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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1 21:57: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河北省工商业联合会福建商会章程(草案)

2013-04-26 13:58:29 东南网河北频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河北省工商业联合会福建商会(简称:河北省福建商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河北省工商联福建商会是驻冀闽籍工商界人士自愿组成的民间商会,是河北省工商联的直属商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遵循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三个代表”的要求,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素质,为驻冀闽籍工商界人士的团结、联合和事业发展,为冀、闽两省经济腾飞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河北省工商业联合会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本会的工作机构为秘书处。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冀闽两省经济建设,积极参政议政,配合省工商联做好本会工商界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

(二)引导会员弘扬八闽儿女优秀品质,学习和遵守燕赵大地风俗习惯和传统美德,密切会员与当地人民的关系。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冀闽两地间的合作交流,推动两地共同繁荣发展。

(三)引导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和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用守信用、讲信誉、重信义的传统美德,规范企业和会员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四)搭建合作交流平台,促进会员的团结联合,谋求携手共进,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咨询和服务。

(五)根据会员需求,积极开展参观、考察、联谊活动,加强与省内外国内外的民间商会、异地商会的联系,为会员广交朋友、广获信息、广聚财源提供机遇、创造条件。在引进资金、项目、技术、人才等方面为会员牵线搭桥,促进会员对外合作与交流。

(六)教育会员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光彩事业”活动,并组织会员踊跃参加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七)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承办冀闽两省党委政府及工商联委托交办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闽籍驻冀的工商界组织、单位、个人及其所创办的企业,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都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地域或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和代表性。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会长会议批准;

(三)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享用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壹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领导机构及其成员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通过,报省工商联批准同意,但换届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140人组成。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秘书长由会长会议聘任;聘请本会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和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领导机构成员的届中增补和罢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举行。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一般连续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管理本会财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会务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办公会议的领导下,主持商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费;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由会长全面负责财务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商会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同时接受省工商联的监督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审计结果按年度报省工商联并向理事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日常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省工商联审查同意后提请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报省工商联核准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报省工商联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报省工商联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工商联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方能生效,并报省工商联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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