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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2 08:02: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陆良县三岔河镇小太阳幼儿园《办园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大力推进教育现代化进程,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进依法治校的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幼儿园管理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三岔河镇小太阳幼儿园是一所合法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三风”建设宗旨:

园风: “学礼、健体、开智”。

教风:“敬业、奉献、爱生、乐教”。

学风:“活泼、守纪、好学、求真”。

第四条 幼儿园办学宗旨: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幼儿的终身发展奠定基础,为社会的全面进步提供服务。

第五条 幼儿园近期目标:以教学科研为先导,以教师队伍建设为基础,以提高课堂效益为突破口,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大力推进教育现代化工程,着力落实新课程改革,努力使幼儿园成为农村特色幼儿园。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六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幼儿园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幼儿园行政工作。

第七条 幼儿园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园长的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幼儿园园长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八条 幼儿园实行内部管理体制为核心的五制改革:园长负责制、教师聘任制、岗位责任制、结构工资制、考核奖惩制。园长有下列权力:

(一)重大事务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园长对幼儿园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

(二)人事任免决定权。园长有权提名任免副园长;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校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

(三)财务基建审批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决定幼儿园一般建设项目的列项实施及幼儿园事务性的开支审核,幼儿园财务在园长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四)奖惩权: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第九条 园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遵循《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按照教育规律办学,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加强教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五)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

(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七)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

第十条 幼儿园党支部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组织教学过程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幼儿园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加强对幼儿园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对幼儿园发展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一)听取园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幼儿园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评议监督幼儿园的领导干部。有权建议园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市教育局统一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幼儿园行政领导人选。

(三)审议幼儿园章程及幼儿园改革方案、素质教育实施方案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幼儿园建立校内师生申诉制度,教师体罚幼儿一次性申告待岗制度,建立园长信箱和悄悄话信箱。

第十三条 幼儿园接受物价、审计部门的检查, 自觉接受家长、社会等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依据国家教委《幼儿园管理规程》,从事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幼儿园坚持德育为首、五育并举。认真贯彻有关法规文件,进一步建设好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使幼儿园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第十六条 幼儿园在教育教学中全面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七条 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积极撰写教育教学论文、教学案例,认真做好教育教学总结。

第十八条 依照有关条例,正常开展幼儿园的体育和卫生工作,组织幼儿定期开展劳动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教导处应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尤其要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二十条 幼儿园严格执行学月教学工作检查和平时抽查制度、幼儿园行政人员随堂听课制度,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教师考核和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二十一条 总务处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实行服务承诺制。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第二十二条 依据《幼儿园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收入要打足,支出要合理。幼儿园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收入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幼儿收取费用,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

第二十四条 总务处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幼儿园校产按规定管理。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严守财经纪律,接受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五章 环境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全体教师应齐心协力努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二十七条 严格校园环境管理,努力创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

第二十八条 全体教师要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认真处理好家庭关系,赡养父母,尊敬老人,重视对子女的教育。邻居之间相互体谅,相互帮助,和睦共处,处处为幼儿做好榜样。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校园建设作整体规划,创设符合幼儿园特点的净化、绿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环境卫生分工负责和督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确保校内无杂草,墙壁无污迹、地面无果壳、纸屑、烟蒂、痰迹。

第三十一条 教室、办公室及会议室等门窗玻璃齐全、桌椅排列整齐,窗明几净,各类物品摆放整齐。

第三十二条 校内师生自行车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门前摆摊设点。

第三十三条 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落实好安全工作预案和防范措施,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幼儿园安全无事故。

第六章 教师管理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敬业爱岗,遵循教育规律,服从园长领导,勤恳工作。

第四十四条 严肃工作纪律,遵守幼儿园规章制度,衣着整洁,举止文雅,谈吐文明,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四十五条 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组织课外活动、认真考核。年初有工作计划,年终有总结或专题小结。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 教师应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良好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不擅自收费、不向幼儿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不接受家长的吃请、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或接受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九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幼儿园作出重大贡献的教师,根据我校奖惩和考核细则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条 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根据幼儿园奖惩和考核细则予以处罚,如有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幼儿管理

第五十一条 幼儿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幼儿干部实行定期轮换,使每个幼儿的组织能力都得到锻炼与提高。

第五十二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幼儿园作出重大贡献的教师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通过审核结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我校实际以减、免、缓、助等形式提供帮扶和资助。

第五十四条 幼儿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幼儿园的评价和管理,评议幼儿园工作、教师工作。

(二)接受公平规范的教育。对教师奖惩不公正,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

(三)参加幼儿园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四)。在参与的幼儿园活动中获得合理的评价和奖励。

(五)法律、法规和幼儿园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十五条 幼儿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文明守纪,安全活动,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损坏绿化,不浪费粮食;不讲粗话脏话。

(五)维护幼儿园声誉,努力为班级和幼儿园争光添彩。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乐山市市中区教育局备案。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及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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