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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幼儿园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06:36:4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心幼儿园章程 (2007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有效推进幼儿教育高质量的要求,适应现代教育的需求,实行以德立园,依法治园,保持幼儿园持续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名称:中心幼儿园,由中心小学主管,是全日制二级一类民办幼儿园,学制三年,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各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整合幼儿园、家庭和社区的教育资源,形成教育合力。

第四条 幼儿园办园宗旨:一心一意为幼儿、真心真意为家长、全心全意为社会。

第五条 我园的办园目标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以幼儿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以幼儿园为本的发展理念,加强科学管理,优化育人环境,强化师资培训,深化课程改革,注重教育研究,努力办人民满意的幼儿教育。

第六条 我园的培养目标是:在“幼儿发展为本”的理念指导下,关注幼儿内在需要,注重幼儿个性和行为习惯的培养,突出幼儿发展的自主性和能动性。培养幼儿具有初步的共同生活的良好态度、习惯和能力,具有初步的认识环境、探索未知的兴趣,具有一定的语言和非语言表达、表现的能力和初步的动手能力,发展幼儿的智力,促进每一个幼儿全面和谐发展。使我园的孩子成为身心健康又活泼,习惯良好会交往,兴趣广泛有自信,能力提高好学习,具有一定发展性学力和探索性学力,从而为后续的学习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七条 我园的园风是:和谐、敬业、勤奋、务实、进取。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八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和教职工民主管理的管理机制。

第九条 幼儿园园长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园长是幼儿园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幼儿园的行政工作。园长具有以下职责和权限。

(一)职责:

1、团结领导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完成上级的教育教学和各项任务。

2、制订幼儿园工作计划,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幼儿园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工作,向上级、园教职工大会报告幼儿园工作。

3、组织领导全园的教育教学工作,开展课题研究。

4、逐步改善办园条件,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二)权限:

1、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幼儿园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重大问题有决定权。

2、人事权。从幼儿园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干部、教职工的工作。

3、奖惩权。园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处罚。

4、财经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幼儿园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幼儿园经费。

第十条 教职工大会由党政工及教职工代表组成,是幼儿园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幼儿园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以下职权:

1、审议园长工作报告、幼儿园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育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工作,并根据需要做出相应决议。

2、讨论教职工的奖惩办法、奖金分配方案以及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并做出相应的决定。

3、对幼儿园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4、参与评议、考核园内各级干部。

5、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讨论审议全园重大工作。根据园内工作需要还可随时召开,以解决问题。

第十一条 园务委员会是幼儿园工作的顾问、参谋、咨询机构,在园长领导下工作。园务委员会由党政工以及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定期召开园务委员会会议。

园务委员会的工作内容主要有:

1、对幼儿园重要工作的方案、幼儿园发展的长远规划以及学年度工作意见等进行审议。

2、每月对园内的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小结,提出调整意见,供幼儿园决策时参考。

3、反映幼儿园教职工和家长意见、要求,帮助幼儿园更好地改进工作。

第十二条 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幼儿园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对幼儿园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教代会的作用。

第十三条 实行园务公开制度。园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幼儿园办园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情,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幼儿园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十四条 教职工对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止、阻扰、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幼儿园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监督,幼儿园接受物价、审计监督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

第十六条 教职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幼儿园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幼儿园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幼儿园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全体教师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幼儿园教师应遵循“让每位幼儿健康成长,智力得到早日开发,为人生的发展奠定基础”的宗旨,敬业爱生。

第十九条

幼儿园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执行规定的各项工作计划,完成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幼儿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聘任制度。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教育科研、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等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每年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根据幼儿园奖励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教师法》的教师,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六条 德育管理

1、将德育工作放在幼儿园工作的首位,在园长、党支部书记领导下,由主管德育的教导处、教职工全员参与,切实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2、对幼儿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健康的心理和个性。

3、充分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种教育途径的作用,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完成德育任务。

4、热爱幼儿,尊重幼儿人格,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不讽刺、挖苦、歧视幼儿,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第二十七条 教育教学管理

1、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指导纲要》,从事教育教学的管理。

2、教育教学是幼儿园的中心工作,要遵循保教结合的原则,注重幼儿的智力、能力、情感等方面的全面培养,满足幼儿和谐发展的需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3、注重各领域教育的互相渗透、有机结合,努力完善富有特色的园本课程体系,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关注幼儿的兴趣与需求,关注幼儿的个体差异,促进幼儿富有个性的健康发展。

4、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实践活动,建立必要的合理的常规,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保证幼儿愉快地、有益地自主活动。

5、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应根据幼儿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游戏,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

6、了解幼儿的年龄特点,熟练掌握教育的基本规律,善于观察与发现幼儿的个体差异,在各项活动的过程中,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不强求一律。

7、积极开展教育科研。以教科研为先导,强调研究与日常实践相结合,倡导科学的研究风气,将解决教育中的问题作为研究的起点,扎实而有效地开展研究,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和本园的教育教学质量。

8、幼儿园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五章 后勤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后勤工作强化服务意识,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一线教师服务、为孩子服务的原则,坚持教育性和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园为中心小学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幼儿收取费用。 第三十条 坚持勤俭办园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制度。作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作到收支两条线,严格把关,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作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园高度重视安全工作,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不断培养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有安全、传染病等系列应急预案并形成一套安全管理结构;园内的各种安全设施不断完备;落实目标,责任到人,保证制度对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监督和防范作用。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园舍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作好绿化美化工作。建立健全园产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加强门卫管理,保证幼儿在园的人身安全,园所财产安全。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成立伙食监督委员会,有幼儿园后勤主管、保健员、保育员、家长代表组成。

第六章 家教管理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主动与幼儿家庭合作,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向家长宣传科学保教的知识,共同负担教育幼儿任务。

第三十七条 与社区紧密联系,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形成幼儿园、家庭、社区的教育合力。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成立家委会,定期开展研究,使家长参与幼儿园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建立与家长联系制度,采用多种形式,转变家长教育观念,优化家长教育行为,分享家长的教育成果,形成一支家长骨干队伍。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并报兴宁教育局批准。

第四十一条 章程的修订须经幼儿园教代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讨论通过,并报坜陂中心小学批准。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中心幼儿园园长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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