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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分户合同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9-15 12:07:40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林权合同

林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甲方将其拥有合法经营权的坐落于 的百分之百林权(含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收益权)共

亩全部转让给乙方经营,双方议定如下条款,必须遵照执行:

一、林地基本情况及转让期限

1、甲方将坐落在

的林地

亩,依法转让给乙方经营管理。该林地四至是: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森林类别 ,地类 。

2、转让期限,从

日起至

日止。林地面积、四至以林权证及其附图为准。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1、转让后,乙方享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收益权。甲方确认上述转让给乙方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

2、乙方对转让林地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有权依法自主生产经营和处置林木及其产品。

3、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由乙方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

三、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和时间

本协议林地林权转让费合计

元。 现金支付

元。 转账支付

元。 于协议签定之日一次性付清。

四、其他条款

1、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

元。

2、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依法订立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发包方各执一份。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 共有人:

中证单位(签章):

推荐第2篇:林权流转合同

合同编号:

林权林地流转合同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 监制

林权流转合同说明

- 0

林权流转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简称甲方): 【本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受让方(简称乙方):广西至珍黄花梨种植有限公司 【本人】【法定代表人】:苏铁军 身份证号:450105195607210017____________

经双方友好协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林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依法、自愿、公开、平等、有偿原则,在【转让】【协商】【招标】【拍卖】【 】的基础上,就林权林地流转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林权流转范围

流出方流转的是【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森林、林木使用权】。

林权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林权流转以宗地为单位。

- 2第三条 流转期限及起止时间

流转林地使用年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林权流转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按【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抵押】【 】的方式流转该宗林地的林权。

第五条 流转林地的用途

本流转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批准,不得用于非林业建设或者其他建设。

第六条 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一)流转价款

本合同约定林权流转价款总计为 元(大写: )。

1、林地流转价格为 元/亩·年,流转 年合计 元。

2、流转林地上的林木 元;

3、林地上附属建筑及设施【一并转让给乙方,不单独计价】【一并转让给乙方,价格 元】。

(二)价款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 方式和时间支付:

- 4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以及实物资产。

(3)在流转合同有效期间,不得干扰流入方依照合同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4)督促流入方履行合同,并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流入方的违法行为。

(5)林权流转后,甲方有义务到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有权到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2)对流转林地享有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在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允许条件下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林木及其产品。

(3)开展林木培育,林下种植、养殖、培植及森林旅游等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4)依法享受国家有关扶持和优惠政策;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5)依法采伐利用森林、林木。

(6)在流转期内,对所取得或培育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林地使用权,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书后,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再流转。

(7)森林、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在流

- 6收、占用的,其森林、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的分配按流转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的,由双方协商处理。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林地所有权人。

(三)林权流转后,流转双方应及时到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应由流入方会同流出方共同申请办理。

(四)合同期满后,发包方(或甲方)若还要继续流转林地,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经营权。

第九条 违约责任以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一)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 元(大写: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确定。

(二)解决纠纷的途径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请所在地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

- 8910 -

推荐第3篇:林权流转合同

林权流转合同 林权流转合同

一、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 受让人: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森林法》及《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就林权流转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均准确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

二、流转林地概况

出让人转让给受让人的林地共块,座落在,总面积亩,其林地概况及林地使用权流转期限和林地使用期终止日期详见下表:

三、流转林地用途

本合同规定转让的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不得改变林地用途,未经批准,不得用于非林建设或者其他建设。

四、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让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让人必须保证其拥有出让林地的合法使用权,合法享有其上资源的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处置权,拥有出让林地的唯一合法权属证明--黄山区人民政府颂发的林权证。

2、出让人郑重承诺出让林地的山林权属不存在争议或不明晰之处。保证出让林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与任何第三方不存在任何纠纷;未对该林地做过任何处分或抵押,如未将该林地流转给第三人,未在该林地上设定抵押权等他项权利。

3、林权流转期限内,出让人负责协调受让人与当地其他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的关系。协助受让人处理破坏林业设施、阻碍生产经营、乱砍、盗伐、践踏幼苗等侵权事件。

4、林地内原有林道和其它林业设施(包括防火带)均保留,受让人具有直接使用权或合理规划改造。

5、出让人应协助受让人向林权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林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负责提供相关材料。

(二)受让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让人应依法进行森林资源开发、利用和管护,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2、在林权流转期限内,受让人有权在流转林地上自主经营。享有完整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出让人不得干涉。

3、受让人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书后,其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出租、入股、抵押或其它方式流转。

4、经营期间,受让方有权享有转让山场范围内的国家优惠政策和林业政策支持(包括公益林补助等)。

5、在林权流转期限内,受让人自觉服从国家和当地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管理。

五、流转价款和支付方式

本合同林权流转价款为。受让人须在流转合同签定之日一次性付清。

六、出让林地的交付

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日内,出让人将出让林地交付给受让人并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在林权证变更过程中,如出现其它情况导致不能按时或无法变更,出让人在三日内必须无条件退还受让人所付的流转价款万元。

七、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出让人在收到流转价款后须无条件会同受让人将其林权证变更登记到受让人名下。须清算出让林地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如有林地纠纷出让人须无条件予以解决,与受让人无关。

(二)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受让人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林地的,应当于届满前一年向相关权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或国家政策因素收回本合同项下林地的,同等条件下,受让人有优先权。受让人应与相关权利人重新签订合同。

(三)林地使用权流转期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达成协议的,受让人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条件将受让林地归还相关权利人,归还林地依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八、违约责任

(一)、出让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无故变更或解除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流转价款的

%偿付,造成损失责任方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因林地使用权出让前发生的债权、债务及出让的林地使用权权属不清引起的纠纷,由出让人解决。由此而给受让人在经营过程中造成经济损失的,出让人要负责赔偿。

(三)受让人归还的林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林地标准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相关权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赔偿延误履行而给相关权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四)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规定执行。

九、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法律程序解决。

十、附则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一份,黄山区林业局、档案局各存档一份。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订。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签字盖章): 受让人(签字盖章): 见证担保人:

年月日 2

推荐第4篇:林权转让合同

合同编号:

林权转让合同

转让人(甲方):

受让人(乙方):

1

林权转让合同

转让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自愿将依法取得的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与使用权(简称林权)一并转让给乙方,由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自主经营和利用,并达成如下协议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林权转让的权利内容

甲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将其依法取得的本合同第二条款所指范围内的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与使用权。

2 第二条 转让林权的基本情况 本合同所转让林权 林权的四至界限为: 东: 南: 西: 北: 总面积 : 第三条 转让林权的期限

上述受转让的林权的林地使用的期限为23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止。

第四条 转让金及其支付方式

林地使用期限内转让金额为人民币 整(¥

)。包括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除现已经成材的老山木外)所有权转让金。

乙方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支付形式包括但并不限于:现金、转款、承兑等。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收取约定的转让金的权利;

2、甲方对乙方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可以监督,但应以合理合法为限,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经营行为。

3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保证具备合法和有效的转让条件,提供有效的转让文书。

2、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林权变更(或办理)登记手续。

3、甲方应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类矛盾纠纷,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确保乙方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

4、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对本合同林权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宣传,禁止在造林山场内野外用火、放牧、砍柴、取土、采石等。

5、发生林木滥砍乱伐、偷盗等事件,甲方应及时予以协助处理。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林地使用期内,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林地享有完全独立的经营、使用权,并对林地上现有林木及附属资源(野生动物及矿产除外)享有完全所有权和经营权。

2、林地使用期内,乙方可以按照国家林业政策法规规定,将其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进行抵押等(公益林除外),同时乙方因造林而享有国家或地方的各项优惠政策,对此,甲方不得干涉和妨碍。

3、林地使用期内,乙方对现有其增设的林业辅助设施享有充分使用权,乙方生产经营所需增设的基础设施,如道路、林业辅助设施等,可要求甲方予以协助办理,费用由乙方支付。

4、乙方在林地使用经营过程中,有权自主选择用工对象和方式。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的约定将转让金支付给甲方。

4

2、以营林为主,不得任意改变林地用途。第七条 债权债条处理

本合同生效前,甲方林权涉及的债权债务及相关的抵押、担保,全部由甲方独立享有和承担;本合同期内,涉及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享有及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具体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诚信遵守,任何不履约或不完全履约本合同项下约定义务的行为以及违背本合同作出的保证、承诺等情况,均构成违约,并按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将林权交给乙方,除应尽快交付乙方外,按转让金总额的万分之五/日支付违约责任。

2、乙方未按时支付甲方转让金的,除应继续支付外,按未交款项万分之五/日支付乙方违约金。

3、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超过违约金的,除支付违约金外,应赔偿守约方实际损失(包括预期收益)。

第九条 争议解决办法

发生合同争议或纠纷,由双方依法协商解决;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终止

合同期间如出现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本合同由双方协商终止。

5 第十二条 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合同妥善解决,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代理人: 或代理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6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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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抵押贷款合同

贷款人(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人(抵押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因资金需求,以其拥有的所有权林地、树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作为抵押物向甲方申请借款。产权共有人用作抵押的林地座落于 (四至界址所有人《林权证》为准),林权证编号为: 林证字( )第

号,林地面积 亩。乙方申请借款人民币 元整。根据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在 林业局取得《林权抵押登记证明》。

二、乙方保证抵押物为其合法所有、并依法享有处分权的非争议财产。保证林权证的真实、合法、有效,承诺在抵押贷款期间所抵押的林木(果树)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采伐(采摘),不得办理林木(果树)所有权转让变更手续。、

三、乙方的抵押物在甲方抵押期限以借款清偿为准。借款到期,乙方无法偿还借款本息,乙方自愿无条件将已作抵押的树木(果树)、林地使用权转让给甲方经营收益,并无条件协助林权过户给甲方。处分抵押物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借款人民币 ,¥ 元 借款期限:自2015年 月 日至2015年 月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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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抵押权人):

地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 乙方(抵押人):

营业执照号码或身份证号码:

地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

第一条总则

为了确保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甲、乙双方签订的当票(NO:)及南融典借字(2007)××号《借款合同》 (即主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所拥有的林权作为抵押物,为乙方向甲方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关系提供抵押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以资遵照履行。

第二条抵押物状况

抵押物(当物):林权,即林地使用权及其林木(山林)所有权(林权证号为××林证字(××××)

第号),乙方将其林权全部抵押给甲方,林权具体状况如下。

1、座落位置:的林地(山地)亩,林木蓄积量:立方米。

2、村名:

3、四至界址:南至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东至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

4、林地类型:

5、林班、小班、树种:

(1)小地名为林班大班小班面积亩,主要树种为,林种为;

(2)小地名为林班大班小班面积亩,主要树种为,林种为;

6、树龄:

详见《抵押物清单》(NO,小班一览表)

第三条抵押物估价

经对抵押的林权进行评估,其林权评估值万元,大写人民币万元。抵押率在林权资产评估价值的50%以内。

第四条抵押担保期限

抵押担保期限:乙方承担的抵押担保责任自其借款之日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借款金额

借款人民币(大写),月综合费率%,综合费在发放当金时预扣,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林权)在当地林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当金支付给乙方,转入乙方指定帐户(帐户,帐号)。

借款期限以其当票及借款合同为准。借款到期,乙方应按时足额还款。借款期内及借款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当,届时双方另行签署《续当凭证》,《续当凭证》上确定的借款终止日为本合同的借款终止日,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在续当期间继续有效,如需重新办理抵押物抵押登记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六条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物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费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执行费、拍卖费、甲方律师费、采伐费、采伐修路修桥费、运输费、搬运费、过户费、税费、保管费、差旅费等实现甲方债权、抵押权的全部费用。

第七条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深入乙方现场检查抵押物安全、经营管理及财务等有关情况,并就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2、甲方有权在乙方违约并影响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安全时,按本合同约定提出终止合同,收回贷款,收取违约金、赔偿金等。

3、绝当后,甲方有权按照主合同、本合同行使债权及抵押权,处置质押物。

4、在本合同期内,抵押物因毁损灭失而获得保险赔偿时,甲方对该保险赔偿金有优先受清偿的权利。保险赔偿金如不足清付贷款本息和罚息,甲方有权另外追偿。

5、经双方同意办理的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甲方应会同乙方办理所抵押林权的登记手续。

6、甲方负责保管抵押物的林木保险单正本、《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等权证原件。如所抵押的林木有采伐证、木材运输证的,其原件交由甲方保管。

7、主合同到期,经双方同意,乙方及时办理赎当或续当手续。如绝当,乙方无条件积极配合甲方实现债权及抵押权。

8、乙方应及时提供甲方所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借款及林权抵押登记等有关资料,积极会同甲方依法办理林权抵押登记手续。

9、乙方应对所抵押的林木进行保险(除当地保险公司不受理之外),保险期限大于本合同的抵押期限,甲方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10、在抵押期间内,乙方负有维护及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的责任。

11、乙方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内及时向甲方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除成立不足1年的新法人外),积极接受并配合甲方进入乙方场所检查了解抵押物及生产经营状况,查阅有关财务报表、银行往来帐务、进出货等有关资料,如实向甲方反映抵押物和生产经营及财务等有关情况。

第八条乙方保证及承诺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身份证明、股东会决议、章程、证照、权属证明等资料,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并承担其证照不实、证物不一致所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2、乙方保证对抵押的林权享有合法的财产权、处分权、占有权,无争议。抵押物的相关规费交清,可以单独抵押、转让。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和当票时,在抵押的林权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第三人共有、抵押、借用、托管、查封、扣压、诉讼等,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或其他权利瑕疵。

3、抵押物共有人愿以其林权作为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息费及实现其债权、抵押权的全部费用的担保。

4、乙方保证履行合同,并承诺对本合同各条款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作出的承诺及担保方式保证不会以此为由行使抗辩权及诉讼权。

5、乙方保证在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对抵押物进行任何形式的采伐,保证做好所抵押的林木的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的预防工作,消除火灾等安全隐患,对林木的安全负全责,并承担林木毁损的全部赔偿责任。

6、在抵押期内,乙方需采伐,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意见。如属全部采伐,采伐前须偿还甲方所有借款,如间伐,须按同等比例偿还甲方贷款,之后方可将林木采伐许可证交还乙方。

7、乙方保证不对抵押物进行出售、赠与、放弃、再抵押或以任何形式处置或转让该抵押物,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保证不自行或不准许他人在所抵押的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野外用火和进行其他毁林行为。

8、乙方保证林权权属明晰,如权利瑕疵,绝当后使甲方不能处理当物,乙方有责任完善该权利,使甲方能够处理该抵押物,并独立承担所有费用。非因甲方原因致使处理抵押物费用增加的,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9、乙方保证已付清或及时付清与所抵押的林权的有关各种费税,保障所抵押的林权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0、抵押期间,乙方在重大改革及改组、承包及租赁、股权及法人代表变更、歇业、申请破产及解散上,保证在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以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

11、抵押期间,在乙方单位名称及住所变更、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资产发生争议、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发生火灾及病虫害、有任何诉讼及仲裁或法院聆讯影响甲方债权安全等重大事项时,乙方保证立即用电话通知甲方,同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乙方的偿债能力。

第九条抵押权的行使及实现

1、提前实现抵押权: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借款,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本合同即提前终止,抵押权提前实现。

(1)乙方隐瞒事实及提供虚假证件及相关资料,破产、债务人发生不幸事故等可能导致抵押权毁损或部分毁损。

(2)乙方行使抗辩权、诉权。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乙方擅自处分抵押物。

(4)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要求乙方停止其行为,但乙方不予配合。

(5甲方认为对借款可能形成风险的其他情形,或者乙方故意阻碍甲方依法实现抵押权的其他行为。

2、绝当处理:借款期限或借款展期届满5日后,乙方既不赎当也不续当,或不能完全履行债务的,抵押权即实现。甲方有权行使抵押权,处分抵押物。绝当后,乙方完全同意并全权授权甲方自主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处置抵押物,可代办其抵押物处置、过户的全部手续(含甲方代理乙方与拍卖机构、买受人、林权登记部门等签订抵押物处置、过户合同及有关文件),处置抵押物的收入直接用于偿还甲方全部债务,多余收入退还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继续偿还,如有担保人的可由担保人偿还,具体由甲方确定。

(1)由甲方自主寻找买受人,也可由乙方寻找买受人,甲方自主确定卖价,变卖抵押物。首次抵押物的卖价不低于主合同债务,如无人买,则降价变卖,变卖时间及降价变卖抵押物的幅度由甲方确定。

(2)由甲方选择任何一家拍卖行进行公开拍卖,首次卖价不低于主合同债务,如无人竟买,则降价拍卖,拍卖时间每次降价处置抵押物的幅度由甲方自主确定。

(3)甲方依法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物。

3、本合同第九条款,也是乙方不可撤销全权授权甲方处置抵押物的委托书,属乙方完全自愿认可,保证不干涉及无条件予以积极配合甲方处置抵押物,并自愿放弃一切抗辩权和诉权。

第十条抵押关系终止

乙方还清借款本金(当金)、利息,并支付相应费用后,且已全部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抵押合同即告终止。甲、乙双方共同,或由甲方在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到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费用承担

1、绝当后,乙方应支付的本金费息、违约金、罚息计算至甲方收到乙方的全部欠款为止。

2、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登记费、评估费、看管费、保险费、公证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3、变卖或拍卖当物所需的中介代办费(2%转让价款)、拍卖费、过户费、公告费、差旅费、甲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采伐费、采伐修路修桥费、运输费、及其税费、保全费、税费等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也可在变卖或拍卖当物所得款中扣取。

4、如处理抵押物的价款低于借款本金、综合费、利息、违约金及甲方实现债权、抵押权等的全部费用,乙方仍负清偿责任,甲方可依法处理乙方的任何有效财产以实现自身债权。

5、抵押期间的,因抵押林木的安全防护管理所需的一切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借款本金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违约金因不同的违约行为依本合同约定可重复计算。

2、乙方有以下违约行为之一的,应按借款本金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的身份证件或抵押物凭证或股东会决议或章程或财务报表等有关申请借款、抵押资料;(2)抵押物重复抵押及转让;(3)擅自处置抵押物;(4)隐瞒实情;(5)阻碍或不配和甲方行使债权及质权;(6)行使诉权及抗辩权。

第十三条合同效力及份数

1、本合同及附件(抵押物清单NO:小班一览表)是当票(编号:)、借款合同(编号:)及相关合约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受以下因素影响:(1)本合同(即从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之外,如主合同无效,本合同仍然有效。(2)不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如不可抗力造成的抵押物损失,由乙方单独负责,并仍负责清偿所欠甲方全部债务。(3)不受查封、扣押、冻结等任何司法限制的影响,仍然确保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实现。

2、如有续当,其《续当凭证》及补充协议为本合同某一条款的补充,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在补充协议中未改修的继续有效。

3、乙方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更名、股权及法人代表变更,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相应的法人享有、承担。

4、乙方的抵押担保责任不因乙方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乙方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乙方和甲方的合同条款的效力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5、本合同经双方签章,自林业登记部门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6、若抵押物为多人共同共有,所有共有人应签署有效的相关文书。

7、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登记部门一份。

第十四条通知条款

1、所有的通知事项应寄往本合同首页所列的居住地址。

2、若上述地址在境外的,自通知以挂号、快递或电传方式发出的30日后,视为对方已收悉;若上述地址在境内的,自通知以上述方式发出的10日后,视为对方已收悉。

第十五条法律适用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提示条款

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无异议。

甲方:×××××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公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 签订合同地点:×××××××签订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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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东恒华山林场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好望角林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见证人(以下简称丙方):阿拉斯加林业局

为了可持续开发鸡笼山生态资源,落实阿拉斯加人民政府的规划,好望角林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拟对鸡笼山腹地进行种植、畜牧、旅游休闲深层次开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甲方将其拥有合法经营权的坐落于的百分之百林权(含林地永久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收益权)约亩(附详细资料为附件)全部转让给乙方经营;双方议定如下条款,必须遵照执行:

亩,实际面积以林权证登记面积为准。该宗地的具体位置见附件(卫星航拍图),其地理经纬度坐标分别为。

二、甲方先期提供县林业局同意流转的批文原件资料给乙方永久保存,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三、林权转让款人民币万元,双方订下转让协议后,乙方即向甲方支付20万元作为订金。全部林地过户完毕,甲方要为乙方申领新林权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待全部手续办结,相关证件交给乙方,双方即行结算全部转让费用,扣除前述订金转为转让林权款后,乙方应在60工作日内将余款付清给甲方。

四、甲方与该林地周边的群众产生的矛盾纠纷由甲方自行解决,与乙方无关,若因甲方未能取得本宗转让所涉的林地经营权等情形而致本协议书无法履行的情形,甲方按本协议之订金规则承担违约责 1

任。

五、乙方因开发该林地与周边的群众产生的矛盾纠纷,或需要承包、租赁相邻属于其他集体的林地,甲方必须积极协助乙方与周边林地集体协调解决矛盾或承包、租赁事宜,若因甲方故意制造障碍,影响乙方的开发,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给付相应的补偿。

六、林区道路由乙方自建。乙方修建林区路如须从未流转给乙方的地面上通过,甲方保证从中协调乙方修路用地,任何一方不再向乙方收取修路用地的费用,甲方保证乙方在使用甲方已修好的公路时,甲方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七、甲方应提供该宗地界内所有的林地资料。如各类摸底调查表、勘查外业调查表。测量记录表、勘界公示表及林权登记申请表等等资料可以是复印件,但必须由县林业局加盖鲜章以证明与原件相符。双方根据上述相关林地资料另行编制面积、边界的勘查、确认工作进度表;如有必要,双方还应会同编制工作进度附表,以利于勘查、确认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乙方因深度开发该宗林地,需要丙方办理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丙方须积极为乙方向好望角省林业厅办理好各项行政许可事项,并为乙方争取相关的政策、财政扶持资金的支持。

九、因乙方已于年月日向甲方支付了20万元订金,故自当日起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其名下与本宗转让有涉的任何林权,否则甲方按本协议之订金规则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定,相关权益即转移给乙方,乙方依法自主经营,独立享有经营权益。乙方对本宗林权进行再流转、砍伐、林木结构调整等,甲方不得干涉。

十一、在协议转让期内,林权被依法征用,所得土地补偿费归乙方享有;林权附着物补偿费归乙方享有。

十三、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如发生违约责任,违约方除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外,还须向对方支付 20万元违约金。

十四、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依法、合理、公平的原则另行商定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五、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五份,经丙方见证后,甲、乙双方各持两份,送一份给县林业局备案。

(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丙方

年月日

附件一:转让林地的航拍图;

附件二:甲方对转让林地各类摸底调查表、勘查外业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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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流转合同

甲方:

乙方:

一、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同意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出让给乙方。

二、所出让林地的四至界线为:

东:为界。

南:

西:

北:。

三、流转期限及起止时间。

上述地块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装让期限为年,自

四、流转价格,付款方式及时间。

上述两宗林地总地价为元(元整)。采用分批现金支付的方式,其中合同签订之日付款元(,待甲方办理完《林权证》过户手续后,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余款。

五、甲方确保流转森林资产四至界线清楚,无林权纠纷与争议。

六、乙方必须按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从事林业生产与经营活动,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七、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需补充的,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八、本合同各项条款双方应共同遵守,如果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全部经济损失。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自签订之日起正式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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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抵押合同

甲方(抵押权人):景山镇双阳村 乙方(抵押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三方:靖宇县蓝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或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第一条 总则

为了确保 年 月 日,甲方与靖宇县蓝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第三方)双方签订的 (即主合同)的履行, 乙方自愿以其所拥有的林权作为抵押物,为甲方向第三方的投资总额100万元及效益收入提供抵押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以资遵照履行。

第二条 抵押物状况

抵押物:林权,即林地使用权及其林木所有权(原有林权证号为靖字第NO005701号)。

座落位置:那尔轰林场施业区

1、3林班内,面积89.06公顷(经评估实有面积67.67公顷,因林向图改变,原始班号为3林

1 班

2、

3、

4、

5、

6、

7、

8、1 0、1

1、1

2、1

3、1

4、1

5、1

6、1

7、1

8、2

1、

24、

25、

26、

27、28变更为

1、

2、

6、

11、1

2、1

6、1

8、1

9、20、2

1、

22、

24、34(依据靖宇嫌林业调查规划中心评估报告),其中(1)

1、1

8、1

9、20小班为天然阔叶林,面积40.2公顷,评估价格:1247758.00元(2)

2、

6、1

6、2

1、

24、34小班为人工林,面积:26.6公顷,评估价格:1251264.00元(3)幼林为绿化大苗地,面积:0.87公顷,评估价格:125280.00元。详见靖价认字【2015】47号林木价格认证结论书。)乙方将其中林权部分抵押给甲方,抵押林权具体状况如下。

1、座落位置:那尔轰林场施业区

1、3林班内,3林班

2、

6、1

6、2

1、

24、34小班。3林班

11、1

2、22小班

2、林木类型:人工林及幼林

3、面积:26.6公顷、0.87公顷。

第三条 抵押物估价

经靖宇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抵押的林权进行评估,其林权评估值137.6544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叁拾柒万陆仟伍佰肆拾肆元整。

第四条 抵押担保期限

抵押担保期限:乙方承担的抵押担保责任自主合同生效起至主合同履行完成止。即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

第五条 抵押登记

乙方及第三方负责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该林权进行抵押登记备案。否则该抵押合同无效,甲方有权撤销主合同,撤销

2 对乙方的投资。

第六条 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物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投资本金、约定投资效益、违约金、诉讼费、执行费、拍卖费、甲方律师费、采伐费、采伐修路修桥费、运输费、搬运费、过户费、税费、保管费、差旅费等实现甲方债权、抵押权的全部费用。如抵押物足清偿投资款及相关收益时,由第三方负责清偿,甲方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第七条 甲乙及第三方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深入乙方现场检查抵押物安全、经营管理及财务等有关情况,并就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2、甲方有权在第三方违约并影响主合同项下的投资本金安全时,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出终止合同,为收回投资 本金,收取违约金、赔偿金等权利行使抵押权。

3、如第三方不能按主合同要求履行甲方投资本金回收及投资收益取得等义务,甲方有权按照主合同、本合同行使债权及抵押权,处置质押物。

4、在本合同期内,抵押物因毁损灭失而获得保险赔偿时,甲方对该保险赔偿金有优先受清偿的权利。保险赔偿金如不足清付投资本金及应履行投资收益时,甲方有权另外追偿。

5、经双方同意办理的林权抵押手续。乙方负责会同甲方及第

3 三方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该林权进行抵押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否则该抵押合同无效,甲方有权撤销主合同,撤销对第三方的投资。

6、在抵押期间,如乙方办理出该抵押林权相关林照,必须交由甲方负责保管抵押物的林木保险单正本、《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等权证原件。

7、主合同到期,经甲方和第三方协商同意,如主合同续签,乙方应及时办理本合同的续签。如主合同到期,乙方和第三方出现违约,乙方应无条件积极配合甲方实现抵押权。

8、乙方应及时提供甲方所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林权抵押登记等有关资料;积极会同甲方依法办理林权抵押登记手续。

9、乙方应对所抵押的林木进行保险(除当地保险公司不受理之外),保险期限大于本合同的抵押期限,甲方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10、在抵押期间内,乙方负有维护及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的责任。

第八条 乙方保证及承诺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身份证明、证照、权属证明等资料,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并承担其证照不实、证物不一致所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2、乙方保证对抵押的林权享有合法的财产权、处分权、占有

4 权,权属无争议。抵押物的相关规费交清,可以单独抵押、转让。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在抵押的林权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第三人共有、抵押、借用、托管、查封、扣压、诉讼等,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或其他权利瑕疵。

3、抵押物共有人自愿以其林权作为主合同项下的投资本金、投资收益及实现其债权、抵押权的全部费用的担保。

4、乙方保证履行合同,并承诺对本合同各条款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作出的承诺及担保方式保证不会以此为由行使抗辩权及诉讼权。

5、乙方保证在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对抵押物进行任何形式的采伐,保证做好所抵押的林木的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的预防工作,消除火灾等安全隐患,对林木的安全负全责,并承担林木毁损的全部赔偿责任。

6、在抵押期内,乙方不得采伐,否则视为违约处分抵押物。

7、乙方保证不对抵押物进行出售、赠与、放弃、再抵押或以任何形式处置或转让该抵押物,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保证不白行或不准许他人在所抵押的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野外用火和进行其他毁林行为。

8、乙方保证林权权属明晰,如权利瑕疵,乙方有责任完善该权利,使甲方能够处理该抵押物,并独立承担所有费用。非因甲方原因致使处理抵押物费用增加的,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

5 的全部经济损失。

9、乙方保证已付清或及时付清与所抵押的林权的有关各种费税,保障所抵押的林权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 0、抵押期间,在乙方住所变更、资产发生争议、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发生火灾及病虫害、有任何诉讼及仲裁或法院聆讯影响甲方抵押权安全等重大事项时,乙方保证立即用电话通知甲方,同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乙方的抵押能力。

第九条 抵押权的行使及实现

1、提前实现抵押权: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收回主合同全部投资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本合同即提前终止,抵押权提前实现。

(1)乙方隐瞒事实及提供虚假证件及相关资料等可能导致抵押权毁损或部分毁损。

(2)乙方行使抗辩权、诉权。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乙方擅自处分抵押物。

(4)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要求乙方停止其行为,但乙方不予配合。

(5)甲方认为对主合同投资可能形成风险的其他情形,或者乙方故意阻碍甲方依法实现抵押权的其他行为。

2、主合同违约处理:因本合同为甲方和第三方签订的主合同

6 的抵押担保如主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抵押权即实现。甲方有权行使抵押权,处分抵押物。乙方应完全同意并全权授权甲方自主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处置抵押物,可代办其抵押物处置、过户的全部手续(含甲方代理乙方与拍卖机构、买受人、林权登记部门等签订抵押物处置、过户合同及有关文件),处置抵押物的收入直接用于偿还甲方全部债务,多余收入退还乙方,不足部分由第三方继续偿还。

3、本合同第九条款,也是乙方不可撤销全权授权甲方处置抵押物的委托书,属乙方完全自愿认可,保证不干涉及无条件予以积极配合甲方处置抵押物,并自愿放弃一切抗辩权和诉权。

第十条 抵押关系终止

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主合同终止,且己全部履行主合同各项条款,抵押合同即告终止。甲、乙双方共同,或由甲方在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到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费用承担

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登记费、评估费、看管费、保险费、公证费等费用由第三方承担。

2、变卖或拍卖当物所需的中介代办费(2%转让价款)、拍卖费、过户费、公告费、差旅费、甲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采伐费、采伐修路修桥费、运输费、及其税费、保全费、税费等全部费用由可在变卖或拍卖当物所得款中扣取。不足部分由第三

7 方承担。

3、抵押期间的,因抵押林木的安全防护管理所需的一切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有以下违约行为之一的,应按投资本金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的身份证件或抵押物凭证或股东会决议或章程或财务报表等有关申请借款、抵押资料;(2)抵押物重复抵押及转让;(3)擅自处置抵押物;(4)隐瞒实情;(5)阻碍或不配和甲方行使债权及质权;(6)行使诉权及抗辩权。

第十三条合同效力及份数

1、如有补充,补充协议为本合同某一条款的补充,与本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在补充协议中未改修的继续有效。

2、本合同不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如不可抗力造成的抵押物损失,由乙方单独负责。

3、乙方的抵押担保责任不因乙方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乙方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乙方和甲方的合同条款的效力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4、本合同经双方签章,白林业登记部门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5、若抵押物为多人共同共有,所有共有人应签署有效的相关

8 文书。

6、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第三方各执一份,登记部门一份,那尔轰镇人民政府一份,县扶贫办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电话: 电话:

第三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后附:靖价认字【2015】47号林木价格认证结论书一份靖宇县法院林地拍卖证书一份、林照一份、林地转让合同书一份、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合同书、那尔轰镇证明一份、林业局评估报告证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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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转让合同

甲方(出让方):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

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鉴于:

1.甲方于 取得 山场 亩, 经营,近年来由于管理不善,山场资源偷盗严重,承包人连年亏损,多年没有收益,原承包人提出终止合同。为维护村级集体经济利益,扩展本村林业发展空间,经 年 月 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经全村村民户代表投票表决通过,现甲方同意将其合法取得的林权(包括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不同)转让给乙方。

2.乙方是愿意为林业事业投资,为搞活经济而拓展发展空间的个人公司,愿意受让甲方转让的林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本着平等、自愿、有偿、互利互惠的原则,在积极报名竞购的情况下,取得购买资格,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林地面积和位置

1.甲方自愿将其拥有的具有合法产权的位于岳西县冶溪镇 村 组 山场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木林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转让给乙方,转让总面积 亩。具体位置四界详见附件1:25000或1:10000地形图及交地确认表。甲方保证根据有关规定,就本次转让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林地所有权及其他权利人批准和同意。

2.甲方保证所转让的林权均为商品用林,无任何公益林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林权。

二、转让期限

自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合同期满后由各方协商确定续期事宜。甲方同意积极支持并协助乙方与有关主管部门和林地所有人办理续期事宜。

三、转让林地的用途

本次转让的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林地性质,不得用于非林业生产建设,但为林业生产提供服务的建设除外。

四、转让价款及支付、时间

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以经村支两委会提议,全村村民票决通过后确定的价数

万元整(人民币),并于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现金支付完毕。

五、产权的交接和支付

1.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特别约定,自乙方收到其名下有效林权证之日起,双方应尽快指定专人办理产权交接事宜,产权文件的交接工作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主要包括林地、林木权属、界限、坐落等,以及相关林业设施的产权文件整理,制作详细的资产目录装订成册作为本合同附件,并由双方签署确认书,作为甲乙双方产权交接事宜的基础文件和依据。签署确认书后,乙方有权派遣必要的工作人员进驻山场,甲方须提供必要的协助。

2.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转让的林权(包括原有林业附属设施),自乙方从甲方处收到本次转让有效的以乙方名义登记的有效的林权证之日起交付乙方。自交付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原有的全部工作人员须按乙方要求全部撤离。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

1.林地转让后,乙方享有完全及独立的林地使用权、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和收益权等。乙方根据需要,有权决定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数量采伐已收购的林木,并在采伐后,依法自主开展造林、营林业务。乙方在受让林地使用权后的新造林所有权属乙方,与甲方无关。乙方依法开展的林地更新、营林活动不受包括甲方在内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干涉。

2.甲方保证上述转让给乙方的林权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且不是抵押物。如林地、林木在转让后发生任何权属纠纷或权利瑕疵,均由甲方负责处理和承担,与乙方无关。否则,甲方须赔偿乙方所有的经济损失。

3.甲方应维护乙方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以及收益、合法经营权等,不得干预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甲方不得准许他人在乙方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取土、割脂、采伐等破坏森林行为。

4.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合理期限内依法为乙方办好林地转让相关材料手续、有关主管部门、有关权利人对本合同的审核手续,以及申办林权证的申请手续,并在该期限内为乙方办得以乙方名义登记的林权证等。乙方提供必要协助,并按有关要求提供必要的材料。

5.乙方有权享受国家对林场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扶持资金,对此甲方不得干涉和妨碍。甲方先前已经列入政府林业持持的退耕还林等项目,其收益仍由甲方所有,但林地、林木产权属于乙方。林地、林木转让后如被国家依法征收、征用或占用,补偿全归乙方所有。

6.乙方不得改变转让林地的性质,应依法采伐林木,不得在野外违章用火。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和林木盗伐事件,乙方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甲方发现了森林火灾和林木盗伐等使乙方利益受损事件,亦应协助乙方采取积极措施。

2 7.甲方应保证本合同约定流转的林权是可合法转让予乙方的商品林, 场原每年分配的采伐限额指标如数无偿乙方使用。甲方已依法就现有林木办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如有),应当在转让过程中,一并无偿转让给乙方。

8.乙方在转让期限内对流转林地、林木享有完全的转让权、出租权、抵押权等,甲方不得干涉或阻挠。

9.甲方现有在流转林地上的所有林业设施(如有)在转让期限内一并移交乙方管理和使用,不另行计价。且甲方应妥善管护所涉及的财产和林场的供电、供水设施,使其在交接时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

10.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应停止一切采伐活动,全面冻结山上资源。但甲方应确保流转林地的正常管理,直至与乙方顺利完成交付工作。

11.甲方保证流转林地、林木截止到交付工作完成之日不存在拖欠政府税费、行政费用、罚款、水、电费、民工工资及其它债务等情况,在合同交付之前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和处理,与乙方无关。

12.合同期满后或因任何原因提前终止后,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处置有关林地、林木及相关资产;如林木已经达经济砍伐期,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乙方有权在合理期限内完成该等林木的采伐和运输,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包括取得其他权利人的同意或认可;如林木未达经济砍伐期,甲乙双方并会同林地所有权人共同协商确定延长乙方的林地使用权期限事宜,或将林木评估后作价转让给甲方或第三方,评估费用由双方分担,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受让权,且该最后一期林木砍伐后造林基地的更新事宜由双方届时协商确定。

七、违约责任

1.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整。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完成转让或乙方正常经营林场,亦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整。如甲方的违约行为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还须额外赔偿乙方全部经济损失。

2.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因任何原因不予转让或林地、林木存在抵押、担保、产权不清晰而产生纠纷时,除了本条第1项的违约金外,甲方还应赔偿乙方损失;如乙方不予受让,除了本条第1项的违约金外,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损失。

3.若因流转手续、审批手续出现时间延误而导致乙方无法按时取得本合同项下森林的合法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收益权、合法经营权以及林权证的,乙方有权拒付转让款,延误时间如超过30天,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本条第1项的违约金。

八、其他条款

1.在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一旦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当地人

3 民政府协调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本合同效力和双方履行本合同的重要依据,不得有任何的缺失。本合同所列附件,若甲方不能按要求提供原件,由甲方对所提供的复印件证据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本合同一式 份,经甲乙双方签章并在得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机关对本次转让行为予以审批或审核后生效。本合同甲乙方各执一份,有关审核部门保存一份。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村委会(签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人民政府审核(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岳西县林业局审核(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日期: 年 月 4

第11篇:林权转让合同

林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XXX

身份证号:XXXX 住所:禄丰县一平浪镇横沟村委会马高鲁村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身份证号:XXX 住所:XXXX村委会上村XXX号2室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云南省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开、公正、依法、有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林地

甲方同意将四至清楚林权无争议,坐落于:XXX(镇)XX村委会马高鲁组,小地名:XX,林地类型:商品林,林种:薪炭林,主要树种:栎类,面积465.6亩,林权证号:禄林证字(XXX)第XXXX,宗地编号:XXXX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转让给乙方。

宗地四至

东:至耕地边为界

1 南:至XXXX横路为界 西:至宝顶横路为界 北:至XXXX横路边界。

二、转让期限

转让林地使用年限为XXX年,即自XXX年6月7日起至2078年2月19日止。

三、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转让价款XXX万元,(大写:XXXX拾XX万捌仟叁佰元整)。 签订合同时乙方首付XXX拾万元,余款于2013年10月30日前付清甲方全部林权转让费。(乙方拿到新《林权证》后,一次性付清差欠甲方的尾款)。

四、转让林地的用途

用于林业生产。未经批准,不得用于非林建设或者其他建设。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享有转让林权所取得的收益,以及按合同约定收回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利。

(2)有权依法按合同约定的用途检查、监督乙方对林地林木的使用情况,有权制止乙方非法损害林地林木的行为。

(3)合同期限内,乙方将流入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流转

2 给第三者,甲方有知情权利和同意权,并要求第三者(或再次流入者)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履行原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2、甲方的义务

(1)确认上述转让给乙方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林权纠纷,没有债务纠纷,不是甲方债务的抵押物。如林地在合同期间发生权属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或协调解决。

(2)在合同有效期间,不得干扰流入方依照合同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积极配合协助乙方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费用由受让方负责。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有权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2)转让后,林地所有权不变。乙方享有受让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3)在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允许条件下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林木及其产品;对受让林地享有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

(4)开展林木培育,林下种植、养殖、培植及森林旅游等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5)依法享受国家有关扶持和优惠政策。

3 (6)在合同期内,对所取得或培育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林地使用权,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书后,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再流转。

(7)森林、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在合同期内允许继承;经依法登记取得转让林地林权证书后可以作为贷款或其他债务的抵押物。

2、乙方的义务:

(1)履行合同规定,付清全部林权转让费。

(2)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取土、葬坟等破坏森林行为,不得在野外违章用火。

(3)保护森林、林木、林地资源,依法采伐木森林、林木后及时更新造林。

(4)搞好护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依法保护野生动物植物。

(5)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和林木盗伐事件,乙方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6)乙方将合同约定享有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流转给第三者,需经甲方和林地所有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不得超过合同剩余期限,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林权流转不损害原权

4 利人的合法权益。

八、其它约定事项

1、乙方不干涉甲方村民采摘野生菌,不允许放牧。

2、乙方允许在现有老坟周边20米范围内葬坟,不允许葬新坟。

3、若今后马高鲁村民小组集体公益事业建设。如修路、河渠、本小组架设电路占用不作任何赔偿,有政策的按政策办理。

4、若因建设需要占用本宗部份林地,所有赔偿或补偿马高鲁村民小组与受让方(乙方)按1:9分成,受让方占90%。

5、XXXX年到期后,乙方自行拆除乙方所建设施,山林无偿归还马高鲁村民小组或按XXX年后的现行林业政策办理。

6、签订合同前因该宗山产生的债权债务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配合解决。签订合同后因该宗山产生的债权债务及纠纷由乙方自行负责。

九、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承包费总额的XXX%,并承担守约方的全部损

5 失。

6

第12篇:林权流转合同2

林权流转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为充分利用荒山资源,发展现代林业,搞活林业经济,甲,乙双方本着\"公开,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甲方依法定程序将本村荒山山场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转让给乙方,由乙方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现依据《合同法》,《森林法》等有关规定,就相关事宜订立如下合同:

一、转让林地林木经营权山场坐落:

1、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林地林木经营权的的山场小地名:

林地林木经营权山场四至范围:

东:

南:

西:

北:

山场面积:

2、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林地林木经营权的的山场小地名:

林地林木经营权山场四至范围:

东:

南:

西:

北:

山场面积:

二、转让荒山林地林木经营权期限及起止时间:

经营权转让期限为年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转让荒山林地林木经营权的价款及付款方式:

1、价款共计人民币万 仟元整。

2、付款方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性付清给甲方.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流转后,乙方享有转让荒山山场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甲方确保上述转让给乙方的林地林木所有权清晰,没有林权纠纷,未用于甲方的债务抵押,并确保林权经营权转让的合法性.如林地林木发生产权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

2、乙方对流转的荒山林地林木享有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处置林木及其产品.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自负.甲方不得干预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

1、甲方在合同期限内(法律和政策因素除外)单方面违约,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剩余期限内乙方应交纳转让金的10%偿付),同时对乙方所投资项目按评估后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

2、乙方单方面违约已付转让金不予退还。

六、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可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双方严格自觉履行。

七、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委会一份程山组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自行作废。

甲方:

:

乙方:

签约日期:年月日.

第13篇:剑川县林权流转合同

林权流转合同

流出方(甲方):

[本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地址][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流入方(以下简称乙方):

[本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地址][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依法、自愿、公开、平等、有偿原则,在[协商][招标][拍卖][

]的基础上,就林权流转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林权流转范围

甲方流转的是[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森林、林木使用权]。

林权流转不包括森林、林地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埋藏物和水资源。 第二条

流转宗地基本情况

(一)宗地情况 林权证编号: 林权证字号: 宗地编号:

坐落位置:

(市、区) (镇)

村委会

,林班号

,面积 木蓄积

M3,林][薪炭林][

]。四至界限: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宗地地形图(示意图):附后。

(二)宗地上的附属建筑及设施资产

第三条

流转期限及起止时间

乡村民小组,小地

小班

,地

,主要树

亩,活立树种[用材林][经济

流转林地使用年限为

年,即自

日起至

日止。 第四条

林权流转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按[承包][转让][互换][出租][转包][继承][赠送][入股][抵押]的方式该宗林地。 第五条

流转林地的用途

本流转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林业建设或者其他建设。

第六条

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一)流转价款

本合同约定林权流转价款总计为人民币:

元(大写:

)(

元/亩•年)。

(二)价款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

方式支付。

1、一次性支付及支付时间:

2、分期付款支付及支付时间:

第七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甲方按本合同享有流转林权所取得的收益,并在合同期满时收回流转林权。

(2)有权依法按合同约定的用途检查、监督乙方对林地林木的使用情况,有权制止乙方非法损害林地林木的行为。

2、甲方的义务:

(1)保证上述流转给乙方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林权纠纷,没有债务纠纷,未设定抵押。如林地在合同期间发生可能性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货协调解决。

(2)依照流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移交森林、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实物资产。

(3)在流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干扰乙方依照合同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4)督促乙方履行合同,如乙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5)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流转价款后,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到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权权属变更或登记手续。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办理林权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以出租、转包、入股、抵押方式流转的,不得变更林权,应当进行备案登记。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有权到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权属变更或登记手续。

(2)对流转林地享有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在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允许条件下与村两委班子协商同意后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林木及其产品。

(3)依法开展林木培育,林下种植、养殖、培植及森林旅游等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4)依法享受国家有关扶持和优惠政策;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征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5)在流转期内,对所取得或培育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经甲方同意后,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再流转。 (6)森林、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在流转期内允许继承,并可以作为贷款或其他债务的抵押物。

2、乙方的义务

(1)履行流转合同规定,及时交付流转价款。

(2)在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林地的植树造林或林业项目开发任务。

(3)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林地内慧琳开垦、采石、取土等破坏森林行为,不得在野外违章用火。 (4)林地内原有坟地,按国家殡葬管理的规定,认坟不认山,合同期内允许埋葬新坟,但尽量不破坏林木。

(5)保护森林、林木、林地资源,依法采伐森林、林木后及时更新造林。 (6)搞好护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和防治林木盗伐等工作,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

(7)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和林木盗伐事件,乙方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8)乙方将合同约定享有的部分或全部权利经甲方同意后流转给第三者,应签订书面协议,但不得超过合同剩余期限和损害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报林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第九条

其他条款

(一)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国家、省、州(市)、县(市、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二)林地在试用期间,若因国家建设确需征用、占用、征收,其森林、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按甲乙双方约定办理。未作约定的,归林木所有权利人。

(三)林权流转后,流转双方应及时到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权权属变更或登记登记手续。变更或登记由甲乙双方共同申请办理。

(四)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

违约责任以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一)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

元(大写: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确定。

(二)解决纠纷的途径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请所在地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2、提请当地林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依法订立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乙双方、林权所属乡镇林业站、林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各执1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

第14篇:林权转让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

林权转让合同

转让人(甲方) 受让人(乙方)

林权转让合同

转让人: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____ 受让人: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自愿将依法取得的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与使用权(简称林权)一并转让给乙方,由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自主经营和利用,并达成如下协议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林权转让的权利内容

甲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将其依法取得的本合同第二条款所指范围内的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按有关规定,同意受让该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与使用权。

第二条 转让山场的基本情况

本合同所转让山场隶属_贺州市八步区大宁镇公保村委会十四村民组,地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地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至界限

东:

南:

西:

北:

总面积约_16_亩,林种_用材林 _,树种__杉树(间种胶木)_,苗木约_3100_株(含间种的胶木,现已经成材的老山木除外)。

第三条林权转让期限

乙方受让上述林地使用的期限为_25_年,自_2011_年_2_月___日至_2026_年_2_月__日止。

第四条转让金

林地使用期限内转让金额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 (¥36000.00__)。包括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除现已经成材的老山木外)所有权转让金。

第五条转让金支付方式

乙方一次性将转让款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收取约定的转让金的权利

2、甲方对乙方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可以监督,但应以合理合法为限,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经营行为。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必须对本合同山场的苗木进行为期一年(即2011年度)的护理,以使苗出荒。

1、甲方保证具备合法和有效的转让条件,提供有效的转让文书(如有)。

2、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林权变更(或办理)登记手续。

3、甲方应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类矛盾纠纷,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确保乙方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

4、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对本合同山场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宣传,禁止在造林山场内野外用火、放牧、砍柴、取土、采石等。

5、发生林木滥砍乱伐、偷盗等事件,甲方应及时予以协助处理。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林地使用期内,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林地享有完全独立的经营、使用权,并对林地上现有林木及附属资源(野生动物及矿产除外)享有完全所有权和经营权。

2、林地使用期内,乙方可以按照国家林业政策法规规定,将其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进行抵押等(公益林除外),同时乙方因造林而享有国家或地方的各项优惠政策,对此,甲方不得干涉和妨碍。

3、林地使用期内,乙方对现有其增设的林业辅助设施享有充分使用权,乙方生产经营所需增设的基础设施,如道路、林业辅助设施等,可要求甲方予以协助办理,费用由乙方支付。

4、乙方在林地使用经营过程中,有权自主选择用工对象和方式。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的约定将转让金支付给甲方。

2、以营林为主,不得任意改变林地用途(确因国家建设需要征占用该

转让的林地,其森林、林木及其附着物补偿、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国家补偿规定协商解决)。

3、在使用期内,乙方若进行林木更新采伐,更新的主体为乙方,造林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属项目造林,其相关补助按项目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债权债条处理

甲方山场转让前所涉及的债权债务,全部由甲方独立享有和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具体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诚信遵守,任何不履约或不完全履约本合同项下约定义务的行为以及违背本合同作出的保证、承诺等情况,均构成违约。一方若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本合同总金额的_30%_(即人民币壹万零捌佰元整)的违约金。若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进行赔偿,其中乙方损失计算方法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对合同项下林地的全部投入和预期收益。

第九条:争议解决办法

发生合同争议或纠纷,由双方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双方不愿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合同终止

合同期间如出现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本合同由双方协商终止。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大宁镇司法办执一份。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合同妥善解决,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见证机构(签章):

年月日

第15篇:临泽县林权转让合同

林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甲方):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林地林木的基本情况及转让期限:

1、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坐落在的林地亩,转让给乙方经营管理。该林地四至是:东至:西至:南至:北至:。森林类别:地类:林木株数:承包林地面积、四至以林权证及附图为准。

2、转让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二条 转让林地的用途:

转让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1、转让后,乙方享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甲方确认上述转让给乙方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不是甲方债务的抵押物。

2、乙方对转让林地享有经营权、收益权,有权自主生产经营和依法处置林木及其产品。

3、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由乙方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

第四条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和时间

本合同林地转让价格为元,合计元。支付的时间为。 第五条其它条款:

1、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元。

2、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 (2)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依法订立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发包方、乡政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各执一份。未尽事宜:

甲方:乙方:

鉴证单位:(盖章)

年月日订

林权转让合同

第16篇:林权流转合同1

林权流转合同书

转让方(甲方): 慈利县阳和乡三溪村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流转林地

甲方承包经营的林地名称(小地名): ,座落在 乡 镇 村 组,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 面积 亩(大写)。山场四至界限详见附件1。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二、流转期限

流转林地使用年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流转林地用途

本流转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批准,不得用于非林建设或者其他建设。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流转后,林地所有权不变。乙方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甲方确认上述流转给乙方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林权纠纷,不是甲方债务的抵押物。如林地林木在承包发生权属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

2、发包方(甲方)有权乙方按流转合同约定的用途检查、监督乙方对承包林地的使用,有权制止乙方非法损害承包林地林木的行为;甲方应维护乙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干预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乙方对流转林地享有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林木及其产品。

4、乙方有权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金;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乙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5、乙方不得改变承包林地用途,应依法采伐林木,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取土等破坏森林行为,不得在野外违章用火。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和林木盗伐事件,乙方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6、乙方将转包、出租合同约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流转给第三者,需经甲方和林地所有者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7、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 个月通知另一方。

五、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和时间

本合同林地流转价格为每年 元,合计 元。流转林地上林木一并转让给乙方的,价格 元(没有时可填写零元)。

乙方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和时间支付:

1、乙方采用现金方式支付,支付的时间为 年(月)。

2、乙方采用实物方式,实物为 。时间为 年(月)。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就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

2、如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确定。

七、其他条款

1、本合同按以下第 种方式生效。 (1)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2)甲乙双方签字并林地承包管理机构鉴证之日起生效。

2、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2)提请林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 (2)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依法订立的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五份,由甲乙双方、发包方、乡镇政府和林地流转合同管理部门(鉴证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立合同时间:

月日

第17篇:林权流转合同2

林权流转合同

甲 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 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为充分利用荒山资源,发展现代林业,搞活林业经济,甲,乙双方本着\"公开,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甲方依法定程序将本村荒山山场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转让给乙方,由乙方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现依据《合同法》,《河南省森林转让条例》等有关规定,就相关事宜订立如下合同:

一、转让荒山林地林木经营权山场范围: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荒山林地林木经营权的山场座落

小地名: ,面积为

亩。

二、转让荒山林地林木经营权期限及起止时间: 经营权转让期限为叁拾伍年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流转林地用途:

甲方将本村村属集体荒山林地林木的经营权转让给乙方用于林业建设与开发。

四、转让荒山林地林木经营权的价款及付款方式:

1、价款共计人民币 万元整。

2、付款方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付给甲方30%即 万元;在甲方负责将流转山场林权证变更到乙方名下后,一个月内乙方必须将全部余款即 万元一次性付清给甲方.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流转后,乙方享有转让荒山山场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甲方确保上述转让给乙方的林地林木所有权清晰,没有林权纠纷,未用于甲方的债务抵押,并确保林权经营权转让的合法性.如林地林木发生产权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

2、乙方对流转的荒山林地林木享有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处置林木及其产品.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自负.乙方在经营期内,必须接受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授权的乡(镇)林业工作站的行业管理和林业技术指导,应严格按照《森林法》及有关林业政策,法规进行合法经营.甲方有权依法按合同约定的用途检查,监督乙方对转让林地的使用,甲方应维护乙方的林地林木的经营权,不得干预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经营期间,乙方有权享有转让山场范围内的国家优惠政策

和林业政策支持,转让山场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乙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4、经营期间,乙方自主经营,按章缴纳税费,乙方进行林产品加工必须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并取得有关经营(加工)许可证。

5、经营期间,乙方有自主经营开发的权利.但乙方不得进行掠夺性生产,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好珍稀动植物,科学管理森林资源。

6、乙方在经营期内,当年主伐完的山场,次年须造上幼林,所造林木在经营期内归乙方所有。

7、乙方不得改变流转山场的林地用途,应依法采伐,乙方应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履行法律责任,不得在野外违章用火.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和林木盗伐事件,乙方应积极采取措施,同时向林业部门报告,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加强森林防火的宣传和督查管理工作。

8、乙方经营范围内的山林或周边发生森林病虫害,应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措施治理,所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乙方范围内的山林乙方负责。

9、甲方负责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甲方的山林经营权手续变更到乙方名下,合同到期后经营权自动终止。

10、按合同约定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付清转让林地林木经营权的余款,每拖延一天,应向甲方交纳2%的滞纳金,超过一个月

未付清款项,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乙方承担。

11、合同到期或终止,林场资源归属甲方,乙方在经营期间所投资兴建的道路将赠予甲方,在开发经营中兴建的房屋等不动产和动产可按当时的市场评估价协商转让给甲方。

六、乙方经营期满后山场的移交办法:经营期满后,乙方承诺将山场全部移交给甲方。

七、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

1、甲方在合同期限内(法律和政策因素除外)单方面违约,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剩余期限内乙方应交纳转让金的10%偿付),同时对乙方所投资项目按评估后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

2、乙方单方面违约已付转让金不予退还,并向甲方支付剩余期限内乙方应交纳转让金的10%的违约金。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1、本合同不以法人的变更而变更。

2、乙方将本合同约定其享有全部权利流转给第三者,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3、由于一方违约或不履行合同,违约方赔偿一切损失后,合同自然终止。

4、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应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可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双方严格自觉履行。

6、本合同的履行地在河南新县县境内。

九、本合同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十、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林业局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自行作废。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在场人: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在场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第18篇:林权抵押贷款合同

林权抵押贷款合同

甲方(抵押权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抵押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第一条 总则

为了确保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甲、乙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 (即主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所拥有的林权作为抵押物,为乙方向甲方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关系提供抵押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以资遵照履行。

第二条 抵押物状况

抵押物(当物):林权,即林地使用权及其林木(山林)所有权(林权证号为: 林证( )第 号),乙方将其林权全部抵押给甲方,林权具体状况如下。

1、座落位置: , 亩。

2、村名:

3、四至界址:南至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东至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

4、林地类型:

5、林班、小班、树种:

(1)小地名为 林班 大班 小班 面积 亩,主要树种为 ,林种为 ;

(2)小地名为 林班 大班 小班 面积 亩,主要树种为 ,林种为 ; 第三条 抵押物估价

经 对抵押的林权进行评估,其林权评估值 万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抵押率在林权资产评估价值的 %以内,实际抵押额为 万元。

第四条 抵押担保期限

抵押担保期限:乙方承担的抵押担保责任自其借款之日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 借款金额

乙方借款人民币 万元, 元;借款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借款利率: ‰,随国家利率调整日调整。逾期加收营业日执行利率50%。 借款期限以其当票及借款合同为准。借款到期,乙方应按时足额还款。借款期内及借款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当,届时双方另行签署《续当凭证》,《续当凭证》上确定的借款终止日为本合同的借款终止日,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在续当期间继续有效,如需重新办理抵押物抵押登记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六条 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物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费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执行费、拍卖费、甲方律师费、采伐费、采伐修路修桥费、运输费、搬运费、过户费、税费、保管费、差旅费等实现甲方债权、抵押权的全部费用。

第七条 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深入乙方现场检查抵押物安全、经营管理及财务等有关情况,并就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2、甲方有权在乙方违约并影响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安全时,按本合同约定提出终止合同,收回贷款,收取违约金、赔偿金等。

3、在本合同期内,抵押物因毁损灭失而获得保险赔偿时,甲方对该保险赔偿金有优先受清偿的权利。保险赔偿金如不足清付贷款本息和罚息,甲方有权另外追偿。

4、经双方同意办理的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甲方应会同乙方办理所抵押林权的登记手续。

5、甲方负责保管抵押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等权证原件。如所抵押的林木有采伐证、木材运输证的,其原件交由甲方保管。

6、主合同到期,经双方同意,乙方及时办理赎当或续当手续。如绝当,乙方无条件积极配合甲方实现债权及抵押权。

7、乙方应及时提供甲方所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借款及林权抵押登记等有关资料,积极会同甲方依法办理林权抵押登记手续。

8、在抵押期间内,乙方负有维护及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的责任。第八条 乙方保证及承诺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身份证明、权属证明等资料,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并承担其证照不实、证物不一致所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2、乙方保证对抵押的林权享有合法的财产权、处分权、占有权,无争议。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在抵押的林权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第三人共有、抵押、借用、托管、查封、扣压、诉讼等,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或其他权利瑕疵。

3、抵押物共有人愿以其林权作为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息费及实现其债权、抵押权的全部费用的担保。

4、乙方保证履行合同,并承诺对本合同各条款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作出的承诺及担保方式保证不会以此为由行使抗辩权及诉讼权。

5、乙方保证在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对抵押物进行任何形式的采伐,保证做好所抵押的林木的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的预防工作,消除火灾等安全隐患,对林木的安全负全责,并承担林木毁损的全部赔偿责任。

6、在抵押期内,乙方需采伐,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意见。如属全部采伐,采伐前须偿还甲方所有借款,如间伐,须按同等比例偿还甲方贷款,之后方可将林木采伐许可证交还乙方。

7、乙方保证不对抵押物进行出售、赠与、放弃、再抵押或以任何形式处置或转让该抵押物,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保证不自行或不准许他人在所抵押的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野外用火和进行其他毁林行为。 8、抵押期间,在乙方单位名称及住所变更、资产发生争议、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发生火灾及病虫害、有任何诉讼及仲裁或法院聆讯影响甲方债权安全等重大事项时,乙方保证立即用电话通知甲方,同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乙方的偿债能力。

第十条 抵押权的实现及行使

1、提前实现抵押权: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借款,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本合同即提前终止,抵押权提前实现。

(1)乙方隐瞒事实及提供虚假证件及相关资料,破产、债务人发生不幸事故等可能导致抵押权毁损或部分毁损。

(2)乙方行使抗辩权、诉权。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乙方擅自处分抵押物。

(4)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要求乙方停止其行为,但乙方不予配合。

(5)甲方认为对借款可能形成风险的其他情形,或者乙方故意阻碍甲方依法实现抵押权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抵押关系终止

乙方还清借款本金(当金)、利息,并支付相应费用后,且已全部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抵押合同即告终止。

第十二条 费用承担

1、如处理抵押物的价款低于借款本金、综合费、利息、违约金及甲方实现债权、抵押权等的全部费用,乙方仍负清偿责任,甲方可依法处理乙方的任何有效财产以实现自身债权。

2、抵押期间的,因抵押林木的安全防护管理所需的一切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借款本金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违约金因不同的违约行为依本合同约定可重复计算。

2、乙方有以下违约行为之一的,应按借款本金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的身份证件或抵押物凭证或股东会决议或章程或财务报表等有关申请借款、抵押资料;(2)抵押物重复抵押及转让;(3)擅自处置抵押物;(4)隐瞒实情;(5)阻碍或不配和甲方行使债权及质权。

第十四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由抵押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五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六条 合同的效力

1.抵押权人提供的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成立,自主合同生效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19篇:林权转让意向合同

林权转让意向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甲方将其拥有合法经营权的坐落于

的百分之百林权(含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所有权和森林或林木使用权)约

亩(附详细资料为附本)全部转让给乙方所有;双方议定如下条款,必须遵照执行:

一、甲方先期提供如下资料给乙方永久保存,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1、甲方须提供林权证及整套林权档案资料。

2、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大会同意将此林权流转给乙方的会议记录,村委会、村民小组长(法人)、村民代表、须签字盖章。

3、本林地中的村民承包耕地及其它承包地,村民小组必须提供四至界线和与本林权没有纠纷的书面依据。

二、双方定下转让意向后,乙方即向甲方支付

元,甲方应召开与本宗林权转让相关的村民大会,讨论并百分之百通过本宗林权转让给乙双方的决议,并签字盖章做为正式合同附件,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必须办妥。

三、甲方对其支付给村民的转让费承担全部责任。如发生转让费内部分配纠纷,均由甲方负责处理。如因此类事情发生纠纷,导致乙方不能正常经营生产的损失,由甲方全部赔偿并依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甲方向乙方提供完整林地转让权属,如权属存在纠纷应由甲方在签定合同之前解决,并提供法律文书。如不能解决应将其面积割除,乙方按面积比例扣减转让金。

五、本合同的转让期为

年,自

日起至年

日止,转让期届满之时,相关权利人依据届时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协商后续或者善后事宜。

六、林区道路由乙方自建。乙方修建林区路如须从未流转给乙方的地面上通过,甲方保证从中协调乙方修路用地,任何一方不再向乙方收取修路用地的费用,甲方保证乙方在使用乡、村、组已修好的公路时,相关乡、村、组不再收取任何费用。甲方保证乙方生产用水,乙方对本林权范围内的水源点有无偿使用权,相关乡、村、组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七、本宗转让面积为

亩,转让价格定为每亩

元。实际面积以林权证登记面积为准。

八、甲方应提供其名下在本转让林权地界内所有的林地资料。如各类摸底调查表、勘查外业调查表。测量记录表、勘界公示表及林权登记申请表等资料可以是复印件,但必须由村委会及法人加盖鲜章以证明与原件相符。双方根据上述相关林地资料另行编制面积、边界的勘查、确认工作进度表;如有必要,双方还应会同编制工作进度附表,以利于勘查、确认工作的顺利进行。

九、全部林地过户完毕,转让合同签定后,甲乙双方办理过户手续。乙方领到林权证后,乙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将余款付清给甲方。若有延误,乙方须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三倍向甲方支付滞纳金至款项支付完毕。

十、意向性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其名下与本宗转让有涉的任何林权,否则甲方须向乙方退还定金外,并支付

元违约金。

十一、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定,相关权益即转移给乙方,乙方依法自主经营,独立享有经营权益。乙方在合同期内对本林权范围内的经营、开发、用工按市场价优先考虑甲方村民。

十二、在合同转让期内,林权被依法征用,所得土地补偿费由乙方享有;林权附着物补偿费归乙方享有。

十三、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如发生违约责任,违约方除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外,还须向对方支付

元违约金(协议书中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的事项在外)。

十四、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依法、合理、公平的原则另行商定。

十五、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经公证后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十六、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约定甲方应当提供的相关资料在签订本合同时尚不能完全齐备,甲方保证在

日之前齐备包括流转给乙方的林权证在内的所有资料交付给乙方。如果超出此期限,每超过一个星期,甲方须向乙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至全部资料交齐为止。

十七、本合同未尽事项,在正式合同中补充完善。

甲方:

乙方:

月 4

第20篇:林权流转合同补充协议

关于《林权转让合同》的补充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于 2013 年4 月 26 日签订的《林权转让合同》(下称“原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 鉴于:甲方和乙方于2013年4 月26 日共同签署了《林权转让合同》,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林权转让合同》中未尽事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合同内容补充部分:流转给中冶德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林权包含: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森林或林木的使用权。

其它事项说明:5月27日下午,在县林业局办公室,郧西县人大副主任肖冰、大秦岭国际狩猎场指挥部有关人员(政府办阮绪涛,人大办王孝坤,三官洞林区程思源,林业局肖理明)与湖北中冶德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有关人员就《林权转让合同》进行研究讨论,一致认为该合同中关于“办理合法有效的林权证”的表述应理解为:流转给中冶德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林权包含“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森林或林木使用权”三项权益。 鉴于原合同中对此表述不明确,特立此协议进行补充说明。

本协议生效:

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林权转让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林权转让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协议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人代表 法定人代表 (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

林权分户合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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