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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机制 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7-25 12:04:52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外资企业退出机制

外资企业退出机制

马玲

随着我国基于产业结构优化的需要而对相关法规及政策所进行的调整,一些不能适应新的变化的外资企业逐渐退出中国。可以说,这是世界产业链的移动与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必然结果。那么,探讨和分析导致一些外资企业退出的具体的法律政策变化,以及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外资企业可供选择的合法退出途径,以及这些途径和出路有哪些需要完善之处等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一、导致某些外资企业退出的法律政策变化原因

(一)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以及对该法律的误读,使某些外资企业认为是企业经营成本上升的原因之一,其中劳动密集型企业首当其冲。

(二)中国的税收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中,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内外资企业的两税合一,另外,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外资企业,这均致使外资企业原本享有的税收优惠不复存在; 同时,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也波及到相关行业的外资企业。

(三)我国对加工贸易的抑制政策,以及越来越严格的环保要求,也从客观上造成了相应的外资企业难以生存。

(四)人民币的升值及信贷紧缩政策,使得出口型外资企业的利润空间变小,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

二、外资企业非法退出的法律后果

首先,从民事责任的角度分析,根据“公司法”规定,出现符合法律规定的清算事由时,股东负有清算责任。虽然目前在理论上,对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有着不同的见解,但在司法实践中已有股东因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被判承担债务的案例。可见,有限责任原则对股东的保护也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应该就是股东是否尽到了清算责任。

其次,从刑事责任的角度来讲,如果企业有关人员在撤离时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处置并占有企业资产,将涉嫌构成“走私”、“职务侵占”等犯罪;而撤离前明知企业财务情况,却以非法占有的目的,与供货商签订合同或开具空头支票等行为,则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或“票据诈骗”等犯罪。而根据中国与外国签订的引渡条约,中国有权请求引渡相关涉嫌犯罪人员,即使外国方面以涉嫌犯罪的人员系本国国民为由拒绝引渡,也应根据请求方的请求将案件提交其主管机关,在其本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予以追诉。

三、外资企业合法退出途径及出路

(一)股权转让

如果外资企业并非属于国家或当地相关政策调整的对象,如“两高一资”等夕阳产业,而仅是由于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撤离,首先可以考虑股权转让的方式。即,将外国投资者在外资企业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境内机构、个人或其他第三方投资者,此方案最明显的好处在于,外国投资者既可以合法退出,又可避免因非法撤离或企业清算带来的职工安置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可以说是“创伤面”最小的一种退出方式。但目前由于缺乏股权交易的信息平台,外国投资者可能短时间内无法找到合适的买家,因此,需要外国投资者应提前做好计划,完善公司的各种管理经营制度,做到各种债权债务清晰,以便于潜在的买方能否尽快取得良好的尽职调查结果。

(二)境内搬迁、异地经营

因为目前中国各地招商引资政策及条件要求均有区别,且各地劳动力的成本亦有差异,故也有不少沿海地区的外资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时搬迁到内陆地区继续经营的实例。据有些企业反映,其在搬迁的过程中遇到了当地有关部门要求其返还其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的问题,如享受“免二减三”的所得税优惠待遇的企业未满十年即搬迁的,则须补缴相应的税款;再如,免税进口设备且尚在监管期内的企业境内迁移时,也应补缴税款等。

而实际上,从法律角度分析,外资企业境内迁移不同于通过清算方式退出中国,其还属于中国法人,只不过是注册地址发生了变化,因此,上述问题的出现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取消了外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将税收优惠政策由地区性优惠变更为行业优惠,故外资企业的境内迁移将不会涉及到税收优惠的问题。当然,为了便于各地有关部门正确处理维护地方利益与法规统一性之间的关系,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就此问题出台相应的解释加以规范。

(三)清算

这里的清算主要是指企业根据章程或董事会决议,主动清算的情形,而非被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后清算的情形。自2008年1月份《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被废止后,外资企业的清算即应按照《公司法》及《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规定执行,但上述法规对外资企业的清算事由、程序等规定较为笼统,缺乏操作性,相信随着有关清算的规定将会越来越完善和利于操作,清算将成为外国投资退出的自由畅通的渠道。

根据目前规定,外资企业清算时须返还的税款如下:

1.经营期限未满10年的生产性企业清算时,需补缴减免的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的,再投资未满5年撤离时,需补缴已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3.享受进口设备免税待遇的企业在监管期未满进行清算时,如该免税进口的机器设备留给合营中方继续使用或转让、出售给国内单位的,则应按使用年限折旧补税;

4.鼓励内外资企业在购买国产设备后监管期未满清算时,补缴增值税已退税款;

5.加工贸易企业在免税设备监管期未满清算,且在境内转让设备时,补缴进口设备关税和增值税等。

(四)破产

1986年的《企业破产法》(试行)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虽然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规,外资企业也可以申请破产,但法院实际上并不受理,外资企业无法通过破产的方式退出中国。根据2007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企业破产法》之规定,适用破产的企业由国有企业扩大到现在的外资企业等所有企业法人。因此,当外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或债权人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申请破产清算。另外,外资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发现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也可以申请破产清算。

《企业破产法》的适用,无疑给外资企业打开了另一道合法且无后顾之忧的退出之门。因此,应采取各种措施保障该法律的实施,使破产成为企业存续消亡过程中的一种正常现象,而不是一种渴望而不可及的景象。

四、建议

(一)对外国投资者而言,建议其在决定投资之前,周密考察、审慎投资,并重视由专业人员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在中国法制化建设日益推进的今天,慎重对待某些部门机构或个人的口头承诺甚至与之达成的书面协议,以免在投资之后因承诺无法兑现或达成的协议无效而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另外,外资企业设立后应自觉遵守中国法律、守法经营,出现纠纷依法解决。

(二)对政府部门而言,首先应从管理的角度,建立和完善劳动、税务、海关、工商、公安、外经贸等部门的联动预警机制,做到防患于未然,避免外资企业非法撤离引起的局部社会动荡;其次从服务的角度,投资前、中、后期均应做到细致周到,避免造成招商初期和清算撤离时“笑脸冷脸”的反差现象;同时切实保障现有外资企业的服务工作,积极为其排忧解难,避免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的不良效应。

(三)从制度层面上,需要更加切实可行的法律及政策创新与改革。而青岛外经贸局对此问题所做的努力和探索值得借鉴。该部门在最近出台的外资企业清算工作指导程序中提出“先清算后审批”,也就是说,外资企业可先由企业自行成立清算组并开始清算,待清算完毕后将清算报告等资料提交审批机关即可,同时拟推进和尝试网上审批的模式。无论其最终效果如何,均具有形式上简化程序、实质上降低清算难度的积

极意义,目的就是使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来得顺畅、住得安稳、走得便捷。

(四)最后,在制度已创立的情况下,关键问题是如何具体操作和保障实施。目前,各地对外资“进门”均有一套效率极佳的“一条龙”服务规定,“出门”却不甚便利和通畅。就清算而言,除了清算时间长等客观原因之外,在自行清算过程中来自于债权人及工人的阻力是那些原本计划通过正常清算的方式撤离的企业遇到的实际障碍。另外,目前,新的《企业破产法》已经出台,其适用范围虽然包括外资企业,但由于该法确立了许多新的制度,故对于审理法院来讲也需要一定的时间积累实务经验。因此,在制度已有的前提下,如何保障其顺利贯彻实施,是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作者系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涉外业务一部副主任)

推荐第2篇:教师补充退出机制

*****学校 教师补充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设一支适应我校教育均衡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立学校教师正常补充机制,根据教师队伍现状和未来发展需要,采取“凡进必考,逐年补充”的办法,逐步补齐教师实际缺口,解决教师数额不足的问题,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教师队伍。

第三条 对于我校教师招聘、补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积极引进教育部直属免费师范生、自治区农村中小学“双语”定向培养免费师范生。

****学校

2017年9月

*****学校

关于教师退出教学岗位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优良、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为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特制定《种羊场学校关于教师退出教学岗位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科学配置教师资源,优化教师结构,激发教师潜力,确保教师队伍的高素质、高水平发展,实现优师优教。完善教师出口,对不能竞聘上岗、考核不合格或因其他原因等不能胜任(坚持)教学岗位工作的教师,退出教学工作岗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在编职工和教辅人员的退出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教师退出渠道包括转岗、待岗培训、解聘和辞聘。 第五条 转岗是指在校内或校际竞聘转至非教学工作岗位。校内转岗由所在学校统筹安排,校际转岗由教育局统筹安排。

第六条 待岗培训是指对符合第九条情形的教师暂不安排独立的教学工作,由学校安排其进修学习、跟岗培训。

待岗培训期累计不超过12个月。待岗培训期间,学校应配合教育局为待岗教师提供不少于两次的竞聘上岗机会。

待岗教师待岗期间的日常管理由教育局和相关学校共同组织实施。待岗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级,不能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和各级各类评优。

待岗教师应承担学校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第七条 解聘是指解除人事聘用关系。不愿意转岗、待岗培训,或待岗期满仍然不能竞争上岗的,由聘用单位予以解聘。

第八条 辞聘是在聘期内教师主动提出解除人事聘用关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应当予以待岗培训或转岗:

(一)教师提出转岗请求,并经学校校委会研究同意的;

(二)未能竞聘上岗的教师;

(三)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符合担任教学工作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解聘:

(一)《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二)丧失或被撤销教师资格的;

(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 教师因其他情况提出辞聘,并经所在学校和教育局同意的,可以辞聘:

第十二条 教师退出教学岗位应以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为基础。 符合校内转岗和待岗培训的,由学校校委会研究后实施,并报教育局备案;

符合校际转岗或解聘条件的,由学校校委会研究后,报教育局审核,审批后实施。学校应提供事实依据和说明。

符合辞聘条件的,教师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教育局。 教师提出辞聘申请的,应经学校校委会研究同意,报教育局审核,并备案。

第十三条 对新进教师,在签订《聘用合同书》时,将本《办法》所列明的退出机制条款纳入合同条款;对目前已在职在岗教师,续签或补充签订《聘用合同书》时,应将本《办法》所列明的退出机制条款纳入合同条款。

第十四条 完善我校教师考核测评办法,对专任教师的考核要以《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为重要依据,对我校教师的考核测评办法要报教育局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书》的,由负责签订《聘用合同书》学校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退出教学岗位的教师转入新岗位的,按照新岗位类别重新确定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不再享受原教师职务工资相应待遇。

待岗期间,发放基础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师提高10%,下同)和一定比例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解聘情形符合经济补偿的,依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教师退出教学岗位工作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力保程序规范,处理有据,结果公正。

第十八条 退出教学岗位教师对转岗、待岗培训、解聘有异议的,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学校

2017年9月

推荐第3篇:考核与退出机制

考核机制

众创空间每半年对在孵创业实体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在孵创业实体,众创空间以书面形式通知孵化对象,并帮助分析解决有关问题,敦促其整改;

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在孵实体,终止在基地的孵化协议,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在孵实体考核需提供以下材料: 《市创业促就业在孵创业实体考核表》; 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其它相关材料及复印件(新产品或高新产品证书、项目各类计划文件、成果或产品鉴定证书、获奖证书、专利及专有技术证明材料等)。 退出机制

孵化期内已经孵化成熟,具有市场生产能力的孵实体和孵化期已满的实体,原则上退出基地,政府优先安排进入工业园,不接受安排落户的则应按标准补交房屋租金,并不再享受孵化创业实体的优惠政策。

毕业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建议):

(一)注册企业并运营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二)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年营业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达1000万元以上。

推荐第4篇:新三板退出机制

《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配套制定、修订业务制度的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发布时间:2013-12-30)

1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退出机制如何考虑?

答:“有进有退”、“新陈代谢”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为挂牌公司提供了市场化的准入途径,也提供了市场化的退出机制。 根据业务规则,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终止其股票挂牌: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证券交易所同意其股票上市;

(二)终止挂牌申请获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自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

(四)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挂牌公司未能在股票暂停转让之日起三个月内与其他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的;

(五)挂牌公司经清算组或管理人清算并注销公司登记的;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公司终止挂牌的情形消除后,经公司申请、主办券商推荐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公司股票可以重新挂牌。

退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公司将有更多个性化的选择。根据企业意愿,我们可提供非公开转让、登记托管等相关服务;市场规模拓展到一定阶段,我们也将根据需要在市场内部进行分层管理。

推荐第5篇:医院护理部退出机制

沭阳县中心医院护理部退出机制

1、参加反动组织,有反党反社会主义行为,且教育不改的;

2、从事违法行医(包括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中止妊娠行为)活动,情节严重或影响极坏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经单位造成较大损失的;

4、符合企事业单位职工辞退条件的其他行为。

5、个人主动提出解聘要求,经单位研究同意的;

6、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较大影响的;

7、合同到期,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

凡辞退或解聘,均须办理手续,一式两份,个人和单位各执一份。

推荐第6篇:建立贫困退出机制

建立贫困退出机制

作者: 《光明日报》( 2016年04月29日 03版)

新华社北京4月28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提高扶贫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现就建立贫困退出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以脱贫实效为依据,以群众认可为标准,建立严格、规范、透明的贫困退出机制,促进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在2020年以前有序退出,确保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对稳定达到脱贫标准的要及时退出,新增贫困人口或返贫人口要及时纳入扶贫范围。注重脱贫质量,坚决防止虚假脱贫,确保贫困退出反映客观实际、经得起检验。

——坚持分级负责。实行中央统筹、省(自治区、直辖市)负总责、市(地)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制定统一的退出标准和程序,负责督促指导、抽查核查、评估考核、备案登记等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本地脱贫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办法,抓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市(地)县汇总数据,甄别情况,具体落实,确保贫困退出工作有序推进。

——坚持规范操作。严格执行退出标准、规范工作流程,切实做到程序公开、数据准确、档案完整、结果公正。贫困人口退出必须实行民主评议,贫困村、贫困县退出必须进行审核审查,退出结果公示公告,让群众参与评价,做到全程透明。强化监督检查,开展第三方评估,确保脱贫结果真实可信。

——坚持正向激励。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退出后,在一定时期内国家原有扶贫政策保持不变,支持力度不减,留出缓冲期,确保实现稳定脱贫。对提前退出的贫困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制定相应奖励政策,鼓励脱贫摘帽。

三、退出标准和程序

(一)贫困人口退出。贫困人口退出以户为单位,主要衡量标准是该户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且吃穿不愁,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

贫困户退出,由村“两委”组织民主评议后提出,经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核实、拟退出贫困户认可,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公告退出,并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销号。

(二)贫困村退出。贫困村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统筹考虑村内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产业发展、集体经济收入等综合因素。原则上贫困 2 村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西部地区降至3%以下),在乡镇内公示无异议后,公告退出。

(三)贫困县退出。贫困县包括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贫困县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原则上贫困县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西部地区降至3%以下),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退出,市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初审,省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核查,确定退出名单后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无异议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及相关力量对地方退出情况进行专项评估检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未完整履行退出程序的,责成相关地方进行核查处理。对符合退出条件的贫困县,由省级政府正式批准退出。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贫困退出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认真履行职责。贫困退出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纳入中央对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内容。地方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层层抓落实,精心组织实施。地方各级扶贫部门要认真履职,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助手,协调有关方面做好调查核实、公示公告、备案管理、信息录入等工作。

(二)做好退出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负总责的要求,因地制宜,尽快制定贫困退出具体方案,明确实施办法和工作程序。退出方案要符合脱贫攻坚实际情况,防止片面追求脱贫进度。

(三)完善退出机制。贫困退出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完善。要做好跟踪研判,及时发现和解决退出机制实施过程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认真开展效果评估,确保贫困退出机制的正向激励作用。

(四)强化监督问责。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要组织开展扶贫巡查工作,分年度、分阶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导和专项检查。对贫困退出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存在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问题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推荐第7篇:退出机制提上议程

退出机制提上议程

各地高考录取陆续进入尾声,普遍存在一个现象,即有相当数量的高职高专院校遭遇“零投档”。

各地高考录取陆续进入尾声,在已经完成高职高专录取的省份,普遍存在一个现象,即有相当数量的高职高专院校遭遇“零投档”。

陕西省发布了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高职(专科)正式投档情况的统计数据,今年1237所高职院校在该省投放了120076个高职招生计划,共有84073名考生成功投档,占到了整个招生计划的70.02%。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在陕西参加招生的文史类有597所院校,其中139所院校在该省遭遇“零投档”;理工类640所院校中,“零投档”院校多达181所。由于陕西省今年的高职(专科)批次填报实行平行志愿模式,也就意味着这320所院校在该省没有学生填报或是填报分数不足。

这种现象不是单单出现在陕西,从公布的投档线情况来看,今年安徽省文理科累计有约120所高职专科院校线上零生源,贵州省今年同样有近160所高职专科院校“零投档”。而海南省理工类中约30所院校的投档数为零;文史类中约50所院校的投档数为零。

记者注意到,在陕西遭遇“零投档”的这些学校,在该省的招生计划并不多,大多在10人左右,主要来自河南、江西、山西、黑龙江、四川、山东等地的高职学校。

据公开报道,2011年,山东省也曾出现“零投档”的现象,当年不少高职学校投档最低分已经降到180分左右,但投档情况依旧不乐观。当地某高职理科183分投档,计划招928人,最终只收到投档98人;当地另一所学院理科186分投档,计划招1016人,最终只收到投档99人;而与此同时,还有很多高职学校即使降低到180分也没有一个考生报考,遭遇了“零投档”。而2012年,专科第一次征集志愿结束后,仍然还有323所院校在山东省不幸遭遇“零投档”,无人报考。

“零投档”主要出现在省外招生院校

相关人士分析,高考人数的连续大幅下降,使得生源规模相较以往有了明显的减少,由于社会对高职院校还存在一些偏见,考虑到毕业后的出路,许多分数在专科线左右的考生并不愿就读。部分高职高专办学质量相对较差,也是被考生弃选的原因之一。此外,由于考生考分两极分化情况比较严重,高分考生不考虑外省高职学校,低分考生达不到外省招录院校的投档要求,中间考分的考生多数倾向于选择本省高职学校。综合这些因素,造成了投档人数与计划招生人数相差较大。

与外省同类高职学校相比,本省的考生和家长对本地高职学校的学校情况、专业方向、未来就业等方面都更加了解,所以更倾向于报考省内院校。

来自西安的考生家长郑女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孩子从小到大都在西安,没独立生活过,如果在外地上学觉得不放心。还是选本地的学校好,离家近周末也可以回家。就算将来毕业了,也好找工作。”

辽宁某职业学院校长告诉记者,由于陕西离辽宁太远,加上现在高职学校也比较多,学生选择的余地也很大,所以出现这种局面也属于正常情况。他表示,所在学院的生源90%以上也是来自本省,对于外省的学生,每年也只能招来100多个,学校的招生主要还是以本地为主,除了参加高考由该校录取之外,也有相当一部分考生通过自主招生得以进入该校就读。

四川省教育厅针对该省专科报考情况分析指出,国家示范及骨干高职学校生源普遍较好。这类学校受到考生广泛关注,成为报考的热门院校。地域优势在招考中表现十分明显,省内招生院校生源火爆,考生报考积极;北京、上海、武汉、重庆等及经济发达地区的院校生源普遍较好。而生源缺额的院校主要为一些社会知名度不高、位置偏远以及新升格的院校,尤其是东北、西北地区的院校生源较差,缺档较多,“零投档”的院校也主要集中在这些区域的招生院校。

高职学校招生的“冰火两重天”

在遭遇“零投档”的背后,却是高职学校招生的“冰火两重天”。记者注意到,即使在省外,骨干校、示范校获得更高的认同,除了极个别相距生源地十分偏远的院校,大部分骨干校和示范校都完成了一半以上的招生计划。

在陕西省,比起“零投档”院校遭受的冷遇,一些省内院校可谓受到热捧。文史类有230所院校的最低分高出控制线50分,其中75所院校最低分达到或超过三本线,个别超过了二本分数线。统计数据显示,今年的高职(专科)批次,有64所陕西省内院校参与文史类录取,66所参与理工类录取,执行计划数分别为44178名和62196名,分别占该批次计划数的89.1%和89.4%,即使一些院校的招生计划达到3000多人,考生投档数也基本完成了其招生计划。

在安徽省,今年文史类院校中有25 所分数线超过了三本批次线,而理科则有11所院校超过了三本批次线,最低投档线文史类超过450分、理工类超过400分的院校数量更多。相比投档线在200分以下的许多院校和120所“零投档”的高职专科院校,其冷热差别可见一斑。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今年在陕西文理科共投放了90个招生计划,有74名考生成功投档。该校负责招生的黄志祥老师介绍,在制订分省招生计划时,是按照四川向周边省份递减的,“毕竟家长送独生子女到比较远的地方还是有些顾虑”。

他认为,学校吸引学生,主要依靠学校的教学质量、就业情况,能够让考生、家长口口相传,但招生宣传联盟今年起到了很大的作用。黄志祥所说的招生宣传联盟是由四川的国家级、省级的骨干校、示范校自发组成的,旨在联合招生。各优质院校整合资源,一起到市、县、区中学,对专科分数段考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以联盟的形式去招生,影响力增大了,公信力提升了。以往每所学校都去宣传,会受到中学的反感,如今也被他们接受了。”黄志祥说。在该校今年录取的学生中,有630名四川考生的成绩达到了二本线,占到省内招生计划数的16.80%。

高校退出机制提上议程

尽管如此,高职招生的总体情况仍然不容乐观。一方面,生源减少是大趋势。数据显示,我国人口的增幅快速下降。2008年我国18岁人口为2621万,而2013年这一数字只有1596多万。2013年,初中一年级只招了1493万人,也就意味着18岁人口3年以后就只有1400多万人。

另一方面,虽然目前劳动市场、人才市场上,“学士、硕士满街跑,技工技师难得找”的情况大量存在,但社会上漠视、轻视甚至歧视职业教育的风气、制度性设计、政策性规定仍然给高职搭设了天花板。

此外,中高职毕业生不能当公务员的规定、技术技能人才薪酬制度一刀切、技术技能人才成长空间方面制度设计的缺失给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蒙上了一层阴影。今年大三,正在实习的许姓高职生告诉记者:“专科出来有点不值钱,像现在一样,我啥事情都做,农民工能干的,都让我们做!本科毕业出来,别人还是瞧得起一些,就算是三本都好些。”

如今考生的选择面更广,不再满足于“有学上”的层面。当不能选择自己中意的学校时,他们往往会通过出国、复读等方式,重新规划路线。当目前职业教育无法满足这些需求时,考生和家长“用脚投票”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如果学校不具备相应的师资和实力,你就不能抱怨学生和家长对你有所保留。”这是一所职业院校招生工作人员的肺腑之言。 专科生源的缺乏和低报到率,使得一些学校难以维持正常的收支和教学。有专家指出,对于“零投档”高校来说,与其占用着大量的国家资金、教育资源勉强维持,却不能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服务和好的职业规划,还不如将这些高校进行整合,或者退出。如何建立高校退出机制,应成为教育主管部门认真思考的问题

推荐第8篇:家族企业的“退出机制”

家族企业的“退出机制”

本文作者:上海经邦咨询 王俊强 (总经理)

作为一种主流企业组织形式,家族企业在各国的经济社会中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统计资料显示,在世界范围内,家族企业的比例高达65-80%;世界500强企业中,约有1/3被家族所控制,沃尔玛、福特、松下、丰田等知名大公司都是家族企业。而令人心寒的是,在赫赫威名之下,家族企业却背负着“富不过三代”的魔咒。调查显示,美国家族企业的平均寿命为24年,而中国家族企业的平均寿命还不足3年。

打破“第一代创业、第二代守业、第三代败业”的怪圈,家族企业不仅要反思不合时宜的商业模式,而更为重要的是,必须构建一个合理的“退出机制”,规避分裂企业核心能力的“内讧**”,同时,激活内部人力资本,为企业步入职业化管理扫清障碍。

不绝于耳的家族企业“内讧**”

追述家族企业的“内讧”悲剧,可谓不胜枚举。2008年,新鸿基地产郭氏三兄弟联袂演绎了香港版“豪门恩怨”,成为足以与“艳照门”相提并论的“名人秀”,“身体不适、‘离奇’休假、自立门户、兄弟不和、桃色纠纷„„”一系列错综复杂的剧情变幻勾起了人们的无限好奇。2009年,远东皮革的“王氏家族”彻底粉碎了“家丑不可外扬”的古训,登上了央视二套《经济与法》栏目,“冒领身份证、篡改股权、非法拘禁董事长”等一连串亲情、人性、法律相交织的情节可谓扣人心弦,成为当之无愧的家族企业内讧新“样本”。

与中国家族企业错综复杂的利益纷争相比,国外家族企业“内斗”的激烈程度毫不逊色。提起印度的信实集团,可谓大名鼎鼎,其控制者安巴尼家族对印度的影响力,相当于“埃克森美孚、AT&T、通用电气三者加总后对美国的影响力”。2002年,集团总裁德鲁拜·安巴尼逝世,印度经济史发生历史性转折,家族内部矛盾浮出水面,其后愈演愈烈,甚至惊动了印度总理出面调停,堪称一部“豪门内讧”的好戏。

作为意大利最大的工业集团,菲亚特汽车集团堪称国家骄傲,而经营菲亚特的阿涅利家族在意大利人眼里可谓是财富的象征。但令人惊诧的是,2009年11月,菲亚特“母子争产”案被搬上法庭,引起世人关注。

“亲兄弟,明算账。”站在亲情的立场上,听起来似乎有点尖酸刻薄。但是,如果从经商之道来看,这才是亘古不变的至理名言。因为,相比残酷的外部市场竞争而言,企业“内讧”的危害更加刻骨铭心。“王氏家族”掀起的温州版“豪门恩怨”使远东皮革由“鼎盛”迅速走向“声名狼藉”。面对“濒临破产”的企业,“皮革大王”的老父亲王大同一语道出了

家族内斗的病根所在,“主要是由于没有遵循‘亲兄弟明算账’的古训。”

大多数情况下,分道扬镳是家族“内讧”的最直接结果。安巴尼家族“内讧”闹得印度全国不得安宁,在经历了长达7个月的“斗争”后,该家族70岁的女家长科其拉本给两个儿子下了一道“死命令”,以“分家协议”终止了这场旷日持久的“豪门恩怨”。

当然,如果能提前预估分歧,在家族矛盾激化前就对企业进行拆分管理着实不失为一个明智的决策。关于“分体论”,最成功的家族企业莫过于四川希望集团。1997年,成长了15年的希望集团拆分为大陆、东方、华西、南方四个二级实业公司,分别由刘永言、刘永行、陈育新、刘永好负责。试想,如果希望集团一直由四兄弟按各持25%的股份整体经营下去的话,是否能借助于“言行美好”的亲情破解“共苦不同甘”的魔咒?不得而知!

发动“家族政变”,一方面源于人性的贪婪,另一方面,也是家族企业完成“去家族化”进程所必须经历的“阵痛”。2009年10月30日,28家企业成功登陆创业板,北京探路者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榜上有名。从2004年开始,作为探路者领军人物的盛发强就意识到了“去家族化”的必然性。摆脱“夫妻店”阴影,引进职业经理人,这是家族企业向公众企业过渡的一项“必修课”。在盛发强看来,“去家族化”的第一步,就是撇清董事长夫人和公司高管之间的关系。事实证明,盛发强成功了!

但是,并非所有的家族企业领军人物都能像盛发强这么幸运。“皮革大王”王敏为了引进职业经理人,拟对两个兄弟实施“削藩”计划,结果却被家人强行送进了精神病院,引进的三个职业经理人也迫于“未能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而选择撤退。

撑开一把“金色降落伞”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要对家族“内讧”的深层原因一网打尽可谓难于上青天。在此,笔者仅抽取“退出机制”这一共性话题来解析“内讧**”中的是非恩怨。

对于创业期的企业来说,要在宽阔无际的消费市场中分一杯羹其实并不难。与其它企业组织形式相比,共患难的家族成员缔结起的“亲情利益共同体”稳固且高效,可以轻松实现“提高市场反应速度、降低人工成本”的企业管控需要。但当企业跨过“生死线”之后,“亲情利益共同体”将面临“真金白银”的考验。同时,家族利益与企业利益开始分化,尤其是在“会念经”的职业经理人进入企业之后,不同层次的管理思想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部分家族成员的既得利益受到严峻挑战。此时,面对一触即发的“企业内讧”,“退出机制”的建立迫在眉睫。

在不同的家族企业内,“退出机制”所涵盖的内容不尽相同,但都不外乎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是家族成员创业元老的退出。对于跟随企业领头羊一起打江山的家族成员来说,通

常情况下,当企业发展壮大后,其思想和意识将呈现出两种趋势:第一种是宝刀不老,其思想能够跟上企业发展形势;第二种是思想僵化,其理念已经跟不上形势。对于前者,可借鉴希望集团的“分体论”予以分封;对于后者,可借鉴大午集团所设立的“监事长”制度让其退居幕后,从管理职务过渡到决策或监督职务。

不管是“分封”还是“退居幕后”,都弥补了“职务决定利益”的制度缺陷,可以充分保障家族成员的利益不受侵害。这样,家族利益与企业利益又重新获得统一,大大降低了家族“内讧”的概率。退一步说,即便是家族成员之间发生纠纷,也不会对企业的正常运营产生致命影响。

其二是非家族成员创业元老的退出。对于立下赫赫战功的非家族元老来说,待企业进入平稳期之后,他们居功自傲的思想开始抬头,管束难度极大,尤其是对于家族后代掌门人来说,要指挥与父辈平起平坐的功臣可谓难于上青天。对此,封建王朝开国皇帝的理解都非常深刻。当然,朱元璋“炮打庆功楼”的作法太过血腥,比较明智的作法是仿效宋太祖赵匡胤的“杯酒释兵权”,以企业的“股权”释创业元老的“兵权”,为其撑开一把“金色降落伞”。

在华尔街,“金色降落伞”计划非常普遍。在我国,也有企业开始尝试对创业功臣实施“金色降落伞”计划。拿盛大网络来说,陈天桥授予唐骏的期权属于吸引人才的“金手铐”,而授予谭群钊、瞿海滨、李曙君的期权乃不折不扣的“金色降落伞”。

其三是家族继任者的退出。尽管“经商基因”可以遗传,但并非所有的豪门后裔都具有掌控家族企业全局的能力和素质。调查显示,仅有约10%的富人子女能够继承父辈的优秀品质。另外,也不是所有的子女都愿意继承家业。报道称,一位苏州“富三代”因不愿意继承家业,宁可选择斩断自己的四根手指来捍卫自己的“抉择”。

对于没有兴趣或没有能力接管家族企业的子女来说,可以借鉴大午集团的作法。大午集团鼓励子女出国留学、外出创业,并为此设立了出国留学基金和外出创业基金,数额为30-100万元不等。

值得一提的是,一项制度成功与否不仅取决于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其成效还与制度推出的时机密不可分。对于“退出机制”来说,选择在企业核心人物尚能控制大局的时刻确立比较合适。这样,既可以利用核心人物的个人威望来弥补制度设计中的缺陷和应对突发事件,也可以对子孙后代形成一种“宪法性”约束。在中国,“祖宗之法不可变”,虽然听起来多少有些陈腐的味道,但对于家族成员来说,在没有更好解决办法的情况下,“祖宗之法”还是具有不小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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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国有企业+员工退出机制

国有企业如何构建员工退出机制

关键词:国有企业+员工退出机制

1.如何构架国有企业员工退出机制?

2.国有企业员工退出机制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3.国有企业员工退出机制研究 4.浅析国有企业员工退出机制 5.国有企业员工退出机制现状及改进 6.国有企业如何建立员工退出机制?

7.国有企业员工退出机制的构建应注意哪些问题?

文章描述:

国有企业员工退出机制缺失的问题,造成企业各项管理制度难以发挥应有之功效,严重影响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的一个环节,员工退出机制与人力资源管理其他活动密切相关,国有企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对员工退出机制进行整体优化和改进。本文由人力资源专家——根据多年从事人力资源咨询服务的经验从员工退出机制的现状出发,分析了我国国有企业员工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建立员工退出机制的建议,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引言:

人力资源长期以来是中国国有企业管理问题的瓶颈之一,而人力资源的瓶颈,对于中国大多数国有企业而言则是员工退出机制缺失的问题。国有企业员工退出机制缺失的问题,造成企业各项管理制度难以发挥应有之功效,产生组织惰化和员工惰化,造成国有企业的很多弊病,严重影响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的一个环节,员工退出机制与人力资源管理其他活动密切相关,国有企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对员工退出机制进行整体优化和改进。本文由人力资源专家——根据多年从事人力资源咨询服务的经验从员工退出机制的现状出发,分析了我国国有企业员工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建立员工退出机制的建议,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员工退出机制是企业人力资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的许多企业没有建立完善的人才退出机制,影响人才积极性的发挥。人才退出机制对于员工产生压力。压力又产生动力,使这一机制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因此,员工退出机制的制定是企业管理者不可忽视的话题,是保障企业人力资源活力的重要手段。

那么企业如何才能保证员工退出后,企业正常的运行,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企业的战略目标呢?华恒智信根据多年从事人力资源咨询服务的经验,为您排忧解难。

一、国有企业员工退出机制的现状

人才退出机制是企业人力资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的许多企业没有建立完善的人才退出机制,影响人才积极性的发挥。人才退出机制对员工产生压力,压力又产生动力,使这一机制有利于发挥员工的积极性。构建人才退出机制要注重人员的考核、解聘、回聘和法律制度等问题。

企业人才退出机制是企业根据业务发展战略的需要,在企业中持续实现人岗匹配、能力与绩效、绩效与薪酬的匹配,以定期的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对那些达不到要求的人员依据程度的不同采取降职、调岗、离职培训、解雇和退休等的一种人力资源管理方式。由此可以看出,解雇只是人才退出方式之一,而非全部。人才退出也包括暂时退出岗位接受教育和培训,等到教育培训结束后如果达到企业的要求就继续回到组织中工作。因此,退出与解雇之间存在一个缓冲带,例如内部待岗、试用期制和离岗培训等。实施人力资源退出机制,是为了保证组织人力资源团队的精干、高效和富有活力,通过自愿离职、再次创业、待命停职、提前退休及末位淘汰等途径,让不再适合于组织战略或流程的员工直接或间接地退出组织及其机构,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战略目标。

二、我国国企员工退出的主要方式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目前国有企业对于员工的劳动关系的管理方式基本有三种,即内部退养、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

内部退养是指企业职工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企业改制需要,提前离开现有工作岗位回家休养, 企业给予一定补助, 待该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一种措施。从国有企业的运行来看,采取这种做法存在一定的弊端。首先,员工内部退出工作岗位,不提供劳动,而企业仍要向其支付内部退养生活费。这种方式虽实现了员工的提前退出,为人员调整挪出了空间,但“花钱养闲人”的做法增加了用工总量,提高了薪酬成本,降低了各项人均指标。而且,由于低绩效员工的年龄不确定,因此内部退养生活费无法有效控制。其次,内部退养的员工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这种“有关系,无劳动”的中间状态给企业的日常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包括组织生活、民主管理、人员稳定等方面。可见,内部退养,成本高,加大了内部管理的成本,分化了对员工的内部统一管理。内部退养作为特定历史时期针对特定群体的一种政策安排,不适合成为员工推出的主要劳动关系管理方式。

终止劳动合同是指企业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终止,也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的终结,彼此之间原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复存在。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如下,首先,《劳动合同法》只允许劳动合同法定终止,取消了约定终止。今后,除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法定情形外,企业和员工不能将“未完成要求的工作任务”或“考核末位”等情形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也不能按照这些条件中终止劳动合同。其次,《劳动合同法》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订立条件,只要员工在企业工作满十年或企业与员工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法定特殊情形出现),如果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无论企业是否同意,企业都要依法和员工订立。因此,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劳动合同的终止仅限于少数特定情形。对于固定期限合同员工,企业可以在第一期合同期满后与其终止劳动合同,但一旦与员工续订了劳动合同,就无法以员工低绩效为由而终止合同。实践之中,国有企业很难采取在合同到期后与所有员工终止合同的做法,与大多数的员工都实质上建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即使他们被证明低绩效,也无法适用终止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增减。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议解除、员工解除和企业单方解除三种。第一种员工没有离开企业的动机。后两种分别存在“员工过错”和“企业经济效益不佳”两个前提,并且程序繁琐,因而适用范围受到很大的限制。用人单位单方面非过失解除,可以涵盖多数情形,且存在双方协商过程,因而更容易为企业所采用,也更利于劳动者接受,从而有可能成为国有企业对员工进行劳动关系调整的主要渠道。

三、我国国有企业员工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实行了30多年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导致组织规模庞大、机构重叠、人浮于事,从而导致效率低下。改革开放以来,国企改革从“让利放权”到“政企分开”、“承包经营”,再到目前的“制度创新”等阶段,企业的弊端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1、外部环境阻碍。一方面,与政策指令相互抵触。目前,我国的国有企业裁员是一种典型的经济转轨时期的政策性、结构性裁员。在市场经济还不健全,国有企业改制没有彻底完成的情况下,国有企业完全意义上的法人地位没有很好的确立,他们实际上并没有足够的裁员的决策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国家政策指导的力度,实行必要的行政干预,是不得已而为之。而现在的问题是政府对企业裁员的政策、规定太多,国家的、地方的、企业的等等,有些自相抵触,有些与有关法规抵触,让执行者很难分清究竟该怎么办。另一方面,政策落实情况差,保障体系不健全。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的“三条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失业保险)基本就是围绕着中国面临的一个最大的问题--减员而展开的。应该说,这三项措施是目前中国在转型过程中所面临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可是这三条保障线的落实情况差强人意。其中落实最差的是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据专家估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中有22万下岗职工至今未纳入保障范围,677万进入再就业中心的下岗职工有7万没有领到生活费,33万人未足额领到生活费;这个数字还不包括数倍甚至10倍于此的“怠岗”、“放长假”的企业职工。

2员工退出机制缺失。动力来自于压力,一个没有压力的企业也就没有动力,没有动力这个企业必定是一潭死水。目前国有企业员工退出机制缺失,还没有把员工退出管理纳入正常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导致员工能进不能出,管理人员能上不能下,员工队伍缺乏危机意识和竞争意识,各项管理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功效,从而出现很多弊病,如考核流于形式,考核结果与职位调整、薪资调整不挂钩,职责与报酬不对等,员工士气低落,人才流失等问题。

3缺乏科学合理的措施和方法,导致人员结构不平衡、欠缺公平性。我国的裁员在很大程度上是长官意志,上面定一个指标,下面向上报完成的数字,没有一个规范的、科学合理的措施和方法。由于通常精简的是组织结构中的最底层的人员,使一线人员大量被裁减,形成了官多兵少,头重脚轻的人员结构。不仅没有解决人浮于事的状况,反而会出现大量的社会问题。

4资金筹措困难,企业人员遣散经济补偿与安置资金匮乏。国有企业裁员很多是因为经济上的原因,本来亏损的企业,还要承担由于裁员带来的经济补偿,无疑是雪上加霜。国企如果裁员就必须将被裁的员工妥善安置,不论是对其进行培训为其提供再就业的机会,还是给与其一次性的经济补偿,都需要一笔不小的资金。如果职工在这些方面得不到满足,就肯定会拒绝裁员,于是就造成了国企裁员的巨大障碍。

四、对完善我国国有企业员工退出机制的建议

1、改善外部环境

(1)关于政策和指令的改进问题。由于裁员是一种异常复杂的组织变革手段,而我国正处在变革的时期,裁员变得更加复杂和千变万化。在这种情况下,政策和指令一定要讲究时效,即某项政策、指令在哪段时间内、针对什么样的企业有效。为了给企业充分授权,让企业适应市场,政策和指令不应过多强调限制,应注重策略性,即在企业能够完成任务的情况下,给予企业充分的选择自由。事实上,限制也是必要的,但是限制应更多的体现在法律的功效上。

(2)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社会保障需要从制度建设和制度的实施与监管两方面来进行。从制度建设上,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制建设,早日出台与社会保障相关的基本法,建立一个独立,系统和完备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使社会保障的功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另外在社会保障法制建立过程中,注意新老制度衔接,避免社会**发生。同时,在法制建设过程中要注意简单明了的原则。在现行的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过程中,就有不少人抱怨其手续烦琐,申请时间长等问题。因此在制度的实施和监督上,要大力加强制度的宣传和实施的力度,不要让制度变成一纸空文。

除了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和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在失业和再就业机制方面也要与国际接轨。首先,加强就业观念的转变工作;其次,建立完善的劳动力市场,实施下岗职工培训再就业工程,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再次,停止计划经济下的行政安置型的用工制度。

2、建立企业的员工退出机制

(1)建立适合本企业发展的员工退出政策,这其中必须包括人员退出条件、标准、退出时间、退出数量、退出人员待遇及安置途径等方面的总括性纲领。其具体内容由人员退出制度详细规定和描述,并在招聘时向新员工介绍这些政策。这一环节的主要目的是为企业以后执行员工退出政策疏通渠道。因为企业招聘到的都是接受这一政策的人员,这样就避免了将来在实施退出政策时遇到员工方面的阻挠和劳资纠纷。

(2)完善绩效考核,根据员工的考核结果做好员工退出的缓冲工作。所谓缓冲是指员工绩效考核达不到要求并不直接导致退出企业,企业要针对每个员工绩效考核的具体结果做出恰当的反馈。比如,对于那些本来很有潜力和能力,但是被安置到不适合其发展的岗位上而失去发展空间的员工,这时的退出就是指退出目前的岗位到新的适合的岗位上去;而对于那些有学习能力,但由于缺乏必要的专业技术培训而导致绩效低下的员工来说,这时的退出就是离岗培训或在职培训;只有那些绩效低下且已经没有潜力和那些与企业需求不相匹配的员工才会直接面对退出企业的结果。

(3)建立严密规范的员工退出流程。员工退出流程,规定了员工退出过程的操作环节、环节间的衔接过渡及各环节具体工作内容。由于人员退出的原因、退出的方式和主要责任人的不同,其流程也存在某种程度的差异。例如,由于劳动合同到期而导致的人员退出,其程序相对简单,即核对劳动合同内容、确定符合条件人员、报主管审批、通知退出人员、组织离职面谈、办理退出手续、欢送退出人员即可;如果是由于战略调整而导致的人员退出,还要增加宣传解释企业战略与政策、了解员工动态、为员工提供帮助等环节。人员退出流程要体现程序上的公平、公开、透明,并接受监督。

(4)给予员工退出的帮助,主要是为退出员工提供心理辅导、再就业和创业培训及信息、资金支持。例如,公布内部空缺岗位,鼓励员工应聘;为退出员工策划多条职业发展路线和提出建议;组织应聘技巧、适应新职业的技术以及二次创业的相关知识培训;为他们搜集职业线索,联系再就业单位;有条件的还可为再次创业的员工提供资金支持。

3、建立企业员工退出机制的支持系统

(1)员工流入机制建设。员工流入环节是企业人力资源形成环节,是由招聘、筛选、录用以及新员工的社会化过程所组成的。通过招聘、甄选活动所形成的对人力资源的一次配置总是会存在或多或少的缺陷。因此,在组织运行过程中,应存在一个动态调节机制,服务于组织内部的人力资源再配置。这样,员工流入机制就同员工退出机制中的内部转岗、待岗、离职培训、内部创业等制度结合起来,相互促进,最终达到人力资源的最优配置。

(2)绩效考核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无论是奖惩、岗位调动、降职,还是员工退出,绩效考核结果都是最重要的标准,所以设计和建设科学的员工退出机制对绩效考核结果的公平、合理和有效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激励约束机制只有与绩效考核体系挂钩,才能够达到有效的激励约束作用,并引导员工朝着企业成功的方向行进,形成良性循环系统。同时,两者良好的整合设计还可以有效地控制员工的自愿退出——跳槽,因为很大一部分员工离开公司都是因为公司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3)员工培训机制和储备计划。通过分析累积考核结果的记录,发现员工与组织要求的差距,组织有针对性的培训活动,培训合格者可以在内部寻找工作职位,但必须通过严格的考核,仍不能适应工作的员工,才被置换到外部劳动力市场,即解雇。所以,企业的培训机制是保证退出机制有效运行的基础。同时,企业应加强内部人才市场建设,实施多元化的职业发展规划与管理,规范关键岗位继任人才培育流程建设等,留住人才,培育人才。

五、国有企业员工退出机制应注意的问题

人力资源是国有企业管理问题的瓶颈。而人力资源的瓶颈,则是人员退出机制缺失问题。国有企业的很多弊病,如考核流于形式,考核结果与职位调整、薪资调整不挂钩,职责与报酬不对等;员工士气低落,人才流失等问题,归根结底是由于国有企业缺乏人员退出机制,员工能进不能出,管理人员能上不能下,导致企业无法进行正常的人员代谢,员工队伍缺乏危机意识和竞争意识,各项管理制度难以发挥应有之功效,组织惰化、员工惰化。退出机制问题是国有企业的通病,也是国企的老大难问题。员工的退出机制是指使企业中员工转化为新的劳动力资源投入生产这样一个过程中所涉及的一些相关因素,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使员工顺利的从岗位上退下来,而不影响企业的生产和待遇的稳定,这主要指被减人员的待遇问题。企业要有明确的相关制度规定。

(2)使员工转化为新的劳动力,即再就业的过程;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深入,再就业工作要越来越多的脱离企业,由政府、社会来承担。

(3)企业要根据各国的法律和相关的历史因素履行经济赔偿。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要熟悉国家在人员退出上的相关法律规定,从而支付合理合法的经济补偿。

(4)企业内部要进行岗位分析和职位测评,建立职位任职资格系统,定期不定期地开展职位竟聘,为有能力者开辟晋升通道,淘汰不能满足岗位要求的人员。企业在考核、测评员工时要注意指标的客观性和合理性,决策必须公平,而且这种公平要基于简单、易于理解的标准。企业要充分考虑裁员的各种影响因素和可能后果,确保政策的公平,这样就有利于留住有价值的优秀员工,防止造成低素质员工的沉淀,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效果。

(5)从企业管理的角度讲,裁员速度是第一位的。企业裁员最好都能在短时间内完成。因为无论工作做得何等细致,对于被裁的员工来说,心理上总会受到一定伤害,而且这种伤害也有可能波及到未被裁减的员工身上。

(6)国有企业职工思想观念落后,存在心理意识上的障碍。国有企业职工择业观念陈旧,对企业的依赖严重,还会产生更严重的是社会心理障碍。这就要求企业与员工进行即时的沟通。企业要尊重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对职业的忠诚度,让员工充分认识到裁员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及时将裁员的具体实施政策特别是与员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向员工解释清楚,耐心倾听员工的心声,了解员工的意愿,稳定员工的情绪,消除员工的顾虑。企业要理解被裁员工的心情,善待员工,采取体贴的管理方式,让他们对“老东家”既不怨恨也不忘怀,从而在离职之后发挥他们对公司的作用,而企业在操作“裁员”时,也定能减少许多烦恼。

(7)程序要透明。当企业和员工真正面临裁员的选择时,裁员的操作程序将成为员工最为关心和敏感的重大事项,任何偏差和不公都会引起员工的激烈反应。企业要严格遵守裁员政策,制定严密规范的实施程序,公开有序地稳妥操作,防止因人而异、暗箱操作,使员工产生不公正感,引发新的冲突。

(8)善后要及时。企业不仅要避免各种不理智的做法,采取人性化措施让被裁员工体面地离开企业,管理者更要善于用一种乐观方式传达企业的远景和目标,重振留任员工的士气,使企业尽早回到正常的轨道,不断改善企业的经营业绩和公众形象,实现裁员的初始目标。

面对竞争激烈的市场和全球化的趋势,我国国有企业必须深化改革。我国国企内部还存在大量员工,这些人员是否退出关系到企业的存亡,必须退出。因此,国有企业要建立员工退出机制,优化人力资源结构,提高企业效率。但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国企裁员存在不少问题和障碍。员工退出机制中员工退出的途径有很多,国有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状况选择或组合适合自己的途径。实践表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是一项在深化改革、结构调整中扩大就业,在扩大就业中加快改革和发展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政策。企业在裁员同时要综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企业内部情况等因素,以免走入误区。综上,员工退出机制的制定是企业管理者不可忽视的话题,是保障企业人力资源活力的重要手段。

推荐第10篇:浅谈教师退出机制

浅谈教师退出机制

“如何提高中小学教师的质量,成为新时期我国教师队伍建设的中心议题。其中,构建一种行之有效的退出机制,让不合格教师从队伍中淘汰出局, 让优秀教师从合格教师中脱颖而出,不失为当前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一大举措,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对教师退出机制的研究,唐松林老师认为:“退出”是一种强行退出,不包括退休教师和中途退出教师,退出的是“民转公教师”、“代课教师”为主体的不合格教师;退出,是让优秀教师愿意进来并且进得来,让不合格教师愿意出去,并且能出去,而且出去后能够从事更适合自己的职业。同时,也有一些专家学者从制度层面来定义教师退出机制,他们认为教师退出机制应该是一种包含教师聘任、教师资格认定、教师考核等内容的完整制度。我国现在的教师队伍层次不齐,良莠不分,某些教师的确是不适合担当现在的教师职务,教师队伍应该走向专业化、职业化,要求应该更高,这次培训,我就深有感触,自己平时满以为已经不错了,经过一段时间学校,的确是从态度上有了质的转变,教师退出机制对目前的我们的教师队伍建设的确是一件相当可喜和期盼的事情。

第11篇:健全保障房退出机制

国务院:健全保障房退出机制

2011-09-30 16:20

摘要: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了《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要健全退出机制。

国务院规定,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应当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按照政府工作报告,今年要再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共1000万套,保障房退出机制一直是人们比较关心的话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的重大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住房保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完善住房保障支持政策,逐步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到“十二五”期末,全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

左右,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住房保障工作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经济、适用、环保,确保质量安全;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坚持规范管理,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二、大力推进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一)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租金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合理确定。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对于完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引导合理住房消费、缓解群众住房困难,实现人才和劳动力有序流动、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人口净流入量大的大中城市要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比重。

要加大政府投资建设力度,综合运用土地供应、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财政贴息、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多渠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委托企业代建,市县人民政府逐年回购。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采取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事先要规定建设要求、套型结构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同时,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资金平衡。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规划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集中建设单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积极探索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回收机制。各地要及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较多、小户型租赁住房房源不足的地区,要加快建设廉租住房,提高实物配租比例。逐步实现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

(二)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房价较高的城市,要适当增加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供应。

(三)加快实施各类棚户区改造。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发挥多方面积极性,改造资金由政府适当补助,住户合理负担。国有林区、垦区和工矿(含煤矿)棚户区改造,企业也要安排一定的资金。棚户区改造要尊重群众意愿,扩大群众参与,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四)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抓紧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逐步扩大中央补助地区范围,加大地方政府补助力度。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加强资金和质量监管。

三、落实各项支持政策

(一)确保用地供应。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住房保障规划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任务,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做到应保尽保。要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努力挖潜,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提前确定地块,开展土地征收等前期工作,确保及时供地。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严禁改变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用途,擅自改变用途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二)增加政府投入。中央继续加大资金补助力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预算安排中将保障性安居工程放在优先位置,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原则,加大省级政府统筹力度,确保项目资本金足额及时到位。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比例不低于10%。中央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公共预算支出安排不足的地区,要提高土地出让收益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比重。完不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城市,一律不得兴建和购置政府办公用房。

(三)规范利用企业债券融资。符合规定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要优先满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融资需要。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其他企业,也可以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

(四)加大信贷支持。在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向实行公司化运作并符合信贷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直接发放贷款。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

赁住房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经过清理整顿符合条件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偿付能力不足的,由本级政府统筹安排还款;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向经过清理整顿符合条件且经总行评估认可、自身能够确保偿还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的地级城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其他市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在省级政府对还款来源作出统筹安排后,由省级政府指定一家省级融资平台公司按规定统一借款。借款人和当地政府要确保按期还贷,防范金融风险和债务风险。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利率下浮时其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扩大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的范围,重点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四、提高规划建设和工程质量水平

(一)优化规划布局和户型设计。要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提出明确要求,合理安排布局,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等强制性标准。保障性住房实行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应当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加快完善公共交通系统,同步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户型设计要坚持户型小、功能齐、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各项基本居住功能,鼓励通过公开招标、评比等方式优选户型设计方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

同时,在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中,要贯彻省地、节能、环保的原则,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全面推广采用节水型器具,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农村危房改造要重视自然采光和通风,大力推广建筑节能技术。

(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项目法人对住房建设质量负永久责任,其他参建单位按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负相应责任。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推广在住房建筑上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工程质量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各方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切实把加强质量监管贯穿于建设全过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和验收,加大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项目,要责令整改。

五、建立健全分配和运营监管机制

(一)规范准入审核。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健全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金融资产、车辆等财产的,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便利。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供应保障性住房。切实防范并严厉查处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变相福利分房和以权谋私行为。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应立即纠正,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制度。

(二)严格租售管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合理的轮候期内安排保障性住房。具体轮候期限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应当按月或季度及时发放,确保当年12月25日前全部发放到位。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租期以及使用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配售时,要明确界定政府与购买人的资产份额,并按照政府回购、适当兼顾保障对象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限价商品住房的上市交易收益调节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三)加强使用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建立公众监督机制,落实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定期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对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保障性住房的使用人要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保障性住房小区可以实行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

(四)健全退出机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应当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实施,负责落实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资金、土地供应、工程质量监督、保障性住房租售管理和使用监管等。省级人民政府要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加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建设,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周密部署,精心落实,注意总结经验,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办事手续,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廉洁工程、平安工程、放心工程。

(二)统筹安排年度建设任务。要因地制宜,科学编制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年度建设任务,不搞“一刀切”。“十二五”时期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目标任务,按需申报,自下而上,编制本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将任务分解到年度。要尽快明确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投资计划、用地计划、资金来源渠道等。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并落实到项目,尽早开展前期工作,以便落实资金和土地,确保建设任务按计划顺利实施。市县人民政府要向社会公布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以及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和建设总套数等。

(三)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等有关部门要建立约谈和问责机制,对项目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地区的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地区,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要视情况对其政府负责人进行问责。要严格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程序,加强资金监管。对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国务院办公厅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第12篇:4代课教师退出机制

十三师职业技术学校代课教师退出机制 为了严肃教学纪律,特制定聘用教师退出制度,凡有外聘教师或代课教师违反以下规定的,我校可单方面解聘外聘教师、代课教师。

一、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出现刑事或民事诉讼案件的,学校可单方面解聘。

二、不讲民族团结的,导致民族矛盾发生者,学校可单方面解聘。

三、出现安全隐患不积极排除、上报,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学校可单方面解聘,并追究责任。

四、不服从学校安排,对工作推三阻四者,学校可单方面解聘。

五、不能承担教学任务的,学校可单方面解聘。

六、要做到无教学事故、无伤害事故,否则学校可单方面解聘,并追究责任。

七、按时上下班,无早退、迟到现象,屡犯者上报校领导,严重者学校可直接解聘。

八、教师需认真备课,严禁无教案上课的现象,教学期间定期和不定期对教案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每发现一次教案没有完成者,教研组视情况上报,是否开展组内通报批评还是由学校对其提出严重警告,任不改者,我校可单方面解除聘用。

九、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或早退。迟到或早退15分钟者,必须要向教务科解释原因,并向学生当面道歉;多次迟到或早退,经提醒不改者,学校可单方面解除聘用。

十、教师找多种理由,出现旷课行为达12节课者,学校可单方面解

除聘用。

十一、聘用期间将毕业证原件交办公室保管,时间未到者,自己单方面解聘,将扣除相应的违约金。

提议:教师要衣着得体,教态自然,教法新颖、亲切,不在教室打电话,不体罚、侮辱任何一位学生。要真正做到“学高为师,身正为范”的教师标准。

第13篇:新三板原始股退出机制

金斧子财富:www.daodoc.com 新三板原始股?

首先原始股,是企业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新三板的企业原始股的 市盈率是3—4倍,可说今后上市之后是稳赚不赔的。如果转板,利润 则更为丰厚。

如果企业已经开始准备上新三板,它的原始股一般不会再对外进行发 售,只会针对内部高管、核心员工等发售。另外会对风投、私募或者 特定对象来融资。

既然个人投资者很难买到新三板企业的原始股,更多地要依托机构, 就要选择从事这方面业务时间长、业务量多的机构,如 上海聚圣资产 ,这样才更有保障。

新三板原始股退出机制?

无论通过哪种方式投资了新三板股票,退出的路径方式很多。

首先,可以通过每天的市场交易方式退出,包括协议转让或在交易所通过做市商卖出股权。

其次,通过上市公司并购退出。新三板企业的特点就是高成长性,因此很容易进入上市公司并购的视野。去年新三板市场因并购终止挂牌的已有9 家公司,分别为新冠亿碳、瑞翼信息、金豪制药、屹通信 息、捷虹股份、福格森、嘉宝华、阿姆斯和铂亚信息。另有湘财证券、易事达、激光装备也发布了并购公告。

这些公司被上市公司并购后,股票转换成上市公司股票,进而获得更大的流动性,并伴有股价的上涨。其中,湘财证券被大智慧收购,今年1月23日大智慧复牌,截至3月9日,股价从停牌前的5.98元飙涨到24.8元,涨幅314%。

金斧子财富:www.daodoc.com 第三,通过转板退出。今年“两会 ”期间,关于转板机制,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表示:“多层次市场间转板机制是个较复杂的问题,今年将进行调研和试点,不会全面推开。目前考虑先从新三板跟创业板之间的转板机制进行试点,制定该转板方案是今年改革的重要工作之一。”他还提到,目前证监会正对区域 性股权市场的发展进行调研,区域性市场的情况也很复杂,各地的情况不一样。当下区域性市场的发展方案仍在制定当中,争取今年内形成区域性市场规范发展的意见。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现在新三板市场的热度都是出于对政策的良好预期,而新三板挂牌公司企业规模小、信息披露不完善等先天性缺陷也容易被个人投资者所忽略。通过间接投资,借助专业机构的调研分析来投资新三板,利于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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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为教师退出机制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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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教师退出机制叫好

作者:

来源:《心事·教育策划与管理》2014年第01期

【策划人语】

成都市教育局日前正式出台《关于教师退出教学岗位的实施办法》,确立转岗、待岗培训、解聘和辞聘四种教师退出教学岗位的渠道,以完善教师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该《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公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公办幼儿园的在编教师,以及学校在编职工和教辅人员,共约10万名教职工。据了解,成都如此大面积实施教师退出机制在全国尚属首次。

改革创新是教育发展的历史命题,也是教育发展的未来趋势。教育改革的关键在于创新。在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过程中,在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的过程中,教育系统处处涌动着改革创新的热潮。正如教育部副部长李卫红所说:“改革是一场攻坚战,需要一往无前的勇气,胆子要大,步子要稳,要敢于碰硬骨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巡视员尹后庆是上海市基础教育改革的有力推动者,对于教育改革面临的困难,他认为“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我们一定要集小胜为大胜,既不试图一蹴而就,又绝不能无所作为,坚持改革,并用坚持改革的态度克服弊端,坚信优势,就会攻克内涵发展深水区的种种难题。”让我们为成都教师退出机制叫好,为教育改革创新探索喝彩!本刊编辑部

第15篇:池州市物业准入退出机制办法

关于建立健全物业服务项目准入与退出制度

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加强物业管理项目准入及退出管理,保持业主正常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源头管理,严格物业管理项目准入机制

(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市场准入制度,严格资格预审,投标企业名单报经贵池区住建委备案核准时,应当征求相关街道、社区意见,相关街道、社区全程参与。结合日常考核情况,对在整改期内物业服务企业,一律不得进入招投标市场。未经区住房城乡建委批准,开发商不得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开发商不能直接支付小区物业服务启动资金给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依法按规将开发小区物业服务开办启动资金拨付到所在街道。开发商不能直接提供公共物业用房给受委托的物业公司,而是将建成的小区物业用房按规划建设约定移交给区住房城乡建委。

(二)实行物业服务质量履约保证合同制度。物业服务企业进入小区接管前,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中应包含物业服务质量保证条款。物业服务企业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3元标准,一性缴纳履约保证金,最

1 低不少于1万元,履约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由小区所在地街道(社区)、业主委员会共同监管。经考核服务达标的,在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全额返还,服务不达标的,按考核分值区间,分比例扣减,扣完为止,扣减质量保证应全部用于小区物业管理。具体办法由贵池区政府会同市住房城乡建委另行制定。

(三)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提高资质审批门槛。对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从严审批,严把进口关,每年资质年审时,必须先经街道(社区)签署意见,否则不予年检。

(四)强化行业培训,实行项目职业经理人制度。自2011年起4月1日起,对住宅小区管理处负责人实行经理人持证上岗,在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统一举办的物业服务培训考核合格后,核发岗位证书。未经考核不具备岗位证书的,不得从事管理岗位。

二、依法有序,加强物业管理项目退出的监管

(一)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应当本着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秩序、平稳过渡的原则进行。贵池区住建委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过程的监督、业务指导工作。制订小区管理应急预案,指导街道对本辖区内退出项目管理的工作实施监督和组织协调,召开联席会议。社区协助街道做好有关工作。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在拟解除合同日前3个月,将拟退出原因、退出时间、同意承担的违约责任以书面形

2 式告知对方,并同时告知当地街道、社区和贵池区住房城乡建委。未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单方面停止服务擅自退出。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物业服务企业应于期满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并同时告知当地街道、社区和贵池区住房城乡建委,并在街道和社区的指导下召开业主大会续聘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

(四)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时,业主大会仍未能选聘到新物业服务企业的,街道应根据制定的小区管理应急预案临时托管。组织街道、区市容环卫等部门做好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和绿化维护等基本服务工作。实际发生的费用由业主交纳,也可委托社区代为收取,或由后续新驻物业服务企业一并承担,业主委员会配合作好收费工作。

(五)物业服务企业应坚持诚信守法的原则,严格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职责,协助解决项目遗留问题,做好新老物业管理的衔接工作,保持项目管理的连续性。业主大会应当从保持项目管理的连续性和长远利益出发,慎用辞退权,保证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

物业服务企业不按本意见规定程序做好退出衔接工作的,由贵池区住房城乡建委将该企业的不良行为书面报送市房产局,记入该企业诚信档案,并向公开公布。自公开公布之日起取消该企

3 业在一年内参与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的资格,其管理的物业项目在三年内不得参与国家、省、市的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评选活动。

第16篇: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

中国股权投资历经20余年的蓬勃发展,资产管理规模已经超过5万亿元,每年投资项目数量近万个,投资金额超4500亿元。虽然主板、新三板、注册制等多层次资本市场逐渐完善,但退出依然是国内各大投资机构最为棘手的难题。

私募股权投资的运作需要经过募集、投资、管理和退出四个阶段,其中退出是私募股权投资的最终目标,也是实现盈利的重要环节。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是指股权投资机构或个人在其所投资的创业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后,将其持有的权益资本在市场上出售以收回投资并实现投资收益的过程,退出是判断一个投资机构盈利指标的重要参考。 PE具有循环投资的特点,即“投资一管理一退出一再投资”的循环过程,退出是PE循环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核心环节,其实现了资本循环流动的活力性特点。

只有建立畅通的退出机制才能为PE基金提供持续的流通性和发展性。PE的退出机制关系到双方主体:对PE的投资者而言,退出机制与投资收回以及投资收益的实现密切相关,投资收益的多少和投资回报率的高低都取决于能否顺利的退出以及以何种方式退出:对被投资企业而言,退出机制意味着与PE者合作关系以及利益共同性和利益差别性关系的终结。

PE的退出机制是投资资本的加速器和放大器,为PE提供必要的流动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没有安全可靠的退出机制,PE就难以发展。退出策略是PE运作过程的最后也是至关重要的环节,PE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退出的有效和成功与否。因此退出机制对于PE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被投资企业内部成长过程和结果的多样性以及所依赖外部环境与条件的差异性,PE的退出路径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一般而言,传统的PE退出主要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兼并收购、股份回购和清算退出四种方式,融资型反向收购(APO)则成为近年来PE退出的一种新模式。一定程度上,以何种方式退出将成为PE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基金管理者就应当制定了具体的退出策略。对于PE而言,退出决策就是利润分配决策,以什么方式和什么时间退出可以使投资收益最大化则成为最佳退出决策的选择。

常见的退出方式主要有IPO、并购、新三板挂牌、股权转让、回购、借壳、清算等。

1、IPO:投资人最喜欢的退出方式

IPO,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nitialPublic Offering),是指企业发展成熟以后,通过在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使私募股权投资资金实现增值并退出资本的方式。企业上市主要分为境内上市和境外上市,境内上市主要是指深交所或者上交所上市,境外上市常见的有港交所、纽交所和纳斯达克等。

在IPO之后,投资机构可抛售其手里持有的股票获得高额的收益。虽然飙升的股价和更高的估值促使了公司的上市热潮,但就境内IPO而言,高标准的上市要求和繁杂的上市手续,将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拒之门外。

IPO相比其他退出方式,对企业资质要求较严格,手续较繁琐,成本过大。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企业IPO的成本均价为4500万。而且IPO之后存在禁售期,这就使得收益不能快速变现或推迟变现。

2016年,共有265家企业上会(不含暂缓表决和取消审核),其中主板122家、中小板49家、创业板94家。其在每个审核阶段所经历的平均时长如下:

目前IPO提速后,上市时长已经有所减少。根据一览每周发布的《一周动态》对最近过会企业的统计,申报到上会主板和中小板21月左右,创业板16月左右;过会到发行20天左右。

从2014年1月2017年2月23日A股(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所有新股发行的数据,计算的平均数如下。

2、并购退出:未来最重要的退出方式

并购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资产),从而影响、控制其他企业的经营管理。

并购退出的优点在于不受IPO诸多条件的限制,复杂性较低、花费时间较少。并购退出的缺点主要在于其收益率远低于IPO,退出成本也较高,并购容易使企业失去自主权,企业还要找寻合适的并购方,并且选择合适的并购时机,对公司进行合理估值等也存在不小挑战。

并购退出未来将会成为重要的退出渠道,这主要是因为新股发行依旧趋于谨慎状态,对于寻求快速套现的资本而言,并购能更快实现退出。随着行业的逐渐成熟,并购也是整合行业资源最有效的方式。

并购案例(1)——腾讯86亿美元巨款并购Supercell

2016年6月21日,腾讯发公告称已决定收购Supercell84.3%的股权,交易总额约86亿美元(约合人民币566亿元),这是腾讯史上最大一笔并购,腾讯也凭此从一家中国互联网大企业变身为全球游戏巨头。Supercell是一家芬兰手游开发商,成立于2010年,公司只有180人,共4款游戏:《皇室冲突》《部落战争》《海岛奇兵》《卡通农场》。仅凭这四款游戏2015年Supercell共实现营收23.3亿美元,意味着员工人均每年可以创造出3500万的净利润。

并购案例(2)——滴滴优步宣布合并 2016年8月1日,滴滴出行和优步中国宣布合并。优步全球持有滴滴5.89%的股权,相当于17.7%的经济权益,优步中国的其余中国股东将获得合计2.3%的经济权益。同时,滴滴出行创始人兼董事长程维将加入优步全球董事会,优步创始人特拉维斯·卡兰尼克也将加入滴滴出行董事会。

3、新三板退出:最受欢迎的退出方式

近两年来,新三板挂牌数和交易量突飞猛进,呈现井喷之势,已经成为了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融资最便利的市场。

相对于其他退出方式,新三板主要有以下优点:

其一,新三板市场的市场化程度比较高且发展非常快; 其二,新三板市场的机制比较灵活,比主板市场宽松; 其三,新三板挂牌条件宽松,挂牌时间短,挂牌成本低; 其四,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

新三板挂牌费用

目前主流券商的挂牌新三板的费用普遍在150万元左右,甚至有券商报出200万的价格。目前的挂牌费较2015年的100万元的费用翻了两番。

新三板挂牌时间及流程 新三板挂牌一般4-6个月。

新三板挂牌流程:

A、申请新三板挂牌流程,首先要跟券商签订推荐上市协议。

B、新三板挂牌公司需要启动股改程序,由有限公司以股改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整体折股变更为股份公司。

C、主办券商对要进行新三板挂牌的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D、主办券商设立内核机构,对新三板挂牌公司进行审核。

E、审核完成后,主办券商提交中国证券协会进行审核。

F、审核通过,新三板挂牌流程完成。

4、借壳上市:另类的IPO退出

所谓借壳上市,指一些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一些业绩较差、筹资能力较弱的上市公司,剥离被购公司资产,注入自己的资产,从而实现间接上市的操作手段。

相对正在排队等候IPO的公司而言,借壳的平均时间大大减少,在所有资质都合格的情况下,半年以内就能走完整个审批流程,借壳的成本方面也少了庞大的律师费用,而且无需公开企业的各项指标。

但是借壳也容易产生一些负面问题,诸如:滋生内幕交易、高价壳资源扰乱估值基础、削弱现有的退市制度等。2016年上半年证监会监管不断趋严,证监会于2016年6月17日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重组办法继2014年11月之后的又一次修改,旨在规范借壳上市行为,给“炒壳”降温。

借壳上市案例(1)——圆通175亿借壳大杨创世

2016年3月23日,大杨创世发布公告称,公司拟拟以7.72元/股向圆通速递全体股东非公开发行合计22.67亿股,作价175亿元收购圆通速递100%股权。受圆通速递借壳上市影响,大杨创世在4月11日复牌后,收出5个涨停。

借壳上市案例(2)——顺丰433亿借壳A股 2016年5月23日,A股上市公司鼎泰新材发布公告称,拟置出全部资产及负债(作价8亿元),与拟置入资产顺丰控股100%股权(作价433亿元)中等值部分进行置换,交易完成后顺丰预计将持有鼎泰新材94.42%股权。

5、股权转让:快速的退出方式

股权转让指的是投资机构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套现退出的一种方式。例如私下协议转让、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即四板)公开挂牌转让等。

就股权转让而言,证监会对此种收购方式持鼓励态度并豁免其强制收购要约义务,虽然通过协议收购非流通的公众股不仅可以达到并购目的,还可以得到由此带来的价格租金;但是在股权转让时,复杂的内部决策过程、繁琐的法律程序都是影响股转成功的因素。而且转让的价格也远远低于二级市场退出的价格。

6、回购:收益稳定的退出方式

回购主要分为管理层收购和股东回购,是指企业经营者或所有者从直投机构回购股份。总体而言,企业回购方式的退出回报率很低但是稳定,一些股东回购甚至是以偿还类贷款的方式进行,总收益不到20%。

回购退出,对于企业而言,可以保持公司的独立性,避免因创业资本的退出给企业运营造成大的震动,对于投资机构而言,创业资本通过管理层回购退出的收益率远低于IPO方式,同时要求管理层能够找到好的融资杠杆,为回购提供资金支持。通常此种方式适用于那些经营日趋稳定但上市无望的企业,根据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创业投资公司向被投企业管理层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阿里巴巴回购雅虎所持阿里巴巴20%股份

2012年5月阿里巴巴集团将动用63亿美金现金和不超过8亿美元的新增阿里集团优先股,回购雅虎手中持有阿里集团股份的一半,阿里巴巴集团股权的20%。如未来阿里集团进行IPO,阿里巴巴集团有权在IPO之际回购雅虎剩余持有股份的50%。而7年前,雅虎投资阿里巴巴10亿美元,这笔回购雅虎收益超12倍,当2014年阿里巴巴上市,雅虎的剩下部分股权收益超过70倍。

7、清算:投资人最不愿意看到的退出方式

对于已确认项目失败的创业资本应尽早采用清算方式退回以尽可能多地收回残留资本,其操作方式分为亏损清偿和亏损注销两种。近五年清算退出的案例总计不超过50家。

清算是一个企业倒闭之前的止损措施,并不是所有投资失败的企业都会进行破产清算,申请破产并进行清算是有成本的,而且还要经过耗时长,较为复杂的法律程序。

破产清算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一种方式,优点是尚能收回部分投资,缺点是本项目的投资亏损,资金收益率为负数。

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退出分布图(2017年Q1)

第17篇:四川省成都市全面实施教师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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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全面实施教师退出机制

作者:

来源:《广西教育·D版》2014年第02期

据《成都晚报》消息,近日,四川省成都市出台《关于教师退出教学岗位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打破该市9万多名公办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的“铁饭碗”。《办法》中提出了转岗、待岗培训、解聘和辞聘4种退出方式,对不能胜任、坚持教学岗位工作的教师,先实行“转岗”这一退出方式,并进行待岗培训,由各级教师管理服务机构指导学校安排进修学习、跟岗培训,给予教师改进和补救的机会;不愿意转岗、待岗培训,或待岗期满仍然不能竞争上岗的,由聘用单位予以解聘或辞聘。据悉,该市如此大面积实施教师退出机制在全国尚属首次。

第18篇:沙湾县教育局教师补充退出机制

沙湾县教师补充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教育规划纲要》精神,建设一支适应我县教育均衡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立学校教师正常补充机制,是指在“十二五”期间,根据教师队伍现状和未来发展需要,采取“凡进必考,逐年补充”的办法,逐步补齐教师实际缺口,解决教师数额不足的问题,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教师队伍。

第三条 沙湾县教育局所属学校教师招聘、补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实行每年按时参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聘双语特岗教师招聘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师范大学师范生供需见面会。

第五条 “特岗计划”程序为:

1、收集需求计划。各学校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报送学校人员需求计划。

2、审核需求计划。教育局进行审核形成初步意见后,汇总各学校情况后报县编办。

3、批准需求计划。县编办进行编制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4、通过自治区统一进行教师岗位招聘。

5、安置特岗教师。教育局将公开招聘的特岗教师安置到报考的定岗学校,并积极与财政局沟通做好待遇落实方面的事宜。

第六条 积极引进教育部直属免费师范生、自治区农村中小学“双语”定向培养免费师范生。每年引进的免费师范生占用教师编制数。免费师范生的聘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沙湾县教育局

2014年3月 关于教师退出教学岗位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优良、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为率先在西部全面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强有力支撑,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沙湾县教育局关于教师退出教学岗位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科学配置教师资源,优化教师结构,激发教师潜力,确保教师队伍的高素质、高水平发展,实现优师优教。完善教师出口,对不能竞聘上岗、考核不合格或因其他原因等不能胜任(坚持)教学岗位工作的教师,退出教学工作岗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沙湾县公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公办幼儿园的在编教师。学校在编职工和教辅人员的退出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教师退出渠道包括转岗、待岗培训、解聘和辞聘。 第五条 转岗是指在校内或校际竞聘转至非教学工作岗位。校内转岗由所在学校统筹安排,校际转岗由教育局统筹安排。

第六条 待岗培训是指对符合第九条情形的教师暂不安排独立的教学工作,由学校安排其进修学习、跟岗培训。

待岗培训期累计不超过12个月。待岗培训期间,学校应配合教育局为待岗教师提供不少于两次的竞聘上岗机会。

待岗教师待岗期间的日常管理由教育局和相关学校共同组织实施。待岗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级,不能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和各级各类评优。

待岗教师应承担学校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第七条 解聘是指解除人事聘用关系。不愿意转岗、待岗培训,或待岗期满仍然不能竞争上岗的,由聘用单位予以解聘。 第八条 辞聘是在聘期内教师主动提出解除人事聘用关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应当予以待岗培训或转岗:

(一)教师提出转岗请求,并经学校校委会研究同意的;

(二)未能竞聘上岗的教师;

(三)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符合担任教学工作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解聘:

(一)《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二)丧失或被撤销教师资格的;

(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 教师因其他情况提出辞聘,并经所在学校和教育局同意的,可以辞聘:

第十二条 教师退出教学岗位应以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为基础。 符合校内转岗和待岗培训的,由学校校委会研究后实施,并报教育局备案;

符合校际转岗或解聘条件的,由学校校委会研究后,报教育局审核,审批后实施。学校应提供事实依据和说明。

符合辞聘条件的,教师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教育局。 教师提出辞聘申请的,应经学校校委会研究同意,报教育局审核,并备案。

第十三条 对新进教师,在签订《聘用合同书》时,将本《办法》所列明的退出机制条款纳入合同条款;对目前已在职在岗教师,续签或补充签订《聘用合同书》时,应将本《办法》所列明的退出机制条款纳入合同条款。

第十四条 各学校完善教师考核测评办法,对专任教师的考核要以《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为重要依据,各学校对教师的考核测评办法要报教育局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书》的,由负责签订《聘用合同书》学校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退出教学岗位的教师转入新岗位的,按照新岗位类别重新确定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不再享受原教师职务工资相应待遇。

待岗期间,发放基础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师提高10%,下同)和一定比例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解聘情形符合经济补偿的,依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教师退出教学岗位工作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力保程序规范,处理有据,结果公正。

第十八条 退出教学岗位教师对转岗、待岗培训、解聘有异议的,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19篇:编辑的选拔和退出机制

编辑的选拔和退出机制

一、选拔机制

1、从事电视新闻采编工作一年以上,能独立完成新闻稿件的策划、

拍摄、写稿、粗编等工作的记者,志愿报名或经节目总监推荐,参加编辑选拔,每年四次,每季一次;

2、候选人经全体采编人员无记名投票,必须获得2/3以上票数;

3、候选人经笔试、机试,二者满分200分,总分在150分以上,

评委由五人考评团组成;

4、成绩合格者,经频道总监书面任命,方可成为编辑。

二、退出机制

1、严重违犯新闻法规或职业道德,损坏频道声誉和利益,造成恶

劣社会影响的,一经发现,自动辞职。

2、年终考核时,全体采编人员无记名投票在2/3以下,自动辞职;

3、编辑月度考核中,连续6个月奖金总数名列最后一名,自动辞

职;

4、因为工作疏忽,一个月内连续三次出现较大失误,或年内出现

一次重大失误,自动辞职;

5、发生其他不良行为,以致不能正常履行编辑职责的,自动辞职。

第20篇: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机制研究

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机制研究

一、引言:保障性住房在我国实行了近十年,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其在我国改善居住条件的问题上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效果非常显著,但在如何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准入,尤其是退出机制上,很多问题还有待商榷和探讨。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机制即指在低收入家庭入住保障性住房若干年后,当其不再具备居住保障性住房的条件时,如何才能顺利的实行退出机制,使其退出保障性住房,拥有其自己的房产。

只有完善了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机制,才能够真正把这项民生问题做到位,使“居者有其屋”。

保障性住房的准入机制和对其的监督,是完善和顺利实施退出机制的前提条件,而如何完善我国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机制,正是我们当前所面临的最大的挑战。

二、国外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的经验

(一)欧洲大陆(瑞典)的保障性住房准入和退出机制

欧洲大陆的保障性住房我们以瑞典为例。在瑞典的保障性住房政策中,主要以住房津贴为主,以帮助低收入家庭能够住进居住空间足够且质量有保证的居所。其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的津贴数额不同,获得最多的是有孩子的单亲家庭。同时政府同时也强调了,瑞典的住房津贴主要是为了帮助低收入家庭渡过经济困难时期,但是并不是希望其成为永久性的福利依赖。所以说,他们所得到的津贴数量与他们的收入成反比,收入越高,获得的津贴越低。当他们的收入到达一定的水平后,福利津贴就自动取消了。

由于瑞典的保障性住房政策主要采取的是津贴形式,因此其退出机制相对比较容易和自由。政府可以每个月对低收入享有津贴福利的家庭进行收入统计,当其家庭收入高于享有津贴的收入水平是便可自动取消其享受的福利,即便该家庭已经增加收入数个月,过去的几个月的津贴无法收回,也可在下个月及时取消津贴。而不会造成保障性住房政策难以退出的严重问题,导致社会的不公平。

(二)新加坡福利住房政策

新加坡于1959年获得自治地位后,住房严重短缺,多数人都无法满足基本的住房条件。平均有近25万人居住在极其恶劣的环境中,有33万人生活在棚户区,而人口却在以每年4.3%的速度增长。因此,新加坡从60年代起,开始实行福利住房政策。新加坡的福利住房政策主要包括了“五年建屋计划”和“居者有其屋政策”。

在新加坡福利住房政策中,与香港相同,采取的是公屋轮候制度,根据每个家庭不同的情况进行评分,按高低依次给予相应住房,福利住房给予最需要的家庭,居住在廉租房中的家庭必须定期进行申报一遍审查。

在新加坡,违规申请保障房者,将面临5000新元的罚款或6各月的监禁,或者两者兼施。

三、完善我国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机制

我国很多地区已经规定了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情况,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最终使得这退出机制成为一纸空文,并没能真正做到贯彻落实。

(一)无法科学有效的实施退出机制的原因

1、个人收入无法准确核实,低收入者收入状况无法监测

个人或者家庭收入的高低是衡量其是否享有保障性住房权利的根本依据。而在我国,至今尚未形成完整的个人收入衡量体系,除了工资单上所写的数额之外,其他的灰色收入等都无法衡量,因此,必然会导致社会的不公平,像有些相对的高收入者同样也享有了保障性住房,如果最终无法有效的供应给最需要的低收入家庭,就无法使政府的保障性住房政策实现效率最大化。

2、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廉租房退出机制的惩罚措施力度不够。虽然有关于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政策,但是在退出机制上,并未形成切实有效的法律条文。这也是导致了保障性住房无法形成退出的重要原因之一。对于那些已经不符合条件却依然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来说,政府缺乏相应的强制手段,就很难执行。

3、没有政府的后续保障措施,购房压力过大

保障性住房对于低收入家庭来说确实是解决了他们的燃眉之急,使得他们能够有一个足够的空间容纳居住,但是,当他们不再符合享受的条件时,按照相应的退出机制就需要自己从房地产市场上独立购置房产,这对于他们来说也是一个不小的压力,因此,即便保障性住房的质量上的保障有所欠缺,条件也不十分优越,依然没有人愿意从中搬出来。

(二)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缺失的后果

由于我国尚未形成科学的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一旦低收入家庭拥有了经济适用房等,便终身拥有,成为了固定的福利。而我国目前经济适用房投资仅仅占房产总投资的3%,90平米以下的房产,根据国家目标要达到所有房屋的70%以上,目前却仅仅占了30%,远远未达到国家要求的标准,因此可见,我国的保障性住房依然供不应求,同时却又未形成完善的退出机制,最终的结果是导致了保障性住房的供给严重失衡,需求仍无法得到满足。因此,缺失了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必然会导致我国保障性住房的供求结构严重失衡,是其丧失了原有的作用。

(三)解决和完善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的方法

1、建立科学的收入核查监测体系

对于享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各地区应建立相关机构部门,定时定期对这些家庭进行收入核查,以此做出相应的调整,保证每个低收入家庭享有其应有的优惠政策。同时,督促不再属于保障范围的家庭及时做出调整,购置自己的商品房,以便于政府收回保障性住房,给予其他更需要的家庭。

2、制定相关的保障性住房法律政策,使其有法可依

有法可依是有法必依和执法必严的前提条件。只有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政策,相关执法部门才能够具有相应的权利保证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的实施,同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经济适用房等流入中高收入家庭,造成保障性住房资源的浪费。但是在指定了相关法律后同时必须严格做到贯彻落实,需要一定的监督部门进行监督,避免滥用权力。

3、实行诚信申报制度

我们相信,大部分的居民都是诚实守信的,也是理解和支持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意义所在的。因此,国家和地区应该充分相信这些家庭,实施诚信申报制度,就如同个人申报纳税一样,充分发挥居民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反而有利于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机制的顺利实施。

4、充分支持收入改善家庭购置商品房

由于房价的不断上涨,购置商品房成为了大部分家庭的一大生活压力。为了鼓励居住在保障性住房中的家庭购置自己的商品房,政府可以为其提供部分贷款优惠政策。在此我们可以借鉴新加坡的相关福利住房的政策,为这些家庭提供相对低于市场利率2个到3个百分点的贷款利息,或放宽银行对于这类家庭的贷款条件。以帮助这些家庭渡过困难时期,逐渐适应,踏入商品房的行列。

5、加大政府对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的惩罚措施力度

由于我国现在未形成相应的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因此,政府很难回购这类房产。为了完善退出机制,政府应该加大对其的惩罚措施力度。。

四、总结 综上所述,各国在提供保障性住房上的路径有所不同,最终导致的退出机制的实施效果不同。我们要做的就是参照不同国家地区的保障性住房准入机制以及推出机制来不断完善我国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根据我国特色的准入机制来制定出较为合理的退出机制。

进一步说,如何完善我国保障性住房政策,这不仅仅涉及到其中的准入机制,退出机制也尤为重要,只有完善了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机制,才能真正实现保障性住房其应有的功能和效果,是保障性住房逐渐趋于供需平衡,解决我国当前的一大民生问题。

五、参考文献

[1] 陈杰.城市居民住房解决方案——理论与国际经验.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2] 侯永亮.关于建设保障性住房计划的浅析.《山西建设》第35卷第9期 2009.年3月

[3] 张祥标.建立廉租住房退出机制 《发展研究》2008年第4期

[4] 尼古拉斯·巴尔(英)著,郑秉文、穆怀中译.福利国家经济学[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5] 钟芸.西南大学.我国城镇廉租住房退出机制的探讨.《价值工程》2009年第2期

[6] 胡昊:《新世纪新加坡住房发展的挑战与对策》,载《中国房地产报》,2002年2月1日。

[7] 赵红艳、施琳琳等 他山之石 可以攻玉——瑞典、美国、新加坡住房保障制度体系借鉴[J].城市开发,2007,(6).[8] 李欣欣.完善保障性住房进出机制促进房源合理配置和流动.镇江新闻网.2009-12-07.http://www.daodoc.com/house/2009-12/07/content_1914318.htm

陈杰.城市居民住房解决方案——理论与国际经验

本书以城镇居民的住房保障为主线,重点阐述住房保障的原理、路径选择、定量测定、金融支持手段和相关联的住房市场发展与结构调整,涉及住房保障、房价调控、住房市场发展、住房金融、物业税、国外房地产市场演变等多个热点话题。分析政策难点,理清理论盲点,提供解决方案,传递国际经验。其不仅具有前沿的学术性,理论新颖,信息量丰富,很多国际数据为国内第一次所见;而且具有知识的普及性质。 侯永亮.关于建设保障性住房计划的浅析.分析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9000亿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对解决民生问题和促进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并针对如何更好的发挥该计划作用提出了相关措施及建议,从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

张祥标.建立廉租住房退出机制 《发展研究》2008年第4期

我国很多地区已经规定廉租住房的退出情况,并且针对不同的情况规定了相应的退出操作办法,但由于存在家庭收入难以核实、管理机构未能理顺及相关的管理配套措施不健全等问题,造成目前的廉租住房退出规定成为一纸空文,无法保证廉租住房的动态使用。 赵红艳、施琳琳等 他山之石 可以攻玉——瑞典、美国、新加坡住房保障制度体系借鉴[J] 住房保障制度是社会为“弱势”群体提供满足其基本生活所需住房的若干制度安排,既是社会保障制度在住房领域的延伸,也是住房制度对社会保障的体现,更是建设和谐社会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本文在对各国住房保障制度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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