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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先进事迹(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3-10 08:34:01 来源:先进事迹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

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制度

一、县级管理服务制度

(一)综合管理工作制度

1、协调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工商等部门,建立部门之间的联系、协查、配合、通报制度,形成有效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

2、把流动人口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定居、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逐步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常性宣传与服务制度

1、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服务纳入本地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总体规划,与户籍地人口同宣传、同服务。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形式及社区、小区、计生办、计划生育生殖保

健服务机构、人口学校等途径,向流动人口宣传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

2、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

3、向流动人口宣传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重要意义,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知识。增强流动人口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意识。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办证程序的宣传,增强流动人口的法律意识,逐步规范流动人口依法管理意识。

4、尊重流动人口(农民工)主人翁地位,促进其同当地居民和睦相处。利用重大节日和流出人口农忙返乡时期,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关怀关爱”项目工程,大力开展送政策、送宣传、送服务活动,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水平。

5、发挥计生协组织网络和群众监督的优势,严肃查处侵犯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权益的违法侵权行为,维护流动人口、农民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三)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发证、验证和登记建档制度

1、做好本地人员外出前的宣传教育工作,规范外出人员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工作,绝对不允许搭车收费,对已经外出的应予以补办,提高办证率。

2、认真负责地做好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方便服务群众,减轻群众负担,热忱为流动人口提供各项服务。

3、做好流动人口居住地《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负责对已婚育龄女性流动人员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4、督促流入本地的流动人口限期补办《婚育证明》,努力提高验证率。

5、流动人口的发证验证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承办。

(四)流入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检查工作制度

1、及时了解掌握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婚育和怀孕情况,每季度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孕情检查。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可享受与户籍地育龄妇女同等的免费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为外来已婚妇女的孕情环情检查提供方便服务,填写检查结果要使用全国统一的《流

动人口节育情况报告单》,检查者可将检查结果《报告单》寄回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计生办或村(居)。

3、其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或村(居),在了解其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制度

1、开展对流动人口的素质教育,对流动人口开展经常性的生殖健康服务工作,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妇女常见病防治等生殖健康知识。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积极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和导医服务,指导流动人员落实避孕措施,提供避孕药具和紧急避孕服务。

3、动员流动人口孕妇到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孕产妇保健 卡》,定期做产前检查,并住院分娩,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

(六)流动人口“两地”信息通报、协调工作制度

1、利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和《流动人口孕检证明》等纸制证明,及时互通和交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并相互协调、配合做好工作。

2、在流动人口查验中对未持《婚育证明》或出现节育措施与证明记载不相符合,出现计划外怀孕等情况;或对有关育龄妇女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缴纳社会抚养费等信息,收到《通知单》的一方必须及时回复,并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3、计生部门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联系会议制度或协调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定共同管理的原则和办法,协调解决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

(七)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工作制度

1、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应用,纳入各县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好信息交换平台运用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指导,完善管理,提升信息交换、反馈、查询的质量和效率。

2、强化社区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实现流动人口信息适时变动、异地查询和跟踪管理。

3、落实信息平台专机专人负责制,坚持每日上网,及时反馈。

4、做好对信息交换平台适时监控,加强流动人口提交信息的采集工作,做好基础信息的核实工作,保证提交信息质量,不断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使用效率。

5、加快户籍地和现居住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反馈速度,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切实加强指导、培训和督查工作。

6、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节育、孕情监控等重要信息的统计与变更,健全流动人口信息档案资料,提高信息提交率和反馈率。

(八)督促、调研和考核制度

1、定期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调研,加强对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2、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纳入本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内容,重点考核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成员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

3、定期考核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婚育证明》办证率,现居住地《婚育证明》验证率及《信息登记卡》建卡率。

4、检查流动人口已婚妇女节育措施落实率,以及“两地”协调制度落实情况,抽查宣传服务情况。

(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报表数据采集、上报制度

1、对流动人口登记及流入人口现居住地建立《信息登记卡》的有关信息进行统计,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统计报表制度。

2、组织、督促各乡(镇、办事处)按规定时间完成报表录入工作。

3、指导、督促各乡(镇、办事处)按规定时间完成报表审核。

4、按规定和要求,填写并及时上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各种报表。

二、乡镇(办事处)级管理服务制度

(一)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发证和登记建档制度

1、向流动人口公开免费办证条件和办证程序。

2、建立《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全程代办工作制度,绝对不允许搭车收费。

3、规范《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信息登记卡》的登记建卡工作,每季度对流入人员的变动情况核对一次,及时变更信息内容。可利用计算机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库。

4、要对流动人口档案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已婚育龄妇女、未婚女性、男性三类建立流出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档案。要有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情况登记表。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与服务制度

1、采取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管理规定,指导他们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

2、积极为流出人口提供流出期间的“三生”服务。

(三)流动人口检查登记、审验制度

1、定期组织对本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检查,并登记造册。

2、与外出的流动人口签定计划生育协议。

3、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建立联系制度,及时互通情况。

4、对已婚育龄妇女寄回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负责审验是否合格有效。

5、负责审查流入人口的婚姻和生育情况证明,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建立登记档案。

(四)每月例会制度

1、每月召开一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例会,及时掌握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

2、强化对专(兼)职人员、协管员的培训,全面提高管理服务人员工作责任心和业务水平,提高依法管理和优质服务能力。

(五)流动人口报表制度

1、认真审核摸底采集上来的所辖村级基础数据,确保表内及表间的各项逻辑关系平衡。

2、按规定时间认真录入完成所辖村级数据。

3、通过系统软件提供的数据平衡校验功能,认真进行数据审核工作。

4、每月按上级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各种报表。

三、村(社区)级管理服务制度

(一)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调查和登记建档制度

1、村(社区)每月要逐户对本辖区流动人口进行一次调查,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生育、节育、健康检查等基本情况。

2、建立健全城市物业小区居民入住登记制度。对于新入住小区的居民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就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育龄妇女婚育史、避孕节育方法等作好详细登记,建立健全各类管理和服务卡册,并将信息及时提供给社区。

3、对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督促其在一个月内补证,并将其情况向上级人口计生部门报告。

4、每三个月向流出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或其指定联系人催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对没有按期寄回《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的,及时向乡(镇、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报告,并明确专人负责,跟踪处理。

(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服务制度

1、在流动人口聚住小区内设立与小区环境相协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窗(栏)、黑板报等,宣传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法规、优生优育知识等;同时在小区设立避孕药具免费发放点,方便流动育龄人群随时免费按需领取。

2、要利用流出人口流出前、节日、农忙返乡之机,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管理规范以及计划生育科普知识的宣传和服务工作。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

利用村(社区)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平台,公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免费办证程序、办证条件、流出人口名单以及流出人口办证情况。

推荐第2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施方案_

单谢发【2011】36号

关于印发《2011年谢集镇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行政村、镇直各部门:

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镇综合治理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2011年谢集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2011年度谢集镇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制度

谢集镇人民政府 2011年7月10日

1 2011年谢集镇流动人口 管理服务工作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全镇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推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为我镇经济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现制定工作制度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镇坚持安全发展的原则,以建设“和谐平安谢集”为目标,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以人为本、服务优先,推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各项工作协调发展,切实提高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水平与成效,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推行居住证制度工作。设立居住证受理点,对流动人口能够底数清、情况明、控得住、管得严、服务好,切实做到方便群众、高效工作、便于管理,实现流动人口管理社会化,提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

(二)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要求,探索服务新内容,提升服务质量,实现由管理为主向服务管理并重、加强人文关怀转变。

(三)全面落实管理责任制,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管理实效,实现外来人口管理模式由社会化管理为主向专业化为主、社会化为辅转变。

三、组织机构

组 长:朱玉秀(镇党委副书记、政法书记) 副组长:盛守现(镇党委委员、综治办副主任)

石 磊(镇党委委员)

李 永(派出所所长)

成 员:陈守东(派出所教导员)

曹树甲(司法所所长)

赵 波(办公室主任)

张传刚(镇团委书记) 江素梅(镇妇联主任) 公凡丽(镇文化站站长) 刘安忠(镇教委主任) 王兆民(综治干事) 薛现超(综治干事) 各社区治保主任

3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治办,主任由盛守现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李永同志兼任,成员从综合治理办及派出所民警中抽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及居住证推行工作。

四、工作内容及步骤

全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从7月中开始至8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组织筹备阶段(7月15日-20日)

1、制定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组建工作队伍,并采取培训或以会代训等方式提高综治工作人员素质及能力。

2、召开全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动员大会,进行动员部署。各村也要召开会议进行动员大会部署,制定方案,成立机构,组建队伍。

3、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和手段,大力宣传流动人口管理相关法规政策及居住证制度,突出宣传居住证方便使用、服务多样的亮点功能,为实施居住证制度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4、抓好规划,选好场所。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及居住证受理点设在镇综治办。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设在各 4 村。

(二)对照标准、规范建设阶段(7月21-31日)

1、规范硬件建设,建立办事大厅,整理体重办公场所,购置前台受理及后台制证配套设备。

2、建章立制,需要公示的规章制度按要求制作上墙制度牌。

3、规范软件设施,制作居住证受理点和集中制证点统计表及各种表册台账。

(三)调查摸底、开展工作阶段(8月1日-10日)

1、镇派出所民警、镇、村干部、治安巡防员及协管员深入流动人口居住点逐人逐项调查登记,做到准确无误、了如指掌。

2、摸清流动人口基础底数,适时掌握流入和流出人员变动情况后,科学规范的建立信息平台、健全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登记、更新的长效机制,尤其是流动人口中各类重点人员全部要建立基础台帐,落实回原籍管控的长效机制。

3、加强管理,强化服务。要重点对流入人口和出租房屋进行全面清理,并落实流动人口分类管理措施。同时,要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优先的原则,及时有效地为流动人口尤 5 其是一些弱势群体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为他们解急事难事,办实事好事。

(四)整改规范、总结验收阶段(8月11日-25日)

1、对照标准要求进行自查,对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和漏洞,研究制定并落实各项整改措施,整改和规范并举。

2、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社区和企业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3、总结验收做法,形成具有推广意义的典型材料,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水平。

五、活动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服务群众为民排忧解难的重要窗口。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是建设“和谐平安谢集”、维护社会稳定、凝聚人心、促进发展的重要举措,要站在践行科学发展观和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重视抓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全镇成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综治办,具体负责抓好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各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落实。同时,建立健全对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的涉及流动人口管理的大案、要 6 案,依据《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责任倒查制》严格追究管理责任。

(二)建立机构,组建队伍。建立镇、村二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网络。(1)镇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由镇党委副书记、政法书记朱玉秀担任主任,成员由镇综治办、计生办、司法所等负责人组成,工作人员以镇派出所民警为主,镇综治办、计生所、司法所和各社区干部、镇治安巡防队员、协管员为辅,具体负责流动人口情况的收集登记,治安管理、计划生育、劳动就业等职责。(2)各社区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由社区治保会主任担任站长,以驻社区民警、社区干部、驻镇各企事业单位综治保卫干事为主体,聘请协管员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三)严格标准,分级建设。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要有一间不少天2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实行窗口式服务,要建立值班制度、流出流入人口登记制度、暂住申报制度、出租房屋登记管理制度、计生管理制度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社区流动人口报务管理站也要不少于15平方米,配备必要的办公用具,要建立值班制度、申报制度、登记制度、信息反馈制度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所有制度都要规范制作上墙公示。按照“分级建设,分级负责”的原则,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由镇政府负责实施, 7 经费由镇财政负担。

(四)调查摸底,规范管理。调查摸底登记工作以各社区为主、派出所协助,要集中时间,集中人力,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逐社区、逐户进行调查,重点是对有流出人口的家庭及建筑工地、各类企业、集贸市场,特别是出租房屋等流动人口主要落脚点进行清查,按照《暂住人口登记表》、《出租房屋申请备案表》、《流出人口登记表》等内容,逐人逐户进行登记,切实掌握流动人口的底数,要做到流动人口登记率、出租房屋登记率和录入微机率均达到98%以上,实现对暂住人口知基本情况、知现实表现;对流出人口知流出原因、知服务处所、知从事职业、知联系方式;对出租房屋知门牌号、知房东情况,底数清、情况明、资料全。工作中,要做到逐社区、逐街、逐巷、逐楼、逐户、逐院、逐人进行地毯式走访,一户不漏,一人不漏,保证做到“五见面”:即见房主、见房客、见证件、见房屋、见物品,做到“入一户,登一户,了解一户,掌握一户”,“见一人,登一人,了解一人,掌握一人”。重点把握好五个环节:即发现、登记、录入、筛查、处置。

(五)强化检查,严格考核。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专门的检查考核组,对各村、各站所、驻镇各企事业单位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8 对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率、录入率、差错率、完整率等内容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结果将列入年终综治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内容。对因工作不到位,质量不达标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信息采集完整准确,成效显著的,镇综治办将召开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表彰会,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六、工作要求

1、建立党政领导协调体制。要树立明确的责任主体意识,切实建立和完善“党政领导、统筹规划、综治牵头、部门配合、优化服务、保障权益、社会协同、综合治理”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新格局,推进流动人口和出租管理由“以人为主”向“以地为主”,建立“以房找人,以证管理”的管理模式,实现外来人口及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责、权、利的统一。服务管理站点全部建立,流动人口协管员全部到位,经费保障全额到位,服务工作全面提升。

2、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协作配合。各村、站所、学校及驻镇企事业单位各职能部门要在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做到明确责任、密切协作。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小组要加强对服务管理站点的业务指导和工作检查,及时帮助管理站点提高

9 业务水平,解决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使服务管理站点真正成为各个流动人口管理职能部门的窗口和助手,真正实现“一站式”服务管理,形成合力。

3、加强流动人口协管员的指导和培训。要充分认识流动人口协管员在服务管理中的特殊作用,强化业务指导,加大教育培训,明确相关的工作内容、任务和要求,使之成为政策法规的宣传员、社会治安的信息员、矛盾纠纷的调解员,不断提高服务管理队伍素质和能力。

谢集镇人民政府

2011年7月10日

10

推荐第3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情况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完成情况、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及原因,形成总结材料。

三川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十二五”期间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完成情况的工作总结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机制和网络建设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2.部门协作机制建设和创新情况; 3.服务网络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

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投入情况。

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职责落实情况 1.双向责任落实情况;

2.区域协作机制建设及创新情况;

3.《条例》所规定的免费技术服务、便民维权及相关优先优惠、奖励政策出台及落实情况;

4.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和信息化工作情况; 5.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推进情况;

6.《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和《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贯彻落实情况。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创新经验

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推荐第4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

二里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

根据上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推进情况,为不断提高推进工作质量和整体水平,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

1.村流管办代表党委、具体负责此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工作的组织协调,同时,组织人员培训与信息录入工作。

2.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工作联席会会议制度,由计生工作的主任牵头,每月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相关职能部门,主要收集此次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的工作情况,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要求。

3.计生专干负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宣传动员、信息采集小组的人员组成、采集人数和每个人员的具体选择确定、信息采集的组织、信息倒查、表格审查、建立台账,以及常态化管理等事项。

4.结合本村工作实际,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工作。

5.落实用工作的协调责任,全面推进“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业主责任制,各组中心户长积极协助我村流管站做好用工人员情况、信息采集与报送工作。

6.对流动人口实行与常住人口“同宣传,同教育,同服务,同管理”四同管理机制,不断增强他们的归宿感,真正从各方面全面融入我村生活。

7.我村村干部要不定时的对流动人口的检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制度

1.计生专干主要承担本村内单位、企业、商业店铺、居民小组的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包括《房屋基本信息调查表》、《流动人口基本信息调查表》和《大型用工单位基本信息调查表》。

2.按照方便群众、便于管理、发挥实效的原则,确定足够数量的信息采集员、信息采集点,除逐户采集信息外,还应在显著位置公示流管站或信息采集的联系电话。

3.信息集中采集过程中,应主动宣传流动人口信息调查的意义,积极争取房主或流动人口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如遇到仍不配合时,应及时通知民警前来协调。

4.采集信息时,所填写的调查表应当真实、准确、可靠,确保信息采集质量,不得漏采和采集不完整。

三、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三级巡查制度

(一)巡查工作

实行三级巡查责任制,流动人口协管员巡查网格化管理 2

责任区域,通过开展实地倒查,检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与流动人口的登记情况的流管工作。

(二)巡查时限

村计生每月对各组工作进行一次巡查;所有巡查工作应当做好记载。

推荐第5篇: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总结

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总结

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总结2007-12-07 12:38:36第1文秘网第1公文网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总结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总结(2)2005年,全国妇联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维权”的工作方针,积极参与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重点抓了女性外出务工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了妇联组织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特殊作用。

一年来,我们主要抓了四方面的工作:

一、调查研究,提供决策建议,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社会全面发展的客面需要。全国妇联

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事关国家稳定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到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做好流动人口中妇女儿童工作的紧迫性。

早在两年前,彭珮云、顾秀莲同志就对如何做好“打工妹”工作作出重要批示。今年年初书记处召开会议进行整体工作部署和研究,权益部下发了妇联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点,其中也提出了对做好流动人口工作的要求。两会期间,全国妇联召开了在京全国人大女常委、全国政协女委员座谈会,会议通报了全国妇联工作情况和当前妇女发展和妇女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向各位人大党委、政协委员提供了提案,议案的建议。这些建议的内容也涉及到流动人口较集中的地方——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问题,两会代表对此非常重视。2005年11月13日至23日,以全国政协副主席周铁农为团长,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莫文秀等委员为副团长的全国政协委员视察团一行23

人,就城市流动人口中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问题深入有关省市进行考察,写出调查报告,就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流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的认识、建立更加符合实际的流动妇女儿童的管理与服务、因地制宜制定科学有效的政策措施、加强流动妇女劳动权益保障工作、做好流动妇女儿童卫生保健工作、教育工作、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等问题向中央提出了决策建议。一年来,各级妇联也开展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写出了许多很有份量的调查报告,如《北京市流动人口中的妇女生活及权益保障现状调查研究报告》、《北京市流动人口中的儿童生活及权益现状的调查研究报告》、《浙江省嘉兴市妇联对流动人口中妇女儿童情况的调查与思考》、《江苏省有组织转移农村妇女劳动力研究》、《湖南省农村妇女劳务输出状况调查与思考》、《武汉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维护妇女劳动权益》、《河南省郑州市妇联关于女性非正规就业情况的调查》、《安徽省流动人口

的儿童调查》等,这些调查报告,全国妇联通过《妇联信息》上报中央或通过中国妇女网、《中国妇运杂志》、《中国妇女报》等媒体进行宣传,为各级领导开展工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了依据。

二、加强宣传教育,开发妇女人力资源,提高外出务工妇女的综合素质

全国妇联和各级妇女组织注重对流动人口特别是女性外出务工人员的教育。中国妇女报社成立了“打工妹之家”,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和在京女性务工人员骨干培训活动。广东、浙江、福建、江苏等省个体私营经济发达,外来务工人员多,这些省的妇联组织把流动妇女素质教育、法制教育分别纳入全省实施的“妇女素质工程”和各个时期的妇女普法教育工作中,作为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任务紧紧抓住不放。安徽、四川、重庆等是劳务输出的大省市,各级妇联在提高外出务工妇女素质方面也做了许多工作。如安徽省妇联和17个地市妇联推动当地建立了妇女劳动力市场并

重点给输出的家政服务人员讲法制课、生活技能课,进行上岗前的培训。四川省成都市妇联成立了全省首家“打工妹夜校”,夜校通过讲座、咨询、研讨、知识竞赛、观看电教片等形式,向社区外来女性普及与社会生活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传播科技、文化、婚姻、家庭与计划生育等方面的知识,帮助她们提高文化素质和从业技能,更新思想观念与思维模式,拓宽交流渠道与就业途径,从而使外来从业女性不断提高自己、充实自己、完善自己,成为都市建设的一支主力军。

三、动之以情,因势利导,做好流动人口的服务工作

外来务工妇女远离家乡,在她们的工作和生活中会遇到种种困难,需要妇联组织关心她们,热忱地伸出援助之手。全国妇联加强了对非公有制经济中妇委会工作的领导,开通了妇女就业网络,为广大妇女,特别是流动人口中的妇女提供了大量信息和经验。各级妇联加大

了“职业介绍所”等中介机构工作的力度。江苏省连云港市妇联组织劳务输出实现“四个保证”。一是就业有保证。市妇联在深圳、苏南等地开辟了稳定的输出渠道,凡与巾帼服务中心签订劳务协议的,均能保证上岗就业;二是时间有保证。劳务人员与市妇联巾帼服务中心签订协议后5天内保证其全部上岗就业;三是就业质量有保证。按照输出人员的素质和输入地厂家的条件,市妇联与之签订相应的协议,并确保按劳务协议安置,保质保量;四是善后服务有保证。市妇联与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尽量免除输出劳动力的后顾之忧。辽宁省锦州市妇联对“家务服务中心”采取了

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总结

推荐第6篇: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方案

XXX村2012年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方案

我村为了全面贯彻省、市、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把流动人口管理纳入社会治安工作的重要位置,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方针,全面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结合我村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

坚持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动力,全面贯彻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加大对流动人口的特殊管理。以提高社会化、法制化、信息化,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机制,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管控严、服务好为目标,大力加强改进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

二、工作内容

1、建立流动人口管理登记卡,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分类登记、跟踪管理、优化服务。

2、落实流动人口流出人员数据库。流入人员工作情况、活动规律及社交情况,要每月掌握第一手资料。

3、对流入人员出租房屋要签订租屋协议书,是暂住或常住,做什么职业等。

4、完善社会管理,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完善分工负责制。计划生育和综合治理部门要相互协作建立统一管理的模式,做到双管齐下,并纳入政府部门的日常工作之中。

5、加强服务,对流动人口管理。首先,要依法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流动人口的良好氛围,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及时化解流动人口之间和当地居民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做好流动人口就业、居住、子女入学、维权等方面的服务工作。增强村民对流入人口的认同感和归宿感,与当地村民和谐相处,共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推荐第7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方案

2016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乡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紧紧围绕国家“一盘棋”工作战略部署、立足实际、开拓创新、奋发有为,基本建立起“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工作新机制,为做好2016年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深化流动人口“一盘棋”机制建设为核心,以推进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抓手,以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为手段,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努力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负责制原则。根据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户籍地村委会负责,按常住人口进行统一管理,现居住地协助配合;实行以现居住地村(社区)日常服务管理为主,纳入当地常住人口管理范围,同服务管理,户籍地村(社区)密切配合、督促落实,形成职责明确,共同负责的良性工作机制。

(二)部门负责制原则。各流管部门要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作为开展出生登记、暂住登记、物业管理、出租屋管理、社会保障等日常工作的前置条件,纳入本部门行政审批、许可工作制度,做到管理互补、服务互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实现流动人口综合管理和服务的目标。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主动接受属地村(社区)的计生指导、监督、考核,自觉抓好所管辖行业、单位的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建立完善经常性工作机制,做到人员、职责、报酬、阵地、设施“五落实”。

三、目标任务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建立建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

为了确保全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一盘棋”工作顺利开展,乡成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一盘棋”工作领导组。各村各部门成立相应的组织,各村由村计生专干负责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日常事务。各村配备流动人口服务信息员,协助乡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二)深化网格化管理

1.依法落实职责。加强《条例》宣传、引导基层依法行政,促进工作、方式转变,认真落实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达到要求标准,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2.完善网格管理。健全乡--村(社区)--网格员管理服务网络。强化信息采集,现居地流入人口信息采集率达95%,户籍地流出人口信息采集率达95%,采集信息入库率达95%,新建流动人口信息协查提交率90%,完善流动人口信息动态更新机制。

3.加强业务培训。乡计生办对村(社区)计生专干业务培训1次,确保相关政策措施和各项服务管理工作有机衔接。

(三)强化信息化支撑

1.突出抓好信息交换。切实抓好流动人口网络信息交换,坚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平台应用情况通报制度,强化后进村工作督导力度,实现乡级流动人口平台应用率达到100%,流动人口信息提交率、反馈率、通报接收率达到98%工作目标。

2.全面提升数据质量。完善统计信息分析应用工作制度,定期通报统计数据,强化基础信息核查比对,督促村、社完善流出、流入人口个案重复、错误、缺失信息内容,建立信息引导服务管理工作机制。

3.强化网络办证服务。全面实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建立完善电子档案,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电子婚育证明建档率达85%以上;完善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网络登记系统,实行网络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承诺制,加强网络登记宣传,方便流动人口办证。

(四)推进均等化服务

1.强化均等化服务。探索建立流动人口计生公共服务社区工作平台,建立曙光(社区)为流动人口便民服务网点。

2.开展专项行动。加强流动人口健康教育工作,针对企业、社区、市场为新增流动人口主要来源的实际,送政策、送技术、送避孕药具、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政策前置宣传,打造服务型政府。

3.深化便民维权。进一步简化办证程序,加强流动人口信访维权工作督导,落实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制度”,认真受理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合理诉求,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

(五)构建联动化机制

完善综合治理。健全“党政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将流动人口卫生计生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落实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加强区域协作。切实推进跨省区域协作,特别是与云南省威信县的协作配合,建立协作机制,加强流动人口协会建设。

四、工作重点

近年来,我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与省市县的目标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仍然面临不少矛盾,仍然是制约我乡人口计生整体质量水平提高的瓶颈问题。因此,各村各部门在贯彻落实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一盘棋”机制过程中,要突出以下工作重点:

(一)切实强化统筹管理。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范围,实行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坚持乡村一把手亲自抓、班子成员共同抓和“一票否决”的管理机制。认真落实《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一盘棋”工作方案》,进一步夯实公安、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的工作职责,严格执行综合执法、协作通报和行政问责制度,形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健全计划生育群众自治体系,全面实行“村为主”战略,夯实村干部包挂流动人口重点对象的责任,定期组织集中清理清查活动,切实增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效果。

(二)大力推进服务均等。服务均等是贯彻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机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各村、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向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相关的咨询服务,充分利用节假期间外出务工返乡高峰的有利时机,组织开展服务和清理登记活动,为流动人口育龄人群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努力实现信息共享。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工作,以计生信息化建设平台为龙头,夯实公安、卫生、民政等成员单位按月通报流动人口计生信息的职责,完善部门、区域之间信息交换、查询、反馈机制,为切实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工作提供信息支撑。计生办要落实好流动人口信息平台的维护管理责任,建立信息接收、下载、交换等日常工作制度和全员流动人口信息数据库等网络系统定期报送统计报表,反馈、回复流动人口个案信息,实现流动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情况的实时沟通和动态管理。

(四)着力推动区域协作。各乡村要根据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总量、流向、流时、趋势等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分层次级的协作交流,加快落实与周边省市县乡镇的双向互动管理协议,建立健全清理清查、协作互动、信息平台三项机制。切实加强现居住地、户籍地之间流动育龄妇女计生信息实时互通、协作办案工作,不断探索创新区域协作模式,丰富合作内涵,努力实现责任共担、合作双赢的工作目标。

(五)建立双向考核机制。双向考试是加快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机制的重要内容和基本手段,各村各部门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目标责任制范围,开展年度考核,落实一票否决。要按照流入地、流出地共同管理、共同服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实行流入地、流出地双向考核,从流出地掌握的情况考核流入地,从流入地掌握的情况考核流出地。

五、组织实施

乡人民政府将适时对各级各部门执行工作方案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总结通报工作进展,将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各村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管理“一盘棋”工作,依据本方案,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推荐第8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

军乐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

根据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推进情况,为不断提高推进工作质量和整体水平,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

1.镇流管办代表党委、政府具体负责此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各流管站的工作进行指导。同时,组织人员培训与信息录入工作。

2.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工作联席会会议制度,由镇分管计生工作的副镇长牵头,每月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相关职能部门,主要收集此次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的工作情况,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要求。

3.各流管站负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宣传动员、信息采集小组的人员组成、采集人数和每个人员的具体选择确定、信息采集的组织、信息倒查、表格审查、建立台账,以及常态化管理等事项。

4.镇各职能部门结合工作实际,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工作。群工办、经发办、派出所等部门落实相关服务与管理工作。

5.落实用工单位、经营业主的协调责任,全面推进“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业主责任制,

1 各用工单位、经营业主要确定人员,积极协助所在村(社区)流管站做好用工人员情况、员工租住情况的信息采集与报送工作,规模主要企业由社区民警协调相关人员采集信息。

6.对流动人口实行与常住人口“同宣传,同教育,同服务,同管理”四同管理机制,不断增强他们的归宿感,真正从各方面全面融入军乐生活。

7.村(社区)民警和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负责对各村(社区)流动人口的检查与质量考核,指导各村(社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制度

1.各流管站主要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单位、企业、住宅小区、商业店铺、居民小组的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包括《房屋基本信息调查表》、《流动人口基本信息调查表》和《大型用工单位基本信息调查表》。

2.按照方便群众、便于管理、发挥实效的原则,各流管站应确定足够数量的信息采集员、信息采集点,除逐户采集信息外,还应在显著位置公示流管站或信息采集的联系电话。

3.信息集中采集过程中,应主动宣传流动人口信息调查的意义,积极争取房主或流动人口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如遇到仍不配合时,应及时通知片区民警前来协调。

2 4.采集信息时,所填写的调查表应当真实、准确、可靠,确保信息采集质量,不得漏采和采集不完整。

5.整个信息采集工作,由镇流管办、各流管站负责指导与检查。

三、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三级巡查制度

(一)巡查工作

实行三级巡查责任制,即镇流管办巡查各流管站,各流管站巡查本辖区内的信息采集与维护情况,流动人口协管员巡查网格化管理责任区域,分别由镇流管办和各流管站制定巡查计划并组织实施。通过开展实地倒查,检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与流动人口的登记情况、用工单位的流管工作。

(二)巡查时限

镇流管办每周对各流管站工作进行一次巡查;所有巡查工作应当做好记载。

(三)巡查人员

镇流管办对各流管站工作的巡查,由镇流管办工作人员承担,各流管站对各(村)居民小组长信息采集情况、系统增减维护情况的巡查由站长、专兼职协管员或站长指定一名村(社区)干部承担;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对辖区或责任区内用工单位的巡查由承担责任区的专兼职协管员负责。

(四)巡查内容

1.镇流管办对各流管站的巡查,主要包括该村(社区)一周内流动人口的变动情况,各采集点对变动房屋、人员的信息采集情况,以及系统信息数的增减维护等内容。

2.各流管站对本辖区内的信息采集与系统增减情况的巡查,主要查信息采集小组是否认真履行信息采集工作、所采集的信息是否真实、有无遗漏或错误等内容,查是否按时对系统进行信息增减与维护等内容。

3.专兼职协管员对责任片区的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新增流动人口情况,及时登记上报并入户开展“三查三见面”。

b、原有出租房屋变动情况,发现变动的及时登记上门登记。

c、对片区内用工单位使用流动人口情况,及时收集人员名册。

(五)巡查要求

1.各级巡查组织要将巡查情况如实登记,并建立巡查台账,包括巡查单位名称、时间、地点、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或防范意见,巡查人员签名等内容。

2.各级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立即整改。

4 3.巡查方式,应结合实际,统筹协调,科学安排,讲求实效。要将日常检查与各级政府布置的专项检查计划紧密结合起来,将自行组织巡查和联合开展巡查结合起来,做到巡查工作的全覆盖。

四、用工单位经营业主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管制度 1.为进一步落实使用流动人口的用工单位、经营业主的协管责任,根据《成都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四川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流动人口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负责对流动人口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负责协助当地政府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

3.全面推进用工单位、经营业主流动人口服务协管责任制,使用流动人口的用工单位负责人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责任人,负责落实本单位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

4.使用流动人口的单位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每年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认真履行治安责任,协助搞好社会稳定工作,维护良好的治安秩序。

6.用工单位和经营业主负责督促使用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不得雇佣为依法申报暂住证的流动人口。

7.镇流管办和各流管站负责对本单位业主的协管责任 5 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对违法相关法规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推荐第9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责任书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责任书

为了维护好我团辖区的社会稳定,依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的管理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 谁留宿,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 连队(社区)特与 (各用人、务工单位)签下流动人口管理责任状,内容如下:

一、流动人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 谁留宿,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负责制。

二、不得雇佣无身份证件、来历不明人员以及不申报流动人员登记和不办理居住证的人员。

三、用工单位、个人雇用工人和出租房屋房东必须按照“369”限时工作制度要求,在3小时内向连队(社区)工作人员或民警报告,(连队)社区工作人员或民警在6小时内与新来流动人口见面、采集信息,9小时内完成比对核查、登记上网等工作;对离开的流动人口,用工单位、个人雇用工人和出租房屋房东在3小时内向连队(社区)工作人员或民警报告,连队(社区)工作人员或民警在6小时内完成信息注销、上传登记等工作,9小时内向其户籍地(经常居住地)通报情况。并督促流动人员持居民身份证和其他有效证件,到公安派出所登记。

四、督促年满 16 周年、拟定居住一个月以上的人员,到派出所办理居住证。

五、对流动人口进行经常性的法制,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教育。

六、要及时向连队(社区)治安员或公安机关报告流动人口增减变动和管理工作等情况。

七、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流动人口应当随身携带身份证或居住证,以备查验。

立状单位: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三十四团流动人口担保责任书》

我本人自愿为

(被担保人)担保,保证被担保人是遵纪守法,无宗教极端思想的良好居民。在三十四团 连队(社区)辖内内居住或务工期间, 保证被担保人做到一下要求:

1、不违反各项法律法规,积极配合连队(社区)和派出所对流动人口实施的治安管理和综合管理;

2、不从事破坏民族团结活动和任何分裂国家活动;

3、不参加任何极端宗教活动,不穿戴非传统服饰,年轻男性不留大胡须,不下载、储存、传播暴恐音视频;

4、不包庇窝藏违法犯罪嫌疑人,积极举报违法犯罪活动;

5、不吸食毒品和不种植毒品原植物;

6、不违法经营,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从事经营活动。发现被担保人未按上述要求履行责任的,及时向连队(社区)和公安机关报告。

7、本人知晓理解并愿意履行担保义务,如被担保人出现未按上述要求履行责任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愿意接受处罚。

连队(社区)包户干部: 联系电话:

担保人(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被担保人: 年 月 日

备注:本担保责任书一式 4 份, 派出所、连队(社区)、担保人、被担保人各留存一份,此担保责任书仅在三十四团管辖范围内有效。

推荐第10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验

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模式,确保计生政策宣传全覆盖XX市XX乡人民政府

XX市XX乡地处XX西南边陲,拥有国土面积XX平方公里,全乡辖XX个村,XX个村民小组,XXXX户,XXXXX人,其中XX族人口258人,我乡既一个典型的山区乡镇,最高海拔XXX米,素有“XXXX”之称;也是一个XX的省际边界乡镇;同时还是全省XXX个重点插花贫困乡和XX个散居少数民族乡之一。

一、我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现状

1、人口少、分布广。我乡人口基数少,管辖地域广,居民居住比较分散,交通极不便利,入户难,宣传到位率较低。

2、人口结构呈现“两多”。流出的多为年轻男女,流在家的多为老人、孩子,对于以往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宣传,效果并不理想。

3、外出务工人员绝大多数从事体力劳动和简单的工厂流水线作业,使用QQ的人员较低。

4、地势差,流入少。地我乡地势偏僻,经济条件较差,流入人员较少,仅XX人,绝大部分为流出务工人员。

二、我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模式

XXX乡作为山区乡,经济的发展仍相对滞后,这也就造成了我乡流出人口远远大于流入人口这一必然趋势。根据调查统计,全乡现有流动人口XXXX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XXXX人,跨省流动人口XXXX人,省内流动XXX人。如何为这些人提供及时、有

效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成为当前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XXXX年,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乡党委、政府坚持从实际出发,以计划生育属地管理为原则,以强化责任制和加大宣传力度、改进服务方式等为主要内容,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模式,取得了一定实效。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建全机构制度,形成管理网络。

一是完善机构。乡、村都成立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工作,根据自身职能和上级的有关指示和要求,制订本单位的流动人口管理实施方案。二是落实责任。年初与各单位签订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责任书,明确各部门和单位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规定了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一样实行“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的“四同”管理,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了年终绩效考核。三是健立健全四项制度。例会制度,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有公安、工商、卫生、城建等部门参加的流动人口管理联席会议,通报上季度工作,安排本季度工作;出入登记制度,凡流入、流出人员都要及时到片区警务室报到备案;月报制度,每月各单位将流动人口的增减情况报乡综治维稳办和计生办;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督查制,不定期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正。机构制度的建立,明确了各单位在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做到责任到人,服务到位,职责明确,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制。

(二)、创新宣传方式,确保乡内计生政策法规宣传全覆盖

聘请专业播音员制作计生宣传音频文件,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计生政策法规,确保乡域内政策宣传全覆盖。一是组织宣传车在各村进行巡回宣传,向过往群众散发宣传资料XXXX余份,各村举办了宣传专栏X期,二是利用村级无线广播每日循环播放计生宣传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流动人口法律、法规,特别是加强了新颁布的《流动人口XX条例》的宣传,增强了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意识,提高了居民群众特别是流动人口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自觉性,通过宣传教育,多数育龄群众自觉办理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三是借“XX”活动的有利时机,组织学习了流动人口相关政策,特别加强了对流动人口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他们政策水平。

(三)、构建计生信息化服务平台,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随着电子通讯信息科技的飞速发展,手机已成为人们日常沟通的重要工具,手机短信已成为一种民众之间基本交流沟通的方式,且手机使用广泛,短信方便快捷,易于阅读,接收范围广泛,在宣传栏、标语、广播、宣传车等宣传渠道的基础上,针对我乡流出人口多,情况复杂,管理任务重的特点,今年我乡创新计生工作思路,积极探索新时期计划生育工作最方便、最有效的办法,开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短信平台,不定期的向外出育龄群众手机发送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识、奖励扶助等惠农政策、婚育新风、关爱女孩等知识,让外出育龄群众更加直接了解、掌握现行计生政策,同时还针对不同的服务对象发送个性化短信,如新婚

期及现孕人员发送国家免费孕前健康检查的内容;避孕期人员发送避孕节育等内容;孕产期人员发送母婴保健知识等,使全乡计划生育工作走向了阵地宣传,专干入户“面对面”宣传,短信“点对点”宣传的全新模式,从而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个性化需求。我们的工作流程是:

1、构建计生信息化服务管理平台

一是利用一个月的时间,要求各村专干将所辖区内的流动育龄妇女,采取逐户摸底,登记造册,确保了电话号码的真实性。二是由计生办工作人员将流动育龄妇女划分为孕期妇女、新婚妇女、术后对象、其它等4种人群,并将号码通过表格导入中国电信“协同通信”短信平台,做到了人员信息详细、分类清楚。

2、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模式

一是针对不同人群开展不定期的个性化服务,既保证信息的时效性;同时也确保了信息的针对性、实用性。二是设立乡村两级阳光计生服务热线,接受育龄群众电话、短信向计生部门政策咨询及提出的建议。三是将每次短信平台发送的情况记录整理后下发至各村计生专干,要求核实、变更未发送成功人员信息,上报乡计生办,再次发送。

3、架设政府与群众沟通的桥梁

为使“短信平台”富有生命力且能长期使用下去,我们一是注重计生部门与服务群众的信息互动和情感交流,例如,在节假日向流动人口发送祝福短信,让他们在外地也能感受到浓浓乡情,既传达了祝福,又贴近了计生干群关系;二是利用短信平台

向外出流动人口宣传党的惠农政策以及乡、村重大建设等相关信息,拓宽了群众与政府的沟通渠道;三是接受群众通过平台的咨询,并负责将信息转交至其它部门并督促给予群众回复,让短信平台成为政府与群众之间的 “连心桥”,切实起到了交流与沟通的目的。

三、我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成效

全乡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共XXXX人,目前掌握外出流动已婚育龄妇女电话号码XXXX人,占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总数的XX%;掌握具体打工地址的XXXX人(可以寄信收到的),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总数的XX %;通过PADIS平台提交婚育情况证明XXX例;阳光计生热线接受群众咨询XXX例,转交其它部门X例,处理、答复完结率XX%;共发送计生宣传短信息XXXX余条。

今年以来,我们虽然在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上进行了一些尝试和探索,形成了党政领导、各方参与、资源共享、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但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不足。我们将会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想实招、干实事、真配合、真落实,与时俱进,开拓进取,不断创新管理模式,提高服务水平,为把XXX打造成XX西南部特色山乡创造出良好的人口环境。

XXX乡人民政府

XX年XX月XX日

第11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总结

XX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总结

从开展流动人口工作以来,我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市流管办下达的目标和要求,并结合辖区实际进行安排部署,严格按市流管办工作的要求积极开展流动人口常态管理工作。

一、加强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机制

1、领导高度重视,责任明确。

把流动人口常态管理工作做为重点,成立了以主管领导任组长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配备了专、兼职流动人口管理人员,设立了流动人口办公室,明确了各单位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做到责任到人,职责明确。

2、制定济协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方案和工作计划。

3、把流动人口推进工作经费纳入了乡镇预算,除市流管办下拨的经费外,截止今年11月我乡共投入近万余元进行流动人口工作的运行,进一步完善了流动人口各项规章制度,在经费上给予了充分的保障。使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进一步走向正规化、规范化、信息化的管理轨道。

二、工作情况

截止2011年11月20日我乡共采集维护流入人口394人,房屋信息4043条,用工单位19个;流出人口784人,留守儿童20人,空巢老人21人。

三、宣传,工作实施情况

1、大力宣传流动人口常态化管理工作和凡是属于有出租房屋的房主和单位应该依法纳税,积极配合协管员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2、制作横幅、展板在辖区各院落和居民集中的区域进行悬挂和流动宣传。发放流动人口宣传单。

3、各村(社区)根据文件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实施。新老协管员认真落实"三查三见面"的要求,对辖区内的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按照各自负责的片区,进行逐一细致的排查,对房屋信息逐一登记出租房屋的地址、房主信息、生产经营类别、承租人信息按照市流管办的要求登记在册,由街道流管办进行统一的汇总,根据市流管办要求的时间内上报流动人口信息。随时与市流管办负责接收报表的工作人员进行沟通,按照市流管办的要求,对上报的信息及时更新。

四、加强工作效率,夯实数据采集基础

1、强化处所配合协作。

针对流动人口工作开展中出现的问题开展的流动人口会议由乡流管办、派出所分管领导、综治办工作人员和各采集小组长参加,汇报进度,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进行及时沟通,处所共同协商解决。

2、加强新老流动人口协管员的工作技能,提高工作效率。

3、针对工作难点,制定相应工作方式。在工作中针对协管员反映的在上门征收中多次上门无法找到房主或租住房人员的情况,经过研究,在房门缝隙或报箱处,放置宣传资料,一方面可以确定该房屋是否有人常住。另一方面,提醒房主或租住房人员在看到通知后主动与协管员联系,或者住户把电话写在通知上,方便工作人员及时上门,多次上门未能入户的情况得到了一定的改观。

4、对采集到的表格,济协乡流管办制定了严格的三级把关制度,所有表格先由各小组组长审核签字,再由管区民警审核签字,最后交到乡流管办审查。审核工作由两名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负责,对采集的调查表进行严格审核,有问题的表格及时通知采集工作人员进行整改和完善,尽量减少调查表的错误。

五、加强对信息采集表格审核和倒查

加强对采集的调查表进行严格审核,有问题的表格及时通知采集工作人员进行整改和完善,尽量减少调查表的错误。按市流管办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要求,制定了倒查制度,对辖区的房屋采集信息进行分组倒查,随机抽查,对采集的信息进行倒查,及时对在采集中的错误信息进行更证,进一步督促采集工作人员提高工作责任心。

六、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长效工作机制

1、加强服务管理组织建设。对村(社区)流管站、采

集点的设置进行统一规范,统一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工作保障。

2、推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巡查制度,落实专兼职协管员日常巡查责任、乡流管办对村(社区)流管站、采集点工作的巡查责任。以村(社区)为单位实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网格化,落实牵头责任的人员,强化日常督促检查。

第12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总结

XX镇人民政府关于第五批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工作的总结 按照市政府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办公室(X府流办

[2010]30号文件)的要求,XX镇开展第五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历时三个月的宣传、摸底、信息采集和信息录入,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了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现就我镇第五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

我镇党委政府及时召开党委会,认真研究部署了辖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工作,成立第五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工作小组。由镇长邓建同志担任组长,副镇长李前锦同志、宋吉敏同志担任副组长,成员有张志凯、杨宗彬、周杨。设置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综治办,落实了工作人员和工作场所,

二、强化措施,确保实效

我镇第五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办公室成员,加大宣传力度,在营造宣传氛围,提高辖区群众知晓率上狠下功夫。期间我们印制了布幅标语 5条,并张贴了市公安局、市流管办发布的《通告》,对辖区居民、商业店铺、企业单位深入开展宣传动员。各村(社区)成立了第五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站,下设录入员、协管员、流管站工作人员等进行了集中业务知识培训。为信息采集员配备了工作包,统一制作了社区流管站牌、网络图、三级巡查制度、房屋公示图等。XX镇各村(社区),共设立信息

采集点10个,专职协管员30名,信息录入员10名,镇流管办7人(专职工作人员3人)。我镇全面开展了信息采集工作,同时采取了边采集、边审核、边录入的方法,加强了录入工作。

在信息采集、录入工作中,坚持每周召开流管站副站长、专职协管员、社区民警参加的工作例会,采取通报情况、分析问题、研究解决方法、安排工作的形式,促使流管工作的深入推进。努力提高信息采集质量和采集进度。截止2011年1月6日止,XX镇已采集房4360户,占摸底数78%,流动人口70人,占摸底数74%,已录入房屋686户,占采集数16%,流动人口9人,占采集数13% 已审核房屋6863户,占录入数100%,流动人口100人,占录人数100%。

三、下一步工作

1、已完成采集工作的村、社区进一步查漏补缺,确保辖区全覆盖,未完成采集工作的7个社区加快采集进度,确保辖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工作任务的完成。

2、加快信息录入、审核工作进度。由于网络、系统不稳定因素,加之停电问题,造成录入、审核进度缓慢原因,我们将采取加班的方式把时间夺回来,确保完成进度。

3、认真总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工作,积累经验,加强街道流管办、村(社区)流管站的建设,建立长效机制。

XX镇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一月七日

第13篇:漳县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情况

漳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双百” 推进工程情况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工作精神,强力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双百”工程,切实破解流动人口工作难题,全面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县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领导小组召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题会议,全面传达了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双百”推进工程有关文件精神,对本县“双百”活动开展进行了全面的安排部署,制定工作计划,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双百”工程顺利实施。近年来,我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党政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有效整合公共资源,切实筑牢网底工程,稳步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一、“双百”推进工程主要做法

(一)认真安排部署,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新修订的《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破解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难题,全面提升我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根据省、市人口委《关于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双百”推进工程的通知》我县结合实际,制定了《漳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双百”推进工程实施细则》,组织召开了全县计生专干培训会,专门学习,并协助乡镇制定了各自实施方案。

(二)创新管理体制,确保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现五个均等化。今年来,漳县把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与管理工作,作为推进生育文明,提升城区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水平的一项重大课题。本着“以人为本、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创新服务管理体制,以服务促管理,实现由被动管理向双方互动参与转变;通过深入开展“双百”工程,切实提高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实现五个“均等化”。

1、宣传教育服务均等化。在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建筑工地、车站等场所,设臵了免费发放宣传品点,通过开辟宣传专栏、举办婚育知识讲座等方式,不断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知识水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知晓率达到 9 0%以上,家庭保健避孕节育等科普知识明显提高。

2、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均等化。流入全县的已婚育龄妇女,只要持户籍地发放的流动人口 《 婚育证明 》即可在现居住地办理计划生育阳光服务卡,并在全县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3、避孕药具供应和随访服务均等化。在城区建立了以社区为依托,在乡镇以街道和乡镇服务站为主,设立药具供应点,满足流动人口对避孕药具的需求,同时制定了定期开展随访服务制度。

4、生育政策服务均等化。流动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持相关证明材料,可以在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并享受相 2

关的生殖保健服务。

5、便民维权服务均等化。向社会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电话和人口计生局维权监督电话,公布辖区内计生技术服务定点机构名单,公开办事程序、奖励扶助内容和特别扶助政策,保障流动人口各项法定权利的知情权、监督权。

(三)强化措施管理,确保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现“三个”全覆盖。

一是强化清理摸底工作力度,确保流动人口服务对象的全覆盖。近年来,各乡镇专门成立调查流动人口领导小组,抽调乡村计生干部进村入户、走访返乡人员,摸清流出人口的婚育信息,并与录入的WIS信息进行逐人核对,复查,正真做到村不漏社,社不漏户,户不漏人确保调查摸的真实性,通过这次摸底调查,真正做到了流动人口底数清,情况明、信息准,实现了流动人口服务对象的全员化。二是深化“以房管人”工作模式,确保流动人口地理信息全覆盖。在各个社区建立 “以房管人”服务服务管理模式,实行网格化地图管理,全面创新了“数字化找人,动态化管理”模式。在全县5个社区继续“深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示范化创建活动,按照区域管理的要求,把社区细分为若干网格,将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商铺、居民住宅和建筑工地等分别划分为各个片区对应到相应网格,对管理对象精细分类,实现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网格化。三是注重基层部门力量整合,确保实现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网络全覆盖,整合三部门基层力量,切实开展流动人口“一站式”服务管理工作机制,综治、计生、公安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健全协作机制整

合基层力量深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建立完善三部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流动人口信息日常采集和核查制度、流动人口信息定期比对核查制度,全县以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为依托,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网络延伸至村(社区),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统计和信息化管理,加强全员人口数据库与Padis流动人口系统数据的一致性,争取实现流动人口管理信息化,确保流动人口各项指标向百分之百迈进。

(四)全面开展诚信计生,切实提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三个率”。

在流动人口聚集地开展“诚信计生”活动,与流出、流入的育龄妇女分别签订了“诚信计生协议书”,协议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力和义务,违约的责任和有效期限,对流出人口突出亲情服务,建立“留守儿童之家”,对流入人口维护了新市民的合法权益,让新市民在享受服务均等化的同时,也尽自己的一份义务,提高了流动人口的满意率、守信率。 在全县建立流动人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4个,会员150人,通过流动人口协会,积极开展流动人口群众自治,建立了“双向承诺、合同管理、民主监督、互为守信”的工作模式,增强流动人口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能力,提高了流动人口的自治率

二、下阶段工作打算

(一)落实保障措施。我县将进一步健全领导体制,在各村成立“双百”活动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落实部门职责,实行目标责任考核。稳定流动人口工作机构人员,加强培训。

(二)施行组织化管理。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网络,将工作重心下移,在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村、社区、企业积极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充分发挥流动人口协会在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流动人口的自治化管理;构建起依靠群众、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服务管理体系。

(三)实行目标考核。为了推动“双百”工程的顺利推进,县计生局将定期对各乡镇“双百”推进工程进展情况进行单项督查考核,考核结果将计入年终成绩。将“双百”推进工程纳入到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书,抓好日常监督,加大对基层的指导力度,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各工作项指标向百分百迈进。

第14篇: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2011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0号公布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省户籍人员,以及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到本省其他县(市、区)居住的具有本省户籍的人员。但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市辖区到本市其他市辖区居住的人员除外。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和责任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司法、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协管员队伍,根据需要招用协管人员,协助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在城市街道、社区和乡(镇)建立流动人口的集中服务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互通共享机制,逐步实现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1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综合服务办事窗口,公布服务电话号码,集中受理和办理流动人口服务事项。

第八条 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义务。

第二章 居住管理

第九条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居住在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未满十六周岁或者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流动人口,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代为办理居住登记。

第十条 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的流动人口,由该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办理居住登记;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流动人口,由学校、培训机构办理居住登记;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流动人口,由救助机构办理居住登记。

前款规定的负责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的单位,应当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情况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国家和本省对报送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已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未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的流动人口的,应当督促、协助其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并自招用流动人口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招用流动人口的信息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三条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房屋流动人口的姓名和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等基本情况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并督促、协

2 助其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用人单位、被招用流动人口的信息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提供服务,并拓展相关信息采集方式,开通电话、网络等申报渠道,方便流动人口和有关单位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发给居住证或者对其居住证的相关内容予以变更。

对不满十六周岁、拟居住时间不满30日以及按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可以不发给居住证。

前款规定的流动人口因特殊需要申请领取居住证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发给居住证。

第十七条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根据申报人的实际需要确定。但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八条 居住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九条 居住证遗失、损坏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需要查验居住证时,持证人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或者买卖居住证。

第二十一条 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发放、补发、换发居住证以及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办理单位不收取费用,所需费用由县(市、区)财政列支。

3 居住证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办理及使用过程中所获悉的有关流动人口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

第三章 权益保障与公共服务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机制、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服务网络。

第二十四条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接受公共就业服务;

(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三)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四)传染病防治和儿童免疫规划保健服务;

(五)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六)凭居住证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以及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七)凭居住证依法参加居住地的民主选举和有关公共决策、社会事务管理;

(八)凭居住证并按规定条件申请保障性住房;

(九)凭居住证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具有本省户籍的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可以按规定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十)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的子女符合义务教育入学条件的,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学;

4

(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第二十五条 在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流动人口可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并享受其免费提供的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与招用的流动人口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招用的流动人口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办理工伤保险和其他依法应当参加的社会保险,并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监督用人单位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在流动人口中开展妇女儿童健康教育和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向流动人口提供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的传染病防治和预防接种服务,并对流动人口集中的公共场所定期开展卫生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流动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做好流动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保障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以公办学校为主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向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避孕节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知识,并向其提供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的计划生育服务。

已婚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并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条件的,可以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

第三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和纠纷调解工作,引导流动人口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为经济困难的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援助,对务工的流动人口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案件不再审查其经济条件。

5 第三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按规定的职责,依法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推诿。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诉,应当及时向流动人口告知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三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居住地常住户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或者申请领取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不及时、不按规定办理或者收取费用的;

(二)对流动人口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三十五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未报告人数每人一百元的数额处以罚款:

(一)未按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报告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情况的;

(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报告招用或者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流动人口信息的;

(三)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按规定报告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

(四)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等中介服务机构未按规定报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用人单位、被招用流动人口的信息的。

第五章 附则

6 第三十六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居住登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4月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15篇: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第20号

《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张庆伟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省户籍人员,以及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到本省其他县(市、区)居住的具有本省户籍的人员。但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市辖区到本市其他市辖区居住的人员除外。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和责任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司法、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协管员队伍,根据需要招用协管人员,协助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在城市街道、社区和乡(镇)建立流动人口的集中服务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互通共享机制,逐步实现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综合服务办事窗口,公布服务电话号码,集中受理和办理流动人口服务事项。

第八条 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义务。

第二章 居住管理

第九条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居住在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未满十六周岁或者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流动人口,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代为办理居住登记。

第十条 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的流动人口,由该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办理居住登记;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流动人口,由学校、培训机构办理居住登记;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流动人口,由救助机构办理居住登记。

前款规定的负责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的单位,应当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情况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国家和本省对报送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已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未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的流动人口的,应当督促、协助其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并自招用流动人口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招用流动人口的信息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三条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房屋流动人口的姓名和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等基本情况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并督促、协助其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用人单位、被招用流动人口的信息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提供服务,并拓展相关信息采集方式,开通电话、网络等申报渠道,方便流动人口和有关单位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发给居住证或者对其居住证的相关内容予以变更。

对不满十六周岁、拟居住时间不满30日以及按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可以不发给居住证。

前款规定的流动人口因特殊需要申请领取居住证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发给居住证。 第十七条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根据申报人的实际需要确定。但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八条 居住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九条 居住证遗失、损坏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需要查验居住证时,持证人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或者买卖居住证。

第二十一条 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发放、补发、换发居住证以及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办理单位不收取费用,所需费用由县(市、区)财政列支。 居住证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办理及使用过程中所获悉的有关流动人口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

第三章 权益保障与公共服务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机制、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服务网络。

第二十四条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接受公共就业服务;

(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三)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四)传染病防治和儿童免疫规划保健服务;

(五)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六)凭居住证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以及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七)凭居住证依法参加居住地的民主选举和有关公共决策、社会事务管理;

(八)凭居住证并按规定条件申请保障性住房;

(九)凭居住证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具有本省户籍的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可以按规定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十)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的子女符合义务教育入学条件的,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学;

(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第二十五条 在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流动人口可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并享受其免费提供的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与招用的流动人口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招用的流动人口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办理工伤保险和其他依法应当参加的社会保险,并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监督用人单位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在流动人口中开展妇女儿童健康教育和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向流动人口提供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的传染病防治和预防接种服务,并对流动人口集中的公共场所定期开展卫生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流动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做好流动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保障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以公办学校为主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向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避孕节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知识,并向其提供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的计划生育服务。

已婚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并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条件的,可以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

第三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和纠纷调解工作,引导流动人口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为经济困难的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援助,对务工的流动人口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案件不再审查其经济条件。

第三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按规定的职责,依法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推诿。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诉,应当及时向流动人口告知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三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居住地常住户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或者申请领取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不及时、不按规定办理或者收取费用的;

(二)对流动人口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三十五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未报告人数每人一百元的数额处以罚款:

(一)未按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报告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情况的;

(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报告招用或者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流动人口信息的;

(三)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按规定报告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

(四)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等中介服务机构未按规定报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用人单位、被招用流动人口的信息的。

第五章 附

第三十六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居住登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4月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16篇: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方案

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树立良好形象,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结合我乡实际情况,全面掌握我乡流动人口的动态,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与“统一规范、快速高效”的工作原则,积极探索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全面、准确掌握我乡流动人口现状,不断增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科学性与前瞻性,切实帮助解决流动人口工作生活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为全乡流动人口创造一个和谐、稳定、有序的创业环境,促进我乡经济社会全面快速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全面建立“党政领导、部门参与、保障有力、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落实管理措施,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逐步实现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力争实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各项工作明显改善,社会治安进一步得到净化,发展环境进一步得到优化。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成立了由乡长XXX任组长,武装部长XXX、党政办主任XXX、综治办主任XXX任副组长,各村(社区)妇女主任、一村两大为成员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乡综治办,由王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并抽调一名一村两大任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专干。同时成立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督导组,由乡党委副书记孙杰栋任组长。各村(社区)也要成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站,明确流动人口专干为负责人;辖区内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各负其责,切实履行好对本单位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日常管理。

四、职责分工

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乡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的政策法规、方针政策,拟订乡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收集城乡镇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的情况和信息,研究解决新问题;负责管理、培训综合协管员;受理流动人口投诉,督促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时开展工作。管理负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总体协调;负责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协作机制,协调落实乡人民政府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和任务;调研总结推介各村(社区)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工作经验。

2、乡综治办:协助做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将此项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考评机制,督促落实相关责任。

3、乡派出所:是流动人口、出租屋治安管理工作的主体,认真做好居住证的发放工作。在为流动人口办理车牌、驾照、出入境等手续,应当登记居住证相关信息。了解掌握房屋承租人变动情况;根据流动人员和出租屋协管员通报情况,督促出租屋主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配合流动人口和出租管理服务站对出租屋展开经常性的治安检查整治,消除治安、安全等隐患,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流动人口和出租屋内的违法犯罪活动。

4、乡计生办:负责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督促出租屋主、用人单位,个人与当地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严格落实责任;做好以已婚育龄妇女为重点的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花名册、已婚育龄妇计划生育信息登记和信息互动和资源共享工作。

5、乡司法所:以流动人口、房屋出租人、用工单位和经营业主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加大与流动人口密切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积极疏导化解涉及流动人口的矛盾纠纷,发挥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的作用,对涉及流动人口的矛盾纠纷早排查、早发现、早处理;积极推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进社区活动,不断拓宽对流动人口的法律服务渠道,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为经济困难的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援助;对流动人口中的刑释解教人员,其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的司法部门要加强信息互通,认真落实安置帮教工作责任,减少漏管失控。

6、乡财政所:积极支持协助相关部门逐步完善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工作经费;对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工作中有关财政政策执行和经费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7、乡团委:负责督促、引导流动人口流出地和流入地团组织加强沟通配合,形成以暂住地团组织为主、原所在地和暂住地团组织密切配合的流动团员青年管理机制。

8、乡妇联: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关爱育龄妇女和农村留守儿童平安、关爱活动,协同有关部门为流动人口中的妇女、儿童提供法律援助、生活救助、职业培训、政策咨询、子女助学等服务,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

9、各村(社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负责对辖区内的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录入、更新,居住证申请和代发工作,对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录入备案工作。对辖区内流动人口出租房屋进行日常管理、检查和服务。各服务管理中心对流动人口信息、房屋出租的录入率、准确率、更新率、备案率达到95%。协助有关部门调处涉及流动人口的治安及民事纠纷,化解矛盾,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五、工作内容

(一)广泛动员,做好宣传工作。

加大宣传力度,推动服务管理。根据省、市下达的文件要求,各单位要为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制度的实施提供保障,制定相关优惠政策,要利用电视、广播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从中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使我们的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摸清底数,确立清理整治重点。

在做好宣传的基础上,深入开展调查摸底,组织力量,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深入到村组全面进行清理整治。

1、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房屋出租户依法取缔,对住宿登记制度不落实和租住身份不清,来历不明人员的出租户依法处罚,限期整改。

2、对外来人员底数不清,治安秩序混乱的大型集贸市场、施工工地、文化娱乐服务场所、旅社等场所,要组织力量集中整顿,重点打击欺行霸市、敲诈勒索、垄断市场、称霸一方的外来流氓恶势力。

3、对辖区内的“三无人员”进行清理,打击混迹于其中的流窜违法犯罪分子,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

4、严密巡逻检查和身份核查工作,对身份不清、情况不明的外来人员,通过上网比对或发函高查。

(三)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建立流动人口档案管理制度。

全面掌握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和相关信息,切实加强暂住人口登记和检查检验等基础工作,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去向清、联系方式清”的工作目标。推行流动人口信息社会化采集,依托省级社区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平台,按照“谁用人、谁采集、谁输入”的原则,把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输入工作直接分解到各用人单位以及社区、物业组织、中介、房屋出租户、学校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由其采集、录入流动人口信息,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立长效管理措施。

(四)稳妥推进流动人口居住证发放。

按照“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公平对待、正确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对拟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在申报暂住登记后7日内,由公安机关发给《居住证》。流动人口凭《居住证》在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计生服务、子女就学、住房政策、职业介绍、法律援助等方面逐步与流入地居民享受平等待遇,切实解决居住、生活、子女入学等实际困难,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让更多的流动人口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五)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违法活动。

及时受理并认真查处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案(事)件,加大对拐卖拐骗流动人口、强迫流动人口劳动,以及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和流动残疾人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切实解决侵害流动人口利益的问题,维护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和指导,提高流动人口防范保护意识,降低被侵害几率。

(六)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在全面掌握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将其中有现实和潜在社会危害的人员纳入视线,实施重点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犯罪。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巡防机制建设,健全完善“大防控”体系,努力提高动态环境下快速反应、追缉堵控流窜犯罪的能力。建立推广警务协作机制,完善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活动协查通报制度。结合“扫黑除恶”、打击“两抢一盗”、禁毒等专项行动,始终保持对流动人口中涉黑、涉恶,犯罪带有明显地域特点和职业特点团伙犯罪、流窜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坚决遏制这类犯罪上升势头,不断加大整治力度,消除社会治安隐患。

(七)以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为抓手,大力推进“以房管人”。

要依法全面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落实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相关责任。积极探索创新出租房屋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效能,健全完善房屋租赁相关部门协作管理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形成管理合力。着力完善日常管理与集中整顿相结合、以日常管理为主的长效工作机制,摸清出租房屋、中小旅馆、建筑工地、集贸市场、网吧等区域流动人口的底数和基本情况。

(八)严格落实用工单位、经营业主的协管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落实用工单位法人、出租户主的管理责任。全面推行融治安防范、矛盾调处、劳动用工、社会保障、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生育、卫生防疫于一体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业主责任制,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责任落实到用工单位、经营业主。用工单位和经营业主要及时登记流动就业人员的相关情况,并向当地派出所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站报告,配合做好相关服务管理工作。企事业单位要落实单位内部流动人口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各项制度,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登记、证件发放、信息采集传输和教育培训等日常工作。

(九)严格居住证查验制度。

公安、工商、教育、劳动保障、人口计生、卫生等相关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业务时应查验流动人口居住证和出租房屋登记备案手续。

(十)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要以加强居住证管理、房屋租用管理、用工管理为手段,明确居住证持有人、房屋租用人、用工者(单位)的责任,实行合同化管理。要积极创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群众监督”的流动人口管理新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乡流动人口领导小组的各成员单位应本着“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协调一致”的原则,明确各部门责任,切实提高对此项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使命感,乡流管办要认真研究,并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切实加强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二)明确职责,抓好落实。各成员单位要抓好具体的工作落实,一是要服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织协调,积极配合办公室开展工作,全面掌握本部门的工作情况,及时通报情部信息,主动提出工作意见,形成合力,加强业务指导,做好联合执法工作。二是要简政放权,落实具体管理部门委托制。三是要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协同合作机制。

(三)加强督查,定期考核。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开展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督查和考核,督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加强信息反馈工作,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四)部门协作,提高效能。各相关成员单位要统一协调起来,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严格落实责任制,调动工作积极性,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五)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实行严打、严管、严防与严控相结合,完善各项制度,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17篇: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小结

按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考核工作规范》(成府流办[20xx]6号)文件要求,为深入推进流动人口常态化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网格化责任体系建设,我办认真组织落实流管工作相关要求,现将今年一季度工作进行小结。

一、加强领导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高度重视辖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按照要求,我办一直将辖区流动人口协管员直接交给辖区派出所直接管理使用,街道流管办认真做好后勤保障工作,为协管员配齐工作所需物资,保证协管员工作正常开展。每周,街道流管办对各社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通过督查和数据分析,找出问题,并督促整改,确保工作保质、保量完成。按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要求,街道办事处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给予全面保障,确保了辖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二、切实抓好流口常态管理工作

1、落实人员机构。按照流口工作要求,街道加强了辖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建设,街道流管办有三名人员,专门负责辖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办事处为流管办、站配置了办公场所,电脑等设施。统一规范街道、社区流管办、站的门牌、桌牌、挂牌、规章制度、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各社区网格管理由街道统一制作,并上墙公示。辖区现有专职流动人口协管员20人,兼职流动人口协管员69人,确保了辖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开展。

2、认真落实信息维护更新工作。截止3月24日,辖区共采集录入出租房屋信息349条,完成一季度目标任务93.1%,维护房屋存量信息403条,完成一季度目标任务382%,采集录入流动人口信息2615条,完成一季度目标任务116.2%,维护流动人口存量信息20xx条,完成一季度目标任务132.1%。

3、认真做好每月数据分析,根据采集信息,每月对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工作,根据辖区流动人口基础信息情况,找出辖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针对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不断完善辖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第18篇: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施方案

XX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我镇的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切实做好全镇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推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为我镇经济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发展的原则,以建设“和谐新市”为目标,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以人为本、服务优先,推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各项工作协调发展,切实提高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水平与成效,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对流动人口底数清、情况明、控得住、管得严、服务好,切实做到方便群众、高效工作、便于管理,实现流动人口管理社会化、专业化,提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

(二)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要求,探索服务新内容,提升服务质量,实现由管理为主向服务管理并重、加强人文关怀转变。

(三)全面落实管理责任制,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管理实效,实现外来人口管理模式由社会化管理为主向专业化为主、社会化为辅转变。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服务管理体制,完善服务管理网络 (1)镇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由镇党委分管政法副书记担任主任,成员由镇综治办、计生办、司法所、派出所等负责人组成,工作人员以镇派出所民警为主,镇综治办、计生办、司法所和各村(社)干部、镇治安巡逻员为辅,主要负责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发证、催办、查验和注销等日常工作。

(2)各村(社区)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积极宣传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入户采集村内房屋信息、出租房信息、10人以上用工单位信息、流动人口信息等,填写“房屋基本信息调查表”、“大型用工单位基本信息调查表”、“流动人口基本信息调查表”等各类表册;收集房屋房屋中介和职业中介等房屋出租与流动人口信息,开展入户核实、问题发现和信息报告活动,及时发现收集各类社情民意和治安动态信息;及时收集、掌握并上报包片院落及小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等流转情况、新增变动情况,协助并督促流动人口及时办理“居住证”,出租房屋主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发现、收集流动人口中的治安信息、可疑现象和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对出租房屋进行日常性管理。

(二)拓展服务管理内容,提升服务管理品质

1、劳动就业服务。建立劳动力用工信息发布平台,引导流动人口有序流动;每年为流动人口召开2-3次劳动用工就业推荐会,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岗位信息、政策咨询和职业指导等基本就业服务。加强流动人口的职业技能培训,做到流动人口求职有门路,上岗有技能。

2、维权服务。建立司法、劳保、工会为一体的流动人口维权新体制,积极疏导化解涉及流动人口的矛盾纠纷;加强劳动合同监督管理,受理劳资纠纷投诉,维护流动人口劳动保障合理权益。

3、居住服务。为流动人口提供出租房屋咨询和免费中介服务,加强出租房屋管理,落实出租房主监管责任制,督促房东向承租人提供符合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

4、文化教育服务。充分发挥公办中小学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落实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与本地居民的同等待遇,促进教育公平。

5、社会保障服务。根据流动人口的特点,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逐步完善适合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制度。督促企业做好流动人口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交纳工作。

6、医疗卫生服务。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将流动人口医疗卫生服务和管理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在传染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妇幼保健等方面提供与本地居民同等的免费服务,并按国家规定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适情开展部分流动人口免费体检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做好后续管理,努力提高流动人口医疗服务水平。

7、计划生育服务。健全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服务点,全面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免费发放宣传资料、免费发送避孕药具、普及科学适用的计划生育知识、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等。

8、法律援助服务。重点宣传与流动人口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引导他们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积极推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进村、企等活动,不断拓宽对流动人口的法律服务渠道。对流动人口申请法律援助的,简化程序,快速办理。

9、帮扶救困服务。各用工单位对本单位的外来务工人员因病、因灾造成严重困难的要及时实施临时救助。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建设,对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应救尽救,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10、精神文化生活。建立“流动人口之家”,整合资源,将村(社区)文体活动中心、图书馆等设施向流动人口开放,为流动人口的精神文化生活创建良好的条件。

(三)建立服务管理机制,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1、建立公共服务机制。逐步提高流动人口在政治生活、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居住生活、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子女教育等方面政策待遇,逐步纳入当地公共服务体系。积极开展各类爱心活动,建立流动人口各类救助基金,为流动人口提供人文关怀。

2、建立权益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和维护流动人口的民主政治权利,依法查处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行为,受理劳资纠纷投诉,解决涉法涉诉问题。积极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法律知识竞赛、法律知识讲座,送法进村(社区)进企等“四个一”活动,扎实做好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3、建立完善教育培训机制。建立专业化职业培训制度,加强就业培训、在岗在职培训和现代专业技术培训。积极利用各种传播媒体,加强开展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宣传。

4、建立诉求表达机制。落实预测预警、疏导化解、应急处置、安全防范等工作机制和措施,有效预防和解决新居民的突出问题,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

5、建立与本地人口融合机制。消除流动人口与本地人口的身份、地位差别,将流动人口统称为新市镇“新居民”。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选举中,在新居民中保留一定比例的名额,每年开展“十佳外来建设者”评比活动,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弘扬正气。积极开展外来人口党团组织建设,创办“流动人口之家”,不断丰富流动人口精神文化生活。通过各种措施,切实增强外来人口对工作地、生活居住地的认同感、归属感。

(四)积极探索服务管理新体系,努力创造和谐社会新环境

1、实行综合管理。整合各管理部门的流动人口管理资源,实行资源共享,提升管理效率。完善综治、计生、法律服务、司法“四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在采集外来人口治安信息的同时,强化对计生部门《婚育证明》查验催办、劳动部门《劳动合同》查验催办,并对流动党员信息进行采集。新居民服务管理所要严格考核,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四位一体”工作的正常开展。

2、明确部门职责。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履行外来人口的管理职能,提高管理水平。

派出所要切实加大对流动人口的信息采集、发证、查验等工作力度,全面掌握辖区内出租房屋基本情况,强化对出租房屋、施工场地、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外来人口落脚点和活动场所的治安管理,严厉打击混迹在其中的违法犯罪分子,切实维护治安稳定。

法律服务所要整顿规范劳动力市场和职业中介机构,为外来人口提供就业信息、技能培训、社会保险等服务,并积极受理劳务纠纷,切实解决乱收费、拖欠克扣工资与违反劳动法等问题。 计生办要开展人口和计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咨询、指导专业队伍规范外来育龄妇女计生信息采集、查验《婚育证明》、与房东和企业主签订《责任书》、免费开展避孕节育计生技术服务、搞好与户口所在地的信息沟通和反馈,进一步建好用好省际信息交换平台,努力将我市的外来人口计生工作提高一个新水平。

司法所要加强对外来人口的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纠纷调解工作,主动为外来人口提供法律援助。建设部门要加强房屋租赁业管理、建筑施工队伍管理以及外来人口集聚地的规划建设管理。

3、实行分类分层次管理。派出所和新居民服务管理所及相关单位协作,结合一些外来人员刑事犯罪的典型案件,加强外来人口信息研判,掌握作案特点和规律,对外来人口实行分类分层次管理,使打击和防范工作更有针对性。

一是要加强对前科高危人员的管控措施。通过信息采集,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隐匿其中的前科高危人员,尤其是盗窃、抢劫、抢夺等侵财性案件前科人员,由派出所及时落实管控人员和管控措施,严格日常管理,及时发现打击。

二是要强化出租房屋外来人口的管理。完善对房东信息的采集,确保房东信息采集的实用性和有效性;通过强化对房东和房屋代管人的宣传教育,争取房东对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加强对不履行出租人义务的房东的处罚力度,制定奖励细则,对积极配合管理,提供线索抓获违法犯罪人员的房东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发挥房东的积极性;积极把楼栋长、村(社区)民小组长、综治工作人员等为信息员,采用划片包干的办法,明确信息员的工作范围和责任。信息员提供人员变动信息和违法犯罪线索的,予以适当的奖励,充分发挥信息员的积极性。

三是加强重点场所和部位的外来人口管理工作。对网吧、中小旅馆、建筑工地、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等外来人口易于落脚的场所定期组织清理整顿,及时发现混迹期间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落实用工单位法人、旅馆业主、网吧负责人的管理责任,加大对用工单位的管理力度,用规章制度约束用工单位把好用人关、教育观、管理关。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部门、各村(社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确定一名干部主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继续按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的要求,组织党政办、综治办、计生办、法律服务所、民政等职能部门参与,共同开展推进工作。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镇流管办根据辖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具体情况,制定信息采集的具体工作方案和步骤,科学合理的对信息采集工作进行量化分解,确保信息的采集。工作过程中,要落实人员保障,根据辖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数量分布,集中抽调辖区工作人员参与信息采集工作。

(三)强化措施,深入推进。宣传先行。广泛宣传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对辖区居民、商业店铺、企事业单位深入开展宣传动员工作,由村(社区)负责落实组织实施,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小区物管的作用,动员群众主动申报登记,准确采集信息。

1、分片包干。镇流管办确定专门的业务骨干,组织村(社区)干部、民警、流动人口协管员、村(社区)工作人员等成立若干清理登记小组开展培训。以村(社区)为单位,分片包干,负责入户登记、采集信息,对发现的违章搭建和涉嫌违规违法经营生产活动的出租房,要做好记载,现场拍照。

2、严格考核。新市镇流管办对相关工作明确责任、量化目标,制定严格的考核办法,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要适时总结、评估工作进展情况,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解决。

3、落实保障。按照分级承担的原则,党委政府将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兼)职协管员的日常工作由村(社区)服务管理工作站负责指导、检查和管理,专(兼)职协管员队伍要按规定配备,建立完善培训、管理、考核和奖惩机制。

5、强化督导,确保实效。在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试点推进工作中,镇流管办一是将组织工作督导组深入各村(社区)开展督导检查,会同相关部门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二是每10天通报一次推进工作进展情况,对督导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下发《督导工作通知书》;三是各村(社区)总结工作中的成功做法,协调解决推进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健全完善基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机制;四是汇总收集工作进展情况,以《推进工作专报》的形式向县流管办及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推进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19篇: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工作总结

**乡2013年

2013年,在乡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县有关部门的精心指导下,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取得预期成效,有力地促进了综治、平安创建及计生等中心工作,提升了社会管理水平,现总结如下:

一、落实措施,明确目标

由乡综治办、计生办、派出所、管理创新办及劳保所等机构齐抓共管,落实各项管理与服务措施,实现既定工作目标。对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主要措施有法制宣传、计生事项、义务教育、劳动权益保障、新农合参保、养老保险、就业引导、出入人口登记等,实现了全年无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流动人口《遵纪守法责任书》签订率达90%以上,登记率95%以上,其中流入人口登记率100%,暂住人口办证率100%,育龄人口计生管理服务率99%,出租房屋登记管理率100%。

二、管服并重,多措并举

1、以乡综治工作中心为依托,将各相关部门涉及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的职能纳入一体化,开展“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对流动人口落实义务教育、法制宣传、计生、卫生保健服务,对流出人口签订《遵纪守法责任书》,属育龄人口的婚育管理服务率100%,村委会对流出人口每个人至少半年具体联系一次(电话、见面等形式)。

2、对流出人口中发生劳动工伤等人身损害事故提供无偿的维权服务;对流动人口家中留守老弱残幼人员,提供关怀救助服务,及时解决实际困难,保障其基本生产、生活、教育需要。

3、在夏、秋两季开展流动人口集中管理与服务活动。以村为单位,到本乡或本村流出人口相对集中流入地开展集中管理服务活动,主要内容:计生管理与服务措施上门落实,计生信息采集、合法权益维权指导服务、送法集中宣传、家乡形势宣讲、回乡创业导向服务等。

三、保障有力,不断改进

一是乡党委政府设立由副书记、政协联络主任为组长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领导组,抽调公安、司法行政、计生等部门负责人为组成人员,形成坚强有力的领导力量,落实热情高、责任心强的同专具体办事。二是细化责任分工,明确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的部门职责、兑现奖惩措施,保障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虽然一年来我乡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开展,但在实践中我们也认识到一些疑点和不足,与上级要求和群众期盼相比仍有差距。比如流动人口返乡参加孕环检,有时因乡计生服务所人员短缺难以保证双休日每天有人值班,致使返乡育龄妇女的一部分人反映要跑2次以上才能做个孕环检;又比如有少数流动人口到外地务工经商后,在家乡政府经常性联络不够,主要反映是乡政府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因是抽调各有关单位人员组成,不能保证每天有人日常办公。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拟在今后充实有关部门力量,确保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需求得到更高程度的满足,不断推进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水平。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年度我乡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工作计划如下:

一、管理与服务目标

对流动人口落实法制宣传、维权服务、计划生育、证件办理、义务教育等工作措施,实现流动人口管理有序、服务全面,无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无流动人口漏管漏服的目标。(①流出人口《遵纪守法责任书》签订率达90%以上,登记率100%;②育龄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率100%;③流入人口登记、办证率100%以上;④出租房屋登记管理率100%)。

二、管理与服务措施

1、以乡综治工作中心为依托,将各相关部门涉及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的职能纳入一体化,开展“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对流入人口落实义务教育、法制宣传、计生、卫生保健服务,对流出人口签订《遵纪守法责任书》,属育龄人口的婚育管理服务率100%,村委会对流出人口每个人至少半年具体联系一次(电话、见面等形式)。

2、对流出人口中发生劳动工伤等人身损害事故提供无偿的维权服务;对流出人口家中留守老弱残幼人员,提供关怀救助服务,及时解决实际困难,保障其基本生产、生活、教育需要。

3、在夏、秋两季开展流出人口集中管理与服务活动。以村为单位,到本乡或本村流出人口相对集中流入地开展集中管理服务活动,主要内容:计生管理与服务措施上门落实,计生信息采集、合法权益维权指导服务、送法集中宣传、家乡形势宣讲、回乡创业导向服务等。

4、每月开展一次流入人口排查摸底工作,把新落户企业、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作为重点,做到人人见面、逐一核查身份证、暂住证、婚育证明等,坚决不遗不漏、无隐患。

三、管理与服务保障

乡成立以分管书记为组长的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领导组,在乡综治工作中心设立办公室,抽调专人具体负责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工作的牵头领办,领导组及办公室的设立和人员落实为管理与服务工作提供组织力量保障。为确保工作责任落实,制定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管理细则,明确各级各部门工作责任,明确奖惩措施,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

第20篇: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06号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11月16日省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郭树清 2016年11月30日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适用本办法。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范围。 第四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公平对待、便捷服务、合理引导、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覆盖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发放免收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卫生计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健全完善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和充实流动人口协管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接受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信息采集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集中为流动人口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教育等公共服务。 第二章 居住管理

第八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

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住宿,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读以及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住院、入学或者救助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第九条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一人一证,每年签注一次。

第十条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第十三条 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

第十四条 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应当自流动人口入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在县(市、区)内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居住证遗失、损坏的,流动人口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申领、换领、补领居住证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第十八条 流动人口离开居住地到其他县(市、区)居住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等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注销手续;流动人口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房屋出租人或者用人单位等办理居住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时,经出示执法证件,有权查验居住证,流动人口不得拒绝。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时,经出示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件,可以要求流动人口出示居住证,流动人口应当予以配合。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或者扣押居住证。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居住证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不得骗取、冒领、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为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没有婚育证明的,应当及时通报给居住地卫生计生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在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发现没有办理居住登记的,应当及时通报给公安机关。

第三章 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流动人口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纳入居住登记制度,完善和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二十四条 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在居住地依法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

(二)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三)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国家规定的对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五)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六)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七)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政策;

(八)居住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的表彰和奖励;

(九)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

第二十五条 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在居住地享有下列便利:

(一)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

(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三)按照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四)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第二十六条 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

第二十七条 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流出人员的教育、培训,保护留守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应当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全省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实现居住登记、计划生育、劳动保障等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流动人口信息应当包括流动人口的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址、服务处所、政治面貌、婚姻状况、计划生育、劳动就业、受教育状况、社会保障等内容。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卫生计生等部门和机构管理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统一汇入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二条 流动人口在申报居住登记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流动人口发现居住证记载的信息错误或者居住信息变动的,应当申请更正或者变更。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商业服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查询、使用流动人口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物业服务企业未报告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报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证,是指流动人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合法居住的证明和享受权益保障、公共服务的有效证件。

居住证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临时居民身份证等。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6月5日发布的《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3号)同时废止。

分送: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特邀咨询。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30日印发

全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先进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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