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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准入与退出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03 10:21: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摘要:公租房制度是政府在社会保障领域的重要尝试,是保障民生和促进社会公平的有效途径,该制度的准入与退出机制关系到申请人能否公平获得住房保障机会。但如何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公平有效,尤其是确立合理的准入门槛和退出办法,仍值得探索。本文以深圳市为例分析,从准入和退出机制入手,分析其特点和不足。

关键词:深圳公租房;准入;退出

一、公租房准入机制的分析

1.1深圳市公租房政策法规体系

深圳自1988年开始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先后出台了社会微利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多种形式完善住房制度。2006年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市规划局联合起草《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征求意见稿,明确了5年内深圳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思路。2007年、2008年两年的保障性住房房源中连续提供公租房。2008年,深圳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0)》的通知。该印发文件提到促进住房保障由“以售为主”向“以租为主”转化。随后又出台了《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深国房〔2008〕36号)以及2010年出台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发〔2010〕5号)。就目前来说,整个保障房住房体系还没有通过更高一级的法律形式来保证其畅通运行,大多是通过印发文件、通知等来规范。特别是在准入条件和覆盖面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

1.2深圳市公租房准入条件和程序

1.2.1准入条件

第一,户籍限制。为进一步规范公租房的建设和管理,深圳市颁布了《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深国房〔2008〕36号)和2010年1月19日通过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其中都规定了“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尽管非深户籍的困难家庭,可视其在深圳居住、缴纳社会保险和纳税情况,按年限逐步纳入公租房住房保障体系。然而关于缴纳社保和纳税达到多少就可以纳入保障体系的规定比较宽泛,很难量化,对非深户籍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带来一定困难。

第二,收入限制。从住房保障相关规定中看到,“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线标准。”在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今天,人均gdp、cpdi已经很难完全真实反映社会财富收入分配情况。收入线标准到底该如何确定、定多少才能实现“应保尽保”政策目标,值得商榷。此外, “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线标准”的要求过于僵硬,居民年收入具有一定的浮动性,此标准很难量化。

第三,针对人群不明确。深圳市公租房旨在解决既不能享受廉租房住房政策,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购买经适房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即“夹心层”住房问题。然而在“十一五”期间,深圳市的廉租房建设几乎处于停滞状态,总共建成137套,公租房建成约10万套。这样就使得申请公租房的人不仅包括新就业的大中专学生、进城务工人员等“夹心层”,还包括属于廉租房申请范畴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特别是深圳市把人才安居工程纳入“十二五”规划中来,今后重点发展安居型商品住房。也就是说来深人才既可以申请公租房,又可以申请安居型商品住房,这样就使得公租房功能能力大大的减弱。

1.2.2申请和配租程序

随着相关的政策,章程不断的完善,深圳市公租房的申请、配租流程等也逐渐明确和细化。大致包括申请、三级审核、两级公示、轮候、监督审查、续租、退出等环节.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受理并进行调查考核,考核通过后再上报区住房保障部门,最后再上报市保障部门。三级审核制度比

一、二级审核制度更细致,审查过程更加严格,结果更为公正。但是由于

一、二级审核已经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和实质审核,再将审核结果报送市保障部门审批,不利于提高公租房准入的工作效率。

二、公租房的退出

2.1公租房的退出

第一,审核不通过。目前深圳市采取的是街道办、区主管部门和市主管部门三级审核制。首先街道办对申请人的书面形式材料进行审核,申请和申报材料审核通过以后报送区主管部门,区主管部门会同区民政、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申请和申报材料以及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审查。最后审查合格后由区主管部门将审查合格的住房保障申请和申报材料一并送市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在这三级审核中,任何一级不通过都会产生退出。

第二,公示不通过。两级公示相对而言能够比较客观的反应申请人情况的真实性,也能够公平、公正维护各中低收入家庭的切身利益。市、区两级政府部门在受理申请人申报材料和审核之后,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市民监督。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任何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如异议核实成立,则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

第三,监督审查不过关。深圳市规定首次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可以续租。按照办法《办法》和《保障性住房条例》规定,享受公租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其户籍、收入等相关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市(区)主管部门。与前两个退出节点不同,此时承租人已经占据公租房,要承租人自觉将相关情况告知主管部门并实现及时腾退承租住房比较困难。虽然规定了租赁合同期不超过3年,但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其家庭收入变化情况、是否按合同规定正确使用公租房等等都没有专门的监管部门实施监督审查,审查结果的权威性和准确性就更无法保障。

2.2 监管机制

在监管处罚力度上,按照2011年最新修改和完善的《深圳市住房保障条例》规定,对于骗租保障房,不符合申请条件者,处以3万元罚款+10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房;符合条件者,处以1万元罚款+3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房。对于骗购情况,主管部门应当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载,并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同时将公示内容告知当事人所属单位和征信机构。征信机构应当依法将有关当事人违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严重违约行为纳入其征信记录。修改后的《条例》无论是在制度上还是力度上,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和完善。然而审查退出的前提是申请人资产的增加或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谁来审查资产的增加,如何做到审查的准确性、权威性这一问题依然没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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