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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05:21: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英文名称为:Hubei Federation of Farmers’Cooperatives(简称HFFC)。

第二条 本会是由湖北省内依法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弘扬合作精神,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文化,团结、帮助、引导、教育、服务广大会员,增进会员之间的交流和协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民专业合作事业健康快速发展,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农业厅、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湖北省农业厅事业大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合作社自律管理,建立自律机制,倡导守法经营,开展诚信服务,维护合作社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积极向政府及职能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产业整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利互惠,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合作社事业;

(四)组织会员开展合作社知识、农业科学技术、生产经营管理等业务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会员的整体素质;

(五)引导会员开展规范化运作、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搞好产品质量安全;

(六)为会员制定标准、产品认证、项目论证、品牌宣传、产品推介、市场开拓和信息咨询等提供服务;

(七)沟通会员与科研部门、营销企业等单位的联系,帮助会员引进技术、引进人才和产品推销,开展经济协作;

(八)开展合作社绩效评价;

(九)承办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由湖北省内市州、县(市、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会员单位共同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提出申请;

(三)湖北省内的依法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要求联合会向政府反映意见和建议,要求联合会对其合法权益给予保护;

(六)享受本会和其他会员提供的优惠待遇;

(七)经本会许可,可使用本会的注册标识和统一标牌;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支持本会的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办理退会手续。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

(二)被依法取缔法人资格的;

(三)会员经营主业务消亡或依法解散、终止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不得要求退还会费和捐赠。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目标任务和发展规划;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湖北省农业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一)理事人数不足额定的2/3时;

(二)20%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议时;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聘任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本会理事由当选的理事单位组成,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指派的代表参加。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负责召集。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湖北省农业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任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湖北省农业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代表不得在其他社会团体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和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开办经费;

(二)会费;

(三)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开办经费5万元,由联合会发起单位之一湖北常家洞茶叶专业合作社理事长薛鑫现金出资5万元。

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湖北省农业厅和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提前5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活动开展前7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赠等,在活动前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并在活动前5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评比、表彰活动,在举办活动前,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湖北省农业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湖北省农业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湖北省农业厅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湖北省农业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已于2010年7月9日经第一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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