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抵押合同
甲方(抵押权人):景山镇双阳村 乙方(抵押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三方:靖宇县蓝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或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第一条 总则
为了确保 年 月 日,甲方与靖宇县蓝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第三方)双方签订的 (即主合同)的履行, 乙方自愿以其所拥有的林权作为抵押物,为甲方向第三方的投资总额100万元及效益收入提供抵押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以资遵照履行。
第二条 抵押物状况
抵押物:林权,即林地使用权及其林木所有权(原有林权证号为靖字第NO005701号)。
座落位置:那尔轰林场施业区
1、3林班内,面积89.06公顷(经评估实有面积67.67公顷,因林向图改变,原始班号为3林
1 班
2、
3、
4、
5、
6、
7、
8、1 0、1
1、1
2、1
3、1
4、1
5、1
6、1
7、1
8、2
1、
24、
25、
26、
27、28变更为
1、
2、
6、
11、1
2、1
6、1
8、1
9、20、2
1、
22、
24、34(依据靖宇嫌林业调查规划中心评估报告),其中(1)
1、1
8、1
9、20小班为天然阔叶林,面积40.2公顷,评估价格:1247758.00元(2)
2、
6、1
6、2
1、
24、34小班为人工林,面积:26.6公顷,评估价格:1251264.00元(3)幼林为绿化大苗地,面积:0.87公顷,评估价格:125280.00元。详见靖价认字【2015】47号林木价格认证结论书。)乙方将其中林权部分抵押给甲方,抵押林权具体状况如下。
1、座落位置:那尔轰林场施业区
1、3林班内,3林班
2、
6、1
6、2
1、
24、34小班。3林班
11、1
2、22小班
2、林木类型:人工林及幼林
3、面积:26.6公顷、0.87公顷。
第三条 抵押物估价
经靖宇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抵押的林权进行评估,其林权评估值137.6544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叁拾柒万陆仟伍佰肆拾肆元整。
第四条 抵押担保期限
抵押担保期限:乙方承担的抵押担保责任自主合同生效起至主合同履行完成止。即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
第五条 抵押登记
乙方及第三方负责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该林权进行抵押登记备案。否则该抵押合同无效,甲方有权撤销主合同,撤销
2 对乙方的投资。
第六条 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物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投资本金、约定投资效益、违约金、诉讼费、执行费、拍卖费、甲方律师费、采伐费、采伐修路修桥费、运输费、搬运费、过户费、税费、保管费、差旅费等实现甲方债权、抵押权的全部费用。如抵押物足清偿投资款及相关收益时,由第三方负责清偿,甲方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第七条 甲乙及第三方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深入乙方现场检查抵押物安全、经营管理及财务等有关情况,并就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2、甲方有权在第三方违约并影响主合同项下的投资本金安全时,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出终止合同,为收回投资 本金,收取违约金、赔偿金等权利行使抵押权。
3、如第三方不能按主合同要求履行甲方投资本金回收及投资收益取得等义务,甲方有权按照主合同、本合同行使债权及抵押权,处置质押物。
4、在本合同期内,抵押物因毁损灭失而获得保险赔偿时,甲方对该保险赔偿金有优先受清偿的权利。保险赔偿金如不足清付投资本金及应履行投资收益时,甲方有权另外追偿。
5、经双方同意办理的林权抵押手续。乙方负责会同甲方及第
3 三方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该林权进行抵押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否则该抵押合同无效,甲方有权撤销主合同,撤销对第三方的投资。
6、在抵押期间,如乙方办理出该抵押林权相关林照,必须交由甲方负责保管抵押物的林木保险单正本、《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等权证原件。
7、主合同到期,经甲方和第三方协商同意,如主合同续签,乙方应及时办理本合同的续签。如主合同到期,乙方和第三方出现违约,乙方应无条件积极配合甲方实现抵押权。
8、乙方应及时提供甲方所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林权抵押登记等有关资料;积极会同甲方依法办理林权抵押登记手续。
9、乙方应对所抵押的林木进行保险(除当地保险公司不受理之外),保险期限大于本合同的抵押期限,甲方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10、在抵押期间内,乙方负有维护及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的责任。
第八条 乙方保证及承诺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身份证明、证照、权属证明等资料,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并承担其证照不实、证物不一致所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2、乙方保证对抵押的林权享有合法的财产权、处分权、占有
4 权,权属无争议。抵押物的相关规费交清,可以单独抵押、转让。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在抵押的林权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第三人共有、抵押、借用、托管、查封、扣压、诉讼等,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或其他权利瑕疵。
3、抵押物共有人自愿以其林权作为主合同项下的投资本金、投资收益及实现其债权、抵押权的全部费用的担保。
4、乙方保证履行合同,并承诺对本合同各条款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作出的承诺及担保方式保证不会以此为由行使抗辩权及诉讼权。
5、乙方保证在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对抵押物进行任何形式的采伐,保证做好所抵押的林木的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的预防工作,消除火灾等安全隐患,对林木的安全负全责,并承担林木毁损的全部赔偿责任。
6、在抵押期内,乙方不得采伐,否则视为违约处分抵押物。
7、乙方保证不对抵押物进行出售、赠与、放弃、再抵押或以任何形式处置或转让该抵押物,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保证不白行或不准许他人在所抵押的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野外用火和进行其他毁林行为。
8、乙方保证林权权属明晰,如权利瑕疵,乙方有责任完善该权利,使甲方能够处理该抵押物,并独立承担所有费用。非因甲方原因致使处理抵押物费用增加的,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
5 的全部经济损失。
9、乙方保证已付清或及时付清与所抵押的林权的有关各种费税,保障所抵押的林权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 0、抵押期间,在乙方住所变更、资产发生争议、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发生火灾及病虫害、有任何诉讼及仲裁或法院聆讯影响甲方抵押权安全等重大事项时,乙方保证立即用电话通知甲方,同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乙方的抵押能力。
第九条 抵押权的行使及实现
1、提前实现抵押权: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收回主合同全部投资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本合同即提前终止,抵押权提前实现。
(1)乙方隐瞒事实及提供虚假证件及相关资料等可能导致抵押权毁损或部分毁损。
(2)乙方行使抗辩权、诉权。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乙方擅自处分抵押物。
(4)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要求乙方停止其行为,但乙方不予配合。
(5)甲方认为对主合同投资可能形成风险的其他情形,或者乙方故意阻碍甲方依法实现抵押权的其他行为。
2、主合同违约处理:因本合同为甲方和第三方签订的主合同
6 的抵押担保如主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抵押权即实现。甲方有权行使抵押权,处分抵押物。乙方应完全同意并全权授权甲方自主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处置抵押物,可代办其抵押物处置、过户的全部手续(含甲方代理乙方与拍卖机构、买受人、林权登记部门等签订抵押物处置、过户合同及有关文件),处置抵押物的收入直接用于偿还甲方全部债务,多余收入退还乙方,不足部分由第三方继续偿还。
3、本合同第九条款,也是乙方不可撤销全权授权甲方处置抵押物的委托书,属乙方完全自愿认可,保证不干涉及无条件予以积极配合甲方处置抵押物,并自愿放弃一切抗辩权和诉权。
第十条 抵押关系终止
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主合同终止,且己全部履行主合同各项条款,抵押合同即告终止。甲、乙双方共同,或由甲方在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到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费用承担
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登记费、评估费、看管费、保险费、公证费等费用由第三方承担。
2、变卖或拍卖当物所需的中介代办费(2%转让价款)、拍卖费、过户费、公告费、差旅费、甲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采伐费、采伐修路修桥费、运输费、及其税费、保全费、税费等全部费用由可在变卖或拍卖当物所得款中扣取。不足部分由第三
7 方承担。
3、抵押期间的,因抵押林木的安全防护管理所需的一切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有以下违约行为之一的,应按投资本金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的身份证件或抵押物凭证或股东会决议或章程或财务报表等有关申请借款、抵押资料;(2)抵押物重复抵押及转让;(3)擅自处置抵押物;(4)隐瞒实情;(5)阻碍或不配和甲方行使债权及质权;(6)行使诉权及抗辩权。
第十三条合同效力及份数
1、如有补充,补充协议为本合同某一条款的补充,与本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在补充协议中未改修的继续有效。
2、本合同不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如不可抗力造成的抵押物损失,由乙方单独负责。
3、乙方的抵押担保责任不因乙方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乙方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乙方和甲方的合同条款的效力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4、本合同经双方签章,白林业登记部门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5、若抵押物为多人共同共有,所有共有人应签署有效的相关
8 文书。
6、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第三方各执一份,登记部门一份,那尔轰镇人民政府一份,县扶贫办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电话: 电话:
第三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后附:靖价认字【2015】47号林木价格认证结论书一份靖宇县法院林地拍卖证书一份、林照一份、林地转让合同书一份、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合同书、那尔轰镇证明一份、林业局评估报告证明一份。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