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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示本

发布时间:2020-03-02 13:18: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增加社员收入,实现共同致富,由 发起,经 批准,召开成立大会,成立本社。本社定名为 合作社。

第二条 本社是以从事 生产的农民为主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按照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方式生产、经营、分配和管理的互助经济组织。其宗旨是为社员提供生产、营销、技术等方面的服务,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的经济收入。在本社内部不以盈利为目的,是非盈利性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社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盈余返还,社员享受平等权利。本社全部财产归全体社员所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四条 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在经济活动中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 本社自——年——月——日成立,办公地址是——。

第二章 社 员

第六条 本社社员分为个人社员和团体社员。凡从事与本社生产经营项目相同的农民或相关事业的个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者,可以申请作为本社个人社员;从事相关事业的组织可以申请作为本社团体社员。由本人提出书面入社申请,并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即为本社社员。从事相关事业的非农民身份社员不得超过社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第七条 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下同),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 (二)享有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和技术服务,利用社内设施的权利;

(三)享有社内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的权利; (四)享有本社共同成果的受益和分配权;

(五)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六)有权建议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七)享有参加本社股金分红和按产品交易量返还利润的权利;

(八)有权拒绝不合法的负担; (九)有退社自由权。

第八条 社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二)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的共有财产,爱护本社的设施;

(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四)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履行签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

(五)不从事与本社相竞争或与本社利益相对立的活动;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或股金。

第九条 社员退社须在年终决算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退社。退社时,其入股股金于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分给其应得红利。退社不退会费,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财产。 第十条 社员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获得社员资格,继承股金。继承人不愿意入社的,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可以申请退社。 第十一条 社员股金可以转让给本社社员,不得转让给非社员。

2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

一、经教育无效者,经理事会决议予以取消其社员资格。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义务的;

(二)给本社正当权益带来严重危害的; (三)从事与本社利益相违背活动的; (四)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的;

(五)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构成故意犯罪,被依法惩处的。 取消社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并有出席理事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

取消社员资格,须结清所有债务,退还其所占股份,不分给应得红利。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本社设立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召开社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履行社员大会职权。社员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应少于成员人数的五分之一。代表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社员(代表)大会职权如下:

(一)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决定有关本社的解散、合并、联合等重大问题;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查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计划和报告,以及财务计划和报告;

(四)审查批准本社生产经营项目,业务发展规划及规章制度;

(五)决定本社各业务部门的设立或撤销,以及重要合同的签订等问题;

(六)讨论决定社员交纳的股金总额,每股金额,每个社员认购股金的最大份额;

(七)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2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3 (二)监事会的建议;

(三)五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提出。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出席方可召开。本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理。一名社员最多只能代理两名社员投票。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社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五天向社员通报会议内容,否则社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理事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理事 名组成,理事会选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 名。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则、规章制度、生产经营计划等,提交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讨论决定社员入社、退社、奖励、处分、除名、继承等事项;

(四)对外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

(五)对社员进行培训,组织社员参加各种协作活动; (六)聘用或解雇本社工作人员; (七)管理本社的财务与财产;

(八)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中所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业务,保护本社一切财产,如有违法失职、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须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对生产经营计划、人事和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由理事会集体讨论, 4 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开会须邀请监事、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监事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由——名组成,选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二名。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情况;

(三)监督理事和本社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如发现理事会有违法或徇私舞弊行为,应提出监察处理意见报告,要求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并报告有权机关予以处置;

(七)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接到通知10日内无异议,决议生效。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同意才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应将其意见记人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监事会的成员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的近亲属及本社职工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章 服务职能

第二十八条 本社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及社员的需要,以社员为主要对象,开展以下服务:

5 (一)对社员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活动,组织经济、技术协作;

(二)兴办社员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加工包装、储藏运输、贸易、交易市场等经济实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三)采购和供应社员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四)收购和推销社员生产的产品;

(五)向社员提供有关科学技术、市场、经济信息;

(六)提高本社农产品质量安全,开拓新的晶牌;

(七)承担国家、集体或个人委托的科研项目和有关业务。

第二十九条 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与其他国有、集体、个体、外资等经济实体进行股份合作。所获收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第三十条 接受与本社专业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销等业务。

第三十一条 对外签订合同,开展与企业、科研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合作。

第三十二条 办理本社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培养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 财 务

第三十三条 本社自有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社员会费;

(二)社员股金;

(三)本社每年度从结余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风险基金等;

(四)兴办经济实体的利润收入;

(五)接受的捐赠款;

(六)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七)其他自有资金。

第三十四条 本社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范围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人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本社日常办公费;

6 (二)发展本社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推广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对特别困难社员的补助; (五)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 (六)本社福利事业支出;

(七)社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八)其他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三十五条 本社会费定为每名社员每年 元。会费不足时,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可以补交一定数额的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社初次筹集的股金总额为 元,每股金额为 元,每名社员最多只能认购 股。社员可以以资金、技术、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人股。 本社社员的股份采用记名方式登记,由本社出据股权证明,作为分红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本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挪用本社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 本社按公历年度实行会计核算。理事会须在每月(或每一季度)初将上月(或上一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向社员公布一次,并及时解答社员提出的问题。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供上年度经监事会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同时,提出下年度的财务支出预算,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扣除当年服务成本后,年终结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教育基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员培训;

7 (四)风险基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员生产、营销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补贴; (五)股份合作社的股金分红;

(六)社员股息,社员股息一般不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七)利润返还,按社员对合作社的贡献量,包括交易量和利用本社设施量多少等向社员返还利润。 上列各项的具体项目和提取七匕例以及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四十条 本社聘用职工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社员(代表)大会批准。所付工资及对模范社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计人服务成本。

第四十一条 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四十二条 本社如有亏损,以公积金、股金依次弥补。不足部分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补足,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社员(代表)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四十三条 本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六章 变更 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社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等发生变化时,须向批准建立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乒续。

第四十五条 本社遇下列情况之一,经社员(代表)大会决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解散。 (一)社员少于10人,并无法开展正常活动; (二)与其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 (三)严重经营亏损不能继续经营; (四)本专业生产消亡;

(五)本社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六条 在批准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一个月内向社员宣布解散或重组。

8 第四十七条 本社决定解散时,应由社员(代表)大会选出 人的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社员(代表)大会批准。本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雇佣人员工资; (二)应缴税款; (三)外部债务;

(四)按社员认购股份比例返还股金和欠社员的债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发展合作与联合。本社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可以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立联合会或行业协会。联合会、行业协会与各成员社是协作关系,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或制定其他管理制度,经社员大会讨论修改,三分之二以上社员通过有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成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报主管部门备案。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示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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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001)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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