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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城管暴力伤人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2-23 12:06:21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城管暴力执法

城管暴力执法导致政府诚信危机的恢复与善后总结工作

一、现实问题

我们大家所熟知的“城管”就是“城市管理者”的简称,在我们以前听起来不错的职业,但是现实却总十分不讨人喜欢,“城管”是什么都该管,但又没有类似警察的权利,各个部门管不好或者不愿管的“麻烦事”都归城管,从城管的角度来看,他们的地位其实十分尴尬。在同样的工作条件下,只有极少数人有正式编制,而为了完成巨大的工作量各地不得不招聘一些所谓的“临时工”,临时工没有合法的地位,没有完善的保障,反之是高强度的工作和压力,导致在招聘城管队员时,各项条件不尽人意的大有人在,可为了填补空缺,有人干活,盲目招聘、应急招聘时有发生。在这种背景下,我们的城管队伍谈何优秀?不过,城管队伍却并不能因为存在的困难,就将负面情绪带到工作中,更不能将工作的压力通过暴力的手段来发些到普通商贩的身上,动不动采取围攻、殴打,甚至“土匪一样”蛮横逞强,既不符合以人为本的行政伦理,更是民主法治社会的一大公害。

在我们生活的社会上总是流传着这样一句话:“公安管坏人、工商管富人、城管管穷人”,城市管理的执法对象极大多数是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民以及孤、寡、残疾等弱势群体,他们大多从事着最简单的商品买卖活动,维系着最基本的生活,其艰难处境易博得市民的同情和谅解;加之部分违章者自身存在的陋习,使其对城市管理不理解、不支持、甚至抗法。执法中稍有不慎,执法人员便会成为众矢之的,引来路人围观、起哄,甚至成为群体性事件。 城管与商贩,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并不是天生的宿敌,但却屡屡发生令人心痛的不测事件,岂能不让我们对城管耿耿于怀?卖西瓜的瓜农,不是经常性占道经营的刁钻的的商贩,他们占道违规了,城管工作人员应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或者给他们提供可以买瓜的地方。这就十分的体现出现了我们现在“城管”当中是存在着巨大的危机隐患,而正是这些隐患也给我们的社会诚信带来了十分巨大的危机,我们应当解决当前的问题,恢复政府在广大社会人们心目中的形象。我们今天主要的问题就是如何解决“城管”这一难题。

二、成因

(一)、城管执法制度上的缺陷是根源

城管执法制度使城管执法处于不利地位:城管执法中行使的是一种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由城管局统一行使若干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而有关行政机关则不再行使这一职权,实际的城管执法过程中,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原归属其管辖的违法现象不闻不问,市城管执法得不到其他相关部门的支持;城管执法制度使城管执法既处于城市管理的末端,又是城市管理的第一线。使得执法者既要直接面对被执法对象并行使自由裁量权,又成为裁量结果的直接实施者。既开罚单又当面索要罚款的执法方式在程序上存在不合理性,不利于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城管执法制度的相关法规不健全:从1997年全国第一个综合执法试点建立到现在,城管队伍已经经历了13年多的发展,目前为止,全国仍然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独立的法律文件产生;除了缺少法律依据外,城管执法更无规范的执法程序可循。执法者在工作中随意性、自主性很大,使执法工作不能公开、公正的开展;针对城管执法工作的监督机制、保障机制也尚未确立,这就使得城管执法人员疏于法律法规而违规执法,超越法律权限做出有损民众的行为;由于城管执法缺乏强制执法权力保障机制,城管执法工作又不像公检执法具有较高的威严,因而执法对象很可能对执法行为进行反抗,甚至采用暴力抵抗的方式。

执法主体不文明执法是主观原因:由于城管执法队伍建设起步较晚,执法队伍在构成上比较复杂,其中一些人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基本素质培训,少数执法人员的个体素质与执法要求差距较大。另外,部分执法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公仆意识差,执法观念不强,作风纪律松懈,甚至作风霸道。不文明的执法现象在城管执法工作中普遍存在。

执法工作的性质和环境是客观原因:城管执法的工作性质及现实环境决定了城管执法不可避免的处于诸多矛盾的风口浪尖,其执法的对象和场所使执法环境变得十分恶劣;在城市管理中,城管执法部门与执法对象之间的矛盾是最尖锐、最不容易协调的。

三、解决办法

“城管”严重影响了我国城市政府的形象,在不同程度上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为了解决以上的问题,恢复政府在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形象,恢复政府的诚信,化解危机便是解决好“城管”与广大人民之间的关系。在这里主要有以下几点:

1、转变城管执法理念

让城管人员明白他们的职责就是为社会弱势团体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在执法过程当中逐步转向“以人为本” 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观念上;对于那些在正是当中生活低下的人群进行摆摊等进行合理规划,设立相应的地方让其继续经营下去。

2、完善法律保障机制

针对城管执法部门法律地位不明确和在执法过程中缺乏执法依据的现状,当务之急就是尽快制定出一部专门的有关城市管理的综合执法的法律,使城管执法部门能够得到城管相对人更大的认同。同时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具体的处罚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弹性,避免出现随意收费、任意罚款、滥用职权的“城管现象”,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的质量和水平。

城管执法行使执法权,不仅要严格遵守实体法,而且要有一套严格的程序法。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在实体合法的基础上重视程序,才能保证行政执法行为的公正、合理,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有一套切实合理的程序可循。

3、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道德素质和专业技能。录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标准,让那些素质好、懂法律和专业技术的人进入执法队伍中,把那些不合格的人员清理出去,形成“强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竞争机制。加强执法人员的自律,要通过思想道德教育克服不文明、不健康的执法意识,在执法中避免不正之风,坚决纠正执法中吃拿卡要等有损执法队伍形象的行为。

加强外部监督,主动接受媒体和群众的监督,查处行业违纪违法案件,对典型违法案例进行公开处理,严肃城管执法纪律。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执法水平和质量,在执法中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正确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努力做到管理和服务到位,处理恰当,处罚适度,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4、强城管执法工作的宣传

提高公民的文明意识,是实现城市管理法制化的文化基础。重视市民的法制教育,增强市民的城管法制意识,开展丰富多样的文体宣传活动,让市民了解、理解和支持城管执法工作。

四、总结

解决当前社会当中存在的问题是我们现任政府大当务之急,“城管”自然是其中之一,一个国家的形象皆都体现于此。应转变现有的城管执法理念,从为执法对象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出发,以人为本、文明执法,改善政府形象,使城管执法工作得到市民的理解和支持,为城管执法营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唯有此,我国的城管执法工作才能健康有序的发展,才能使城市管理走上有序和谐的道路。

推荐第2篇:浅谈城管暴力执法

浅谈城管暴力执法 摘要:最初城管是为了在城市生活的民众让渡自己的少量自由从而获得更多的权利保护和更高的生活质量而产生的,但是其执法的方式一直为社会所诟病,而且在当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执法人员与被执法者之间的冲突屡屡发生,中国的城管执法几乎陷入暴力执法和百姓暴力抗法的恶性循环。城管,作为中国城市化发展所需要的产物,但备受市民所诟病,并成为暴力执法的代名词。

关键词:城市管理暴力执法城管 城管执法的现状以及暴力执法的危害

(一)、城管执法的现状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的发展,城市化的进程进一步推进,优化城市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改善城市市容市貌成了提升各地政府形象与取得政绩的快速通道。但是现行的城市管理权比较分散,加大了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的难度。为此,迫切需要一个行政机关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即城管执法,起源于1996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它把原来分属于环保、环卫规划、工商等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全部或部分集中于一个机构,即把一些职能部门所拥有的管理权、审批权和处罚权中的处罚权分割出来,以履行城市管理中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职责,完成对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的任务。自2002年以来,一些试点城市都相继成立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到2005年底,全国已有308座城市(区)设立了城管局。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成立客观上是有利于城市管理的,但是由于我国城管执法起步较晚,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城市队伍建设不够成熟,且缺乏城管执法的经验和方法,城管执法中出现城管执法人员暴力执法,滥用自由裁量权,以权谋私等诸多问题。特别是近几年,暴力执法频频发生,市民对城管的印象极差。城管的社会评价也非常低。

(二)、暴力执法的危害

1、加重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曾经说过“暴力执法,会带来暴力抗法。”由于城管执法的对象主要是下岗工人、无业市民和农民等为生计而从事“违法”经营的摊点商贩,这些人一般素质较低,且是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所以暴力执法的直接逻辑结果便是暴力抗法,以及社会大众出于对弱势群体的同情而对城管执法工作的不满甚至愤懑。这种以暴制暴的执法方式,一方面会导致执法对象的暴力抗法,引发一系列执法者与被执法者之间的暴力冲突事件;另一方面,会引起全社会对城管部门执法工作的不支持,给执法工作带来巨大的阻力,这将严重威胁一个城市的社会秩序和稳定发展。

2、削减法律权威,损害政府形象 城管本是法规的捍卫者,是国家和城市的执法者。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执法犯法,动辄挥舞“执法”大棒予以惩戒,更有的执法者的行为严重偏离正常轨道,私自扩大执法范围,将野蛮的执法方式、专制落后的执法理念贯穿到城管执法工作中,这既有悖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也有违法律的初衷,城管的暴力执法和不文明施法会严重削弱法律在城市管理和社会建设中的权威。另一方面,城管部门的执法工作代表的是政府的形象,其工作质量的好坏、文明与否不仅代表执法者本人的素质,还关系到政府在民众中的形象。城管的暴力执法会严重削弱法律在社会大众中的权威,也会损害政府的形象。 暴力执法的原因

(一)、城管的组织缺乏法律定位 城管集中行使的职权是多元的,这就必然牵扯到一个实务的问题———行政主体在实施职权的过程中以什么样的身份出现。目前我国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根本没有对城管部门的地位加以确认。因此,各地方城管的组织模式十分混乱,通常为以下几种:一是由地方政府直属领导的独立工作部门;二是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领导和协调的独立执法主体;三是与环卫管理部门合署办公同属市和区两级政府领导。

实际上全国范围的城管组织方式远不止这些。例如从决定主体上看,省级政府、甚至市或县级政府都可以自行设立城管;在级别上看,乡、县、区、市都有自己的城管建制(但中央政府则没有);从身份上看,有的城管组织有行政主体资格,但有的则属于地方政府工作机构。组织上的混乱导致监管和救济方面的困难,自然会滋生暴力性的执法方式。

(二)、城管执法制度的相关法规不健全

从1997年全国第一个综合执法试点建立到现在,城管队伍已经经历了13年多的发展,但是到目前为止,全国仍然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独立的法律文件产生。除了缺少法律依据外,城管执法更无规范的执法程序可循。执法者在工作中随意性、自主性很大,使执法工作不能公开、公正的开展。另外,针对城管执法工作的监督机制、保障机制也尚未确立,这就使得城管执法人员疏于法律法规而违规执法,超越法律权限做出有损民众的行为。由于城管执法缺乏强制执法权力保障机制,城管执法工作又不像公检执法具有较高的威严,因而执法对象很可能对执法行为进行反抗,甚至采用暴力抵抗的方式。

(三)、部分城管素质低下

2008年1月,湖北天门发生城管打死旁观者魏文华事件。事发时,魏文华见城管与村民发生冲突,下车用手机摄像。城管人员为此将魏文华打死。事后,天门市委市政府解释道:“该事件充分暴露了少数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素质低下,执法方式简单粗暴,法治观念淡薄,群众观念淡薄,以及对少数执法人员教育不严、管理不严、监督不严等问题。”由于全国各地城管执法力量普遍不足,各地均大规模招收协管队员。协管队员多数属于聘用制,待遇低,流动快,难于管理。协管队员素质低不遵守规章,也是违规执法现象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考核压力重

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中国城镇化率已达46.59%,用了30年时间赶上了西方200年的城市化历程。2010年8月揭晓的中国城市国际形象调查推选结果显示,有655个城市正计划“走向世界”, 200多个地级市中,竟有183个城市提出建立“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目标,30多个城市提出要建中心商务区。在如此的国际化都市大跃进中,城市环境变成首当其冲的考核指标。

为了评价城市发展的水平,各类评比也应运而生。每次评比都带来环境上的更高要求,譬如某项评比对环境要求量化到城市道路两旁的人行道上100米之内不能多于三个烟头。为了迎接评比,城管每次都要承担最重要的任务,有些地方因为抽查不合格城管执法队的领导当场被免职。而这样由上至下的压力,最终落在了每个城管队员肩上。在这种压力下,执法过程中恐怕就很难耐心细致了,往往是一言不合就暴力执法。

(五)、暴力抗法越来越多

城管执法的主要对象是小商贩,主要由下岗职工、城市无生活保障人、进城农民等构成。这些人文化水平不高,素质较低,基本上都是不能支付高额的城市生活成本而又必须在城市寻找出路的弱势群体。有些商贩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收益,经常会做一些缺斤短两、掺杂掺假、占道经营、乱抛垃圾等等违法行为。城管在执法过程中这些人往往为了自己个人的利益而抗拒执法,有时还暴力抗法。

珠海市香洲区前山执法中队队长王迪兴在接受采访时说,城管执法还是以说服教育为主,但对那些屡次教育、劝解无效的,就要采取强制措施。一用“措施”,就会有冲突。据介绍,仅珠海每年就发生百余起针对城管执法的暴力抗法事件。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执法大队某队长在采访时也说过:“不收商贩东西,他是讲道理的,如果多次劝导无效收扣东西时,他们就会‘搏命’。曾遇到商贩用刀将自己手臂划破,自己往脸上擦上血迹,高喊‘城管打人啦!’往地上一躺,引诱群众同情自己和发泄对城管的不满。” 解决暴力执法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城管执法的相关法规

针对城管执法部门法律地位不明确和在执法过程中缺乏执法依据的现状,当务之急就是尽快制定出一部专门的有关城市管理的综合执法的法律,使城管执法部门能够得到城管相对人更大的认同。同时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具体的处罚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弹性,避免出现随意收费、任意罚款、滥用职权的“城管现象”,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的质量和水平。

另外,城管执法行使执法权,不仅要严格遵守实体法,而且要有一套严格的程序法。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在实体合法的基础上重视程序,才能保证行政执法行为的公正、合理,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有一套切实合理的程序可循。如调查取证制度、公开制度、公正制度、回避制度、时效制度、听证制度、辩论制度、审查决定制度、处罚决定备案制度等,并用有关监督力量保障各项制度规范化运行。城管执法机关要确定一套具体且有操作性的行政执法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如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中的简易程序应遵循的实施步骤表明身份、指出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制作笔录,填写处罚决定书,交付处罚决定书,备案。

(二)、转变城管执法理念

现代城市管理的目标是提高市民的生存、生活质量,当人们的需求与城市管理的其他需求发生矛盾时,“人的需求”应放在第一位,实现“人性化”管理。城市管理既要体现对强者的肯定,又要对弱者进行有效的照顾和关怀,既要满足城市管理秩序的要求,也要满足城市弱势群体的生存需求,体现和谐社会的宽容精神,以人为本,树立市民主体的观念。城管部门要从原有的不文明执法中吸取经验,转变城管执法的理念,成为为人民服务,为弱势群体解决实际困难的好公仆。

(三)、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道德素质和专业技能。录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标准,让那些素质好、懂法律和专业技术的人进入执法队伍中,把那些不合格的人员清理出去,形成“强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竞争机制。加强执法人员的自律,要通过思想道德教育克服不文明、不健康的执法意识,在执法中避免不正之风,坚决纠正执法中吃拿卡要等有损执法队伍形象的行为。树立执法人员的服务意识,提高执法水平和质量,在执法中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正确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努力做到管理和服务到位,处理恰当,处罚适度,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对城管执法的监督 行政机关内部,政府应该加强对城管的监督管理力度,将市民对城管工作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的项目,对违反规定进行暴力执法的人员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要移送司法机关,增加违法成本。要加强外部监督,主动接受媒体和群众的监督,查处行业违纪违法案件,对典型违法案例进行公开处理,严肃城管执法纪律。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

(五)、开辟便民市场

城管执法的主要对象是小商贩。其经营项目主要是蔬菜、水果、简单日用品以及其他简单的手工业等,例如:工作族的早餐、网虫的夜宵、价廉的农副产品等。这些生活必需品极大的方便了城市人民生活,也缓解了就业压力。即便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国际大都市依然少不了小商贩的足迹。所以说城市小商贩的顽强生命力本身就说明了其符合城市发展的现实需要。 小商贩这个群体主要由下岗职工、城市无生活保障人、进城农民等构成。这些人没有固定工作,构成了城市安全的不稳定因素。城管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要从“只堵不疏”到“堵疏结合”,为城管相对人谋出路。以在个城市普遍出现的夜排档为例,一些大城市的中心城区可以根据市民需要,指定时间、地点经营,为流动商贩向坐商转化提供条件。而在一些小城镇,可以在城郊威震写分散在城市中心商贩建立集中经营的场所,既可以减少与流动商贩“打游击”,美化市容,又可以是商贩们的生计问题得到解决,解决了城市不稳定因素,改善城市治安,并满足市民的需求,融洽市民与政府的关系。

(六)、加强城管执法工作的宣传 提高公民的文明意识,是实现城市管理法制化的文化基础。因此,必须重视市民的法制教育,增强市民的城管法制意识,开展丰富多样的文体宣传活动,让市民了解、理解和支持城管执法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以社会活动为载体,积极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吸引市民了解和学习相关城管执法的工作,并号召市民参与到城市管理和建设的活动中来,不仅做到自觉遵守城市管理的相关法规,还要积极座城市管理执法的监督者,并为城管部门献计献策,推动城管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结语

由于制度法规上的缺陷,以及执法者和被执法者双方文明程度较低等原因,我国的城管执法工作面临着诸多现实困境。而在这种困境下产生的城管暴力执法现象无疑有碍城管执法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和现代文明城市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政府部门应转变现有的城管执法理念,从为执法对象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出发,以人为本、文明执法,改善政府形象,使城管执法工作得到市民的理解和支持,为城管执法营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唯有此,我国的城管执法工作才能健康有序的发展,才能使城市管理走上有序和谐的道路。 参考文献:

1、浅谈城管执法人员暴力执法的伦理思考,百度文库

2、李姣婷:城管暴力执法的原因及路径分析

3、张玉磊:《我国城管执法的现实困境与对策》,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6月,第3期。

4、城管执法论文城市管理执法论文:论城管执法,中国学术期刊网

5、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

6、论城管执法,百度文库

推荐第3篇:城管暴力执法的原因

城市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 添加日期:11年06月27日

城市管理是一项社会性系统科学,是城市软环境的建设,是城市的形象、政府的形象,也是城市市民的形象。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管理工作日益得到重视,但依然存在许多不容忽视、亟待解决的问题,成为当前城市化进程中诸多矛盾的聚焦点。实现城市化、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加强城市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积极创新城市管理方式,完善城市管理体系和政策法规,优化城市管理执法环境。

一、城市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及法律意识不够强

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及法律意识直接关系到执法的质量问题。目前,我市城管队伍35人,平均年龄36岁,百分之八十以上为复员退伍军人,没有进行专业培训,在城市管理执法中运用粗暴、野蛮手段以达到严格执法目的屡见不鲜,不按规定执法、徇私枉法现象层出不穷。尤其是影响公民权利和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很多情况下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程序违法,徇私枉法、人为剥夺当事人权利等现象,一些执法人员不亮证执法;扣押物品不开具清单;个别人员仍然习惯于图简单,撕张罚款单了事,没有填写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极个别单位适用简写程序超过范围;罚款不给收据或者以其它白条代替;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就扣证扣照;不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等,也有个别单位不按规定办事,擅自低价处理没收财物,同时有的地方存在执法不公正,没有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城市管理中不同等级的行政机关、同级行政机关的不同部门之间权责划分不明确,以致遇事相互推诿、相互扯皮,致使拖延解决问题的时间,导致执法效率、质量不高,严重影响城市管理的进行和城市的发展。

(二)市民的文明素质亟待提高

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要求市民必须具备好的社会公德意识、卫生意识、环境意识,由于社会人口流动加快,城市人口动态性强,构成日益复杂,这部分人群多以个人经济利益为追逐的根本出发点。当加强城市管理与个人的私利出现矛盾时,城市文明往往便被抛在一边,各种旧有观念和不良习惯也就自觉不自觉地带进了城市空间,由于受到经费、体制等因素的影响,城市文明的宣传教育机制难以形成。因此,城市管理“以人为本”的方向虽然明确,但真正实施起来往往举步维艰。其所以难,就在于它始终贯穿着管理与被管理的矛盾,简言之,即是个人、局部利益与整体、长远利益之间的矛盾,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无疑从全局的长远利益发展,这必然与个人的局部利益,无视整体的长远利益,甚至为了前者而不惜损害后者相矛盾。建设的违规违章,管理中的脏乱差问题,都能从此找到根源,有城市存在,

就必然有管理,管理与被管理者就一定存在矛盾,要想处理好这对矛盾,行使有效的管理,基本前提是以全局的长远的利益规划个人的局部的利益。

(三)规范管理和长效管理相对薄弱

在城市管理观念上,管理意识滞后,跟不上市场经济的发展,重建轻管的观念还没有真正的扭转过来,不能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管理对发挥城市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中心作用和辐射带动作用的重要意义。在城市管理体制上,政出多门,多头管理,职能交叉,相互扯皮,形成“都管都又不管”局面,致使管理效能低下,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配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以罚代管的问题存在,部门分散执法力度不到位,给依法管理城市带来困难;在城市管理机制上,存在统筹协调不够,职责不清,职能不到位,督促检查不力和措施不落实的情况。因此也就表现出规范管理、长效管理则相对较弱。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执法对象的情况及素质问题

社会上流传着这样一段话:城管管的是穷人,工商管的是富人,公安管的是犯人。我觉得很有道理,城市管理中矛盾最突出的就是与穷人,或者说是弱势群体之间的冲突。如小摊贩、马路菜场的菜农以及小餐饮店经营者。不能说他们的素质差,穷人摆摊只是为了养家糊口,而罚款、没收商品等行为势必会直接危及到个人及其家庭的生存,当人的最基本的生存权受到威胁时,不管何等高素质的人都会采取不理性的行为,这是弱势群体的生存权与城市环境品位权之间矛盾的反映,这种矛盾冲突的产生势必影响到执法对象对执法工作的抵制和抗拒,也势必会导致执法环境的恶化。另外,社会上也确实存在一部分素质差的执法对象。他们往往利用公众对弱者的同情心理,故意虚张声势来对抗执法,导致集体暴力抗法恶劣现象的出现。

(二)执法人员的心理问题

1、矛盾心理 在城市管理过程中,有的执法人员一方面对违法违规者的行为感到厌恶,另一方面看到其生活艰辛、赚钱艰难,觉得值得同情。但由于工作职责的要求,又不能不履行职责,因而在执法中有时会感情用事,优柔寡断,不能依法办事、公正执法、严格执法,长期以来极易造成违章违规现象放任自流,对城市管理工作极为不利。

2、自卑心理这是执法人员因自己的身份和所从事的工作没有被尊重,取得的成绩没有被社会或单位领导所肯定而产生的心态。特别是在经济高度发达的城市里,人们的金钱观念、名利观念非常强,他们会觉得从事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没有意义、无所作为、难以发展,与公检法、国、地税等执法人员相比,辛苦有余、受气有加,而地位、荣誉却不如人家,从而产生自卑感。

5、胆怯心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量大,易变性强,执勤时间不固定,有一定风险,所管理对象文化水平和素质偏低、成分复杂,尤其是流动摊贩。有的少数民族,他们片面地夸大我国少数民族政策,与执法人员无理纠缠、横加阻挠,有些流动摊败经常采取“一哭、二闹、三躺倒”的伎俩,往往恶人先告状、歪曲事实,以博得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同情与支持,百般抵抗,阻挠执法人员的执法,甚至出现暴力抗法。执法人员碰到以上情况下,怕遭到打击执行,以致产生胆怯心理,以致执法人员不能够放心大胆地投入工作,影响执法活动的效能。同时,对管理对象的救济途径也极度缺乏,在这些被管理者中绝大多数是生活无有保障的低收入人群,当他们的行为被禁止时可能他们真的就没有了其他的谋生方式,所以,我们应该健全相应的救济措施,帮助他们找到合法、适合的谋生方式。

(三)城市规划和基础设施严重滞后

城市形象的塑造,关键是规划,如何使规划思路和群体建筑风格,适应城市建设管理和发展需要,应该是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当务之急解决的问题,在积极推进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进程中,大幅度扩张经济总量、加快扩张城市规模与循序渐进完善城市功能一直处于矛盾之中,城市规划建设的负债经营虽然在迅速扩张经济总量和城市规模上成果裴然,其造成的环境污染不但给我们的子孙后代带来沉重的代价,也给城市管理带来了明显的负面影响,城市在追求确定的经济目标时,往往难以顾及合理的规划、建设的质量,致使城市道路、绿化、市政基础配套设施严重滞后,最终增加城市管理的难度,也影响管理的质量。

(四)科学的管理机制难以形成

由于城市管理体制未理顺,条块关系不协调,法制不健全等原因,城市管理难以形成合力,难以形成共同负责,共同参与管理的制约机制,城市管理仍处于行政管理与依法管理并存,人治与法制相连,执法与抗法同在的复杂矛盾冲突中,严重阻碍了城市管理走上科学、长效的管理轨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不适应”:

一是管理观念上的不适应。“重建设轻管”、“先建设后管理”、“重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重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利益”的观念还未真正扭转过来,城市管理还未摆脱传统管理的模式和框框,造成一些“安全小明小区”不安全、环境脏、乱、差的状况。

二是管理体制上不适应。城市管理体制条块纵横交错,政出多门,各自为政,说起来齐抓共管,实际是相互扯皮推诿,削弱了管理权威,使城市整体功能难以得到发挥,事权、财权过于集中在“条条”,城管部门责大权小,难以起到协调作用。

三是管理范围上的不适应。一方面城管部门经常化、规范化管理不到位,人手少素质低,致使占道经营、乱倒垃圾、违章建筑、破坏路灯、绿化、户外广告和野广告混乱等现象得不

到彻底整治,严重损害了市容环境;另一方面,城镇和乡村之间职责不清、管理层次参差不齐,较难统一协调。

四是管理手段上的不适应。有法不能依,违法抗法现象时有发生,行政执法缺乏必备的约束力和强制性,违章建筑、无牌门店的查处需要公安、城建、工商部门的大力支持,联合执法才能顺利开展。

二、加强城市管理的对策

(一)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倡导文明执法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提高执法人员素质,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依法行政,树立法大于权、法高于行政的观念,就能对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起着示范、导向和转化作用。录用城市管理行政执行人员要严格标准、公开竞争、择优录用,让那些素质好、懂法律和专业技术的人员进入执法队伍中,把那些不合格的人员清理出去,形成“强者上、平着让;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竞争机制。于此同时,倡导文明执法,推行“人性化”执法“亲民型”管理的执法模式。“人性化”执法,就是坚持以认为本,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建议,充分尊重其人格,切实维护其权利,给予其人文关怀,促使其自觉自愿参与城市管理。“亲民型”管理,就是以一切为了人民群众为出发点,以一切依靠群众,充分发动群众为工作方法。在争取大多数群众支持和认同的基础上,严格执法、规范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二)坚持依法行政,强化管理,走法制化道路

追求城市管理的法治化,是城市管理的方向,它要求管理主体依照法律管理城市的各项公共事务,同时也包括对管理主体的法律约束,城市管理的法治化,需要在严格执法和依法行政方面下功夫。一方面执法不严、管理力度不够,出现一些管理不规范的行为;另一方面,执法主体和执法者的素质不高,影响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要纠正这些偏差,就应加强宣传和教育、强化执法力度、规范管理,做到管有依据、罚有力度、惩有程序。

(三)认清现状,理顺体制,完善监督机制

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制定相应的城市管理标准,避免法律实施过程中的超范围执法。以法制为基础,理顺城市的管理体制,切实解决不同程度存在的部门职能交叉、条块分割、职责不清、协调不力的问题,形成统

一、协调、高效的城市管理系统。实行建管并重,强化城市管理,充分认识搞好城市建设管理对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保证社会稳定,把城市管理摆上重要位置,集中精力把城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与此同时,不断完善执法队伍内外的监督机制,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更加文明、合法,使得人民群众取得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四)注重城市功能的完善

城市管理的优劣关键在于其功能的完善,因此,要在完善城市功能上多做文章,实现城市功能,并使期蕴涵自然、人文特色,在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中应努力做到以下几方面。一是规模要适度,不同地域、不同类型的城市都要找准自己的规模定位,切不可追求建成区、人口的过度发展,否则将丧失自身优势,背上沉重包袱;二是经济要活跃,在传统产业的基础上,创支柱产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形成开放性经济格局,活跃周边,辐射各地;三是设施要配套,多方筹措建设资金优先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如能源设施,供水及排水排污设施,道路交通设施,邮电通信设施,生态环境设施,防灾设施,充分满足城市物质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为城市提供物质保障和服务;四是环境要优美,保证市容市貌的整洁卫生,维持环境秩序,改善人居环境,保护城市生态环境的协调平衡,创造优美的城市环境,达到城市自然环境和人造环境的高度统一;五是生活要舒适,重视对人的关怀,实现社会的和谐和生活的幸福,为城市生活赋予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新基准,既满足人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又提高人的素质、启发人的本能,充分体现城市化的人类成果;六是治安要稳定,消除暴力、毒品对人的危害,维护社会秩序,社会安定,人们有安全感,进而轻松愉快地投身于城市生活。

(五)加强行政执法保障

健全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人身保障,财产保障制度,明确城管执法人员在遭遇暴力抗法时的依照公务员制度,加大对威胁行政执法人员,财产安全的各种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以使城管行政执法人员能够放心大胆地投入工作,积极主动地提高行政执法活动的效能。

城市管理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是政府为保证城市各项功能高效运转及各项活动有序进行采取的必要的调控行为,是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建设现代文明城市不可缺少的要素。从根本上讲城市管理的最终目标,是改善城市人民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所以要求我们在工作中要不断探索,与时俱进,调整、制定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策略,以适应新形势下城市管理现代化的需要。

推荐第4篇:对城管暴力执法的思考

对城管暴力执法的思考

7月以来,连续发生的湖南和哈尔滨两起城管暴力执法事件,再次引发网民对城管执法的强烈关注和热议。这是继今年5月延安城管“踩头”事件后再次发生的恶性暴力执法事件。

据媒体记者不完全统计,今年3月以来,经媒体公开报道的城管暴力执法事件多达17起:

3月6日,广州海珠区赤岗街道城管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1名妇女占道摆卖番石榴,后与该名妇女发生肢体冲突;3月22日,云南昭通城管将盲人乞讨者打伤并丢入水池,在网络上引发巨大争议。5月28日,四川德阳城管执法人员与一摊贩发生冲突,1名摊贩亲属和1名城管执法人员受轻伤;5月31日,延安一名男城管双脚跳起猛踩市民的头,还有一名女城管大喊“爆他头”,引发公众广泛关注。进入7月以来,城管暴力执法事件更是频频发生。

有人对城管暴力执法的原因进行了调查分析,认为产生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及法律意识不够强;市民的文明素质不高;城市规划和基础设施严重滞后;管理机制不健全等。

我个人认为,上述原因只是表面的,更深层的原因还是在制度上和体制上。

一、城管执法的定位

城管执法,是对城市管理进行的综合性行政执法。城管执法的主体是政府下设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管局的设立,是根据国务院国发(2002)1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作为本级政府直接领导的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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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的依据是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以及各城市颁布的地方性法规。执法的范围,主要是城市管理领域的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例如处罚摊贩违法占路)、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从国务院的文件规定可以看出,城管局是本级政府直接领导的独立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或国务院的授权,对城市管理领域的几个方面进行综合执法。

二、城管执法的定位与现实管理的越位

突出的表现就是将城管等同于城市管理。

有人将城管职能概括为“7+X”。在一些城市,这个“X”就是“无底洞”,什么都可以让城管干。比如一些地方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管理等方面都纳入了城管执法范围。

从上述职能看,城管的范围几乎涵盖了城市管理的方方面面,包罗万象。很多时候,城管成了政府的马前卒,哪里有需要,城管就到哪里去。如参与政府征地拆迁、突发群体性事件现场维稳等。

从城管执法的现实看,城管已成为城市管理的主体。应该说,一级政府才是城市管理的主体,但一些地方政府把很多本不属于城管的事项交给了城管,对于这些事项,有的既没有明确的授权,也没有严格的限权,导致执法的随意性、无序性和选择性。这也是城管部门与被管理对象之间产生矛盾、发生冲突的原因之所在。

三、城管与其他职能部门协调配合不够遭遇执法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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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设置,不仅仅是为了加强各专业执法之间的协调和整合,加强执行效率,同时也是为了将城市管理各专业领域的决策与执行在一定程度上分离,加强相互的监督。

而实际情况是,由于城市管理部门之间的搏弈,综合行政执法的制度优势往往很难实现,经常是各部门将管不好、不好管的、面对弱势群体的让城管来管,如街头游商(有店面的归工商管理部门)、违章建筑(有执照的归规划部门)等等,而较易规范的则留在本部门。因此,很多时候城管也成了各类社会矛盾聚集的焦点。

一方面,政府将很多事项交由城管去管,同时又忽视了城管与其他职能部门的衔接配合,其他职能部门则存在消极管理或推诿扯皮的情况;另一方面,当城管涉及的管理面太宽,损害了其他职能部门的权益时,又会遭到其他职能部门的强烈反对。

行内人士认为,看起来,城管的权力很大,实际上,经常遭遇执法尴尬。“城管执法的尴尬,是传统社会管理方式在具体事务上的现实反映。这些尴尬不仅仅属于城管,同样也是政府面临的尴尬,是创新社会管理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湖南省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局长肖雄飞说,走出尴尬,无论城管、还是百姓,抑或是职能部门、党委政府,都要有一份责任,有一份担当。

四、构建“大城管”体系以适应现代城市管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的内容越来越丰富,单靠城管难以独自支撑城市管理的方方面面,城市管理离不开职能部门的相互配合,必须积极构建“大城管”体系,以适应现代城市管理需要。

所谓“大城管”,是指以先进的管理理念为指导,由政府、企业、公众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依靠现代化的数字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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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一方面,按照城市管理要求,加强企事业单位自身建设和完善功能服务,提升服务水平;另一方面,宣传和发动他们积极配合城市管理和协助执法。

4、加大资金投入,积极构建数学化城市管理平台。城市管理工作日益复杂艰巨,传统的城市管理手段难以适应现代城市快速发展的需要,必须依靠科技手段来支撑。要借鉴国内外比较成熟的现代城市管理经验,搭建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按照“统一接入、分布受理、分级处理、监管分离”的要求,建成以公共设施管理和市容秩序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可以灵活扩展满足多级多部门共享应用,从根本上解决城管数据的完整性、一致性和实时性问题,实现从传统粗放、单

一、突击的管理向现代精确、互动、长效的管理转变。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检察院陈鉴)

①中国新闻网:《中国城管频遭执法尴尬 折射部分职能部门不作为》,2013年07月17日;

②王祖强、应武波:《探索“大城管”模式提升城市管理品质》,《城市管理与科技》,200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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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5篇:形势政策论文城管暴力执法

论文字数要求为2000字以上方格纸手写国内国际热点问题

形势与政策论文浅谈城管执法

打开百度搜索“城管”二字,相关搜索结果竟达1亿个(已达搜索数量的上限),“城管”二字无疑成为今年的最热门的词汇之一。再细心留意,与城管搜索结果相关的信息中,90%以上的信息都是对城管的负面新闻,这不可谓不叫人注意现今城管的执法现状。这里不排除一些新闻网站借突出城管暴力执法的题眼而获得阅读量,造成偏导读者观点的现象,但当下城管存在执法不当、暴力执法、执法效果微弱等却是不争的事实,这使城管执法面临着失效的困境。

城管执法问题最初也是最令人注意的方面的是暴力执法,也是社会上批评最多的方面,分析其中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1、城管法律机制不健全。

迄今为止在全国内还没有一部关于城管执法的专门法规,现在城管执法的依据仅是《行政处罚法》中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没有法律对城管执法人员的权利义务、法定职责以及履职范围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被城管执法者任意使用,这就使城管执法方式简单化、粗暴化,增大了城管暴力执法发生的几率。

2、城市管理执法观念落后。

到目前为止,行政处罚仍是城市管理部门实现管理目标的主要手段,行政指导是辅助的管理手段,这种方式很难使被管者心服口服,被处罚的群众不但会叫屈喊怨,而且也不会对法律产生敬畏的思想。在“官本位”执法观念的指引下,执法方式简单粗暴。城管执法中暴露的诸多问题实质上反映了社会处于转型期的大背景下,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冲突,传统管理手段与多元化社会中日益复杂,管理对象之间的冲突。长期以来,政府把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看成仅仅是政府的管理。公民主体在城管执法中的参与权被剥夺了,执法部门与执法对象处于直接对立的境地,这样一来双方矛盾容易被激化而演进为暴力行为。

3、执法人员的素质低下

新形势下对执法队伍的素质要求在提高,而我们的执法队伍构成复杂,其中一部分执法人员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岗位基本素质培训,并且有些执法人员公仆心不强,作风不正派,这都与我们重使用轻教育的城管执法观念有关,为少数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提供了条件。在执法过程中,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既不出示证件也不说明理由便直接进行处罚,执法无程序或程序被简化掉的现象造成双方地位不平等,这也严重损害了城管执法队伍的形象。

故要杜绝城管的暴力执法,就必需从执法观念、健全机制、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这三个方面入手,以人为本,逐渐提高城管的执法水平,建立一只知法懂法,崇尚文明礼貌的执法队伍,从而提供真正高质量的文明的服务。

然而,要从根本上解决现今城市管理的问题,不单单只是要求城管队伍的提高和重建,防止城管的暴力执法,“妈妈城管”现象的无效性也值得我们深思。为了提倡城市管理文明进行,防止城管的暴力执法,对成都市2009年8月起开始出现“妈妈城管”,即是城市文明劝导员,出现在成都中心城区各重要街道、重要节点、重要区域,她们会对市民和游客的不文明行为进行“温柔执法”,做法是对违规者进行劝说,直至被“念”得脸红,改正错误为止。在很短的一段时间里“妈妈城管”可以说是成功的,但是很快地,温柔的劝导,却换回挨骂、挨打等粗暴对待,刚刚上岗2个月,首批“妈妈城管”已纷纷辞职。在柔性执法的情况下,

违法行为依然猖獗,矛盾依旧存在,始终脱离不了暴力,似乎只是矛盾的双方换了个位置,从强势变成了弱势,昔日施暴者成了被打的对象,“妈妈城管”的出现也不能真正地解决问题。

那么柔情执法反遭暴打是不是证明了城管以暴治乱才是正确的方式呢?与这恰恰相反,这证明了城管以往的“传统”做法是错误的,这导致违规摊贩对城管产生仇恨报复心理,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式的根本对立,如不及时转变方式会激发更多的社会矛盾,与我国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而温柔执法的方式更具人性化,是国民素质提高的表现,是国家文明建设的进步。

推行柔性执法的“妈妈城管”措施的出发点是好的,由妈妈们来担当城管可以改变人们心中管理者严肃、强硬的形象,充分发挥女性温柔、感性的特长,这在理论上也许是行得通的,但放在复杂的现实生活中,她们需要面对的是文化层次不同、素质不同的人群,对待那些有一定素质的人,效果是比较明显的,但遭遇那些社会底层人群,感性力量很难比过生存的压力。

追本溯源,我国的贫富差距悬殊,人均收入较低,大量的城郊、农村人口素质不高,生活拮据,许多的低收入人群只有靠贩售小商品为生,高居不下的物价和生活成本使他们支付不起商铺租金,只有占用免费的国家街道,他们不懂法不懂政策,连温饱都成问题更谈不上文明,而一个社会要追求文明是需要一定的物质成本的,所以我们常常可以看到违规摊贩拼了命地与城管对抗。面对众多的法盲甚至文盲,城管只能管一个是一个,强管强制,对于违规商贩而言,城管断了其谋生之路,当生存受到威胁时,谁又会来管道理何在,文明何用。一方以管制不规范为职业,一方以违规来营生,双方利益、出发点对立。因此,无论是暴力地执法还是温柔地执法,都会遭到激烈的反抗。

占道经营的小贩们屡禁不止必定是有原因,一方面是小贩们没有能力去交付正规商场、市场的铺租、税款等,正规地区的准入成本很高。另一方面,小贩能生存下去说明他们是有其消费群体的,现今社会对于摆摊经营还是有一定的需求的,其对象多是同样贫困的低收入人群,两者可以说是“一拍即合”,所以一味地禁绝小贩们的经营必定会造成其原来低收入消费群体的生活成本增加,引发他们的不满情绪,长时间发展下去一样会引发其它的社会治安问题。所以,城市的规划者或许可以划分一部分地方让小贩们有空间来经营存活而该地区又不影响市容市貌。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地方的准入水平需足够低才能让小贩们愿意驻业,例如可考虑免除租金、减少税收,只收取相应的地段管理费用等,这样不仅可以使小贩们有生存的空间,同时也满足低收入人群的消费需求。如此,城管与小贩的矛盾得到缓解,城管只需要对他们摆摊设点是否妨碍交通,是否破坏城市卫生,是否影响消费者身心健康等方面进行适当的监管即可,执法难度自然大大降低。

综上所述,要解决城管的执法问题,首先要缓解我国城市贫富差距越来越悬殊、人均收入较低、大量的城郊和农村人口素质不高的状况,解决低收入人群的生活问题,让小贩们能通过符合法规的、正确的、适应城市发展的方法来谋生,否则不论如何执法,都只是治标不治本的措施。同时,还需要从执法观念、健全机制、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三方面入手,不断提高城管的执法水平,让城管的工作真正能够服务大众。只有这样双管齐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现今城管执法难的现状。

推荐第6篇:正批判延安城管暴力执法

社会问题之我国城管执法现象

学校: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

专业班级:10翻译2班

姓名:刘爽

学号:06110

432摘要:作为当今中国矛盾最多发的焦点之一,城管体现了社会管理的一个悖论:一方面,受地方政府委托,城管具体操持城市综合管理,承担着维护市容市貌、城市秩序的重任;另一方面,执法手段非常粗放,时常违规执法、暴力执法,与小摊贩发生激烈冲突,影响社会和谐。

关键词:城管执法大众与媒体暴力执法临时工 暴力执法逾越社会容忍底线

近日,一段陕西延安城管暴力执法的视频引起广泛关注。6月3日,一条“延安城管暴力执法”的视频在网络传播,迅速引发网友热议。据了解,5月31日下午5点左右,陕西延安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凤凰大队几名工作人员,在延安宝塔区党校附近巡逻时,认为某自行车店有占道经营的违规行为,便上前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城管执法人员采用暴力手段对店主大打出手。附近商户称有城管执法人员双脚跳起猛跺倒地商户。从网友上传的视频中可以看到,几名城管将单车车主围殴,一名城管队员甚至飞腿踢向单车车主,该男子被围殴后满脸是血。正如网友愤慨的“这样暴力执法也太让人伤心了,黑社会么?”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城管当街打人,都是暴力执法,都应该得到处理。

城管队员首先是服务者,是为城市市民提供后勤与保障的,国家为了处理城市公共事务,赋予了城管队员一定的执法权。然而,任何执法权都具有限制性和制约性,不能逾越权力范围,不能滥用权力。而不使用非法暴力则是国家和公众对执法权最基本的要求。不得不说,当地城管暴力执法逾越社会容忍底线。

首先,当地城管队员把单车车主头部踩在脚底,将其围殴至满脸是血。这是严重非法侵害执法对象人身权和健康权的行为。城管和维护治安的警察工作性质并不一样。为了阻止犯罪,在必要时,警察可以对犯罪分子采取适当的人身强制措施,但这也以控制其不再违法犯罪为限,而城管主要执法对象为小商小贩等普通市民,所处理事项也并不是各类突发、紧急的治安、刑事事件。城管并没有对执法对象使用任何暴力的权力,更没有打人的权力。

其次,暴力执法将直接导致公众对城管队伍甚至整个政府公信力的丧失。政府在行政过程中,正是通过具体执法者表明自己的价值观念、执政思路和工作作风,展示政府形象,形成政府声誉。这种形象和声誉实际上构成了政府信用。如果执法者的行为符合法律、符合公众的意愿,公众就会对政府作出信任选择。反之,政府缺失公信力,则必将导致民众对政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道德伦理规则的淡漠或拒不执行。

最后,暴力执法将激发被执法者和旁观者过激情绪,直接引发被执法者的暴力反抗,甚至引起刑事案件。近年来,全国已经出现过多起以暴力抗暴力执法的事件:如武汉撞城管事件、昆明五华区群体抗暴事件等等。这不仅是多个家庭的悲剧,更是整个社会和法治的悲哀。

可见,较之普通民众之间使用暴力,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行使暴力,有着更强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已经给暴力抗法的被执法者设立了妨碍公务罪,也给司法工作人员对暴力逼供、暴力取证的行为

设立了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给监狱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设立了虐待被监管人罪,同时还规定以上行为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却并没有设立“暴力执法罪”,不可谓不是一个遗憾。

虽然在现行法律上,暴力执法者也将面临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惩罚,但这只惩罚了其对公民进行人身伤害的行为,而其非法行使公权力的恶行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评价。

拆除“城管大厦”楼牌洗刷不了耻辱

革命圣地延安城管暴力执法事件引发了公众的强烈关注和声讨。事情的发生和进展符合一般的城管公共危机处理模式,“城管打人——舆论干预——地方主官亲自办案——处分带队领导——打人者系临时工,予以开除”。

如果是一般性的小事件,这种处理模式一时挺过去就过去了。因为舆论干预具有局限性,即一般的舆论干预的持续时间较短,待到别处新冲突出现,舆论便追随新热点而去,一切回归平静。然而延安这一次的城管暴踩商户头部的事件,注定没有那么容易退场。“暴踩”视频已经超出民众的视觉和心理忍受程度,“临时工”解释一出,引发了舆论更强烈的轩然大波。以至于有网民称:“延安的城管新闻一出,我们便猜到了结局,一定又是临-时-工!果不其然,官方的解释出来了!什么叫临时工?答:负责提供‘临时性攻击’的人。”然而,不依不饶的网民又把霸气十足的延安城管大楼照片给公布出来,质疑大厦的合理与合法性。以至于最新的消息是,6月5日,延安市城市管理局将高高挂在30层楼楼顶的“城管大厦”四个大字摘了下来,其心虚和被动竟到如此地步!

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如今的延安城管,日子一定很不好过。然而,勇于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在镜头面前大打出“脚”的延安

城管,现在居然胆小到连“城管大厦”楼牌都不敢挂,可见在地方主官面前,城管局的压力一定不小。

延安城管落得如此下场,正是对地方权力格局正在逐渐发生的变化毫无知觉的后果。以往的格局是,地方官员管理基层执法人员,基层执法人员管理老百姓,老百姓无法对地方官员产生影响,基层执法人员便可以随心所欲地对待老百姓。如今,只要掌握了确凿的证据,老百姓就可以通过舆论一定程度上干预地方官员,而基层执法人员还是一如从前有恃无恐,以为“捅不到上面去”,或者“就算捅上去,上面也会保我”,那是看不清形势,最终吃亏的还是自己。

将来的社会,百姓的权力和声音,一定是要越来越彰显的。文明就是百姓的声音,就是时代的步伐。如果基层执法人员还是一如延安城管一样,有恃无恐地选择暴力、欺压百姓,总有一天,要被挂上野蛮的耻辱柱,被扫进历史的垃圾堆。那些因为计划生育而暴力执法的,因为拆迁改造而暴力执法的,还有因为城市管理而暴力执法的,都将随着时代文明的发展,变成历史的耻辱记忆。这种所谓的“执法”,对个人而言,对不起天地良心;对历史而言,对不起文明进程;对社会而言,对不起乡亲同胞。

对于城管而言,亟需转变自身观念:从管理者这一上位观念,更多地转变成服务者这一下位观念。如今,整个行政系统改革都在朝着转变政府职能,建立让人民满意的服务性政府方向逐渐推进,城管不仅不应置身事外,更应该身先士卒,做转变政府职能的突破口和示范点。如此,则“城管大厦”的牌子不仅可以傲然挺立,百姓还会将城管看成自家人,给城管们话中立口碑,心中立丰碑。

透过跳踩商户事件再次反思城管制度

作为当今中国矛盾最多发的焦点之一,城管体现了社会管理的一个悖论:一方面,受地方政府委托,城管具体操持城市综合管理,承

担着维护市容市貌、城市秩序的重任;另一方面,执法手段非常粗放,时常违规执法、暴力执法,与小摊贩发生激烈冲突,影响社会和谐。从宏观层面看,这种悖论是中国城镇化进程中矛盾集中的表现。随着城市不断扩容、人口不断向城市集中,城市的管理难度也在增大。这凸显了中国社会管理的一种制度困境:把前所未有的城市管理课题抛给一个本不具备完全执法资格的部门,显然是强人所难。

在上述大背景下不难发现,发生在延安的这起恶劣打人事件,绝非孤立的个案。执法者若无视法律尊严,动辄对公众暴力相加,其本身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而让一个合法性不明确的部门承担过多的执法职能,本身就是对法律的轻视,如何期待他们合理执法呢?

从城管的角度来看,他们的地位其实十分尴尬。作为一个城市的内设部门,城管并没有全国性的业务指导机构。在法律上,除了《行政处罚法》的模糊规定及珠海、厦门等一些城市制定的相关地方法规之外,大多数地方的城管执法长期停留在法律的模糊地带。在法律依据不充分、执法权责不明晰、管理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指望城管像警察、工商、税务等部门一般规范执法,无疑是缘木求鱼。

再者,城管队伍本身的素质也成问题。在许多地方,城管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如深圳等地就出现过城管向商贩收保护费、敲诈勒索;其次,城管人员身份也不统一,有的是行政编制,有的是事业编制,有的是聘用制(即所谓的临时工)。临时工待遇低,一出问题往往被当作替罪羊,难免不在别的地方“找补”。

没有一部法律授权执法者随意向公众施以暴力,更何况城管面对的城市商贩,往往是引车卖浆、艰难谋生的普通百姓,动不动采取围攻、殴打,甚至“土匪一样”蛮横逞强,既不符合以人为本的行政伦理,更是民主法治社会的一大公害。

“如人有疾,不治则寝以深。”耐心解剖“延安城管暴力执法”这只带病的麻雀,能让我们对中国社会管理问题有更清晰的判断。如果在今后一个时期内,我们还无法彻底改革城管制度,为城市管理建章立法、优化队伍、规范管理,那这样的暴力事件还会在别的地方出现。

推荐第7篇:城管执法如何从暴力走向和谐

城管执法如何从暴力走向和谐

摘 要:城市人口错综复杂,人口素质也是有高有低,交通纵横交织,因此城市管理难度较大。城管暴力执法,老百姓暴力抗法的现象在社会上屡见不鲜,这种现象也成为开始影响社会和谐。因此,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使城管执法从暴力走向和谐。 关键词:城管;暴力执法;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

一、城管的定义

城管的全名是城市管理监察部门,是城市管理的综合执法组织。一定意义上,城管或许可以认为自身是市人民政府内设的一个行政机构。换言之,城管并不是行政机关,只能作为行政机构被授权来行使行政处罚权力。同时,城管在行政执法上的定位是比较模糊的,主体资格在组织法和程序上都是有待完善的。

二、城管暴力执法原因之分析

城管暴力执法和商贩暴力抗法的现象在当今社会非常普遍的现象,已经成为影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因此,探究城管暴力执法的原因,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面建设。

(一)城管执法的对象:小商小贩

城管是城市市民的代表,也就是说,城管的执法的目标就是使城市向更好更高的方向发展,从而市民才能获得和享受到更大的利益。然而,小商小贩多是城市边缘人,生存是他们最重要的目标。为了在城市中生活,这些商贩们不得不寻找各种各样的营生来养活自己和家人。与普通的市民相比,这些商贩的生活环境是相当恶劣的,商贩们可能会做一些违法的事情。因此,在城管执法的过程中,为了一点点的微利,这些商贩们也会与城管竭力追逐,从而导致城管暴力执法。

(二)城管综合执法权缺少法律依据

说起城管,就不得不提起综合执法。一般而言,综合执法权涉及环境保护,公安,交通管理,城市建设,工商管理等不同的工作部门,基本上包括地方政府所有重要的执法权。另外,综合执法权的形式缺乏事中与事后程序立法。也就是说,综合执法权不仅范围比较广,而且缺少有关的程序法规。正因为没有相应的

法律法规,综合执法对于城管执法人员来说就变的相对散乱。在执法的过程中,处罚的决策和执行大都由城管执法人员自行决定,所以商贩比较反感和抵制城管人员这种行为。

(三)城管人员的地位和素质

提起城管,相信多数人都会对这个职业和这个职位上的工作人员持否定态度。所以,事实上,城管人员的工作并不好做,日子也不好过。同时,在法律上,城管的执法地位也并没有得到法律的确认。所以,在城管人员的执法过程中,他们并不能依靠法律对小商小贩进行处罚。例如,当商贩问一句:“我犯了哪一条法律?”这足以对城管的执法造成毁灭性的打击。总之,立法缺失导致城管执法人员处在一个比较尴尬的境地。

城管人员的素质还是有待提高的。为了养家糊口,商贩做出一些违法事情,然而处罚或者暴力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手段。因为部分城管自身的素质,他们也对商贩做出了不适当的行为。城管人员应该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提高自身修养,努力避免暴力执法出现在城管和商贩之间。

三、城管执法如何从暴力走向和谐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社会孜孜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因此,加强立法,建设健全的法律体系,明确城管在法律上的地位,避免城管暴力执法。同时,也要贯彻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因为缺少相关的法制法规,城管人员的工作也比较困难。同时,现在社会的生活节奏和发展速度也是相当快的,所以城管工作人员的工作难度大也是不争的事实。因此,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出台是非常必要的,使城管工作有法可依,城管人员从严执法,正常的开展本职工作。最终,依靠法律法规,城管人员可以有效的解决与商贩之间的矛盾,行之有效,有条不紊,科学的开展城管工作,从而避免暴力执法,更好的服务城市建设。

(二)以人为本,贯彻科学发展观

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社会主义发展理论的符合逻辑的新认识和新发展。从我党“以人为本”的科学内涵来看,在现今城管和商贩矛盾重重的情况下,坚

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有着十分重大大现实意义。科学发展观基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在城管执法当中,要发展好和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毫无疑问,虽然商贩在做生意的过程中会做出某些违法的行为,但他们依然属于广大人民群众。所以,城管在执法过程中也要以人为本,注意协调和商贩的关系,努力避免暴力执法情况的出现。在坚持依法治国的同时,也要以人为本,贯彻科学发展观,从而开创城管执法工作的新局面,实现城管执法工作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总之,城管在执法过程中,要以人民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对暴力执法说不。

(三)努力提高城管自身素质,在法律上确认城管的地位

现如今的情况是,部分地区的一些城管工作人员,执法过于简单、粗暴,自设“私法”,并没有依照国家法律和法规办事,从而诱发了与与群众之间的摩擦纠纷,同时,城管形象在人们群众特别市部分商贩心目中的形象大打折扣。因此,提高城管自身的素质,尽量避免与商贩之间发生肢体摩擦。执法人员,应该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对待违法乱纪人员一视同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样一来,才能政令通达,起到良好的治理效果。另外,因为城管在法律上的地位依然没有得到非常明确的确认,城管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会遭遇商贩的反感和抵抗,所以城管工作人员法律身份的确认有助于解决暴力执法的问题。

(四)结语

综上所述,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城管执法对象和城管人员自身的素质以及城管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导致城管暴力执法的主要原因。因此,推进法制建设,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可以协调城管和商贩矛盾,避免暴力执法。

参考文献:

[1] 吴新颖,皮伟兵.和谐社会构建的理论思考[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2] 应松年.行政组织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 丰海东.城管暴力执法之根源探析[J].法学视野,2007(4)

[4]陈斯彬,马珣.我国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J].甘肃联合大学学报,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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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8篇:城管暴力执法的原因及路径分析

城管暴力执法的原因及路径分析

(哲院08政治学李姣婷20083804)

内容摘要:在当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执法人员与被执法者之间的冲突屡屡发生,中国的城管执法几乎陷入暴力执法和百姓暴力抗法的恶性循环。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创建文明城市的大背景下,探讨和分析影响城市和谐有序发展的城管执法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旨在从分析导致我国执法现状的原因入手,为城管执法和城市管理建设提出几点政策建议。

一、城管执法现状及其危害

(一) 城管执法现状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即城管执法,起源于1996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它把原来分属于环保、环卫规划、工商等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全部或部分集中于一个机构,即把一些职能部门所拥有的管理权、审批权和处罚权中的处罚权分割出来,以履行城市管理中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职责,完成对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的任务。自2002年以来,一些试点城市都相继成立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到2005年底,全国已有308座城市(区)设立了城管局。①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实施以来,既得到了理论界的支持,也为城市管理及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并得到一定好评。但是,由于我国城管执法起步较晚,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城市队伍建设不够成熟,且缺乏城管执法的经验和方法,城管执法中出现诸多问题,面临着十分严峻的现实困境,城管执法成为城市管理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根据有关部门在一个城市的问卷调查显示,该市市民对城管监察工作满意率只有29.20%。②据统计,2006年1~5月份,仅广州市城管执法遭遇各类暴力抗法事件就达320宗,222人受伤。③目前,在城管综合执法中,滥用职权、执法违法、随意收费、任意罚款、以权谋私、吃拿卡要、作风粗暴、态度蛮横等现象严重,导致市民及社会对城管制法不满,暴力执法和百姓暴力抗法事件频繁发生。

(二) 城管暴力执法的危害 ① 张玉磊:《我国城管执法的现实困境与对策》,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6月,第3期。

② 崔北军:《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蚌埠党校学报,2007年,第3期。

③ 同上。

1、加重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暴力执法,会带来暴力抗法。”由于城管执法的对象主要是下岗工人、无业市民和农民等为生计而从事“违法”经营的摊点商贩,这些人一般素质较低,且是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所以暴力执法的直接逻辑结果便是暴力抗法,以及社会大众出于对弱势群体的同情而对城管执法工作的不满甚至愤懑。这种以暴制暴的执法方式,一方面会导致执法对象的暴力抗法,引发一系列执法者与被执法者之间的暴力冲突事件;另一方面,会引起全社会对城管部门执法工作的不支持,给执法工作带来巨大的阻力,这将严重威胁一个城市的社会秩序和稳定发展。

2、削弱法律权威,损害政府形象

城管本是法规的捍卫者,是国家和城市的执法者。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执法犯法,动辄挥舞“执法”大棒予以惩戒,更有的执法者的行为严重偏离正常轨道,私自扩大执法范围,将野蛮的执法方式、专制落后的执法理念贯穿到城管执法工作中,这既有悖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也有违法律的初衷,城管的暴力执法和不文明施法会严重削弱法律在城市管理和社会建设中的权威。另一方面,城管部门的执法工作代表的是政府的形象,其工作质量的好坏、文明与否不仅代表执法者本人的素质,还关系到政府在民众中的形象。城管的暴力执法会严重削弱法律在社会大众中的权威,也会损害政府的形象。

二、城管暴力执法的原因

(一) 城管执法制度上的缺陷是根源

首先,城管执法制度使城管执法处于不利地位。城管执法中行使的是一种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由城管局统一行使若干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而有关行政机关则不再行使这一职权。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的要求,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对城管执法机关履行职责的活动,原来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但是在实际的城管执法过程中,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原归属其管辖的违法现象不闻不问,市城管执法得不到其他相关部门的支持。另一方面,城管执法制度使城管执法既处于城市管理的末端,又是城市管理的第一线。使得执法者既要直接面对被执法对象并行使自由裁量权,又成为裁量结果的直接实施者。既开罚单又当面索要罚款的执法方式在程序上存在不合理性,不利于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城管执法制度的相关法规不健全。从1997年全国第一个综合执法试点建立到现在,城管队伍已经经历了13年多的发展,但是到目前为止,全国仍然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独立的法律文件产生。除了缺少法律依据外,城管执法更无规范的执法程序可循。执法者在工作中随意性、自主性很大,使执法工作不能公开、公正的开展。另外,

针对城管执法工作的监督机制、保障机制也尚未确立,这就使得城管执法人员疏于法律法规而违规执法,超越法律权限做出有损民众的行为。由于城管执法缺乏强制执法权力保障机制,城管执法工作又不像公检执法具有较高的威严,因而执法对象很可能对执法行为进行反抗,甚至采用暴力抵抗的方式。

(二) 执法主体不文明执法是主观原因

由于城管执法队伍建设起步较晚,执法队伍在构成上比较复杂,其中一些人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基本素质培训,少数执法人员的个体素质与执法要求差距较大。另外,部分执法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公仆意识差,执法观念不强,作风纪律松懈,甚至作风霸道。不文明的执法现象在城管执法工作中普遍存在。许多城管执法人员在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制止时往往采取过激行为,导致城管打人的暴力案例屡屡发生。城管执法主体的不文明执法是激化城管执法主体与执法相对人间的矛盾,导致暴力执法的主观原因。

(三) 执法工作的性质和环境是客观原因

城管执法的工作性质及现实环境决定了城管执法不可避免的处于诸多矛盾的风口浪尖,其执法的对象和场所使执法环境变得十分恶劣。首先,在城市管理中,城管执法部门与执法对象之间的矛盾是最尖锐、最不容易协调的:一方面,作为执法方的政府部门有职权与责任对城市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另一方面,作为执法的相对人确实有许多是迫于生计而不得不从事“违法”行为,而且其从事的工作也都是市民日常生活中所需要的。这就使城管执法者与相对人之间发生了直接的冲突,甚至是对立的“敌我”两个阵营。正如毛寿龙先生所言:小商小贩保住了“饭碗”,城管人员就丢了“饭碗”,反过来城管人员端稳了“饭碗”,小商小贩就面临着困难。④

其次,城管执法所面对的执法对象大部分属于城市中的弱势群体,一方面因为执法对象的文化程度、整体素质相对较低,另一方面又迫于生计,所以执法对象更不愿接受城管执法的相关决定而容易与执法者发生对抗,加剧对立双方的冲突。而且,弱势群体在于执法者的博弈中,往往得到社会大众的同情,这使执法者陷入被动、不利的处境,一定程度上激化了执法者的工作情绪,从而进一步触发了城管执法中暴力执法事件。

三、城管执法的路径探析

(一) 转变城管执法理念

现代城市管理的目标是提高市民的生存、生活质量,当人们的需求与城市管理的其他需④ 舒圣祥:《城管与小贩的“饭碗之争”》,

http//news,xinhuanet.com/focus/2006-08/23/content.4995263.htm.2010-11\\16.求发生矛盾时,“人的需求”应放在第一位,实现“人性化”管理。城市管理既要体现对强者的肯定,又要对弱者进行有效的照顾和关怀,既要满足城市管理秩序的要求,也要满足城市弱势群体的生存需求,体现和谐社会的宽容精神,以人为本,树立市民主体的观念。城管部门要从原有的不文明执法中吸取经验,转变城管执法的理念,成为为人民服务,为弱势群体解决实际困难的好公仆。

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就体现为从“只堵不疏”到“堵疏结合”,为城管相对人谋出路。提供公共物品,满足百姓需求是政府的责任,而照顾社会弱势群体,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更是政府的职责所在,只有政策引导得当,城管执法相对人才会选择合作守法的生活方式。以在个城市普遍出现的夜排档为例,一些大城市的中心城区可以根据市民需要,指定时间、地点经营,为流动商贩向坐商转化提供条件。而在一些小城镇,可以在城郊威震写分散在城市中心商贩建立集中经营的场所,既可以减少与流动商贩“打游击”,美化市容,又可以是商贩们的生计问题得到解决,并满足市民的需求,融洽市民与政府的关系。⑤

(二) 完善城管执法的相关法规

针对城管执法部门法律地位不明确和在执法过程中缺乏执法依据的现状,当务之急就是尽快制定出一部专门的有关城市管理的综合执法的法律,使城管执法部门能够得到城管相对人更大的认同。同时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具体的处罚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弹性,避免出现随意收费、任意罚款、滥用职权的“城管现象”,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的质量和水平。

另外,城管执法行使执法权,不仅要严格遵守实体法,而且要有一套严格的程序法。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在实体合法的基础上重视程序,才能保证行政执法行为的公正、合理,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有一套切实合理的程序可循。如调查取证制度、公开制度、公正制度、回避制度、时效制度、听证制度、辩论制度、审查决定制度、处罚决定备案制度等,并用有关监督力量保障各项制度规范化运行。城管执法机关要确定一套具体且有操作性的行政执法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如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中的简易程序应遵循的实施步骤表明身份、指出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制作笔录,填写处罚决定书,交付处罚决定书,备案。

(三) 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 ⑤ 笔者注:城管执法部门在疏导流动商贩,建立固定、半固定经营场所中所需的费用应由财政支付,但可以月或旬为单位向摊主适度收取定额的日常管理费,如用于支付日偿环卫的费用就可向摊主收取。政府部门向为维持生计而从事无证经营的商贩征收过高的费用,会导致“守法”成本过高,而使其继续与城管执法人员“打游击”,逃避政府的合法管制。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道德素质和专业技能。录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标准,让那些素质好、懂法律和专业技术的人进入执法队伍中,把那些不合格的人员清理出去,形成“强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竞争机制。加强执法人员的自律,要通过思想道德教育克服不文明、不健康的执法意识,在执法中避免不正之风,坚决纠正执法中吃拿卡要等有损执法队伍形象的行为。另外要加强外部监督,主动接受媒体和群众的监督,查处行业违纪违法案件,对典型违法案例进行公开处理,严肃城管执法纪律。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执法水平和质量,在执法中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正确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努力做到管理和服务到位,处理恰当,处罚适度,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四) 加强城管执法工作的宣传

提高公民的文明意识,是实现城市管理法制化的文化基础。因此,必须重视市民的法制教育,增强市民的城管法制意识,开展丰富多样的文体宣传活动,让市民了解、理解和支持城管执法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以社会活动为载体,积极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吸引市民了解和学习相关城管执法的工作,并号召市民参与到城市管理和建设的活动中来,不仅做到自觉遵守城市管理的相关法规,还要积极座城市管理执法的监督者,并为城管部门献计献策,推动城管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结语

由于制度法规上的缺陷,以及执法者和被执法者双方文明程度较低等原因,我国的城管执法工作面临着诸多现实困境。而在这种困境下产生的城管暴力执法现象无疑有碍城管执法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和现代文明城市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政府部门应转变现有的城管执法理念,从为执法对象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出发,以人为本、文明执法,改善政府形象,使城管执法工作得到市民的理解和支持,为城管执法营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唯有此,我国的城管执法工作才能健康有序的发展,才能使城市管理走上有序和谐的道路。

推荐第9篇:浅谈城管执法中的暴力抗法

文章标题:浅谈城管执法中的暴力抗法

近年来,暴力抗法在城管执法中时常发生,高新区今年上半年就发生了多起,防碍了城管执法队伍的正常工作。[xiexiebang.com文章-http://www.daodoc.com/xiexiebang.com帮您找文章

]所谓暴力抗法,是指不法分子以暴力形式抗拒执法、抗拒监督、抗拒管理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暴力抗法事件的不断发生,不仅亵渎了法律法规的尊严,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严重干扰了地域经济发展,扰乱了行业管理,而且威胁着城管执法者的人身安全,辱损了执法队伍的外在形象,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权威,使人民群众对国家权威的依赖受到了严重的影响。暴力抗法如得不到及时有效地解决,势必阻碍政府管理城市作用的发挥,给社会稳定带来忧患,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路障。

一、暴力抗法的主体、表现形式和手段笔者通过5年的一线实践,总结城管执法中暴力抗法的主体,主要以流动摊贩、无业商贩和多次违章的“钉子户”为主,这些人员多为下岗工人、外来人员、城镇农民、两劳人员等经济收入不稳定的弱势群体,他们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在个人利益受到损害时,情绪容易激动,不服从管理,往往作出一些不理智举动,经常与城管执法人员发生冲突,造成暴力抗法。抗法的表现形式有:

1、围攻城管执法人员;

2、哄抢暂扣罚没物品;

3、暴力砸毁城管执法装备设施;

4、暴力殴打执法人员;

5、其他严重抗拒执法。抗法者的惯用手段有:

1、武力对抗,持械行凶;

2、煽动群众,造势围攻;

3、跟踪到家,威胁报复;

4、事先预谋,突然袭击;

5、发泼耍赖,百般阻挠;

6、自残威胁,抗拒执法。

二、暴力抗法产生的主要原因我市城管实行的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千头万绪,遇到暴力抗法现象的机率较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城管法制建设缓慢,绝大多数暴力抗法者素质又低,法制观念淡薄。这是暴力抗法频繁发生的根本原因。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虽已实行多年,但尚未在立法上根本完善解决,助长了不少违章相对人的闹事意识。城管执法对象大多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法制观念也相对淡薄,即使有些认识也是“口服心不服”,并没有真正认识到其违章行为给市容环境卫生带来的负面影响,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暴力抗法者,精神素质与物质财富失衡,有的甚至倚仗其经济实力与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对抗。

2、城管执法手段软弱。虽然城管直接代表政府管理城市,但由于我国现行的城管法律、法规不完善,未赋予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必要的强制手段,一旦遇到暴力抗法者,执法人员就束手无策。对那些抗拒处罚、且行为严重触犯国家法律者,城管执法人员苦于没有制裁权力,当发生暴力抗法事件时,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困境,甚至连自身安全都难以保证。

3、经济发展水平不均,社会利益格局失衡。随着城市化的加快,贫困地区人员大量涌入城市,有的甚至举家迁徒谋生,加之城市本身经济结构转型,国企改革力度加大,造成职工下岗,失业增多,迫于生计而加入街头摆摊大军,并以此为生。取缔就等于砸了他们的饭碗,断了他们的生路,因而,他们以各种方式百般阻挠、抵制城管执法,谩骂甚至殴打执法人员,在“我要吃饭,我要生存”的呼求声中,又往往赢得部分不明事理市民的同情和怜悯,对违法违章者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4、公安机关打击力度不够大,速度不够快。按照《刑法》规定,暴力抗法处罚很重。但是,由于暴力抗法产生于瞬间,这易给事后的调查取证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于是在某些曲解的文明执法的招牌下,许多暴力抗法事件或遥遥无期无定论或以证据不足不立案或以一般的社会治安案件对待或以轻罚代管处理了事。长期以往,此种现象易给社会一种不良的提示,“对付城管人员打了也白打”,这就更助长了暴力抗法者的嚣张气焰,使城管执法工作更加困难。

5、执法队伍文明执法程度缺失。有的暴力抗法案件诱因在于执法队伍本身。比如,法规知识、专业知识缺乏,执法中法律依据使用不准、“自由裁量”权把握不好,执法程序的错误,法律文书不完善等。队员的不文明行为,如非礼貌纠违,方法简单,态度粗暴,不讲究方法,不注意策略,个人行为偏差。还有个别干部、队员自身要求不严,有“吃、拿、卡、要”和“又吃又拿还要罚”等导致暴力抗法的。

6、缺乏良好的执法环境。目前,城管执法环境并不理想。在舆论宣传方面,有的新闻媒体从正面宣传城市管理的不多,且不引人注目。而反面曝光的报道非常醒目还配大题目、大照片。久而久之影响了执法队伍的外在形象,错误地给了抗法者一种错误的思维讯号,认为“城管、市容都是坏人,可以抗拒”。另外,多数执法案件的处罚数额较小,一般不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得不到司法保障。这样就削弱了法律支撑的威慑力,使

推荐第10篇:浅谈城管执法中的暴力抗法

近年来,暴力抗法在城管执法中时常发生,高新区今年上半年就发生了多起,防碍了城管执法队伍的正常工作。 [范文大全文章-http://www.daodoc.com 范文大全 帮您找文章]<?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所谓暴力抗法,是指不法分子以暴力形式抗拒执法、抗拒监督、抗拒管理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暴力抗法事件的不断发生,不仅亵渎了法律法规的尊严,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严重干扰了地域经济发展,扰乱了行业管理,而且威胁着城管执法者的人身安全,辱损了执法队伍的外在形象,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权威,使人民群众对国家权威的依赖受到了严重的影响。暴力抗法如得不到及时有效地解决,势必阻碍政府管理城市作用的发挥,给社会稳定带来忧患,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路障。

一、暴力抗法的主体、表现形式和手段

笔者通过5年的一线实践,总结城管执法中暴力抗法的主体,主要以流动摊贩、无业商贩和多次违章的“钉子户”为主,这些人员多为下岗工人、外来人员、城镇农民、两劳人员等经济收入不稳定的弱势群体,他们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在个人利益受到损害时,情绪容易激动,不服从管理,往往作出一些不理智举动,经常与城管执法人员发生冲突,造成暴力抗法。

二、暴力抗法产生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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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管实行的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千头万绪,遇到暴力抗法现象的机率较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城管法制建设缓慢,绝大多数暴力抗法者素质又低,法制观念淡薄。这是暴力抗法频繁发生的根本原因。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虽已实行多年,但尚未在立法上根本完善解决,助长了不少违章相对人的闹事意识。城管执法对象大多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法制观念也相对淡薄,即使有些认识也是“口服心不服”,并没有真正认识到其违章行为给市容环境卫生带来的负面影响,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暴力抗法者,精神素质与物质财富失衡,有的甚至倚仗其经济实力与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对抗。

2、城管执法手段软弱。虽然城管直接代表政府管理城市,但由于我国现行的

城管法律、法规不完善,未赋予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必要的强制手段,一旦遇到暴力抗法者,执法人员就束手无策。对那些抗拒处罚、且行为严重触犯国家法律者,城管执法人员苦于没有制裁权力,当发生暴力抗法事件时,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困境,甚至连自身安全都难以保证。

3、经济发展水平不均,社会利益格局失衡。随着城市化的加快,贫困地区人员大量涌入城市,有的甚至举家迁徒谋生,加之城市本身经济结构转型,国企改革力度加大,造成职工下岗,失业增多,迫于生计而加入街头摆摊大军,并以此为生。取缔就等于砸了他们的饭碗,断了他们的生路,因而,他们以各种方式百般阻挠、抵制城管执法,谩骂甚至殴打执法人员,在“我要吃饭,我要生存”的呼求声中,又往往赢得部分不明事理市民的同情和怜悯,对违法违章者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4、公安机关打击力度不够大,速度不够快。按照《刑法》规定,暴力抗法处罚很重。但是,由于暴力抗

法产生于瞬间,这易给事后的调查取证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于是在某些曲解的文明执法的招牌下,许多暴力抗法事件或遥遥无期无定论或以证据不足不立案或以一般的社会治安案件对待或以轻罚代管处理了事。长期以往,此种现象易给社会一种不良的提示,“对付城管人员打了也白打”,这就更助长了暴力抗法者的嚣张气焰,使城管执法工作更加困难。

5、执法队伍文明执法程度缺失。有的暴力抗法案件诱因在于执法队伍本身。比如,法规知识、专业知识缺乏,执法中法律依据使用不准、“自由裁量”权把握不好,执法程序的错误,法律文书不完善等。队员的不文明行为,如非礼貌纠违,方法简单,态度粗暴,不讲究方法,不注意策略,个人行为偏差。还有个别干部、队员自身要求不严,有“吃、拿、卡、要”和“又吃又拿还要罚”等导致暴力抗法的。

6、缺乏良好的执法环境。目前,城管执法环境并不理想。在舆论宣传方面,有的新闻媒体从正面宣传城市管理的不多,且不引人注目。而反面曝光的报道非常醒目还配大题目、大照片。久而久之影响了执法队伍的外在形象,错误地给了抗法者一种错误的思维讯号,认为“城管、市容都是坏人,可以抗拒 ”。另外,多数执法案件的处罚数额较小,一般不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得不到司法保障。这样就削弱了法律支撑的威慑力,使暴力抗法者钻了司法保障的空档。

三、解决暴力抗法的有效途径

暴力抗法行为,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股逆流,如果让一次暴力抗法得逞,就会导致一个群体的法律价值观念发生偏离,使人们丧失依法治国的信念,为恶殊深。如何遏制暴力抗法的不断发生和蔓延,笔者认为,除了加强法制宣传、规范执法程序等外,还要加大惩治力度。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群众城管法制意识。针对城管执法工作广泛性、群众性的特点,通过各种宣传载体,使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让广大市民和从业经营人员充分认识到城管执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城管法制意识,消除“法不责众”的心理,真正了解、支持、参与城市管理工作,积极配合执法队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自觉做到“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媒体更要宣传暴力抗法者的惩治结果和城管好人好事,使群众意识到“城管真正是执法为民的”,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地消除群体性抗法事件。

2、运用执法技巧,如迂回战、速决战等等。每次整治前要做好宣传教育、摸好底,知己知彼,以便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对于当事人以暴力相威胁时,在劝说无效若采取强行措施可能激化矛盾的情况下,应随机应变,避其锋芒,及时采取取证手段,搜集证据,暂缓执法,之后通过法律程序迂回执法;对于处置一些“钉子户”、“难缠户”以暴力抗法或者扣留执法装备、哄抢暂扣物品等情形的,应立即组织人员迅速将当事人和暂扣物品及执法装备分离,果断将肇事者带离现场,防止事态扩大。

3、理顺管理体制,完善法规。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制度,要尽快将政府令上升为法律。从源头上提升行政执法效能,从管理体制上杜绝产生暴力抗法的隐患。

4、强化素质教育,提升文明执法质量。执法人员要加强学习,强化服务理念,克服特权思想,消除霸气行为,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关注弱势群体,注重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群众合法经营的权益。自觉做人民公仆,让人民满意。运用文明语言,讲究礼貌行为,热情服务、公正执法,感化违法人员,缓解各种矛盾。坚持执法程序,做到政务公开,兑现社会承诺,接受社会监督。用诚心的执法态度提升文明执法质量,避免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

5、协调社会各方力量,形成齐抓共管格局。政府要提升宏观协调能力,综合治理社会不安定因素,促使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使之“关口前移”,发挥好在城市管理中的应有作用。政府还要引导市场,挖掘社会资源,设法为从业人员创造规范性的经营条件,降低管理成本,开辟室内市场,安置下、待岗人员的就业机会,从硬件建设上满足需求,以减少暴力抗法事件发生。

6、严惩暴力抗法者。鉴于城管执法中暴力抗法事件发生频率高、负面影响大的问题,借鉴试点城市的先进经验,应在城市管理机构中由公安局派驻真正意义上的常设机构,去支持和配合城管执法,打击各类暴力抗法行为,维护城管执法的严肃性。另外,对暴力抗法者应当严格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

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简单的采取私力救济以达到排除妨害的结果。(卢义)

第11篇:浅谈城管执法中的暴力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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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5 Y k J.COm 9

近年来,暴力抗法在城管执法中时常发生,高新区今年上半年就发生了多起,防碍了城管执法队伍的正常工作。

所谓暴力抗法,是指不法分子以暴力形式抗拒执法、抗拒监督、抗拒管理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暴力抗法事件的不断发生,不仅亵渎了法律法规的尊严,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严重干扰了地域经济发展,扰乱了行业管理,而且威胁着城管执法者的人身安全,辱损了执法队伍的外在形象,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权威,使人民群众对国家权威的依赖受到了严重的影响。暴力抗法如得不到及时有效地解决,势必阻碍政府管理城市作用的发挥,给社会稳定带来忧患,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路障。

一、暴力抗法的主体、表现形式和手段

笔者通过5年的一线实践,总结城管执法中暴力抗法的主体,主要以流动摊贩、无业商贩和多次违章的“钉子户”为主,这些人员多为下岗工人、外来人员、城镇农民、两劳人员等经济收入不稳定的弱势群体,他们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在个人利益受到损害时,情绪容易激动,不服从管理,往往作出一些不理智举动,经常与城管执法人员发生冲突,造成暴力抗法。

抗法的表现形式有:

1、围攻城管执法人员;

2、哄抢暂扣罚没物品;

3、暴力砸毁城管执法装备设施;

4、暴力殴打执法人员;

5、其他严重抗拒执法。

抗法者的惯用手段有:

1、武力对抗,持械行凶;

2、煽动群众,造势围攻;

3、跟踪到家,威胁报复;

4、事先预谋,突然袭击;

5、发泼耍赖,百般阻挠;

6、自残威胁,抗拒执法。

二、暴力抗法产生的主要原因

我市城管实行的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千头万绪,遇到暴力抗法现象的机率较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城管法制建设缓慢,绝大多数暴力抗法者素质又低,法制观念淡薄。这是暴力抗法频繁发生的根本原因。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虽已实行多年,但尚未在立法上根本完善解决,助长了不少违章相对人的闹事意识。城管执法对象大多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法制观念也相对淡薄,即使有些认识也是“口服心不服”,并没有真正认识到其违章行为给市容环境卫生带来的负面影响,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暴力抗法者,精神素质与物质财富失衡,有的甚至倚仗其经济实力与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对抗。

2、城管执法手段软弱。虽然城管直接代表政府管理城市,但由于我国现行的城管法律、法规不完善,未赋予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必要的强制手段,一旦遇到暴力抗法者,执法人员就束手无策。对那些抗拒处罚、且行为严重触犯国家法律者,城管执法人员苦于没有制裁权力,当发生暴力抗法事件时,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困境,甚至连自身安全都难以保证。

3、经济发展水平不均,社会利益格局失衡。随着城市化的加快,贫困地区人员大量涌入城市,有的甚至举家迁徒谋生,加之城市本身经济结构转型,国企改革力度加大,造成职工下岗,失业增多,迫于生计而加入街头摆摊大军,并以此为生。取缔就等于砸了他们的饭碗,断了他们的生路,因而,他们以各种方式百般阻挠、抵制城管执法,谩骂甚至殴打执法人员,在“我要吃饭,我要生存”的呼求声中,又往往赢得部分不明事理市民的同情和怜悯,对违法违章者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4、公安机关打击力度不够大,速度不够快。按照《刑法》规定,暴力抗法处罚很重。但是,由于暴力抗法产生于瞬间,这易给事后的调查取证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于是在某些曲解的文明执法的招牌下,许多暴力抗法事件或遥遥无期无定论或以证据不足不立案或以一般的社会治安案件对待或以轻罚代管处理了事。长期以往,此种现象易给社会一种不良的提示,“对付城管人员打了也白打”,这就更助长了暴力抗法者的嚣张气焰,使城管执法工作更加困难。

5、执法队伍文明执法程度缺失。有的暴力抗法案件诱因在于执法队伍本身。比如,法规知识、专业知识缺乏,执法中法律依据使用不准、“自由裁量”权把握不好,执法程序的错误,法律文书不完善等。队员的不文明行为,如非礼貌纠违,方法简单,态度粗暴,不讲究方法,不注意策略,个人行为偏差。还有个别干部、队员自身要求不严,有“吃、拿、卡、要”和“又吃又拿还要罚”等导致暴力抗法的。

6、缺乏良好的执法环境。目前,城管执法环境并不理想。在舆论宣传方面,有的新闻媒体从正面宣传城市管理的不多,且不引人注目。而反面曝光的报道非常醒目还配大题目、大照片。久而久之影响了执法队伍的外在形象,错误地给了抗法者一种错误的思维讯号,认为“城管、市容都是坏人,可以抗拒 ”。另外,多数执法案件的处罚数额较小,一般不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得不到司法保障。这样就削弱了法律支撑的威慑力,使暴力抗法者钻了司法保障的空档。

三、解决暴力抗法的有效途径

暴力抗法行为,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股逆流,如果让一次暴力抗法得逞,就会导致一个群体的法律价值观念发生偏离,使人们丧失依法治国的信念,为恶殊深。如何遏制暴力抗法的不断发生和蔓延,笔者认为,除了加强法制宣传、规范执法程序等外,还要加大惩治力度。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群众城管法制意识。针对城管执法工作广泛性、群众性的特点,通过各种宣传载体,使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让广大市民和从业经营人员充分认识到城管执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城管法制意识,消除“法不责众”的心理,真正了解、支持、参与城市管理工作,积极配合执法队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自觉做到“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媒体更要宣传暴力抗法者的惩治结果和城管好人好事,使群众意识到“城管真正是执法为民的”,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地消除群体性抗法事件。

2、运用执法技巧,如迂回战、速决战等等。每次整治前要做好宣传教育、摸好底,知己知彼,以便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对于当事人以暴力相威胁时,在劝说无效若采取强行措施可能激化矛盾的情况下,应随机应变,避其锋芒,及时采取取证手段,搜集证据,暂缓执法,之后通过法律程序迂回执法;对于处置一些“钉子户”、“难缠户”以暴力抗法或者扣留执法装备、哄抢暂扣物品等情形的,应立即组织人员迅速将当事人和暂扣物品及执法装备分离,果断将肇事者带离现场,防止事态扩大。

3、理顺管理体制,完善法规。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制度,要尽快将政府令上升为法律。从源头上提升行政执法效能,从管理体制上杜绝产生暴力抗法的隐患。

4、强化素质教育,提升文明执法质量。执法人员要加强学习,强化服务理念,克服特权思想,消除霸气行为,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关注弱势群体,注重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群众合法经营的权益。自觉做人民公仆,让人民满意。运用文明语言,讲究礼貌行为,热情服务、公正执法,感化违法人员,缓解各种矛盾。坚持执法程序,做到政务公开,兑现社会承诺,接受社会监督。用诚心的执法态度提升文明执法质量,避免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

5、协调社会各方力量,形成齐抓共管格局。政府要提升宏观协调能力,综合治理社会不安定因素,促使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使之“关口前移”,发挥好在城市管理中的应有作用。政府还要引导市场,挖掘社会资源,设法为从业人员创造规范性的经营条件,降低管理成本,开辟室内市场,安置下、待岗人员的就业机会,从硬件建设上满足需求,以减少暴力抗法事件发生。

6、严惩暴力抗法者。鉴于城管执法中暴力抗法事件发生频率高、负面影响大的问题,借鉴试点城市的先进经验,应在城市管理机构中由公安局派驻真正意义上的常设机构,去支持和配合城管执法,打击各类暴力抗法行为,维护城管执法的严肃性。另外,对暴力抗法者应当严格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简单的采取私力救济以达到排除妨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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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歌词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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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喜欢听歌吗?我相信没有几个人会回答不喜欢。其实,我们每个人心中都有那么几首‘饮歌’。每当心情快乐或悲伤时,你总会用歌声来填补自己的内心。歌词,作为一首歌的主体部分,很多时候我们都是通过歌词来抒发自己的内心情感。记得,有那么几句美丽而残忍的歌词。

1。如果他总为别人撑伞,你何苦非为他等在雨中————梁静茹“分手快乐”

2。可惜不是你,陪我到最后————梁静茹“可惜不是你”

3。那一段我们曾心贴着心,我想我更有权利关心你,可是你已走进别人风景——梁静茹“可惜不是你”

4。如果当时我们能不那么倔强,现在也不那么遗憾————刘若英“后来”

5。只是后来我们依然孤单,你换了几站,我一直流浪———刘若英“开始的那句话”

6。我想我应该轻轻放开你的手,我却没有力气这么做————梁静茹“纯真”

7。错过不也是种结果,回头能留住什么————徐若瑄“幸福的轮廓”

8。当我们还能拥有,却不懂得要把握,知道失去之后,才明白爱是那么贵重——徐若瑄“幸福的轮廓”

9。以为对的人还在最远的地方等候,所以值得放弃了所有————徐若瑄“幸福的轮廓”

10。也许总是要等到失去了之后才能被感动,才能发现自己原来也拥有那么多————徐若瑄“幸福的轮廓”

11。再见到你,我一定让自己,让自己坚定。再见到你,我一定让自己,假装很坚定———徐若瑄“爱笑的眼睛”

12。其实我真的很快乐,有你一直守候,一直走到了最后都挽着你的手——徐若瑄“好想你”

13。既然不能在一起,请你别再靠近——————徐若瑄“甜蜜的折磨”

14。我知道 都知道 我们专心爱几秒好不好-————梁静茹“我都知道”

15。爱情教会我么你都放不下————twins“我很想爱他”

16。只要我长大,就可以爱你吗,你教我认得爱却不能碰它等到我长大,才可以去爱吗,这颗心我管不住它,请你收下————twins“只要我长大”

17。不是说努力吗,坚定就能得到吗,为什么现实里面有落差————twins“只要我长大”

18。听见你名字,还有心跳的感觉。经过多少年,伤痕才会看不见———江美琪“朋友的朋友”

19。朋友的朋友,我们最后的关联————江美琪“朋友的朋友”

20。总会让街头某个相似背影,惹得忍不住伤心————江美琪“我又想起你”

21。这样才好,曾少你的,你已在别处都得到————江美琪“那年的情书”

22。相信你只是怕伤害我,不是骗我,很爱过谁会舍得————孙燕姿“开始懂了”

23。有昨天还是好的,但明天是自己的————孙燕姿“开始懂了”

24。那是多久后的事了,有一天你突然问我,在那个时候,是否也爱着他————孙燕姿“我也很想他”

25。我也很想他,我们都一样,在他的身上,曾找到翅膀。只是那时的他,是因为你他开始飞翔————-孙燕姿“我也很想他”

26。转身了才明白,该把幸福找回来————孙燕姿“我的爱”

27。我相信你人是好的,但那爱呢————梁静茹“给从前的爱”

28。我相信你给我的誓言,就像一定会来的春天————张韶涵“遗失的美好”

29。在最开始的那一秒,有些事情早已经注定要到老————张韶涵“遗失的美好”

30。只因为我不想打扰,只因为怕你解释不了,只因为现在你的眼睛里,她比我还重要———戴佩妮“街角的祝福”

31。再不想问,也不想被通知到,反正你的世界我管不了若不想问,若不想被通知到,就把祝福,留在街角————戴佩妮“街角的祝福”

32。曾以为你是全世界,但那天已经好遥远————蔡依林“柠檬草的味道”

33。我们都没错,只是不适合————蔡依林“柠檬草的味道”

34。我们的爱情,是你路过的风景————阿桑“一直很安静”

35。要快乐一点,平安一点,再幸福一点————金莎“刹那间”

36。我曾以为我会永远守在他身旁,如今我们已经离去在人海茫茫————朴树“那些花儿”

37。也许最后落点不同,也许会重逢————郑秀文“半空中”

38。爱情终于是被你删除的过往——-——王心凌“翅膀”

39。偶尔我会想起他,心里有一些牵挂,有些爱不得不各安天涯———何洁“你一定要幸福”

40。你在我旁边,只打了个照面,五月的晴天,闪了电————王菲“流年”

41。我失去过,更珍惜拥有————蔡健雅“beautiful love”

42。我不会再哭泣,是因为我相信,我们勇敢的爱着————蔡健雅“beautiful love”

43。那时你在操场上奔跑,大声喊,我爱你,你知不知道————王筝“我们都是好孩子”

44。虽然你还握着我的手,但我已不在你心中————孙燕姿“我不难过”

45。我真的懂,你不是喜新厌旧,是我没有陪在你身边当你寂寞时候——孙燕姿“我不难过”46。我不难过,这不算什么,只是为什么眼泪会流,我也不懂————孙燕姿“我不难过”

47。或者这是最好的结果,现在分手总好过你不爱我一拖再拖。松开你的手,离开你左右,我向前走。这会是我,真正的解脱————孙燕姿“我不难过”

48。你知道,我等着你回来————twins“你最勇敢”

49。最美丽,莫过于听说你还回忆。其实我也感激,当我听说你还相信爱情————刘若英“听说”

50。听说我身边有新面孔,听说你祝福了我————刘若英“听说”

51。只能拥抱着空气,假装那是你,不曾远离-————孙俪“爱如空气”

52。你比自己更重要。我也希望变更好————梁静茹“暖暖”

53。十指紧扣,却扣不住天长地久————徐若瑄“别爱我”

54。慢慢说出口,谢谢你曾经爱我————徐若瑄“别爱我”

55。还爱你,带一点恨,还要时间才能平衡————温岚“祝我生日快乐”

56。牵手和分手来自同一双手,做回朋友,我却为何不懂挽留————孙燕姿“雨天”

57。你曾住在我心上,现在空了一个地方————梁咏琪“原来爱情这么伤”

58。熟悉的路口,依然人来人往,有谁为我在原地等候————谭维维“如果我没有爱过”

59。曾牵过的手,承诺以后,在记忆中永垂不朽————谭维维“如果我没有爱过”

60。如果我没有爱过,没有遇见过某个伤口,而生命会有多寂寞——-谭维维“如果我没有爱过”

61。你不给诺言,也不说抱歉,预知的风险,我却陷在那里面————蔡依林“酸甜”

62。那一天,古着指尖,不问什么,我就相信 我们会永远,那一年,没有宣言,但抱着你,我曾抱着全世界————蔡依林“酸甜”

63。宁愿清醒忍痛的放弃你,也不在爱的梦中委屈自己————陶晶莹“太委屈”

64。我不过是可爱,却还不够被爱————杨丞琳“可爱”

65。那一句我爱你,永远像少了勇气————范玮琪“是非题”

66。这些日子以来,偶尔会想起你的爱,面对这回忆依然还是温暖————温岚“口袋”

67。你的温暖 我会藏起来————温岚“口袋”

68。幸福好不容易 怎么你却不敢了呢————梁静茹“崇拜”

69。不管怎样,怎样都会受伤,伤了又怎样————梁静茹“给未来的自己”

70。回到现实前我们真诚的互相说再见。我说以后别记得我,就当我们什么都没有发生过——秦海璐“什么都没有发生过”

71。其实我很少想你,很少回忆,只是在傍晚————刘若英“傍晚”

72。一个人的时候我忘记我还会孤独————刘若英“傍晚”

73。一生算不算太久,未来有没有尽头,够不够带我走————金海心“阳光下的星星”

74。你看我还是那么的温柔,却是朋友的朋友————周笔畅“一周年”

75。我把你照片锁起了,可是你生日我还记得————周笔畅“一周年”

76。幸福是汽泡,但我至少曾经抓到————杨千嬅“我很好”

77。明明说要遗忘的,却全都还记得————罗美玲“红色向日葵”

78。我很快乐,请不要再说爱我————弦子“第三者的第三者”

79。习惯了一个人的我,并不是缺你不可————弦子“第三者的第三者”

80。在我转身之前你看不到我流泪的样子————SHE“你太诚实”

81。爱怎会输给了时间————王心凌“明天见”

82。多么可惜我还分得请,这是同情不是感情——-—蔡依林“做一天的你”

83。幸福是说不出酸酸甜甜的糖————梁静茹“美丽人生”

84。我知道回忆是一种愚昧,这一生只容我笨一回————侯湘婷“为你流的泪”

85。爱太短,回忆却太长————侯湘婷“东京之吻”

86。梦太短,遗憾又太长————萧亚轩“没有人”

87。从来没有人来过我的心上,我只是你中途过站的地方————萧亚轩“没有人”

88。其实我一直都想亲口对你说,你爱我也不容易吧,但是你并不问代价——莫文蔚“其实我一直都想对你说”

89。相聚离开都有时候,没有什么会永垂不朽————王菲“红豆”

90。我遇见你,是最美丽的意外————孙燕姿“遇见”

91。有时候想想没有你我也一样,大不了多红一次眼眶————金海心“悲伤的秋千”

92。我只想愿来世不灭的灯,照亮这世界游戏的人,我只想要一个最深的吻,多年后仍有你的温存————林辰希“不想问”

93。只想有人在一起,不管明天在哪里————刘若英“当爱在靠近”

94。如果我是真的决定付出我的心,能不能有人告诉他别让我伤心———刘若英“当爱在靠近”

95。我不是你眼中唯一将领,只是不起眼的小兵————王菲“棋子”

96。反正最后每个人都孤独————王菲“我也不想这样”

97。你之后的我,比较爱自己————萧亚轩“之后”

98。我有多久没感动过,若不是你那么强烈的保护我,若不是你的那一句,你有的不多,却愿意把最好的都留给我————戴佩妮“防空洞”

99。流泪的下一秒,我已完全明了,你是别人,再无关我爱情的成分———许慧欣“我美丽的爱情”

100。我会学着自己走出从前,祝福明天————王心凌“明天见”

101。我在你凌乱世界留下的指纹,对你是没心跳的一个吻。————孙燕姿“隐形人”

102。你不许我听信永恒,不许我迷信我们,不许我奋不顾身。————孙燕姿“隐形人”

103。可知我对爱的虔诚,可知我迷信我们。可知我难得放任。————孙燕姿“隐形人”

104。想念是会呼吸的痛,它活在我身上每个角落。后悔不贴心会痛,恨不懂你会痛,想见不能见最痛。————梁静茹“会呼吸的痛”

105。我发誓不再说谎了,多爱你就会抱你多紧的,我的微笑都假了,灵魂象漂浮着,你回来那就好了。————梁静茹“会呼吸的痛”

106。我的世界一天一点为你改变你没发现,我所有的付出你看不见。只要过了今天,就会爱自己多一些,我的世界里不会再有你的誓言。————关心妍“终点”

107。如果有一天我们有缘再见,你会不会想起我们说过的永远。————BY2“不够成熟”108。我不相信爱很难,没有一点温度残留下来。————卓文萱“一个人勇敢”

109。我舍不得,可是时间回不去了。爱你很值得,只是该停了。没有我你要好好的。我舍不得,最后一次抱紧你了,我们错过的,错了就错了,不用担心我,我不爱你了。————玄子“舍不得”

110。谁还记得是谁先说永远的爱我,以前的一句话是我们以后的伤口。————张惠妹“记得”

111。过了太久没人记得当初那些温柔。你和我手牵手说要一起走到最后。————张惠妹“记得”

112。我找不到,我到不了,那所谓的爱情的美好。我什么都不要,知不知道,若你懂我这一秒。————范玮琪“到不了”

113。我想看到,我在寻找,你所谓的将来的美好,我紧紧的依靠,紧紧守牢,不敢漏掉一丝一毫,愿你看到。————范玮琪“到不了”

114。一颗心属于一个人,在爱情里什么算公平。————“不公平”

115。爱你是孤单的心事,不懂你微笑的意思。只能象一朵向日葵,在夜里默默的坚持。。————蓝又时“孤单心事”

116。曾经太过年轻却绝对真心,我给的爱始终任性,不懂花开只一次的爱情。。————蓝又时“曾经太过年轻”

117。我不想忘记你,如果可以,我宁可记得所有伤心。————郭静“我不想忘记你”

118。还是害怕夜深人静是总想起你,还是害怕不经意的听见你的消息。————孙燕姿“害怕”

119。我是勇敢太久,决定为你一个人而活,不敢说出口,那么寂寞。照亮了沉默,爱原来寂寞。————张惠妹“勇敢”

120。我怀念的是无话不说,我怀念的是一起做梦,我怀念的是争吵以后还是想要爱你的冲动,我怀念的是你很激动求我原谅抱的我都痛。————孙燕姿“我怀念的”

编后语:当你听完一首歌,是否有一种快乐或悲伤的感觉;当你品味完这歌词后,是否有一种美丽而残忍的感觉。细细品味一首歌,不单单是歌的节奏快感,更重要的是歌词所表达的情感。你有美丽而残忍的歌词吗?不妨留下一曲忧伤,我们共赏!

第13篇:浅谈城管执法人员暴力执法的伦理思考

浅谈城管执法人员暴力执法的伦理思考

【摘要】:城管执法是当今城市发展的特殊产物,曾一度引发热议。最初城管是为了在城市生活的民众让渡自己的少量自由从而获得更多的权利保护和更高的生活质量而产生的,可近几年城管暴力执法事件的频频发生,不得不使人们开始怀疑城管执法的目的性与合理性。这当中所隐含的公共部门的伦理问题更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关键词】:目的性 合理性 原因 建议

一 引言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的发展,城市化的进程进一步推进,优化城市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改善城市市容市貌成了提升各地政府形象与取得政绩的快速通道。各地政府为了改变城市综合水平落后的现状或者更进一步加快城市发展,纷纷加快了对城市扩张的步伐。中国城市化的到来,失业人口小贩化,群体弱势化,经营非法化等问题的出现,导致城市管理复杂化,使街头管理成为一个城市治理的难题.中国城管队伍,正是在这种复杂的时代化背景下诞生的。城市的发展离不开城市管理,但城管制度本身同时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在中国城市管理化进程中,城管执法人员暴力执法,滥用自由裁量权,以权谋私等现象已成为诸多城市必须正视和尽快解决的现实危机。城管执法的这种破坏很容易的威力和后果一般都会超过公民的违法行为。这不得不让我们从伦理的角度去思考。

二 案情简述

2011年5月3日在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龙源小区的确发生了一起城管与当事人冲突事件,致当事人周晓明当场死亡。对于周晓明的死因,家属与城管仍存争议。死者家属及旁观者均称,当事人是活活被城管打死的;而城管方面则称,当场城管人员与当事人虽然有撕扯行为,但因死者周晓明曾做过心脏搭桥手术,具体死因要等法医鉴定。目前,当地警方对三名涉嫌犯罪的城管人员进行了刑事拘留。

三 案情浅析

1、城管执法人员执法的目的性

城管是城市管理的直接人员是服务于第一线的,他们的目的就是直接清除各种危害、纠纷和其他各种各样的违法行为,保障公民的利益。但实际上现实中的种种现象却表明他们似乎不是很明确自己执法的目的,他们中有部分执法人员经常凭借其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肆意横行,败坏公务员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在行政伦理的认识中,任何一种行政执法都必须要有正当的理由,要求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注意过程的正当性,其中包括形式正当性和实质正当性。形式的正当性即指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处理行政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实质的正当性即指一种行政执行手段只有当有利于行政目标的实现,同时无害或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时,才是正当的。同时更必须考虑执法的伦理目的,即其执法办事就是为了保障公民利益,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公正。

然而在本案中最令人发指的就是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暴力行为,据记者报道记者看到了其家人提供的周晓明死亡后的照片,躺在殡仪馆房间内的周晓明鼻孔流血,右眼眼皮下裂开口子,整个面部皮内有暗红色的淤血;他的上衣往上撩开一小部分,能看到刀口尾部,右腰部皮下能见大片暗红色淤血;他穿的深色裤子上,留下了几个灰白色的脚印。周阳说,那是父亲被执法队员脚踢、踩时留下的。可见当时的执法行为绝非一般的制止或纠纷,这样的情况归根究底就是由于城管执法人员根本就是没有明确自己的执法目的甚至违背执法目的,或者扭曲、异化执法目的,导致没有完成政府真正的执法目的。城管执法的目的就是制止纠正其违章的改修行为,使其认识到违章违规行为,而并不是采用暴力手段使其屈服或“认输”,甚至造成当事人死亡。在实际生活中像这样违背执法目的的行政行为不计其数,显然这样的执法违背了执法的目的性。

2、城管执法人员执法方式的合理性

城管的执法权利是政府和法律赋予的,因此政府必须对它的民众负责,必须采用合理的办法来处理民众的事情。另外大部分决策都是临时做出的,而这些决策直接影响到公民的福利,因此他们必须采取合理的方式执行制定出的合理的政策,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当初制定政策的初衷。所以,为了要达到正确的执法目的,执法人员势必要采用正确的执法手段,什么样的执法方式才是合法的同时也合理的,我认为正是这一问题并没有落实到法律层面,换句话说就是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没有得到严格的规范,执法人员的行政道德人格没有得到良好的培养和提高才导致了暴力执法等不合理执法现象的频繁发生。

在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从整个城管人员的编制到执法过程都存在很多问题。采访中记者注意到,马闯局长关于执法人员数量与现场目击者的描述有很大出入。马闯说,他们局工农中队只有3名有正式编制的职工,也就是说,只有这3人具有执法资格,另有一名司机,当天出现场的仅有这4人。而多名现场目击者都称打人时上身穿城管制服的队员至少

5、6人。宏伟区委常委、宣传部长吕阳镜说,事件发生后,区里成立以常务副区长许魁勋为组长的安抚小组,及时对善后进行了处理,现在家属情绪平稳,对处理情况十分认可。而死者家属却说,事件已经发生快10天了,但政府方面没有一个人到家里安慰过。可见这中间不但执法方式存在严重的不合法而且很不合理,当然这也归责于政府和法律对于其中的种种权利义务规范的缺失。

3、城管执法人员违规执法的原因

本来城管执法没有不对,可是在这其中为什么会出现暴力问题,我认为首先,是因为城管执法人员缺乏责任意识。责任意味着分内应作之事,指执法人员在一定的岗位和职务上开展行政管理活动时所承担的义务,这就是职责。行政责任结构体系,是将行政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三者耦合起来的总体性责任体系。而城管部分人员却没有好好的履行自己的行政责任。其次,是部分执法人员完全脱离群众,对群众的冷暖疾苦不闻不问,缺乏责任感,挖空心思出所谓的“政绩”,欺下瞒上。一些城管每次没收了老百姓的东西,拿回去交差,要么自己偷偷分了,要么送给领导。这无异于挂羊头卖狗肉。打着履行职责执法的旗子,却做了类似强盗的不可原谅的事。最后,是由于城管执法人员缺乏行政良心。良心是一种道德意识,是人们在履行对社会和对他人的责任和义务的过程中形成的道德责任感和义务意识的总和,是一定的道德观念、道德情感、道德信念在个人意识中的统一。如果执法人员没有行政良心那么在执法过程中就很难做到公正执法。

4、城管执法中的建议措施

(一)必须规范城管执法人员的行政自由裁量权

城管执法人员每天都必须不断地做出大大小小的决策,这些决策主要是关于某项规则或法律是否应该应用,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这些规则或法律应该如何解释等。在当执法人员做出与公民利益相关的决策时,他们的自由裁量权就会得到充分的应用。正是由于有了自由裁量权,他们才能立刻做出决策, 因为他们处理的事件都必须要求随时随地解决, 除非一些大事件才会拖后进行分析研究。因此,必须让既拥有自由裁量权资格,又拥有行政良心并且耐心细心内在品格的人来担任城管执法,他们才会充分为人民百姓着想,才能真正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其中城管执法人员的行政良心尤其重要。行政良心对行政人员的作用是极其重要的。在行政行为之前,良心有助于对行政道德行为的选择,对符合道德的行为进行肯定。在行动之后,会思考自己的行为是否恰当。总之,它会让你对行为产生的良好后果感到满足,也会让你对自己履行的不良后果进行谴责,因而促使行政人员不断纠正自己的错误。因此,良心是行政人员职业道德的重要规范。行政人员肩负着国家与政府的神圣职责,并且与行政法纪和管理规范相结合,良心的作用也就更显重要。因此,如果城管执法人员能够拥有这样的行政良心,那么他们就不会在执法的时候出现无视执法目的和执法的合理性了。正如克洛格所发现的:“充满同情心的工作人员比那些规则导向的工作人员更倾向于顾客(或服务的享受者)提供更多的福利。”

(二)城管执法人员必须要有良好的行政道德人格 作为道德上的完美个性行政道德人格,在内容上是相互作用和相辅相承的,这些道德人格对行政执法人员能够起导向与激励作用,促使其在行政活动中不断努力,积极进取,成为真正的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我国的行政道德人格是在我国的行政职业道德的基础上的升华。城管执法人员作为基层公务员,尤其要记住这些职业道德和道德人格的内容,才能从心理上督促他们自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和确实地做到本岗位应有的义务。行政道德人格的形成,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对他们形成内在的心理压力,以弥补外在监督的不足,保证我国的基层公务员队伍能够自觉地履行职责,并且规范地操作。当然,在城管这个工作上有许多的难度是我们应该要看到的,因为这里的管理对象大多来自社会的底层,他们之间本身就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总之,政府应该努力为这些弱势群体创造平等的可能。事实上,如果这个城市没办法让他们活下去,而形成这个城市的饥饿贫困、无法找到生活依托的群体才是更糟糕的情况。因此,作为城市管理者应该鼓励他们通过规范的摆摊设点或其他方式为自己的生活找出路。因此,在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上,应该看到要惠顾弱势群体的必要性。如果这些城管执法人员都有这方面的意识,那么他们在执法时就不会那样的粗鲁与野蛮,他们就会在自己的岗位上尽职尽责,亲切执法了。

总的来说从伦理角度考量,城管执法过程必须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既要坚持伦理基本原则,又要善于创造性地发挥伦理原则。首先,要加强城管执法体制的道德规范,对城管长期以来的体制进行全面审视,制定城管执法专门法规。法规须明确城管执法地位、职能定位、执法手段、执法监督等问题。坚决克服执法权力部门化、个人化。其次,要着重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品格修养,要有针对性地培养城管执法人员的道德意识、道德理想、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责任。再次,要加强城管执法监督的伦理制约。要使相对人了解城管执法是否侵犯自己的权利,应该向哪一机关提出监督要求等。要让民众充分的加入到城管监督机制,建立广泛的协商制度。

四 结语

从这一城管暴力执法的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城管执法伦理缺失和失范造成的社会影响广泛而深远。总之,为了更好地解决城市管理执法环境问题,我们必须将城管执法目的化合理化,加强提高执法人员的道德伦理观。为城市建立一支高素质、高能力、高效率的城管队伍,为城市创造一个和谐的,安定的,文明的社会环境而不断努力。

【案例】

《法制日报》记者经调查后发现,5月3日在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龙源小区的确发生了一起城管与当事人冲突事件,致当事人周晓明当场死亡。

受害者妻儿:眼睁睁看着亲人被城管打死

据死者妻子说:“事发当天,一辆印有‘城管执法’字样的车来到我家窗前的施工现场,。当时只有我一人在家伺侯工人,便问别人家都抹水泥了,为什么不让我家抹呢?带队的城管说:‘别人家的情况我没有看见,现在你家在抹,就是不行。’这时,另外一名城管让武素丽把她家管事的人叫回来。 据周阳回忆,父亲回家后便质问城管,“自家窗前又不是公共绿地,为什么不能打水泥?”另外,父亲还指着周围几户邻居说,别人家不但地面抹了水泥而且还窗改门了,你们怎么不管,凭什么来管我?随后,便与张松发生争吵。这时候,只见面包车的门被拉开,冲出来五六人开始殴打父亲周晓明,瞬间将其打倒在地。见父亲被打,周阳赶紧上前挡架,随后被打倒在地。妻子武素丽也上前拉架,也因被城管扇一个耳光倒地。这时,有一名装修工人出面拉架,但不例外也被打伤在地。

在城管殴打这名装修工人的间隙,周阳顺势将父亲从地上扶起,并将其拉到自家轿车前躲避一下。此时,父亲说心脏难受,还特意向城管队员亮出了自己胸前的刀口,称自己刚做完心脏病手术。 可是,正当周阳准备将父亲推上车时,一名城管追到车前,对他父亲说:“你还不服是吧!”随后,朝其面部狠击两拳。随后,周晓明口吐白沫倒下,当场都尿裤子了。

这期间,周晓明的妻子武素丽掏出电话报警,被人打翻在地,电话摔碎。她爬起来跑到隔壁一家小超市,求超市的老板娘报警,老板娘拨110占线。妻子返回打人现场,丈夫已经倒地,几乎没有气了。

110还没来,120急救车还没有到,家人和旁观的邻居将周晓明抬入他家轿车内,送到医院。医生说人早就断气了,家人跪在地上求医生抢救„„

旁观者称:城管当时像疯子一样谁上前打谁

住在周晓明家对面楼上的一位中年妇女,向《法制日报》记者讲述了周晓明被打死前一幕。她向记者描述到:那天上午,正在家中看电视的她听见外面有争吵声,就到自家北窗户向外看热闹,此时冲突已经过半,只见周晓明拉开衣服,亮出了胸前的一处一尺长的刀口,并说我刚刚做过心脏搭桥手术。这位女士特意解释说,虽然在10来米远左右的楼上,但也能清晰地看到周晓明胸前的刀口。

据这名中年妇女讲,当时一名身材较高,带有秃顶的城管队员问,“你还服不服?”周晓明说:“有种你还打我”,这名队员上前向周晓明面部连挥两拳,周晓明也向城管人员回了一拳。随后,周晓明倒地,眼睛紧闭。殴打周晓明的城管队员看到他倒地,也说自己的头迷糊,紧接着也躺在了地上。

对于现场发生的情景,包括当时在周家施工工人在内的数名旁观都也向记者作了介绍,都连称惨不忍睹:周双眼紧闭,口吐白沫,舌头都从嘴里滑出,而且小便失禁,尿了一裤裆。在一边围观的隔壁“高文学诊所”的医生说,尿裤子说明人不行了。

被打的工人还向记者展示了其当时因拉架而受伤的颈部,“当时,

六、七名城管就象疯子一样,谁靠前打谁,我当打倒在地后,几人对我一顿乱踢。”受伤的工人回忆起当时的情况仍然心有余悸。

据现场目击者反映,在周晓明被拉走上医院后,倒地的城管爬起来坐在地上,另外几名城管队员看出事了,脱掉上身的城管制服露出了身上穿的便装。他们进入车内,在车内一顿打电话,不会儿,来了几辆城管车辆,共计下来20多名身穿全套制服的城管队员。他们对现场拍照,录像。之后又来了一辆120急救车,坐在地上的城管站起来走进车内,随后这些车辆全部离开。

城管局长称:周晓明死因需等法医鉴定

对于这起城管执法冲突事件,辽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宏伟分局局长马闯说,据他了解的情况是:当天工农执法中队队长张松带领2名执法队员和一名司机,在阻止周家违章打水泥地面时,周晓明和他儿子手持铁锹打人,并且先动手打了张松一拳。另外2名执法队员下车劝架和制止,双方发生冲突,冲突中周晓明突然倒地。与此同时两名执法队员也受了伤。

对于周晓明的死因问题,其家属坚持称是被城管打死的。而马闯局长则称,现在案件进入了司法程序,只能等 “尸检报告”的法医鉴定结论出来才能下结论,出结果可能要等一个月左右。

记者看到了其家人提供的周晓明死亡后的照片,躺在殡仪馆房间内的周晓明鼻孔流血,右眼眼皮下裂开口子,整个面部皮内有暗红色的淤血;他的上衣往上撩开一小部分,能看到刀口尾部,右腰部皮下能见大片暗红色淤血;他穿的深色裤子上,留下了几个灰白色的脚印。周阳说,那是父亲被执法队员脚踢、踩时留下的。

采访中记者注意到,马闯局长关于执法人员数量与现场目击者的描述有很大出入。马闯说,他们局工农中队只有3名有正式编制的职工,也就是说,只有这3人具有执法资格,另有一名司机,当天出现场的仅有这4人。而多名现场目击者都称打人时上身穿城管制服的队员至少

5、6人。宏伟区委常委、宣传部长吕阳镜说,事件发生后,区里成立以常务副区长许魁勋为组长的安抚小组,及时对善后进行了处理,现在家属情绪平稳,对处理情况十分认可。

而武素丽却说,事件已经发生快10天了,但政府方面没有一个人到家里安慰过。丈夫死后留下孤儿寡母,都不知道该怎么办,周晓明的老母亲75岁,现正在病中,都不敢告诉老太太,怕她受不了打击。 据了解,目前张松、郑某、刘某三名城管执法队员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第14篇: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考试申论:城管暴力执法何时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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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考试申论:城管暴力执法何时休?

【关键词】暴力执法 城管 【新闻链接】

17日上午,湖南临武县城管局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南强莲塘村村民邓正加发生争执冲突,邓正加死亡。死者家属称,是城管用秤砣和铁棍活活打死,同时警察还在昨日凌晨抢尸体。对于死者的说法,当地官方表示,死者在冲突时突然倒地身亡,无证据表明死者遭秤砣砸死;由于沟通不畅,导致警察和死者家属发生冲突。一个底层瓜农到县城摆摊卖西瓜,被当地城管以“无着装、无证经营”等理由罚款100元、并搬走一些西瓜之后,却仍没有就此换来事情的平息。邓氏夫妇将西瓜摊转移之后,十余名城管赶到,双方再次发生冲突。在与城管的推搡、争执中,邓正加走向了生命的终结,成为小贩与城管对立下的又一起悲剧事件。

【评析】

瓜农之死被媒体曝光后,引发舆论动荡。围绕是否暴力执法及邓正加死亡原因,邓家属和官方的说法已显出分歧。根据邓家属和目击者的说法,邓正加死亡的原因是“七八个城管围殴邓氏夫妇,并用卖瓜的秤砣重击邓的头部”,直指城管暴力执法行为。然而,当地官方的通报中,却只字不提城管打人,只提到发生争执,称邓突然倒地死亡。此种回应难逃回避责任和暴力执法行为之嫌。

此外,有消息称,当地警方18日凌晨动用数百警力抢尸,高喊“不让路的就死”,并用粗木棍殴打采访记者,砸采访车和手机,甚至有警察称“要拍就让你们死在这里”。悲剧发生后,当地警方是否二次发生暴力执法行为,是否参与抢尸?截至18日17时,官方并未就此作出回应。

真相到底如何,城管在执法过程中是否暴力执法,用秤砣重击邓的头部,当地警方是否发生二次暴力执法行为,参与抢尸并殴打记者和死者家属?这些疑问需要当地相关部门认真调查,正视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还原事实真相,公开、公正、透明处理案件。如果当地政府一味停留在当前“维稳”思维上,要求死者家属“顾全大局”,回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只能加剧民众的愤怒。

就目前透露出来的信息而言,可以肯定的是,无论邓正加死亡原因如何,城管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瓜农确系城管打死,则城管人员应负起相应的刑事责任;即便是死者由于情绪激动突发疾病致死而非城管打死,城管也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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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深思的是,城管暴力执法事件缘何一再发生?从延安商户遭城管踩头,到泉州城管踹车辆殴打女商贩,再到连云港城管打人,城管暴力执法事件几乎每日都在上演。每次城管打人致死事件都引起舆论轩然大波,引发公众对城管的质疑,然而各地似乎并不引以为然,悲剧仍不断发生。

小贩和城管,站在不同的利益面,与小贩而言,游走在城市的各个角度,每天和城管上演“躲猫猫”的游戏,只是寻求一个生存的空间;而对城管来说,城市的形象似乎才是王道。在城市管理过程中,以小贩为代表的底层民众的利益和以城管为代表的官方的利益形成对立面,处于权力弱势的小贩遭遇强势一方城管的暴力执法时,类似瓜农之死的悲剧难以避免。

减少暴力执法悲剧,缓解小贩和城管的紧张关系,有关方面需反思城市管理制度,将民众的利益诉求放在第一位,尊重民众的权利外,还需从制度、法律层面尽快加强对城管队伍的约束,将执法权力放进“权力的笼子里”。当权力受到约束,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民利大于官利时,公权力才不会成为“凶器”,暴力执法的悲剧才能谢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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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城管打人:城管醉酒暴力执法 业主凌辱关门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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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打人情况反映——

城管醉酒暴力执法 业主凌辱关门停业

尊敬的xx区领导:

我叫肖文丽(女),是x街一照相馆业主,因为家庭条件差,本想靠一技之长谋碗饭吃,靠自己的辛勤劳动换来家庭幸福的我,因为前几天一名城管员醉酒后无端来我家闹事,我的希望彻底破灭了。在万般无奈之下,我只好以书面的形式,向各位父母官反映一下我的真实遭遇,以求领导们给个说法,以求法律的公正,以求内心的平衡。也借助法律,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

12月4日晚十点半左右,因为家中暖气炉出了问题,老公去屋外看炉子,我正在店面带着孩子,突然,一位酒气熏天、身穿城管制服的陌生人闯到店里,不由分说,取走我们店里靠在墙上的“三分钟快照” KT牌,当时几乎吓傻的我,回过神来后轻问了一句:“你为什么要拿走我店里的牌子?”“你妈的B的,操你妈的,老子就是要拿,你怎么着?”他边骂边往外走,见他脏话不断,醉凶凶的样子,我第一感觉就准备拿起电话报警,他凶恶地说:“你报警!你报警!你看老子怕过谁?”他拿着牌子往外走,边走边撕。”我既气又怕地跟出门外说:“你不就是一个城管队员吗?你把牌子拿走就是了,为什么还要撕掉?”他说“老子就是撕了怎么着?老子整死你!你信不信?”

此时,我老公xx正好从屋外进来,看到我委曲地哭伤着脸,他问了几句后想追到城管,看究竟是谁,为什么要这么做。在追出门外大约50多米远的路上,我老公遇上城管员便问原因,“老子抬死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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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分说,城管员口里放着狠话,扭头就动手打人,我老公趁势躲闪,城管员却不停地追打,当时正好路边有大树,他们围着树边追边跑足足五分钟,城管因未追上,蹲在地上发着酒疯说:“老子这包里有50万,看你怎么赔?”我老公见他这样子就没理会,以为是喝醉酒在闹事,正准备回家,城管突然起身再次追赶,一直追到一个停车的地方,这时,我已报警后也赶上去,城管见追不到我老公,见着我就开始动手动脚,我也急忙躲闪,他一脚向我踢来时,一不留神,脚踩到我的后跟,后来扭伤了。坐在地上时他还扬言:“老子政府和治安刑警队都有人,老子不整死你!”同时他打电话通知城管来人,当时周围群众(叫什么?指出可为法律提供证人的真实名字)都看在眼里,见着他有恃无恐的样子,没敢劝阻。

大约几分钟后,110和城管队都过来了,将我老公和城管员一起带到治安大队问话。

从4日晚上11点半左右直到5日下午4点半左右,我老公被足足关了一天多时间,才被治安大队放出来回到家里。

事情并未了结。在关守期间,xx像犯人一样呆坐在审讯室没休息一晚,等问讯完后,得到的结论是,“城管员xx脚被伤成骨折,现场只有你们夫妻二人,说不清楚。”治安大队办案人员提出三点意见供他选择:第一,你们承担全部医药费;第二,承担其中一部分医药费;第三,承认全部是你们的责任。

我老公自认为有天理,也并未动手打人,果断提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承担一分钱医药费。在有亲戚担保签字后,才从审讯室回家。

5日,城管员xx已退休的父亲找到我们索要医药费。我们没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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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我们还听到他扬言,要整我们,还要上法院告我们。 我们全家是一介百姓,从来与人为善,遵纪守法,出了这事,我们夫妻二人心里难受委曲,尽管有千万个理由但也只能心里隐忍,因为我们是百姓,我们在土生土长的家乡做点事是为了养家糊口,维持生计,城管是国家公职人员,他有关系有后台,我们担心报复,担心受到生命威胁。因此,我们被逼无奈,将经营了近十年的店面关闭。

尽管如此,我们内心不服输,我们太不平,我们只想让领导听听我们真实的声音。

我们2003年开店至今,既不是游商摊贩,又没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我们全家正当经营老实为业,城管有理由随便拿我们家牌子吗?

深夜十点多钟,城管进店“执法”,这合乎情理吗?

城管人员仗势国家权力,身着制服酒后动粗打人骂人,脏话狠话连篇,是行政执法人员的作为吗?

自己随便动手打人,自己造成脚踝扭伤,还要被打的人出医药费,这合乎逻辑吗?

一位平民老百姓,因为城管员不该发生的“执法”行为,却因为问讯而被治安拘留长达15小时,这样合理吗?

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执法人员,如此执法,无异于行凶,他们知法却违法,其执法行为如此野蛮,令人发指!实在有损共产党人执法形象。

在全国上下倡导文明和谐富裕的今天,出现像xx一样的执法人员,徇私枉法,肆意扰民,胡乱作为,为国人所不耻。

以上情况反映,句句属实。请领导们明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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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恳请区领导为我们主持公道,并借此,我要通过法律途径,还全家一个公道:

一、要求xx公开道歉!

二、对于xx这样的城管员一定要加强教育,并撤职处理! 三是责成公安机关分清是非,相关执行人员不得与这种公职人员沆瀣一气,界定医药费赔偿责任!

我们保留向上级政府、新闻媒体以及司法机关进一步诉求的权利。

口述:肖文丽 整理:无忧代笔网

电话:xxxxxxx

2011-12-6

第16篇:城管执法中暴力抗法的原因及对策

文章标题:城管执法中暴力抗法的原因及对策

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领域,暴力抗法主要在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物、乱搭乱建、违法户外广告,清理取缔违法占道经营、扣押当事人违法经营物品的过程中较易发生。近年来,全国工作中普遍存在着暴力抗法行为且有蔓延的趋势。现就行政执法过程中暴力抗法的原因、危害及对策进行探讨。

一、行政执法过程

中暴力抗法的原因

暴力抗法一般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或受委托的组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遭到暴力对抗的现象。具体表现为被管理对象不服从管理,使用辱骂、殴打、集体起哄、围攻、强行夺取被依法扣没物品等行为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甚至对执法人员进行人身攻击。造成暴力抗法行为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执法对象的特殊性。行政执法的管理对象一类为下岗职工、失地农民、进城务工人员以及残疾人,是生活在社会低层的弱势群体,为了生活摆摊设点、小本经营,以达到养家糊口的目的;另一类为逃避各种规费从而获得最大利润的“老游击队员”;还有一类是征地拆迁户及违建户。由于这些相对人整体素质较低,法律观念不强,个别人法律观念淡薄,不能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城市建设大局利益的关系,成为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暴力抗法行为的主要群体。

2、行政执法环境的孤立性。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中,市民依法办事意识不强,对违反法律法规所产生后果的认识不深,对依法行政工作缺乏理解。对执法队伍权力的使用,有的市民在符合自身利益时,就不管其它情况一味“支持”,要求立即行使并见效;不符合自身利益时就不配合、不支持甚至阻挠。同时,由于相对人经济地位低、知识水平低、法律观念淡薄,更容易获得不明真象的市民同情,导致行政执法环境孤,如有居心不良者蓄意煽动,就很可能发生暴力抗法事件。

3、执法保障的脆弱性。由于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具有强制手段,除非由政府组织的重大拆迁、强制施工等重大活动,难以得到公安机关的有效保障。一旦出现暴力抗法,执法工作难以开展,严重时执法人员自身安全都难以保障。而且公安机关在处理此类事件时,一般是按照民事纠纷进行处理,打击力度不够难以起到警示作用,对暴力抗法者的惩处不及时、不到位,这就助长了抗法者的嚣张气焰,进一步导致相对人对执法人员的轻视,暴力抗法事件的出现也就在所难免,并且导致暴力抗法事件恶性循环。

4、执法手段的欠稳妥性。

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有一部分也与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执法作风、执法用语等有关系。随着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但也存在个别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不公、滥用职权、违反执法程序、不文明执法的现象,只一味地强调严格执法,不重视做好相对人思想政治工作,处理方式方法欠稳妥甚至简单粗暴,而没有从亲民执法,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和高度去执法,从而导致暴力抗法行为瞬间发生。

二、暴力抗法的危害

1、影响了城市的整体建设。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征地拆迁速度不断加快,征地拆迁户不断产生。而同时,受经济利益的趋使等因素影响,一些村民未经审批擅自违法建设。在强制拆迁和拆除过程中,部分违建拆迁户为维护自己不正当利益,采取上访、阻挠施工甚至暴力抗法的行为,影响城市的整体建设。

2、影响了城市的形象。下岗职工、失地农民等弱势群体整体素质较低,法律观念不强,个别人法律观念淡薄,不能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城市建设大局利益,对生存现状不满。而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又没有为他们留下足够的市场空间,即便有市场可成本又太高,从而使他们“有市不进”,于是就有了占道经营、乱搭乱建、乱摆摊点等违章现象,成为城市“脏、乱、差”的根源之一。而清理、取缔占道经营,维护市容市貌是行政执法人员义不容辞的工作职责,当这些相对人因违法经营被处罚时,往往会把行政执法人员当作发泄对象甚至直接暴力抗法,影响城市形象。

3、增加了行政执法成本,降低了行政执法效率。

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严重阻碍了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妨碍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增加了行政执法成本,降低了行政执法效率,影响了行政执法队伍的形象。个别事件甚至危害极大,严重危害着执法人员的身心健康。同时也使人民群众对国家权威的依赖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4、侵犯了国家和群众的利益。

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冲击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侵犯了国家和群众的利益,造成了构建文明和谐社会的障碍。

三、对暴力抗法的对策暴力抗法的产生后果往往非常严重,一旦发生都是不小的损失甚至损失难以弥补,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很有必要提前加强防范和加强事中控制,以有效遏止暴力抗法行为的发生和蔓延。

1、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力度,提高法律的威慑力,为行政执法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2、加强自身建设。加强队伍建设,规

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完善执法监督机制,确保公正、严格、文明执法,改善自身形象。

3、提高做群众的思想工作能力。以人为本,亲民执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尽量化解矛盾;保护相对人的正当利益,在服务中执法,在执法中服务,积极为相对人解难题,办实事,缓解对立情绪,防患于未然。

4、加强执法保障。进一步建立完善多部门联合执

法的力度来推动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特别是公安部门的保障,配备、配强精干力量,完善执法设备,切实保障执法人员身心安全,切实保障执法工作得以开展,暴力抗法相对人得到惩罚。

5、加强现场控制。制订科学合理的防暴预案,科学落实人员现场分工和保障;加强现场控制,重点控制闹事者,加强隔离和心理攻势,逐渐减弱相对人对立情绪;加强现场监护,随时拍照(录像)取证,确保执法队员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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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篇:城管执法中暴力抗法的原因及对策

文章标题:城管执法中暴力抗法的原因及对策

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领域,暴力抗法主要在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物、乱搭乱建、违法户外广告,清理取缔违法占道经营、扣押当事人违法经营物品的过程中较易发生。近年来,全国工作中普遍存在着暴力抗法行为且有蔓延的趋势。现就行政执法过程中暴力抗法的原因、危害及对策进行探讨。

一、行政执法过程中暴力抗法的原因

暴力抗法一般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或受委托的组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遭到暴力对抗的现象。具体表现为被管理对象不服从管理,使用辱骂、殴打、集体起哄、围攻、强行夺取被依法扣没物品等行为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甚至对执法人员进行人身攻击。造成暴力抗法行为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执法对象的特殊性。行政执法的管理对象一类为下岗职工、失地农民、进城务工人员以及残疾人,是生活在社会低层的弱势群体,为了生活摆摊设点、小本经营,以达到养家糊口的目的;另一类为逃避各种规费从而获得最大利润的“老游击队员”;还有一类是征地拆迁户及违建户。由于这些相对人整体素质较低,法律观念不强,个别人法律观念淡薄,不能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城市建设大局利益的关系,成为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暴力抗法行为的主要群体。

2、行政执法环境的孤立性。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中,市民依法办事意识不强,对违反法律法规所产生后果的认识不深,对依法行政工作缺乏理解。对执法队伍权力的使用,有的市民在符合自身利益时,就不管其它情况一味“支持”,要求立即行使并见效;不符合自身利益时就不配合、不支持甚至阻挠。同时,由于相对人经济地位低、知识水平低、法律观念淡薄,更容易获得不明真象的市民同情,导致行政执法环境孤,如有居心不良者蓄意煽动,就很可能发生暴力抗法事件。

3、执法保障的脆弱性。由于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具有强制手段,除非由政府组织的重大拆迁、强制施工等重大活动,难以得到公安机关的有效保障。一旦出现暴力抗法,执法工作难以开展,严重时执法人员自身安全都难以保障。而且公安机关在处理此类事件时,一般是按照民事纠纷进行处理,打击力度不够难以起到警示作用,对暴力抗法者的惩处不及时、不到位,这就助长了抗法者的嚣张气焰,进一步导致相对人对执法人员的轻视,暴力抗法事件的出现也就在所难免,并且导致暴力抗法事件恶性循环。

4、执法手段的欠稳妥性。

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有一部分也与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执法作风、执法用语等有关系。随着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但也存在个别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不公、滥用职权、违反执法程序、不文明执法的现象,只一味地强调严格执法,不重视做好相对人思想政治工作,处理方式方法欠稳妥甚至简单粗暴,而没有从亲民执法,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和高度去执法,从而导致暴力抗法行为瞬间发生。

二、暴力抗法的危害

1、影响了城市的整体建设。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征地拆迁速度不断加快,征地拆迁户不断产生。而同时,受经济利益的趋使等因素影响,一些村民未经审批擅自违法建设。在强制拆迁和拆除过程中,部分违建拆迁户为维护自己不正当利益,采取上访、阻挠施工甚至暴力抗法的行为,影响城市的整体建设。

2、影响了城市的形象。下岗职工、失地农民等弱势群体整体素质较低,法律观念不强,个别人法律观念淡薄,不能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城市建设大局利益,对生存现状不满。而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又没有为他们留下足够的市场空间,即便有市场可成本又太高,从而使他们“有市不进”,于是就有了占道经营、乱搭乱建、乱摆摊点等违章现象,成为城市“脏、乱、差”的根源之一。而清理、取缔占道经营,维护市容市貌是行政执法人员义不容辞的工作职责,当这些相对人因违法经营被处罚时,往往会把行政执法人员当作发泄对象甚至直接暴力抗法,影响城市形象。

3、增加了行政执法成本,降低了行政执法效率。

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严重阻碍了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妨碍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增加了行政执法成本,降低了行政执法效率,影响了行政执法队伍的形象。个别事件甚至危害极大,严重危害着执法人员的身心健康。同时也使人民群众对国家权威的依赖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4、侵犯了国家和群众的利益。

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冲击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侵犯了国家和群众的利益,造成了构建文明和谐社会的障碍。

三、对暴力抗法的对策

暴力抗法的产生后果往往非常严重,一旦发生都是不小的损失甚至损失难以弥补,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很有必要提前加强防范和加强事中控制,以有效遏止暴力抗法行为的发生和蔓延。

1、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力度,提高法律的威慑力,为行政执法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2、加强自身建设。加强队伍建设,

第18篇:城管执法中暴力抗法的原因及对策

文章标题:城管执法中暴力抗法的原因及对策

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领域,暴力抗法主要在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物、乱搭乱建、违法户外广告,清理取缔违法占道经营、扣押当事人违法经营物品的过程中较易发生。近年来,全国中普遍存在着暴力抗法行为且有蔓延的趋势。现就行政执法过程中暴力抗法的原因、危害及对策进行探讨。

一、行政执法过程中暴力抗法的原因

暴力抗法一般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或受委托的组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遭到暴力对抗的现象。具体表现为被管理对象不服从管理,使用辱骂、殴打、集体起哄、围攻、强行夺取被依法扣没物品等行为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甚至对执法人员进行人身攻击。造成暴力抗法行为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执法对象的特殊性。行政执法的管理对象一类为下岗职工、失地农民、进城务工人员以及残疾人,是生活在社会低层的弱势群体,为了生活摆摊设点、小本经营,以达到养家糊口的目的;另一类为逃避各种规费从而获得最大利润的“老游击队员”;还有一类是征地拆迁户及违建户。由于这些相对人整体素质较低,法律观念不强,个别人法律观念淡薄,不能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城市建设大局利益的关系,成为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暴力抗法行为的主要群体。

2、行政执法环境的孤立性。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中,市民依法办事意识不强,对违反法律法规所产生后果的认识不深,对依法行政缺乏理解。对执法队伍权力的使用,有的市民在符合自身利益时,就不管其它情况一味“支持”,要求立即行使并见效;不符合自身利益时就不配合、不支持甚至阻挠。同时,由于相对人经济地位低、知识水平低、法律观念淡薄,更容易获得不明真象的市民同情,导致行政执法环境孤,如有居心不良者蓄意煽动,就很可能发生暴力抗法事件。

3、执法保障的脆弱性。由于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具有强制手段,除非由政府组织的重大拆迁、强制施工等重大活动,难以得到公安机关的有效保障。一旦出现暴力抗法,执法难以开展,严重时执法人员自身安全都难以保障。而且公安机关在处理此类事件时,一般是按照民事纠纷进行处理,打击力度不够难以起到警示作用,对暴力抗法者的惩处不及时、不到位,这就助长了抗法者的嚣张气焰,进一步导致相对人对执法人员的轻视,暴力抗法事件的出现也就在所难免,并且导致暴力抗法事件恶性循环。

4、执法手段的欠稳妥性。

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有一部分也与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执法作风、执法用语等有关系。随着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但也存在个别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不公、滥用职权、违反执法程序、不文明执法的现象,只一味地强调严格执法,不重视做好相对人思想政治,处理方式方法欠稳妥甚至简单粗暴,而没有从亲民执法,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和高度去执法,从而导致暴力抗法行为瞬间发生。

二、暴力抗法的危害

1、影响了城市的整体建设。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征地拆迁速度不断加快,征地拆迁户不断产生。而同时,受经济利益的趋使等因素影响,一些村民未经审批擅自违法建设。在强制拆迁和拆除过程中,部分违建拆迁户为维护自己不正当利益,采取上访、阻挠施工甚至暴力抗法的行为,影响城市的整体建设。

2、影响了城市的形象。下岗职工、失地农民等弱势群体整体素质较低,法律观念不强,个别人法律观念淡薄,不能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城市建设大局利益,对生存现状不满。而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又没有为他们留下足够的市场空间,即便有市场可成本又太高,从而使他们“有市不进”,于是就有了占道经营、乱搭乱建、乱摆摊点等违章现象,成为城市“脏、乱、差”的根源之一。而清理、取缔占道经营,维护市容市貌是行政执法人员义不容辞的职责,当这些相对人因违法经营被处罚时,往往会把行政执法人员当作发泄对象甚至直接暴力抗法,影响城市形象。

3、增加了行政执法成本,降低了行政执法效率。

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严重阻碍了行政执法的正常开展,妨碍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增加了行政执法成本,降低了行政执法效率,影响了行政执法队伍的形象。个别事件甚至危害极大,严重危害着执法人员的身心健康。同时也使人民群众对国家权威的依赖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4、侵犯了国家和群众的利益。

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冲击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侵犯了国家和群众的利益,造成了构建文明和谐社会的障碍。

三、对暴力抗法的对策

暴力抗法的产生后果往往非常严重,一旦发生都是不小的损失甚至损失难以弥补,因此在实际中,很有必要提前加强防范和加强事中控制,以有效遏止暴力抗法行为的发生和蔓延。

1、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力度,提高法律的威慑力,为行政执法营造良好的氛围。

2、加强自身建设。加强队伍建设,

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完善执法监督机制,确保公正、严格、文明执法,改善自身形象。

3、提高做群众的思想能力。以人为本,亲民执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尽量化解矛盾;保护相对人的正当利益,在服务中执法,在执法中服务,积极为相对人解难题,办实事,缓解对立情绪,防患于未然。

4、加强执法保障。进一步建立完善多部门联合执法的力度来推动行政执法的开展,特别是公安部门的保障,配备、配强精干力量,完善执法设备,切实保障执法人员身心安全,切实保障执法得以开展,暴力抗法相对人得到惩罚。

5、加强现场控制。制订科学合理的防暴预案,科学落实人员现场分工和保障;加强现场控制,重点控制闹事者,加强隔离和心理攻势,逐渐减弱相对人对立情绪;加强现场监护,随时拍照(录像)取证,确保执法队员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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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完善执法监督机制,确保公正、严格、文明执法,改善自身形象。

3、提高做群众的思想能力。以人为本,亲民执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尽量化解矛盾;保护相对人的正当利益,在服务中执法,在执法中服务,积极为相对人解难题,办实事,缓解对立情绪,防患于未然。

4、加强执法保障。进一步建立完善多部门联合执法的力度来推动行政执法的开展,特别是公安部门的保障,配备、配强精干力量,完善执法设备,切实保障执法人员身心安全,切实保障执法得以开展,暴力抗法相对人得到惩罚。

5、加强现场控制。制订科学合理的防暴预案,科学落实人员现场分工和保障;加强现场控制,重点控制闹事者,加强隔离和心理攻势,逐渐减弱相对人对立情绪;加强现场监护,随时拍照(录像)取证,确保执法队员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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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篇:城管执法屡遭暴力抗法现象分析和建议

城管执法屡遭暴力抗法现象分析和建议近两年来,城管这一群体受关注度越来越高,从延安城管跳踩商户头到黑龙江瓜农遭暴力执法事件,揭起社会民众对城管的阵阵声讨,但城管遭遇暴力抗法事件的屡屡发生却是一件不争的事实。以XX市城管为例,20XX年比较严重的暴力抗法事件有

XX起,20XX年有XX起,而今年的5-7月3个月中,已经发生了XX起暴力抗法事件,XX名执法队员(协管员)受到不同程度的肢体侵害,更有协管员在夜班结束回家途中被曾执法过的当事人尾随殴打至伤。为此,海宁市执法局进行了专题调查,主要发现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亟待重视。

一、城管暴力抗法存在的原因

(一)行政执法环境的孤立性。因为城管执法全程暴露在大众眼前,成了网络暴民及普通市民对政府不满最直接的宣泄口,且大多数市民对城管依法行政工作缺乏理解,加上在市民眼中暴力抗法人员属于弱势群体,由于对事件来龙去脉的不清楚和出于同情弱者的情绪,城管执法人员往往处于不利位置,被误认为粗暴蛮横,不少违法当事人也是趁着围观群众的一边倒的舆论中暴力抗法愈演愈烈。

(二)行政执法舆论的导向性。目前,全国媒体持续不断的对城管负面新闻的报道,把城管 “妖魔化”后,城管成了“人人喊打”、“做什么都是错”的特殊执法群体,城管执法环境并不理想。各媒体正面宣传城市管理的不多,且不引人注目,但反面曝光的报道却非常醒目,久而久之影响了执法队伍的外在形象,错误地给抗法者一种错误的思维讯号,认为“城管都是坏人,可以抗拒”。

(三)行政执法队员的年轻化。目前局执法队员平均年轻35岁,协管员平均年轻更低,大多数执法队员是刚从学校毕业就开始从事一线执法工作,社会经验较为缺乏,方式方法较为简单。个别执法队员遇事有时不够冷静,处置突发性事件的能力不够强,控制现场局面和事态进一步发展能力和经验不足。

(四)暴力抗法处理的偏轻性。按照《刑法》规定,暴力抗法处罚很重。公安机关对城管执法配合的力度非常大,有效保障了城管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但是由于暴力抗法产生于瞬间,这易给事后的调查取证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公安机关在处理此类事件时,一般是按照民事纠纷进行处理,打击力度不够难以起到警示作用,对暴力抗法者的惩处不及时、不到位,这就助长了抗法者的嚣张气焰,并且导致暴力抗法事件恶性循环。

二、对策建议

(一)加强宣传报道,营造执法良好环境。通过各种宣传形式,使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深入人心,让广大市民和从业经营人员充分认识到城管执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配合城管执法工作,本地媒体更要侧重宣传暴力抗法者的惩治结果和城管好人好事,争取普通市民对城管执法的理解和支持。

(二)强化素质教育,提升文明执法水平。执法人员要加强学习,强化服务理念,克服特权思想,注重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讲究执法技巧,缓解各种矛盾,坚持执法程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用诚心的执法态度提升文明执法质量,避免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

(三)配齐执法装备,保障执法工作开展。完善城管执法队员执法防护装备和取证设备,目前市城管执法局队员缺乏必要的防护设备,平均10个队员才共享3个取证设备“警翼”,只有设备齐全,才能切实保障执法人员身心安全,切实保障执法工作得以开展,暴力抗法相对人得到惩罚。

(四)完善部门联动,加大违法人员查处。进一步建立完善多部门联合执法的力度来推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特别是公安部门的保障,配备、配强精干力量,加大对暴力抗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以维护城管执法的严肃性,惩治暴力抗法的违法者。

第20篇:吉林公务员面试:城管暴力执法为何屡禁不止[全文]

2013吉林公务员面试:城管暴力执法为何屡禁不止 在某些地方,城管部门和上级主管已经形成默契:我替你“铲平”市面上一切不合“规制”之事,你赋予我可诉诸暴力的执法权。这就导致了城管的执法越来越没轻没重,而他们在民众中引发的怨气也越积越多。

日前,陕西延安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就5月31日延安市城管监察支队执法冲突事件有关情况进行通报。根据延安市委、市政府的调查结果,决定对延安市城管监察支队凤凰大队大队长赵振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撤销大队长职务;对涉嫌违法的城管协管员景鼎文处以刑事拘留,城管协管员刘兆瑞处以行政拘留。

通过网络流传的视频可以清晰地看见,城管和自行车行的店主发生冲突后,一名身穿蓝色制服的工作人员飞脚将店主踹倒在地,而另一名“蓝制服”双脚起跳后单脚猛踩店主的脑袋。等店主后来爬起来时,已然满脸是血。在扭打过程中,城管工作人员动作之凶猛,场面之血腥,都称得上是骇人听闻。也就难怪视频曝光后,网上群情激愤,要求严惩暴力执法的打人者。

虽然说“相骂无好口”,打起来更难控制出手的分寸,但两位“蓝制服”像是在参与战场上的两军厮杀,不惜采取凌空踩头的动作给对方以重击。这样的动作施予仅仅是“影响了市容”的生意人合适吗?万一造成对方重伤甚至死亡怎么办?这些问题似乎都不在两名疯狂城管的考虑之中。即使是警察追捕犯罪分子,也只有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才可以重击对手,使之失去伤害别人的能力。而从两名城管队员的动作看,他们对打人的正当性没有丝毫怀疑,出手也不计后果。

问题是他们完全搞错了自己的权限和任务。按照《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政府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交通管理等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集中到城管部门,由城管部门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这是城管执法权的由来。在这些明文规定的城管职责中,我们完全看不出哪项任务需要沾染血腥气才能完成。然而在城管实际执法的过程中,与商贩的冲突早已屡见不鲜,城管打死人和城管被人杀死的消息也不止一次地见诸报端。很显然,在城管所要求与商贩必须做到的事和商贩所能做到的事之间,有不可弥合的落差。另外,城管自命的令行禁止的执法者形象和城管在商贩眼里的真实形象之间,也有着不可弥合的落差。一方总觉得我师出有名,你必须听命于我,而另一方觉得你形象并不高大,要求常常无理,所以双方总是摩擦不断,冲突不休。

城管部门承担着城市管理中的很多“脏活”“累活”,如果没有高超的执法技巧,本就容易引发冲突。而城管执法权描述的笼统粗放,城市管理者对城管部门明里暗里的纵容,也造成了城管执法过程中越位频繁,暴力泛滥。试想,如果城管执法中稍有野蛮倾向,就遭到

严肃处理,当头棒喝,还会有后来愈演愈烈的或死或伤吗?在某些地方,城管部门和上级主管已经形成默契:我替你“铲平”市面上一切不合“规制”之事,你赋予我可诉诸暴力的执法权。这就导致了城管的执法越来越没轻没重,而他们在民众中引发的怨气也越积越多。踩人事件发生后,当地城管又一次用“打人者是临时工”来自我开脱。签了用工合同,穿上蓝色制服,就是城管部门派出的执法人员,“临时工”还是“正式工”于事情的性质并无改变。这么毫无技术含量和说服力的理由一再成为挡箭牌,只能说明相关部门并无真正的悔过之意,不过是迫于舆论压力而做个姿态。现在,打人的城管和协管员都受到了党纪、政纪乃至刑事处罚。作为个案,延安城管的踩人事件向着符合民意的方向转化,但城管执法作风的整体改进,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博信公考祝您吉林公务员面试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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