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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准四公开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4-20 08:01:03 来源:自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七不准四公开

关于“七不准”、“四公开”规定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为加强和改善公众金融服务,有效服务实体经济,中国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遵守信贷管理各项规定和业务流程,按照国家利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贷款定价,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贷转存。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二)不得存贷挂钩。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三)不得以贷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四)不得浮利分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五)不得借贷搭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六)不得一浮到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

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七)不得转嫁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与此同时,中国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政策规定,对现行收费服务价目进行全面梳理检查,及时自查自纠,并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合规收费——“收费项目公开”。服务收费应科学合理,服从统一定价和名录管理原则。应制定收费价目名录,同一收费项目必须使用统一收费项目名称、内容描述、客户界定等要素,并由法人机构统一制定价格,任何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名称等要素。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严格对照相关规定据实收费,并公布收费价目名录和相关依据;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应在每次制定或调整价格前向社会公示,充分征询消费者意见后纳入收费价目名录并上网公布,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价目名录收费。

(二)以质定价——“服务质价公开”。服务收费应合乎质价相符原则,不得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

(三)公开透明——“效用功能公开”。服务价格应遵循公开透

明原则,各项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客户明确了解服务内容、方式、功能、效果,以及对应的收费标准,确保客户了解充分信息,自主选择。

(四)减费让利——“优惠政策公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对特定对象坚持服务优惠和减费让利原则,明确界定小微企业、“三农”、弱势群体、社会公益等领域相关金融服务的优惠对象范围,公布优惠政策、优惠方式和具体优惠额度,切实体现扶小助弱的商业道德。

安庆独秀农商行将不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为广大客户提供更优质便捷的服务,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安庆独秀农村商业银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推荐第2篇:七不准,四公开

七不准

1、不准以贷转存

信贷业务应坚持实贷实付和1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准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2、不准存贷挂钩

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准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3、不准以贷收费

不准借发放贷款或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4、不准浮利分费

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准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5、不准借贷搭售

不准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6、不准一浮到顶

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准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7、不准转嫁成本

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费用不准转嫁给客户。

四公开

1、收费项目公开

由总行统一制定收费价目名录和价格。同一收费项目使用统一收费项目名称、内容描述、客户界定等要素,任何分支机构不准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名称等要素。

2、服务质价公开

服务收费应合乎质价相符原则,不准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

3、效用功能公开

服务价格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各项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客户明确了解服务内容、方式、功能、效果,以及对应的收费标准,确保客户了解充分信息,自主选择。

4、优惠政策公开

对特定对象坚持服务优惠和减费让利原则,明确界定小微企业、三农、弱势群体、社会公益等领域相关金融服务的优惠对象范围,公布优惠政策、优惠方式和具体优惠额度,切实体现扶小助弱的商业道德

推荐第3篇:七不准 四公开

一、贷款业务“七不准”

(一)不得以贷转存。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二)不得存贷挂钩。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三)不得以贷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四)不得浮利分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五)不得借贷搭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六)不得一浮到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七)不得转嫁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二、服务收费“四公开”

坚持合规收费原则,实行收费项目公开;坚持以质定价原则,实行服务质价公开;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实行效用功能公开;坚持减费让利原则,实行优惠政策公开。

推荐第4篇:七不准四公开

“七不准”

1.不准以贷转存

2.不准存贷挂钩

3.不准以贷收费

4.不准浮利分费

5.不准借贷搭售

6.不准一浮到顶

7.不准转嫁成本

“四公开”

则包括收费项目公开 服务质价公开 优惠政策公开 效用功能公开

推荐第5篇:四公开七不准

关于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七不准”、“四公开”规定的公告

七不准:

(一)不得以贷转存。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二)不得存贷挂钩。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三)不得以贷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四)不得浮利分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五)不得借贷搭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六)不得一浮到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七)不得转嫁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与此同时,中国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政策规定,对现行收费服务价目进行全面梳理检查,及时自查自纠,并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四公开原则:

(一)合规收费——“收费项目公开”。服务收费应科学合理,服从统一定价和名录管理原则。应制定收费价目名录,同一收费项目必须使用统一收费项目名称、内容描述、客户界定等要素,并由法人机构统一制定价格,任何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名称等要素。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严格对照相关规定据实收费,并公布收费价目名录和相关依据;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应在每次制定或调整价格前向社会公示,充分征询消费者意见后纳入收费价目名录并上网公布,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价目名录收费。

(二)以质定价——“服务质价公开”。服务收费应合乎质价相符原则,不得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

(三)公开透明——“效用功能公开”。服务价格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各项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客户明确了解服务内容、方式、功能、效果,以及对应的收费标准,确保客户了解充分信息,自主选择。

(四)减费让利——“优惠政策公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对特定对象坚持服务优惠和减费让利原则,明确界定小微企业、“三农”、弱势群体、社会公益等领域相关金融服务的优惠对象范围,公布优惠政策、优惠方式和具体优惠额度,切实体现扶小助弱的商业道德。

推荐第6篇:七不准四公开公告(材料)

关于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七不准”、“四公开”

规定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为加强和改善公众金融服务,有效服务实体经济,中国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遵守信贷管理各项规定和业务流程,按照国家利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贷款定价,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贷转存。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二)不得存贷挂钩。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三)不得以贷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四)不得浮利分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五)不得借贷搭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六)不得一浮到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七)不得转嫁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与此同时,中国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政策规定,对现行收费服务价目进行全面梳理检查,及时自查自纠,并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合规收费——“收费项目公开”。服务收费应科学合理,服从统一定价和名录管理原则。应制定收费价目名录,同一收费项目必须使用统一收费项目名称、内容描述、客户界定等要素,并由法人机构统一制定价格,任何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名称等要素。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严格对照相关规定据实收费,并公布收费价目名录和相关依据;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应在每次制定或调整价格前向社会公示,充分征询消费者意见后纳入收费价目名录并上网公布,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价目名录收费。

(二)以质定价——“服务质价公开”。服务收费应合乎质价相符原则,不得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

(三)公开透明——“效用功能公开”。服务价格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各项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客户明确了解服务内容、方式、功能、效果,以及对应的收费标准,确保客户了解充分信息,自主选择。

(四)减费让利——“优惠政策公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对特定对象坚持服务优惠和减费让利原则,明确界定小微企业、“三农”、弱势群体、社会公益等领域相关金融服务的优惠对象范围,公布优惠政策、优惠方式和具体优惠额度,切实体现扶小助弱的商业道德。

安徽郎溪农村合作银行将不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为广大客户提供更优质便捷的服务,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监督投诉电话:0563—7031038

0563—2266764

安徽郎溪农村合作银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推荐第7篇:八不得 七不准 四公开

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并强调八个“不得”。

一、不得以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费用或佣金等方式违规吸储。

二、不得以各种形式参加非法集资活动。

三、不得介绍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和个人发放高利贷。

四、不得借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

五、不得利用银行员工或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不得借用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银行员工过渡资金。

六、不得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

七、不得向他人提供与自己经济实力不符的个人担保,不得向民间借贷资金提供担保;

八、不得允许非本行员工以各种方式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办公或营业场所开展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

按照要求,银行业要健全各项制度和流程,制定科学的业绩考核机制。同时,加大查处力度,如发现银行高管人员参与非法集资,一律取消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七不准

1.不准以贷转存(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2.不准存贷挂钩(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3.不准以贷收费(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4.不准浮利分费(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变相提高利率)、5.不准借贷搭售(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产品)、6.不准一浮到顶(笼统地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7.不准转嫁成本(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四公开

收费项目公开、服务质价公开、优惠政策公开、效用功能公开

推荐第8篇:银行业经营七不准四公开

银行业经营“七不准”和“四公开”公告

尊敬的客户:

按中国银监会要求,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七不准”与服务收费“四公开”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信贷业务“七不准”

(一)不准以贷转存。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二)不准存贷挂钩。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三)不准以贷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四)不准浮利分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五)不准借贷搭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六)不准一浮到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七)不准转嫁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二、服务收费“四公开”

收费项目公开,服务质价公开,效用功能公开,优惠政策公开。

以上内容敬告广大客户。

服务咨询、监督投诉电话:9558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二○一二年三月

推荐第9篇:七不准、四公开、两禁两限测试题

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考题

一、单选5*5

1、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是 的要求和体现。 A.不得浮利分费 B.不得转嫁成本 C.不得存贷挂钩

2、对银行金融机构的各项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是 的要求和体现。 A.以质定价 B.公开透明 C.合规收费

3、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明确界定小微企业、三农、弱势群体、社会公益等领域相关金融服务的优惠对象范围,公布优惠政策、优惠方式和具体优惠额度,是 的要求和体现。 A.公开透明 B.合规收费 C.减费让利

4、不得浮利分费,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 。 A.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 B.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 C.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5、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对 应当坚持服务优惠和减费让利原则。 A.一切对象 B.特定对象 C.大型国企

二、判断(5*5)

1、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收费应科学合理,服从统一定价和名录管理原则,并可由各分支机构依据所在地区情况制定价格。(×)

2、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但可以针对不同业务类型将部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

3、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4、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5、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三、多选(5*10)

1、不得以贷转存,要求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 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 A.实贷实付 B.受托支付 C.自主支付

2、不得一浮到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 ,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A.资金成本 B.风险成本 C.管理成本

3、以质定价,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对 的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

A.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 B.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 C.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效率

4、根据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规定要求,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 A.咨询费 B.承诺费 C.资金管理费

5、根据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规定要求,限制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 A.财务顾问费 B.咨询费 C.资金管理费

推荐第10篇:关于开展七不准四公开的自查[定稿]

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 构不规范经营问题的自查报告

审计稽核部:

为认真贯彻落实开展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精神,提高我支行金融服务质量,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接到总部文件后,我支行石行长高度重视,立即按照市银监分局和我支行的工作部署,组织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制定详细方案认真开展自查,确保了“不规范经营”问题专项整治活动的有序开展。我支行的自查工作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高度重视

为推进活动在我行持续升入开展,成立加强和改善公众金融服务暨整治不规范经营”活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全体员工

二、重点排查

排查的重点分为“7+4”:

“7”即银监会确定的7个重点:“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乱浮利率、一浮到顶”,“以贷收费、浮利分费”,“转嫁成本、增加负担”,“违规收费、擅自提价”,“强制捆绑、不当搭售”,“高息揽存、借道收息”等不规范经营行为。

“4”即建立项目、质价、效能和优惠政策“四公开”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认真落实

(一)召开关于“整治不规范经营”活动的动员大会。会议内容:(1)领导小组对活动进行动员和部署(2)召开专项治理工作分析讨论会,一是传达《秦皇岛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精神;二学习《转发银监秦局关于的通知》秦商银办〔2012〕12号文件精神,三是结合会议精神及通知要求,全面落实专项治理工作。

(二)根据银监局活动方案要求,在全行内全面开展自查自纠,突出“查源头”、“查程序”、“查行为”三个自查重点。主要包括:

(1)经查,我支行的贷款发放严格按照相关办法执行,不存在以贷转存及存贷挂钩的现象。

(2)我支行的贷款定价完全按照总行制定的利率定价办法执行,无将利率上浮到最高限额的现象。

(3)无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的现象。 (4)我支行无将经营成本以费用的形式转嫁客户,导致客户增加不合理负担的现象。

(5)我支行不存在违规增加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现象。

(6)我支行无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信用卡、基金等金融产品的现象。

(7)经查我支行无高息或变相高息揽存,无将民间借贷资金以理财或存款的名义存入银行,在借用银行账户支付和收取高息的现象。

(8)我支行的金融产品销售和各类中间成本均明码实价,协议约定,无提供一揽子服务和全面解决方案,蒙骗客户被动接受的现象。

(三)、公示“七不准”、“四公开”规定。

在网点大厅醒目位置张贴公示,告知客户“七不准”、“四公开”规定。

(四)公布服务收费价目。

于2012年3月底前在营业网点大厅将我行服务收费价目进行公示。

(五)建立健全举报和投诉机制

将我行投诉举报电话和投诉处理渠道在我行营业网点内的醒目位置公布。

(六)做好自查自纠工作,迎接监管检查。我支行在此次自查自纠工作中,严格按照“七不准”规定执行,将“七不准”禁止性规定予以细化分解,具体落实到各项规章制度中,落实到业务操作的各个环节中,从前台到客户经理到支行副行长、行长均是各个环节的把关人,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和办理,确保“七不准”得以落实进行。

第11篇:中国银监会关于会“七不准”、“四公开”内容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

银监发〔2012〕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纠正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和收费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银监会决定在银行业系统全面开展“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遵守信贷管理各项规定和业务流程,按照国家利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贷款定价,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贷转存。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二)不得存贷挂钩。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三)不得以贷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四)不得浮利分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五)不得借贷搭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六)不得一浮到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七)不得转嫁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政策规定,对现行收费服务价目进行全面梳理检查,及时自查自纠,并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合规收费。服务收费应科学合理,服从统一定价和名录管理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收费价目名录,同一收费项目必须使用统一收费项目名称、内容描述、客户界定等要素,并由法人机构统一制定价格,任何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名称等要素。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严格对照相关规定据实收费,并公布收费价目名录和相关依据;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应在每次制定或调整价格前向社会公示,充分征询消

费者意见后纳入收费价目名录并上网公布,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价目名录收费。

(二)以质定价。服务收费应合乎质价相符原则,不得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

(三)公开透明。服务价格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各项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客户明确了解服务内容、方式、功能、效果,以及对应的收费标准,确保客户了解充分信息,自主选择。

(四)减费让利。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对特定对象坚持服务优惠和减费让利原则,明确界定小微企业、“三农”、弱势群体、社会公益等领域相关金融服务的优惠对象范围,公布优惠政策、优惠方式和具体优惠额度,切实体现扶小助弱的商业道德。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组织本系统在一季度集中开展以“规范贷款行为、科学合理收费”为主题的不规范经营问题专项治理活动。

(一)加强源头治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年度经营计划和绩效考核办法的制定入手,整治不切实际的快增长、高指标问题,校正经营导向,从源头上杜绝各级机构、网点及员工的不规范经营冲动。

(二)加强程序治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梳理业务流程和相关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区分贷款融资和各项收费业务的不同营销、定价程序。对贷款融资,要从风险管理角度出发,对受理、审批、签约、放款、贷后管理等环节进行严格把关,防止层层附加条件;对其他服务收费业务,要从产品开发、功能设计、收益测算等环节进行充分论证和询价公示,防止自定价目和层层加价。

(三)加强行为治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从事具体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高管和一线员工进行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教育,切实做到不同业务柜面分离、人员独立,不得误导、挤压和要挟客户,端正经营思想,规范经营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建立公开、完善的违规收费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掌握分支机构违规收费行为,及时查处纠正。

四、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在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整改的基础上,集中精力、集中时间、集中人员以多种方式进行核查监督。

(一)指导机构自查。银监会各监管部门和各级派出机构要督促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本通知要求,迅速组织自查自纠,及时清理纠正不当贷款业务和收费项目,并于2012年3月底前审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报告,核评其自查整改情况。

(二)实施监管检查。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将整治不规范贷款和不规范收费问题纳入当前工作安排,组织现场抽查。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严格处罚,并将检查和处罚结果在全辖范围内通报。

(三)联合媒体访查。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有组织、有计划地联合当地主要媒体,对银行网点和相关客户进行明察暗访,并对严重违规案例公开曝光,通过引入舆论监督推动银行业不断规范经营行为,改善金融服务质量。

银监会“七不准”、“四公开”内容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提

出以下“七不准”规定、“四公开”原则:

一、信贷业务“七不准”

(一)不得以贷转存。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二)不得存贷挂钩。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三)不得以贷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四)不得浮利分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五)不得借贷搭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六)不得一浮到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七)不得转嫁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二、服务收费“四公开”

收费项目公开,服务质价公开,效用功能公开,优惠政策公开。

第12篇:关于公布银监会“七不准、四公开”规定的通知

关于公布银监会“七不准、四公开”规定的通知

尊敬的客户:

根据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文件中的有关要求,现将“七不准、四公开”制度的具体内容公布如下:

一、“七不准”内容

1、不准以贷转存

信贷业务应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2、不准存贷挂钩

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3、不准以贷收费

不得借发放贷款或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4、不准浮利分费

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5、不准借贷搭售

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6、不准一浮到顶

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7、不准转嫁成本

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费用不得转嫁给客户。

二、“四公开”内容

1、收费项目公开 由总行统一制定收费价目名录和价格。同一收费项目使用统一收费项目名称、内容描述、客户界定等要素,任何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名称等要素。

2、服务质价公开

服务收费应合乎质价相符原则,不得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

3、效用功能公开

服务价格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各项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客户明确了解服务内容、方式、功能、效果,以及对应的收费标准,确保客户了解充分信息,自主选择。

4、优惠政策公开

对特定对象坚持服务优惠和减费让利原则,明确界定小微企业、三农、弱势群体、社会公益等领域相关金融服务的优惠对象范围,公布优惠政策、优惠方式和具体优惠额度,切实体现扶小助弱的商业道德。

第13篇:七不准

七不准:

不准以贷转存、不准存贷挂钩、不准以贷收费、不准浮利分费、不准借贷搭售、不准一浮到顶,不准转嫁成本。 四公开:

收费项目公开、服务质价公开、效用功能公开、优惠政策公开。 存款八不得:

一、不得以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费用或佣金等方式违规吸储。

二、不得以各种形式参加非法集资活动。

三、不得介绍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和个人发放高利贷。

四、不得借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

五、不得利用银行员工或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不得借用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银行员工过渡资金。

六、不得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

七、不得向他人提供与自己经济实力不符的个人担保,不得向民间借贷资金提供担保。

八、不得允许非本行员工以各种方式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办公或营业场所开展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两个加强、两个遏制

中国保监会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制定工作方案、印发通知,部署保险机构开展“加强内部管控、加强外部监管、遏制违规经营、遏制违法犯罪”(简称“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工作,主要目的是摸清保险机构内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分类处置,建立长效机制,防范化解风险,确保保险业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检查重点包括公司治理及内控、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财务管理及偿付能力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与风险。

第14篇:七不准

“七不准”活动月工作计划

针对学生上课讲小话,搞小动作,走位和课余乱扔垃圾、乱拿他人东西、追逐吵闹和打人骂人等现象,开展“七不准”活动。

一、活动内容:课堂“三不准”: 不准讲小话、不准搞小动作和不准走位课余;“四不准”:不准乱扔垃圾、不准追逐吵闹、不准打骂他人和不准乱拿他人东西。

二、活动目的:规范课堂行为,整顿课堂秩序,确保教学顺利进行;纠正”乱扔、乱拿、追逐吵闹、打骂他人“等不良行为,培养团结友爱的良好品德,养成良好的环保习惯。

三、活动时间:一个月(即日起——3月31日)

四、措施、做法:

1、学校于2012年2月27日班会时间召开全校师生”七不准“活动月动员大会。

2、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要认真组织课堂教学,抓好课堂”三不准“。①班主任、任课教师要利用课前、课堂内向学生宣讲”三不准“的重要性。 ②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要采取抓两头,带中间的办法,树立好的典型,要求班干部、少先队员起好带头作用;对纪律观念差的同学要做好记载,进行批评教育,并与家长沟通,协助教育。

③每周班会,表现好的要典型发言,做得更好;表现差的要检讨自己,写好保证。

3、全校教职工齐动员,抓好课余”三不准“。

①学校领导要带头抓课余”四不准“。特别是值周领导要加强巡视,加强督促检查,要充分调动值日老师和学生的积极性,对违背”四不准“行为的学生要亲自找其谈话,讲清不良行为的危害,要使学生认识错误并改正错误。 ②值日老师要具体抓好课余”四不准“,要在值周领导的带领下具体负责抓好课余”四不准“,对违背”四不准“的学生要做好记载,进行教育。 ③政教干事和少先队大队部要协助老师抓好”四不准“。政教干事要指导少先队大队部工作,教授工作方法,充分发挥少先队大队部的作用。

4、班主任每个星期要利用班会时间对一周来”七不准“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表彰先进,鞭挞后进。

5、”七不准“情况的记载要作为班级评比的重要依据。

6、学校要在三月底对一个月来,”七不准“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评比,评出先进个人,评出优秀班级,对表现差的个人和班级提出批评。

城东实验学校

2012.2.23

第15篇:七不准

合水县国土局制定农村建宅七不准

农村有句谚语:“农村工作两台戏,计划生育宅基地。”近几年,宅基地问题日渐成为农村工作的重中之重,农民建房用地由于线长、面广、需求量大,始终是基层土地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为了保护耕地,保障科学发展,合水县国土资源局就农民宅基地问题进一步对乡镇国土资源所的责任和任务做了明确规定,提出农民建房七不准的要求,其主要内容是:

(一)不准违反规划建房。过去,由于建房缺乏科学的、长远的统一规划,致使一些地方农民建房杂乱无章,地乱占、房乱建的现象比较普遍。一方面,村内无序发展,农民建房常常见缝插针、造型各异,呈现出星罗棋布、分散杂乱的状态。另一方面,村庄外延扩张,往往是公路通到哪里,新房就建到哪里,造成“外看楼房林立,内看残墙断壁”,形成一个个“空心村”。因此,农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和林地建房。凡按要求应编制规划而未编制规划的村庄,不予受理农民新增建设用地建房申请,虽有规划但不按规划选址建设的,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规划已列入撤并范围的村庄,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二)不准未经批准建房。农村宅基地无限期的无偿使用,客观上加深了宅基地私有的传统观念,许多农民存在“农村土地想到哪建就到哪建,要用多少就用多少”的错误意识,片面地认为只要交了建房申请表,就认为办了手续,不管批不批都可以建房;只要交了钱给乡(镇)村(组),就认为已批准,想什么时候建就什么时候建。因此,各地要积极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在思想观念上,破除宅基地私有传统观念,树立集体土地公有制意识。农民建房应严格按照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房。农民建房应在取得批准建房文件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逾期不开工建设的,无偿收回宅基地,未经批准又不符合规划的一律拆除。

(三)不准超规定面积建房。在建房过程中,有的农户以“三圈一所”(牛、猪、鸡圈和厕所)的名义多占土地;有的新房子要建,老祖屋又不愿拆;有的将旧屋改成猪圈、牛栏,或者干脆堆放柴草,建新不拆旧,浪费了大量土地资源。因此,农民建房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规定执行。其他一并无条件拆除。

(四)不准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农民新建房屋必须严格按照村庄建设规划选址,并尽可能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农民建房需要使用耕地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对任何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行为,要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赔偿”的原则,坚决制止、及时纠正;对在基本农田开“天窗”的,必须依法坚决执行,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坚决杜绝耕地“一年闲、二年荒、三年建新房”的现象。

(五)不准超越“红线”或损毁历史文化遗址建房。农民建房不得擅自将应保护的历史文化遗存拆除或损毁。已被列入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要及时编制保护规划并严格实施。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重点保护区范围内不准建新房。零散分布的村庄,单体具有传统建筑风貌和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等历史文化遗址应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距高速公路1000米可视范围内不准建新村,距国道边缘线20米以内、省道边缘15米以内、县(乡)道边缘线10米以内、新修道路两旁一律不得建房。

(六)不准破坏生态环境或在地质灾害区等危险区域建房。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农民认为建房背靠“大山”是有靠山之说。加上国家严格土地管理,为了减少宅基地占用耕地,一些农民便往山边建房,而在清基时处理不当,切坡角度过大,留下了地质灾害隐患。因此,农民建房选址应避开地质灾害点,严格控制切山、切坡建住宅。农民建住宅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前提下,必须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相衔接。农民建房要注意保护生态环境,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自然山林、水体、耕地、树木、植被等的破坏,做到不挖山、不填坡,不砍树。

(七)不准姑息迁就违法建房。对于违反此项要求的,要坚持既查事又查人,让违法违规的当事人在经济上付出高成本,在政治上付出高代价。对违反规定和非法取得土地或违法建设者提供便利条件的,由监察部门查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开发企业或个人非法取得土地或违法建设的,由当地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无条件收回土地,拆除、没收或处以高额罚款;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16篇:捷信七不准、四公开原则让客户安心贷款

捷信七不准、四公开原则让客户安心贷款

现在那么多的贷款公司,都各有各的优点,捷信是众多公司里的一枝独秀。是值得信赖的贷款专家,能让客户了解清楚安心贷款,捷信有七不准四公开的原则: 捷信贷款的七不准、四公开原则 1 不准以贷转存

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准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2 不准存贷挂钩

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准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3 不准以贷收费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准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4 不准浮利分费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准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5 不准借贷搭售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准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6 不准一浮到顶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准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7 不准转嫁成本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准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8 收费项目公开

服务收费应科学合理,服从统一定价和名录管理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收费价目名录,同一收费项目必须使用统一收费项目名称、内容描述、客户界定等要素,并由法人机构统一制定价格,任何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名称等要素。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严格对照相关规定据实收费,并公布收费价目名录和相关依据;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应在每次制定或调整价格前向社会公示,充分征询消费者意见后纳入收费价目名录并上网公布,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价目名录收费。 9 服务质价公开

服务收费应合乎质价相符原则,不得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 10 效用功能公开

服务价格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各项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客户明确了解服务内容、方式、功能、效果,以及对应的收费标准,确保客户了解充分信息,自主选择。

11 优惠政策公开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对特定对象坚持服务优惠和减费让利原则,明确界定小微企业、\"三农\"、弱势群体、社会公益等领域相关金融服务的优惠对象范围,公布优惠政策、优惠方式和具体优惠额度,切实体现扶小助弱的商业道德。

第17篇:“七不得、四公开”公示内容

一、银监会“七不得”规定

(一)不得以贷转存。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二)不得存贷挂钩。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三)不得以贷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四)不得浮利分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五)不得借贷搭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六)不得一浮到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七)不得转嫁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二、银监会“四公开”规定

(一)收费项目公开。服务收费应科学合理,服从统一定价和名录管理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收费价目名录,同一收费项目必须使用同一收费项目名称、内容描述、客户界定等要素,并由法人机构统一制定价格,任何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名称等要素。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严格对照相关规定据实收费,并公布收费价目名录和相关依据。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应在每次制定或调整收费项目前向社会公示,充分征询消费者意见后纳入收费价目名录并上网公布,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价目名录收费。

(二)服务质价公开。服务收费应合乎质价相符原则,不得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

(三)效用功能公开。服务价格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各项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客户明确了解服务内容、方式、功能、效果,以及对应的收费标准,确保客户了解充分信息,自行选择。

(四)优惠政策公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对特定对象坚持服务优惠和减费让利原则,明确界定小微企业、三农、弱势群体、社会公益等领域相关金融服务的优惠对象范围,公布优惠政策、优惠方式和具体优惠额度,切实体现扶小助弱的商业道德。

第18篇:5、永州农村商业银行关于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的通知

永州农村商业银行关于严格执行

七不准、四公开的通知

为加强和改善公众金融服务,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遵守信贷管理各项规定和业务流程。

根据《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要求,永州分行逸云路支行全体员工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国银监会的相关要求,信守诚信合法经营理念,坚持公开透明、质价相符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七不准

(一)不得以贷转存。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二)不得存贷挂钩。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三)不得以贷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四)不得浮利分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

禁变相提高利率。

(五)不得借贷搭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六)不得一浮到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七)不得转嫁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二、四公开

(一)收费项目公开。服务收费应科学合理,服从统一定价和名录管理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收费价目名录,同一收费项目必须使用统一收费项目名称、内容描述、客户界定等要素,并由法人机构统一制定价格,任何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名称等要素。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严格对照相关规定据实收费,并公布收费价目名录和相关依据;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应在每次制定或调整价格前向社会公示,充分征询消费者意见后纳入收费价目名录并上网公布,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价目名录收费。

(二)服务质价公开。服务收费应合乎质价相符原则,不得

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

(三)效用功能公开。服务价格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各项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客户明确了解服务内容、方式、功能、效果,以及对应的收费标准,确保客户了解充分信息,自主选择。

(四)优惠政策公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对特定对象坚持服务优惠和减费让利原则,明确界定小微企业、“三农”、弱势群体、社会公益等领域相关金融服务的优惠对象范围,公布优惠政策、优惠方式和具体优惠额度,切实体现扶小助弱的商业道德。

永州农村商业银行

2016年1月5日

第19篇:七不准[材料]

哈尔滨市“七不准”条例

不准随地吐痰;

不准随地便溺;

不准乱扔乱倒;

不准乱摆乱放;

不准乱贴乱画;

不准损坏公用设施;

不准乱穿马路、闯红灯

“八要八不要” 大家来对照

一、要保持环境卫生;不要随地乱扔乱倒垃圾、污水、废弃物和随地吐痰、便溺。

二、要爱护花草树木;不要折枝、掐花、乱穿草坪。

三、要爱护公共环境;不要在街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拴绳挂物、晾晒衣物、排放噪声。

四、要爱护公用设施;不要损坏公用电话亭、报刊亭、果皮箱、绿地栅栏等设施。

五、要按规定摆摊设点经营;不要随意店外占道经营和维修、清洗车辆。

六、要按规定停放车辆;不要随意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内和其他公共场所乱停乱放车辆。

七、要按规定在公共揭示栏中张贴广告;不要在建(构)筑物、电杆、树木、公交站点等公 共场所或者市政设施上乱贴、乱画、乱刻、乱涂。

八、要保持车辆整洁;不要驾驶车容车貌不整的车辆在道路上行驶。

第20篇:用人单位七不准

用人单位“七不准”

特别提醒: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关于《刑法》的解释:以欺诈、以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 不准拒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 不准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申报缴费基数,瞒报、少保职工工资总额和参保人数;

三. 不准拖欠应当缴纳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 四. 不准为本单位以外的人员提供虚假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并办理参保手续;

五. 不准拖延办理新增、死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人员异动手续;

六. 不准伪造、变造、涂改病历资料、医疗费用票据,协同或冒用参保人员名义骗取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

七. 不准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

七不准四公开自查报告
《七不准四公开自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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