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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讯问笔录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0-25 06:07:56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讯问笔录

讯问笔录(第一次)范文

时间2010_年6月3日10时30分至2010年6月3日12时0分

地点 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刑警大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侦查员姓名、单位张XX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刑警大队____________________李XX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刑警大队____________________

记录员李XX单位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刑警大队____________________

犯罪嫌疑人:张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问:我们是某市公安局的民警,现在依法对你进行讯问,你要如实回答我们的提问,听清楚了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我听清楚了。

问:你叫什么名字?

答:我叫张三。

问:你有外号吗?

答:没有。

问:性别?

答:男。问:出生日期?答:1989年12月16日生。问:出生地?

答:江苏省某市。

问:民族?

答:汉族。

问:文化程度。答:高中文化。

问:家庭住址?

答:某市某小区一幢101室。

问:工作单位?

答:无业。

问:说说你的家庭情况呢?

答:父亲:许XX,45岁,无业,刚刑满释放回家。母亲:刘XX,两年前因父亲入狱病逝。问:你的社会经历呢?

答:三年前父亲入狱后就把高中念完就不念了。后来在一家夜总会当公关。问: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答:怎么可能,没有,我是绝对的良好公民。问:你有没有犯罪行为?

答:(沉默)没有。

问:这是《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你看一下,如果不识字,我们可以给你宣读 ;如果看不懂,可以问我们。

答:我看一下(详细看《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约10分钟)。问:你看清楚了吗?

答:看清楚了。

问:有什么要求?

答:没有。

问:知不知道我们为什么抓你啊?

答:知道,王虎死了嘛,你们怀疑是我干的。说实话,王虎死了,我心里叫好,可这事让我干,我还真有点下不了手,我不是那种人。我这人很窝囊,这辈子也就这么窝囊下去了。问:2011年5月28日上午10点到12点你在哪?答:那天星期六,我在家睡觉。

问;有人给你证明吗?

答:没有,我爸去看我外婆了,我妈死得早,外婆很可怜,我爸觉得对不起他。问:那5月29日上午8时到10点之间呢,你在哪?答:还是在家睡觉,我没有朋友,也没人给我证明。问:你爸是怎么去你外婆家的?

答:开我们家的车去的。

问:什么车?

答:捷达轿车。

问:你们家有几辆捷达轿车?

答:就一辆啊,还是当年我爸有钱的时候买的。问:家里还有桑塔纳吗?

答:没有啊,我爸进去以后,家里就家徒四壁了,哪有钱买车啊。问:据我们调查,有人在5月28日11点时左右在现场附近看到你开着捷达轿车出现过,并且小区监控录像也显示你在现场附近出现过,你怎么解释?

答:怎么可能,我已经说过了,捷达轿车被我爸开去我外婆家了,我哪来的捷达轿车啊。问:你很聪明,那你爸当幌子。不过我告诉你,我们调查过当天我市所有汽车租赁公司的租车记录,显示当天你曾租过一辆跟你们家相同车型的捷达轿车。怎么解释?

答:哦,我想起来了。那天我在家睡觉睡得无聊,心里烦,就租了辆车,出去兜风,散散心。问:心里烦?

答:对,自从三年前我爸进去以后,高中谈的女朋友也吹了,原来的朋友也没了,最重要的是我妈也病死了,长期以来觉都睡不好,心里很烦。问:那你一定很恨把你们家害成这样的王虎吧?

答:我凭什么恨人家啊,只怪自己老子不争气,把好好一个家毁了。

问:可你知道王虎是始作俑者。答:我没有,我的度量是你不能理解的。这种人会有报应的,不必我出手。这不,报应来了。

问:这笔帐先给你记着。再来说说捷达轿车的问题。那天你开着车都去哪了?答:我瞎逛,开着车绕了大半个城。

问:有人给你证明吗?

答:没有,就我一个人。

问:你逛了多长时间?

答:从上午九点一直到下午一点左右吧。问:那你有充足的作案时间啊?

答:可这并不能证明是我干的,不要再我身上浪费时间了,快去抓真正的凶手吧。问:你开着车有没有去过郊区、野外、建筑工地之类比较脏的地方?

答:(沉默)没有。好像没有问:好像?你在给自己的狡辩留退路。

答:那么长时间了,哪还记得啊,而且我记忆力比较差,

问:我们去汽车租赁公司调查过,他们的业务员对你印象特别深刻,你知道为什么吗?答:这我哪知道啊,可能我长得太帅了吧,这可不是我的错,你们不能因此怀疑我杀人的。问:严肃点,你以为你这是在哪啊。据我所知,那天天气状况非常好,无风无雨,但是据那个业务员反映,当天你还车的时候,把车洗得干干净净的,尤其是轮胎,你又怎么解释?

答:这是我个人品质所决定的,难道您觉得借了别人的车子,在还车的时候为对方加满油,或者至少冲洗一下车子,有什么不妥吗?

问:你的这种做法值得欣赏,可是我们在案发现场附近发现了和你汽车相同的轮胎印。答:这只能作为我被怀疑的理由之一,却不是断定我作案的证据,至少车轮磨损程度和那辆车一样的所有捷达轿车,不论本地的还是外地的,你们都查清了吗?

问:你可以嘴硬,不过我还是愿意接着和你探讨下去。如果几个疑点都在你身上交叉而过,你觉得你的嫌疑是不是值得重视?

答:而且要相当的重视。

问:好,车的问题先到这。张三,认得这个盒子吗?

答:和我家原来的那个差不多。不过我们家那个已经被我烧掉了。

问:我们准备叫你父亲来辨认一下这个盒子。答:同样的麻将牌盒多了,我父亲又不会专门订做这个。问:假如这个上面有特殊的标记呢?比如说你父亲的名字之类的?

答:名字?这上面有我爸名字?(怀疑、沉默)这不过是你们的假设罢了,如果真的是这样,你们何苦非那么大周折呢?

问:看来你对我们的侦查手段有一定的研究,不过如果我们通过技术手段判定这个麻将盒就是你们家的,你前面已经说过了,它已经被你烧掉了,那你怎么解释?答:本来就已经烧掉了,不存在解释。除非你们搞错了。

问:你的确很聪明,好,给你一个小问题,你帮我推断一下。假设这个麻将牌就是你们家的,是不是可以判定你或者你父亲和王虎的凶杀案有关?

答:未必吧。首先我父亲没有作案时间,可以先一步排除,而我虽然有作案时间,但是你们缺乏直接的证据;其次,就算是那副麻将牌,谁知道是不是被人偷走了呢?问:你怎么知道你父亲没有作案时间?

答:你们不是调查过了吗?

问:不,我问的是,你怎么知道王虎在什么时间被杀的呢?

答:(犹豫,摸鼻子)我也是假设呀,假设我是警察,警察怎么可能不知道被害者的死亡时间呢?况且在你们到我家调查的过程中,我已经分析过了,应该就是在我爸去我外婆家的当天中午左右吧,我没猜错吧?

问:可是如果作为侦探,你还是不合格。答:那你帮我提高提高呗?

问:有一个关键问题被你忽略了?我一直在说,找到了麻将牌的主人就找到了凶手,你并没有提出任何疑问,说明在你的心里,已经认可了这个前提,那么你是怎么知道这副麻将牌和王虎的死是有关的呢?

答:难道不是你们一直这样暗示我吗?问:记着,这是我们怀疑你的又一点。答:我觉得你这是在诱供。问:你懂的确实不少,没少看侦探小说吧?

答:错了,我天生就有侦探头脑,想当年我差点上了作为全国警校龙头老大的江苏警官学院的。

问: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您解释?您手指上的伤是怎么回事?答:被钉子扎的。

问:什么时候扎的?

答:就前几天吧。

问:具体点?

答:5月28日。

问:就是王虎被害当天?

答:那又怎样,我的手指是被钉子扎的,难道这也能证明我是凶手?我提醒你们,光靠推理破案,那是日本动画片的故事,想判定我有罪?好拿出证据来,有本事就拿出来,搞来搞去给我下套子,算什么本事啊?

问:你想干什么,你太嚣张了。

答:你不是想刑讯逼供吧?

问:这个是我们从你手指伤换药的诊所提取的你换下的纱布,根据我们法医的检验,在纱布里发现了只有人类牙龈损失后才会有的特殊菌类,经过与王虎牙龈细菌样本的进一步比照,确定你的手指伤与王虎有直接联系。现在,你还有什么解释?答:(沉默)。

问:如果这个世界上真的有灵魂的话,你的母亲会为你所做的感到欣慰吗?答,会的,我妈会支持我的,王虎害死了我妈,毁了我们全家,我为她报仇了。问:那你爸呢,他已经经历了丧妻之痛?你还要在让他经历一次丧子之痛?答:(沉默)今天我爸生日,只要你们允许我为他买个蛋糕,我就交代。问:这个我可以答应你。

答:王虎是我杀的,他必须死。

问:那张大李?

答:也是我杀的,这一切都是我操纵的,张大李只不过是我的一条狗。问:给王虎拜牌局吃麻将牌的点子是你想出来的吧?

答:点子?这叫创意。一个人就算死也要死得有特点,要死得符合他的身份。问:现在说说你是怎么杀死张大李的?答:你们有我杀张大李的证据吗?

问:张大李死亡现场你虽然没有留下任何痕迹,但我们再你的卧室搜到了钱和信用卡。怎么解释?

答:至少我没在张大李家给你们留下任何线索吧。

问:你是用一种极端的手段向我们说明张大李绝对不是自杀这样的事实。你为什么要杀张大李?

答:我杀他一方面是为了灭口,同时也因为王虎拉拢我爸赌博的时候,张大李当过他的帮凶,所以他的死也是死得其所。

问:今天的讯问就到这。你还有什么补充的吗?答:没有了。

问:这是讯问笔录,你看一下,没有错误的话签个字。答;好的。

推荐第2篇:刑事案件讯问笔录及

一、概念及作用

讯问笔录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预审人员在侦查活动中,为了证实犯罪、查明犯罪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如实记载讯问情况的文字记录,刑事案件讯问笔录及范文。

讯问笔录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对于获取证据、全面分析研究案情、定罪量刑、总结办案经验、检查办案质量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讯问笔录的结构大体可分为以下三部分: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只写文书名称。若非第一次,标题后用括号注明次数。

2.讯问起止时间。

3.讯问地点。

4.侦查员、记录员姓名及单位。

5.犯罪嫌疑人姓名。

(二)正文

这部分内容是讯问笔录记录的重点。根据讯问次数的不同,记录内容也有所不同。第一次讯问时,要在第一部分依项讯问和记录清楚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曾用名、化名、年龄或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现住址、工作单位、职务与职业、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等情况。要与原案件材料认真核对,严防错拘错捕。另外,还要问清记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知道为什么被拘留或被逮捕。

除第一次讯问外,以后的系列讯问可不再问基本情况。可直接进行第二部分讯问内容。

第二部分,要问清记明讯问的全部过程,记录人首先要记清讯问人的提问,根据提问的中心问题,全面准确地记载犯罪嫌疑人关于犯罪事实的供辩。这一部分内容要根据讯问的原过程准确清楚地证明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起因、后果、证据、涉及到的人和事等,尤其是其中能说明案件性质的关键情节、有关的证据、有明显矛盾的地方等重要情况,要注意准确清楚地记录下来。如果犯罪嫌疑人进行无罪辩解,要注意记清其陈述的理由和依据。此外,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如何,也要准确地记录下来。

(三)尾部

讯问结束时,笔录应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要向其宣读)无误后,在笔录的末尾由犯罪嫌疑人签明对笔录的意见:“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并在笔录逐页末尾右下角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如记录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更正或者补充,并在改正补充的文字上按指印。如果拒绝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记录员应在笔录中注明。

三、注意事项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笔录的书写应当用钢笔、毛笔或其他能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

讯问笔录首部内容的填写要内容齐全,不得漏填。

笔录记录内容要清楚、全面、准确。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仅要记“七何”要素,还应该尽可能完整地再现原始犯罪过程;对犯罪嫌疑人供述认罪的情况要记,翻供辩解的也要记;态度老实的要记,态度顽固等不老实的也要记;有回答的要记,拒绝回答、沉默的场面也要记;纪录要如实反映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原意,不能随意夸大、缩小或改变原意。特别是对于涉及定罪定性的重要情节、重要供词,应尽可能地记录原话。对于涉及黑话、方言、特殊内容的词语也要用括号作说明解释;对于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表情、语气、体态语等也要用括号作准确适当的描写,范文《刑事案件讯问笔录及范文》。

讯问笔录结尾核对手续一定要认真履行,以保证笔录的法律有效性。

讯问笔录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侦查结束时,讯问笔录存入侦查案卷(主卷)

【 范 文 一 】

讯问笔录

第1次

99年1月20日

自12时36分开始

至13时08分结束

讯问人:(此处填写讯问人姓名和单位)

孙志明王飞金水公安分局刑侦九中队

被讯问人:

姓名:曹友性别:男年龄:35岁

出生年月日:1965.5.13民族:回文化程度:文盲

工作单位:××市汽水厂

家庭住址:××市南关街213号

兹将讯问内容记录如下:

问:家庭情况讲一下?

答:家里五口人。妻子,李蓝,34岁,××机械厂;女儿,曹红,11岁,上学;女儿,曹青,10岁,上学;儿子,曹蓝,9岁,上学

问:讲一下个人简历?

答:从小没有上过学,不会写字,16岁参加工作,现在是南阳市汽水厂工人。

问:以前受过公安机关处理过没有?

答:没有。

问:今天为啥把你带到刑侦中队?

答:偷了一部手机。

问:是不是这部手机?(出示提取的菲利浦手机)

答:就是。

问:几个人去偷的,你偷过几次?

答:我自己偷的,就偷过这一次?

问:把偷手机的经过讲一下?

答:1999年1月20日上午10点多,我在儿童医院专家诊断室屋内,一个女的在屋里站着,这个女人穿红鸭绒袄,我看见这个女的左口袋里有一部手机,我用右手将这部手机掏出来,拿在手上,被旁边一个男的抓住,带到治安室,后来到了派出所。

问:你所讲的是不是实话?

答:是实话。

问:现在向你宣读笔录,你听一下与你讲的是否相符?

答:记录向我宣读过,与我讲的相符。

以上记录已向我宣读过,和我讲的一样。

曹友(指印)

1999.1.20

【 范 文 二 】

讯问笔录(第2次)

时间:1999年1月20日15时0分至20日16时0分

地点:大石桥派出所

侦查员:王飞、孙志明记录员:孙志明

犯罪嫌疑人:曹友(男)

问:姓名?

答:曹友。

问:性别?

答:男。

问:民族?

答:汉族。

问:出生年月?

答:1965年5月13日。

问:文化程度?

答:文盲。

问:职业?

答:××市汽水厂工人。

问:家庭住址?

答:××市南关街213号。

问:家庭情况?

答:妻子,李蓝,34岁,××机械厂;长女,曹红,11岁,学生;次女曹青,10岁,学生;儿子,曹蓝,9岁,学生。

问:个人简历?

答:自幼未上学,16岁参加工作,现在××市汽水厂工作。

问:你以前是否受过处理?

答:没有。

问:(宣读拘留证)听请了吗?

答:听清了。

问:你为什么被拘留?

答:盗窃。

问:你把你盗窃的经过讲一下?

答:1999年元月20日上午,我到儿童医院准备偷东西,上午10点多钟,我在儿童医院转了一圈,转到诊断室专家门诊最南边屋内,我看见有一个女的,穿一件红色鸭绒衣,她正在问医生什么事情,我挤过去,看到她左上衣口袋内有一部手机,我用右手插到她的口袋里,把手机掏出来,我正准备拿手机走时,被旁边一个男的抓住了。

问:你偷的手机是什么牌子的?

答:是菲利浦牌的。

问:你为什么偷别人的手机?

答:我想把偷来的手机卖掉弄钱用。

问:还干过什么违法事?

答:没有了。

问:你现在有权聘请律师。

答:知道了。

问:现在向你宣读笔录,你听一下是否与你讲的相符?

答:笔录向我宣读过,和我讲的相符。

曹友(指印)

1999年1月20日

【 范 文 三 】

讯问笔录(第3次)

时间:1999年1月27日15时0分至27日16时0分

地点:大石派出所

侦查员:王飞、孙志明记录员:孙志明

犯罪嫌疑人:曹友(男)

问:姓名?

答:曹友。

问:性别?

答:男

问:民族?

答:汉族。

问:出生年月?

答:1965年5月13日

问:文化程度?

答:文盲。

问:职业?

答:××市汽水厂工人。

问:家庭住址?

答:××市南关街。

问:家庭情况?

答:妻子,李蓝,34岁,××通用机械厂工作;长女,曹红,11岁,学生;次女,曹青,10岁,学生;儿子,曹蓝,9岁,学生。

问:个人简历?

答:自幼未上学,16岁参加工作,现在汽水厂工作。

问:你以前是否受过处理?

答:没有。

问:(宣读逮捕证)听清了吗?

答:听清了。

问:你为什么被逮捕?

答:盗窃。

问:你把你盗窃的经过讲一下?

答:1999年元月20日上午,我到儿童医院准备偷东西,上午10点多钟,我在儿童医院转了一圈,转到诊断室专家门诊最南边屋内,我看见有一个女的,穿一件红色鸭绒衣,她正在问医生什么事情,我挤过去,看到她左上衣口袋内有一部手机,我用右手插到她的口袋里,把手机掏出来,我正准备拿手机走时,被旁边一个男的抓住了。

问:你偷的手机是什么牌子的?

答:是菲利浦牌的。

问:你为什么偷别人的手机?

答:我想把偷来的手机卖掉弄钱用。

问:还干过什么违法事?

答:没有了。

问:现在向你宣读笔录,你听一下是否与你讲的相符?

答:笔录向我宣读过,和我讲的相符。

曹友(指印)

1999年1月20日

刑事案件讯问笔录及范文

推荐第3篇:如何应对讯问笔录

1、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的时间、地点、讯问人的身份、人数、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个别进行等都有明确详尽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要在二十四小时内送看守所羁押,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禁止连续传唤、拘传。讯问笔录应当交给犯罪嫌疑人核对签名确认。讯问笔录的制作、修改应当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讯问笔录应注明讯问的起止时间和讯问地点、讯问人员要在笔录上签名。

2、讯问笔录存在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地点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讯问人没有签名的这些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对于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

3、公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审查案件时就应当对证据的合法、合理、关联性进行严格审查,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言词证据,属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非法言辞证据的应当排除,对于属于瑕疵言辞证据的,要及时让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的要排除。在庭审中遇到辩护人提出的这些问题,可以根据该讯问笔录的具体内容,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材料,如果能证实笔录的内容客观真实,可以表明证据的部分瑕疵不影响证据的效力,不应排除。若结合案件其他证据,不能当场确定证据的效力的,可以建议法庭休提,延期审理,庭后及时让公安机关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

如何防止刑讯逼供违法取证?

1、加强司法人员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消除刑讯逼供产生的思想根源。消除司法实践中对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作用的错误认识,提高公安司法工作的技术含量。

2、贯彻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凡经查证属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言辞证据一律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讯问过程中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4、建立并落实侦押分立制度。

5、建立讯逼供行为应当采取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6、建立健全的侦查监督体系,落实刑讯逼供人的行政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严格执行刑讯逼供的赔偿制度。

推荐第4篇:邯郸检察院调查笔录

永年县人民检察院

调查笔录

询问时间:2011年10月15日时分至2011年10月15日时分

询问地点:永年县人民检察院询问室

询问人:

记录人:

被询问(调查)人:

问:我们是永年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出示证件),现在依法对你进行询问,依照法律规定,你享有如下权利,需要履行如下义务(请被调查人阅读权利义务告知书),你看明白了吗?

答:我看明白了。

问:看明白了请在权利义务告知书上签字? 答:好。

问:你是否主张上述权利?

答:不主张。

问:(向被调查人提出问题)

答:

问:你以上所说是否属实?

答:属实。

问:你还有什么补充的吗?

答:没有了。

问:我们今天对你的调查有无违法之处?

答:没有。

问:下面你看一下笔录,与你讲的是否一致,有不一致的地方可以提出补充或修改。

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一样(被调查人手写)

被调查人:

时间:年月日

推荐第5篇:浅谈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笔录的制作

浅谈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笔录的制作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为七种证据中的一种,而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笔录,在现阶段的执法实践中,是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物质载体,是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所作的文字记录,是具有证据效力的法律文书,办案质量是反映检察机关执法质量

和办案人员执法水平的重要指标,笔录质量则是直接影响办案质量,因此,要提高执法水平必须注重笔录质量的提高。但在实际操作中的讯问笔录,作为庭审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有力佐证,作为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笔者就讯问笔录制作及其证据效力谈些浅显的看法。

一、讯问笔录制作前的准备

准备工作做得好,就可以在讯问中胸有成竹,做到审时度势、随机应变,牢牢掌握讯问的主动权,最终取得成功。反之,仓促上阵,盲目出击,势必造成讯问的被动和僵局,最终导致讯问失败。因此,准备工作是关系到讯问成败的重要环节和前提条件。

1、熟悉案件情况。争取在做笔录前十分有限的时间里多了解案件情况,一是被讯问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民族、籍贯、住址、职业、单位、文化程度、个人经历、家庭情况、社会关系、职权和作案原因等,在初查时要通过各种渠道尽量了解详细;二是主要违法事实。包括案件的性质、发现的时间、方式和经过,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量重点掌握违法的时间、地点、目的、动机、手段、过程和后果等。如共同犯罪,还应掌握被讯问人在共同违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其他人员的情况;三是证明违法的证据材料。即已收集到哪些证据,这些证据分别证明哪些问题,哪些证据比较齐全,哪些证据尚需要进一步收集等。通过了解案情,对案件的关键环节做出判断。

2、了解掌握被讯问人的个性特点和心理状态。一是从已有案件材料中分析;二是从案件经过中分析;三是根据被讯问人居住条件、违法地点等分析;四是询问知情人员。对被讯问人的个性特点和心理状态作出正确分析和判断。

3、认真制定讯问计划。对本次笔录要问的内容、通过讯问要解决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一定先列提纲,把想要问的东西写下来,这样才可能“问”得有针对性,增强笔录的目的性、条理性和逻辑性,保证讯问活动有组织、有计划、分阶段、按步骤进行。讯问计划包括:一是案件的简要情况;二是讯问所要达到的目的和要求;三是讯问的方法、步骤和重点,即先问什么,后问什么,如何提问,何时出示证据材料等;四是讯问中应注意的其他事项。如果在讯问中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应当及时对原定计划进行修改和补充。

二、制作讯问笔录的要求

一份好的讯问笔录应是衔接紧密、层次分明、程序规范、记录全面、准确无误,做到“规范、全面、准确、细致、清楚”。否则可能使笔录失去真实性和可信性,给各个诉讼环节造成不利。

1、“规范”这是讯问笔录最基本的特征,区别于其它文书。讯问和笔录的制作必须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有关规定执行,规定的内容应记明,如告知事项;规定的程序应做到,如犯罪嫌疑人的核对后,亲笔书写“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一样”的字样并签名、捺印;对涂改、增删处捺指印确认;笔录头应是讯问笔录专用纸;书写时只能用钢笔或毛笔书写,使用黑或蓝黑色墨水,不能用纯蓝色,更不准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否则将成为无效证据,严重的可能影响整个案件的质量。

2、“全面” 就是内容真实,切忌语言修辞。内容真实全面,这是讯问笔录最基本的要求,准确全面地反映讯问的全过程,怎么问,怎么答,就应当怎么记,不能断章取义,随意取舍,更不能任意增减或修改。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这一证据中看出,除供述之外,辩解也是重要一面,办案人员在办案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办案原则,不仅收集有罪证据,也要注意收集无罪和罪轻的证据,并及时将收集的各种证据加以分析、判断,得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真实结论,这就要求讯问和笔录制作要全面,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也要详细记录,确保客观真实,查明真像。

3、“准确”是法律语言最本质、最重要的特点。对讯问人的问话和被讯问人的回答都要记录准确无误,包括字、句和标点符号的运用都要记录准确,因为错字、标点等在理解上易出偏差,影响办案质量,如“挪”、“拿”两字的行为表现的程度和表达含义不同,在案件中主观意图也就不同,而标点符号的错漏,有时使人无法理解,因此记录必须准确,保证讯问笔录的效果。

4、“细致”就是把整个讯问活动的内容,不失原意地详细记录下来。讯问笔录不同于其他法律文书,而是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记录,对犯罪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发生、经过等具体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表态详细记录清楚,对嫌疑人在讯问中的一些重要行为表

推荐第6篇: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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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卷中的笔录供述等证据能否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 2009-08-20 来源: 作者:王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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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卷中的笔录供述等证据能否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

王闯

一、案情基本概要

2000年8月17日,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西五路营业部(以下简称西部证券)为获取高息,在知道罪犯李大伟可能挪用款项的情况下,仍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安昆明路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开立股民保证金清算账户并将2003.91万元存入,并表态1年内不对账、不查询、不取款,以及需要帮助时可以配合。次日,李大伟以预留印鉴不清为由要求西部证券重新加盖印鉴,西部证券按照其负责人说过要全力配合的要求,向李大伟提供了空白预留印鉴。李大伟私刻印鉴后同陈煜辉到农业银行购买支票。农业银行发现印章有问题,李大伟等人佯装错拿印章后重新私刻印章,并再次到农业银行购买了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并提现60万元,转账900万元。同年8月24日、25日,二人又以同样方法在农业银行提取现金60万元。同年8月31日,西部证券又将997.1万元存入农业银行该账户。

西部证券为履行“一年内不查询、不对账、不取款”的承诺,从不与农业银行联系或对账。2001年3月,因名称和负责人变更需更换预留印鉴,西部证券担心农业银行知道其获取高息之事,未亲自去办理变更手续,而是让李大伟去办理,李大伟并未代其办理手续。同年9月,农业银行发现李大伟等提现和转账支票上的印鉴与西部证券预留印鉴不符,即与西部证券要求对账,西部证券接电话后立即将银行要求对账的情况告知李大伟,李大伟、陈煜辉随即向农业银行谎称印章是因天气冷热变化造成的差异,农业银行轻信李大伟等人辩解,采取让李大伟和陈煜辉写保证书、由陈煜辉重新在预留印鉴卡上加盖印章并更换印鉴的方法解决。

自2000年9月至2001年3月,李大伟、陈煜辉利用假印章伪造支票的手段又先后从该账户中转出1900万元、提取现金75万元。综上,李大伟、陈煜辉共骗得2995万元,其中分多次将162.5万元现金以高息的形式付给西部证券。

2001年11月7日,西部证券到农业银行进行对账,账户仅有存款余额97886.16元。同年11月12日,农业银行以涉嫌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破案后共追回赃款赃物价值830.9977万元,尚有2164.0023万元未追回。

李大伟诈骗案发后,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从西部证券财务负责人保险柜中搜出李大伟所提供的转账支票及李大伟与西部证券共同造假做出的利息清单。

在本院二审质证期间,农业银行以李大伟诈骗案刑事卷中西部证券华雪玲、黄河与罪犯李大伟供述笔录相互吻合,来证明西部证券在存款被诈骗并造成损失方面存在重大过错,甚至存在默许、放任和配合的行为。西部证券对相关证据本身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上述刑事诉讼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和证据。

二、原审判决要旨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西部证券与农业银行存款3001.01万元的存款关系成立。双方在罪犯实施犯罪行为造成2995万元被骗并形成2164万余元的损失后果上,均存在过错行为。农业银行过错体现在:发现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时,轻信李大伟的介绍未认真核实陈煜辉的真实身份及证件,未谨慎审查、识别出所持印鉴是假,违规更换原预留印鉴,使账户内的存款被骗。农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和票据的付款人,应负严格责任和主要责任。西部证券的过错在于:为获取存款高息,违反金融管理规定,不认真审查李大伟的真实身份,轻信李是农行工作人员,为其提供空白印鉴印模,为李大伟、陈煌辉实施犯罪创造了条件,具有一定的过错,应负次要责任。故判决:农业银行向西部证券返还给付本金3001.01万元。西部证券承担利息损失。

三、合议庭争议及分歧

合议庭争议问题主要有三:其一,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其二,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其三,责任分配的比例问题。

(一)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

合议庭对于该问题,评议中形成两种意见:

多数观点认为,本案属于一般存单关系。

少数观点认为,本案中西部证券事先与李大伟沟通,知道并同意李大伟使用该款项,而且李大伟向西部证券支付162.5万元的高额利息,这两种情节符合存单表现形式借贷关系的特征。特殊之处在于出资人西部证券先将款项存入银行,再为用资人李大伟通过犯罪手段转出款项提供便利和帮助,其实质是出资人向银行转嫁风险。故本案应当定性为新型的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

(二)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

对于该问题,合议庭在评议中也形成两种意见:

多数观点认为,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刑事证据是要求严格证明标准,民事证据是盖然性标准。本案中,犯罪分子的口供仅是在刑事侦查中获得,法院对李大伟的最终定罪量刑并未采纳该口供,未确认存款人与银行是恶意的共谋关系。若要在本案中使用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前提应当是在刑事判决中支持了该证据。但本案法院在处理李大伟的刑事案件中,并未使用这些证据,未得出西部证券与犯罪分子共谋坑害存款行的结论。因此,存款人的行为只能是民事意义上的未尽到谨慎义务。

少数观点认为,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不尽相同,前者关注罪与非罪,故认定中要求刑事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各事实要素之间亦应环环相扣,形成闭合的、无断裂的证据链;而后者关注于当事人的过错和民事责任,故认定中仅采取优势证据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已经明确确立了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即优势证明标准。在本案中,由于华雪玲、黄河等均系西部证券工作人员,因此其关于西部证券如何与李大伟商谈高息以及款项如何被骗并致损失过程的证言的可信性较高。同时,西部证券并未举证证明公安机关在制作询问笔录中采取了非法手段。特别是,无论是华雪玲的证言,还是黄河的证词,都不是孤证,而是与李大伟的供述相互印证,形成了一条比较完整的证据链,其证明力远远超过了高度盖然性程度,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故应对华雪玲、黄河、李大伟的上述证词和供述内容予以采信。

(三)在责任分配的比例问题

就西部证券与农业银行对款项损失承担比例问题,合议庭在评议中形成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维持原判,即由西部证券承担利息损失,由农业银行承担本金损失。理由在于:农业银行是存款行,负有保管好存款的义务,本案中因农业银行未尽谨慎审查义务,导致罪犯诈骗得逞,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西部证券承担20%,农业银行承担80%。理由在于:农业银行发现印鉴不符后,确实通知了西部证券对账,西部证券未自己去解决,而是通知李大伟去解决,属于重大过失。而农业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其谨慎义务及对金融操作规范的理解应高于一般的存款人。为此,农业银行应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农业银行和西部证券皆存在重大过失,甚至西部证券存在故意嫌疑,双方各承担50%。理由在于:西部证券违规收取162.5万现金高息,并向李大伟承诺1年内不对账、不查询、不取款,并在提供空白印鉴模、通风报信、更换印鉴、伪造虚假的利息清单方面提供帮助和配合等,说明西部证券存在重大过错甚至有故意之嫌。同样,农业银行未尽谨慎审查义务,未能识别出印鉴系伪造,并违规更换印鉴模,属于重大过错。此外,本庭[2000]经终字第246号、第248号和第249号三个案件与本案非常相似,双方皆为黄河

证券与建设银行,皆成立存款关系。其中,第246号判决经过本院审委会讨论,认定黄河证券与建设银行在资金损失上存在共同过错,故认定银行责任比例为20%—30%。参照其标准,本案中农业银行责任似不应超过30%,但考虑到若如此下判将导致改判幅度过大,故以双方各承担50%责任为宜。

因合议庭争议较大,故提供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

四、审判长联席会议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

审判长会议一致认为,本案诉争法律关系属于一般存单关系。

理由在于:尽管李大伟以现金的方式向西部证券支付了162.5万元的高额利息是本案不争之事实,符合以存单为表现形式借贷关系的重要特征之一,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内容和精神,成立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除存在高额利差之外,尚需包括出资人、金融机构、用资人在内的至少三方当事人,且存在从出资人向用资人的资金流动和金融机构于其中提供帮助等情形。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四种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其均应为当事人中三方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本案中既不存在农业银行与罪犯两方关于借贷的意思表示一致,也不存在西部证券与罪犯关于借贷的意思表示一致,更不存在三方关于借贷的意思表示一致。本案中涉案款项是在进入农业银行后被李大伟等罪犯诈骗出去的,并非西部证券或农业银行指令或帮助贷出的。因此,本案诉争法律关系本案属于一般存单关系。

(二)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

审判长联席会议对此形成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为倾向性意见,认为:本案中刑事卷中的笔录供述等证据可以作为本案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来使用。理由在于:第一,无论是刑事程序还是民事程序,都是国家司法程序,都是代表国家公权利,因此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应当认可刑事程序中的证据。第二,刑事证据与民事证据标准不同。刑事证据的认定标准要比民事证据的盖然性更高,真实性也更高。在刑事公正的前提下,当事人的供述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第三,本案中西部证券工作人员与罪犯李大伟的供述之间,已经相互印证,相互吻合,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证据链。第四,本案当事人是从刑事卷中里调出证据,并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起到证据补强的作用。此时应当按照本院民事证据规则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对待,采取优势证据标准来认定。第五,本案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对证据的真实性已经质证完毕,西部证券并未举证证明公安机关在制作询问笔录时采用了非法手段。第六,刑事过程的证据一般要通过一定方式的转换才能进入民事审理。本案中罪犯李大为已经执行死刑,如果不采用刑事卷中的证据,则会出现刑事口供与民事判决不一致的情况,将会在社会上引起异议。

第二种意见认为:刑事卷中的笔录供述能否直接用作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需要进一步研究。理由在于:只有被刑事裁定或判决认定的证据,才能使用,否则不宜使用。

第三种意见认为:从刑事笔录中得出的笔录供述等证据,能在民事案件中用到什么程度,很难说。

(三)双方责任分配的比例问题

审判长联席会议对此形成多数和少数两种意见。

多数意见认为:西部证券和农业银行双方都有过错,主次难以划分,为公平起见,可考虑各承担50%的责任。理由在于:其一,在西部证券方面:西部证券已经获得162.5万元现金高息;西部证券并未严格审查李大伟的身份,在主观上以农业银行存单为底线,反正出事可以向银行要钱;其向李大伟提供空白的印鉴模,与李大伟共同制作虚假的利息清单;在农业银行要求对账时,为了不想使整个事件暴露,并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相反却通风报信等。因此,西部证券对李大伟的行为采取听之任的态度,甚至提供帮助和配合,因此,西部证券的行为轻则属于重大过失,重则构成一种间接故意。其二,农业银行存在审查不严,违规更换预留印鉴,存在重大过错。

少数意见认为:各承担50%还不是很合适,银行在过错上还是要大一些。

五、审判长联席会议倾向性结论

(1)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本案诉争法律关系本案属于一般存单关系。

(2)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本案中刑事卷中的笔录供述等证据可以作为本案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来使用。

(3)双方责任分配的比例问题:西部证券和农业银行双方都有过错,主次难以划分,为公平起见,各自承担50%的责任。建议合议庭再合议一次。

六、典型性法律问题之提炼

刑事卷中的笔录供述等证据能否作为本案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的问题,是本案中的典型问题,该问题亦属民事审判中常见问题。对该问题,审判长联系会议形成了倾向性意见:刑事证据与民事证据标准不同。刑事证据的认定标准要比民事证据的盖然性更高,真实性也更高。在刑事公正的前提下,因此除非有相反证据反证,当事人的供述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尤其是在相关供述可以相互印证,相互吻合,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证据链的情况下,更应当按照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所确立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即优势证据标准予以认定。当然,其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质证后方能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 (责任编辑:中外民商裁判网)

推荐第7篇:看守所讯问指挥系统解决方案

看守所讯问指挥系统解决方案 1.系统基本需求

看守所讯问指挥系统,也称“特审系统”或“审讯室电视监控/语音监听系统”。该系统用于讯问过程的实时图像和声音记录。要求将讯问过程中的实时图像和声音实时传递到指挥室,保障问讯人员与指挥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

看守所讯问指挥系统一般包括两个分系统:

第一, 特审室视频图像监控/语音监听系统;

第二, 预审室视频图像监控/语音监听系统。

根据用户的使用要求,对看守所讯问指挥系统的基本需求是:

1) 在特审室和预审室各配置一台高清晰度、可变焦、自动光圈、一体化CCD摄像机,实时采集特审室的整体图像信息,指挥室人员可遥控镜头改变照射部位,并记录讯问过程的全部图像信息。

2) 在特审室和预审室各配置一台高清晰度、定焦、超广角针孔摄像机,用于监视讯问过程犯人的图像,指挥室人员能清晰的看到犯人在讯问的表情图像信息,并记录讯问过程的全部图像信息。

3) 在特审室和预审室配置一套语音监听/对讲/广播系统设备,指挥室能清晰地监听到讯问人员和犯人的讲话,并实时记录讯问过程的全部声音信息(包括语音和其它声音信息)。

4) 该语音监听/对讲/广播系统同时提供对犯人监舍、会见室、放风场地等厂所的监听;提供监舍犯人与监管中心警察的对讲;提供监管中心对犯人的广播功能等。

2.系统基本解决方案

2.1 系统设备配置

系统基本配置(略)。 2.2 系统体系结构

系统基本配置见下表所示。

2.3 语音监听与指挥系统解决方案

语音监听与指挥系统由以下分系统组成:

1) 监舍监听/对讲/呼叫/广播分系统;

2) 特审室监听/对讲/广播分系统;

3) 预审室监听/对讲/广播分系统; 4) 放风场地广播分系统;

5) 会见室监听/对讲/广播分系统。

系统组成示意图下图所示。

2.4 监听/呼叫/广播系统的主机功能

1) 通过监听/呼叫/广播系统的主机对分机号码进行消号、设号。

2) 所有呼叫的分机号码按呼叫顺序贮存并显示在主机上。

3) 当对讲结束,按面板上的呼叫取消按键,即可消除该呼叫;也可对呼叫的分机号码进行主机端强制消号。 4) 设置优先呼叫的分机号码,作为紧急呼叫处理。

5) 监管中心的警察能通过监听/呼叫/广播系统的主机,直接按入监舍分机号码,呼叫监舍分机,与犯人对讲通话。

6) 监听/呼叫/广播系统的主机能显示监舍犯人一览表、显示犯人基本信息、饮食情况、纪录犯人呼叫时间。

7) 主机呼叫转移:当监管中心主机无人看守时,主机自动呼叫值班室电话或值班警察的移动电话。

2.5 监听/呼叫/广播系统的分机功能

1) 监听/呼叫/广播系统的分机具有呼叫、对讲功能。

2) 犯人按墙壁上的呼叫按键,可呼通主机,与主机对讲通话。

推荐第8篇:侦查讯问考试重点

第一章

一、侦查讯问的概念

侦查讯问是指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面对面的进行提问和审查的一项侦查措施。是侦查破案的基本活动之一,也是刑事案件的必经法律程序。

二、侦查讯问的特点

侦查讯问作为法定的侦查措施之一,与其他侦查措施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一) 强制性

(二) 直接性

(三) 冲突性

(四) 时限性

(五) 针对性

三、侦查讯问与司法讯问、治安讯问、盘问的区别

(一) 性质不同

不同的讯问或盘问所针对的案件性质也有所不同。

(二) 主体不同

侦查讯问的主体是享有侦查权的侦查机关或部门,司法讯问的主体是享有讯问权力

的司法机关,盘问、治安讯问的主体是公安机关。

(三) 对象不同

侦查讯问的对象主要是犯罪嫌疑人;司法讯问的对象主要是被告人;治安讯问的对象是治安违法行为人;盘问的对象是有现行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

(四) 时限不同

侦查讯问在侦查期限内都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对于拘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司法讯问是司法机关在起诉和审判期间可以对被告人进行。盘问应当在24小时以内,最长48小时,治安讯问一般为8小时。

(五) 法律依据不同

侦查讯问和司法讯问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盘问的法律依据是《人民警察法》,治安讯问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侦查讯问原则 一 实事求是原则

(一) 坚持正确的认识论和方法论

(二) 坚持真理,秉公执法 二 重证据原则

(一) 严格依法讯问

(二) 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至

关重要

(三) 处理好口供和其他证

据之间的关系

三 重调查研究原则

在讯问中严禁坐堂问供,侦查的线索和证据仅仅依靠口供是不符合认识事物规律的,要进行必要的调查。 四 严禁逼供信原则

逼供信是侦查讯问人员以非法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并对其供述相信,作出错误处理的一种非法讯问方式。非法手段包括:肉刑、变相肉刑、体罚和变相体罚、引供、诱供、指供。

严禁逼供信,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 严格依法办案

(二) 不断学习业务,提高侦

查讯问水平

(三) 加强领导,严肃法纪

五、对讯问人员的要求

(一) 身份要求

讯问人员必须是侦查人员,其他人员没有讯问权利。

(二) 数量要求

讯问人员不得少于2人。

六、对时限的要求

(一) 对被传唤、拘传的犯罪嫌疑人讯问时限的要求

(二) 对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讯问的时限要求

(三) 对被刑事拘留、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讯问的时限要求

七、对保障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诉讼权利要求

(一) 自我辩护权

(二) 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权

(三) 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四) 控告权

(五) 要求回避权

回避的法律依据: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六) 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权和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权

(七) 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八)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有申请取保候审权

(九)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权

(十) 核对讯问笔

八、犯罪嫌疑人的义务

(一)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讯问

(二)对讯问人员的讯问应如实回答

(三)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四)签名盖章权

第二章

一、侦查讯问人员的概念

在国家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内部主持或直接参与侦查讯问的活动,并依法行使权利,具有相应法律责任的侦查人员。

二、侦查讯问人员的资格

(一) 侦查讯问人员必须是侦查人员

(二) 侦查讯问人员必须是符合法律回避规定的人员

(三) 侦查讯问人员必须是具有能够胜任本案讯问工作的侦查人员

三、侦查讯问人员的职权

(一) 讯问权

(二) 依法采取强

制措施权

(三) 询问权

(四) 调查权

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组织鉴定、组织辨认权

(五) 搜查权

(六) 对讯问的案

件提出处理意见权

(七) 使用警械与

武器权

四、侦查讯问人员的职责

(一) 对承办的

案件事实负责

(二) 对承办案

件的证据负责

(三) 对承办案

件性质的认定负责

(四) 对深挖犯

罪线索、扩大战果负责 第三章

一、讯问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心理障碍

在讯问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多种多样,会考虑很多问题,表现出激烈复杂的发展变化过程,掌握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供述心理障碍,才能揭穿其狡辩和伪供,获取真实供词,推动讯问的进展。

(一) 畏罪心理

畏罪心理是犯罪嫌疑人惧怕罪行被揭露而受到处罚的一种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受罪责感的压力和对刑法处罚的恐惧感。畏罪心理是犯罪嫌疑人普遍的心理障碍,主要是害怕罪行被暴露后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使自己的利益、名誉、地位、前途不复存在,使家人、亲友受到牵连。

(二) 侥幸心理

侥幸心理是犯罪嫌疑人企图凭借偶然原因或玩弄欺骗手法蒙混过关、自以为可以逃避法律惩罚的一种自信心理。

(三) 对抗心理

对抗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对侦查讯问人员和侦查机关不信任,抵触甚至敌视的一种心理活动。产生对抗心理原因有:

1,思想反动 这种嫌疑人有政治偏见,思想反动,在讯问中坚持反动立场,拒不交代罪行,主要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

2,强烈反社会心理 主要是惯犯、累犯、严重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多次受到打击,不思悔改,犯罪意志坚决。

3,愚昧对抗心理 存在这种心理的犯罪嫌疑人,不能正确的对待自己的所犯罪行,缺乏法律常识,有罪不知罪,头脑简单。 4,讯问人员的讯问方法不当 讯问人员方法简单粗暴,态度生硬,表现急噪,采取不当的方式和言词,甚至用刑讯逼供的方式,使犯罪嫌疑人产生抵触情绪,激化了对立的心理。

(四) 戒备心理

戒备心理是犯罪嫌疑人为防备罪行被揭露的一种警觉的防备状态。产生的原因有:

1,犯罪嫌疑人受畏罪心理和侥幸心理的支配,产生一种防御的本能。

2,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人员的不信任。

3,犯罪嫌疑人所处的地位,决定了其在讯问中保持警惕。

(五) 悲观心理

悲观心理是犯罪嫌疑人感到罪行无法掩饰,必受法律制裁,对自己的处境和前途丧失信心,悲观绝望的一种消极心理。产生的原因有:

1, 自知罪行严重,害怕判处

重刑。

2,认为犯了罪,自己的理想、前途、追求已化为泡影,对现实的一切感到麻木。 3,对家庭、亲人的自责。 4,拒捕前后的社会地位反差。 5,本身就具有反社会的心理,对没有达到犯罪的目的而失望。 6,有一些实际的困难。

二、讯问阶段犯罪嫌疑人心理变化规律

(一) 试探摸底

(二) 对抗相持

(三) 动摇反复

(四) 供述认罪

三、同生理状况的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了解

(一) 青少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

1,认识能力低下肤浅

2,感情丰富,常感情用事,不考虑后果

3,自控能力和自主性差

(二) 中老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

1,对讯问环境很快适应 2,思想相对成熟 3,语言严谨

4,应变能力和意志力强

(三) 女性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

1,情感变化大,情绪起伏大 2,敏感多疑,意志力弱

3,直接判断力强,分析能力弱 4,思念牵挂多

四、

(一) 胆汁质 特点:

1,易兴奋,防御性弱 2,自控力差

3,桀骜不训,争辩好胜 4,缺乏耐性

(二) 多血质 特点:

1,反应敏锐,适应性强 2,理解力强,供述笼统 3,情感外露,随意性大

(三) 粘液质 特点:

1,稳重冷静,反应迟缓 2,供述谨慎,防御严密

(四) 抑郁质

特点:

1,戒备心强,怀疑心重 2,畏罪心理重,顾虑重重 3,孤僻冷漠,反应迟钝

五、不同犯罪经历的犯罪嫌疑人心理

(一) 初犯心理特点: 1,心理怯弱,恐惧紧张 2,防御体系和意志力弱 3,心理压力大,悔恨心理重 4,多有侥幸心理

(二) 惯犯、累犯心理特点: 1,对立心理、拒供心理、侥幸心理重

2,心理防御体系严密 3,情绪稳定,意志力强

4,对讯问的适应和反应能力快 第四章

一、律师在侦查讯问中介入的概念

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参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实行法律救济的行为。

二、侦查讯问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程序

(一) 犯罪嫌疑人必须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了强制措施

(二) 由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代为提出聘请律师的请求

(三) 由侦查机关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三、侦查讯问阶段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业务范围

(一) 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

(二) 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三)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四) 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章

一、侦查讯问前的准备:组织讯问人员,研究案件材料,制定讯问计划

二、选择讯问的场所:合法、安全、安静、实用、科技辅助设施

三、讯问计划的内容 1,案件的简要情况。

2,讯问阶段的领导人,讯问的时间、地点、参加讯问的人员及分工。

3,讯问的目的和要求。 4,讯问的步骤,所采取策略、方法、方式,讯问的要点。 5,讯问阶段需要采取哪些讯问的辅助方法。

6,侦查讯问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预案。 7,讯问与调查取证的安排,调查取证的要求。

8,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 9,讯问中应注意的问题和紧急情况的处理。 10,如何保守侦查秘密和保护举报人。

第六章

一、初讯的概念及其特点

初讯,即初次讯问,是指侦查人员在法定的时限内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所进行的第一次讯问活动。

初讯的特点:

(一)讯问对象的特定性

(二)讯问时间的法定性

(三)讯问程序的初试性

(四)讯问步骤的规范性

(五)讯问条件的有限性

(六)讯问过程的持续性

二、初讯的基本步骤

(一)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在初讯时,侦查人员必须首先问清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曾用名、别名、化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籍贯、住址、职业、职务、简历、家庭情况、社会关系、户籍所在地、是否人大代表、家庭通讯联络方式、收入情况等。个人经历(学习、工作经历)、奖励情况、是否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等;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姓名、年龄、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络方式等。

(二) 告知侦查人员的身份和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行使诉讼权利和侦查人员约束自己的行为,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之后,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承办此案进行讯问的侦查人员、记录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

(三)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在初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仍处在不确定的状

态,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还需要经过进一步侦查才能证实。 (四 ) 提出如实陈述的警告

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后,紧接着要告诫犯罪嫌疑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如实陈述,不得隐瞒和伪供,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五) 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如果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提出的犯罪指控愿意作有罪供述或者无罪辩解、侦查人员要认真听取。

(六) 进行初步的有计划针对性的教育

对于在讯问开始阶段态度不端正的犯罪嫌疑人,除在少数情况下,按讯问计划展开策略性的讯问外,一般应根据其陈述中所暴露出的错误观点进行初步的有针对性的说服教育工作,提出讯问人员的观点,并进行论证,摆事实,讲道理,力争以理服人。

(七) 向犯罪嫌疑人具体提问

《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待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是否有罪作出陈述或辩解之后,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八) 适时结束讯问

在提出的具体问题责令犯罪嫌疑人作出回答,并且初讯的目标已经达到时,就应当及时结束讯问。

第七章

一、讯问深入的概念

讯问深入,是指侦查人员在初讯的基础上,深入突破发展案情,查明案件全部事实的讯问活动。

二、讯问深入的任务

讯问深入的任务是在初讯的基础上,突破案件,最终查明全部案件事实,取证追赃,深挖余罪,扩大战果。

(一) 清全部案件事实真相

(一) 迫使犯罪嫌

疑人彻底交代罪行

三、讯问导入

讯问导入是讯问深入的第一个环节,它是在初讯的基础上起承上启下作用的一个步骤。讯问导入可以把初讯和讯问深入

阶段有机的联系起来。

(二) 试探态度

(三) 指出错误

(四) 寄予希望

(五) 理解处境

(六) 愿意倾听

四、侦查讯问结束形式:过渡

式,伏笔式,中断式

五、讯问深入阶段几种情况的处置

一、基本交代罪行

这是指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所犯的罪行从总体上承认,并能够将案件事实基本讲清楚。

(一) 稳定认罪悔罪

心理

(二) 对全部问题深

追细问

(三) 注意与有关证

据相互印证

二、拒不交代罪行 1认真分析拒供原因

2对全案再进行一次认真审查 3注意讯问的方式方法 4综合运用多种辅助方法

三、案情真假难辩 1认真听取陈述和辩解 2多方进行查证 3调整讯问策略

四 推翻原来的供述---重点 一.翻供的原因 1自身原因 2方法不当 3外界影响 二. 防止翻供 1.依法办案 2.文明办案 3.深追细问 4.稳定细问 5.使用证据 三. 处置翻供 1.攻心夺态 2.对症下药 3.监管配合 4.易地讯问

第八章

一、讯问结束的概念

讯问结束是指在深入讯问突破全案之后,侦查讯问人员对全案的讯问进行的扫尾活动。

二、讯问结束的任务

a) 依法完善和固定的口

b) 消除对立情绪

三、讯问结束的基本条件

a) 案件事实、情节清楚 b) 证据确实、充分 c) 案件性质和罪状认定准确

第九章

一、攻心夺气

(一) 攻心夺气的概念和意义

(二) 攻心夺气的适用范围

(三) 攻心夺气的实施

1攻心夺气实施的途径 攻心夺气的种类及实施

二、迂回围歼

一,迂回围歼的适用范围 1,犯罪嫌疑人不明确的案件 2.证据不够确凿的案件 3.有严重的供述心理障碍、态度顽固的惯犯、累犯、流窜犯。 二.迂回围歼策略的运用与实施 1.做好充分准备。

2.搞好迂回铺垫,围绕核心问题,扫清外围。

3包抄攻坚,突破核心。 四. 重点突破

一重点突破的概念、意义 二重点突破适用的范围

1主要犯罪事实比较清楚的案件。

2主要犯罪情节清楚的案件。 3团伙犯罪中心理防线比较薄弱、知情较多的犯罪嫌疑人。 4承受心理压力的能力较弱的犯罪嫌疑人。 重点突破的实施

1选准适用该策略的案件。 2确定讯问的主要问题。 3制造突破的讯问情势。

4抓住时机,适时重点突破。 5突破全案。

四、避实击虚

(一)避实击虚的概念及意义

(二)避实击虚策略的适用范围

(三)避实击虚策略的实施

通过调查与讯问分析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防御的薄弱环节和坚实之处,并搜集、整理能突破薄弱环节的证据,制定讯问策略。使用说服教育,动摇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待其感到惊慌失措、思想动摇时,再使用证据从犯罪嫌疑人防御的薄弱环节突破,攻其不备,彻底摧毁犯罪嫌疑人的防御体系,从而突破全部犯罪事实。

五 欲擒故纵

(一)欲擒故纵的概念

及意义

(二)欲擒故纵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讯问犯罪证据不足的案件。

2,适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个性、心理上有重大弱点的犯罪嫌疑人。

(三) 欲擒故纵的实施与运用 1,研究、寻找犯罪嫌疑人的个性、心理方面的弱点,研究其感兴趣的话题,寻找放纵犯罪嫌疑人作为伪供扫尾切入点。

2不急于驳斥和揭露犯罪嫌疑人作伪供。

3反戈一击,后发制人。

第十章

一、说服教育的基本形式

(一) 口头形式

(二) 书面形式

(三) 电化教育形

二、说服教育方法

(一) 疏导法

(二) 例证法

(三) 激励法

(四) 情感刺激法

(五) 自由交谈法

三、使用证据的原则

1使用的证据必须客观真实合法原则

2合理使用原则 3讲求实效原则 4保守秘密的原则

四、使用证据的时机

1、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摇、内心矛盾斗争激烈时。

2、犯罪嫌疑人的防御体系露出破绽时。

3、犯罪嫌疑人企图试探摸底时。

4、犯罪顽固抵赖、气焰嚣张时。

5、犯罪嫌疑人的反讯问伎俩被识破时。

6、从犯罪嫌疑人的藏身之处,身上搜出证据时,就地及时使用证据讯问

五、使用证据的方式

1、口头宣示。

2、出示实物。

3、播放录音录像。

4、证人当面指证。

六、使用证据的方法 1,直接使用证据 2,间接使用证据

3,点滴使用证据 4,连续使用证据 5,暗示使用证据 6,演化使用证据 7,包围使用证据 8, 供述后使用证据 1吃醋的矛盾。

七、侦查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发

现矛盾的方法 a) 阅卷法 b) 观察法 c) 调查比对法 d) 讯问法

e) 逻辑分析、心理分析

八、侦查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利

用矛盾的方法

a) 对犯罪嫌疑人口供中

的矛盾的利用方法

1、随时批驳。

2、欲擒故纵。

3、将计就计。

4、利用客观事实

揭露口供矛盾。

5、使用证据及结

合思想教育批驳。

6、当面质证。b) 对同案犯罪嫌疑之间

的矛盾的利用方法

1全面分析案件,掌握同案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情况、同伙关系、纠纷过程、成员在同伙中的地位、作用、心理状态、各自关心的问题,以及矛盾冲突及潜在的矛盾。

2选准缺口。 3各个击破。

4讲究技巧,掌握分寸,含而不露。

第十一章

一、讯问突破口的概念 讯问突破口,是指对查清全案具有重大、关键意义而又容易攻破德文案件薄弱环节或者共同犯罪中的薄弱对象。

二、突破口的选择

1、薄弱环节:事实、情节、心理弱点

2,薄弱对象(人):

三、讯问突破口的条件

一、从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上选择突破口 1证据确实、充分或者容易调查清楚的事实

2与主要犯罪事实有关的事实和情节 3较为公开暴露的事实

4犯罪嫌疑人没有防备或防备薄弱的事实

5犯罪嫌疑人掩盖罪行而暴露出的矛盾

6犯罪嫌疑人心理的薄弱环节

二、从同案犯罪嫌疑人中选择讯问突破口

(一)讯问人员掌握犯罪证据和材料较为确实、充分的。

(二 对全案或主犯情况,或某一项重大犯罪事实了解较多的。 (三与主犯或其他共犯不融洽或有矛盾冲突的。

(四)思想中毒不深,性格脆弱,或者是有悔改和立功赎罪愿望的。

(五 犯罪经验(包括反讯问经验)较少的,或被迫参加犯罪的。

第十二章

一、常用的提问方法

1.探察提问

探察提问,又称侦查式提问,是指探察犯罪嫌疑人的底细为目的的提问方法,一般适用于初次讯问或者初次接触重大问题时,查明犯罪嫌疑人对待讯问的态度、戒备的程度、表达能力、个性特征等问题。具体又可分为程序性探察和侦查式探察提问。

2.突入提问 突入提问,是指直接针对犯罪事实的要害问题或者犯罪嫌疑人心理上的要害问题进行提问的方法。

3.迂回提问

迂回提问是指提问时绕过核心问题,从与案件构成要素有关联的其他问题入手,进而扫清外围,最后突破核心问题的提问方法。

4.渐进提问 渐进提问,是指在确定所要讯问的案件问题后,设计具体提问,分阶段、分步骤、层层推进本质的问话方法。

5.借言提问 借言提问,是指犯罪嫌疑人说过的个别词语、语句、顺其意或者反其意而深究其源的提问方法。

6.含蓄提问 含蓄提问,是指讯问人员用旁敲侧击方式或者表示含义不明确,实际有一定指向的语言提问,使听话知音的犯罪嫌疑人意识到案情败露,犯罪事实和证据被掌握,从而被迫如实交待的问话方式法。

7.跳跃提问

跳跃提问,是指在掌握较确凿证据的情况下,讯问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已有准备的问题,采取打破常规的问话顺序,跳过其防线,直插犯罪嫌疑人没有准备的问题,使其暴露矛盾,被迫如实交待问题的方法。

8.命题提问

命题提问,又称限定提问,是指讯问人员向犯罪嫌疑人提出方向明确、范围清楚的问题,让犯罪嫌疑人自己将该问题完整地作出交待的提问方法。

9.纵横提问

纵横提问,又称系统提问,是指在突破案情后,对每个问题,进行有计划、有系统地深入讯问的提问方法,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已经承认犯罪,但供述不彻底或者供述有矛盾,或者用于查明集团犯罪、团伙犯罪中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的作用、行为、应负责任等情况

推荐第9篇:出庭笔录

天津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出庭笔录

开 庭 时 间 休(闭)庭时间地点 出庭检察员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案由 被告人

2012年 6 月 25 日 15 时 17 分 2012 年6 月 25 日 16 时 15 分

旁听人数 记录人 审判员 书记员

郝龙司兰张越

天津河东区人民

法院 李华 李海

王博

张京

法庭活动记录如下:书记员进行下列工作:

1、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

2、宣读法庭规则;

3、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4、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5、审判人员、全体人员就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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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这不工作已经就绪。

一、审判长宣布开庭:审?被告人,姓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住址。:审?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无。审?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种类、时间?:审?被告人,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 :收到。审: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今天在本法庭对由天津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京强奸罪一案依法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院刑事审判庭由李海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司兰,人民陪审员王博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张越担任本庭记录。天津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华出庭支持公诉。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上述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认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有权申请回避。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不回避。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还享有以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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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权利。

1.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2.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3.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做最后的陈述。审?被告人你听清楚没有?:听清楚了。

二、法庭调查开始:(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审?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无异议。审?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

:自愿认罪。审:下面向你宣读自愿认罪的两个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审: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合议庭建议普通程序简易审。公

诉人是否同意?公:同意审: 下面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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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你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供述是否属实?:属实。公?:公:审判长,发问完毕。审:下面进行法庭举证,先由公诉人举证,并就证据的来源

和证明力作简要评析。公:审?被告人有无异议?:无异议。审?公诉人继续举证?公:公:审判长,举证完毕。审?被告人有无异议?:无异议。审?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法庭已经记录在案,合议庭评议后予以确认。法庭调查结束。

三、法庭辩论开始。公诉人发表公诉词。(公诉人发表公诉词略)

四、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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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10篇:庭审笔录

时间;2004年4月22日时分至时分地点;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是否公开审理;是旁听人数;

审判人员;

书记员;

宣布开庭

审;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马加爵。

审查被告人。(姓名、年龄、籍贯、民族、职业)

被告人;马加爵、1981年5月4日、广西省宾阳县、汉族、云南大学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云南省昆明检察院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2004年2月上旬,被告人马加爵,在本市云南大学鼎新学生公寓与其同学唐学李等人,在打牌过程中发生冲突,于是产生杀害唐学李等四位同学的念头,被告为实施犯罪积极进行准备,其在昆明市张官营旧货市场160号,以20远购买木柄铁锤一把,2004年2月13日14日15日分别杀害了三人,本案事实,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

审;现在首先进行本案的刑事部分进行审理,公诉人可以就公诉书指控犯罪的事实部分向被告人发问

公;被告人你原本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是否是事实

被;是

公;你是在什么时候产生了犯罪动机

被;大概在之前的两三天

公;因何杀从

被;气愤,想不开,吵架后恨他们

公;你做了那些准备

被;买了做案工具

审;公诉人可以向法庭出示证据。

公;根据本案的发展分为三组证据,第一组证据主要证据,主要证明发现被害作被告人失踪到现场发现异常情况。报告学校并报警的事实经过

荼丽芳的证人证言,证明被害人唐学李在2004年2月13日晚与其失去联系,之后将其失去联系的情况报告学校。

刘绍兰的证人证言,证实2004年2月18日14时30分来向他报告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龚博、马加爵失踪的情况。

第二组证据;被告人马加爵具备做案时间,条件、及实施做案的相关证据

第三组证据;被告人马加爵做案潜逃被抓捕的相关证据

审;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无

审;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对于三亚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昆明市经文保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有异议,没有相应的抓获人的情况说明。

公;请求出示证据掳获人出具的情况说明进行持证

审;法警出示

辩;对真实性无异议

审;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

公;

审;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被告人;希望法庭判处死刑

辩;对被告人有杀人行为的基本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可能有精神疾病被告人有悔罪情节。杀人理由令人难以置信,非常人能够理解。

公;司法实践当中任何一动机都可能成为杀人理由,辩方理由不能成立。

辩;被告人在现场留下杀人工具,这极不正常。

公;被告人已经承任其杀人的行为。

辩;鉴定结论不能成立,

公;精神鉴定结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采信。辩护人的主张毫无根据。

审;辩护人意见没有证据支持,不用采信。

辩;被告人在三亚公安机关的行为应构成自首。而且认定其悔罪态度好。根据司法解释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的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所以被告人构成自首情节。 公;马加爵逃至三亚市时,已经被全国通缉。并非是因形迹可疑而抓获。

辩;被告人在被教育盘查后主动承认自己的罪行。应当按照自首的情节予以量刑。 公;被告人在被抓获后未主动交待自己罪行,一直装疯卖傻。直到被认出后才承认。 马加爵是被公安机关抓获的。

审;刑事部分的法庭辩论结束。

诉讼代理人;向被告人提出赔偿,请求支持。

被;同意其请求

辩护人;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有超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有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其数额和计算方法上存在一定的问题。请求法庭按照案件的相关的事实与法律合理确定赔偿的数额,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审;被告人你个人有什么财产

被;有一台电脑

审;你生活来源主要是什么

被;主要是国家助学贷款

诉讼代理人;由于被告人的经济能力使得本案的赔偿可能性几乎为零,其象征意义意义大于现实意义。原告只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

审;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恨,对大家表示歉意,承认自己罪行,希望被处以极刑。 审;本案择日进行宣判。

第11篇:庭审笔录

辩论式民事审判方式第一审普通程

序庭审笔录

开庭时间:

开庭地点:××××××人民法院(或 ×××× )审判庭、是否公开审理: 旁听人数: 审判长:

主审法官(审判员): 书记员:

书记员: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

原告:

诉讼代理人:

被告:

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

书记员:下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布法庭纪律:

(一)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二)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吸烟、不准乱串、不准呼口号,不准插话或当庭法发言,有意见可在闭庭后提出;

(三)被法庭问话的在回答问题时,应自动起立讲话,答完自动坐下;

(四)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告的可以勒令退出;

(五)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审判人员入庭、宣判、退庭时,当事人、代理人等要自动起立,其余旁听人员一律保持肃静。

书记员:请当事人、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请审判长、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起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全部到庭,可以开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诉被告

一案(或本庭审理的原告

诉被告

一案,涉及个人隐私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本案不公开审理,或本庭审理的原告×××× 诉被告××××

一案,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庭决定不公开审理)

这是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案件。现在,宣布开庭。 本庭审理本案,采取“辩论式”民事审判方式,“辩论式”民事审判方式,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范下,以诉讼参加人为主体,围绕案件事实证据、争执焦点、是非责任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在主审法官指导下,通过双方当事人诉讼言辞对抗,实行诉讼当事人“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辩论”,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当庭调解”、“当庭评议”、“当庭裁判”,当庭解决民事讼争的活动方式。希望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按照“辩论式”民事审判方式的庭审规则,依法进行诉讼,积极协助本庭审理案件。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审判长:下面,宣读原告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诉讼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审判长:下面,宣读被告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

第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诉讼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审判长:下面,宣读被告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庭由××××人民法院审判员(或院长、庭长)××××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由主审法官 ××××主审本案,由本院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三)原告有放弃、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

(四)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五)双方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六)双方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坚定提出说明权利;

(七)经本庭审判人员准许,双方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的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楚了吗?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以外,还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如果你们认为法庭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你们听清楚了吗?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如申请回避,可依法按照本章第一节规定的程序处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你们在诉讼中还应当承担一下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

(二)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挥;

(三)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以上诉讼义务,你们听清楚了吗?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因此,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法庭规则,不得扰乱诉讼秩序。对以上法律规定,当事人听清楚了没有? 原告:

诉讼代理人:

被告:

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缺席审判;被告提起反诉的,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按缺席审判。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除主审法官当庭指导外,履行“听述”、“听证”、“听辨”、“居中”裁判职责。 法庭准备阶段结束,开始法庭调查。

主审法官:现在,进行当庭陈述。当事人当庭陈述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一 )当事人应当遵循民主、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进行当庭陈述;

(二)陈述依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

(三)当事人陈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和主张、争议焦点等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

(四)在第一次陈述后、发现有遗漏的可以补充陈述;

(五)陈述过程中,陈述的事实应客观、真实、完整、有序,一方陈述时,对方不得打断发言;

(六)被告提起反诉的,依上述规则进行。下面,由当事人依序进行陈述。

原告: 原告诉讼代理人:

被告:

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主审法官:当事人陈述有遗漏的,可以补充陈述。

原告:

原告诉讼代理人:

被告:

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主审法官:当庭陈述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在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当事人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当事人当庭举证,应遵循下列规则:

(一)当事人应当遵循民主、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进行当庭举证;

(二)当事人当庭举证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

(三)当事人当庭举证要紧紧围绕与诉讼请求和主张、争执焦点等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和范围进行;

(四)当事人当庭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五)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有举证方宣读后,交由值庭法警转送对方审验,一方不得抢夺、撕毁对方所举的证据材料;

(六)各方证人在某方面举证后,由法庭传唤到庭作证;

(七)由审判人员宣读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审判长:为便于举证、质证,各方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下面,查询各方证人身份,交待证人权利和义务:

原告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住址) 被告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住址) 第三人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住址)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证人应根据法庭的要求,就自己所知道的事实出庭作证,是公民义不容辞的义务,对国家法律的尊重。在作证时,应客观公正的提供证言。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但应用明确、肯定或否定的方式回答各方询问,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将要承担法律责任。证人听清楚了吗?

证人:

证人:

证人:

审判长:请证人在出庭作证保证书上签字后暂时退庭,听候法庭传唤。

审判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核对鉴定人身份。 鉴定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其他鉴定人略) 审判长:鉴定人应依法如实提供鉴定意见,如作虚假鉴定,将要承担法律责任。鉴定人,听清楚了吗?

鉴定人:

鉴定人:

审判长:鉴定人在出庭说民鉴定结保证书(参照该出庭作证保证书制作,下同)签字后,暂时退庭,听候法官传唤。

主审法官:下面,由当事人依序举证: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主审法官:下面,法庭宣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主审法官:现在,开始当庭质证。当庭质证,首先由当事人之间互相进行质证、辩证、认证; 当事人当庭质证,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一)当事人应当遵循民主、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进行质证;

(二)凡是证据材料,一律要经过当庭质证;

(三)书证要宣读内容,物证要当庭展示,视听资料要当庭播放,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要当庭宣读;

(四)当事人任何一方举出的证据材料,可以互相审验、对质、排疑、确认;

(五)当庭质证,采取逐一质证的方式进行;

(六)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有疑问时,经审判长准许,可向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七)当事人对证人证言有疑义时,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证人发问;

(八)当事人质证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寻进行;

(九)质证应围绕案件事实、理由及请求的范围进行;

(十)当事人质证时不得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使用人身攻击性语言;

(十一)当事人应对各种证据材料的证明效力进行辩论和反驳;

(十二)当事人对证据材料进行审验、质疑、辩驳必须当庭明示是承认或否定的态度。

下面,开始质证: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主审法官:传原告方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方证人:

主审法官:传被告方证人××××出庭作证。

被告方证人:

主审法官:传第三方证人××××出庭作证。

第三方证人:

(鉴定人一次出庭提供鉴定意见,略)

审判长:经征求合议庭成员的意见,对通过当庭质证的下列当事人所举之证、法院调取之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的法律效力进行了确认: 原告方的:

被告方的:

证人出庭作证的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

以及

鉴定结论和

勘验笔录等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审判长:刚才,在法庭指导下,对全部证据材料逐一进行了质证、认证和合议庭对证明效力的确认。各方当事人是否有新的诉讼请求、提出新的证据、要求新的证人到庭或者重新调查、鉴定、勘验的请求。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法庭辩论开始。

主审法官:下面,进行当庭辩论。当事人当庭辩论,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一)当事人应当遵循民主、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进行当庭辩论。

(二)当事人当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的事实有无、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建议等具体问题进行。

(三)当事人当庭辩论发言按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

(四)当事人当庭辩论,应遵守辩论纪律,不准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人身攻击性语言。

(五)当事人当庭辩论,可分为对等辩论发言、对等反复辩论发言和自由辩论发言三个阶段。对等辩论发言,即按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依次发言;对等反复辩论发言,即当头一轮辩论结束后,对该辩而未辩的事项,可进行第二轮、第三轮对等辩论发言;自由辩论发言,即经过前几轮发言后,可进行自由辩论,可以直接互相提问,互相辩驳。

(六)在辩论中,如果又提出新的证据,则要重新质证,然后再行辩论。

现在,开始依序辩论发言。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对等辩论发言、自由辩论发言略)

主审法官:法庭认真听取了各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争执焦点、是非责任和适用法律建议等问题所发表的辩论意见。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可以发表最后意见。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审判长:在法庭指导下,经过各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辩论”和法官“听述”、“听证”、“听辨”,本庭认为本案事实基本清楚,是非责任已经明确。现在,由本审判长进行庭审小结: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在由法庭主持调解。调解应当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即当事人对法庭提出的调解建议,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或自行提出新的调解建议,进行协商。如一方不同意调解或双方分歧太大,不能达成协议,法庭不在进行调解,将依法作出判决。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审判长:鉴于各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意见,本庭根据本案事实、双方责任、和法律规定,进行“当庭调解”:

(如调解不成的,接本庭评议页)

审判长:刚才,法庭在双方表示同意调解的基础上,依法进行了调解。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审判长:本庭认为,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经法庭主持,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协议内容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庭将根据双方的协议制作调解书,待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望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请各方当事人明示表态。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审判长:现在,宣布闭庭。

原告签名(盖章)

原告诉讼代理人签名(盖章)

被告签名(盖章)

被告诉讼代理人签名(盖章)

第三人签名(盖章)

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签名(盖章)

审判长××××

主审法官××××

审判员××××

×××年××××月××××日

书记员×××× (调解不成的用此页)

审判长:由于当事人一方不同意调解(或双方分歧太大),调解不成,将进行当庭裁判。裁判前,由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在评议时,将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意见。

现在,宣布休庭。 (合议庭当庭进行评议,形成裁判决议;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即应进行讨论,形成裁判决议,以便当庭宣告裁判结果)

书记员;请做好(按本程序规定宣布有关人员入庭)。

审判长:现在,宣布继续开庭。

原告××××诉被告××××

一案,经当事人“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辩论”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和法官“听述”、“听证”、“听辨”后,在合议庭的主持下依法进行了调解,但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双方分歧太大)未能达成协议,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评议,根据(简要概述当事人诉讼的内容、法庭查明认定的案件事实、判决的理由和适用的法律等等)

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

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五日内送达。

审判长:现在,宣布闭庭。

审判长××××

主审法官××××

审判员××××

××××年××××月××××日

书记员××××

第12篇:访谈笔录

访谈笔录

时间:2016年【】月【】日 地点: 访谈人: 被访谈人: 记录人: 访谈内容:

问:您好,我们是 工作人员,作为 事宜的 ,有几个关于 的问题想向 核实一下,不知是否方便? 答: 问: 答: 问: 答: 问: 答: 问: 答:

问:

问:好的,谢谢您的配合,请仔细阅读说过的内容,确认无误后,请在签字栏处签名。

被访谈人:

访谈人:

第13篇:谈话笔录

家庭、工作、生活情况和他们的思想动态,以及他们所面临的实际困难。一名矫正人员激动地说:“没想到社会能以宽容的微笑接纳我,能有矫正制度来改造我们。自己一定重新做人,回报社会

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放在社区,由专门的国家机构,在机关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意识和恶习的刑罚执行活动。两年前,瓯海区在我市率先开展此项工作,司法所是承担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单位。

以下记录社区矫正日常监管中的两次谈心教育。

生气不如争气

在一次日常谈心教育中,李远强不住地叹气,说自己的命不好。他对三年前发生的事还耿耿于怀:那年,因打牌与同村村民邱某发生口角,他用台球棒追打邱某,致其重伤。法院判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赔偿对方63500元。朋友都觉得他很冤。

“为什么你朋友说你冤?”我不禁问。

“朋友都说,赔了那么多钱,其实就可以不用判刑的。”

“你想一想,那个被害人肋骨被你打得折了,导致脾破裂切除,多痛苦啊,换你是他,你愿意吗?”

“我当时是太冲动了,但我已经赔了钱,法院也判得太重啊。”事情已过去那么久了,“不公正”的阴云还罩在他的心头。

“是啊,你是挺冲动的,起因是很小的事,要是能忍一忍,什么事都没有了。幸好案发时你有投案自首的情节,认罪态度又好,且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法官考虑到这些,已是宽大处理了,你还是觉得很冤吗? ”

“这……我的朋友都说我很冤。”

“你朋友是不是很懂法律,他的水平有没有比法官还高?”

“他们不懂。”

“你的朋友很关心你,他们不希望你受任何处罚,他们按自己所想的理解法律,如果他们知道他们的话会这么深刻地影响你的思想改造,真正的朋友是会收住自己的舌头的。”

李远强点点头。

“事情已经过去了,法官的判决很公正,你不必再想这件事情了。现在关键是要好好改造,早日解除社区矫正。与其生气不如争气,干出点样子给别人看看,到时候什么闲话都会没了。”

“谢谢你!”远强露出了笑容。

给她多点关爱

电话铃响,那头传来很急切的声音,是林锐。他与老婆吵架了,此刻他正走在家附近的路上,像失控的狮子,想找他老婆拼了。

他怕冲动会干出格的事,很想找人诉说,但诉说无门。找朋友说,会在圈子里传得沸沸扬扬;找亲属诉说,会火上加油。他认为最安全的是对我诉说。

听后,我顿觉得担子沉甸甸的。清官难断家务事,我会做好劝导工作吗?我强迫自己冷静下来。

“一定有什么大事情发生,让你这么生气。”我问道。

电话那头短暂停顿了一下才说:“我觉得她有外遇了。”

“她有什么表现吗?”

“她每天晚上出去,说是和朋友去打麻将,我问过她的朋友,都说没有和她一起。”

“就凭着这个断定她有外遇吗?”

“还有在家里她对我不理不睬的。”

“那你对她的态度呢?”

“她不理我,我也不理她。”

“当初你在„里面‟的时候,你老婆一直等你那么多年,当时她一个人带着孩子过日子多么不容易啊,那么大的风浪两个人都挺过来了,她如果真的要变心,那时候就变了,也不用等到现在。”

“那也是的,我念着她这段情,所以很在乎这个家,我受不了她最近对我的冷漠。”

“退一万步说,你老婆此时如果真的有外遇,你喊打喊骂的,不是将她推向另一个男人吗?更何况,有外遇只是你的猜测。这段时间,你们两人是不是沟通减少了?”

“也许是吧。我白天在服装店忙得很,晚上回家很累了。两人说得少,我怀疑她有外遇,心里很气,对她态度更差了。”

“你这个大老爷们都觉得很憋气,也许你老婆比你更憋气呢,因为女人的心思更细密。”

“也许吧。”林锐的语气比刚开始的时候柔和了很多。

“在家里,气氛不好,不妨约她一起到茶座去喝喝茶,两个人多沟通沟通,给她多一点关爱,事情也许不会像你想的那么坏。”

“那我试试看吧。”

一个星期后,林锐到司法所日常报到,见到我,很高兴地说,他夫妻俩已和好了。

作为基层司法工作人员,在直接与这些特殊人群打交道过程中,可以感觉到他们矛盾的一面。身上还残留着发案前的“江湖义气”,思想又冒出千丝万缕的自卑。他们压抑着情绪,浑身像长着刺,特别注重自己内心的感受,认为惹自己心里不舒服的,都是不好的。在与他们谈心的过程中,我尽量采用平等沟通的方式,营造轻松的谈话氛围,与他们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消除抵触情绪,让他们感到被人理解,这样才更有勇气探索自己内心的世界。

社区服刑人员首次谈话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地点

谈话人工作单位

谈话人工作单位

记录人工作单位

服刑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文化程度服刑类型罪名刑期刑期起止

户籍所在地现住址

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问:我们是司法所工作人员,依法找你谈话,向你了

解相关情况,告知你在社区服刑期间应遵守的有关规定。现向你宣读《社区服刑人员须知》中的有关规定,你对

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是否清楚?

答:

问:你作为一名罪犯,是否明确自己的身份,能否认罪服法,积极改

造,争取宽大?

答:

问:谈谈你的犯罪原因?

答:

问:你目前的家庭经济情况和生活来源如何?

答:

问:谈谈你的主要社会关系?

答:

问:你在今后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有何打算,准备怎么做?

答:

问:在社区服刑期间有无其他困难?

答:

问:以上回答是否事实?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社区服刑人员签名(指印)

谈话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

地点:

接谈人:张存友、姜堰市司法局蒋垛司法所所长

记录人:林燕、姜堰市司法局蒋垛司法所司法社工

被谈话人:(姓名、性别、年龄、文化层度、职业、家庭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

?我们是姜堰市司法局工作人员,按照姜堰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姜矫办评字第号通知要求,你因涉嫌犯罪,现对你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请你如实陈述

:好

?姓名、曾用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个人简历等

?个人简历

?家庭情况

?个人生理情况、心智特征、性格、社会交往、爱好特长(身高、体重、脾气、性格等)

?在校学习期间的表现

?现在单位工作的表现如何

?家庭关系情况(平常与父母长辈相处怎么样、夫妻关系等)

?与邻居相处的情况如何

?与朋友、同事、同学相处如何

?与社会上一些闲杂人员的交往情况(是否有来往?来往是否频繁)

?户籍所属地(现居住地等)

?你平时与基层组织及基层干部相处如何

?因何原因涉嫌本次被起诉的犯罪

?除本次犯罪外,其它有没有公安机关掌握的劣迹及前科

?你现在对你涉嫌犯罪的行为时如何认识的

?你的家庭成员对你行为时怎么看待的

?你的监护人是否愿意配合政法部门的工作,承担对你的监管责任,并签订书面保证书

:愿意。

?如果司法机关对你从轻处理,在社区对你进行矫正,你能否服从基层组织及我们司法所对你进行的帮教管理 :能,我保证服从管理,随传随到,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在你身边交往的人当中有没有同类的刑事犯罪人员

?那么基层组织是否认可你的表现,是否愿意接受你所在的村进行监管

?我们只是受有关司法部门的委托对你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判前调查,对你的行为,司法机关审理后,如何做出判决,是否适用缓刑,将要根据案情及本案中的证据材料等,作出综合的判断,当然,受害人的态度,基层组织的意见,也是司法部门审理中的参考因子。希望你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认罪悔罪的态度要好,悔罪改过的决心要大,保证的措施要到位,并积极取得受害人的谅解等。并及时与我们联系,有没有听到

?其它你还有没有情况向我们陈述的

?以上笔录,你看有何出入,没有出入请签字

被谈话人签字:

第14篇:谈话笔录

做好案件谈话笔录是案件检查人员的必备素质,每一名案件检查人员都要认真掌握案件谈话笔录的特点、分清类型、把握方法、明确注意事项和分类标准,做好每份案件笔录,为确保案件质量打下良好的基础。

一、做好案件谈话笔录的重要意义

(一)做好案件谈话笔录是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基本要求

(二)做好案件谈话笔录是保证案件质量的重要基础

(三)做好案件谈话笔录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

二、案件谈话笔录的特点

(一)合法性

(二)目的性

(三)写实性

(四)慎密性

(五)完整性

三、案件谈话笔录的分类

(一)从对象来看:

1、受害人笔录

2、举报人笔录

3、当事人笔录

4、证人笔录

(二)从内容来看:

1、综合笔录

2、单项笔录

3、其他笔录(复印笔录、提取笔录等)

四、案件谈话笔录的构成

(一)笔录头子

(二)笔录主体

(三)对笔录内容的认定

五、案件谈话笔录的制作

(一)谈话笔录前的准备

1、心理准备

2、案情准备

3、工具准备

(二)谈话笔录的制作

1、开头部分

2、主体部分

3、结尾部分

4、内容认定部分

六、案件谈话笔录制作的注意事项

(一)字迹要清晰

(二)思维要连贯性

(三)语言要准确

(四)表达要清楚

(五)简繁要相济

(六)要素要齐全

(七)程序要合法

七、谈话笔录的整理

(一)按案件分类整理

(二)按错误分类整理

(三)按作用分类整理

(四)按时间分类整理

八、其他事项 正文

案件笔录案件谈话笔录是案件取证的重要手段和方式,是案件办理过程中特别重要的环节,对案件成功与否、案件质量的高低以及案件当事人的最终处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一名案件检查人员,能做笔录、会做笔录、做好笔录,是一项十分基础性的必备的基本功。可以说,不能做好笔录,就算不上一名合格的、称职的案件检查人员。在案件检查的实际工作中,因为案件检查人员的流动性大、无法全部经过专业培训等客观情况,有很多同志无法达到做好笔录的基本要求,因此,做为一名案件检查人员,要把做好笔录作为一种追求的目标,把做好笔录这项基本功的煅练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

一、做好案件谈话笔录的重要意义

(一)做好案件谈话笔录是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基本要求

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依法执政、行政水平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要。查办案件作为与腐败现象作斗争的一项重要手段,在严肃党纪政纪、惩治和预防腐败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纪律性很强的工作,不能出丝毫的差错和问题,否则就会造成极坏的社会和政治影响。而程序和证据又是案件的两大要素,要把案件办成铁案,充分发挥案件的政治效益和社会效益,就必须把这两大要素相关工作做扎实,使所查办的案件能真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谈话笔录作为收集证据的一种重要方法,理所当然地要为案件的事实认定提供有力的支撑。

(二)做好案件谈话笔录是保证案件质量的重要基础。

谈话是纪检机关在办案中最常用、最重要的一种调查方法,无论是初步核实,还是立案调查,无论是一般违纪问题,还是大案要案,调查取证都离不开谈话这种方式。有人说,成功的谈话决定成功的案件。如果把与当事人和和证人谈话看成上一门艺术,那么把富有艺术的谈话原始性地记录下来,无疑就是一门科学。科学地将谈话内容制作成谈话笔录,经谈话人、谈话对象和记录人当场审核签字认定后,就成为证据,它与物证、书证、视听材料、鉴定结论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证明力的证据一起,组成证据链,共同证明案件的有关事实。所以说,谈话笔录制作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能否成功固定,进而直接影响案件质量高低。而一些比较特殊的案件甚至决定了案件的成败。例如,我们经常办理的受贿案件,由于这种案件一般是一对一作案,其他证据采集的难度很大,只有通过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制作谈话笔录来固定事实,再从资金来龙去脉等途径去寻找其他证据来补充证明,一旦谈话笔录不成功,整个案件也就宣告失败。

(三)做好案件谈话笔录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要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充分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听取当事人和相关证人的陈述和申辩,以保障他们的话语权、陈述权和申辩权。在过去的办案践中,曾经出现过凭办案人员的主观臆断想“当然”来确定案件事实的情况,不听当事人的陈述,更不允许当事人申辩,把当事人的申辩看成是态度不好的表现,甚至于上升到对抗组织调查的层面来认识。这种错误的办案观肯定会制造冤假错案,其后果是既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纪检监察机关的形象。谈话笔录由于其写实性,可以很好地保持询问时的场景,是一种文字录像,客观地起到了提醒办案人员保障当事人相关权益的作用,在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的同时,也客观地记录了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相关权利保障的情况。如果谈话笔录制作不成功,不能客观反映询问时的情况,这种作用就会大打折扣。

二、案件谈话笔录的特点

(一)合法性

案件谈话笔录的合法性是由它的法律效力决定的。任何一份笔录都是证明案件当事人有错或无错、此错或者彼错、错重或者错轻的有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赋予了案件检查人员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的权力,《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第十七条在确定案件证据的时候规定,只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可以作为证据,其中包括证人证言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在该办法的第二十一条对询问证人、制作调查笔录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在党纪案件调查的相关法规中也有类似的内容。由此可以看出,制作案件谈话笔录,是案件检查人员的法定职责,更为重要的是,依法制作的谈话笔录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法纪效力。

(二)目的性

制作每一份谈话笔录都离不开它的目的性――或者是查明案情,或者是扩大案件线索,或者是收集有关证据。只有有了明确的目的,笔录才有方向,调查才有作用。因此,在制作谈话笔录之前,一定要明确谈话目的,并根据这个目的去制定相关的谈话提纲。

(三)写实性

用谈话笔录的方式把一些看不见、摸不着或已灭失的东西固定下来,以证明问题的发生发展过程和造成的后果,是谈话的主要目的。谈话笔录一般采用一人一录、一事一录的方式进行。谈话记录重在写实:在制作笔录时,应当不失原意地、原原本本地进行记录。保持谈话对象语言的原汁原味,不得有随意改变,对谈话对象所描述的情节和结果,不得任意夸大和故意隐匿,保持谈话氛围原模原样,对谈话的气氛和谈话对象所表现出来的面部表情、肢体动作都要如实记录,力求谈话笔录的还原功能达到最大程度。

(四)慎密性

由于谈话笔录的证据效力,因此,所制作的笔录应当做到审慎细密。一方面要认真记录证明当事人有错的陈述内容,一方面也要认真记录证明当事人无错的陈述内容,还要在笔录中认真排除谈话对象陈述前后不一致的地方和有矛盾的地方,同时,对与一般事理和常规有违背的地方,要仔细记录对其原因的陈述。

(五)完整性

案件谈话笔录的完整性有两层含义,一是结构的完整性,一份完整的笔录应当包含笔录头、笔录主体、对笔录内容的认定三部分,缺一不可;二是内容的完整性,要把一件事或一个问题的七要素记完整(何人、何时、何地、事件的起因、经过、后果、采用的什么手段)。只有一份完整的笔录才会有充分确凿的证据力。

三、案件谈话笔录的分类

(一)从对象来看:

以谈话的对象来看,笔录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受害人笔录:指在案件中受到伤害的相关人员的笔录。做这类笔录时要注意,因为其情绪上的不稳定而导致其陈述与事实有出入的情况。

2、举报人笔录:如果是与自己关系不大的举报,其可信度一般是比较高的。

3、当事人笔录:指案件当事人、也就是涉案对象的笔录,这是案件办理中最重要的笔录之一。

4、证人笔录:证人笔录一定要排除那些影响其证据力的因素。

(二)从内容来看:

1、综合笔录:指一人多事一录,主要用于案件当事人的谈话。根据笔录的相关原则,本应一人一录、一事一录,但在一些案情比较简单、事实比较清楚的案件中,为了节省时间,也可采用这种综合笔录。一些案情比较复杂的案件,在案情已经查清的情况下,也采用此种形式作一个总的笔录,便于案件的后续办理。

2、单项笔录:这是最常用的一种笔录方式,即一人一录,一事一录。

3、其他笔录(复印笔录、提取笔录等,有时以说明代替):在做这类笔录或说明时,一定要把提取或复印的内容用来证明什么情况写清楚。

四、案件谈话笔录的构成

(一)笔录头子:一般为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笔录主体:包括事前告知和事实陈述以及结尾三部分。

(三)对笔录内容的认定:指笔录对象对笔录审定后的认定意见和署名。

五、案件谈话笔录的制作

(一)谈话笔录前的准备

1、心理准备:一是要对谈话对象的性格进行了解,针对不同性格的谈话对象采用不同的谈话方式,并对谈话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预案;二是摸清谈话对象的社会关系,在谈话时可以有的放矢地加以利用,同时对谈话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外来影响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三是对谈话的情势要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对谈话可能出现的种种结果要有心理准备。

2、案情准备:一是要明了案情和谈话任务。在谈话前要对整个案件的进展了然于胸,对案情了如指掌,对谈话的目的任务了解透彻,打有准备之仗。要准确分析案件性质,明确待查清的主要问题、要收集哪些证言,确定谈话要解决什么问题、问题能够解决到什么程度。二是要分析已有证据。首先要分析已有证据的内容,看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其次要分析已知证据的证据能力,也就是分析已有证据的可靠性。如果个案的已知证据多为证明力较弱的间接证据,取证人员就可以在谈话笔录中有的放矢,将重点放在收集直接证据和为间接证据增强证明力上。如果说已知证据内容不合事理、前后矛盾、可信度低时,就要针对这些问题拟定谈话提纲,把调查重点放在这些不明确的问题上;如果已知证据形成了强有力的证据链时,就可以把重点放在了解案件的背景资料和印证案情、完善证据上。三是要认真筛选已知信息,看其可信程度和与案情及谈话的关系,准确找准切合点,以便在谈话时画龙点睛,以巧拨冗,抛砖引玉。四是列出谈话提纲,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办案人员应仔细地拟定书面谈话提纲,以保证笔录制作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顺利地达成谈话目的。

3、工具准备:手写笔录的工具主要是指笔录纸、笔墨、印泥(即常说的笔录“三件宝”),电脑笔录则要对所使用的电脑有充分的了解,同时将打印设备、打印纸张、签字的笔墨及印泥准备好。

(二)谈话笔录的制作

1、谈话笔录的开头部分准确记录谈话时间。准确填写笔录制作时间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利于笔录的规范化,二是利于案件的办理和后续处理,是口供在先,取证在后,还是取证在先,口供在后。

谈话笔录的时间填写中存在的问题有:一是笔录制作时间不填或事后补填;二是随意填写制作笔录时间;三是时间填写不全,有的仅有月、日,年不写。四是有简写的情况,如把2007年简写成07年,把1998年5月1日简写成9

8、

5、1等。

详细记载谈话地点。在记载谈话地点时,应尽量详细具体,如有门牌号或办公室名称的,要详细写明,如果是小地名,也要加以批注。

客观记录谈话人、记录人。关于谈话人与记录人的填写,谈话人必须是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或受委托进行案件调查的人员,同时,不得低于两个人(记录人可同时作为谈话人)。全面反映被调查人基本情况。目前的笔录头在设计上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被谈话人的自然情况和后天情况没有分开,二是没有籍贯栏。同时,在记录中还要注意:一是不能出现空白,二是年龄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三是工作单位和职务的填写必须用正式称呼和全称,不能用简称,四是住址要写详细,通讯和联系方式也要记录下来。

2、谈话笔录的主体部分制作谈话笔录正文,语言文字总的要求是字迹要清晰,表述要准确,结构要严谨,简繁要得当。

谈话笔录的主体主要分如下几部分:

第一部分,权利义务告知的记录。记录中必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要告知自己的工作单位,并出示本人的有关证件;二是要告知被谈话人谈话的相关依据;三是要告知其权利和义务,特别要有要求其“要如实回答,不得隐瞒事实和证据,说假话、作伪证要追究其党政纪乃至法律责任”的内容。

第二部分,被谈话人工作简历、家庭情况、社会关系的记录。必要时还要记录其家庭经济情况,主要收入来源,家庭经济的管理模式(AA制、AB制、以谁管理为主)等内容。因为依据这些信息,可以判断其他证据的合理性,同时根据这些信息还可以发现新的案件线索。

第三部分,被谈话人与案件相关人员关系、交往情况的记录。一是要询问被谈话人与其他案件当事人的相识情况,从这一角度切入笔录,根据被谈话人的回答相应调整下面的问话,如果相识,是怎么认识的,如果不认识,那么我们就要考虑再从其他角度将证人与案件当事人联系起来。二是要掌握被谈话人与其他案件当事人的关系,从这个关系,我们可以判断是否存在工作上、利益上、亲情友情上的关系,并以此为契机将谈话引入正题。第四部分,被谈话人与案件相关人员往来的记录。从这里开始谈话笔录就进入了关键部分,在这个阶段上要注意问话方式的记录,应该笼而不统,详而不细,便于工作于谈话人回答,同是双不能太直接,如果记录成直接根据谈话人所掌握的信息发问,不仅存在指供、诱供之嫌,而且会把信息暴露给了被谈话人,不利于案件的进一步深入。

第五部分,案件事实的全面记录。无论是什么性质的案件,在记录事实的时候,都要做到客观准确,不夸大,也不缩小。

构成违纪违法行为错误四个要件是我们谈话记录的重点。围绕要件这一重点,弄清案件事实的要素。一般来讲,这些案件事实要素,应当包括案件当事人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情节、手段、经过、后果,即我们常说的“七何”要素,即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故、何情、何果。证明了这些案件事实的构成要素,也就证明了违纪违法行为错误的构成要件。如构成受贿类错误,必须具备明确的违纪违法行为主体、案件当事人的主观故意,收受钱物和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事实等。首先,记录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一是要相对准确,能具体到哪年哪月哪日,甚至是具体到上午下午几时最好。原则上谈话笔录忌讳使用模糊词语,但有些情况也可适当使用:如在表达被谈话人难以具体确定的时间时,可用今年春、凌晨、近来、不久、三月的一天等来表述。二是要基本一致,特别是要证人、案件当事人之间的陈述要基本一致,如果有书证的,还要与书证时间保持一致。其二,记录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过程。要记清事情发生的基本经过,也就是指案件是在何种情况下发生的、是如何发生的。每个案件的发生都有其独立完善的过程。案件在立案后,虽然对案件检查人员来说,事件的性质已然明确,但就调查活动而言,这些都是需要用证据来证明的事实。因此,在制作笔录时,一是记录要把握重点,求全、求实、求真但不是字字句句不漏,被谈话人讲什么就记什么,否则就会造成笔录轻重不分,影响主题;二是要如实记录,不改变原意、原话。证人证言一般要使用第一人称进行叙述。有些案件,如行受贿时,行贿人与案件当事人免不了案发时或案发前后有相互对话。因此,如实记录当时的直接对话,对定案关系重大,但有的笔录制作中不重视这一点,轻易将原话改为转述语句,这样,易产生语句含义不准确,不利于当事人之间相互作证,也不能真实反映发案时的处境、情节。因此对关键情节能用原话的地方,最好用原话,只有在原话记不准或记清的情况下,再用转述的语句,但要求保持原意不能改变。三是对违纪违法行为过程的记录中,特别是在受贿案中,要通过行受贿双方的行为、对话,简单概括出行贿方行贿的原因以及受贿方的谋利性语言,就是必须从证人证言中清楚体现出其有为行贿人谋利的意思,如“我会安排某某去办的”等,而不能仅仅是有“我知道了”这样含意模糊的语言。

第15篇:谈话笔录

谈 话 笔 录

时间:2014年3月20日 地点: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谈话人: 魏亚南 记录人:胡俊 谈话对象:李志平案由:交通事故纠纷

问:我们是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魏亚南(出示证件),现依法接受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作为你诉孟拴勤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代理人,你是否同意? 答:同意。

问:本案为法律援助案件,我们不收取任何律师费用,但是案件诉讼及相关费用需要你交纳,你是否清楚? 答:清楚。

问:请你介绍一下你的基本情况?

答:我叫李志平,男,汉族,1953年10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逍遥镇严庄行政村严庄村,电话:15138918459。 问:请你讲述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

答:2012年10月1日,孟拴勤驾驶豫A339PB号小型普通客车,在107国道与中梁线交叉口,与吴狄驾驶豫AL9661号中型专项作业车发生碰撞,致我受伤。该事故,已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孟拴勤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我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该事故造成我右桡骨骨折。对此,我依法提起诉讼,并于2013年11月17日经贵院判决结案。根据伤情,我需要进行二次手术取出固定物,于2013年11月1日住院进行第二次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1169.55元。 问:你现在能够提供什么证据?

答:交通事故认定书,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车辆保险单。 问:你要起诉他吗? 答:是的,我要起诉他。

问:下面我告知你诉讼的权利、义务和存在的风险及举证责任? 答:好。

一、你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二、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三、法律规定你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你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的后果。) 问:对上述权利、义务、诉讼风险你是否理解,有什么不理解的地方可以发问? 答:我已理解。

问:你是否有其它问题需要补充? 答:没有了。

问:确认无误后请签字。

第16篇:随笔录

1、世界上各国法律分为五大法系,即中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

2、共同历史传统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的总称,在法学上称(法系)

3、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简称法系,是具有某种特征的某一国的法律和仿效该国法律的其他若干国家法律的总称。

4、2人或2人以上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人民币,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人民币

5、(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6、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被告恒定是行政机关,而且行政机关要对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至于原告方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一般行政机关都有一定的行政职权,因此为了保证权利义务的平衡,更好的保护人民的利益。所以行政法只管“民告官”。所以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是恒定的

7、云贵高原和青藏高原的边界线是横断山脉

8、山芋和红薯是同一事物的称呼,相对于番茄和西红柿。

第17篇:出庭笔录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出庭笔录

时间:2000年8月9日9时0分至10时40分

地点: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是否公开审理:是旁听人数:36人 审判人员:审判长 周娴 审判员 刘卫娜 徐裴裴

书记员:苏林

公诉人:吉玲爽

公诉人书记员:徐裴裴

审判长宣布开庭审理.被告人杨志成犯盗窃罪一案。

记录如下: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鼓掌、喧哗、吵闹,如对庭审活动有意见,可在庭审结束后提交书面材料;

4、轻关闭手机、呼机等通讯工具。

书记员:请公诉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入庭就座。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已到庭,被告人已押到候审,

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庭外等候传唤,请指示。

审判长: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

院指控被告人杨志成犯盗窃罪一案。

审判长:传被告人到庭。

审判长:现在查明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姓名?

被告人:我叫杨志成,

审判长:出生年月?

被告人:1972年5月6日

审判长:民族?

被告人:汉族

审判长:出生地?

被告人:郑州市金水区万达小区6栋3单元312室

审判长:文化程度?

被告人:中专毕业

审判长:工作单位职务?

被告人:现在无业

审判长:住址?

被告人:郑州市金水区万达小区6栋3单元312室

审判长: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罚?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是什么时间?

被告人:有,6月10日被拘留,6月23日被逮捕。

审判长:是否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是什么时间?

被告人:是

审判长:宣布法庭组成人员;

合议庭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周娴、刘卫娜、苏林组成,由周

娴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徐裴裴担任本法庭记录;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吉玲爽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杨志成委托郑州市金水区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苏林出庭为其辩

护;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人如果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

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回避。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

审判长: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权

向法庭提出证据,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勘验或者检查、鉴定。被告人还享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法庭辩论结束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被告人是否听清了?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告知法庭审理的主要阶段: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论

及宣判。

公诉人是否有异议?

公诉人: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

审判长:被告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是否听清了?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给被告人去掉械具,被告人坐下)被告人,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是

否一致?

被告人:一致。

审判长: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无异议。

审判长: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人你就起诉书对你的指控,向法庭作如实陈述。

被告人:从去年10月份以来,我使用以前在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操作员的账号密

码将作废的VIP积分卡激活,重新使用。大概有八万五千块吧。

审判长: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杨志成,这八万五千块是谁花的?

被告人:是我花的,就我一个人。

公诉人:审判长,我问完了。

审判长:由辩护人对被告人发问。

辩护人:你当时使用的是以前在丹尼斯百货的账号和密码是吗?

被告人:是的。

辩护人:审判长,我问完了。

审判长:由公诉人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要求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审判长:可以宣读。

公诉人:证人证言,姓名:赵光明 男 29岁 郑州市金水区 证明内容:我在6月2

日10时30分左右,与同事李健正在值班,看见以前在税务局工作的杨志成将会计陈明的嘉陵摩托车退走,当时我们感到怀疑,就去上前阻拦他,但没拦住。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证人证言,姓名:李健 男 29岁 郑州市金水区 证明内容:我在6月2日

10时30分左右,与同事赵光明正在值班,看见以前在税务局工作的杨志成将会计陈明的嘉陵摩托车退走,当时我们感到怀疑,就去上前阻拦他,但没拦住。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证人证言,姓名:王国 男 34岁 郑州市金水区税务局门口修车师傅 证

明内容:2000年6月2日上午10点左右,我正在税务局门口修车,杨志成从税务局出来去我那拿了一把钳子,他只说了句:“王师傅借钳子用一下”因为太熟,我也没问他做什么。就借给他了。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证人证言,姓名:张华 女 25岁 郑州市金水区税务局后勤工作人员 证

明内容:2000年3月23日我将我们单位的车牌号为冀AG0123的黑色大众汽车送到郑州市金水区华子汽车维修厂维修。25日提车。总过花了2530元,单位出的钱。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证人证言,姓名:李小朋 男 32岁 郑州市金水区华子汽车维修厂维修

工人 证明内容:2000年3月23日时,有一位叫张华的女士开着车号是冀AG0123的黑色大众汽车送到我们汽车维修厂维修。总共花了2530元。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证人证言,姓名:刘庄 男 32岁 郑州市金水区税务局局长 证明内容:

我单位在开会后决定开除杨志成,同时,将未支付的工资俩千元与修车款相抵。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审判长,下面要求出示有关物证、书证,由被告人辨认。

审判长:可以出示。

公诉人:来源于现场提取犯罪工具钳子的照片(传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来源于现场提取被损坏的车锁照片(传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来源于现场提取被盗的摩托车照片(传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被害人的陈述(传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郑州市金水区公安局出具的物证鉴定书(痕迹)(传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郑州市金水区税务局门口的监控录像(传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郑州市金水区价格事务所关于嘉陵摩托车的作价证明(传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郑州市金水区税务局关于开除杨志成并用工资抵做修车款的会议证明

(传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 郑州市金水区交通大队开具的交通事故证明(传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 郑州市金水区税务局的修车费用单和发票(传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由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 郑州市金水区税务局3月20日公车使用记录(传阅)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公诉人:审判长,控方证据提供完毕。

审判长:由被告人及辩护人向法庭提供证据。

辩护人:审判长,请允许宣读书面证据。

审判长:可以宣读。

辩护人:郑州市金水区中山路宁安小区居委会关于杨志成无前科、无劣迹的证明。(宣读略)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有异议?

公诉人: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辩护人:审判长,辩方证据提供完毕。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边进行法庭辩论。

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宣读公诉意见书)

审判长:被告人自行辩护。

被告人:我承认我的犯罪事实,是我一是不冷静和长久以来的不懂法铸成的这些

犯罪行为。希望法庭可以宽大处理。审判长,自行辩护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宣读辩护词)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还有发言?

公诉人: 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还有辩护发言?,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本案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由被告人向法庭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我确实有罪,但我真的不是故意犯罪,在我家里我最重要的劳动力,老

婆身体不好,孩子还小,都需要我的照顾。我是中专文凭,工作很难找,孩子上学要钱,看到孩子和别人家的对比,总是感觉亏欠孩子的。当时我已经三个月没找到工作了,所以才想到这个生钱的方法。我当时真不知道我的行为是犯罪,我真诚的向政府悔过,希望法庭能给我宽大的处理,能让我早点出来照顾家人。谢谢法庭。我说完了。

审判长:现在休庭,休庭后被告人阅读笔录,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移交有关证

据材料,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后继续开庭,将被告人带下去。

(评议后)

审判长:继续开庭,传被告人到庭。

被告人杨志成休庭期间你阅读庭审笔录没有,是否签字?

被告人:阅读了,也签字了。

审判长:开始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志成涉嫌盗窃一案,经过法庭

审理,听取了被告人的陈述,审查了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有关证据,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辩论意见及被告人的最后陈述。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志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0年8月10日起至2000年9月10日止)

判决书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刑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判长:被告人杨志成,是否听清楚了?

被告人:挺清楚了。

审判长:现在宣布闭庭,将罪犯杨志成带出法庭,送回郑州市金水区看守所继续羁押。

审判长:现在宣布闭庭。

审判长:周娴

审判员:刘卫娜

审判员:徐裴裴

公诉人:刘卫娜

二○○○年八月九日

公诉人书记员:徐裴裴

第18篇:约谈笔录

约谈笔录

约谈人:

xxx

记录人: xxx 约谈地点:河西国税局

约谈时间:2015年7月22日

被约谈人姓名:xxx

性别:x

年龄:xx

民族:汉

文化程度: 大学

政治面目:

群众

现住址:xxxxxxxxx 工作单位及职务:xxxxx

法人

问:您在企业担任什么职位?法人是否参与经营? 答:本人xxx,是xxxxx公司法人,参与公司经营。 问:你单位实际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是否一致? 答:公司实际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均在xxxxxx 问:你单位职工人数多少人?有无上保险?

答:职工人数x人,其中管理人员x人,业务人员x人。有x人上保险。

问:请介绍你单位经营情况:

答:一.公司经营简介:公司目前开展的业务是,xx的经营销售。尽管公司是刚刚注册成立的一家新公司,但实际从事的经营项目属于成熟的业务,公司有着稳定的进货、销售渠道,与上下游企业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目前,公司的主要供货商为:xxx公司等。公司的最终销售客户是:xxx有限公司等。

二、购进:我司通过xxx公司购进钢材,于2015年4月20日签署产品销售合同,热轧卷板,xx吨,金额xxx元。通过公司基本户xxx支付货款,于2015年6月1日支付xx万元、6月8日支付xx万元、6月10日支付xx万元、6月12日支付xx万元、6月25日支付xx万元,共计xxx万元。xxx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xxx份,热轧卷板xx吨,销售金额xxx元,税额xx元,价税金额合计xx元。我司于2015年6月29日认证完毕;6月30日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xx份,热轧卷板xxx吨,销售金额xxx元,税额xxx元,价税金额合计xxx元,于2015年7月15日认证完毕。

三、销售:2015年 4月15日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xxxx,金额xxxx元,于6月30日给xxxx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xx份,热轧卷板xx吨,销售金额合计xxxx元,税额xxxx元,价税合计xxx元。xxxx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我公司基本账户汇入xxx万元货款,余款未付。

四、运输环节:我公司与xxx公司和xx公司约定从xx提货运至xx,xxx的仓库在xxx,xxx的仓库在xx。第一份合同为含运费价,所以不用支付运费;第二份合同为不含运费价,运费为xxx元,运费发票号为xxxxx。运费发票由xxx开具,我公司已于2015年7月20日通过我公司xxxx账户支付给xxx运费xxx元。

问:你单位注册资金?账户情况? 答:注册资金xxx万元。

开户行:xxxx 问:资金结算方式: 答:主要为xxx。

第19篇:庭审笔录

庭审笔录

开庭时间:1999年11月19日 开庭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法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记)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刘燕文、原告代理人董康,戴崧梃、被告北京大学,被告代理人景涵彬,程听听 已到庭。原告提供的证人吴全德、李明在庭外侯传。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 审:原告姓名等项?

原告:刘燕文,男,35岁,汉族,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1条9号。

审: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董康,男, 北京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海淀区185号,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戴崧梃,男,北京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海淀区185号,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审:原告委托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 原告委托代理人;

(内容略记) 审:被告姓名等项

被告:北京大学 ,住所地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法定代表人:陈佳洱,北京大学校长

审:被告代理人姓名等项?

被告代理人 :景涵彬,女,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朝阳区18号,代理权限以授权书为准。程听听,女,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朝阳区18号,代理权限以授权书为准 被告委托代理人:(内容略记)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经审查,原告、被告及其代理人出庭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审判活动。 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条,第四十五条,第 四十六条之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刘燕文与被告北京大学拒绝颁发博士学位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

审:本案由审判长 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 担任本案记录。

审: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庭前已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原告、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被告 :清楚。

审判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回避。

审:现在由原告发表起诉意见? 原告:宣读起诉书(内容略记) 审: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宣读答辩状(内容略记)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被告代理人:我现在提交第一组证据,校学位委员会提交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同意北京大学由吴树青等十七人组成第四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函》其内容为“ 现经北京大学提出的关于北京大学吴树青等十七人组成第四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书面申请,经我国家教育委员会依法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因此依法决定同意北京大学第四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的申请

、国家教委给北京大学的批准增补四位学位委员的函,其内容为“经北京大学书面申请,增补四位第四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经我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查,决定同意其申请 。

以上书证能够证明被告以上证据证明北京大学是合法的学位授予机构,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经国家教委批准,机构组成合法。 审:请书记员将证据递交原告

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

审: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审;请被告继续举证

被代:我现在提交第二组证据,北京大学校长、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吴树青关于5位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第41次校学位委员会会议的说明、刘泰 委员因出国不能参加第41次校学位委员会会议的说明、马克 委员因在台湾访问不能参加第41次校学位委员会会议的说明、胡壮麟委员因在香港访问不能参加第41次学位委员会会议的说明。其内容是“本人原北京大学校长,评定委员会主席吴树青因为伤病住院,所以不能参加第41次校学位委员会会议,本人刘泰委员因出国不能及时返回参加评定,本人马克委员因在台湾访问不能参加第41次校学位委员会会议,本人胡壮麟委员因在香港访问不能参加第41次学位委员会会议”

以上书证能够证明校学位委员会第41次会议5位委员缺席的原因。

审: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审;请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代理人:我现在提交第三组证据,北京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综合性学科考试成绩单,经过考试考查现给予刘燕文其考试成绩为良 ,其内容是“经过考试考查现给予刘燕文其考试成绩为良 ”

”以上书证能够证明刘燕文通过了校内的综合考试,其成绩合格的事实。

审: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审;请被告继续举证

被代:我现在提交第四组证据,原告导师吴全德院士对原告的“博士生现有业务水平的评语,内容是“刘燕文博士期间,工作努力,论文有不少新的实验结果;但分析和讨论问题的能力有待加强。对固体物理、薄膜物理、超微粒子的基础理论、强激光与物质的作用等知识有深入的掌握。英语水平稍差些,但仍能够进行博士论文评定。”以上证据证明刘燕文的导师也认为刘的分析和讨论问题的能力有待加强。这与其以后论文出现问题是有联系的‘

审: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 我对该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

被告据此得出的结论不成立。 虽然它 表明导师指出刘燕文的学术能力上有一些欠缺,但其导师仍同意刘燕文进入论文答辩,所以证明原告的博士论文依旧可以进入论文答辩。

审;请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代理人:我现在提交第五组证据,刘燕文申请论文答辩时所提交的完成论文情况清单,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学术评阅与同行评议汇总表,其内容是“现经答辩委员会审查,七人委员都通过了刘燕文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所以决定刘燕文通过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以上证据认定的结论为刘燕文的论文“达到博士论文水平,可以进行论文答辩。

审: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审;请被告继续举证

被代:我现在提交第六组证据,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其内容是“现经答辩委员会审查,七人委员都通过了刘燕文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所以决定刘燕文通过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上述证据表明刘燕文的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合法,其论文在答辩中以7票全票通过,答辩委员会同时全票通过建议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议。

审: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审;请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代理人:我现在提交第七组证据,提交的无线电系学位分委员会决议、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1996年授予博士学位表决票,

“现经无线电系学位分委员会、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的审查,共13票,其中12票赞成,1票反对通过,因此做出建议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 据此认为系学位分委员会在讨论中对刘燕文的学位论文是有争议的,还有一位委员投了反对票,所以证明了其论文存在缺陷。

审: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我对该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 ,因为不能因为有一个委员投了反对票就认为论文不能通过博士学位评定,况且还有12名委员赞成,所以该博士论文是具备博士水平的。

审;请被告继续举证

被代:我现在提交第八组证据,校学位委员会审批意见为“未通过授予博士学位”内容是,实到16人,10人反对,6人同意;被告校学位委员会提交的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41次会议记录,载明“该次会议出席委员16人,缺席委员5人、16位出席委员就是否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表决票共16份,载明不同意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在票上显示为划×)的票数为7票,同意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在票上显示为划Ο)的票数为6票,弃权票(既未在票上划×,也未划Ο)为3票“。

以上证据证明校学位委员会根据以上证据显示的投票结果,作出不授予原告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符合法定程序。

审: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我对该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首先校学位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上,有历史系,文学系等社会学学科的教授,他们并不具备读懂有关理工科学科的博士论文,所以他们投的反对票是不合理的,另外该决议的过程不符合法律规定。

审: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被告代理人:没有

审: 下面由原告进行举证,原告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告代理人; 有,我现在提交第一组证据,北京大学为刘燕文颁发的(96)研结证字第001号研究生结业证书,“现经审查在1996年1月20号颁发给刘燕文研究生结业证书”,该证据证明被告只是发给原告研究生结业证书,而没有通知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决定这个事实。

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 我对该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已经证明原告已于1996年1月得知了被告不为其颁发博士毕业证、向其颁发研究生结业证的决定事实。 审;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代:我现在提交第二组证据,国际最权威的科学文献索引(SCI)收录的重要刊物上发表一篇论文,在一级学报——《中国激光》(此文已被国际工程索引EI收录)、《北京大学学报》(此文已被国际电子工程文摘EEA收录)、《真空科学与技术学报》上发表3篇论文,以上证据内可从网上搜索,该组证据证明刘燕文的博士论文,达到了博士水准。

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审;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代;现有证人吴全德,该证人为刘燕文的博士生导师,请求法官准许其出庭作证。 审:传证人吴全德到庭。

审:证吴全德,女,195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123号,是北京大学物理系研究生导师。 审:证人陈诉证言?

证人:刘燕文作为我的学生,在我的指导下,写了博士论文,我根据学校规定对论文进行了审查并给予评价,同意其参加博士论文答辩。 审:双方对证人有无发问? 原: 有, 你的职位是?

证人:北京大学物理系博士生导师

原:

你曾给刘燕文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中,你还记得吗?

证人:记得, 我认为其博士论文选题有意义,有应用背景。该博士生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外语水平基本达到要求,该论文达到基本要求,同意安排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原:也就是说你同意安排刘燕文参加博士论文答辩吗?

证人:是,因为刘燕文的论文确实达到了博士论文的水准 原:审判长,我的询问完毕

审:办理证人具结书。

审:证人退庭。

审;原告是否还有证人出庭?

原告:有,现有证人李明,该证人为北京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 审:传证人李明到庭。 审:证人姓名等项?

证人:李明,女,1962年8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11号,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 审:证人陈诉证言

证人: 我参加了北京大学第四届学位评定工作,对刘燕文的论文进行审查。 审:双方对证人有无发问?

原: 有,

你是北京大学第四届学位评定委员成员吗

证人:是

原:你的职业是?

证人: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

原: 你是否参与了刘燕文博士论文的评议并在评议中投了反对票?

证人:是,

原:

那么我现在念一些刘燕文的博士论文的内容 : 脉冲驱动的主要指标是重复频率,输出功率,占空比,那么请问你知道什么是占空比吗/?

证人: 不是很清楚

原:不是很清楚, 既然不清楚那你为何做出否定的依据?

证人:因为我认为他的论文并不符合博士论文的格式规范以及内容并不是很有创新意识

原:审判长,我的询问完毕

审:办理证人具结书。 审:证人退庭。

审:原告是否还有证人出庭作证? 被告: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 经过法庭调查,本合议庭认为该案件有以下几个焦点,下面就这几个焦点进行辩论

审: 现进行第一个焦点即原告提起诉讼是否超过法定期间? 首先由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原告提起诉讼超过法定期间,法院不应受理,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于1996年1月24日作出拒绝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决定,时隔3年半之后,刘燕文就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案件受理的时限条件,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5月29日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告认为原告已于1996年1月得知了被告不为其颁发博士毕业证、向其颁发研究生结业证的事实;1996年1月24日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作出不批准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可以推断,该学期末刘燕文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实际已经知道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那么,假定刘燕文一直不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逾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即从刘燕文实际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一年内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年以后,向人民法院再提起诉讼,即超过了诉讼时效。在原告向被告提出自己的不同意见后,被告答复“研究一下”,原告的行为在法律上仅仅为申诉,而法律对于受理申诉的机关或者部门的答复期限作出规定;原告向国家教育委员会学位办公室反映,也不是按照行政复议程序所进行的正式的申请复议;国家教育委员会学位办公室说责成被告给予答复,也不是作出复议决定,而属于申诉范畴的决定,况且,国家教育委员会学位办公室是否责成被告作出答复或者是否书面决定责成被告作出答复,因各方均无书面证据证明,无法认定。总之,原告向被告反映、原告向国家教育委员会学位办公室反映,均属于申诉,目前我国尚无法律或者法规规定,当事人申诉,被申诉者不作答复,诉讼时效将处于延续状态

原告:原告的起诉并没有超过法定的诉讼期限,理由是;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不予批准颁发博士学位的决定后,并没有通知原告,所以原告自当不知道决议的具体内容,二,当被告只颁发给原告结业证,这不能证明被告做出了决定通知。 三,原告在决定迟迟不通知的情况下,曾向北京大学多次询问,北京大学给予的答复是无可奉告。其向校长反映,得到的答复是“研究一下”,但此后再无下文。为此其也曾向国家教委学位办公室反映,学位办说已责成北大给予答复,然而其一直未得到消息。 因此基于以上三个理由,我方认为原告没接到通知,以及未被告知其相应的诉权的情况下,曾向相关机关反映,依旧没有得到答复,所以诉讼时效以此出于延续状态,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 我方认为原告所说的理由是不正确的,正如我说的被告已于1996年1月得知了被告不为其颁发博士毕业证、向其颁发研究生结业证的事实;1996年1月24日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作出不批准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可以推断,该学期末刘燕文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实际已经知道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另外其他机关的行为为申诉。

原告:针对被告提出的理由,即当被告只颁发给原告结业证,这不能证明被告做出了决定通知,也没有按法律告知诉权。 另外被告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属于申诉这是不对的,因为原告是这没得到决议通知的情况下,急于想知道自己的结果,而向有关机关作出的一种询问,所以不是申诉。

审:现进行第二个焦点即关于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的辩论,首先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第四届答辩委员会成员是合法的。北京大学是被教育部首批批准拥有学位授予权的单位,其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也是合法的,是经过法定程序成立的,即其成员是由学校遴选,报国家教委批准,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的。

原告: 我方认为北京大学第四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是不合理的,理由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员来自全校各院系的专家,在北京大学这样的综合性大学里,则是文理科学者兼而有之。那些校学位委员会的委员,无疑是本领域内具有很深学术造诣的权威。但是,当他们越出自己的知识领域,来到一个完全陌生的领域时,这些专家实际上成了“门外汉”。 另外校学位委员会在作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前,不仅仅进行形式审查,而且进行实质审查。这意味着他们必须就每一篇博士论文是否达到应有水准作出判断。由于时间的限制,学位评定委员会通常要在1天时间内评审上百篇博士论文,与刘燕文同期的博士论文有29篇,而评审的时间只有半天。那么短的时间,对那么多的论文进行审查,而且是实质审查,在技术上是有相当大的难度的。也许由于刘燕文的论文在分委员会表决时有1票反对,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时被认为有争议。就本案而言,如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最终决定之前,给刘燕文一个在各位委员面前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也许结果可能完全不同;即使结果仍然是否决,也应当把结果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刘燕文本人,并说明理由,所以基于此我认为北京大学第四届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并不合理。 被告: 至于原告所陈述的理由,正如我方在法庭调查阶段提交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同意北京大学由吴树青等十七人组成第四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函》以及国家教委给北京大学的批准增补四位学位委员的函以上书证都证明了组成人员是合法的。 原告:针对对方提出的理由,我认为是不正确的,合法并不意味着合理,而合理往往体现着法律存在的最大价值即公平正义。法律是由人类发明创造并为人民服务的,通过法律的对行为的评价作用,以及制裁作用,使社会的秩序出于稳定状态,也只有社会秩序这个大环境出于稳定状态了,我们人民才能安全稳定。因此制定和实施法律时就要求必须合理,符合公平正义这一社会理念,而被告在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上竟然有其他学科的老师进行实质性审查,另外通过法庭调查阶段,我曾向证人李明的询问,也证明了其他学科教师并不具备对内容的实质性审查。所以我认为其组成人员并不合理,因此也不存在着合法性。

被告:原告所称的理由并不正确,确实如原告所说合法并不意味着合理,但是要考虑到法律是有缺陷的,因为法律具有保守性,僵化性,而社会是不断发展的,新的问题以及新的观念也会产生,并且法律制定以及修改也需要一系列的步骤程序,所以法律存在的缺陷应该得到认同,而在本案中北京大学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及向国家教育委员会《同意北京大学由吴树青等十七人组成第四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函》、国家教委给北京大学的批准增补四位学位委员的函这些在法庭辩论阶段已经提交上述书证,是合法的。

审判长:现在进行第三个焦点北京大学在批准刘燕文博士学位的程序上是否合法?的辩论,首先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校学位委员会应当按照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由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北京大学第四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共有委员21人,1996年1月24日召开的第41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到会人数为16人,对刘燕文博士学位的表决结果是:7票反对,6票赞成,3票弃权,并以此作出了不批准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议的决定,该决定是经过校学位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而至于学位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的合法性在上次辩论上已经陈述理由,是合法的。

另外原告所说的被告没履行通知义务这一理由是不正确的,在第一次的焦点辩论即诉讼时效上,我方已陈述了颁发给原告结业证书这一事实,并由此证明了是可以推定原告已经知道了决议结果。 原告:方认为其程序是不合法的,违背了正当程序这一最基本原则。第一是表决结果问题 ,实际的情况是7票反对,3票弃权,6票赞成。该表决结果也不足以达到否决一篇博士论文的半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条规定“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应当理解为:批准的决定应当经过半数的赞成票才能通过,同样,不批准的决定也应过半数的反对票才能通过。校学位委员会共有21名委员,对刘燕文论文的反对票只有7票,远未达到全体成员(21位委员)的半数,甚至没有达到出席人员(16位)的半数,因此不能作出不批准的决定。第二是关于学位评审的程序问题,,依照我国现行的制度,博士学位的授予可以说采用三级评审制:第一级是答辩委员会,第二级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在各系的分委员会,最后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从三级评审机构委员的人员组成和知识结构来看,答辩委员会的委员来自本校或者外校,都是博士论文相关领域的专家,分委员会的委员通常由本院系的专家组成,所以他们对论文的审查更具有合理性。 至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员来自全校各院系的专家,是有其他学科人员组成,并且要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在技术上是有相当大的难度的。也许由于刘燕文的论文在分委员会表决时有1票反对,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时被认为有争议。就本案而言,如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最终决定之前,给刘燕文一个在各位委员面前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也许结果可能完全不同;即使结果仍然是否决,也应当把结果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刘燕文本人,并说明理由。尽管没有一条法律条文明确要求这样做,但法律的正当程序要求这样做,被告北京大学没有履行这些程序原则,其所作的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不具有合法性,已构成滥用职权。 另外无论本案实体判决如何,被告在对学生作出有关性命攸关的决定时,如果拒绝给予学生一个正当的程序,将有损学生的利益,而被告北京大学并没有履行通知义务,所以并不具有程序合法性。

陪审员:被告你们学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颁发研究生毕业证书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五条之规定,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 同等学历的人员,通过硕士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因此北京大学颁发给原告结业证书就应当认定原告知道了此决议。 审:双方有无新的意见? 原告:没有新的意见。 被告一:没有新的意见。 被告二:没有新的意见。

审:法庭辨论结束, 由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我的博士论文经过了我的导师的评阅,而导师吴全德教授是国际著名的光电阴极专家、中科院院士,以吴氏理论著称于世,治学极其严谨而近乎苛刻。他能够同意我这篇关于光电阴极研究的博士论文进行答辩,这本身就说明其论文是有水平的。但是,我不明白的是论文通过答辩,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也通过了,为什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没有通过,反而向我发了结业证。根据规定,论文没有通过答辩的才发结业证。我在论文未获通过后,曾向各方了解其论文存在的问题,才发现论文未获通过,主要原因不是论文存在什么问题,而是人为的问题。 在此之后曾经向北京大学多次询问,北京大学给予的答复是无可奉告。其向校长反映,得到的答复是“研究一下”,但此后再无下文。为此我也曾向国家教委学位办公室反映,学位办说已责成北大给予答复,然而一直未得到消息。 ,请法院判决撤销校学位委员会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并责令校学位委员会在合理的时间内对刘燕文的申请重新评议并作出决定。因此我希望法院 一法公正审判,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1996年1月24日作出的不授予原告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请求人民法院责令校学位委员会在合理的时间内对刘燕文的申请重新评议并作出决定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北京大学是国务院批准的首批学位授予单位。校学位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依法定程序成立的专司审查、批准有关学位授予职能的机构。北京大学第四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北京大学报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主管部门转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所以就本案而言,作出拒绝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的主体是合法的。 2`从权限上讲,校学位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有权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本案中校学位委员会便是根据到会的16名委员的无记名投票结果作出最后决定,没有超越权限。

3`从程序上讲,校学位委员会共有委员21人,实际出席会议16人,超过总数的2/3(北京大学关于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的程序及办法的说明中规定,校评定委员会在每学期结束时召开会议,审定学位授予问题,出席会议的委员必须超过半数方为有效)会议有效,而且校学位委员会于1996年1月24日在充分听取无线电系分会主席对刘燕文有关论文评议、答辩等情况的介绍说明后,经过询问、阅读论文、评议等程序,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采取完全无记名投票方式予以表决,根据投票表决结果,10票反对(其中7票反对、3票弃权)、6票赞成作出不予批准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程序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博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及《北京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与北京大学关于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的程序及办法的说明所规定的审核程序一致。

综上所述,校学位委员会针对刘燕文同学所作出的不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决定,事实清楚,法律法规适用正确,符合法律程序,请法院予以维持。此外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现在宣布休庭30分钟,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15分钟后继续开庭,宣布对本案的裁判结果。

审:现在宣布休庭。

书:由判决长、审判员退庭。 书:当事人和旁听人员退庭。 (合议庭进行评议,略记) 书: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继续开庭。本庭在休庭期间,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的评议,对本案的证据、事实进行认定,充分考虑了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已经作出结论,现在宣判。(敲法槌) 书:全体起立。

审:宣读判决书(见判决书,略记), 。 书记员:全体坐下。

审判长:原告对判决有何意见? 原:服从判决。

审判长:被告肖鹏对判决有何意见? 被告:服从判决。 审:现在宣布闭庭。(敲法槌)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诉讼参与人退庭。 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核对笔录签字: 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签字:

第20篇:庭审笔录

庭审笔录

时间:2014年7月24日上午10时 地点:扶沟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同林 书记员:孙彦海

首先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略……)

扶沟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振、高同红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

首先查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及代理人情况

?原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水莲到庭没有。 :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吉凤春,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务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到庭没有 :到庭

?被告吴建波,男,汉族,1974年5月2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曲兴镇耿楼村5组69号,是否到庭 :未到庭

?被告孙国立,男,汉族,1972年11月1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袁坊乡付砦村4组,是否到庭 :未到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二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扶沟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

四、四十

五、四十七条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高同林独任审判,由书记员 1 孙彦海出庭担任法庭记录。双方当事人如认为本案审判员及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有权申请回避,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经批准。 ?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不申请

?交待当事人权利义务(略……),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了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简要陈述案件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详见起诉状(略……)

?原告除诉状所诉事实及理由外还有无补充及变更

:有,违约金增加从2014年5月1日至清偿完毕止,违约金按月息2分计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的责任,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原告你是否听清楚 :听清了

?原告方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有,向法庭提交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合同一份,欠款明细一份。交强险保单一份,商业险保单一份,车辆安全互助凭证一份。

证明目的:(1)证明被告吴建波购买原告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车牌号为豫AM8897。(2)被告辆车首付车款为98000元,被告已将车款还清,下欠我公司替交的保险费为26622.59元(3)孙国立应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原告,你公司起诉的这辆车在哪个地方。 :由被告控制。

?你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有什么依据。

2 :根据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违约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三计算,此规定因违约金过高,违背法律规定,我公司调整为按月息二分计算。

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 ?原告辩论意见

:原告起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布法庭辩论结束,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最后意见 :支持变更后的诉讼请求

因被告未到庭,本庭不再组织调解。 现在宣布休庭,另行择日宣判。

当事人核对笔录,如无异议,请签字按手印

检察院讯问笔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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