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管理规定(QES-W-020)附表1
工 伤 告 知 书
受伤当事人:
请在事发3日内,向总务部提交以下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未提交
者,社保部门不予报销的费用,将由受伤当事人自行承担。
一、提交材料如下:
1.详细记录工伤事发经过的《事故当事者的自述报告表》
(见QES-P-025 附表1);
2.如有现场目击者,需提供《事发现场目击者证言》
(见QES-P-025 附表3);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反两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
4.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社保指定医院);
5.住院治疗的,需提交入院证明;
6.交通事故者,需要在15日内(遇休息日或法定假日需提前)
提交《交通责任判定书》和当事人驾驶证和当事车辆行驶证
复印件一套;
二、在办理工伤申报过程中,需陆续提交以下材料:
1.出院证明;
2.当事人一寸彩照6张;
3.医疗费用清单,收费收据,处方签等医院凭证。
三、本告知书经受伤当事人(或其家属)确认签字之日起,即视为受
伤当事人已全部知晓本告知书的内容。
受伤当事人(或其家属)签名:所属部门领导签名:
注:本表一式两份,工伤事故当事人、总务部各保存一份,保存期5年。
《QESW020附表1工伤告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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