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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章程核准表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2-19 15:01:50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

民办幼儿园章程核准

一、受理范围:

依法受理浦东新区的民办幼儿园章程的核准。

二、办事所需的材料及相关文件:

1、章程核准表(3份);

2、章程修改说明及修改后的章程(3份);

3、学校决策机构关于修改章程的决议。

三、办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事程序

1、业务主管单位(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审查同意;

2、提供章程核准材料;

3、办理核准。

六、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章程核准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幼儿园。

七、承办人员、联系电话: 社发局:

1、承办人员: 王燕琼

2、联系电话: 58896517

3、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1:00,1:30-4:00 民政局:

1、承办人员:丁雨育;

2、联系电话:2828270

7、68541297;

3、受理时间:周一下午至周四下午,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八、承办部门办公地址、邮编:

社发局:华丰路50弄20号(新区学前教育协会)

邮编:200125 民政局: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521室;

邮编:200135。

九、监督渠道:

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地址: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305室;

电话:68542739;

邮编:200135。

民办幼儿园注销登记

一、受理范围

依法受理浦东新区的民办幼儿园的注销登记。

二、办事所需的材料及相关文件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社会发展局对注销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3、清算报告书(附审计报告);

4、民办幼儿园登记证书(正、副本);

5、民办幼儿园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6、《民办幼儿园注销登记表》(3份)。

三、办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事程序

1、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提供注销申请材料;

3、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4、公告。

六、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注销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者不予注销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幼儿园。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发给民办幼儿园注销证明文件。

七、承办人员、联系电话

社发局:

1、承办人员: 王燕琼

2、联系电话: 58896517

3、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1:00,1:30-4:00 民政局:

1、承办人员:丁雨育;

2、联系电话:2828270

7、68541297;

3、受理时间:周一下午至周四下午,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八、承办部门办公地址、邮编:

社发局:华丰路50弄20号(新区学前教育协会)

邮编:200125 民政局: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521室;

邮编:200135。

九、监督渠道:

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地址: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305室;

电话:68542739;

邮编:200135。

民办幼儿园开办资金变更登记

一、受理范围

依法受理浦东新区的民办幼儿园开办资金的变更登记。

二、办事所需的材料及相关文件:

1、申请变更核名;

2、变更登记表(3份);

3、由单位权力机构成员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同意变更开办资金的决议文件;

4、变更后开办资金的验资报告。

三、办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四、收费标准

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五、办事程序

1、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提交变更申请材料;

3、办理变更换证。

六、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幼儿园。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幼儿园应交回民办幼儿园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七、承办人员、联系电话

社发局:

1、承办人员: 王燕琼

2、联系电话: 58896517

3、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1:00,1:30-4:00 民政局:

1、承办人员:丁雨育;

2、联系电话:2828270

7、68541297;

3、受理时间:周一下午至周四下午,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八、承办部门办公地址、邮编:

社发局:华丰路50弄20号(新区学前教育协会)

邮编:200125 民政局: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521室;

邮编:200135。

九、监督渠道:

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地址: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305室;

电话:68542739;

邮编:200135。

民办幼儿园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一、受理范围

依法受理浦东新区的民办幼儿园业务范围的变更登记。

二、办事所需的材料及相关文件

1、变更登记表(3份);

2、变更后的业务范围;

3、修改业务范围后的章程(3份);

4、章程核准表(3份)。

三、办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四、收费标准

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五、办事程序

1、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提交变更申请材料;

3、办理变更换证。

六、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幼儿园。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幼儿园应交回民办幼儿园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七、承办人员、联系电话

社发局:

1、承办人员: 王燕琼

2、联系电话: 58896517

3、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1:00,1:30-4:00 民政局:

1、承办人员:丁雨育;

2、联系电话:2828270

7、68541297;

3、受理时间:周一下午至周四下午,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八、承办部门办公地址、邮编:

社发局:华丰路50弄20号(新区学前教育协会)

邮编:200125 民政局: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521室;

邮编:200135。

九、监督渠道:

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地址: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305室;

电话:68542739;

邮编:200135。

民办幼儿园住所变更登记

一、受理范围

依法受理浦东新区的民办幼儿园住所的变更登记。

二、办事所需的材料及相关文件

1、变更登记表(3份);

2、变更后的场所使用权证明;

3、决策机构关于住所(办学地点)变更的决议;

4、若是民办学校办学地点变更,还需提交评估机构出具的对新办学地点是否符合办学条件的书面报告(租借社发局校舍办学的可以不提供);

5、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办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四、收费标准

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五、办事程序

1、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提交变更申请材料;

3、办理变更换证;

4、公告。

六、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幼儿园。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幼儿园应交回民办幼儿园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七、承办人员、联系电话

社发局:

1、承办人员: 王燕琼

2、联系电话: 58896517

3、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1:00,1:30-4:00 民政局:

1、承办人员:丁雨育;

2、联系电话:2828270

7、68541297;

3、受理时间:周一下午至周四下午,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八、承办部门办公地址、邮编:

社发局:华丰路50弄20号(新区学前教育协会)

邮编:200125 民政局: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521室;

邮编:200135。

九、监督渠道:

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地址: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305室;

电话:68542739;

邮编:200135。 民办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一、受理范围

依法受理浦东新区的民办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变更登记。

二、办事所需的材料及相关文件

1、变更登记表(3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表(3份);

3、由单位权力机构成员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决议文件;

4、审计报告。

三、办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四、收费标准

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五、办事程序

1、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提交变更申请材料;

3、办理变更换证;

4、公告。

六、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幼儿园。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幼儿园应交回民办幼儿园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七、承办人员、联系电话

社发局:

1、承办人员: 王燕琼

2、联系电话: 58896517

3、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1:00,1:30-4:00 民政局:

1、承办人员:丁雨育;

2、联系电话:2828270

7、68541297;

3、受理时间:周一下午至周四下午,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八、承办部门办公地址、邮编:

社发局:华丰路50弄20号(新区学前教育协会)

邮编:200125 民政局: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521室;

邮编:200135。

九、监督渠道:

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地址: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305室;

电话:68542739;

邮编:200135。

民办幼儿园名称变更登记

一、受理范围

依法受理浦东新区的民办幼儿园名称的变更登记。

二、办事所需的材料及相关文件

1、变更登记表(3份);

2、变更名称后的章程(3份);

3、章程核准表(3份)。

三、办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四、收费标准

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五、办事程序

1、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提交变更申请材料;

3、办理变更换证;

4、公告。

六、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幼儿园。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幼儿园应交回民办幼儿园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民办幼儿园因变更登记需要更换印章,应到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按规定程序重新刻制。

七、承办人员、联系电话

社发局:

1、承办人员: 王燕琼

2、联系电话: 58896517

3、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1:00,1:30-4:00 民政局:

1、承办人员:丁雨育;

2、联系电话:2828270

7、68541297;

3、受理时间:周一下午至周四下午,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八、承办部门办公地址、邮编:

社发局:华丰路50弄20号(新区学前教育协会)

邮编:200125 民政局: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521室;

邮编:200135。

九、监督渠道:

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地址: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305室;

电话:68542739;

邮编:200135。

民办幼儿园成立登记

一、受理范围:

依法受理浦东新区民办幼儿园登记。

二、办事所需的材料及相关文件:

1、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成立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章程(3份);

6、验资报告;

7、《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表》(3份);

8、《单位人员基本情况表》(3份)。

三、办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四、收费标准:

登记费每件100元(含证书费)。

五、办事程序:

1、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全部有效、齐全后,方可受理;

2、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3、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4、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幼儿园,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5、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幼儿园,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六、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民办幼儿园,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七、承办人员、联系电话:

1、承办人员:丁雨育;

2、联系电话:2828270

7、58788388-64521;

3、受理时间:周一下午至周四下午,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八、办公地址、邮编:

办公地址: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521室;

邮 编:200135。

九、监督渠道: 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地址:世纪大道2001号4号楼305室;

电话:68542739;

邮编:200135。

推荐第2篇:14石家庄学院章程核准送审稿

石家庄学院章程

序 言

石家庄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建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其前身为始建于1958年的石家庄专区师范学院,1959年更名为石家庄师范专科学校。1996年3月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石家庄师范专科学校、石家庄地区教育学院与石家庄市教育学院合并,校名定为“石家庄师范专科学校”。2004年5月,教育部正式批准石家庄师范专科学校升格为石家庄学院。

学校秉承“厚德博学、崇实求新”校训,坚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结合的育人理念,坚持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石家庄学院,英文名称为Shijiazhuang University,网址为http://www.daodoc.com。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峰大街288号。学校设有两个校区,地址分别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峰大街288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大道6号。

经举办者批准学校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举办,实行省市共管、以市为主的办学体制。

学校举办者依法指导、支持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考核评估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依法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第五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学历教育是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以本科教育为主,兼有专科教育。根据学校发展,适时开展专业硕士教育。非学历教育主要包括继续教育和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石家庄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民主管理,教授治学,社会参与,依法治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九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开放办学,积极构建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专业体系和适应高素质应用型人才需要的多元化人才培养模式,建立产教融合、合作育人、协同创新的长效机制。 第十条 学校依据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确定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资源建设。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评估监控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提倡教学与科研相互促进、协调发展,构建支撑应用型人才培养、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科学研究体系。规范科研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科研评价机制,不断提升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十二条 学校的专业设置涵盖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实际,科学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发挥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

教育及国际学术和科技文化交流活动,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管理,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整专业招生计划。

(二)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按照国家学位制度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并根据学校发展,提高学位授予层次。

(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与国内外大学、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文化交流与合作活动。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根据教育教学需要,面向社会依法依规自主公开招聘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等各类人员。

(八)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占有和使用的

财产。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各项职能。

(四)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

(七)以适当方式为学生或其监护人了解其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八)依法接受举办者、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石家庄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和基层组织。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设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委员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党委会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常委会履行。

党委会和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内重要事务和学校改革、建设、发展的重要议题,须由党委会或常委会根据其议事规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石家庄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依照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讨论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

(二)审议或审定学校重大学术规划、学术机构和学科资源配置。

(三)审议或审定学校学术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术道德规范和学术争议处理规则。

(四)根据学校委托,评定学校拟引进和选拔高层次人才的学术水平,以及学校拟推荐和奖励的教学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

(五)为学校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供咨询。

(六)为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管理、教学科研和对外交流中重大项目的实施提供咨询。

(七)根据有关规定或学校委托,调查和认定学术不端行为,受理和裁决学术纠纷。

(八)学校授权处理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一般4年。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各学院设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咨询和决策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作出授予学位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二)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有关争议问题及相关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组成,

人数为9至25人的单数,每届任期一般3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以学院或学科为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坚持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教育部颁发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行使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落实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共青团石家庄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发挥作用。

第二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选举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

(三)审查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

(四)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五)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六)参与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作为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理事会由办学相关方代表组成,成员一般不少于21人,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可由学校或举办者提名,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理事会依据其章程运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按程序设置职能部门、教辅和研究单位及其他机构,决定其职权和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

独立设立党组织的,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制,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未独立设立党组织的,实行行政负责人负责制,党务工作由所属党组织负责。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

第四章 教学单位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需要设置或调整教学单位。

第三十二条 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并行使下

列职权: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拟订年度招生计划,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二)组织实施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开展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

(三)拟订内部机构设置。

(四)负责教职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五)负责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经费和资产。

(七)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学院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负责学院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各项决定,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院长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院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制。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根据议题内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院长主持;主持人可根据议题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议题涉及学院学术事务或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须按规定分别交由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教职工大会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使对本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六条 学院院长负责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定期向全院教职工报告工作。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岗位人员、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管理岗位人员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组成。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岗位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辅助保障、后勤服务等工作。

(二)从事学术研究与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按相关管理制度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

(五)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机会和条件。

(六)在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以及荣誉称号。

(七)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合法形式参与民主管理。

(八)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为人师表。

(三)爱岗敬业,履职尽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四)关心、爱护、尊重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等业务水平。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用制度,按照岗位特点进行分类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岗位职责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用、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工作成绩突出和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赢得荣誉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的教职工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培训、进修机制。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的权益保护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章 学生与校友

第四十五条 学生是指取得入学资格并具有正式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六条 学生的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开展科学研究、发表学术成果、参加各类学术活动,公平地获得交流、学习深造的机会。

(三)获得就业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公正地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各种奖励。

(六)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七)在学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和文体活动。

(八)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九)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七条 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规定。

(二)热爱祖国,诚实守信,尊师敬友,努力学习。

(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业。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科研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七)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在学习和生活上有特殊困难的学生给予相应的帮扶。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十一条 交流、进修、培训、借读等没有正式学籍的受教育者,在校学习期间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及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十二条 校友包括曾经在学校历史沿革的各个阶段学习、工作、进修的人员。

校友对学校发展规划、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等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

第五十三条 学校鼓励校友以各种方式支持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对为学校做出积极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四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面向社会筹措

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

第五十五条 学校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五十六条 建立健全学校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制度,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七条 加强重大项目资金预算执行监管和绩效考评。 第五十八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学校对占用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建立定期清查制度。

第五十九条 学校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管理、保护、合理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六十一条 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用于学校的办学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后勤管理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具有自身特色的后勤服务保障体系,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全体师生员工服务。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三条 校徽: 校徽以中国红为设计基色,以校名英文缩写字母“SJZU”为设计基点,由此基点变化形成了汉字“石”

“书”“为”及向前奔跑跨越的人、山峰等象形元素,这些元素有机组合构成了完整的圆形图案,象征着进取、活力与和谐,预示着学校蒸蒸日上、和谐发展的美好前景。

图示: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章程草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议审定、校长签发,报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河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调整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修订,章程修订须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或校长办公会议提议,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启动修订程序。

章程修订案的审核程序依据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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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苑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园的名称是:鄱阳县鄱阳镇佳苑幼儿园

第二条 本园的性质是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自愿

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简易幼儿园。

第三条 本园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依法开展

保育、教育活动,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

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本园办学规模 (151人)。

本园办学层次:学前教育。

本园办学形式:日托

第四条 本园的审批机关是鄱阳县教育局。本园的登记机关是 鄱阳县民政局。

第五条 本园的地址是 鄱阳县鄱阳镇城北佳苑小区。

第六条 本章程各项条款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国

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资产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园的举办者是李乐琴 。

举办者依据本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

序参与对本园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第八条 本园资产数额 13.05万元,固定自查评估 13.05万

元(以审计师事务所评估的结果为准)。

本园资产的出资人是李乐琴 ,出资性质是投资办学。 。

第九条 本园的业务范围:学前教育

第三章 组织与活动

第十条 本园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园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须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教职工代表由全体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由五人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本园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 修改园章程和制定园的规章制度; (三)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 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作出一般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聘任、解聘园长;

(二)章程的修改;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园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记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园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形成此决议时表示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会确定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 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本园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园长)担任。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园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园园长由理事会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园园长任职条件聘任,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十八条 园长负责本园的教育教学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园理事会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园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园日常管理工作;

(六) 园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四章 教师、职员和受教育者

第十九条 本园自主聘任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教师、职员,签

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本园招收其他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本园如需聘任外籍人员,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园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园保障教职工参与园民主管理和监督、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等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本园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本园将所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并按照报审批机关备案的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本园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园经费来源:

(一) 举办者投入;

(二)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园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二十四条 本园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本园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和挪用办学经费。

第二十五条 本园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二十六条 本园对接受的国家资助、社会捐赠、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以及本园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分别登记建账,并进入园银行存款基本账户。

第二十七条 本园按报经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受教育者收费,所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八条 (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园使用该条:)本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其回报数额的确定和取得的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园使用该条:)本园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九条 (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园使用该条:)本园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园使用该条:)本园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条 本园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

本园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变更、终止和善后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园发生分立、合并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园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二条 本园举办者发生变更时,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园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三条 本园名称、层次、类别需变更时,由园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四条 本园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即当终止:

(一) 理事会决定终止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第三十五条 本园终止时,当妥善安置在园学生,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三十六条 本园终止时,其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应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 应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本园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园终止后,即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审批机关同意,并报登记机关核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17年9 月1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园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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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启动教育现代化工程,提高保教质量,促进幼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创建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面向21世纪的现代示范幼儿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相应有关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个人投资5余万元兴办了军星医院幼儿园。幼儿园集食宿、教学、娱乐为一体。幼儿园以“一切为了孩子,为了一切孩子;服务于家长,服务于本系统,回报大社会”为宗旨,以“为培养具有完善的人格,扎实的学力,富有实践应用能力,个性得以健康发展的一代完美新人打下坚实的基础。即从小学做人。”为目标,以“洁·静·雅,真·信·实”为园风,以“献身·求真·创新”为教风,以“动手·动脑·乐学”为学风,以“自律·民主·开拓”为管理者工作作风。

第三条 每年的9月1日为幼儿园纪念日。

第四条 幼儿园是一所对3-6岁幼儿进行学龄前教育的事业机构。幼儿园实行全日制,办园规模为5个教学班,教学班班额按教育部门要求,大班35人,中班30人,小班25人。

第五条 幼儿园三年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

一、抓好管理班子建设,做到清正廉洁,秉公办事,吃苦在前,为人表率,善于团结、奉献,为群众、为幼儿多办事、办实事。

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切实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教师政治素质。

三、重视园务建设,不断积累,沿着美化、净化、儿童化、教育化、安全化的目标创县二流的园所环镜。

四、强化科学管理,探索一套符合我园现状的管理制度,争创县二流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益。

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狠抓教师业务素质的提高,争取到2006年,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教师达100%,在完成正常的保教工作同时,大练基本功,每位教师逐步实现自己教有所长的特色。

六、建立一套富有特色的园本课程,力争2006年通过县级规范幼儿园评估。

七、普及卫生保健知识,增加卫生保健设备,办好幼儿食堂,实现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化,创我县一流的卫生保健工作和幼儿食堂。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六条 幼儿园由县教育局统一管理,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经济上实行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业务上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人员编制由经营者根据国家规定及幼儿园办学规模核定,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幼儿园按入园幼儿人数设置教师、保育员、厨师等人员。

第七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并给予奖惩;

五、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九条 园务委员会是幼儿园的领导核心,参与幼儿园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园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其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在幼儿园贯彻执行,依靠员工深化教育改革,积极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二、参与园内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师资队伍建设、基层建设、经费管理以及学习工作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和帮助园长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幼儿园行政全面完成教育、保育工作;

第十条 教职工大会制度是在园务委员会领导下,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幼儿园、监督干部的重要形式。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中包括:

一、听取园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幼儿园的办学思想、发展方向、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

二、审议园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条例及各重要规章制度。

三、讨论幼儿园范围内涉及教职工福利方面的原则。

第十一条 幼儿园成立伙委会,保证膳食费专款专用,每月向家长公布帐目。

第十二条 幼儿园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幼儿园接受物价、审计检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幼儿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四条 幼儿园实行教职工聘用制,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园内的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教职工由园长聘任,聘期为一学年,对不能胜任现职的教职工,幼儿园可以不聘或安排别的工作,其待遇原则上低于同等条件的已聘人员。如不接受工作安排的,由幼儿园按有关法律、规章、政策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 新引进的人员应有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不予聘用的,由市人才服务中心管理。

第十六条 幼儿园设园长助理一人,在园长的领导下分管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应相互渗透,有机结合。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意个别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幼儿的正面教育。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第十八条 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保证幼儿愉快地、有益地自由活动。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的合理的常规,坚持一贯性、一致性和灵活性的原则,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十九条 幼儿园的教育活动应是有目的、有计划引导幼儿生动、活泼、主动活动的、多种形式的教育过程。教育活动应根据教育目的,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循序渐进、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组织活动应根据不同的教育内容,充分利用周围环境的有利条件,积极发挥幼儿感官作用,灵活地运用集体或个别活动的形式,为幼儿提供充分活动的空间,注重活动的过程,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

第二十条 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游戏。应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游戏条件(时间、空间、材料)。游戏材料应强调多功能和可变性。应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鼓励幼儿制作玩具,根据幼儿的实际经验和兴趣,在游戏过程中给予适当指导,保持愉快的情绪,促进幼儿个性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不动声色的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应在各项活动的过程中,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尤应注意根据幼儿个体差异,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不要强求一律。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和小学应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第四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二十五条 总务后勤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已奉公、讲求效率。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经费来源于幼儿保教费。依据《幼儿园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幼儿园依法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并接收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幼儿园的捐赠。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严格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

第二十八条 总务处加强园舍、园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幼儿园园产按有关规定管理。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财经人员应严守财经纪律,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五章 校园环境管理

第三十条 全体教师应齐心协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幼儿园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室外环境有整体规划,努力创设符合幼儿特点的安全文明环境,做到净化、绿化、美化、童化。

第三十一条 创造健康向上的浓郁的校园文化氛围。幼儿园、年级组、班级应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全体教职工中要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十三条 加强校园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检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

第三十四条 加强行政值班和教师护导工作,实行“幼儿园每日一班劳动值日制度”和“文明示范岗”值勤制度,培养学习“五自”能力和文明行为习惯。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内一律不得骑自行车,自行车必须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

第三十六条 切实加强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经常检查校舍和设施,及时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六章 教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幼儿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教师应自觉按照《军星幼儿园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做到:对待事业有爱心,投入工作能全心;教育孩子有耐心,生活护理能细心;教育教学肯用心,家长工作能热心;同志之间有诚心,幼儿事事能关心。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实行全员聘任制,实行定岗聘任,园长与教职工订聘用合同,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岗位规范,教师自觉做到:年初工作有计划,年终工作有总结,幼儿园每月对教职工的政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进行客观的考核,年终考核以月考核为主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幼儿园管理规程》的教职工,按《幼儿园奖惩条例》进行处分,如当事人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二条 教师应具备良好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不擅自收费,不向幼儿推销商品,不接受家长的吃请,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七章 卫生保健管理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律、规章和制度。第四十四条 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每学期体检一次,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测体重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应注意幼儿的口腔卫生,保护视力。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应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认真作好计划免疫和急病防治工作。幼儿园内严禁吸烟。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七条 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编制营养均衡的幼儿带量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摄取量。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保证供给幼儿饮水,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的条件,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

第四十九条 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一小时,加强冬季锻炼。要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环境,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幼儿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对体弱或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第五十条 幼儿园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做好防寒饱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冻伤。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幼儿园教全休职工讨论通过后,报县教育局批准实施。章程的修订须由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同意,并报县教育局批准。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幼儿园原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园办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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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类幼儿园、学校章程(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由四个部分组成,即学校所在地的行政区划或地名、字号、专业范围、办学领域)如:郑州市郑东新区聪明屋幼儿园、郑州市郑东新区聪明屋英语培训班

第二条 学校地址:(要求写明详细地址,如郑州市xx区xx路xx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 出资兴办的民办学校(教育机构)。 第四条 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校设立的目的等)。

第五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到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六条 学校办学范围:

(一)专业;

(二)办学层次:中(初、高)等学历(非学历)教育;

(三)学制;

(四)办学形式:学校招生对象(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成人),教学采用(普通全日制教育、业余)等形式。

(五)办学规模;

(六)其他。

第三章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组建首届学校决策机构,产生决策机构负责人;

(二)制定学校章程;

(三)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四)学校终止后,依法组织学校剩余财产的清算;

(五)举办者必须遵守学校章程,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学校的债务。

(六)举办者必须提供根据学校设置标准所需达到的办学条件;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管理体制(董事会等章程另附)

第八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是董事会、理事会或校务委员会。由举办者、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为×人,为张

三、李

四、王

五、等(应由五人以上组成,须为单数,由出资(举办)单位代表、举办者或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三分之一以上的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九条 学校首届董(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或其他办法产生)。每届任期 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理)事长、董(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条 董(理)事会行使下列取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董(理)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三)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九)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决策机构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举办者召集和主持。决策机构成员平等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决策机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1/3以上成员提议方召开。

第十三条 决策机构必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能生效。决策机构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由决策机构全体成员签字。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且学有所长,使学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十五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探索考试改革办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大力推广本校教改经验。加强学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特长,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十七条 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六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办学资本 万元人民,其中开办费不少于 万元。

第十九条 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及资金性质:学校的举办者以货币(或其他方式) 万元人民币作为出资。(联合出资的分别注明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及所占比例,并附联合办学协议)所出资金为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第二十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

(一) 。

(二) 。

(三) 。第二十一条 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校董(理)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技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二十六条 学校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

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校董(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教师、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聘任具备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任教;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与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和劳动合同,并对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终止

第二十六条 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一) 。

(二) 。

(三) 。

第三十七条 学校自行终止前,须按章程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与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董(理)事会(校务委员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停办的,由董(理)事会(校务委员会或举办单位授权)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的董(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全体董(理)事或校务委员会成员签字:

申办单位(人):(公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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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各庄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积极推进幼儿园素质教育,全面启动教育现代化工程,提高保教质量,促进幼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校全称为滦南县司各庄镇蔡各庄幼儿园;住所地址为滦南县司各庄镇蔡各庄村。

第三条 本校由唐山市滦南县政府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三年制学前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学校面向1个行政村招生,招生对象为3~6岁儿童,招生规模以滦南县(市)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办园理念:以促进幼儿发展为根本,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习惯和个性,让幼儿感到幸福和快乐。

第五条: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园 风:团结、务实、勤奋、进取

尊重、合作、快乐、成长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六条:司各庄镇周各庄完全小学是我单位的权利机构。司各庄镇周各庄完全小学的法人代表即为本单位的法人代表。

第七条:幼儿园园长由上级主管部门聘用,本单位设园长一名,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主管部门的规定。领导全园教育教学、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工作。

(二)制定幼儿园发展规划、年度、学期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定期检查总结。 (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知道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

(五)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知道家长工作,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八条:园务管理委员会是幼儿园的核心机构。负责审议园务计划,决策园内重大事项。由保教、医务、后勤等人员的代表组成,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

第九条:教职工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权力,民主管理幼儿园,监督干部的形式。审议幼儿园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条例及规章制度、章程。

第十条: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由各班级家长代表、园长、教师、保健教师等人员组成。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的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工作,反映家长的意见及建议,交流教育,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

第三章教师队伍的管理

第十一条:幼儿园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权利,有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保育员、炊事员及教辅人员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自觉遵守教师师德行为规范、幼儿园章程和规章制度,爱生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创新进取,崇尚科学,诲人不倦,以身作则。积极参加院内外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讲究工作规范,自觉做到“五不”(不讲教师忌语,不体罚变相体罚幼儿,不搞有偿家教,不收受幼儿家长礼品。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四条:教职工按照幼儿园岗位聘任制要求,定期与幼儿园签订聘用合同。 教职工由丹阳幼儿园聘任,聘期一般为一年,对于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学校可以不聘。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职责:

(一)遵守幼儿园园规,具有良好的师德,有团队意识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

(二)根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幼儿园培养目标和园务计划,遵循幼儿身心的发展规律,结合本班幼儿特点,制定保教工作计划(学期计划,月计划、周计划,日计划)并认真实施并做好总结。

(三)认真实施计划,观察、记录、评估每个幼儿健康;各领域相互渗透认真实施,以促使每个幼儿在原有水平上有所发展。

(四)完成园务计划要求,创设与保教要求相适应,并使幼儿能主动参与的生活与教育环境。组织安排好一日活动,认真组织教学活动,寓教育于游戏活动之中。严格执行幼儿一日作息制度。

(五)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管理好幼儿生活。

(六)热情接待家长,了解全班幼儿家长的基本情况及家庭教育情况,有计划地进行家园联系并做记录。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做好家园一致教育工作,定时向家长汇报幼儿在园情况,定期召开家长会,指导家庭教育。

(七)按时积极参加教研活动,主动参与并积极发表意见。按时认真参加看课、评课活动,在完成园务计划布置的工作之外,做好业务资料积累工作。根据本人特点或业务上的难点进行科学研究,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八)做好教室环境清洁卫生工作,做好班级内教具、玩具及个人学习、备课用品等财产保管工作,节约使用纸张等各种易耗品。

(九)外出参加进修、开会、听课等活动者,必须凭通知先征得园长及分管领导同意。

(十)主班教师与配班教师要互相合作,做好每日交接班工作,建立每周一次商讨班级工作制度,沟通思想交流情况。统一教育方法,实行教育上的一致性。

(十一)自觉维护幼儿园声誉,向家长、社会宣传幼儿园。

第十五条:对违反《教师法》、《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岗位合同规定,结合幼儿园奖惩制度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及《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等从事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幼儿园的任务是:实施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十七条:依据新课程、幼儿园计划,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尊重幼儿的身心特点,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第十八条:认真抓好教育质量的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认真抓好拟定教学计划,做好一日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十九条:幼儿园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条: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幼儿成长档案。

第二十一条:加强教科研的管理,根据本园的特点合理有序的开展教科研工作,做到以研促教、以教兴研,从而促使教师和幼儿共同发展。

第二十二条: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尊重幼儿意愿,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游戏活动,提供现代化的教学设备,新颖独创的儿童玩具,安全卫生的生活设施,促进幼儿的能力和个性得到全面发展。

第二十三条:及时反馈幼儿在园情况,了解家长的建议或意见,交流教育经验。

第五章安全卫生保健管理

第二十四条:全体师生努力创建健康、童趣、向上、文明高雅的育人环境。 第二十五条:创造健康向上,催人奋进的园所文化氛围,幼儿园各班级应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努力营造宽松和谐、团结协调、相互尊重的人际关系和紧张有序的工作环境。

第二十六条:搞好园内整体规划,从幼儿园实际出发,分步创设符合幼儿特点的净化、美化、绿化、童化的绿色幼儿园,把幼儿园建成孩子的乐园。

第二十七条:严格园内环境卫生管理,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园内无果壳,纸屑、烟头,痰迹,墙壁无污迹,公物无损坏。

第二十八条: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食品、药物的管理制度,防止发生失火、触电、砸伤、摔伤、汤伤、食物中毒、煤气中毒、吞食异物和防止幼儿将近异物放入眼、耳、鼻、口腔内以及交通安全等事故,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九条: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各级各类有关的卫生保健制度。

第三十条:制定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积极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预防工作。

第三十三条: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每周要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三十四条:保证幼儿随时饮水的条件,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大小便的次数,时间等。

第三十五条:幼儿园要逐步改善条件,夏委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委做好防寒保暖工作。

第六章总务后勤管理

第三十六条:总务后勤工作必须树立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超前做好服务工作。

第三十七条: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坚持勤俭办园,精打细算的原则,统筹计划、合理开支,搞好经费预算、执行和决算。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严格按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幼儿收取费用。经费用于幼儿园的发展、教职工的收入分配。教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九条:坚守岗位,履行职责,按照安全、保卫、采购、保管、维修等后勤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严肃工作纪律,;公开服务内容,接受师生评议,廉洁自律,克已奉公,讲求效率。

第四十条:加强园舍,园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幼儿园教职工大会讨论后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生效。

第四十二条:幼儿园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幼儿园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并依照法律程序予以修正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由园长室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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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启动教育现代化工程,提高保教质量,促进幼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幼儿园名称:山东省沂南县大庄镇中心幼儿园。 园 址:山东省沂南县大庄镇驻地

第三条:幼儿园适龄幼儿为3至6周岁,为公办全日制幼儿园,可开设6个班,招收180名幼儿。 第四条:办园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一切为了孩子,为了一切孩子。

第五条: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章幼儿园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本园在山东省沂南县教体局领导下实行园长负责制,建立以此为核心的园所行政决策机制。同时发挥教职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

第七条:幼儿园设园长2名,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和班主任负责制,教职工实行量化考评制、岗位责任制和奖惩制等。

第八条:园长履行下列职责:(一)重大事务决策:园长对幼儿园的重大行政事务作最后决定。

(二)财务审批:幼儿园财务经行政班子讨论决定后由园长负责审批,决定日常开支项目。

(三)招生收费:按教育局的有关招生规定招生,严格按区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四)保育、教育和教学工作的指挥,把握办园方针。

第九条:园长履行下列义务:(一)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依法治园,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三)严格执行保育教育和教学法规檔,保证教育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执行。(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智慧力量,自觉接受教职工大会的监督。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为教师培训进修提供方便。(六)规范幼儿园管理。

(七)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幼儿园的教育现代化建设步伐,搞好园舍、教学设施、设备,校园环境等建设。

(八)强化法制安全教育,落实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九)廉洁从政,以身作则,带头实干。

第十条:加强幼儿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园内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使教职工在幼儿园改革发展的重大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幼儿园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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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良县三岔河镇小太阳幼儿园《办园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大力推进教育现代化进程,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进依法治校的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幼儿园管理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三岔河镇小太阳幼儿园是一所合法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三风”建设宗旨:

园风: “学礼、健体、开智”。

教风:“敬业、奉献、爱生、乐教”。

学风:“活泼、守纪、好学、求真”。

第四条 幼儿园办学宗旨: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幼儿的终身发展奠定基础,为社会的全面进步提供服务。

第五条 幼儿园近期目标:以教学科研为先导,以教师队伍建设为基础,以提高课堂效益为突破口,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大力推进教育现代化工程,着力落实新课程改革,努力使幼儿园成为农村特色幼儿园。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六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幼儿园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幼儿园行政工作。

第七条 幼儿园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园长的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幼儿园园长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八条 幼儿园实行内部管理体制为核心的五制改革:园长负责制、教师聘任制、岗位责任制、结构工资制、考核奖惩制。园长有下列权力:

(一)重大事务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园长对幼儿园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

(二)人事任免决定权。园长有权提名任免副园长;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校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

(三)财务基建审批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决定幼儿园一般建设项目的列项实施及幼儿园事务性的开支审核,幼儿园财务在园长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四)奖惩权: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第九条 园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遵循《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按照教育规律办学,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加强教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五)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

(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七)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

第十条 幼儿园党支部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组织教学过程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幼儿园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加强对幼儿园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对幼儿园发展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一)听取园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幼儿园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评议监督幼儿园的领导干部。有权建议园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市教育局统一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幼儿园行政领导人选。

(三)审议幼儿园章程及幼儿园改革方案、素质教育实施方案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幼儿园建立校内师生申诉制度,教师体罚幼儿一次性申告待岗制度,建立园长信箱和悄悄话信箱。

第十三条 幼儿园接受物价、审计部门的检查, 自觉接受家长、社会等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依据国家教委《幼儿园管理规程》,从事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幼儿园坚持德育为首、五育并举。认真贯彻有关法规文件,进一步建设好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使幼儿园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第十六条 幼儿园在教育教学中全面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七条 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积极撰写教育教学论文、教学案例,认真做好教育教学总结。

第十八条 依照有关条例,正常开展幼儿园的体育和卫生工作,组织幼儿定期开展劳动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教导处应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尤其要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二十条 幼儿园严格执行学月教学工作检查和平时抽查制度、幼儿园行政人员随堂听课制度,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教师考核和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二十一条 总务处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实行服务承诺制。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第二十二条 依据《幼儿园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收入要打足,支出要合理。幼儿园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收入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幼儿收取费用,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

第二十四条 总务处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幼儿园校产按规定管理。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严守财经纪律,接受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五章 环境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全体教师应齐心协力努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二十七条 严格校园环境管理,努力创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

第二十八条 全体教师要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认真处理好家庭关系,赡养父母,尊敬老人,重视对子女的教育。邻居之间相互体谅,相互帮助,和睦共处,处处为幼儿做好榜样。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校园建设作整体规划,创设符合幼儿园特点的净化、绿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环境卫生分工负责和督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确保校内无杂草,墙壁无污迹、地面无果壳、纸屑、烟蒂、痰迹。

第三十一条 教室、办公室及会议室等门窗玻璃齐全、桌椅排列整齐,窗明几净,各类物品摆放整齐。

第三十二条 校内师生自行车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门前摆摊设点。

第三十三条 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落实好安全工作预案和防范措施,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幼儿园安全无事故。

第六章 教师管理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敬业爱岗,遵循教育规律,服从园长领导,勤恳工作。

第四十四条 严肃工作纪律,遵守幼儿园规章制度,衣着整洁,举止文雅,谈吐文明,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四十五条 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组织课外活动、认真考核。年初有工作计划,年终有总结或专题小结。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 教师应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良好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不擅自收费、不向幼儿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不接受家长的吃请、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或接受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九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幼儿园作出重大贡献的教师,根据我校奖惩和考核细则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条 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根据幼儿园奖惩和考核细则予以处罚,如有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幼儿管理

第五十一条 幼儿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幼儿干部实行定期轮换,使每个幼儿的组织能力都得到锻炼与提高。

第五十二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幼儿园作出重大贡献的教师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通过审核结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我校实际以减、免、缓、助等形式提供帮扶和资助。

第五十四条 幼儿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幼儿园的评价和管理,评议幼儿园工作、教师工作。

(二)接受公平规范的教育。对教师奖惩不公正,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

(三)参加幼儿园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四)。在参与的幼儿园活动中获得合理的评价和奖励。

(五)法律、法规和幼儿园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十五条 幼儿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文明守纪,安全活动,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损坏绿化,不浪费粮食;不讲粗话脏话。

(五)维护幼儿园声誉,努力为班级和幼儿园争光添彩。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乐山市市中区教育局备案。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及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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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铝厂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太原市教育局关于制定幼儿园章程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太原市学前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我园规范管理,促进我园稳定和谐发展,为推进素质教育,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园工作进程,根据我园实际,特制定我园章程。

第二条:幼儿园名称:太原铝厂幼儿园

幼儿园地址:太原万柏林石膏矿街铝厂巷1号 第三条:幼儿园性质:全日制企办承包制幼儿园 第四条:幼儿园星级:三星级 第五条:招生对象:2-5岁幼儿

办园形式:全日制 学制:三年

规模:六个班

第六条:办园宗旨:一切为了孩子,为了一切孩子;让所有孩子开心,让所有家长放心。

办园理念:为孩子的一生的发展打基础

办园目标:办成一所幼儿、家长、员工溶于一体的、人文化的、和谐的、团结的,具有新理念的、让幼儿全面发展的幼儿园。

培养目标:使幼儿成为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活泼开朗的新世纪好儿童。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幼儿园园长是承包人。

第八条: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法人代表。

园长的权利:

一、决策权:园长在民主管理的基础上有最终决策权

二、任免权:园长有任免副园长权、任免幼儿园所有行政职务权,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

三、财经权:实行“专款专用”

四、招生权:根据本园实际计划组织招生。

园长的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教育方向,执行上级部门有关政策,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贯彻《纲要》,推行素质教育,依法治教,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职代会的监督,发挥整体领导作用。

三、加强保教队伍的建设,注重教师的培养,积极开展原本教研,支持和鼓励教师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水平。

四、改善园舍、保教设施设备,优化教育环境。

五、做好教职员工思想工作,关心职工生活,协调好上下级关系,协调好家长与员工、与幼儿园、与家长之间的关系。改善员工的福利。

六、坚持勤俭办园的方针,制定好幼儿园的发展规划,不断改善办园条件。

七、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发生重大事故,保证的人生师生安全。

八、积极听取周边社会各界意见,改进工作。第九条:成立教职工大会,其职责包括:

一、听取与园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幼儿园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审议通过幼儿园提出的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罚规定等规章制定,由幼儿园颁布试行。

三、评议监督幼儿园领导干部。

四、讨论教职工福利待遇事项。第十条:幼儿园成立园务委员会

1、园务委员会由园长、教学园长、后勤园长、保健医、教师代表组成。组长为园长

2、园长定期召开园务委员会会议,对幼儿园重要工作的方案、幼儿园发展的长远规划以及学年度工作、人员奖惩、财政预决算的方案、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以及其他涉及全园重要的工作进行研究。第十一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

1、在幼儿园教职工中建立党、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的落实。

2、对幼儿园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等涉及方向、政策性重大问题认真讨论研 究,参与决策,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

3、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

4、对领导干部发挥管理、教育与监督作用。

第十一条:园务公开:

1、幼儿园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评估。

2、幼儿园接受物价、疾控、妇幼监督部门督导检查,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

3、幼儿园实行公示制:伙食公示、收费公示、园务公示等。第十二条:幼儿园实行教职工聘任制

幼儿园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幼儿园实际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教职员工由园长聘任,聘期为一年。对于不胜任岗位的教职工根据园内规定解除聘任关系。 第十三条:结合本园实际,实行园内岗位工资制

第十四条:幼儿园设副园长一人,协助园长负责管理保教、后勤及对外事宜。

第三章 教育教学与科研

第十五条:遵循《纲要》,有计划、有目的,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全面发展,使幼儿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都得到提高,在生活习惯、行为习惯、卫生习惯、知识技能、合作自信、动手创造、身心健康等方面均达到较高水平。 第十六条:德育工作

一、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法纪教育。

二、对幼儿进行爱家庭、爱幼儿园、爱家乡、爱祖国的教育,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卫生习惯、行为习惯。

三、加强日常管理,提高班主任、保育员及干部职工的教育水平,增强全员育人意识,培养良好的园风。第十七条:教研工作

一、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素质教育,积极进行教育改革,更新教育方法,运用多媒体教育,提高教育质量。

二、课程设置:语言、计算、科学、艺术、社会、健康。

三、坚持继续教育,提高保教队伍业务素质。

四、开展园本教研。加强幼小衔接工作。

五、建立评估制度,做好各环节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建立家园联系制度、积极与社区合作,做到幼儿园、家庭、社会三结合。

第十九条:按照我市教育局规定使用“希望出版社”的教材

第四章 卫生保健及安全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有关幼儿园、学校卫生工作法规、政策、健全幼儿园卫生工作制度,根据幼儿人数配备专职的保健教师,全面负责幼儿的安全和保育保健工作,为每个孩子建立健康卡,定期与妇保所一起为幼儿做体格检查,每日为幼儿做晨检、午检和全日观察。同时,每学期建立个案追踪对象,对特殊幼儿以及个别幼儿进行个别化的教育。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的环境、图书、设施、设备都有利于幼儿的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二十二条:不断改善幼儿园环境卫生和教学条件,定期向家长和孩子宣传卫生知识。注意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做好食品卫生、规范人员的操作、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二十三条:建立各种传染病防范预案、建立各项(防电、防火、防震、防汛、防中毒、交通等)重大事故预案、建立各种活动中(户外活动、教育活动中、区域活动中、晟间活动中、就餐中、喝水中、离园中等所有环节)事故(防烫伤、摔伤、异物进入耳鼻、门窗挤伤等)预案。建立食堂管理制度、索证、留样制度。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与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书。与教职员工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五章 财产、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经费以自负盈亏为主,大型固定投资在终止承包合同时要由合同乙方给予折旧补偿。

第二十六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园,遵循物价部门有关规定,合理收费,专款专用。受物价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按照幼儿园发展规划,合理地、逐步地优化幼儿园环境及设施。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幼儿园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逐步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条:幼儿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的所有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幼儿园的一切规章制度。幼儿园依法保护职员的正当利益。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建立奖惩制度。幼儿园与教职员工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条例》、《教师 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职工根据 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教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 提出申诉。 第七章 幼儿

第三十四条:幼儿的权利:

1、幼儿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

2、幼儿有玩的权利。

3、幼儿有问为什么的权利。

4、幼儿有参与园内组织的任何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5、幼儿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图书、玩具的权利。

6、幼儿园毕业时获得公正评价及离园证书。幼儿的义务:

1、遵守幼儿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2、学习与掌握粗浅的知识和生活技能。

第三十五条:幼儿入园要经妇幼部门体检合格,要有预防接种证。 第三十六条:建立家园联系制度。 第三十七条:建立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幼儿园教代会讨论通过,报请太原万柏林教育局批准。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修订需要经过教职工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 代表讨论同意,并报教育局批准。

第四十条:幼儿园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11篇:幼儿园章程

幼儿园章程

一、学校名称:

办学地址:

二、办学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国家《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审批机关有关民办教育办学的规定,自觉服从并接受审批机关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培养目标:

1、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2、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

3、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守信、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有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4、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使幼儿成为“健康活泼、好奇探究、文明乐群、勇敢自信”的孩子。本园特色:健康教育特色。 本园园风:讲奉献、求实在、重创新、比贡献。本园园训:心系北幼、勤于改革、锐意进取、争创一流。 本园的使用语言:幼儿园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教师用普通话规范教学。

三、办学规模及形式:设置稚童班,小班,中班、大班四个,在校学生数20至120名;招收2岁-6岁学龄前幼儿,学习期限4年;实行全日制教学。

四、办学类别:幼儿园

办学层次:学龄前教育

五、内部管理体制:

实行幼儿园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

首届幼儿园管理委员会成员:

人组成。管理委员会主任陆斌。

幼儿园管理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由举办者推选产生。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1.聘任或解聘园长;2.修改章程和制订规章制度;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和决算;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6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六、法定代表人:

园长: 。

七、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汇报。

八、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管理制度:

经费来源:自筹

万元,接收捐赠0元。

财产和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科,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财会人员,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照财政物价教育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学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办学收费票据,所收学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举办者及出资人不得抽逃出资或挪用办学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幼儿园的财产。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或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幼儿园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中,按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发展

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幼儿园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由园委会作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从幼儿园的办园结余中按决定比例取得回报,将取得回报的决定及财务状况向社会公告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九、园长与教职工的权利、义务:

1、园长行驶下列权利

(1)执行幼儿园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2)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

(3)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4)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5)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2、园长履行下列义务:

(1)遵循法律法规确定的基本原则,组织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2)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3) 按照教育规律办园,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4) 接受幼儿园管理委员会的监督,重大问题主动听取幼儿园管理委员会的意见。

(5)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6) 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努力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

(7)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8) 廉洁管理,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

3、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教学团体,在教学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和福利待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4)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5)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十、附

(1) 幼儿园依据本章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幼儿园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2) 本章程如有修改,必须由幼儿园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区教育局核准。

(3)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幼儿园管理委员会。

(4)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5) 本章程于2010年8月20日经幼儿园管理委员会会通过,经崇明县教育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0-8-20

幼儿园管理委员会章程

一、管理委员会成分: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园长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学经验,且教职工代表委员数量不少于三分之一。

二、委员数额:共3人。

三、管理委员会由举办者推选产生;管理委员会换届应召开全体委员会,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换届。

四、幼儿园管理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五、幼儿园管理委员会议事范围:1.聘任或解聘园长;2.修改章程和制订规章制度;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和决算;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6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六、幼儿园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将讨论情况记录,将决定通知或报告相关方面。

七、首届幼儿园管理委员会成员:陆斌

杜姗

张晓强

3人组成。管理委员会主任陆斌。

八、法定代表人:陆斌。

园长:陆斌。

九、财产和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科,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财会人员,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照财政物价教育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学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办学收

费票据,所收学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举办者及出资人不得抽逃出资或挪用办学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幼儿园的财产。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或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幼儿园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中,按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幼儿园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由园委会作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从幼儿园的办园结余中按决定比例取得回报,将取得回报的决定及财务状况向社会公告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十、本章程的修订程序:管理委员会拟修订章程时,应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报有关部门核准。

渭城区智慧园启蒙教育中心

2010年8月20日

第12篇:幼儿园章程

巩义市南河渡镇中心幼儿园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名称:巩义市南河渡镇中心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地址:巩义市南河渡镇。

第四条 幼儿园性质:由个人出资举办的民办幼儿园。

第五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办学公益性原则,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幼儿园设立的目的:服务社会,培养高素质人才。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六条 幼儿园办学范围:

(一)办学层次:全日制学前教育;

(二)办学形式:幼儿园招生对象:大、中、小班,2岁半至6岁半的健康儿童;

(三)学制:三年;

(四)办学规模:300人左右;

(五) 其他。

第三章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制定幼儿园章程;

(二)组建首届幼儿园决策机构,产生决策机构负责人;

(三)提供根据幼儿园设置标准所需达到的办学条件,及保证幼儿园正常运转所需的经费。

(四)幼儿园终止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管理体制(董事会等章程另附)

第八条 幼儿园的决策机构是校务委员会,是幼儿园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举办者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成员为 五 人,其中三人以上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九条 民办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第十条 幼儿园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推选。

第十一条 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措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 依法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幼儿园);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决策机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1/3以上成员提议方召开。

第十三条 决策机构必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重要事项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能生效。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面向全体幼儿,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和谐发展。

第十五条 坚持以素质教育为中心,保教相结合,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学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新的教学理念,大力推广本园教学经验。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幼儿教育《纲要》、《规程》的要求来指导教学实践,使幼儿教育更上一层楼。

第六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100万元,出资者李淑爱、巴蓓红,金额100万元。开办资金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幼儿园经费来源:

(一) 开办资金

(二) 物价部门核准的学费收入

第十九条 幼儿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相关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条 幼儿园存续期间,出资人任何一方不得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变更举办者必须进行财务清算;法人代表离任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二十六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七条 办学结余是指幼儿园扣除办学成本等形式的年度净收益,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 25% 比例预留发展资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费用后的余额。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九条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 15

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资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三十条 幼儿园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七章 教职工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聘任具备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任教;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依法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和劳动合同,并对教职工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终 止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自行终止,或者由于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提议,经幼儿园决策机构同意并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幼儿园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幼儿园组织清算;幼儿园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低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终止的所有善后事宜处理后15日内,到相应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终止后,幼儿园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民办幼儿园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由幼儿园决策机构决议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同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须经幼儿园的决策机构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幼儿园决策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幼儿园决策机构成员签字:

申办人:(签字盖章)

2010年7月1日

第13篇:幼儿园章程

苗苗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启动教育现代化工程,提高保教质量,促进幼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创建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面向21世纪的现代示范幼儿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相应有关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集食宿、教学、娱乐为一体。以“一切为了孩子”为宗旨,培养“健康+快乐+求知+发展”的新世纪儿童。以素质教育为基础,以智能培养为目的,以家长满足为标准。

第三条 幼儿园招生对象为3-6岁幼儿,实行全日制教学。办园规模为4个教学班。

第四条 幼儿园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

一、抓好管理班子建设,做到清正廉洁,秉公办事,吃苦在前,为人表率,善于团结、奉献,为群众、为幼儿多办事、办实事。

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切实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教师政治素质。

三、重视园务建设,不断积累,做到美化、净化、儿童化、教育化、安全化。

四、强化科学管理,探索一套符合我园现状的管理制度,争创一流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益。

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狠抓教师业务素质的提高,在完成正常的保教工作同时,大练基本功,每位教师逐步实现自己教有所长的特色。

六、普及卫生保健知识,增加卫生保健设备,办好幼儿食堂,实现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化,创一流的卫生保健工作和幼儿食堂。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五条 幼儿园由教育局统一管理,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经济上实行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业务上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人员编制由经营者根据国家规定及幼儿园办学规模核定,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幼儿园按入园幼儿人数设置教师、保育员、厨师等人员。

第六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并给予奖惩。

五、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七条 园务委员会是幼儿园的领导核心,参与幼儿园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园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其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在幼儿园贯彻执行,依靠员工深化教育改革,积极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二、参与园内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师资队伍建设、基层建设、经费管理以及学习工作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和帮助园长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幼儿园行政全面完成教育、保育工作。

第八条 教职工大会制度是在园务委员会领导下,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幼儿园、监督干部的重要形式。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中包括:

一、听取园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幼儿园的办学思想、发展方向、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

二、审议园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条例及各重要规章制度。

三、讨论幼儿园范围内涉及教职工福利方面的原则。

第九条 幼儿园成立伙委会,保证膳食费专款专用,每月向家长公布帐目。

第十条

幼儿园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幼儿园接受物价、审计检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二条 幼儿园实行教职工聘用制,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园内的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教职工由园长聘任,聘期为一学年,对不能胜任现职的教职工,幼儿园可以不聘或安排别的工作,其待遇原则上低于同等条件的已聘人员。如不接受工作安排的,由幼儿园按有关法律、规章、政策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予以辞退。

第十三条 新引进的人员应有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应相互渗透,有机结合。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意个别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幼儿的正面教育。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

第十五条 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保证幼儿愉快地、有益地自由活动。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的合理的常规,坚持一贯性、一致性和灵活性的原则,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十六条 幼儿园的教育活动应是有目的、有计划引导幼儿生动、活泼、主动活动的、多种形式的教育过程。教育活动应根据教育目的,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循序渐进、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组织活动应根据不同的教育内容,充分利用周围环境的有利条件,积极发挥幼儿感官作用,灵活地运用集体或个别活动的形式,为幼儿提供充分活动的空间,注重活动的过程,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

第十七条 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游戏,为幼儿创设游戏条件(时间、空间、材料)。游戏材料应强调多功能和可变性。应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鼓励幼儿制作玩具,根据幼儿的实际经验和兴趣,在游戏过程中给予适当指导,保持愉快的情绪,促进幼儿个性的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在各项活动的过程中,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尤应注意根据幼儿个体差异,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不要强求一律。 第二十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普通话。

第四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二十一条 总务后勤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已奉公、讲求效率。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严格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总务处加强园舍、园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幼儿园园产按有关规定管理。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财经人员应严守财经纪律,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五章 校园环境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全体教师应齐心协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幼儿园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室外环境有整体规划,努力创设符合幼儿特点的安全文明环境。

第二十六条 创造健康向上的浓郁的校园文化氛围。幼儿园、年级组、班级应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全体教职工中要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二十八条 加强校园管理。建立卫生包干和检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

第二十九条 加强行政值班和教师护导工作,实行“幼儿园每日一班劳动值日制度”和“文明示范岗”值勤制度,培养学习“五自”能力和文明行为习惯。

第三十条

切实加强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经常检查校舍和设施,及时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六章 教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幼儿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教师应自觉按照《苗苗幼儿园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做到对待事业有爱心;投入工作能全心教育孩子有耐心;生活护理能细心;教育教学肯用心;家长工作能热心;同志之间有诚心;幼儿事事能关心。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实行全员聘任制,实行定岗聘任,园长与教职工订聘用合同,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岗位规范,教师自觉做到年初工作有计划,年末工作有总结。幼儿园每月对教职工的政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进行客观的考核,年终考核以月考核为主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幼儿园管理规程》的教职工,按《幼儿园奖惩条例》进行处分,如当事人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六条 教师应具备良好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不擅自收费,不向幼儿推销商品,不接受家长的吃请,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七章 卫生保健管理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律、规章和制度。

第三十八条 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每学期体检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与评价。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应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认真作好计划免疫和急病防治工作。幼儿园内严禁吸烟。

第四十条

幼儿园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 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编制营养均衡的幼儿带量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摄取量。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保证供给幼儿饮水,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的条件,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

第四十三条 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一小时,加强冬季锻炼。要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环境,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幼儿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对体弱或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做好防寒饱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冻伤。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幼儿园教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报教育局批准实施。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幼儿园原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园办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14篇:幼儿园章程

启航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积极推进幼儿园素质教育,全面启动教育现代化工程,提高保教质量,促进幼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幼儿园由南京市江宁区丹阳镇出资开办,是从事非赢利性活动的集体所有制的社会组织,属全日制幼儿园,学制三年,招收3-6岁幼儿。

第三条:幼儿园的行政主管部门是丹阳学校。

第四条:办园理念:以促进幼儿发展为根本,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习惯和个性,让幼儿感到幸福和快乐。

第五条: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园风:团结、务实、勤奋、进取

尊重、合作、快乐、成长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六条:江宁区丹阳镇是我单位的权利机构。江宁区丹阳学校的法人代表即为本单位的法人代表。

第七条:幼儿园园长由上级主管部门聘用,本单位设园长一名,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主管部门的规定。领导全园教育教学、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工作。

(二)制定幼儿园发展规划、年度、学期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定期检查总结。

(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知道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

(五)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知道家长工作,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八条:园务管理委员会是幼儿园的核心机构。负责审议园务计划,决策园内重大事项。由保教、医务、后勤等人员的代表组成,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

第九条:教职工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权力,民主管理幼儿园,监督干部的形式。审议幼儿园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条例及规章制度、章程。

第十条: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由各班级家长代表、园长、教师、保健教师等人员组成。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的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工作,反映家长的意见及建议,交流教育,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

第三章教师队伍的管理

第十一条:幼儿园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权利,有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保育员、炊事员及教辅人员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自觉遵守教师师德行为规范、幼儿园章程和规章制度,爱生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创新进取,崇尚科学,诲人不倦,以身作则。积极参加院内外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讲究工作规范,自觉做到“五不”(不讲教师忌语,不体罚变相体罚幼儿,不搞有偿家教,不收受幼儿家长礼品。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四条:教职工按照幼儿园岗位聘任制要求,定期与幼儿园签订聘用合同。 教职工由丹阳幼儿园聘任,聘期一般为一年,对于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学校可以不聘。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职责:

(一)遵守幼儿园园规,具有良好的师德,有团队意识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

(二)根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幼儿园培养目标和园务计划,遵循幼儿身心的发展规律,结合本班幼儿特点,制定保教工作计划(学期计划,月计划、周计划,日计划)并认真实施并做好总结。

(三)认真实施计划,观察、记录、评估每个幼儿健康;各领域相互渗透认真实施,以促使每个幼儿在原有水平上有所发展。

(四)完成园务计划要求,创设与保教要求相适应,并使幼儿能主动参与的生活与教育环境。组织安排好一日活动,认真组织教学活动,寓教育于游戏活动之中。严格执行幼儿一日作息制度。

(五)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管理好幼儿生活。

(六)热情接待家长,了解全班幼儿家长的基本情况及家庭教育情况,有计划地进行家园联系并做记录。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做好家园一致教育工作,定时向家长汇报幼儿在园情况,定期召开家长会,指导家庭教育。

(七)按时积极参加教研活动,主动参与并积极发表意见。按时认真参加看课、评课活动,在完成园务计划布置的工作之外,做好业务资料积累工作。根据本人特点或业务上的难点进行科学研究,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八)做好教室环境清洁卫生工作,做好班级内教具、玩具及个人学习、备课用品等财产保管工作,节约使用纸张等各种易耗品。

(九)外出参加进修、开会、听课等活动者,必须凭通知先征得园长及分管领导同意。

(十)主班教师与配班教师要互相合作,做好每日交接班工作,建立每周一次商讨班级工作制度,沟通思想交流情况。统一教育方法,实行教育上的一致性。

(十一)自觉维护幼儿园声誉,向家长、社会宣传幼儿园。

第十五条:对违反《教师法》、《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岗位合同规定,结合幼儿园奖惩制度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及《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等从事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幼儿园的任务是:实施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十七条:依据新课程、幼儿园计划,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尊重幼儿的身心特点,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第十八条:认真抓好教育质量的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认真抓好拟定教学计划,做好一日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十九条:幼儿园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条: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幼儿成长档案。

第二十一条:加强教科研的管理,根据本园的特点合理有序的开展教科研工作,做到以研促教、以教兴研,从而促使教师和幼儿共同发展。

第二十二条: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尊重幼儿意愿,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游戏活动,提供现代化的教学设备,新颖独创的儿童玩具,安全卫生的生活设施,促进幼儿的能力和个性得到全面发展。

第二十三条:及时反馈幼儿在园情况,了解家长的建议或意见,交流教育经验。

第五章安全卫生保健管理

第二十四条:全体师生努力创建健康、童趣、向上、文明高雅的育人环境。 第二十五条:创造健康向上,催人奋进的园所文化氛围,幼儿园各班级应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努力营造宽松和谐、团结协调、相互尊重的人际关系和紧张有序的工作环境。

第二十六条:搞好园内整体规划,从幼儿园实际出发,分步创设符合幼儿特点的净化、美化、绿化、童化的绿色幼儿园,把幼儿园建成孩子的乐园。

第二十七条:严格园内环境卫生管理,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园内无果壳,纸屑、烟头,痰迹,墙壁无污迹,公物无损坏。

第二十八条: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食品、药物的管理制度,防止发生失火、触电、砸伤、摔伤、汤伤、食物中毒、煤气中毒、吞食异物和防止幼儿将近异物放入眼、耳、鼻、口腔内以及交通安全等事故,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九条: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各级各类有关的卫生保健制度。

第三十条:制定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积极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预防工作。

第三十三条: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每周要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三十四条:保证幼儿随时饮水的条件,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大小便的次数,时间等。

第三十五条:幼儿园要逐步改善条件,夏委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委做好防寒保暖工作。

第刘章总务后勤管理

第三十六条:总务后勤工作必须树立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超前做好服务工作。

第三十七条: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坚持勤俭办园,精打细算的原则,统筹计划、合理开支,搞好经费预算、执行和决算。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严格按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幼儿收取费用。经费用于幼儿园的发展、教职工的收入分配。教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九条:坚守岗位,履行职责,按照安全、保卫、采购、保管、维修等后勤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严肃工作纪律,;公开服务内容,接受师生评议,廉洁自律,克已奉公,讲求效率。

第四十条:加强园舍,园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幼儿园教职工大会讨论后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生效。

第四十二条:幼儿园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幼儿园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并依照法律程序予以修正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由园长室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15篇:幼儿园章程

仲山镇狼西小学附属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全称为仲山镇狼西小学附属幼儿园。是一所公办全日制幼儿园,隶属于仲山镇狼西小学。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

本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本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办园理念与办园目标:

第四条 本园的培养目标是: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二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五条 办园特色:让幼儿释放天性。

第二章 幼儿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幼儿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依法治园,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幼儿一日活动;

(三)依据幼儿园规程和的有关规定招收幼儿;

(四)依据相关法规和政策自主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妥善管理、使用本园的设施和经费;

(六)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的非法干涉;

(七)依法维护幼儿园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八)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幼儿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三)维护幼儿、教师以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家长了解幼儿在园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幼儿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幼儿园行政工作。园长由校长任命(或聘任)。

第九条 有条件的幼儿园按照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支部,幼儿园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的考察、培养,加强教工队伍的建设和师德教育,保证、监督幼儿园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组织制订并实施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四)负责建立并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五)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六)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八)组八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九)负责与社区联系和合作。

第十一条 幼儿园在园长领导下建立园务委员会,下设年级组、教研组、后勤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二条 幼儿园建立教育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参与幼儿园重大问题的决策,实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女工工作小组;建立退休教职工管理委员会,保障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幼儿园的发展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以上各机构组成幼儿园管理网络,各司其职,又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圆满完成各项工作。

第四章 教师及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教师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自主制定和执行教育教学工作计划,进行一日教育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园本培训、进修学习等活动。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休假和其他福利待遇;

(四)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本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重大事务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对处分不服有申诉权;

(五)使用幼儿园设施、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第十四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遵守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四)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开展安全健康常识教育;

(五)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经常与幼儿家长保持联系,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共同做好幼儿教育工作;

(六)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定期向园长汇报,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第十五条 为保障教职工完成幼儿园工作,幼儿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办公条件;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评估教职工的工作,并给予鼓励、帮助和奖惩。

第十六条 幼儿园保育员享有与教师同等的权利。其应当履行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

(二)在教师指导下,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医务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玩具。

第十七条 幼儿园医务人员享有与教师同等的权利。其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

(三)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及时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等工作;

(四)向全园工作人员和家长宣传幼儿卫生保健等常识;

(五)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十八条 其他职工的权利及义务参照教师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幼儿的权利和监护人的义务

第十九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一日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二)在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的发展上获得公正评价;

(三)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

(四)对幼儿园、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助本园对幼儿进行教育,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

(二)支持幼儿参与幼儿园各项活动,让幼儿在集体活动中与同伴友好交往;

(三)遵守本园的有关管理制度;

第六章 课程设置、开发与教学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的课程设置要遵循幼儿教育规律,遵循课程改革的原则,以以幼儿发展为本的课程理念全面安排共同性课程和选择性课程。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幼儿园课程三级管理的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园本课程,形成适合本园的课程体系。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要组织教师开展教学改革,借鉴国内外先进教育理论,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满足每个幼儿对安全与健康、关爱与尊重的基本需要,并为幼儿提供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与幼儿阶段的学习特点与身心发展水平相适应,激发幼儿积极、主动地学习;尊重幼儿学习与发展的个体差异,体现个别化教育,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三条 本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引导幼儿用普通话表达自己的想法。

第七章 卫生保健管理

第二十四条 搞好园内整体规划,从幼儿园实际出发,分步创设符合幼儿特点的净化、美化、绿化、童化的绿色校园,把幼儿园建成孩子的乐园。

第二十五条 严格管理园内环境卫生,建立健全卫生包于的监督评比制度,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园内无果壳,纸屑、烟头、痰迹、污迹,公物无损坏。

第二十六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食品、药物的管理制度,防止发生失火、触电、砸伤、摔伤、烫伤、食物中毒、吞食异物和防止幼儿将异物放人眼、耳、鼻、口腔内以及交通安全等事故,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七条 制定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的档案,按规定每年体检一次。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统一使用消毒餐具,建立病患儿童隔离制度,积极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三十条 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三十一条 保证幼儿随时饮水的条件,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大小便的次数,时间等。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要逐步改善条件,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做好防寒保暖工作。

第八章 幼儿园的其他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园应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依法治园,按章办事。

第三十四条 实行校务公开,民主办园,建设和谐校园。

第三十五条 本园建立园务会议制度。重大问题经园务委员会酝酿,在调查研究、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园长提交全体教工会议审议讨论决定;与教工福利待遇密切相关的问题,提交全体教工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园园长室、工会、教研组、后勤组等机构组成管理网络,分工合作、各司其职。

第三十七条 本园在人事管理上遵循如下原则:

(一)本园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岗位任职条件以及本园的相关制度聘用教职工。

(二)本园聘用的教师必须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聘用的保育员和医务人员必须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格和任职条件。

(三)教职工的聘用由校务会集体决定。

(四)本园成立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聘用、奖惩、待遇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

第九章 幼儿园与家庭

第三十八条 本园建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的工作计划和要求,监督幼儿园工作,反映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在学校的指导下办好家长学校。

第三十九条 本园每学期召开至少1次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幼儿园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间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

第四十条 本园教师应广泛联系家长,按要求做好家庭访问工作。

第十章 幼儿园与社区

第四十一条 本园应密切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宣传幼儿教育的知识,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教育活动,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幼儿园建设。

第四十二条 本园要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本园热情为社区服务,组织老师和幼儿为社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

第四十三条 依靠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优化办园环境。

第十一章 幼儿园的经费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园是教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经费的预算和决算,应提交园务委员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园按要求定期向教职工公开财务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园对幼儿膳食费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第四十七条 本园不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亦不得以幼儿表演为手段,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十二章 办园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园党组织对办园实行组织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办园实行民主监督,对本园主要领导成员的学习、廉政、实绩等状况实行一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和考核。

第五十条 本园接受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政府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园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园接受家长委员会和社区代表的社会监督。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园园址:仲山镇狼西村;邮政编码:272400。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幼儿园教职工大会通过,经嘉祥县教育局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在教职工教职工大会。修改提议获得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有效多数票方得以修改,并报教育局批准后即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园园务委员会。

第16篇:幼儿园章程

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积极推进幼儿园素质教育,全面启动教育现代化工程,提高保教质量,促进幼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幼儿园名称为龙港实验幼儿园,园址:八龙港办事处府前街9号。

第三条:幼儿园适龄幼儿为二周半岁至六周岁,为民办全日制幼儿园,一般为3年制,分小班、中班、大班,有开办7个班的规模。 第四条:办园理念:以促进幼儿发展为根本,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习惯和个性,让幼儿感到幸福和快乐。

第五条: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园风:团结、务实、勤奋、进取 尊重、合作、快乐、成长

第二章 幼儿园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本园在教育局直属领导下实行园长负责制,建立以此为核心的园所行政决策机制。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工作,同时发挥园务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的作用。

第七条:幼儿园设园长一名,副园长一名,业务主任一名,保教主任一名,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实行请假制度、劳保制度、药费制度、婚产丧假制度、奖惩制度、财务制度等。 第八条:园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重大事务决策:园长对幼儿园的重大行政事务作最后决定。(二)财务审批:幼儿园财务经行政班子讨论决定后由园长负责审批,决定日常开支项目,实行财务联签制度。

(三)招生收费:严格按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四)保育、教育全面指挥和对安全工作负总责。 第九条:园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依法治园,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三)严格执行保育教育和教学法规文件,保证教育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执行。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智慧力量,自觉接受教职工大会的监督。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为教师培训进修提供方便。(六)规范幼儿园管理。

(七)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幼儿园的教育现代化建设步伐,搞好园舍、教学设施、设备,校园环境等建设。

(八)强化法制安全教育,落实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九)廉洁从政,以身作则,带头实干。 第十条:幼儿园的共青团、工会等组织、要自觉当好幼儿园与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除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外,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加强幼儿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园内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幼儿园改革发展的重大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幼儿园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督导、检查。

第三章教职工管理

第十二条:幼儿园按照上级有关规章、政策,结合幼儿园实际情况,定岗、定责、定工作量,向教职工公布方案。

第十三条:幼儿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的相关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四条:爱生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创新进取,崇尚科学。 第十五条: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讲究工作规范,自觉做到“五不”(不讲教师忌语,不体罚变相体罚幼儿,不搞有偿家教,不收受幼儿家长礼品。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六条:力争达优秀幼儿教师职业素质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教师职责:

(一)遵守幼儿园园规,具有良好的师德,有团队意识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

(二)根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幼儿园培养目标和园务计划,遵循幼儿身心的发展规律,结合本班幼儿特点,制定保教工作计划(学期计划,月计划、周计划,日计划)并认真实施并做好总结。 (三)认真实施计划,观察、记录、评估每个幼儿健康;各领域相互渗透认真实施,以促使每个幼儿在原有水平上有所发展。

(四)完成园务计划要求,创设与保教要求相适应,并使幼儿能主动参与的生活与教育环境。组织安排好一日活动,认真组织教学活动,寓教育于游戏活动之中。严格执行幼儿一日作息制度。

(五)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管理好幼儿生活,幼儿出勤率不得低于85%。

(六)热情接待家长,了解全班幼儿家长的基本情况及家庭教育情况,有计划地进行家园联系并做记录。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做好家园一致教育工作,定时向家长汇报幼儿在园情况,定期召开家长会,指导家庭教育。

(七)按时积极参加教研活动,主动参与并积极发表意见。按时认真参加看课、评课活动,在完成园务计划布置的工作之外,做好业务资料积累工作。根据本人特点或业务上的难点进行科学研究,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八)做好教室环境清洁卫生工作,做好班级内教具、玩具及个人学习、备课用品等财产保管工作,节约使用纸张等各种易耗品。

(九)外出参加进修、开会、听课等活动者,必须凭通知先征得园长及分管领导同意。

(十)搭班教师要互相合作,做好每日交接班工作,建立每周一次商讨班级工作制度,沟通思想交流情况。统一教育方法,实行教育上的一致性。

(十一)自觉维护幼儿园声誉,向家长、社会宣传幼儿园。

第四章 幼儿管理

第二十条:幼儿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每年分秋、春两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第二十二条:幼儿在入园前,必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第二十三条: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 接受平等教育,对教师不公平的评价或行为有权提出意见。(二) 参与幼儿园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 (三)享有法律法规和幼儿园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幼儿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二) 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友爱同伴,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 关心班级和他人,自信、自律、自理、自强。(四) 维护幼儿园声誉。

第二十五条: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成立家长委员会,伙食委员会等,对幼儿园的重大事件和活动有建议权,家长有权评议幼儿园工作和教职工工作。

第二十六条:建立家园联系制度,利用家园联系册,橱窗、板报等多种手段进行家园联系,经常向家长开放活动,定期召开家长会。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及《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等从事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幼儿园的任务是:实施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二十八条:依据新课程、幼儿园计划,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尊重幼儿的身心特点,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第二十九条:认真做好教学研究和科研工作,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强化“科研兴园”的意识,坚持开展“人人有专题”和“随堂听课活动”坚持每周保教人员的专业培训制度,积极组织教科研活动。

第三十条:认真抓好教育质量的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认真抓好拟定教学计划,做好一日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三十二条: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幼儿成长档案。

第三十三条:加强对保育、教育、教学工作的检查考核,注重平时检查,完善过程资料。

第三十四条:提供现代化的教学设备,新颖独创的儿童玩具,安全卫生的生活设施,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六章 安全卫生保健管理

第三十五条:全体师生努力创建健康、童趣、向上、文明高雅的育人环境。

第三十六条:创造健康向上,催人奋进的园所文化氛围,幼儿园各班级应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努力营造宽松和谐、团结协调、相互尊重的人际关系和紧张有序的工作环境。

第三十七条:搞好园内整体规划,从幼儿园实际出发,分步创设符合幼儿特点的净化、美化、绿化、童化的绿色幼儿园,把幼儿园建成孩子的乐园。

第三十八条:严格园内环境卫生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包干的监督评比制度,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园内无果壳,纸屑、烟头,痰迹,墙壁无污迹,公物无损坏。

第三十九条;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食品、药物的管理制度,防止发生失火、触电、砸伤、摔伤、汤伤、食物中毒、煤气中毒、吞食异物和防止幼儿将近异物放入眼、耳、鼻、口腔内以及交通安全等事故,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第四十条: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各级各类有关的卫生保健制度。

第四十一条:制定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第四十二条:幼儿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坚持“

四、

二、一体检,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定期公布体检结果。

第四十三条:幼儿园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积极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预防工作。

第四十四条: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每周要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四十五条:保证幼儿随时饮水的条件,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大小便的次数,时间等。

第四十六:幼儿园要逐步改善条件,夏委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委做好防寒保暖工作。

第七章 财务后勤管理

第四十七条:幼儿园的经费来源为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为主,依据幼儿园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正确编报预、决算,统筹计划,保证重点,严格把关,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四十八条:幼儿园严格按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收费。不擅自提高或减免费用。

第四十九条:总务后勤工作必须树立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超前做好服务工作。

第五十条:坚守岗位,履行职责,按照安全、保卫、采购、保管、维修等后勤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严肃工作纪律,;公开服务内容,接受师生评议,廉洁自律,克已奉公,讲求效率。 第五十一条:加强园舍,园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幼儿园教职工大会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生效。 第五十三条:幼儿园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由园长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龙港实验幼儿园

2018年8月

第17篇:幼儿园章程

xxx幼儿园章程

(2016年10月28日教代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工作规程》、《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名称:xxx幼儿园。幼儿园地址:河南省台前县孙口镇经四路与纬七路交叉口西北角。

第三条 幼儿园由xxx局主办,是公办全日制幼儿园,学制三年,学校规模为十一个班。

第四条 幼儿园主要任务:幼儿园以教师的专业发展和幼儿的全面发展为根本,结合本园实际,不断探索科学合理的教育理念,尽快发展成为全县幼儿教育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的幼儿园。

第五条 办园目标:孩子快乐,家长放心,员工幸福,社会满意。

第六条 办园宗旨:为孩子的今天着想,为孩子的明天奠基。

第七条 园风:热情,严谨,创新,奉献。

第八条 办园特色:家园携手,环境育人,让礼仪教育伴随孩子健康成长。

1 第九条 职业道德准则:把忠心献给事业,把安心留给家长,把爱心献给孩子,把专心留给自己。

第十条 园徽: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幼儿园的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台前县教育体育局。

第十二条 幼儿园建立园务委员会,实行园长负责制。园务委员会由保教、后勤、财会等各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园长任主任。

园长定期召开园务会议(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对全园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人员奖惩、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以及其他涉及全园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

第十三条 幼儿园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并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一)听取园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幼儿园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园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和财务预决算、幼儿园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幼儿园行政领导,可以提出表扬、批评和奖惩建议。

(五)支持园长行使职权。教代会对园长决策有不同意见时应及时与园长交换意见,如意见不统一时,先按园长的决议执行,通过实践检验,必要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教育工会。

(六)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利。

第十四条 园长对教职工实行全员岗位聘任制,定期进行保教工作考核与聘任,聘任期限与园长任职期限一致。

第十五条 幼儿园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定期部署、总结和报告工作。每学期末向台前县教育体育局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第十六条 幼儿园主动接受上级教育督导人员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七条 幼儿园建立教育研究、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园务会议、人员奖惩、安全管理等各项制度。幼儿园建立工作人员名册、幼儿名册和其他统计表册,每年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表。

第三章 幼儿入园编班和学籍管理

第十八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第十九条 幼儿入园前,须按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第二十条 幼儿园采用按年龄分班的形式设班:小班、

3 中班、大班。

第二十一条 幼儿自注册即按幼儿园有关规定进行学籍管理。如幼儿中途转托、退托,应先交回接送卡,进行财务结算后,领取保健资料和个人物品,幼儿园可为该幼儿出具就读的有关证明。

第四章 幼儿园的教育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应互相渗透,有机结合。

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

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

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一日活动的组织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实际活动,保证幼儿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的合理常规,坚持一贯性、一致性和灵活性的原则,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的教育活动是有目的、有计划引导幼儿生动、活泼、主动活动的多种形式的教育过程。

教育活动的内容根据教育目的,幼儿的实际操作水平和兴趣,以循序渐进为原则,有计划地选择组织。

根据不同的教育内容,充分利用周围环境的有利条件,积极发挥幼儿感官作用,灵活运用集体或个别活动的形式,为幼儿提供充分活动的机会,注重活动过程,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

第二十六条 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教育的重要形式。

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游戏,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游戏条件(时间、空间、材料),游戏材料强调多功能和可变性。

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鼓励幼儿制作玩具,根据幼儿的实际经验和兴趣,在游戏过程中给予适当指导,保持愉快的情绪,促进幼儿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的品德教育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八条 教师在各项活动的过程中,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尤应注意根据幼儿个体差异,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不要强求一律。

第五章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幼儿园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

5 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三十条 幼儿园制定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两餐间隔不得少于三小时。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二小时。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视力。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幼儿园内严禁吸烟。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建立房屋、设备、消防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为幼儿提供合理的膳食,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条件,保证供给。

第三十六条 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一小时,加强冬季锻炼。

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自然环境,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

对体弱或有疾病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做好

6 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冻伤。

第六章 幼儿园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按照编制标准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办公室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体健康。

第四十条 幼儿园园长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七条要求外,应具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幼儿园园长还应有一定的教育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并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五)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的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 (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7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与合作。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并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七条规定。幼儿园教师实行聘任制。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制定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完成教育任务;(二)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和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三)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务; (四)参加业务学习和幼儿教育研究活动; (五)定期向业务主管汇报,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保育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七条外,还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或幼师、幼职毕业。

幼儿园保育员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工作;(二)在教师的指导下,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医务人员和本班教师的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8 (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设备、用具。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医务人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七条规定外,医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医师资格;医士或护士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健职业培训。

幼儿园医务人员对全园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 (三)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及时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等工作; (四)向全园工作人员和家长宣传幼儿卫生保健等常识; (五)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参照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业绩突出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不履行职责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幼儿园的经费与后勤管理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按照上级部门确认并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家长收取相应的费用,用于幼儿园的保教、膳食等开支。

9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须提交园务委员会审议,并接受税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加强财产管理的制度化,防止公物流失和浪费。幼儿园物品的购买、入库、出库由专人负责,管理员要做好财务登记。

第八章 幼儿园、家庭和社区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向家长宣传科学保育、教育幼儿的知识,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

第五十条 建立幼儿园与家长联系的制度。

幼儿园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幼儿园实行对家长开放日的制度,认真分析、吸收家长对幼儿园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工作;反映家长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幼儿园组织交流家庭教育的经验。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密切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 宣传幼儿教育知识,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教育活动,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幼儿园的建设。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

10 度。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如与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相悖,一律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台前县教育局体育局核准后施行。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台前县关爱幼儿园园长室。

台前县关爱幼儿园 2016年10月28日

第18篇:幼儿园章程

附件 1-1

幼 儿 园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园的名称:北京市××幼儿园。

第二条

本园的性质:经××区教育委员会批准,由××公司出资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是实施学前教育的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

本园的宗旨: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学龄前儿童身心和谐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园的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本园的业务主管单位:××区教育委员会和××区民政局。 第五条

本园的住所地:×××。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园的举办者是××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并承担相关责任:

(一)向北京市××区教育委员会提出幼儿园筹设的申请和方案;

(二)推荐董事长、董事和监事;

(三)制定幼儿园章程;

(四)了解本园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五)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园财务会计报告;

(六)依照法律、法规和幼儿园章程规定决定幼儿园重大事宜;

(七)幼儿园终止后,依法进行幼儿园剩余财产的清算。

(八)举办者必须遵守幼儿园章程,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幼儿园的债务。在幼儿园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

(九)举办者必须提供根据幼儿园设置标准所需达到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等办学条件。第八条

本园开办资金:×××万元;出资者:××公司。

第九条

本园的业务范围:3~6岁学前教育,采用全日制教育形式。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园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人。董事会是本园的决策机构。

董事由举办者、幼儿园园长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园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解聘本园园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解聘的本园副园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决定幼儿园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临时会议由董事长或者1/3以上成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园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

本园园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幼儿园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幼儿园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幼儿园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幼儿园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合理使用幼儿园办学经费;

(八)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幼儿园工作和幼儿园财务状况;

(九)行使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条

本园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园从业人员或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本园董事、园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园财务;

(二)对本园董事、园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园董事、园长的行为损害本园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本园董事、园长必须及时改正。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园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园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园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园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园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园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本园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园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园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园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19篇:5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章程核准送审稿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章程

序 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三章 学生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六章 教学科研单位 第七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八章 标识和校庆日 第九章 附则

序 言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始建于1941年,时名冀东道联立唐山初级农业职业学校。1946年,迁址昌黎县城关,更名为河北省立昌黎农业职业学校。1949年10月,更名为河北省昌黎高级农业学校(简称昌黎农校)。1975年,更名为华北农业大学唐山分校,开始举办高等教育。1977年开始培养本科生。1984年更名为河北农大昌黎分校。1985年,经教育部批准,改建为河北农业技术师范学院,成为全国8所独立建制的职业技术师范院校之一,是全国第一所以培养农业职教师资为主的职技高师院校。1998年,更名为河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从单一农科向多学科办学转型。1999年,被教育部确定为全国首批职教师资培训重点建设基地。2000年,原秦

1 皇岛煤炭工业管理学校并入,学校办学主体逐渐移至秦皇岛市区。2003年,更名为河北科技师范学院。2005年,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2006年原秦皇岛教育学院并入。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以“敏学 修身 乐业 创新”为校训,坚持“稳定规模、调整结构、提高质量、办出特色”的发展思路,坚持“立德树人、能力为本、突出应用、打造品牌”的人才培养理念,致力于建成一所特色鲜明的多科性应用型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简称:河北科师;英文名称:Hebei Normal University of Science & Technology。英文缩略名为:HNUST。

第三条 注册地址:河北秦皇岛海港区河北大街西段360号。校区:秦皇岛校区位于秦皇岛海港区河北大街西段360号;昌黎校区位于昌黎城关四街河东113号;开发区校区位于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秦皇西大街106号。学校可根据需要,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学校网址为www.daodoc.com。

第四条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是河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河北省教育厅。

2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立足河北、面向全国,以培养“专业基础实、实践能力强、适应岗位快、综合素质高”的职教师资和高层次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目标,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活动。

第七条 学校发展定位是坚持“立足应用、服务三农、服务职教”,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治理体系,尊重学术自由,保障教授治学。

学校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发展需要,确定管理体制、内部组织机构设臵和人员配备;评聘教职员工的职务职级,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十条 学校依法编制和实施发展规划,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十一条 学校健全议事决策规则与程序。凡重大决策出台之前须进行风险性评估与合法性审查。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接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十三条 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进行管理、考核和监督,保障学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提供办学经费,支持学校全面实现基本职能。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3 第十五条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鼓励校友通过多种渠道参与和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二章 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六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为基本职能。

第十七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教育为主,保持适度规模的专科生教育,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自主设臵和调整学科、专业,确定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制订学科、专业招生方案。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活动,开展课程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积极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国内高校和研究机构等开展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学 生

第二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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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法依规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建设及其他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民主管理机制,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依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

5 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助学岗位等助学形式的帮助。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受教育者,依法依规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聘用制度,同时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二)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岗位和职责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

6 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法律、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的各项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合理使用学校资源,自觉履行聘约或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

(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树立良好的师德风尚,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术道德规范,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五)法律、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五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

7 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臵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发展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工作和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 校党委全体会议及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校党委书记

8 召集并主持。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由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学校党委每年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党委常务委员会实到会常委人数达到应到会常委人数半数以上(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需要2/3以上)方可召开;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事项,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务委员会人数的半数以上方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的表决采取票决制。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协助学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做出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和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案件中涉及党员的处分。对特别重要或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要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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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监察部门与纪委合署办公,在学校行政和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下,对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及教职工履行监察职责。

第三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臵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臵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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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设副校长和校长助理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学校设立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决定学校管理和发展方面问题。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和主持,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召集和主持。校长办公会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的成员到会方可举行。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时,参加会议人员须达到出席人员的2/3以上方能举行。会议按照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方式,决策行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如对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提交党委会决定。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依据其章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自主设臵或者申请设臵学科专业;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臵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臵方案;

(四)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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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评议需推荐上报的科研项目、成果奖励、人才计划等;

(六)评议学校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奖项等的学术水平;

(七)评定、审议有争议的科研成果;

(八)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提交学校处理;

(九)承担学校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工作;

(十)指导学院(系、部)学术委员会业务工作;

(十一)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或审议的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事项须经与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重大事项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统筹学校学位评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长、分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分管本科教学的副校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依照其章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通过申请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二)做出撤销错授或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有关学位授予的问题。

(三)审核各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培养方案。

(四)审查申报硕士学位授权点材料。

(五)组织全校学位授权点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工作。

(六)研究审议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的其他事项。

12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统筹学校教学工作的咨询与审议。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单位委员制,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教务处处长担任。委员由院(系、部)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长(主任)或副院长(副主任)、教务处副处长、高教研究室主任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依照其章程,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和决策日常教学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对全校教学及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包括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教研立项、教学评价与教学奖励、重点项目建设等)和有关业务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及分析论证后作出决议。

(二)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对改革教育教学管理体制和完善教学运行机制、加强师德建设、学校教学经费的重大项目使用等提出建议与意见。

(三)根据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提出制定(或修订)教学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的意见;审议教学方面的某些改革方案。

(四)了解各教学单位的教学工作情况,对反映突出、存在问题较大的课程或教师,提出处理意见;

(五)对各教学单位的教学质量和课程建设进行评估;审核、验收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并择优向上级单位推荐;评定教学相关奖项,并择优向上级单位推荐。

(六)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校务委员会作为校内咨询评议机构,是社会参与学校治理的组织形式。

校务委员会由学校党政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部)负责人、专家学者代表、党外人士代表、教工代表、离退休人员代表、学生代表、社会组织代表和杰出校友代表等组成,根据需要可邀请校外资深专业人士代表参加。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

13 校务委员会按其议事规则开展工作,主要就学校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建设及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事关教职工根本利益和学校发展长远利益的重要决定等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若干党委职能部门、行政职能部门、学术支撑机构和服务机构,在学校党委和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学校有效运行,面向师生员工提供服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其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14 第四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照有关章程开展活动。

学生可基于共同兴趣爱好、成长成才需要组织学生社团,依照学校有关规章开展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臵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四十八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依照相关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多校区办学实际需要,设立校区管理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行政授权范围内,统筹校区内部的管理、协调、服务、监督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臵工作,负责校区对外协调和联系工作。

第五十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自主运营和管理。

第六章 教学科研单位

第五十一条 教学科研单位是指学校内部教学科研组织机构。学校设立二级学院和系、部(以下统称“学院”,其党务负责人统称书记、副书记,行政负责人称院长、副院长)。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具有独立建制的系、部,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承担与学院同等的义务。

第五十二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主持学院行政全面工作,根据学校的规定或授权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实际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15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活动;

(三)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

(五)制定内部工作规则;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拟订学院年度招生计划;

(八)拟订内部机构设臵方案,就学院人员的聘任与管理提出意见;

(九)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和突发性重大事件的处理;

(十)定期向校长和本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十)负责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院设立分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本单位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支持并监督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讨论和决定事关本单位长远发展的建设规划、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事项和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他们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七)做好基层统战工作,加强对党外代表人士的培养

16 和教育,定期向学校党委反映党外代表人士的思想动态。

第五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书记或院长主持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学院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学院工会主席应该参与讨论决定。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事项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按少数服从多数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五十五条 学院设臵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学工作分委员会,分别在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依据学院授权或相关规章开展工作。

第五十六条 学院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五十七条 独立建制或依托学院管理运行的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五十八条 教学辅助单位,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的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七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五十九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17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

第六十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严格规范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财务与资产监管体系,依法对政府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以及受捐赠财产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学校依法规范使用办学经费,并对经费使用进行绩效考核与评价。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臵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六十四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标识和校庆日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徽为蓝白相间印有中英文校名的两个同心圆形证章。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旗为天蓝色长方形旗臶,上面衬有反白的校徽和校名。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歌是《河北科技师院人之歌》。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0月25日。

18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应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的委员会审定,报河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调整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章程修订程序依据第七十条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学校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自河北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施行。

19

第20篇:玉林市幼儿园章程

***幼儿园办园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保育教育常规管理暂行办法》及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法定名称:***幼儿园

幼儿园园址:玉林市*** 第三条

幼儿园性质:举办者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办园规模、层次、形式:本幼儿园根据办学投入所形成的办学条件,计划招生人数270人共9个班,实施全日制学前教育。

第五条 幼儿园的业务范围:本幼儿园对2周岁以上—6周岁以下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经玉林市***区教育局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六条

办学宗旨: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道德风尚。

(1)贯彻“保教结合”的原则,树立“一日活动即课程”的思想,将保育、教育渗透于一日活动的各个环节中,为幼儿的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2)树立整体教育意识,综合利用各种资源,逐步实现幼儿园、家庭与社区教育的一体化,共同为幼儿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3)加强教职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职员工的政治素养和专业能力,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提供满足幼儿多方面发展需求的师资保障。

(4)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的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

(5)以增强体质、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技能的协调发展为目的,开展适宜幼儿身心发展的各类活动;不开展和参与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进行小学化教学。

第二章 师德规范

第七条

教职员工依法治教,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认真履行教师职责。运用法律维护幼儿园、教职员工和幼儿的合法权益,严禁在园进行宗教宣传和迷信活动。

第八条

教职员工应爱岗敬业,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奋工作,争创一流工作业绩。

第九条

教职员工应廉洁从教,坚守高尚情操,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不搞以教谋私,不收受家长的礼物,不向家长和幼儿推销玩具和书刊等,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

第十条

教职员工应举止文明,态度和蔼,尊重家长和幼儿。密切与幼儿家长联系,平等、真诚地对待每一位家长。建立民主和谐的师幼关系,关心、尊重、爱护每一位幼儿,平等地对待和评价每一位幼儿。采取正面教育的方法,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一条

教职员工应为人师表,以身作则,注重身教;精神饱满,注意仪态。仪表要端庄﹑大方﹑整洁,服装应得体、简洁,便于组织幼儿活动。不浓妆艳抹,不披头散发,不留长指甲。进班不穿高跟鞋、拖鞋,不佩戴戒指、耳环。保健员、炊事员需着工作服,保育员在分餐时需着工作服。

第十二条 教职员工应准时到岗,严禁带班时做私事、闲聊。

第三章

幼儿园的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幼儿园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标准,结合办园规模,合理配备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财会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幼儿园园长应当具有教师资格、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获得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幼儿园园长岗位任职资格培训证书。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领导教育教学、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

(五)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为他们的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关心和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十五条 幼儿园教师要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具有其他学段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到幼儿园工作,应在上岗前接受教育部门组织的学前教育专业培训。

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依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制订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完成教育任务;

(二)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和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三)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研究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共同完成教育任务;

(四)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和教育教学研究活动;

(五)定期向园长或负责人汇报工作,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第十六条 幼儿园保育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

(二)在教师指导下,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医务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

第十七条 幼儿园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关执业资格证书。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并接受过儿童保健职业培训。

幼儿园医务人员对全园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园长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

(三)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密切联系,组织好体检、免疫、疾病防治等工作;

(四)向全园工作人员、家长、幼儿宣传卫生保健常识;

(五)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等。

第十八条

幼儿园财会人员、炊事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幼儿园食堂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知识专业培训并获得合格证,同时持“健康证”上岗。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熟悉食品卫生知识,掌握一定的烹饪技巧,防止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的发生;

(二)钻研业务,保证幼儿膳食的营养及色、香、味等,努力提高膳食质量;

(三)应做好每日食品的出入库登记,严格检查食品的质量、数量,管理好库内食品,做到防腐烂、防变质、防污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落实每日食品48小时留样制度。

(四)加强伙食管理,计划开支,专款专用。

第四章

幼儿园的安全和卫生保健

第二十条

幼儿园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证幼儿在园安全,遇到突发情况应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应建立园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园长负责制;配备专职或者兼

4 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应健全门卫制度,建立园外人员入园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园外机动车进入园内。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应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定期检查制度;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应加强对幼儿教师和幼儿的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幼儿入园前,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幼儿入园后,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坚持晨间检查及一日观察制度,对有特异体质的幼儿要制定特殊的营养方案。

第二十五条

建立幼儿园卫生消毒制度和疾病隔离制度。幼儿园食堂的场地、设备、用具、膳食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餐饮服务安全标准,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幼儿园内禁止吸烟。

第二十六条

培养幼儿卫生保健习惯。保证幼儿有足够的饮水量,重视口腔卫生和视力保健,并根据气候、室内外温度的变化,提醒幼儿适时增减衣服。要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要特别关注体弱幼儿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二十七条

保证幼儿膳食合理,营养均衡。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带量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加强幼儿用餐管理及卫生。做好幼儿进餐前的消毒准备工作,让幼儿轻松愉快地进餐,餐后漱口和擦嘴,不进行剧烈运动。

第二十八条

制订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5小时。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2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3小时。幼儿每天游戏时间3小时以上。

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1小时。加强冬季锻炼。要

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自然环境,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幼儿园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冻伤。

第五章

幼儿园课程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定额编班,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组织教学为原则,不宜过大。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至4周岁)21-25人,中班(4至5周岁)26-30人,大班(5至6周岁)31-35人,混合班26-30人。寄宿制幼儿园班额酌减。

第三十条

幼儿园根据幼儿的发展水平、经验和需要确定课程目标,制定课程实施计划;课程内容的选择要贴近幼儿的生活,充分考虑幼儿的学习特点和认知水平,考虑各领域内容的有机联系、相互渗透;教育活动的组织形式应根据需要合理安排,灵活运用集体、小组、个别等活动形式,注重综合性、趣味性、游戏性,为幼儿提供多样化的学习机会和条件,提高教育效益。

幼儿园树立和强化“幼儿一日生活皆课程”的观念。重视幼儿从入园到离园的每一个生活、学习环节,将幼儿每日的入园、离园、盥洗、进餐、就寝、早操、游戏等活动纳入幼儿园的课程范畴之内,有计划、有目的地运用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方式方法,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学习习惯、良好个性品质和基本能力。

坚决防止幼儿园教育内容、形式和教学方法“小学化”、“学科化”的倾向。幼儿园不得增加小学课程范畴内诸如珠心算、拼音、写字、大量的识字背诵、20以外加减法等教学内容,不得给幼儿布置家庭作业,不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测验和考试。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

第三十一条

教师应熟悉幼儿的发展目标,了解本班幼儿的实际,挖掘教育资源,在教育教学活动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一)设计幼儿一日活动方案。其基本内容应包括:1.入园、离园及区域活动安排。应

6 列出活动区名称、所需基本材料、幼儿参与方式等;2.集体或小组教学活动。活动设计应包括:活动名称、活动目标、活动准备、活动过程等;3.生活活动。活动应包括:盥洗、餐饮、就寝、散步等环节;4.家园联系安排。

(二)准备教具学具。教师应制作、搜集足够幼儿当日活动所需的各种玩具材料。

(三)创设教育环境。应充分利用各种资源,调动幼儿参与的积极性,设置安全、美观、教育内涵丰富,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可随教育活动主题及时变换的墙饰、自然角、活动区等物质环境,体现并发挥环境的育人功能。

(四)制作多媒体课件。教师应积极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准备教学,注重发挥网络支持功能,充分利用网上资源,加强教师间、园际间的合作,最大限度的实现教育资源共享。

第三十二条

在教育过程中,教师应成为幼儿活动的引导者、启发者、帮助者、参与者,为每个幼儿提供展示自我的机会,及时肯定、赏识幼儿的正确行为,培养他们游戏、学习兴趣及自主发现问题、探究解决问题的能力。

教学方案执行之后,应及时对教学内容的选择、教学材料的配备、教学环节的安排、教师指导策略等方面进行回顾与反思。

第三十三条

教师应关注幼儿的个体差异,善于发现并尊重幼儿在不同发展领域的差异性,重视幼儿潜能开发和兴趣的培养,使每个幼儿在原有基础上获得提高。

第三十四条 建立科学的、符合本园实际的、有利于调动教师积极性和创造性,并能促进幼儿健康发展的教育教学评价体系。实行以教师自我评价为主,园长及园内其他管理人员、教师和家长共同参与的评价制度。

第六章

幼儿园的教科研和培训工作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以行动研究为主,准确把握教研方向,运用科学的幼儿教育理论指导教育实践,解决本园在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严禁违背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进行早期定向教育。

制订具体可行的教研计划,确定教科研工作的重点和研究的具体内容、措施,及时对本

园的教研工作进行总结。

第三十六条

重视园本培训和教研,建立健全教研活动制度、教研成果交流汇报制度。要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教研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并做到内容丰富、形式多样。

第三十七条 积极组织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活动,鼓励支持教师有计划地提高学历层次。采取有效措施,在经费和时间上给予保证,促进青年教师专业能力提高。

第三十八条

对教科研工作加强领导。园长应深入教科研工作与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各种场所进行调查研究,做好记录,全面了解教科研情况。园长每学期参加教研、课题活动不少于8次,每学期听课、看活动不少于18次。业务副园长(保教主任)每月上课不少于4节,每学期参加教研、课题活动不少于12次,每学期听课、看活动不少于40次。

第三十九条

在岗的幼儿园特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要引领和把握幼儿园保教改革的方向,每学年承担市、县(区)以上讲座、讲课或示范教学2次以上。

第四十条

加强备课、听课和评课管理,为教师提供良好的备课环境和充足的备课时间(平均每天不少于1小时),定期组织教师进行说课、听课和评课活动,加强教师间的学习交流。

第四十一条

加强保育、教育常规管理资料的归档工作,建立健全保教业务等各类档案,为教职员工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和开展教科研工作提供服务。

第七章

幼儿园和家庭、社区

第四十二条

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建立幼儿园、家庭、社区教育工作网络,促进幼儿教育工作深入开展。

第四十三条

建立与家庭共育的伙伴关系,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一)开办家长学校,建立健全家长学校工作制度,有目的、有计划地向家长传授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长做好不同季节的疾病预防、卫生保健、安全防护和家庭教育,指导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充分利用信息化渠道,创设快捷的互动平台,及时交流幼儿的发展状况,探讨科学、有效的教育方法和途径。

(二)成立家长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管理、教育教学中的作用。

(三)举行家长开放日(周)活动,每学期不少于1次,邀请家长参与教育活动,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教育工作。建立定期的家长接待日制度,为家长咨询、约访提供服务。

(四)定期召开家长会(每学期不少于1次),向家长介绍幼儿园或班级保教工作及幼儿发展情况。

(五)每班开设《家长园地》,根据保教工作内容及时向家长传递信息,宣传科学育儿知识,交流教育经验。

(六)建立健全家访制度,新生必须家访,对幼儿在园学习生活情况做好定期和随机的家访工作,并做好家访记录。幼儿在园期间,教师应采取不同的形式与家长交流、沟通,对未来园的幼儿及时电话询问。

(七)建立家长评价制度,根据教育目标,每学期组织家长对幼儿园管理及班级保教工作等方面进行评议,促进办园水平的提高。

第四十四条

充分挖掘、利用周边环境中的教育资源,有目的、有计划地体现在各项教育活动中。

第四十五条

积极探索为家庭、社区提供早期教育服务的途径,实现资源共享,发挥幼儿园在早期教育中的作用。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园长室,全体教职员工均要遵守本章程。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幼儿园章程核准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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