞄准一流,会干新事,敢干难事,守住红线,抓住主线,把住底线,不断开创督察事业的大场面。

第19篇:基层法院督察工作汇报

基层法院督察工作汇报

监察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树立法院形象,维护群众权益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监察机制是否完善直接影响着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然而当前,在现行的司法监督体制下,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监督管理力度不强、协调机制不完善等诸种因素影响,基层人民法院的监察部门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职能作用,有的甚至形同虚设。如何改变这一现状,笔者认为,应建立健全多方协调机制,从而有效形成查办案件的工作合力。笔者拟从现状、原因和构想三方面谈点粗浅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一、基层法院监察部门办案机制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目前,大多基层法院监察室只有2人甚而1人,有不少还和政工部门合署办公,加之有的无审判实践经验,在查处违法审判工作中力不从心,工作开展困难很大。其次,由同级监察部门查处,被查处人满不在乎,设置关系网,阻力很大,顾虑和压力迫使办案人员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再者,办案人员私心杂念,怕得罪人,院领导怕出问题,怕影响单位政绩和荣誉,使得监察的工作力度不够,查处执行不严,查出来的问题在处理上往往避重就轻等。在此不赘述,笔者侧重谈谈基层法院监察部门在与法院内设其他部门,与上级法院及当地纪委监察机关的协调处理机制的现状及原因。

(一)基层法院监察部门与法院内设其他部门协调处理机制的现状及原因 从目前实践来看,基层法院的信访室、监察室、办公室等是日常接触当事人举报较多的部门。在实践中,这三个部门往往分别由不同的院领导分管,致使在处理当事人举报等问题上存在脱节情况,这就容易导致举报线索中断、举报问题查处不及时、包庇被举报人等情况发生。

其二,监察部门与法院内设其他部门监督职能划分不清。可以说基层法院各部门都有一定的监督职能,有的发挥审判工作自身的监督制约功能,有的则是用行政手段监督审判活动,如立案、审监部门对审判、执行流程的监控,政工部门对人的监督管理,监察部门对审判对执行对人和事的监督等,因部门与部门相互缺乏协调配合,监督职能混淆导致监督功能弱化。

其三,基层法院监察部门机构设置不科学。编制中基层法院政工部门、执行局是正科机构,法庭是副科机构,监察室与其他内设部门是股级机构,行政级别上监察室就低了一档,增加了在沟通协调工作中的难度。

(二)基层法院监察部门与上级法院监察部门协调处理机制的现状及原因 在举报等监督上,老百姓通常朴素地认为往上级法院举报肯定比向基层法院举报好,所以,上级法院往往掌握着基层法院较多的举报线索。可现有的四级法院共同处理机制并不畅通,彼此间沟通配合存有较大问题,一封举报信级级批转时长几个月可以说是正常的,致使当事人举报的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极大影响法院的形象。虽说基层法院监察部门受院长和上级法院双重领导,但实践中基层法院更多的仅停留在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有的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态度,还对本院人员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竭力掩盖,不予上报。更谈不上主动向上级法院汇报、请求指导监察业务。上级法院直接参与基层法院查办案件的亦少之甚少。经统计笔者所在法院近三年的信访举报情况,上级法院批转信访8件,都仅要求上报查处情况,有的连核查情况都不需上报,仅仅只“阅处”两字的批办意见。

(三)基层法院监察部门与地方纪委监察机关协调处理机制的现状及原因 地方纪委监察机关通常的做法也是将涉及反映法院审理、执行案件有关问题的信访件转交法院处理,但双方之间并没有建立一套协调配合的机制。纪委监察机关认为把举报材料移交法院就算完成转了工作,并不关心问题的处理结果,他们也许认为,法院的问题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法律法规,业务性强,一方面有上级法院领导并把关,另一方面法院自身就是司法的部门,自行查处,应该不成问题;而法院对此重视并不够,仅简单撰写汇报材料应付交差了事。

二、基层法院监察部门办案机制完善之构想

(一)完善基层法院监察部门与法院内部各部门协调处理机制

监察室和其他庭室虽均属于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但监察室作为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其站立的高度和其他部门却是不一样的,它放眼的是整个法院的工作。因此,在机构设置上,监察室的级别应略高于其他部门。应配齐配强监察人员,监察室主任应进法院班子,并可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日常工作中,监察室应多加强与法院内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力争使所有举报线索归口监察部门处理。要协助、会同法院党组和政工部门经常对党员干部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使党员干部在政治上、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要与审判监督部门配合,认真开展案件质量管理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要与执行部门配合,进一步规范委托评估拍卖工作和加强执行款物管理;要与刑事审判部门配合,进一步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要与民商事审判部门配合,进一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等。各业务部门的领导或廉政监察员要与监察部门经常保持沟通,在工作中发现的疑点和违纪违法线索,应及时向监察部门通报,实现监督信息共享。应废除廉政“一票否决制”,解除法院领导查处案件的后顾之忧。

(二)完善基层法院监察部门与上级法院协调处理机制

建立上下级法院监察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完善信息网络,拓宽信息渠道,避免责任追究案源的流失。一是要加强与上级法院监察部门的沟通联系。在老百姓心中,级别高的就能管住级别低的,上级法院往往受理许多涉基层的举报案件。因此,基层法院应及时与其沟通,了解举报情况,研究问题解决方案。二是基层法院监察部门在监督落实各项措施及制度的过程中,要善于发现新问题、新情况,并及时反馈给上级领导部门,建立起信息通报、备案制度。三是要增强办案合力。法院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业务性强,监察室在查个过程中,应多请示,积极争取上级法院监察部门的人员参与办案,团结协作,形成办案合力。上级法院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法院办案工作的协调、指导,重要案件上级法院要派人参加或督促下级法院调查。这样,便于集中力量突破大案要案,有利于提高监察效果。

(三)完善基层法院监察部门与地方纪委监察机关协调处理机制

在法院还受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的体制下,法院监察部门仍归属于地方监察机关领导,业务上接受上级法院指导和监督,避免内部监控不利、惩治不严、处理不及时、处分落实脱节等问题。法院监察部门应当经常地向当地纪委监察机关、纪工委积极反映情况,请示汇报工作。处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时,可请求与地方监察机关的同志组成联合调查组,协同办案。对于“一信多投、一访多走”的老大难问题,应当主动加强与各受理部门之间的联系,定期召开协调会,互通情况,共同研究,相互协作,避免多头受理和办理,从而节省大量人力物力。同时,法院应认真对待纪委监察机关转交的举报案件的办理,核查情况应及时反馈。

基层法院监察部门办案机制是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完善好基层法院监察部门与法院内设其他部门、与上级法院、与同级纪委监察机关的协调处理机制,建立起上下协调、左右协调、内外协调的矩阵式工作机制,形成办案合力,基层法院监察部门将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监督职能作用。

第20篇:省政府督察消防工作汇报

消防工作情况汇报

一、多措并举、全面实施“清剿火患”战役。一是迅速召开会议,广泛动员。9月26日,双鸭山市公安局组织召开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开展\"清剿火患\"战役视频会议,对全市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做了全面动员部署。11月3日,市政府组织召开全市冬季防火安全暨深化“清剿火患”战役工作会议,对全市冬季防火工作及“清剿火患”战役工作进行了再动员、再部署。11月10日,根据部消防局、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双鸭山市公安局召开了全市进一步推进\"清剿火患\"战役电视电话会议,对全市“清剿火患”战役工作第三次进行了专项部署,从政府、部门、行业及社会单位、社区和农村全面进行了动员,各县区也纷纷召开了动员会,将“清剿火患”战役工作进行了具体的部署安排。

二是构建“网格化”管理体系。按照“网格化”排查整治要求,全市以县、区为单位,乡镇、街道为基本单元,将每个城区、乡镇划分若干网格,全面推行“网格化”监督执法工作机制,共制作网格化消防监督管理分布地图13张,按照管辖范围,对公安消防机构管辖的418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派出所列管的9897家一般单位进行摸底排查,全部建立摸排工作台账,每个单位明确主责人和协办人,全面落实监管责任。

三是落实“多警联勤”工作机制。11月10日,市局组织警务督察、治安、户政、消防、公安派出所等部门有关人员召开了进一步深化“清剿火患”战役电视电话会议,进一

1 步明确各部门消防工作职责,要求各警种及公安派出所协同作战,共同开展好“清剿火患”战役工作。各县区公安机关相继组织各警种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大检查活动,全面打响“清剿火患”战役攻坚战。

二、全面提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

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攻坚月”工作安排,9月底前,全市公安消防部门对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了集中会诊,全面清查重点单位存在的隐患问题,并在全市建立了8条“消防安全示范一条街”, 对沿街单位进行了逐一排查,尖山区在本地消防安全示范一条街两侧设置了12块白钢宣传牌,实现了示范一条街从“线”到“面”的突破;按照2011年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要求,支队、各大队相继组织对社会单位开展达标验收,通过实地检查、现场提问、组织疏散、查看内业和笔试测试,全市社会单位员工“四个能力”建设水平较以往有了较大的进步,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显著提高。截至目前,全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具体情况是:重点单位418家,已达标418家,已达标单位定期自评申报383家,申领组织机构代码的非重点单位7827家,已达标4893家,已达标单位定期自评申报2930家。

三、坚决贯彻落实建筑消防设施“三清”专项治理活动。按照“三清”工作要求,全市共排查出设有自动消防设施单位63家,57家运行正常,6家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其中2家微障,1家重障,3家瘫痪。现已全部整改。

四、广泛开展《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宣贯活动。

2 在“7.25”《纲要》宣贯电视电话会议之后,双鸭山支队立即向双鸭山市政府汇报了此项工作,并得到了市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8月13日,双鸭山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此项工作,并成立了以副市长李炎春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自8月21日以来,双鸭山消防支队采取多项措施对《纲要》进行宣贯工作。支队在《双鸭山日报》“消防之窗”专栏每周五连续刊载《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全文内容;结合我市实际,印制了10000册《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并免费向各级政府领导、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单位进行发放,进一步扩大《纲要》的宣传力度,强化实施《纲要》的社会共同职责意识;以“消防日”活动为契机,对中小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动,深入贯彻《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支队在“119”宣传月期间,在全市集中开展了“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月”宣传活动。

土地督察工作汇报
《土地督察工作汇报.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