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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作社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2 17:35: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合作社由――――等5户农民自愿组成发起,于―――年――月――日召开大会成立。

本合作社定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为――万元.本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本合作社地址:――――――――.第三条

本合作社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第四条

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方式为: 姓 名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身份证号码 ――― ―― ―― ―― ――

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承担责任.第五条 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成 员

第六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合作社提供服务的农民和相关业务人员,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本合作社可以吸收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本合作社成员全为农民.

第七条 欲加入本合作社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 (二)

第八条 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 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 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 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五) 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 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第九条 本合作社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对本合作社享有均等的表决权.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可以最多享有(不超过20%)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第十条 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 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 (三) 确保产品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 按照>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提交书面申请,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维护合作社利益;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依照章程规定享有权力.经本合作社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 (二) (三) (四) 主动声明退出的;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及死亡的; 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二条 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第二个月内退回;如本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员须承担其资格终止前应按出资比例承担的本社亏损及债务;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社己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三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一个月内提出继续申请,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十一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 (二) 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损害的;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利余所得.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长、执行监事组成.第十六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执行监事; (三) 决定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

(四) 审议批准本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五) 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六) 审议批准本社理事长、执行监事的年度业务报告; (七) 决定聘任本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八) 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向社员代表大会负责。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监事1人,任期为3 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 次会议,除例会外,由理事长或三分之二成员提出 ,可临时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理事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管理合作社,确保合作社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 提出、审议合作社的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及年度工作报告。

(三) 在同国家、集体、私人等三者关系中,理事会代表合作社开展工作,有权裁定一切合同和契约。

(四) 决定资金的借贷、使用、偿还等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长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主持社员大会和理事会、检查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二) 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 制订本社年度财务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 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五) 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六) 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合作社的帐目、现金、票据等,以及资产负债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二)、对理事会及管理人员进行监督,代表合作社与理事会进行交涉。

(三)、有权派出代表出席理事会议,有权建议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四)、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合作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用于分类记载成员出资和个人财产份额.第二十三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审核同意后,于成员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址,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第二十四条 本社成员入社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技术等,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出资,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份额同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增加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资金.

第五章 解散 终止 清算

第二十五条 合作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止并进行清算:

(一)、合作社的资本连同公积金和机动储备金亏损二分之一时; (二)、合作社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三)、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

在接到撤销合作社的通知后,理事会应在半月内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研究宣布解散合作社或对合作社进行改组。由社员代表大会成立清算委员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清算委员会批准,不得处置合作社财产,并依照>的有关规定预以清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在章程上签字生效,并报工商机关登记备案。

全体社员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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