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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2 17:31: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浏阳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称谓:浏阳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二条 本社性质:浏阳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经浏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由浏阳市境内承认本社章程,从事各类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提供其他农村社会化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组成的,具有管理、协调、指导和服务功能的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 办社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服务三农,搞活商品流通,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为己任,大力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四条 本社地址:浏阳市圭斋东路2号。

第五条 本社具有法人地位,由志愿加入本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成。各社员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人、财、物由各社员单位自行管理,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本社的资金财产投入到社员单位或其他企业,依法享受权益。

第二章 社员 第六条 本社社员为团体社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社的社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二)拥护本社章程,热心为农村经济发展搞好服务,积极完成本社交办的任务; (三)积极支持本社工作,并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做出较大贡献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八条 社员入社的程序: (—)提交入社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批复。 第九条 社员享有的权利: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社举办的与之相关活动的权利; (三)有对本社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优先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权; (五)有退社自由权。

第十条 社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维护本社合法权益;

(二) 遵守本社章程,接受本社的指导和管理; (三) 执行本社决议,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活动; (四)按规定提交有关数据和年度工作报告。 (五)承担本社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社员退社应提交书面申请,由本社办理退社手续。社员如果超过1年时间不履行本社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或不参加本社活动的,视为自动退社。

第十二条 社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三章 社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理事会的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社的发展规划和措施;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社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社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社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提前或延期,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章 理事会

第十六条 本社理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的日常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责:

(—)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通过的章程和各项决定;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会主任、理事会副主任; (三)筹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社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社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定本社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社理事会主任为本社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社理事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社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对社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理事和本社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并向本社理事会或上级提出处理意见; (三)列席理事会议,对理事会的工作提出质询和工作建议; (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 (五)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任召集。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决议应书面通知理事会,理事会接到通知应10日内作出响应。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与监事会的成员不得相互兼职。理事会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第六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七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社员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协助做好行业管理工作,搞好综合协调、检查与指导;

(二)研究探索我市农民增收致富的有效途径。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并提出建议和要求;

(三)规范社员的组织和行为,帮助指导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

(四)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社员的呼声与建议,积极为社员争取有利的政策,为其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五)培育和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合作社发展,有力带动农副产品产销结合,不断开辟国内外市场;

(六)及时为社员提供生产、流通和市场信息等服务。指导社员社进行现代生产;通过牵线搭桥,帮助社员与加工企业或营销组织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促使农产品转化增值和顺畅流通;

(七)组织经验交流与技术推广。学习先进管理经验,促进成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举办各种培训班,提高社员驾驭市场经济能力;大力开展科技推广与运用,承办推广项目的报审及组织实施等工作;

(八)搞好行业自律。社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遵守社会公德,要把增加农民收入放在首位,切实保护农民根本利益。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社资金来源:

(一)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的专项拨款;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银行贷款;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社资金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条 本社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核算真实、准确,资料合法、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社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不得兼任会计。

第三十二条 本社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社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社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社章程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社员法人代表联名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社章程的修改须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社完成宗旨或自选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七条 本社终止决议须经社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后,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社终止前,须在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社经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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