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林权林地流转合同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 监制
林权流转合同说明
- 0
林权流转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简称甲方): 【本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受让方(简称乙方):广西至珍黄花梨种植有限公司 【本人】【法定代表人】:苏铁军 身份证号:450105195607210017____________
经双方友好协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林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依法、自愿、公开、平等、有偿原则,在【转让】【协商】【招标】【拍卖】【 】的基础上,就林权林地流转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林权流转范围
流出方流转的是【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森林、林木使用权】。
林权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林权流转以宗地为单位。
- 2第三条 流转期限及起止时间
流转林地使用年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林权流转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按【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抵押】【 】的方式流转该宗林地的林权。
第五条 流转林地的用途
本流转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批准,不得用于非林业建设或者其他建设。
第六条 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一)流转价款
本合同约定林权流转价款总计为 元(大写: )。
1、林地流转价格为 元/亩·年,流转 年合计 元。
2、流转林地上的林木 元;
3、林地上附属建筑及设施【一并转让给乙方,不单独计价】【一并转让给乙方,价格 元】。
(二)价款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 方式和时间支付:
- 4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以及实物资产。
(3)在流转合同有效期间,不得干扰流入方依照合同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4)督促流入方履行合同,并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流入方的违法行为。
(5)林权流转后,甲方有义务到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有权到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2)对流转林地享有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在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允许条件下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林木及其产品。
(3)开展林木培育,林下种植、养殖、培植及森林旅游等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4)依法享受国家有关扶持和优惠政策;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5)依法采伐利用森林、林木。
(6)在流转期内,对所取得或培育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林地使用权,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书后,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再流转。
(7)森林、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在流
- 6收、占用的,其森林、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的分配按流转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的,由双方协商处理。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林地所有权人。
(三)林权流转后,流转双方应及时到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应由流入方会同流出方共同申请办理。
(四)合同期满后,发包方(或甲方)若还要继续流转林地,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经营权。
第九条 违约责任以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一)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 元(大写: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确定。
(二)解决纠纷的途径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请所在地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
- 8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