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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外国语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16:14: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北京外国语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

(2005年9月20日校党政联席会通过)

为加强我校博士后流动站的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快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进程,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管理体制

1、学校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博士后工作政策、博士后工作长期规划和年度招收计划,协调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全面领导学校博士后工作。

2、学校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归口人事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流动站的建站申报与调整,办理博士后的进、出站手续等工作;起草博士后政策草案、发展报告并提交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协助流动站涵盖的各博士点搞好博士后的管理工作;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负责博士后进站、工资、福利、出国、出站等日

1 常事务;协助推荐博士后配偶工作等。

3、博士后流动站所在各院、系、所、中心负责接受申请人的进站申请与在站博士后的管理。有关院系设博士后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的协调和日常管理。

4、科研处与博士后所在院系共同负责博士后的遴选,并管理在站博士后的科研工作:包括博士后科研成果的申报、鉴定与管理,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报,博士后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项目的审定、博士后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以及出站结项等。

5、资产管理处负责博士后公寓的调配、公寓固定资产的配备与管理。

6、外事处负责外籍博士后的涉外工作,并管理在站外籍博士后的日常生活。 第二条 博士后流动站

我校博士后流动站是经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按国家规定设立的具有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资格的一级学科单位。流动站按一级学科设站,其所涵盖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我校招收博士后的专业有:英语语言文学、俄语语言文学、日语语言文学、德语语言文学、西班牙语语言文学、阿拉伯语语言文学、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

第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

1、博士后研究人员是指获得博士学位、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

2、博士后研究人员系国家正式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但不列入学校正式编制。各院系应将博士后视同本单位教学科研人员,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并为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招收计划

1、国家资助名额。全国博管会下达的计划内博士后招收名额。

2、自筹经费名额。计划外的自筹经费名额分为两类:一类是学校资助名额,由学校筹措资金,每年拟招收10名;另一类是校内外单位或导师资助名额,即由校内外单位或导师承担经费,每年拟招收10-15名。

计划外博士后除日常经费由校内外单位或导师承担外,其他待遇与计划内博士后相同。

3、学校鼓励各院系招收留学博士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不占学校招收计划名额,所有待遇与计划内博士后相同。

第五条 申请与审批

1、凡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均可向我校有关院系提出申请。

2、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本校培养

3 的博士生和本校在职教职工不得申请进入本校博士后流动站。

3、申请者应提前向我校有关院系或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和网上申请,并同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进站材料一式三份(含原件),包括:

(l)《博士后申请表》

(2)《专家推荐信》(应由两位本学科领域的博士生导师填写,其中一位为申请者博士论文的指导老师),并由所在学校、院系签署意见;

(3) 博士后审核表;

(4) 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证明(由博士毕业学校研究生院学位办出具); (5) 体检合格证明(由市级以上医院提供); (6)思想鉴定(由博士生所在党委或党支部出具并盖章);

(7)博士阶段身份证明(指博士生类别,包括国家统招统分、定向、在职、委托代培、现役军人等。其中为国家统招统分者,由毕业院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或研究生院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统招统分证明。非统分者,由其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同意脱产专职做博士后证明,并注明出站时是否可以双向选择);

(8)身份证、结婚证及户口本等证件的复印件(查验原

4 件)。

4、由科研处聘请本学科本专业专家与各院系一起对申请者的思想表现、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认真评议,结合学校学科建设规划与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按计划遴选拟招收的博士后,将《博士后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报送全国博管会办公室审批备案。遴选程序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5、经全国博管会审批后,校人事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向被录取的博士后发出《录取通知书》。

6、留学回国博士的进站申请程序:

(1)申请人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全国博管会办公室或我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领取《博士后申请表》等资料。

(2)申请人填写好《博士后申请表》,连同两位专家(其中一位是申请人的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一起寄交所申请的院系。经专家评审、学校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报全国博管会审批获准后,由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发出《录取通知书》。

第六条 进站程序

1、被录取的博士后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进站。逾期15天不报到者,取消进站资格。如有特殊情况,应在

5 规定进站日期前向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说明。

2、博士后进站前应进行体格检查,体检不合格者自动取消进站资格。

3、被批准进站者应按“博士后进站报到书”的要求逐项办理有关手续。应届统招统分生、已与原单位解除关系或原单位同意其出站后自主择业的博士后、留学回国且无工作单位的博士后应按时将人事档案、组织关系转入学校,在站期间档案由学校保管。上述博士后的户口可转入学校,在站期间落集体户口。其他类型博士后,在站期间人事档案及本人户口不转我校。

4、博士后进站后需与学校签订《北京外国语大学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确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在站管理

1、学校各院系要保证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和工作条件,各院系应将博士后安排到重大研究任务中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各院系可根据情况为在站博士后安排适当的教学、管理工作。

2、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工作由科研处和所在院系学术委员会实行双重管理。博士后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课题应力求结合各院系承担的重点科研任务。研究计划由博士后本人或与合作导师协商后在进站2-3周内提交两年工作期间的

6 详细科研计划,由所在院系学术委员会审批后报送科研处备案。

3、博士后进站2个月内,必须在所在院系作开题报告,并将开题报告分别报送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和科研处备案。

4、博士后进站一年时,由科研处组织其所在院系对博士后的工作进行中期考核。科研处会同其所在院系组成专家小组(5名以上专家,应有1名校外专家)听取博士后的中期学术报告,对博士后的研究项目及研究能力进行评价;合作导师及所在院系负责人还应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评价,由专家小组将评价意见填入《北京外国语大学博士后中期考核表》,报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及格、不及格,其中获得优、良者享受全额科研津贴,考核结果为及格者其科研津贴减半,考核结果为不及格者,将报请全国博管会作退站处理。

5、博士后在站期间每年应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其中至少有1篇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

6、博士后进站第23个月时,应提交研究工作书面报告。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登记表》,由科研处与相关院系学术委员会共同组织有关专家(5名以上专家,至少1名校外专家)对博士后出站报告进行评审,并检查验收其成果是否达到《北京外国语大学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的要求,同时对博士后在站期间工作表现、科研能力、完成科研

7 工作等情况作出全面评定。评审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评审答辩合格者方可办理出站手续。评审结果为不合格者,按退站处理,不发博士后证书。

7、博士后在站期间所完成的科研工作、科研成果等属北京外国语大学所有,需注明“作者为北京外国语大学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可按学校有关规定享受与本校教师同样的科研奖励。

8、博士后在站期间因科研工作需要可出国参加学术会议。为鼓励博士后专心工作,多出成果,在站期间一般不得出国做博士后或短期合作科研。确需出国参加学术会议或其他学术活动的,应尽量利用假期,但在站期间累计出国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博士后申请出国需经合作导师所在院系和学校同意,申办程序及派出管理等事宜按学校出国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执行。

出国参加学术会议或其他学术活动逾期一个月未归者,按自动退站处理。

拟出站后出国工作的博士后,进站第21个月前邀请信已到,按自费出国办理有关手续,离校时人事档案转至校外。

对人事关系(含档案)不在我校的博士后,学校不予受理各类出国申请。

9、博士后在站期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退站处理:

8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理或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2)未能履行工作协议或未能通过中期考核、出站评审不合格的;

(3)违反学术纪律、出具假证明的;

(4)因病连续请假3个月,难以坚持科研工作或无故旷工连续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个工作日的;

(5)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

(6)在站工作期满,未经同意仍滞留不办手续的; (7)不按期交还财物、住房的; (8)其它违反学校规定应予退站的。

凡按退站处理的人员,必须偿还已使用的日常经费,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经济赔偿。办理离校手续后,人事档案和户口转至校外,退站的博士后不再享有国家或学校规定的博士后待遇。

10、博士后在站期间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聘的,须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正式申请,经所在院系和学校同意,并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后方可办理辞聘手续。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得辞聘:

(1)承担国家重点项目,辞聘后可能对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2)工作内容涉及国家机密和学校重大机密,在规定

9 的保密期内的;

(3)正在接受司法或行政审查,尚未结案的;

(4)与学校另有协议的。

第八条 工作期限

1、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期满后,必须流动出站或转至下一站。

2、学校一般不受理博士后提前出站的申请。博士后如提前完成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经所在院系和学校批准,可申请提前出站。提前出站申请应在计划出站日期一个月之前提出,申请提前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资、科研经费、住房等待遇自出站之日起停止。

3、博士后如未完成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经所在院系和学校批准,可申请延期出站。延期出站申请应在计划出站日期一个月之前提出,申请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延期期间的工资由博士后本人自行解决,科研经费不再增加,但仍可以使用博士后公寓。在站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期满出站。

第九条 出站程序

1、博士后在工作期满时应完成相应科研项目的研究及所在院系规定的各项工作,按规定格式撰写《博士后研究报告》。

2、博士后出站前须举行出站报告会,向所在院系及本

10 学科专家组(5名以上专家,至少1名校外专家)汇报在站期间的研究工作和研究成果。科研处、合作导师、单位负责人及专家组分别对博士后各方面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意见填入《北京外国语大学博士后出站考核表》。

3、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北京外国语大学博士后出站考核表》对准备出站的博士后进行审批,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将审批后的人员名单报全国博管会审批、备案。

4、博士后出站前须向人事处领取离校通知单,到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5、博士后出站前先在网上办理出站手续,并将下列准备好的纸质材料交到博士后管理办公室,领取“博士后证书”。

(1)《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3份);

(2)《博士后研究报告》(纸质3份,电子版1份);

(3)《北京外国语大学博士后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3份);

(4)《同行专家鉴定意见表》(5份);

(5)《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3份);

(6)配偶及子女户口证明复印件、结婚证、独生子女证(3份);

(7)人事处离校通知单(1份);

11 第十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管理

1、国家资助博士后日常经费是财政部划拨的专项事业经费,用于科研津贴、生活费用和管理费。

2、我校博士后日常经费管理划分为三部分:50%生活费用、47%科研津贴和3%管理费。50%生活费用由人事处负责,按月发放;每年发放10个月,

2、8两个月不发。47%科研津贴由科研处负责发放。科研津贴分为两部分,其中,25%作为日常科研经费,凭发票和清单可报销书费和办公用品,如:科研书籍材料、纸张、电脑耗材等;22%作为奖励基金,在中期考核达到优、良以及出站考核合格时发放;中期考核仅达到及格者,只发放奖励基金的一半。3%管理费作为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日常办公经费。

3、由学校或校内外单位、导师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经费由学校或校内外单位、导师承担。自筹经费的博士后报到时由出资人或单位按国家规定标准一次性向学校交付博士后日常经费。经费使用同国家资助博士后日常经费管理办法。

4、博士后日常经费的管理由财务处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博士后职务评审

1、博士后在站期间可根据学校统一安排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校一般不受理在站博士后申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博士后出站留校者职务评审工作与在校教师同步,不单独进行。出站到外单位工作者,需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委托代评职称函,方可在我校进行职称资格评审。

3、职务评审的申报材料由本人直接交所在院系。按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和评审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住房管理

1、博士后住房实行公寓化管理。资产管理处负责博士后公寓的资产配备与管理,并与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共同负责博士后公寓的调配。

2、博士后在站期间应遵守《北京外国语大学博士后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爱护公寓内的一切设施。

3、博士后出站前,应主动通知资产管理处检查公寓设施,结算房租、水电气费等费用,办理退房手续。对不按期迁出公寓的出站博士后暂扣博士后证书,并按有关规定作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 户口、配偶及子女的随迁

1、人事关系(含档案)迁入我校的博士后可在我校落常住集体户口,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如需随站流动,可凭人事部介绍信到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手续。

人事关系(含档案)未迁入我校的博士后不予办理有关落户事宜。

2、博士后配偶随站流动期间,学校不负责其工作安置,

13 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向校内各单位推荐临时工作岗位。岗位职责、工作要求及待遇由本人与用人单位协商决定。

3、博士后在站期间,其子女入托、上学事宜,由博士后本人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 工作分配

1、博士后工作期满后应通过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2、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博士后应回原单位工作,如果选择留校或其它工作单位应由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同意证明。

3、现役军人博士后的工作安排须通过解放军总政治部。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校党政联席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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