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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意外伤害讲稿

发布时间:2020-03-01 19:26: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学校意外伤害事故讲座稿

当前全国在校小学生13547.96万人,在校初中生5811.65万人,在特殊学校的残疾儿童37.16万人,据调查显示,我国中小学生因溺水、食物中毒、建筑物倒塌等意外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相当于每天有一个班的学生消失! 校园意外伤害毫不留情地成为威胁青少年安全的“头号杀手”。今天我们就来谈谈学校意外伤害。

一、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种类分析:

从已发生的事故看,校内易发生危险的有10个重点部位,包括实验室、语音室、微机室、播音室的主控室、图书馆的书库、财务室、食堂、宿舍、传达室等地。容易发生以下类型的事故。

1、拥堵挤压,主要集中在楼道、通道、台阶、厕所、校门等处。校园内的栏杆、围墙、水泥地面等也可能成为“隐性杀手”。

2002年9月23日,内蒙古丰镇二中发生一起严重的校园安全事故,因楼梯栏杆倒塌且无灯,导致在黑暗中挤死21名学生、挤伤47名学生。

2005年10月25日晚8时许,巴中市通江县广纳镇小学四至六年级寄宿制学生晚自习结束后,在下楼梯时发生拥挤踩踏事故,造成8名学生死亡,45名学生受伤。

2、运动伤害:跑、跳、投过程中的意外伤害,或因运动器械管理不善造成的伤害。

体育活动中,学生踢足球踢坏眼睛,练习跳箱摔断胳臂,甚至突发疾病被夺去生命的意外事故令人防不胜防。2001年,广州市同和镇启明小学一名四年级女学生,在上体育课时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东山区某小学一男生把篮球打出了围墙,男生翻墙捡球,不幸摔伤手臂。

3、学生之间互相嬉戏、玩耍造成的打斗伤害:徐某与蔡某是浙江温州市双屿镇双岙小学同班同学。1998年12月17日下午第2节课上,徐某与蔡某互做小动作,结果导致徐某受伤。经鉴定,徐某右眼穿孔伤,视力下降为0.3,属10级伤残。

4、食物中毒;中毒事故涉及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夏季为多发季节。发生在校内的占81.3%,其中发生在学校食堂的占61.5%。中毒原因多为扁豆(四季豆、无筋豆)未炒熟、空心菜等易发虫害蔬菜农药残留超标、外购食品变质、购买无证摊贩有毒米粉等,还有食堂条件差、不按有关要求操作等原因,也有个别投毒事件。2003年,辽宁省海城近3000名学生由于饮用有问题的豆奶导致集体中毒;2003年3月19日,茂名市技工学校学生因吃了学校食堂的青菜、猪肉、面条、河粉、鸡粥、黄豆后普遍出现肚痛、腹泻、头晕现象,先后有208名学生食物中毒。

5、学校的教学、生活设施质量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的:2003 年1 月21 日下午,四川德阳市旌阳区德新镇金玉村小学校发生校舍垮塌事件,在教室内玩耍的小学生被垮塌下来的房顶砸伤,1名学生当场死亡,另有18人受伤。2003 年1 月21 日下午,四川德阳市旌阳区德新镇金玉村小学校发生校舍垮塌事件,在教室内玩耍的小学生被垮塌下来的房顶砸伤,1名学生当场死亡,另有18人受伤。

6、校园交通事故;哈尔滨市道里区工农小学9岁的女孩许悦,被一辆由校内开出的大货车无情地挤死在了校门的门柱上;某市组织一群学生参加体育加试,由于汽车严重超载,导致车祸,掉下深山的孩子多数无法生还;2005年10月7日凌晨5时50分,重庆市奉节县一无牌无证客货两用车在私自运送27名学生返校途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车辆翻坠于40米下的高坡,造成奉节县吐祥中学、龙泉中学共5名学生死亡,3名重伤。2005年11月14日,山西沁源二中学生在校外晨跑过程中,发生了21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

7、社会滋扰产生的事故等等。 抢劫、绑架、杀人、毒品、勒索等社会性侵害或校园内暴力威胁着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2004年10月24日中午,四川省彭州市蒙阳中学三

(四)班教室里突然冲进14名歹徒,对正在上课的男生用刀捅、凳砸,5名学生被打成重伤,其中1名学生受伤后生命垂危,2 名教师受伤。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汝州市风穴街道办事处焦洼村村民。持刀闯入汝州市第二高中行凶,致多人死伤。警方赶至现场勘查发现,有八人被砍杀死亡,四人受伤

8、地震、雷击、洪水、泥石流、山体塌方、台风、海啸、冰雹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2005年6月20日黑龙江沙兰水害造成106名小学生遇难

9、学生自杀、自残的;2005年1月5日,山东省某工业学校进行期末考试。一女生作弊被监考老师发现,老师即按规定在其试卷上写下“作弊”二字。该女生见状哭着跑出教室,跑回宿舍后在一张纸上写下“再见了,同学们,我无脸见人了”,然后,爬到四楼楼顶跳楼身亡。

10、因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的人身伤害:

辽宁省黑山县西关小学体育教师董某在上体育课时,学生李某没有听到老师口令,体育教师董某踢了学生李某,并打他耳光,造成该学生阴茎海绵体挫伤。

2001年11月9日下午,自然课老师甘某 对9岁男孩刘帅大骂“笨得跟猪一样。”一边说“教你都教不会。”一边用左手在孩子的脸上连扇5下,然后翻开测试题,指着刘帅没有填写的一道题让他看,并又是3记耳光。导致刘帅耳膜穿孔。

11、校园性侵害。 “校园性侵害”成为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

北京一位姓陈的数学老师利用担任教师的便利条件,经常在上课时间把女生单独叫出去,拉到学校小卖部旁的一间小黑屋里,或以补课为名在放学后将女生单独留下,对其进行猥亵。

浏阳市七宝山乡宝山小学的原校长刘桂秋,是一个有着28年教龄的老教师,然而,就是这位备受村民尊敬的刘校长,却先后至少猥亵过11个女学生,最小的只有10岁,最大的也不过13岁。

吉林省通化市某农村小学26岁男教师栗锋在从1998年开始的4年间,竟在教室、备课室、水房甚至自己家里,先后对自己所带班级里的19名女学生进行数十次强奸和猥亵„„

青少年是民族的希望和未来。然而,随着自然与社会环境的变化,由各类灾害、人为暴力等导致的校园意外伤害致使近年来青少年受伤害人数急剧上升,给本人、家庭带来痛苦和灾难,给学校、社会乃至整个国家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重复的情节和重复的事故该引起怎样的反思?

二、中小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

造成中小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很复杂,既有客观方面的,也有主观方面的,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学生缺乏安全防卫知识、安全意识和安全习惯,自我保护能力差。孩子们的安全意识不强,而背后的现实则是家庭、学校乃至整个社会对青少年安全问题的忽视,对安全教育的相对忽略。

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在生存过程中,我们往往不可避免地要遇到各种各样始料未及的考验,例如天灾。学会怎样生存,珍视生命,是每一个人必须面对的严肃问题,对此,由于阅历和能力等原因,成人也许要好些,如初生牛犊的未成年人就不同了。我们的家长和学校长期以来只重视孩子文化知识的学习,而大大缺乏对他们的生存教育训练,以致他们在遇到一些紧急情况时常常手足无措,无所适从,如有的孩子遇到火灾,竟天真地往电梯里面逃,他们以为在电梯里面大火怎样也烧不着、熏不着自己;有的孩子遇到同伴溺水时常常是逞一时之勇,奋不顾身就跳下水去救人,而对于自己的体力与水性不加考虑,有时没救着人,倒让自己也成了要救的人,甚至牺牲生命,这样虽然光荣,却有点残酷,并不值得提倡。

教师教育观念滞后,教育成人化的倾向严重,往往忽略未成年人生命个体对积极生存、安全自护知识的需求,教师未能将未成年人生存保护教育提高到人文素质、人文精神的培养层面上来认识,这是造成他们生存保护教育弱化的主要原因,并且缺乏有效的教育内容、途径、方法。

此外,家长在安全教育上出现盲区。由于家长片面追求孩子智力发展,忽视孩子生存需求,对孩子溺爱有加,造成孩子娇气重,生存依赖性大,心理素质差,面对困难坚持性不够、主动求助少,多是被动依赖成人解决问题;面对危险勇敢精神少,缺乏积极主动的交往能力,积极生存能力差,使人类深切的同情心、勇敢、关爱、宽容等人文精神在家庭教育环境中悄然退化。

2、安全责任制未得到深入落实,管理上还有明显漏洞。存在着漏管现象,安全隐患不能及时被发现,以至不能及时排除隐患,不能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一抓到底的责任体系不健全,有脱节现象。

3、安全检查形式化、走过场,缺乏一丝不苟、滴水不漏的严谨作风。

4、安全防范上还存在漏洞。有的学校安全防范设施不齐备,个别学校还不具备教育教学管理的一些基本条件,技防不足、人防不严。

5、对间接的、隐性的安全隐患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例如,个别学校消防器材还不符合配置要求,师生尚不能正确使用;活动器械陈旧老化,存在安全隐患;食堂、小店一包了之,校方监督不力;学生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在机动车道内骑自行车的现象比较严重;对安全教育重视不够,师生缺乏必备的安全常识等等。

6、中小学的安全状况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有很大的关联,整个社会的道德伦理状况、学校所在区域的经济和文化发展状况,尤其是社会风气、校园周边地区社会治安的质量等,都直接影响着中小学的安全保障水平。另外,日益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外来人口和流动人口的大幅上升,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过程中所带来的一些负面效应等外部因素,都可能成为引发学校不安定的因素,学校安全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日益显现。

李岚清同志曾讲过:“每见到一份事故报告,都要引起我一阵阵心疼。尽管许多事故最终都能依法查处并追究责任,但人死不能复生,亡羊补牢,毕竟为时已晚,人死了,还谈什么教书育人?生命不保,何谈教育!”李岚清的话一语中的,发人深省,那么该如何有效避免校园意外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呢?

三、校园意外伤害的现状及其特点:

1、发生率越来越高,且多集中于体育课或课外活动时发生;中小学生发生率远远高于大中专院校学生;城镇学生发生率高于农村学生。

2、责任难以分清。对于此类事件,目前法院判定责任归属主要依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受到伤害或伤害他人,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之单位给予适当赔偿”一款。由于在校的中小学生通常尚未成年,判断标准不统一,责任难以明定,导致一些法院自由裁量度过大,这对于校园意外伤害的妥善解决造成了一定困难。

3、学校属于被动地位。学校究竟算不算是监护人?是不是在校园范围内发生的事故都由学校来承担责任?社会舆论又在一种同情弱者的心态下早早作出了判断,学校往往成为众矢之的,陷入被动地位。

4、素质教育受到不利影响。频频发生的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和责任的难以分清,令学校产生了惹不起,躲得起的心理。有些学校为了避免承担高额赔偿的风险而刻意回避正常的课外活动,取消了对抗性强,有风险的活动。像跳山羊,翻单杠都被排出体育课之外。还有的学校不到上课时间不准学生到操场。在广州、甚至有的学校禁止学生外出参加学习,有的学校不允许提前到校,要求学生放学后尽快离校,可谓用心良苦。学校对校园意外伤害事件的惧怕和作出的以上种种预防措施极大地影响了素质教育的开展。有专家指出“以牺牲许多对孩子健康成长有益的活动来避免个别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总让人感到得不偿失,从个人的角度看没有什么,但是我们对现代青少年一代提倡的创新精神和个性发展则无从谈起”。

四、关于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定位问题

目前,发生中小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后,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承担哪些责任这是问题争论的焦点。而焦点中的焦点是“学校是否是学生的监护人”。当前流行的说法有两种:

A、学校应该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其理由是:

● 学校是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学生到了学校,就是学校的责任。学校不管,谁管?只要在校、只要在上学期间发生的事故都应该是学校的责任。这种说法目前占据了主导地位。

● 学生是未成年人被委托的监护人。家长交了钱(特别是像我校这种全寄宿学校),就是委托学校对孩子进行全方面吃喝拉撒管理,学校当然应该负有责任。

● 学校是家长的代理监护人.未成年人,特别是不满十周岁的孩子,缺乏辨认依据,缺乏判断能力,需要有人监护,在家,在学校不能出现真空,到了学校监护的责任自然就转化为学校。

● 学校是未成年人的合同监护人。学生被送到学校,家长和学校之间就建立了一种合同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B、学校不应该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其理由是: ● 这种说法缺乏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6条指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其父母,如果父母去世或缺乏监护能力,则应按祖父母—兄弟姐妹—其他朋友亲属—由父母的工作单位—居委会村委员会的顺序,在这当中,根本没有学校。 ● 对“学校是未成年人的合同监护人。学生被送到学校,家长和学校之间就建立了一种合同关系”的说法也不成立。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双方应签署合同方能有效,到现在为止,没有哪家学校和家长签定了合同。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校最基本的职责是教育而不是监护。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学校具有“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人生安全职责,这种“保护”职责是一种“派生”职责,而家长的保护管理是“全部”。保护不等同于监护。

●监护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家长只把监护的义务给学校,而不把权利给学校,违反法律“公平”的原则。

●监护的职责具体内容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照顾生活、管理保护其财产、对被监护人管理和教育,、代理民事诉讼,而学校保护主要是保障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尊重其人格健康,不侵犯其人身权和财产权利。

● 家庭履行监护是1:1或N:1的形式,而学校只能是1:N的形式,客观上无法等同。

综上所述,很显然,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后,学校不承担监护的责任,这一条,是至关重要的,直接决定着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后的处理。

五、关于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问题

如果说,第四部分阐述的理论依据,那么这一部分则是实践操作。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后,谁来负责?负多大责任?家长和学校可能都各执一词。首先让我们来看一看,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 民法中规定,判断责任有四个原则,也就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 根据民法第160条规定:“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经济赔偿。”也就是说,判断单位有无责任,就看单位有无过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单位有过错,就负责,无过错,就不负责。

● 当然,如果学校和家长都无过错,还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简言之,也就是学校出于同情和人道主义,给予家长适当经济补偿。请注意,这里只能用补偿,而不是赔偿。赔偿就是有过错,而补偿是学校无过错。公平责任原则的应用是有严格条件的,比如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必须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受害者家庭经济困难,难以承担费用等等。

这里,就牵涉到认定过错的问题,“民法”规定,认定过错必须有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具体就是:

● 必须有损害事实 ● 必须有加害行为的违法性

● 加害人的违法行为必须与事实损害有因果关系 ● 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态度是故意的还是无意的。 “教育法”中规定的学校的责任是“安全教育是否到位、管理是否适当、措施是否落实”。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后,判断学校有无过错,主要就是从以上‘三个是否’来看。学校应该分清明显帐,比如在这次事故中,学校是承担全部还是部分、直接还是间接、有意还是无意中的哪一种。以此来确定责任的大小。

六、学校对校园伤害事故承担的范围 这个问题的焦点是:哪些情况应赔偿、哪些情况不赔偿。目前,全国还没有出台统一的法律。比较难以判定。但是我们可以参照上海校园意外伤害事故条例来灵活处理。具体是:

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

1、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安全标准。

2、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

3、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4、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5、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它物品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的。

6、学校对特殊体质的要特殊照顾,未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

7、事故发生后,学校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致使伤害扩大的。

8、教职员工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9、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

10、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它情形。 学校不承担责任的。

①、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 ②、学生擅自离校发生的,

③、学生自行到校活动或者放学后滞留学校期间发生,学校管 管理并无不当的。 ④、学生突发疾病,学校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 ⑤、学生自杀、自伤,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

⑥、学生自身或者学生之间原因造成,学校并无管理不当。 ⑦、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 ⑧、教职员工在校外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引起的。 ⑨、不可抗力造成的

⑩、不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它情形。

总之,学校责任不在于时间和空间,而在于事实和学校责任的大小;不在于事情的重和轻,而在于学校承担过错的大小。(主要、次要、附带等等)

七、学校对校园伤害事故采取的对策 ● 当场处理应该采取的措施

1、现场即使抢救,及时送医院。要注意,送的医院一定要送当地的条件比较好的大医院,不要怕麻烦,否则,一些隐性病(如大脑、五脏内部)查不出来,将来诉诸法律学校要吃亏。

2、及时将真实的情况通知家长,当然,这需要一点艺术性。 有待于学校老师、领导细细揣摩。

3、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情况。如果是一般事故,应在24小时以内,如果是重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

4、学校及时成立事故处理领导小组。一般情况下,一把手领导可以不出面,这样可以有回旋的余地。学校可以安排一位副职校级领导来处理,当然,重大事项必须向一把手请示。

5、学校及时调查事故的原因、经过,调查取证,为事故的处理提供依据。这一点注意不要忽视,很重要。

● 善后处理应该采取的措施

6、分清事实,尽量协商和解,和解应该在双方志愿的基础上。

7、处理要抓紧时间,以免事态扩大。在这里要强调的是,如果家长采取闹事,学校应该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8、处理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如果双方调解不成,再采取法律起诉的方式。当然,学校也不要怕采取这种方式,只要事实清楚,该负的责任学校负,不该负责的也不要负。

八、关于赔偿的形式

1、赔偿的经费类别

● 一般事故:主要赔偿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

● 伤残类事故:除了上述的费用,还包括伤残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补助护理费

● 死亡类事故:除了包括一般事故类别的费用外,还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助费

2、处理赔偿经费中的几点注意事项

● 住院费:住院的票据只能是事发地附近医院,如果中途转院,应该经原来的医院同意,确定出院的要及时出院,不得拖延。

● 医药费:请专家和法医作出医药费认定,列出所有药品处方,鉴别哪些与治疗有关,有关伤情证明的记录、诊断书、病历,处方等,应该严格甄别。

● 注意是否在保险公司索赔,如果已经索赔,则不能重复计算。 ● 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有专门的计算公式。 ● 未来再次手续费:这是个大头,不可忽视。要有原来的诊治医师的批准意见。

● 精神抚慰金:只有残疾的、死亡的才有此项。其余都没有。要出示司法鉴定。

九、发生学生校园伤害事故后应采取的对策预防

a) 学校应该经常性的检查校园教育教学的设备设施,如果因为这个原因而导致学生意外事故的,学校无条件负全部责任。学校应引起高度重视。

b) 建立安全网络,建立安全责任制度,一层对一级负责。 c) 对食品、用水、用奶、玩具、文具要查进货渠道、查生产商、供应商,不让校园外的食品进入校园。

d)体育活动上的强度不能超过学生的承受力。

e) 对有特殊体质的学生要有告知义务,要进行特殊照顾。 f) 制定学校责任追究制度。特别是在校园意外伤害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老师,在事故处理完后可以由学校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让其进行适当的经济赔偿。但要注意经济赔偿不可以完全由教师承担。

g) 建立校园申诉制度。让学生对困扰他们的烦恼有一个申诉的地方。比如被人敲诈、被人欺负等等。这也是“三个代表”思想的具体落实

十、具体案例

1、程维娜今年14岁,是某市第二十八中学初中二年级的学生。她性格外向,能歌善舞,学习成绩名列前茅。她的生活里充满了明媚的阳光,从没有过忧伤与烦恼。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一次课间活动发生的一个意外,改变了这个天真烂漫花季少女的命运。

这天下午,第三节课下课铃声刚刚响过,同学们纷纷拥出教室,直奔体育器材室。程维娜和同班另一名女同学马静借了一副崭新的(尚未使用过的)羽毛球具。此时的操场上,打篮球的、玩跳绳的、踢毽子的应有尽有,一派欢快的、充满活力的场面。正当程维娜和马静玩得起劲时,马静手中的羽毛球拍突然与手柄分离,箭一般地飞向程维娜。这一切来得是那么突然,速度是那么快,只听“啊呀”一声,羽毛球拍的金属杯已直刺进程维娜的左眼中。闻声赶来的同学们立即将程维娜送到市人民医院。经检查,程维娜的左眼失明。在两个多月的治疗期间,共花去医治费用1.5万余元。

正当程维娜的父母为1.5万余元医疗费发愁时,有人提醒他们,这笔费用应主要由二十八中学承担。但是,当程维娜的父母与校方交涉时,却遭到了拒绝。那么,对于程维娜受到的伤害,谁应该负责呢?

本案中,如果马静、程维娜从学校体育器材室借出的是一副旧羽毛球拍,那么,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学校是教学场所,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应当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门设“学校保护”一章,其中规定,学校应为学生提供符合安全规定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学校对校内供学生使用的教学设施应该经常检查,排除危险隐患。如果学校没有履行这一职责,教学设施伤害了学生,那么学校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马静所借羽毛球拍系学校刚刚从商场购买的,在此之前未曾使用过,因此,这起伤害事件实际上是属于商品质量事故。也就是说应由这只羽毛球拍的生产者承担责任。学校可以先行承担程维娜的医疗费,按照法律规定向羽毛球拍的销售者或生产者追偿。

当然,如果马静和程维娜借到羽毛球拍后,并没有打羽毛球,而是互相追逐打闹,导致程维娜左眼受伤,那么,学校和羽毛球拍的生产者均没有责任,而是由学生自己负责了。

2、2005年9月6日放学后,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某民工子弟学校的学生在学校院内按乘车路线排队,然后进教室等车。小湘与小鑫正好在同一教室候车。期间,小湘想上厕所,于是爬上靠近窗户的桌子,准备从跳窗出去。正要跳窗时,小鑫从后面推了小湘一把,小湘跌倒在窗户之外,造成左手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小湘为此两次住院,共花去医疗费等相关费用7千余元。后经鉴定,小湘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

事发后,学校为小湘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及生活费用。2005年11月29日学校起草了一份处理报告,提出双方学生及学校都承担部分责任的解决方案,但遭到双方父母的否决。为此,小湘于2005年12月5日向鄞州法院起诉,要求学校及小鑫赔偿损失共计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学校于开学初即向学生分发《学校校内活动十不准》、《学生安全三字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事发前五分钟,小湘在爬自己班级教室窗户时,被其班主任发现,即予以制止教育。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起因是小湘爬窗上厕所被小鑫推倒,小鑫的行为与小湘跌落窗外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赔偿小湘由此造成的损失。但小湘爬窗户上厕所明显违反了学校规章制度,其自身对伤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故可适当减轻小鑫的责任。学校平时对学生已经进行了安全教育,并且事发前五分钟,小湘同样因爬窗户被其班主任制止教育,所以应当认定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责任,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小鑫赔偿小湘医疗费等费用合计2.9万余元的60%即1.7万余元,同时驳回了小湘要求学校赔偿的诉讼请求。

3、王某和陆某是某小学六年级同班同学。某日下午放学前的自由活动时间,在教室里的王某因数学老师要他订正作业,就从自己座位走上讲台拿作业本,在经过坐在前排的陆某身边时,陆某伸了个懒腰,手中的铅笔尖正巧戳进了王某的左眼。当时,王某因痛揉了揉眼睛,没在意,回去也没告诉家人。第二天上课时,班主任发现王某频繁揉眼睛,问了问王某得知他左眼被戳的事,但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次日晚上,王某爸爸在家发现王某左眼红肿、流泪,一问才知真相,即带儿子到医院治疗。经手术治疗后,王某双眼又并发交感性眼炎,视力急剧下降。医院鉴定王某的左眼视力为0.06,右眼视力为0.2,且不能矫正,左眼角膜裂伤,外伤性白内障,双眼交感性眼炎,已达六级伤残。王某病情虽稳定下来,但随时可能发作,最终可能导致双目失明。王某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将同学陆某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11.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和致害学生对王某受伤均有过错,判决两被告赔偿受伤人王某各项损失74200元,其中陆某承担90%的责任,学校承担10%的责任。

【评析】

本案中,该小学对事故的发生并没有过错,因为事情发生在下课自由活动时间,且事件的发生纯属意外。但学校在知情后善后处理不当,存在过错。作为一个老师,应当意识到铅笔尖扎进眼睛后可能会产生的严重后果,听到学生的反映后,应当立即送受伤学生到校卫生室由保健医生检查后视情况进行救治,同时应当通知家长请家长协助。但该学校老师在得知王某眼睛受伤后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仅仅过问了一下却没有采取措施,客观上延误了受伤学生治疗的时间。学校作为正常管理人,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有关情况具有注意和及时向监护人报告的义务。学校在王某眼睛被戳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就知晓王某眼睛受伤,却未及时将事故告知双方监护人,也没有当即采取相应处理措施,致使王某因未及时就诊而使病情有所加重,对治疗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所以,该小学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4、李某(女,16岁)与张某(男,17岁)均为某中专二年级学生。某日晚自习前,张某将一条蛇带到学校玩耍。张某出于恶作剧,将蛇放在李某的手臂上,李某当场就吓得尖叫着跑出教室,被课桌绊倒。同学将其扶起,李某大哭着跑出了教室。老师点名时发现李某不在,便向同学询问,得知李某被蛇吓后跑出教室一直未归,即刻通知其父母一起寻找。次日凌晨,才找到无目标游走的李某。后经某医科大学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李某患了心因性精神障碍,其发病与被惊吓直接相关。为此,李某用去医药鉴定费用6000元左右,李某监护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和学校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1、本案例的责任应该由谁负担? 甲…….已………丙…… 2:【评析】

本案某中专学生张某违反学校规定,将具有危险性的动物带进教室并以恶作剧方式吓着学生李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应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对造成李某精神疾病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而事发时值晚自习之前,老师不在教室不属于脱离岗位的渎职情形。晚自习时教师点名发现受伤学生不在教室,当即过问并马上联系家长一起寻找。因此,学校在对学生的管理以及善后处理上均无过错

5、某中专学校举办春季运动会,一年级学生俞某与其他同学一起观看铅球比赛。李某是参加这次铅球比赛的运动员。在李某之前的运动员投掷完毕后,担任裁判的教师到铅球着落地点丈量投掷距离,俞某等几位同学随该老师进入落地区内观看丈量结果。在老师和观看的同学尚未撤离运动区域时,李某接着投掷出的铅球,砸中尚未退出运动区的俞某的头部,致其头部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右额额部硬膜外出血。因治疗费用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评析】

1.本案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出于好奇或是看热闹而随老师进人铅球运动区,这一行为本身不能说明其主观上有过错。

2.被告李某在参加铅球比赛时,未满18周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他所参加的运动会是由学校组织举办的,他在投掷铅球的指定区域内投掷铅球时,在场的该项目的裁判老师既未将场内的非运动员劝离至安全区,又未对铅球这一运动器械作必要的控制,更未制止李某在赛区有闲人的情况下投掷铅球。因为裁判员是学校的老师,又是在学校的授权下负责该项目的裁判和安全工作的,所以李投掷铅球致伤他人的责任应由学校负担

3.学校应承担民事责任,作适当赔偿。基于学校这个主体具有公益性、非营利、资金有限等特殊性考虑,适当是指与其履行能力相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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