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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湾县教育局教师补充退出机制

发布时间:2020-03-03 22:58: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沙湾县教师补充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教育规划纲要》精神,建设一支适应我县教育均衡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立学校教师正常补充机制,是指在“十二五”期间,根据教师队伍现状和未来发展需要,采取“凡进必考,逐年补充”的办法,逐步补齐教师实际缺口,解决教师数额不足的问题,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教师队伍。

第三条 沙湾县教育局所属学校教师招聘、补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实行每年按时参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聘双语特岗教师招聘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师范大学师范生供需见面会。

第五条 “特岗计划”程序为:

1、收集需求计划。各学校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报送学校人员需求计划。

2、审核需求计划。教育局进行审核形成初步意见后,汇总各学校情况后报县编办。

3、批准需求计划。县编办进行编制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4、通过自治区统一进行教师岗位招聘。

5、安置特岗教师。 教育局将公开招聘的特岗教师安置到报考的定岗学校,并积极与财政局沟通做好待遇落实方面的事宜。

第六条 积极引进教育部直属免费师范生、自治区农村中小学“双语”定向培养免费师范生。每年引进的免费师范生占用教师编制数。免费师范生的聘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沙湾县教育局

2014年3月 关于教师退出教学岗位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优良、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为率先在西部全面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强有力支撑,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沙湾县教育局关于教师退出教学岗位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科学配置教师资源,优化教师结构,激发教师潜力,确保教师队伍的高素质、高水平发展,实现优师优教。完善教师出口,对不能竞聘上岗、考核不合格或因其他原因等不能胜任(坚持)教学岗位工作的教师,退出教学工作岗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沙湾县公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公办幼儿园的在编教师。学校在编职工和教辅人员的退出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教师退出渠道包括转岗、待岗培训、解聘和辞聘。 第五条 转岗是指在校内或校际竞聘转至非教学工作岗位。校内转岗由所在学校统筹安排,校际转岗由教育局统筹安排。

第六条 待岗培训是指对符合第九条情形的教师暂不安排独立的教学工作,由学校安排其进修学习、跟岗培训。

待岗培训期累计不超过12个月。待岗培训期间,学校应配合教育局为待岗教师提供不少于两次的竞聘上岗机会。

待岗教师待岗期间的日常管理由教育局和相关学校共同组织实施。待岗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级,不能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和各级各类评优。

待岗教师应承担学校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第七条 解聘是指解除人事聘用关系。不愿意转岗、待岗培训,或待岗期满仍然不能竞争上岗的,由聘用单位予以解聘。 第八条 辞聘是在聘期内教师主动提出解除人事聘用关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应当予以待岗培训或转岗:

(一)教师提出转岗请求,并经学校校委会研究同意的;

(二)未能竞聘上岗的教师;

(三)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符合担任教学工作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解聘:

(一)《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二)丧失或被撤销教师资格的;

(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 教师因其他情况提出辞聘,并经所在学校和教育局同意的,可以辞聘:

第十二条 教师退出教学岗位应以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为基础。 符合校内转岗和待岗培训的,由学校校委会研究后实施,并报教育局备案;

符合校际转岗或解聘条件的,由学校校委会研究后,报教育局审核,审批后实施。学校应提供事实依据和说明。

符合辞聘条件的,教师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教育局。 教师提出辞聘申请的,应经学校校委会研究同意,报教育局审核,并备案。

第十三条 对新进教师,在签订《聘用合同书》时,将本《办法》所列明的退出机制条款纳入合同条款;对目前已在职在岗教师,续签或补充签订《聘用合同书》时,应将本《办法》所列明的退出机制条款纳入合同条款。

第十四条 各学校完善教师考核测评办法,对专任教师的考核要以《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为重要依据,各学校对教师的考核测评办法要报教育局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书》的,由负责签订《聘用合同书》学校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退出教学岗位的教师转入新岗位的,按照新岗位类别重新确定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不再享受原教师职务工资相应待遇。

待岗期间,发放基础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师提高10%,下同)和一定比例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解聘情形符合经济补偿的,依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教师退出教学岗位工作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力保程序规范,处理有据,结果公正。

第十八条 退出教学岗位教师对转岗、待岗培训、解聘有异议的,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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