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根据国人部发(2006)149号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站学科
一级学科:环境科学与工程
主要研究方向:
水环境研究
环境生态与生物地球化学
湿地变化与环境效应
环境变化与物质循环
污染物环境过程及其控制研究
环境生物学
农业生态环境
资源环境遥感信息
生态系统管理
环境与发展
二、博士后管委会
设立“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我所博士后流动站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博士后的招收、管理由人事教育处负责。
三、合作导师
1.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合作导师必须是科研项目多、经费充足、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研究员,或承担重大项目的研究员。
2.合作导师有下列责任和义务:
(1) 协助博士后研究人员制定和实施研究方案、进行开题报告、申请博士后科学基金。
(2)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科研经费。
(3)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和科研活动管理。
3.博士后合作导师有权决定合作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分配比例。有权辞退不执行工作协议的博士后人员。
4.博士后管委会要对合作导师进行考核,对不负责任者取消合作导师资格。
四、博士后研究岗位及申请资格
1.博士后研究岗位
博士后研究岗位是根据学科方向、承担的科研项目以及科研经费而确定。
2.申请资格
(1)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近三年至少已发表SCI检索论文1篇或学报级刊物论文3篇。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必须全脱产,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的非在职人员。
(2)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的学科,经批准可以依托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研究人员。
五、博士后入站手续
1.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 “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表”,原单位同意推荐的信函;
(2) 两位本学科领域教授的推荐信(其中至少一位是博士生导师);
(3) 博士学位证、毕业证书复印件;
(4) 博士学位论文及有关学术著作原件和复印件;
由人事教育处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后,决定是否进行进站答辩。
2.审查和批准
(1) 由人事教育处或合作导师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及博士后研究课题的具体设想等进行答辩并审查;
(2) 对申请人的思想品德和综合素质进行审查;
(3) 博士后进站前必须进行身体检查,如发现患有严重疾病、传染病者不接收进站。
(4) 由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上报吉林省人事厅。
六、博士后人员管理
1.博士后研究人员实行项目聘任制,根据学科方向和项目需求,聘任国内外优秀博士以博士后身份参加到科研项目中,作为项目聘任和科技队伍的重要力量。
2.博士后研究人员实行合同管理,以合同形式明确职责和待遇。
3.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设站单位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
4.根据研究项目需要,博士后研究人员经批准可以到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5.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视同本所职工管理。
6.博士后进站3个月内,应做开题报告。
7.博士后进站工作满一年要进行中期考核。
8.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或其他资助博士后研究项目基金。
9.博士后申请出站,必须以第一作者身份在SCI或SSCI检索刊物上发表1篇或在EI检索刊物(EI非核心版刊物上的文章以被检索为有效)上发表2篇或在ISPT(国际会议论文索引)发表2篇学术论文(出站答辩前收到刊用通知有效),并在研究所规定的学报级刊物上发表与本人研究内容相关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不包括增刊和专刊。
科研成果未达到出站要求的可允许先离站,待达到要求后办理出站手续,颁发博士后证书。
12.以第一完成人获得研究成果、发明专利、发表论文或申请的研究项目,必须是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为第一单位。
13.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站。
(1)考核不合格者;
(2) 受到警告以上行政处分者;
(3) 长期患病难以完成研究项目者;
(4) 无故旷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者。要求在完成预定研究任务之前出站或不辞而别的按违约处理。
(6) 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视为自动离站。同时收回提供的住房,追回出国费用。
(7) 其他情况应予以退站的。
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再享受博士后待遇。将人事关系转往本人家庭所在地政府人才中心,其户口迁落手续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或人事部协助办理。
七、博士后出站管理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离站时,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进行全面的考核和评定(以答辩形式进行)。考核结果归入本人档案,由吉林省主管部门办理出站,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出站前一个月提交如下材料:
1.按照我所“博士后研究报告编写规则”撰写的“博士后出站报告”;
2.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
3.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审核表;
4.在站期间研究成果和发表论文清单及论文原件;
5.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正式接收函;
6.博士后到相关部门办理离所手续的转签单。
八、博士后经费管理
1.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从财政拨付的博士后专项经费中支出,不足部分和绩效津贴从合作导师项目经费中支出。
2.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经费实行课题组全成本核算,从合作导师科研经费中支付。
3.博士后本人申请到的科研经费,由博士后本人掌握使用,按我所有关规定管理。博士后出站时由财务管理处结算。
九、博士后的工资待遇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按照东地农字(2006)2号文件“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执行。
十、博士后住房
1.根据现有条件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安排住房或发放一定的租房补贴。
2.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安排住房须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按公寓条件和研究所规定确定博士后公寓租金。公寓的水、电、煤气以及冬季采暖费由用户支付。
十一、博士后配偶和子女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
2007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