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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处罚条例

发布时间:2020-03-02 01:52: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公司 安全事故处罚条例(草案)

第一条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煤矿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稳定,规范安全事故的报告、处罚,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等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等规定,结合煤矿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煤矿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和财产事故,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造成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等级的划分(本条“以上”均包括本数)

1.特大事故:死亡人数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2.重大事故:重伤人数在2人以上,死亡人数1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

3.较大事故:重伤人数在1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

4.一般事故:轻伤,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下。

第四条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划分

1.引发事故的肇事者为当事人;

2.井口的专(兼)职安全员和负责人(承包人)为直接责任人;

3.煤矿分管安全的为主管责任人;

4.各煤矿负责人(矿长)为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安全事故报告

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须在最短的时间内向本单位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保险的人员报告,随后写出书面报告,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到集团公司和奉节片区,具书面报告内容为:

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

2.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结果;

4.采取的措施。

第六条安全事故的惩罚

对造成的安全事故,根据事故级别和经济损失,集团将按本《条例》分别给予有关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第七条安全奖励

对没发生事故的煤矿年终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对特别突出的单位和个人酌情给予重奖。

第八条安全工作在年终目标责任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发生一般事故以上的直接责任人(承包人)必须全部承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对安全事故虚报、漏报、瞒报、迟报的,处有关人员及主要负责人(承包人)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款。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完善整改措施,该停产整顿(改)的必须停产整顿(改),同时接收集团公司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十条本条例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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