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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意见

发布时间:2020-03-03 23:55: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辩论意见

一、合同的约定:

1、合同第二条第二项:该房处于抵押状态,卖方应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9内还清贷款,办妥解除低押登记手续,并将房地产权证原件托管于经纪方作为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之用。合同签订时间2010年10月1日。

2、诉争标的物成交价428000元。

3付款方式:

① 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按揭付款方式履行本协议。无论采取何种付款方式,买方均须于签署本协议时缴纳定金人民币大定30000.00元(¥30000.00元)予经纪方,卖方签署本协议并对上述款项以定金名义签收后,买方所交诚意金自动转为定金,在此期间,买方不得要求退回诚意金(若卖方未能签署本协议,则经纪方原数退还买方已付诚意金,买方不得要求赔偿)。30000元定金是2010年10月1日支付的,这进一步说明诚意金转化为定金再转化为购房款的事实。

② 买方一次性付款的约定

A、按本条第一款的约定,该诚意金转为定金后,该笔定金将 在产权转移登记时,作为买方向卖方支付的第一部份房款,

B、买方须于签订本协议后卖方解押当日,交付人民币92000元整

予经纪方,由经纪方代买方向卖方支付第二部房款和尾款,而买方支付第一笔款项2万元给经纪方(含6000定金)是2010年9月26日,合同约定92000元,而不是98000元,并经三方签字确认,说明卖方已经得到该笔款项,而且解押前买方支付了92000元以及6000元定金,卖方也未提出任何意异,证明卖方已经认可收到该6000元的事实。合同本身也约定由经纪方代买方向卖方支付第二部份房款和尾款,否则被上诉人不会签字确认该合同。

4、买方按揭的约定:

买方已通过银行审批按揭,一审法院已提交该证据,且已查明该事实。

5、相关约定:

1、买方按约定交清全款或首付款后,在买房已通过银行贷款审批的情况下,买卖双方按经纪方要求在30日内到房交所现场办理该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而一审法院已查明双方去过房产登记中心的事实。

2、双方到交易登记中心,因房屋涨价的原因,卖方拒绝过户。

二、违约责任,本合同约定:

1、如因卖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另行出售此房屋、权属不清晰、未能取得共有人同意、价格变动等)导致本协议书不能履行,则视为卖方违约,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

2、如因买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意图改变、延迟付款、不履行合同约定等)导致本协议书不能履行,则视为买方违约,买方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该约定系对等原则。

三、备注:

卖方净收肆拾贰万捌仟元整(428000.00元)买方以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元)予介绍方周超(500231198704226612),办理房屋按揭、过户等房屋相关费用,但不包括物业管,经纪方只负责签合同,不承担经济责任。说明经纪方收取14000元,系办理诉争房屋按揭、过户等房屋相关费用,上诉方支付的是2万元,含有6000元房款,且在签定合同前支付的,即定金转为购房款。综上所述,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全部义务,而被上诉人未按合同规定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新证据:

1、无房证明:证明2011年1月10日上诉人、被上诉人、经纪方到交易中心过户的事实,经纪方出示该无房证明,被上诉人未提出任何上诉人有违约方面的事实。

2、证人……

行政诉讼辩论意见

法庭辩论意见(房屋转让合同纠纷)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的意见

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发表的意见

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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