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其他范文

安全事故处罚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9-12 21:05:53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安全事故处罚条例

公司 安全事故处罚条例(草案)

第一条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煤矿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稳定,规范安全事故的报告、处罚,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等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等规定,结合煤矿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煤矿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和财产事故,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造成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等级的划分(本条“以上”均包括本数)

1.特大事故:死亡人数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2.重大事故:重伤人数在2人以上,死亡人数1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

3.较大事故:重伤人数在1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

4.一般事故:轻伤,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下。

第四条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划分

1.引发事故的肇事者为当事人;

2.井口的专(兼)职安全员和负责人(承包人)为直接责任人;

3.煤矿分管安全的为主管责任人;

4.各煤矿负责人(矿长)为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安全事故报告

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须在最短的时间内向本单位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保险的人员报告,随后写出书面报告,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到集团公司和奉节片区,具书面报告内容为:

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

2.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结果;

4.采取的措施。

第六条安全事故的惩罚

对造成的安全事故,根据事故级别和经济损失,集团将按本《条例》分别给予有关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第七条安全奖励

对没发生事故的煤矿年终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对特别突出的单位和个人酌情给予重奖。

第八条安全工作在年终目标责任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发生一般事故以上的直接责任人(承包人)必须全部承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对安全事故虚报、漏报、瞒报、迟报的,处有关人员及主要负责人(承包人)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款。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完善整改措施,该停产整顿(改)的必须停产整顿(改),同时接收集团公司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十条本条例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年月日

推荐第2篇:安全事故违规行为处罚办法

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的处罚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惩处安全生产违规行为,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 对安全事故、违规行为责任人处罚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原则,以岗位职责为标准,以事故责任为依据,杜绝无责株连。

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规定,给予如下处分(涉嫌构成其它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处罚:

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处以责任单位80-100万元罚款,并对其有关责任者予以处分:

一、对直接责任者的处分:

(1)对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0-12000罚款,并给予解除劳动关系或开除处分;

(2)对重要责任者处以8000-10000元罚款,并给予留用察看至解除劳动关系;

(3)对一般责任者处以6000-8000元罚款,并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二、对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负责人处以4000-6000元罚款,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三、对事故责任者所在工区、队行政正职、主管副职处以8000-10000元罚款,并给予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或者免除职务组织处理,每发生一起,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60-80%;扣罚项目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40-60%;对有关副职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处30000元以上罚款;

五、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的单位和项目有关部门负责人处以6000-8000元罚款,并给予撤职处分;

六、对事故没有尽到管理责任的项目有关部门负责人处以6000-8000元罚款,并给予警告处分。

第五条 重大责任事故处罚:

发生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处以责任单位60-100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有关责任者予以处分:

一、对直接责任者的处分:

(1)对主要责任者处以8000-10000罚款,并给予解除劳动关系或开除处分;

(2)对重要责任者处以6000-8000元罚款,并给予留用察看至解除劳动关系;

(3)对一般责任者处以4000-6000元罚款,并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二、对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负责人处以2000-4000元罚款,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三、对事故责任者所在工区、队行政正职、主管副职处以6000-8000元罚款,并给予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或者免除职务组织处理;每发生一起,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40%-60%;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20-40%;对有关副职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

五、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的单位、项目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处以6000-8000元罚款,并给予撤职处分;

六、对事故没有尽到管理责任的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处以4000-6000元罚款,并给予警告处分。

第六条 较大责任事故处罚:

发生较大责任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处以事故责任单位20-40万元罚款,并对有关责任者予以处罚:

一、对直接责任者的处罚:

(一)对主要责任者处以6000-8000元罚款,并给予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开除处分;

(二)对重要责任者处以4000-6000元罚款,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三)对一般责任者处以2000-4000元罚款,并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二、对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负责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三、对事故责任者所在工区、队行政正职、主管副职处以4000-6000元罚款,并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主要负责人处罚

(一)发生一起较大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或免除职务组织处理,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

(二)年内发生两起较大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或免除职务组织处理;

(三)每发生一起较大责任事故,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绩效年薪的20%-25%;扣罚事故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0-20%;对有关副职给予记过、警告处分,并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

五、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的单位、项目部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并处以4000-6000元罚款。

六、对事故没有尽到管理责任的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2000-4000元罚款。

第七条 一般责任事故处罚:

每发生一起一般责任事故,处以责任单位10-20万元罚款,并对有关责任者予以处罚:

一、发生一次死亡1-2人及伤残1-9人事故:

(一)对直接责任者的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处以4000-6000元罚款,并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2、对重要责任者处以2000-4000元罚款,并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3、对一般责任者处以1000-2000元罚款,并给予记过处分;

(二)对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负责人处以1000元罚款,并给予记大过处分;

(三)对事故责任者所在工区、队、行政正职、主管副职处以2000-4000元罚款,并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年内发生一般责任事故、累计超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当年考核年薪绩效部分的10%-15%;扣罚事故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5-10%;对有关副职给予警告处分,并处以6000-8000元罚款;

(五)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的单位、项目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处以1000-2000罚款,并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伤残3人(含3人)以上事故:

(一)对直接责任者的处分:

1、对主要责任者处以2000-4000元罚款,并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2、对重要责任者处以1000-2000元罚款,并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3、对一般责任者处以1000元罚款,并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二)对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负责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并给予记大过处分;

(三)对事故责任者所在工区、队行政正职、主管副职处以1000-2000元罚款,并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年内发生一般责任事故、累计超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当年考核年薪绩效部分的10-20%;扣罚事故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5-10%;对有关副职处以给予警告、通报处分,并处以6000-8000元罚款;

(五)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的单位、项目有关部门负责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并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发生1-4级伤残事故一次1-2人,或发生5-10级伤残事故1-2人,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对事故责任单位处以8000-10000元罚款;

(一)对直接责任者的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处以1500-2000元罚款;

2、对重要责任者处以1000-1500元罚款;

3、对一般责任者处以800-1000元罚款。

(二)对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负责人处以1000元罚款;

(三)对事故责任者所在工区(队、厂)行政正职、主管副职处以1000-2000元罚款;

(四)对事故责任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对项目部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副职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五)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的单位、项目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

四、发生5-10级伤残事故一次1人(含认定为工伤但未达到残疾者),其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成万元以下,对事故责任单位处以6000-8000元罚款:

(一)对直接责任者的处罚:

1、对直接责任者处以1500元罚款;

2、对重要责任者处以1000元罚款;

3、对一般责任者处以800元罚款。

(二)对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

(三)对事故责任者所在工区、队行政正职、主管副职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以1000元罚款。

五、年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责任事故处罚:

(一)年内发生两起一般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降级(职)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经济处罚从重。

(二)年内发生三起以上,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一般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组织处理;经济处罚从重。

(三)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的项目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

第八条 设备事故(含交通事故)事故处罚:

一、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事故的处分:

(一)对直接责任者的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处以8000-10000元罚款,并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2、对重要责任者处以6000-8000元罚款,并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3、对一般责任者处以2000-4000元罚款,并给予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二)对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负责人处以2000元罚款;

(三)对事故责任者所工区、队行政正职、主管副职处以2000-4000元罚款;

(四)对项目部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同一般、较大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负管理责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

二、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事故的处分:

(一)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处分:

1、对主要责任者1000-2000元罚款,并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2、对重要责任者800—1000元罚款,并给予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

3、对一般责任者给予600-800元罚款,并给予“问责”至通报批评处分。

(二)对项目部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同一般事故;

三、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下),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进行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者处以扣发薪金2000—4000元。

第九条 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的处罚:

(一)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一般场外交通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并处以4000-6000元罚款。

(二)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较大场外交通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场外交通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5-20%;扣罚事故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0-15%;

(三)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重大以上场外交通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40-60%;扣罚事故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20-40%。

第十条 施工现场违规行为的处罚: 1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有不戴安全帽,酒后操作、上班时追逐打闹等行为处罚200元。

2施工现场未保持清洁、整齐,施工班组在每道工序施工完毕后,未打扫施工现场,使得现场脏、乱、差处罚200元。

8 3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将混凝土、钢筋、钢管、水泥、柴油、电力资源、沙子、片石等物资私自卖出或送人,违纪人员是职工的直接开除,是合同工清除出场,并处罚金500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无视安全检查,对管理人员制止其违章行为不理睬,不听劝阻者处罚金300元。

5安质部在日常检查中,施工班组不配合,隐瞒违章人员,报假名,接到安全文明施工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的处罚金500元。

6无视安全检查,对管理人员制止其违章行为不理睬,不听劝阻者处罚金300元。

7随意把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拆除、挪作它用处罚金500元。 8现场负责人、安全技术人员与班组管理人员,如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不及时或处理不当处罚金300元。

9机械操作人员在每次施工前未对施工机具、车辆的防护设施、电线路、制动装置、钢丝绳、各种仪表等进行检查直接使用,未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造成安全事故的处罚金500元。

10对各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执行严格的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对操作过程中由于个人原因操作不当造成事故的,视事故大小追究其经济在责任,后果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无证上岗的处罚金500元。

11违反施工用电规范,电线路不经漏电保护器、一闸多机、用 9 塑料软线代替电缆、金属丝代替熔断丝、电线电缆私拉乱接、配电箱无锁无门无接地、电线电缆泡在泥水中、电焊机外接线板无防护罩、切割设备皮带轮无防护罩等处罚金200元。

12严禁随意点火,造成事故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处罚金500元。 13不得打架斗殴,违者立即清除出场。

14严禁盗窃他人财物,违者立即清除出场。情节严重的由行政执法部门决定。

15违反劳动纪律、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处罚金500元。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推荐第3篇: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对该《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并更名为《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中文名称 颁布文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 修改日期2015年04月02日 施行日期2015年05月01日

(2007年7月1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公布,根据2011年9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第五条 《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等规定给予罚款。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二)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50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100万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1.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1.2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1.5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0万元的罚款: (一)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瞒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三)未依法取得有关行政审批或者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 (五)拒不执行有关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备或者设施的行政执法指令的; (六)明知存在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一年内已经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或者1起重大以上事故,再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八)地下矿山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十九条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4篇:关于此次安全事故的处罚通知

关于此次安全事故的处罚通知

各部门

9月18日上午,工程设备水电部在3#厂房安装UPS低压柜地线时,关闸后没有做测试实验即进行操作,结果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一名电工受伤。

伤者伤情虽然不严重,但性质极为恶劣,公司一再强调安全重于泰山,各部门均应按安全生产操作流程进行作业。

为增强员工安全意识,为严肃公司劳动纪律,经公司研究决定对工程设备水电部总经理****及安全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扣除当月绩效奖各300元。

希望广大员工引以为戒,认真遵守公司各岗位操作流程执行作业,同时各事业部领导做好日常监督宣导工作。

特此通知

广东*********科技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推荐第5篇:监理因安全事故被处罚的案例

监理因安全事故被处罚的案例

1.南京电视台演播中心施工坍塌案2000年10月25日上午10时许,成海军、丁粉扣在无具体施工方案的情况下,即安排工人搭设大演播厅舞台屋盖模板支架,韩长福身为监理工程师不仅未审查施工方案,而且在施工中,没有监督验收就签字同意进行屋盖模板整体浇筑混凝土。由于模板承重严重不足,导致支架失衡,脚手架发生整体坍塌,造成6人死亡,1人重伤,33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70余万元,成为建国以来该市最大的建筑工程伤亡事故。韩长福有期徒刑5年。

2.广州港水运工程监理公司监理人员何远海(监理工程师证书编号:JSJ0702817),在梅江、汀江航道整治工程担任总监期,违反有关规定,未履行监理职责,工程项目监理失控,筑坝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监理工作中存在对未施工和未经检验合格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支付,编造工程检验资料,将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签字验收,现场存在的质量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整改等严重违规、失职行为。 交通运输部根据《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基发[1996]29号、《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09]5号)等规定,对何远海停止监理工程师执业5年的决定,并记录不良 1 信用行为一次。希望各监理企业及监理从业人员要引以为戒,在监理工作中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3.北京市西单北大街西西工地坍塌事故造成现场8人死亡、21人受伤。记者今天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对该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5人被终审判刑。

其中,施工方中国第二十二冶金建设公司“西西4号”工程项目土建总工程师李乐俊被判有期徒刑4年,项目部总工程师杨国俊、项目经理胡钢成分别被判3年6个月;监理方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派驻工地的监理总监吕大卫和监理员吴亚君分别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据悉,此事故为北京近年最为严重的建筑安全重大事故之一,监理人员在安全责任事故中被判承担刑事责任在北京尚属首次。

在西西4号工地工程项目施工期间,李乐俊作为模板支架施工设计方案审核人,在该方案尚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便要求劳务队按该方案搭设模板支架;杨国俊明知模板支架施工设计方案存在问题,但其对违反工作程序的施工搭建行为未采取措施,从而使模板支撑体系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胡钢成在模板支架施工方案未经监理方书面批准且支架搭建工程未经监理方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对违反程序进行的模板支架施工不予制止,并组织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

2 吕大卫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在明知模板支架施工设计方案未经审批、已搭建的模板支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况下,默许项目部进行模板支架施工;吴亚君未认真履行职责,在明知模板支架施工设计方案未经审批、已搭建的模板支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施工方已进行混凝土浇筑的情况下,不予制止。

4.轰动一时的上海“楼脆脆”案 莲花河畔景苑”倒楼案 27日5时30分许,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罗阳路口,一在建楼盘工地发生楼体倒覆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无人受伤。六名责任人2月1日在上海市闵行区法院“过堂”,经审理后,该案于昨天下午作出了一审宣判,六被告均被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其中,项目负责人秦永林、众欣公司董事长张耀杰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工程安全、防火负责人夏建刚,负责开挖土方的张耀雄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二标段项目经理陆卫英、工程总监理乔磊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5.2009年10月4日南昌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承建了合肥市庐阳工业园“三一机械公司”研发综合楼工程,正在浇筑的墙体发生坍塌,造成4死1伤。彭学仁代表安徽建科监理公司负责现场监理,黄林(已判刑)实际负责,许德宝(已判刑)负责部分技术及施工组织工作,宋庆发(已判刑)带工人搭设模板,孔飞(已判刑)负责带工人浇筑混凝土。2009年9月20日左右,在黄林同 3 意下,许德宝仅提供研发楼东面立柱、女儿墙、悬挑等草图给宋庆发,安排宋庆发带工人搭设该部位的模板。宋庆发在仅了解支模大概尺寸的情况下,凭经验带工人施工,其间也未对工人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事后,许德宝虽发现支模存在安全隐患,但未坚决要求整改。 2009年10月4日,许德宝在未对施工工人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情况下,临时安排孔飞带工人浇筑研发楼东面的混凝土,孔飞在组织工人具体施工时,也未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且浇筑程序违反操作规范。

安徽建科监理公司在负责“三一机械公司”研发综合楼工程现场监理期间,未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进行监督,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致4人死亡、1人受伤。彭学仁作为监理单位的现场监理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彭学仁当庭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6.2007年8月13日16时45分左右,湖南省凤凰县正在建设的堤溪沱江大桥发生特别重大坍塌事故,造成64人死亡,4人重伤,18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3974.7万元。由于大桥主拱圈砌筑材料未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拱桥上部构造施工工序不合理,主拱圈砌筑质量差,降低了拱圈砌体的整体性和强度,随着拱上荷载的不断增加,造成1号孔主拱圈靠近0号桥台一侧约 4 3至4m宽范围内,即2号腹拱下的拱脚区段砌体强度达到破坏极限而坍塌,受连拱效应影响,整个大桥迅速坍塌。 工程监理单位湖南省金衢交通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未能制止施工单位擅自变更原主拱圈施工方案,对发现的主拱圈施工质量问题督促整改不力,在主拱圈砌筑完成但强度资料尚未测出的情况下即签字验收合格。

余阳,湖南省金衢交通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派驻凤大公路现场监理处副处长兼现场监理。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李宏广,湖南省金衢交通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派驻凤大公路现场监理处处长。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续莎薇,金衢监理公司党支部书记、副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汤述,金衢监理公司总工程师。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湖南省金衢交通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胡伟、副经理续莎薇、副经理高伏良、总工程师汤述、驻地高监李宏广吊销有关执业资格和岗位证书。

7.2008年11月15日15时15分左右,杭州地铁湘湖站“北2基坑”发生坍塌,造成死亡21人、重伤1人、轻伤3人,直接经济损失达4962万余元的重大事故。经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 5 管理局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施工单位违规施工、冒险作业,施工过程中基坑严重超挖,支撑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且钢管支撑架设不及时,垫层未及时浇筑,加之基坑监测失效,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基坑周边地面塌陷。 蒋志浩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在审批及施工报验单的签认上严重违反监理规范;对施工过程中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制止不力,也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监理单位总监代表蒋志浩判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8.2010年11月,南京市城市快速内环西线南延工程四标段项目部五联钢箱梁吊装完毕后,被告人梁宗刚、邵迎等人为赶工期、施工方便,擅自变更设计要求的施工程序,在钢箱梁支座未注浆锚固、两端压重混凝土未浇筑的情况下,安排施工人员进行桥面防撞墙施工。被告人杨军明知施工单位擅自改变施工程序,未能履行监理职责。2010年11月26日20时30分左右,在对B17-B18跨钢箱梁进行桥面防撞墙施工时,该钢箱梁发生倾覆坠落事故,造成正在桥面施工的工人吴存安等7人死亡、桥下工人林先桥等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00万元的严重后果。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B17-B18跨钢箱梁吊装完成后,钢箱梁支座未注浆锚栓,梁体与桥墩间无有效连接;钢箱梁两端未进行浇筑压重混凝土,钢箱梁梁体处于不稳定状况;当工人在桥面使 6 用振捣浇筑外弦防撞墙混凝土时,产生了不利的偏心荷载,导致钢箱梁整体失衡倾覆。此为一起施工单位违反施工顺序、施工组织混乱,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职,监督部门监管不到位,设计单位交底不细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杨军,男,汉族,1970年10月14日出生,南京诚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市快速内环西线南延四标段专业监理工程师。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9.一个小商品批发市场个体工商户擅自承接防水工程,并雇用无资质者野蛮施工,而工程监理者对他们严重的违章行为放任不管,最终导致工地突发大火,造成现场13人死亡。这是2006年10月7日发生在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原泰东镇的惨剧。不久前,当地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三名事故责任者被判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徒刑。陈某在益民公司冷库工程施工中实际履行监理职能,他发现张某所提供的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过期失效,即阻止张某等人进场施工,然而对此益民公司有关负责人却让陈某放行。 陈某明知张某、宋某等人无施工资质,违规放行、任其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10.2010年11月26日20时30分许,南京市油坊桥立交小行段在建的一座高架桥发生钢箱梁倾覆坠落事故,造成 7 正在桥面施工的工人吴某某等7人死亡、桥下工人林某某等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00万元。2010年11月,南京市城市快速内环西线南延工程四标段项目部五联钢箱梁吊装完毕后,该项目部常务副经理梁宗刚、总工程师邵迎等人为赶工期、施工方便等原因,擅自变更设计要求的施工程序,在钢箱梁支座未注浆锚固、两端压重混凝土未浇筑的情况下,安排施工人员进行桥面防撞墙施工。该标段专业监理工程师杨军明知施工单位擅自改变施工程序,未能履行监理职责。这一系列的因素,使得钢箱梁梁体处于不稳定状况,当工人在桥面使用振捣浇筑外弦防撞墙混凝土时,产生了不利的偏心荷载,导致钢箱梁整体失衡倾覆。

杨军是第一次监理此类工程,对这一项目不是很懂,他虽然发现施工方在违反程序施工,但没有提反对意见。

法院最终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判处梁宗刚、邵迎有期徒刑3年,判处杨军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11.2006年5月19日21时40分左右,大连理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孔森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旅游区沈阳音乐学院大连校区12号舞蹈楼工程发生一起模板坍塌事故,造成6人死亡,1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7万元。

事故发生后,由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的原因,提出了事 8 故调查报告。2006年8月16日,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关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音乐学院大连校区12#楼“5.19”模板坍塌重大事故的处理决定》(辽安监发[2006]74号)中认定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项目总监,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就开始施工的行为没有采取停工措施,未督促企业整改,也未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并与施工单位共同弄虚作假,应付上级部门的安全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吊销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的处罚。

12.2005年7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新丰电厂1号汽轮机房的球型网架屋面结构发生垮塌,导致6名施工人员死亡、8人受伤,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极其恶劣。

对内蒙古康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给予将电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由甲级降为乙级的处罚。对内蒙古康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张晖给予吊销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的处罚。对项目监理张魁未经注册,以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监理业务,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对其处以5000元的罚款。......对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违规审批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9 并责令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停止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和总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

13.2010年1月3日下午2点20分左右,昆明新机场航站区停车楼及高架桥工程A-3合同段,配套的引桥在现场浇灌过程中,发生支架局部倒塌的重大事故,事故造成7人死亡,3人重伤,20人轻伤,11人轻微伤,造成经济损失死亡赔偿费225万余元,医疗费300万余元、引桥倒塌的直接材料及现场清理损失为71万余元。造成事故的原因是现场施工管理人、监理人没有尽到相应的职责,搭建支架的扣件不符合标准。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支架架体构造有缺陷,支架安装违反规范,支架的钢管扣件有质量问题,浇筑方式违反规范规定,导致架体右上角支架局部失稳,牵连架体整体倒塌。郭学智作为监理方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垮塌事故发生负有未尽监理职责的责任,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14.2009年3月28日,西安秦户建筑总公司与四川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位于余下镇的基地扩能改造工程,该工程委托一家监理咨询公司监理。后秦户建筑总公司第二分公司又将部分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段某和李某施工。施工时段某组织不具备资质的木工搭设脚手架。之后,在没有混凝土浇筑方案、未取得混凝土浇筑令的情况下,段某组织实施混 10 凝土浇筑。2009年7月30日,施工人员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时,模板支撑体系失稳坍塌,造成3名工人被埋死亡,2人重伤,13人受伤的生产安全事故。高某作为监理员,未认真审核搭设人员的从业资质,在未检查验收的情况下,默许施工人员进行作业,履行职责不到位。

昨日,户县法院认为,两人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遂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评论

作为监理人员在安全管理方面,要认真、仔细、严格把关,嘴巴要臭一点,腿脚要勤一点。在施工现场看到安全隐患,要立即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要签发书面通知单,根据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发展趋势和施工单位整改的态度,决定下一步是否要向有关部门汇报。这样,既可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一旦事故发生后监理的责任也能规避。

推荐第6篇: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和处罚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和处罚规定

来源: 新华资料

根据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规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条例在明确不得瞒报的总体要求的同时,还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

——进一步落实事故报告责任。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有报告事故的责任。

——明确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规范事故报告的内容。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建立值班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根据2011年9月1日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的明确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推荐第7篇:海投公司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推荐)

中水电海外投资有限公司

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惩处安全生产违规行为,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办法》、《领导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制定。

第三条 对安全事故、违规行为责任人处罚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原则,以岗位职责为标准,以事故责任为依据,杜绝无责株连。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投公司总部、各海外子公司及其归口管理单位。

第五条 安全事故、违规行为处罚的职责划分:发生违规行为和一般事故时,由海投公司或授权子公司依据本办法处理并报海投公司备案;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时,由海投公司提出处理意见报股份公司审批或由股份公司处理。

第二章 纪律处分 组织处理 第六条 发生下列违规行为时,无论是否造成事故,都应对违规行为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二)无证上岗;

(三)设备“带病”运行、违规运行;

(四)安全防护设施失效、警示标志缺损;

(五)安全技术措施不交底、不落实或存在明显缺陷;

(六)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七)其它危及安全生产的行为。

第七条 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时,根据事故等级对事故责任人和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处罚。

(一)轻伤、重伤责任事故

对轻伤、重伤责任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二)一般责任事故

发生一般责任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年内发生两起一般责任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年内发生三起以上、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一般责任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三)较大责任事故

发生一起较大责任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

年内发生两起较大责任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年内发生三起以上、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较大责任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部门)、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四)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

发生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要求进行责任追究和职业准入。

第八条 发生其它安全事故(主要包括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分包商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自然灾害等,下同)时,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

(一)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 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一般场外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警告、记过处分。

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较大场外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对事故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重大以上场外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对事故责任单位(部门)、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二)承担管理责任的分包商安全责任事故

分包商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年内分包商发生两起以上、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分包商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分包商发生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三)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自然灾害

发生自然灾害,因应急管理体系不完善、应急救援措施不力、危险因素监控与防范措施不到位等原因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造成较大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造成重大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造成特别重大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归口管理单位(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第九条 发生未遂事故,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条 因失职、渎职或强令冒险作业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依据第

七、八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故意瞒报、谎报、迟报的;故意破坏现场、提供伪证、阻碍调查、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如果是由领导授意的,对授意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第三章 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 发生安全事故时,对事故单位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主要负责人员,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一)发生一般责任事故,对事故单位班子成员处以5000元的经济处罚。

(二)较大责任事故,每发生一起对事故单位班子成员处以5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

(三)重大责任事故,每发生一起对事故单位班子成员处以20000元的经济处罚。

(四)特别重大责任事故,每发生一起对事故单位班子成员处以50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其它安全事故

对造成重大影响的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分包商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视情节轻重,给予事故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给予5000-20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 对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和违规行为人的经济处罚,由各子公司制定处罚细则并实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事故按照股份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分类。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场外交通事故是指从事与生产经营活动或单位安排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的场外交通事故。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只针对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对其他有关责任人,根据其应承担的责任,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 “未遂事故”是指已发生,但未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事件。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本规定进行处罚时,由海投公司技术安全部会同监察部、人事部、工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海投公司安委会讨论审定并由海投公司决定执行,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落实。

第二十二条 对各子公司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的经济处罚,由各单位在处罚决定下达后30日内上缴海投公司。本办法所有罚款,全部纳入海投公司安全生产专项基金统一管理和使用。

推荐第8篇:厨房各岗位操作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处罚规定

厨房各岗位操作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处罚规定

各岗位员工是本岗位的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必须对本操作岗位的食品安全负责,要认真执行各岗位工作岗位职责、制度、工作标准和流程,否则处罚该责任人5~20元/项,造成食物中毒或受到食品安全部门处罚的一次性罚款1000元,并根据造成的损失的不同进行赔偿,造成损失10000元以下的承担损失的30%,造成损失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应承担损失的20%,并不低于3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100000元以上的应承担20000元赔偿。对于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推荐第9篇:安全事故

2010年 三门峡戴卡 安全生产 典型事故汇编

安全要讲 事故要防 安不忘危 乐不忘忧

安全十训 内容

目 录

1、2009年12月29号热处理LOI炉着火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

2、2010年1月4日热工车间熔炼炉着火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

3、2010年1月6日技术部模具中心着火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

4、2010年1月10日机加车间电柜着火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

5、2010年2月9日机加车间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

6、2010年2月20日热工车间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

7、2010年3月12日成品轮掉入涂三吸烟区调查及处理报告

8、2010年3月16日铸造厂垃圾池着火事故调查及处理报告

9、2010年3月17日热工车间铝灰倾覆事故报告

10、2010年4月9日热工车间6#压铸机跑铝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11、2010年4月22日计划科叉车班叉车溜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12、2010年5月18日设备科违章动火事件处理通报

13、2010年6月21日熔炼叉车与小汽车交通事故调查及处理报告

14、2010年7月21日热工车间模具中心轻伤事故调查报告

15、2010年8月12日采购部阴燃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

16、2010年8月14号成品仓库成品轮倒塌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17、2010年9月3号机加车间L6A撞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热处理LOI时效炉着火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

一、事故经过

12月29号中班,热处理车间二工序LOI线时效炉发生起火事故。事故经调查如下:12月29日中班20:40分左右,热处理工序当班班长邓绍春在正常操作LOI线设备时发现时效炉出料端有火苗从炉门上部翻板部位窜出,并伴有浓烟。他随即将炉门打开,发现炉子出料端顶部左侧和炉门左侧风道内部均有大火燃烧。他当即组织人员利用灭火器进行灭火。5分钟后,发现火势得不到控制,就电话通知了车间主任和车间的相关管理人员。车间管理人员在10分钟内相继赶到现场。此时在公司调度协调和车间组织下,从其它车间调来了大量灭火器材,开始新一轮的灭火。经过20分钟左右的奋力扑救,炉内顶部和风道的火势得到了有效控制,仅有炉门左侧保温材料附近有小火苗仍在燃烧(这部分小火未扑灭,是考虑到炉内渗入的液压油尚未烧尽,需让其燃烧完毕,否则开炉后还有可能着火)。在灭火的过程中,公司领导魏总和李总等也相继来到现场,并进行了现场指挥部署,同时安排设备科相关人员立即采取临时措施解决翻板油缸漏油的问题。22:20分左右,临时更换的油缸安装完毕(该油缸也存在漏油问题,只是不太严重),油缸漏油问题得到了临时控制。

23:20分左右,炉门左侧保温棉处剩余的小火苗彻底燃烧尽。这时车间组织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整理,对所有油污进行了清理,并安排专人跟踪检查现场所有漏油部位的情况,进行了及时处理。

1#和2#固熔炉在22:20分左右进行了升温,24:45分开始运转,并对时效炉进行了升温,设备整体投入运转。

二、问题深度剖析

1、危机研判能力不够

安全现场科对公司的危险点监控能力不够,没有建立危险点控制网络,也没有有效的跟踪全公司各种危险点,做到重点监控,重点预防。

热处理车间和设备科对本次漏油事件仅仅从设备故障、浪费成本等方面进行研判,而没有从安全隐患方面进行研判,或者没有从液压油因高温雾化会引发火灾这方面的安全隐患进行研判,从而未能有效的引起公司领导的高度重视,是导致发生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2、解决问题能力不够

危机研判能力不够,并不代表主要原因。主要原因是我们处理问题还仅仅是停留在“发现问题”的层面,总是存在认为我发现问题了,也上报了,我的责任就没有或者很小的这非常不好的心态。还没有达到公司领导要求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全新要求上面。采购部就是没有解决此备件的及时采购问题。今后,从我们安全现场科做起,各车间部室均应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态度去处理各项事务,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三、纠正措施 引入分级管理制度。

安全现场科于2010年元月10号建立全公司危险点分级管理网络。易燃、易爆、高温等区域列入第一级安全管理监控区域,重点检查,监督此级区域各种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不合格项目,第一时间作出问题报告,第一时间向公司领导汇报,第一时间进行彻底解决。

设备科要建立设备分级管理制度,对关键设备,易燃、易爆等关键节点进行第一级的管理,第一级监控,发现问题在第一时间向公司领导汇报,第一时间进行彻底的解决。限2010年元月10号前完成。

热处理车间及其它车间也要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对本车间的关键节点,进行第一级的管理,第一级的监控。这些关键节点发生问题以后,要第一时间向公司领导汇报,第一时间进行解决。限2010年元月10号前完成。

采购部要建立相应分级管理制度,对各车间部室提出的第一级采购计划,进行第一级的响应,第一时间采购回厂,为公司第一时间解决重大问题提高保障。限2010年元月10号前完成。 事故处理意见:

处罚总经理助理(兼生产部部长)魏耀星 100元。 处罚采购部部长 吴松涛 100元

处罚设备科科长 乔新伟 100元。

处罚热处理车间车间主任 杨蕴栋 100元。

热工车间熔炼炉着火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

事情经过:2010年元月四日20:20热工车间熔炼工序工段长曹江伟发现M3熔炼炉一号保持烧嘴上方有火苗,曹江伟赶紧安去关液化气总阀门,安排班长李海洋用一瓶灭火器把火扑灭,没有影响正常生产。

原因分析:经检查火焰检知器冷却风软管烫坏,火焰检知器无法固定,有一处液化气管道漏气。

处罚决定:由于事故非人为造成,且起火面积、起火损失均很小,也没有影响正常生产,故不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作罚金处罚,仅予以书面警告。

整改措施:

1、每周一对液化气管道检查有无泄漏。

2、对火焰检知器接口改造固定,改造前用生料带缠好暂用。

3、责成热工车间对熔炼工序及其它工序员工进行液化气泄漏特点、着火特点等专项安全知识培训。掌握液化气特点,有效预防。

4、液化气管道刷漆做明显标识,避免人为损坏。

技术部模具中心着火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

事故经过:2010年1月6日下午热工模修工序接车间通知,新模具277-18在模具中心,需要补焊改模,班长安排位德政前去模具中心补焊。位德政现场到后准备焊模具时,模具中心主管秦建峰说焊光刺眼,需在加工中心护栏外焊接。于是位德政遂在模具中心加工中心后面进行电焊操作。因其在操作前未注意在其操作区域地面渗透有少许废机床导轨油油污,在焊接过程中焊渣脱落在油污上,导致地面小面积起火(起火面积约30CM*30CM左右)。地面起火后,模具中心第一时间用干粉灭火器将火扑灭,没有造成其他连带事故。

原因分析:第一,模具中心设备管理及安全管理不到位,溢出导轨油没有清理,加工中心周边没有禁止烟火的相关标识,模具中心主管秦建峰安全意识淡薄,没有有效辨识本单位危险点源,没有指导模修电焊工在安全地方进行焊接。这说明模具中心及上级主管部门技术部的安全教育存在粗放简单等缺陷,在安全管理方面也存在缺陷。第

二、热工车间模修工序电焊工位德政在非指定动火地点进行电焊操作,事前不检查,不辨识,缺乏起码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这说明热工车间的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缺陷。

处罚决定:对技术部模具中心处罚50元,对技术部模具中心主管兼安全员秦建峰,热工车间安全员冯海侠,热工车间电焊工位德政处罚20元,对总经理助理兼技术部部长乔文明及热工车间主任王少颖予以通报批评。

预防措施:

1、技术部模具中心加工中心周围设臵相关安全标识,强化安全管理;

2、技术部模具中心加工中心导轨油及时回收,禁止外溢;

3、技术部和热工车间强化安全教育,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关内容的安全教育。

4、焊接模具在规定的位臵补焊,远离易燃、易爆物,及焊光对他人的伤害,在非指定地方焊接需开动火证后方可进行焊接作业。

5、本次事故予以全公司通报,由各部门安全员组织单位领导及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强化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避免类似事故及其它事故的发生。

机加车间电柜着火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

事故经过:2010年1月10日凌晨1时40分左右,当班班长曹鹏在冷却液集中处理系统周围,闻到现场的燃烧橡胶的味道,味道集中在冷却液处理系统周围,于是便四处查找原因,重点放在了冷却液系统大池与办公室内,多方查找未果后,便与工艺员郭陆海在办公室相互讨论此事,正在讨论时听到冷却液集中系统电器柜处发生“砰”的一声,两人便迅速赶往现场查看,发现电器柜内已有浓烟和火苗冒出,于是工艺员郭陆海迅速前去拿灭火器,班长曹鹏及时断下电器柜急停,并断开电源,灭火器拿来以后及时将火苗扑灭。

原因分析:根据现场状况分析,原因为加热器电源线路短路、打火引起线路烧损。

处罚决定:由于事故非人为造成,且起火面积、起火损失均较小,故不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作罚金处罚,仅予以书面警告。并责成设备科对机加车间及其他车间相关设备进行排查。

预防措施:

1、设备科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危险点排查计划。

2、定期对电柜、及设备控制箱进行检查。

3、对易发生线路老化、电器事故的区域增加检查的周期和频次。

机加车间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

事故经过:2010年2月9日中班气密性人员按正常顺序接机生产,气密性操作手张华接1#气密性机站在最后一台机上生产工作,另有一名毛刺工(刘春红)跟随去毛刺,在做到18:45分左右时听见毛刺工(王菊红)过来喊,张华被气密性机压住手了,张保宁急忙跑过去,同时闫伟强(4#气密机操作手)也跑过来了,当时刚好右手被上压板与轮缘压住,张华自己已把急停按钮给拍了,当时不敢乱动当按钮解除的就急喊了维修工张继伟过来(当时正在维修4#气密机)用手动按钮把上压板抬起,这时手被取出(时间大约18:50分左右),同时给车间领导打电话反馈情况后,就直接将张华送往市医院(潘泽庄陪护)。

原因分析:当时操作手张华做的是679轮子,发现轮子已打上钢号说明轮子完序,正准备用右手拉住轮缘(往外拉)。

1、当时通过现场检查测试分析,发现测试启动按钮特别灵敏,分析是不小心碰到测试启动按钮,使上压板启动并下降把手压住。

2、操作手张华因违反规定在1#气密机上做679轮子(17*8)。车间规定所有*8以上的轮型不允许在1#气密机上做性能实验。

预防措施:

1、所有的气密机采用双手启动按钮控制。

2、在欧版气密机的PLC程序中增加双手启动延时时间,在上压板或水箱到位后才允许双手离开按钮。

3、增加电接点油压力表,修改PLC程序,在压力到后才允许水箱上升,上压板下降。

4、为提高效率将现有的细油管、电磁阀更换为直径大的油管及电磁阀。

5、增大排气管的直径。

6、上压板连接螺丝有日前的6条M16更换为6条M24,以增加强度。

处理决定:对机加车间设备管理员霍宝平处罚50元,对设备科维修主管张新伟处罚50元,对机加车间主任徐永进及设备科科长乔新伟予以通报批评。

热工车间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

事故经过:2010年2月20日15:20分热工车间一车间熔炼工序天车除气铝水工刘建通,将一包已除好气的铝水往重力4#坩埚加注完后,回摇中间包,因中间包回摇比较沉重,需使劲摇动中间包摇轮。现阶段是是两个人合作的工作;但由于另一个人需往熔炼炉内加料。刘建通在操作中间包摇轮时右手无明指与浇包安全销碰撞受伤,经市医院拍片检查右手无明指尖骨折。

原因分析:当时熔炼工序天车除气铝水工刘建通准备将除好气的铝水往4#坩埚加时,正好另一个熔炼工前往熔炼炉给熔炼炉加料。这时刘建通没有等另一个熔炼工回来就一个人操作中间包加铝水(两个人的工作),因中间包摇轮较重,一个人操作较困难,且操作不注意,安全销没有回位,在回摇期间右手无明指碰到了安全销,导致右手的无名指指尖骨折。

预防措施:

1、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实了解违规操作的危害,操作时候要仔细认真。

2、班前班后会要多加强调员工的安全意识。

3、车间要定期进行摸底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4、对浇包底部加装足够分量的配重,解决浇包回摇沉重的问题。

处理决定:本次事故属于偶发事故,但仍然反映了车间操作手操作存在马虎大意的倾向,而这种马虎大意却是我们各项工作的最大敌人,为了教育本人警醒他人,避免重犯。决定对热工车间安全员冯海峡,热工车间主任王少颖予以通报批评,对热工车间熔炼工序领班曹江伟予以30元处罚。

3月12日成品轮掉入涂三吸烟区调查及处理报告

一、事故经过

2010年3月12日上午8点30分,丰国货运车队车号为冀CA1556的平板货车从公司二门进入公司装货,右拐弯时刮到涂三发货区摆放的成品轮毂,将最后一托(25件)668P成品轮毂撞翻。撞翻的成品轮毂掉入涂三吸烟区。成品轮毂全部报废。事后,经公司内安保部门及第三方保险公司核查现场,统计事故损失共计5319.5元。

二、事故原因

1、计划科包装工段发货区包装成品超过区域黄线,占用公司道路;

2、丰国货运车队车号为冀CA1556的平板货车司机拐弯时粗心大意,没有注意观察,角度过大,速度过快,未能避免刮碰事故的发生;

3、营运科未能根据公司厂区道路特点,指导进入厂区的车辆安全行驶。

三、预防措施

1、营运科针对公司道路情况,制定相关预案,指导外单位司机进入厂区后,安全行驶,安全停放;

2、行政管理部及安全现场科加强巡视,制止厂区内一切车辆发生的不安全行为,对情节严重的司机或单位,按规定予以处罚;

3、计划科包装工段重新规划发货区及加强发货区管理,成品轮毂不允许超出黄线摆放,与护栏留出一米的安全距离,并涂刷红色油漆。

4、涂装车间吸烟区移至安全区域,该处不做任何用途,禁止人员停留。并在上面护栏悬挂“请勿抛物”的警示标识;

5、安全现场科对公司各处环境加强辨识,充分辨识出各种已存在或潜在的危险点和危险源,及时作出整改,规避风险。

6、安全现场科联合行政管理部对公司厂区加强巡视和管理,对一切不安全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四、处理意见

本次事故损失折算金额为五千元,且有保险公司理赔。但事故潜在的危害性却非常大,特别是成品轮毂全部砸到了涂装吸烟区,而恰好当时没有员工在那里吸烟,否则后果将不堪设想。

这反映了营运科和包装工段长期忽视发货区域及外来车辆的安全管理,没有制定相关措施及预案等管理规定,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营运科、计划科及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罚: 营运科、计划科主管朱朝谨、轩运动各处罚100元。营运科发货主管董文明及包装工段段长苗苗各处罚50元。营运科、计划科安全员吕项菲、马延杰处罚20元。

同时责成营运科联合计划科包装工段一周内共同制作本次事故的情景重现和纠正措施的安全培训课件,义务对公司各单位安全人员及主管进行两课时的安全培训。

涂装车间没有认真分析各种潜在危险点和危险源,把员工吸烟区臵于危险之下。这次没有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实属侥幸。因此对涂装车间主任王超及安全员张林江予以通报批评。

3月16日铸造厂垃圾池着火事故调查及处理报告

一、事故经过

2010年3月16日下午16:50分左右,齐天公司办公楼旁的垃圾池内易燃物品因不明原因着火,且垃圾池内有过滤网、自喷漆空罐等易燃易爆物品。

当时在工作中(行政管理部)的李见娃、采购部的苗国强、在办公楼下的小车班司机李兵听到自喷漆空罐爆炸的声音,他们先后逐个赶到现场,并通知公司调度及公司领导,并在现场参与灭火工作。公司领导鲁总也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保卫人员等实施灭火工作。

17:15分左右,火势得到有效控制。17:20分明火被扑灭,17:40左右扑火工作全部结束,起火点全部被扑灭。

二、事故原因

1、垃圾池内存有涂装车间废弃的易燃物品,如过滤网、油布等;

2、该垃圾池位于公司员工去食堂吃饭要路经的通道旁边,且紧邻齐天公司和水暖厂。有可能是我单位员工或齐天公司、水暖厂职工吸烟后将未熄灭的烟头扔入垃圾池后,引起着火;

三、预防措施

1、由行政管理部负责将公司所有垃圾池周围的可燃物清理干净;

2、安全现场科会同行政管理部及热工车间、热处理车间、机加车间、涂装车间、计划科等单位,分析各单位垃圾构成,制定合理的垃圾物流,易燃易爆垃圾集中收集,单独存放,快速清理;

3、由行政管理部负责将公司内枯草、枯死的树木全部清理干净。

4、进一步开展禁烟活动,加大惩罚力度,同时与齐天公司与水暖厂进行沟通,要求其做好本单位的禁烟工作;

5、对公司各个垃圾池进行仔细的标识,标明可接收垃圾种类。专门回收易燃易爆垃圾的垃圾池要有醒目的安全等相关标识。

四、处理意见

本次着火从起火到火情全部扑灭,时间虽然很短,但是仍然说明在公司环境管理方面,废弃物处理物流管理方面都存在一定的漏洞,存在安全隐患。为此,对行政管理部部长院宗娇、6S管理员程光军、安全员蔡寿洪提出通报批评。

对先后赶到起火现场积极参与扑救的李见娃、苗国强、李兵每人奖励50元,并通报表扬,爱护公司财产,维护公司安全的行为予以通报表扬。

3月17号热工车间铝灰倾覆事故报告

一、事故经过: 3月17日中午12:40分,叉车工潘伟在作业时,因铝灰迷住眼睛后操作不当将装满1#熔炼炉扒出的热渣渣箱叉翻。铝灰扣在光谱室前的地面上,使水泥地面受铝灰高温烧灼而不断迸裂,同时将光谱室铝合金门槛烧化,引燃光谱室门口的橡胶地垫,造成光谱室内烟雾弥漫,使室内人员呼吸困难,被迫脚踩热渣紧急疏散;

现场人员使用耙子不断将铝灰摊开晾凉。而此时叉车工潘伟驾驶一辆旋转叉车试图从铝灰倾覆的这一面将渣箱挑出来。结果因叉车碾压过热的铝灰,不仅没有将渣箱挑起来,又造成了叉车起火,当时使用两罐灭火器将叉车起火处扑灭。事后经计划科叉车班检查,本次着火导致叉车全车线烧毁。更换全车线一套,继电器两个、电子调节器一个、保险丝盒一个。

后熔炼班长李海洋将一空渣箱叉到铝灰旁,熔炼员工头戴安全面罩一起把铝灰收拾干净。

二、事故原因:

1、通常热工熔炼工序都是使用带驾驶室的旋转叉车转运铝灰,当时由于旋转叉车不够用,即使用不带驾驶室的非旋转叉车转运铝灰,而叉车工又没有佩戴安全面罩,当风向改变,热渣烟雾吹到叉车工的脸上导致叉车工迷眼而误操作,从而造成本次铝灰倾覆事故的发生;

2、事故发生后,采用恰当方法将热铝灰收起即可。但当时叉车工惊慌失措,现场摊开铝灰时候既不佩戴安全面罩,又慌忙驾驶另一辆旋转叉车从热的铝灰上碾过,造成了又一起本不该发生的叉车全线烧毁的事故发生;

三、预防措施:

1、热工车间熔炼工序尽可能使用带驾驶室的旋转叉车转运铝灰,如现场旋转叉车确实忙不过来,使用普通叉车时候,叉车工必须佩戴安全面罩;

2、扒渣前铝灰渣箱必须放臵平稳,避免铝灰渣箱因放臵不平稳导致倾覆现象发生;

3、我公司多坡道,当叉车转运热铝灰下坡时候,尽可能采用倒车的方式,避免正向行驶时因惯性等原因导致铝灰倾覆在道路上。

4、质保部光谱室操作人员及其它单位人员,应学习在紧急情况如何自救及安全疏散等相关安全知识。

四、事故深度剖析

热铝灰倾覆在光谱室门前,水泥地面受高温烘烤产生爆裂已经不可避免。这时应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条件下,将铝灰迅速收拾起来。

但当时班长在现场组织抢险做的不是很好,没有提醒抢险人员佩戴安全面罩;光谱室人员困在光谱室里面,受烟雾熏烤,也不知道如何是好。过了一会,是在工友帮助下,才疏散到安全地方;叉车工处理问题也惊慌失措,没有佩戴面罩在热渣周围跑来跑去,幸未受伤。后又驾驶叉车从热铝灰上面碾过,不仅没有挑起渣箱,反而造成叉车起火全车线路烧毁的事故发生。

这就是第一起事故发生后,没有冷静有效的进行处理,反而由于处理问题不冷静,又导致第二起事故发生。忙中出错,乱上加乱,幸亏没有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而2006年7月份热工车间的那起事故,就没有这么幸运,当时熔炼某员工出铝水时,违章离开现场,造成铝水溢出。后因处理不当摔倒在铝水中造成整条胳膊烫伤。这件事情就属于问题发生了,处理不冷静,又导致第二起事故连带发生的典型案例。

以上这两个案例,需要全体安全管理人员深深的思索。第

一、如何通过掌握详细的安全知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避免安全问题的发生;第二,出了事情以后,如何冷静处理,避免不必要的连带事故发生。第

三、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如何来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只有正确的分析了事故的发生原因,方能做出正确的处理和制定完善的预防措施。

五、处理意见:

1、处罚热工车间100元(计划科叉车班实施);

2、处罚责任人潘伟50元,班长李海洋30元(热工车间实施);

3、热工车间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安全教育存在漏洞,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事后分析没有抓住主要问题,预防措施也因此没能制定有效的措施。因此处罚热工车间100元。热工车间主任王少颖50元,热工车间安全员冯海侠20元;

4、计划科叉车班加强叉车工的管理工作,协同各车间做好叉车工的岗位培训工作,熟练掌握本岗位作业的特点,防患未然;

5、由安全现场科牵头,热工安全员负责,公司安全员协助,根据事故深度剖析内容,制作培训课件,对全员进行安全操作、安全抢险、安全疏散等内容的培训。

4月9号热工车间

6#压铸机跑铝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一、事故经过

2010年4月9日白班操作手段云在开6#低压机时,在18:40分熔炼加铝水中,因铝液加入过满,铝液从保温炉的炉口流到地下及炉门上,导致炉门炉口对应的2#侧模油缸限位因清铝影响时间过长受热,在清好铝后合模限位不亮,操作手段云自行调整,合模后因限位没有调整合适致2#侧模未合到位进行升压铸造,造成严重跑铝,保温炉下线路及限位损坏,设备到22:05修复,生产到23:40恢复正常,共计因跑铝影响生产时间5小时。

二、事故原因

1、合模限位开关受热出现故障,限位指示灯不亮停止工作;

2、操作手段云由于调整不到位导致严重跑铝。

三、预防措施

1、铸造生产过程中及时给侧模抹油润滑,保证侧模在生产中滑动顺畅;

2、正常生产合模时注意观察模具是否有夹边、夹铝,杜绝因夹边、夹铝造成跑铝;

3、有异常情况时限位开关时亮时灭,在调整限位开关后必须空运行确认调整后限位及模具是否一致、到位,然后在继续进行下一步生产;

4、在上下模后调机、设备异常时调试中、设备故障刚修复后等一些异常情况下合模后必须检查模具侧模、上模是否合到位且人员在保压没有开始走时不得离开操作面板,杜绝因跑铝时未及时发现造成严重跑铝;

5、熔炼加铝水时尽量不要加的过多,以免造成跑铝影响生产。

四、事故损失

此次因跑铝损失具体如下:

1、耐高温线1米100元;

2、影响5小时生产损失50个轮子;

3、使用5个8KG灭火器损失500元。

五、处理意见

1、对操作手段云罚款50元、领班李文国连带50元、班长赵伟连带50元;

2、为杜绝以后严重跑铝事故,工序将加大对严重跑铝的考核力度,对操作手考核200元∕次,领班、班长连带考核200元∕次;

3、对维修加班人员董晓勇奖励50元,孙建、赵二宁各奖励30元。(以上处理结果为热工车间内部处理)

六、事故深度剖析 据调查了解,造成此次跑铝事故的操作手段云为老员工,不存在不懂、不熟悉操作方法的理由;熔炼加入铝液过多,也是一个靠不住的客观理由。出现这类跑铝事故基本都是操作不当造成的,如果能够小心一些,都可以避免。主要原因还是热工车间大多数人认为跑铝不可避免,三天小跑,五天大跑,见怪不怪了。小漏不堵大漏忙,出了事故也总是处理了事,提出的那些预防措施,也属于常规做法,并没有深入细致的把问题彻底的解决。

因此安全现场科责成热工车间在4月份就如何预防跑铝事故发生,展开群策群力的提案工作,从领班到基层员工至少提出30份有效提案,主题为“预防铸机跑铝”,提交车间和安全现场科审核。若完不成任务,安全现场科将对热工车间进行处罚。

4月22号计划科叉车班叉车溜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一、事故经过:

4月22日2:30左右,计划科叉车班叉车工张萍在涂二入库。空车上坡以后,张萍看到见叉车尾部有火花并有焦糊味,于是没有熄火挂空档就下车查看,造成叉车下滑撞坏水暖厂软化水站外墙。

二、原因分析:

1、叉车工张萍在坡上空档停车没有打手刹,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2、计划科叉车班对叉车工的培训存在漏洞。

三、预防措施:

1、计划科叉车班加强对叉车工的安全培训;

2、计划科叉车班对全公司的叉车刹车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制动系统安全有效;

3、禁止叉车在坡上进行检查、检修等作业,确需检查、检修,需要在轮子下方垫横木等阻挡物品。

四、处罚意见:

1、处罚热叉车工张萍50元

2、对计划科叉车班提出通报批判。

五、事故深度剖析

本月3起事故及近期热工的一些安全事故,或多或少,都与叉车工或者天车工的操作存在很大关系。这说明我们在天叉车工的安全培训、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存在较大的缺陷。同时,近期的这些事故,也反映了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义缺失。这与我单位生产任务繁忙,人员流动性较大,各单位安全员专业知识不全面不专业也有很大关系。因此,安全现场科将安全意识的建立和养成作为培训重点来抓,近期将开展以下安全培训工作:

1、预防习惯性违章培训;

2、四不伤害培训;

3、消防宣传培训;

4、火场逃生知识培训;

5、天叉车工、厂区内拖拉机工人、小车司机(安全驾驶)、大车司机(安全运输)

6、危险化学品知识培训,危险化学品安全员、员工培训;

7、企业安全员培训;

8、企业新员工安全培训(完善三级制度及内容)。望各单位积极配合我单位做好这些培训工作。

关于5月18号设备科违章动火事件处理通报

一、事件经过: 5月18日上午,设备科在涂二调漆间外焊接动火作业。经调查,现场消防设备准备不全,无监火人员在现场监火。未办理动火作业证。

二、原因分析:

1、按照《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动火施工者与被施工单位共同办理动火作业证。并验证无误且有被施工单位监火人员在场监火的情况下,方能进行动火作业。而设备科施工人员未与被施工单位共同办理动火证即擅自施工,属于违章作业。

2、设备科、涂装车间安全意识缺乏。

3、安全现场科主管安全意识缺乏,现场巡查监管不力。

三、预防措施:

1、完善《动火作业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2、对涂装车间全员及设备科全员进行动火作业管理规定培训学习;

3、对全公司安全员及班组长进行新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培训。

四、处罚意见:

1、安全现场科安全意识缺乏,对现场动火作业监管不到位,属于第二次发生预防措施不到位的现场动火作业事件,处罚安全现场科主管赵辉100元;

2、设备科在重点防火区域内动火作业不符合安全管理规范,漠视安全隐患的存在,单位主管安全意识严重缺乏,处罚设备科主管乔新伟100元;

3、涂装车间负责的重点防火区域内出现动火不符合安全管理规范的事情,不管不问,放任事件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亦属于第二次发生此类事件。处罚涂装车间主管王超100元,涂装车间安全员张林江50元。

6月21日熔炼叉车与小汽车交通事故调查及处理报告

一、事故经过

6月21日下午14:00左右熔炼工序叉车工刘永文在原材料库上坡时和公司食堂负责人刘红驾驶的一辆奥迪100型号轿车侧面相撞,造成叉车一个前叉子报废和旋转横板变形。

二、事故原因

1、叉车工刘永文和食堂老板刘红两人驾驶车辆速度都比较快,均违反《公司车辆管理规定》

2叉车工刘永文和食堂老板刘红安全意识淡薄,思想麻痹。

三、预防措施

1、行政管理部负责在公司内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路口增加安全警示标识;

2、热工车间对所有的叉车工进行交通事故安全教育,杜绝厂区内超速行驶(正常路段行驶20km/小时,弯道、危险狭窄等路段行驶速度5km/小时);

3、计划科针对此事也要做好叉车工日常管理和培训工作,杜绝厂区内超速行驶及其它违章驾驶行为。

四、处理意见

对事故责任人叉车工刘永文 处罚100元 对事故责任人食堂负责人刘红 处罚100元

五、事故深度剖析

我公司自2010年元月以来,已经发生厂区内交通安全事故多起(①、3月12日成品轮掉入涂三吸烟区事故;②、3月份两次马路护坡被撞坏事故;③、6月份外协吊车撞坏原材料库房墙壁事故;④、4月份叉车溜坡事故;⑤、6月份叉车与轿车相撞事故。),说明在厂区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严重不足。为此更多安全事故发生,消除安全隐患,并根据集团公司质量改善月要求,7月份定为“四不伤害”和厂区交通安全宣传管理月,并进行如下工作:

1、完善《公司车辆管理规定》,完善奖惩措施,确保厂区道路交通安全;

2、厂区内增设警示指令限速等安全标识;

3、完善道路标识,停车位、人行道、人行横道、禁停区等道路标识,明确何种车辆可以进入厂区;

4、设臵厂区交通安全宣传黑板四块,一车间一块(利用熔炼门口黑板),二车间一块,涂三车间旁一块,食堂门口一块,宣传厂区及行人交通安全;(以上五项委托行政管理部实施)

5、向进入厂区的运输司机赠送交通安全随身手册一本,向他们宣传交通安全的重要性,提升我公司形象(委托营运科等实施);

6、对公司叉车工、汽车司机进行安全驾驶培训(委托包装工段叉车班及行政管理部小车班实施)

7、与进入厂区的所以车辆驾驶员签订厂区交通“四不伤害”承诺书(行政管理部实施)。

7月21日热工车间模具中心轻伤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经过:

7月21日下午3时许,热工车间铣工张振峰在操作万能回转铣床加工完689下模工件后,使用吊车转运下模工件至维修位臵时,由于吊环脱落,砸中张振峰左脚,将左脚劳保鞋钢头砸变形,并至左脚拇指骨折。

二、事故原因分析:

经过现场调查,第一操作手张振峰把吊环螺丝拧进下模工件的丝孔内过少,致使吊环脱落,使工件落下砸伤左脚,致使拇指骨折。第

二、模具中心经常使用一个吊环吊运各种下模工件,属于长期习惯性违章操作;第

三、模具中心使用的吊环系自制且长期使用,没有定期检查的规定,丝扣磨损容易导致脱扣事件的发生。

四、起吊时,人应与工件留有一定的安全距离。这次出现事故,恰恰说明人与工件没有留有安全距离,属于缺乏安全培训和安全意识的问题。

三、预防措施

1、模具中心全体员工进行安全培训, 参加由安全现场科组织的反习惯性违章操作培训,确实了解习惯性违章操作的危害性,操作时自觉改正和杜绝习惯性违章;

2、加强调员工的安全意识, 要在模具中心增加安全管理看板,提高模具中心的安全管理能力;

3、将现场所使用的吊钩吊具进行检查,把有安全隐患的吊环、吊具重新进行更换制作,或采购符合国标的吊环吊具,以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4、八月份是“反习惯性违章”宣传月,安全现场科将本次事故制成宣传课件,在公司内广泛宣传,以实际的警示作用,带动全公司所有员工一起加入“反习惯性违章”的行列中来。

四、处理意见

因热工车间主任徐永进及安全员练鹏鹏都是刚刚接手热工车间管理和安全事务,业务很不熟练,且模具中心也是刚刚划入热工车间的管理范围,故对徐永进及练鹏鹏予以通报批评,不予经济处罚。

对模具中心段长秦建峰 处罚100元 对热工车间处罚300元。

8月12日采购部阴燃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

事故经过:2010年8月12日早7点40分,采购部员工上班打开办公室大门后,发现办公室内冒出呛人的黑色浓烟,办公室内漆黑一片。采购部员工及时通知了本部部长及安保人员。安保人员到现场后,对现场进行了勘察拍照。现场为吴松涛、郭佳、苗国强的办公桌上两台CRT显示器,两个文件夹内的文件,一个电源插座和一个点钞机发生阴燃现象。阴燃发出的滚滚浓烟将采购部办公室内墙壁、物品等全部熏黑。

注:阴燃:没有火焰的缓慢燃烧现象称为阴燃。

原因分析:由于吴松涛、郭佳、苗国强的办公桌上两台CRT显示器相对而放,距离很近。显示器旁边紧挨着就有电源插座、点钞机、文件夹等物品,形成了一个密闭的小空间。CRT显示器发热量较高,就导致旁边的电源插座和点钞机的温度也较高。8月11号采购部人员关闭电脑和空调下班,同时门窗也全部关闭。8月11号天气非常炎热,下午阳光比较充足。采购部位于顶楼,直接受阳光照射,这样采购部内的气温就比较高,估计也要有40多度。同时电源插座和点钞机都使用了很长期间,有老化发热现象。这些因素加在一起,就导致了电源插座或点钞机内部发热阴燃,并烤着了旁边的文件夹及CRT显示器。由于该晚采购部门窗紧闭,室内缺乏氧气,这些物品没有发生明火燃烧现象,而是缓慢的阴燃。

本次事故导致两台CRT电脑显示器、一台点钞机、一个电源插座烧毁,直接经济损失约1800元(市场报价)。

处罚决定:对采购部处罚200元,对采购部安全员郭佳处罚50元,对采购部部长吴松涛处罚50元。

预防措施:

1、办公桌面保持干净整洁,除电脑等办公设施外重要文件等应规整入柜,以免发生意外成助燃工具。

2、每天下班离开办公室时,必须关掉饮水机、电风扇、空调等电器设备电源

3、办公室内不允许摆放采购物资及易燃品,如有特殊情况需在两天内将采购物资入库。

4、电脑机箱由于散发热量比较高,主机及机箱的摆放应该保持良好的散热通风环境为前提,电脑周围应保持10-20厘米的空间。

5、每周做出值日表,在保证办公室卫生整洁的同时,安排每天值日人员监督办公室电器电源等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由安全员每周五下午进行安排培训,排查隐患,以免再次发生意外事故。

8月14号成品仓库成品轮倒塌事故调查处理报

一、事故经过:

8月14日10:00,营运科成品仓库主管鲁庆言见一摞四层486产品摆放不整齐,于是叫计划科叉车班叉车工轩亚威调整摆正。计划科叉车班叉车工轩亚威以为仅仅是挪动一点点,于是用叉车将四层486成品轮全部叉起进行调整,倒车中由于地面不平等原因,造成最上面两层成品轮向后翻倒,一托成品轮从叉车屁股后面掉下砸到库存模具上面。一托成品轮直接倒在了叉车车棚顶部。经检查,事故造成41件成品轮报废,净损失2780.80元(体系科核算)。

二、原因分析:

1、叉车工一次叉起四层成品轮,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2、经体系科调查,该名叉车工系无证上岗,缺乏培训和资质要求,上岗后生产部没有专人进行监督跟踪;

3、营运科仓库主管鲁庆言对于叉车工这种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不予制止,属于管理失职。

4、生产部叉车工因人员辞工、病休等造成人员非常紧张,行政管理部未及时配臵相应资质的人员。

三、预防措施:

1、计划科加强对叉车班员工的安全培训,完善成品轮转运入库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叉车工严格按《产品存放、转运的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操作,生产部各单位做好监督。

2、生产部及营运科对成品仓库加强整理整顿,修改完善成品轮存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叉车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杜绝无证上岗,无证驾驶现象再次发生,行政管理部安全员和现场全科每周负责检查和监督(行政管理部/蔡寿洪,现场安全科/乔林波,长期);

四、处罚意见:

1、对生产部计划科员工轩亚威处罚50元。

2、对营运科主管朱朝谨处罚50元。

3、对计划科主管郭辉处罚50元。

4、对生产部副部长王少颖处罚50元。

5、行政管理部主管院宗娇处罚50元

6、对营运科仓库主管鲁庆言处罚100元。

7、对计划科叉车班领班苗苗100元。

8、对计划科安全员王利鹏、营运科安全员吕菲予以通报批评。

9月3号机加车间L6A撞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一、事故经过: 9月3号下午,L6A操作手张宝光正常生产688轮型,15:14分左右,他误将一只756轮型放入L6A卡盘,按循环启动开始正常生产。756轮子旋转进入,一只加工完的688轮型旋转出来。而张宝光回身准备向毛刺架上的一个加工完一序的688轮型打钢号。这时车床车刀和高速旋转的轮子发生碰撞,将保护门撞开,撞开的保护门将外面卡具上的688轮子弹飞,弹飞的轮子击中张宝光的背部,将张宝光撞到站台下面后688产品飞到L7B处。与此同时将保护门撞开的756轮子飞到L7A的托盘上面。经过现场688毛坯与756毛坯进行对比发现这两种毛坯同为17X7产品,发生撞机的位臵为法兰外侧加工余量过大所致(756产品比688产品加工余量大10.1mm)。

二、原因分析:

操作手张宝光在加工前没有检查毛坯正面,导致毛坯装夹错误。

三、预防措施:

1、热处理车间抛丸后毛坯挂件转运必须正面朝外,方便机加操作手观察。同时本措施加入到热处理抛丸工序标准化操作指导书上面(10月8号完成,责任人邓绍春。)

2、机加车间操作手在从悬挂链上卸毛坯时候必须对毛坯正面进行全检并仔细确认,不允许只看轮辋;(见机加车间立车操作员指导书第一款)

3、机加车间操作手在开始加工前必须先对要加工的毛坯打印机加工批次号并根据批次号打印位臵确认轮型是否与所加工产品一致;(见机加车间立车操作员指导书第四款)

四、处罚意见:

本次事故造成员工张宝光住院治疗近半月时间,花费医疗费用14000元左右。同时造成设备损失:机床左防护门被飞出的轮子撞掉,同时在撞掉的时候右防护门门边被带裂缝,两扇门均不能再使用,现在外协加工制作,费用约为5600元。机床托盘挡板变形,通过自主校正维修,可以使用。立车工装损坏:立车拉杆三支,费用为2700元,拉爪损坏两个,费用716元;刀座损坏1个,费用800元;刀杆损坏2支,费用1572元;共计5788元。产品报废3件。L6A立车停产至今已经超过25天。因此整个事故损失较大,属于一般安全责任事故。

按照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办法》之规定,决定处理如下:

1、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张宝光处罚400元罚款;

2、对安全现场科科长赵辉处100元罚款;

3、对责任部门机加车间主任张波处600元罚款,

4、对责任部门机加车间领班侯鹏涛处300元罚款

5、对事故所在机加车间处5000元罚款。

推荐第10篇: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小常识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按照事故发生的行业和领域划分:

1、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2、火灾事故

3、道路交通事故

4、农机事故

5、水上交通事故

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按照事故原因划分:

物体打击事故、车辆伤害事故、机械伤害事故、起重伤害事故、触电事故、火灾事故、灼烫事故、淹溺事故、高处坠落事故、坍塌事故、冒顶片帮(矿井、隧道、涵洞坍塌)事故、透水事故、放炮事故、火药爆炸事故、瓦斯爆炸事故、锅炉爆炸事故、容器爆炸事故、其他爆炸事故、中毒和窒息事故、其他伤害事故20种。 事故认定:

介绍

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个人私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小作坊、小窝点、小坑口等),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房屋建筑

1.由建筑施工单位(包括无资质的施工队)承包的农村新建、改建以及修缮房屋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虽无建筑施工单位(包括无资质的施工队)承包,但是农民以支付劳动报酬(货币或者实物)或者相互之间以互助的形式请人进行新

建、改建以及修缮房屋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自然灾害

1.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洪水、泥石流、雷击、地震、雪崩、台风、海啸和龙卷风等)直接造成的事故,属于自然灾害。

2.在能够预见或者能够防范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因生产经营单位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防范救援措施不力,由自然灾害引发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关于购买、储藏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造成事故的认定

1.矿山存放在地面用于生产所购买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因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矿山存放在井下等生产场所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条例共46条。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包括30人)以上死亡。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法律责任(发生安全事故,不构成犯罪)

1《安全生产法》(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

1.1资金投入不到位

1.1.1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与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1.2.1 给予撤职处分或处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1.2.2受到处分的,5年内不得担任主要负责人

1.3与从业人员签订免责协议

1.3.1协议无效,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4擅离职守、逃匿、瞒报、谎报、迟报

1.4.1降职、撤职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拘留

2《消防法》

2.1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和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单位处警告或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罚款或者15日拘留3 《刑法》

3.1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作业,处五年以下,情节恶劣,处五年以上

3.2安全条件不符合,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年,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3.3举办大型活动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4 事故发生,负有报告职责人员不报或者谎报,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行政处罚法》

4.1 未满14周岁,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5.1以下6种情况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上一年年收入60%-100%,处事故单位100-500万

5.1.1 谎报或瞒报

5.1.2伪造或故意破话现场

5.1.3转移、隐匿财产,或销毁证据

5.1.4拒绝接受调查或提供材料

5.1.5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

5.1.6事故发生后逃逸

5.2以下三种情况处主要责任人上一年年收入的40%-80%

5.2.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5.2.2迟报或漏报的

5.2.3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5.3事故发生单位和主要负责人

5.3.1一般事故:企业10-20万,主要负责人:30%收入

5.3.2较大事故:企业20-50万,主要负责人:40%收入

5.3.3 重大事故:企业50-200万,主要负责人:60%收入

5.3.4特别重大事故:企业200-500万,主要负责人:80%收入

在奇台农场辖区范围内:

认定为工亡的赔付:大致65—70万左右。

认定为交通、意外死亡赔付:大致40—45万左右。

第11篇:处罚通告

处罚通告

致各部门全体工作人员

因收银部员工(义东情)2015年1月18日无故旷工,造成本商场收银部营运工作不能正常进行,造成经济损失严重!其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现处以罚款七天工作日的工资以示警告,在当月工资中扣除。望全体员工引以为戒,尊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切记 !

鹏泰商场连锁有限公司

2015年1月18日

第12篇:处罚通知

处罚通知

经查:车销A组员工李义平、陈磊于2017年6月6日无假条休假。其行为严重影响公司管理制度,分别对两人处旷工一天。

希望大家引此为戒。

2016年6月7日

第13篇:处罚通知

处罚通知

现场检查生产过程中,发现成品库及原料库有烟头,现决定处罚生产经理何发志300元,为了规范公司管理、保证生产安全,望今后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处罚通知

现场检查生产过程中,发现上车组2名人员抽闲,现决定处罚上车组该2名人员每人200元,为了规范公司管理、保证生产安全,望今后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第14篇:处罚通报

处罚通报

1.油漆车间内销班长年玉生,在生产管理时对员工情绪过激,管理方法不当,造成极坏影响,鉴于其及时认识到自己错误,给员工道歉,给予其300元罚款处理,并在此提醒油漆车间所有管理者,如再有类似的事情发生,定严加处理。2.油漆室马春亮在UV/BGI部件时,工作懒散不服从班长管理,特给予其50元罚款处理。

2012.12.21

第15篇:公务员处罚

公务员法

第五十八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 [新修订,2014年1月印发]

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五十九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九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16篇: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被处罚人:

地址:

本机关依法查明

以上事实有

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

的规定。现依据

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

第17篇:处罚通告

处罚通告

我公司质量部员工XX于5月X日中班上班期间睡觉、5月X日中班上班期间长时间打电话,违反了公司管理规定,现对本人提出通报批评,处以总额为120元的罚款。

此外,据反映,XX存在上班期间在办公室上网、打游戏、聊天;对待操作工态度不太友善;临近下班期间才检验产品封箱,影响了操作工正常下班时间等的行为,再次提出通报批评,望其本人,引以为戒。

特此通告,望引以为戒。

XX质量部

2013年6月22日

第18篇:处罚条例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

一、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故意出具不当或者不实的审计报告处罚:对会计事务所,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对注册会计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设立人未按规定保管业务档案,致使档案资料损毁、灭失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会计核算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违反上列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1)责令限期改正;(2)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1)财政部门通报(2)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行政处分。对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刑事责任«刑法»规定纳税人取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或少列收入等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在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三、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四、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包括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五、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1.行政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单位予以通报,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刑事责任:同上

六、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行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1.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视违法行为的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行政处分。对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七、单位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1.行政处分;2.刑事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八、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

下有期徒刑。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徇私舞弊,犯上述罪行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特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九、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个人的法律责任:行政处分

十一、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十二、«实施办法»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其他机构的处罚

一、商业银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于经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处罚:由证券监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行人未按期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报送有关报告的处罚: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证券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由证券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

五、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保险公司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报告条例>>的法律责任

一、

(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三)提前或迟延结账日 结账的;

(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 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情况的。以上处罚: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关于票据的处罚

一、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不符或者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关于增值税发票的处罚

一、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二、票据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存放空白专用发票的,

由税务机关收缴专用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处

关于普通发票的处罚

一、对未按规定领购、保管发票行为的处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的处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法票管理规定,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关于纳税的处罚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以及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以及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处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处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扣缴义务人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罚款;偷税数额不满1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

五、纳税人欠缴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

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或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八、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的,税务机关除按照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十、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十一、纳税人抗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5倍以下罚金。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处以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会计科目的设置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相关性原则、

三、实用性原则

记账凭证的审核

一、真实性审核

二、技术性审核

三、完整性审核

原始凭证的审核:1.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审核 2.完整性、正确性、和及时性审核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就是为了满足会计工作的程序性、制约性和责任性的需要而建立的。

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适应性原则。

三、规范性原则。

四、科学性原则

会计核算的原则:1.真实性原则2.相关性原则3.可比性原则4.一贯性原则5.及时性原则6.明晰性原则7.权责发生制或收付实现制原则8.配比原则9.谨慎性原则10.实际成本计价原则11.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12.重要性原则1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1.针对性2.适应性3.灵活性

单位负责人要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负责

会计法律制度的特征:1.专业性2.技术性3.协调性 职业道德的特点:1.专业性、2.继承性、3.实践性、4.多样性

会计职业道德的特点:1.阶级性2.实践性3.社会性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其中对财务收支的监督,主要是审查单位财务收支的:1.合法性2.合理性3.正确性

关于银行结算账户的数字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银行在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存款人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消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开户银行应自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撤消该存款账户的情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

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为自愿销户。

关于税务登记时限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出其承包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六、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七、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八、变更税务登记的处理。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九、注销登记的种类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十、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向原登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十一、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

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之前或者 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十

二、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十三、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起15日内,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十四、纳税人到外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有效期为30日,最长不超过180天纳税人应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十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十六、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十七、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找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八、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经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十

九、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但是最长限期为15日

十、纳税人自结算应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查实后就当立即。

二十一、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二十二、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

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

5年。

关于会计从业格

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证书的决定;20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上岗注册登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2.离岗备案。离开工作岗位6个月填写注册登记表3.调转登记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90日内填写调转登表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于2003年12月17日公布,2004年2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由1993年12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于1993年12月23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于1993年12月23日施行。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1996年财政部制定发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

第19篇:处罚措施

盐城市园林管理处园林绿化工程现场管理暂行办法(处罚措施)

为了高速度、高质量、高品位地建设园林绿化工程,根据市建设局《城建工程管理指导手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组织管理

1、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项目经理到场。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其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全权代表)、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于次天到市园林管理处进行工作衔接,按照《盐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施工合同。

2、项目部及管理人员要求。施工企业项目部各类人员必须齐全(其中:项目经理或施工技术负责人须是园林绿化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园林绿化中专以上学历证书),职责明确,管理有序,分工明确,按时到位。项目经理、技术员、材料员、质检员、资料员、安全员、施工队长施工前必须全部到位。项目经理必须在工地附近定点办公,并与市园林管理处通讯联系保持全天畅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施工现场。擅自离开或超过约定时间2小时不到现场的,一次可扣违约金1000元。

3、服从指挥。市园林管理处依据工程合同、施工设计文件以及国家和省、市行业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对施工企业以及该企业的施工、养护等活动进行管理,施工企业必须认真、全面履行投标文件的承诺及合同规定的内容。不履行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责令整改。对整改通知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每次每条款可扣违约金10000元,并可组织部分工程量替代施工。累计三次以上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可以解除合同,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按60%结算。

二、施工准备

1、设计交底。市园林管理处组织召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工地代表等人员召开设计交底会,与会各方进行技术会商,并形成《会议记要》。

2、施工组织方案审查。施工企业必须在设计交底会后2日内提交施工组织方案,报市园林管理处审批,逾期一天,可扣违约金500元。施工组织方案未能被批准的,施工企业必须在接到审批意见后的2日内修改完善,重新提交审批。仍未能被批准的,市园林管理处有权终止合同,扣除履约保证金,因此而导致的实际损失由施工企业承担。

3、开工审批。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组织方案审批后的当日,向市园林管理处提出开工申请,并报送《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对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由市园林管理处批准开工,对突击性工程,市园林管理处可直接通知施工企业确定开工日期。施工企业必须按投标时的组织设计与市园林管理处的要求,按期组织先行施工。同时按上条规定报批施工方案。开工日期以市园林管理处开工通知日期为准,施工企业逾期不申请开工或通知后仍不施工的,每逾期一天可扣违约金1000元,造成工期延误,另按规定处理。

4、工、料、机进场。开工报告审批后次日内,施工企业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各类施工人员、机械和开工时必备的材料都必须全部进场。每逾期一天进场的,可扣违约金1000元,机械每少一台的,可扣违约金3000元。

三、工序管理

1、施工工序。施工工序包括施工中的各个程序和各种技术措施。一般包括以下程序:场地清理、地形改造、土壤改良、施腐熟有机肥、翻耕整地、定点放线、挖种植穴、苗木修剪(包括修枝、修根,剪口、伤口处理等)栽植、浇水、扶正压实、绕干支撑、栽后养护以及个别树种的特殊工序,如搭遮阳网、覆地膜、输生长液等。

2、工序验收。各道工序完成后,经施工企业自检合格的,填写相关表格,经项目经理签字、施工企业盖章后提前6小时通知设计人员、工地代表验收。设计人员、工地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验收,签署明确意见。工地负责人复核签字,并于一周内报市园林管理处工程科备案。工序验收不报验或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否则,无论质量优劣,一律无条件返工。

3、报验要求。每道工序必须一次报验合格,一次验收不合格的予以警告,并可扣违约金1000元。一道工序两次验收不合格的,加倍扣款。三次验收仍不合格或一个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有三道工序二次验收不合格的,予以解除合同,已完成的合格工程可按60%结算。

4、报验资料。报验单位资料不全或不出具相关资料的,可视为一次验收不合格。资料齐全,参加验收各单位应在验收后签署明确意见,参加验收而不签署意见的,施工企业不得施工,由此引起的误工等费用由相关单位及人员承担。

四、质量管理

1、质量标准:工程质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园林绿化施工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有关技术规定执行,确保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力争创优质工程,并形成优美的园林景观效果。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或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的,责令整改,并按照规定报请相关部门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责令返工,并按本规定的相关条款予以扣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市建设局对该施工企业作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同时建议市建设局二年内不允许其参加市本级招投标。

2、施工过程质量管理。违反以下质量规定要求的,每一项可扣违约金1000-5000元。

(1)种植土。施工前施工企业必须对场地进行全面清理和地形状况实测,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土方调运和地形改造,更换种植土。更换的种植土必须是耕作的沙壤土或人工调配的沙壤土,土壤的理化指标要基本达到江苏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园林植物种植土质量要求。

(2)苗木。各类苗木必须符合设计的规格要求,树形优美,生长健壮,土球完好,符合江苏省有关规定明确的苗木质量标准。进场苗木修剪要适度,修剪时必须对树枝、树根大于2m的剪口进行防腐处理。修剪后树势不平衡,树冠不匀称、不完整或修剪过度,剪口未按规定进行防腐处理的苗木都为不合格苗,不得栽植。

(3)栽植。苗木栽植穴的规格要符合江苏省有关规定明确的质量标准。同批次栽植的苗木种植穴必须同时报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施肥栽植。当天到场的苗木在24小时内必须完成栽植。栽植时必须将苗木土球上不易腐烂的包装物予以拆除,栽植深度应保证在土壤下沉后,根颈和土面等高。栽后当日必须浇足定根水。

(4)养护。施工企业必须有专人负责养护,有专门设备用于养护,确保苗木成活率和植物景观效果。大苗、大树要在浇足水的同时每天组织树体喷雾,天旱或高温时每天喷雾一般不得少于5-6次。

3、由于设计或其它原因未明确的标准、指标或有争议的质量问题,按国家或省规定的最高标准执行。

五、进度管理

1、进度计划。

施工企业除了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申报总进度计划外,还要根据市园林管理处的要求报日进度计划、苗木进场计划,并按市园林管理处批准的日进度计划,苗木进场计划组织实施。有一次不按报批后的计划实施的,可扣违约金1000元,并在次日的施工进度中给予调整补救,连续二次不能按报批的计划实施的,可扣违约金3000-5000元,同时市园林管理处有权组织其他单位替代施工。

2、工序进度。工程的施工步骤、节奏和进度要服从特殊情况下的特殊要求,施工企业有一道工序不能按期开工或完成的,必须在下一道工序中采取补救措施,保证施工总体进度。没有采取补救措施的,可扣违约金1000元。有两道工序或两项局部工程任务不能按期完工的,市园林管理处有权组织其它单位替代施工或部分解除合同,也可解除合同。市园林管理处确定解除合同的,同时建议市建设局取消其二年内参加市本级招投标的资格。

3、特殊情况下施工。为保护土壤结构,大雨后要留足土壤排水时间,未经市园林管理处同意,6小时内不得安排施工。雨天和雨后停工,总工期不变。突击性工程或综合性工程必须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服从市园林管理处的安排,组织24小时施工或缓工、停工。

4、替代施工。在工程施工和养护中,因施工突击、灾害性天气、重大活动需要时,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或已通知整改,施工单位坚持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市园林管理处可组织队伍(包括市绿化管理所)替代施工,所发生的工程量可按实际费用的1.5倍予以扣款,市园林管理处在组织替代施工时需通知施工企业派人到现场计算工程量、监督工程质量,接受所移出苗木。施工企业不派人到场的,其工程量凭替代施工的施工企业报验单和工地代表现场签证确定,所发生的扣款金额在替代施工完成后14天内通知施工企业,替代施工的质量由被替代的工程施工企业负责。

六、现场管理

1、工序协调。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必须主动与相关单位联系,做好协调工作,服从管理方的指挥。

(1)与市政、景观、管线等施工企业联系、协调,做好交叉施工中的工序衔接等。

(2)与标段内市政及景观、管线等工程施工企业联系,做好双方成品或半成品的保护。

(3)与标段内市政、景观、管线等施工企业和相邻施工企业联系,不干扰双方施工,确有影响的必须征得双方同意等。

2、文明施工与安全施工

(1)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整齐有序、垃圾日产日清,现场保持整洁。

(2)有专职安全员,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台账齐全、规范,各种安全措施到位,无安全隐患。

(3)不合格材料和苗木不得进场,已进场的必须于次日清理出场。对合格苗木或材料应清出场而不出场的,市园林管理处有权作垃圾清除。

(4)施工人员要编班编组,着装和佩带标志,施工井然有序。

(5)竣工面清洁。

违反以上规定之一的,可扣罚违约金500-1000元。

七、竣工验收

1、工程量。工程竣工验收报验时必须完成标段内全部工程量,包括批准变更的工程量,否则不予竣工验收。

2、资料。申报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资料齐全。包括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设计、各种工程联系单、签证单、通知单、各种检测证明、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及单位工程的工程质量自评、自测资料、工程施工总结、设计图、施工图、竣工图等。竣工验收时未提供的资料,不再作为工程质量评定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3、验收程序。施工企业准备好施工现场和施工资料,自检合格,提出申请。市园林管理处按规定程序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和单位进行验收,并提出验收结论,评定单位工程质量等级。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按《江苏省城市绿化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八、养护管理

1、标准。养护管理必须达到《江苏省城市绿化养护管理预算定额》中绿化养护等级标准1级标准。

2、考核。工程养护的考核按工程现场考核、台账资料考核、专项考核中的具体内容,对照《盐城市园林管理处绿化养护工作百分考核办法(拭行)》和《盐城市区绿化养护工程百分考核计分标准(试行)》进行。养护考核实行日巡查、周考核、月评分;施工企业养护考核连续三个月得分在80分以下,或养护任务经通知后仍不落实或整改累计2次以上,或因养护不善致使工程质量不合格,市园林管理处有权解除合同。

3、养护工作的具体要求

违反以下规定的,除按《盐城市园林管理处绿化养护工作百分考核办法(拭行)》扣分扣款外,每一项还可扣违约金1000-3000元。经通知整改而未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加倍扣罚违约金。

(1)养护计划。施工企业必须根据要求正常参加养护工作会议,每月底前报送下月养护计划和当月养护总结,灾害性天气应积极主动地做好抗灾工作,随时汇报工程中的地形、苗木等损坏情况和采取的补救措施。

(2)苗木清理。施工企业要每周安排一次对不符合要求的苗木清理或移植,对死亡树木要清理,对成活后长势不良造成的不合格苗木、该发叶而未发叶或发叶后落叶的苗木,必须移出本工程范围内的绿地。苗木清理情况必须在10日内报市园林管理处验收。对不按通知要求清理的,市园林管理处有权将其视为垃圾予以组织清除,施工企业损失自负并需承担替代清理的费用。 (3)补植完善。养护期内树木出现缺株的,施工企业必须按市园林管理处的要求进行补植。补植和换植苗木前,施工企业须先向市园林管理处报送补植施工计划,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时须按初植苗木施工的管理规定,通知工地代表到场,并按栽植管理要求,逐项验收。未报补植计划或计划未经批准擅自补植的,或所植苗木未经验收的视为缺株。单位工程一般可以补植两次,不换植、不补植,或补植、换植不到位,并经市园林管理处通知后仍不整改的,施工企业不得再进行补植、换植,因缺株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4)成活率。施工企业施工和养护期间要按月向工地代表报苗木成活情况;补植苗木不计入初植苗木成活率统计,初植苗木成活率一般应达到95%,外地苗、新引进的苗木达90%以上,非栽植季节栽植的常绿苗木成活率一般应在80%以上,裸根苗成活率一般应在70%以上,合同有明确的成活率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经过第一次补植,成活苗木缺株率必须控制在5%以下,经过第二次补植应无缺株。

(5)日常养护。施工企业必须有计划地主动实施绿化工程日常养护的各项措施。市园林管理处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施工企业整改,涉及抗旱、排涝、治虫等整改要求的,24小时内实施完毕。对日常养护中的浇水、施肥、植保等工作,施工企业必须事前通知,事中接受监督检查。在灾害天气(大风、暴雨等)期间,施工企业必须派人对工程状况进行巡查,无论有无情况都要及时报告。出现树木倾斜、倒伏或断枝等问题,4小时内必须处理完毕。

(6)重大活动中要配合做好养护工作。

4、工程移交前发生的人为损坏及一切安全事故都由施工企业承担,并负责解决。

5、需要临时占用绿地或移植合格苗木的,必须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九、工程移交管理

1、移交程序。工程养护期满,施工企业应对工程苗木状况进行全面实测,对工程质量进行自评,在此基础上向市园林管理处提出工程移交申请。市园林管理处应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工程进行移交验收和养护责任交接,复查质量等级。

2、移交时质量问题的处理。

(1)工程质量。工验收时为优良工程但移交验收时质量降为合格等级的,按合格工程支付工程款。工程移交时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必需整改至合格,或按本规定扣除相应的整改费用。

(2)不合格苗木,诸如半边苗、半截苗、半冠苗、半死苗、脱脚苗、破皮苗、病虫苗都为不合格苗。

(3)缺株处理。不合格苗木按缺株处理。工程移交时,缺株补植款的扣款标准为:乔木、单植灌木可按中标价2倍扣款,地被灌木可按中标价3倍扣款。苗木缺株补植款在施工企业工程款中扣除,移交后将扣款划转接受管理单位组织补植完善。

3、养护期解除合同的处理。因施工企业责任,已通过竣工验收的园林绿化工程解除合同后,扣除履约保证金,还须按本规定中有关标准扣除养护费用及可能发生的其它费用。

4、扣除的履约保证金及相关费用由市园林管理处组织对工程的完善和相关工程施工与养护水平的提高。

第20篇:处罚措施

西安地铁二号线违规处罚措施

1、所有人员进入现场前必须佩带安全帽,劳保服装穿戴整齐,不戴安全帽或漏穿劳保服装每人次罚款50元。屡教不改者,给予批评教育,并处以100—200元不等罚款;

2、加强劳动纪律,施工人员应在施工区域内活动,不得随意进出非施工区域;在工作中,不得随意离岗、脱岗,一旦发现每次罚款50—100元;

3、龙门吊司机必须严格遵守《十不吊》操作规程,违者每次罚款50—200元。作业完毕后,必须按规定进行加固、锁定,若未按规定进行固定,每次处罚操作人员100—500元;

4、轨道车司机及车长必须严格遵守行车以及防溜的安全规定,作业完毕必须按规定做好防溜措施,未按规定执行者,罚款100—500元;

5、工地用电和生活用电禁止乱接乱拉,严禁在禁烟区吸烟,严禁乱扔烟头,违者罚款50—200元;

6、应爱护安全警示牌及其他安全标示,若有恶意损坏者,除照原价赔偿外,另罚款50—200元;

7、施工现场不得穿拖鞋、凉鞋、高跟鞋上班,违者每人次罚款50—100元。高空作业时不系安全带、穿宽大衣物,每人次罚款50—100元;

8、上班前4小时内不得喝酒,发现酒后作业者每人次罚款100

—500元;

9、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每人次罚款100—500元,造成严重后果者按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0、自觉保护电力、通信信号设施和地上管道,不得在高压线路、电信线路保护区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违者罚款100—500元;

11、各施工队使用的乙炔及氧气瓶必须按规定存放和使用(乙炔和氧气瓶之间的存放距离不得低于5米,乙炔和氧气瓶距离明火不得低于十米),违者罚款50—200元;

12、隧道内铺轨龙门吊走行线支撑架必须安装牢固,走行线钢轨固定螺栓及接头夹板螺栓必须上紧,违者罚款100—500元;

13、料斗和铺轨龙门吊钢丝绳必须及时检查、保养,做到钢丝绳无死结、挤压变形及起毛丝的现象,如出现以上现象仍在使用,每次罚款100—1000元,导致事故发生的,另酌情严重处理;

14、各施工队使用的配电箱不得乱拉乱接,除接线时间以外,箱门必须处于关闭状态,违者罚款50—200元,屡教不改的,另酌情严重处理;

15、安质部提出的安全隐患,施工队未在整改期限内及时整改的,处以100—500元的罚款;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另酌情严重处理;

16、各施工队动火作业前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审批手续,申请动火令。如无动火令就进行动火作业,每次罚款100—500元;

17、对违反防火规定造成火灾的施工队、部门及个人,将按火灾

造成的损失的50%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8、施工现场因用电设施安装问题造成事故,将追究现场电工的责任,另酌情处以罚款;

19、特殊设备必须定岗定位,持证上岗,如发现无证操作者,每次罚款100—500元,导致事故发生的,另酌情严肃处理。

安全事故处罚范文
《安全事故处罚范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