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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商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2 00:31: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包头建筑业商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为包头建筑业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是从事建筑业为主,自愿参加的业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独立资格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与目标: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地方各项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企业为宗旨,以整合建筑企业资源、搭建沟通平台、互通有无,优势互补,合作共赢,促进入会企业经济发展为目标。

第四条 本商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包头市工商联,接受包头市委统战部、民政局监督与管理,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商会章程开展各类活动和服务。

第五条 商会地址:昆区青年路9号楼4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及服务内容:

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指导和监督会

员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为社会企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贡献;

二、加强与全国、自治区建筑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壮大建筑企业的实力;

三、定期组织交流、考察和学习,不断拓宽会员视野,学习先进管理经验,提高会员整体素质,为会员持续发展提供借鉴;

四、定期组织联谊交流表彰等活动,加强沟通交流,增进友谊团结,促进优势互补,实现协作发展;

五、多渠道关心、帮助和解决会员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向会员提供人力资源、资金、项目、技术、市场、法律等各种信息和咨询服务工作;

七、沟通企业和政府之间的联系,向企业宣传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同时代表企业的利益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包头建筑业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是同意并维护本商会章程,有奉献精神;

二、具有一定企业规模,具备完备的工商登记, 合法经营2年以上;

三、信用良好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四、外阜驻包企业分公司或驻包办事处。 第九条 本会会员入会程序:

一、会员入会须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本商会每季度末对会员申请进行审核通过;

三、经商会常务会评议通过,方可成为正式会员;

四、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享受本商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商会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执行本商会决议,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三、关心和积极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向本会缴纳会费;

五、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和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触犯我国刑事法律或在经营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经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劝退或除名;会员如有其它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劝退或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特殊情况会员若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相关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为:

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对商会做出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息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时换届时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设立实体机构;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人员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即副会长以上成员)。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亦可根据情况临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二、决定秘书长的聘任,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等;

三、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二十三条 商会设置会长一名、常务会长一名、若干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设会长办公会,会议由会长、常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参加,会长办公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长办公会只研究秘书长提出的需紧急讨论和通报的问题,以及需提交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

二、在团体或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知名度;

三、会长、常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的职责: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二、监督指导落实执行工作决议;

三、负责统筹各项活动;

四、负责统筹同行业与会员企业之间的交流合作。 第二十七条 常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职责:

一、协助会长工作,负责统筹各项活动;

二、负责统筹同行业与会员企业之间的交流合作;

三、负责协会日常事务的监督管理;

四、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收集会员的意见,使会长与会员关系更融洽、密切;

六、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受会长委托代会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秘书长的职责:

一、参与会长会议日常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备案,按照会议要求制定各项活动具体实施方案;

二、落实执行会员大会和会长会议的各项决议;

三、统筹组织执行日常协会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本会的内部监督机制,特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主任一人,委员二人。理事会员不得兼任本商会其它领导职务。监事会的主任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常务理事以上领导成员的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讨论予以罢免;

二、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经主管单位同意,有权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服务,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会收支情况每年须向理事会汇报一次,并向会员代表大会通报。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杜绝浪费和假公济私现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本会监事会组织的离任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除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其它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置

第三十九条 章程的修改程序:

一、本商会对章程进行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生效。 第四十条 章程的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一、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二、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三、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四、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会员大会。

二○一三年 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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