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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理工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0-03-02 10:51: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昆明理工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我校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促进我校学科发展及加强学术交流,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以及关于印发《博士后工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4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及我校与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联合培养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由校长及相关部门领导组成,管理委员会下设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负责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与流动站工作,包括流动站的申报、建设和评估、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进出站和在站管理、与企业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经费的管理使用等。

第四条 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在流动站所在部门设博士后管理分委员会,成员由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主任由流动站所在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全面负责流动站的工作,包括流动站发展规划和建设、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资格审查、研究课题开题报告审核、中期考核、出站评审等组织工作。流动站要指定一名管理人员作为联系人,具体负责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流动站的设立

第五条 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和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并已培养出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2、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着高水平的科研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

3、具有必须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六条 凡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均可以申请设立流动站,申请时间根据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实行集中申请和审批,校博管办负责组织申报。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

第七条 院、所及合作教授招收博士后的条件

1、我校已建立博士后流动站的院、所均可以招收博士后。

2、我校在岗教授和研究员,具备招收博士后条件,并有相应的科研课题和充足的经费,原则上应是设立流动站的学科和相近学科领域的博士生导师,年龄不超过60周岁,经流动站审核,校博管办审批,可作为合作教授招收博士后。如因研究工作需要,经学校审批同意,招收博士后的年龄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65周岁。

第八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近期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

2、申请者应保证在站期间全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在职人员必须全时脱产到学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九条 本校毕业的博士不得申请进本校同一个学科的流动站从

2 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条 申请到与我校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站做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须同时符合工作站的有关招收要求。

第十一条 申请到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需填写《昆明理工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资格审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博士学位证书或由博士培养单位出具的已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证明;

(二)两位本学科或相近学科专家的推荐信;

(三)表明其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的成果证明(如:获奖、鉴定、专利证书、学术论文等);

(四)申请当月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

第十二条 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和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全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国外留学博士或港澳台博士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须提供驻外使领馆的推荐证明材料和教育部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

第十三条 博士后管理分委员会对申请者进行进站资格审查,并组成专家组对申请者进行考核,提出审查及考核意见,同意招收的博士后及合作教授报校博管办。资格审查前,博士后管理分委员会应向申请人介绍流动站的工作与生活条件、工作要求和合作教授的基本情况。

第十四条 经校博管办审核同意后,申请人填写《博士后申请表》一式四份,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报省人事厅和国家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五条 申请到与我校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站做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可向设立工作站的企业申请,也可直接向我校申请,我校和设站企业共同审查同意并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后,报国家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批。

3 第五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进站与管理

第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博管办报到,与校博管办签订《昆明理工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书》,办理进站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理进站手续,须在规定报到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校博管办批准方可延期报到。逾期15日不办理进站手续者取消进站资格。

第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行政、工资、组织等关系须转入我校,进站的校内手续参照我校新进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如因科研工作需要确需延长,须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校博管办批准方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提前完成研究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十一个月。

第二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应在三个月内作出《昆明理工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工作计划》,经合作教授审阅同意,由博士后管理分委员会组织开题报告答辩,通过答辩后,报校博管办备案。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全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一般不承担所在部门的教学任务。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主动参加流动站所在部门的学习和业务等活动,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学校批准,与学校签订协议后,可出国参加不超过三个月的学术交流活动。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按我校教师出国的有关规定办理,入站之日起3个

4 月内和规定出站日前3个月内,不办理出国手续。与企业联合培养的,学校和企业不得单方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办理出国手续。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管理分委员会应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学习、工作等情况进行全面管理,进站后11-13个月内必须进行中期考核。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站

1、中期考核不合格的;

2、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3、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4、因病因事累计三个月以上不能工作的;

5、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6、学术上弄虚作假的;

7、在站时间超过三年的;

8、本人提出退站申请的;

9、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合作教授应认真履行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工作的指导职责,全面掌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工作状况,加强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检查和落实,积极主动参与流动站建设发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再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待遇,剩余各项经费不得带走,并须偿还学校前期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到与我校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站做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的进站手续由学校负责办理;在站期间主要在企业工作站工作,工作站与流动站共同组成专家组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指导

5 和管理,其考核由工作站负责。

第六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必须出站。博士后管理分委员会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前2个月通知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合作教授。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向博士后管理分委员会提交《研究工作报告》、《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离站科研工作评审表》、《昆明理工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评审表》等书面材料。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管理分委员会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出站评审,组织研究工作报告答辩会,经博士后管理分委员会评审达到出站条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将《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及《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一式四份)交校博管办。其中获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同时提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 经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出站的,报国家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一条 经国家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接到校博管办的出站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人事处和相关部门办理出站手续。出站手续完备后,校博管办负责发放博士后证书。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可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工作成果,按照国家、云南省和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七章 博士后待遇

第三十四条 行政、工资、组织、人事档案等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按国家、云南省和学校有关规定,享受学校在职

6 人员同等的工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安排一定数量的住房作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公寓,并配备基本的生活设施,由校资产管理处及后勤集团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安排和管理,收费按国家、云南省和学校规定执行。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应及时退出博士后住房。

第三十六条

随博士后研究人员一起流动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18岁以下的未就业子女)可在学校保卫处办理落户手续。在站期间,学校以借调方式帮助安排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临时性工作,在此期间其配偶的职称、调资、医疗保险等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办理。

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学术成果为职务成果,成果署名为昆明理工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应有的权益。

第三十八条 按国家文件规定,博士后子女入学、入托按我校正式教职工的有关规定,由校工会负责办理。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学校相关办法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经2007年3月8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昆明理工大学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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