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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2 22:23: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附件 1-1

幼 儿 园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园的名称:北京市××幼儿园。

第二条

本园的性质:经××区教育委员会批准,由××公司出资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是实施学前教育的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

本园的宗旨: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学龄前儿童身心和谐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园的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本园的业务主管单位:××区教育委员会和××区民政局。 第五条

本园的住所地:×××。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园的举办者是××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并承担相关责任:

(一)向北京市××区教育委员会提出幼儿园筹设的申请和方案;

(二)推荐董事长、董事和监事;

(三)制定幼儿园章程;

(四)了解本园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五)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园财务会计报告;

(六)依照法律、法规和幼儿园章程规定决定幼儿园重大事宜;

(七)幼儿园终止后,依法进行幼儿园剩余财产的清算。

(八)举办者必须遵守幼儿园章程,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幼儿园的债务。在幼儿园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

(九)举办者必须提供根据幼儿园设置标准所需达到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等办学条件。 第八条

本园开办资金:×××万元;出资者:××公司。

第九条

本园的业务范围:3~6岁学前教育,采用全日制教育形式。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园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人。董事会是本园的决策机构。

董事由举办者、幼儿园园长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园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解聘本园园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解聘的本园副园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决定幼儿园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临时会议由董事长或者1/3以上成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园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园园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幼儿园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幼儿园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幼儿园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幼儿园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合理使用幼儿园办学经费;

(八)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幼儿园工作和幼儿园财务状况;

(九)行使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条

本园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园从业人员或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本园董事、园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园财务;

(二)对本园董事、园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园董事、园长的行为损害本园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本园董事、园长必须及时改正。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园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园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园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园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园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园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本园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园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园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园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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