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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诉讼费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9-12 06:02:47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减免诉讼费申请书

减免诉讼费申请书

申请人:范学义,男,汉族,68岁 住址: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东天齐村1组162号

申请事项:申请减免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天齐村民委员会工伤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于本事故导致本人瘫痪在床,丧失劳动能力,本人系农民,经济困难,无力交纳诉讼费用,为此,申请人特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减免诉讼费的申请,请求贵院依照有关规定对诉讼费用给予减免,请予准许。

此致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范学义

申请日期:2016年8月31日

推荐第2篇:减免诉讼费申请书

减免诉讼费申请书xxx,女,汉族,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不识字,现住xx县xxxxxxxxxxx1号楼xxxx室,联系电话:138xxxxxxxx。 申请事项:申请减免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xxxx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由于本人家庭经济困难,系低保户,且丈夫重度残疾,无力交纳诉讼费用,为此,申请人特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减免诉讼费的申请,请求贵院依照有关规定对诉讼费用给予减免,请予准许。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推荐第3篇:减免诉讼费申请

减免诉讼费申请

申请人:

因去年在xxxxxxxx煤碳公司(xxxx煤矿),组织工人在井下1141工作面采煤。承包时间为:该工作面采完为止。去年七月矿方把该煤矿出卖给xxxx公司,出卖后矿方就单方解除了我目标管理协议,使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十万元。现还有几十个工人工资尚未付清。因本人家庭十分困难,无法上交上诉诉讼费。为此特申请贵院,减免诉讼费立案。请贵院给予照顾为感!

申请人:xxxx

2013年7月24日

推荐第4篇:诉讼费减免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基本情况

申请事项:申请减免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本溪钢铁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宋文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于本事故导致本人高位截瘫,四被告拒不支付相关费用,本人系农民工,经济困难,无力交纳诉讼费用,为此,申请人特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减免诉讼费的申请,请求贵院依照有关规定对诉讼费用给予减免,请予准许。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减交诉讼费申请书

×××人民法院: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我于×年×月×日收到限期交费通知书,应当预交纳诉讼费×××元。由于……(不能缴纳的原因),无力支付全部诉讼费,特申请减交诉讼费×××元,请予批准。上述情况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附:……(证明文件)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推荐第5篇:诉讼费缓减免

诉讼费用缓减免规定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符合申请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符合申请减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符合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申请司法救助须提交的材料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其他规定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当事人骗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81 号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六章 司法救助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推荐第6篇:减免诉讼费申请书

减免诉讼费申请书

人民法院:

申请人

纠纷一案,由于申请人经济困难,无力交纳诉讼费用,为此,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减免诉讼费的申请,请求贵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免诉讼费,请予准许!

申请人:

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推荐第7篇:减免诉讼费申请书

减免诉讼费申请书

沭阳县人民法院:

本人李XX,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729301984XXXXXXX,1984年10月2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本人于2014年在工地干活时摔落受伤,今向贵院提起诉讼追讨人身损害赔偿费用,由于本人尚在医疗期没有工作,无力交纳诉讼费,特申请减免诉讼费,请予批准。

附: 居委会/村委会证明。

申请人:

2015年1月28日

推荐第8篇:申请减免诉讼费

减免诉讼费申请书

申请人:xxxx、男、汉族、1xxx年2月20日出生、湖南省xxx、残疾人、现住株洲市石峰区xxxxxxxxxxxxxx

请求减免申请人诉xx、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xxx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业已受理,申请人由于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现向贵院申请减免交诉讼费。诚请贵院批准。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x

2013年x月x日

附:

1.xxxx身份信息

2.残疾证

3.低保证明

推荐第9篇:诉讼费减免缓交规定

诉讼费减免缓交规定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六章 司法救助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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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10篇:减免诉讼费的条件

减免诉讼费的条件

新华网北京12月30日电(记者田雨)将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明确,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具体情形。《办法》明确,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办法》明确,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办法》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办法》明确,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根据《办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一、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的案件类型和条件: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十三)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二、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已提交的材料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应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第11篇:诉讼费减免缓申请书

诉讼费减免缓申请书

珙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周xx,男,17岁,汉族,四川省xx区人,住xx区xx镇xx村八组,现住xx西郊。

法定代理人:周启贵,男,现年60岁,汉族,四川省xx区人,住xx区xx镇xx村八组,村民。

申请人周xx于2007年5月4日搭乘川Q40xx6号汽车,从xx到洛亥,早上8点钟。当汽车行至x路47K+500M处时,与前面徐x驾驶的四川Q2x68号运输拖拉机相撞。造成申请人周xx重度受伤并致残,经xx市第一人民医院多次抢救,现已暂时脱离生命危险。由于养子周xx在xx市第一人民医院还需进一步治疗,无钱交纳医药费,已断药数日,本人无奈,只好求助于你们法律部门,对川Q40x

6、四川Q28x8的保险公司提前先预支付医药费,并对该车进行财产保权。因本人家境贫穷,年老体弱多病,家庭无经济收入,对此案的诉讼费用实属无法交纳。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诉讼费减免缓申请,希贵院批准为谢!

特此申请

申 请 人:

第12篇:减免诉讼费申请书[版]

减免诉讼费申请书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申请人与卢随昌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由于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无力交纳诉讼费用,申请人特向法院申请减交、免交诉讼费。

此致

2014 申请人: 年月日

第13篇:减免诉讼费申请表(推荐)

减免诉讼费申请书

人民法院:

本人

日出生,

族,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本人于 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应预交费

无力缴费,特申请减免诉讼费

附:相关部门证明。

年 月 日收到元。由于本人经济困难,元,请予批准。

月 日

申请人:

第14篇:减免缓缴诉讼费申请书

减免缓缴诉讼费申请书

申请人:刘**,男,生于1988年11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商**睢阳**村**号。

申请事项

申请贵院批准减免或缓缴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刘**诉徐**、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郑州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由于本人家庭经济困难,现无力交纳诉讼费用,为此,申请人特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减免或缓缴诉讼费的申请,请求贵院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准许。

此致 二七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15篇:减免缓缴诉讼费申请书

免交或减交缓交上诉费申请书

申请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

申请事项:请求免交或减交缓交上诉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 因与 产生 纠纷一案,申请人不服 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贵院提起上诉。收到了须在上诉期满后第二天起七日内(即 年 月 日)预交上诉费的通知书。

由于申请人为下岗人员,现在没有工作,亦无其他收入来源,家庭经济困难,无力交纳巨额的上诉费用 元,因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批准免交或减交缓交上诉费用为盼!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第16篇: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减免诉讼费)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北京XXXX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XX区XX路XX大厦X座X层 法定代表人:XXXX,董事长,010-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联系方式XXXXXXXXXXX 被申请人:辽宁XXXX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XXX市XXX区XXX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方式XXXXXXXXXXX 请求事项:

1、判令被申请人立即给付XXX款XXXX元;

2、判令被申请人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申请人起诉后被申请人给付了部分材料款,申请人特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如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恳请贵院批准。

此致

XXX市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XXXX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年月日

第17篇:什么情况可以申请诉讼费的减免缓

什么情况可以申请诉讼费的减免缓

诉讼程序是在诉讼和司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定顺序、方式和步骤。诉讼的功能不仅限于对过去发生之历史事实的发现,而更要通过诉讼的过程建立起过错与责任、犯罪与刑罚之间的联系,从而向公民传递一种应当如何行为的信息。在交通事故案件的诉讼当中,诉讼费用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减、免或缓。下面就由昆山著名交通事故处理律师为您介绍诉讼费用减、免、缓的申请条件。

一、根据人民法院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一)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

(三)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

(四)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

(五)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六)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七)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八)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九)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

(十)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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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二、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可将申请减、缓、免的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递交立案庭工作人员,立案庭主管人员审查签注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告本院主管副院长或院长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缓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案件的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同意当事人减、缓、免交诉讼费后,按照法定诉讼程序开始对案件进行审理。

四、以上诉讼费的减、缓、免,只适用当事人立案时的预交,最终诉讼费的承担由合议庭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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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篇:关于减免缓诉讼费的申请条件和程序

关于减免缓诉讼费的申请条件和程序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 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

(二)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 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他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 确实需要面交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生活困难的,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 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 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 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

(一) 追溯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 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 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 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缓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备注:广东省的个人开具困难证明需加盖当地居委会(村委会)的公章及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的公章,深圳市的个人需加盖区级以上民政部门的公章,外省的个人还要多盖一个该省驻深办的公章】。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或缓交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第19篇:经济纠纷诉讼费

经济纠纷诉讼费

一、经济纠纷诉讼费具体交纳金额: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以上数据来自《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二、经济纠纷诉讼费如何负担:

1.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

2.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

额。

3.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4.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三、违约金的数额:

1.合同违约金的标准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没有最高数额的限制。

2.有约定按约定的标准处理,没有约定按实际损失的数额处理。

3.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可以申请法院减少或增加违约金数额。

四、律师代理费:

1.律师代理费的金额要看情况,一般是和律师协商的。

2.不同地区、不同律师、不同案情、不同争议都会影响律师代理费的数额,比如争议诉讼标的越大,律师费占的比例一般也就越低,当然,还

要结合案情的难度、律师的水平等情况而定。

3.最好是直接与要聘请的律师沟通后协商确定。

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

律师咨询:132,4296,6417(免费)

执业律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

律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

第20篇:诉讼费复核

诉讼费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19XX年X月30日出生,住本市XX区XXX路XX号

XXXX大厦X号楼XXX。电话:

请求事项: XXX市XXX区人民法院院长对(2012)XXX民一初字第XXXX号案的诉讼费进行复核,依法对本案诉讼费用重新计算,确认本案诉讼费为300元,并退还申请人已经超额缴纳的诉讼费3500。 事实及理由:

一、贵院在(2012)XXX民一初字第XXX号离婚纠纷一案中诉讼费的收取上计算有误,不应向申请人收取诉讼费3800元,应当按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之规定收取申请人诉讼费300元。

XXX市XXX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XXX诉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

【案号为:(2012)XXX民一初字第XXXX号】,并收取申请人诉讼费3800元。该案中原告XXX的诉请为:

1、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2、判令婚生子XXXX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2年XX月XXX日,贵院适用普通程序作出(2012)XX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XXX要求与被告XXX离婚的诉讼请求。诉讼费3800元由XXXX负担(已缴纳)。

本案系离婚纠纷,应适用《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三条第

(二)项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之规定,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案件的事实来看,原告诉请中涉及财产分割的部分并未超过20万元,不应另行缴纳费用,本案件应当根据 1

该办法收取原告50至300元的诉讼费,贵院收取申请人本案诉讼费38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更正。

二、同样诉讼请求第一次诉讼费仅为300元,时隔半年,为何第二次高达11倍,法律的严肃性何在?

同样内容的诉请,申请人在2011年起诉至贵院时收取诉讼费300元,然而仅隔一年时间,同样的诉请,同样的案由,同一个法院,却收取原告诉讼费3800元,与2011年起诉时收取的诉讼费相差11倍之多。此种情况的出现,使申请人感到万分的迷茫,对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均产生了怀疑。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贵院在本案中收取其诉讼费3800元的作法,于法无据,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请求XXXX市XXX人民法院院长对(2012)XXX民一初字第XXXX号案的诉讼费进行复核,依法对本案诉讼费用重新计算,确认本案诉讼费为300元,并退还申请人已经超额缴纳的诉讼费3500元。

此致

申请人:XXXX

二〇一二年XXX月XXXX日 附相关判决书

减免诉讼费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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