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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7-25 09:07:43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认真履行“长沙城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协议”,进一步规范医保管理工作,结合医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医院成立由院长、书记任组长的“全民医保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负责医疗管理工作的院领导主管医保、新农合管理工作,医保办、医务部、护理部、财务部、药剂科、物价办、信息中心、门诊办、入出院结算中心主任具体负责,医保办根据医保类别设专干经办相关医保服务工作,各科室必须由一名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医务人员负责医保管理工作,设各病房护士长和总住院为医保联络员,信息中心配备专人进行医保系统维护。

二、医保办负责制定医保政策培训计划,定期举办医保政策培训班,总住院医生、进修医生、住院医生、新上岗员工必须通过医保政策考试合格才能上岗;总住院医生上岗前必须到医保办进行医保政策培训,通过医保政策考试合格才能上岗。

三、医保办负责根据“全民医保管理综合考评办法”和“全民医保管理综合考评实施细则暂行规定”采取月考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各临床科室进行医保综合考评。

四、专科医生严格掌握医保病人入、出院标准,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医保病人收住入院,不得推诿符合住院条件的医保病人住院,主管医生和责任护士负责根据病人“医保手册”或“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核实病人身份,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冒名顶替和挂床住院现象。

五、结算中心严格根据医保相关证件办理入院手续,根据病人所属医保在HIS中准确归类,并在医保系统中注册,确保准确无误。

六、信息中心配备专人负责对医保系统进行维护、升级工作,确保医保病人正常结算。

七、药剂科配备专人根据《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在各医保系统中进行药品匹配,确保医保支付比例准确无误。

八、医保办设立专干根据《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及其补充规定、《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支付标准》进行诊疗项目匹配工作,确保医保支付比例准确无误。

九、严格执行《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及其补充规定、《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支付标准》。住院医疗费用中特检、特治、乙类药品、全自费药品及项目,执行前须向病人或家属说明费用分担及自付情况,在自费项目同意书上签字确认后方能使用(术中、抢救用药可事后补签),并在病程记录中详细说明理由。

十、严格执行医保病人特殊情况审批制度,医保政策要求审批的各类报表由主管医生填报医保办审批备查。

一、确因病情危重需要特殊监护时,必须经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签字同意,并有详细查房或会诊意见,监护时间一般不得超过7天。特殊情况延长监护治疗时间,需书面报告医保办审批备查。

十二、急诊科接诊病人时主动询问其医保身份并认真审核,住院前发生的不间断急诊抢救费用根据医保政策经急诊科、医保办审核纳入当次住院费用连续计算。

十三、各科新开展的诊疗项目原则上全自费,经物价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收费标准后,物价办须及时通知医保办上报省医保局审批,明确医保自付比例并做网络维护

十四、病人出院时只能提供与疾病治疗有关的药品(限口服药),不得带检查和治疗项目出院,出院带药的数量和品种按相关规定执行,且须在出院记录和出院医嘱中详细记录。

十五、各科室在保证医疗质量的同时,严格执行各项医保政策,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做到“住院费用四吻合”,即费用清单、住院医嘱、治疗单和病程记录相吻合。化验检查、用药和治疗应在病程记录说明并有结果分析。

十六、结算中心负责及时将病人医疗费用导入医保系统,确保费用及时传输到各医保中心,负责每月按时报送医保结算单至各医保中心,按时财务结算。

十七、医保办负责每月根据各医保协议要求制作医保病人费用结算分析报表,按时报送各相关医保经办机构,落实财务结算情况。

以上规定请严格执行,违规操作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人、科室承担。

推荐第2篇:贯彻执行题

贯彻执行题

一式两招完胜贯彻执行题目

一式破解常规型公文

如果是常规型的公文,行文逻辑包括三个方面,分别为发文事由、发文事项、结语。发文事由主要是介绍背景,比如工作的目的意义、现在存在的问题,党中央的精神旨意等;发文事项则为解决问题的对策;结语要根据文种而论,一般为号召式或要求式。

比如写一份号召节约用水的倡议书,倡议书属于常规型公文,则它的行文逻辑包括:第一层次是发文事由,包括节水的重要性,当前水资源的基本情况,或者政策文件要求等;第二层次是发文事项,即告诉社会民众如何节水,比如使用节水功能的洗衣机或者抽水马桶,日常生活中废水利用,企业要引进新技术节水等;第三层次是结语,号召全社会共同节水。下面以四川省2014年上半年省考申论贯彻执行真题为例,重点讲解如何破题。题目如下:

针对给定资料中提到的“无车日”活动,请以T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名义给广大市民一封公开信。(30分) 要求:

1.观点明确。切合题意;内容充实;层次清楚 2.格式规范,表达简洁流畅,不超过500字

仔细看完题干,注意题干中的几个关键词:第

一、文种是公开信,可将此划分在宣传类公文中,行文逻辑=发文事由+发文事项+结语;第

二、身份是公安交通管理局工作人员,确定发文单位是T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第

三、针对的是广大市民,因此,称呼是市民朋友,且要告知市民在“无车日”活动中如何去做。至此,可以得出整体的答题框架,如下:

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

市民朋友们:

“无车日”活动背景+环保的重要性或者必要性+“无车日”活动的目的。现倡议如下:

活动的具体内容,即民众在无车日活动的具体做法。 结语,号召民众加入活动中,关爱环境。

T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xx年xx月xx日

两招拆解灵活型公文

除了常规型公文之外,还有一些是平时很少用到,或者是低频考点的公文类型,这类公文又如何操作呢?写这一类的公文没有固定的行文逻辑,但这不意味着无法确定答题框架,考生可以通过仔细审题加上回到材料两招确定答题框架。

各位考生在考试中,不管做什么题目,都要牢记一点——仔细审题!一般而言,如果是生僻的文种,为了公平起见,考官会在题目中给予一定的暗示,就看考生能不能慧眼识珠审出来。但是很多考生到了考场不能仔细审题,这是考场大忌。以2012年国考副省级考试为例: “给定资料8”介绍了最近社会上涌现出的先进人物事迹,某单位党委决定编印一期《内部学习资料》,宣传他们的事迹,号召本单位全体人员向先进人物学习。请你为这期《内部学习资料》撰写一则“编者按”。(10分) 要求:概括全面、准确,揭示各位先进人物的精神实质。不超过200字。

很多考生看到是写“编者按”就感到无从下笔,但是仔细审题就会发现其中隐藏到的思路。这道题目中除了规定文种还有哪些信息呢?第一,文章写作的客体是先进人物的事迹,且要求概况全面、准确,所以行文中就要概况事迹。第二,目的是号召本单位全体人员向先进人物学习,所以要号召呼吁。第三,小字要求揭示各位先进人物的精神实质,因此必须点明事迹背后的精神品质。当你把这些信息抓取出来之后,文章的行文思路就清晰了,需要注意的是编者按的格式很特殊,只需在开头之前注明编者按三个字即可。思路如下:

编者按:每个先进人物的事迹+点明每个人的精神品质+号召呼吁学习。

按照这样的答题思路回到材料找要点即可。

如果是常规型公文,比如宣传类和建议对策类,行文逻辑包括发文事由、发文事项、结语。如果是灵活型的,比如网络短文、通报、编者按等,没有固定公式,各位考生就需要仔仔细细审清题目,在题目中找出答题框架,如果题目无法确定,则结合材料确定答题框架!这一式两招看似轻松,但是需要考生深刻理解,并要在做题中多实践。

破解贯彻执行题的关键

关键一:把握身份要求

作答贯彻执行题时一般要注意两个身份,第一个身份是发文单位,就是考生在题目中的角色;第二个身份是主送单位,就是公文或应用文的发送对象。强调发文单位的原因主要是权限问题,身份不同,那么提出的对策等就不一样;强调主送单位的原因是内容的筛选,不同的受众,对内容的要求是不一样的。

例如,假如你是平阳县的大学生村官,请根据“给定资料5”,为政府网站写一篇短文,向社会介绍鹤溪缸窑,以期促进缸窑的恢复与发展。(20分) 要求:

(1)内容具体,符合实际; (2)通俗易懂,表达简明; (3)不超过400字。

这道题目,发文单位是一名村官,那么村官对于发展和恢复鹤溪缸窑,对策部分只能是呼吁社会提供帮助,而不能是要求政府完善法律等;主送单位是社会,村官在介绍鹤溪缸窑的时候,要凸显细节,不要太过于宏观,否则无法吸引社会公众关心鹤溪缸窑。 关键二:把握客观实际 所谓的客观实际就是公文或应用文论述的主题。一篇公文或应用文必须要紧紧围绕主题来论述,不得随意更换。就上题而言,此篇短文论述的主题就是鹤溪缸窑,不能脱离鹤溪缸窑论述其他。 关键三:把握作答目的

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大纲首次出现了贯彻执行能力的要求,具体表述如下,要求能够准确理解工作目标和组织意图,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及时有效地完成任务。通过能力要求可知,作答贯彻执行题的前提是要把握工作目标和组织意图,只有在目标和组织意图的指引之下,才能够分析出主题的相关信息,进而圆满地完成任务。就上题而言,此篇短文的写作目的是促进鹤溪缸窑的恢复与发展,通过阅读材料可知,材料中讲到了鹤溪缸窑面临的问题,以及鹤溪缸窑的历史作用,最后可提出发展鹤溪缸窑的对策措施。

在目前申论考试中,贯彻执行题的考查灵活度是最高的,不同的应用文有不同的要求,所以对考生的综合能力的考查是最高的。中公教育建议各位考生按照本文所讲的,掌握贯彻执行题的三个关键,多多练习。

怎样写演讲稿

演讲稿作为演讲的底稿,与演讲的特性相吻合,具有鲜明的感情色彩和强烈的鼓舞性、感染力,是口头语言和书面语言的结合。演讲的口语表达要声情并茂,书面表达就要文情并茂。演讲与现场、会议等正式官方讲话不同,有较强的个性特征和感情色彩,可运用文学手法。在申论考试中,演讲稿应向正式讲话的写法靠拢,要在流畅的口语中符合政论的严谨性,在严肃的政论中发挥口语和文学手法多彩的感染力。

下面提供1863年11月19日林肯在葛底斯堡联邦军队阵亡将士公墓落成奠礼上的演说稿。葛底斯堡战役是美国南北战争中最为残酷的一战,这场战役交战双方共死了51000人,而当时美国只有几百万人口。这段演说经过了林肯彻夜的准备,实际讲来只有三分钟,而掌声却持续了10分钟;讲稿的文字不超过400余字,却字斟句酌,言简意赅,尤其是第二段逻辑的严谨、语言组织的环环相扣,显示出了作者思想的深刻性和高度的语言技巧。同时这也是一篇平实的议论文,是平铺直叙论点的典型。其中连续的排比句,“但是”,“既不能,也不能”等转折、否定句的运用,在平实的风格下凝聚着潜在的激情;“自由”、“牺牲”等严肃、神圣的词语,增强了演说的鼓舞性和感染力,对于起草演讲稿具有示范作用。

《林肯在葛底斯堡联邦军队阵亡将士公墓落成奠礼上的演说稿》 87年前,我们的先辈在这个大陆上创建了一个新的国家。她孕育于自由之中,奉行人人生来平等的信条。

现在我们正进行一场伟大的内战,以考验这个国家,或者任何一个孕育于自由和奉行人人生来平等信条的国家是否能够长久坚持下去。我们相聚在这场战争的一个伟大战场上,我们来到这里把这战场的一部分奉献给那些为国家生存而捐躯的人们,作为他们最后的安息之所。我们这样做是完全适合的、恰当的。但是,从更高的意义上说,我们是不能奉献,不能圣化,也不能神化这片土地的,因为那些曾经在这里战斗过的人们,活着的和死去的人们,已经圣化了这片土地,他们所做的远非我们的微薄之力所能扬抑。这个世界不大会注意也不会长久记得我们今天在这里所说的话,但是,它永远不会忘记勇士们在这里所做的事。

毋宁说,我们活着的人,应该献身于留在我们面前的伟大任务:从这些光荣的死者身上汲取更多的献身精神,以完成他们精诚所至的事业;我们在此下定最大的决心,以使这些死者不至于白白牺牲;让这个国家在上帝的保佑下获得自由的新生;让这个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与世长存。

再提供一篇竞争上岗的演说稿。竞职演说接近于供职演说,要把参加工作以来的历史情况和未来打算讲清楚,其回顾的范围要比述职演说广泛;同时,竞职演说又接近于申论考试中出现过的“如何做一名合格公务员(警察、法官、检察官、某一职位官员)”论述型作文题,要说明对参与竞争、即将就任的职位的认识。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称谓,顶格书写】 大家好! 下面我按照竞争上岗规定,进行演说。我决定参加竞争的岗位是办公室科员一职。现将有关情况和想法汇报如下:

一、个人简历及德才情况 我出生于1988年7月,现年26岁,中共党员,2009年6月毕业于南华大学政治系,本科学历。同年9月进入单位,首先在人事科进行了近三个月的岗位实习,熟悉单位整体情况,接着在办公室担任文秘工作至今。作为新人,工作期间得到了各位领导与同事的悉心指导与帮助,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近两年来的工作经历让我不断成长,顺利地完成了从学生到职员的角色转变,在办公室这个工作平台上,得到了全方位的锻炼,掌握了本职岗位的各项基础性工作,主要包括日常的文件、简报、计划、总结等的撰写、收发文、重要会议的会议记录、新闻宣传、信访接待等等,责任感与工作能力得到了不断提高。2012年年度考核优秀,更让我得到了鼓舞,这是大家对我平时工作的极大肯定,也是我努力的新起点。同时,发挥写作特长,积极参加区组织的各项征文活动,在《青年园地》上发表文章共计七篇。在专业技术上,2013年8月取得了助理政工师职称。

二、岗位认识

我认为,办公室在单位行政体系中是属于“上传下达”、协调联络的综合性服务机构。主要担负着办事、办文、办会、接待、计划、总结、协调、信访、体系、档案等工作任务。我特意找出了当初单位的招聘启示中对办公室文职岗位的要求——热爱园文事业,具有较好的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办事严谨,注重效率,勇于奉献,乐于助人,作风正派,安心本职工作。如今,一一对照,发现当初觉得略显空洞的言辞无一不是岗位工作的要点。我想作为办公室工作人员需要的正是上述的几点,归纳起来,就是具备丰富的业务知识、规范化、科学化的工作办法与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

三、工作设想及打算

如果能够竞争成功,我将严以律己,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着重做好三个服务:一是为单位工作中心服务,做好日常的事务性工作及对外宣传工作;二是为领导工作服务,高效准确的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为领导出谋划策,协助领导处理各种事务;三是为其他部门与班组服务,协助各部门工作,注重协调联系,做好后勤服务。作为单位的年轻人,我将发挥年轻人的活力与干劲,明确定位,做好规划,潜下心来在工作中学习积累经验,不断提高自身能力与素质,把职业变成自己的事业,在本职岗位中做出成绩。 【结束语】

这次竞岗,让我加强了自身的危机意识,更深刻地体会到了珍惜岗位的重要性。古人告诫我们行事要“如临深渊、如履薄冰。”我想作为年轻人,这种态度尤为重要。假如这次竞争不能成功,我将正确对待,冷静分析,找出差距,改进自己,以争取更大进步。无论成功与否,我都将把这次竞争上岗当做一个有力的鞭策,一如既往地、高质量地完成现有的工作任务。

怎样写方案

方案大多是专项的,是对某一项工作的安排和计划。与一般计划不同的是,方案通常要包括论证部分,即论证必要性、可行性,其前半部分即为这类论证,篇幅约占全文三分之一;其主体为工作措施,等同于对策。 例文:

关于我市电动自行车问题的处理方案

电动自行车是顺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交通需求增长产生的一种新生事物,以其廉价、节油、便利等特性受到使用者的欢迎。但由于产业发展不成熟等因素的制约,电动车产品存在着安全隐患、电池污染等问题,我市一些居民对电动车上路问题反映比较强烈,要求政府做出处理。

【首段为论证部分,说明本方案所要处理和解决的对象、目的,总的原则、方针】

我们经调查研究认为,电动自行车符合建设节约型交通的要求,能够减轻群众出行成本,不宜全面禁止,而应按照标本兼治方针,采取疏导与规范管理并举的措施。 【以过渡句引出下文即主体部分】

第一,制定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质量监管的具体办法和规定。统一政策,准确界定电动车的性质,明确处理原则和管理办法,为依法实施监管提供依据。

第二,加强监管,整顿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组织有关部门对电动自行车保有情况进行检查,凡车辆质量、性能、牌照等情况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达不到公共道路行驶要求,以及无照行驶的,一律禁止使用,责令其整改,直至符合规定,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牌照后,方予允许行驶。同时,确立废旧电池回收制度,强化有害物质的回收处置。把废旧电池回收的义务同市场准入的权利统一起来,增强生产厂家和经销商回收处置废旧电池的积极性,督促厂商签订协议,认真履行义务,对废旧电池及时回收进行循环利用。加强监管,严格奖惩,对有利于环保的技术创新予以扶持鼓励,对造成污染的厂商给予重罚,从根本上防止环境。

第三,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对电动自行车驾驶和乘坐人员开展交通安全和培训,交警部门认真执法,对超速、超载、不佩戴安全帽等不安全行为,要及时纠正和教育,提高驾驶者自身的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法规意识。

第四,加大公交服务提供力度,优先发展公交。加强公交基础设施建设和交通运输工具配备,丰富市民出行选择,疏导和减少对电动自行车的需求。

【方案分条陈述,注重结合本级、本地实际,针对问题特点,措施具体可行,避免超越实际而难以实现】

怎样写建议

建议主要是以解决问题为目的,内容是对策性的,在形式上与对策有较大的通用性。两者区别在于,建议要从事实与科学的角度,阐明问题的危害、原因及采取相应对策的必要性、原理、依据,具有一定的科学论证性质。其内容可包括三部分:现状及分析、对策措施的必要性和依据、对策措施。 例文:

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授权协会开展行业监管的建议

当前,政府和下属事业单位管办不分,政府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由于体制弊端导致的“错位”现象,长期制约着经济、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的健康发展。对此,应实行管办分离,规范政府职能,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释放活力。

要把经营性事业单位从政府部门剥离出来,与主管、主办部门脱离行政隶属关系,成立专业管理中心,专职负责管理,严格按市场规则和经济规律办事。同时,原主管部门切实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对管理中心的运作、各项事业的运营做好监管。

政府职能转变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政府对经济活动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化,由事前审批向事中监管、事后处理转化。应抓住深化行政管理和行业组织体制改革的机会,让权协会,主动将各级政府的行业管理职能、审批权限转交给有资质、有能力的行业协会,使其承接政府转移的部分职能,做好行业管理、经济秩序维护、产业规划等工作,并把好企业市场准入、资格认证等审批关。

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行业协会的独立性和管理权,必将理顺政府和经济的关系,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

怎么写计划

计划是短期、临时性的工作安排,一般只包括两部分:目标和任务,具体措施。基本可视同对策。 例文:

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工作计划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市公共安全应急处理预案》的规定,落实责任,分工配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财力、物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讯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具体做好以下十项工作:

【首段为引语,说明本计划安排的对象、目的;主体部分为计划内容。】

(一)人力资源保障

各有关部门、驻军部队、企事业单位职工、基层组织和居民,要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二)财力保障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具体工作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三)物资保障 应急救援物资、基本生活用品、救援药品、医疗器械要建立储备,妥善管理,及时运输配送,确保及时供应。 (四)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五)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准确掌握急救资源状况,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六)交通运输保障

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应急交通工具,做好道路维护,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必要时,依法对交通运输工具进行征用,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七)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做好巡查和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八)人员防护

政府依据城市规划,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区域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科学和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九)通信保障

市信息产业局做好组织协调、指挥调度,确保应急突发事件通信联系通畅。 (十)科技支持

加大公共安全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提高我市公共安全技术水平。

市政府

2014年4月28日

宣传通知类题目讲解

传通知面向的对象大多是社会大众,比如社区居民、学生家长等,因此语言应平实、通俗易懂。如果是现场性的宣传,语言就要有极强的感染力。

【示例】L县政府拟进一步宣传寄宿制学校的办学模式,以期更好地提高办学效益和质量。请根据“给定资料3”,以县教育局的名义草拟《给各村中小学生家长的一封信》。(20分) 要求:

(1)内容具体,符合实际; (2)用语得体,通俗易懂; (3)不超过400字。(2011· 国家·市级·第二题) 【分析】参考答案对比分析:

例1:我县将充分利用“义教工程”等项目加大资金上的投入,继续完善学校的各项设施建设,保证学生有一个窗明几净的就读环境。

例2:我县已利用各支教项目的投入资金4379万元,用以完善教学用房、学生宿舍、食堂、厕所等各项寄宿制学校设施建设,为孩子提供了更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这两个例子都是向家长传达“L县对寄宿制学校提供了资金支持,可以为学生提供更好的就读环境”这样的意思。但例1较为抽象、空洞,例2则抓住了家长关注教室、宿舍、食堂等与孩子学习生活切实相关的问题,更为恰当、具体。

例3:推进寄宿制教育关系到孩子的发展、关系到家庭的幸福、关系到国家的未来。让我们共同为了我国的教育事业而努力吧! 例4:希望家长以实际行动关心、支持、参与寄宿制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这两个例子都是答案的呼吁性结尾,例3过度拔高了立意,犯了“假、大、空”的错误。例4的语言则较为恰当。

综上所述,中公教育专家建议各位考生在备考宣传通知类的贯彻执行题时可以从上述两个方面掌握,同时根据具体题目具体方向选择合适的结构与语言。

推荐第3篇: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

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 (2009-06-16 10: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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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

二、存在的问题

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着“民主不够,集中也不够的问题”。具体说,当前在党组织内存在的不符合甚至违背民主集中制的问题主要有:

(一)对民主集中制认识模糊,理论上要进一步完善。

目前,一些干部对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还有种种模糊认识,在对民主集中制自我认识的评价上,只有48%的调查者认为很了解,仍有52%只停留在了解一些上。在接触的党员干部中,有人甚至认为,民主集中制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不适应发展市场经济,还有人认为,民主集中制在一定程度上会束缚人们的手脚,不利于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加快发展;大多数人任为,民主集中制教育尚存在内容比较单调,文件传达多,系统教育少;原则说教多,解疑释惑少;书本灌输多,实际操作少等问题,导致党员领导干部缺乏系统的党性教育,民主集中制意识比较淡漠,对一些基本的决策程序,议事规则不很清楚。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同理论上模糊是分不开的。理论上的模糊,必然导致思想上的混乱,如果不引起重视会带来政治上的不良后果。容易出现搞一言堂,口头上讲的是民主集中,实际搞的是独断专行。

(二)不能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领导和决策个人说了算的现象比较突出。

在回答“您所在单位党委决定重大问题方式”这一选项中,被调查者的选择“由党委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只占42%,认为“委员先讨论最后书记拍板”和“少数几个人或书记决定”的占58%。显而易见,不能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的问题比较突出。

调查中发现,有些地方和部门的党委尤其是主要负责同志决策时不能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表现在:一是有些党委主要领导同志在重大问题决策,重要规定、措施的制定和废止,重要的人事任免,不拿到党委会上集体讨论,而是由个人说了算;或者是把个人决定了的问题,拿到党委上走一下形式,要求成员表一下态,名义上集体讨论决定,实际上是个人说了算。座谈中有些同志把这种现象描绘为“书记太主观,委员只能旁观”。二是由书记办公会代替党委会决策。有的是书记办公会直接决定重大问题,有的是把书记办公会决定了的事情拿到党委会上表决一下,走一下形式,名曰征求意见。三是个别党委的主要负责同志不尊重副职,大权独揽,只重用、信任办公室主任等身边一两个人,被副职形象的说成书记是“一把手”,办公室主任是“二把手”。“一把手”说了算,“二把手”抓紧办,副职只是听人家说,看人家办。

同时,调查问卷还表明:“您对单位领导干部贯彻民主集中制现状和评价”满意的只有34.7%,45.8%认为一般,10.5%认为不满意。可见一些部门的“一把手”以“集中”的幌子要绝对权力,独断专行,存在重大问题个人说了算的情况,甚至在公开的操作规则后面存在少数人或个别人决定问题的“潜规则”。

(三)推进党的生活民主化、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还存在着一定差距。

在党员民主生活会上,领导和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应当是平等的,决定事情的原则应当是少数服从多数。然而在回答“您认为单位”一把手“坚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的情况”,只有32.3%的调查者选择“每次都参加”,可见领导干部对民主生活会重视程度不够。同时,调查发现,由于片面强调和过分夸大主要领导的作用,加上党内不良风气的影响,一些地方和部门出现了拍领导的马屁,看领导眼色行事的不正常现象,成员在与领导意见不同时,怕穿“小鞋”,不敢坚持自己意见。在一个班子中,正、副职之间不能平等的研究讨论问题,副职对正职存在绝对服从心理。在回答“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能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有20.9%的调查者认为“不能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座谈会中有的同志谈到“批评上级怕会丢官,批评下级怕丢选票,批评同级怕得罪人。”这些都是党内难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主要思想障碍。

另外,在回答“您所在单位党委负责人有无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时,有23.9%的被调查者认为“有”。这些反映了我们有些党组织注意到了对党外人士发扬民主,而却没有注意到很好的发扬党内民主,没有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

(四)干部的选拔任用中民主不够问题仍然存在。

个别党员干部不能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在干部选拔过程中存在问题较多。在回答“您所在单位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问题常用的形式”这一问题时,有20%的被调查者认为是“党委集体讨论,最终由正职决定”,说明在干部任免问题上缺乏民主、个人专断的情况明显存在。这种脱离民主讲集中,认为既然实行首长负责制,就应该由个人说了算,把个人意见置于领导班子和多数成员之上,严重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参加座谈会的部分同志认为,在干部选拔中存在着“少数人选人”和“在少数人中选人”的现象,因为干部的命运的决定权在少数人手中,因而会出现跑官要官甚至买官的“官念”,个别地方和部门的选举,在执行党官干部原则时没有体现选举人的意志,把程序当形式搞,损害了党的形象,破坏了社会风气,其结果还不如直接任命的好。当被问到“您所在单位干部选拔任用过程的公开程度”时,选择“表面公开实质未公开”的占12%,说明干部选拔任用过程公开程度也不够高。

(五)对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难度较大、力度不够。

在回答“您认为所在单位纪委能否对同级党委监督”时,有30.6%认为“不能监督”,有23.6%认为“不敢监督”。这说明对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难度较大、力度不够。在座谈会上,有一些相当级别的领导干部认为,有的领导干部职位上升后,不习惯、不愿意接受监督和约束;有的领导干部不能廉洁自律,对监督有抵触情绪,总是设法逃避监督,使自己成为不受监督的人;有的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官僚主义作风严重,民主集中制受到破坏,使同级纪委无法对其进行监督。加之由于等级制,平行监督、逆向监督显得非常苍白无力,实际上这样监督没有可操作性,认为现在的制度只能监督老实人、监督副职,对真正的掌握实权者和“一把手”难以监督。以上从不同角度说明和验证了对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监督难问题客观存在。

三、对策与建议

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发展党内民主,是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领导体制和工作制度的重要内容。从调查中,我们得到了许多宝贵的建设性意见,同时根据调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想更好的贯彻民主集中制,我们认为应该注重以下几方面:

(一)加强理论教育,强化党员干部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的意识。

首先党建研究机构和组织部门要根据党的相关理论和政策,尽快整理、编辑、出版关于民主集中制的知识教材或读本,让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从理论上系统掌握这一制度。同时,要完善学习教育制度,以领导干部和新进班子成员为重点,通过理论学习、党内生活会、党校培训等形式,强化党员干部的民主意识、民主观念和民主作风,促使党员干部熟练掌握民主集中制理论知识和操作规范,养成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良好氛围。另外,要着重加强对“一把手”教育和监督。因为民主集中制贯彻和执行中存在的不民主、个人或少数专断、潜规则等问题,往往和“一把手”的“示范”作用有很大关系,其实质就是权力意志规则,凭借着权力的强制性,使他人的行为顺从自己的利益意志。因此,消除民主集中制贯彻中存在的问题,重要的是加强对“一把手”的教育和监督。规范“一把手”权力运作过程,更好的保证公关权力的正确行使。

(二)坚持集体领导原则,保证党内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各级党委尤其地方党委要着眼于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对重大问题、重要的人事任免以及大额资金使用,必须实行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通过会议决定。党委书记在党委讨论重大问题时,一定要坚持与其他成员地位相同的原则。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不断完善和发展民主集中制;健全各级党委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此外,在党内决策中要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为此必须有规范的决策程序,在会议上要有民主、宽松的气氛,使与会者畅所欲言、自由讨论,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意愿发表看法和意见。对于专业性强、责任重大的决策必须有一定数量的专家、学者和群众参加,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在实行表决时要不折不扣的贯彻“一人一票”的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从而保证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三)完善党内民主审核会制度,充分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

在班子内部坚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会是班子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一种具体体现。要按照党章的要求,健全民主生活会制度,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找准原因,吸取经验教训,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积极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用健全的制度保证党内民主生活,使同志们之间能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行积极的思想斗争。

同时,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来保障普通党员的民主权利。除了保障党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了解参与权、讨论表决权、批评建议权、检举揭发权、申辩和控告权外;还应积极构建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机制,比如建立保障党员有发表不同意见的权利制度、建立保障党员监督权的制度。

(四)必须加强党内监督,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富有实效的、可操作的制度,是有效的执行民主集中制的重要保证。要真正形成制度管人,按规则办事的行政管理格局,制度建设尤为重要。由于现行体制缺失,纪委履行其纪检工作所需要相对独立性不可能得到有效的保证,这也是纪委无法充分发挥其对同级党委的监督职能。调研中,绝大多数党员干部明确希望,对现行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体制必须改革,要切实提高纪委的纪律检查方面的权威性、有效性和相对独立性。其次,对不规范、不科学、缺乏约束力的制度,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以完善;对一些重要环节、重要方面、流于形式的制度,应及时建立健全新的制度。同时,要本着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制度创新,使各种监督形成合力,确保对领导干部的权力运作、廉洁自律、“八小时以外”的活动等情况能够有效的监督。使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更加灵活多样,渠道更加广泛畅通,作用更加强劲有力,效果更加明显突出。

推荐第4篇:关于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执行《廉洁准则》情况的自查报告

市政府办党组:

按照市纪委关于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贯彻执行情况开展自查活动的通知要求,认真参加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照《廉政准则》中的八禁五十二不准,逐项自查自纠,现将有关情况作以报告。

一、深入领会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意义,自觉参加学习教育活动。

本人在活动期间能够全面深入学习、掌握《廉政准则》的基本要求和精神实质,增强了贯彻落实的自觉性。积极参加座谈讨论。

二、工作岗位履职情况

作为一名法制工作者,我深知:要贯彻落实好《廉政准则》,必须做到既要严格要求自己,廉洁自律,不谋私利,还要注重完善各项制度,一是以转变工作作风为重点,提高行政效能。二是完善工作制度和办案程序,用制度约束自己。

三、个人廉政情况

在工作生活中,注意强化“三观””。从未谋取规定以外的利益,不贪吃喝、不贪钱财、不贪享乐、不贪图名利地位,不越雷池一步。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自觉以党性原则和道德规范衡量、约束自己。

严格遵守中共中央“两个条例”、《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的“八个禁止”和“52个不准”规定,按照“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从点滴做起,坚持老实做人、扎实做事。严格遵守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规范了自己的行为。在具体的工作中我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做到了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没有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没有私自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遵守公共财物治理和使用的规定。没有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奉公守法,没有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三、自身的不足及

自己的不足体现在:理论学习不够,对廉洁从政反腐倡廉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降低了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动性,在具体落实上,没有用一流的标准去要求、去衡量自己的工作。

四、整改措施及努力方向

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坚持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通过加强理论学习,夯实自身的思想政治基础,坚持廉洁从政,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坚决按照《廉政准则》中的“八个禁止”、“52条不准”的要求,做到清正廉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严格按照规定和制度办事。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会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强化廉政自律工作,努力克服自己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廉政准则》要求为准绳,更加廉洁从政、克己奉公,自觉接受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顾 武 2011-9-15

推荐第5篇:关于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

——2008年7月3日在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李新全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列席同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是依法统计的基本准则。近年来,在区委和上级统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的全面监督下,我区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坚持依法统计,全面推进统计法制建设,充分发挥《统计法》在改善统计工作环境、维护统计工作秩序、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使统计工作在服务政府决策、加快天河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了积极贡献。

下面,我就天河区贯彻执行《统计法》情况作汇报:

一、高度重视,加大投入,夯实统计基础

近年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坚持把统计基础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常抓不懈,统计基础建设取得明显成效。2007年,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分别到我区开展统计巡查,对我区统计基础建设及企业贯彻执行《统计法》情况给予了充分肯定。一是充实力量,壮大基层统计队伍。我区于2005年3月将统计局单独设置,内设5个职能科室,在此基础上,2006年4月,区委、区政府批准成立了天河区服务业调查中心,增加了5个事业编制。从2005年开始,区政府还专门拨款聘请专职统计员到街道工作(以下简称区聘统计员),充实街道统计力量。二是增加投入,优化基层统计工作环境。我区各项经费投入能够满足统计需求,为保障各街道统计工作正常开展,改善基层统计的办公条件和环境,2006年,区政府专门购买了电脑和打印机,分配到各街道,优化基层统计工作环境。三是推进统计信息化,提升统计工作效能。着手建立天河区数据整合分析系统,对统计信息进行有效的开发和利用。大力推行广州市宏观数据库采集平台,加强统计报表网上报送工作,提高统计工作效能,目前各专业网上报送率达到80%以上。

二、扎实推进统计法制建设,充分发挥《统计法》为统计工作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区坚持依法统计,强化统计执法,深入开展统计普法,统计法制建设走在全省前列。2006年,区统计部门被评为2001-2005广东省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今年,继被广州市统计局确定为市统计法制工作示范点后,我区又被广东省统计局确定为全省仅有的两个统计法制工作示范点之一。

(一)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统计法制宣传,为依法统计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我区坚持以统计对象的宣传教育为重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广泛深入地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教育。一是面向领导干部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宣传。统计法律法规能否真正贯彻落实,关键在领导。为此,我区将《统计法》纳入区处级领导干部普法教育内容,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法律法规教育。二是面向统计从业人员开展普法培训。结合业务知识学习,加强对统计部门和区聘统计员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针对广大统计调查对象,通过开展统计从业资格证考试考前培训,加强统计法宣传教育。三是面向全社会开展《统计法》宣传活动。抓住“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统计执法检查等有利时机,借助天河信息网和天河新闻等宣传平台,通过制作宣传画报、送法到企业、举办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活动等多种形式,增强广大市民对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工作的认知。四是加强警示教育。对重点违法案件通过网络、报刊进行曝光,并将重点违法案件汇编成册,通过定期报表和年报培训发到统计对象中,起到警示教育的目的。

(二)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近年来,我区高度重视统计执法工作,确立了以统计执法为突破口,狠抓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全面推进统计法制建设的工作目标。一是加强学习,提高认识。针对统计执法难度大等现象,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知识,熟练掌握新的法律文书和执法程序,鼓励执法人员大胆执法,排除各种干扰,集中精力办案。二是大力开展执法检查。根据全市的部署,统计部门每年联合区政府法制办、区监察局,针对重点单位开展全区统计执法大检查,并把检查的重点放在迟报、拒报、瞒报和漏报统计数据上,突出解决统计数据报送不及时、统计数据质量不高等问题。同时,注重实效,采取抽查、突击检查和抽样调查等多种方式,围绕领导比较关注、群众比较敏感的主要指标,结合年报和定期报表有针对性地进行数据质量执法检查,切实加大日常执法检查工作力度。三是及时反馈,促进整改。对于检查出的问题,抱着不回避、不隐瞒的态度,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统计违法行为,拿出整改方案,限期改正,并进行警告和通报批评。从2005年3月统计局单独设置以来,全区重点检查统计调查单位500多家,查处统计违法案件129件,有效地遏制了统计违法行为,营造了良好的统计外部环境。

(三)强化措施,规范行为,加强统计法制规范化建设。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和《广州市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区着力规范统计执法行为,强化内部监督管理。一是推行统计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建立了统计部门与政府法制部门联合执法制度,健全了统计执法责任制和统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制度,统计部门每年负责制定统计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并将执法目标任务分解到各个工作岗位,使统计执法工作任务明确,责任清晰。二是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统计行为。制定了全区统计工作定期通报、催报等制度,完善统计执法程序、案件会审制度、案卷归档以及案件上报等制度,并按《广东省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要求,规范了执法检查文书,进一步增强了统计法制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三是上下联动,狠抓统计执法检查制度的落实。充分发挥各街道区聘统计员在统计执法检查中的作用,重点检查统计调查对象是否严格执行统计方法制度,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基础资料是否齐全,数据质量是否真实,统计违法行为和案件是否得到了严肃的查处等方面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限期整改。

三、坚持依法统计,切实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可信

在《统计法》的保障下,多年来,我区统计工作秩序良好,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三大职能得到了较好发挥,统计工作水平上了一个新台阶。特别是近年来,针对我区现代服务业发达、统计单位量大面广的特点,区统计部门牢牢抓住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提升统计服务水平两个重点,大力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勇于探索,深化改革,使统计更好地反映发展、评价发展、宣传发展和促进发展,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优质服务。经统计,2007年我区完成地区生产总值(GDP)1204.6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4.7%,GDP总量位居全市首位。

(一)贯彻执行统计报表制度,提升统计业务水平。建区以来,天河经济社会发展迅速,统计对象不断增多,目前,全区有21398个法人单位,6843个产业活动单位,6万多个个体经营户。其中,全区纳入年报的单位6300多家,季报单位3900多家,月报单位1900多家,各专业统计单位数量在广州市十区中位居前列。面对统计业务的不断增多,全体统计工作者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团结一致,高效地完成了各项统计业务。一是多方入手,做好统计年报和定期报表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建立、落实统计年报和定期报表工作责任制,抓好年报、定期报表的布置和培训工作,严把报表数据质量关,确保数据质量。二是完成各种定期和不定期调查工作。按照上级统计部门要求,认真做好劳动力调查、万户居民调查等定期、不定期调查;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开展天河区社区居民法律服务需求调查、天河区企业金融服务需求调查等地方调查。三是完成重大普查任务。全国经济普查、全国人口普查、全国污染源调查等都是国家定期开展的全国性大型国情国力调查,完成各项大型调查对于摸清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意义重大。目前,我区正筹备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是我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做好第二次经济普查,对于摸清我区第

二、三产业发展现状,制定科学发展规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统计制度建设,提高统计数据质量。近年来,根据上级统计部门的要求,结合天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我区积极推进统计规范化管理,切实提升统计数据质量。一是积极推进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建立健全个体户抽样调查制度,围绕建设现代化大都市中心区、构建和谐天河,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指标体系。二是加强制度建设,确保源头数据准确性。为确保数出有源,我区建立健全了统计报表报送制度、派发资料签收制度、会议签到制度、迟报登记制度、统计资料交接登记制度等,并建立了三道关卡确保数据质量。三是加强数据质量的评估和管理。全面执行上级统计部门《GDP核算方案》,定期开展GDP数据与税收、财政收入增长情况对比、年报数据与税收情况对比分析,建立数据评估、发布管理和对外提供统计资料制度,层层把好数据质量关,认真做好数据质量的评估。

(三)强化统计服务功能,提升统计服务水平。近年来,我区坚持以提高统计服务水平为中心,充分发挥统计部门网络健全、反应快速的优势,加强统计监测预警,为决策提供依据。一是畅通统计信息服务社会渠道。围绕建立服务型机关要求,认真做好月、季报和统计年鉴的编辑,积极搜集、整理相关统计数据资料,做好经常性统计数据资料的发布,畅通统计信息服务社会渠道。二是围绕中心工作做好服务。以统计分析和统计信息为主打产品,及时向区领导提供动态信息,及时反映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揭示存在问题。针对我区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为 “十一五”规划编制、“天河区村改制公司调研”等多项课题研究和区领导班子考核、换届工作提供准确的统计数据服务。三是针对决策需要做好服务。创刊了面向区领导的内部刊物——《天河统计分析参考》,每季度召开一次经济分析会,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倾向性、苗头性、趋势性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调查研究,形成专题分析,送区领导审阅。其中,《天河区创意产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关于我区2006年税收和一般预算收入增幅排名靠后原因的分析》、《天河亿元企业状况分析》、《天河区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分析》等统计分析得到了区领导的肯定。

四、贯彻执行《统计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一)贯彻执行《统计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区在贯彻执行《统计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良好成效。但是,从这几年的统计执法检查情况看,我区在贯彻执行《统计法》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和困难:

1、基层统计执法环境还不够理想,统计法制观念淡薄。由于对《统计法》的宣传不够,社会各方面对《统计法》的认识不多。一些企业对统计工作不够重视,对《统计法》和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还未完全到位,统计法制意识淡薄,没有把按规定上报统计报表看作是应尽的法定义务。社会上仍存在《统计法》是一种“软法”、“豆腐法”的思想观念,错误地认为修改、调整几个统计数据算不上违法,甚至对统计人员上报数据横加干涉,数据上弄虚作假,迟报、漏报、瞒报、拒报统计数据等统计违法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和全面性。

2、基层统计机构不够健全,统计力量薄弱。一是受机构职数限制等原因,我区街道一级没有单独设置统计机构,各街道承担统计工作的科室也不尽相同,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大多数都是兼职,专业性不够强,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街道统计工作职责的落实和全区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在区属21条街道中,大多数街道统计工作仅是依靠区聘统计员开展统计工作。目前,除石牌街、林和街、天河南街等统计调查对象较多的街道安排了区聘统计员2-3人外,其余街道只有1人,他们既要做好常规统计工作,又要完成各项大型普查和各种专项定期、不定期调查任务,统计力量薄弱与任务繁重的矛盾仍十分突出。

3、统计执法力量不足,执法检查力度不够大。近年来,尽管我区统计执法检查力度逐年加大,但由于受机构编制影响,区统计部门没有专设统计执法机构和专业统计执法队伍,统计执法检查力量严重不足,这些都制约着统计法制工作的有效开展。据统计,今年1至5月,全区发出催报单239宗,经催报3次后发出查询书的25宗,目前已立案查处19宗,其中,屡次迟报统计资料7宗、拒报统计资料12宗,罚款42500元。这些情况表明,我区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统计违法现象。

(二)对贯彻执行统计法的意见和建议

1、进一步创新手段,加强统计法制宣传。要继续做好统计“五五”普法工作,解放思想,继续创新手段,采用多种灵活有效的方式方法,广泛深入地宣传统计法律法规,扩大《统计法》的影响,强化全社会统计法制观念。要重点抓好领导干部和统计对象负责人的宣传,促使领导干部和统计对象负责人主动学法,自觉守法。要进一步加强统计队伍建设,要切实抓好统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大力开展诚信教育,使“不出假数”成为每个统计人员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2、进一步加大对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要加强对《统计法》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和处罚力度,重点抓好统计数据质量执法检查,力求取得实效。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对屡查屡犯的单位要加大处罚力度,对严重违法,强令、授意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统计数据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进一步规范统计执法行为,推进统计依法行政。要严格统计执法程序、案件会审制度、案卷归档以及案件上报等制度,做好案件立案调查、结案备案等工作,要进一步健全统计违法案件通报制度。建立健全统计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统计对象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理统计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和水平。

4、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建设,提高统计队伍素质。基层统计是统计工作的基础,基层统计工作开展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全区统计工作的开展和数据的质量。一是加强机关队伍建设。要继续抓好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机关统计队伍素质,做好区聘统计员的管理,充分发挥区聘统计员在促进基层统计工作正常开展中的作用;二是加强统计从业队伍建设。充分利用定期报表和年报培训的有利时机,加大对基层统计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大力推进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工作,切实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素质,确保统计数据上报及时、准确、全面。

推荐第6篇:财政局贯彻执行

财政局贯彻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情况自查报告

中共Xx纪律检查委员会:

根据县纪委、县监察局《关于开展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Xx纪发[2011]Xx号)文件精神,我局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检查内容和要求开展《廉政准则》贯彻执行情况自查自纠,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做法

1.领导高度重视,确保贯彻落实

自2010年3月份以来,我局党组就高度重视《廉政准则》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中央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后,局党组立即做出部署,将学习贯彻《廉政准则》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学习的重点,纳入局党组、干部职工学习培训的主要内容,采取请党校老师辅导、撰写心得体会文章、召开交流座谈会等形式,做到集中学与自学相结合,系统学与重点学相结合,学习理论与解决现实问题相结合,不断增强学习效果,切实抓好财政干部职工的廉政自律工作,使学习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2.创新学习方法,认真开展测试 为了使学习活动开展得更加生动有效,在全体党员干部中形成一个积极学习、认真思考的氛围。我们采取了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力求实效。一是自学。局监督科从网上下载《廉政准则》、中纪委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等学习资料发放到每个党员干部职工,要求利用业余时间进行自学;二是导学。在前期学习的基础上,局纪检组长Xx同志在全局学习宣传贯彻《廉政准则》会议上,就《廉政准则》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再辅导,就《廉政准则》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出台的背景及沿革、主体内容、实施与监督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解读,特别强调8个禁止、52个不准的纪律要求;三是考学。为确保测试活动不走过场,切实取得实效,把本次测试活动作为对党员干部廉政教育的一项重要举措,作为一次再学习、再教育、再认识、再提高的过程,2010年6月22日上午9:00组织全体干部职工统一到局会计学校电算化教室进行集中网上答题。并要求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参加测试,做好表率,全局党员干部职工共计75人参加了这次测试活动,参与率100%。四是观学。我局先后组织全局干部职工集中观看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制作的《财苑警钟》教育片、县看守所开展“财政干部警示教育现场会”、赴重庆市江北区铁山坪巴豆园“重庆廉政教育基地”参观学习,接受廉洁从政教育,增强了财政干部遵纪守法的观念以及廉洁自律的意识,从思想和法制上构筑起牢固防线。 3.积极开展讨论、撰写心得体会 为了使《廉政准则》“大家谈”征文活动更加深入,让每位职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及建议。首先在局党组会上形成了“开展《廉政准则》‘大家谈’征文”活动中达成了一致共识,要求全局班子成员分别进入各分管科室参加征文活动,并强调各班子成员在分管科室征文活动中要带头写,促进征文活动扎实有序的推进。其次,要求全局各科(室、中心、公司)负责人要切实组织本科室同志采取以集中学习,并紧密围绕“就如何加强和改进新形式下反腐倡廉工作、如何学习贯彻《廉政准则》,如何查找差距、增添措施,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建设“廉洁重庆”为主题,结合本职工[ 此文转贴于贵,州.学,习.网 http://wwW.Gzu521.coM] 作认真进行讨论活动,每位职工包括局党组成员撰写至少一篇心得体会文章,每个科室至少推荐报送局学习宣传贯彻《廉政准则》征文领导小组办公室1篇2000字左右的心得体会。最后全局经过汇总筛选,推荐两篇优秀作品报送县纪委教育调研室。

4.狠抓制度建设,规范从政行为。

为了形成以制度监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工作机制,局党组结合作风建设年和创先争优等活动,建立健全了局党组、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制度。对我局各科室(单位)各岗位现有行使的财政权力进行全面彻底地梳理与规范,共有各类权力事项112项,其中Xx分配管理监督类104项,行政管理类1项,其他类3项,局属各事业单位各类权力事项4项,汇编成《Xx财政局工作运行规程资料汇编》。通过对权力行使的方式、步骤、程序、时限等进行约束,对敏感的重要权力和权力行使的重要岗位、关键环节进行适当的分解或分工,逐步建立起决策权、咨询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 5.严格自查自纠,确保治理成果

结合“三项治理”工作,我局对所有副科以上干部开展专项治理“红包”问题自查自纠进行了督促检查,对局9名县管干部逐个进行了认真的自查自纠,填写了《个人“红包”登记上交情况统计表》,对各科室填写了《专项治理“红包”情况汇总统计表》,到目前为止,我单位未发现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接受和赠送“红包”问题。同时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一身作则,认真执行县级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报告制度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自觉规范从政行为,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 二.存在的问题

通过开展《廉政准则》的学习,全体党员干部在精神面貌、工作作风、依法执政等方面都有了明显的提高,有力的促进了廉洁从政、自觉守法,进一步推动了我局反腐倡廉建设,但与县委、县政府要求和群众期望还有一定差距,还有一些方面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和改善。 1.重事务,轻学习。由于业务工作繁忙等原因,党员领导干部对廉洁从政反腐倡廉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认为学不学没有多大的必要,降低了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动性。 2.重安排,轻要求。在工作安排上,强调要求的多,但具体落实不够。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将在继续深入学习和提高认识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强化学习制度,不断增强廉洁从政意识。坚持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每月安排一次《廉政准则》的集中学习,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廉政准则》,使每名财政干部职工了解掌握《廉政准则》的基本内容、基本要求,在实际工作中自觉贯彻执行。

2.加强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好廉政准则。把贯彻落实《廉政准则》纳入每年局机关科室年度考核的重点内容,局监督科要对各科室落实《廉政准则》等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通过民主评议、述职述廉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使《廉政准则》这条高压线内化为财政干部的自律线,形成人人遵守《廉政准则》、人人践行《廉政准则》的良好氛围。 3.认真整改落实,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对照《廉政准则》8个方面52条行为规范的要求,班子成员逐条逐项进行检查,对应报告的个人事项逐项作出说明,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刻剖析,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将局科长以上党员干部执行“52个不准”的情况纳入廉政档案管理,自觉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2011年8月18日 - 本文来自学习网(www.daodoc.com),原文地址:http://www.daodoc.com/eay/report/zcbg/201108/55415.htm

推荐第7篇:贯彻执行法规工作汇报

各位领导、同志们:

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对湄洲岛海洋环境保护进行执法检查,这充分表明了省人大对湄洲岛海洋生态环保工作的关心、重视和支持,同时,对湄洲岛来说也是一次认真接受人大监督、进一步增强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的极好机会。在此,我代表湄洲岛党工委、管委会向省执法检查组的各位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和热烈的欢迎。下面,我受党工委、管委会的委托就湄洲岛贯彻执行《国家海洋环境保~》和《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工作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主要工作成效

几年来,湄洲岛认真贯彻实施《国家海洋环境保~》和《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搞好海洋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健康,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了海岛生态特别保护区。为了维护海洋生态系统平衡,科学、合理、安全持续地利用各种海洋资源,经莆田市人民政府批复,湄洲岛建立海岛生态特别保护区。依据《湄洲岛海岛生态特别保护区建区报告》,我们重点对八个保护区实施保护。一是鹅尾海蚀地貌特别保护区。该区面积20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0.48平方公里。主要保护鹅尾神石园内的海蚀地貌、奇岩怪石等自然景观,严格控制自然资源的开发活动密度,推行生态旅游。鹅尾神石园本着保护与利用的原则要求,充分利用天然地貌,合理布设人行道等设施,加强绿化美化,形成天然风景区。二是牛头尾生态系统特别保护区。该区海岸线长4公里,面积9平方公里。主要保护沿岸海蚀洞穴、海蚀沟槽和岸礁上繁衍生长的海鸟群等。三是猴屿生态系统特别保护区。该区面积10平方公里。主要保护猴屿及周围岩礁,利用天然岸礁养殖“坛紫菜”,红毛菜,严禁电捕和炸鱼活动。四是虎狮列岛生态特别保护区。该区面积22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0.02平方公里。主要保护虎狮列岛岛礁地形地貌和周围海域海洋生物多样性,以备开展垂钓、海上观赏等休闲旅游活动。五是莲池澳海滨沙滩特别保护区。该区沙滩长2公里,面积5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0.5平方公里。主要进行蚀退岸的调查与研究,进行海岸侵蚀灾害的防治,保护海滨沙滩。六是九宝澜海滨沙滩特别保护区。该区面积8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0.5平方公里。主要是加强周围海域监管,严禁采砂,保护沙滩资源,同时控制滨海旅游开发活动密度,防止海滨浴场的污染。七是白波面红树林生态系统特别保护区。该区面积21.9平方公里。主要是加快红树林营造和保护,适度发展滩涂养殖。八是湖石果淡水生态系统特别保护区。该区面积 0.2平方公里。主要控制污水排放,大力开展植树造林,保护淡水资源。通过建立生态特别保护区,有效保护珍稀物种,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恢复和改善海洋生态平衡;有效控制和保护海岸线,保护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有效促进野生动植物物种的繁育,实现生态良性循环;有效实施和推广生态旅游、生态养殖、清洁生产等发展模式,树立环保意识,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2、大力实施造林绿化工程,改善了生态环境。我区从2000年开始,每年实施主题绿化工程努力推进造林绿化上新水平。先后完成的绿化项目有:妈祖庙景区、黄金沙滩景区、湄屿公园、鹅尾神石园、鹅尾四季公园、刺桐公园、湄洲大道、环岛南路、环岛东路、环岛西路、朝圣路、上林路、文甲码头港区、宫下码头港区、3000吨码头港区、后巷村休憩园、东蔡村休憩园、花街花巷10条、单位庭院绿化12个、绿化示范户约300户,营造防护林8620亩,其中营造滩涂红树林600亩。共完成投资4020万元,完成绿化面积 68.5万平方米、人均园林绿化面积18.03平方米,绿化覆盖率49.8%,绿化率44.8%,绿化程度93%。先后被评为“全国造林绿化百佳县(区)”、“全国绿化先进集体”、“全国绿化模范县”等荣誉称号。今年重点实施营造防护林900亩,其中红树林300亩;实施80户示范户庭院绿化;推进8个项目绿化有:2个小区绿化、2个单位达标绿化、2个村休憩园绿化、2条路绿化,新增绿化面积15.3万平方米。通过造林绿化,抗台风等防灾能力有效增强,水土流失明显减少,蓄水大幅度增加,净化和制造新鲜空气功能较好,动植物品种逐渐增多,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3、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保护了生态资源。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湄洲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厉打击非法采砂、非法炸渔、非法电捕等违法行为,确保生态资源得到有效保护。2001年7月,国土资源部和海洋总局组织力量进驻湄洲岛打击非法采砂行动;2002年1月16日,莆田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依法打击采砂活动的通告》;2002年8月14日,莆田市人民政府又批准实施《湄洲岛海砂治理整顿工作方案》,专门成立了海砂治理整顿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六个工作小组,开展打击非法采砂案件。湄洲岛党工委、管委会也成立了湄洲岛制止非法采砂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打击海面抽砂),湄洲镇成立了制止非法采砂巡查队(主要负责打击岛上采砂),并把海砂保护管理列入目标责任管理内容。层层签订海砂年度管理目标责任书,把海砂管理列入干部年度考核的内容。出台了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奖惩办法,对在治理整顿和打击非法采砂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执法人员进行补助,对举报人员进行奖励,激发干群齐抓共管。通过精心组织,周密布置,打击了一批典型的非法采砂案件,共查获非法采砂船舶10艘,涉案人员26人被移送拘留15天,刹住了违法采砂行为,起到了威慑作用,教育全区群众自觉保护海砂,自觉保护海洋生态资源,促进海洋生态可持续发展,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主要做法

1、强化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明确以湄洲岛管委会为主,以市海洋与渔业部门为执法主体,依靠公安、交通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标本兼治的长效管理机制。各部门立足职责分工,通力协作。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海洋与渔业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分别查处陆、海域非法采砂活动;公安和边防机关及时查处移送的涉案人员并保护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交通部门及时查处无证运输船舶;交警部门及时查处无证车辆;船检与工商部门及时取缔无证的船舶修造厂(点);湄洲岛管委会负责层层建立护砂专业队,配合打击非法采砂执法工作,并教育广大群众自觉保护海洋资源,形成了一个海洋环境

保护人人抓、人人管,齐抓共管的局面。

2、扩大宣传,营造良好氛围。结合湄洲岛实际,充分利用宣传~媒介,大力宣传《国家海洋环境保~》和《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广泛宣传特别保护区的内涵、价值、目的、意义及保护措施,在重要的位置上悬挂与整治内容相关的横幅30条,张贴宣传标语50张,发放宣传材料1200份,出动宣传车15天,在湄洲岛有线电视台上播放整治的内容、成效和有关法律法规1个月,营造了浓厚的宣传氛围,表明了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理念和意志以及打击非法采砂活动的态度和决心,激励全社会各阶层人士不断增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同时,根据特别保护区的各自特点,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制定体现海岛风土人情与当地文化自然景观相协调的保护区管理制度,积极引导当地居民参与保护区的建设管理,最终使当地居民自觉投身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行动中。

3、科学监测,严格控制污染。定期对特别保护区内的海洋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价,做好环境承载力分析,实行容量控制。制定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切实保护如岛礁、沙滩、生物、水、景观文化等资源。统筹兼顾海洋资源持续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认真组织开展湄洲岛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试运行,以确保科学、合理、安全、持续有效地利用各种海洋资源,最终达到最大社会经济、生态环境效益的目的。实施海洋生态工程建设,开展海洋生态恢复整治,保护和恢复已遭破坏的脆弱生态环境。严格执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加强对船舶排污、水产养殖污染的监管。严禁具有高度污染性、破坏性、干扰性、低效能、高消耗项目上马。

4、严格管理,打击违法行为。认真贯彻执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海洋资源开发基本方针,坚决制止一切导致海洋生态功能继续退化的开发活动和人为的破坏活动。加强对野生生物资源的开发管理,逐步制定准采区、规定采捕方式、严禁乱采滥捕,严厉打击电、毒、炸鱼。加强对无居民岛礁的保护管理,严禁改变岛礁自然属性的开挖作业和建筑施工,保护好珍稀贝类、藻类和甲壳动物繁衍生长场所。开展开发项目对特别保护区的生态影响评价,做到资源开发必须与特别保护区的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做到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措施与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对可能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严格评审,合理选取有利于生态保护的开发建设工期、区域和方式,把开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降到最低程度。逐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执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负责,谁使用谁付费”制度。坚决刹住违法行为,维护海洋生态平衡和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随着湄洲岛开发开放的深入发展,湄洲岛的决策者和建设者的生态意识和生态定位已经明确。在新一轮的湄洲岛总体发展规划中湄洲岛环境总目标是:以“环保立岛”为战略,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完善环境管理体系,坚持旅游开发与生态环境并重,把湄洲岛建设成青山碧海、舒适宜人的生态型海岛旅游度假区。一是加大《国家海洋环境保~》和《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宣传和执法力度,确保湄洲岛海洋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二是明确目标,重点开展湄洲岛生态特别保护区保护工作,坚决打击非法采砂等破坏生态资源行为,促进湄洲岛生态、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稳步发展;三是大力实施造林绿化工程,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和旅游环境,创造显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请求协调解决的问题

1、协调相关部门联合打击破坏湄洲岛海洋生态资源行为。治理和解决湄洲湾临海工业污水污染破坏湄洲岛周围海域问题,惠安渔船到湄洲岛海域非法电、炸鱼活动和岛外船舶到湄洲岛海域非法采砂活动等问题。

2、在湄洲岛设立市海洋与渔业局派出机构。在打击非法采砂等执法中,由于湄洲岛管委会没有相关的执法机构和执法权,造成执法难的局面,建议在湄洲岛设立市海洋与渔业局派出机构,赋予执法权,并请求上级配备海上巡逻艇等执法工具,便于巡查执法等。

3、关于明确打击非法采砂适用法律条款问题。按照《矿产资源法》第39条、第44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和“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15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法引用的罪名是原刑法中“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刑法修订后,该罪名在修订后的刑法中已变更为第343条“破坏矿产资源罪”,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尚未相应修改。鉴于湄洲岛周围海域已被市政府划为海岛生态特别保护区和禁采区,为此,建议在该条例未修改前,对未经批准在湄洲岛海域开采海砂的,一律按盗窃罪论处,加大打击力度,有效保护海砂资源。

以上汇报,不足不对之处,敬请指正。

原稿

湄洲岛贯彻执行《国家海洋环境保~》

和《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工作情况汇报

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年5月10日)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

首先,欢迎各位莅临湄洲岛进行执法检查指导,这次省、市人大联合组织对湄洲岛海洋环境保护进行视察检查。这充分表明了人大对湄洲岛海洋生态环保工作的关心、重视和支持,同时,对湄洲岛是一次认真接受人大监督、进一步增强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的极好机会,在此,我代表湄洲岛党工委、管委会向各位代表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就湄洲岛开展《国家海洋环境保~》和《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执法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湄洲岛基本概况

湄洲岛位于台湾海峡西岸中部的湄洲湾口,是海上和平女神妈祖的故乡、闻名遐迩的妈祖文化的发祥地。全岛陆域面积14.35平方公里,人口3.8万,年均气温21℃,海岸线长30.4公里。1988年被辟为福建省对外开放旅游经济区,1992年经xx批准为国家旅游度假区。千年氤氲的妈祖祖庙是2亿妈祖信众心仪神往、魂牵梦萦的朝拜圣地,被誉为“东方麦加”,在海内外有着广泛的影响,尤其是对台湾同胞具有异乎寻常的吸引力,构成了湄洲岛开发建设和旅游产业发展独具特色的人文资源。湄洲岛地理优越,海陆交通便捷,离大陆仅1.8海里,东距台湾台中港72海里,

南达厦门港100海里,北抵福州马尾港70海里,自古以来就是闽台民间交往的桥梁,已拥有轮渡码头、3000吨对台客运码头一类口岸等便捷的对外交通设施,以及通达全岛各地的公路网。大自然赐予湄洲岛得天独厚的滨海资源,岛上分布着13处金色沙滩和5公里长的海蚀地貌,拥有各类风景名胜20多处。碧海蓝天、金沙绿林、青山怪石交织成一幅幅俊秀多姿的画卷,是旅游度假、滨海观光、休闲保健的理想乐园。

湄洲岛以旅游业、海洋渔业和种植业为主,经济结构单一。在以旅游业为动力,以外向型经济为导向,发展海洋捕捞、海水养殖和种植业的基础上,开展以旅游养岛,搞好基础设施建设,绿化美化环境,大力挖掘旅游资源,完善服务行业。~年,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完成国内生产总值2.2亿元,全年接待境内外游客66万人次,全社会旅游收入达1.4亿元,全区财政收入510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4199元,全区11个行政村全部实现小康,正向宽裕型小康目标迈进。

二、执法主要成效

几年来,湄洲岛认真实施《国家海洋环境保~》和《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搞好海洋资源保护,防止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健康,促进旅游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建立了湄洲岛海岛生态特别保护区。为了维护海洋生态系统平衡,科学、合理、安全持续地利用各种海洋资源,我们根据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编制的《莆田市湄洲岛海岛生态特别保护区建区报告》,经莆田市人民政府批复通过并予以实施,取得明显成效。湄洲岛海岛生态特别保护区建设的重点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一是鹅尾海蚀地貌特别保护区,面积20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0.48平方公里。主要保护鹅尾神石园内的海蚀地貌、奇岩怪石等自然景观,严格控制自然资源的开发活动密度,推行生态旅游。鹅尾神石园本着保护与利用的原则要求,充分利用天然地貌、合理布置人行道等设施,加强绿化美化,形成天然风景区,供游人观赏。二是牛头尾生态系统特别保护区,岸线长4公里,面积9平方公里。主要保护沿岸海蚀洞穴、海蚀沟槽和岸礁上繁衍生长的海鸟群等。三是猴屿生态系统特别保护区,面积10平方公里。主要保护猴屿及周围岩礁,利用天然岸礁养殖“坛紫菜”,红毛菜,严禁电捕和炸鱼活动。四是虎狮列岛生态特别保护区,面积22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0.02平方公里。主要保护虎狮列岛岛礁地形地貌和周围海域海洋生物多样性,以备开展垂钓、海上观赏等休闲旅游活动。五是莲池澳海滨沙滩特别保护区,沙滩长2公里,面积5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0.5平方公里。主要进行蚀退岸的调查与研究,进行海岸侵蚀灾害的防治,保护海滨沙滩。六是九宝澜海滨沙滩特别保护区,面积8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05平方公里。主要是加强周围海域监管,严禁采砂,保护沙滩资源,同时控制滨海旅游开发活动密度,防止海滨浴场的污染。七是白波面红树林生态系统特别保护区,面积21.9平方公里。主要是加快红树林营造和保护,适度发展滩涂养殖。八是湖石果淡水生态系统特别保护区,面积 0.2平方公里。主要控制污水排放,大力开展植树造林,保护淡水资源。通过建立生态特别保护区,有效保护珍稀物种,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恢复和改善海洋生态平衡;有效控制和保护海岸线,保护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有效促进野生动植物物种的繁育,实现生态良性循环;有效实施和推广生态旅游、生态养殖、清洁生产等发展模式,树立环保意识;有效保护和开发利用生态资源,创造生态实现效率。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2、大力实施造林绿化工程改善生态环境。我区从2000年开始,努力推进造林绿化上新水平。先后完成的绿化项目有:妈祖庙景区、黄金沙滩景区、湄屿公园、鹅尾神石园、鹅尾四季公园、刺桐公园、湄洲大道、环岛南路、环岛东路、环岛西路、朝圣路、上林路、文甲码头港区、宫下码头港区、3000吨码头港区、后巷村休憩园、东蔡村休憩园、花街花巷10条,单位庭院绿化12个,绿化示范户约300户,营造防护林8620亩,其中营造滩涂红树林600亩。共完成投资4020万元,完成绿化面积 68.5万平方米、人均园林绿化面积18.03平方米,绿化覆盖率49.8%,绿化率44.8%,绿化程度93%。先后被评为“全国造林绿化百佳县(区)”、“全国绿化先进集体”、“全国绿化模范县”等荣誉称号。今年重点实施营造防护林900亩,其中红树林200亩;实施80户示范户庭院绿化;推进8个项目绿化有:2个小区绿化、2个单位达标绿化、2个村休憩园绿化、2条路绿化,新增绿化面积153000平方米。通过绿化美化,抗台风等防灾能力有效增强,水土流失明显减少,蓄水大幅度增加,净化和制造新鲜空气功能较好,动植物品种逐渐增多,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3、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保护生态资源。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湄洲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厉打击非法采砂、非法炸渔、非法电捕等违法行为,确保生态资源得到有效保护。2001年7月,国土资源部和海洋总局组织力量进驻湄洲岛打击非法采砂行动;2002年1月16日,莆田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依法打击采砂活动的通告》;2002年8月14日,莆田市人民政府又批准实施《湄洲岛海砂治理整顿工作方案》,专门成立了海砂治理整顿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六个工作小组,开展打击非法采砂案件。湄洲岛党工委、管委会也成立了湄洲岛制止非法采砂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打击海面抽砂),湄洲镇成立了制止非法采砂巡查队(主要负责打击岛上偷砂),并把海砂保护管理列入目标责任管理内容。层层签订海砂年度管理目标责任书,把海砂管理列入干部年度考核的内容。出台了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奖惩办法,对在治理整顿和打击非法采砂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执法人员进行补助,对举报人员进行奖励,激发干群齐抓共管。通过精心组织,周密布置,打击了一批典型的非法采砂案件,共查获非法采砂船舶10艘,涉案人员26人,刹住了违法采砂行为,起到了威慑作用,教育全区群众自觉保护海砂,自觉保护海洋生态资源,促进海洋生态可持续发展,取得阶段性成果。

三、主要做法与措施

1、强化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明确以湄洲岛管委会为主,以海洋与渔业部门为执法主体,依靠公安、交通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条块

结合、上下联动、标本兼治的长效管理机制。各部门立足职责分工负责通力协作,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海洋与渔业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分别查处陆、海域非法采砂活动;公安和边防机关及时查处移送的涉案人员并保护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交通部门及时查处无证运输船舶;交警部门及时查处无证车辆;船检与工商部门及时取缔无证的船舶修造厂(点);湄洲岛管委会负责层层建立护砂专业队,配合打击非法采砂执法工作,并教育广大群众自觉保护海洋资源,形成了一个海洋环境保护人人抓人人管、各抓共管的局面。

2、扩大宣传,营造良好氛围。结合湄洲岛实际,充分利用宣传~媒介,大力宣传《国家海洋环境保~》和《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广泛宣传特别保护区的内涵、价值、目的、意义及保护措施,在重要的位置上悬挂与整治内容相关的横幅30条,张贴宣传标语50张,发放宣传材料1200份,出动宣传车15天,在湄洲岛有线电视台上播放整治的内容、成效和有关法律法规1个月,营造了浓厚的宣传氛围,表明了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理念和意志以及打击非法采砂活动的态度和决心,激励全社会各阶层人士不断增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同时,根据特别保护区的各自特点,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制定体现海岛风土人情与当地文化自然景观相协调的保护区管理制度,积极引导当地居民参与保护区的建设管理,最终使当地居民自觉投身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行动中。

3、科学监测,严格控制污染。定期对特别保护区内的海洋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价,做好环境承载力分析,实行容量控制。制定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切实保护如岛礁、沙滩、生物、水、景观文化等资源。统筹兼顾海洋资源持续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认真组织实施ISO14000环境体系论证,以确保科学、合理、安全、持续有效地利用各种海洋资源,最终达到最大社会经济、生态环境效益的目的。实施海洋生态工程建设,开展海洋生态恢复整治,保护和恢复已遭破坏的脆弱生态环境。严格执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加强对船舶排污、水产养殖污染的监管。严禁具有高度污染性、破坏性、干扰性、低效能、高消耗项目上马。

4、精心管护,刹住违法行为。认真贯彻执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海洋资源开发基本方针,坚决制止一切导致海洋生态功能继续退化的开发活动和人为的破坏活动。加强对野生生物资源的开发管理,逐步制定准采区、规定采捕方式、严禁乱采滥捕,严厉打击电、毒、炸鱼。加强对无居民岛礁的保护管理,严禁改变岛礁自然属性的开挖作业和建筑施工,保护好珍稀贝类、藻类和甲壳动物繁衍生长场所。开展开发项目对特别保护区的生态影响评价,做到资源开发必须与特别保护区的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做到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措施与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对可能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严格评审,合理选取有利于生态保护的开发建设工期、区域和方式,把开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降到最低程度。逐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执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负责,谁使用谁付费”制度。坚决刹住违法行为,维护海洋生态平衡和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5、多方筹资,确保生态建设。海洋生态保护和建设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我区通过深化改革,配套优惠政策,建立政府投资引导,各方投入的投融资体制,积极筹措资金。采取中央及省拨一点、市补助一点、地方自筹一点的办法,筹集资金。另外,充分利用海洋资源,发展海洋生态旅游,增加海洋生态保护投入,保证海洋生态保护费用到位,特别是保证开展专项整治违法破坏海洋资源行为的经费,确保海洋生态得到长效保护。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随着湄洲岛开发开放的深入发展,湄洲岛的决策者和建设者的生态意识和生态定位已经明确。在新一轮的湄洲岛总体发展规划中湄洲岛环境总目标是:以“环保立岛”为战略,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完善环境管理体系,坚持旅游开发与生态环境并重,把湄洲岛建设成青山碧海、舒适宜人的生态型海岛旅游度假区。一是加大《国家海洋环境保~》和《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宣传和执法力度,确保湄洲岛海洋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二是明确目标,重点开展湄洲岛生态特别保护区保护工作,坚决打击非法采砂等破坏生态资源行为,促进湄洲岛生态、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稳步发展;三是大力实施造林绿化工程,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和旅游环境,创造显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五、存在问题及建议

1、协调相关部门联合打击破坏湄洲岛海洋生态资源行为。治理和解决湄洲湾临海工业污水污染破坏湄洲岛周围海域问题,惠安渔船到湄洲岛海域非法电、炸鱼活动和岛外船舶到湄洲岛海域非法采砂活动等问题。

2、成立湄洲岛海洋监察大队。在打击非法采砂等执法中,由于湄洲岛没有相关的执法机构和执法权,造成执法难的局面,建议成立湄洲岛海洋监察大队,赋予执法权,并请求上级配备海上巡逻艇等执法工具,便于巡查执法等。

3、补助湄洲岛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费用。湄洲岛海洋特别保护区保护共需投入1000万元,近年来,湄洲岛已投入100万元,资金缺口大、加上本岛财政困难,请求中央、省各补助400万元,不足部分由湄洲岛自筹解决。

今后,我们将以这次省、市人大开展《国家海洋环境保~》和《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执法检查为契机,在人大监督和指导下,在省、市各级政府正确领导和各有关部门指导下,进一步总结经验,寻找差距,不段加大工作力度,搞好管理和服务,狠抓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实,把海洋环境保护各项任务要求落到实处,逐步把湄洲岛建设具有海岛特色的旅游生态岛。

以上汇报,不足不对之处,敬请指正。

推荐第8篇:贯彻执行绿化法规

贯彻执行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

为促进小区园林绿化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增强广大业主爱绿、建绿、护绿的责任意识,近年来,公司对内部职工及整个小区的业主开展了以下学习活动:

一、开展主题为“增强绿化保护意识、营造绿色生态小区”的园林绿化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向小区业主发放宣传资料,接受业主咨询,耐心为业主讲解园林绿化方面的法律知识,号召全体业主自觉遵守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二、2011年植树节,号召公司全体职工及业主在龙泉积极参与义务植树活动,在公司内部及广大业主中掀起爱绿、护绿、建绿的热潮,使园林绿化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三、通过各种途径宣传园林绿化法律、法规知识,使绿化法律法规知识家喻户晓,并通过自身所了解的园林法律、法规去教育他人,切实地扩大了园林法律、法规的认知范围。

四、派专人收集国家现行与绿化相关的法律、法规,组织公司内部职工、小区业主学习相关政策,增强小区业主的爱绿、护绿、建绿意识。

在小区切实贯彻、执行园林绿化法律法规后,棕榈湖乱踩、乱伐、践踏绿化植被的情况有了明显改观,整个小区自然环境、人文环境都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推荐第9篇:市二中关于贯彻执行

市二中关于贯彻执行

《攀枝花市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的实施办法

各位老师: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教人)〔2006〕2号)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精神,切实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统筹城乡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就我校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统筹城乡发展,教育是基础,发展农村教育,教师是关键。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是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解决农村师资薄弱问题的重要举措,是实现教育公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必然要求,对于提高我市农村教育质量、实施“科教兴攀”、建设长江上游教育中心、打造西部教育高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

近年来,我市通过清偿“普九”欠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推进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大力开展对口扶贫支教等工作,极大改善了农村学校的硬件设施,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必须看到,目前,我市农村学校教师数量不足、队伍不稳、质量不高的问题依然存在,农村师资力量总体薄弱的状况仍未得到根本改变,进一步加强农村师资队伍建设已成为发展农村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当务之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一定要从讲政治、讲全局、讲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重大意义,并把此项工作作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建设城乡统筹直辖市提供人才支撑的重要举措,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强化措施,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

为促使我校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有效推进,针对实际,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切实实施好支教工作的“两大工程”、“四项计划”。 ——实施城镇援教农村工程。做好城镇学校对口支援边远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的工作,每年选派10名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优秀中青年教师到边远贫困地区特别是“两翼”地区的农村中学任教。开展名师定期讲学支教活动,每年选派50名中学高级教师到边远贫困地区特别是“两翼”地区讲学支教。大力开展区域内的支教工作,统筹安排城镇教师到农村支教,并形成制度,同时组织农村学校教师到城镇中学交流任教和学习。支教工作可以有离岗全职、在岗兼职两种方式。全职支教教师的主要任务是承担班级授课任务、参加或指导学科教学研究。兼职支教教师的主要任务是指导农村中学学科教学、参加校本培训和教学科研活动、指导年轻教师、讲授示范课。兼职支教实行工作量制,累计达到240个课时视为完成一年的支教工作。

——实施“百校牵手”对口帮扶工程。今年,我校将在大田、市11中等两所支援学校,分别对口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实施强校与弱校“捆绑式”发展。通过互派人员、资源统筹、理念移植、课堂剖析、专题研讨、专家引领、科研帮扶等手段,提高受援学校综合办学效益,增强内涵发展动力,形成个性鲜明的办学特色。在改善受援学校办学条件的同时,建立起支援与受援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协作机制,校本教研、科研的一体化培训机制,不断提高受援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实施师资培训“送教下乡,扶贫支教”项目计划,深入推进“送教下乡,扶贫支教”项目工作。充分发挥市级学带、骨干培训示范作用,和广大农村教师的合作、交流与互动,促进项目农村教师的专业化成长,实现城乡教师的共同成长。“送教下乡,扶贫支教”项目实施主体为从事教学、教研、科研的一线人员,其中每年名师、特级教师、研究员级教师、市区级骨干教师、名师工程研修学员“送教”、“送研”人数不得低于送教总人数的50%。

三、加强领导,健全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保障机制

学校成立支教工作领导小组,校长陈丁任组长,唐勇、陈是健、庹征富任副组长。具体负责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工作。落实专人,全面落实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的具体要求,保障支教工作的顺利实施。

进一步健全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的工作保障机制。要建立和完善城镇教师到农村任教服务期制度。城镇中学教师晋升高级职务以及参评优秀教师、特级教师,应有在农村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城镇学校新进教师应到农村任教1至2年。每年支教教师的选派,骨干教师所占比例应不低于20%。城镇教师在支教期间,人事关系不转、待遇不变,接受受援单位和派出单位的双重管理,以受援单位管理为主,生活费和交通费补贴在支教专项经费中予以保障。选派到农村学校支教的高校毕业生支教期间的待遇按照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要加强对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管理与考核。实行评优评先“一票否决”。对支教表现突出的教师,同等条件下在职务评聘、评优评先时予以优先考虑,年度考核优秀的名额可不占派出单位指标。对不服从支教安排,或不认真履行支教职责、在支教工作考核中成绩不合格的教师,不能晋升高级教师职务,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要大力表彰先进典型,宣传支教教师的优秀事迹,努力在全市营造浓厚的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氛围。

攀枝花市二中

2010年 9月

推荐第10篇:为了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加强我校消防工作,有效地防止重大火灾的发生,保护学校和全校师生(教职)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通过》,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条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工作范围与职权实行分级管理,做到职责明确、奖罚分明。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建立在校长领导下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全校防火安全领导工作。

组长:丁左发、副组长:杨世海、戴宏才 成员:罗成、黄黎娜、曾文仪、孙自杨、舒安州、岳洋

第四条 建立义务消防队,进行定期训练,做到平时能防、遇火能救。 第五条 严格实行分级管理。校各职能部门应有一名行政干部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并设立一名消防安全员协助行政领导负责日常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六条 学校在新建、扩建和改建重大工程时,必须同时落实消防供水、室内消火栓、消防通道等设施。

第七条 禁止在校(园)内点燃明火,因施工等确需明火时,必须事先经学校总务部门批准,采取严密防范措施。

第八条 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保持安全出口、疏通通道的畅通。建立严格执行用电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检查和值班巡逻,确保安全。

第九条 全校实行防火责任制。

第十条 根据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和设备设施。

(1)对本单位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应指定专人负责保养和维修,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及消防标志完好、有效。

(2)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本部门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学校安全办。

(3)支持、配合学校安全办履行消防安全检查、监督职责,认真、及时整改本部门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并将整改情况向学校安全办报告。

(4)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扑救,协助疏散人员、物品,保护火灾现场。

接受消防技能训练,参加灭火演练,了解和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和发生火灾时的处置方法,能够迅速扑灭初期火灾或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情。

(5)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及更换,必须符合防火部位物品的性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6)消防器材应置于通风、干燥、便于取用的位置,并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7)消防器材要定期保养、检修、更换;总务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器材档案,及时记录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及检修等情况。

(8)各教学楼、办公楼、宿舍配备的灭火设施、器材。

(9)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损伤或擅自移动、拆卸、挪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标志,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不准堵塞消防通道;特殊情况须报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变动。

(10)防火组织健全并积极开展工作,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消防设施、器材保管完好;要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

第四章 逐级防火责任制

第十一条 校长防火责任制:

(1)校长是法人代表,是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3)将消防工作与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为学校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6)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7)组织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十二条 主管领导防火负责制:

(1)组织制定年度消防计划。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演练。

(6)授权学校总务(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7)校长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安全部门防火责任制:

(1)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和规定。

(2)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定期安排有关部门对全校进行防火安全检查,节假日前重点检查,对查出的火险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向主管领导汇报,认真建议,督促解决。

(4)定期对学校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5)对全校教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具体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 (6)对学校义务消防队进行日常的管理和培训。 (7)主管领导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义务消防组织防火责任制:

(1)结合本职工作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和班前班后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领导。

(2)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消防培训、学习活动,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3)监督学校和本部门防火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违章,及时制止。

(4)保管维护本部门的消防器材,保持完整、有效。 (5)发生火险及时报告,并积极参加抢险。

(6)积极向本部门的教职工宣传消防知识,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 对在执行和落实安全防火规定工作中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学校将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对不认真落实安全防火责任制、违反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发生火灾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11篇:贯彻执行法规工作汇报

各位领导、同志们:

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对湄洲岛海洋环境保护进行执法检查,这充分表明了省人大对湄洲岛海洋生态环保工作的关心、重视和支持,同时,对湄洲岛来说也是一次认真接受人大监督、进一步增强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的极好机会。在此,我代表湄洲岛党工委、管委会向省执法检查组的各位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和热烈的欢迎。下面,我受党工委、管委会的委托就湄洲岛贯彻执行《国家海洋环境保护法》和《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工作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主要工作成效

几年来,湄洲岛认真贯彻实施《国家海洋环境保护法》和《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搞好海洋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健康,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了海岛生态特别保护区。为了维护海洋生态系统平衡,科学、合理、安全持续地利用各种海洋资源,经莆田市人民政府批复,湄洲岛建立海岛生态特别保护区。依据《湄洲岛海岛生态特别保护区建区报告》,我们重点对八个保护区实施保护。一是鹅尾海蚀地貌特别保护区。该区面积20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0.48平方公里。主要保护鹅尾神石园内的海蚀地貌、奇岩怪石等自然景观,严格控制自然资源的开发活动密度,推行生态旅游。鹅尾神石园本着保护与利用的原则要求,充分利用天然地貌,合理布设人行道等设施,加强绿化美化,形成天然风景区。二是牛头尾生态系统特别保护区。该区海岸线长4公里,面积9平方公里。主要保护沿岸海蚀洞穴、海蚀沟槽和岸礁上繁衍生长的海鸟群等。三是猴屿生态系统特别保护区。该区面积10平方公里。主要保护猴屿及周围岩礁,利用天然岸礁养殖“坛紫菜”,红毛菜,严禁电捕和炸鱼活动。四是虎狮列岛生态特别保护区。该区面积22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0.02平方公里。主要保护虎狮列岛岛礁地形地貌和周围海域海洋生物多样性,以备开展垂钓、海上观赏等休闲旅游活动。五是莲池澳海滨沙滩特别保护区。该区沙滩长2公里,面积5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0.5平方公里。主要进行蚀退岸的调查与研究,进行海岸侵蚀灾害的防治,保护海滨沙滩。六是九宝澜海滨沙滩特别保护区。该区面积8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0.5平方公里。主要是加强周围海域监管,严禁采砂,保护沙滩资源,同时控制滨海旅游开发活动密度,防止海滨浴场的污染。七是白波面红树林生态系统特别保护区。该区面积21.9平方公里。主要是加快红树林营造和保护,适度发展滩涂养殖。八是湖石果淡水生态系统特别保护区。该区面积 0.2平方公里。主要控制污水排放,大力开展植树造林,保护淡水资源。通过建立生态特别保护区,有效保护珍稀物种,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恢复和改善海洋生态平衡;有效控制和保护海岸线,保护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有效促进野生动植物物种的繁育,实现生态良性循环;有效实施和推广生态旅游、生态养殖、清洁生产等发展模式,树立环保意识,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2、大力实施造林绿化工程,改善了生态环境。我区从2000年开始,每年实施主题绿化工程努力推进造林绿化上新水平。先后完成的绿化项目有:妈祖庙景区、黄金沙滩景区、湄屿公园、鹅尾神石园、鹅尾四季公园、刺桐公园、湄洲大道、环岛南路、环岛东路、环岛西路、朝圣路、上林路、文甲码头港区、宫下码头港区、3000吨码头港区、后巷村休憩园、东蔡村休憩园、花街花巷10条、单位庭院绿化12个、绿化示范户约300户,营造防护林8620亩,其中营造滩涂红树林600亩。共完成投资4020万元,完成绿化面积 68.5万平方米、人均园林绿化面积18.03平方米,绿化覆盖率49.8%,绿化率44.8%,绿化程度93%。先后被评为“全国造林绿化百佳县(区)”、“全国绿化先进集体”、“全国绿化模范县”等荣誉称号。今年重点实施营造防护林900亩,其中红树林300亩;实施80户示范户庭院绿化;推进8个项目绿化有:2个小区绿化、2个单位达标绿化、2个村休憩园绿化、2条路绿化,新增绿化面积15.3万平方米。通过造林绿化,抗台风等防灾能力有效增强,水土流失明显减少,蓄水大幅度增加,净化和制造新鲜空气功能较好,动植物品种逐渐增多,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3、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保护了生态资源。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湄洲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厉打击非法采砂、非法炸渔、非法电捕等违法行为,确保生态资源得到有效保护。2001年7月,国土资源部和海洋总局组织力量进驻湄洲岛打击非法采砂行动;2002年1月16日,莆田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依法打击采砂活动的通告》;2002年8月14日,莆田市人民政府又批准实施《湄洲岛海砂治理整顿工作方案》,专门成立了海砂治理整顿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六个工作小组,开展打击非法采砂案件。湄洲岛党工委、管委会也成立了湄洲岛制止非法采砂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打击海面抽砂),湄洲镇成立了制止非法采砂巡查队(主要负责打击岛上采砂),并把海砂保护管理列入目标责任管理内容。层层签订海砂年度管理目标责任书,把海砂管理列入干部年度考核的内容。出台了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奖惩办法,对在治理整顿和打击非法采砂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执法人员进行补助,对举报人员进行奖励,激发干群齐抓共管。通过精心组织,周密布置,打击了一批典型的非法采砂案件,共查获非法采砂船舶10艘,涉案人员26人被移送拘留15天,刹住了违法采砂行为,起到了威慑作用,教育全区群众自觉保护海砂,自觉保护海洋生态资源,促进海洋生态可持续发展,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主要做法

1、强化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明确以湄洲岛管委会为主,以市海洋与渔业部门为执法主体,依靠公安、交通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标本兼治的长效管理机制。各部门立足职责分工,通力协作。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海洋与渔业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分别查处陆、海域非法采砂活动;公安和边防机关及时查处移送的涉案人员并保护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交通部门及时查处无证运输船舶;交警部门及时查处无证车辆;船检与工商部门及时取缔无证的船舶修造厂(点);湄洲岛管委会负责层层建立护砂专业队,配合打击非法采砂执法工作,并教育广大群众自觉保护海洋资源,形成了一个海洋环境保护人人抓、人人管,齐抓共管的局面。

2、扩大宣传,营造良好氛围。结合湄洲岛实际,充分利用宣传舆论媒介,大力宣传《国家海洋环境保护法》和《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广泛宣传特别保护区的内涵、价值、目的、意义及保护措施,在重要的位置上悬挂与整治内容相关的横幅30条,张贴宣传标语50张,发放宣传材料1200份,出动宣传车15天,在湄洲岛有线电视台上播放整治的内容、成效和有关法律法规1个月,营造了浓厚的宣传氛围,表明了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理念和意志以及打击非法采砂活动的态度和决心,激励全社会各阶层人士不断增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同时,根据特别保护区的各自特点,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制定体现海岛风土人情与当地文化自然景观相协调的保护区管理制度,积极引导当地居民参与保护区的建设管理,最终使当地居民自觉投身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行动中。

3、科学监测,严格控制污染。定期对特别保护区内的海洋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价,做好环境承载力分析,实行容量控制。制定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切实保护如岛礁、沙滩、生物、水、景观文化等资源。统筹兼顾海洋资源持续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认真组织开展湄洲岛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试运行,以确保科学、合理、安全、持续有效地利用各种海洋资源,最终达到最大社会经济、生态环境效益的目的。实施海洋生态工程建设,开展海洋生态恢复整治,保护和恢复已遭破坏的脆弱生态环境。严格执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加强对船舶排污、水产养殖污染的监管。严禁具有高度污染性、破坏性、干扰性、低效能、高消耗项目上马。

4、严格管理,打击违法行为。认真贯彻执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海洋资源开发基本方针,坚决制止一切导致海洋生态功能继续退化的开发活动和人为的破坏活动。加强对野生生物资源的开发管理,逐步制定准采区、规定采捕方式、严禁乱采滥捕,严厉打击电、毒、炸鱼。加强对无居民岛礁的保护管理,严禁改变岛礁自然属性的开挖作业和建筑施工,保护好珍稀贝类、藻类和甲壳动物繁衍生长场所。开展开发项目对特别保护区的生态影响评价,做到资源开发必须与特别保护区的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做到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措施与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对可能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严格评审,合理选取有利于生态保护的开发建设工期、区域和方式,把开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降到最低程度。逐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执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负责,谁使用谁付费”制度。坚决刹住违法行为,维护海洋生态平衡和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随着湄洲岛开发开放的深入发展,湄洲岛的决策者和建设者的生态意识和生态定位已经明确。在新一轮的湄洲岛总体发展规划中湄洲岛环境总目标是:以“环保立岛”为战略,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完善环境管理体系,坚持旅游开发与生态环境并重,把湄洲岛建设成青山碧海、舒适宜人的生态型海岛旅游度假区。一是加大《国家海洋环境保护法》和《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宣传和执法力度,确保湄洲岛海洋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二是明确目标,重点开展湄洲岛生态特别保护区保护工作,坚决打击非法采砂等破坏生态资源行为,促进湄洲岛生态、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稳步发展;三是大力实施造林绿化工程,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和旅游环境,创造显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请求协调解决的问题

1、协调相关部门联合打击破坏湄洲岛海洋生态资源行为。治理和解决湄洲湾临海工业污水污染破坏湄洲岛周围海域问题,惠安渔船到湄洲岛海域非法电、炸鱼活动和岛外船舶到湄洲岛海域非法采砂活动等问题。

2、在湄洲岛设立市海洋与渔业局派出机构。在打击非法采砂等执法中,由于湄洲岛管委会没有相关的执法机构和执法权,造成执法难的局面,建议在湄洲岛设立市海洋与渔业局派出机构,赋予执法权,并请求上级配备海上巡逻艇等执法工具,便于巡查执法等。

3、关于明确打击非法采砂适用法律条款问题。按照《矿产资源法》第39条、第44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和“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15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法引用的罪名是原刑法中“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刑法修订后,该罪名在修订后的刑法中已变更为第343条“破坏矿产资源罪”,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尚未相应修改。鉴于湄洲岛周围海域已被市政府划为海岛生态特别保护区和禁采区,为此,建议在该条例未修改前,对未经批准在湄洲岛海域开采海砂的,一律按盗窃罪论处,加大打击力度,有效保护海砂资源。

以上汇报,不足不对之处,敬请指正。

原稿

湄洲岛贯彻执行《国家海洋环境保护法》

和《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工作情况汇报

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2005年5月10日)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

首先,欢迎各位莅临湄洲岛进行执法检查指导,这次省、市人大联合组织对湄洲岛海

洋环境保护进行视察检查。这充分表明了人大对湄洲岛海洋生态环保工作的关心、重视和支持,同时,对湄洲岛是一次认真接受人大监督、进一步增强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的极好机会,在此,我代表湄洲岛党工委、管委会向各位代表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就湄洲岛开展《国家海洋环境保护法》和《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执法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湄洲岛基本概况

湄洲岛位于台湾海峡西岸中部的湄洲湾口,是海上和平女神妈祖的故乡、闻名遐迩的妈祖文化的发祥地。全岛陆域面积14.35平方公里,人口3.8万,年均气温21℃,海岸线长30.4公里。1988年被辟为福建省对外开放旅游经济区,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为国家旅游度假区。千年氤氲的妈祖祖庙是2亿妈祖信众心仪神往、魂牵梦萦的朝拜圣地,被誉为“东方麦加”,在海内外有着广泛的影响,尤其是对台湾同胞具有异乎寻常的吸引力,构成了湄洲岛开发建设和旅游产业发展独具特色的人文资源。湄洲岛地理优越,海陆交通便捷,离大陆仅1.8海里,东距台湾台中港72海里,南达厦门港100海里,北抵福州马尾港70海里,自古以来就是闽台民间交往的桥梁,已拥有轮渡码头、3000吨对台客运码头一类口岸等便捷的对外交通设施,以及通达全岛各地的公路网。大自然赐予湄洲岛得天独厚的滨海资源,岛上分布着13处金色沙滩和5公里长的海蚀地貌,拥有各类风景名胜20多处。碧海蓝天、金沙绿林、青山怪石交织成一幅幅俊秀多姿的画卷,是旅游度假、滨海观光、休闲保健的理想乐园。

湄洲岛以旅游业、海洋渔业和种植业为主,经济结构单一。在以旅游业为动力,以外向型经济为导向,发展海洋捕捞、海水养殖和种植业的基础上,开展以旅游养岛,搞好基础设施建设,绿化美化环境,大力挖掘旅游资源,完善服务行业。2004年,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完成国内生产总值2.2亿元,全年接待境内外游客66万人次,全社会旅游收入达1.4亿元,全区财政收入510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4199元,全区11个行政村全部实现小康,正向宽裕型小康目标迈进。

二、执法主要成效

几年来,湄洲岛认真实施《国家海洋环境保护法》和《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搞好海洋资源保护,防止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健康,促进旅游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建立了湄洲岛海岛生态特别保护区。为了维护海洋生态系统平衡,科学、合理、安全持续地利用各种海洋资源,我们根据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编制的《莆田市湄洲岛海岛生态特别保护区建区报告》,经莆田市人民政府批复通过并予以实施,取得明显成效。湄洲岛海岛生态特别保护区建设的重点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一是鹅尾海蚀地貌特别保护区,面积20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0.48平方公里。主要保护鹅尾神石园内的海蚀地貌、奇岩怪石等自然景观,严格控制自然资源的开发活动密度,推行生态旅游。鹅尾神石园本着保护与利用的原则要求,充分利用天然地貌、合理布置人行道等设施,加强绿化美化,形成天然风景区,供游人观赏。二是牛头尾生态系统特别保护区,岸线长4公里,面积9平方公里。主要保护沿岸海蚀洞穴、海蚀沟槽和岸礁上繁衍生长的海鸟群等。三是猴屿生态系统特别保护区,面积10平方公里。主要保护猴屿及周围岩礁,利用天然岸礁养殖“坛紫菜”,红毛菜,严禁电捕和炸鱼活动。四是虎狮列岛生态特别保护区,面积22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0.02平方公里。主要保护虎狮列岛岛礁地形地貌和周围海域海洋生物多样性,以备开展垂钓、海上观赏等休闲旅游活动。五是莲池澳海滨沙滩特别保护区,沙滩长2公里,面积5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0.5平方公里。主要进行蚀退岸的调查与研究,进行海岸侵蚀灾害的防治,保护海滨沙滩。六是九宝澜海滨沙滩特别保护区,面积8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05平方公里。主要是加强周围海域监管,严禁采砂,保护沙滩资源,同时控制滨海旅游开发活动密度,防止海滨浴场的污染。七是白波面红树林生态系统特别保护区,面积21.9平方公里。主要是加快红树林营造和保护,适度发展滩涂养殖。八是湖石果淡水生态系统特别保护区,面积 0.2平方公里。主要控制污水排放,大力开展植树造林,保护淡水资源。通过建立生态特别保护区,有效保护珍稀物种,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恢复和改善海洋生态平衡;有效控制和保护海岸线,保护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有效促进野生动植物物种的繁育,实现生态良性循环;有效实施和推广生态旅游、生态养殖、清洁生产等发展模式,树立环保意识;有效保护和开发利用生态资源,创造生态实现效率。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2、大力实施造林绿化工程改善生态环境。我区从2000年开始,努力推进造林绿化上新水平。先后完成的绿化项目有:妈祖庙景区、黄金沙滩景区、湄屿公园、鹅尾神石园、鹅尾四季公园、刺桐公园、湄洲大道、环岛南路、环岛东路、环岛西路、朝圣路、上林路、文甲码头港区、宫下码头港区、3000吨码头港区、后巷村休憩园、东蔡村休憩园、花街花巷10条,单位庭院绿化12个,绿化示范户约300户,营造防护林8620亩,其中营造滩涂红树林600亩。共完成投资4020万元,完成绿化面积 68.5万平方米、人均园林绿化面积18.03平方米,绿化覆盖率49.8%,绿化率44.8%,绿化程度93%。先后被评为“全国造林绿化百佳县(区)”、“全国绿化先进集体”、“全国绿化模范县”等荣誉称号。今年重点实施营造防护林900亩,其中红树林200亩;实施80户示范户庭院绿化;推进8个项目绿化有:2个小区绿化、2个单位达标绿化、2个村休憩园绿化、2条路绿化,新增绿化面积153000平方米。通过绿化美化,抗台风等防灾能力有效增强,水土流失明显减少,蓄水大幅度增加,净化和制造新鲜空气功能较好,动植物品种逐渐增多,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3、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保护生态资源。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湄洲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厉打击非法采砂、非法炸渔、非法电

捕等违法行为,确保生态资源得到有效保护。2001年7月,国土资源部和海洋总局组织力量进驻湄洲岛打击非法采砂行动;2002年1月16日,莆田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依法打击采砂活动的通告》;2002年8月14日,莆田市人民政府又批准实施《湄洲岛海砂治理整顿工作方案》,专门成立了海砂治理整顿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六个工作小组,开展打击非法采砂案件。湄洲岛党工委、管委会也成立了湄洲岛制止非法采砂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打击海面抽砂),湄洲镇成立了制止非法采砂巡查队(主要负责打击岛上偷砂),并把海砂保护管理列入目标责任管理内容。层层签订海砂年度管理目标责任书,把海砂管理列入干部年度考核的内容。出台了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奖惩办法,对在治理整顿和打击非法采砂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执法人员进行补助,对举报人员进行奖励,激发干群齐抓共管。通过精心组织,周密布置,打击了一批典型的非法采砂案件,共查获非法采砂船舶10艘,涉案人员26人,刹住了违法采砂行为,起到了威慑作用,教育全区群众自觉保护海砂,自觉保护海洋生态资源,促进海洋生态可持续发展,取得阶段性成果。

三、主要做法与措施

1、强化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明确以湄洲岛管委会为主,以海洋与渔业部门为执法主体,依靠公安、交通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标本兼治的长效管理机制。各部门立足职责分工负责通力协作,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海洋与渔业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分别查处陆、海域非法采砂活动;公安和边防机关及时查处移送的涉案人员并保护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交通部门及时查处无证运输船舶;交警部门及时查处无证车辆;船检与工商部门及时取缔无证的船舶修造厂(点);湄洲岛管委会负责层层建立护砂专业队,配合打击非法采砂执法工作,并教育广大群众自觉保护海洋资源,形成了一个海洋环境保护人人抓人人管、各抓共管的局面。

2、扩大宣传,营造良好氛围。结合湄洲岛实际,充分利用宣传舆论媒介,大力宣传《国家海洋环境保护法》和《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广泛宣传特别保护区的内涵、价值、目的、意义及保护措施,在重要的位置上悬挂与整治内容相关的横幅30条,张贴宣传标语50张,发放宣传材料1200份,出动宣传车15天,在湄洲岛有线电视台上播放整治的内容、成效和有关法律法规1个月,营造了浓厚的宣传氛围,表明了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理念和意志以及打击非法采砂活动的态度和决心,激励全社会各阶层人士不断增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同时,根据特别保护区的各自特点,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制定体现海岛风土人情与当地文化自然景观相协调的保护区管理制度,积极引导当地居民参与保护区的建设管理,最终使当地居民自觉投身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行动中。

3、科学监测,严格控制污染。定期对特别保护区内的海洋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价,做好环境承载力分析,实行容量控制。制定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切实保护如岛礁、沙滩、生物、水、景观文化等资源。统筹兼顾海洋资源持续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认真组织实施ISO14000环境体系论证,以确保科学、合理、安全、持续有效地利用各种海洋资源,最终达到最大社会经济、生态环境效益的目的。实施海洋生态工程建设,开展海洋生态恢复整治,保护和恢复已遭破坏的脆弱生态环境。严格执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加强对船舶排污、水产养殖污染的监管。严禁具有高度污染性、破坏性、干扰性、低效能、高消耗项目上马。

4、精心管护,刹住违法行为。认真贯彻执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海洋资源开发基本方针,坚决制止一切导致海洋生态功能继续退化的开发活动和人为的破坏活动。加强对野生生物资源的开发管理,逐步制定准采区、规定采捕方式、严禁乱采滥捕,严厉打击电、毒、炸鱼。加强对无居民岛礁的保护管理,严禁改变岛礁自然属性的开挖作业和建筑施工,保护好珍稀贝类、藻类和甲壳动物繁衍生长场所。开展开发项目对特别保护区的生态影响评价,做到资源开发必须与特别保护区的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做到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措施与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对可能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严格评审,合理选取有利于生态保护的开发建设工期、区域和方式,把开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降到最低程度。逐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执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负责,谁使用谁付费”制度。坚决刹住违法行为,维护海洋生态平衡和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5、多方筹资,确保生态建设。海洋生态保护和建设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我区通过深化改革,配套优惠政策,建立政府投资引导,各方投入的投融资体制,积极筹措资金。采取中央及省拨一点、市补助一点、地方自筹一点的办法,筹集资金。另外,充分利用海洋资源,发展海洋生态旅游,增加海洋生态保护投入,保证海洋生态保护费用到位,特别是保证开展专项整治违法破坏海洋资源行为的经费,确保海洋生态得到长效保护。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随着湄洲岛开发开放的深入发展,湄洲岛的决策者和建设者的生态意识和生态定位已经明确。在新一轮的湄洲岛总体发展规划中湄洲岛环境总目标是:以“环保立岛”为战略,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完善环境管理体系,坚持旅游开发与生态环境并重,把湄洲岛建设成青山碧海、舒适宜人的生态型海岛旅游度假区。一是加大《国家海洋环境保护法》和《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宣传和执法力度,确保湄洲岛海洋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二是明确目标,重点开展湄洲岛生态特别保护区保护工作,坚决打击非法采砂等破坏生态资源行为,促进湄洲岛生态、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稳步发展;三是大力实施造林绿化工程,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和旅游环境,创造显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五、存在问题及建议

1、协调相关部门联合打击破坏湄洲岛海洋生态资源行为。治理和解决湄洲湾临海工业污水污染破坏湄洲岛周围海域问题,惠安渔船到湄洲岛海域非法电、炸鱼活动和岛外船舶到湄洲岛海域非法采砂活动等问题。

第12篇: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情况汇报

各主席团成员:

我受镇人民政府委托,就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情况做一简要汇报,请予审议。

一、强化法律宣传,提高执法水平。

一是采取召开会议、书写标语、发放宣传资料、进村入户、执法检查等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强对《土地管理法》的宣传,特别是大家普遍关心的新土地法中关于征占赔偿标准及农民建房的相关知识,进行了重点宣传,做到了家喻户晓;二认真组织有关业务干部学习《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规章,使其深刻领会其内涵,保证在执法及处理农村土地纠纷过程中能正确引用条款,掌握分寸适当;三加大执法力度。以执法促宣传,通过实际的执法效果给群众上土地法宣传课,能过典型事例教育群众学法守法。

二、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护耕地。

1、实施“阳光”工程,公开办事程序。通过公开栏对农民建房办事程序及收费标准进行了公示,实行了“首问责任制”及周一周四坐班制,方便群众办理土地手续。

2、加强耕地保护,正确处理加快经济发展与严格保护耕地、农业结构调整与保护基本农田、加快城市化进程与合理利用土地的关系。严把申报关,对农民建房建设占地的,严格按照用地标准及程序办理。对每一件农户的申请,按照“三到场”要求均要到现场勘查、测图,审核家庭人口,住房面积,严格把握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关。

3、强化土地整理开发。积极向上争取项目支持,在月亮坡碗厂沟、刁家湾等地方对荒山荒坡进行梯级开发,并予以沟、池、路等设施配套,新增耕地500余亩。同时对沿山分水岭、月亮坡、山门口等土地进行了整理,并引进业主发展经果林,为附近群众增产增收提供强有力的土地资源保障。目前正在争取对襄渝铁路以西,城镇周边的土地进行整体进行改造,若获通过,届时全镇土地状况将会大大改观。

三、抓好安全稳定,办好实事工程

1、制定科学的安全监测机制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了监测网络,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对观音岩、刁家湾、水朝门、狮子脑等地质灾害重点监测点确定了专门的监测人员。今年春,通过监测网络就及早发现了刁家湾滑坡险情,及时采取了应急措施,对涉险人员进行了妥善安置,对事故点进行了72小时不间断监测,直到地质状况趋于稳定,避免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强化矿山安全管理,督促业主严格按操作规程开采,始终做到“安全生产,质量第一”。并不断加强技改,采用切割取石,禁炮作业,既提高了效率,又降低了安全隐患。

3、积极做好禄市大道遗留问题处理。大道征地欠款27万元,但因政府财力有限,拖延至今。致使一些不理解甚至不怀善意的人,就此事不断形成上访,给全市的稳定局面造成不良影响。党委政府多次上门做好协调说服工作,但效果不大。考虑到拖欠农户款项已久,党委政府的确应该正视这个问题。今年上半年,于是向农户做出了两年内付清拖欠款项,力争一年内付清的承诺。通过信贷及处理盘活资产等多途径努力,在今年12月初,拖欠农户的土地款项全额付清。圆满解决了禄市大道这一最大遗留问题。

3、争取政策扶持,将红尘找水,土地整理,农改项目等利民惠政策引至禄市开发建设,仅2005年就利用上级政策,给缺水群众打机压井170余口,整理土地1500亩,新增耕地540亩,修建蓄水池3口,配套水渠、便民路13.5千米。极大改善了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

四存在的不足及以后的发展方向

一是国土所工作人员少,变动大,工作量大,工作缺乏连续性,现有工作人员对以前情况不熟,工作被动;二是群众保护耕地意识不强,时有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现象发生。三是总体规划编制较早,多年没有修订,有的地方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要求。四是体制的原因,国土实行以条为主的管理模式,本身工作自成体系,与其他部门协调配合难度较大。

鉴于此,镇政府将进一步加大对《土地法》的宣传力度,继续加大对国土方面的财力人力投入,加强国土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素质,按照科学发展观和五个统筹的要求,加快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继续强化土地法规宣传,教育引导群众珍惜土地,节约用地,严禁侵占基本农田,同时要深入开展土地治理整顿,建立健全土地管理监控巡查长效机制。

第13篇: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

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txt你无法改变别人,但你可以改变自己;你无法改变天气,但你可以改变心情;你无法改变生命长度,但你可以拓展它的宽度。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95年8月4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现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已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劳动法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1.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5.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6.用人单位应与其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劳动合同与在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可以有所区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不在岗期间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7.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

8.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9.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愿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10.根据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的规定,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有特殊规定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 11.根据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的规定,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13.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

14.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的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15.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法人名称未变,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依据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租赁人、承包人如果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可代表该企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1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可以由用人单位拟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但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才能签订,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

1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进行赔偿。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

18.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19.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职工可以约定。在原固定工进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

20.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

21.用人单位经批准招用农民工,其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八年。

22.劳动法第二十条中的“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时,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固定工转制中各地如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23.用人单位用于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劳动者违约时培训费的赔偿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约定劳动者违约时负担的培训费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得违反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等有关规定。

24.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256号)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三)经济性裁员

25.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和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无效劳动合同

26.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27.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

28.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29.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0.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即使存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只要劳动者同时存在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1.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32.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予以办理。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3.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和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34.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5.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五)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36.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37.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在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要求经济补偿。

38.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39.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40.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

(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41.在原固定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过程中,企业富余职工辞职,经企业同意可以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1993年公布)发给劳动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42.职工在接近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一般为五年以内)时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如果符合退休、退职条件,可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在终止劳动合同后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享受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届满后仍未就业,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可以按规定领取社会救济金,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金。 43.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

(六)体制改革过程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政策

44.困难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应区分不同情况,有些亏损企业属政策性亏损,生产仍在进行,还能发出工资,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已经停产半停产的企业,要根据具体情况签订劳动合同,保证这些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 45.在国有企业固定工转制过程中,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不得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为由,借机辞退部分职工。

46.关于在企业内录干、聘干问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统称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内,各种不同的身分界限随之打破。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岗位等。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47.由于各用人单位千差万别,对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的规定也就差异很大,因此,国家不宜制定统一的劳动合同标准文本。目前,各地、各行业制定并向企业推荐的劳动合同文本,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这些劳动合同文本只能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考。

48.按照劳动部办公厅《对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9号)的规定,各地企业在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保护老弱病残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工作时间较长,年龄较大的职工,各地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六条制定一次性的过渡政策,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49.在企业全面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原合同制工人与本企业内的原固定工应享受同等待遇。是否发给15%的工资性补贴,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六条在制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时加以规定。

50.在目前工伤保险和残疾人康复就业制度尚未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对因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仍由原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医疗等待遇。

(七)集体合同

51.当前签订集体合同的重点应在非国有企业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进行,积累经验,逐步扩大范围。

52.关于国有企业在承包制条件下签订的“共保合同”,凡内容符合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集体合同送审、备案手续;凡不符合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规范的集体合同过渡。

三、工资

(一)最低工资。

53.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5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55.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的“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鉴于当前劳动合同制度尚处于推进过程中,按上述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地方或行业劳动部门可在不违反劳动部《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文件所确定的总的原则的基础上,制定过渡办法。

56.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5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8.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60.实行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或40小时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的企业,以及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全体职工已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一般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除外)经批准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61.实行计时工资制的劳动者的日工资,按其本人月工资标准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的为21.16天,实行每周44小时工作制的为23.33天)进行计算。 6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

(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三)有关企业工资支付的政策 63.企业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监察部门应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予以处理。

64.经济困难的企业执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确有困难,应根据以下规定执行: (1)《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76号)的规定,“企业发放工资确有困难时,应发给职工基本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关于国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紧急通知》(银传〔1994〕34号)的规定,“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企业主管部门有可能也要拿出一部分资金,银行要拿出一部分贷款,共同保证职工基本生活和社会的稳定”; (3)《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1993年发布)的规定:“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四、工作时间和休假

(一)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65.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66.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的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严格审批后,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但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67.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68.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应严格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不能按季、年综合计算延长工作时间。

69.中央直属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须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二)延长工作时间

70.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

(二)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

(三)项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71.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除外),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

(三)休假

72.实行新工时制度后,企业职工原有的年休假制度仍然实行。在国务院尚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企业可以按照1991年6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安排职工休假。

五、社会保险

73.企业实施破产时,按照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规定,从其财产清产和土地转让所得中按实际需要划拨出社会保险费用和职工再就业的安置费。其划拨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接收,并负责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和支付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74.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75.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76.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和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享受3-24个月的医疗期。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77.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在国家尚未颁布新的工伤保险法律、行政法规之前,各类企业仍要执行《劳动保险条例》及相关的政策规定,如果当地政府已实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应执行当地的新规定;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参照企业职工的规定执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如果包括在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伤改革规定范围内的,按地方政府的规定执行。 78.劳动者患职业病按照1987年由卫生部等部门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和所附的“职业病名单”(〔87〕卫防第60号)处理,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并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劳动行政部门据此确认工伤,并通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发给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因工负伤的,劳动行政部门根据企业的工伤事故报告和工伤者本人的申请,作出工伤认定,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发给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患职业病或工伤致残的,由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劳动部《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劳险字〔1992〕6号)评定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的结论,以医学检查、诊断结果为技术依据。

79.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进行工伤事故报告,或者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进行职业病报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权按规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如果用人单位瞒报、漏报工作或职业病,工会、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后,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补发工伤保险待遇。

80.劳动者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或职业病的确认意见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81.劳动者被认定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后,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结论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所依据的医学检查、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查诊断,复查诊断按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规定的程序进行。

六、劳动争议 8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83.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措施,尤其在劳动合同制度全面实施的初期有其必要性。劳动行政部门鼓励并提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以劳动合同未经鉴证为由不受理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

84.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以及其他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以及军队、武警部队的事业组织和企业与其无军籍的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要符合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85.“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8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为企业法人。商业银行与其职工适用《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商业银行与其职工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87.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

(三)项中的“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不便于在全国对其作统一解释。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企业类型、规模和损害程度等情况,对企业规章中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88.劳动监察是劳动法授予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法授予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能。用人单位或行业部门不能设立劳动监察机构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不能设立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的派出机构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派出机构。

89.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仲裁申诉时效中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结束调解,即中止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结束调解之日起,当事人的申诉时效继续计算。调解超过三十日的,申诉时效从三十日之后的第一天继续计算。

90.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对未予受理的仲裁申请,应逐件向仲裁委员会报告并说明情况,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从申请至受理的期间应视为时效中止。

七、法律责任

91.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含义是,如果用人单位实施了本条规定的前三项侵权行为之一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实施了本条规定的第四项侵权行为,即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因不存在支付工资报酬的问题,故劳动行政部门只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还可以支付赔偿金。

92.用人单位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中的“无理阻挠”行为: (1)阻止劳动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用人单位内(包括进入劳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的; (2)隐瞒事实真象,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3)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4)拒绝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就劳动行政部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八、适用法律

93.劳动部、外经贸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与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规定是一致的,246号文中的“生活补助费”是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经济补偿的具体化,与481号文中的“经济补偿金”可视为同一概念。 94.劳动部、外经贸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与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在企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应付赔偿金的标准,延长工作时间的罚款标准,阻止劳动监察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的罚款标准等方面规定不一致,按照同等效力的法律规范新法优于旧法执行的原则,应执行劳动部劳部发〔1994〕532号规章。 95.劳动部《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劳部发〔1993〕333号)与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在拖欠或低于国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赔偿金标准方面规定不一致,应按劳动部劳部发〔1994〕532号规章执行。 96.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对行政处罚行为、处罚标准未作规定,而其他劳动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作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97.对违反劳动法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有权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用人单位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或不申请复议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和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

98.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遵循下列原则: (1)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效力高于其他规范性文件。

(2)在适用同一效力层次的文件时,新法律优于旧法律;新法规优于旧法规;新规章优于旧规章;新规范性文件优于旧规范性文件。 99.依据《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国务院令第48号,1990年发布)“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同国务院部门规章之间或者国务院部门规章相互之间有矛盾的,由国务院法制局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国务院法制局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决定。”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在发现劳动部规章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相矛盾时,可将情况报劳动部,由劳动部报国务院法制局进行协调或决定。 100.地方或行业劳动部门发现劳动部的规章之间、其他规范性文件之间或规章与其他规范性文件之间相矛盾,一般适用“新文件优于旧文件”的原则,同时可向劳动部请示。

第14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已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民法通则的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1

24、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1

25、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现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第15篇:《工会法》贯彻执行情况汇报

泸州市纳溪区总工会

关于《工会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汇报

各位领导、区人大各位常委:

《工会法》自2001年修改施行以来,区总工会在区委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工会的指导帮助下,在人大、政府、政协的积极下,认真履行各项职能,在扩大组织覆盖面、拓宽维权渠道、健全完善维护保障机制、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加强工会自身建设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按照区人大

届第次常委会议的安排,现将《工会法》贯彻执行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会法》宣传贯彻的基本情况

《工会法》修订颁布实施后,区总工会把学习宣传贯彻新《工会法》作为“让工会走向社会,让社会了解工会”的有利契机,在全区掀起了学习宣传《工会法》的热潮。区总工会一是制定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修改后的〈工会法〉的通知》,对全区工会组织学习宣传活动进行了安排部署;二是工会及时组织全体人员和部分基层工会主席对修改后的《工会法》进行了逐章逐条的对照

1 并展开讨论,加深学习理解;三是利用每年的法制宣传月、“

五、一”前夕、“

12、4法制宣传日”制发宣传资料,设立咨询台认真进行《工会法》的宣传,共计发放宣传资料

份,张贴标语

条,解答咨询

人次。四是采取请进来和走出去的方式,加强工会干部的学习培训,四年来,区总工会送培基层工会干部

人,组织区内培训4次,共计培训工会干部400多人次,去年和今年,区总工会为提高培训质量,均特邀省总工会干校优秀教师和校长到我区参加培训,受到基层工会干部的一致好评。五是区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积极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通过组织集中学习、举办培训班、办宣传专刊、张贴标语、组织参与知识竞赛等形式,增强宣传效果。

通过对修改后《工会法》一系列宣传活动的开展,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一是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重视,对以后加强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和支持,为工会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二是增强了基层工会干部做好工会工作的信心和决心,广大工会干部认为今后要用好用活这把尚方宝剑,切实发挥工会的维护职能,真正为职工群众谋利益;三是增强了广大职工的维权意识和依法办

2 事的自觉性。

二、区总工会履行《工会法》赋予职责的基本情况

(一)工会组织不断壮大

2001年《工会法》修改实施以来,区总工会充分认识到工会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性、基础性和长期性,按照“哪里有职工哪里就要组建工会”的原则,坚持不懈地抓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工作,最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在非公迅猛发展,私营企业业主法制观念不强的情况下,区总工会积极争取党委的重视,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的意见》(泸纳委办[2000]93号),促进企业建会,利用工商、税务部门等行政职能部门与企业接触面广的优势,向基层单位特别是私营企业发放《工会组建程序》、《工会工作手册》、《工会法宣传资料》1200余份,对规模较大的区属骨干企业,区总工会积极上门指导建会,如白龙公司等。截至目前,我区共有工会组织

家,同比增长%,有工会会员

人,同比增长

%。

(二)工会组织源头参与渠道进一步拓宽

从源头参与维护是工会组织履行维护职能的最高体现。自《工会法》修改以来,区总工会领导全部进入了区

3 级决策层,区总工会主席由区委常委兼任、区总工会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分别进入了区人大、区政协常委班子,基层工会主席多数进入了党组织班子,企业工会主席有的进入了董事会,有的进入了监事会等领导机构。通过这种形式,几年来参与在改革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工资分配、法律援助、住房和医疗改革等一大批政策方案的研究制定,从宏观上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工会维权机制逐步健全

维权机制是工会维权工作取得实效的有力保证。在维权机制的构建上,区总工会根据上级工会的要求,与区政府建立了政府联席会议制度,与劳动、经贸部门建立了三方协商会议制度,列席政府常务会中涉及职工重大利益议题研究议事制度,参与了劳动争议调处和安全生产检查,实现了“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了职工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

为了保障和落实广大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否决权,我区相继建立健全了以厂务公开制度、职代会制度、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职工董事、监事制度为主

4 体的维权机制,区委、区厂务公开领导组分别下(转)发了《关于推行厂务公开建立健全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的通知》、《关于对厂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比的通知》、《泸州市厂务公开工作评估检查细则》,进一步规范厂务公开工作,使之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程序化,成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表现形式,基本形成了党委领导、行政运作、工会监督、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通过几个制度的推行,给企业带来了生机和活力,在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截至目前为止,全区共签订集体合同

份,涵盖职工

人,已建立职代会的企业

家,职工进入监事会的

家,进入董事会的

家。

(四)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得到巩固提高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第一道防线,是把劳动争议案件控制在萌芽状态的有效手段,因此区总工会始终把发展和壮大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为工作重点。对已经建立的调解组织,我们主要是加强指导、巩固、完善,以更好地发挥作用,对区属重点骨干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员,我会全部分批次组织到省总工

5 会干校参加劳动争议学习培训,提高调解能力。对于新建企业,区总工会要求其在成立工会组织的同时,必须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目前,我区共有

家企业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本企业的劳动争议纠纷

件,调解成功率

%。

(五)大力开展扶贫帮困活动

为了当好困难职工的“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第一帮助人”,区总工会围绕职工生活难、就业难、子女入学难、诉讼难等实际问题,一是通过调查研究、政策咨询、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建立下岗职工数据库、特困职工档案等工作,为上级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二是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在减员增效,下岗分流时制定了一系列弱势群体保护措施,维护了弱势群体利益;三是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开展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全区自2001年以来共计培训下岗失业人员

多人,使他们大多数重新学到了一至二门技术,

余人重新获得了就业岗位;四是开展了送温暖活动,对企业下岗职工、社会弱势群众中的特困户,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建立了特困职工档案,并利用元旦、春节广泛开展送温暖活动,从2001

6 年至2005年多渠道筹集资金

万元,对

户特困家庭进行了一次性慰问,送去了党和政府对特困职工的关爱,进一步密切了党与群众的血肉联系。五是开展了“金秋助学”工程,五年来全区工会会员捐款

元,多方筹资

元,共计资助

名困难职工子女上大学,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六是建立了困难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困难职工法律援助中心自建立以来,共提供法律援助

件,受助困难职工达

人次。

三、《工会法》贯彻执行过程中的存在问题

(一)工会工作外部环境尚需改善。一是部分政府部门对贯彻实施《工会法》重视不够,对工会性质、地位、作用认识模糊,对工会工作缺乏理解,甚至认为工会发挥作用会影响投资环境。二是部分企业经营者对建会态度消极,怕工会发动职工与自已对着干,怕建会后要拨缴工会经费,怕工会组织职工开展活动影响企业生产。三是社会上部分人还用计划经济惯性思维看待工会,忽视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二)工会工作保障措施有待落实。一是工会经费收

7 缴率和收缴额与《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还有相当大的距离,很多单位未主动拨解工会经费,未足额计提、及时拨解工会经费,甚至未建立工会经费独立帐户,造成工会工作难以开展。二是工会活动设施和场所与《工会法》规定还有一定差距,区级工会文化阵地、基层工会特别是非公企业工会组织开展文体活动的场地和设施奇缺。

(三)工会自身建设亟待加强。一是非公企业工会组建步伐跟不上非公经济发展的速度。二是广大职工尤其是已成为或正由农民转变为产业工人的务工人员对工会的认同度不高,入会意识不强。三是工会干部队伍有待加强。区总工会机关干部年龄老化,“官多兵少”问题突出;镇级工委会主任任免时,上级工会难以有效协管;基层工会专职(兼职)干部配备不到位,大多数规模以上非公企业未配备专职工会干部。同时工会法律等方面专业人才紧缺,使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和法律报务等方面难以更有效地开展工作。

(四)、职工权益维护工作任重道远。一是职工收入

8 与企业发展不同步,职工工资涨幅很低,部分行业拖欠职工工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大部分非公企业因职工流动性大、参保意识淡薄、社保监管力度不大,导致职工参保率较低。三是部分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是劳动合同显失公平,使劳资双方发生纠纷时,职工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四是集体合同续签率下降,流于形式。工会在推动集体合同签订和监督合同全面履行方面显得力量单薄,加上受雇员意识的影响,难以做到平等协商,导致劳方代表缺失,相当部分企业出现只讲签订、不讲履行,只求数量、不求质量的情况,同时合同内容单

一、雷同,不适应企业发展的实际,可操作性较低,甚至形同虚设,严重降低了职工对合同的信任度,挫伤签订合同各方积极性。四是非公企业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存在诸多困难。由于我区大部分非公企业属于中小企业,职工流动性大,家庭式管理特点明显,加上部分职工的民主法制意识淡薄,进一步制约了此项工作的开展,使工会单方面推动收效甚微。

四、今后的工作打算

(一)坚持不懈抓好《工会法》的学习、宣传、贯彻。

9 《工会法》的学习宣传贯彻不是一时的工作,而是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区总工会将多形式多渠道为基层工会组织、工会干部,尤其是企业法人代表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提高他们对工会组织、工会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为工会开展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坚定不移抓好工会组织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工会组织体系,切实加强系统(行业)、乡镇、社区工会组织建设。大力推进新建企业建会工作,进一步拓宽工会组建领域,大力发展进城务工人员入会。广泛开展以骨干企业和系统(行业)为重点的工会工作竞赛活动、“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和“双爱双评”活动。把建会、建制、建家结合起来,推动各类工会组织的规范化建设

(三)以推进维权机制建设为重点,切实加大依法维权工作力度

加大工会源头参与力度,坚持和完善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和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紧紧围绕企事业单位厂(院、校)务公开,加强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加大推进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建制力度。充实调整内容、强化履约监督、提高合同质量。积极推进

10 工资协商在非公有制企业的开展,推进维护职工权益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健全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法律援助、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等维权工作机制。加强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和事故处理工作,完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级网络建设,督促和帮助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以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体系为重点,尽心竭力为广大职工排忧解难

建立和完善困难职工帮扶体系,推动工会送温暖工程经常化、制度化和社会化。进一步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建设,建立资金、物资筹集的长效机制,扩大救助领域。深入开展促进再就业援助行动,加强就业技能和创业培训。

(五)不断强化工会自身建设,为实现工会工作新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加强工会领导班子和工会干部队伍建设。做好工会干部协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各级党委在机构改革和换届过程中选好配强各级工会领导班子,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机制。加大工会干部特别是新建企业工会干部的培训

11 力度,多形式、多渠道培训工会干部。继续加大经费收缴力度,确保工会经费持续稳定增长。搞好工会统计信息工作,加快工会工作信息化、办公自动化建设,提高工会工作效率。

建议:区人大和相关部门加大督查力度,每年组织一次对《工会法》、《劳动法》的执法大检查,对在《工会法》、《劳动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部门进行纠正,情况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维护法律的权威。

泸州市纳溪区总工会

二0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第16篇:贯彻执行《统计法》自查报告

县统计局:

根据南统发[2009]22号文件通知精神。我乡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领导组织人力深化检查辖区各单位的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宣传动员。

为了配合这次大检查的顺利开展,各村及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密切配合,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利用有广播,向广大群众宣传《统计法》;各村利用墙报、橱窗等宣传媒介广泛宣传;乡上利用开会时组织广大干部学习《统计法》等的学习教育活动,促进广大干部学法、懂法、用法,从而提高依法统计。通过十天的宣传动员,广大统计人员充分认识了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危害性,准确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尽的义务,增强了社会各界的统计法制观念,认真自觉地投入到自查自纠工作中去。

二、成立机构,夯实责任。

塘口乡位于县境西南角与四川省南江县接壤经济还是比较落后,近年来乡领导为了加快经济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先从统计上要求各村及乡统计员在各类统计中做到数子实,底子清。为全乡在一些决策上提供数字参考。为全乡经济建设提供有据可依。在这次自查中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自查领导小组,组长由乡长担任,抽调四名同志为成员按照统计法进行自查。

三、规范制度,开展《统计法》自查工作。

乡上于7月20日至7月25日进行了全乡15个村及乡上的统计工作自查。(一)配备了16名统计人员,其中有2名统计人员是新配的无上岗证,各村的统计台帐及原始资料是齐全的.(二)2007年以来无统计违法情况,无瞒报,漏报,虚报,伪造,篡改,拒报统计资料的现象,并进行了统计登记和统计年检.(三)2007年以来无随意制发统计调查表并且严格的进行了统计数据管理,依法运用。(四)乡上每年至少要对统计员进行两次的《统计法》培训,做到统计员在统计工作中贯彻好《统计法》。

四、存在的问题

有的村和投资单位上报的数字仅凭主观推测,没有原始记录,也不设置统计台帐;有的单位统计人员未持证上岗,有的单位的统计人员素质偏低,迟报统计数字的行为时有发生;有的单位的统计人员随意更换。

第17篇:教育局关于贯彻执行

教育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情况的自查报告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维护广大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旗人大常委会工作要求,教育局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

全旗现有中小学校16所,其中小学13所,普通中学3所,全旗中小学在校学生18954人,其中小学生15754人、初中学生2340人,高中学生860人。从年龄上看,在校生中97.72%以上都是未成年人。几年来,在旗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旗人大的依法监督下,以强化学习,广泛宣传,不断增强法律意识为先导,以规范行为,创设条件,维护广大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以疏导为主,防教结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为根本,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采取的主要措施是:

(一)强化学习,广泛宣传,不断增强法律意识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实施,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了法律保障。为积极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教育局高度重视,积极协调公检法等有关部门,认真开展了学习宣传活动,结合《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系统地学习,既掌握了其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又解决了思想认识问题。为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积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思想保障。

一是制定普法规划。“五〃五”“六〃五”普法规划都将《未成年人保护法》纳入其中,各学校都成立普法领导组织,制定了年度普法计划,把《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年度工作重点,重点学习,重点宣传,花大力气来抓,不断把普法工作引向深入。

二是深入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各学校普法工作者带头学习,大力宣传,把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纳入工作日程,使《未成年人保护法》普及走上社会化、法制化轨道。教育局在每学期教材研究期间,都规定出一定时间,组织全体教育工作者全面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并将《未成年人保护法》落实到学校和教师的工作计划之中,并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在求实效上下功夫。建立了以旗、学校、班级的三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网络,和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创建了未成年人保护新模式。

三是广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各学校利用公共场所和文化娱乐场所,采取刷写墙字,张贴标语,散发宣传单等形式,重点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预防和矫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还通过致学生家长一封信等形式,让学生家长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了解“两法”内容,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同时还在校园板报里开辟了普法专栏,加大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力度。2010年以来,全旗各校先后开展法律咨询活动30余次,发放宣传材料30000多份。通过大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提高了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责任意识,创造了全社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是大力为青少年营造健康向上的社会成长氛围。教育局利用重大节假日组织学校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大力培养青少年积极健康的思想道德情操和爱国主义精神。加强了对留守儿童的关注度,开展了“发扬雷锋精神,弘扬自愿服务”为主题的结对子帮扶的“三关爱”等活动,同时还增加了孤残儿童的帮扶力度和补助标准,截至目前,对孤残儿童的补助标准已达每人每年460元。积极健康的成长氛围和学校职能部门的共管齐抓,让《未成年人保护法》得到全面深入的开展实施。

(二)疏导为主,防教结合,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坚持正面疏导,强化守法意识。全旗各中小学普遍将法制课纳入教学计划之中,通过课堂上对法律条文的学习理解和邀请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制专题讲座,使学生初步建立起法制观念。各校都组织开展了以国旗下的演讲、主题班会、征文演讲比赛等形式的教育活动,强化青少年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在正面教育上,进一步健全法制辅导员制度,各中小学均配备了法制副校长,举办报告讲座,内容突出针对性,形式突出灵活性,对象突出层次性,语言突出通俗性,把《未成年人保护法》变成青少年易于理解的故事和顺口溜。为了随时排解学生心理障碍,防止犯罪事件的发生,设立了心理咨询室和心理咨询信箱,责成有事业心、责任感、懂得学生心理排解方法的教师从事学生心理疏导工作,使学生有闷话可说,有委屈可诉,避免了犯罪事件的发生。

二是坚持预防为主,树立守法观念。一方面加大学校周边环境治理整顿力度。为了减少校园周边环境给学生带来的负面影响,各级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团结协作,集中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对涉及不良网吧和场所进行全面查处。为学生安全、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深入剖析反面事例。各校都聘请了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每学期都到校举行“以案说法”报告会。通过典型案例的剖析,使未成年人认识到犯罪后果的严重性,使其心灵受到震撼,从而自觉地遵法守法。

三是开展“师德师风整顿建设年活动”,全力抓好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培养高尚师德师风。对师德教育活动和行风建设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引导广大教师把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作为师德修养的核心内容,形成高尚的师德师风。为使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得到尊重,杜绝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人格尊严行为的发生,保证未成年人身心不受到伤害,保障其健康成长。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使学生的受教育权得到维护,使学生的身心得到保护,使学生恋校爱师情结越来越浓。每年的3月和9月,学校集中举行开学典礼活动,在活动月中,学校都组织广大教师走街入户,深入未成年人家中,宣讲《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动员家长支持子女入学。还通过落实“教师承诺制度”,《校规师约》等项措施,使未成年人在校的权利依法得到保护。目前,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和初中学生入学率都达到100%。

四是开展“校园文化建设年”活动,创设良好文化氛围,维护学生权利。为了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它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的条款内容,教育局狠抓校园文化建设工程,大大优化了教育教学环境,优化了资源配臵,提高了整体办学水平

(三)加大力度,强化监管,集中开展专项治理活动。一年来,局领导始终把加强校园文化市场的管理,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对学校图书音像实行统一的管理,有效地防止可能对未成年产生不良影响的节目流通到校园;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严禁歌舞娱乐场所接待未成年人,规范了文化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禁止在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内设立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和网吧,严禁电子游戏经营场所非国家法定节假日接待未成年人;严禁18岁以下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严禁14岁以下未成年人无监护人陪伴进入网吧;相关部门配合学校工作,积极引导、扶持、培育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场所。同时,坚持不懈地开展团少队入团(队)仪式,并将小学生“三习教育”引向深入。通过这些活动,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们在《未成年人保护法》贯彻实施过程中,虽然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有些问题应该说还是共性的,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认识还存在偏差。该法已经颁布实施多年,实事求是地说,认识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没有等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从家庭和学校看,个别家长和老师也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即使在工作中渗透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精神,但也不是从贯彻该法的高度去认识的。

二是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措施还不到位。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力度不够大,普及不广泛,还存在死角死面,还没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工作方法滞后,挽救性的措施多,预防性的措施少,新措施少,老办法多,工作措施不能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比如,近年来存在一个突出问题,随着农村人口的大量涌入城镇,城镇流动人口增多,很多未成年人随着父母一同流动,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这一部分未成年人不能及时入学,因此很快就流入社会,成为“家庭管不着、社会管不着、学校管不着”的“三不管”的少年。 三是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效机制还没有完全形成。一方面是家庭、学校和社会还没有形成网络。从家庭的角度看,还存在着不合乎实际的望子成龙、逼子成龙的做法。从学校的角度看,注重学生的知识教育,忽视学生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的现象还依然存在。从社会的角度看,消极文化的影响在增加,对未成年人有着很大的毒害作用。因此,从当前实际情况看,学校、家庭、社会三者还没有很好的结合起来。另一方面,执法部门的责任不清,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涉及政府多个部门,但在一些具体工作中,部门之间的配合还不够好,还没有形成真正的合力,还存在各自为战、各行其事的现象。

四是未成年人的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任务依然十分艰巨。一方面,未成年人的犯罪现象有逐年增加的趋势,呈现出低龄化、成人化、智能化的趋势。另一方面,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特别是由于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比较弱,维权的意识比较弱,极其容易成为不法分子侵害的对象。因此,保护和预防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另外,未成年人的群体利益和其它群体利益的矛盾也在加剧,家庭、家长强迫学生辍学,教师体罚学生的现象等也时有发生。

三、今后的对策和建议

一是进一步提高认识。我们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未成年人的保护和预防犯罪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关心和爱护未成年人的成长。家长、学校和社会分别承担起各自的法律责任,建立起完整的、系统的工作网络,把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做好。

二是要加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普及力度。我们要联合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全旗开展一起学法、送法活动,使《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普及深入到学校、家庭、机关、社区等各个领域,增强普法的针对性。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普法工作的宏观指导。

三是要不断优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一要加强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要引导他们积极参加有利于身心健康的活动。二要严厉打击传播淫秽犯罪和其它引诱、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等违法活动。三要进一步加强对问题青少年的帮教和转化工作。关心他们的身心健康,关心他们的家庭生活,关心他们的进一步成长,防止他们重新犯罪。

四是要加大资金投入。全旗文化基础设施较为薄弱,青少年的活动和教育基地的数量和质量还不能满足广大青少年的需求。我们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青少年宫、儿童公园、少儿图书馆等场馆建设,积极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活动空间。

五是强化组织领导。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调整充实成立由政府牵头、各部门和群团组织参加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充分发挥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职能,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的工作。

六是要进一步完善配套相关法律法规。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要制定一些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健全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体系。这样,就能使家庭保护更加完善、学校保护更加具体、司法保护更加原则、社会保护更加全面

2012年3月20日

第18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汇报

邵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1年度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情况报告 2011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纪检会的具体指导下,我局紧紧围绕“促进科学发展建设生态文明”这个主题,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的方针,依靠全体党员和干部职工,从思想教育入手,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使全年党风廉政建设保持健康发展的势头。现将我局2011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党组重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成立了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为进一步抓好我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年初党组按工作要求成立了由局长周玉石任组长,党组书记、纪检组长、机关党委书记任副组长,其他行政班子成员为组员的环保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明确了周玉石局长是我局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和班子成员的一岗双责。

﹙二﹚党组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连续三年来,我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都做到了和业务工作同时部署,年初将廉政工作会议与业务工作会议同时召开,由局长亲自部署。 ﹙三﹚始终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的原则。为更进一步抓好党风廉政工作,局党组根据各行政领导分管情况再进一步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充分体现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四﹚签订了党风廉政工作责任状。为更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设工作,在年初全市环保系统党风廉政工作会议上,局长周玉石同志与各县(市)局、各分局、机关各科室及两个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别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状。努力营造人人肩上有担子,个个身上有责任的齐抓共管的局面,使党风廉政建设的任务和责任落实到环保系统每个部门和各个环节。

二、加强教育和学习,提高廉政意识,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局党组历来重视加强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

及廉洁从政的培养,注重提高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和反腐倡廉意识,以党员领导干部为重点,认真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学习了《准则》和中纪委十七届六中、七中全会精神,开展了以密切联系群众,执政为民和贯彻执行《准则》情况的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为领导干部配发了相应的学习读本。至十一月底,全局完成各类教育课二十二课,其中周玉石局长亲自上党性教育课一次,李寿云书记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一课,纪检组长上反腐倡廉教育一课,法制科科长就依法行政,规范权力运行做了专题讲座。副处以上干部参加了市法制办主办的《六.五普法》的专题教育。为增强党性,我们还组织干部职工观看了《辛亥革命》和《老百姓是天》的电影。学习和教育的主要形式采取集中上课、自学和开展广泛的谈心活动,教育的内容以贯彻中纪委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为主线,开展了“认清环保形势,正确运用手中权力”和“珍惜政治生命、珍惜平凡生活、珍惜家庭亲情、珍惜荣誉名声”,特别是将株洲市环保局长搞权钱交易等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突出

科级以上干部这些重点群体,使全体干部职工增强廉政意识,增加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三、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日常行为。

今年是作风建设年,又是效能建设制度落实年,局党组以此为契机,把思想教育和制度建设紧密结合,在教育的基础上,用制度进一步规范全体党员干部的行为。我们组织纪检监察室、政工科、办公室和法制科,对过去的规章制度进行了认真清理和修订,使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经过近半年的努力完成了《邵阳市环境保护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并通过了市法制办的合法性审查。制度汇编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为了加强内部管理,第二部分主要是针对依法行政和规范权力运行。做到了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使各级的权力都受到制度的约束,对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腐败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四、狠抓重点,把党风廉政工作落实到实处。

﹙一﹚是政务和信息公开。我局把各项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项目、内设机构、领导信息、法规文件以及行政审批项目工作的流程图及时在信息公开发布平台进行公开,方便群众办事并广泛接受社会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同时向社会公布了环境违法投诉电话12369和执法人员违法违纪举报电话15727432858。

﹙二﹚是依法行政和规范权力运行。党组始终把依法行政和规范权力运行当做落实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工作重要内容来抓,认真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贯彻执

行,纪检监察与法制科配合市法制办对执法案件做了全面检查,对环境影响评价科审批的项目进行了审核,没有违规审批的情况,至十一月底我局共查处环境违法案件52件,下达限期改正书27份,进行行政处罚43件,没有出现行政处罚错案和行政赔偿案件,也没有一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坚持程序、依据、结果“三公开”,做到了公正执法、廉洁执法。

﹙三﹚是抓重点科室的监管。在环境保护工作越来越引起全社会重视的今天,环保部门的权力和责任似乎越来越大,党组根据上级要求和单位实际,把环境影响评价科列为今年纪检监察的重点科室进行监管。因为该科室的工作是承担所有项目的审批,是环境保护的第一道门槛,也是环境保护的第一关口。在环评和审批过程中,要定期向纪检监察部门报送项目审批情况。该科室在全年的工作中做到了依法、依纪办事,严把环境准入,过好了“亲情关,友情关”,顶住了各种诱惑,没有“索、拿、卡、要”的行为。

﹙四﹚是抓基建工作的监督。为改善我局办公条件,局办公楼建设正在抓紧建设中,基建工程是一个十分敏感的字眼,党组对此十分重视,要求纪检监察经常介入,所有涉及招投标的事项均严格按规定实行,旧办公楼依法拍卖,市纪检会执法室和局纪检监察部门见证了招标和拍卖的全过程。在涉及资金使用和重大决策上都通过了局务会和党组会讨论决定,没有发现领导在这项工作中无端插手以权谋私的行为。

五、认真开展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工作。

公务用车专项治理是预防腐败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局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在办公室、财务室的大力配合下,利用近半个月时间对机关全部车辆和所属单位的车辆进行了一次全面清查并登记,我局车辆的车型、装修情况、资金来源均符合公务车辆的规定,三年来局机关除接收上级业务部门配置的执法车辆外,没有购买新的车辆。为了搞好支队的标准化建设,从分局调剂了一辆车到支队,以加强支队执法力度。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定点维修、统一加油,基本杜绝了公车私用和领导干部私驾公车的行为,也没有为领导设置专车。

六、抓人事工作及其他工作的监督。

今年我局招聘了5名工作人员,安置2名军转干部家属,接收退伍战士8名,提拔处级干部1人。党组都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编办和人事局的大力支持下,顺利完成了人事招聘工作,妥善安置了今年分配到我局的2名军转干部和8名退伍士兵。特别是干部提拔工作严格按群众推荐,接受组织考察并有效公示,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了政工科的人事考察工作,进行了有效监督,没有发现以权谋私的现象。

党组成员具体分工,严格按上级要求,认真落实了单位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和财务的规定,坚持一把手末位表态。在基建工作、人事工作、财务工作中始终坚持了“三重一大”的落实,加强了党内监督,增强了内部团结。党组做到了思想上合心,同心同德共事;决策上合谋,集中智慧想事;工作上合拍,齐心协力干事。

一年来,环保局党组按照市委,市政府党风廉政建设部署,精心组织、落实责任、规划制度、狠抓落实,使我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进展顺利,发展健康,取得了良好的综合效应。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们面临的工作任重而道远,如何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搞好思想政治工作,进一步加强预防腐败的机制和体制建设,进一步完善预防腐败的制度建设;如何实现有效监管方面还需要认真探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不断加强学习,勇于实践,敢于创新,是我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取得新成效。

第19篇:医院贯彻执行档案法情况汇报

各位领导:

随着社会发展的不断进步,档案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档案作为一种特殊的财富,其“存史鉴今”的作用也逐渐得到了发挥。我院一直对档案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计划中。最近,根据县档案局“大档(2005)12号”文件要求,我们对档案管理的各项工作又进行了认真细致地自查,现将工作情况简要汇报如下,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医院档案室一般情况:

院档案室占地近100㎡,分有综合档案室、陈列室、病案室和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等。档案室归属院办公室,由院办主任负责管理,一名工作人员专门对每季度、每年的文书、会计、基建、照片、病历等档案进行整理、归档和利用等。至目前,室藏档案卷宗共计3060卷。其中:文书档案584卷、会计档案1843卷、基建档案50卷、照片462张5册、设备档案78卷、荣誉档案43件。2003年医院自筹资金10万元,购置了新档案柜65套和部分办公用品,同时还配有灭火器、温湿度计及防鼠、防虫、防潮药剂,保证了档案资料的安全。

二、认真贯彻实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省实施办法》和《×市档案管理办法》。

1994年医院进行过一次大规模档案整理,1998年又对文书档案进行了整理,但存放、归档和管理工作不规范,档案存放库房、管理、利用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自2002年起,我院将档案建设工作列入医院工作要点,认真学习《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省实施办法》和《×市档案管理办法》,并按照《×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把综合档案管理工作纳入了具体工作计划中。

2002年,为进一步认真贯彻档案管理法规和办法,加强医院档案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县档案局的要求和我院业务需求,我单位专门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分管院长为副组长、院办主任、几位职能科室主任、档案管理员为成员的档案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2003年,在县档案局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帮助指导下,由院办组织抽调8人对1968年以来的文书档案、1966以来的会计档案以及1980年以来的病历档案等进行了认真细致、严格的整理。先后三次召开档案工作会议,解决档案整理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院领导每周过问一次整档进展情况,办公室主任随时参与整档具体工作,并及时对抽调的工作人员进行了档案法规、档案建设规范和要求的学习培训,增强了责任感。2004年、2005年我们又及时对当年的各类档案进行了整理归档。整理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业务规范要求,根据医院的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工作计划,确定个人的工作任务。一方面,邀请档案局专业人员现场培训指导,边整理、边学习、边提高;一方面,根据实际情况到县档案局、农业局等学习建档经验。工作人员不怕苦、不怕累,较好地完成了档案整理工作任务。整理中未发现丢失、损毁、涂改和伪造档案现象。

为加强档案管理,防止档案资料流失或损毁,我院从管理制度入手,制定了《档案综合管理制度》、《文件材料归档制度》、《档案利用制度》、《档案保密制度》、《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综合档案库房制度》等七项制度。档案管理工作已基本迈入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的轨道。

2003年经×市、县档案局联合验收认定我院综合档案室达到省一级标准。

三、档案的开发利用情况。

1994年编制了《医院管理文件汇编》,1999年、2003年编写了《全宗介绍》、《组织机构沿革》、《医院大事记》,2003年还编写了《历年处理医患纠纷专卷》、《历年违纪职工处理决定专卷》和《发文汇集》等。配合县志编委会,积极实施了1986年至2000年县志·卫生志的编写工作。这些,为服务和推动医疗卫生工作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四、存在的不足和今后的打算。

我院的档案工作和文书整理工作虽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距省、市、县档案局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如: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低,档案资源开发利用不够等。今后,将进一步学习贯彻实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地进行档案管理和建设,使我们的档案管理工作水平更上一层楼,更好地为医疗工作服务。

第20篇:把握贯彻执行能力要求

把握“贯彻执行能力”要求,审好对策题目

志公教育 安老师

申论考试大纲明确,申论主要考察报考者的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贯彻执行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考生在做对策题目时,除了要注意把握申论大纲对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的要求外,在此,还应注意把握“贯彻执行能力”的要求。

申论考试大纲明确指出:贯彻执行能力——要求能够准确理解工作目标和组织意图,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及时有效地完成任务。

考生在审对策题时往往只关注界定问题和提出对策,而忽视了对“工作目标”和“组织意图”的分析和判断,从而出现不符合主体身份、脱离工作目标和偏离组织意图的毛病,造成无谓的丢分。

试以一典型真题说明之。2012国考(副省级)第三题:“给定资料1”中反映的问题需要妥善处理,假定你是某市政府职能部门的一名工作人员,领导安排你处理此事,请你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20分) 要求:条理清楚,所提措施具体、有针对性。不超过400字。

“给定资料1”反映的问题是地下黑加工点制售有毒有害食品问题。问题一目了然,考生一看就能明白。但在审题时,往往只关注到“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于是考生就从政府层面、法律法规、严格执法、行业自律、宣传教育等多个层面一挥而就。当年这道题平均很分很低,原因就没有考虑到申论大纲中“贯彻执行能力“的要求,没审好题,没摸清出题人的意图。

首先,我们要找“组织”,本题的组织是“政府职能部门”,“你”是该职能部门的一名工作人员。 其次,要明确工作目标,具体到本题,是领导安排你“处理此事”,即处理记者发现的地下黑加工点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这一事情。

再次,要领会组织的意图,至少要考虑以下三点:一是针对记者反映的情况,作为职能部门要积极作为,快速反应,采取行动;二是要依法查处,至少包括调查取证、查封扣押、对已制售食品的处理以及惩处违法行为人等环节;三是对民心的安抚,全行业的检查的计划以及长效治理的合理化建议等。 考生在审题时若能把握到以上三点,那么在作答这道对策题时就基本不会出现跑题了。总之,在解答对策题时,要综合考虑大纲对提出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与贯彻执行能力的要求,既借助自身的实践经验或生活体验,又把握好组织意图和工作目标,做到不跑题、不偏题。

贯彻执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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