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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4 01:38: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格式草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行为,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为xx省xx市xx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xx省xx市xx县。

第三条、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本xx元,成员xx人。

第四条、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宗旨(原则)。

(一) 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 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 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 盈余主要按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额(量)按比例返还。

适应市场的需求和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使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发展,

繁荣社会经济,构建和谐社会,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步入小康生活水平。

第六条、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谋求为长久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七条、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发起人为: A.

B.

C.

D.

E……………………..

第二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方针

第八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为。

1、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

2、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藏。

3、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立足于住所地、逐渐向省内外延伸发展,不断提高农民合作社信誉,树立农业专业合作社形象,增加农民合作社经济实力,积极参与国际农产品贸易,维护国家利益,提高农民经济收入,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

第三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出资额、与交易额(量)

第十条、农民专业技术合作社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设立发起人(成员)自愿出资入股。

第十一条、设立发起人(成员),出资方式和出资额________,共出资________,其中货币________,实物作价________,专利技术作价________,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房屋作价等________。非货币作为出资额的作价程序,三分之二成员决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资产评估,以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的不得超过本社总出资额的20%。

第十二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注册资本分为相等份额,并以出资证明形式表示,出资证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理事长共同盖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收出资为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为________。

第十四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用人民币或外币作为出资额,用外币做出资额的,按收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买入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十五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具体分配办法如下: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按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为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款规定返还后的剩余40%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以人民币为计算货币单位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十六条、设立发起人以外要求入社的成员,除以货币出资外必须用自产的农产品和本社交易。

第十七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均以记名的出资额证明作为成员出资凭据。 第十八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记名出资额、各项权益平等、利益共享、亏损共担。

第十九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加成员、出资额、每次增加20%应经全体成员大会决定。

第二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额证明记名人为本社成员,成员按出资额证明享有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成员按其持有出资额证明享有如下权利。

1、

出席或委托其他成员出席成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选举权、享有被选举权。

2、

依法退社的权利。个人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上一年前提出。本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成员资格终止前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成员资格终止的,依法享有在年度财务中了结算时,退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并可享受当年盈余分配,但经成员大会决议作出的长远投资,按决议以年比例返还,不计利息。

3、

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记录、监事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薄。

4、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分享财务年度盈余。 第二十二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依其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额;

(三)、按照约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约定承担亏损;

(五)、积极支持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改善经营管理,促进本社业务发展,维护本社权益,反对抵制有损本社利益的行为,谋求共同发展。

第二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亏损处理方案;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

(五)、对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本社技术人员的数量、任职资格和任期,和支付方法;

(七)、听取理事长和理事会有关成员变动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成员大会分为成员年例会、和成员临时大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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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0 12:00 | 只看该作者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接受商业贿赂。

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个人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四十六条、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监督、审计机构、对理事会成员、经理的管理行为行使监督职责。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成员为3人的,其中1/3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选举,2/3由成员大会选举,理事、总经理及其它高级员工不得兼任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事。

第四十八条、监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并向成员大会做出审计报告,置备于办

公场所,备成员查阅;

(二)、对理事、经理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予以监督、纠正,并予以质询;

(三)、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临时紧急会议;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商讨的有关问题和决定提出质疑并要求解释答复。

第五十条、监事会会议表决应以书面形式,监事会作出决议时应有监事过半数以上通过,出席会议的监视应当签名,监事会决议记录应当公开。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五十一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五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在每一个财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报告,并经监事会或执行监事审计,置备与办公场所供成员查阅。

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状况说明表

5、盈余、亏损分配表

第五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法律、法规申报纳税义务,享受税收优惠,缴纳税款。

、资产负债表

第九章 盈余分配

第五十五条、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缴纳税款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第五十六条、从当年盈余中提取10%作为公积金,当公积金到达注册资本50%后,不再提取,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转化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十章 合并与分立、解散与清算

第五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立、合并应由理事长提出方案,经成员大会特别决议。

第五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吸收合并或创立合并的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各方签订协议,各方债务由合并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继。

第五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做相应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第六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并予以清算;

(一)、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

(四)、资不抵债、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

(五)、其它情形解散。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日内由成员大会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 第六十一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算财产和登记债权债务,代表农民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如果在六十日内全部已通知成员、债权人、免除公告之务,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清偿

第六十三条、。任何人未经清算组批准、不得处分本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

第六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自清算之日起前两年所欠本社员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共益债务。

4、成员交易额的优先支付。

5、成员按出资额分配剩余财产。

第十一章 章程的修改、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第六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根据情势变更修改章程,修改章程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理事会会议提出修改章程提议

2、有成员10%以上提议

3、章程修改提案经成员总数三分之二决议通过方可生效,其决议与章程同等效力

4、拟定成员大会决议,拟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正报告

第六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通知应为书面通知。至少通知80%以上成员,其余在报纸或电视广告通知,如果全部通知免除报纸和电视公告通知义务。通知应告知通知内容、决议结果。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成员大会讨论决议,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及共同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

股东签名 A:

B:

C:

D:

2007年2月17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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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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