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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法律文书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2-26 06:03:09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授权委托书(行政案件)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住址:

电话: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现委托

在我(单位)

一案中,作为我(单位)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

1、代表委托人(单位)接受行政机关的调查询问;

2、代委托人(单位)进行陈述、申辩或代为承认相关事实;

3、代签收相关法律文件。

受托人在上述权限范围内所签署的所有法律文书,我(单位)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

日至

日。

受委托人(签章):

委托人(签章):

注:若有涂改,须加盖委托人印章。

推荐第2篇: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

一、单项选择题 (共5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C

2、B

3、B

4、C

5、D

二、多项选择题 (共5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AD

2、ACD

3、ABC

4、AC

5、AD

三、名词解释题 (共4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民事答辩状 答案要点参见P202

2、刑事答辩状 答案要点参见P201

3、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答案要点参见P103

4、仲裁决定书 答案要点参见P180

四、简述题(共2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起诉意见书的特点和作用。答案要点参见P29-30

2、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当事人基本情况应写明哪些内容? 答案要点参见P72

五、文书写作题(共1题,共30分)

依据以下材料制作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 要求:

1、格式规范,项目齐全。

2、正确认定事实,准确运用法律。

3、语言通顺,简洁。

4、忠于原材料的基本事实,不可添加情节。

被告人郑×龙,男,30岁,初中文化,汉族,××省××县人,是××县××乡××村运输专业户。2000年10月13日晚7时,郑×龙驾驶×牌汽车由本县到×县拉沙子。晚上11时40分,当郑×龙驾车行驶至××市郊区时,迎面开来一辆东风牌汽车,此车没有按规定发出会车信号,由于灯光太刺眼,致使郑×龙看不清路面,而郑×龙驾车继续行驶,将一名步行上夜班的女工陈×娟撞倒在地,立即昏迷。陈×娟,女,31岁,××市××厂工人,已婚,有一个3岁男孩。陈×娟在厂里是技术骨干,工作任劳任怨,人际关系也非常好。郑×龙撞倒陈×娟后,停车走到陈的眼前,听到陈×娟在呻吟,为了逃避罪责,郑×龙产生了杀人的邪念,将陈×娟拖到离现场约100米处路西的一个涵洞内,用手紧紧卡住陈的颈部,致使其死亡。事后,郑×龙逃离现场。2000年×月×日,××市公安局对郑×龙予以刑事拘留;2000年×月×日郑×龙被××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郑×龙遗留在现场的脚印和右手拇指的指纹,××市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省公安厅刑事技术鉴定书为证。郑×龙被逮捕后,交代犯罪事实避重就轻,尽力开脱罪责,拒不认罪。

××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对郑×龙提起公诉。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写作要点参见P53-56

推荐第3篇:法律文书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起诉意见书。 案情材料如下:

犯罪嫌疑人陈××,系××省××县人,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经人介绍到××市××公司当勤杂工。陈××在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等领导的批评教育。2007年8月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2008年9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2009年2月,公司发2008年度奖金,陈××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许经理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9年5月10日早上,犯罪嫌疑人陈××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小朱在干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同意,从木工房拿走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陈××混进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下午1时许,许××经理走进三层办公室午休(333室),1时30分许,陈××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办公室外屋沙发上经理秘书侯××正在休息,于是陈××灵机一动,轻轻推醒侯××,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陈××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用木工凿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戳刺十余下,致使许××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陈××杀人后逃离现场,先逃到××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汽车逃回老家,后又到××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因形迹可疑,当日晚8时许被公安人员审查,并执行刑事拘留,5月13日被批准逮捕。

××市公安局认为,犯罪嫌疑人陈××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将本案移送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请求依法起诉。

本案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以及作案工具为证,犯罪嫌疑人陈××亦供认不讳。

陈××,男,19××年×月×日生。××省××县人。汉族,××市××公司勤杂工,住××公司平房3排13号。2009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5月13日由××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看守所。附项:本案卷宗×卷×页,凶器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

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答案要点及评分要求:

(一)首部(10分) 1.标题(1分); 2.编号(2分);

3.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3分)、违法犯罪经历(2分)和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2分)。

(二)正文(35分) 1.办案简况(5分) (1)案件来源(3分);

(2)一段文字:\"\"犯罪嫌疑人×××涉嫌××案,现已侦查终结\"\"(2分)。 2.案件事实(15分)

(1)以“经依法侦查查明:”为开头语,引出事实叙述(2分); (2)写明事实要素(13分)。 3.证据(5分)

4.有关量刑的犯罪情节(3分)

5.犯罪性质的认定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法律依据(7分) (1)援引刑法条款,认定涉嫌的罪名(5分);

(2)援引刑诉法条款作为移送审查的法律依据(2分)。

(三)尾部(5分)

1.文书致送用语和送达机关名称(1分);2.加盖局长印、公章和日期(2分); 3.附项(2分)。

【说明:不符合教材所述写作要求的,酌情扣分。】

范文

××市公安局 起诉意见书

×公刑诉字(1998)×号

犯罪嫌疑人陈××,男,19××年×月×日生,汉族,××省××县人,××市××公司勤杂工,住××公司平房3排13号。

违法犯罪经历:1996年因打架受行政警告处分;1997年因偷窃受记过处分。

1998年5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5月13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看守所。

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陈××有下列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陈××在任勤杂工期间,由于工作不负责,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领导许××经理的批评教育;因打骂他人和偷拿公司职工财物,先后受到公司行政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加之, 1997年度奖金没有拿到,因而对许经理等公司领导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以泄私愤。

1998年5月10日,犯罪嫌疑人陈××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后窜到公司木工房向木工小朱骗取了羊角锤、木工凿各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 许,陈××混进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许经理进入三层办公室午休(333室)。1时30分许,陈××窜到333室房,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经理秘书侯××在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陈××谎称有要事向许经理报告,将侯××骗走。陈××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经理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十余下,致使许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重伤,当即死亡。

犯罪嫌疑人杀人后逃离现场,企图逃往外地未逞,当晚八时许,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以上犯罪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以及作案工具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犯罪嫌疑人陈××亦供认不讳。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陈××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印) ××××年×月×日

附:

1、犯罪嫌疑人陈××现押于××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共×卷×页。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起诉书。 2007年5月20日19时许,被害人蔡×江应约到被告人李×秋家中。李倒了一杯温水,在厨房将事先压碎的20片安眠药片放入杯中,并加了两汤匙白砂糖,搅拌后,递给蔡喝了。蔡喝水后不久,便熟睡不醒。此时,李×秋将藏在屋后的帮手史×山叫出来。李将事先从××镇百货店购买的尼龙绳取出,挽成一个套子,套在蔡的颈部,与史各拉绳子的一头,二人用力猛拉,直到蔡机械性窒息死亡。接着将蔡穿的×牌西服上衣和裤子剥下,取出上衣口袋中的500元钱,李自己留下300元,将余下的200元钱和蔡的衣裤给了史。李与史合计了一番,就用李家的塑料床单将蔡的尸体包起来,并用尼龙绳扎紧。等到夜深人静约23时许,李、史二人将蔡的尸体放在一辆手推车上,李在前面领路,史推车随后,一直推到×镇×村×水库边,二人共同用力将蔡的尸体沉入水中,企图毁尸灭迹。 被害人蔡×江,男,42岁,初中毕业后在家务农一年,后到镇办鞋厂当工人,因工作积极,2004年被提升为副厂长,经济较富裕,与被告人李×秋同村居住,与被告人李×秋的丈夫赵×贤同在鞋厂当工人,经常到赵家串门聊天,被告人李×秋与蔡×江有机会接触,并于2004年秋天二人便勾搭成奸。被害人为了有更多的机会与被告人李×秋一起寻欢作乐,当了副厂长以后,便利用职权“提升”赵×贤当推销员,经常让赵到外地去推销产品,以方便他与李通奸。蔡、李的来往引起了赵×贤的怀疑,最近赵对李几次提出警告,要求李与蔡断绝来往。李怕与蔡私通一旦被丈夫抓住,其后果不堪设想,因此提出与蔡断绝来往,蔡不同意,经常来纠缠李,甚至以暴力强迫李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于是李对蔡怀恨在心,决定除掉这一“祸害”。李事先购买了安眠药片和尼龙绳等作案工具,趁丈夫出差之机邀约了邻居史×山当帮手,并给了史×山3000元钱作报酬。 5月25日,村民胡×民在水库打鱼时将“塑料包”捞上岸,打开一看发现是一具男尸(已经腐烂),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经侦查破案,××市公安局于6月20日依法逮捕了李×秋和史×山(另案处理),二人对所犯罪行均供认不讳。××市公安局于6月30日将案件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被告人李×秋,女,1967年7月出生,住××市××镇××村,农民,初中文化,汉族。同案犯史×山,男,32岁,小学文化,住××市××镇××村,农民,汉族。 ××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秋涉嫌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残忍,情节严重,触犯了我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因此于2007年7月26日依法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秋的犯罪事实有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作案工具尼龙绳和塑料床单等物证以及同案犯史×山的口供为证,被告人李×秋亦供认不讳。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评分要求:

(一)首部(5分)

1.标题(1分)。

2.编号(1分)。

3.被告人基本情况(2分)。

4.案由和案件来源(1分)。

(二)正文(40分)

1.犯罪事实和证据(26分)。 (1)犯罪事实(20分)。要求先写犯罪的起因(动机、目的),后写犯罪的预备(购买作案工具和收买帮凶),最后写实施犯罪和毁尸灭迹的情况。行文要简明扼要,写了无用的材料要酌情扣分。

(2)证据(6分)。要求单列一段写明有关的证据。

2.起诉的理由和依据(14分)。

(1)援引《刑法》条款,确定涉嫌罪名,并对事实情节加以评论,阐明量刑意见(10分)。 (2)援引《刑事诉讼法》条款作为提起公诉的法律依据,并写明起诉决定和请求事项(4分)。

3.尾部(5分) (1)致送用语(1分)。

(2)检察人员的法律职务、姓名、起诉日期和公章(3分)。

(3)附项(1分)。

推荐第4篇: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范文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提请立案报告

潭岳检反贪请立字[2004]第号

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政治面貌(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要写清其身份),单位,职务(职级),现住址。(有)无前科。 线索来源(略)。 月日,经检察长批准,我局派员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线索依法进行了初查,现初步查明:

初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略)。

初查获取的证据(略)。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数额较(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涉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特提请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请批示。

承办人:

2004年 月日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

潭岳检反贪逮字[2004]第号

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政治面貌(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要写清其身份、简历),单位,职务(职级),现住址(若已拘留,写明拘留时间和关押处所)。(有)无前科。

犯罪嫌疑人涉嫌一案,经立案侦查,有证据证明有以下犯罪事实: 简要案情(略)。

证据(略)。

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涉嫌罪,有逮捕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和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请决定逮捕。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年月日 附:证据材料页。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侦查终结报告

潭岳检反贪侦终字[2000]第号

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职务,现住址,曾否受过刑事处罚。

(如有同案犯,每个同案犯的基本情况各写一段)。

案件来源(略)。立案时间,罪名。采取强制措施时间,种类。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情况。犯罪嫌疑人现羁押场所。立案侦查的简要过程(略)。此案已侦查终结,查明的事实如下:

犯罪事实(略)。

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略)。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在担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数额较(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款,构成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移送审查起诉。

需要说明的问题:

(1) 主要说明举报内容中予以否认和难以查清的情况及理由。

(2) 写明对扣押物品的处理意见。

(3) 对于经侦查认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同案人,可以写明

建议主管部门作党纪、政纪处理的意见。

(4)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当否,请批示。

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年月日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

潭岳检反贪移诉[2004]第号

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政治面貌(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应写明),工作单位,职务,现住址,有(无)前科。

案件来源(略)。立案时间,罪名。采取强制措施时间,种类。该案现已侦

查终结,查明犯罪嫌疑人涉嫌下列犯罪:

犯罪事实(略)。

上述犯罪事实,有、、等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亦供认不讳,证据确实、充分。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数额较(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构成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特移送审查提起公诉。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

年月日

附:

1、侦查案卷本;

2、犯罪嫌疑人现在处所。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移送审查不起诉意见书

潭岳检反贪移不诉字[2004]第号

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政治面貌(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写清其身份),工作单位,职务,现住址,前科情况。

案件来源(略)。

经我局侦查证实,犯罪嫌疑人确有(贪污、受贿或挪用等)的犯罪事实存在,需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检察长批准,于年月日涉嫌对其立案侦查,年月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此案现已侦查终结,经侦查查明:

查明的事实及证据(略)。

犯罪嫌疑人,,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项(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将一案移送审查不起诉。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年月日

附:

1、随案移送案卷册;

2、犯罪嫌疑人现在处所。

推荐第5篇:法律文书

XX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XX检刑诉[2010]XX号

被告人刘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XX市XX公司勤杂工,XX省XX县人,暂住XX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2005年5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XX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XX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5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XX因工作原因,对被害人许XX(XX岁,XX公司经理)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5年5月10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许XX持事先准备好的羊角锤、木工凿,进入公司三层经理办公室,趁被害人许XX在床上熟睡之机,用羊角锤朝被害人许XX的头部猛击

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被害人许XX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受伤,当场死亡。被告人刘XX作案后逃离现场,当日晚8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羊角锤、木工凿;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证人朱XX、侯XX的证言;

4、现场勘查笔录;

5、法医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将被告人刘XX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XXX

二OO五年六月XX日

附:1.被告人刘XX现押于XX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一份。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书决定书

x检x刑不诉【2008】x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_年_月_日出生,身份证号为___________,民族,文化程度,职业状况,家庭住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xxxx年x月x日被xx市x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辩护人xxx,系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xx市xx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xxxx年xx月x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期间因事实不清于xxxx年xx月x日、xxxx年xx月x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于xxxx年xx月x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已审查完毕。

xx市xx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6年7月13日,犯罪嫌疑人肖某、王某、郑某(在逃)与被害人单某在王某家喝酒时,单某先后同王某、肖某发生口角,后肖某找来郑某帮助其打单某。郑某在王某家将单某叫出门外,在与单某争吵过程中,王某突然抱住单某,致使郑某用肖某事先准备好的木棒将单某头部打伤,经某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单某损伤程度为重伤。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xx市xx区公安分局认定王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xx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xx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市x×区人民检察院

xxxxx年x月x日

(院印)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长民初字第048号

原告:张丰,男,38岁,汉族,无业,住山西省长子县凤凰村。

被告:崔南,男,36岁,汉族,长子县煤矿设备厂工人,住山西省长子县城关镇南环路1号。

原告张奉诉被告崔南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丰、被告崔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丰诉称,2005年4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购车协议,但是被告明知自己不享有该车产权,却以产权人名义与原告签订购车协议,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致使原告蒙受了重大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宣布该购车协议无效,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人民币十一万元、赔偿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崔南辩称,当时觉得属于企业内部承包性质,被告有权将该车卖给原告,故被告不同意返还购车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购车协议》一份,该协议写明“兹有被告拥有产权的杨子中巴长途客车一辆(车牌号为晋B-95950),欲转让给原告”。协议规定车价为人民币十二万一千元整,被告保证该车产权过户前所有手续、证件齐全,真实有效,过户费用三千元由原告负担,为保证该车的顺利过户,被告同意原告预留过户抵押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的要求,过户之后退还被告。协议签订后,原告当即交给被告车款人民币十一万元,被告给原告写了车款收条,并且将有关机动车行车证等证件交给了原告。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车协议》一份。

(2)××部门出具的晋B-95950汽车产权证明一份。

(3)被告写给原告的人民币十一万元购车款收条一张。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车辆买卖合同中所指晋B-95950面包车车主为长子公路客运公司并非被告,被告并不享有该车产权,不具备该车的处分权利;被告在合同中隐瞒车辆真实情况,致使原告在不了解真实情况的前提下与被告签订了购车协议,原告与被告所签《购车协议》应该视为无效合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应予支持,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该合同无效、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购车款十一万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赔偿原告自2005年4月12日至本判决生效之目的利息损失。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千六百七十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 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若

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X刑初字第XX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XX,男,31岁,河南省宜阳县柳泉镇纸房村人,身份证号码XX。2006年12月16日因涉嫌非法行医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孙XX,男,宜阳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X检刑诉[2006]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XX犯非法行医罪,于200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XX及其辩护人孙XX,证人XXX、鉴定人法医X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XX在未取得行医资格证和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村私开了一个体诊所,从事非法行医活动。2006年11月14日晚,该村妇女刘女因患类风湿到郭XX处就诊,郭XX给刘女配制了一副含乌梅12克,川芎10克,赤芍10克,川乌、草乌各9克(临床医学表明,川乌、草乌是医学上的慎用药物,应适量使用,9克已超量),甘草10克,木香10克的中药,嘱刘女用半斤白糖和1斤白酒兑泡7日服用。刘女将中药带回后于当天晚上兑泡,第二天上午即服用,不幸中毒,经被告人郭XX抢救无效,于2006年11月15日下午死亡。经鉴定,刘女死于川乌、草乌所含剧毒“乌头碱”。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宜阳县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证人村民XXX的证言,被告人郭XX开具的药方,鉴定人XXX的鉴定报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XX无视法纪,在未取得行医资格证和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并造成就诊人中毒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

(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行医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XX辩称其给刘女配制的中草药符合药理,刘女的死亡在于其不遵守医嘱。辩护人孙XX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刘女之死与郭XX的行医行为没有因果关系,郭XX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XX于2000年在宜阳县中医学院学习过中医,证人村民XXX的证言证实,2006年以来,郭XX在未取得行医资格证和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村私开了一家个体诊所,从事非法行医活动。2006年11月14日晚,该村妇女刘女因患类风湿到郭XX处就诊,郭XX给刘女配制了一副含乌梅12克,川芎10克,赤芍10克,川乌、草乌各9克,甘草10克,木香10克的中药,嘱刘女用半斤白糖和1斤白酒兑泡7日服用。刘女将中药带回后于当天晚上兑泡,第二天上午即服用,不幸中毒,经被告人郭XX抢救无效,于2006年11月15日下午死亡。法医XXX的鉴定表明,刘女死于川乌、草乌所含剧毒“乌头碱”。

关于被告人郭XX辩称其给刘女配制的中草药符合药理,刘女的死亡在于其不遵守医嘱以及辩护人孙XX提出的刘女之死与郭XX的行医行为没有因果关系,郭XX无须承担刑事责任的辩解、辩护意见的问题,经查,川乌、草乌在医学上是慎用药物,应当适量使用,9克已属超量,其中所含的剧毒“乌头碱”是使刘女致死的直接原因。被告人郭XX的辩解理由以及辩护人孙XX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郭XX目无法纪,明知其没取得行医资格证和执业许可证,仍然在本村私开诊所,进行非法行医活动,在主观上存在故意,并且在行医过程中,给患者开具过量的慎用药物,致使就诊病人中毒死亡,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情节特别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

(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XX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万;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2月X日起至2018年12月X日止)。

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XX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XXX 二00七年元月十二日

书记员 XXX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参与诉讼,现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求法庭在审判时予以考虑:

一、刑事部分

被告人XXX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证据表明,2010年1月11日晚19时许,被告人XXX用匕首将被害者XXX左腹部捅伤,经XX县公安局法医鉴定,XXX伤情为重伤乙级,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民事部分

被告人XXX用匕首致被害人方绍镜重伤,根据公诉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和和公安机关的笔录,表明被害人的伤由系被告人对其实施了伤害行为,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害人的各项损失系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致,被告人应当给予被害人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医疗支付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被告人应当依法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总计92411.25元,具体数额如下:

1、医疗费:17926.98元。

2、误工费:80.81元/天×(住院17天+休养90天)=8646.67元。

3、护理费:17天×64元/天=1088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17天×10元/天=170元。

5、营养费:(住院17天+休养90天)×10元/天=1070元

6、交通费:251.60元。

7、残疾赔偿金:5789元/年×6年=34734元。

8、被抚养人生活费(父):20年×3912元/年×30%÷3人=7824元。

9、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10、鉴定费:700元。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以及公诉机关提交的有关证据,被告人XXX除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对原告的经济赔偿责任。唯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才能得到惩罚,被害人的权益才能得到保障,公平正义才能得以伸张。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评议和采纳。

代理人:XXX

二0一二年三月六日

刑事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人徐叔明的委托并经华镇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徐书明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在开庭前我查了阅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调查访问了相关人员,今天又参加了贵庭的法庭调查,在充分全面的了解了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认为公诉人指控的被告人徐兆秋破坏生产经营罪罪名不成立,现陈述辩护意见如下:

根据刑法276条的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以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该罪名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

1,主观动机必须是由于愤怒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2客观上具有毁坏机器设备等行为 3生产经营必须是合法的

就本案而言,徐兆秋与青溪公司及其员工并无过节,而且徐兆秋是受老年协会的指派,为的是村民的利益和堤坝的安全,因此主观方面的要价不成立。

在客观方面,只能证明徐兆秋打破了一个按钮,尚达不到毁坏机器设备的犯罪标准,公诉人提供的价格鉴定书和现场勘验笔录因为存在明显的纰漏和错误不能证明徐兆秋有毁坏机器设备的行为,同时青溪公司1号船的生产也未受到多大的影响,因此毁坏机器设备这一条件同样不能成立。 青溪公司名义上是疏浚河道,实际上却是在采砂淘金,尽管起诉书没有查明这个问题,但各方面的材料都证实了这一事实,我注意到青溪公司营业执照没有采砂淘金的项目,应不大可能取得采砂淘金的批准手续,因此其采砂淘金行为应属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那么徐兆秋上船制止1号船采砂淘金应属制止不法经营行为的正义之举,是应该受到褒奖,而不是今天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庭的审判。

公诉人提供的一系列证据都存在严重的错误和纰漏,现列举如下:

1勘验书和现场方位示意图:公诉人提供的勘验书日期为3月16日,而案发时间为2月27日,也就是说勘验书勘验的现场不是案发时的现场,勘验书并不能证明案发时的情形,因此勘验书不具有证据客观性。

2鉴定书:该鉴定书是在2月28日到3月6日制作的,而现场勘验书却是在3月16日制作的,也就是说先进行的1号船相关损毁物品的价格鉴定后进行的现场勘验,鉴定的物品不能证明是被告人损毁的物品,因此鉴定书不具有证据的客观性。

3证明书:由乐平市采砂管理工作小组出具的证明书日期为3月16日,是在案发15日后开具的,证明书不能证明案发时的情形。 4被告的讯问笔录:该讯问笔录是不完整的,只记载了有利于原告的陈述对于被告人的辩解没有记录其中。

5现场照片:从中不能看出被告人与1号船工作人员发生冲突更没有显示被告人砸坏了相关物品,也就是说该照片与待证事实之间不存在关联性。

6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河道疏浚开发,码头建设开发,房地产开发,仓储物流服务经营,采砂淘金并不在其经营范围之内。

综上所述,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破坏生产经营罪不仅在犯罪构成要件方面无一符合而且在证据方面也存在诸多严重的错误和纰漏,因此被告徐兆秋是无辜的,他是出于维护全体村民的利益和堤坝的安全同青溪公司挖沙淘金的违法行为做斗争,虽然斗争的手段存在瑕疵,损坏了一些物品,但是同青溪公司淘金挖沙带来的危害相比较,几乎是微不足道的,如果任由该公司挖沙淘金而不制止致使堤坝倒堤,那后果将是不堪设想的,魁堡村几百户村民都将会陷入灭顶之灾,难道一定要出现了这等人间惨剧才来追究青溪公司的违法犯罪行为吗?如果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也要获罪的话,那法庭之内还有正义可言吗?因此我恳求法庭依法宣告徐兆秋无罪,同时我呼吁有关部门行动起来查明青溪公司违法挖沙淘金的事实真相,严厉制裁该公司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地方的和谐稳定!

江西华镇律师事务所 律师:欧阳颖华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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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意见书

××公诉字(19××)44号

犯罪嫌疑人姜××,男,19××年11月10日生,民族:汉,籍贯:××省××县,文化程度:初中,单位及职业:××市××安装公司工人,住址:××省××市××区友谊街×委×组。

违法犯罪经历:19××年5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天。19××年11月16日因私藏枪支、抢劫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王××,男,19××年5月29日生,民族:汉,籍贯:××省××县,文化程度:高中,单位及职业:农民,住址:××市××村二组。

违法犯罪经历:19××年8月因抢劫罪被判刑3年。19××年7月刑满释放。19××11月16日因抢劫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姜××、王××有下列犯罪事实:

19××年6月份,姜××在山东曲阜一黑市上花150元人民币购买一支小口径手枪,于10月底找到王××,预谋到××市抢劫出租车开回本市销赃,王××当即表示同意。

19××年11月16日上午,姜、王二人携带这支小口径手枪及一把尖刀乘客运汽车窜到××市并熟悉了地形。晚8时许,两人在××区××街搭乘段×驾驶的一辆红色拉达出租车(牌号辽D—51087)行至××镇木材检查站附近时,坐在右前座位的姜××拿出尖刀,坐在后座的王××拿出小口径手枪逼住司机段×。姜××说:“快下车,不然宰了你!”。段见状弃车而逃。姜××开车行至××县高官乡安家村大桥时,车轮卡在桥的断裂处,当两人去村里找人抬车时,被前来追捕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私藏枪支罪、抢劫罪;犯罪嫌疑人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印)

19××年×月×日

注:1.犯罪嫌疑人姜××、王××现押于××市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共壹卷玖拾页。

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封检刑诉(2004)59号

被告人马天有,男,1954年5月18日生,回族,身份证号码:410727540518181,小学毕业,农民。封丘县回族乡前荆乡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03年9月26日被封丘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我院批准2004年1月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天有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4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4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04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2年6月1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马天有与被害人李明堂因地边发生纠纷引起殴斗,殴斗中马天有用拳头将李明堂打倒在地,李明堂倒地后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李明堂系生前患有高血压病, 因头部外力作用导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天有供述用拳头打李明堂头部致使倒地的经过:

2.证人李振峰证明马天有拳打李明堂的经过:

3.证人吕玉荣证明马天有拳打李明堂的经过:

4.证人彭思祥证明马天有拳打李明堂的经过:

5.证人李明旺证明马天有拳打李明堂的经过:

6.证人陈修军证明马天有拳打李明堂的经过。

7.法医鉴定结论:死者李明堂系生前患有高血压病,因头部受到外力作用导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天有过失致使李明堂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立祯

二00四年六月八月

附:

1.被告人马天有羁押在封丘县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 页。

××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刑不诉第×号

犯罪嫌疑人王××,男,25岁,汉族,湖南省株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系××压塑制品厂工人,住××市北郊王庄二队,因本案于19××年×月×日经我院批准,同年×月×日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犯罪嫌疑人流氓罪一案,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19××年×月×日移送我院。现经我院查明:

19××年×月×日晚12时许,犯罪嫌疑人王××随同李×(已起诉)、朱××(已起诉)到××县××转盘路个体户周××餐馆就餐,三人共喝白酒2?3斤,应付人民币7?9元,李×以钱未带够和以后常来照顾生意为由只付给人民币6?6元,便扬长而去,店主敢怒不敢言。次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王××又随同李×、朱××到××转盘路艾××录像厅看录像,李、朱纠缠店主艾××让其换武打片,艾不从,李、朱对艾扬言:“如不换,就砸坏录像机,封录像厅的门。”犯罪嫌疑人王××对李、朱进行劝阻说:“算了,算了”,才未能打起来。凌晨3时许,李、朱又闯进南郊××餐馆寻衅闹事,犯罪嫌疑人王××又从中劝阻。在受到李的斥责后,准备独自回厂。此时,餐馆职工包××要去南郊派出所报案,被正要回厂的王××发觉,王抓住包××质问为什么偷其自行车,并对包拳打脚踢,直到包跪下叩头求饶。

以上事实,有在场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王××在李×等流氓一案中,不仅没有参与,而且还有多次劝阻的行为;殴打上是基于双方的误会,属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款以及第140条第1款、第2款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王××不起诉,予以释放。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7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检察长:×××

19××年×月×日

××××人民检察院 刑 事 抗 诉 书

××检××刑抗[ ]号?

原审被告人……(依此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职业、住址,服刑情况。有数名被告人的,依犯罪事实情节由重至轻的顺序分别列出)。

×××人民法院以××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对被告人×××(姓名)×××(案由)一案判决(裁定)……(写明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者一审及二审判决、裁定情况)。经依法审查(如果是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或者有关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应当写明这一程序,然后再写“经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如下:?

……(概括叙述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情节。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围绕刑法规定该罪构成要件特别是争议问题,简明扼要地叙述案件事实、情节。一般应当具备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关键行为情节、数额、危害结果、作案后表现等有关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要素。一案有数罪、各罪有数次作案的,应当依由重至轻或者时间顺序叙述。)

本院认为,该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包括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理由如下:

……(根据情况,理由可以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和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几方面分别论述。)

综上所述……(概括上述理由),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院印)

年 月 日

附:

1.被告人×××现服刑于×××(或者现住×××)。

2.新的证人名单或者证据目录。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1999)宝刑初字第37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仙金,男,1954年12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头陀镇魏家村。因本案于1998年10月21日被留置, 同年10月24日被拘留,1999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99)沪宝检刑起字第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仙金犯合同诈骗罪,于1999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陆吉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仙金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经合议庭审理并且评议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仙金于1998年2月12日至3月底,在无资金的情况下,以上海越阳物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上海益昌薄板有限公司订立冷轧板购买合同,采取先提货后付款的方式进行贸易。同年4月12日和4月27日,被告人王仙金在明知经营亏损且部分货款被其挪作他用,已无履约能力的情况下,继续与被害单位订立合同,获得SPCC0.5× 1000C冷卷板99.006吨、SPCC0.4×1000C冷卷板9.186吨(价值人民币44.517190万元),销售给嘉兴链罩厂。1998年4月29日,被告王仙金从嘉兴链罩厂取得10万元的汇票,打入台州市黄岩余一工贸有限公司,如数提现后潜逃离沪。当被害单位将被王仙金抵押在该单位的支票填上金额44.17190万元委托银行收款时,因无款而遭遇退票。案发后侦查机关从嘉兴链罩厂吊取了尚余货款99018.90元。为证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的供述、许爱福、陈万君、应家琪、陈玮、沈文龙、朱冬香、张国民、张舜华、余鸿康、陈林荣等知情人员的证言、增值税发票、付款凭证、支票、汇票、银行退票通知书、对账单、合同书等书证为指控证据,指控被告人王仙金的上述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处刑罚。

被告人王仙金辩称:1.本人不是越阳物资有限公司的承包人。2.在与益昌薄板公司的业务交往中,虽是先提货后付款,但在2至3月间的交易中能够按约定的在15日内结清前笔交易的货款。3.由于益昌公司方面曾多次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将支票解入银行导致本人被处罚款,故产生待解决此问题后再了清拖欠款项的想法。4.本人拖欠益昌公司的钱款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刘曲言提走6万余元、陈远炳向本人借款20余万元均未归还所致。5.本人在4月份与益昌公司的44万余元的交易中,有21万余元贷款由银行划给了益昌公司,另9万余元在嘉兴链罩厂,并未提取。本人虽提走了10万元,但并未逃匿,而是准备筹款还债。总之,本人拖欠益昌公司货款是错误的,但此行为属民事债务。

经审理查明:1998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王仙金在无经营资金的情况下,以上海越阳物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上海益昌薄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害单位)订立冷卷板购买合同,按双方约定的先提货后付款的方式,12次从被害单位购入冷卷板销售给嘉兴市城区工贸物资供应站、嘉兴链罩厂。被告人王仙金在明知前期经营亏损、部分货款由本人挪作他用,已拖欠被害单位货款20余万元的情况下,继续与被害单位订立购货合同,分别于1998年4月12日、4月27日从被害单位提取SPCC 0.5×1000C冷卷板99.006吨、SPCC 0.4×1000C冷卷板9.186吨(合计价款44.517190万元),销售给嘉兴链罩厂,按约定可得本利人民币44.901890万元。同年4月15日,被告人王仙金将嘉兴链罩厂支付的25万元解入其所在的越阳公司的账户,其中银行以收款方支票托收的方式划给了被害单位21.770789万元,以支付先前的欠款;银行抵扣罚款12320.09元,余款19972元由被告人王仙金提取现金和支票转出。5月4日,被告人王仙金将嘉兴链罩厂支付的10万元解入黄岩余一工贸有限公司的账户中,随即从该公司提取了同等数额的现金,此后被告人王仙金便潜逃至兰州从事服装生意。因被害单位催款和寻找被告人无着落,便向侦查机关报案。案发后侦查机关从嘉兴链罩厂追吊了被告人王仙金尚未提取的剩余货款99018.90元(已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王仙金的亲属将现金人民币15000元交由侦查机关,该二笔款项均发还给了被害单位。

合议庭确认上述事实的证据是:

(一)1998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王仙金以上海越阳物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历次与被害单位签订的购买冷轧卷板合同书、直供厂供货协议书、被害单位相应开据的增值税发票和财务明细分类账、银行退票通知书;被害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家琪、陈玮、陈万君、张小明等人就1998年2月至3月间,与被告人王仙金进行钢材交易的具体情况所作的证言笔录;嘉兴市城区工贸物资供应站于1998年2月13日,从被告人王仙金处购进钢材的增值税发票、付款凭证、该单位人员沈文龙就与被告人王仙金进行交易和付款等具体情况所作的证言笔录;嘉兴链罩厂于1998年2月至3月底,从被告人王仙金处购进钢材的增值税发票、付款凭证、该单位人员许爱福就与被告人王仙金交易和付款等具体情况所作的证言笔录;被告人王仙金就从被害人处购进钢材销售给上述二单位的具体情况所作的供述。该组证据证明了被告人王仙金与被害单位签订合同,采取先提货后付款的方式,从被害单位取得钢材,销售给二单位的事实。还从相关发票和付款凭证中得出被告人王仙金有低于进价销售的事实。

(二)被告人王仙金在本案侦查阶段对交易所得款项的用途的供述、农业银行上海分行虹口支行中山北一路营业所提供的被告人所在的公司存款和资金流向情况的证明文件、侦查机关查询被告人王仙金所用账户的通知回执,并结合第

(一)项证据,可以证明时至1998年3月底,被告人王仙金拖欠被害单位21万余元货款及其原因,继而证明其前期经营严重亏损的事实。

(三)1998年4月13日、4月27日,被告人王仙金继续与被害单位签订的购买冷卷板合同书、相应的增值税发票、被害单位经办人陈玮、张小明就被告人王仙金与其单位签订合同,取得总价额为44.517190万元的冷卷板所作的证言笔录;嘉兴链罩厂经办人许爱福就本单位从被告人王仙金手中购得价额为44.901890万元的冷卷板所作的证言笔录、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已支付被告人王仙金35万元货款的付款凭证、说明尚欠被告人王仙金99018.90元的增值税发票、被告人王仙金与嘉兴链罩厂补签的协议书;侦查机关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记载,1998年4月15日被告人王仙金将25万元解入其使用的账户,其中21.770789万元划入被害单位账户,12312.09元抵扣了银行罚款,余款由被告人王仙金提现和支票转出的书证;被害单位的明细分类账作相应记载的书证;台州市黄岩余一工贸有限公司张国民就被告人王仙金于5月4日借用该公司账户解入10万元随即提走现金所作的证言笔录、反映被告人王仙金提取该笔现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由被告人王仙金签名的支票存根;被告人王仙金就继续与被害单位签订合同,提取钢材转手卖与他人获得钱款等具体情况所作的供述。上述证据证明了被告人王仙金于1998年4月间,在前期经营严重亏损的情况下,继续与被害单位签订合同,并延用原交易方式取得钢材,卖给嘉兴链罩厂获得货款,以及货款的去向的事实。

(四)被害单位于1998年5月21日向侦查机关报案的书面材料;张舜华反映被告人王仙金在5月份潜逃前后情况的证言笔录、侦查机关向多人了解被告人王仙金去向的笔录记载、陈林荣就被告林仙金在兰州与其开店合做服装生意的具体情况所作的证言笔录、被告人王仙金在本案侦查阶段对去兰州的原因作的“本人已经失去信用”的供述、对欠款所持态度作的“本人至今没有还款行动”的供述,并结合第

(三)项证据综合认证,证明了其携款潜逃的事实。

同时,被害单位陈万君的证言笔录、农业银行上海分行虹口支行中山北一路营业所唐玫秋的证言笔录、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等证据,证明了被告人王仙金对因被害单位提前将支票解入银行导致其被罚款的辩解属实。侦查机关的扣押清单、发还凭证等证据证明了被告人王仙金的亲属替其退赃1.5万元的事实。

以上证明本案事实的全部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仙金合同诈骗罪是否成立的关键,在于被告人王仙金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和法定的相应行为,这是区分合同诈骗犯罪与经济纠纷的基本界限。综观本案,被告人王仙金于1998年2月至3月间,在并未隐瞒其无资金的情况下与被害单位进行交易,有民事行为具体的形式和内容,并基本履行了与被害单位约定的行为,虽拖欠了被害单位20余万元的货款,且其形成原因也是相当明确的,但其在该阶段的交易中尚未违背约定,其在该阶段的拖欠行为与当前在经济流通领域中存在的现象相像,不能断定被告人王仙金进行上述活动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该活动属诈骗行为,所欠被害单位的货款性质尚属经济交往中的拖欠。1998年4月间,被告人王仙金分二次与被害单位签订合同,按先前约定的方式从被害单位提取钢材销售给他人,在占有部分货款后潜至兰州,并有证明其无偿还意愿和长期不归的证据。可以认定后期被告人王仙金在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携款潜逃,其行为发生了质的变化,行为特征中反映了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据此,本院确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仙金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成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仙金合同诈骗数额为445171.90元,按照有关的规定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对此本院在对本案的性质已经作出分析判断,阐明了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的基础上,分析被告人王仙金于1998年4月间,按与交易下家(指购买方——评析专注)的约定,取得44.901890万元的货款,其中21.770789万元被银行划账充抵了前期的拖欠款,12320.09元被银行扣划充抵罚款。由于在此款交割前无证据证明被告人王仙金犯罪目的和法定诈骗行为的前提下,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的数额并相应视为民事债务。对被告人王仙金合同诈骗的数额应是其非法占有的数额,包括其解入台州市黄岩余一工贸有限公司账户并提取的10万元现金、解入本公司账户并提取的25万元中的余额19972.00元、暂存于嘉兴链罩厂账上的99018.90元,合计21.899009万元,从中扣除其在此交易中获利部分计3847.00元,被告人王仙金合同诈骗数额21.51439万元,仍属数额特别巨大。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由于被告人王仙金系本合同诈骗案件的行为人,本案又系自然人犯罪,其所作的本人非上海越阳物资有限公司承包人的辩解在本案中无实际意义。被告人王仙金虽未从嘉兴链罩厂提取剩余的9万余元贷款,但被害单位已失去了对该款的控制,而相对是在其控制和处分之下,故其对该节的辩解不予采纳。从现有证据已证明了被告人王仙金携款逃匿的事实,其对被害单位有关人员曾与其有联系的辩解理由,被所有的指控证据排斥,因此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王仙金的其他辩解中的合理因素,本院在对本案的性质和事实的论述中已作了充分的考虑。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仙金在履行与被害单位签订的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应支付给被害单位的货款逃匿,其行为构成了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仙金合同诈骗犯罪的罪名成立,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属实。鉴于被告人王仙金在到案后能协助侦查机关追回部分损失,以及亲属为其退款的实际情况,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本院为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仙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8年10月21日起至2008年10月20日止),罚金2万元。

二、被告人王仙金非法所得10.4972万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上海益昌薄板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审判长 王北翼

审判员 徐敏芳

审判员 葛宝琴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皓 ××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建初字第256号

原告××市××××开发公司(以下称开发公司),地址在本市铁花里10号。

法定代表人刘××,开发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市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男,1950年3月4日生,汉族,××市××研究所工人,住本市胜棋路20号。

原告开发公司与被告张×房屋迁让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和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发公司诉称,1991年对被告原住本市西街10号拆迁时,因被告无房过渡,遂将本市小园第

1、2号过渡房安排给被告过渡,现被告早已搬入新居,故诉请被告立即腾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费15万元。

被告张×辩称,现虽住进了安置房,但因安置房的产权证书和拆迁遗留问题未解决,故未腾让过渡房,原告将上述问题解决并赔偿损失3万元后,立即腾让过渡房。

经审理查明,1991年原告下属×××指挥部对被原住本市西街20号住房进行了拆迁并于1992年5月4日与被告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嗣后,因被告无房过渡,该指挥部于1992年5月10日将本市小园第

1、2号过渡房提供给被告过渡。1994年被告的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因安置房的产权问题及被告的尚留有少量未拆迁住房的补偿未能解决等被告未能腾让过渡房。原告经催要未果遂诉请被告立即迁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1?5万元。被告应诉后,要求原告先解决安置房的产权证及拆迁遗留问题并赔偿损失3万元。原、被告各执己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补偿安置协议书等书证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住进安置房后理应腾让过渡房,故原告要求被告腾让过渡房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以未办理安置房的产权证等为由,不腾让过渡房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未腾让过渡房引起纠纷,应负主要责任,故其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未及时解决与拆迁相关的问题,亦有一定的责任,故对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亦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腾让本市小园第

1、2号过渡房,交原告开发公司。

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

审判员:李××

审判员:管××

199×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万××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民二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19××年×月×日生,汉族,××县大杨家乡上王庄村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县大杨家乡上王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村民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李××因承包土地、果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199×]×经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级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承包被上诉人土地、果园,应按合同约定交纳承包金,上诉人拖欠是错误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其1990年下半年工资,查无实据,且已过诉讼时效。据此判决上诉人付给被上诉人土地、果园承包金(含特产税、粮油差价款)2276?01元,违约金891元,共计3167?01元。

李××上诉称,被上诉上应支付其1960年下半年的工资可与本案合并审理,应从总欠款中扣除其工资款。

被上诉人辩称,关于上诉人的请求,一是没账可查,二是当时村委已作过处理,故上诉人以此为由拖欠承包金是错误的。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自1988年承包被上诉人土地52亩、果园11亩(果树38棵)。1998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338元,已交174元,另欠粮油差价款28元,共欠444?26元;1989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338元;苹果特产税160元,已交36?22元,共欠541?78元;1990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338元,苹果特产税160元,另欠粮油差价款137?44元,已交43?47元,共欠671?97元;1991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1000元,已交60元,尚欠618元。以上上诉人共欠被上诉人2279?01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承包被上诉人土地、果园应按约定缴纳承包金,无故拖欠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其1960年下半年工资,查无实据,且已过诉讼时效,上诉无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6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199×年×月×日

书记员:××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民监字第×号

申诉人(原上诉人):苏××,男,39岁,汉族,××省××县人,××光电技术研究所干部,住本市××区××路24号。

被申诉人(原上诉人):肖××,女,40岁,汉族,××省××市人,××××院设计所工人,住本市××区××胡同三号。

委托代理人:杨××(肖××之夫),40岁,汉族,××市人,××市政法干校司机,住址同上。

申诉人苏××因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19××)中民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再审查明:

19××年1月,苏××经汪××介绍与马××相识。19××年1月20日马××以借贷方式向苏××诈骗人民币5000元,苏××发现受骗后,于当天找马××追回2500元,所余2500元在苏××紧追的情况下,由马××找肖××出面作保,并写了借条:“马××借到苏××现金2500元整(由借方提出利息为百分之三十),本利全部于19××年1月31日以前归还。如借款人马××逾期不能归还时,则由中保人肖××偿还2500元整。”马××于19××年2月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19××年2月,苏××诉至原审人民法院以马××向自己借款2500元,逾期不还为由,要求肖××偿还,肖××提出自己也是受骗作保,不同意偿还借款2500元。原审法院判决,肖××偿还苏××借款2500元整,自19××年12月起,每月给苏××人民币500元整。判决后,苏××以不同意每月付人民币500元偿还方式为由;肖××以自己是受骗作保,不应负偿还债务的责任为由,均上诉至本院。二审认为,苏××以高利贷款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于19××年9月30日以(19××)中民字第6号民事判决:

一、撤销××市××区人民法院(19××)西民字第33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苏××之诉讼请求。终审判决后,苏××以二审判决认定自己以高利贷款不符合事实,肖××仍应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本院再审认为:马××以借贷方式进行诈骗犯罪,已受到国家法律制裁。苏××与马××、中保人肖××之间不是正当的民事借贷关系、原判认定苏××以高利贷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苏××受骗借款,肖××受骗作保都应从此事中吸取教训。苏××要求肖××偿还借款,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承苏××与马××的借款关系,让肖××负连带偿还责任,二审判决认定苏××高利贷款均属不当,应予撤销。据此,本院改判如下:

一、撤销××市××区人民法院(19××)×民字第336号民事判决和本院(19××)×民字第6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苏×的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

审判员:李××

代理审判员:郝××

××××年×月×日

书记员:董××

××省××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港经初字第××号

原告:梁跃芳,女,52岁,汉族,原×××市新雅楼酒家承包人(总经理),住×××市建筑设计院宿舍。

委托代理人:王鸿,×××市新浦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其付,×××市新浦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新雅楼酒家董事会,地址在本市连云区墟沟镇海棠路54号。

法定代表人:罗祖耀,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跃芳与被告×××市新雅楼酒家董事会承包合同纠纷,愿意通过内部协调解决,要求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2条和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0元及其他诉讼费2200元,共计4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2000年×月××日

书记员:××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云,男,1957年生,汉族,农民,住江浦县刘新镇孔湾村三组。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征,男,1988年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云(李征之父)。

上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强,南京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袁尚,男,教师,住江浦县新城中学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浦县刘新镇集体商业总店(下称商业总店),住所地江浦县刘新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朱平,商业总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康,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祝庆,男,江浦县供销合作社科长,住江浦县供销合作社宿舍。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上诉人李云、李征不服江浦县人民法院(1996)江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商业总店赔偿经济损失。

1995年10月12日李云从商业总店购买煤油1公斤,次日晚17时许将其用于照明发生爆炸,致李云、李征父子被烧伤。经医院诊断:李云为左上肢、右下肢10%面积Ⅱ°烧伤;李征头、颈、胸、双上肢13%面积Ⅱ°~Ш°烧伤伴感染。本院法医景德鉴定李征面部损伤属五级伤残。李云父子住院治疗期间,商业总店支付了医疗费1万元。尔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云、李征于1996年5月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商业总店赔偿14万元。原审法院判决李云、李征的诉讼请求后,李云、李征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商业总店赔偿李云、李征经济损失4.2万元。扣除已付1万元,余款3.2万元,本调解书送达之日给付5000元,今年12月31日前给付5000元,1998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12月31日前给付5000元,1999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12月31日前给付7000元。

二、一审诉讼费250元,二审诉讼费50元,合计300元,商业总店负担250元,李云负担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平

审判员:李峰亚

审判员:陈 通

一九九×年七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高 峰

××省××市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199×)×法行初字第×号

原告:吕××,男,73岁,汉族,住××市××镇××村××组。

被告:××市××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男,47岁,××市××镇人民政府司法助理员。

原告吕××诉被告××市××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吕××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胡××为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多次要求被告作出明确处理,被告一直未能履行法定职责。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执行1994年8月31日调解协议和1995年4月30日界限划分的规定。

被告辩称:原告吕××与相邻胡××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属集体所有,并未明确划分给个人使用,原告无权要求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经审理查明:原告吕××(住××村××组)与胡××(住××村××组)为左右邻居,两户住房之间留有一块243.84平方米的空地,双方曾为该地的使用权多次发生纠纷。1994年8月31日,××村村民委员会组织原告与胡××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规定:“双方相邻地基,以××组与××组沟心为界,南北一条线,线东归甲方(原告)使用,线西归乙方(胡××)使用;界东乙方临时利用的猪舍,乙方在春节前拆除,其地基转让给甲方,其中草堆地在10月底让给甲方。”后原告又要求以路心为界重新作出界限划分。1995年4月30日,××村村民委员会又召集该村××组和××组共同磋商,作出了《关于××组与××组庄台之间界限划分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两组之间的界限以沟心为界,两侧的土地为集体所有,不得划为个人承包面积和旱地,已划入的由各组划出核减;界限中心两侧各留30cm不准搞建筑物(除胡××原有的猪舍,草堆能让出外,厕所限在冬至拆除)”后××镇××村村民委员会出面拆除了胡××的猪舍,但是厕所未拆除,草堆未搬出。原告吕××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协议。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土地系集体所有,未明确划分给个人使用,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作出相邻之间土地使用权界限划分规定,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纳,且原告所诉要求执行《调解协议》和《界限划分规定》又不属被告职责范围,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吕××要求被告××镇人民政府执行1994年8月31日调解协议和1995年4月30日关于界限划分规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吕××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199×年×月×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19××]×法行终字第2号

上诉人:黄××,男,63岁,汉族,××县人,个体户,住××县××乡××村。

委托代理人:陈××,××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伍××,××县××乡司法员,住××乡政府宿舍。

被上诉人:××市卫生局,地址:××市××湾西路。

法定代表人:石××,××市卫生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龙××,××市卫生局副局长,住××市××西路××号。

上诉人黄××对送检牛黄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1989]×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以认定事实不符合实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黄××于1988年2月初宰杀其买回的一头水牛,在牛腹腔中发现七八块鸡蛋大小物品,黄视为牛黄,即拿到××县中药批发部辨认,后将该“牛黄”烘干(重640克)要求卖给该中药批发部。由于牛黄是贵重药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经药检部门检验是真牛黄才予收购。2月23日,上诉人和中药批发部的工作人员一起将该“牛黄”送××市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结论是“本品经按《中华药典》(1985年自版)牛黄项下检验,外观性状,显微鉴定均不符合有关规定,不应作天然牛黄药用”。1988年4月18日市药检所将少量送检物及检验结果送××自治区药品检验所复核检验。结果“不符合《中华药典》1985年版一部和卫生部进口药材标准的有关规定,不是正品牛黄,不可作牛黄供药用”。××市卫生局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精神,于1988年8月5日以×卫药罚字[1988]第005号“行政处罚通知书”做出如下处罚:

一、就地没收假牛黄,监督公开销毁;

二、不给予经济处罚。上诉人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进行中,被上诉人又重新做出撤销原处罚通知书,改为行政处理,以×卫字[1988]089号文件“关于没收黄××同志送检假牛黄的决定”,对上诉人送检假牛黄予以没收,在适当时候公开销毁。上诉人仍不服,最后,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维持××市卫生局的处理决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将从牛腹腔中取出的物品做“牛黄”送××市药品检验所检验,目的是为了辨明是否是牛黄,然后卖给国家。就这一事实来说,黄××虽无过错,但牛黄是一种名贵中药材,用于治疗疾病,属特殊商品,应受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现上诉人送检“牛黄”经××市和自治区药品检验所检验均证实不是牛黄,因此,便无医用和经济价值了。

为了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严防假劣药品失去控制流入市场以假乱真危害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33条及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5]卫药字第59号《关于对制售假药、劣药案件经济处罚的通知》第3条规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维持××市卫生局×卫字[1988]089号关于没收送检假牛黄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归还假牛黄及赔偿经济损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无理,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51条第1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元,由上诉人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颜××

代理审判员:潘×

代理审判员:覃××

1989年7月21日

(公章)

书记员:林××

民事起诉状

(一)

(公民提起诉讼用)

原告:(写明姓名或职务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职务等基本情况)

案由: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

民事起诉状

(二)

原告:

住所地:

起诉人:×××

年 月 日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用)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电 话:

被告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电 话:

案由: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 份

起诉人:

年 月 日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县××镇××村。

法定代表人田××,主任。

被上诉人丁××,女,汉族,196×年7月15日出生,住××县××镇×××村。

上诉请求:

1.撤销(200×)×经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

2.判令被上诉人立即偿还拖欠上诉人的借款本金4500元、利息1552元(利息按日万分之三顺延至实际还款之日);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不服××县人民法院(200×)×经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判决确认“1992年1月13日,被告丁××在原告处借款4500元,办理了农业贷款明细帐和贷款合同为一体的贷款手续,在贷款手续上加盖了丁巧玲印章”,但其判决理由却认定“原告未按照规定,办理合法的借款手续”,其事实认定与判决理由互相矛盾。贷款合同虽然条款简单,但其已经构成合法有效的合同,而不能仅仅依据条款简单就认为未办理合法借款手续,正如保证合同可以是独立的一个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一个保证条款,我们不能说保证条款内容简单而否认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同样不能以贷款合同条款简单而否认贷款手续的合法性。

二、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应当被采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在送达应诉通知书时必须向被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并指定举证期限,本案中不存在双方协商确定举证期限的情形,只有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根据宝丰县人民法院的制式举证通知书,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统一为30日,被上诉人在庭审中提供的证据明显超过了举证期限,根据证据规则,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除对方当事人同意之证外,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中,要么被上诉人超过举证期限,要么一审法院未送达举证通知书,违反了法定程序。

本案所涉贷款合同的签订日期为1992年1月13日,而被上诉人提供的为1993年度信用社使用的贷款手续,上诉人在1992年发放贷款时不可能使用1993年的合同格式,因此该证据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该笔借款事实清楚,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

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明确记载,被上诉人于2000年9月15日清偿8153.10元的利息,该记载在证据上能够免除被上诉人这部分利息的履行义务,属于对上诉人不利的证据,上诉人提供不利于自身的证据,该证据的效力无庸置疑。如果上诉人未向被上诉人发放贷款,那么被上诉人是不会履行清偿利息义务的,被上诉人清偿利息的行为充分证明了上诉人已经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付款义务,因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从而导致错判,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承担还本付息义务,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县××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民事答辩状

(供公民对民事起诉提出答辩用)

答辩人(写明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因……一案(写明原被告姓名和案由),提出答辩如下:

民事答辩状

(供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民事起诉提出答辩用)

答辩人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企业性质

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

账号

因……一案(写明原被告姓名及案由),提出答辩如下:

学历、职称公证申请书

申请人杨××,男,1953年6月15日出生,现住北京市××区××大街××胡同××号

本人1978年至1981年在××大学中文系学习卒业,获语言学学士学位;1982年至1987年在××语言大学任教,教学卓有成效,被评定为副教授职称,并授予高级职称证书,请予以公证。

申请人:杨××

1998年10月18日

附:本人所获大学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本人所获副教授高级学术职称证书复印件两件

亲属关系公证书

)××字第××号

申请人:黄××,女,1930年1月16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

关系人:孔××,女,1951年2月7日出生,现住××国,××市××街×号。

根据当地公安部门户籍档案记载核实,兹证明申请人黄××是关系人孔××的母亲。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年×月×日

公证处加盖公章

推荐第7篇: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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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诉讼文书格式文本

起诉状

起诉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民事原告在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为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裁判时所提出的书面请求。

【文书样式】

民事起诉状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xx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 份

起诉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当事人栏,注明自然情况。自然人要列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要列出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填写要准确,特别是姓名(名称)栏不能有任何错字。地址要尽量详实,具体到门牌号。最好注明邮编及通讯方式。(下列文书当事人栏要求同此)

2.诉讼请求。主要写明请求解决争议的权益和争议的事务。写明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原告一方要求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事项。

3.事实和理由。事实部分,要全面反映案件事实的客观真实情况。证据部分,有三项内容:列述提交的有关书证、物证以及提起能够证明事实真相的材料;说明书证、物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的来源和可靠程度;证人的证言内容以及证人的姓名、住址。

4.在起诉状尾部,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由本人签字,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日期要填写准确。(下列文书要求同此)

公民授权委托书

公民授权委托书,是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依法委托他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文书。

【文书样式】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住址:

现委托 在我与 一案中,作为我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

委托人:

受委托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委托权限授权是委托书最重要的部分。一般授权委托书只授予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的权利,而无权处分实体权利。在委托书上只需写明“一般委托”即可。特别授权代理,还授予代理人一定的处分实体权利的权利,如放弃、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等。特别授权要对所授予的实体权利作列举性的明确规定,否则视为一般委托。

2.授权委托书须由委托人、受委托人双方签名。 法人或其他组织授权委托书

法人或其他组织授权委托书,是当事人依法委托他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文书。 【文书样式】

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住址: 电话:

现委托 在我单位与 一案中,作为我方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

委托单位:(公章)

受委托人: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是法人向人民法院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姓名)在我(单位名称) 任(厂长、经理等) 职务,是我 (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公章)

附:法定代表人住址:

电话:

【填写说明】

其他组织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书同上。

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被告(或被上诉人),收到原告(上诉人)的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原告(或上诉人)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进行回答和辩驳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因 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 份

答辩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

2.提出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起诉状或上诉人上诉状中的请求是完全不接受,还是部分不接受,对本案的处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反诉状

反诉状是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民事案件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以抵销或吞并对方诉讼请求为目的,向同一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关的新的诉讼请求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

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

反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反诉状副本 份

反诉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反诉请求。写明请求抵销或吞并本诉标的具体数额和方法。

2.事实与理由,是整个反诉状的核心。在这一部分里,要从事实和法律的角度充分阐述反诉主张的正确性和抵销、吞并对方诉讼请求的合法性。

3.反诉人在证据部分,可以申请证据保全,也就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证据保全。申请时,应说明什么证据需要保全,证据种类,还应说明证据由什么人持有及其具体理由。

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是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将来裁判的执行,请求人民法院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某种强制措施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因 纠纷,于 年 月 日向你院起诉在案(或申请人即将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损毁(或隐匿)诉讼争执标的物的可能(或者其他原因),为此,申请给予实施财产保全。申请的事实根据和理由如下:

事实和理由:

请求目的: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 1.书证 件;

2.物证 件; 3.证人 住址:

【填写说明】

1.事实与理由。首先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何发生纠纷。再具体写明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标的物的名称、数量。然后写请求保全的原因。着重写明必须实施财产保全所根据的事实,即被申请人有毁损诉争的标的物的行为,及其正在实施处分的行为。

2.请求目的。即请求采取何种保全措施。应写明要求人民法院或查封、或扣押、或冻结等,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措施。同时表示自己是否提供担保以及提供何种担保。

先予执行申请书

先予执行申请书,是原告因生活或其他方面急需,在案件起诉后判决前要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预先给付一定数量款项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

先予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上列当事人间,因 纠纷,于 年 月 日向你院起诉在案,现因 ,为此申请裁定先予执行,责令被申请人先行给付一部分款项(或某项物品),现将事实和理由分述如下:

事实和理由:

请求目的: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

1.书证 件;

2.物证 件;

3.证人 住址; 【填写说明】

1.事实与理由。写明急需先予执行的事实,说明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并无对待给付的义务。

2.申请理由,着重提出被申请人必须先行给付的事实根据。 3.请求目的。将申请人要求先予执行的标的写清楚,并将给付的物品,款项写清楚。

民事撤诉状

民事撤诉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

民事撤诉状

申请人:

申请人因 一案,于 年 月 日向你院提起起诉,业经你院立案受理,现因 特此申请撤回起诉。请予核准。

原在提起起诉时所附送的证据材料共 件,请予发还。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现因”之后的空白处写明申请撤诉的理由。通常基于以下原因:(1)被告满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3)原告发现自己起诉不当,此时要写明起诉不当的原因。

证据保全申请书

证据保全申请书,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

证据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与 因 一案,已于 年 月 日向你院提起诉讼。现因该案证据即将灭失(或者是以后难以取得,)为此,申请给予保全证据。现将案件事实、理由和具体请求目的分述如下:

事实和理由:

请求目的: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说明案件已受理在案。

2.事实与理由。写明证据急需保全的原因,如某些证据可能损毁、变形或不复存在,或者证人年老、病重、将要死亡或出国留学、定居等。

3.请求目的,即申请人要求怎样保全,采取什么保全措施要具体写明。可以请求采取拍照、录像、绘图、制作模型、记录证人的证言等等。

上诉状

上诉状,是民事、经济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

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号 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上诉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上诉请求。首先要综合叙述案情全貌,接着写明原审裁判结果。其次指明是对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最后写明具体诉讼请求,是要撤销原判、全部改变原判还是部分变更原判。

2.上诉理由。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而言,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针对原审判决、裁定论证不服的理由,主要是以下方面:(1)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2)原审确定性质不当;(3)适用实体法不当;(4)违反了法定程序。

撤回上诉状

撤回上诉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撤回上诉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

撤回上诉状

申请人:

申请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号的一审民事判决(或裁定),于 月 日向你院提起上诉。现因 特此申请撤回上诉,请予核准。

原在提起上诉时所附送的证据材料共 件,请予发还。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现因”之后的空白处写明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

申请执行书

申请执行书,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对方拒不履行裁判确定义务的情况下,根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责令对方履行义务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

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上列当事人,因 一案,经 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作出( )字第 号一审(或终审)民事判决,或仲裁委员会于 年 月 日作出( ) 字第 号裁决,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或裁决)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现将事实、理由和具体请求目的分述如下:

如果是经公证处发给强制执行公证书的,其写法是:

上列当事人,因 事项,经 公证处于 年 月 日,发给( )字第 号强制执行公证书,据此,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现将事实、理由和具体请求目的分述如下:

事实和理由:

请求目的: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

1.书证 ,( )件 2.物证 ,( )件

3.证人 ,住址: 4.仲裁委员会裁决复印件一份;

5.公证处强制执行公证书复印件一份。【填写说明】

1.事实和理由部分。简要地叙述原案情和处理结果,并说明现在的执行状况;同时要阐明强制执行的必要性。

2.请求目的。在叙述事实, 论证理由的基础上,提出具体、明确的请求目的。最好按照法律规定的几种执行措施,提出具体请求,以供人民法院考虑。

推荐第8篇:法律文书

第一章绪论……………………………………………………(1)

第一节法律文书的概念、类别……………………………(1)

一、法律文书的概念………………………………………(1)

二、法律文书的类别………………………………………(1)

第二节法律文书的沿革…………………………………(2)

一、中国古代法律文书的产生和演变………………………(2)

二、中国现代法律文书的发展变化…………………………(8)

第三节法律文书的基本特点……………………………(10)

一、制作的合法性………………………………………(10)

二、形式的程式性………………………………………(11)

三、内容的法定性………………………………………(12)

四、语言的精确性……………………………………(13)

五、使用的实效性………………………………………(14)

第四节法律文书的作用…………………………………(14)

一、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14)

二、进行法制宣传的生动教材……………………………(15)

三、有关法律活动的忠实记录……………………………(15)

四、综合考核干部的重要尺度……………………………(16)

第五节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16)

一、遵循格式,写全事项…………………………………(16)

二、主旨鲜明,阐述精当…………………………………(19)

三、叙事清楚,材料真实…………………………………(21)

四、依法说理,折服有力…………………………………(26)

五、说明情况,简洁明晰…………………………………(28)

六、综合表达,叙议为主…………………………………(29)

七、行文章法,因文而异…………………………………(31)

八、语言精确,朴实庄重…………………………………(35)

第二章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侦查文书…………………(40)

第一节概述………………………………………………(40)

一、侦查文书的概念、功用………………………………(40)

二、侦查文书的产生和演变………………………………(40)

三、侦查文书的分类……………………………………(41)

第二节立案、破案文书…………………………………(42)

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42)

二、呈请立案报告书……………………………………(44)

三、立案决定书…………………………………………(45)

四、呈请破案报告书……………………………………(46)

第三节强制措施文书…………………………………(47)

一、呈请拘传报告书……………………………………(47)

二、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49)

三、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51)

四、呈请拘留报告书和拘留证……………………………(51)

五、提请批准逮捕书和逮捕证…………………………(54)

六、通缉令………………………………………………(59)

第四节调查取证文书…………………………………(61)

一、呈请搜查报告书……………………………………(61)

二、搜查证………………………………………………(62)

三、呈请扣押邮件、电报报告书…………………………(63)

四、呈请调取证据报告书…………………………………(65)

五、调取证据通知书……………………………………(66)

第五节延长羁押期限文书………………………………(67)

一、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67)

二、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68)

三、呈请批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70)

第六节侦查终结文书……………………………………(72)

一、起诉意见书…………………………………………(72)

二、撤销案件决定书……………………………………(76)

三、撤销案件通知书……………………………………(77)

第七节补充侦查和复议、复核文书……………………(79)

一、补充侦查报告书……………………………………(79)

二、要求复议意见书……………………………………(81)

三、提请复核意见书……………………………………(82)

第三章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检察文书………………(85)

第一节概述………………………………………………(85)

一、检察文书的概念、功用………………………………(85)

二、检察文书概况和分类…………………………………(86)

三、检察文书的结构及写作的基本要求…………………(90).第二节常用检察文书的写作方法………………………(96)

一、立案、侦查类文书……………………………………(96)

二、公诉类文书 ………………………………………(100)

三、抗诉类文书 ………………………………………(109)

四、其他法律文书………………………………………(117)

第四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上)…………(120)

第一节概述……………………………………………(120)

第二节第一审刑事判决书……………………………(121)

一、概念、功用…………………………………………(121)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121)

第三节第二审刑事判决书……………………………(132)

一、概念、功用…………………………………………(132)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133)

第四节再审刑事判决书………………………………(139)

一、概念、功用…………………………………………(139)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139)

第五节刑事裁定书……………………………………(145)

一、概念、功用…………………………………………(145)

二、第一审刑事裁定书…………………………………(145)

三、第二审刑事裁定书…………………………………(147)

第五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中)…………(152)

第二节第一审民事判决书……………………………(153)

一、概念、功用…………………………………………(153)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153)

第三节第二审民事判决书……………………………(160)

一、概念、功用…………………………………………(160)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160)

第四节再审民事判决书………………………………(164)

一、概念、功用…………………………………………(164)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165)

第五节民事裁定书……………………………………(168)

一、概念、功用…………………………………………(168)

二、第一审民事裁定书…………………………………(168)

三、第二审民事裁定书…………………………………(171)

第六节民事调解书……………………………………(172)

一、概念、功用…………………………………………(172)

二、第一审民事调解书…………………………………(173)

三、第二审民事调解书…………………………………(174)

四、再审民事调解书……………………………………(175)

第六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下)…………(177)

第一节概述……………………………………………(177)

第二节第一审行政判决书……………………………(178)

一、概念、功用…………………………………………(178)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178)

第三节第二审行政判决书……………………………(187)

一、概念、功用…………………………………………(187)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187)

第四节再审行政判决书………………………………(190)

一、概念、功用…………………………………………(190)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191)

第七章监狱法律文书——执法文书………………………(194)

第一节概述……………………………………………(194)

一、监狱执法文书的概念、功用…………………………(194)

二、监狱执法文书的分类………………………………(194)

第二节罪犯人监登记表………………………………(195)

一、概念、功用…………………………………………(195)

二、项目、内容和填写方法………………………………(195)

第三节提请减刑建议书………………………………(196)

一、概念、功用…………………………………………(196)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197)

第四节提请假释建议书………………………………(199)

一、概念、功用…………………………………………(199)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200)

第五节监狱起诉意见书………………………………(200)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201)

第六节对罪犯刑事判决提请处理意见书……………(203)

一、概念、功用…………………………………………(203)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203)

第七节罪犯奖励审批表………………………………(205)

一、概念、功用…………………………………………(205)

二、项目、内容和填写方法……………………………(206)

第八节罪犯评审鉴定表………………………………(206)

一、概念、功用…………………………………………(206)

二、项目、内容和填写方法………………………………(206)

第九节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208)

一、概念、功用…………………………………………(208)

二、项目、内容和填写方法………………………………(208)

第十节罪犯出监鉴定表………………………………(209)

一、概念、功用…………………………………………(209)

二、项目、内容和填写方法………………………………(209)

第八章律师实务文书………………………………………(212)

第一节诉状类文书……………………………………f212)

一、民事、行政起诉状…………………………………(212)

二、民事、行政上诉状…………………………………(218)

三、民事、行政答辩状…………………………………(221)

四、民事反诉状、刑事自诉反诉状………………………f224)

五、民事再审申请书……………………………………(226)

六、刑事自诉状………………………………………(230)

七、刑事上诉状………………………………………(232)

八、申诉书……………………………………………(234)

第二节其他法律文书…………………………………(235)

一、申请书……………………………………………(235)

二、法律意见书………………………………………(236)

三、律师函……………………………………………(237)

第三节律师法庭发言…………………………………(238)

一、辩护词……………………………………………(238)

二、代理词……………………………………………(248)

第九章仲裁文书、公证文书…………………………………(254)

第一节仲裁文书………………………………………(254)

一、仲裁文书的概述……………………………………(254)

二、仲裁协议书 ……………………………………(254)

三、仲裁申请书 …………………………………(255)

四、仲裁答辩书 ………………………………………(256)

五、仲裁反申请书………………………………………(257)

六、仲裁保全措施申请书………………………………(258)

七、仲裁裁决书 ………………………………………(258)

八、仲裁调解书 ………………………………………(259)

第二节公证文书………………………………………(260)

一、公证文书的概述……………………………………(260)

二、公证申请书 ………………………………………(263)

三、几种常用的公证文书的具体写作要求………………(267)

第十章笔录…………………………………………………(270)

第一节概述……………………………………………(270)

一、概念、功用…………………………………………(270)

二、分类……………………………………………(270)

第二节现场勘查笔录…………………………………(271)

一、概念、功用…………………………………………(271)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271)

第三节侦查实验笔录…………………………………(273)

一、概念、功用…………………………………………(273)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274)

第四节讯问笔录………………………………………(275)

一、概念、功用…………………………………………(275)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276)

第五节调查笔录………………………………………(278)

一、概念、功用…………………………………………(278)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279)

第六节法庭审理笔录…………………………………(280)

一、概念、功用…………………………………………(280)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280)

第七节评议笔录………………………………………(285)

一、概念、功用…………………………………………(285)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285)

第八节执行死刑笔录…………………………………(286)

一、概念、功用…………………………………………(286)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287)

第九节死刑临场监督笔录……………………………(287)

一、概念、功用…………………………………………(287)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288)《法律文书写作》教材后记……………………………………(289)出版前言………………………………………………………(293)课程性质与设置目的…………………………………………(295)课程内容与考核目标………………………………………(296)

第一章绪论…………………………………………………(296)

第二章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侦查文书………………(304)

第三章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检察文书……………(312)

第四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上)…………(316)

第五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中)…………(319)

第六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下)…………(323)

第七章监狱法律文书——执法文书………………………(326)

第八章律师实务文书………………………………………(330)

第九章仲裁文书、公证文书…………………………………(335)

第十章笔录…………………………………………………(338)有关说明与实施要求…………………………………………(341)题型举例………………………………………………………(

推荐第9篇: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

一、单选

1、法律文书适用范围作出正确表述的一项是()

A、诉讼案件B、非诉讼案件C、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D、纪检案件和监察案件

2、法律文书的特征是()

A、具有法律效力B、具有法律意义C、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D、具有执行意义

3、法律文书的主旨是指指制作法律文书的根本目的和中心意思,制作时,应该考虑与注意 的是()A、多多益善B、宁缺勿滥C、各取所需D、明确单一

4、法律文书最基本的叙事方法是()A、顺叙 B、倒叙C、插叙 D、补述

5、法律文书选用材料的原则是()A、有闻必录B、有利C、客观真实D、简洁

6、民事起诉书中的案情部分,主要内容写()A、当事人身份事项。B、争执的焦点和具体内容。

C、证据的名称、来源、证明力D、分析论证纠纷的性质、危害、结果。

7、民事诉状中“附:证据××份”属于民事起诉状结构中三大部分的(

A、首部B、正文C、尾部D、附项

8、合议庭评议笔录,其尾部须签名的有()A、审判长 B、书记员 C、合议庭成员 D、审判长、书记员

9、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判决理由。即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以及行政诉讼的特点,就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进行() A、说明。B、分析。C、分析论证。D、叙述。

10、民事、行政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必须()A、清楚明了B、简明扼要C、正确D、明确具体

11、第一审民事调解书,在诉讼费用负担之后,另一行写:“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

A、予以认可。B、予以认定。C、予以确认。D、予以承认。

12、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维持原判的写()

A、“驳回上诉,维持原判”B、“维持原判,驳回上诉”C、“维持原判”D、“驳回上诉”

13、法律文书形式的程式性特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结构固定化;二是()

A、用语法律化B、用语标准化C、用语书面化D、用语成文化

14、刑事判决书的理由部分,针对犯罪的()根据法律规定,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对被告人的行为作出法律上的评断。A、事实和证据B、情节、后果C、性质、特点D、事实、性质、情节。

15、制作起诉书,写被告人住址时,对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与经常住地不一致的,写()

A、户籍所在地B、暂住地C、经常住地D、除写明户籍所在地外还应写明常住地

16、制作法律文书,首先必须符合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同时还必须明确,凡涉及案件实体内容的,都必须 严格遵守有关()A、实体法的规定B、法律的规定C、文书制作规范D、法律、行政法规。

17、下列几项,属于公安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的是()

A、起诉意见书B、立案决定书C、不立案通知书D、批准逮捕决定书

18、下列关于抗诉书的表述,不正确的是(B )A、它是人民检察院制作的B、民事抗诉是对民事生效裁判抗诉C、行政抗诉是对未生效裁判的抗诉D、它是法院重新审判的法定依据

19、人民法院需用栽定处理的问题是()A、判定甲乙之间的婚姻纠纷B、判定甲乙所签合同的效力C、对申请撤回上诉的处理D、确认某甲有无继承权

20、辩护人用于()A、刑事诉讼中B、民事诉讼中C、行政诉讼中D、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

21、代理词发表的时间是(D )A、为委托人写诉状时B、法庭审理前的准备阶段C、法庭调查阶段D、法庭辩论阶段

22、下列关于反诉状的表述,正确的是()A、反诉状的原告是原诉的被告B、反诉与原诉并非必须有联系C、反诉的被告可以不是原诉的原告D、原诉撤诉反诉不能独立存在

23、民事案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时间必须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A、一年之内B、二年之内 C、三年之内 D、半年之内

24、将行政复议机关列为被告的行政起诉状,其理由部分进行剖析的重点应该是()

A、原告的所作所为B、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C、复议机关的变更决定 D、群众的议论

25、当事人提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时,必须在提交申请书时或在申请书中提供(A

A、担保B、保证C、保险D、承诺

26、立案判定书中对被“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立案侦查”的人的称谓()

A、人犯B、罪犯C、犯罪嫌疑人D、被告人

27、人民检察院审查提请逮捕案件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A )A、建议公安机关对其提请批准逮捕B、检察院将其补进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 C、要求公安机关令其取保侯审D、要求公安机关对其监视居住

28、法律文书大都有固定的结构,包括()三部分。

A、首部、正文、尾部B、标题、正文、尾C、首部、事实、尾部D、编号、理由、尾部

29、起诉意见书送达单位是()A、上级公安机关B、同级人民法院C、上级人民法院D、同级人民检察院 30、裁判文书案号(即编号)由(A)等五要素组成。A、立案年度、法院简称、案件性质、审判程序和案件顺序号B、立案年度、部门简称、文书简称、审判程序和案件顺序号C、立案年度、案件性质、法院级别、审判组织和案件顺序号D、立案年度、法院简称、部门简称、文书简称和案件顺序号

二、多选(每题

1、法律文书的主要作用有哪些() A、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B、生动宣传法律的现实教材C、记录法律活动的文字载体D、考核法律人才的重要内容

2、在刑事搜查中,应当在搜查笔录上签名的人有(ABD

A、侦查人员B、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C、证人 D、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

3、再审民事裁定书适用范围包括(CD )A、中止诉讼和终结诉讼B、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C、补正判决书中的失误D、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

3、下列选项中由当事人制作的文书有(BCD )A、起诉状B、上诉状C、答辩状D、民事再审申请书 4.下列选项中由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书有(ABCD )

A、合同审查意见书B、法律咨询书C、民事起诉状D、遗嘱

三、名词解释

1、司法文书

2、起诉意见

3、通缉令

4、起诉状

四、简答题

1、简述法律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

2、公安机关的侦查文书的作用

五、综合题

1、找出下述文书中写作不当的地方并标记出来

经审理查明:1996年12月14日夜,赵××、钱××、孙××、李××和周××五人,聚在赵××家喝了3瓶二锅头酒,趁月黑风高之机,窜到××县××乡××村盗窃吴××家泰山12马力拖拉机一台(价值3600元)。后合价归钱××所有,赵××、孙××、周××各分得现金600-800元。钱××以李××只是跟着溜达了一趟,什么也没干,真他妈的“松”得厉害为由,给了50元。拖拉机现已提取,退还吴××。李××于1997年1月19日投案自首。案发后,周××积极退脏。孙××曾于1992年7月16日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1996年6月18日刚刚释放,不久即再次参加盗窃,着实可恶。丢失拖拉机头的吴××写的证明说:1996年12月14日夜,我家被盗泰山12马力拖拉机头一台,发动机号××××××,车架号×××××现已领回。郑××证明:1996年12月中旬一天凌晨,赵××、钱×将一台拖拉机头开到我家放了两天,后由钱××开走。××县物伟价局物品价值评估认定:吴××被浅拖拉机头价值3600元。另有丢失拖拉机头的吴××辩认笔录及提取笔录证实。

以上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赵××、钱××、孙××、李××、周××犯盗窃罪属实。

2、根据以下案情材料,拟写一份行政起诉状。原告黄XX,女,28岁,XX省XX市人,XX省

XX市X X医院护士,住X X市XX区X路X号。被告X X省XX市卫生局,地址:XX市X X区X路X号,法定代表人,局长,李X。原告黄XX,于XXXX年X月X日,给患者张X注射青霉素时,由于自己熟识张X,并由张x自述多次注射青霉素无过敏反应,在没有皮试的情况下为张X注射青霉素,导致张X15分钟后产生输液反应,30分钟后抢救无效死亡。X月X 日,X X市卫生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做出鉴定结论,认为原告行为为医疗事故。原告对此无异议。X月X日,被告XX市卫生局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2条规定,给予原告以下处理决定:(1)给予死者家属经济补偿费8万元(2)吊销行医资格。原告对此决定不服,

认为被告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8条之规定。X月X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被告(XXX)X卫字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所造成的医疗事故,„„除责令其给病员或其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外,还可以处1年以内的停业或吊销开业执照。第18条规定,医疗事故的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家属。 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1----5 C C D A C 6---10 B C C C D 11---15C A D D C 16---20 A D C C A D 21---25D A B C A 26---3O C A A D A

二、多选题 1.ABCD 2.ABD 3.CD 4.BCD 5.ABCD

三、名词解释

1、司法文书: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文书,应该是指司法机关处理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不包括公证文书和仲裁文书,更不包括民用的法律文书。

2、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

3、通缉令是公安机关依法通缉该逮捕而在逃的或者被拘留、逮捕后脱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从监狱中逃跑的服刑犯而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

4、起诉状包括民事诉状、行政诉状或刑事自诉状,是民事、行政案件的原告或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指控被告的书状。

四、简答题

1、简述法律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

答:(1)依法制作,突出主旨(2)遵循格式,事项规范;(3)综合表达,叙议为主;(4)写清事实,掌握要领;5)分析事理,以法为据;(6)说明情况,简洁明晰;(7)语言准确,朴实庄重;(8)行文章法,因文而异。

2、公安机关的侦查文书的作用?

答:(1)公安机关参与刑事诉讼,实施法律的工具;(2)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和当事人开展侦查或作出处理决定的文字凭据;(3)公安干替办案活动和过程的忠实记录。

五、综合题

1、找出下述文书中写作不当的地方并标记出来

A喝了3瓶二锅头酒,趁月黑风高之机 B分得现金600-800元钱 C钱××以李××只是跟着溜达了一趟,什么也没干真他妈的“松”得厉害为由,给了50元 D着实可恶 E丢失拖拉机头的吴××写的证明说:1996年12月14日夜,我家被盗泰山12马力拖拉机头一台,发动机号×××××××,车架号×××××现已领回

2、根据以下案情材料,拟写一份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

原告:黄X X,女,28岁,X X省X市人,X X省X X市X X医院护士,住X X市X区X路X号

被告:X X省X X市卫生局.地址:X X省X X市X X区X路X号法定代表人:李X 职务:局长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被告(X X X X)X卫字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 X X X年X月X日,患者张X到我院治疗。需注射青霉素。当日恰逢我值班,患者本人自述多次注射青霉素均无过敏反应,我也知道此事,因此没有进行皮试。15分钟后,张发生输液反应,我立即组织抢救,但30分钟后张X死亡。X月X日,我市卫生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做出鉴定结论,认为原告的行为为医疗事故。原告对此鉴定并无异议。

X月X日,被告X X市卫生局依《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2条规定,给予我以下行政处理:(1)给予死者亲属经济补偿费8000元;

2)吊销行医资格。对此处理决定;原告表示不服,理由如下:被告适用法律错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所造成的医疗事故,„„除责令其给病员或其亲属一次性经济补偿外,还可以处1年以内的停业或吊销开业执照。”但我是X X医院护士,而非个体开业者,另具上述《办法》18条规定:“医疗事故的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家属。”因此,被告适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22条规定是错误适用法律,应当适用18条规定。因此,应由X X医院向死者家属支付补偿费,被告也没有权利作出吊销原告行医资格的处罚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行政诉讼法》第X X条的规定,原告认为被告适用法律错误,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撤销被告行政处罚规定的判决。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医疗故事处罚办法》

2、(XX) X号行政处罚书。

此致

X X市X X人民法院

起诉人:黄X X X XX X年X 月X日

推荐第10篇:行政案件再审指南

行政再审申请书(式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X ,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或其他职业),住XX省XX市(县)XX路XX号。邮寄地址:XX省XX市(县)XX路XX号。联系电话:138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李X,男,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XX省XX市(县)XX路XX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公司 。住所地:XX省XX市(县)XX路XX号。邮寄地址:XX省XX市(县)XX路XX号。联系电话:138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经理。

委托代理人:XX , 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X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县)XX路XX号。邮寄地址:XX省XX市(县)XX路XX号。联系电话:0531—85XX845 法定代表人:XX , 经理。

再审申请人张X因与被申请人XXX公司、一审被告X公司XX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人民法院于X年X月X日作出的(XX)XX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X项之规定,向XX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XX省XX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X月X日作出的(XX)XX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第X项;

2、……;3……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X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X项,具体理由如下: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X项,具体理由如下:

综上所述……..此致

XX法院

再审申请人:(自然人签字并摁手印)

(法人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XX年XX月XX日 行政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

为便利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提高人民法院审查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现将申请再审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1、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申请再审的事由应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法定的情形。

3、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再审期限。

4、再审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告知其依法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5、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二、再审申请书的要求

1、再审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邮寄地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邮寄地址; (2)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 (3) 具体的再审请求;

(4)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及理由;有多项法定事由的,应逐项列明; (5)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

(6)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2、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列为被申请人,其余列为原审其他当事人。

3、申请再审事由应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列举的法定事由提出;

4、不得有人身攻击等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内容。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的材料及要求(材料使用A4型纸)

1、再审申请书,提交份数为再审申请人以外的当事人人数+2;

2、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与身份证原件核实无误的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个人代理的应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交与身份证原件核实无误的复印件,律师代理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3、原

一、二审裁判文书复印件各三份,并提交原件予以核对;

4、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5、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以有新证据申请再审的,应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新证据复印件。

第11篇:行政案件装订顺序

绍兴市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卷宗装订排列顺序

1、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

43、盘问笔录

2、调查(结案)报案

44、讯问笔录、违法嫌疑人员亲笔供述

3、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可先附空白纸)

45、询问笔录(受害人、证人)

4、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

46、现场勘验笔录,物证、书证照片

5、罚款收据、银行收讫凭证

47、鉴定材料

6、责令限期通知书

48、电话查询记录

7、送达回执(可先附空白纸)

49、查获、抓获经过

8、执行通知书(回执)

9、移送案件通知书

10、继续盘问(留置)审批表

11、继续盘问通知书

12、继续盘问人员家属通知书(发函收据)

13、延长继续盘问呈批表

14、延长继续盘问通知书

15、受案登记表

16、申请回避审批表

17、传唤审批表/强制传唤审批表

18、传唤证

19、延长讯问查证审批表

20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21、要求听证申请书

22、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

23、举行听证通知书

24、听证笔录

25、听证报告书

26、检查审批表

27、检查证

28、检查笔录

29、抽样取证审批表

30、抽样取证证据清单

31、先行登记保存(处理)证据审批表

3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33、返还保存物品清单

34、扣押物品、文件审批表

35、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36、扣押物品、文发还凭证

37、收缴物品审批表

38、收缴物品决定书

39、收缴物品清单

40、销毁物品审批表

41、销毁物品清单

42、销毁记录 50、违法(嫌疑)人员身份证明

51、医院伤情鉴定书、病历卡、医药费凭证、赔偿费收据等

52、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审批表

53、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通知书

54、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通知书(行政拘留所回执)

55、收取保证金通知书(银行回执)

56、担保人保证书

57、退还保证金审批表

58、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59、退还保证金通知书(银行回执) 60、没收保证金审批表 6

1、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6

2、其他需保存的材料

第12篇:工商所行政案件情况汇报

四城工商所2013年度 行政案件情况汇报

今年,我所在市工商局的直接领导下,根据国家赋予工商部门的职能,秉公执法、依法行政,认真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为净化辖区市场环境,推动辖区经济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现将今年执罚的行政案件情况汇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今年到11月31日为止,共办理一般程序案件50件,其中以市局名义办案16件,以工商所名义办案34件,巳收罚没款8.3万元(包括简易程序)。其中无照经营案31件,超范围经营案件3件。商标广告管理方面:查处商标违法案件6件,广告违法案件10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79份,。全年的行政执法中,没有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

二、主要作法

一是领导重视,方向明确。所领导对经检工作非常重视,一把手亲自抓,成立了以所长为组长的检查领导小组。在经过调查摸底后明确今年的主攻方向在加强查处四城市场周边地下加工厂。结果今年以来共查处非法地下加工厂21家;二是提高责任意识。今年年初,经过所领导班子研究讨论,把四城所辖区细分为若干个责任区,并把每个责任区的巡查监管责任落实到所里的每一个干部职工。通过责任区的划分,充分调动了所里每一个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也发挥了

1 每一个干部职工的主观能动性,使辖区内无照经营等现象得到有效的竭止。三执法室分组办案。今年所领导经研究讨论后将执法室的四名经检人员分为两个组进行执法办案,两个组之间既分工又合作。这一做法使两组之间既合作又竞争,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全年查处的案件和罚没款都比以前有很大的提高;四是依法查处商标广告违法行为。我所加大对户外广告、印刷品广吿的整治力度,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共查处案件10件,巳罚款1.72万元。在5月份,我所接到辽宁某销售有限公司的举报,依法查处4户销售商标侵权产品的经营户,维护了厂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五是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强领导,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坚持集中整顿与日常巡查相结全,使辖区内食品市场得到了有效治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我们还十分注意牢固树立一种观念,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首先要求全体执法人员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观念,明确行政执法必须是为发展地方经济服务,防止唯办案而办案,唯罚款而罚款。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正确处理依法行政与职能到位的关系,防止有案不办、无所作为;二是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实事求是的关系,防止简单随意,宽严失度,滥施处罚;三是正确处理目的与手段的关系,防止利益挂帅,唯钱办案,唯罚而罚;四是正确处理整顿与规范的关系,坚持法、情、理相结合,查处与引导,处罚与教 育相结合,防止轻责重罚,以罚代管。

三、今后的设想

1、加强政治理论和工商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全体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综合执法能力。

2、加大部门协作,齐抓共管,加大对市场的规范整顿力度,探讨怎样在市场的监管中进一步拓展工商职能,促进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到位。

3、在市场进一步规范的基础上,充分挖掘潜力,加大对市场及周边地区的巡查监管发现案源。

第13篇:常见行政案件笔录

常见行政案件笔录模版

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案件

一、违法嫌疑人询问笔录模版

询 问 笔 录

第 次 共 页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询问地点 询问人姓名及单位 记录员姓名及单位 被询问人 曾用名(别名、绰号)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国籍)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身份证件名称 号码 工作单位(职业、职务) 户籍所在地址 现住地址及电话 违法犯罪经历 是否具备阅读汉语能力 是否具备听、说汉语能力 是否怀孕或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 是否限制行为能力 是否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是否患有严重疾病 口头传唤(群众扭送、主动投案)的被询问人 月 日 时 分到达, 月 日 时 分离开,本人签名确认:

问:我们是XXX公安局的民警(出示证件),现依法对你进行询问。你应当如实回答我们的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你有权对有关情况作陈述和申辩,有权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权提出对办案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鉴定人、翻译人的回避申请,有权

1 核对询问笔录,对笔录记载有误或者遗漏之处提出更正或者补充意见。如果你回答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安机关将予以保密。以上内容你是否已听清楚?

答:

问:你是否申请我们办案民警的回避?

答:

问:因你涉嫌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你传唤(或者:口头传唤)询问,你是否听清楚?

答:

问:因你涉嫌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被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你必须如实回答我们的提问,你是否听清楚?(选择)

答:

问:你今天主动到公安机关来说明情况,应当如实陈述,否则不能按法定的投案自首情节认定,你是否听清楚?(选择)

答:

问:因你涉嫌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今天我们到你家(单位)来,依法向你询问有关情况,你必须如实回答,你是否听清楚?(选择)

答:

2 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你的家属,请你提供家属的联系方式?

答:

问:因你被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需要将你到案的原因和住所及时通知你的家属,请你提供家属的联系方式?(选择)

答:

问:因你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通知你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场,故请你提供你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或者:因你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今天我们依法通知你的父亲 XXX(母亲XXX、监护人XXX、老师XXX、见证人XXX)到场参加询问,你是否听清楚?] 答:

问:因你是聋哑人(不通晓汉语),故今天我们依法邀请XXX(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作为你的语言翻译,对此你有何异议?是否提出对翻译人的回避申请?(选择)

答:

问:如实陈述一下案件发生的过程及相关情况? 答

问:你们发生争执、殴打的起因是什么?你为什么殴打对方?

3 答:

问:对方的姓名等基本情况或案发当时的衣着、体貌等特征?你及你方人员在案发现场的衣着、体貌特征?

答:

问:是谁先动手的,你是如何殴打对方的?是否使用工具?殴打的方式,殴打的部位?

答:

问:对方被你殴打后造成了什么伤害?你是怎么知道的?

答:

问:对方的伤害究竟是在什么情况下造成的? 答:

问:你们数人殴打对方,其他参与殴打人的具体殴打情况?

答:

问:你们共同殴打对方,事先是否经过商量?其他殴打人员是如何参与进来的?

答:

问:有哪些人员看到(知道)本案的过程情况? 答:

问: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 答:

4 问:你以上讲的是否属实?

答:

问:你看以上笔录(或者:以上笔录内容读给你听过),是否与你所说的相符?

答: 询问人: 记录人:

二、被侵害人询问笔录模版

询 问 笔 录

第 次 共 页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询问地点 询问人姓名及单位 记录员姓名及单位 被询问人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国籍)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身份证件名称 号码 工作单位(职业、职务) 户籍所在地址 现住地址 联系地址及电话 是否具备阅读汉语能力 是否具备听、说汉语能力 与案件当事人 是 关系

问:我们是XXX公安局的民警(出示证件),现依法对你进行询问。你应当如实回答我们的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提供虚假证言,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你有权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权核对询问笔录,对笔录记载有误或者遗漏之处提出更正或者补充意见。如果你回答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安机关将予以保密。如果你是被侵害人,你有权提出对办案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鉴定人、翻译人的回避申请。以上内容你是否已听清楚?

6 答:

问:你是否申请我们办案民警的回避?

答:

问:今天你接到公安机关通知(主动)到XXX(询问地点)来,接受(向)公安机关的询问(报案),你必须如实陈述,你是否听清楚?

答:

问:今天应你的要求,我们到XXX(所在单位、学校、住所、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或公安机关以外的地点)来向你询问调查,你必须如实陈述,你是否听清楚?(选择)

答:

问:因你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通知你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场,故请你提供你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或者:因你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今天我们依法通知你的父亲 XXX(母亲XXX、监护人XXX、老师XXX)到场参加询问,你是否听清楚?] 答:

问:因你是聋哑人(不通晓汉语),故今天我们邀请了XXX(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作为你的语言翻译,对此你有何异议?是否提出对翻译人的回避申请?(选择)

答:

问:下面请你如实陈述案发过程及相关情况?

7 答:

问:你们发生争执、被殴打的起因是什么?你为什么被对方殴打?

答:

问:殴打你的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或案发当时的衣着、体貌等特征?

答:

问:是谁先动手的,如何被对方殴打,对方是否使用工具,被殴打的方式,被殴打的部位?

答:

问:你被打后造成了什么伤害,是否需要到医院就诊,在什么医院就诊,现在的伤势恢复情况如何?

答:

问:你的伤害究竟是在什么情况下造成的? 答:

问:你指控多人共同造成你的伤害,那么这些参与殴打的每个人行为情况?

答:

问:有哪些人员看到(知道)本案的过程情况? 答:

问:你的身体状况如何? 答:

8 问: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 答:

问:你以上讲的是否属实? 答:

问:你看以上笔录(或者:以上笔录内容读给你听过),是否与你所说的相符?

答: 询问人: 记录人:

盗窃案件

一、违法嫌疑人询问笔录模版

询 问 笔 录

第 次 共 页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询问地点 询问人姓名及单位 记录员姓名及单位 被询问人 曾用名(别名、绰号) 性别 民族(国籍)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身份证件名称 号码 工作单位(职业、职务) 户籍所在地址 现住地址 联系地址及电话 违法犯罪经历 是否具备阅读汉语能力 是否具备听、说汉语能力 是否怀孕或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 是否限制行为能力 是否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是否患有严重疾病 口头传唤(群众扭送、主动投案)的被询问人 月 日 时 分到达, 月 日 时 分离开,本人签名确认:

问:我们是XXX公安局的民警(出示证件),现依法对你进行询问。你应当如实回答我们的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你有权对有关情况作陈述和申辩,有权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权提出对办案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鉴定人、翻译人的回避申请,有权

10 核对询问笔录,对笔录记载有误或者遗漏之处提出更正或者补充意见。如果你回答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安机关将予以保密。以上内容你是否已听清楚,有何要求?

答:

问:你是否申请我们办案民警的回避? 答:

问:因你涉嫌盗窃,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你传唤(口头传唤)询问,你是否听清楚?

答:

问:因你涉嫌盗窃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被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你必须如实回答我们的提问,你是否听清楚?(选择)

答:

问:你今天主动到公安机关来说明情况,应当如实陈述,否则不能按法定的投案自首情节认定,你是否听清楚?(选择)

答:

问:因你涉嫌盗窃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今天我们到你家(单位)来,依法向你询问有关情况,你必须如实回答,你是否听清楚?(选择)

答:

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11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你的家属,请你提供家属的联系方式?

答:

问:因你被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需要将你到案的原因和住所及时通知你的家属,请你提供家属的联系方式?(选择)

答:

问:因你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通知你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场,故请你提供你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或者:因你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今天我们依法通知你的父亲 XXX(母亲XXX、监护人XXX、老师XXX)到场参加询问,你是否听清楚?] 答:

问:因你是聋哑人(不通晓汉语),故今天我们依法邀请XXX(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作为你的语言翻译,对此你有何异议?是否提出对翻译人的回避申请?(选择)

答:

问:你把事情的经过如实陈述一下? 答:

问:你偷的物品有什么特征? 答:

问:你偷东西的工具是哪里来的?到哪里去了?有什么

12 特征?

答:

问:你偷了东西以后是怎么处理的?现在哪里? 答:

问:XXX(保管者、收购者、转移者)的基本情况? 答:

问:XXX(保管者、收购者、转移者)是否知道是赃物? 答:

问:你为什么认为他知道这东西是赃物? 答:

问:你和XXX(合伙作案人)对盗窃所得是怎么分配的,事先有无商定?

答:

问:你在偷东西的时候,XXX(共同违法嫌疑人)在干什么?

答:

问:你为什么要偷? 答:

问:有哪些人员看到(知道)本案的过程情况? 答:

问:你以前有没有受公安机关处理,是否还有其他违法行为?

13 答:

问: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 答:

问:你以上讲的是否属实?

答:

问:你看以上笔录(或者:以上笔录内容读给你听过)是否与你所说的相符?

答:

询问人: 记录人: 14

二、被侵害人询问笔录模版

询 问 笔 录

第 次 共 页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询问地点 询问人姓名及单位 记录员姓名及单位 被询问人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国籍)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身份证件名称 号码 工作单位(职业、职务) 户籍所在地址 现住地址 联系地址及电话 是否具备阅读汉语能力 是否具备听、说汉语能力 与案件当事人 是 关系

问:我们是XXX公安局的民警(出示证件),现依法对你进行询问。你应当如实回答我们的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提供虚假证言,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你有权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权核对询问笔录,对笔录记载有误或者遗漏之处提出更正或者补充意见。如果你回答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安机关将予以保密。如果你是被侵害人,你有权提出对办案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鉴定人、翻译人的回避申请。以上内容你是否已听清楚?

答:

15 问:你是否申请我们办案民警的回避? 答:

问:今天你接到公安机关通知(主动)到XXX(询问地点)来,接受(向)公安机关的询问(报案),你必须如实陈述,你是否听清楚?

答:

问:今天应你的要求,我们到XXX(所在单位、学校、住所、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或公安机关以外的地点)来向你询问调查,你必须如实陈述,你是否听清楚?(选择)

答:

问:因你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通知你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场,故请你提供你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或者:因你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今天我们依法通知你的父亲 XXX(母亲XXX、监护人XXX、老师XXX)到场参加询问,你是否听清楚?] 答:

问:因你是聋哑人(不通晓汉语),故今天我们邀请了XXX(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作为你的语言翻译,对此你有何异议?是否提出对翻译人的回避申请?(选择)

答:

问:你把被事情的经过讲一下? 答:

16 问:你被偷的物品是什么时候购买的,价值多少?有什么特征?是否采取安全措施?

答:

问:你有没看到小偷? 答:

问:有几个?什么样子? 答:

问:发现时,他们在干什么? 答:

问:发现后,偷东西的人有什么样的反应? 答:

问:有没有其他物品失窃? 答:

问: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 答:

问:你以上讲的是否属实? 答:

问:你看以上笔录(或者:以上笔录内容读给你听过),是否与你所说的相符?

答: 询问人: 记录人:

故意损毁财物案件

一、违法嫌疑人询问笔录模版

询 问 笔 录

第 次 共 页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询问地点 询问人姓名及单位 记录员姓名及单位 被询问人 曾用名(别名、绰号) 性别 民族(国籍)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身份证件名称 号码 工作单位(职业、职务) 户籍所在地址 现住地址 联系地址及电话 是否具备阅读汉语能力 是否具备听、说汉语能力 违法犯罪经历 是否怀孕或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 是否限制行为能力 是否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是否患有严重疾病 口头传唤(群众扭送、主动投案)的被询问人 月 日 时 分到达, 月 日 时 分离开,本人签名确认:

问:我们是XXX公安局的民警(出示证件),现依法对你进行询问。你应当如实回答我们的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你有权对有关情况作陈述和申辩,有权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权提出对办案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鉴定人、翻译人的回避申请,有权

18 核对询问笔录,对笔录记载有误或者遗漏之处提出更正或者补充意见。如果你回答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安机关将予以保密。以上内容你是否已听清楚,有何要求?

答:

问:你是否申请我们办案民警的回避? 答:

问:因你涉嫌故意毁损公私财物,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你传唤(口头传唤)询问,你是否听清楚?

答:

问:因你涉嫌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被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你必须如实回答我们的提问,你是否听清楚?(选择)

答:

问:你今天主动到公安机关来说明情况,应当如实陈述,否则不能按法定的投案自首情节认定,你是否听清楚?(选择)

答:

问:因你涉嫌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今天我们到你家(单位)来,依法向你询问有关情况,你必须如实回答,你是否听清楚?(选择)

答:

19 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你的家属,请你提供家属的联系方式?

答:

问:因你被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需要将你到案的原因和住所及时通知你的家属,请你提供家属的联系方式?(选择)

答:

问:因你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通知你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场,故请你提供你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或者:因你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今天我们依法通知你的父亲 XXX(母亲XXX、监护人XXX、老师XXX)到场参加询问,你是否听清楚?] 答:

问:因你是聋哑人(不通晓汉语),故今天我们依法邀请XXX(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作为你的语言翻译,对此你有何异议?是否提出对翻译人的回避申请?(选择)

答:

问:下面请你如实陈述案发过程及结果等情况? 答:

问:你们发生争执继而发生财物被损毁这整个事件的起因是什么?

20 答:

问:你是否有损毁财物的行为?你有否使用工具?你的损毁行为施加在财物的什么位置?

答:

问:被损毁财物什么位置遭受了损毁?你是怎么知道的?

答:

问:你认为对方财物的损毁部位是否是由你的行为造成的?

答:

问:有没有其他人和你一起损毁对方财物,请你讲一下其他人的参与情况?

答:

问:你们事先有否商量过?其他人是如何参与进来的?你看到其他人具体有哪些动作?

答:

问:有哪些人员看到(知道)本案的过程情况? 答:

问: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 答:

问:你以上讲的是否属实?

答:

21 问:你看以上笔录(或者:以上笔录内容读给你听过), 是否与你所说的相符?

答: 询问人: 记录人:

22

二、被侵害人询问笔录模版

询 问 笔 录

第 次 共 页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询问地点 询问人姓名及单位 记录员姓名及单位 被询问人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国籍)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身份证件名称 号码 工作单位(职业、职务) 户籍所在地址 现住地址 联系地址及电话 是否具备阅读汉语能力 是否具备听、说汉语能力 与案件当事人 是 关系

问:我们是XXX公安局的民警(出示证件),现依法对你进行询问。你应当如实回答我们的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提供虚假证言,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你有权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权核对询问笔录,对笔录记载有误或者遗漏之处提出更正或者补充意见。如果你回答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安机关将予以保密。如果你是被侵害人,你有权提出对办案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鉴定人、翻译人的回避申请。以上内容你是否已听清楚?

答:

23 问:你是否申请我们办案民警的回避?

答:

问:今天你接到公安机关通知(主动)到XXX(询问地点)来,接受(向)公安机关的询问(报案),你必须如实陈述,你是否听清楚?

答:

问:今天应你的要求,我们到XXX(所在单位、学校、住所、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或公安机关以外的地点)来向你询问调查,你必须如实陈述,你是否听清楚?(选择)

答:

问:因你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通知你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场,故请你提供你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或者:因你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今天我们依法通知你的父亲 XXX(母亲XXX、监护人XXX、老师XXX)到场参加询问,你是否听清楚?] 答:

问:因你是聋哑人(不通晓汉语),故今天我们邀请了XXX(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作为你的语言翻译,对此你有何异议?是否提出对翻译人的回避申请?(选择)

答:

问:下面请你如实讲述一下案发过程及结果等情况? 答:

24 问:你认为整件事情的起因是什么?对方为什么要损毁你的财物? 答:

问:对方是否有损毁你财物的行为?具体施加了什么行为?有否使用工具?对方的损毁行为施加在你财物的什么位置? 答:

问:你的财物什么位置被损毁?损毁到什么程度?你是怎么知道的? 答:

问:你认为你的财物的损毁部位到底是如何造成的? 答:

问:你指控多人共同造成你的财物损毁,请你讲一下其他人的参与情况和细节? 答:

问:当时现场有否旁观者?你知道谁看到了整件事情的过程? 答:

问:你的财物的特征?什么时候购买的?价格多少?能否提供发票?被损毁的地方可否修复?如果可以,修理费用会有多少?

答:

25 问: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 答:

问:你以上讲的是否属实? 答:

问:你看以上笔录(或者:以上笔录内容读给你听过),是否与你所说的相符?

答: 询问人: 记录人:

26

扰乱单位秩序案件

一、违法嫌疑人询问笔录模版

询 问 笔 录

第 次 共 页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询问地点 询问人姓名及单位 记录员姓名及单位 被询问人 曾用名(别名、绰号) 性别 民族(国籍)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身份证件名称 号码 工作单位(职业、职务) 户籍所在地址 现住地址 是否具备阅读汉语能力 是否具备听、说汉语能力 违法犯罪经历 是否怀孕或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 是否限制行为能力 是否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是否患有严重疾病 口头传唤(群众扭送、主动投案)的被询问人 月 日 时 分到达, 月 日 时 分离开,本人签名确认:

问:我们是XXX公安局的民警(出示证件),现依法对你进行询问。你应当如实回答我们的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你有权对有关情况作陈述和申辩,有权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权提出对办案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鉴定人、翻译人的回避申请,有权

27 联系地址及电话 核对询问笔录,对笔录记载有误或者遗漏之处提出更正或者补充意见。如果你回答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安机关将予以保密。以上内容你是否已听清楚,有何要求?

答:

问:你是否申请我们办案民警的回避? 答:

问:因你涉嫌扰乱单位秩序,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你传唤(口头传唤)询问,你是否听清楚?

答:

问:因你涉嫌扰乱单位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被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你必须如实回答我们的提问,你是否听清楚?(选择)

答:

问:你今天主动到公安机关来说明情况,应当如实陈述,否则不能按法定的投案自首情节认定,你是否听清楚?(选择)

答:

问:因你涉嫌扰乱单位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今天我们到你家(单位)来,依法向你询问有关情况,你必须如实回答,你是否听清楚?(选择)

答:

28 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你的家属,请你提供家属的联系方式?

答:

问:因你被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需要将你到案的原因和住所及时通知你的家属,请你提供家属的联系方式?(选择)

答:

问:因你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通知你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场,故请你提供你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或者:因你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今天我们依法通知你的父亲 XXX(母亲XXX、监护人XXX、老师XXX)到场参加询问,你是否听清楚?] 答:

问:因你是聋哑人(不通晓汉语),故今天我们依法邀请XXX(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作为你的语言翻译,对此你有何异议?是否提出对翻译人的回避申请?(选择)

答:

问:XXXX年X月X日上午(案发时间)你在哪里? 答:

问:你们一共有多少人来单位?怎么来的?是谁召集的?每个人都有那些具体行为?

29 答:

问:你和单位的关系? 答:

问:你们为什么要有这些行为? 答:

问:单位对你们所提出的问题是怎么答复的? 答:

问:你们认为单位的答复没有达到你们要求的依据是什么?

答:

问:对单位的要求你们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为什么不走合法途径?

答:

问:你们的这些行为有什么后果? 答:

问:有哪些人员看到(知道)本案的过程情况? 答:

问: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 答:

问:你以上讲的是否属实?

答:

问:你看以上笔录(或者:以上笔录内容读给你听过),

30 是否与你所说的相符?

答: 询问人: 记录人:

31

二、被侵害对象询问笔录模版

询 问 笔 录

第 次 共 页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询问地点 询问人姓名及单位 记录员姓名及单位 被询问人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国籍)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身份证件名称 号码 工作单位(职业、职务) 户籍所在地址 现住地址 联系地址及电话 是否具备阅读汉语能力 是否具备听、说汉语能力 与案件当事人 是 关系

问:我们是XXX公安局的民警(出示证件),现依法对你进行询问。你应当如实回答我们的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提供虚假证言,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你有权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权核对询问笔录,对笔录记载有误或者遗漏之处提出更正或者补充意见。如果你回答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安机关将予以保密。如果你是被侵害人,你有权提出对办案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鉴定人、翻译人的回避申请。以上内容你是否已听清楚?

答:

32 问:你是否申请我们办案民警的回避?

答:

问:今天你接到公安机关通知(主动)到XXX(询问地点)来,接受(向)公安机关的询问(报案),你必须如实陈述,你是清楚?

答:

问:今天应你的要求,我们到XXX(所在单位、学校、住所、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或公安机关以外的地点)来向你询问调查,你必须如实陈述,你是否听清楚?(选择)

答:

问:因你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通知你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场,故请你提供你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或者:因你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今天我们依法通知你的父亲 XXX(母亲XXX、监护人XXX、老师XXX)到场参加询问,你是否听清楚?] 答:

问:因你是聋哑人(不通晓汉语),故今天我们邀请了XXX(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作为你的语言翻译,对此你有何异议?是否提出对翻译人的回避申请?(选择)

答:

问:XXXX年X月X日上午(案发时间)你在哪里? 答:

33 问:他们一共有多少人来XX单位?与单位的关系?怎么来的?是谁召集的?每个人都有那些具体行为?

答:

问:你和单位是什么关系? 答:

问:他们为什么要有这些行为? 答:

问:单位对他们所提出的问题是怎么答复的? 答:

问:他们认为单位的答复没有达到他们要求的依据是什么?

答:

问:对单位的要求他们有否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答:

问:他们的这些行为造成了什么后果? 答:

问: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 答:

问:你以上讲的是否属实? 答:

问:你看以上笔录(或者:以上笔录内容读给你听过), 是否与你所说的相符?

34 答: 询问人: 记录人:

35

阻碍执行职务案件

一、违法嫌疑人询问笔录模版

询 问 笔 录

第 次 共 页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询问地点 询问人姓名及单位 被询问人 曾用名(别名、绰号) 性别 民族(国籍)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身份证件名称 号码 工作单位(职业、职务) 户籍所在地址 现住地址 联系地址及电话 是否具备阅读汉语能力 是否具备听、说汉语能力 违法犯罪经历 是否怀孕或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 是否限制行为能力 是否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是否患有严重疾病 口头传唤(群众扭送、主动投案)的被询问人 月 日 时 分到达, 月 日 时 分离开,本人签名确认:

问:我们是XXX公安局的民警(出示证件),现依法对你进行询问。你应当如实回答我们的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你有权对有关情况作陈述和申辩,有权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权提出对办案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鉴定人、翻译人的回避申请,有权核对询问笔录,对笔录记载有误或者遗漏之处提出更正或者

36 补充意见。如果你回答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安机关将予以保密。以上内容你是否已听清楚,有何要求?

答:

问:你是否申请我们办案民警的回避? 答:

问:因你涉嫌阻碍执行职务,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你传唤(口头传唤)询问,你是否听清楚?

答:

问:因你涉嫌阻碍执行职务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被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你必须如实回答我们的提问,你是否听清楚?(选择)

答:

问:你今天主动到公安机关来说明情况,应当如实陈述,否则不能按法定的投案自首情节认定,你是否听清楚?(选择)

答:

问:因你涉嫌阻碍执行职务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今天我们到你家(单位)来,依法向你询问有关情况,你必须如实回答,你是否听清楚?(选择)

答:

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7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你的家属,请你提供家属的联系方式?

答:

问:因你被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需要将你到案的原因和住所及时通知你的家属,请你提供家属的联系方式?(选择)

答:

问:因你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通知你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场,故请你提供你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或者:因你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今天我们依法通知你的父亲 XXX(母亲XXX、监护人XXX、老师XXX)到场参加询问,你是否听清楚?] 答:

问:因你是聋哑人(不通晓汉语),故今天我们依法邀请XXX(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作为你的语言翻译,对此你有何异议?是否提出对翻译人的回避申请?(选择)

答:

问:如实陈述一下案发过程及相关情况? 答:

问:发生这起案件的起因是什么? 答:

问:对方是否着制服?是否表明身份、亮证执法?

38 答:

问:你是否知道对方是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答:

问:你是否知道对方执行职务的内容?你是怎么知道的?

答:

问:你对执行职务人员的现场行为是否有异议? 答:

问:你对执行职务的人员实施了哪些行为? 答:

问:你是怎么殴打执行职务人员的,谁先动手?是否使用工具?殴打的方式,殴打的部位?

答:

问:你是如何辱骂执行职务人员的?为何辱骂? 答:

问:你的行为产生了哪些后果?你是怎么知道的? 答:

问:你为什么要实施这些行为? 答:

问:你们数人实施了阻碍行为,其他参与人有哪些具体行为?

39 答:

问:你们是否事先经过商量?其它参与人员是如何参与进来的?

答:

问:案发当时,你及共同行为人的衣着、体貌等特征?被阻碍执行职务人员的衣着、体貌等特征?

答:

问:有哪些人员看到(知道)本案的过程情况? 答:

问: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 答:

问:你以上讲的是否属实?

答:

问:你看以上笔录(或者:以上笔录内容读给你听过), 是否与你所说的相符?

答: 询问人: 记录人:

40

二、被侵害对象询问笔录模版

询 问 笔 录

第 次 共 页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询问地点 询问人姓名及单位 记录员姓名及单位 被询问人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国籍)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身份证件名称 号码 工作单位(职业、职务) 户籍所在地址 现住地址 联系地址及电话 是否具备阅读汉语能力 是否具备听、说汉语能力 与案件当事人 是 关系

问:我们是XXX公安局的民警(出示证件),现依法对你进行询问。你应当如实回答我们的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提供虚假证言,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你有权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权核对询问笔录,对笔录记载有误或者遗漏之处提出更正或者补充意见。如果你回答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安机关将予以保密。如果你是被侵害人,你有权提出对办案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鉴定人、翻译人的回避申请。以上内容你是否已听清楚?

答:

41 问:你是否申请我们办案民警的回避?

答:

问:今天你接到公安机关通知(主动)到XXX(询问地点)来,接受(向)公安机关的询问(报案),你必须如实陈述,你是否听清楚?

答:

问:今天应你的要求,我们到XXX(所在单位、学校、住所、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或公安机关以外的地点)来向你询问调查,你必须如实陈述,你是否听清楚?(选择)

答:

问:因你不通晓汉语,故今天我们邀请了XXX(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工)作为你的语言翻译,对此你有何异议?是否提出对翻译人的回避申请?

答:

问:下面请你如实陈述案发过程及相关情况? 答:

问:你在哪个单位工作,担任什么职务?(你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答:

问:今天你们在哪里、对谁执行什么职务? 答:

问:你们的执行该项职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是否具有

42 执行文书?

答:

问:你们在今天的执行职务过程中,是否按规定着制服?是否表明身份、亮证执法?是否履行了该职务规定的程序?

答:

问:发生这起案件的起因是什么? 答:

问:是谁阻碍了你们的执行职务?案发当时的衣着、体貌特征如何?

答:

问:违法嫌疑人是如何阻碍你的执行职务的?有什么后果发生?

答:

问:你指控对方殴打你,那么对方是在何种情况下,以何种方式殴打,殴打在那些部位?是否造成伤害及事后是否接受了治疗?

答:

问:你指控对方公然侮辱你,那么对方究意有那些侮辱的言行?

答:

问:违法嫌疑人的阻碍行为发生在你的执行职务时的那一个阶段?

43 答:

问:你指控有多人共同阻碍了你的执行职务,那么这些人中以谁为主,他们各自的行为和作用分别是什么?

答:

问:有那些人员看到(知道)本案的过程情况? 答:

问: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 答:

问:你以上讲的是否属实? 答:

问:你看以上笔录(或者:以上笔录内容读给你听过),是否与你所说的相符?

答: 询问人: 记录人:

44

吸毒案件

违法嫌疑人询问笔录模版

询 问 笔 录

第 次 共 页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询问地点 询问人姓名及单位 记录员姓名及单位 被询问人 曾用名(别名、绰号) 性别 民族(国籍)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身份证件名称 号码 工作单位(职业、职务) 户籍所在地址 现住地址 联系地址及电话 是否具备阅读汉语能力 是否具备听、说汉语能力 违法犯罪经历 是否怀孕或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 是否限制行为能力 是否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是否患有严重疾病 口头传唤(群众扭送、主动投案)的被询问人 月 日 时 分到达, 月 日 时 分离开,本人签名确认:

问:我们是XXX公安局的民警(出示证件),现依法对你进行询问。你应当如实回答我们的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你有权对有关情况作陈述和申辩,有权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权提出对办案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鉴定人、翻译人的回避申请,有权

45 核对询问笔录,对笔录记载有误或者遗漏之处提出更正或者补充意见。如果你回答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安机关将予以保密。以上内容你是否已听清楚,有何要求?

答:

问:你是否申请我们办案民警的回避? 答:

问:因你涉嫌吸毒,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你传唤(口头传唤)询问,你是否听清楚?

答:

问:因你涉嫌吸毒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被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你必须如实回答我们的提问,你是否听清楚?(选择)

答:

问:你今天主动到公安机关来说明情况,应当如实陈述,否则不能按法定的投案自首情节认定,你是否听清楚?(选择)

答:

问:因你涉嫌吸毒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今天我们到你家(单位)来,依法向你询问有关情况,你必须如实回答,你是否听清楚?(选择)

答:

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46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你的家属,请你提供家属的联系方式?

答:

问:因你属于群众扭送(主动投案)的到案情形,公安机关需要将你到案的原因和住所及时通知你的家属,请你提供家属的联系方式?(选择)

答:

问:因你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通知你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场,故请你提供你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或者:因你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今天我们依法通知你的父亲 XXX(母亲XXX、监护人XXX、老师XXX)到场参加询问,你是否听清楚?] 答:

问:因你是聋哑人(不通晓汉语),故今天我们依法邀请XXX(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作为你的语言翻译,对此你有何异议?是否提出对翻译人的回避申请?(选择)

答:

问:你是否吸毒? 答:

问:公安机关根据线索(举报),依法对XXX地进行检查时,你在那里干什么?

答:

47 问:当时那里共有多少人?分别是哪些人? 答:

问:当时那里都有哪些人吸食了毒品?分别用何种方式吸食了何种毒品?你详细陈述一下?

答:

问:这些吸食过毒品的人你都认识吗?如果看到照片能否认得出来?

答:

问:你吸食的是何种毒品?用何种方式吸食? 答:

问:你最后一次吸食毒品是在什么时候? 答:

问:把当时的情形详细地陈述一遍? 答:

问:你当时吸食了多少量的毒品? 答:

问:你从何时起开始吸食毒品(你第一次吸食毒品是在什么时候)?

答:

问:你把当时的情形详细地陈述一遍? 答:

问:你现在每天吸食多少量的毒品?

48 答:

问:你吸食毒品是用什么工具? 答:

问:这些工具是怎么得来的? 答:

问:你注射毒品所使用的注射器是哪里购买的? 答:

问:你吸食毒品所使用的工具(应注明为何种工具)现在在哪里?

答:

问:你所吸食的毒品是哪里来的? 答:

问:你的毒品是从谁手中购买的?买了多少毒品?请把最后一次购买毒品的情形详细陈述一遍?

答:

问:你还从他(她)那里购买过几次毒品。分别陈述当时的情形?

答:

问:他(她)向你提供了多少毒品?收了多少费用? 答:

问:他(她)为什么不收你钱就把毒品给你了? 答:

49 问:你现在从事何种工作(你现在有哪些经济来源)? 答:

问:你常与哪些人一起吸食毒品?请讲一下他们的具体情况?

答:

问:你还认识哪些吸毒人员?讲一下他们的具体情况? 答:

问:刚才,公安机关具有尿检资格证书的非本案办案民警,使用XXX尿检板(尿检板种类)对你的尿样进行了,结果呈阳性反应,对此你如何解释?

答:

问:你服用了何种药物?有否有医生处方? 答:

问:你服用的XXX【例如:曲吗多(美沙酮)】药物并不会造成尿检结果阳性,你又如何解释?

答:

问:你是何时从何地乘何种交通工具来XX地的? 答:

问:你有没有车票等证据来证明你是那个时候来XX地的?

答:

问:你没有任何证据,如何证明你刚来XX地?如何证

50

第14篇:林业行政案件调查报告

林业行政案件调查报告

违法行为人XX,男,XX年XX月XX日生,XX岁,家住XXXXXXXX。

违法行为人XXXX无木材运输证违法运输活立木案于XXX年XX月XX日XX时许由我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经初查,依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我局认为该案属本机关管辖范围,有违法行为发生,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于XX年XX月XX日立案调查。违法运输的活立木一株于XXX年XX月XX日被我局依法暂扣。

违法事实:XX年XX月XX日,违法行为人XX驾驶车牌号为XXX的货车从(违法事实),被我局工作人员发现并拦下检查,经查李华贵未办理所运活立木的木材运输证件。

以上违法事实证据有,违法运输的活立木、现场勘验与检查笔录、XXX本人陈述与申辩材料、证人证言等。

综上所述违法行为人XXX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活立木,其行为已违反《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属无木材运输证违法运输活立木的行为。根据《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之规定拟对其作出没收无木材运输证所运输的全部活立木并处罚款XX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

XX林业与园林管理局

二0一一年月日

第15篇:民事、行政案件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男,年 月 日生,身份证号: ,家住 代理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住: 。电话:

代理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住: 。电话:

委托人 委托、在 案中作为我的代理人。

两位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包括但不限于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解、协调,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人:

年 月 日

第16篇:行政案件装订顺序

行政(治安)案件卷宗装订顺序

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公安行政、治安案件,卷内应当保存下列文书材料:受理案件材料;处(罚)理决定文书材料;强制(调查)措施文书材料;调查取证材料;告知材料;听证文书材料;送达执行文书材料;其他结案文书材料;需要保存的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具体应当按下列顺序装订:

一、卷宗封面

二、卷内文件目录

三、卷内材料

(一)受理案件文书

1、受案登记表

2、移送案件通知书(回执)

(二)处罚(理)决定文书

3、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

4、呈请收缴/追缴报告书

5、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6、收缴/追缴决定书

7、呈请强制戒毒/延长强制戒毒报告书

8、强制戒毒/延长强制戒毒决定书

9、呈请限期戒毒报告书

10、限期戒毒通知书

11、呈请不予处罚报告书

12、不予处罚决定书

13、治安案件调解书

14、呈请终止案件调查报告书

15、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16、呈请取缔报告书

17、取缔通知书

18、责令限期___________通知书

19、责令停止___________通知书

(三)强制(调查)措施文书材料 20、传唤证

21、呈请继续盘问/延长继续盘问时限报告书

22、继续盘问通知书

23、暂存物品清单

24、呈请检查报告书

25、检查证

26、检查笔录

27、扣押物品清单

28、抽样取证证据清单

29、呈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报告书 30、登记物品清单

(四)当事人笔录材料

31、当场盘问检查/继续盘问笔录

32、询问嫌疑人笔录、嫌疑人陈述、申辩材料

33、询问被害人、证人笔录

(五)鉴定、检测文书

34、法医鉴定书、委托书

35、精神病医学鉴定书

36、价格鉴定结论书或财物损失价格证明

37、管制器具鉴定书

38、淫秽物品鉴定书

39、枪弹鉴定书

40、毒品检验报告书(物证鉴定书)

41、酒精度检测结论书

42、其他需检验、鉴定物品的鉴定文书

43、重新鉴定申请书

44、呈请重新鉴定报告书

45、重新鉴定结论

(六)其他证据材料

46、现场勘验笔录、

47、现场勘验草图、照片

48、辨认笔录

49、物证照片 50、书证及照片

51、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及电子数据记录件、打印件

52、违法嫌疑人身份证明材料(前科劣迹、年龄、现实表现等)

53、电话查询记录

54、财物损失清单、照片及赔偿损失收据

55、医疗费用证明及赔偿医疗费收据

56、具结悔过书、训诫材料、监护人书写的保证材料

57、其他需要入卷的证据材料、图片、照片

(七)告知材料

58、告知笔录

59、其他告知材料

(八)听证文书材料

60、要求听证申请书

6

1、呈请受理(不予受理)听证报告书 6

2、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

6

3、举行听证审批表、通知书

6

4、听证笔录

(九)执行、送达文书

6

5、罚、没款物收据

6

6、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 6

7、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6

8、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回执)

6

9、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

70、送达回执

(十)暂缓执行拘留文书 7

1、呈请暂缓执行拘留(收取保证金)报告书 7

2、暂缓执行拘留决定书

7

3、收取保证金通知书、7

4、担保人保证书

7

5、呈请退还保证金报告书 7

6、退还保证金通知书

7

7、呈请没收保证金报告书 7

8、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四、备考表

五、卷宗封底

第17篇:行政案件自查[推荐]

房地产局开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自查活动

为贯彻落实好检察院、公安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活动的相关要求,我局精心组织,认真开展行政案件自查活动。

一是认真学习,理解精神实质。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开展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活动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进一步明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让执法人员明确“专项监督活动”的重要意义,消除模糊认识,端正指导思想。

二是深入自查自纠,摸清案件状况。稽查分局办公室对2008年元月至2010年12月以来办理的270起质监行政处罚案件情况进行逐个自查、摸清底数,按市局要求按时上报了自查报告和3年的行政执法案件统计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梳理、认真研究、主动解决,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三是加强协调联系,形成工作共识。借此次“专项监督活动”为契机,对案件移送、行政执法等工作的开展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和建议等,主动与当地检察、公安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达成共识,确保此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四是完善长效机制,提供制度保障。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案件中的查审分离制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等方面的工作机制,加强教育培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强执法人员对司法移送等法律知识和工作机制的理解和认识,提高执法人员风险责任意识。

检察院、公安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活动对我们质监部门行政执法起是一次有效的促进,我们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完善了各项制度、健全普法长效工作机制,规范执法。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请予审议。

一、侦查监督工作基本情况

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施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2008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政府的支持下,以邓小平理论、分发挥侦查监督职能作用,促进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充分发挥职能,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市检察机关以敏锐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首要任务,犯罪,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各类刑事案件查批准逮捕2480件4177人,同比下降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80人,同比上升5.5%、9.6%。在履行审查批捕职能过程中,全市检察机关坚持做到以下几点。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全市检察机关始终保持打击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和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斗争和打击整治“两抢”犯罪大会战,加快办案进度,增强打击力度和实效。共批捕爆炸、绑架、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455件757人;盗窃、涉毒、抢夺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1448件2330人。

从严惩治严重经济犯罪。全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重点打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走私以及重大环境污染事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充分发挥侦查监督职能,2008年以来2631件4402人,批准或决定逮捕2556件43213.0 %、1.6 %81件84人,同比上升“全市检察机关结合实际,为维护社会稳定、2008年1月至8%、12%”高压态势,突出重点,继续严厉抽调精兵强将,促进社会和谐2009年4月,下同),2550件4253人。其中,2.4%、1.2%,经审77件整合人力资源,“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人,同比分别下降;受理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经审查决定逮捕严打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故和破坏自然资源等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安全、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案件,共批捕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54件80人。

不断提高逮捕案件质量。始终把逮捕案件质量放在工作首位,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2008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批捕案件质量保持较好水平:一是无捕后判无罪发生;二是捕后撤案、不起诉12人,占批捕总数的0.28%;三是捕后判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管制、拘役、单处罚金等轻刑案件共复核案件 7人,均维持原决定,占不捕总人数的 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全市检察机关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结合,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高度统一。逮捕强制措施,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做到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77件141人,同比分别上升了社会的不和谐因素。

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参与岗建设,联合市教育局在全市中小学推行检察官导师制,学筑廉”活动,加大我市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和廉洁教育,培养中小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加强信息收集上报、分析研判工作。坚持进行社会治安形势分析,密切关注本地治安动向,综合归纳突出的社会治安问题,同时,坚持重大事项、重大案件、重大情况报告制度。今年以来,市检察院要求各县区检察院办理涉企案件在作出决定前将有关情况上报,同相关的备案材料一并报送市检察院,助下级院解决在办理涉企案件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善处理涉企案件,服务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增长。

(二)强化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全市检察机关坚持以

22.5%和8.5%“平安湖州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措施,及时掌握全市办理涉企案件侦查监督的工作情况,593人,占5.03%,做到严格执行法律与执行刑事政策有机2008年以来,坚持慎捕原则,严格依法适用”建设。继续开展检察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并在作出决定后加强对涉企案件的个案和类案指导,

13.1%;四是受理不批捕复议检学共建”、“检学结对”和“检为领导提供科学决策依据。3日内填写备案登记表,连帮妥。

,切实保障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减少开展“ 维护司法公正和公平正义为着力点,以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为重点,做到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切实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积极推进刑事立案监督工作。2008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109件,同比上升21.1%。其中,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84件 108正25件29人,已纠正 突出立案监督工作重点。全市检察机关把监督的重点放在社会危害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案件上,和效果。2008年以来,在监督公安机关立案的占40.5%;侵犯财产案 着力提高立案监督案件的质量和效果。市检察院引导全市县区院把质量、效果作为立案监督的核心,力求监督数量、质量和效果的统一。39人,分别占监督立案数的32.1%和65.7%。法院判决39.3%;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不断完善侦查活动监督方式方法。运用口头纠正违法、书面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方式,通过办理批捕案件、径,会签规范性文件、启动调查机制等形式,全面、全程加强了对于侦查活动的监督,尤其加大对批捕、不捕、在逃、另案处理案件跟踪监督,防止侦查机关懈怠侦查或作其他处理。共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纠正违法讨论66件167人,参加现场勘察充分地履行了侦查活动监督职责,了规范与促进作用,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围绕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强化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全市检察机关

20%和31.7%。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提出纠25件29人,纠正率达100%。

在确保一定案件数量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84件案件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33件,占39.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2008年以来,监督立案后,共批捕26.2%和36.1%;移送起诉27件7161人,其中判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6人,占法院判决数的9.8%。以及变更强制措施案件的备案审查、9次,侦查机关已纠正9件,纠正率7件7人。共办理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监督力度和效果均得以大幅增强,

1124人,占法院判决数的100%。参与重大案件410人,同比下降既为侦查权的行使起到34件,13.1%。 22件31.7%。人,同比上升提高质量件,占人,分别占监督立案数的

延长羁押期限案件,介入侦查等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高检院有关规定,不断强化对自身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监督,通过健全完善办案工作规章制度,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有效杜绝了超越职权办案、超期羁押、违规采取强制措施等侵犯诉讼当事人权益的现象,自侦办案质量得到稳步提高。

强化内部协调配合和监督制约。按照检察工作一体化的要求,努力探索建立良好的侦、捕、诉衔接机制。对自侦案件做到大要案主动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及时作出逮捕决定,使侦、捕两个环节之间更加紧凑,向公诉部门征求意见,查逮捕环节容易忽略的问题,诉衔接机制既注重了协调配合,又加强了监督制约。 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共16件16人全部进入人民监督员程序,定;同时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对自侦办案工作中是否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等进行监督,从而有效加强了对自侦办案工作的外部监督。开制度,将人民监督员的姓名、人民监督员的公开信息申请约见人民监督员,当面向其反映情况。 严格实行立案、逮捕报备和撤案、不起诉报批制度。对自侦案件实行立案、逮捕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和撤案、使。2008年以来,市检察院共按规定办理报送上级院备案的立案案件件80件83人,报经上级院审批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不起诉公开审查制度务犯罪案件,应听取自侦部门、人的意见,并经人民监督员表决后,见在本院内部局域网公示,进一步确保自侦案件质量。

(四)积极改革创新,深入推进侦查监督工作机制建设。全市检察机关以强化侦查监督

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2008年以来,对不服逮捕、拟撤案、拟不起诉三类自侦案件由人民监督员进行独立评议表决后依法作出处理决电话号码等信息上网、上墙,(试行)》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报检委会审查,市检察院批复后,

,要求县区院对于拟作不起诉处理的职掌握案件在审侦、捕、“五种情形”83件88人、逮捕案涉案单位、署名举报还应将不起诉决定意对重大疑难案件在审查逮捕环节主动及时消除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上的分歧,及时查漏补缺加以完善,不断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长兴县院还推出人民监督员信息公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可以按照

不起诉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的制度,以确保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10人。市检察院制定下发了《湖州市检 职能为主线,认真落实各项检察改革措施,创新检察工作机制,保障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增强侦查监督工作的活力。

探索外来人员犯罪平等办理机制。在外来人员犯罪案件上升的形势下,对外来人员犯罪情况进行调研,探寻打击犯罪、保障人权与促进和谐相统一的对策。市检察院会同市公安局出台了《外来人员犯罪案件适用逮捕措施若干意见》,明确了外来人员逮捕必要性证据收集、逮捕必要性说理等六项办案制度,全市检察机关对外来人员犯罪案件作出无逮捕必要不捕的共的39.2%,无逮捕必要不捕外来人员诉讼均能正常进行。外来人员犯罪案件逮捕率下降,诉前羁押率下降,捕后轻刑率下降,切实维护外地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为服务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执法相衔接机制,制定了我市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对成员单位进行走访等形式,主动加强与工商、国土、质监、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联系,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领域刑事案件的监督,市共受理行政执法机关不按规定移送各类涉嫌犯罪的行政处罚案件料21件21案侦查21件 深化不捕说理工作机制。不批准逮捕说理是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高案件质量的重要举措。同时,开展了不捕说理工作专项检查,通过自查、法和经验,提高了司法效率,起的涉检上访,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的深入思考和分析,从而提高了自身的办案能力和执法水平。 试行分类办案工作机制。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人员少、案件多,案件办理时间紧,而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主动查询、查阅案卷21人。

全市检察机关坚持在办案中努力做好释法说理、进一步强化了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市检察院积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9件9人,经审查,抽查等方式,认真总结不捕说理工作的做通过不捕说理,促进了和谐;29人,占无逮捕必要不捕总数”建设,积极参与整顿11息诉息访、减少了不必要的复议复核,减少了因审查逮捕工作引出台以来,

”机制的方案,2008年以来,全人,审查备案材化解矛盾工作。 建立外来人员犯罪案件平等办理机制。《意见》“法治湖州“网上衔接、信息共享件11人,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交侦查机关立查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对策。有效地促进了办案人员在工作中加强且新型犯罪时有发生。为提高案件质量,深入内部挖潜,向专业化要战斗力,市检察院试行分类办案工作机制,走在了全省的前列。工作中,将案件根据类别分类,办案人员按分类负责所承担案件范围内的审查逮捕、书面请示、复核、备案。对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分析、提出解决意见,并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分析和轮换。相对专业化的分工,使办案人员对专业领域有更深入的研究,从而提升了整体办案水平。从目前运行情况看,建立专业化办案组将成为未来我市侦查监督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一个助推器。

二、当前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执法观念有待于进一步转变。一些陈旧的执法理念仍然影响个别检察人员的执法行为,“先入为主”、“有罪推定”的惯性思维仍然存在,还没有真正树立起罪从无”的司法理念。个别检察人员在监督过程中一定程度上存在的思想,以至于在具体工体中出现“重配合协作、轻监督制约

(二)执法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突出表现在对逮捕条件的把握不够全面,往往只注重审查案件的事实证据,而忽视逮捕的刑罚条件和必要性条件,够准确。另外,对新型犯罪研究不够,案件跟踪监督机制不健全等。

(三)队伍力量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当前侦查监督队伍的力量仍然不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的需要,案多人少问题一直是制约侦查监督工作健康发展的瓶颈,机关现有侦查监督工作人员29人, 2008年人均办案量急需加强。

(四)监督效果有待于进一步保障。检察机关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主要手段是口头或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没有法律赋予的强制手段作保证,有的侦查机关对纠正违法有抵触情绪,既不改正,也不予以回复,对其改正情况催问时,监督效果不理想。同时,对于久侦不结的情形,也缺乏解决手段。另外,由于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还只停留在沟通、联系层面,案件线索渠道不畅,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比较少。 对于以上问题和不足,我们将在推进检察改革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过程中,积极采取措

“无罪推定”、“疑“不愿监督”和“不敢监督””的情形。

导致有些逮捕措施的适用不

全市检察人,办案任务十分繁重,办案力推诿扯皮,拖着不办,没有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导致发现

122施加以解决。同时,也希望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健全检察机关与相关执法部门衔接配合、改善侦查监督外部环境等方面,进一步给予大力支持。

三、进一步加强侦查监督工作的主要措施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检察工作实际,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检察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保增长、抓转型、增活力、重民生、促和谐、强保障”的工作主线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以能力建设为重点,以实现公平正义为目标,扎实开展侦查监督工作,努力服务湖州保持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并重点抓好以下五项工作。

(一)牢固树立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侦查监督工作的观念。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依法全面履行侦查监督职责,主动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司法保障;要坚持把强化监督做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检察工作主题的具体体现;要坚持统筹兼顾,推动侦查监督职能全面协调发展;要坚持更新执法理念,创新工作机制,用改革的办法解决阻碍侦查监督工作发展的问题;要坚持办案力度、质量、效率和效果相互统

一、符合科学发展的政绩观,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坚决打击各种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和破坏活动;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和毒品犯罪;立足维护农村改革、农民利益和农业生产的需要,确保对“两抢一盗”、拐卖妇女儿童和涉农职务等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要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要坚持全面把握、区别对待、严格依法、注重效果的原则,做到打击犯罪,消除对抗,把侦查监督工作向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和改善民生延伸。要结合湖州实际进一步规范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标准和具体方式,防止在刑事政策的执行中出现片面从宽片面从严的倾向,完善外来人员适用逮捕措施平等办理机制。

(三)服务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要围绕保持经济增长、保障改善民生的大局,发挥侦查监督职能,主动做好服务工作。要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依法打击金融、证券、房地产等领域的犯罪,特别是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积极配合“质量和安全年”等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等犯罪行为;要积极保障政府投资安全,严厉打击在民生工程、基础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中的犯罪,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破坏环境资源和能源等方面的犯罪;要高度重视、依法妥善处理涉及企业的犯罪案件,慎重使用逮捕措施,加大对侦查机关办理涉企案件使用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力度,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利,促进经济的发展。

(四)增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实效。要把立案监督的重点放在事关国计民生、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特别是涉及职务犯罪的案件上,同时要注重监督的效果,综合考虑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侦查终结的可能性以及是否有利于化解矛盾、节约司法成本等因素,不断提高监督立案率、有罪判决率和重刑率。要继续加强对逮捕执行情况的监督,逐案跟踪逮捕、不捕决定执行情况,坚决纠正滥用和随意变更逮捕等强制措施的现象,坚决杜绝超期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行为,防止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侵犯人权行为的发生。

(五)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全国整规办等四部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等文件的要求,继续推进与各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之间“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机制的建设;建立和完善案件移送备案程序、检察机关查询、查阅案件材料程序、情况通报和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内部配合,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移送案件和负有立案侦查职责的人员徇私枉法的,及时移送反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立案查处。

(六)加强侦查监督能力建设。要深入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实现岗位练兵活动经常化、制度化;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工作,尤其要抓好以执法办案一线人员为重点的专项业务培训,提升办案一线人员的案件分析能力、证据把握能力、不批捕说理能力、引导取证能力、案件汇报能力、诉讼监督能力及法律文书制作水平;积极探索运用信息化手段在侦查监督各个环节实行流程管理、过程控制和动态监督,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执法办案的规范化水平。要认真学习领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内部制约及办案力量等情况进行调研,在人员配备、学习培训等方面做好准备,积极应对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的工作。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们的侦查监督工作,在市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下,较好地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能,但与新时期检察工作的要求还有差距,全市检察机关将以这次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侦查监督工作情况报告为契机,在市委及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加注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更加注重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更加注重维护司法公正和公平正义,深入开展侦查监督工作,为湖州努力保持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生态型滨湖大城市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第18篇:工伤行政案件总结

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调查报告

(广东省高院)

近年来,我省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尤其在我省珠三角地区的部分法院,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占了案件整体数量的一半以上。但在审理过程中,由于相关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具体操作标准缺失,使得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的挑战。为此,省法院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问题确定为2006年度重点调研课题。省法院行政庭课题组立足我省实际,对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为期一年的调查研究,目的是通过调研,提出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理的原则、思路和具体标准,为党委、政府和全社会解决好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提供思路,并更好的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正确利用司法资源,在政策和法律之间寻找平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调研背景

我省作为经济大省,国民生产总值长期位居全国第一。经济的发展必然带来劳动力市场的活跃,“十五”期末全省城乡从业人员达到4832万人,其中外来农民工占有相当的比例,为广东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近年来由于工资待遇较低、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等各种原因,与长江三角洲等经济发达的地区相比,我省对于外来劳动者的吸引力在下降,珠三角许多地方出现了“民工荒”,直接影响了我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如何进一步保障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的待遇水平,已成为我省当前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在涉及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诸多问题中,工伤问题是其中一个突出的方面。截至今年底,我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875万人,占全国的五分之一,居全国第一位,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突破1000万,达到1099万人,占了全国的二分之一。2005年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158488宗,其中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有155906宗,不予认定工伤的有2190宗。涉及工伤认定的行政争议呈逐年急剧上升的趋势,围绕工伤认定行政争议发生的各种社会问题也很突出,政府疲于应付,处理不好,容易带来相当不良的社会影响,工伤问题成为政府和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将“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中亦强调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着力化解劳动纠纷,加强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审理”。 因此,依法妥善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处理好工伤认定行政争议,是人民法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职能和体现。

二、工伤认定的历史发展及其性质

我国的工伤认定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建国后第一部专门性的涉及工伤认定方面的法律。从建国后到改革开放之初,由于当时经济结构单一,政企不分,企业承担了大量的社会职能,因此是否构成工伤是由企业进行认定的,并主要由企业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形成国家调剂与企业责任相结合的模式。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广东省东莞市、深圳市率先开始试点,1992年广东省就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制定了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1998年《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范围,随着2004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应修改,目前我省已基本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工伤保险体系。

纵观我国和其他发达国家之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过程,工伤保险制度发展有着三个特点:一是实现了从民法的侵权行为法到社会法的跨越,具体到责任承担方式而言,经历了从过错责任原则到无过失补偿原则的转变。我国的工伤认定制度也经历了这一过程,1998年劳动部出台的《工伤认定办法》中规定劳动者“蓄意违章”的不认定是工伤,其仍然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但是2004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则取消了该条的限制,这正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体现。二是工伤的认定范围在逐步扩大,将与工作相关的因素,如上下班途中、预备或收尾工作等导致的伤害也纳入到工伤的范围。三是工伤保险制度与一国的政治、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若工伤赔偿过高,范围过宽,将会使得工伤保险基金难以承受,最终损害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但是工伤界定过窄,则难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因此,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并不以传统的侵权赔偿等为原则,而是直接受制于法律规定,难以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作出评价,仅体现及时救治、医疗康复和必要的经济补偿原则。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伤认定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其性质应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其目的是使劳动者在受到工伤损害后,能及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而言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工伤认定权是行政权力的组成部分。根据我国已经形成的法律框架,工伤认定是行政主体,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其职权的具体形式,具有行政法上的确定力和公定力,因而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当然在一些国家,基于历史上形成的习惯,将工伤认定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行使,也未尝不可,但这需要另外一套法律体系的支撑。

第二,工伤认定行为不是处分行为。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直接创设或改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状态不同,工伤认定只是对发生在劳动者身上的客观事实是否属于工伤进行甄别和判断,并不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进行处分。在实践中切不可将工伤认定行为与因为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而对其进行的处罚等处分行为相混淆。这也决定了工伤认定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影响是间接性的,只是为处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提供了前提。

第三,工伤认定是依申请的行政确认行为。进行工伤认定的目的,主要是通过经济手段对劳动者所遭受的损害进行填补,不涉及公共利益的维护,特别是在劳动者已经通过其他途径,如民事诉讼、当事人协商等方式获得补偿的情况,应允许劳动者放弃要求认定工伤的权利。因此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才能进行确认。

三、我省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数量

2003年至2005年,我省各级法院分别受理一审工伤认定行政案件26

7、389和594件,案件数量增长幅度较大,远远高于同期行政案件增长的速度。同期一审行政案件数分别为380

9、4232和4671件。(见图1)

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数量激增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我省经济发达,各类经济主体用工量大。近年来,我省GDP总量一直稳居全国第一。与此相适应,我省劳动力市场特别活跃,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当多,各类劳动者的数量居全国之最。据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广东省共有跨县区流动人口2105万,跨省流动人口1506万,吸纳的劳动者约占全国外来工总数的30%。如此庞大的劳动者群体,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大量的劳动争议,从而引发越来越多的行政诉讼案件。 第二,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从企业的角度看,不少企业只图抓生产效率,不重视企业的生产安全,既忽视对职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也缺少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和制度建设。

第三,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随着我国法制环境的逐步改善,法制宣传活动的深入开展,劳动保障部门和法院救济劳动者实际案例增多,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在发生事故以后,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第四,劳动者处于弱者地位,难以与用人单位形成规范的劳资关系,许多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无法固定,从而产生纠纷。 第五,多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不断出现,用工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市场竞争导致企业经营困难,企业无力兑现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案件类型

目前我省的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种类,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如下类型:

一是按行政行为的性质划分,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类:作为类案件指的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起诉的案件;不作为类案件指的是起诉劳动行政部门不受理、不答复或者逾期答复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二是按工伤产生的原因划分,可分为因工伤事故引发的工伤和因职业病引发的工伤两类。因职业病引发的工伤由于有明确的职业病范围,因此认定标准容易统一,而因工伤事故引发的工伤,由于事故的多样性,在许多情况下往往难于认定。

三是从被告的性质划分,可分为被告是复议机关的案件和被告是原认定机关的案件两类。前者是复议机关改变原认定决定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由复议机关作为被告;后者是复议机关维持原认定决定,或者没有经过复议的,由原认定机关作为被告。

(三)案件分布

从全省范围来看,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主要集中在珠三角地区,案件高度集中。2003年至2005年,广州受理案件205件,深圳427件,东莞105件,佛山365件,中山64件,上述五市的案件数量占了全省受案总数1259件的87%。在粤西、粤东和粤北地区此类案件则较少,有些基层法院甚至从来就没有受理过此类案件(见图2)。

案件大量集中在珠三角地区,其主要原因在于以下两点:一是珠三角地区经济发达,有一支庞大的劳动力大军;而粤西、粤北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滞后,劳动力市场不够发达,发生工伤事故的情况相对较少,因而该类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也就上不来。二是从全省范围来看,经济发达的地区,法制环境也相对优化,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较强,敢于运用法律武器自救。而经济滞后的地区,法制环境也不够理想,即使发生工伤事故,一些劳动者不懂或者不敢到法院起诉。 另外,从近几年工伤认定案件的分布规律上看,逐渐呈现一种梯级分布的特征,也即从传统意义上的珠三角,如深圳、佛山、东莞等地,向珠三角边缘城市,如惠州、肇庆等地推进,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珠三角外的地区数量日益增多。这与我省产业结构的转移是密切相关的,随着大量劳动密集型产业由珠三角对外转移,相应工伤事故的增多在所难免。

(四)结案情况

2003年至2005年全省审结的一审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被告的败诉率约占全部案件的20%左右。工伤认定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主要有:

1.认定结论的事实证据不足。在不少案件中,行政机关未能充分核实相关证据,未能严格把握“用人单位否认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一原则,在缺乏充分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就做出事实认定结论,导致被法院判决败诉。 2.认定程序违法。少数工伤认定行政机关执法水平不高,程序不够规范,包括没有履行好相应的告知义务,没有进行必要的证据审核,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认定等情形。 3.判断标准与法院不一致。由于现行规范工伤认定的法律、法规规定过于原则,而在实际中新情况、新问题较多,劳动者发生事故的情形也是多种多样,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工伤事故,往往存在许多争议,行政机关和法院的认识标准不统一,也是行政机关败诉的一个主要原因。

四、从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第一,工伤认定的模糊地带较多,立法层次过低,认定标准难以统一。目前工伤保险主要的法律规范是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部分省市的地方性法规,尚未上升到国家法律的层面。另外,为了具有可操作性,部分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行出台了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由于层次较低,无法在裁判中援引,造成了司法标准与行政标准的不相衔接。在可作为裁判依据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条文规定方面,涉及工伤界定的主观因素过多,弹性太大,缺乏确定性标准,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哪些是“有关”、哪些是“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有着较广的含义;再如对“上下班”行进路线亦未有明确定义,缺乏易操作性。

第二,在工伤认定程序的相关事项上,纠纷处理程序混乱,时间拖得较长。目前工伤认定作为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人民法院在民事判决中无法直接认定,从而导致了工伤认定行政程序和劳动民事仲裁、诉讼程序的混合。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只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其后才能遵循民事途径解决赔偿问题。在这过程中两种程序如何相互衔接,存在一定的混乱。又如对于非法用工造成工伤如何赔偿的问题,亦存在行政处理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两种途径,当事人可以进行选择,这也存在一个竞合的问题,需要两个程序的相互协调。 第三,工伤认定如何在降低工伤事故和保障劳动者权益两方面取得平衡,在实践中缺乏明确的基础。在工伤认定的标准上,《工伤保险条例》遵循工伤保险向受害人倾斜的基本原则,但对社会化原则的理解有失偏颇,致使“无责任赔偿原则”的全面运用难以与激励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职工增强安全风险意识实现有机统一,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于企业尤其是购买了工伤保险的企业而言,由于可以将工伤事故的成本外嫁于工伤保险,且企业自行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在工伤认定时得不到认定机关和法院的认可,由此松懈了企业经营者的风险意识,放任劳资管理,安全生产规章难以得到落实,继而引发人为的工伤事故。二是对于劳动者而言,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认可了“违章操作”也可以认定为工伤,这固然是出于进一步保护劳动者的考虑,但另一方面也会导致部分职工认为只要是发生工伤事故,不管是否违章操作,都会得到相应的保险补偿,个人承担的风险较小,使得其麻痹松懈而产生更多的违章操作事故。

第四,工伤保险的监管力度仍需进一步加强。目前我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虽然已位居全国第一位,但是相对于我省4000多万的劳动者而言,仍有相当比例的劳动者未纳入工伤保险的范畴,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在参保主体方面,虽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要在工伤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雇工的)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但我国登记注册的企业大小悬殊,皮包公司屡屡存在,部分企业经营账目混乱,经营场所、范围和工资总额无法确定,参加工伤保险实际上主要是较大规模的企业,对于小企业尤其是个体工商户而言,由于自身的技术难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形成有效的协作机制,参加工伤保险操作则更加困难。二是监管力量相对于庞大的经营企业而言过于薄弱,如深圳宝安区现有大小企业35000多家,劳动监察人员总共只有500多人,平均一个人要管700家企业,监管不到位在所难免。

第五,法院自身由于存在法官专业知识不足,经验积累不够,缺乏判例制度等原因,部分案件的审理也存在出现偏差和标准不统一的现象。由于部分行政审判法官缺乏对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整体认识和理解,片面从条文本身和个人经验出发审判案件,导致部分案件的审理出现偏差。另一方面,我国法官接受的法学教育主要掌握某个法律概念,熟悉某个法律术语应当具备的要件等等,很少接受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的方法和技巧的训练,因此,我国法官既不擅长于也不习惯于进行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而且由于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虽然上级法院有时也将一些典型案例进行汇编,为下级法院或者自身对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这种典型案例的汇编没有制度化、固定化和经常化,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因此,上级法院或者同级法院的案例对其他法院的借鉴意义不是太大。基于上述原因,导致了法官在对某类法律问题进行理解时,各行其是,五花八门。对于某些相似的情况,有些法院认定为工伤,有些法院却认定为非工伤,甚至同一法院对相似的情况的案件作出前后不一致的裁判,司法标准未能有效统一。

五、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则

面对急剧上升的案件数量和复杂多样的案情,我省各级法院注意从以下三个原则出发,审理了一大批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基本均能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妥善处理工伤认定行政争议,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构建和谐广东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是倾斜保护原则。工伤认定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应当遵循社会法的有关规范和原则。社会法之所以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基本宗旨正是体现了出于对社会弱者(包括劳动者)倾斜保护的需要。因此,为了预防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人民法院在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对于一些事实和法律的模糊地带,在作出最终抉择时,以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作为选择的出发点,有效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二是保护法定原则。工伤的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具有法定性,该法定性是建立在一国的政治经济发展水平之上的,劳动者工伤权益的保护存在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严格从法律规定的本身出发作出判断,对于超越法律规定之外的情形,即使劳动者的情况非常值得同情,也不认定为工伤,没有用道德、常识上的判断来代替法律的规定,防止了由于同情劳动者,而有意超越法律现有规定,无限制扩大工伤范围的审理倾向,维护了正常社会秩序。 三是尊重行政裁量权的原则。我国当前立法之所以赋予行政机关进行工伤认定的职责,其出发点是基于行政机关的专业性和效率性,同时也是因为工伤保险基金由行政机关所管理,由行政机关进行工伤认定能够更好的理顺认定与赔付之间的关系。因此,行政机关在认定时对于一些事实和法律模糊地带的自由裁量行为,法院保持了应有的克制,尽量尊重行政机关的选择,除非被诉行为不合理情形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法院才考虑予以撤销:一是行政机关实施自由裁量行为是出于非法目的;二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过于主观武断,或显著缺乏合理性,充分体现了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关系。

六、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需要解决的部分疑难问题

(一)关于复议前置的问题劳动部门作出的关于工伤认定的行政行为一般有四种模式:一是既不受理,也不答复;二是超过60日未作认定;三是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四是作出认定和不认定工伤的决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只有第四种情形才需要复议前置,前三种情形则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劳社厅函(2004)123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中也认为,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行他字第19号)亦作了类似的规定,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时,应当注意区分不同的情形,对于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可以不经复议程序,直接予以受理。

(二)当事人的确定问题

1.原告的确定。职工作为原告起诉的,若职工尚未死亡的,以职工作为原告,职工已经死亡的,以直系亲属作为原告。用人单位作为原告起诉的,若用人单位是个体工商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九条的规定,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2.被告的确定。一般以工伤认定机构为被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工伤认定主体的机构是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

二、十三条亦作了相应的规定。在设区的市中,由于工伤保险是由市级统筹,因此实践中对“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如何理解出现了争议,有的法院认为仅能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作出认定,有的法院则认为区级劳动保障部门亦可。对于该问题,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在粤人法函(2005)137号答复中已经明确,“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当理解为“统筹地区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于不少地区工伤认定案件数量较大,若只能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将使得行政部门不堪重负,也使得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案件受理量激增,不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因此,对于县、区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的,不宜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予以撤销。

我省有些地区由于机构改革等原因,由社会保险基金中心进行工伤认定的工作。由于社会保险基金中心的性质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下属部门,属于事业单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未赋予其进行工伤认定的行政职能,即使社会保险基金中心实际从事工伤认定工作,亦只能视为受委托组织,对外仍应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最终的行政责任仍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承担。对于没有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名义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地区,法院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督促其及时纠正。

3.第三人的确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起诉的,一般列用人单位为第三人,用人单位起诉的,一般列职工为第三人。另外,出于诉讼效率的原则,在没有特殊的情况下,不宜将劳动者的其他亲属列为第三人。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在工伤认定的过程中,负主要举证责任的是用人单位,但劳动者也不是完全免除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即劳动者应当提供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认定条件的初步证据,包括:(1)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存在事故伤亡事实,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3)伤害部位等。与此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还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即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提供证据证明职工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还规定了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时应当审查劳动者提供的证据材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确定的证据规则对是否构成工伤进行举证责任分配,并根据需要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最后在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调查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认定事实,最后依法作出工伤认定。

在行政诉讼中,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为被告的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由于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而工伤事故是不能还原的,因此行政机关主要依据是劳动者、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审核需要调查核实的有关材料来作出认定结论。因此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中,法院不能片面遵循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而应当将审查的重点放在行政机关是否作必要的调查核实,按照证据规则来分配举证责任,是否依据证据规则来作出认定结论,认定的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但是,对于其他方面的反证,行政机关应当在调查过程中予以考虑,并且在最终的认定决定中有所体现。若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确实明显忽略了相关证据的,法院可以考虑撤销。 实践中,由于个别行政机关执法程序上的不完善,在调查过程中行政机关要求用人单位举证时,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不举证的法律后果,导致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举证,行政机关根据劳动者提供的证据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服,引发行政诉讼案件。我们认为,由于用人单位是否举证直接关系到工伤能否成立,因此行政机关在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书面告知的职责,这是程序正当性原则的体现。对于行政机关存在上述程序问题的,当地法院应当及时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其改正。

(四)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

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是劳动者能够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条件。实践中,不少工伤争议的争议焦点就集中在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一问题上。尤其在我国目前劳动力市场尚不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没有全面建立,劳动者尚处于弱势的背景下,劳动关系的争议往往成为许多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争议的焦点。

1.劳动关系的确定标准。我们认为,首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般视为具有劳动关系。其次,没有订立书面合同的,就涉及事实劳动关系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劳动法、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相关的劳动法理论,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标准的,可以认为事实劳动关系已经成立:

(a)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也即合法标准); (b)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也即控制标准);

(c)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也即组成标准)。 法院在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判断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时,可以参考下列凭证:一是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是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是考勤记录;五是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等。

2.劳动关系与其他关系的区别。要正确认定劳动关系,还应当将劳动关系与其他关系进行对比区分,才能在审判实践中作出正确的判断。

第一,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承揽关系是根据承揽合同确定的,由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劳动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一种民事合同关系。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其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在于:(a)劳动关系目的是提供劳务,其标的在于劳务本身,承揽关系虽然也涉及劳务,但目的不在劳务本身,而在于劳动成果,劳动只是获得劳动成果的手段;(b)劳动关系中,不管劳动有无成果,都可以获得报酬,而承揽关系中如果没有劳动成果,则不能获得报酬;(c)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工作有从属性,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工作有独立性;(d)劳动关系中由用人单位承担风险,而承揽关系中由承揽人承担风险。

第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劳动关系认定的问题上,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一个难点。尤其是当劳务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与劳动关系很相近,从现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两者很容易混淆。从理论上讲,劳动关系是劳动力提供者(即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即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产生的关系,具有隶属性;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在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关系。另外,事实劳动关系反映的是一种相对稳定、相对持续、生产诸要素相结合的关系。而劳务关系所反映的一般都是一次性商品交换关系。这在形态构成上形成另一种差别。还有,事实劳动关系以工资名义定期给付为分配方式,除工资以外,还享有奖金等其他福利待遇,而劳务关系以劳务费名义即时支付为分配方式,除劳务费以外没有其他辅助待遇。二者在交换方式和报酬质量上也形成差别。

第三,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劳动者在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为他方服务,他方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社会关系,属于劳务关系的一种。雇佣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债的关系,属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尽管佣工和雇主之间产生的劳务关系相对稳定也相对紧密,但佣工最终不能成为雇主的成员,这也是有别于劳动关系的本质所在。

3.几种特殊关系的认定问题。尽管劳动关系的认定有理论上种种依据,但在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审理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较为常见的难以认定的情形。现将我省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有关劳动关系认定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作一梳理,并提出解决的思路。

第一,离退休人员再次聘用后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问题。我们认为,用人单位与离退休人员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看劳动者是否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且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离退休人员与现在工作单位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实际上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不能因其名称不同就排除在《劳动法》的规定之外。二是从社会保险政策的因素来看,虽然离退休人员已经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但其并不能弥补其遭受工伤后所带来的损失,如果不将离退休人员与现在单位之间的聘用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相关行政机关不强制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的权益将得不到保障。三是中央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中办发[2005]9号文)第四点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渠道解决。”该规定并未明确将离退休人员排除在劳动关系之外。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批复》[(2007)行他字第6号]中亦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办理退休手续的农民工问题。由于农民工并无固定的退休年龄,也不可能办理退休手续,而且,劳动法只规定了劳动年龄的下限,并未规定上限,即使超过了一定的年龄,仍然可以将其视为劳动者。因此若农民工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但仍然与企业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的,视为具有事实劳动关系。

第三,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的问题。由于就业压力的增大,许多在校的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在实习单位实习或者勤工助学,对于他们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我们认为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理由有以下两点:一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5)309号文《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实习的性质与勤工助学的性质亦相同,因此之间并未产生劳动关系;二是从劳动关系的行政分析,实习或勤工助学的学生并未与用人单位建立隶属关系,其实际的管理方仍在学校,其也未和用人单位就实习或勤工助学期满后能否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达成一致的意见,与试用期的劳动者存有区别。当然,鉴于目前读书和就业形式的多样性,对于在校学生的范围应作合理的限定,一般应指全日制脱产的学生。对于企业为培养其所需的专门技术工人而自办学校的在校生,从事企业安排的工作而受到伤害的,由于这类学生具有学徒的性质,因此可以比照劳动关系处理。另外,如果学生暂停了学业,虽然关系仍在学校,但已经通过工作领取与其他员工一样的报酬,亦可视为建立了劳动关系。

第四,其他不属于劳动关系的几种情形。根据2006年10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七条规定,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上述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不属于劳动关系,申请工伤认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不予受理。

(五)承包人雇佣的劳动者工伤责任的承担问题

在建筑施工、货物和旅客运输、餐饮等领域,承包和挂靠的情况非常普遍,而且承包人或挂靠人一般不具备用工资质(通常为个人)。若承包人或挂靠人又另行聘用劳动者,劳动者发生了工伤,承包人或挂靠人一般没有经济能力,劳动者就会以发包人或被挂靠人为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如何认定承包人雇佣的劳动者与发包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就成为能否作出工伤认定的前提。针对不同情况,上述劳动关系的认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此处所指的承包经营,应是指企业全部或部分经营权的承包,如工厂、学校、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内部食堂的承包、快递公司将某一区域的快递业务发包给个人、企业将工作任务分解后将一部分工作分包给个人等。

二是针对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特别对建设工程领域的非法承包问题作出了规定,即非法承包建筑工程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应当由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有权向发包方追偿。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劳办发[1994]109号)规定,对不按国家规定实行无效承包活动的单位,劳动监察机构应按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非法用工的,工人的工伤待遇应由该单位负责,包工负责人非法用工的,工人的工伤待遇应由包工负责人承担,如其确实无力承担,由发包方的单位承担。因此,如果承包方是无资质的,由有资质的发包方承担,否则由承包方承担。 三是对于运输企业的挂靠问题,如果挂靠人是以被挂靠方的名义从事对外经营,且被挂靠方收取挂靠费的,包括挂靠在客运公司名下对某一条线路进行运营、挂靠在出租车公司名下进行出租车营运的等等,如果挂靠人为个人,无论被挂靠方是否对挂靠人雇佣的劳动者是否知情,雇佣的劳动者是否在被挂靠方处备案,一般均认为该劳动者与被挂靠方具备了事实劳动关系。理由有以下两点:第一,挂靠的形式是不合法的,对于不合法的行为本应禁止,但是鉴于现状无法完全禁止的,就要对被挂靠方赋以更多的义务;第二,被挂靠方既然收取了挂靠费,就要对挂靠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负责,包括其雇佣的人员也要承担相应的管理和安全保障责任,不能因被挂靠方疏于管理,而将责任推到劳动者的身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7号]中亦指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在这一问题上,一定要区分是承包经营还是一般的民事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又雇请他人的,即使承揽人没有资质,也不能追到发包方头上。承包经营关系与民事承揽关系的最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发包人的名义对外,若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的为承包经营关系,否则为民事承揽关系。

(六)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认定问题

非法用工关系指不符合《劳动法》规定要件的劳动关系,主要包括没有依法登记备案、领取营业执照的用工企业使用工人,或者合法用工企业使用童工等。非法用工单位与不需要登记备案的用人主体,如个体工匠、农村承包人等不同,前者是应当登记而没有依法登记。

原则上,工伤的概念只针对合法用工单位,因此,非法用工单位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认定是否是因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而发生的事故产生争议如何处理,《工伤保险条例》未作出明确规定,即是否是因工伤亡,由谁认定为因工伤亡没有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认定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及确定一次性赔偿数额的前提。由于非法用工单位无用工权或者雇工不是适格的劳动法主体,故在此类用工关系中发生的伤亡,虽与法律意义上的工伤有所不同,但其本质属性并无区别。对此类人员同样存在一个是否因工伤亡认定的问题。我们认为,对此类类似工伤的因工伤亡的认定,不能局限于合法用工单位工伤认定的方式和方法,考察相关立法规定,应当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均有权直接作出认定。具体而言,根据劳动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8 条规定,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这里的查证属实、责令限期改正意味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是否因工伤亡的认定,也可在依据该第8 条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支付一次性赔偿金时一并认定是否因工伤亡。对此认定或者限期支付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9 条规定,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在作出仲裁裁决时作出是否因工伤亡的认定,并计算具体的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也可直接对此类案件中的伤亡是否因工伤亡作出认定并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也应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是否因工伤亡认定能否成立进行审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审理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10期。

(七)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如果超过此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时过境迁,调查取证难度较大,事实难以认定,劳动保障部门一般不予受理。但在实践中,由于一些职工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超过了申请时间,若一律以超期申请为由不予受理,将会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有必要允许在某些特定条件下超期申请工伤认定亦可受理。国务院法制办(国法秘函[2005]39号)《对〈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申请工伤认定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除了不可抗力可以扣除之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

二、十三条有关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中断的规定,以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第十四条关于申请工伤认定期间延长的规定,我们认为,若职工因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工伤认定的,如遭遇意外伤害丧失行为能力,又无法找到直系亲属的,或者劳动行政机关指引劳动者走劳动仲裁程序,因此导致错过了工伤认定期限等等,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间也可以延长。

(八)工伤认定的实质要件理解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

四、十五条规定了工伤认定应具备的情形,第十六条则作出了排除的规定,《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对“视同工伤”的增加了几种情形。上述条款构成了工伤认定的实质要件。我们认为,对这三条关系的准确理解应当是:存在十四或十五条情形,但不存在十六条情形的,属于工伤。法院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将上述三个条款综合起来看待,不能仅仅因为不存在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就得出其属于第十四条或十五条情形的结论。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上述三个条款每一项在实践中都存有争议。以下将分而述之: 1.“工作时间”的理解。工作时间一般是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除此之外,企业班组长、工作负责人以上的单位领导同意和安排的临时加班加点工作时间、固定的加班加点时间、单位违法延长的时间、职工为完成本职工作在经过单位同意的情况下而自觉延长的时间或者主动加班的时间,一般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单位能够证明职工系从事私人事务的除外。对于工间休息时间的,若职工并未离开工作场所,仍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若离开工作场所的,则以不认定在工作时间内为宜。

2.“工作场所”的理解。工作场所一般指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和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相关区域。工作场所的范围应比操作区域的范围大,包括单位提供的工间休息的场所、工作场所内的卫生间、茶水间等。因此,对工作场所的理解不能过于狭窄,要根据职工的工作职责、工作性质、工作需要以及工作纪律等方面综合考虑。如一般职工以车间作为工作场所,但工厂管理人员或者保安是负责厂区的管理和保卫工作,其工作场所就可以以整个厂区为限。但在作出工作场所认定时,也应注意不能无限扩大化,如员工宿舍、食堂、绿地等生活场所,由于与工作并无直接关联,因此即使其在厂区内,对于一般职工而言也不宜认定为工作场所。

3.“工作原因”的理解。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导致的伤害。对于那些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生理需要(如喝水、方便、短暂休息)时,由于单位提供的附属实施存在不安全因素、单位的设施和设备不完善、劳动条件或劳动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职工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4.“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的理解。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指所从事的工作虽非直接的本职工作,但是为开展正常工作所必需的行为,包括工作时间以外但与生产工作过程相连续的有关的运输、清理、备料、安全、储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预备性和收尾性的工作; 也包括因工作必需而进行的更衣、清洗等行为。

5.“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理解。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第三人因认为职工行使本职范围内的工作影响或阻碍了其达到一定的目的,为了实现该目的或者因未能达到该目的而迁怒于职工,对其实施暴力侵害。该伤害应当是排除私人恩怨的,并有企业或公安、司法等部门的证明。履行工作职责可以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职工因履行分内工作而受到的暴力伤害,该伤害可以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也可以是事后因报复而引发的,但是必须注意该伤害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二是第三人因对职工所在单位不满,发泄私愤,而针对该单位设施或不特定对象所实施的暴力伤害。 6.“职业病”的理解。将职业病认定为工伤,应符合几个条件:一是该职业病属于法定的职业病,法定职业病的判断标准应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2年颁发的《职业病目录》为准,不属于法定职业病的,如过劳死、精神病、颈椎病、腰椎病、肩周炎、高血压等,一般不宜认定为工伤;二是工作的环境有职业危害的因素;三是该危害的因素可以是过去,也可以是现在,对于时间并无严格的限制;四是若职工的伤害分不清是由职业病还是非职业病引起的,那么只有职业病引起的可能性大于非职业病引起的可能性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职业病;四是必须经法定的卫生部门确诊。对异地医疗机构未按法定程序作出的职业病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不予采纳。

7.“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造成伤害或下落不明”的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此处的因工外出期间既包括职工受单位指派离开本职岗位到本地其他地方,也包括出差到外地、境外。此处因工作原因造成伤害既包括与工作直接有关而形成的伤害,也包括为了开展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伤害。如外出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非本人原因引起的第三人的暴力伤害,因住宿、餐饮等场所不安全因素所引发的伤害等等。但对于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完全是个人目的的行为,如在外出期间探亲访友、旅游、购物等而发生伤害除外。在对该条的理解上,还要注意以下几种特殊情形:

一是职工属于单位常年派驻外地的,在外地的期间不宜认定为“因公外出”期间,职工受到的伤害,应比照本地职工受到的伤害处理,即认定工伤的时间仅局限于工作时间或上下班时间对于下班之后在吃饭、住宿过程中受到伤害不宜认定为工伤。

二是单位组织出外旅游的,除非该旅游属于强制性的活动,即若不参加旅游会对工作产生直接影响的,在期间受到的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否则一般不予认定。

三是对于参加同事聚餐、团年饭等单位内部的联谊活动的,由于与本职工作并无直接关联,期间受到的伤害一般不认定为工伤,但是对于司机受单位领导指派开车往返聚餐途中所受到的伤害,由于司机职业的特殊性,对于司机可以认定为工伤。

四是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国法密函(2005)311号文的规定,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参加单位组织的,以单位名义进行的文体活动,如体育训练、比赛、文艺排练、演出等,可以认定为工伤。

五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9号]的精神,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8.“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理解。“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是《条例》规定的工伤情形之一。在这个工伤情形中,存在两个比较难以明确的因素:“上下班途中”和“机动车事故”。

“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的上下班途中,对于提前下班的,还要区分两种情形:经过批准的,应当视为上下班,没经过批准擅自离岗回家的,不视为上下班。对于“上下班途中”的确切含义,应当结合上下班的时间、路线以及目的地三者之间的合理性来解释。上下班的时间、路线以及目的地的合理性,主要表现为上下班行为与其时间、路线以及目的地之间的密切联系。如果上下班的时间、路线以及目的地不合理,如从单位到住宿地所使用的时间超长,或者选择了南辕北辙的路线等,则可能直接否定其上下班行为。如果上下班时间以及目的地趋于合理,则直接支持其为上下班行为。因此,对“上下班途中”工伤情形的认定,不能失去合理性的基础。但是,该合理性不能作过于扩张的解释。在判断上下班途中的过程中,德国的相关规定可以作为参考:上下班交通事故是指发生于上下班直接道路上或必须绕道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包括:a.上下班交通事故;b.上下班接送小孩途中所发生的事故(排除工作期间);c.同他人共搭车上下班而绕道,在这期间所发生的事故;d.为更快到达工作单位而绕道(较正常更远的路线),在这期间所发生的事故;e.因修路等原因交通改道,在这期间发生的事故。

针对我省的审判实践,“上下班途中”还具有以下一些特殊的情形:一是住所的确定问题。要注意区分上班和下班的区别,下班应是指从工作地点或单位到居住地,居住地应当指通常居住地,包括单位提供的居住地或本人购买、租赁的常住地,但通常只能有一个居住地。但是对于上班的,只要其直接目的地是单位,则从何处到单位一般在所不问。二是路线确定问题,路线应当有规律性,是经常上下班的路线,且从事其他活动的时间不能过长,对于从事其他活动超过合理时间的,不视为在上下班途中。

机动车事故应当严格把握是由机动车引起的事故,机动车的范围确认上有两种意见:一是认为所有由机械驱动的车辆都是机动车,包括火车、助动车等;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机动车范畴来确定,火车、飞机、船舶、助动车、三轮车、自行车不视为机动车。我们认为后一种意见较为符合立法原意。步行或骑自行车时不慎被高空坠物伤害、道路不平整等因素而造成的非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上下班途中被第三人抢劫、暴力伤害等,也不属于机动车事故的范围。对于在机动车事故个人负主要责任的,根据2006年3月1日实施的《治安管理法》,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亦作了类似的规定,因此即使个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负全责,亦可以认定为工伤。

9.“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理解。对于适用此条认定为工伤的,一定要注意前提条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的疾病,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颁发的劳社部函(2004)256号《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这里所指的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起算时间应当以医疗诊断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在适用该条时,应当把握的原则是“突发”二字,即该疾病的症状应当在工作岗位上即被发现,并立即送往医院抢救,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视为工伤。 10.“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的理解。对于理解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的范围不能过于狭窄,一般职工出于维护企业合法利益的目的,虽然不属于其本职工作范围,仍然自觉协助或者主动从事相关的工作,而受到伤害或者突发疾病死亡的,亦可以认定为工伤。

1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理解。我们认为,对此条应当作全面理解,必须严格区分伤亡的发生与犯罪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无直接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强调必须是职工自身的犯罪、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本身直接导致的自身伤害才不认定为工伤。

12.“因醉酒导致伤亡”的理解。在对该条的理解上,应注意醉酒与饮酒不同,醉酒是指没有节制饮酒后,饮酒人思想意识失控、不能控制的自己行为,因此对于饮酒后尚未达到醉酒程度的,造成的伤害仍应认定为工伤。对于醉酒的认定,可以参考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醉酒认定标准进行判断。如何判断伤害是否因醉酒引起,一般应有相关的医学证明或有效证明,缺乏此类证明的,则要根据当时的相关证据进行判断。

七、相关意见与建议

(一)推动产业升级

据统计,2005年我省受理工伤认定数158488宗,其中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有155906宗,不予认定工伤的2190宗,可见,工伤事故的数量十分巨大。从工伤事故的发生情况来看,工伤事故大多发生在技术落后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企业的机器设备简陋,大多需要人工操作,人机直接互动,稍有不慎就会发生工伤。当前我省正面临工业的转型期,实现产业升级,提高企业的技术含量,不仅是提升我省经济竞争实力的需要,也是减少工伤事故,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需要。因此,推动产业升级,逐步淘汰技术落后的企业是减少工伤事故的根本途径。 另外,我省在实行产业升级的同时,也在实行产业转移战略,逐渐将珠三角技术落后的企业向粤西、粤东和粤北转移,上述地区的工伤事故也必然将随之增加。因此相关部门一定要加大宣传和监管力度,认真做好工伤保险征缴和工伤认定工作,防止工伤事故在珠三角地区大量发生的情况在上述地区重现。

(二)加大工伤预防的工作力度

对于工伤事故,固然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等事后救济措施,但预防问题更为重要。如何加大工伤预防的力度,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转变工伤保险立法的指导思想,将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消极、被动经济补偿的指导思想,转变为积极主动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这样既可以有效地保障劳动者权益,也可以降低社会成本,减少工伤保险支出,减轻企业的负担。 第二,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力度,对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促使企业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采取强有力的安全防范措施,改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要求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将督促落到实处,对于出现工伤事故较多的企业,直接追究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同时在制度上对安全生产条件达标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激励。

第三,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意识的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的意识,加强职工的安全学习,确保持证上岗,按章操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

第四,切实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利。我们在调研中发现,相当部分的工伤事故是由于劳动者疲劳操作造成的,因此,确保八小时工作制的落实,严格限制超时加班,保证劳动者合理的休息权。

(三)加大工伤保险金的征缴力度

目前我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已占全国的五分之一,参保面有了很大的扩展,应当说企业对于缴纳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已经有了一定的认识。但在现实中企业采用不主动进行工伤保险登记、隐瞒职工人数等手段拒交工伤保险的情况仍然存在,一旦工伤事故发生,极不利于职工权益的保障。因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大工伤保险金的收缴力度,确保用人单位按时、足额地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金,使工伤保险救济能切实兑现。

(四)完善有关法律规定,统一处理标准

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是导致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诸多争议问题产生的根源,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处理工伤认定案件遇到的各种问题,必须完善有关法律规定,统一人们的认识。特别是关于工伤认定的条件问题,它是处理工伤案件最核心、最关键的部分,也是各方争议和分歧最大的部分。而《工伤保险条例》对此规定得比较简单、抽象,使案件的处理有较大的灵活性和自由裁量空间。针对这一现状,可以考虑采取以下两个措施:第一,在全省范围内收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生效裁判,对于具有典型意义或者新类型的工伤认定案件,将裁判文书汇编成册,并作出评析,公开发行;第二,在经过认真分析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有关部门制定指导性意见,进一步对工伤认定的争议问题作明确的阐述,统一各方认识,规范处理标准,指导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实践。

(五)建立工伤认定的听证程序

在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一部分是由于证据调查核实的不完整而引起的。而工伤是否构成,直接影响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因此,为了保证工伤认定决定的公正性,有必要参照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引入听证程序。而且,听证程序的引入,能使用人单位和职工充分发表各自的意见,公开的法律程序能够让双方更容易认可最终的结果,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日后的复议和诉讼,从而达到高效的目的。当然,为了维护行政效率,并非所有的工伤案件均要进行听证,对于一方没有争议的,或者证据确凿明显的工伤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认定,只有对于双方争议较大,证据冲突明显的案件,才有必要引入听证程序。

(六)及早介入,引导职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由于部分劳动者的法律素质不高、证据意识不强,导致其超出了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或者无法证明发生了工伤事故,因此行政机关和法院无法对其工伤申请予以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采取过激的手段寻求救济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极其不良的社会影响。为此,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应急机制,尽早主动介入,发现企业经营不善的,及早进行风险提示,引导劳动者及时作出判断。对于工伤事故出现较多的企业,定期予以公示企业名称,提醒劳动者慎重选择。同时,要引导劳动者收集保留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工伤争议,避免过激行为的发生。

(七)规范劳动力市场的管理,确保劳动合同的签订率

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劳动关系的存在。现阶段由于劳动力市场不规范,许多企业与劳动者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发生纠纷后,给劳动关系的认定带来很大的困难,直接影响了工伤认定的正确性。因此,从源头出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履行监察职责,监督企业与职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规范企业行为,将劳动力市场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八)加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完善的制度需要充分的落实,提高执法人员的监管效率和水平是减少工伤事故的有效途径。因此,可以以工伤事故的发生率作为标准,制定科学的考核机制,对于某个地区内频繁出现工伤事故的,追究相应执法人员监管不力的行政责任,可以大大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第19篇:法律文书写作

第二章 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

一、名词解释题

1.第一审公诉案件的刑事判决书

2.第一审自诉案件的刑事判决书

3.第一审刑事裁定书

4.第二审改判用刑事判决书

5.死刑复核刑事判决书

6.再审予以改判的刑事判决书

二、不定项选择题

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2年立案第93号刑事案件,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编号可以表述为()。

A.〔2002〕海刑初字第93号B.海刑初字〔2002〕第93号

C.〔2002〕京刑初字第93号D.京刑初字〔2002〕第93号

2.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宣告无罪的,均应表述为()。

A.宣告被告人×××无罪B.被告人×××无罪

C.宣告被告人×××无罪释放D.判决被告人×××无罪

3.未成年人犯罪,且其行为使被害人遭受了经济损失,刑事被告人应当列为()。

A.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B.未成年人

C.未成年人的父母D.未成年人所在学校

4.一审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包括()。

A.公安机关指控的事实

B.检察院指控的事实

C.被告人的辩解、辩护人的辩护要点

D.法院认定的事实

5.刑事裁判文书在记叙犯罪事实时,要将下列关键情节叙述清楚:()。

A.有关定性的情节B.有关量刑的情节

C.有无法律责任的情节D.所有查证属实的情节

6.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记叙犯罪事实的方法有()。

A.突出主犯法B.文字描绘法

C.突出主罪法D.自然顺序法

7.一审刑事判决书的犯罪事实部分应写清哪些要素?()

A.犯罪时间、地点B.犯罪的目的、动机

C.犯罪手段、情节D.犯罪的后果

8.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是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刑事案件()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A.实体问题B.程序问题

C.实体或程序问题D.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

9.第一审被告人认罪案件刑事判决书的特点有()。

A.不再表述“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证据”

B.必须写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证据

C.可以简要写明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D.必须写明构成犯罪的理由

10.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裁定书的情形有()。

A.驳回自诉B.准许撤诉

C.中止审理D.减刑、假释

三、判断并改错题

1.被告人翟×犯渎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深夜凌晨一时许,王×翻墙入院,被当场抓获。()

3.判处姚×死缓。()

4.制作刑事判决书,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是正确无误的。()

5.因公诉机关抗诉和被告人同时上诉而引起的二审刑事判决书的诉讼参加人应依次写明:抗诉机关、原审被告人、辩护人。()

6.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写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7.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写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之后,另行续写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与被告人的关系、工作单位和职务以及地址。()

8.一审刑事判决书尾部交待上诉权、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表述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内,直接向本院提出上诉。”()

9.一审刑事判决书对刑期表述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10.因书记员属于法庭的组成人员,因此刑事判决书最后的签署,书记员的姓名应写在审判员姓名的后面。()

四、简答题

1.在叙写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证据部分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2.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理由部分包括哪几个层次?叙述时应遵循哪些要求?

3.刑事法律文书记叙犯罪事实的方法有哪些?分别适用于哪些类型的案件?

4.第二审刑事判决书的作用有哪些?

5.再审刑事判决书的正文部分包含哪些内容?

6.法人犯罪的案件,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如何写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7.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特点有哪些?

8.第一审刑事裁定书有哪几种?

9.第一审被告人认罪的刑事判决书的特点有哪些?

10.第二审发回重审的刑事裁定书在写法上的特点有哪些?

五、文书制作题

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制作一份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3月3日23时许,被告人韩××与被害人

鲁××搭乘出租车到南京市××路边时,被告人发觉被害人为骗取钱财而假扮其女友,为此恼恨被害人,遂持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弹簧刀捅刺被害人的颈部,之后逃离现场。被害人被刺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故意非法剥夺公民生命权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出示了以下证据: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作案工具弹簧刀及被告人韩××作案时所穿着衣服照片、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身份材料、被害人身份材料、查询卡内账户清单及银联银行存根、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

辩护律师陈××提出辩护意见如下:(1)指控被告人故意杀人定性不准,其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首先,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杀害被害人的动机;其次,被告人带刀是为吓唬被害人,其行为是伤害被害人而非杀害被害人;再次,被告人是在被害人欺骗、辱骂的刺激下一时冲动刺了被害人一刀,如果被告人意图杀害被害人,完全可以刺更多刀。(2)被告人事后非常后悔,通过发短信给被害人表示内疚,在准备去医院时被抓获。(3)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主动交代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是初犯,有酌情减轻处罚的情节。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已婚并育有一子,但其以征婚为名假意与被告人恋爱,借此骗取钱财。2005年3月3日晚,被告人约被害人见面后为其购买皮鞋、衣物,后被害人提出回家,并拒绝被告人同行,两人一同搭乘出租车到南京市××路边,此时被告人认为受到被害人欺骗,心生忿恨,遂持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刺中被害人颈部一刀后逃离现场。被害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颈部,造成颈内静脉破裂,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2.下面是根据上题所述案情材料作的一审判决,请据此制作一份二审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以被告人故意非法剥夺公民生命权利,致一人死亡,认定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第20篇:法律文书复习资料

复习题:法律文书(根据市电大平时作业选编)

一、选择题

1根据表达方式和表现形式的不同,法律文书的种类可分为(D)。D.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笔录式文书、表格式文书

2法律文书的程式性主要表现在(BC)B结构固定化 C用语成文化

3法律文书在论述理由时的基本要求是(ABCD)。A.认定事实,以实为证;B.分析事理,以法为据;C.引证法律,明确具体; D.前后照应,统领全文。

4通缉令属于侦查文书中的( A )文书。A.立案、破案类5起诉书的功能有(ABCD)A是确空侦查活动终结、侦查活动合法的的凭证;B表明犯罪事实及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C是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的依据;D是代表国家公开指控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法定文件。

6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3年第35号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编号为(A) A京西刑初字(2003)第35号

7从涵盖的内容来看,法律文书包括(C) C司法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民用法律文书

8这判决书确定统一格式和写作内容始自(D)D清代

9取保候审决定书属于侦察文书中的(B)文书。B强制措施类。 10呈请立案报告书的正文部分应写明的内容是(ABCD)A立案的事实依据B立案的法律依据;C立案的理由;D侦查计划。 11呈请拘留报告书的性质和特点表现为(ABCD)A是公安机关内部使用的文书;B是签发拘留证的依据;C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方能发生法律效力;D属于刑事诉讼文书。 12起诉意见书叙述事实的开头语是(C)C经依法侦查查明 13撤销案件通知书的送达对象是(B)B人民检察院

14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作出的决定有(AB)A批准逮捕;B不批准逮捕。

15起诉书编号的内容依序是(C)C院名、部门、文书性质、年度、顺序号。

16不起诉决定书中对当事人的称谓应该是(C)C被不起诉人。 17民事(行政)抗诉书的提出是为了纠正(D)中的错误。D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

18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首部除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以及编号之外,应依次写明的项目是(BADC)B公诉机关;A被告人;D辩护人;C案件的由来和审判经过;

19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中交待上诉权事项的规范写法是(D)D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20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后,在(CD)的情况下,应当制作刑事判决书。C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查清事实后予以改判;D原判决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决定改判。

21第二审刑事判决书作出部分改判结果时,其判决主文应当依次写明(D)D维持的内容、改判的内容、撤销的内容。 22第二审维持原判用的刑事裁定书的裁定结果应当表述为(D)D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23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编号由(A)组成。A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理程序、顺序号。

24民事调解书与民事判决书的区别表现在(ABCD)不同。A体现的意志;B适用的条件;C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D反映的内容及其文书格式。

25对罪犯刑事判决提请处理意见书属于(D)D监狱

26答辩状的制作主体是(BD)B被告(被告人)D被上诉人。 27反诉状的制作主体是(BD)B民事案件的被告;D自诉案件的被告。

28刑事自诉状正文部分应写明的内容依次是(ADB)案由和诉讼请求;D事实与理由;C证人姓名和住址、证据的名称与来源。

29刑事上诉状的制作主体有(AB)A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B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0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认为自诉人的指控颠倒黑白,因而就同样事实指控自诉人的书状称为(反诉状)

31公安机关侦查员在犯罪现场向周围群众询问、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时所制作的笔录文书,称为(C)。C调查笔录

32取保候审决定书属于侦查文书中的(B)文书。B强制措施类

33立案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C)时制作的文书。C.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

34批准逮捕决定书属于(C)文书。C.填空式

35人民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追加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不提请批捕,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B)。B.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

36人民检察院针对未生效的刑事裁判提出的抗诉书的送达法院是(A)。A.上一级人民法院

37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的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应当制作的文书的名称是(B)。 B.第二审民事判决书

3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хх人民法院"。这一段交待上诉事项的行文是(BC)中的规范用语。 B.民事判决书C.行政判决书

39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应当送达(C)。C.人民法院

40对死缓罪犯提请执行死刑意见书属于(D)制作的法律文书 D.监狱

41民事答辩状的制作主体是(B)。B.被告

42行政起诉状中的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AC)。A.行政机关、C.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3仲裁协议书所载明的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A CD)。A.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C.选定的仲裁委员会D.仲裁事项

44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的送达对象是(D)。D.中级人民法院 50司法文书主要包括的文书有( B)。 B.侦查文书、检察文书、裁判文书

51发布通缉令的司法机关是( A )。 A.公安机关52制作起诉意见书的主要文字依据是(D)。D。结案报告 53法律文书在使用中的首要作用是(D)。D.实施法律的手段

二、名词解释:

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缉私机关、检察院、法院及监狱等机关)、公证机构、仲裁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以有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组织自用或代书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主旨:是指制作某种文书的目的和文书的中心意思。

呈请立案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受理刑事案件的材料经过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且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报请领导审批是否立案的文书。 通缉令:指公安机关依法通缉罪该逮捕而在逃的或被拘留、逮捕后脱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从监狱中逃跑的服刑犯而制作的一种文书。

呈请拘留报告书:指公安机关依法拘留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由案件承办单位拟写呈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报告类文书。

提请批准逮捕书: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时制作的一种司法文书。 起诉意见书: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制作的一种文书。

补充侦查报告书:公安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补充侦查决定,对案件中需要查明的问题,经过调查核实,将查明的情况向人民检察院报告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人民检察院在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所制作的文书。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终结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有罪或无罪,构成何种罪名,适用何种刑罚或免除处罚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第二审刑事判决书: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或者公诉机关就第一审判决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后,经审理查明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量刑上不当;或者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二审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时作出的书面决定。

再审刑事判决书: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后作出新的改判判决的法律文书。再审刑事判决包括适用第一审程序的刑事判决和适用第二审程序的刑事判决书。

第一审刑事裁定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对有关程序问题作出的书面决定。

第二审刑事裁定书:指第二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为解决有关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一审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就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指中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民事案件,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经审理终结后,依法作出维持或者改变第一审民事判决的书面决定。

再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或者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就实体问题进行重新审理后所作出的书面决定。

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终结后,依照法律、法规、参照有关行政规章,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民事调解书: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调解,根据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解决纠纷的协议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

民事裁定书: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行使审判权,就解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民事决定书:人民法院就民事诉讼中的特殊事项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决定时制作的文书。

行政裁定书:指人民法院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有关程序问题作出的书面决定。

提请减刑建议书:是监狱依法对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且已执行符合法定要求的刑期的罪犯,提请法院审核裁定减刑时而制作的一种文书。

提请假释建议书:监狱依法对在服刑期间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罪犯,建议法院审核裁定假释时制作的一种文书。

监狱起诉意见书:监狱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或者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提出起诉意见,移送人民检察厅审查时制作的一种文书。

民事(行政)起诉状: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时制作并使用的法律文书。

上诉状: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变更原审裁判或请求重新审理的诉讼文书。

刑事自诉状: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制作并使用的法律文书。

答辩状: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中的被告、被告人或被上诉人根据民事、行政起诉状、刑事自诉状或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中的被告、被告人或被上诉人根据民事、行政起诉状、刑事自诉状或民事、行政、刑事上诉状的内容、针对原告、自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作出答复,并依据事实与理由进行辩驳的法律文书。

反诉状:指民事案件或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被告人、针对原告或自诉人指控的同一纠纷事实或行为事实,提出相反指控内容的法律文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指法律文书中确认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应当承担义务的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陋的申请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

民事授权委托书:指民事诉讼活动当事人单方面出具的,明确代理律师在代理委托人参加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代理权限的法律文书。

仲裁文书:是仲裁法律关系主体在仲裁活动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仲裁夫则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仲裁协议书:是各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

仲裁申请书: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了全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协议中所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该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文书。

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庭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对申请人提交仲裁的请求事项依法作出的予以支持或驳回,或者部分支持、部分驳回的书面决定。

公证文书:是国家公证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业务时所制作的各种具有国家证明效力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公证申请书:是当事人请求公证机关对一定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予以公证的申请文书。

合同公证书: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村民、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的经营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书。

继承公证书: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当事人根据我国继承法产生的继承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书。

亲属关系公证书:指申请人向公证机关请求确认其与关系人之间确实存在某种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书。其目的是确信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其发生的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合法性。

三、简答题

1、简述法律文书在叙述案情事实方面的基本要求。

1、事实要素,齐全完备

2、关键情节,具体叙述

3、因果关系,交代清楚

4、争执焦点,抓准记清

5、财物数量,记叙确切

6、叙述事实,平实有序

7、材料选择,真实典型

8、列举证据,确凿可信

2、简述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的概念和功能

答1)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受理刑事案件的材料经过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报请领导审查批准是否立案的法律文书。(2)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的功能:P36

3、简述呈请拘传报告书的性质和特点。答(1)呈请拘传报告书的性质:是指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需要拘传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呈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审批时制作的法律文书。(2)呈请拘传报告书的特点:

4、简述第二审刑事裁定书与第二审刑事判决书在处理案件实体问题时的区别。

5、简述民事调解书与民事判决书的区别。答:1)适用的条件不同,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调解,促成当事人自愿、合法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而予以认可时适用的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则是人民法院对案件经过审理,就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时适用的法律文书。2)体现的意志不同,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合法的前提下,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的确认,着重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民事判决书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行使的国家审判的权力。3)反映的内容及其文书的格式不同,民事调解书的格式较为简单;内容扼要;民事判决书的格式较为复杂、且内容详实。4)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而一审民事判决书在送达当事人后并立即生效,只有超过了法定的上诉期限,当事人不上诉的,才发生法律效力。

6、简述第一审行政判决书7种判决结果的内容。答:第一,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第二,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第三,部分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第四,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第五,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第六,判决变更行政处罚;第七,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7、简述监狱起诉意见书与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的区别。答监狱起诉意见书和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性质相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都有要求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处理的作用。 区别:1.文书制作的法律根据不同2.文书适用的范围不同3.要求起诉的对象不同4.制作主体不同,署名不同。

8、简述民事起诉状的正文部分应包括的内容。答正文部分包括: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三方面内容。诉讼请求,是民事诉讼的原告诉请人民法院解决的具体问题。事实与理由,事实是提起诉讼、实现诉讼请求的基础和依据,也是人民法院进行裁判的基础和依据。叙写事实时,必须事实求是,围绕诉讼请求叙写,既要反映案件的全貌,又要突出重点。 理由是对事实的概括与评说,依事论理、依法论理。事实与理由是相辅相成,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也密切相关。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真实性、可靠性的依据。

9、简述辩护词在关于事实认定方面进行论证和辩驳的几种情况。答1)有关事实认定方面的论证A事实存在,性质不同B事实有误,夸大歪曲C本无其事,张冠李戴2)有关定罪问题的论证3)有关量刑问题的辩护。

10、我国刑事裁定书和民事裁定书在解决诉讼中的问题方面有何不同?答:我国刑事裁定书解决诉讼中的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民事裁定书只解决诉讼中的程序问题。

11、法律文书中叙述案情事实时应抓住哪些要点?答:1)事实要素,齐全完整;2)关键情节,具体叙写;3)因果关系,交代清楚;4)争执焦点,抓准记清;5)财物数量,记叙确切、6)叙述事实,平实有序;7)材料选择,真实典型。

12、法律文书在语言文字运用中有哪些禁忌?答:1)忌写方言土语;2)忌写脏话;3)忌写流氓黑话。

13、什么是立案决定书,它的功能是什么?答:是人民检察院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由本院决定立案侦查时所制作的文书。功能表现在它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侦查的合法依据。决定立案后,人民检察院才能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各种侦查措施。立案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前最主要的法律文书之一。

14、简述批准逮捕决定书的概念、功能及定作内容.答:是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制作的文书。功能:它是人民检验员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凭证,也是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依据。

写作内容:批准逮捕决定书为四联填空式文书。在正本中应当写明以下内容:1)首部。写明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文号(*检*批捕[****]**号)和送达机关名称(***公安局)2)正文。写明“你*(局、处)于****年**月*日以**号提请批准逮捕嫌疑人涉猎**犯罪(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罪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逮捕条件,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三日内通知本院”。3)尾首。写明制作文书的年月日并盖院章。

15、简述起诉书的概念和功能

答:人民检察院经侦查或审查确认被告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就当交付审判,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文书。

功能:对侦查机关来讲,起诉书是确认侦查终结的案件,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侦查活动合法的凭证;对检察官来讲,起诉书既是代表国家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交付审判的文书,又是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意见,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的基础;对审判机关来讲,是引起一审程序的刑事审判活动,既是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判的凭据,又是法庭审理的基本范围;对被告及其辩护人,它是告知已将被告人交付审判的通知,又是公开指控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法定文书。 简答题

16、起诉书的结构和写作要求是怎样的

答:起诉书属于文字叙述式文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构成。首部。1)制作机关名称。被告人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检察院名称前面应当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2)文书名称。3)编号。由院名(代字)、部门(代字)、文书性质(代字)、年度及顺序号组成,即“*检*刑诉[**]*号”。4)被告人(被告单位)基本情况。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诉讼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及职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基本情况(按被告人基本情况内容叙写。5)案由和案件审查过程。分不同情况写明:

A通常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或被告单位***涉嫌**罪,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现后,于年月日已告之被告人或被告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或被害单位及其诉讼代表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B对于侦查机关移送的审查起诉的需要变更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C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知被告人有权。。。”。D 对于其他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需要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知被告人有权。。。。”。

正文:应当写明下列内容:1)案件事实。叙述事实必须客观、准确、要素完整,层次分明,并说明证据情况。2)起诉的理由和根据。概括阐明被告人行为的犯罪性质;其次指出被人行为触犯的开路法条款的情节和法律依据,依法提出量刑的倾向性意见;最后,写明起诉的法律依据与起诉决定。“正文”部分的格式是:“经依法审查查明:。。。”(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据)。

本院认为。。。(理由分析),其行这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妆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尾部。写明起诉书主送的人民法院全称、起诉案件的检察员的法律职务和姓名、制作文书的年月日并加盖检察院院章。文未写明“附项”内容,被告人羁押处所、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名称及数量;或被害人附带民事诉状*份。

17、简述不起诉决定书的概念和功能

答:不起诉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所制作的文书。功能,它是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凭据,具有终止本案刑事诉讼,免予追究被不起诉人刑事责任的法律效力。不起诉决定书一经送达,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应立即释放。

18、什么是公诉意见书?其结构和写作要求有哪些?答:公诉意见书是出席第一审法庭的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院,在法庭调查结束后,依法首先发表的支持公诉的书面意见。公诉意见书是文字叙述式文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公构成,其基本制作要求是:论点鲜明突出,论证有理有据,分析透彻深入,语言准确有力。1)首部。写明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被告人姓名、案由、起诉书文号和对法庭审判人员的呼语。2)正文。第一,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法律根据和在法庭上的身份、职责;通常表述为“根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支诉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第二,对法庭调查结果的概括评述。第三,支持公诉的意见;第四,结论(对被告人依法定罪量刑的意见):表述为“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从轻、减轻)处罚。”。3)尾部。写明公诉人姓名,注明当庭发表公诉意见书的时间。

19、简述刑事抗诉书的概念及功能和种类

答:刑事抗诉书: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时所制作的文书。功能,它是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重要工具,是引起人民法院第二审或再审的法定文书之一。对于纠正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种类分为二审程序刑事抗诉书和审判监督程序刑事抗诉书两种。

20、民事(行政)抗诉书的概念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民事(行政)抗诉书:人民检察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法律监督的规定,对确有错误并已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重审予以纠正时所制作的文书。

适用范围是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法定手段,适用于要求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已性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进行再审的情况。

21、简述法律文书的概念、内容和分类。

答:法律文书是我国司法机关、公证机构、仲裁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以及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组织自用或代书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法律文书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司法文书;二是公证文书和仲裁文书;三是民用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别:按文书制作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侦查文书、检察文书、裁判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律师实务文书等;按文书具有功能的不同,可分为报告类文书、命令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决定类文书、裁判类文书等;按制作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笔录式文书和表格式文书;按文书行文体式不同,可分为信函式文书、致送式文书、宣告式文书等。

22、法律文书的基本特点有哪些?答:有如下几方面的主要特点:1)主旨的鲜明性。即法律文书必须是为了解决一定的法律实际问题而制作,中心意思必须鲜明突出;2)材料的客观性。法律文书中所使用的材料必须绝对客观真实的;3)内容的法定性。法律文书的写作内容,既符合一般写作规律的要求,更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对某种法律文书的法定要求,写清必须具备的法定要素;4)形式的程式性。具体表现在结构的固定化和用语的成文化两个方面;5)解释的单一性。在语言运用上要求做到精确无误、解释单一,不能模棱两可、语义两歧的现象出现;6)使用的实效性。法律文书的制作和发布都要起到启动或推进法律活动不断进展,直到解决诉讼中的各种争议、非诉法律活动中的各种有关问题等具体的实际效能;

23、简述法律文书的主要作用。答:(1)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2)生动宣传法律的现实教材;(3)记录法律活动的文字载体;(4)考核法律人才的重要内容;(5)保存法律事务的文书档案。

24、法律文书在叙写事实时应掌握哪些要点?

答:法律文书叙述案情事实的基本要求就是做到材料真实、脉络清楚、要素齐备、把握关键。具体包括:1)记清事实,材料真实:应当具体写清案情事实,做到脉络清晰;所用的材料必须是已经掌握的客观真实的事实材料;2)事实要素,齐全完备:

必须写清事实的基本要素,如时间、地点、人物、过程和结果等等;3)关键情节,具体叙写:对于决定或影响案件性质、涉及当事人有无法律责任、涉及问题严重程度等的情节必须力求具体详明;4)因果关系,交代清楚:不能有因无果、有果无因或者因果脱节、因果模糊甚至于有违事理;5)争执焦点,抓准记清:不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行政案件,对于双方之间争执的内容和焦点均应热气准确并记叙清楚;6)财物数量,记叙确切:涉及财物或其他事物的数量时必须记明确切数量,至少是记明基本数量;7)叙述事实,平实有序: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宜的叙述方法,不应当追求辞藻的华丽或者采用文艺性的修辞手法;8)材料选择,真实典型:材料必须绝对真实,并足以说明问题的本质;9)列举证据,确凿可信:证据必须充分有力,具有确凿性和可信性。

25、法律文书应从哪些方面阐述理由?

答:理由论证是法律文书中的灵魂,是体现文书主旨的核心内容,必须依法论述,分析透辟,说理有据,令人信服。具体包括:1)认定事实,以实为证:应当将列举证据与阐明认定事实的理由相结合,浑然一体;2)分析事理,以法为据:既要严格遵循法律,也要注意事理分析;做到以法诲人,以理服人;3)引证法律,明确具体:引证法律条款必须注意准确性和针对性,力求做到引用适用于本案的外延最小的法律条款;4)前后照应,统领全文:必须做到瞻前顾后,一以贯之。

26、述呈请立案报告书的概念、功能和正文内容。答:呈请立案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受理刑事案件的材料经过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报请领导审查批准是否立案的法律文书。

呈请立案报告书是公安机关内部审批使用的一种书面

报告。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即成为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的依据。它的功能有二点:一是依法确认案件成立,是开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文字凭据;二是对侦查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因为呈请立案报告书对案情进行了一定的分析,并提出了侦查计划,指导侦查侦查顺利进行。

呈请立案报告书的正文由三部分组成:1)立案的事实依

据。即已经掌握的有关案件情况,包括案件来源和报案人员简况、案件和侦查对象的情况;2)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即通过案情分析,阐明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以说明立案侦查的正确性、必要性,并为制作侦查计划打下基础;3)侦查计划。包括:侦查的方向和侦查的范围以及方根任务,查明案情应当采取的措施、方法和步骤;侦查力量的组织和分工;需要有关方面配合的各个环节如何紧密衔接;侦查的时间要求等等。

27、什么是通缉令?它具有什么特点?其正文部分应写明的内容有哪些?

答:通缉令,是指公安机关依法通缉罪该逮捕而在逃的或者被拘留、逮捕后脱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从监狱中逃跑的服刑犯而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特点:通缉令具有法律强制力,根据通缉令,各地公安机关对被通缉的对象都应将其捕获,任何公民也都可以将其扭送司法机关处理。通缉令是公安机关专用的文书,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发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均无权发布通缉令。通缉令的正文部分应当写明:(1)简要案情;(2)被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在逃人员网上编号、身份证号码、体貌特征、特长及携带物品等;(3)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4)联系人及电话;(5)附项(被通缉人照片、指纹及社会关系)等。

28、简述呈请拘留报告书的概念、功能和写作内容。答:呈请拘留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依法拘留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由案件承办单位拟写呈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报告类法律文书。呈请拘留报告书的功能表现在它是签发拘留证的依据。呈请拘留报告书一经领导批准,即可签发拘留证。呈请拘留报告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1)首部,写明标题(呈请拘留报告书)、编号(X公刑拘字〈XX〉XX号)。(2)正文,写明:A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依次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政治面貌、简历等);B呈请事项(呈请拘留犯罪嫌疑人),通常表述为“呈请拘留犯罪嫌疑人XXX理由如下”;C拘留的理由(被拘留人涉嫌犯罪的事实及证据);D法律依据(相应的〈〈刑法〉〉条款和〈〈刑事诉讼法〉〉第61条)及结束语(当否,请批示)。(3)尾部,写明承办单位,注明年月日。

29、简述提请批准逮捕书的概念、功能和写作内容。答:提请批准逮捕书,是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1条第一款规定的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时制作的一种司法文书。

提请批准逮捕书是公安机关待命刑事诉讼权利的工具,具有要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或者补充侦查的决定的作用。本文书体现了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原则,同时也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基础和依据。提请批准逮捕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首部:写明标题、编号、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和违法犯罪经历以及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正文:写明:A案由和案件来源;B犯罪事实;C证据;D法律依据。尾部:写明致送语、发文日期,由公安局长盖章,并在年月日上加盖公安局公章。文末写明附项。

30、简述起诉意见书的概念和功能。答:起诉意见书,是指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制作的一种文书。

起诉意见书的功能表现在:它是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法

对案件进行审查美工决定是否起诉的法定文件

具有启动审查起诉的作用。本文书记载着公安机关对侦查终结案件的结论性意见,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并且体现了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31、、起诉意见书的格式和写作要求是怎样的?答:起诉意见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各自的写作内容及要求是:1)首部。写明标题、编号、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和违法犯罪经历以及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2)正文。写明:A办案简况;B案件事实;C证据;D有关量刑的犯罪情节,写明是否有累犯、立功、自首等从重、从轻、减轻情节;E犯罪性质的认定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法律依据。3)尾部。写明送达用语、盖公安局长印章,并在年月日上加盖公安局公章。文末写明附项:A本案卷宗XX卷XX页;B犯罪嫌疑人现押在何处;C随案赃、证物情况。

32、简述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概念、特点和作用:答:

1、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终结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有罪或无罪,构成何种罪名,适用何种刑罚或免除处罚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2、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特点在于:虽然其法律效力处于待定状态,但它仍具备相应的法律约束力:如法定的上诉、抗诉期届满而检察机关、当事人均不抗诉、上诉,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人元罪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宣判后即应当释放在押被告人而无须等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判处拘役或者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尽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宣判后即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将被羁押的被告人改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

3、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对于及时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维护公民的正当合法权利有着重要的意义。

33、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首部包括哪些内容?应当如何写作?答: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首部所包含的内容及其写作要求是:(1)法院名称(基层人民法院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涉外案件,各级法院应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称)和文书名称(刑事判决书),应分行居中书写(2)案号。依次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代字、顺序号组成(3)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4)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在何处)(5)辩护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6)案件的由来和审判经过

34、第一审审刑事裁判书在叙写案情事实方面应包括哪些几部分内容?答:第一审刑事裁判书在叙写案情事实方面应当包括事实和证据两大部分内容,具体说就是依次写明:(1)控辩主张,首先是公诉机关的指控制,然后写明被告方的辩解辩护意见(2)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应以“经审理查明、、、、、、、”引出,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被告人作案的动机、目的、手段、实施行为的过程、危害结果和被告人在案发后的态度等,然后写明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查证属实的证据。

35、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理由部分应当写明哪些内容?答:第一审刑事判书的判决理由部分应当以“本院认为、、、、”开头,依次写明以下几方面内容:(1)行为的性质及其危害性(2)触犯的《刑法》条款及构成的罪名(3)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表态(4)对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的表态(5)判决的法律依据“依照、、、、、(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36、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判决主文应当如何表述?答: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判决主文应当按以下三种情况分别表述:(1)定罪处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刑罚种类、期限等)(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还应当写明计算方法及起止日期,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管制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

二、被告人×××、、、、(写明决定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名称、种类和数额)。”(2)定罪免刑的表述为:“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罚(如有追缴、退赔或者没收财物的,续写第二项)(3)判决无罪的无论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

(二)项还是第

(三)项,均应表述为:“被告人×××无罪”

37、简述第二审刑事判决书的概念和特点?答:

1、第二审刑事判决书,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或者公诉机关就第一审判决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后,经审理查明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或者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二审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决时作出的书面决定。

2、第二审刑事判决书最突出的特点在于它是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后作出改判决定的文书,而是终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38、第二审刑事判决书的写作内容和要求是怎样的?答:第二审刑事判决书为文字叙述式文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构成,其写作内容和要求是:(1)首部。应当写明:第一,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文号。第二,诉辩双方的基本情况:被告人上诉的,写明原公诉机关、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情况,检察机关抗菌素诉的,写明抗诉机关、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情况,既有被告人上诉、又有检察机关抗诉的,写明抗诉机关、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情况。第三,案件由来和审判别经过(2)正文。应当写明:第一,事实和证据:A控辩主张B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第二,判决理由:二审查明事实成立的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第三,判决主文:A全部改判的,写为“

一、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改判的具体内容)。”B部分改判的,写为:“

一、维持×××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维持部分的内容)

二、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的、、、、(撤销部分的内容)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部分改判的具体内容)(3)尾部。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并由审判长,审判员署名,注明判决时间。

39、简述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概念和它应包括的主要内容。答: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一审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就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2)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4)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40、在第一审民事判决书中如何写清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答:在它一审民事判决书中,对于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写清:(1)写作顺序:第一,应按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的顺序分行列写。第二,原告、被告,第三人不止一人时,应逐一列写完原告后,再逐一列写被告,第三人。第三,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应在该当事人之后另行列写。应具体写明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还是委托代理人。有多个代理人的,首先指法定或指定代理人,后写委托代理人。第四,多个当事人共同委托一名代理人的,应当在所有当事人列写完后,再列写代理人,表述为:“以上原告(被告)委托代理人×××、、、、、”(2)写作内容(要素):第一,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写明法律称谓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住址为其住所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第二,当事人为法人的,写明其单位的全称和住所地,并另行写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职务。第三,当事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写明其名称或字号和住所地,并另行写明代表人及其姓名、性别和职务。第四,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写明业主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和住址;起有字号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号说明“系、、、、(字号)业主”。第五,在诉讼过程中被子告提起反诉且成立的,应分别写明各当事人在反诉中的法律称谓。第六,法定或指定代理人应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与职务以及住址,并在姓名后括注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

41、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正文部分应当写明哪些内容?答:(1)事实,首先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然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要据的事实与理由)”;“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

(2)理由。写明:“本院认为,、、、、、、、(判决的理由)。依照、、、、、(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的规定,判决如下:”(3)判决结果。应根据确认之诉,变更之诉或给予付之诉的不同情况,正确地加以表述,做致电表述明白、肯定、具体、完整。

42、第一审民事判决书中交待上诉事项的规范写法是怎样的?答:第一审民事判决书中交待上诉事项的规范写法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43、民事调解书与民事书有何区别?答:(1)适用的条件不同。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调解,促成当事人自愿、合法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而予以认可时适用的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则是人民法院对案件经过审理。就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时适用的法律文书。(2)体现的意志不同。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合法的前提下,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的确认,着重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民事判决书主要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行使的国家审判的权力。(3)反映的内容及其文书格式不同。民事调解书的格式较为简单,内容扼要,民事判决书的格式较为复杂,且内容详实。(4)以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而一审民事判决书在送达当事人后并不立即生效。办有超过了法定的上诉期限,当事人不上诉的,才发生法律效力。

44、民事调解书的正文部分应当包括哪些内容?答:(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2)协议内容。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开头。然后分项写明具体协变色镜内容(3)协议确认。写明“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或才“上述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45、简述民事裁定书的概念和适用范围?答: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行使审判权,就解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第一审民事裁定书适用的范围主要有:不予受理起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驳回起诉,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解除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按撤诉处理,中止或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等。第二审民事裁定书适用的范围主要有:撤销原判别发回重审,准许或者不准许撤回上诉,对一审裁定提起的上诉和处理等等。 简答题

46、简述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概念、功能及写作要求。

47、简述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概念和功能?

48、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正文部分应当写作哪些内容?

49、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有哪几种? 50、呈请立案报告书的正文应写明哪些内容?

51、起诉意见书的正文部分应写明哪些内容?

52、简述要求复议意见书的的概念和功能?

53、检察机关的立案决定书有何功能?

54、简述批准逮捕决定书的概念、功能及制作时应注意的问题?

46、简述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概念、功能及写作要求。答:第二审民事判决书,是指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当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民事案件,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经审理终结后依法作出维持或者改变第一审民事判决的书面决定。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主要作用在于能及时纠正第一审民事判决中的错误,避免错误判决的生效。或使正确的第一审民事判决能得以维持,从而纵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各部分的内容及写作要求是:(1)首部。写明:法院名称,文书名称,案号(×××)×民终字第××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事项,案由、审判组织和审判方式:“上诉人×××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原审被告×××、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终结”或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正文。写明:第一,事实和证据,应主要写明:原审判决认定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主要事实、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第三人的陈述,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第二,理由:应当具有针对性,强调说服力,要求围绕原审判决是否正确,上诉是否有理进行分析评断。第三,判决主文:应当分别表述为:A维持原判的写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B全部改判的写为“

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改判的内容)C部分改判的,写为:”

一、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第×项。

二、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第×项。

三、、、、、(改判的内容)D维持原判,又有加判内容的,写为:

一、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加判的内容)(3)尾部。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并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最后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署名,注明年月日。

47、简述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概念和功能?答:第一审行政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终结后,依照法律,法规,参照有关行政规章,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第一审行政判决书是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质性的问题,即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否合法、正确作出公正判断的判决。如果是解决审理过程中的某些程序问题,则只能使用行政裁定书,不能使用行政判决书。

48、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正文部分应当写作哪些内容?答:(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及其事实与证据。(2)诉辩主张:包括原告诉称的内容和被告答辩的内容。(3)庭审质证、认证的情况:应该着重写明原被告对证据材料的意见以及法院对证据材料采信或不予采信的理由(4)庭审认定的事实:应写明合议庭根据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认定的行政法律事实(5)庭审辩论情况:主要写明当事人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不作为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辩论的情况(6)判决理由:包括两方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论证,适用的法律根据(7)判决结果: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完整。

49、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有哪几种?答:(1)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表述为“维持被告××××(行政主体名称)×年×月×日作出的(××××)××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2)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表述为:

一、撤销被告××××(行政主体名称)×年×月×日作出的(××××)××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写明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如果不需要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此项不写)(3)部分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表述为:

一、维持被告××××(行政主体名称)×年×月×日作出的(××××)××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被告××××(行政主体名称)×年×月×日作出的(××××)××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针对撤销部分,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如果不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此项不写)(4)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表述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5)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表述为“被告××××(行政主体名称)的行为合法。”或“被告××××(行政主体名称)的行为违法。”(6)判决变更行政处罚的,表述为“变更被告××××(行政主体名称)×年×月×日作出的(××××)××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改为、、、、、(写明变更后的处罚内容)(7)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表述为:“责成被告××××(行政主体名称)、、、、、、、(写明被告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的内容和期限)”

50、呈请立案报告书的正文应写明哪些内容?答:立案的事实依据。这一部分应当根据报案人提供的有关案件情况和调查访问得来的材料,写明犯罪事实和证据以及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这一部分通过案情分析,阐明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以说明立案侦查的正确性和必要性,并为制定侦查计划打下基础。

3、侦查计划。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对案情的分析判断,制定切实可行的侦查计划。

51、起诉意见书的正文部分应写明哪些内容?答

1、办案简况;

2、案件事实;

3、证据;

4、有关量刑的犯罪情节;

5、犯罪性质的认定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法律依据。

52、简述要求复议意见书的的概念和功能?答要求复议意见书,是公安机关认为同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或不起诉决定有错误,依法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其决定重新复议进制作的法律文书。

要求复议意见书是公安机关行使要求复议权的具体体现,对人民检察院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有制约作用,可以促使人民检察院正确执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避免差错,确保办案质量。

53、检察机关的立案决定书有何功能?答立案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侦查的合法依据。决定立案后,人民检察院才能依法对犯罪嫌嫌疑人采取各种侦查措施。立案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前最主要的法律文书之一。

54、简述批准逮捕决定书的概念、功能及制作时应注意的问题?答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制作的文书。

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凭证,也是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依据。

制作本文书应注意的问题是:第

一、对已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而被释放的批准逮捕决定书,又需要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

二、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批捕案件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批准逮捕决定书,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简答题

55、写作起诉书的理由时应阐明哪些内容?答

1、概括阐明被告人行为的犯罪性质和构成罪名;

2、指出被告人犯罪行为触犯的刑事法律条款,这是定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

3、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和法律依据;

4、写明作出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即写明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法律依据。

56、简述不起诉决定书的概念和功能?答、不起诉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所制作的文书。

不起诉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凭据,具有终止本案刑事诉讼,免予追究被不起诉人刑事责任的法律效力。不起诉决定书一经送达,犯罪嫌疑人羁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57、简述公诉意见书的正文部分应写明的内容。

1、阐明检察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法律依据、法庭上的身份、职责。

2、简要概括评述法庭调查结果;

3、阐述支持公诉的意见。

58、简述刑事抗诉书的概念和种类。答刑事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时所制作的文书。

刑事抗诉书分为第二审程序理事抗诉书和审判监督程序刑事抗诉书两种。

59、民事(行政)抗诉书的概念和适用范围是什么?答民事(行政)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法律监督的规定,对确有错误并已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重审予以纠正时所所制作的文书。

民事(行政)抗诉书,既是要求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进行再的有效依据,也是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法定手段。

60、第二审刑事判决书的写作重点是什么?答第二审刑事判决书包括三个部分:首部、正文和尾部。首部要写的内容有:

1、诉辩双方的基本情况;

2、案件由来和审判经过。正文要写的内容有:

1、事实和证据;

2、判决理由;

3、判决主文。尾部要写的内容有:

1、结合改判结果,分情况给予表述;

2、审判员长署名、审判员署名、判决时间、书记员署名等。

61、第二审刑事判决书的判决主文应当如何表述?答写明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判处主刑、附加刑以及主刑的起止时间等,对被告人改判无罪的,写明“宣告被告人无罪”。对于原审判决结果未分项表述,而第二审作部分改判的,则应当分三项表述为:

1、维持XXX人民法院(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中

„„

的(写明维持部分的内容);

2、撤销XXX人民法院(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中

的„„(写明撤销部分的内容); „„

3、(写明改判的内容)

62、试举出三种常用的刑事裁定书。答第一审刑事裁定书:驳回自诉、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

第二审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用的刑事裁定书。

63、如何叙写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事实?答应写明合议庭根据庭审查证属实的认定的行政法律事实。该事实应包括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起因、过程、程序、目的(被告的不作为的事实);被告认定的原告行为的事实;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的情况等。写作时应注意四点:一是叙述的案件事实应当是行政法律事实;二是叙述的事实应当清楚、全面;三是叙述的事实都有采信的证据印证;四是避免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当事人诉辩内容和合议庭认证结论之间的简单重复。

64、民事、行政起诉状的正文部分应当写明哪些内容?答正文部分包括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三方面内容。诉讼请求是指民事、行政诉讼的原告诉请人民法院解决的具体问题。事实与理由是核心内容,应写明原告、被告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以及双方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情节和结果等。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真实性、可靠性的依据。 6

5、刑事自诉状正文部分的写作内容是什么?答正文部分包括案由和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以及证人姓名、住址,证据的名称、来源。

66、如何阐述上诉状的上诉理由?答上诉理由是文书的核心内容,应当注意突出重点,抓住要害。一是针对原审认定事实的

错误进行论证。二是针对原审适用法律的错误进行论证。三是针对原审违反法定程序进行论证。

67、试举出三种常用公证文书?答:合同公证书、继承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书。

68、试举出三种常用笔录?答现场勘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讯问笔录。

69、辩护词主要应从哪几方面进行辩护?答从事实认定、定罪问题、量刑问题等方面进行辩护。

70、代理词应围绕哪些问题说理驳辩?答

1、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是否存在及其有无法律效力的问题

2、有无法律关系及其相互间是否享有权利和应否承担义务的问题

3、确认案件性质和原被告方有无法律责任的问题

71、什么是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其正文部分应当写明哪几部分内容?答:提请减刑建议书:是监狱依法对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且已执行符合法定要求的刑期的罪犯,提请法院审核裁定减刑时而制定的一种文书。

正文部分应写明的内容包括:1)事实依据。先写明事实结论,以“该犯近期确有XXXX(悔改、立功等)表现,具体事实如下:”开头,然后叙明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2)减刑的理由。应当依事论理、依法论理。(3)法律依据和建议事项。表述为:“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XX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条第X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条第X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XXX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72、什么是提请假释建议书?其正文部分应写明哪几部分内容?答提请假释建议书,是监狱依法对在服刑改造期间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罪犯,建议法院审核裁定假释时制作的一种文书。

正文部分应当写明的内容包括:(1)事实依据。先写明事实结论,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特殊情况),具体事实如下:”开头,然后叙明悔改的具体事实或者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2)假释的理由。(3)法律依据和建议事项。表述为:“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XX”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条第X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条第X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XXX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73、监狱起诉意见书与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有何区别?答:监狱起诉意见书,是指监狱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或者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提出起诉意见,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时制作的一种文书。

监狱起诉意见书与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两者的区别主要是:(1)文书制作的法律根据不同:监狱起诉意见书制作的法律根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制作的法律根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2)文书适用的范围不同:监狱起诉意见书只适用于罪犯在服刑期间又重新犯罪或者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的适用范围具有广泛性,社会上发生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各类刑事案件一般均适用;3)要求起诉的对象的不同:监狱要求起诉的对象是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文书中称为“罪犯”;公安机关要求起诉的对象一般属于社会上的自由人,在文书中称为“犯罪嫌疑人”;4)制作主体不同,署名不同:监狱起诉意见书的制作主体是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的制作主体是公安机关。监狱起诉意见书,最后只加盖公章,不加盖负责人的印章;而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则由公安局长盖章,并在其下加盖公章。

三、文书写作

呈 请 拘 留 报 告 书

呈 请 拘 留 报 告 书

XX公刑拘字(XXX)第XX号

李XX,男,28岁,原籍XX省XX县,现为XX县XX乡XX村农民,住在该村,汉族,初中毕业。

李XX自XX年至XX年在XX乡XX村上小学,自XX年至XX年在XX乡XX中学上初中。XX年在XX市打工期间因与他人打架被治安拘留10天。自XX年至发案时止,李XX在XX乡XX村务农。

2000年1月31日深夜,XX县XX乡XX村女村民叶XX母子被残忍杀害。该案经过调查发现,李XX是重大嫌疑分子之一。首先,勘探现场时发现留有犯罪分子的指纹与犯罪嫌疑人李XX的指纹一致,直在李XX住所其西装长裤的裤脚有血迹,通过化验,此血迹与受害人叶XX血型相同。

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之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XX刑事拘留。

当否,请批示!

单位负责人(盖章)

二OOO年二

起 诉 意 见 书 XXX 公 安 局 起 诉 意 见 书

X公刑诉字(XX)X 号

犯罪嫌疑人:孙XX,男,汉族,1973年2月25日出生,小学文化,XXX省XX市人,XX市XX厂工人。地址:XX市XX路XX号。

孙XX自小读书,1984年小学三年级时逃学在家,后被学校除名。此后即终日在社会上游荡。1989年3月,因盗窃犯罪,被XX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999年8月经亲戚介绍到XX厂做工,但经常不上班。9月17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现关押在XX市看守所。

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孙XX有下列犯罪事实: 2001年9月4日下午六时许,犯罪嫌疑人XX在其住所楼下看见受害章X和其他小孩一起玩,顿生邪念,将章X引诱到郊外,直至深夜1时左右,孙XX才把章X抱回自己的住处,将章X掐死,然后把尸体藏在自己宿舍的床下。9月5日下午两点多钟,肢解了尸体。晚上,孙XX用自行车将人造革馐的头颅、四肢抛下北门桥河中,将人造革提包带回。第二次运尸,孙XX把装尸的藤条提包抛入XX路大桥下河中。9月6日早晨,孙XX买了细盐,将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起来。6日中午孙XX将肝拿到楼下厨房,晚上煮吃,剩下的7日早晨又放入稀饭内煮吃。9月8日、9日孙XX连续几次烧煮剩余的肝和腌过的人肉吃。后因人肉臭了,就用旧的白色塑料雨衣将腌制的人肉包起来挂在墙上。9月10日,孙XX去县城程XX家中过中秋。12日返回,13日即被捕获归案。犯罪嫌疑人早在这次杀人分尸之前,国多次对李XX说:“人肉最嫩,味道最鲜最美。”“吃一个人肉要多活二十年。”“

五、六岁的小孩肉最好。”等等。孙XX还不止一次对行人指指点点说:“这个好吃,那个不好吃”等等。孙XX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犯下了肢解小孩的罪行,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影响非常恶劣。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的动机且根据大量证据,我局认为,孙XX为满足自己变态的需求,故意将他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且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惩。因此我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于2001年9月20日以第20号起诉意见书连同预审卷宗3卷10册将此案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此致

XXX市人民检察院

XXX市公安局:(公章)

公安局长:(签字) 二OO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1)犯罪嫌疑人孙XX现押在XX市看守所(2)附本案预审卷宗共XX卷XX页 (3)附送赃、证物

不起诉决定书

2001年4月6日晚5时许,故意杀人犯张ХХ(后被判死刑)将ХХ市ХХ厂工人陈ХХ杀害后逃至其朋友李ХХ家,告诉李ХХ,自己开车不小心把一个人撞伤了,现已送往医院抢救,但自己手头钱不够,想向李ХХ借2000元钱去医院交住院费,然后自己去自首,并告诉李ХХ,自己身上的血是抢救被撞伤的人时擦上的。李ХХ当时虽然半信半疑,但还是拿了2000元钱给张ХХ,张ХХ拿到钱后随即离开。张ХХ临走时,李ХХ提出与张ХХ一起去,但被张ХХ拒绝。第二天,李ХХ得知张ХХ杀人的事后,即向其所在单位领导报告了此事。张ХХ在车站被堵截的公安人员抓获,交代了向李ХХ借钱之事。4月8日,ХХ市公安局以李ХХ涉嫌窝藏罪将其拘留,4月10日,李ХХ被取保候审。4月20日,ХХ市公安局以李ХХ涉嫌窝藏罪将案件移送ХХ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4月22日,李ХХ聘请ХХ律师事务所律师高ХХ担任其辩护人。ХХ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李ХХ虽然借钱给李ХХ,有窝藏资助犯罪嫌疑人之嫌,但其主观上并无资助窝藏犯罪分子的故意,且在得知真相后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了此事,其行为没有触犯《刑法》第310条的规定,且情节显著轻微,不应认定为犯罪,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第15条第1项的规定,于4月25日决定对李ХХ不起

诉。

李ХХ的基本情况:男性,1968年9月21日出生,籍贯:ХХ省ХХ县,住ХХ市ХХ厂宿舍ХХ栋ХХ单元Х号,系

该厂工人。

高中毕业后即入厂工作,汉族。

不起诉决定书

检刑不诉[]第ХХ号

被不起诉人:李XX,男,33岁,汉族,高中毕业。籍贯:XX省XX县,住XX市XX宿舍XX栋单元X号,系该厂工人。辩护人:高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涉嫌窝藏罪事实理由:

2001年4月6日晚5时许,故意杀人犯张XX,杀人之后逃到被不起诉人李XX家借2000元钱,因当时张XX欺骗李XX说自己撞伤的人借钱去医院交住院费,故李XX借给了他。第二天,李XX得知张XX杀人的实情后,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了此事。张XX被公安人员抓获后,交代了李XX借钱之事。故4月8日,XX市公安局以李XX涉嫌窝藏罪将其拘留,4月10日,李XX被取保候审。4月20日,XX市公安局以李XX涉嫌窝藏罪将案件送XX市人民检查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查明:李XX虽然借钱给张XX,有窝藏资助犯罪嫌疑人之嫌,但其主观上并无资助窝藏犯罪分子的故意,且在得知真相后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此事,其行为没有触犯《刑法》第310条的规定,且情节显著轻微,不应认定为犯罪,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第15款第1项的规定,于4月25日决定对李XX不起诉。

检察员:XXX

职务:

二OO一年四月二

十五日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1年4月10日晚上10点多钟,ХХ公安局接到报案:ХХ乡ХХ村村民徐ХХ(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凶手已经逃跑。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

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

行勘查。

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从徐ХХ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二颗被砍掉的手指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堂屋两旁的隔墙上,都有许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的有2.55米。后门背面有两道门闩,在两道门闩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从方位看都属右手指印。在后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经查看,房间橱柜、缸罐等物和灶间所有东西都未翻动。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受害者徐ХХ,女,31岁,家中有两个小孩,大的1O岁,小的7岁。爱人在省地质队工作。据其苏醒后自述:发案的当天晚饭后,约8点钟左右,徐先将两个孩子安排睡下,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ХХ喊她端洗澡水,她随后就带上门,去陈ХХ的家里端水,并在陈的家里玩了几分钟。水端回来后,她并没有洗澡,仅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关了门,点着煤油灯,坐在堂屋靠灶门口的方凳上织绒线背心。不一会儿,就有一个歹徒突然从灶间窜出来,先是在她背后猛击了一掌,随后吹熄了桌上的煤油灯,紧接着就举起刀来,在她头部、面部乱砍。徐ХХ当即昏倒在地。

法医和医生检查证实,徐ХХ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ХХ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

经过反复调查访问,公安机关侦破此案,经ХХ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1年5月2日将犯罪分子朱ХХ逮捕,关押在ХХ公安局看守所。

原来这个犯罪分子是受害者的侄子,出生于1983年2月5日,系ХХ中学高三学生,1997年前随父在ХХ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1997年下半年到ХХ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4月10日晚,朱犯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ХХ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ХХ喊徐ХХ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到徐ХХ家的大门边的土堆旁,乘徐ХХ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人其家,隐蔽在灶堂内,想偷看徐ХХ洗澡,但徐ХХ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灶门口织毛衣。这时,朱犯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犯罪分子越是逞凶,直至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犯罪人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ХХ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了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血迹相符。经比对,朱ХХ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

ХХ公安局侦查终结,将此案移送ХХ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ХХ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朱ХХ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遂于2001年5月1O日以"Х检诉字(2001)122号起诉书"以被告人朱ХХ犯故意杀人罪向ХХ人民法院提起公诉。ХХ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了合议庭(审判长ХХ,代理审判员ХХХ、ХХХ)并于2001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ХХ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Х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ХХ委托ХХ律师事务所律师高Х担任辩护人。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朱ХХ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法庭考虑到被告人朱ХХ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遂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判处被告人朱ХХ有期徒刑八年。

XXX省XXX市人民法院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1)Х刑初字第

ХХ号

公诉机关X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XX,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系XX中学高三学生。

辩护人:高XX,XX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因本案于2001年5月2日被逮捕,先羁押在XXX公安局看守所。

XXX人民检察院以X检刑诉字(2001)122号起诉书以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于200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XX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及其辩护人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XXX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4月10日晚上10点多钟,被告人朱XX躲在受害人徐XX家的屋后,乘徐XX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藏在灶堂内,想偷看徐XX洗澡,但徐XX端水回来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灶门口织毛衣。被告人朱XX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于是在徐XX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窜到徐XX身后吹熄了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人徐XX呼救,被告人朱XX越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被告人朱XX才畏罪拔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被告人朱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朱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朱XX的辩护人为其作有罪辩护,但因被告人朱XX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故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1年4月10日晚上10点多钟,被告人朱XX躲在受害人徐XX家的屋后,乘徐XX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藏在灶堂内,想偷看徐XX洗澡,被告人朱XX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于是在徐XX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窜到徐XX身后吹熄了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人徐XX呼救,被告人朱XX越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被告人朱XX才畏罪拔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经过反复调查访问,公安机关侦破此案,5月2日被告人朱XX被公安机关逮捕。经法医和医生检查证实,徐XX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XX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徐XX被砍成轻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证实,且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业经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1、被告人朱XX的身份证,证实被告人的出生时间;

2、被害人徐X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朱XX袭击被害人的过程;

3、证人XXX(被害人的邻居)证言,证实当晚,有人闯入徐家砍伤被害人徐XX;

4、现场勘查,证实案发地点;

5、抓获经过,证实抓获被告人的时间、地点;

6、法医鉴定,证实被害人徐XX损伤程度;

7、被告人朱XX对故意杀人的供述与上列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一致。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法庭考虑到被告人朱XX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遂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01年5月2日起至2009年5月1日)。

审 判 长XX 代 理 审 判 员XXX 代 理 审 判 员XXX 二OO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XXX

裁定书:

1.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第二审刑事裁定书(20分)。 鲁×成于2001年5月间,得知王××家中存有假币,即勾结秦×浩、李×多次密谋行抢,意欲抢得假币后进行违法交易。2001年6月10日下午2时许,秦、李二人乘王××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家,对王妻持械威胁恫吓,并四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 找到现金人民币1OOO余元,秦×浩将钱装入自己钱包(后与鲁×成、李×平分)。尔后秦将王妻捆绑、堵嘴、蒙头,指使李×抢走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秦×浩又强行奸污了王妻。作案后,秦、李按约定向鲁报信,并将照相机交给鲁×成。案发后,鲁×成畏罪逃离所在城 市,于2001年7月2O日被抓获拘留,押回后关押在××市看守所,7月22日被逮捕。秦×浩、李×于2001年7月1日被拘留,7月5日被逮捕,关押在××市看守所。

2001年8月3日,××市××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OO1年8月29日,××市××区人民法院作出(2001)×法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鲁×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以李×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秦×浩、鲁×成不服第一审判决,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判长吴××,审判员许××、张××)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市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刘××出庭。秦×浩的辩护人叶××、鲁×成的辩护人王××也出庭参加了审理。 经过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程序合法,秦×浩、鲁×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决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秦×浩,男,22岁(1979年5月26日出生于××省××县),初中毕业,汉族,住××市××街×楼×号。

鲁×成,男,23岁(1978年7月12日出生于××市××县),初中毕业,汉族,住××市××街××厂宿舍楼×栋×号。

李×,男,2O岁(1981年8月13日出生于××省××县),小学毕业,汉族,住××市××街××楼××单元×号。 秦×浩、鲁×成、李×三人原均系××市××厂工人,一审判决后仍关押在××市看守所。

(注:文书制作日期为2001年9月12日)

xx市人民法院 第二审刑事裁定书

(2001)x刑终字第x号原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x浩,男,22岁,初中毕业,汉族,住xx市xx街x楼x号,原系xx市xx厂工人。因涉嫌抢劫罪、强奸罪于2001年7月1日被抓获拘留,同年7月5日被捕,现关押在xx市看守所。

辩护人:叶xx,xx律师事物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鲁x成,男,23岁,初中毕业,汉族,住xx市xx街xx厂宿舍楼x栋x号,原系xx市xx厂工人。因涉嫌抢劫罪于2001年7月20日被抓获拘留,同年7月22日被捕,现关押在xx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xx,xx律师事物所律师。

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x浩抢劫罪、强奸罪,被告人鲁x成、李x抢劫罪一案,于2001年8月29日作出(2001)x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秦x浩、鲁x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xx出庭支持公诉,上诉人(原审被告)秦x浩及辩护人叶xx、上诉人(原审被告)鲁x成及辩护人王xx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鲁x 成于2001年5月间,得知王x x 家中存有假币,即勾结被告秦x 浩、李x 多次密谋行抢,意欲抢得假币后进行违法交易。2001年6月10日下午2时许,秦、李二人乘王x x 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x x 家,对王妻持械威胁恫吓,并四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找到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秦x 浩将钱装入自己钱包(后与鲁x 成、李x平分)。尔后秦将王妻捆绑、堵嘴、蒙头,指使李x 抢走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秦x 浩又强行奸污了王妻。作案后,秦、李按约定时间向鲁报信,并将照相机交给鲁x 成。案发后,鲁x 成畏罪逃离所在城市,于2001年7月20日被抓获拘留,押回后关押在x x 市看守所。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x x市xx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鲁x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被告人李x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宣判后,被告人秦x浩、鲁x成上诉称: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被告人秦x浩、鲁x成犯罪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吴xx 审 判 员:许xx 审 判 员:张xx 2001年9月21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xx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杰(男,1940年8月21日生于××省××县,系××公司退休干部,住××公司宿舍楼×栋×单元×号),与孙×林(男,1979年5月3日出生于××省××县,系××制药厂工人,住××市××街×楼×号)原系叔侄关系,1996年8月,孙×杰经孙×林的父母请求,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收孙×林为养子。同年9月1日,孙×杰将孙×林的户口由原籍×

×省××县××乡××村转至××市,并

为孙×林找了工作。孙×林先后在××公司和××制药厂当工人。

孙×杰与孙×林的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孙×林将自己每月1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孙×杰,孙×杰则每月给孙×林200元零花钱,还给孙×林购买衣服、鞋子等物。相互照顾,关系一直较好。1990年5月以后,由于孙×杰与孙×林在孙×林的 婚姻问题上存在分歧,双方产生了一些矛盾。1999年8月,孙×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了孙×杰家,自此孙×林不再将工资交给孙×杰,只是在节假日去看看孙×杰,通常还买些食品。孙×杰也不再给孙×林零花钱。

2001年3月,孙×杰因病住院。由于孙×杰正与其妻闹离婚,无人照顾,孙×林虽与孙×杰有了矛盾,但还是在单位请了假到医院照顾孙×杰,其间还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 2001年10月上旬,孙×杰与孙×林因孙×林的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孙×杰声称孙×林结婚时将不给孙×林任何资助。孙×林非常生气,便于2001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孙×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孙×杰买来仅二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松下牌彩电一台搬 走,想以此作为孙×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孙×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要孙×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于2001年11月2日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与孙×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孙×林归还电视机。

法院受理后,组成了由审判长张××和人民陪审员朱××、王××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孙×林提出,自己工作以后共向孙×杰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只从孙×杰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要求法院判令孙×杰退回孙×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自己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睦相处了3年,其间,孙×林将工资交给孙×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孙×杰负责全家生活开支,还给孙×林零花钱,为孙×林购买衣物,也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孙×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但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以致引起诉讼,显属孙×林的错误。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顾,尽了一定义务,原告在被告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故此,考虑到整个案件情况,法院于2001年12月

3日以第25号判决书作出判决:孙×杰与孙×林解除养父子关2000年3月,赵某向张红提出离婚,并称要与余某正式结系;孙×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孙×杰;孙×杰付给孙×林3OOO婚,还要求张红接受现实,如不愿离婚,就容忍他组建一夫二元钱作为对孙×林结婚成家的资助。法院同时决定,案件诉讼妻的三人家庭,否则,将不再回家,也不再给张红生活费,张费用6OO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红当场拒绝。此后,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便真的没有回

xxxx市人民法院 过家,也没有给过张红一分钱。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张红认为,赵某包养“二奶”长达5年之久,并以“夫妻”

(2001)x民初字名义同居,自己与赵某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赵某的行为已第25号 触犯《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因此,张红于2001原告:孙x杰,男,1940年8月21日出生于xx省xx县,年4月16日向х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赵某的刑系xx公司退休干部,住xx公司宿舍楼x栋x单元x号。 事责任,同时解除自己与赵某的婚姻关系。

被告:孙x林,男,1975年5月3日出生于xx省xx县,张红提出的证据有:赵某在хх市хх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系xx制药厂工人,住xx市xx街x楼x号。 司工作期间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时的房东、邻居的证词;原告孙x杰诉被告孙x林要求脱离父子关系一案,本院受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及хх度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记表理后,由审判长张xx和人民陪审员朱xx、王xx组成了合议庭,的复印件;赵某与余某乘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等。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刑 事 自 诉 状 已审理终结。自诉人:张红,女,54岁,汉族,XX市人,XX市XX研究原告孙x杰称:本人与被告孙x林原系叔侄关系,1996年所服务公司副经理,住XX市XX研究所宿舍楼XX栋XX单元XX8月,本人经孙x林的父母请求,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收孙号。 x林为养子。同年9月1日,孙x杰将孙x林的户口有原籍x x被告人:赵某,男,57岁,汉族,XX市人,原XX市XX研究省x x县x x乡x x村转至x x市,并为其找了工作。孙x林所副主任,住XX市XX研究所宿舍楼XX栋XX单元XX号。 先后在x x公司和x x制药厂当工人。1999年5月以后,由于诉讼请求:

1、被告人赵某犯有重婚罪,请求法院依法对其惩与孙x 林在其婚姻问题上存在分歧,双方产生了矛盾。同年8处。 月孙x 林搬离家。2001年10月23日晚孙x林与其生母一道

2、请求解除自诉人与被告人的婚姻关系。趁本人出去散步的机会将本人买来仅2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

3、诉讼费由被告人承担。松下牌彩电搬走,本人发现后要其归还电视机未果。现要求法事实与理由: 院判令与孙x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孙x林归还电视机。我与被告人赵某于1971年结婚,育有一女,女儿早已成被告孙x林辩称:本人工作以后共向x杰交了近3万余元家并在国外工作、定居。1997年下半年赵某到XX市XX模具厂的工资,只从孙x杰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而且工作后,一直以工作忙为由没有回家,只是每月寄一笔钱给我。自1999年8月后,本人就搬离了孙x杰家住进了制药厂宿舍,自结识了在XX市一家夜总会从事服务工作的余某后,二人便在节假日还去看看x 杰,通常都买些食品。2001年3月,孙x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

杰因病住院,无人照顾,虽然本人与其有矛盾,但还是在单位1999年初,赵某到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余某也随着赵某请假到医院照顾孙x杰,其间还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现要求前往,仍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此时的赵某周旋于我与余法院判令孙x杰退回本人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二人之间,一边与余某过着“夫妻”生活,另一边对自己的合自己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法妻子说要与之白头到老、相守终身。

经审理查明:双方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睦相处了3年,1999年9月,我想到国外看望女儿,希望赵某一起去,赵其间,孙x林将工资交给孙x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孙x杰负责某以工作忙走不开为由回绝了。我独自一人出国后,赵某与余全家生活开支,还给孙x林零花钱,为孙x林购买衣物,也尽某在北京心情嬉玩了半个月,之后乘飞机回到XX市,并在XX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孙x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因双方在度假村的别墅内以“夫妻”名义同居。当地人都知道,赵某有被告婚姻问题上发色怀念感分歧而出现矛盾,但被告采取搬走两个老婆。

原告电视机的行为激化了矛盾,以致引起诉讼,显属x林的错2000年3月,赵某向我提出离婚,并称要与余某正式结婚,误。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还要求我接受现实,如不愿离婚,就容忍他组建一夫二妻的三顾,尽了一定的义务,原告在被告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人家庭,否则,将不再回家,也不再给我生活费,我当场拒绝。情理之中。 此后,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便没有回过家,也没有给过本院认为,考虑整个案件情况,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我一分钱。 判决如下:赵某包养“二奶”长达5年之久,并以“夫妻”名义同居,

1、孙x杰与孙x林解除养父子关系。自己与赵某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赵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

2、孙x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孙x杰。第258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现

3、孙x杰付给孙x林3000元作为对孙x林结婚成家的资特向你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同时解除自己助。与赵某的婚姻关系。

4、本案诉讼费人民币600元,由原被告双方各负担一半。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住址: 鉴于该诉讼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付给原告。

1、赵某与余某同居时的房东及邻居的证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

2、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及XX度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x记表的复印件。市中级人民法院。

3、赵某与余某乘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

审 判 长:张xx 此致

审 判 员:朱xx 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 判 员:王xx 自诉人:张红2001年12月3日 二OO一年四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附:诉状副本1份。

证人证言1份。其它证据2份。xx公证申请书

申请人郭××,女,1962年8月20日出生于××省××县,现住××市××区××街××号楼×单元×号。郭××1980年9月考入××大学中文系学习,1984年7月本科毕业,获得文学学士学位。1984年7月起在××大学中文系任教,1989年被评为讲师。因教学科研成绩突出,1993年,郭××被破格评定为副教授,并授予了高级职称证书。郭××申请××市公证处对其学历、职称予以公证。(申请书制作日期为1997年12月20日)

学历、职称公证申请书

申请人郭XX,女,1962年8月20日出生于XX省XX县,现住XX市XX区XX街XX号楼X单元X号。

本人1980年9月至1984年7月在XX大学中文系学习毕业,获得文学学士学位;1984年7月起在XX大学中文系任教,1989年被评为讲师。教学科研成绩突出,1993年被评为副教授,授予了高级职称证书,请予公证。

申请人:郭XX

1997年12月20日 附:本人所获大学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本人所获副教授高级学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写一份刑事自诉状

赵某(男,57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与张红(女,54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于1971年结婚,育有一女,女儿早已成家并在国外工作、居住。夫妻俩原在хх市хх研究所工作,赵某任该所хх研究室副主任,张红任该所服务公司副经理,住在该所宿舍楼хх栋хх单元хх号。

1996年赵某辞职下海,被聘到广东省хх市хх空气净化器公司工作。起初,赵某每两个月回一次家,对家里的生活也尽力照顾,但是,自1997年下半年赵某到хх市хх模具厂工作后,赵某便渐渐发生了变化:近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一直以工作忙为由没有回家,只是每月寄一笔钱给张红。原来,赵某到хх市хх模具厂工作后,结识了在хх市一家夜总会从事服务工作的余某(女,33岁,хх省хх县хх镇хх村人)。赵某贪恋这位小自己24岁的年轻丽人的姿色,以各种小恩小惠相诱,而家境贫寒的余某贪图赵某的金钱,也自然抓住赵某不放。不久,二人便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1999年初,赵某到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余某也随着赵某前往,仍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此时的赵某周旋于张、余二人之间,一边与余某过着“夫妻”生活,另一边对合法妻子说要与之白头到老、相守终身。

1999年9月,张红想到国外看望女儿,希望赵某一起去,赵某以工作忙走不开为由回绝了。后来,在张红的一再要求下,赵某勉强答应到北京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但背地里却将余某带在身边。张红独自一人出国后,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尽情嬉玩了半个月,之后乘飞机回到хх市,并在хх度假村的别墅内以“夫妻”名义同居。当地人都知道,赵某有两个老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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