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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卷中的笔录供述等证据能否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 2009-08-20 来源: 作者:王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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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卷中的笔录供述等证据能否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

王闯

一、案情基本概要

2000年8月17日,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西五路营业部(以下简称西部证券)为获取高息,在知道罪犯李大伟可能挪用款项的情况下,仍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安昆明路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开立股民保证金清算账户并将2003.91万元存入,并表态1年内不对账、不查询、不取款,以及需要帮助时可以配合。次日,李大伟以预留印鉴不清为由要求西部证券重新加盖印鉴,西部证券按照其负责人说过要全力配合的要求,向李大伟提供了空白预留印鉴。李大伟私刻印鉴后同陈煜辉到农业银行购买支票。农业银行发现印章有问题,李大伟等人佯装错拿印章后重新私刻印章,并再次到农业银行购买了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并提现60万元,转账900万元。同年8月24日、25日,二人又以同样方法在农业银行提取现金60万元。同年8月31日,西部证券又将997.1万元存入农业银行该账户。

西部证券为履行“一年内不查询、不对账、不取款”的承诺,从不与农业银行联系或对账。2001年3月,因名称和负责人变更需更换预留印鉴,西部证券担心农业银行知道其获取高息之事,未亲自去办理变更手续,而是让李大伟去办理,李大伟并未代其办理手续。同年9月,农业银行发现李大伟等提现和转账支票上的印鉴与西部证券预留印鉴不符,即与西部证券要求对账,西部证券接电话后立即将银行要求对账的情况告知李大伟,李大伟、陈煜辉随即向农业银行谎称印章是因天气冷热变化造成的差异,农业银行轻信李大伟等人辩解,采取让李大伟和陈煜辉写保证书、由陈煜辉重新在预留印鉴卡上加盖印章并更换印鉴的方法解决。

自2000年9月至2001年3月,李大伟、陈煜辉利用假印章伪造支票的手段又先后从该账户中转出1900万元、提取现金75万元。综上,李大伟、陈煜辉共骗得2995万元,其中分多次将162.5万元现金以高息的形式付给西部证券。

2001年11月7日,西部证券到农业银行进行对账,账户仅有存款余额97886.16元。同年11月12日,农业银行以涉嫌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破案后共追回赃款赃物价值830.9977万元,尚有2164.0023万元未追回。

李大伟诈骗案发后,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从西部证券财务负责人保险柜中搜出李大伟所提供的转账支票及李大伟与西部证券共同造假做出的利息清单。

在本院二审质证期间,农业银行以李大伟诈骗案刑事卷中西部证券华雪玲、黄河与罪犯李大伟供述笔录相互吻合,来证明西部证券在存款被诈骗并造成损失方面存在重大过错,甚至存在默许、放任和配合的行为。西部证券对相关证据本身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上述刑事诉讼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和证据。

二、原审判决要旨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西部证券与农业银行存款3001.01万元的存款关系成立。双方在罪犯实施犯罪行为造成2995万元被骗并形成2164万余元的损失后果上,均存在过错行为。农业银行过错体现在:发现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时,轻信李大伟的介绍未认真核实陈煜辉的真实身份及证件,未谨慎审查、识别出所持印鉴是假,违规更换原预留印鉴,使账户内的存款被骗。农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和票据的付款人,应负严格责任和主要责任。西部证券的过错在于:为获取存款高息,违反金融管理规定,不认真审查李大伟的真实身份,轻信李是农行工作人员,为其提供空白印鉴印模,为李大伟、陈煌辉实施犯罪创造了条件,具有一定的过错,应负次要责任。故判决:农业银行向西部证券返还给付本金3001.01万元。西部证券承担利息损失。

三、合议庭争议及分歧

合议庭争议问题主要有三:其一,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其二,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其三,责任分配的比例问题。

(一)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

合议庭对于该问题,评议中形成两种意见:

多数观点认为,本案属于一般存单关系。

少数观点认为,本案中西部证券事先与李大伟沟通,知道并同意李大伟使用该款项,而且李大伟向西部证券支付162.5万元的高额利息,这两种情节符合存单表现形式借贷关系的特征。特殊之处在于出资人西部证券先将款项存入银行,再为用资人李大伟通过犯罪手段转出款项提供便利和帮助,其实质是出资人向银行转嫁风险。故本案应当定性为新型的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

(二)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

对于该问题,合议庭在评议中也形成两种意见:

多数观点认为,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刑事证据是要求严格证明标准,民事证据是盖然性标准。本案中,犯罪分子的口供仅是在刑事侦查中获得,法院对李大伟的最终定罪量刑并未采纳该口供,未确认存款人与银行是恶意的共谋关系。若要在本案中使用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前提应当是在刑事判决中支持了该证据。但本案法院在处理李大伟的刑事案件中,并未使用这些证据,未得出西部证券与犯罪分子共谋坑害存款行的结论。因此,存款人的行为只能是民事意义上的未尽到谨慎义务。

少数观点认为,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不尽相同,前者关注罪与非罪,故认定中要求刑事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各事实要素之间亦应环环相扣,形成闭合的、无断裂的证据链;而后者关注于当事人的过错和民事责任,故认定中仅采取优势证据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已经明确确立了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即优势证明标准。在本案中,由于华雪玲、黄河等均系西部证券工作人员,因此其关于西部证券如何与李大伟商谈高息以及款项如何被骗并致损失过程的证言的可信性较高。同时,西部证券并未举证证明公安机关在制作询问笔录中采取了非法手段。特别是,无论是华雪玲的证言,还是黄河的证词,都不是孤证,而是与李大伟的供述相互印证,形成了一条比较完整的证据链,其证明力远远超过了高度盖然性程度,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故应对华雪玲、黄河、李大伟的上述证词和供述内容予以采信。

(三)在责任分配的比例问题

就西部证券与农业银行对款项损失承担比例问题,合议庭在评议中形成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维持原判,即由西部证券承担利息损失,由农业银行承担本金损失。理由在于:农业银行是存款行,负有保管好存款的义务,本案中因农业银行未尽谨慎审查义务,导致罪犯诈骗得逞,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西部证券承担20%,农业银行承担80%。理由在于:农业银行发现印鉴不符后,确实通知了西部证券对账,西部证券未自己去解决,而是通知李大伟去解决,属于重大过失。而农业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其谨慎义务及对金融操作规范的理解应高于一般的存款人。为此,农业银行应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农业银行和西部证券皆存在重大过失,甚至西部证券存在故意嫌疑,双方各承担50%。理由在于:西部证券违规收取162.5万现金高息,并向李大伟承诺1年内不对账、不查询、不取款,并在提供空白印鉴模、通风报信、更换印鉴、伪造虚假的利息清单方面提供帮助和配合等,说明西部证券存在重大过错甚至有故意之嫌。同样,农业银行未尽谨慎审查义务,未能识别出印鉴系伪造,并违规更换印鉴模,属于重大过错。此外,本庭[2000]经终字第246号、第248号和第249号三个案件与本案非常相似,双方皆为黄河

证券与建设银行,皆成立存款关系。其中,第246号判决经过本院审委会讨论,认定黄河证券与建设银行在资金损失上存在共同过错,故认定银行责任比例为20%—30%。参照其标准,本案中农业银行责任似不应超过30%,但考虑到若如此下判将导致改判幅度过大,故以双方各承担50%责任为宜。

因合议庭争议较大,故提供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

四、审判长联席会议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

审判长会议一致认为,本案诉争法律关系属于一般存单关系。

理由在于:尽管李大伟以现金的方式向西部证券支付了162.5万元的高额利息是本案不争之事实,符合以存单为表现形式借贷关系的重要特征之一,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内容和精神,成立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除存在高额利差之外,尚需包括出资人、金融机构、用资人在内的至少三方当事人,且存在从出资人向用资人的资金流动和金融机构于其中提供帮助等情形。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四种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其均应为当事人中三方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本案中既不存在农业银行与罪犯两方关于借贷的意思表示一致,也不存在西部证券与罪犯关于借贷的意思表示一致,更不存在三方关于借贷的意思表示一致。本案中涉案款项是在进入农业银行后被李大伟等罪犯诈骗出去的,并非西部证券或农业银行指令或帮助贷出的。因此,本案诉争法律关系本案属于一般存单关系。

(二)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

审判长联席会议对此形成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为倾向性意见,认为:本案中刑事卷中的笔录供述等证据可以作为本案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来使用。理由在于:第一,无论是刑事程序还是民事程序,都是国家司法程序,都是代表国家公权利,因此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应当认可刑事程序中的证据。第二,刑事证据与民事证据标准不同。刑事证据的认定标准要比民事证据的盖然性更高,真实性也更高。在刑事公正的前提下,当事人的供述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第三,本案中西部证券工作人员与罪犯李大伟的供述之间,已经相互印证,相互吻合,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证据链。第四,本案当事人是从刑事卷中里调出证据,并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起到证据补强的作用。此时应当按照本院民事证据规则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对待,采取优势证据标准来认定。第五,本案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对证据的真实性已经质证完毕,西部证券并未举证证明公安机关在制作询问笔录时采用了非法手段。第六,刑事过程的证据一般要通过一定方式的转换才能进入民事审理。本案中罪犯李大为已经执行死刑,如果不采用刑事卷中的证据,则会出现刑事口供与民事判决不一致的情况,将会在社会上引起异议。

第二种意见认为:刑事卷中的笔录供述能否直接用作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需要进一步研究。理由在于:只有被刑事裁定或判决认定的证据,才能使用,否则不宜使用。

第三种意见认为:从刑事笔录中得出的笔录供述等证据,能在民事案件中用到什么程度,很难说。

(三)双方责任分配的比例问题

审判长联席会议对此形成多数和少数两种意见。

多数意见认为:西部证券和农业银行双方都有过错,主次难以划分,为公平起见,可考虑各承担50%的责任。理由在于:其一,在西部证券方面:西部证券已经获得162.5万元现金高息;西部证券并未严格审查李大伟的身份,在主观上以农业银行存单为底线,反正出事可以向银行要钱;其向李大伟提供空白的印鉴模,与李大伟共同制作虚假的利息清单;在农业银行要求对账时,为了不想使整个事件暴露,并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相反却通风报信等。因此,西部证券对李大伟的行为采取听之任的态度,甚至提供帮助和配合,因此,西部证券的行为轻则属于重大过失,重则构成一种间接故意。其二,农业银行存在审查不严,违规更换预留印鉴,存在重大过错。

少数意见认为:各承担50%还不是很合适,银行在过错上还是要大一些。

五、审判长联席会议倾向性结论

(1)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本案诉争法律关系本案属于一般存单关系。

(2)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本案中刑事卷中的笔录供述等证据可以作为本案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来使用。

(3)双方责任分配的比例问题:西部证券和农业银行双方都有过错,主次难以划分,为公平起见,各自承担50%的责任。建议合议庭再合议一次。

六、典型性法律问题之提炼

刑事卷中的笔录供述等证据能否作为本案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的问题,是本案中的典型问题,该问题亦属民事审判中常见问题。对该问题,审判长联系会议形成了倾向性意见:刑事证据与民事证据标准不同。刑事证据的认定标准要比民事证据的盖然性更高,真实性也更高。在刑事公正的前提下,因此除非有相反证据反证,当事人的供述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尤其是在相关供述可以相互印证,相互吻合,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证据链的情况下,更应当按照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所确立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即优势证据标准予以认定。当然,其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质证后方能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 (责任编辑:中外民商裁判网)

推荐第2篇:出庭笔录

天津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出庭笔录

开 庭 时 间 休(闭)庭时间地点 出庭检察员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案由 被告人

2012年 6 月 25 日 15 时 17 分 2012 年6 月 25 日 16 时 15 分

旁听人数 记录人 审判员 书记员

郝龙司兰张越

天津河东区人民

法院 李华 李海

王博

张京

法庭活动记录如下:书记员进行下列工作:

1、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

2、宣读法庭规则;

3、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4、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5、审判人员、全体人员就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

第- 1 -页

的这不工作已经就绪。

一、审判长宣布开庭:审?被告人,姓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住址。:审?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无。审?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种类、时间?:审?被告人,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 :收到。审: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今天在本法庭对由天津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京强奸罪一案依法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院刑事审判庭由李海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司兰,人民陪审员王博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张越担任本庭记录。天津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华出庭支持公诉。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上述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认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有权申请回避。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不回避。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还享有以下诉

第- 2 -页

讼权利。

1.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2.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3.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做最后的陈述。审?被告人你听清楚没有?:听清楚了。

二、法庭调查开始:(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审?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无异议。审?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

:自愿认罪。审:下面向你宣读自愿认罪的两个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审: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合议庭建议普通程序简易审。公

诉人是否同意?公:同意审: 下面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

第- 3 -页

问。公?你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供述是否属实?:属实。公?:公:审判长,发问完毕。审:下面进行法庭举证,先由公诉人举证,并就证据的来源

和证明力作简要评析。公:审?被告人有无异议?:无异议。审?公诉人继续举证?公:公:审判长,举证完毕。审?被告人有无异议?:无异议。审?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法庭已经记录在案,合议庭评议后予以确认。法庭调查结束。

三、法庭辩论开始。公诉人发表公诉词。(公诉人发表公诉词略)

四、休庭。

第- 4 -页

推荐第3篇:庭审笔录

时间;2004年4月22日时分至时分地点;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是否公开审理;是旁听人数;

审判人员;

书记员;

宣布开庭

审;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马加爵。

审查被告人。(姓名、年龄、籍贯、民族、职业)

被告人;马加爵、1981年5月4日、广西省宾阳县、汉族、云南大学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云南省昆明检察院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2004年2月上旬,被告人马加爵,在本市云南大学鼎新学生公寓与其同学唐学李等人,在打牌过程中发生冲突,于是产生杀害唐学李等四位同学的念头,被告为实施犯罪积极进行准备,其在昆明市张官营旧货市场160号,以20远购买木柄铁锤一把,2004年2月13日14日15日分别杀害了三人,本案事实,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

审;现在首先进行本案的刑事部分进行审理,公诉人可以就公诉书指控犯罪的事实部分向被告人发问

公;被告人你原本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是否是事实

被;是

公;你是在什么时候产生了犯罪动机

被;大概在之前的两三天

公;因何杀从

被;气愤,想不开,吵架后恨他们

公;你做了那些准备

被;买了做案工具

审;公诉人可以向法庭出示证据。

公;根据本案的发展分为三组证据,第一组证据主要证据,主要证明发现被害作被告人失踪到现场发现异常情况。报告学校并报警的事实经过

荼丽芳的证人证言,证明被害人唐学李在2004年2月13日晚与其失去联系,之后将其失去联系的情况报告学校。

刘绍兰的证人证言,证实2004年2月18日14时30分来向他报告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龚博、马加爵失踪的情况。

第二组证据;被告人马加爵具备做案时间,条件、及实施做案的相关证据

第三组证据;被告人马加爵做案潜逃被抓捕的相关证据

审;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无

审;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对于三亚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昆明市经文保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有异议,没有相应的抓获人的情况说明。

公;请求出示证据掳获人出具的情况说明进行持证

审;法警出示

辩;对真实性无异议

审;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

公;

审;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被告人;希望法庭判处死刑

辩;对被告人有杀人行为的基本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可能有精神疾病被告人有悔罪情节。杀人理由令人难以置信,非常人能够理解。

公;司法实践当中任何一动机都可能成为杀人理由,辩方理由不能成立。

辩;被告人在现场留下杀人工具,这极不正常。

公;被告人已经承任其杀人的行为。

辩;鉴定结论不能成立,

公;精神鉴定结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采信。辩护人的主张毫无根据。

审;辩护人意见没有证据支持,不用采信。

辩;被告人在三亚公安机关的行为应构成自首。而且认定其悔罪态度好。根据司法解释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的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所以被告人构成自首情节。 公;马加爵逃至三亚市时,已经被全国通缉。并非是因形迹可疑而抓获。

辩;被告人在被教育盘查后主动承认自己的罪行。应当按照自首的情节予以量刑。 公;被告人在被抓获后未主动交待自己罪行,一直装疯卖傻。直到被认出后才承认。 马加爵是被公安机关抓获的。

审;刑事部分的法庭辩论结束。

诉讼代理人;向被告人提出赔偿,请求支持。

被;同意其请求

辩护人;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有超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有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其数额和计算方法上存在一定的问题。请求法庭按照案件的相关的事实与法律合理确定赔偿的数额,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审;被告人你个人有什么财产

被;有一台电脑

审;你生活来源主要是什么

被;主要是国家助学贷款

诉讼代理人;由于被告人的经济能力使得本案的赔偿可能性几乎为零,其象征意义意义大于现实意义。原告只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

审;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恨,对大家表示歉意,承认自己罪行,希望被处以极刑。 审;本案择日进行宣判。

推荐第4篇:庭审笔录

辩论式民事审判方式第一审普通程

序庭审笔录

开庭时间:

开庭地点:××××××人民法院(或 ×××× )审判庭、是否公开审理: 旁听人数: 审判长:

主审法官(审判员): 书记员:

书记员: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

原告:

诉讼代理人:

被告:

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

书记员:下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布法庭纪律:

(一)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二)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吸烟、不准乱串、不准呼口号,不准插话或当庭法发言,有意见可在闭庭后提出;

(三)被法庭问话的在回答问题时,应自动起立讲话,答完自动坐下;

(四)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告的可以勒令退出;

(五)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审判人员入庭、宣判、退庭时,当事人、代理人等要自动起立,其余旁听人员一律保持肃静。

书记员:请当事人、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请审判长、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起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全部到庭,可以开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诉被告

一案(或本庭审理的原告

诉被告

一案,涉及个人隐私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本案不公开审理,或本庭审理的原告×××× 诉被告××××

一案,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庭决定不公开审理)

这是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案件。现在,宣布开庭。 本庭审理本案,采取“辩论式”民事审判方式,“辩论式”民事审判方式,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范下,以诉讼参加人为主体,围绕案件事实证据、争执焦点、是非责任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在主审法官指导下,通过双方当事人诉讼言辞对抗,实行诉讼当事人“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辩论”,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当庭调解”、“当庭评议”、“当庭裁判”,当庭解决民事讼争的活动方式。希望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按照“辩论式”民事审判方式的庭审规则,依法进行诉讼,积极协助本庭审理案件。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审判长:下面,宣读原告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诉讼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审判长:下面,宣读被告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

第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诉讼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审判长:下面,宣读被告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庭由××××人民法院审判员(或院长、庭长)××××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由主审法官 ××××主审本案,由本院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三)原告有放弃、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

(四)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五)双方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六)双方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坚定提出说明权利;

(七)经本庭审判人员准许,双方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的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楚了吗?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以外,还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如果你们认为法庭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你们听清楚了吗?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如申请回避,可依法按照本章第一节规定的程序处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你们在诉讼中还应当承担一下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

(二)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挥;

(三)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以上诉讼义务,你们听清楚了吗?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因此,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法庭规则,不得扰乱诉讼秩序。对以上法律规定,当事人听清楚了没有? 原告:

诉讼代理人:

被告:

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缺席审判;被告提起反诉的,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按缺席审判。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除主审法官当庭指导外,履行“听述”、“听证”、“听辨”、“居中”裁判职责。 法庭准备阶段结束,开始法庭调查。

主审法官:现在,进行当庭陈述。当事人当庭陈述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一 )当事人应当遵循民主、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进行当庭陈述;

(二)陈述依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

(三)当事人陈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和主张、争议焦点等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

(四)在第一次陈述后、发现有遗漏的可以补充陈述;

(五)陈述过程中,陈述的事实应客观、真实、完整、有序,一方陈述时,对方不得打断发言;

(六)被告提起反诉的,依上述规则进行。下面,由当事人依序进行陈述。

原告: 原告诉讼代理人:

被告:

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主审法官:当事人陈述有遗漏的,可以补充陈述。

原告:

原告诉讼代理人:

被告:

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主审法官:当庭陈述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在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当事人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当事人当庭举证,应遵循下列规则:

(一)当事人应当遵循民主、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进行当庭举证;

(二)当事人当庭举证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

(三)当事人当庭举证要紧紧围绕与诉讼请求和主张、争执焦点等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和范围进行;

(四)当事人当庭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五)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有举证方宣读后,交由值庭法警转送对方审验,一方不得抢夺、撕毁对方所举的证据材料;

(六)各方证人在某方面举证后,由法庭传唤到庭作证;

(七)由审判人员宣读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审判长:为便于举证、质证,各方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下面,查询各方证人身份,交待证人权利和义务:

原告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住址) 被告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住址) 第三人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住址)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证人应根据法庭的要求,就自己所知道的事实出庭作证,是公民义不容辞的义务,对国家法律的尊重。在作证时,应客观公正的提供证言。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但应用明确、肯定或否定的方式回答各方询问,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将要承担法律责任。证人听清楚了吗?

证人:

证人:

证人:

审判长:请证人在出庭作证保证书上签字后暂时退庭,听候法庭传唤。

审判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核对鉴定人身份。 鉴定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其他鉴定人略) 审判长:鉴定人应依法如实提供鉴定意见,如作虚假鉴定,将要承担法律责任。鉴定人,听清楚了吗?

鉴定人:

鉴定人:

审判长:鉴定人在出庭说民鉴定结保证书(参照该出庭作证保证书制作,下同)签字后,暂时退庭,听候法官传唤。

主审法官:下面,由当事人依序举证: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主审法官:下面,法庭宣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主审法官:现在,开始当庭质证。当庭质证,首先由当事人之间互相进行质证、辩证、认证; 当事人当庭质证,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一)当事人应当遵循民主、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进行质证;

(二)凡是证据材料,一律要经过当庭质证;

(三)书证要宣读内容,物证要当庭展示,视听资料要当庭播放,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要当庭宣读;

(四)当事人任何一方举出的证据材料,可以互相审验、对质、排疑、确认;

(五)当庭质证,采取逐一质证的方式进行;

(六)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有疑问时,经审判长准许,可向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七)当事人对证人证言有疑义时,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证人发问;

(八)当事人质证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寻进行;

(九)质证应围绕案件事实、理由及请求的范围进行;

(十)当事人质证时不得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使用人身攻击性语言;

(十一)当事人应对各种证据材料的证明效力进行辩论和反驳;

(十二)当事人对证据材料进行审验、质疑、辩驳必须当庭明示是承认或否定的态度。

下面,开始质证: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主审法官:传原告方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方证人:

主审法官:传被告方证人××××出庭作证。

被告方证人:

主审法官:传第三方证人××××出庭作证。

第三方证人:

(鉴定人一次出庭提供鉴定意见,略)

审判长:经征求合议庭成员的意见,对通过当庭质证的下列当事人所举之证、法院调取之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的法律效力进行了确认: 原告方的:

被告方的:

证人出庭作证的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

以及

鉴定结论和

勘验笔录等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审判长:刚才,在法庭指导下,对全部证据材料逐一进行了质证、认证和合议庭对证明效力的确认。各方当事人是否有新的诉讼请求、提出新的证据、要求新的证人到庭或者重新调查、鉴定、勘验的请求。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法庭辩论开始。

主审法官:下面,进行当庭辩论。当事人当庭辩论,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一)当事人应当遵循民主、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进行当庭辩论。

(二)当事人当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的事实有无、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建议等具体问题进行。

(三)当事人当庭辩论发言按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

(四)当事人当庭辩论,应遵守辩论纪律,不准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人身攻击性语言。

(五)当事人当庭辩论,可分为对等辩论发言、对等反复辩论发言和自由辩论发言三个阶段。对等辩论发言,即按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依次发言;对等反复辩论发言,即当头一轮辩论结束后,对该辩而未辩的事项,可进行第二轮、第三轮对等辩论发言;自由辩论发言,即经过前几轮发言后,可进行自由辩论,可以直接互相提问,互相辩驳。

(六)在辩论中,如果又提出新的证据,则要重新质证,然后再行辩论。

现在,开始依序辩论发言。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对等辩论发言、自由辩论发言略)

主审法官:法庭认真听取了各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争执焦点、是非责任和适用法律建议等问题所发表的辩论意见。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可以发表最后意见。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审判长:在法庭指导下,经过各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辩论”和法官“听述”、“听证”、“听辨”,本庭认为本案事实基本清楚,是非责任已经明确。现在,由本审判长进行庭审小结: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在由法庭主持调解。调解应当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即当事人对法庭提出的调解建议,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或自行提出新的调解建议,进行协商。如一方不同意调解或双方分歧太大,不能达成协议,法庭不在进行调解,将依法作出判决。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审判长:鉴于各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意见,本庭根据本案事实、双方责任、和法律规定,进行“当庭调解”:

(如调解不成的,接本庭评议页)

审判长:刚才,法庭在双方表示同意调解的基础上,依法进行了调解。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审判长:本庭认为,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经法庭主持,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协议内容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庭将根据双方的协议制作调解书,待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望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请各方当事人明示表态。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审判长:现在,宣布闭庭。

原告签名(盖章)

原告诉讼代理人签名(盖章)

被告签名(盖章)

被告诉讼代理人签名(盖章)

第三人签名(盖章)

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签名(盖章)

审判长××××

主审法官××××

审判员××××

×××年××××月××××日

书记员×××× (调解不成的用此页)

审判长:由于当事人一方不同意调解(或双方分歧太大),调解不成,将进行当庭裁判。裁判前,由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在评议时,将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意见。

现在,宣布休庭。 (合议庭当庭进行评议,形成裁判决议;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即应进行讨论,形成裁判决议,以便当庭宣告裁判结果)

书记员;请做好(按本程序规定宣布有关人员入庭)。

审判长:现在,宣布继续开庭。

原告××××诉被告××××

一案,经当事人“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辩论”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和法官“听述”、“听证”、“听辨”后,在合议庭的主持下依法进行了调解,但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双方分歧太大)未能达成协议,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评议,根据(简要概述当事人诉讼的内容、法庭查明认定的案件事实、判决的理由和适用的法律等等)

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

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五日内送达。

审判长:现在,宣布闭庭。

审判长××××

主审法官××××

审判员××××

××××年××××月××××日

书记员××××

推荐第5篇:访谈笔录

访谈笔录

时间:2016年【】月【】日 地点: 访谈人: 被访谈人: 记录人: 访谈内容:

问:您好,我们是 工作人员,作为 事宜的 ,有几个关于 的问题想向 核实一下,不知是否方便? 答: 问: 答: 问: 答: 问: 答: 问: 答:

问:

问:好的,谢谢您的配合,请仔细阅读说过的内容,确认无误后,请在签字栏处签名。

被访谈人:

访谈人:

推荐第6篇:谈话笔录

家庭、工作、生活情况和他们的思想动态,以及他们所面临的实际困难。一名矫正人员激动地说:“没想到社会能以宽容的微笑接纳我,能有矫正制度来改造我们。自己一定重新做人,回报社会

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放在社区,由专门的国家机构,在机关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意识和恶习的刑罚执行活动。两年前,瓯海区在我市率先开展此项工作,司法所是承担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单位。

以下记录社区矫正日常监管中的两次谈心教育。

生气不如争气

在一次日常谈心教育中,李远强不住地叹气,说自己的命不好。他对三年前发生的事还耿耿于怀:那年,因打牌与同村村民邱某发生口角,他用台球棒追打邱某,致其重伤。法院判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赔偿对方63500元。朋友都觉得他很冤。

“为什么你朋友说你冤?”我不禁问。

“朋友都说,赔了那么多钱,其实就可以不用判刑的。”

“你想一想,那个被害人肋骨被你打得折了,导致脾破裂切除,多痛苦啊,换你是他,你愿意吗?”

“我当时是太冲动了,但我已经赔了钱,法院也判得太重啊。”事情已过去那么久了,“不公正”的阴云还罩在他的心头。

“是啊,你是挺冲动的,起因是很小的事,要是能忍一忍,什么事都没有了。幸好案发时你有投案自首的情节,认罪态度又好,且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法官考虑到这些,已是宽大处理了,你还是觉得很冤吗? ”

“这……我的朋友都说我很冤。”

“你朋友是不是很懂法律,他的水平有没有比法官还高?”

“他们不懂。”

“你的朋友很关心你,他们不希望你受任何处罚,他们按自己所想的理解法律,如果他们知道他们的话会这么深刻地影响你的思想改造,真正的朋友是会收住自己的舌头的。”

李远强点点头。

“事情已经过去了,法官的判决很公正,你不必再想这件事情了。现在关键是要好好改造,早日解除社区矫正。与其生气不如争气,干出点样子给别人看看,到时候什么闲话都会没了。”

“谢谢你!”远强露出了笑容。

给她多点关爱

电话铃响,那头传来很急切的声音,是林锐。他与老婆吵架了,此刻他正走在家附近的路上,像失控的狮子,想找他老婆拼了。

他怕冲动会干出格的事,很想找人诉说,但诉说无门。找朋友说,会在圈子里传得沸沸扬扬;找亲属诉说,会火上加油。他认为最安全的是对我诉说。

听后,我顿觉得担子沉甸甸的。清官难断家务事,我会做好劝导工作吗?我强迫自己冷静下来。

“一定有什么大事情发生,让你这么生气。”我问道。

电话那头短暂停顿了一下才说:“我觉得她有外遇了。”

“她有什么表现吗?”

“她每天晚上出去,说是和朋友去打麻将,我问过她的朋友,都说没有和她一起。”

“就凭着这个断定她有外遇吗?”

“还有在家里她对我不理不睬的。”

“那你对她的态度呢?”

“她不理我,我也不理她。”

“当初你在„里面‟的时候,你老婆一直等你那么多年,当时她一个人带着孩子过日子多么不容易啊,那么大的风浪两个人都挺过来了,她如果真的要变心,那时候就变了,也不用等到现在。”

“那也是的,我念着她这段情,所以很在乎这个家,我受不了她最近对我的冷漠。”

“退一万步说,你老婆此时如果真的有外遇,你喊打喊骂的,不是将她推向另一个男人吗?更何况,有外遇只是你的猜测。这段时间,你们两人是不是沟通减少了?”

“也许是吧。我白天在服装店忙得很,晚上回家很累了。两人说得少,我怀疑她有外遇,心里很气,对她态度更差了。”

“你这个大老爷们都觉得很憋气,也许你老婆比你更憋气呢,因为女人的心思更细密。”

“也许吧。”林锐的语气比刚开始的时候柔和了很多。

“在家里,气氛不好,不妨约她一起到茶座去喝喝茶,两个人多沟通沟通,给她多一点关爱,事情也许不会像你想的那么坏。”

“那我试试看吧。”

一个星期后,林锐到司法所日常报到,见到我,很高兴地说,他夫妻俩已和好了。

作为基层司法工作人员,在直接与这些特殊人群打交道过程中,可以感觉到他们矛盾的一面。身上还残留着发案前的“江湖义气”,思想又冒出千丝万缕的自卑。他们压抑着情绪,浑身像长着刺,特别注重自己内心的感受,认为惹自己心里不舒服的,都是不好的。在与他们谈心的过程中,我尽量采用平等沟通的方式,营造轻松的谈话氛围,与他们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消除抵触情绪,让他们感到被人理解,这样才更有勇气探索自己内心的世界。

社区服刑人员首次谈话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地点

谈话人工作单位

谈话人工作单位

记录人工作单位

服刑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文化程度服刑类型罪名刑期刑期起止

户籍所在地现住址

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问:我们是司法所工作人员,依法找你谈话,向你了

解相关情况,告知你在社区服刑期间应遵守的有关规定。现向你宣读《社区服刑人员须知》中的有关规定,你对

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是否清楚?

答:

问:你作为一名罪犯,是否明确自己的身份,能否认罪服法,积极改

造,争取宽大?

答:

问:谈谈你的犯罪原因?

答:

问:你目前的家庭经济情况和生活来源如何?

答:

问:谈谈你的主要社会关系?

答:

问:你在今后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有何打算,准备怎么做?

答:

问:在社区服刑期间有无其他困难?

答:

问:以上回答是否事实?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社区服刑人员签名(指印)

谈话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

地点:

接谈人:张存友、姜堰市司法局蒋垛司法所所长

记录人:林燕、姜堰市司法局蒋垛司法所司法社工

被谈话人:(姓名、性别、年龄、文化层度、职业、家庭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

?我们是姜堰市司法局工作人员,按照姜堰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姜矫办评字第号通知要求,你因涉嫌犯罪,现对你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请你如实陈述

:好

?姓名、曾用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个人简历等

?个人简历

?家庭情况

?个人生理情况、心智特征、性格、社会交往、爱好特长(身高、体重、脾气、性格等)

?在校学习期间的表现

?现在单位工作的表现如何

?家庭关系情况(平常与父母长辈相处怎么样、夫妻关系等)

?与邻居相处的情况如何

?与朋友、同事、同学相处如何

?与社会上一些闲杂人员的交往情况(是否有来往?来往是否频繁)

?户籍所属地(现居住地等)

?你平时与基层组织及基层干部相处如何

?因何原因涉嫌本次被起诉的犯罪

?除本次犯罪外,其它有没有公安机关掌握的劣迹及前科

?你现在对你涉嫌犯罪的行为时如何认识的

?你的家庭成员对你行为时怎么看待的

?你的监护人是否愿意配合政法部门的工作,承担对你的监管责任,并签订书面保证书

:愿意。

?如果司法机关对你从轻处理,在社区对你进行矫正,你能否服从基层组织及我们司法所对你进行的帮教管理 :能,我保证服从管理,随传随到,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在你身边交往的人当中有没有同类的刑事犯罪人员

?那么基层组织是否认可你的表现,是否愿意接受你所在的村进行监管

?我们只是受有关司法部门的委托对你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判前调查,对你的行为,司法机关审理后,如何做出判决,是否适用缓刑,将要根据案情及本案中的证据材料等,作出综合的判断,当然,受害人的态度,基层组织的意见,也是司法部门审理中的参考因子。希望你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认罪悔罪的态度要好,悔罪改过的决心要大,保证的措施要到位,并积极取得受害人的谅解等。并及时与我们联系,有没有听到

?其它你还有没有情况向我们陈述的

?以上笔录,你看有何出入,没有出入请签字

被谈话人签字:

推荐第7篇:谈话笔录

做好案件谈话笔录是案件检查人员的必备素质,每一名案件检查人员都要认真掌握案件谈话笔录的特点、分清类型、把握方法、明确注意事项和分类标准,做好每份案件笔录,为确保案件质量打下良好的基础。

一、做好案件谈话笔录的重要意义

(一)做好案件谈话笔录是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基本要求

(二)做好案件谈话笔录是保证案件质量的重要基础

(三)做好案件谈话笔录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

二、案件谈话笔录的特点

(一)合法性

(二)目的性

(三)写实性

(四)慎密性

(五)完整性

三、案件谈话笔录的分类

(一)从对象来看:

1、受害人笔录

2、举报人笔录

3、当事人笔录

4、证人笔录

(二)从内容来看:

1、综合笔录

2、单项笔录

3、其他笔录(复印笔录、提取笔录等)

四、案件谈话笔录的构成

(一)笔录头子

(二)笔录主体

(三)对笔录内容的认定

五、案件谈话笔录的制作

(一)谈话笔录前的准备

1、心理准备

2、案情准备

3、工具准备

(二)谈话笔录的制作

1、开头部分

2、主体部分

3、结尾部分

4、内容认定部分

六、案件谈话笔录制作的注意事项

(一)字迹要清晰

(二)思维要连贯性

(三)语言要准确

(四)表达要清楚

(五)简繁要相济

(六)要素要齐全

(七)程序要合法

七、谈话笔录的整理

(一)按案件分类整理

(二)按错误分类整理

(三)按作用分类整理

(四)按时间分类整理

八、其他事项 正文

案件笔录案件谈话笔录是案件取证的重要手段和方式,是案件办理过程中特别重要的环节,对案件成功与否、案件质量的高低以及案件当事人的最终处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一名案件检查人员,能做笔录、会做笔录、做好笔录,是一项十分基础性的必备的基本功。可以说,不能做好笔录,就算不上一名合格的、称职的案件检查人员。在案件检查的实际工作中,因为案件检查人员的流动性大、无法全部经过专业培训等客观情况,有很多同志无法达到做好笔录的基本要求,因此,做为一名案件检查人员,要把做好笔录作为一种追求的目标,把做好笔录这项基本功的煅练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

一、做好案件谈话笔录的重要意义

(一)做好案件谈话笔录是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基本要求

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依法执政、行政水平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要。查办案件作为与腐败现象作斗争的一项重要手段,在严肃党纪政纪、惩治和预防腐败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纪律性很强的工作,不能出丝毫的差错和问题,否则就会造成极坏的社会和政治影响。而程序和证据又是案件的两大要素,要把案件办成铁案,充分发挥案件的政治效益和社会效益,就必须把这两大要素相关工作做扎实,使所查办的案件能真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谈话笔录作为收集证据的一种重要方法,理所当然地要为案件的事实认定提供有力的支撑。

(二)做好案件谈话笔录是保证案件质量的重要基础。

谈话是纪检机关在办案中最常用、最重要的一种调查方法,无论是初步核实,还是立案调查,无论是一般违纪问题,还是大案要案,调查取证都离不开谈话这种方式。有人说,成功的谈话决定成功的案件。如果把与当事人和和证人谈话看成上一门艺术,那么把富有艺术的谈话原始性地记录下来,无疑就是一门科学。科学地将谈话内容制作成谈话笔录,经谈话人、谈话对象和记录人当场审核签字认定后,就成为证据,它与物证、书证、视听材料、鉴定结论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证明力的证据一起,组成证据链,共同证明案件的有关事实。所以说,谈话笔录制作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能否成功固定,进而直接影响案件质量高低。而一些比较特殊的案件甚至决定了案件的成败。例如,我们经常办理的受贿案件,由于这种案件一般是一对一作案,其他证据采集的难度很大,只有通过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制作谈话笔录来固定事实,再从资金来龙去脉等途径去寻找其他证据来补充证明,一旦谈话笔录不成功,整个案件也就宣告失败。

(三)做好案件谈话笔录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要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充分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听取当事人和相关证人的陈述和申辩,以保障他们的话语权、陈述权和申辩权。在过去的办案践中,曾经出现过凭办案人员的主观臆断想“当然”来确定案件事实的情况,不听当事人的陈述,更不允许当事人申辩,把当事人的申辩看成是态度不好的表现,甚至于上升到对抗组织调查的层面来认识。这种错误的办案观肯定会制造冤假错案,其后果是既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纪检监察机关的形象。谈话笔录由于其写实性,可以很好地保持询问时的场景,是一种文字录像,客观地起到了提醒办案人员保障当事人相关权益的作用,在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的同时,也客观地记录了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相关权利保障的情况。如果谈话笔录制作不成功,不能客观反映询问时的情况,这种作用就会大打折扣。

二、案件谈话笔录的特点

(一)合法性

案件谈话笔录的合法性是由它的法律效力决定的。任何一份笔录都是证明案件当事人有错或无错、此错或者彼错、错重或者错轻的有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赋予了案件检查人员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的权力,《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第十七条在确定案件证据的时候规定,只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可以作为证据,其中包括证人证言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在该办法的第二十一条对询问证人、制作调查笔录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在党纪案件调查的相关法规中也有类似的内容。由此可以看出,制作案件谈话笔录,是案件检查人员的法定职责,更为重要的是,依法制作的谈话笔录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法纪效力。

(二)目的性

制作每一份谈话笔录都离不开它的目的性――或者是查明案情,或者是扩大案件线索,或者是收集有关证据。只有有了明确的目的,笔录才有方向,调查才有作用。因此,在制作谈话笔录之前,一定要明确谈话目的,并根据这个目的去制定相关的谈话提纲。

(三)写实性

用谈话笔录的方式把一些看不见、摸不着或已灭失的东西固定下来,以证明问题的发生发展过程和造成的后果,是谈话的主要目的。谈话笔录一般采用一人一录、一事一录的方式进行。谈话记录重在写实:在制作笔录时,应当不失原意地、原原本本地进行记录。保持谈话对象语言的原汁原味,不得有随意改变,对谈话对象所描述的情节和结果,不得任意夸大和故意隐匿,保持谈话氛围原模原样,对谈话的气氛和谈话对象所表现出来的面部表情、肢体动作都要如实记录,力求谈话笔录的还原功能达到最大程度。

(四)慎密性

由于谈话笔录的证据效力,因此,所制作的笔录应当做到审慎细密。一方面要认真记录证明当事人有错的陈述内容,一方面也要认真记录证明当事人无错的陈述内容,还要在笔录中认真排除谈话对象陈述前后不一致的地方和有矛盾的地方,同时,对与一般事理和常规有违背的地方,要仔细记录对其原因的陈述。

(五)完整性

案件谈话笔录的完整性有两层含义,一是结构的完整性,一份完整的笔录应当包含笔录头、笔录主体、对笔录内容的认定三部分,缺一不可;二是内容的完整性,要把一件事或一个问题的七要素记完整(何人、何时、何地、事件的起因、经过、后果、采用的什么手段)。只有一份完整的笔录才会有充分确凿的证据力。

三、案件谈话笔录的分类

(一)从对象来看:

以谈话的对象来看,笔录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受害人笔录:指在案件中受到伤害的相关人员的笔录。做这类笔录时要注意,因为其情绪上的不稳定而导致其陈述与事实有出入的情况。

2、举报人笔录:如果是与自己关系不大的举报,其可信度一般是比较高的。

3、当事人笔录:指案件当事人、也就是涉案对象的笔录,这是案件办理中最重要的笔录之一。

4、证人笔录:证人笔录一定要排除那些影响其证据力的因素。

(二)从内容来看:

1、综合笔录:指一人多事一录,主要用于案件当事人的谈话。根据笔录的相关原则,本应一人一录、一事一录,但在一些案情比较简单、事实比较清楚的案件中,为了节省时间,也可采用这种综合笔录。一些案情比较复杂的案件,在案情已经查清的情况下,也采用此种形式作一个总的笔录,便于案件的后续办理。

2、单项笔录:这是最常用的一种笔录方式,即一人一录,一事一录。

3、其他笔录(复印笔录、提取笔录等,有时以说明代替):在做这类笔录或说明时,一定要把提取或复印的内容用来证明什么情况写清楚。

四、案件谈话笔录的构成

(一)笔录头子:一般为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笔录主体:包括事前告知和事实陈述以及结尾三部分。

(三)对笔录内容的认定:指笔录对象对笔录审定后的认定意见和署名。

五、案件谈话笔录的制作

(一)谈话笔录前的准备

1、心理准备:一是要对谈话对象的性格进行了解,针对不同性格的谈话对象采用不同的谈话方式,并对谈话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预案;二是摸清谈话对象的社会关系,在谈话时可以有的放矢地加以利用,同时对谈话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外来影响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三是对谈话的情势要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对谈话可能出现的种种结果要有心理准备。

2、案情准备:一是要明了案情和谈话任务。在谈话前要对整个案件的进展了然于胸,对案情了如指掌,对谈话的目的任务了解透彻,打有准备之仗。要准确分析案件性质,明确待查清的主要问题、要收集哪些证言,确定谈话要解决什么问题、问题能够解决到什么程度。二是要分析已有证据。首先要分析已有证据的内容,看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其次要分析已知证据的证据能力,也就是分析已有证据的可靠性。如果个案的已知证据多为证明力较弱的间接证据,取证人员就可以在谈话笔录中有的放矢,将重点放在收集直接证据和为间接证据增强证明力上。如果说已知证据内容不合事理、前后矛盾、可信度低时,就要针对这些问题拟定谈话提纲,把调查重点放在这些不明确的问题上;如果已知证据形成了强有力的证据链时,就可以把重点放在了解案件的背景资料和印证案情、完善证据上。三是要认真筛选已知信息,看其可信程度和与案情及谈话的关系,准确找准切合点,以便在谈话时画龙点睛,以巧拨冗,抛砖引玉。四是列出谈话提纲,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办案人员应仔细地拟定书面谈话提纲,以保证笔录制作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顺利地达成谈话目的。

3、工具准备:手写笔录的工具主要是指笔录纸、笔墨、印泥(即常说的笔录“三件宝”),电脑笔录则要对所使用的电脑有充分的了解,同时将打印设备、打印纸张、签字的笔墨及印泥准备好。

(二)谈话笔录的制作

1、谈话笔录的开头部分准确记录谈话时间。准确填写笔录制作时间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利于笔录的规范化,二是利于案件的办理和后续处理,是口供在先,取证在后,还是取证在先,口供在后。

谈话笔录的时间填写中存在的问题有:一是笔录制作时间不填或事后补填;二是随意填写制作笔录时间;三是时间填写不全,有的仅有月、日,年不写。四是有简写的情况,如把2007年简写成07年,把1998年5月1日简写成9

8、

5、1等。

详细记载谈话地点。在记载谈话地点时,应尽量详细具体,如有门牌号或办公室名称的,要详细写明,如果是小地名,也要加以批注。

客观记录谈话人、记录人。关于谈话人与记录人的填写,谈话人必须是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或受委托进行案件调查的人员,同时,不得低于两个人(记录人可同时作为谈话人)。全面反映被调查人基本情况。目前的笔录头在设计上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被谈话人的自然情况和后天情况没有分开,二是没有籍贯栏。同时,在记录中还要注意:一是不能出现空白,二是年龄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三是工作单位和职务的填写必须用正式称呼和全称,不能用简称,四是住址要写详细,通讯和联系方式也要记录下来。

2、谈话笔录的主体部分制作谈话笔录正文,语言文字总的要求是字迹要清晰,表述要准确,结构要严谨,简繁要得当。

谈话笔录的主体主要分如下几部分:

第一部分,权利义务告知的记录。记录中必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要告知自己的工作单位,并出示本人的有关证件;二是要告知被谈话人谈话的相关依据;三是要告知其权利和义务,特别要有要求其“要如实回答,不得隐瞒事实和证据,说假话、作伪证要追究其党政纪乃至法律责任”的内容。

第二部分,被谈话人工作简历、家庭情况、社会关系的记录。必要时还要记录其家庭经济情况,主要收入来源,家庭经济的管理模式(AA制、AB制、以谁管理为主)等内容。因为依据这些信息,可以判断其他证据的合理性,同时根据这些信息还可以发现新的案件线索。

第三部分,被谈话人与案件相关人员关系、交往情况的记录。一是要询问被谈话人与其他案件当事人的相识情况,从这一角度切入笔录,根据被谈话人的回答相应调整下面的问话,如果相识,是怎么认识的,如果不认识,那么我们就要考虑再从其他角度将证人与案件当事人联系起来。二是要掌握被谈话人与其他案件当事人的关系,从这个关系,我们可以判断是否存在工作上、利益上、亲情友情上的关系,并以此为契机将谈话引入正题。第四部分,被谈话人与案件相关人员往来的记录。从这里开始谈话笔录就进入了关键部分,在这个阶段上要注意问话方式的记录,应该笼而不统,详而不细,便于工作于谈话人回答,同是双不能太直接,如果记录成直接根据谈话人所掌握的信息发问,不仅存在指供、诱供之嫌,而且会把信息暴露给了被谈话人,不利于案件的进一步深入。

第五部分,案件事实的全面记录。无论是什么性质的案件,在记录事实的时候,都要做到客观准确,不夸大,也不缩小。

构成违纪违法行为错误四个要件是我们谈话记录的重点。围绕要件这一重点,弄清案件事实的要素。一般来讲,这些案件事实要素,应当包括案件当事人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情节、手段、经过、后果,即我们常说的“七何”要素,即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故、何情、何果。证明了这些案件事实的构成要素,也就证明了违纪违法行为错误的构成要件。如构成受贿类错误,必须具备明确的违纪违法行为主体、案件当事人的主观故意,收受钱物和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事实等。首先,记录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一是要相对准确,能具体到哪年哪月哪日,甚至是具体到上午下午几时最好。原则上谈话笔录忌讳使用模糊词语,但有些情况也可适当使用:如在表达被谈话人难以具体确定的时间时,可用今年春、凌晨、近来、不久、三月的一天等来表述。二是要基本一致,特别是要证人、案件当事人之间的陈述要基本一致,如果有书证的,还要与书证时间保持一致。其二,记录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过程。要记清事情发生的基本经过,也就是指案件是在何种情况下发生的、是如何发生的。每个案件的发生都有其独立完善的过程。案件在立案后,虽然对案件检查人员来说,事件的性质已然明确,但就调查活动而言,这些都是需要用证据来证明的事实。因此,在制作笔录时,一是记录要把握重点,求全、求实、求真但不是字字句句不漏,被谈话人讲什么就记什么,否则就会造成笔录轻重不分,影响主题;二是要如实记录,不改变原意、原话。证人证言一般要使用第一人称进行叙述。有些案件,如行受贿时,行贿人与案件当事人免不了案发时或案发前后有相互对话。因此,如实记录当时的直接对话,对定案关系重大,但有的笔录制作中不重视这一点,轻易将原话改为转述语句,这样,易产生语句含义不准确,不利于当事人之间相互作证,也不能真实反映发案时的处境、情节。因此对关键情节能用原话的地方,最好用原话,只有在原话记不准或记清的情况下,再用转述的语句,但要求保持原意不能改变。三是对违纪违法行为过程的记录中,特别是在受贿案中,要通过行受贿双方的行为、对话,简单概括出行贿方行贿的原因以及受贿方的谋利性语言,就是必须从证人证言中清楚体现出其有为行贿人谋利的意思,如“我会安排某某去办的”等,而不能仅仅是有“我知道了”这样含意模糊的语言。

推荐第8篇:谈话笔录

谈 话 笔 录

时间:2014年3月20日 地点: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谈话人: 魏亚南 记录人:胡俊 谈话对象:李志平案由:交通事故纠纷

问:我们是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魏亚南(出示证件),现依法接受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作为你诉孟拴勤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代理人,你是否同意? 答:同意。

问:本案为法律援助案件,我们不收取任何律师费用,但是案件诉讼及相关费用需要你交纳,你是否清楚? 答:清楚。

问:请你介绍一下你的基本情况?

答:我叫李志平,男,汉族,1953年10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逍遥镇严庄行政村严庄村,电话:15138918459。 问:请你讲述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

答:2012年10月1日,孟拴勤驾驶豫A339PB号小型普通客车,在107国道与中梁线交叉口,与吴狄驾驶豫AL9661号中型专项作业车发生碰撞,致我受伤。该事故,已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孟拴勤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我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该事故造成我右桡骨骨折。对此,我依法提起诉讼,并于2013年11月17日经贵院判决结案。根据伤情,我需要进行二次手术取出固定物,于2013年11月1日住院进行第二次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1169.55元。 问:你现在能够提供什么证据?

答:交通事故认定书,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车辆保险单。 问:你要起诉他吗? 答:是的,我要起诉他。

问:下面我告知你诉讼的权利、义务和存在的风险及举证责任? 答:好。

一、你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二、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三、法律规定你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你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的后果。) 问:对上述权利、义务、诉讼风险你是否理解,有什么不理解的地方可以发问? 答:我已理解。

问:你是否有其它问题需要补充? 答:没有了。

问:确认无误后请签字。

推荐第9篇:随笔录

1、世界上各国法律分为五大法系,即中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

2、共同历史传统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的总称,在法学上称(法系)

3、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简称法系,是具有某种特征的某一国的法律和仿效该国法律的其他若干国家法律的总称。

4、2人或2人以上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人民币,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人民币

5、(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6、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被告恒定是行政机关,而且行政机关要对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至于原告方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一般行政机关都有一定的行政职权,因此为了保证权利义务的平衡,更好的保护人民的利益。所以行政法只管“民告官”。所以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是恒定的

7、云贵高原和青藏高原的边界线是横断山脉

8、山芋和红薯是同一事物的称呼,相对于番茄和西红柿。

推荐第10篇:出庭笔录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出庭笔录

时间:2000年8月9日9时0分至10时40分

地点: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是否公开审理:是旁听人数:36人 审判人员:审判长 周娴 审判员 刘卫娜 徐裴裴

书记员:苏林

公诉人:吉玲爽

公诉人书记员:徐裴裴

审判长宣布开庭审理.被告人杨志成犯盗窃罪一案。

记录如下: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鼓掌、喧哗、吵闹,如对庭审活动有意见,可在庭审结束后提交书面材料;

4、轻关闭手机、呼机等通讯工具。

书记员:请公诉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入庭就座。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已到庭,被告人已押到候审,

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庭外等候传唤,请指示。

审判长: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

院指控被告人杨志成犯盗窃罪一案。

审判长:传被告人到庭。

审判长:现在查明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姓名?

被告人:我叫杨志成,

审判长:出生年月?

被告人:1972年5月6日

审判长:民族?

被告人:汉族

审判长:出生地?

被告人:郑州市金水区万达小区6栋3单元312室

审判长:文化程度?

被告人:中专毕业

审判长:工作单位职务?

被告人:现在无业

审判长:住址?

被告人:郑州市金水区万达小区6栋3单元312室

审判长: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罚?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是什么时间?

被告人:有,6月10日被拘留,6月23日被逮捕。

审判长:是否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是什么时间?

被告人:是

审判长:宣布法庭组成人员;

合议庭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周娴、刘卫娜、苏林组成,由周

娴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徐裴裴担任本法庭记录;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吉玲爽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杨志成委托郑州市金水区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苏林出庭为其辩

护;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人如果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

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回避。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

审判长: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权

向法庭提出证据,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勘验或者检查、鉴定。被告人还享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法庭辩论结束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被告人是否听清了?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告知法庭审理的主要阶段: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论

及宣判。

公诉人是否有异议?

公诉人: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

审判长:被告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是否听清了?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给被告人去掉械具,被告人坐下)被告人,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是

否一致?

被告人:一致。

审判长: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无异议。

审判长: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人你就起诉书对你的指控,向法庭作如实陈述。

被告人:从去年10月份以来,我使用以前在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操作员的账号密

码将作废的VIP积分卡激活,重新使用。大概有八万五千块吧。

审判长: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杨志成,这八万五千块是谁花的?

被告人:是我花的,就我一个人。

公诉人:审判长,我问完了。

审判长:由辩护人对被告人发问。

辩护人:你当时使用的是以前在丹尼斯百货的账号和密码是吗?

被告人:是的。

辩护人:审判长,我问完了。

审判长:由公诉人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要求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审判长:可以宣读。

公诉人:证人证言,姓名:赵光明 男 29岁 郑州市金水区 证明内容:我在6月2

日10时30分左右,与同事李健正在值班,看见以前在税务局工作的杨志成将会计陈明的嘉陵摩托车退走,当时我们感到怀疑,就去上前阻拦他,但没拦住。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证人证言,姓名:李健 男 29岁 郑州市金水区 证明内容:我在6月2日

10时30分左右,与同事赵光明正在值班,看见以前在税务局工作的杨志成将会计陈明的嘉陵摩托车退走,当时我们感到怀疑,就去上前阻拦他,但没拦住。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证人证言,姓名:王国 男 34岁 郑州市金水区税务局门口修车师傅 证

明内容:2000年6月2日上午10点左右,我正在税务局门口修车,杨志成从税务局出来去我那拿了一把钳子,他只说了句:“王师傅借钳子用一下”因为太熟,我也没问他做什么。就借给他了。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证人证言,姓名:张华 女 25岁 郑州市金水区税务局后勤工作人员 证

明内容:2000年3月23日我将我们单位的车牌号为冀AG0123的黑色大众汽车送到郑州市金水区华子汽车维修厂维修。25日提车。总过花了2530元,单位出的钱。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证人证言,姓名:李小朋 男 32岁 郑州市金水区华子汽车维修厂维修

工人 证明内容:2000年3月23日时,有一位叫张华的女士开着车号是冀AG0123的黑色大众汽车送到我们汽车维修厂维修。总共花了2530元。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证人证言,姓名:刘庄 男 32岁 郑州市金水区税务局局长 证明内容:

我单位在开会后决定开除杨志成,同时,将未支付的工资俩千元与修车款相抵。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审判长,下面要求出示有关物证、书证,由被告人辨认。

审判长:可以出示。

公诉人:来源于现场提取犯罪工具钳子的照片(传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来源于现场提取被损坏的车锁照片(传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来源于现场提取被盗的摩托车照片(传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被害人的陈述(传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郑州市金水区公安局出具的物证鉴定书(痕迹)(传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郑州市金水区税务局门口的监控录像(传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郑州市金水区价格事务所关于嘉陵摩托车的作价证明(传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郑州市金水区税务局关于开除杨志成并用工资抵做修车款的会议证明

(传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 郑州市金水区交通大队开具的交通事故证明(传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 郑州市金水区税务局的修车费用单和发票(传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 郑州市金水区税务局3月20日公车使用记录(传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公诉人:审判长,控方证据提供完毕。

审判长:由被告人及辩护人向法庭提供证据。

辩护人:审判长,请允许宣读书面证据。

审判长:可以宣读。

辩护人:郑州市金水区中山路宁安小区居委会关于杨志成无前科、无劣迹的证明。(宣读略)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有异议?

公诉人: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辩护人:审判长,辩方证据提供完毕。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边进行法庭辩论。

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宣读公诉意见书)

审判长:被告人自行辩护。

被告人:我承认我的犯罪事实,是我一是不冷静和长久以来的不懂法铸成的这些

犯罪行为。希望法庭可以宽大处理。审判长,自行辩护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宣读辩护词)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还有发言?

公诉人: 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还有辩护发言?,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本案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由被告人向法庭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我确实有罪,但我真的不是故意犯罪,在我家里我最重要的劳动力,老

婆身体不好,孩子还小,都需要我的照顾。我是中专文凭,工作很难找,孩子上学要钱,看到孩子和别人家的对比,总是感觉亏欠孩子的。当时我已经三个月没找到工作了,所以才想到这个生钱的方法。我当时真不知道我的行为是犯罪,我真诚的向政府悔过,希望法庭能给我宽大的处理,能让我早点出来照顾家人。谢谢法庭。我说完了。

审判长:现在休庭,休庭后被告人阅读笔录,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移交有关证

据材料,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后继续开庭,将被告人带下去。

(评议后)

审判长:继续开庭,传被告人到庭。

被告人杨志成休庭期间你阅读庭审笔录没有,是否签字?

被告人:阅读了,也签字了。

审判长:开始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志成涉嫌盗窃一案,经过法庭

审理,听取了被告人的陈述,审查了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有关证据,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辩论意见及被告人的最后陈述。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志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0年8月10日起至2000年9月10日止)

判决书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刑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判长:被告人杨志成,是否听清楚了?

被告人:挺清楚了。

审判长:现在宣布闭庭,将罪犯杨志成带出法庭,送回郑州市金水区看守所继续羁押。

审判长:现在宣布闭庭。

审判长:周娴

审判员:刘卫娜

审判员:徐裴裴

公诉人:刘卫娜

二○○○年八月九日

公诉人书记员:徐裴裴

第11篇:约谈笔录

约谈笔录

约谈人:

xxx

记录人: xxx 约谈地点:河西国税局

约谈时间:2015年7月22日

被约谈人姓名:xxx

性别:x

年龄:xx

民族:汉

文化程度: 大学

政治面目:

群众

现住址:xxxxxxxxx 工作单位及职务:xxxxx

法人

问:您在企业担任什么职位?法人是否参与经营? 答:本人xxx,是xxxxx公司法人,参与公司经营。 问:你单位实际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是否一致? 答:公司实际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均在xxxxxx 问:你单位职工人数多少人?有无上保险?

答:职工人数x人,其中管理人员x人,业务人员x人。有x人上保险。

问:请介绍你单位经营情况:

答:一.公司经营简介:公司目前开展的业务是,xx的经营销售。尽管公司是刚刚注册成立的一家新公司,但实际从事的经营项目属于成熟的业务,公司有着稳定的进货、销售渠道,与上下游企业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目前,公司的主要供货商为:xxx公司等。公司的最终销售客户是:xxx有限公司等。

二、购进:我司通过xxx公司购进钢材,于2015年4月20日签署产品销售合同,热轧卷板,xx吨,金额xxx元。通过公司基本户xxx支付货款,于2015年6月1日支付xx万元、6月8日支付xx万元、6月10日支付xx万元、6月12日支付xx万元、6月25日支付xx万元,共计xxx万元。xxx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xxx份,热轧卷板xx吨,销售金额xxx元,税额xx元,价税金额合计xx元。我司于2015年6月29日认证完毕;6月30日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xx份,热轧卷板xxx吨,销售金额xxx元,税额xxx元,价税金额合计xxx元,于2015年7月15日认证完毕。

三、销售:2015年 4月15日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xxxx,金额xxxx元,于6月30日给xxxx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xx份,热轧卷板xx吨,销售金额合计xxxx元,税额xxxx元,价税合计xxx元。xxxx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我公司基本账户汇入xxx万元货款,余款未付。

四、运输环节:我公司与xxx公司和xx公司约定从xx提货运至xx,xxx的仓库在xxx,xxx的仓库在xx。第一份合同为含运费价,所以不用支付运费;第二份合同为不含运费价,运费为xxx元,运费发票号为xxxxx。运费发票由xxx开具,我公司已于2015年7月20日通过我公司xxxx账户支付给xxx运费xxx元。

问:你单位注册资金?账户情况? 答:注册资金xxx万元。

开户行:xxxx 问:资金结算方式: 答:主要为xxx。

第12篇:庭审笔录

庭审笔录

开庭时间:1999年11月19日 开庭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法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记)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刘燕文、原告代理人董康,戴崧梃、被告北京大学,被告代理人景涵彬,程听听 已到庭。原告提供的证人吴全德、李明在庭外侯传。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 审:原告姓名等项?

原告:刘燕文,男,35岁,汉族,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1条9号。

审: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董康,男, 北京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海淀区185号,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戴崧梃,男,北京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海淀区185号,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审:原告委托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 原告委托代理人;

(内容略记) 审:被告姓名等项

被告:北京大学 ,住所地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法定代表人:陈佳洱,北京大学校长

审:被告代理人姓名等项?

被告代理人 :景涵彬,女,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朝阳区18号,代理权限以授权书为准。程听听,女,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朝阳区18号,代理权限以授权书为准 被告委托代理人:(内容略记)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经审查,原告、被告及其代理人出庭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审判活动。 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条,第四十五条,第 四十六条之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刘燕文与被告北京大学拒绝颁发博士学位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

审:本案由审判长 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 担任本案记录。

审: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庭前已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原告、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被告 :清楚。

审判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回避。

审:现在由原告发表起诉意见? 原告:宣读起诉书(内容略记) 审: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宣读答辩状(内容略记)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被告代理人:我现在提交第一组证据,校学位委员会提交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同意北京大学由吴树青等十七人组成第四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函》其内容为“ 现经北京大学提出的关于北京大学吴树青等十七人组成第四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书面申请,经我国家教育委员会依法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因此依法决定同意北京大学第四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的申请

、国家教委给北京大学的批准增补四位学位委员的函,其内容为“经北京大学书面申请,增补四位第四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经我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查,决定同意其申请 。

以上书证能够证明被告以上证据证明北京大学是合法的学位授予机构,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经国家教委批准,机构组成合法。 审:请书记员将证据递交原告

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

审: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审;请被告继续举证

被代:我现在提交第二组证据,北京大学校长、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吴树青关于5位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第41次校学位委员会会议的说明、刘泰 委员因出国不能参加第41次校学位委员会会议的说明、马克 委员因在台湾访问不能参加第41次校学位委员会会议的说明、胡壮麟委员因在香港访问不能参加第41次学位委员会会议的说明。其内容是“本人原北京大学校长,评定委员会主席吴树青因为伤病住院,所以不能参加第41次校学位委员会会议,本人刘泰委员因出国不能及时返回参加评定,本人马克委员因在台湾访问不能参加第41次校学位委员会会议,本人胡壮麟委员因在香港访问不能参加第41次学位委员会会议”

以上书证能够证明校学位委员会第41次会议5位委员缺席的原因。

审: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审;请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代理人:我现在提交第三组证据,北京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综合性学科考试成绩单,经过考试考查现给予刘燕文其考试成绩为良 ,其内容是“经过考试考查现给予刘燕文其考试成绩为良 ”

”以上书证能够证明刘燕文通过了校内的综合考试,其成绩合格的事实。

审: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审;请被告继续举证

被代:我现在提交第四组证据,原告导师吴全德院士对原告的“博士生现有业务水平的评语,内容是“刘燕文博士期间,工作努力,论文有不少新的实验结果;但分析和讨论问题的能力有待加强。对固体物理、薄膜物理、超微粒子的基础理论、强激光与物质的作用等知识有深入的掌握。英语水平稍差些,但仍能够进行博士论文评定。”以上证据证明刘燕文的导师也认为刘的分析和讨论问题的能力有待加强。这与其以后论文出现问题是有联系的‘

审: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 我对该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

被告据此得出的结论不成立。 虽然它 表明导师指出刘燕文的学术能力上有一些欠缺,但其导师仍同意刘燕文进入论文答辩,所以证明原告的博士论文依旧可以进入论文答辩。

审;请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代理人:我现在提交第五组证据,刘燕文申请论文答辩时所提交的完成论文情况清单,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学术评阅与同行评议汇总表,其内容是“现经答辩委员会审查,七人委员都通过了刘燕文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所以决定刘燕文通过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以上证据认定的结论为刘燕文的论文“达到博士论文水平,可以进行论文答辩。

审: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审;请被告继续举证

被代:我现在提交第六组证据,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其内容是“现经答辩委员会审查,七人委员都通过了刘燕文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所以决定刘燕文通过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上述证据表明刘燕文的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合法,其论文在答辩中以7票全票通过,答辩委员会同时全票通过建议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议。

审: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审;请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代理人:我现在提交第七组证据,提交的无线电系学位分委员会决议、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1996年授予博士学位表决票,

“现经无线电系学位分委员会、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的审查,共13票,其中12票赞成,1票反对通过,因此做出建议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 据此认为系学位分委员会在讨论中对刘燕文的学位论文是有争议的,还有一位委员投了反对票,所以证明了其论文存在缺陷。

审: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我对该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 ,因为不能因为有一个委员投了反对票就认为论文不能通过博士学位评定,况且还有12名委员赞成,所以该博士论文是具备博士水平的。

审;请被告继续举证

被代:我现在提交第八组证据,校学位委员会审批意见为“未通过授予博士学位”内容是,实到16人,10人反对,6人同意;被告校学位委员会提交的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41次会议记录,载明“该次会议出席委员16人,缺席委员5人、16位出席委员就是否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表决票共16份,载明不同意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在票上显示为划×)的票数为7票,同意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在票上显示为划Ο)的票数为6票,弃权票(既未在票上划×,也未划Ο)为3票“。

以上证据证明校学位委员会根据以上证据显示的投票结果,作出不授予原告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符合法定程序。

审: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我对该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首先校学位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上,有历史系,文学系等社会学学科的教授,他们并不具备读懂有关理工科学科的博士论文,所以他们投的反对票是不合理的,另外该决议的过程不符合法律规定。

审: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被告代理人:没有

审: 下面由原告进行举证,原告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告代理人; 有,我现在提交第一组证据,北京大学为刘燕文颁发的(96)研结证字第001号研究生结业证书,“现经审查在1996年1月20号颁发给刘燕文研究生结业证书”,该证据证明被告只是发给原告研究生结业证书,而没有通知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决定这个事实。

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 我对该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已经证明原告已于1996年1月得知了被告不为其颁发博士毕业证、向其颁发研究生结业证的决定事实。 审;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代:我现在提交第二组证据,国际最权威的科学文献索引(SCI)收录的重要刊物上发表一篇论文,在一级学报——《中国激光》(此文已被国际工程索引EI收录)、《北京大学学报》(此文已被国际电子工程文摘EEA收录)、《真空科学与技术学报》上发表3篇论文,以上证据内可从网上搜索,该组证据证明刘燕文的博士论文,达到了博士水准。

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审;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代;现有证人吴全德,该证人为刘燕文的博士生导师,请求法官准许其出庭作证。 审:传证人吴全德到庭。

审:证吴全德,女,195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123号,是北京大学物理系研究生导师。 审:证人陈诉证言?

证人:刘燕文作为我的学生,在我的指导下,写了博士论文,我根据学校规定对论文进行了审查并给予评价,同意其参加博士论文答辩。 审:双方对证人有无发问? 原: 有, 你的职位是?

证人:北京大学物理系博士生导师

原:

你曾给刘燕文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中,你还记得吗?

证人:记得, 我认为其博士论文选题有意义,有应用背景。该博士生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外语水平基本达到要求,该论文达到基本要求,同意安排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原:也就是说你同意安排刘燕文参加博士论文答辩吗?

证人:是,因为刘燕文的论文确实达到了博士论文的水准 原:审判长,我的询问完毕

审:办理证人具结书。

审:证人退庭。

审;原告是否还有证人出庭?

原告:有,现有证人李明,该证人为北京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 审:传证人李明到庭。 审:证人姓名等项?

证人:李明,女,1962年8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11号,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 审:证人陈诉证言

证人: 我参加了北京大学第四届学位评定工作,对刘燕文的论文进行审查。 审:双方对证人有无发问?

原: 有,

你是北京大学第四届学位评定委员成员吗

证人:是

原:你的职业是?

证人: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

原: 你是否参与了刘燕文博士论文的评议并在评议中投了反对票?

证人:是,

原:

那么我现在念一些刘燕文的博士论文的内容 : 脉冲驱动的主要指标是重复频率,输出功率,占空比,那么请问你知道什么是占空比吗/?

证人: 不是很清楚

原:不是很清楚, 既然不清楚那你为何做出否定的依据?

证人:因为我认为他的论文并不符合博士论文的格式规范以及内容并不是很有创新意识

原:审判长,我的询问完毕

审:办理证人具结书。 审:证人退庭。

审:原告是否还有证人出庭作证? 被告: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 经过法庭调查,本合议庭认为该案件有以下几个焦点,下面就这几个焦点进行辩论

审: 现进行第一个焦点即原告提起诉讼是否超过法定期间? 首先由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原告提起诉讼超过法定期间,法院不应受理,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于1996年1月24日作出拒绝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决定,时隔3年半之后,刘燕文就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案件受理的时限条件,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5月29日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告认为原告已于1996年1月得知了被告不为其颁发博士毕业证、向其颁发研究生结业证的事实;1996年1月24日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作出不批准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可以推断,该学期末刘燕文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实际已经知道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那么,假定刘燕文一直不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逾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即从刘燕文实际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一年内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年以后,向人民法院再提起诉讼,即超过了诉讼时效。在原告向被告提出自己的不同意见后,被告答复“研究一下”,原告的行为在法律上仅仅为申诉,而法律对于受理申诉的机关或者部门的答复期限作出规定;原告向国家教育委员会学位办公室反映,也不是按照行政复议程序所进行的正式的申请复议;国家教育委员会学位办公室说责成被告给予答复,也不是作出复议决定,而属于申诉范畴的决定,况且,国家教育委员会学位办公室是否责成被告作出答复或者是否书面决定责成被告作出答复,因各方均无书面证据证明,无法认定。总之,原告向被告反映、原告向国家教育委员会学位办公室反映,均属于申诉,目前我国尚无法律或者法规规定,当事人申诉,被申诉者不作答复,诉讼时效将处于延续状态

原告:原告的起诉并没有超过法定的诉讼期限,理由是;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不予批准颁发博士学位的决定后,并没有通知原告,所以原告自当不知道决议的具体内容,二,当被告只颁发给原告结业证,这不能证明被告做出了决定通知。 三,原告在决定迟迟不通知的情况下,曾向北京大学多次询问,北京大学给予的答复是无可奉告。其向校长反映,得到的答复是“研究一下”,但此后再无下文。为此其也曾向国家教委学位办公室反映,学位办说已责成北大给予答复,然而其一直未得到消息。 因此基于以上三个理由,我方认为原告没接到通知,以及未被告知其相应的诉权的情况下,曾向相关机关反映,依旧没有得到答复,所以诉讼时效以此出于延续状态,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 我方认为原告所说的理由是不正确的,正如我说的被告已于1996年1月得知了被告不为其颁发博士毕业证、向其颁发研究生结业证的事实;1996年1月24日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作出不批准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可以推断,该学期末刘燕文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实际已经知道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另外其他机关的行为为申诉。

原告:针对被告提出的理由,即当被告只颁发给原告结业证,这不能证明被告做出了决定通知,也没有按法律告知诉权。 另外被告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属于申诉这是不对的,因为原告是这没得到决议通知的情况下,急于想知道自己的结果,而向有关机关作出的一种询问,所以不是申诉。

审:现进行第二个焦点即关于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的辩论,首先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第四届答辩委员会成员是合法的。北京大学是被教育部首批批准拥有学位授予权的单位,其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也是合法的,是经过法定程序成立的,即其成员是由学校遴选,报国家教委批准,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的。

原告: 我方认为北京大学第四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是不合理的,理由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员来自全校各院系的专家,在北京大学这样的综合性大学里,则是文理科学者兼而有之。那些校学位委员会的委员,无疑是本领域内具有很深学术造诣的权威。但是,当他们越出自己的知识领域,来到一个完全陌生的领域时,这些专家实际上成了“门外汉”。 另外校学位委员会在作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前,不仅仅进行形式审查,而且进行实质审查。这意味着他们必须就每一篇博士论文是否达到应有水准作出判断。由于时间的限制,学位评定委员会通常要在1天时间内评审上百篇博士论文,与刘燕文同期的博士论文有29篇,而评审的时间只有半天。那么短的时间,对那么多的论文进行审查,而且是实质审查,在技术上是有相当大的难度的。也许由于刘燕文的论文在分委员会表决时有1票反对,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时被认为有争议。就本案而言,如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最终决定之前,给刘燕文一个在各位委员面前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也许结果可能完全不同;即使结果仍然是否决,也应当把结果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刘燕文本人,并说明理由,所以基于此我认为北京大学第四届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并不合理。 被告: 至于原告所陈述的理由,正如我方在法庭调查阶段提交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同意北京大学由吴树青等十七人组成第四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函》以及国家教委给北京大学的批准增补四位学位委员的函以上书证都证明了组成人员是合法的。 原告:针对对方提出的理由,我认为是不正确的,合法并不意味着合理,而合理往往体现着法律存在的最大价值即公平正义。法律是由人类发明创造并为人民服务的,通过法律的对行为的评价作用,以及制裁作用,使社会的秩序出于稳定状态,也只有社会秩序这个大环境出于稳定状态了,我们人民才能安全稳定。因此制定和实施法律时就要求必须合理,符合公平正义这一社会理念,而被告在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上竟然有其他学科的老师进行实质性审查,另外通过法庭调查阶段,我曾向证人李明的询问,也证明了其他学科教师并不具备对内容的实质性审查。所以我认为其组成人员并不合理,因此也不存在着合法性。

被告:原告所称的理由并不正确,确实如原告所说合法并不意味着合理,但是要考虑到法律是有缺陷的,因为法律具有保守性,僵化性,而社会是不断发展的,新的问题以及新的观念也会产生,并且法律制定以及修改也需要一系列的步骤程序,所以法律存在的缺陷应该得到认同,而在本案中北京大学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及向国家教育委员会《同意北京大学由吴树青等十七人组成第四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函》、国家教委给北京大学的批准增补四位学位委员的函这些在法庭辩论阶段已经提交上述书证,是合法的。

审判长:现在进行第三个焦点北京大学在批准刘燕文博士学位的程序上是否合法?的辩论,首先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校学位委员会应当按照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由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北京大学第四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共有委员21人,1996年1月24日召开的第41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到会人数为16人,对刘燕文博士学位的表决结果是:7票反对,6票赞成,3票弃权,并以此作出了不批准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议的决定,该决定是经过校学位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而至于学位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的合法性在上次辩论上已经陈述理由,是合法的。

另外原告所说的被告没履行通知义务这一理由是不正确的,在第一次的焦点辩论即诉讼时效上,我方已陈述了颁发给原告结业证书这一事实,并由此证明了是可以推定原告已经知道了决议结果。 原告:方认为其程序是不合法的,违背了正当程序这一最基本原则。第一是表决结果问题 ,实际的情况是7票反对,3票弃权,6票赞成。该表决结果也不足以达到否决一篇博士论文的半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条规定“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应当理解为:批准的决定应当经过半数的赞成票才能通过,同样,不批准的决定也应过半数的反对票才能通过。校学位委员会共有21名委员,对刘燕文论文的反对票只有7票,远未达到全体成员(21位委员)的半数,甚至没有达到出席人员(16位)的半数,因此不能作出不批准的决定。第二是关于学位评审的程序问题,,依照我国现行的制度,博士学位的授予可以说采用三级评审制:第一级是答辩委员会,第二级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在各系的分委员会,最后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从三级评审机构委员的人员组成和知识结构来看,答辩委员会的委员来自本校或者外校,都是博士论文相关领域的专家,分委员会的委员通常由本院系的专家组成,所以他们对论文的审查更具有合理性。 至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员来自全校各院系的专家,是有其他学科人员组成,并且要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在技术上是有相当大的难度的。也许由于刘燕文的论文在分委员会表决时有1票反对,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时被认为有争议。就本案而言,如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最终决定之前,给刘燕文一个在各位委员面前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也许结果可能完全不同;即使结果仍然是否决,也应当把结果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刘燕文本人,并说明理由。尽管没有一条法律条文明确要求这样做,但法律的正当程序要求这样做,被告北京大学没有履行这些程序原则,其所作的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不具有合法性,已构成滥用职权。 另外无论本案实体判决如何,被告在对学生作出有关性命攸关的决定时,如果拒绝给予学生一个正当的程序,将有损学生的利益,而被告北京大学并没有履行通知义务,所以并不具有程序合法性。

陪审员:被告你们学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颁发研究生毕业证书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五条之规定,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 同等学历的人员,通过硕士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因此北京大学颁发给原告结业证书就应当认定原告知道了此决议。 审:双方有无新的意见? 原告:没有新的意见。 被告一:没有新的意见。 被告二:没有新的意见。

审:法庭辨论结束, 由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我的博士论文经过了我的导师的评阅,而导师吴全德教授是国际著名的光电阴极专家、中科院院士,以吴氏理论著称于世,治学极其严谨而近乎苛刻。他能够同意我这篇关于光电阴极研究的博士论文进行答辩,这本身就说明其论文是有水平的。但是,我不明白的是论文通过答辩,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也通过了,为什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没有通过,反而向我发了结业证。根据规定,论文没有通过答辩的才发结业证。我在论文未获通过后,曾向各方了解其论文存在的问题,才发现论文未获通过,主要原因不是论文存在什么问题,而是人为的问题。 在此之后曾经向北京大学多次询问,北京大学给予的答复是无可奉告。其向校长反映,得到的答复是“研究一下”,但此后再无下文。为此我也曾向国家教委学位办公室反映,学位办说已责成北大给予答复,然而一直未得到消息。 ,请法院判决撤销校学位委员会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并责令校学位委员会在合理的时间内对刘燕文的申请重新评议并作出决定。因此我希望法院 一法公正审判,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1996年1月24日作出的不授予原告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请求人民法院责令校学位委员会在合理的时间内对刘燕文的申请重新评议并作出决定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北京大学是国务院批准的首批学位授予单位。校学位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依法定程序成立的专司审查、批准有关学位授予职能的机构。北京大学第四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北京大学报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主管部门转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所以就本案而言,作出拒绝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的主体是合法的。 2`从权限上讲,校学位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有权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本案中校学位委员会便是根据到会的16名委员的无记名投票结果作出最后决定,没有超越权限。

3`从程序上讲,校学位委员会共有委员21人,实际出席会议16人,超过总数的2/3(北京大学关于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的程序及办法的说明中规定,校评定委员会在每学期结束时召开会议,审定学位授予问题,出席会议的委员必须超过半数方为有效)会议有效,而且校学位委员会于1996年1月24日在充分听取无线电系分会主席对刘燕文有关论文评议、答辩等情况的介绍说明后,经过询问、阅读论文、评议等程序,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采取完全无记名投票方式予以表决,根据投票表决结果,10票反对(其中7票反对、3票弃权)、6票赞成作出不予批准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程序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博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及《北京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与北京大学关于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的程序及办法的说明所规定的审核程序一致。

综上所述,校学位委员会针对刘燕文同学所作出的不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决定,事实清楚,法律法规适用正确,符合法律程序,请法院予以维持。此外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现在宣布休庭30分钟,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15分钟后继续开庭,宣布对本案的裁判结果。

审:现在宣布休庭。

书:由判决长、审判员退庭。 书:当事人和旁听人员退庭。 (合议庭进行评议,略记) 书: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继续开庭。本庭在休庭期间,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的评议,对本案的证据、事实进行认定,充分考虑了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已经作出结论,现在宣判。(敲法槌) 书:全体起立。

审:宣读判决书(见判决书,略记), 。 书记员:全体坐下。

审判长:原告对判决有何意见? 原:服从判决。

审判长:被告肖鹏对判决有何意见? 被告:服从判决。 审:现在宣布闭庭。(敲法槌)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诉讼参与人退庭。 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核对笔录签字: 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签字:

第13篇:庭审笔录

庭审笔录

时间:2014年7月24日上午10时 地点:扶沟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同林 书记员:孙彦海

首先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略……)

扶沟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振、高同红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

首先查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及代理人情况

?原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水莲到庭没有。 :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吉凤春,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务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到庭没有 :到庭

?被告吴建波,男,汉族,1974年5月2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曲兴镇耿楼村5组69号,是否到庭 :未到庭

?被告孙国立,男,汉族,1972年11月1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袁坊乡付砦村4组,是否到庭 :未到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二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扶沟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

四、四十

五、四十七条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高同林独任审判,由书记员 1 孙彦海出庭担任法庭记录。双方当事人如认为本案审判员及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有权申请回避,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经批准。 ?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不申请

?交待当事人权利义务(略……),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了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简要陈述案件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详见起诉状(略……)

?原告除诉状所诉事实及理由外还有无补充及变更

:有,违约金增加从2014年5月1日至清偿完毕止,违约金按月息2分计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的责任,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原告你是否听清楚 :听清了

?原告方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有,向法庭提交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合同一份,欠款明细一份。交强险保单一份,商业险保单一份,车辆安全互助凭证一份。

证明目的:(1)证明被告吴建波购买原告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车牌号为豫AM8897。(2)被告辆车首付车款为98000元,被告已将车款还清,下欠我公司替交的保险费为26622.59元(3)孙国立应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原告,你公司起诉的这辆车在哪个地方。 :由被告控制。

?你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有什么依据。

2 :根据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违约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三计算,此规定因违约金过高,违背法律规定,我公司调整为按月息二分计算。

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 ?原告辩论意见

:原告起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布法庭辩论结束,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最后意见 :支持变更后的诉讼请求

因被告未到庭,本庭不再组织调解。 现在宣布休庭,另行择日宣判。

当事人核对笔录,如无异议,请签字按手印

第14篇:庭审笔录

庭审笔录

(适用简易程序)

时间:2013年1月23日15:00至15:30 地点:第三法庭

是都公开审理:公开

旁听人数:0人 代理审判员:袁海鸿

书记员:李惠

审判员宣布开庭审理:被告人王绍禄、李金凤、和群花诈骗一案。

审判员:传被告人王绍禄、李金凤、和群花到庭。 法警:执行。

?(击锤)现在开庭。被告人王绍禄,泗洪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是否收到及收到时间?

:收到,收到有七八天了。

?起诉书载明你的姓名、出生时间及出生地、民族、文化、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家庭住址、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及起始时间是否真实、准确?

:真实、准确。

?你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没有。

?被告人李金凤,泗洪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是否收到及收到时间? :收到,收到有七八天了。

?起诉书载明你的姓名、出生时间及出生地、民族、文化、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家庭住址、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及起始时间是否真实、准确?

:真实、准确。

?你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没有。

?被告人和群花,泗洪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是否收到及收到时间? :收到,收到有七八天了。

?起诉书载明你的姓名、出生时间及出生地、民族、文化、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家庭住址、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及起始时间是否真实、准确?

:真实、准确。

?你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没有。

?泗洪县人民法院现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被告人王绍禄、李金凤、和群花诈骗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袁海鸿(本人)独立 审判,书记员李惠担任法庭记录。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郁敏出庭支持诉讼。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等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去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可以自行辩护;

(4)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王绍禄,尚书各项权利,已在送达起诉书时向你解释清楚,你是否申请回避?

:不申请回避。

?被该人李金凤是否申请回避? :不申请回避。

?被告人和群花是否申请回避? :不申请回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宣读法检诉讼[2013]12号起诉书。

?被告人王绍禄,你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犯诈骗罪的罪名有无意见?是否自愿认罪?

:没有意见,自愿认罪。

?本院决定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庭前已征得你的统一,现在是否还同意?

:同意。

?你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被判处刑罚的法律后果?

:知道。

?被告人李金凤,你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犯诈骗罪的罪名有无意见?是否自愿认罪?

:没有意见,自愿认罪。

?本院决定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庭前已征得你的统一,现在是否还同意?

:同意。

?你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被判处刑罚的法律后果?

:知道。

?被告人和群花,你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犯诈骗罪的罪名有无意见?是否自愿认罪?

:没有意见,自愿认罪。

?本院决定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庭前已征得你的统一,现在是否还同意?

:同意。

?你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被判处刑罚的法律后果?

:知道。

?被告人王绍禄、李金凤、和群花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均表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庭对本案的审理作如下简化:

1、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

2、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3、公诉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4、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

5、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

?带被告人李金凤、和群花退庭。 法警:(执行)

?公诉人是否需要讯问被告人王绍禄? 公:不需要。

?被告人王绍禄,被告人李金凤收得骗取的钱财后给你多少?

:给我14000元,他说她自己只拿了4000元。没有说被害人给多少钱。 ?你是否知道和群花有无拿到钱? :我不知道。

?你违法得到14000元哪去了? :被我看病用掉了。

?你是否愿意退出所得14000元? :我没钱退。

?你和和群花是怎么认识的? :网络上认识的。

?你们如何商仪去诈骗的?

:我提议的叫和群花去骗钱来还我钱,一开始和群花没有同意,后来同意了。 ?李金凤是如何参与进来的?

:和群花不懂怎么骗,我知道李金凤以前做过这事。我就找到李金凤,就李金凤带着和群花去骗婚。

?带被该人王绍禄退庭,带被告人李金凤到庭。 法警:(执行)

?公诉人是否需要讯问被告人李金凤? 公:不需要。

?被告人李金凤,你从刘路手里一共拿多少钱? :28000元,我给了王绍禄14000元。

?你是否知道被害人张明顺一共给刘路多少钱? :我不清楚。

?带被告人李金凤退庭,带被告人和群花到庭。 法警:(执行)

?公诉人是否需要讯问被告人和群花? 公:不需要。

?被告人和群花,当你在刘路家的时候,被黑人张明顺一共通过你给了多少钱?

:张明顺与刘路达成协议是36000元。第二天张明顺就把钱送过去了,我数了一下是35200元,后来交给刘路了。

?交给刘路以后,你是否通过电话等方式确认这些钱有无给李金凤?

:我后来给李金凤打电话就打不通了。我后来打过一次给王绍禄,发过短信给李金凤和王绍禄,让他们把钱退回来。

?是谁报警的?

:我一开始就是想骗张明顺家钱的,后来李金凤和王绍禄把钱拿走了,张明顺一家对我还不错,我觉得自己做错了,也没有想跟张明顺过日子,我就向张明顺提议去报警的。报警以后我又回到张明顺家等公安处理,后来我和家里联系,叫家里汇36000元退给张明顺家。后来张明顺把我送到泗洪车站,我就坐车回云南老家了。

?你是如何归案的?

:我到老家以后,老家的公安打电话找我的。 ?带被告人王绍禄、李金凤到庭。 法警:(执行)

?现在由公诉人向发行举证。

公:被告人王绍禄供述 4P10-17,18-24,25-26;

被告人李金凤供述 4P28-34,35-41,42-44,45-47;

被告人和群花供述 4P49-58,60-62,63-69,70-73,74-76; 被告人王绍禄有无异议? :没有。

?被告人李金凤有无异议? :没有

?被告人和群花有无异议? :没有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被害人张明顺陈述 4P78-82,83-84; ?被告人王绍禄有无异议? :没有。

?被告人李金凤有无异议? :没有

?被告人和群花有无异议? :没有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证人何爱侠证言 4P86-91;

证人刘 路证言 4P94-100; 证人和 伟证言 4P102-104; ?被告人王绍禄有无异议? :没有。

?被告人李金凤有无异议? :没有

?被告人和群花有无异议? :没有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协查函 114;

病历资料 106-112; 泗洪县公安局情况说明 4P115; 案件查破经过 4P1;

抓获经过及归案经过 4P2-6; 情况说明(随案移交); 户籍资料 4P2,4P1,3P1;

?被告人王绍禄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没有。

?被告人李金凤有无异议? :没有

?被告人和群花有无异议? :没有

?被告人王绍禄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没有

?被告人李金凤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没有

?被告人和群花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没有

?被告人王绍禄,你归案后有无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等立功行为? :没有

?被告人李金凤,你归案后有无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等立功行为? :没有

?被告人和群花,你归案后有无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等立功行为? :没有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及其他争议问题进行。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被告人王绍禄、李金凤、和群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钱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绍禄、李金凤、和群花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综上,请法庭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被告人王绍禄、李金凤、和群花作出罪行相适应的判决。量刑决议:王绍禄、李金凤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和群花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绍禄可以自行辩护。 :不需要辩护。

?被告人李金凤可以自行辩护。 :不需要辩护。

?被告人和群花可以自行辩护。 :不需要辩护。

?法庭辩论终结,被告人王绍禄可以就对犯罪的认识以及定罪量刑等作最后陈述。

:没有。

?法庭辩论终结,被告人李金凤可以就对犯罪的认识以及定罪量刑等作最后陈述。

:没有。

?法庭辩论终结,被告人和群花可以就对犯罪的认识以及定罪量刑等作最后陈述。

:没有。

?被告人王绍禄、李金凤、和群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自愿认罪,并对泗洪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均不持异议,据此,本庭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绍禄李金凤、和群花诈骗一案所认定的犯罪事实及相关证据、适用法律等均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绍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李金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王绍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二、被告人王绍禄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四千元,被告人李金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四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王绍禄、李金凤、和群花,依照法律规定,你们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今天系口头宣判,判决书在毕庭后五日内送达。

?现在闭庭(击锤)。带被告人王绍禄、李金凤、和群花退庭。 法警:(执行)。

(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捺印)、被告人:

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

第15篇:庭审笔录

(民事)庭审笔录

案号:(2017)浙0482字 号 开庭时间:2017年

3 月 17 日 地点:平湖市人民法院 原告: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告:吴炳根

一、宣布开庭、法庭纪律

二、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 见起诉书

三、法庭调查 原告:见起诉书 被告:不予支付

四、举证质证 原告:见证据清单 被告:一一质证

五、辩论发言

六、是否调解 原告:愿意 被告:愿意。

2017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

胡叶凤 年5月2日

第16篇:庭审笔录

庭审笔录 时间:2013年4月26号 地点:模拟法庭

案由:王海诉北京华联商厦欺诈行为案 原告:王海

原告诉讼代理人:胡淑敏、王爱珍 被告:华联法定代表人徐云娇 被告诉讼代理人:梅娟、尹楠 法警:朱云贵、方纯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于小强

审判员:高登、桑怡莲 书记员:徐敏

一:庭前准备

书记员:下面请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现在检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书记员: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告:到庭

书记员: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告:到庭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读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及合议庭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已经全部到庭。

二:开庭审理

审判长: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2款的规定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 王海, 性别:男,1973年6月出生,籍贯:山东,家庭住址: 德州市九华街道,工作单位: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5385138180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姓名:王爱珍

职务: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工作单位: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18226925101 姓名:胡淑敏

职务: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工作单位: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18226927037

代理人

王爱珍

的代理权限为: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

代理人

胡淑敏

的代理权限为: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

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被告:北京华联商厦,公司成立时间:1996年,公司单位: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2号,联系电话:010-68666688-6211

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委托代理人: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可有异议? 被告:没有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可有异议? 原告:没有

审判长:经过审查,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经核对无误且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敲法槌)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120条的规定,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王海诉北京华联商厦欺诈行为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桑怡莲、高登、于小强组成,于小强任审判长,本院书记员徐敏担任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审判长:原告是否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是否提起反诉? 原告:不变更

被告:不提起反诉

三:法庭调查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现在首先由当事人宣读起诉状,说明请求与事实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华联商厦退货;

2、判令被告华联商厦向原告赔礼道歉;

3、判令被告华联商厦给付原告民事赔偿金即双倍返还购灯价款人民币40480元;

4、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6月11日,原告在被告购买TL——200型电话台40个,每个单价506元,总价款20240元。但该电话台部分无入网标志,台灯部分经2012年3月25日在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其中标志、外部线路及连接方式、内部线路、耐热项目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且在2012年5月20日在北京电视台新闻节目中曝光此事。被告在明知自己商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情况下仍然将商品出售给原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属于欺诈行为。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四十四条、四十八条以及四十九条之规定,请求贵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发表你们的答辩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

答辩人:北京华联商厦

法定代表人:陈xx,男,33岁,汉,北京,现任北京华联商厦经理,住于北京市朝阳区

基于我当事人和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委托,我们将代为受理此次案件。

对原告为购买电话台灯要求我当事人退货、赔礼道歉、双陪返还购灯价款的起诉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的起诉身份不符,不符合消费者的相关规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消费者是获取生活资料,满足自身生活消费需要的个人。本案件的原告在我代理人处购买了TL——200型电话台灯40个,但是简简单单为了满足自身消费,几个电话台灯就够了,可此次原告采购的商品过多,并且我代理人发现原告在购买了电话台灯十分钟后就手持检验报告发票来索赔。据以上本案件中的原告不符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保护的消费者,所以无权请求我方按照消法进行索赔。

二、原告提供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有待考证 根据双方当事人对案情的介绍可知,原告是在购买了商品十分钟后便手持检验报告及发票来索赔。按照生活消费的惯例,买了东西应该是拿回家使用,及时是回到家就使用,就发现此次购买的商品存在瑕疵,然后到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测,检测报告也要经过相关程序的检测才能得出来。以上的一系列过程用十几分钟应该是无法实现的。所以我方对此次原告提供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存在质疑,希望审判长及陪审员进行考证。

三、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认为极端的不合法、不合理

我方当事人销售的商品,次电话台灯部门无入网标志,台灯部分经2012年3月25日在国家点光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其中标志、外部线路及连接方式、内部线路、耐热项目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注。2012年5月20日在北京电视台新闻节目中曝光此事。关于原告诉说我方行为就有欺诈性,但是根据事实反映我方以借鉴媒体的相关检测报告将此商品的性能和不足之处如实的展现给消费者了。综合以上相关证据表明我方不存在欺诈。一方面原告以假打假的特殊身份,一方面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44条、49条的规定,我方也有合法合理的理由拒绝原告要求双陪赔偿的无理的诉讼请求。

综上次案中的原告不符合我国规定的消费者,他的这种以假打假的行为对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起着消极的破坏作用,所以请审判长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驳回原告方请求我方给予双陪赔偿的无理诉求。

四:举证与质证

审判长; 五:法庭辩论:经审查双方提交证据,本庭认为双方对案件事实基本认定一致。存在的争议事实是:

(1)原告王海是否做为消费者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六:当事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原告:

被告:

审判长:下面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对本案进行调解。原告,你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不同意

审判长: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便不再组织调解。

审判长:下面宣布休庭十分钟,合议庭进行评议。请双方查阅庭审笔录,并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认为庭审笔录有错误或者有遗漏,征得书记员许可后,可以申请另页补正。 七:合议庭评议阶段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退庭。(合议庭下) (十分钟后)

书记员:休庭时间到,请全体起立,请合议庭到庭。

八:宣布判决阶段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

第17篇:庭审笔录

庭审笔录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时间:2012年7月27日15时30分 地点:一号审判庭 审判长:侯美中 审判员:李爱华 闫军景 书记员:韦龙宾

原:于卫华,男,汉族,1972年5月26日出生,现住山东省昌乐县城关街道华普御景园小区,身份证号:37070219720526543X。

委托代理人:张威,昌乐安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梁光奇,男,汉族,1966年6月26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固城乡梁村,身份证号:410922196606262015.委托代理人:王守印,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德波,莘县古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马少春,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望奎县五街29委1组73号,身份证号:232324196310190938(未到庭)。

审:现在宣布开庭。第三人马少春经本院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未到庭,本院依法公开缺席审理,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原告举证。 原告代:证据

1、于卫华给梁光奇汇款条,证明原告支付给梁光奇19万玉米款;

2、梁光奇书写的证明,证明于卫华没收到玉米,而被告已收到玉米款;

3、昌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证明,证明玉米的所有权不属于梁光奇,所以货款无法从英轩公司支取。原告赚取每车200元的差价。

4、2010年2月22日、23日两天与梁光奇发生业务的记录。

审:被告质证。

被告代:同上两次庭审质证意见。 审:被告举证。

被告代:证据

1、证人马少春书面证明材料,证明原被告之间没有玉米买卖关系,是原告与马少春存在玉米买卖关系,梁光奇只起到介绍人作用,还证明马少春已收到原告的玉米款19万;证据

2、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复印件,证明马少春收到原告通过被告汇的19万元玉米款,这个回单的原件在原告手中,原告认可这个事实。

审:原告质证。

原告代:同上两次庭审质证意见。

审:出示法院调取中国工商银行昌乐县支行编号分别为2136296

3、21362957的转账支票2份(包含正反两面)及关晓波、于卫华身份证复印件附件,原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代: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恰恰能证明货物不是被告供的货,于卫华无权支取货款,该货款被实际供货人关晓波支取,假如于卫华能支取的话,与本案起诉的差额部分于卫华还是要支付给梁光奇的,这更加印证了于卫华与梁光奇之间存在直接的业务往来,而与第三人无关。

被告代: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转账支票上关晓波的签字及董波的证言,结合卸货单上姓名也是于卫华,综合这些证据说明于卫华收到了马少春的玉米及玉米款,这两张支票是于卫华同意让关晓波支取的,故我方认为于卫华完全可以在该款项内扣除已通过梁光奇付给马少春的19万元货款,还应扣除于卫华应得到的报酬。该证明证实于卫华和梁光奇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审:出示法院调查关志贵笔录,双方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代:没异议。

被告代:该笔录能证明关志贵及其儿子关晓波给马少春供货的事实,及马少春陆续给关志贵及其儿子关晓波付款的事实。

审:出示法院调取的马少春身份信息证明,双方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被告:均无异议。

审:双方还有新的证据提供没有。

原告代:提供证据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4293借记卡卡号为9559980292231508915的账户历史明细一份,证明原告在2010年2月22日、23日两天与梁光奇发生业务,原告直接对被告进行付款。

被告:与本案无关。 审:被告举证。

被告:视听资料一份。证明货是马少春发给于卫华的,于卫华认可。同时证明19万元是于卫华汇给梁光奇。由梁光奇转给马少春,马少春又给了关晓波,在昌乐卸的三车玉米是马少春买的玉米发过去地的,马少春证言同样证明于卫华与马少春之间的电话联系,证明是于卫华接收的马少春的玉米。

审:原告质证。

原告代: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能确认,但该证据恰恰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直接的业务关系,而与第三人无关,本案通过大量的证据可以印证原告与被告之间业务关系是即时清结的,被告于马少春之间存在直接的即时清结的业务关系,彼此之间均无书面合同,根据交易习惯,本案原被告之间的结算是真实成立的,被告负有返还的义务。

被告:通过法院调取的大量的证据及视听资料能充分证明通过梁光奇介绍,原告于卫华是同马少春之间存在交易关系,原告于卫华收到了马少春的玉米及玉米款,该案发生纠纷是于卫华同意将货款让与关晓波支取,而没有扣除给马少春垫付的19万元货款及其应取得的报酬。于卫华追不回19万元同被告梁光奇无关,原告于卫华同梁光奇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所诉证据不足,应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审:你们双方所称的到昌乐英轩公司的老关指的是谁。 原告代:关晓波。 被告代:关晓波。

审:原告你与被告梁光奇之间发生的玉米买卖交易习惯是什么。

原告代:电话联系,都是口头的,货到后进场验货,确定出标准来后,原告扣除一定比例货款作为自己的利润和赢得报酬,然后将差额部分通过银行汇款给被告,有时先预付一部分货款,等收货厂家验完货,计算出全部货款后,扣除原告应得的利润,再将差额部分通过银行汇款给被告。

审:为什么这样交易。

原告:因为玉米是大量的供应厂家,厂家计算付款标准时要求非常严格,厂里确定玉米等级后,以此确定的标准做为双方结算价格的依据,交货是货物进厂验收完毕,原告将验收结果告知被告,被告对厂家确定的标准及以此计算出来的货款总值无异议,同意交货即视为交货完毕。

审:被告说一下交易习惯。

被告:厂家规定的价格,但货发到后,按厂家定的质量标准,扣完水分和杂质后,这是买卖的价格,款是货到卸货之后,都是以于卫华的名字登记进厂卸车,因厂家当时不给结算,由于于卫华垫付玉米款,于卫华扣出他所提的费用,于卫华从来没有支付过玉米预付款,也没有签过玉米合同。

审:原被告,买卖玉米的交易习惯是买卖双方直接交付还是约定有其他人交付?

原告代:被告本人从来没有来过,都是被告电话告知我们所到货的车号及联系方式,由他人代被告交货,我们与送货的人并不认识,也不发生结算业务。

被告;我方是在家零星收购,收到一定数量后装车,有卖山东的,也有卖其他地方的。

原告代:被告,送货时你直接去吗?

被告:要求于卫华到庭,否则对此拒绝回答。 审:法庭调查结束,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同法庭调查质证意见。 被告代:同法庭调查质证意见。 审;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被告:不同意。 审:双方最后陈述。

原告、被告均同法庭调查质证、辩论意见。 审:休庭。

第18篇:庭审笔录

庭 审 笔 录

一、庭审时间: 年 月 日 时

二、庭审地点:

三、审判员: 书记员:

四、案由:

五、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到庭情况(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其他参与人 )及宣布法庭纪律。

六、审判长(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及开庭形式为(公开、不公开)审理。

七、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

原告陈述及补充

被告陈述及补充

第三人陈述及补充

2、当事人出示证据及质证:

3、证人作证(宣读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或证词):

4、审判长(员)提问

5、当事人提问:

6、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

八、法庭辩论及最后陈述意见:

原告方:

被告方:

第三人:

九、法庭调解:

十、法庭辩论终结。法庭依法(当庭、择期)进行宣判,休庭。当事人核对笔录并签字。

十一、其他情况备注:

记录人:

第19篇:庭审笔录

庭审笔录

开庭时间

2015年3月21日 09:30:49 开庭地点

法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尹德胜 审判员:张楠楠 蔡雪冰

书记员:沙国庆

书记员:请大家安静,请原告谢立,被告,翁艾陈,王骁林,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就坐。

书记员:原告谢立是否到庭? 谢立:到庭。

书记员:被告翁艾陈是否到庭? 翁艾陈:到庭。

书记员:被告王骁林是否到庭? 王骁林:到庭。

书记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代理人(李):没来

书记员:原告代理人陈丽君、鲍鹏程是否到庭? 原告代理人陈丽君:到庭。 原告代理人鲍鹏程:到庭。

书记员:被告翁艾陈代理人张玉配、卫佳是否到庭? 被告代理人张玉配:到庭。 被告代理人卫佳:到庭。

书记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代理人李灵会、李有琴是否到庭?

被告代理人李灵会:到庭。 被告代理人李有琴:到庭。 书记员:原告有无证人到庭? 谢立:没有

书记员:被告翁艾陈有无证人到庭? 翁艾陈:没有

书记员:被告王骁林有无证人到庭? 王骁林:没有

书记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有无证人到庭? 李有琴:没有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2)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准吸烟,不准开启通讯工具,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诉讼参与人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3)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准参加旁听。 (4)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已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审判长:开庭前的准备工作结束。(应当轻敲法槌一次)现在开庭。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谢立与被告翁艾陈、王骁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审判长:下面介绍审判人员、书记员本案由审判员尹德胜(就是我本人)担任审判长(并且主审此案)、与主审法官蔡雪冰(掌心向上伸出示意)、审判员张南南(掌心向上伸出示意),由我们三人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沙国庆(掌心向上伸出示意)担任今天的法庭记录;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审判员](张):原告基本信息?

[原告]:我叫谢立,汉族人,1985年12月1日生,现在住在蚌埠市龙子湖区汤和路湖光小区1栋1室,身份证号是:343442198512013366。 [审判员](张):被告翁艾陈基本信息?

[被告](翁):我叫翁艾陈,汉族人,1971年1月1日出生,现在住在蚌埠市龙子湖区汤和路湖光小区10栋1室,身份证号:343442197101019988。 [审判员](张):被告王骁林基本信息?

被告(王):我叫王骁林,汉族人,1970年7月1日出生,现在住在蚌埠市龙子湖区汤和路龙湖春天小区3栋1室,身份证号:343442197007015647。 [审判员](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基本信息? 被告(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2号银保大厦,负责人李静,注册号I4II8Io6oooo995,组织机构代码86596082—7。

[审判员](张):原告代理律师基本信息?

原告代理律师(陈):我是原告代理律师陈丽君,这是鲍鹏程,我们是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们是一般授权。

[审判员](张):被告翁艾陈代理律师的基本信息?

被告代理律师(张):我们是被告翁艾陈的代理律师张玉配,她是卫佳,我们是安徽安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们是一般授权委托。

[审判员](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代理人的基本信息?

被告代理律师(李):我们是安徽颈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是李灵会,她是李有琴,我们是特别授权。

[审判员](张):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员](张):被告翁艾陈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翁):没异议。

[审判员](张):被告王骁林对原告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 被告(王):没有异议

[审判员](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代理人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李):没有异议

审判长:重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关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在本院发送给原告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发送给被告的《应诉通知书》中,以及《举证通知书》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已经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本庭不再宣读。

审判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认为,审判人员及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回避的意思就是要求换人,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审判长:原告谢立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翁艾陈? 被告(翁):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王骁林? 被告(王):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呢? 被告(李):不申请。

[审判长]:经本庭核对,双方当事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方式采取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官认证的形式。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据尽量提供原件,并且说明每份证据想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提供伪证,应当负法律责任。 [审判员](蔡):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请求和理由或宣读起诉状。 [原告]:见起诉状。

[审判员](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代理人对原告陈述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答辩? 被告代理人(李):见保险公司答辩状

[审判员](蔡):原告针对自己主张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举证? [原告代理律师](陈):

1、原告和被告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

2、被告王骁林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具有合格的驾驶资格。龙子湖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1份,证明事故的经过及责任划分情况。

3、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原件2份,诊断证明原件2份,CT缴费票据原件2份,手术费票据原件2份,用药清单复印件2份,出院小结原件2份,医嘱证明原件2份,医疗费票据原件2份,床位费票据原件2份,护理协议原件1份,交通费花销书面证明2份。证明原告因本次事故受伤住院情况和原告住院治疗用药及花费情况。

4、安徽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伤残鉴定意见书原件1份,三期鉴定意见书原件1份,鉴定费票据原件1份,证明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护理、营养期限以及鉴定费。

5、原告单位蚌埠市中铁二局开具的工作单位证明1份,误工证明1份,2014年10月、11月、12月的工资证明1份,暂住证原件1份,湖光小区居委会开具的证明1份,证明原告的十级伤残赔偿金可以按照城镇标准处理,以及原告的误工费。

6、被告王骁林皖C66666的机动车保险单复印件1份,证明机动车的交强险和商业险投保情况。

7、原告的日常跑步、参加舞会的照片,获得业余舞蹈大赛奖励的相关证书1份,证明跑步、跳舞系其正常的生活和爱好。而因为交通事故,原告大腿严重受伤,无法再回到原有的生活水平。

[审判员](蔡):被告翁艾陈代理律师质证?

[被告](卫):针对原告以上的证据,我代表我的当事人作出以下质证意见:

一、对于原告的证据

1、

2、

3、

5、

7、8的三性均无异议。但对证据

1、2需要核实原件。

二、

1、对于证据4中的第一次住院病历、CT缴费票据、诊断证明、手术费票据、出院小结、医嘱证明、床位费票据的三性不持异议。

2、对于交通费花销书面证明2份的真实性有异议,其并非是正规的发票,应当不具备相应的证明力

3、用药清单复印件2份、医疗费票据原件2份的和关联性有异议,对用药清单中用于治疗高血压和糖尿病的药,与本案事故治疗无关联性,应当予以排除。

4、对于护理协议原件1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持有异议,从医嘱证明中可见原告第一次出院时已经恢复良好,所以护理时间应该只有第一次住院期间,即24天。

三、

1、对于第五组证据中的安徽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伤残鉴定意见书原件1份三性均无异议,但需核实原件。

2、对于三期鉴定意见书原件1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均有异议,按照医嘱,原告需修养两个月,故原告方提供的三期鉴定中营养期、误工期、护理期三个月的鉴定我司不予认可,申请法院重新委托具有合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重新予以鉴定。

3、对于鉴定费票据原件1份的关联性我们不予认可。

四、

1、对于第六组证据中的误工证明1份的真实性有异议,原告提供的三个月误工期过长,原告方提供的医嘱已经证明原告在出院时恢复良好,已基本痊愈,修养两个月即可。对于其余的三性不持异议,但是不能证明其符合城镇赔偿标准。

五、对证据七的三性均不持异议。

六、对证据八的三性均持异议。质证完毕,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蔡):被告王骁林质证? 被告(王):同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

[审判员](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代理人质证?

被告代理律师(李):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代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的举证,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一、对证据一和证据二的三性均不持异议,但需要核实原件。

二、对证据三三性不持异议。

三、

1、对证据四中第一次住院病历、CT缴费票据、诊断证明、手术费票据、出院小结、医嘱证明、床位费票据的三性不持异议。

2、对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费用,用药清单中维生素E丸、盖天力片、辅酶Q10胶囊、醋酸曲安奈德尿素乳膏、复方地塞米松乳膏、聚维酮碘栓、庆大霉素、普鲁卡因维B12属于丙类用药,保险公司按医保标准不予承担,白灵胶囊(片)、跌打片、多烯磷脂酰胆碱、复方甲硝唑属于乙类用药,费用应扣除10%,另外,美托洛尔、阿替洛尔、美比达、糖适平药经查实是治疗高血压和糖尿病所用药,与本案事故治疗无关联性,不支持主张,故医疗费中应扣除2023元。

3、对护理费认可2400元,认可标准100元/天,认可期限24天。

4、对交通费真实性持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原告对于交通费支出未能提供正式票据,故对交通费不予支持

5、营养费认可1800元,标准30元/天,期限60天。

6、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720元,标准30元/天,期限24天。

7、对伤残的赔偿标准应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原告方系农村户口,且其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原告谢立在中铁二局工作,且工作了三个月,并无法证明原告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故应该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故伤残赔偿金认可19832元,9916元*20年*10%=19832元

8、对第二次住院产生的医疗费我司不予认可。第一次住院治疗出院后,在出院小结中医生明确说明原告已经基本痊愈,只需修养两个月即可,故原告在出院后因为在家务农时不慎摔伤而第二次入院治疗系原告自己未尽到注意义务与交通事故无关联性,对此支出我司不予承担。

9、对精神抚慰金,结合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3 1第十一条规定以及安徽省高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我司只予认可5000元。

四、对证据五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均持异议,按照医嘱,原告需修养两个月,故原告方提供的三期鉴定中营养期、误工期、护理期三个月的鉴定我司不予认可,申请法院重新委托具有合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重新予以鉴定。另外,根据商业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我司不承担鉴定费。

五、对证据六的真实性持异议,原告提供的三个月误工期过长,原告方提供的医嘱已经证明原告在出院时恢复良好,已基本痊愈,修养两个月即可,结合医嘱我司只予承认两个月,故误工费认可9080元,标准120元/天,期限84天

六、对证据七三性均不持异议。

七、对证据八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持异议。

八、我司不承担诉讼费。

质证完毕,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蔡):被告翁艾陈代理律师举证?

1、[被告](张):

1、原告、被告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明其实工友关系。

2、原告谢立的户口本,证明谢立还是农村户口。

3、被告支付的3000元医药费单据。

4、原告谢立第一次出院病例,证明其恢复良好,后期无须护理。

5、证人证言。

[审判员](蔡):原告质证?

原告代理人(陈):被告所提出的证人证言与本案无关。 [审判员](蔡):被告王骁林质证? 被告(王):没有质证意见。 [审判员](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代理人质证?

被告代理律师(李):没有质证意见。 [审判员](蔡):被告王骁林举证?

被告(王):驾驶证,证明我的驾驶资格;保险单,证明我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了为期一年的交强险及商业险;交警大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我只是次要责任。 [审判员](蔡):原告质证?

原告代理人(陈):没有质证意见。 [审判员](蔡):被告翁艾陈质证? 被告(王):没有质证意见。

[审判员](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代理人质证?

被告代理律师(李):没有异议。

[审判员](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代理人举证?

被告代理律师(李):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被告身份情况。

二、被告的投保单、保险条款和告知声明各一份,证明被告在保险公司投保情况以及保险条款关于保险责任和免责事项(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以及商业险不承担精神损失)以及保险公司已经尽到告知义务。

三、原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系农村户口,残疾赔偿金应以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

四、原告谢立第一次出院病历及医嘱,证明其受伤出院后恢复良好,已基本痊愈,后期无须护理。

[审判员](蔡):原告质证?

原告代理人(陈): 我们已经向法庭提交了原告工作单位的工作证明、工资证明、暂住证和湖光小区的居委会证明,足够证明我们可以按照城镇标准来要求赔偿。

[审判员](蔡):被告翁艾陈质证? 被告(王):没有质证意见。

[审判员](蔡):被告王骁林质证? 被告(王):同保险公司意见。

审判员(蔡):举证结束,下面本庭核对几个案件事实。原告,陈述事故发生的经过?

[原告]:记得就是那天早上我坐翁艾陈的摩托车上班,在安徽财经大学东门前面的路口转弯的地方跟一辆小轿车相撞了,后来我被甩到地上去了,后来觉得身上很疼,腿上还流血了。再后来他们打电话找120了,把我送到医院去了。 [审判员](蔡):被告翁艾陈,原告所述是否属实?

[被告](翁):对于原告的部分事实不予认可,原告故意遗漏了一个很重要的事实,在经过曹山路口时,原告谢立突然抱了我一下,才导致我没有掌控好车头,躲闪不及,与王骁林的小轿车碰到的。

[审判员](蔡):原告,你对被告说你隐瞒事实有无异议? [原告]:我记不清了。

[审判员](蔡):被告,原告翁是谁送到医院的?

[被告](翁):我和王骁林一起送的,我还垫付了3000块医药费。 [审判员](蔡):原告,被告讲的是否属实? [原告]:我记不清了。

[审判员](蔡):被告王骁林,你是否看清了发生是事故时,摩托车上的状况? [被告]:没有

[审判员(蔡):原、被告双方对案件事实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翁):没有 被告(王):没有 被告(保险):没有

审判长:没有补充就结束法庭调查,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审判员](蔡):由原告首先发言?

[原告代理人](陈):审判长,二位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谢立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为履行我的代理职责,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无直接关系,因为受伤,原告对案件的记忆已然模糊,被告方并无证据证明原告抱了被告,况且乘坐摩托车时,我方原告为了防止坠下摩托抱了原告也是情有可原的。再者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并非被告没控制车头躲闪不及,而是因为被告在根本没有避让主干道车辆,因此原告不应对此交通事故负责。而且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责任认定书中也并无说明原告方对此事故有责。

二、原告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在城镇之中居住满一年,但因为中间换过工作,因此之前的工资单不可追找,但是作为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的原告,若是无法获得经济来源,是无法在城镇之中的生活的,作为体力劳动者的原告,工资来源是比较稳定的。况且若无此事故,原告也不会被现在的单位解雇,因此伤残赔偿金额应当按照城镇赔偿标准来计算。

三.被告翁艾陈称该事件对原告的生活没影响不予理赔精神赔偿金,但实际上原告曾获得业余舞蹈大赛奖励的相关证书1份,跑步、跳舞系其正常的生活和爱好。而因为交通事故,原告大腿严重受伤,无法再回到原有的生活水平。已造成了精神损害。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得高于80000元。被告已无法再回到当初的运动水平,失去的唯一的娱乐项目,一万八千元精神抚慰金应予赔付。

四.虽然第一次治疗后只要好好休养很有可能恢复到以前的状况,但被告方并未给予原告赔偿金和休养费,作为家中的主要经济来源的原告不得不带着伤去干活因此引发二次住院。并非原告故意造成的二次受伤,而是因为被告方的拖延才会造成原告二次住院,希望法院能够考虑到以上因素作出判断。 五.我们有鉴定机构的三期鉴定书作为依据误工期三个月 营养期三个月 护理期三个月,时间并无错误,24天为住院日期,剩余90天为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在评议本案时予以考虑,并希望采纳。

[审判员](蔡):被告翁艾陈的代理律师发言? [被告代理人](张):审判长,二位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安邦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翁艾陈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为履行我的代理职责,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本案中我当事人是出于好意让原告谢立搭乘顺风车,由此造成的损害应本着人道主义和善良风俗酌情减轻我当事人的责任。

2、本案中原告不管是出于无心还是有意,都对交通事故发生有一定的影响,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相应减轻侵害人的责任,所以我当事人也无需赔偿那么多。

3、关于护理时间、营养费的计算应该根据医嘱证明,即60天。

4、误工费的计算也只赔到定残前一日,至于精神抚慰金18000元明显太高,,而且病历上说只要好好养伤原告是可以恢复的,原告以后还是能参加跳舞之类的活动的,对其生活影响不大,所以精抚慰金我方不予认可。

5、原告在第一次出院时医生出示的病历上显示恢复良好,好好休养即可,原告代理人刚刚也说了原告是在下地务农时受的伤,所以对于第二次的住院费用全部不予理赔。

6、用药清单中出现高血压、糖尿病之类的用药,与本次事故发生无关,我方对其医药费存有疑问

7、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谢立于2015年1月14日出现车祸,2015年3月20日鉴定为十级伤残,所以误工时间为66天。

所以:

1、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下午出现交通事故,2015年3月20日鉴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时间为24天。显然原告提出的114天误工费是无稽之谈,误工费应为120×24=2880元。

2、护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21条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本起交通事故中,原告受伤后答辩人即刻将其送往医院,因治理及时,原告于第一次出院时即恢复良好,医生建议休息两个月,因此护理费为8400元。

3、交通费,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时是答辩人将其送往医院,陪护人是原告的妻子,她的交通费为15元(从襄和县到蚌埠的车费),期间原告没有转院,出院后的包车费用600元明显太高,根据蚌埠到襄河县的出租车标准是200元计算,应赔偿车费215元。

4、精神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11条的规定,原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免除答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而且原告有恢复的可能,对于他的生活不会有太大的影响,仍然可以参加一些跳舞之类的活动,因此对于原告的精神损害不予赔偿。

5、残疾赔偿金,原告谢立家住滁州市襄河镇,属于农村户口,虽然来蚌埠市三年,但是没有固定收入,其家人也都住在襄河镇,所以伤残赔偿金仍应以农村户口为准,即5285×20×10%=10570元。

6、医疗费,第一次出院时医生出具了恢复良好的证明,对于第二次住院的费用答辩人不予理赔,住院时已交3000元住院费。医药费应排除治疗高血压和糖尿病所用药的费用760元。

7、营养费,对于第二次的住院时间不予承认,只赔偿2520元。共计:36295.5元。

我当事人家庭条件不太好,平时的家庭收入主要是我当事人来支撑,还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酌情减少我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公平、公正、合理地确定我的当事人所应负的赔偿责任

[审判员](蔡):被告王骁林发言?

[被告](王):我是在曹山路上正常行驶的,由于对方未让干路车先行才造成了此次的交通事故,而且,原告受伤之后,我和摩托车车主一起把他送到医院,并且,我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交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为期一年,所以此次事故,我并不应该负多少责任。

[审判员](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代理人发言?

[被告代理人](李):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本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委托并受安徽颈桥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一审诉讼活动。接受委托以后,我依法调查、收集了本案有关证据,参加了庭审调查和质证,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保险公司对原告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有异议,原告提出1.8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求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在摩托车转弯时因突然抱了翁艾陈致使翁艾陈受惊导致事故发生,原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所以应当有所减轻。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所订立的参考标准: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能高于80000元,结合安徽省人民法院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赔偿标准,十级伤残的赔偿范围在5000~8000元。故保险公司主张赔偿5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原告主张按照城镇居民户口的标准赔偿其相关损失理由不充分。

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1条规定,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原告虽然提供了在蚌埠居住一年以上以及工作单位三个月的工资表的证明,但并没有提供其他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在居住一年以上期间内一直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所以并不能将其农业户口的赔偿标准转变为城镇居民户口的赔偿标准,赔偿标准应当适用农业户口的赔偿标准。

三、保险公司对原告关于本案涉及各项费用的计算金额的意见如下:

其一,原告诉求的医疗费赔偿不合理,首先第一次治疗中,对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费用,用药清单中丙类用药保险公司按医保标准不予承担,乙类用药费用应扣除10%,另外,对用药清单中用于治疗高血压和糖尿病的药,与本案事故治疗无关联性,不支持主张,故在第一次医疗费中应扣除2023元,原告二次住院治疗系原告自己未尽到注意义务与交通事故无关联性,对第二次住院产生的医疗费保险公司不予支持,保险公司主张支持赔偿医疗费数额为23757元。 其二,保险公司对原告提供的三期鉴定不予认可,按照第一次出院医生出据的医嘱证明,原告谢力恢复状况良好,已基本痊愈,建议修养两个月,故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营养费标准我司都只予认可住院期间加上修养的两个月的期限,护理费只认可住院期间的期限。故保险公司对护理费认可赔偿数额为2400元,营养费认可赔偿数额为2520元,误工费认可赔偿数额为9080元。

其三,对交通费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原告对于交通费支出未能提供正式票据,诉求的交通费不应得到支持。

四、原告诉求保险公司需要与其余被告一起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保险公司认为没有依据。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鉴定费和诉讼费保险公司不予承担,对该部分责任免除内容,保险人在投保人投保时已经进行了告知,投保人也已经签字盖章表示认可,并且,保险人已在保险条款中以黑体字加以强调提醒,请法庭予以支持。 保险公司最后主张原告总共损失数额为58309元,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公司依据责任认定比例30%承担损害赔偿,数额为17492.7元。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公平、公正、合理地确定保险公司所应负的赔偿数额。 [审判员](蔡):原被告是否有新的问题发问? 均回答:没有(按顺序一个一个来)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原被告分别作最后陈述?

[原告]:我们要求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这部分的赔偿应由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予以优先赔付,其他部分没有需要补充的了。请求法院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 [被告](翁):由于原告

还请法院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王):这次的事故我负次要责任,而且应该由我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请法院结合事实依法处理。

[被告](保险公司):请求法院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审判长]:原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不同意。 [被告]:不同意。

[审判长]:鉴于双方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主持调解。

审判长:既然双方当事人都不愿意进行调解,那下面将休庭由合议庭依法进行评议,评议大约需要60分钟,在___时____分继续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应当阅看核对庭审笔录。如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 现在休庭(可以轻敲法槌一次)。 宣读判决书

审判长:现在休庭。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退庭评议。

第20篇:庭审笔录

庭 审 笔 录

开庭时间:2005年6月18日

开庭地点:尤溪县人民法院

法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付永康、审判员余晓月、黄祥飞,书记员谢周培

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记)。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肖亮、原告代理人李仁尚、被告肖鹏、肖哲、被告代理人周铭熠、姜能果已到庭。原告(被告)提供的证人肖梁、赵林在庭外候传。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

审:原告姓名等项?

原告:肖亮,男,196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下村村53号。是被继承人肖立的次子。

审: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李仁尚, 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审:被告一姓名等项?

被告一:肖鹏,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下村村53号,是被继承人肖立的孙子。

审:被告一代理人姓名等项?

被一代:周铭熠,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审:被告二姓名等项?

被告二:肖哲,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下村村54号,是被继承人肖立的二哥的儿子。

被二代:姜能果,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一:没有异议。

被告二:没有异议。

审判长:经审查,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庭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审判长活动。

审:尤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肖亮与被告肖鹏等继承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

审:本案由审判员付永康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余晓月、黄祥飞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记员谢周培担任本案记录。

审: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庭前已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原告、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被告一:清楚。

被告二:我已经知道了。

审判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一:不申请回避。

被告二:不要。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审:现在由原告发表起诉意见?

原告:宣读起诉书(内容略记)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1、撤销法院宣告被继承人肖立死亡的判决;

2、判令120平米房屋一套由原告肖亮、古画5幅由被告肖鹏继承;

3、存款23万元由原告肖亮、被告肖鹏共同继承;

4、确认被告肖哲没有继承权。

审: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一:宣读答辩状(内容略记)

被告二:宣读答辩状(内容略记)

审:现在由原告提供证据?

原告:我现在提交以下证据,

1、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原告肖亮系肖立的次子,肖明系长子,肖鹏系肖明的儿子,肖哲系肖立二哥的儿子;

2、本院第X号民事判决书,证实:肖立失踪6年时间,2002年经原告肖亮和肖明的申请,本院查实后宣告肖立死亡;

3、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肖明死亡证明》,证实:肖明于2003年因车祸死亡;

4、某医院证明,证实:肖立于2004年5月17日病故;

5、遗嘱2份证实:2001年肖立按法律要求自书遗嘱1份,遗嘱内容为“古画5幅由长子继承,房屋1套由次子继承”;2004年2月10日接法律要求代书遗嘱1份,该遗嘱内容“古画2幅、存款5万元由侄子肖哲继承”。另外我申请证人肖梁、肖梁出庭作证。

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一:对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综合质证意见:被继承人肖立被宣告死亡后,原告肖亮对是否继承遗产没有明确表示,遗产已实际由被告肖明继承,肖明死亡后,由被告肖鹏继承肖明的遗产。自此原告肖亮的权利已受侵犯,至2004年6月已超两年时间的诉讼时效,原告请求继承肖立遗产不受法律保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肖哲得知肖立自书遗嘱由其继承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后,即提出继承的主张,并未超过两个月的期限,其享的继承权,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应由其继承。

被告二:对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综合质证意见:肖立所(转载自中国教育文摘http://www.edUzhai.net,请保留此标记。)立由他继承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的遗嘱合法有效,且他在得知有该遗嘱后即主张按该继承,没有超两个月时间,因此他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审:传证人肖梁到庭。

审;办理证人具结书。

审:证人姓名等项?

证人:肖梁,男,195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与原、被告是邻居关系。

审:证人陈述证言?

证人:内容略记

审:双方对证人有无发问?

原:没有。

被一:没有。

被二:没有。

审:证人退庭。

审:传证人肖梁到庭。

审;办理证人具结书。

审:证人姓名等项?

证人:肖梁,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与原、被告是邻居关系

审:证人陈述证言?

证人:内容略记

审:双方对证人有无发问?

原:没有。

被一:没有。

被二:没有。

审:证人退庭。

审: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一:没有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二:没有证据提交法庭。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辨论。

审:现在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

原告:他是被继承人肖立的次子,肖明是长子、肖鹏系肖明的儿子。被继承人肖立2000年离家后下落不明,经申请于2002年被宣告死亡。原告肖亮于2004年4月证实肖立于2004年5月17日病死,并立有两份代书遗嘱和自书遗嘱,肖明于2003年死于车祸。请求法院撤销宣告死亡的判决、判令120平方米的房屋由原告肖亮继承、古画5幅由被告肖鹏继承、存款23万元由原告肖亮和被告肖鹏共同继承、确认被告肖哲没有继承权。

原代:念代理词(内容略记)

审:现在由被告方发言?

被告一:被继承人肖立被宣告死亡后,原告肖亮对是否继承遗产没有明确表示,遗产已实际由被告肖明继承,肖明死亡后,由被告肖鹏继承肖明的遗产。自此原告肖亮的权利已受侵犯,至2004年6月已超两年时间的诉讼时效,原告请求继承肖立遗产不受法律保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肖哲得知肖立自书遗嘱由其继承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后,即提出继承的主张,并未超过两个月的期限,其享的继承权,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应由其继承。

被告一代:念代理词(内容略记)

被告二:肖立所立由他继承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的遗嘱合法有效,且他在得知有该遗嘱后即主张按该继承,没有超两个月时间,因此他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被告二代:念代理词(内容略记)

审:双方有无新的意见?

原告:没有新的意见。

被告一:没有新的意见。

被告二:没有新的意见。

审:法庭辨论结束,由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按诉讼请求。

被一:由法院依法判决。

被二:由法院依法进行判决。

审: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不同意。

被告一:不同意。

被告二:不同意。

审:由于双方不同意调解,本庭不组织调解。

审:现在宣布休庭30分钟,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15分钟后继续开庭,宣布对本案的载判结果。

审:现在宣布休庭。

书:审判决长、审判员退庭。

书:当事人和旁听人员退庭。

(合议庭进行评议,略记)

书: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继续开庭。本庭在休庭期间,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的评议,对本案的证据、事实进行认定,充分考虑了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已经作出结论,现在宣判。(敲法槌)

书:全体起立。

审:宣读判决书(见判决书,略记),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于2001年宣告被继承人肖立死亡的判决。

二、遗产120平方米一套、存款9万元由原告肖亮继承。

三、遗产古画三幅、存款9万元由被告肖鹏继承。

四、遗产古画二幅、存款5万元由被告肖哲继承。

案件受理费6000元,其他诉讼费用3000元,则原告肖亮负担4000元,被告肖鹏负责3000元、被告肖哲负担2000元。

本判决的判决书在闭庭后五日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完毕。

书记员:全体坐下。

审判长:原告对判决有何意见?

原:服从判决。

审判长:被告肖鹏对判决有何意见?

被肖鹏:服从判决。

审判长:被告肖哲对判决有何意见?

被肖哲:服从判决。

审:现在宣布闭庭。(敲法槌)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诉讼参与人退庭。

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核对笔录签字:

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签字:

本文《庭审笔录》来自中国教育文摘,查看更多与相关文章请到http://www.eduZhai.net。

庭审笔录(范本)

时间:***********

地点:***********

案由:******************纠纷一案

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原告:******************,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 宣布法庭纪律,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询问是否回避? 原:不申请

被:不申请

审: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

原:宣读起诉状。

审:被告答辩

被: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审:原告举证,被告质证

原:证据

一、*******************证明:****************。

被: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证据

二、*******************证明:****************。

被: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证据

三、*******************证明:****************。

被: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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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四```N、*******************证明:****************。

被: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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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举证完毕

审:被告举证

被:证据

一、*******************证明:****************。

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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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二、*******************证明:****************。

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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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三、*******************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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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四```N、*******************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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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询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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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被:提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审:证据认定情况如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审:法庭调查结束,总结争议焦点: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进入法庭辩论,先由原告方陈述。

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被: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审:原告还有无新的补充意见? 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审:被告针对刚才原告意见提出新的答辩?

被;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审:请双方最后陈述。

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被: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审:休庭,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

各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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