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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18 23:51:31 来源:安全生产总结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总结

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总结

2009年支队按照年初工作安排,在原有列为市重点监控的企业基础上,把矿山、冶金、危化等66户企业列为监察重点,展开经常性监察,全队继续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继续按照“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团结协作、敬业奉献”的工作要求,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坚持“监察与服务并重,处罚与教育结合”的原则,工作注重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并提高执法质量,注重监督重点、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注重扩大安全执法监察覆盖范围,注重查处安全生产非法和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总结。围绕全局中心工作,自加压力、迎难而上、认真履职,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现将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一、摸清企业底数,列出监察重点。

在各旗县区安监部门的配合下,支队在原有市安监局重点监控企业的基础上,按行业类别、规模大孝危险性程度和现状列出了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矿山企业27户,危化民爆企业24户,冶金有色企业15户,把66户企业列为支队重点监控企业,开展经常性执法监察。

二、围绕重点行业,展开专项监察。

支队对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冶金有色和烟花爆竹行业展开安全生产执法专项监察,并向机加、建材、建筑等行业拓展范围,延伸监察触角。

三、参与部分事故调查,跟踪督查事故企业。

支队参与了包钢西创公司爆炸事故、包钢综企华帮公司事故和一起举报事故的调查,对一机集团一分公司、伊利乳业、包钢轧梁厂、包钢建安公司钢构厂、包头铝业园区凯普松电子公司、固阳德顺特钢公司等17户企业进行事故跟踪督查,督查其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了处理,是否落实整改措施,对没有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的包头铝业园区凯普松电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限期改正;对固阳德顺特钢公司履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要求停止建设进行整改。

四、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任务和队内其他工作

陪同自治区安监局领导对广西进行安全生产执法考评;陪同局领导对乌海市进行执法考评;支队参与对各旗县区安全生产执法考评工作,并对发现问题进行了疏理,并反馈给各旗县区安监局;配合综合监管与职业卫生科对各旗县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进行督查指导;积极参与配合“安全生产月”咨询日活动;共印发21期《安全生产监察动态》,及时反馈了执法监察情况;对执法监察案件实行微机化管理,对各类行政案卷按行业、按类别分类,做到案件管理程序化、科学化;完成了2008年案卷归档工作;完成人事局对支队参照公务员管理有关审核和工资套改工作,办理了新安排的2名军转干部的编制和工资套改工作,工作总结《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总结》。由于市扶贫办将我队列为帮扶青山区兴胜镇宏庆德村的队长单位,要求与蒙牛包头分公司、丰达石油公司共同帮扶,我队协调丰达石油公司为该村提供3万元扶贫资金已到位,协调蒙牛公司扶贫资金8万元正在落实,还为我队5万元扶贫任务协调水泥企业帮助解决。

五、积极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按照支队的职能和《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安监支队还有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职能,对日常监察工作中发现的没有经安全生产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的、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电工、焊工、装载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证的现象,在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的同时,联系培训机构为他们进行培训,共计58人,从而把监察执法和技术服务有机结合起来。

今年10月份,按市安监局领导的指示,将包头市安全科技协会移交到支队管理。目前,移交工作已经完成,法人变更手续已办理完毕,培训工作正常进行,标准化评审工作即将开展,理事会全体会议正在筹备。

六、存在问题和不足

1、支队人员不足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短缺的问题尚未解决,现有人员有的无证执法,直接影响执法监察工作。

2、业务学习制度坚持的不好,执法人员的政策水平的和执法业务能力亟待提高。

3、相关制度尚需进一步完善,现有制度需加以落实。

4、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和其他因素的干扰,处罚力度还需加大。

推荐第2篇:黎川县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总结

黎川县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安监局的具体指导下,通过我县上下共同努力,按照“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我局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政府赋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执法力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加强了安全生产执法队伍的建设,积极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在防御和减轻安全生产事故工作中取得了较好成绩,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构建平安和谐的黎川,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现将今年以来的我县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总结如下:

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认真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一)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我县始终把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领域和行业作为安全生产监管的重点,不断深化专项整治。今年,我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及国务院安委办下发的三个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9号、10号、11号)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黎川县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黎府办发„2007‟25号),根据文件精神,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开展了“非煤矿山、化工企业、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电力、交通运输、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和三线交越”隐患排查治理专

项行动。执法检查的重点主要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应急管理情况,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等方面。今年上半年,我局联合有关部门共出动安全生产专项整顿检查50余次,出动人员达200多人次,下达了行政执法整改指令书56份,整改复查意见书56份,当场处罚决定书5份,处罚告知书28份;对不配合工作、不办证的社苹钾长石矿、洵口学生宿舍工地移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令其停产关闭、停止施工,并给予经济处罚;依法取缔了3家爆竹专卖店、6家农药店,对3家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下达整改指令3份,整改措施18条。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处理解决了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了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与此同时,我局加大力气抓好了重大节假日的安全生产工作。着重加强了全国、全省“两会”等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和“五一”黄金周的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整顿力度,特别是对全县交通状况、公共聚集场所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反复进行拉网式执法大检查,对存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到毫不留情,坚决予以关停,在此期间未发生一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二)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今年我局重点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三线交越、小水电和木竹生产加工企业等进行了专项执法。由于执法及时,程序到位,遏制了我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进一步发展。

(三)加大了对安全生产事故查处的力度。今年是安全生产

的攻坚年、执法年。我局举办了两期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各乡(镇)场、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分管领导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政纪处分暂行条例》宣贯班,提高了他们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督促其落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我县发生的几起安全生产重伤事故,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客观公正的提出了调查报告,依法处理了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严格执行了责任追究制度。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总体安全意识不强,普遍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重生产、轻安全的思想根深蒂固,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几乎没有,存在着侥幸心理。二是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处罚力度不够。按照《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处罚,现实中却根本难以执行。三是我局工作人员较少,加上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在执法检查中,由于人员及知识等因素,很难切实找到生产经营单位的存在的安全隐患。四是缺乏必要的现代化仪器和检测设备。

今年以来,我县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面临的形势仍然比较严峻,任务十分艰巨。随着我县经济快速发展、生产活动日趋活跃和繁忙,加上存在部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压力将继续加大,工作中也难免出现一些问题和不足,如一些部门和行业对安全生产认识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安全文化

建设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投入还需要进一步加大等等。

为此,我们要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工作:

一要加强我局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充实必要的现代化仪器和检测设备;二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重点宣传安全生产法规和中央、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文件精神及安全生产有关知识;三要加强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的单位和个人的执法力度,并督促其整改到位,四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本着对我县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态度,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狠抓各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落实,推动我县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确保全县在国庆及“十七大”重大时期的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从而更好的服务我县的经济建设,造福于社会,造福于人民。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加大工作力度,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推荐第3篇:黎川县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总结

加强队伍建设 严格依法监管 努力开创安全生产执法新局面

黎川县安监局 (2011年3月8日)

2010年,我局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在市安监局的精心指导下,我们以“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题,结合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和全市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行动,以狠抓队伍建设强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树形象为主线,切实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力地促进了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了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的总体稳定。主要做了以下几点工作:

一、对内抓建设,全面提高执法队伍水平

一是抓培训,提高安监队伍执法能力。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在年初,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利用一个月的时间,组织全局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认真制定学习计划,系统学习了《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监察业务知识。同时,要求每一位监察人员在工作中要勤于思考,善于总结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增强了执法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完全建立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做到运用法律准确,执法程序合法,执法结果到位。同时,为了进一步提升乡镇安监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召开全县各乡镇安监员业务培训班暨宣贯会,对全县乡镇安监工作如何开展、正确履行执法程序等作了详细

1 的讲解。进一步加强了乡镇安监员安全生产执法水平。还多次通过参加乡(镇)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机会,对参会人员进行安全执法业务培训。

二是抓规范,加强文书的正确制作和案卷管理。

首先,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按照行政许可范围,我局建立健全了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和执法文书进行统一立卷归档,局里组织县法制办人员半年检查评审一次。其次,规范文书台帐。结合日常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我局统一印制了从执法检查、复查、立案到结案等一套完整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并将执法文书下发到各乡镇安监办。有效改变了乡镇安全生产执法文书五花八门不规范、不统一的现状。同时,派人到乡镇指导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台帐,进一步提高安全执法人员业务水平,促进我县安全生产执法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再次,规范程序。在案件审理方面坚持查、审、定、三级分离制度,即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负责案卷的审核。局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组成的案件审理委员会经过集体讨论后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突出抓好案件双审工作,提高案件查处和卷宗质量。在工作与实践中,为了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的科学管理,更好的为行政执法工作服务,推行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规定拟定了《黎川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归档办法》,去年我局安全生产执法做到无行政复议,实现零投诉.

2 三是抓装备,提高安全监管技术水平。

安全监管装备落后,监管方式原始,一直是影响和制约安监部门工作开展的软肋。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我局仍加大安全监管装备配备资金投入,共挤出10万余元,在全市率先购进了激光测距仪、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粉尘检测仪、毒气检测仪、笔记本电脑、便携式打印机、防化服等专业现场监管检测设备、调查取证与分析设备和个体防护装备。同时,对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了各类企业检测项目检测表,用科学仪器进行公正、准确监管执法。如对石英石加工厂、砖瓦厂、煤炭公司等进行粉尘检测,对危化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进行毒性检测。对非煤矿山进行激光测距测高测坡等,在科学数据面前,企业心服口服甘心整改,我们也藉此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效率和执法技术水平。

二、对外抓重点,整合力量深入打非治违

一是严管非煤矿山。由我局牵头,会同县国土局、公安、工商等部门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对已取得探矿权证,但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未办理探矿备案登记手续、未聘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4家企业,责令其立即停止勘探并限期补办手续;查处取缔2家未办理探矿权证探矿企业,依法关闭4家无任何证照的机砖厂和2家石场。

二是狠打烟花爆竹非法经营。会同公安、工商、供销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对全县各烟花爆竹经营网点进行拉网式执法检查。共查获13家走私、私藏、无证经营烟花爆竹128箱,价值约3.2万元;并吊销其中6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零售)证》,取缔7家无证经营烟花爆竹户。

3 三是严抓危险化学品。会同工商、公安、质监等部门,对全县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联合执法。责令3家未及时延期换证的乡镇加油站停业整顿;查处了5家违法批发农药经营户,吊销了9家严重违法经营农药、油漆户的《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取缔了22家乡镇无证经营农药户,查处了1家无证经营氩气业主。

四是整合力量重拳拔钉。在安全生产执法中,安监部门无权扣人,无权冻款,经常处于软执法尴尬。面对“检查容易,执行难”这一难题,我们充分发挥县安委会协调作用,借力执法。如在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经营时。由公安部门带搜查令依法入户搜查私藏的烟花爆竹,安监、工商部门在现场调查取证。很好地解决了“门难进”问题;对拒不整改、且隐患严重的企业,整合供电、公安、法院、等部门力量来强制执行。如对无证非法生产中田增坊、黄源砖厂,由供电部门对其停止供电。对拒不整改的东海电站,由供电部门拒其上网;对非法炸石采矿由公安部门收缴其火供用品,并依法拘人。对拒不整改,又拒不履行处罚的寿昌电站、遂新电站等企业移送法院强制执行到位:很好地解决了“执行难”问题。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组织公安、检察、纪检等部门参加调查,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有效解决了“不作为”问题。通过整合各方部门力量,对各行业中的一两个违法典型进行重拳拨钉,都会在行业中产生很大震动,有力的推动整个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这样,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使安全生产执法树立了权威。

2010年,我县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面临的形势仍然比较严峻,任务十分艰巨。随着我县经济快速发展、生产活动日趋活跃和繁忙,加上存在部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压力将继续加大,工作中也暴露出现不少问题和不足,一是生产经

4 营单位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总体安全意识不强,普遍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有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的思想根深蒂固,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几乎没有,存在着侥幸心理。二是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处罚力度不够。按照《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处罚,现实中却根本难以执行。三是我局工作人员较少,加上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中,由于人员及相关专业知识等因素,很难找全生产经营单位的存在的安全隐患。

为此,今年我们要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工作: 一要加强我局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二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重点宣传安全生产法规和中央、省、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文件精神及安全生产有关知识;三要加强安全生产联合执法,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的单位和个人的执法力度,并督促其整改到位,四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本着对我县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态度,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狠抓各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落实,推动我县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推荐第4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大力帮助、指导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县委、政府中心工作,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全面落实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推进行政执法工作。紧紧围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公开、公正、公平执法,树立了良好的安监形象,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初步走上了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一、行政执法机构和制度建设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云南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我局组织局机关干部职工进行了学习,成立了以XXX局长为组长,XXX副局长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将依法行政各项工作落实到股室、落实到个人,建立了安监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安全生产工作政务公开事项和行政许可事项列为行政执法公示内容,研究制订了《XXX安监局行政执法总体规划》,为进一步推动 1

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安全生产执法体制和机制打下了坚实基础。我局坚持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了《XXX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干部职工管理规定》,并将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和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作为公务员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坚持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建立了安监局行政执法工作职责和议事决策制度,坚持局务会议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做到集体讨论决定,确保安全生产“严监管、除隐患、降事故、保安全”的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落实,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主抓落实,主办人员具体落实。由于制度健全,责任落实,全体工作人员勤恳工作,有效避免了行政过错行为的发生,全局工作得以良好运作。

二、实施行政认可、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执法处罚情况

(一)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严把安全生产源头关

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是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行政许可实施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我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行政许可领导,从源头上严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关,保障广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目前,我县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9户、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4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10户,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179

户、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1户。通过行政许可,严把市场准入关,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企业坚决要求整改,促使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大力改善硬件环境,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法采沙、采矿、小土选7处,已全部下发强制措施决定书,责令停止生产。

(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

结合日常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我局统一印制了《安全生产工作台帐》、《安全检查纪录》、《安全生产整改指令》等多种安全生产执法文书,10月1日又统一更换使用了新的执法文书,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台帐,提高安全执法人员业务水平,促进我县安全生产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全局执法人员能够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在历次执法中做到亮证执法,不越权执法,不错位执法,执法文书规范,执法决定、内容、程序合法,执法案卷质量符合案卷评查要求,没有违法委托或不办理合法委托手续执法的以及违法不受理或越权受理、违法扣押、查封、违法实行检查的现象,按规定使用票据,严格执行罚没收入上缴财政罚没专户,没有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

(三)加大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力度

我局认真履职,2010年全面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工作, 1-10月份,共监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239个,其中:煤矿1个、金属与非金属矿山8个、危险

化学品14个、烟花爆竹176个、硅冶炼1个、其它38个,监督监察覆盖率96.3%,监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258次,其中煤矿4次、金属与非金属矿山15次、危险化学品16次、烟花爆竹176次、硅冶炼2次、其它45次。排查出各类安全隐患323条,其中:煤矿20项、金属与非金属矿山124项、危险化学品29项、烟花爆竹16项,硅冶炼7项,其它127项。应完成整改309项,已完成整改309项,按期整改率为100%。下发各类安全生产执法文书146份,其中:现场检查记录79份,强制措施决定书7份,责令改正指令书1份,整改复查意见书1份。对排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进行跟踪督办,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并落实监控措施,经督查、复查,上述隐患整改率达90%以上。此外,我局对无证经营烟花爆竹8户,流动经营户1户进行取缔,共销毁了“三无产品”7封和过期烟花爆竹24封。今年以来,我局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共53起,其中打击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建设、生产、经营的共23起,打击小煤矿应关闭未关的6处,打击其它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的24起,有效地规范了我县生产经营市场秩序。

三、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情况

我局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和案卷归档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整理规则制作,执法程序与执法文书做到了规范化,行政处罚案卷做到了一案一卷,每一起案件做到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罚

缴分离,处罚适当,执行到位。案件材料按规定及时立卷归档,卷内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正确使用法律文书,且书写规范、清晰。

四、行政诉讼及行政执法监督

我局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未出现拒绝、拖延或者不全面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行为。由于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一切以人民利益为重,至今没有行政相对人对我局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执法人员的素质是依法行政的关键。我局一是狠抓了业务学习。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并结合实际工作展开广泛讨论,从而提高了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和执法水平,增强了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责任感。我局共有在职工作人员13名,除新调入的1人未经培训取得执法证外,其余工作人员均顺利通过执法考试,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二是狠抓了作风建设。结合自身实际,从“三管三比”(管住自己的胃,不该吃的不吃;管住自己的手,不该拿的不拿;管住自己的嘴,不该说的不说;比工作,比学习,比形象)入手,严肃要求每一个执法人员,公开、公正、公平开展监管和处理案件。三是狠抓了以依法行

政。《行政许可法》颁布以来,我们严格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严格依法办案,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坚持“要办案得办成铁案”的原则,宁愿多跑一趟路,多下一次文,多打一个电话,绝不遗漏任何一个法定程序,避免因程序不当或错案引起上诉案件而败诉。我局克服监管范围宽、任务重、经费缺、装备差、战线长、责任大等诸多困难,挖潜力、抓学习、促业务、求动力开展执法工作。

今年来,我局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虽然在行政执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我们也清醒地看到,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相比,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标准相比,我们的执法工作还有一定的差距,突出表现在:一是对行政执法工作认识的深度不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历史很短,客观上我们还有一个逐步适应和规范的过程,比如: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还不是很规范,适用法律条款还不是很熟悉,案卷归档还不是很标准和及时。二是执法的力度还不是很强。监管水平和个人的素质与现行的执法要求还是很不适应,有一定的差距等问题,导致执法的力度还相当薄弱,执法效能的作用发挥仍然不充分。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重点研究,逐步解决,努力把我县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推向一个更高的水平。

推荐第5篇:安全生产月执法警示工作总结

xxxx安全生产月执法警示工作总结

根据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惠州市2014年安全生产月执法警示工作方案‡的通知‣(惠安监„2014‟66号)文件要求,我所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要求,我所组织了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与“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相结合,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确保辖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一是周密组织安排,责任分配落实。密切配合职能部门、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全面进行隐患排查和整改治理,确保安全生产检查由巡查组组长带队,深入各自检查范围进行督查,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等工作;严查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等行为,确保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

二是全方位安全大检查常态化。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意识,与安全隐患排查机制相结合。我所在往年工作的经验基础上,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结合各行业领域岁末年初事故防范工作特点,首先在辖区内开展全面彻底的安全生产自查,与业主一起做好隐患排查,并将问题制表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订整改方案。

三是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察监管能力。突出事故易发多发、安全隐患突出的重点地区,突出娱乐场所,突出道路交通、消防、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突出反复发生、长期未得到根治的重点问题开展检查。

此次行动我所出动执法人员17人次,执法车辆6台次,检查相关企业28户次,未发现违法行为或安全隐患。

推荐第6篇:乡镇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总结

2010年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总结

县法制局:

今年以来,我局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县法制局的指导下,我们以安全生产“执法年”活动为主题,以狠抓队伍建设强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树形象为主线,切实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力地促进了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取得了显著的效果。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抓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上来

为确保安全生产“执法年”活动取得实效,推进执法工作,县安监局高度重视,多次组织党组班子、科室负责人及全体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执法年活动的重要文件,分析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查找安全生产执法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把思想统一到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上来,把执法年活动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同时,结合我县实际,按照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的执法计划,详细制定了《**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0年度监察计划》,并以金安监发[2010]22号行文下发。并按照此《计划》,分行业、分重点开展了安全执法监察工作。

二、抓主线,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

为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业务能力,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监察业务学习上狠下功夫。我们在今年三月份利用一个月的时间,结合实际,组织全局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认真制定学习计划,系统学习了《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监察业务知识。同时,要求每一位监察人员在工作中要勤于思考,善于总结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增强了执法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完全建立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做到运用法律准确,执法程序合法,执法结果到位。

三、抓载体,开展规范化管理,加强基层基础工作

为加强基层基础建设,认真开展安全生产规范管理工作。我们在反复总结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确定了开展安全生产示范乡镇活动和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两项活动,并以此为载体,推动安全生产执法年活动的深入开展。首先,开展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创建活动。下发了《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创建活动的通知》,制定了《安全生产示范乡镇标准》、《社区安全标准》、《农村安全标准》等规范性文件,紧紧围绕“抓基层、打基础、强监管”的要求,坚持服务与监管并举、规范与提高并重,全面强化乡镇和农村、社区安全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基层实施、群众自律、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其次,开展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化活动,进一步加强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促进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抓重点,强化安全生产执法,有效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安全监管部门的基本职责,执法工作是安全监管工作的手段。执法活动既要全面开展,又要突出重点。我们按照《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全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非煤矿山、医药生产、机械加工、制造行业、轻纺行业、旅游行业、水上休闲行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分重点进行了执法监察。全年共开展执法监察382次,出动人员1520余人/次,其中对非煤矿山企业开展执法监察47次、危化企业8次、烟花爆竹企业28次、建筑施工企业38次、工业企业31次、商业企业2次、其他行业的企业228次;发出限期隐患整改指令书26份、隐患复查意见书41份;当场处罚2起,安全生产违法立案4起,结案4起,共处罚金3.5万元。全年执法大队本着科学执法、为民服务的准则,对各行业、各企业进行执法监察,查找隐患,并指导加以整改,最终达到消除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五、抓规范,认真加强文书的正确制作和案卷管理。我们按照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内容的完整性、证据的准确性、处罚的合法性、量罚的合理性、程序的正当性、案卷的整治性、文书的规范性等有关要求,对我局的安全生产执法文书进行了全面整理,正确使用并制作好文书。目前,全局13个执法案卷已进行了整理并已归档。

2010年,我局执法工作本着规范执法的思想,站在为民服务的高度,为提高我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质量,确保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有效和行政权力的规范运用,加快构建和谐金堂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今后的执法工作中,我们将不辜负县委、县政府的殷切期望,在市安监局的指导下,与时俱进、振奋精神、团结拼搏、励精图治、全面履行职责,以新的精神面貌和新的工作姿态,努力做到科学执法,为民服务的最高层,确保我县各行各业的生产安全。

推荐第7篇: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工作总结

2009年以来,昌图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在局领导班子的正确领导下,在各股室配合下,以安全生产年为契机,以铁岭市安全生产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考核为主线。在“基础建设、透明执法、队伍素质、创新方法”上下功夫。在全市安监系统标准化建设考核中, 荣获了2009年度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标兵单位”的荣誉称号。在代表全市安监执法系统迎接省局考核中,得到了省局领导的高度赞扬。为全市执法监察队伍在全省规范化建设考核中取得了荣誉。在市执法监察工作会议上,我执法监察大队以东道主的身份以饱满的热情和最佳的状态迎接了全市安监执法系统兄弟单位的观摩与学习。真正起到了安监系统排头兵的作用。在大队全体队员一年的努力下。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2009年度执法大队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建章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管理上的标准化。

自大队组建以来,局领导就针对大队的规范化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把大队建设成为政治合格、作风过硬、纪律严明、执法有力的监察队伍,成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战线上的一把利剑。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局领导大队领导审时度势,把建立规章制度、明确职责作为大队建设的基础,并以此规范大队建设的标准、约束执法人员行为。先后制定和完善了管理方面的制度11项,执法监察方面的制度8项,做到了制度完备、职责到位,做有标准、行有尺度。

二、、执法监察情况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执法监察责任制

为了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执法监察责任制,执法监察大队根据人员组成,设置了三个执法组,把39个乡镇场和重点监管企业分成三个管辖区域,分别由三个副大队长负责一组。在检查时间、次数上,大队规定周一到周四为深入生产一线进行执法检查,周五上午为政治、业务学习日,下午为执法检查小结和案件整理时间。对规模以上企业检查每月不得少于3家,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

(二)严管重罚,加大打击违法行为力度

今年以来,执法监察大队克服了人少、面广、企业相对分散的特点,想办法、出主意、谋策略,全身心的投入到生产经营一线,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执法监察,确保了全县1300多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一年来,大队共检查各类企业和经营单位3600多家次,查出各类安全生产隐患1100多次处,下达整改指令书132份,共查处违章、违规案件87件,结案87件,实施简易程序处罚49件,一般案件38件。截止到目前为止累计罚款41.45万元。违法案件查处率、结案率均实现了100%。

三、行政执法程序逐步规范化、法制化、人性化

1、今年下半年新一届领导班子组成后给执法大队带来了新的契机。让我们对依法行政有了更新一步的了解。进一步加强了我执法监察大队的行政执法能力,规范了行政执法程序,优化了执法环境,提高了执法水平。

由执法监察大队与相关股室相互配合联合执法,做到执法与服务相结合。总的原则是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严格执法与服务帮助相结合,在具体实施中,坚持先教育、后整改、再处罚的执法模式。互相监督增加了执法的透明度。从源头上杜绝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发生。从严查处瞒报事故,认真核查举报案件,我执法监察大队在全县39个乡镇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的同时,与检查企业建立了监督举报机制,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认真做好举报受理工作。截至目前我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接到举报案件 5件,已经结案 5起。对群众举报做到有报必查,经查必果,件件有答复、事事有着落,充分发挥了群众监督举报的职能。

2、在案件审理方面坚持查、审、定、三级分离制度,即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负责案卷的审核。局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组成的案件审理委员会经过集体讨论后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突出抓好案件双审工作,提高案件查处和卷宗质量。在工作与实践中,为了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的科学管理,更好的为行政执法工作服务,推行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规定拟定了《昌图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立案归档办法》全年年的工作中我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做到无行政复议实现零投诉.四、配合各股室完成局领导交付的各项工作。

1、6月份在“安全生产月”活动中 ,突出“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主题,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安全监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在北山文化广场组织大型文艺演出。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浓厚氛围。通过活动,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关注程度得到进一步加强,在站前广场设立了咨询台发放2000多份关于安全生产相关宣传资料 。为人民群众讲解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重要性与职业病的危害性。 接受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的作用进一步得到发挥,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自觉性得到进一步提高,隐患排查治理、百日督查、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得到有力推动。

2、安监执法队伍加大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执法检查力度,对无证上岗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培训职责和义务,为我县安全培训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五,解放思想拓展安监执法新思路

在局领导的大力支持下我执法大队在全市率先实现了安监执法办公制动化。局领导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为执法大队配备了笔记本电脑。安监执法软件。下一步还要采购便携式打印机。实现了现场办公、执法文书打印、个股室资源共享。安全生产许可证查询、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查询、鞭炮证查询。安监执法系统的启用大大提高了安监执法效率。提升了执法形象。

六、积极宣贯和认真落实国家局24号令

国家局新近颁发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是一部规范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行为和准则的纲领性文件,也是保护安监执法人员职务安全和行政、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我们大队在24号令颁布实施后,先后两次组织大队全体同志认真学习,并将24号令作为今后监察、管理人员长期学习、研究细化的主要工作来抓,目的是将我们所承担的责任和规避的风险,找到一个合理的、安全的平台,再不能让我们辛苦工作的同志,因为工作的上的马虎、管理上的疏忽、执法中的盲目,承担不应有的后果。大队全体同志认真研读法律法规的内容,加强业务知识的提高,为更好地履行安全监察监管职责奠定基础

七、不畏困难、保持整体形象、团队精神充分体现

1、大队全体同志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克服重重困难。在检查过程中冒着寒风顶着大雪,放弃节假日和双休日,早出晚归深入企业排查隐患。针对非煤矿山企存在无证开采擅自经营的情况,对矿山企业进行多次夜查。队员冒着生命危险在崎岖的山路上调查取证,稍有不慎人车就会随时发生意外,即使是这样全体队员没有一个叫苦叫累的。

2 、在迎接省、市安监执法系统领导的考核中,全体同志集思广益,舍小家保大家以集体利益为重。认真完成领导交付的各项工作。 简单来说就是大局意识、团队荣誉、协作精神。全体同志的向心力、凝聚力得到了充分验证,是个人利益和整体利益的统一。这就是团队精神充分体现

总之,在局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局、市支队及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关怀下,今年我局执法监察大队执法工作得到了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充分肯定。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快大队规范化建设步伐,提高规范化建设质量和标准,让执法监察队伍真正成为安全生产管理战线上的一把利剑,为实现昌图县安全生产形势上的稳定和好转,做出突出贡献。

昌图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2009年12月11日

推荐第8篇:安全生产执法条例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成品保护执法队工作条例

第一条

宗旨

本队遵循“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贯彻国家的安全生产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及成品保护的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的法规和制度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强化群众性的安全预控工作,增强职工安全及成品保护意识,保障职工安全健康,避免和减少伤亡事故。第二条

性质

本队是在项目部领导下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成品保护监督执法检查活动的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

责权

1、本队的责任是以国家的安全生产法规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及成品保护的规章制度为依据,开展安全生产、成品保护执法检查,揭露和制止各种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忽视安全生产的现象。通过看现场、查隐患、提整改、做记录、发通报,协助项目部搞好安全预控管理及成品保护。

2、本队的权利对工程现场,房间等进行检查,对班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设施的不正常、不安全的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对职工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进行制止、教育和罚款。对检查的情况进行通报,建议奖励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的队伍和个人。

第四条

组织机构

1、本队设队长、副队长、队员若干名。

2、队长:付平、副队长:牛红刚、队员由贾海潮、丁明生及各施工班组长组成。

3、队员工作变动,由基层班组推荐调整,保持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连续性。

4、本队活动从开始至结束期间,由执法队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活动

1、本队的执法活动,原则上每周组织一次,临时活动,每周通报一次检查情况。

2、活动方式采取抽查办法,事先不发通知,视需要可增加。

3、检查活动中必须做好记录,健全活动资料,做到有据可查。

4、检查后进行总结,分析安全生产、成品保护较好或较差的情况,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并贯彻落实。

第六条

队员

l、队员的条件是熟悉施工过程,熟悉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品行端正,身体健康,诚心企业,关心职工,经班组推荐方可加。

2、队员的道德要求是实事求是,严守纪律,不循私情。

3、队长或副队长的职责是负责活动的组织、安排、搞好总结发布通报,及时向安全部门反馈信息。

4、队员的职责是认真参加检查,积极发表意见,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协助本队组搞好安全生产。

第七条

经费与奖励

1、本队的活动经费由处罚款经费中列支。

2、公司将每年对工作认真、按时知口检查,善于发现问题,善于提出意见的队员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奖金由处罚经费中开支。

信阳恒大名都项目部

推荐第9篇: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计划

孝义市园林绿化局

2012年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计划

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执法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全局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督促相关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增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全面提升我局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局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执法原则

1.依法行政,处罚适当。依法行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执法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职权,做到主体合法、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量罚适当。

2.突出重点,全面覆盖。安全生产领导者按照职责要求和任务分工,把公园广场、园林公司全部纳入行政执法范围,进行全履盖计划监管检查;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列为重点监管,强化日常监管检查。

3.上下联动,形成合力。要积极配合,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对上级主管部门已立案进入行政执法程序的,按照“一

事不二罚”的原则,对同一违法事实不再立案处罚,但要列为重点监管强化日常监管检查。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通过执法检查、专项整治和宣传教育培训,有力地促进我市园林事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深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持续抓好园林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大力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更加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着力加强安全基础工作,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三、职责分工和工作重点

(一)执法检查职责分工

依法对公园、广场、园林公司实施全履盖监管检查。协调、监管区域内的日常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执法检查频次

每月对自己范围内的进行至少1次执法检查和整改情况复查。

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以事故多发、易发的领域为重点,以减少一般事故,坚决杜绝重大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事故为目标,督促协调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切实落实两个主体责任。

(三)突出“三项重点”,抓好“四项工作”。

围绕创建“安全保障示范市”核心目标,我局今年安全

生产工作要突出“三项重点”,抓好“四项工作”。

三项重点:

1、科学组织实施,强化保障措施,全面推进安全保障示范市创建。一是科学编制规划,层层落实责任。二是强化推进措施.形成创建合力。三是严格督查考核,推进工作落实。

2、坚持预防为主,排查治理隐患,深化园林系统安全专项整治。建立安全隐患排查长效机制,持续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3、彻底治理隐患,提升综合效益。根据隐患排查情况,制定整改落实方案,落实专人负责制,限定期限,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得到落实。

四项工作:

1、严格源头把关,强化和落实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推进标准化建设。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和淘汰关。坚决贯彻“安全第一”的理念,完善建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前置审批制度。

2、强化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监管机构,全面提升安全监管水平。一是逐级落实安全监管责任。继续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各下属单位年终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二是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进一步配足专职监管人员,配齐安全执法车辆和检测检验装备,大力推进园林行业领域监管机构标准化建设。三是全面提升安全监管能力。实施安全监管队伍“素质提升工程”,依托专业机构、科研院校、实训基地,

对园林系统监管人员实行每年至少1次全员脱产轮训。

3、强化安全投入,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推进社会化安全服务。构建安全保障投融资体系。推行安全经费超前投入、安全防范超前保障机制。认真做好每年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使用计划。参照市级标准,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足额列入年度预算,并制定详细的使用计划。全面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企业依法缴纳从业人员工伤社会保险,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4、强化应急处置,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全面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和职业健康水平。一是要加强与气象、地震、国土等部门之间的配合协调,建立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协调联动和预警机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每年至少开展1次预案演练,提高对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自救互救能力。二是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年内重点加强应急救援大队建设,进一步充实人员、组织进行全员脱岗培训、实战演练,实行考核上岗。三是要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加强职业健康监管专业队伍建设。

四、工作要求和责任追究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依法开展执法检查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生命线和主要抓手,全局干部职工要高度重视,分管领导要各负其责,切实加强对监管企业和行业的监督检查。要根据本计划的要求,结合监管工作实际,明确执法检查对象,充分做好执法计划实施的各项准备,保证执法计划落到实处。对因落实执法计划不到位而造成相应事故的,将

依法进行问责,确保执法计划的严肃性。

(二)严格落实执法责任。监管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安全生产现场执法检查职权,切实履行执法职责,各职能股室要根据检查数量制定切实可行的执法检查计划,明确执法任务、执法质量指标,对重大违法案件要依法立案查处,推行案件主办人负责制;坚持办案数量与质量统一,依法适用自由裁量权,完善办案流程,规范使用文书。

(三)严肃行政执法纪律。行政执法工作实行“谁分管、谁负责”的工作机制,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监管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的,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孝义市园林绿化局

2012年2月3日

推荐第10篇: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汇报

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汇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新疆执法检查组:

首先,对浙江省安监局代表国家安监总局来我区检查指导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表示热烈欢迎!并诚恳接受执法检查组的检查指导,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汇报。

一、区情及我局简要情况

新疆地处祖国西北边陲,面积166.49万平方公里,陆地边境线5600公里,周边与八个国家接壤,是古丝绸之路的重要通道。新疆有47个民族,是中国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之一。2008年,新疆生产总值4150亿元,人均生产总值居全国第11位;全口径财政收入817.3亿元,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360.8亿元。新疆人口2130.81万人,其中少数民族为1284.03万人。新疆矿产种类全、储量大,开发前景广阔。目前发现的矿产有138种,其中9种储量居全国首位、32种居西北地区首位,是我国重要的能源基地。

我局机关内设10个处室,行政编制46名,下设新疆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1个事业单位。目前,全区15个地州市、98个县市区及自治区级、国家级开发区建立了安全生产监管机构。7个地州市、29个县市区、18个乡镇成立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全区安全监管人员1189人。我区安监部门直接监管的工矿商贸企业共9万余家,其中有非煤矿山企业2692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8956家、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单位69家,输油输气管线5400多公里。

二、2008-2009年我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情况

近年来,我们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部署,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推动两个主体责任制落实,狠抓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全区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从2005年死亡3753人下降到2008年的2775人,年均下降10.58%。今年1-7月,我区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5900起,死亡1134人,同比分别下降18.34%、20.37%,未发生重特大事故。

2008年,按照国家总局的安排部署。我区全面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全区各地、各部门共派出隐患排查治理检查组2000多个,取缔非法生产单位106个、非法经营单位4709个,查处非法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案件14起、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案件36起;开展自查企业124407家,自查隐患185456条,整改179482条,整改率达到97%;自查重大隐患519条,整改364条,整改率71%。在隐患治理中,全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共调查处理事故69起,实施行政处罚1291次,责令停产停业生产经营单位433个,提请关闭单位74个,罚款1549.91万元。特别是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安监局积极提请政府出台了重大隐患整治资金监督使用办法,有效治理了一批久拖不决的重大隐患,得到了国家安监总局原纪检组长赵岸青同志的肯定,他要求学习推广天山区的这一做法。

2009年,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年”的各项工作部署,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推动两个主体责任制落实,狠抓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关闭取缔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截止7月底,全区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9946次,查处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建设、生产、经营的5342起,关闭取缔后又擅自建设、生产、经营的1起,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11起,谎报、瞒报事故的3起,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18起,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24起。在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中,全区安监部门检查单位22711家(次),调查处理事故38起,使用各类执法文书17359份,实施行政处罚692次,责令停业整顿单位139家,提请关闭单位13个,罚款567.19万元。全区各重点行业领域自查隐患的单位共56236个,排查出隐患13.28万条,整改12.28万条,整改率92.3%,其中重大隐患249条,整改181条,整改率为72.7%;未完成整改项目列入治理计划资金3.83亿元。自治区政府对24家重大隐患下发了督办通报,确保了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三、主要做法和经验

(一)加强地方立法,完善配套法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建设。近几年,自治区人大颁布了《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自治区消防条例》、《自治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地方法规。自治区制定了《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自治区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配套出台了《异地车辆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考核办法》、《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示范县(市、区)创建标准》、《自治区安全生产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标准》等一系列政策和规定。今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将“自治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条例”列为2009年立法项目。人大-法工委、财经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的隐患排查治理立法调研工作已经完成,法制办正加紧对条例草案进行审修。

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机制方面,相继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联合执法制度、隐患排查制度、“三同时”审查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安全投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10项安全生产基本工作制度。今年自治区6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预警工作的通知》,积极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建立了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机制,工作汇报《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汇报》。 通过不断实践和创新,自治区安全生产法规及配套制度体系初步形成,各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行为得到了规范,安全生产工作开始步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二)理清执法依据,落实执法职责

自2004年以来,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的要求,我局几次对安全生产行政职权和执法依据进行清理、梳理。目前我局执法依据共有:《安全生产法》等法律4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行政法规15件,《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地方法规2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45件,《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暂行办法》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2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规范性文件3件。我局执法职权分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9项行政检查职权,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等24项行政许可职权,危险化学品登记1项行政确认职权,行政复议1项行政裁决职权,对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等157项行政处罚职权,共五类192项职权。192项职权及其依据的条款,全部分解到各业务处室,落实了执法责任。

(三)开展执法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局党组高度重视全局人员的业务素质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2001年局一成立,每年都选派2名工作人员到国家安监总局学习锻炼,以培养锻炼干部。局积极参加国家总局举办的安全生产执法培训班。2006年开始,我们与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每年对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县市长进行安全生产专题培训,培训时间为6天,有效提高了县市长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理解支持。全区各地州市安监局同党委组织部门举办乡镇领导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培训班,一些县市区开始对乡镇街道专兼职安全生产监管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日益规范,安全生产依法行政、执法水平明显增强。2004年以来,局每年组织人员到先进省区学习考察,开阔拓宽了安全监管人员的视野。

(四)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

为全面加强依法行政工作,按照“谁执法、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我们先后制订并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6年-2010年)》、《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在工作中,我们紧紧抓住易发生执法问题的岗位和环节,制订了《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行政执法案卷评审奖惩办法》、《行政执法案卷规范标准》和《行政执法案卷扣分标准》、《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等工作制度,细化行政执法责任。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我局制定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管理规则》,将所有的安全生产许可事项一律由局办事大厅统一受理,实行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和具体办理分离,提高了办证效率和办事透明度。今年,在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下,为促进自治区经济发展,促进企业生产,我局简化了安全生产审批程序,将砖瓦粘土矿、采砂场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证(剧毒化学品、成品油批发和中石油、中石化系统加油加气站除外)委托地州市安监局审核发证;对3项许可、6项许可证变更、1项备案事项,简化程序,实行即办制;对5项许可事项减少审批发证期限。

我局高度重视对行政执法权力运行情况的监督,针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的行政审批、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和廉政勤政、完成业务工作情况进行重点监督,确保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依法行政,廉洁执法。近几年来,我们在重大行政执法、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中,坚持事前提醒,事后督查制度。干部下基层进行安全检查督查时,主管领导提前进行教育。执法任务完成后,纪检监察室与被检查单位或有关单位进行电话回访,了解工作人员的执法情况,从而保证了法规纪律的严肃性。自局成立以来,我局没有发生违规执法和违纪现象。

我们十分重视行政复议工作,认真研究对待每一起案件,多做解说教育工作,从行政复议中了解各地执法情况,及时化解纠正各种矛盾。2009年我们撤销了1件事故处理决定。巴州安监局、乌鲁木齐市安监局开展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规范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2008年2月,巴州安监局被评为“自治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先进单位”。

(五)开展普法宣传,努力提高社会成员的责任意识

为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五个五年普法教育规划》,确立了安全生产普法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重点抓好《安全生产法》、《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在普法工作中,局党组组织专题执法讲座,请自治区有关专家讲课,并进行测验。要求全局职工特别是执法人员基本掌握相关知识和主要内容,切实做到执法守法,提高法制意识,提高责任意识和业务能力,推动安全生产依法治安。

为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区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新闻单位、各类企业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保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工作。2006年以来,我局与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每年联合举行安全生产好新闻评选活动,调动了各新闻媒体、记者宣传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在宣传方面,我局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协作,在《新疆日报》、《新疆经济报》、新疆电视台、新疆人民广播电台开辟“安全生产专栏”,宣传各地、各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我局领导定期参加新疆广播电台举办的“新广行风热线——厅局长接待日”活动,解答群众关心的安全生产问题。今年,全区各地组织召开新闻通气会、专题采访32次,安全生产新闻报道4485篇。通过广泛的宣传,全社会成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明显提高。

虽然我们推行执法责任制工作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先进省区市相比,还有一些差距:一是机构不健全,监管力量薄弱。各地州市、县安监机构均无必要的监管装备。二是工矿商贸企业点多面广,监管难度大,存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工作基本没有开展。三是基础工作十分薄弱,事故隐患普遍存在。四是执法中还存在取证不严格,程序不到位,适用法律不准,案卷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基层执法人员法律业务素质和安全管理素质亟待提高。五是新疆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安全投入历史欠账多,影响制约我区安全生产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事故多发的现状难以在短时间内显著改观,亟需国家加大支持力度。请检查组将我区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现实问题向总局反映,请国家总局在工作上给予我们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浙江省安监局来检查指导我们的工作,对我们来说是一次难得的学习的机会。我们将认真接受检查,虚心听取意见,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督,为安全生产工作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最后,祝检查组一行在疆检查期间,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第11篇: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计划

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计划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切实做好全市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确保2011年全市安全生产各项目标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的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2011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继续深入开展“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督促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增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通过编制年度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执法工作,推动全市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促进企业本质安全;通过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营造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良好氛围;通过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坚决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创建“平安资兴”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主要任务: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深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持续抓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大力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更加浓郁的安全生产氛围;着力加强安全基础工作,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不断强化“党委高度重视、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参与”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三、执法范围和执法检查重点

(一)执法范围

依法对本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工商贸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执法检查重点事项

1.全面检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第八条规定的十九项重点内容;

2.国发

第12篇: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制度

姚千街道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力度,提高执法效率,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辖区内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

责,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密切配合,统一切条,相互协作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协调机制。

二、对辖区内的所属生产企业,对违法生产,违章作业,违法行为

认真进行安全生产执法。

三、对违法生产,违章作业,违法行为要按照《安全生产法》、《行

政处罚法》制止其违法行为。

四、对辖区内的黑作坊,黑加工点,要严加排查,加强执法工作力

度,发现后要立即关停。

五、对辖区中遇到的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对上级执法部门联

系,进行联合执法。

六、执法时必须亮证,不得超越权限执法。

姚千街道办事处2010年3月9日

第13篇: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计划

2016年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计划

2016年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法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规范执法检查行为,增强执法检查的计划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促进全乡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执法检查,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二)属地监管原则。坚持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管理,界定全乡执法检查对象,强化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责任。

(三)全面履盖原则。把乡辖区所有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机动车辆、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涉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全部纳入执法检查范围,做到全履盖、不缺失。

(四)计划统筹原则。统筹全乡执法检查的对象、时间、次数、方式和职责分工,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执法检查任务及分工

(一)主要负责对3家露天采石场、10个烟花爆竹零售点、1家加油点、5个农药经营店、乡辖区内上路客运车辆和非客运车辆等涉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加强对1所学校和1个幼儿园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

(二)配合县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

四、执法检查内容和要求

(一)执法检查内容

执法检查重点内容依据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第八条规定的十九项检查事项:

1、采石场:①是否执证合法开采;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教育培训;③职业危害防护措施执行情况;④\"三同时\"执行落实情况;⑤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责任、制度是否健全及落实情况;⑥安全生产经费投入、从业人员工商保险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⑦安全警示牌设置和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到位情况等。

2、烟花爆竹零售点:①是否执证合法经营;②安全生产责任、管理落实情况;③是否销售\"三无\"产品、超量存货和非法设置储存仓库;④安全警示牌设置和灭火器配备检测情况;⑤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等。

3、加油点、农药经营店、民爆器材服务站:①是否执证合法经营或超范围非法经营;②职业危害防护措施执行情况;③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责任、制度是否健全及落实情况;④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防护措施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⑤安全警示牌设置和灭火器配备检测情况;⑥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等。

4、客运车辆和非客运车辆:①是否证照齐全;②是否年检保险;③客车是否超员,非客运车是否人货混装和非法载客;④是否酒后驾车和存在其它非法违法行为等。

5、中小学校和幼儿园:①上级安全生产文件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责任、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③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开展情况;④食品卫生、消防、校车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否到位;⑤安全警示设置;⑥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⑦应急救援体系是否健全和完善等。

6、其它涉安行业:按照相关法律和行业标准规定进行执法检查。

(二)执法检查要求

开展执法检查的时间要求:①对采石场、烟花爆竹零售点、加油点每月检查一次;②对农药经营店每半年检查一次;③对上路机动车辆每月开展八次检查;④对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每季检查一次。

五、执法检查结果的处理

执法检查结果的处理应严格遵照国家安监总局第24号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并切实做到以下五条:

(一)要求企业进行整改的,应当下达书面整改指令;

(二)应当立案查处的,应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三)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及时书面通报并移送相关部门;

(四)应当依法提请县人民政府决定关闭取缔的,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书面报告;

(五)执法检查的相关信息应录入涉危企业基础数据库。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乡党政一把手负责组织协调和统筹安排执法检查工作,乡镇安监站在乡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好对各直管行业的执法检查工作,承担国家安监总局第24号令规定的相应责任,同时加强对不属于直接执法检查范围企业的日常监管,并定期将执法检查情况向县安监局报告。

(二)精心组织。乡安监站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职责,科学制定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逐级抓好工作落实。

(三)严肃纪律。对不依法、依计划履行执法检查责任或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执法检查的,按照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监管执法五项规定》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注:

第14篇:安全生产执法文书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记录

被检查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联系电话:检查场所:检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日时分

我们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证件号码为、,这是我们的证件(出示证件)。现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请予以配合。

检查情况:

检查人员(签名):、

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共页第页

检查人员(签名):、

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续页共页第页

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安监管现决〔〕号

我局于年月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

可另附页) 以上存在的问题无法保证安全生产,依据的规定,现作出如下现场处理决定:

可另附页)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签名):证号:

证号: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检查单位。 共页第页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安监管责改〔〕号

经查,你单位存在下列问题: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现责令你单位对上述第项问题于年月日前整改完毕,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逾期不整改或达不到要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由此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如果不服本指令,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指令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签名):证号:

证号: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检查单位。 共页第页

整改复查意见书

()安监管复查〔〕号

本机关于年月日作出了 的决定[()安监管〔〕号],经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如下意见:

被复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签名):证号:

证号: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复查单位。

强制措施决定书

()安监管强措〔〕号:

我局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现场)存在下列问题:

以上存在的问题无法保障安全生产,依据, 决定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检查单位。

第15篇: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计划

XX镇安监站2012年度安全生产执法

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安全发展理念,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继续深入开展“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及时有效地消除和控制事故隐患,促进全镇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全镇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控制和减少一般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和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县政府下达的指标以内,全镇重点监管单位的监管面100%。

三、执法检查范围及内容

1、监管范围:按照“属地监管”的工作原则,负责全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管检查,重点抓好杨家山铜钨矿、瓷土矿、采石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

2、监管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基本安全生产经营资格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度、规程及责任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投入、安全设施及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办证情况;

(5)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现场管理情况;

(6)领导带班制度落实情况;

(7)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情况;

(8)安全生产许可证件取得情况;

(9)安全生产落实情况;

(10)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11)劳动作业场所现场安全情况;

(12)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情况;

(13)依法应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四、监管资源的确定

1、综合安全监管检查工作日

我站现有安全监管人员4名,拥有安全监管时间为251天(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日共366天—52天双

休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1天)×4=1004天。

2、现场监管工作日624天,占总有效监管日62.2%(4×13天/月×12个月=624天)。

3、一般监管工作日为除去现场监管工作日624天4人外的日常监管工作日,共需工作日380天。

五、监管检查对象与监管检查任务的确定

1、杨家山铜钨矿、瓷土公司、采石场等每月检查2次。

2、烟花爆竹、油漆店、农药店每月检查1次。

3、道路交通安全、加油站,各学校、医院每季度检查一次。

4、陪同上级部门检查及上级部门明确的安全专项检查未列入此计划之内。

六、执行与考核

1、严格按计划实施,确保监管检查计划的完成。

2、按月执行监管检查计划,当月未能完成计划的在下月工作日中追加。

3、因上级工作部署,部分职能职责、辖区工作调整和其他不可预见情况因素,监管检查计划需进行重大调整与变更时调整监管检查计划,并报镇政府和安监局备案。

七、监管检查要求

1、认清当前形势,确保质保工作取得实效。

2、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力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机制,结合我镇特点和重大节假日期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从基础和本质上改善我镇安全状况。

3、规范监管行为,确保工作质量,对在整改期间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单位必须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附:分月执法计划安排表

XX镇安监站

2012年3月29日

第16篇:安全生产执法实务

第八章 安全生产执法实务

第一节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基本知识

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为了保障安全生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六条、《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 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条等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过程中具有下列职权:

(一)检查与调查权: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任何场所进行检查,包括其行政办公地点、生产作业场所、营业场所、储存场所等;有权调阅可能涉及安全生产的所有资料;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 情况。这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最基本的职权,也是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基础,没有这些职权,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也就无从谈起。

(二)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权: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能够立即纠正的,如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未按要求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等,有权责令当场予以纠正;对难以立即纠正的,如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要求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到位等等,有权责令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予以改正,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同时,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事故隐患的处置权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并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对于重大的、有现实危险的事故隐患,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并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责令停止使用有关设备、器材等。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对隐患排除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才能恢复生产经营或使用相关设备、器材等。

这里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是在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后,依法采取的一种临时处置措施,而不是正式的行政处罚,因此,不需要经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有关程序。

(四)对有关设施、设备、器材、场所的查封、扣押权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场所,有权采取查封、扣押措施。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未经允许,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启用。

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守的规定

(一)程序要求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实施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应按照《行政强制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守下列程序要求: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二)、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三)查封扣押其他规定

1、查封扣押期限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2、查封扣押物的保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3、查封扣押后处理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4、查封、扣押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4)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种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六)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七)关闭;

(八)拘留;

(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

四、行政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检查发现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具体步骤是:一是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二是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序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三是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盖章并注明没有异议,如对处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四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二)一般程序

1、立案

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其处所,并由出具证据的人员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3、审查:

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3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5、听证程序

安全监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数额;没有规定数额的,其数额对个人罚款为1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告知后3天内书面提出申请;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填写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查。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组织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1次;当事人未提出听证申请,或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6、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决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

(2)违法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印章。

7、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8、行政处罚的执行与备案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对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交办案件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决定行政处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三).行政处罚的从重、从轻、减轻的规定 1.从重处罚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2)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

(4)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2.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3)配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应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合并处罚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4.一事不两罚规定

对同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同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执法实务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单位)执行、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方面

1、违法情形:

(1)未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企业未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企业各级管理员、作业人员逐一明确安全生产职责,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未将各项安全生产事项逐项明确到人。  (2)未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包括未建立完善负责人安全职责、管理员安全职责、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购销合同管理制度、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包括烟火药引火线购销领用登记)制度、危险工序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职工考勤登记制度、违章违规处罚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应急救援与演练制度、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制度、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原材料(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废弃品处置制度、安全例会制度等 。

(3)未建立完善各类安全操作规程:包括未按照《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14类烟花爆竹产品的不同的生产工序,建立完善有关原材料粉碎、称料、药物混合、造粒、筛选、干燥、装药、筑药、压药、组装、禙皮、包装、装卸、搬运、设备检修、废弃品处置等安全操作规程。

2、证据收集: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

(2)经现场检查核实后,由企业提交并加盖企业公章 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3)证人证言。

3、处理及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按程序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方面

1、违法情形:

⑴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资格证或安全资格证过期;

⑵烟花爆竹危险工序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过期;

⑶企业对新职工三级教育培训没有进行或培训不足72学时; ⑷企业未对全体从业人员组织三级教育培训或培训不足20学时; ⑸企业采取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之前未进行专门培训。

2、证据收集:

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

⑵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资料或有效复印件;

⑶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有效复印件; ⑷危险工序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复印件 ⑸证人证言。

3、处理及依据:

分别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九条、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等规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三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四十条等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方面

1、违法情形: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形:

(1)未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项操作规程。 (2)未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挪用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未专款专用;未检查安全生产投入资金使用情况;安全投入项目完成后,未及时组织验收。 (3)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反映的安全生产问题和存在的事故隐患没有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督促落实; (4)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预案: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十七号)的规定,编制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未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每年没有组织进行一次综合应急救援演练,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项应急救援演练;发生事故后,未按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一小时内将事故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应急救援等情况如实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

2、证据收集: 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

(2)企业安全会议记录、安全日志、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企业领导带班值班记录、隐患整改方案及整改效果评估记录、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使用情况资料。

(3)企业安全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前已专项列出) (4)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及备案证明、应急救援预案培训资料、应急救援演练资料。

(5)有关事故管理记录资料。 (6)证人证言。 3处理及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主要负责人有以上违法行为,导致发生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十三号)有关规定处罚。

(四)新、扩、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方面

1、违法情形: (1)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2)新、扩、改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通过审查批准而擅自进行建设;

(3)新、扩、改建设项目未按经依法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

(4)新、扩、改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而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2、证据收集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

(2)建设项目施工建设程度证据资料;

(3)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预评价的证据资料; (4)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或未按规定通过审查批准的证据资料;

(5)建设项目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的证据资料; (6)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合格和已经投入生产使用的证据资料; (7)有关证人证言。

3、处理与依据 分别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等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安全警示标志方面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危险,或易发生各类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上分别设置明显的安全禁止标志、安全警告标志、安全指令标志、安全提示标志。

2、证据收集;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

(2)未设置明显的有关安全警示标志的证据资料; (3)该场所、设施、设备存在较大的危险性的证据资料; (4)照片; (5)证人证言。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安全设备管理方面 1违法情形

(1)生产经营单位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防尘、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对上述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定期检测;

2、证据收集;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施设备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报废等方面有关情况资料; (3)有关安全设施设备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报废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处理及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方面

1、违法情形:

(1)没有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2)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未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证据收集: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

(2)应该为配备从业人员配备何类劳动防护用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证据资料; (4)从业人员未佩戴使用或未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证据资料;

(5)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证据资料。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承包、出租管理方面

1、违法情形

(1)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业务等出租、承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2)出租、承包符合规定,但没有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对出租、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2证据收集

(1)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业务等出租、承包的证据资料; (2)承包、承租单位、个人当前实际具备有关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情况的证据资料;

(3)对承包方、承租方、借入方、受让方应具备相关安全生产条件、资质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证据资料;

(4)没有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证据资料;

(5)对承包、承租单位没有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证据资料。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非法承包、承租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至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逾期未改正的,单处或并处一万至五万元的罚款。

对没有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对出租、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九)危险物品、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方面 1违法情形 (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未进行评估、监控,或未制定应急预案;

(3)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2、证据收集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实际情况的证据资料,及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措施等证据资料;不接受监督检查的有关证据资料;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资料。

(3)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辨识证据资料;重大危险源台账及监控记录;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

(4)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现场情况证据资料; 未确定现场专门管理人员的证据资料; (5)有关证人证言。

3、处理与依据: 分别违反《安全生产法》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

(十)安全出口管理方面

1、违法情形

(1)生产经营场所、员工宿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 (2)封堵或闩锁安全出口;

(3)在安全出口及通道堆放物品或改作他用;

(4)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场所安全疏散通道有台阶、明沟等(应为斜坡、暗沟)

2、证据收集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

(2)生产经营场所、员工宿舍安全出口设置情况及有关安全出口设置技术规范资料;

(3)安全疏散通道被封堵、闩锁、堆放物品、改作他用、有台阶、明沟等证据资料; (4)证人证言。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一)隐患排查治理方面

1、违法情形

(1)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2)未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十六号)第十四条规定在每季末、每年末上报隐患治理统计分析表

(3)生产经营单位发现或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包括隐患情况及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据),没有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制定隐患治理方案

(4)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或未及时报告 (5)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6)整改不合格或未经安监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2、证据收集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

(2)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制定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的证据资料; (3)生产经营单位每季末、每年末向安监部门提交的隐患治理统计分析表情况及安监部门接收情况的证据资料;

(4)生产经营单位发现或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证据资料,及没有按制定隐患治理方案的证据资料;

(5)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证据资料,及没有向安监部门报告或没有及时报告的证据资料;

(6)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证据资料,及该事故隐患在治理前、治理中无法保证安全可能危及区域的证据资料,该可能危及区域擅自继续进行生产经营的证据资料;

(7)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整改后未报安监部门审查同意的证据资料,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证据资料; (8)证人证言等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有关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条款),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安全监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方面

1、违法情形

(1)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2)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3)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4)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5)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6)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7)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8)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9)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10)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2、证据收集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 (2)生产经营单位有关情况证据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等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十五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应急救援预案管理

1、违法情形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未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的;

(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2、证据收集

(1)现场检查企业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证据资料;

(2)企业未将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的证据;企业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出具未收到备案的证明资料。 (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证据资料,包括企业实际采取预防措施的情况;应急救援严重失误情况;导致造成严重后果情况;预案确定应采取的预防措施情况等。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十七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十四)生产安全事故

1、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3、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4、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5、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节 烟花爆竹生产执法实务

一、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方面

(一)非法生产烟花爆竹

1、违法情形: (1)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包括烟花爆竹产品及用于烟花爆竹生产的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等,下同);

(2)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或注销后,继续进行烟花爆竹生产;

(3)冒用、伪造、变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接受非法转让的许可证进行烟花爆竹生产。

(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许可生产区域以外其他区域进行烟花爆竹生产。

(5)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经责令限期补办延期手续后,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2、证据收集

(1)在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证据资料,包括生产的品种、物品数量(包括成品、半成品、原材料、机械设备等)、生产地点及其四邻间距、作业人员、作业流程与作业工房安排及内部安全间距,负责人、投资人及管理人员等;

(2)该生产单位无合法有效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证据资料,包括该单位没有许可证、许可证被注销(吊销)的证据资料,许可证属于伪造(变造、冒用或非法转让)的证据资料,该生产区域不属于原许可范围的证据资料等; (3)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延期换发新证的证据资料;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补办延期手续);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的证据;继续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证据资料;

(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证人证言等。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等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延期换证继续生产

1、违法情形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延期换发新证,继续从事烟花爆竹生产。

2、证据收集

(1)原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未延期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证据资料; (3)继续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证据资料; (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证人证言等。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按无证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规定处罚。

(三)超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生产烟花爆竹

1、违法情形

(1)超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烟花爆竹产品类别进行生产;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确定烟花爆竹产品分为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旋转升空类、吐珠类、线香类、烟雾类、造型玩具类、摩擦类、小礼花类、礼花弹类、架子烟花类、爆竹类、组合烟花类等14类 ,生产单位不得超过许可种类范围生产烟花爆竹;

(2)超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烟花爆竹产品级别进行生产;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确定烟花爆竹产品分为A、B、C、D等4级 ,生产单位同时不得超过许可产品级别生产烟花爆竹。

2、证据收集

(1)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生产产品类别的证据资料; (3)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生产产品级别的证据资料; (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证人证言等。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1、违法情形

烟花爆竹生产单位非法转让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2、证据收集 (1)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非法转让许可证的证据资料:接受方基本情况资料、转让合同、转让金给付情况、许可证变更登记审查情况等资料;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证人证言等。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等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烟花爆竹生产作业管理方面

(一)作业人员管理方面

1、违法情形:

(1)、从事烟花爆竹危险工序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2)、从事烟花爆竹危险工序作业人员未满18周岁,或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3)聋哑、肢体残疾、智障及其他患职业禁忌症的人员、孕妇从事有药工序作业;

(4)身体状况严重不佳,或思想情绪异常、饮酒后进行作业; (5)新职工或转岗人员未按要求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合格。

2、证据收集

(1)企业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资料、安全知识教育培训资料等; (2)有关作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体检证明、医疗检测等资料; (3)有关作业人员饮酒的证据资料。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有关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工房管理方面

1、违法情形

(1)未按经审批的工房设计用途、定员、定计算药量、定机等使用工房;

(2)擅自改变生产作业流程作业; (3)未按设计的工房危险等级从事相应危险等级的工序作业,特别是在低危险等级工房从事高危险等级的作业;

(4)工房防雨、防潮、防小动物、通风、防火条件等已不符合要求; (5)擅自增设建筑物(构筑物);

(6)擅自在工房内加装电气设备,机械等。

2、证据收集

(1)经过审查批准的相关工房设计情况的证据资料;

(2)未按规定用途、危险等级、人员数量、限药量、限机(设备)量等使用工房的证据资料,包括实际生产作业情况、机械设备安装情况和有关标准规定等资料;

(3)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的生产流程进行作业的证据资料,包括实际生产作业流程情况和相关标准规定流程等资料;

(4)擅自擅自增设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资料,包括建筑物(构筑物)概况、周边间距、使用情况、该区域原设计工房的资料等; (5)有关工房屋面、排水系统、通风、消防设施、防护设施等情况及有关标准规定等资料。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有关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作业环境管理方面

1、违法情形

(1)生产储存区域未设有控制人员和车辆进入的设施; (2)危险性工房无防火隔离带,或防火隔离带未进行清理; (3)含药废水未经集中收集沉淀(过滤)直接排放;危险性废弃品未集中收集按规定销毁随意倾倒堆放;

(4)室温超过或低于国家标准规定的指标,及出现雷电暴风雨天气、设备运转不正常时继续进行相应工序生产作业;

(5)安全疏散通道摆放药物、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

(6)工房、仓库未保持整洁干净,清扫方式(有药工房应湿法清扫)、清扫工具(禁用铁器工具清扫)、清扫方法(应先搬离危险品,并轻抬轻放,不得拖动拉动)等。

2、证据收集

(1)对控制人员和车辆进入生产储存区域的设施、防火隔离带、废水危险性废弃品的收集倾倒、疏散通道、工房库房等检查情况资料; (2)雷电暴风雨等异常天气、超高温(低温)、设备异常等证据资料;

(3)有关烟花爆竹标准相应规定等证据资料。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有关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生产作业行为管理方面 1 违法行为:

(1)烟花爆竹生产制作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生产、制作装运过程中有拖拉、碰撞、抛摔、用力过猛等行为(应轻拿、轻放、轻操作);不在规定的地点晾晒、存放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等;携带打火机等火种进入生产储存区域;或在禁火区违规用火(吸烟、生火取暖、违规动火作业等);未按规定实行人机分离操作;不在规定场所燃放检验产品;不按规定方式处置危险性废弃物;装卸搬运行为违反规定等。

(2)消防、通风、电气(电气设备、电气线路、防雷、防静电、照明等)、防护屏障等防火防爆防尘安全设施不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等要求;

(3)储存违反违反《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包括危险性物品储存地点、储存数量、储存品种、堆码方式等违反规定;在储存库房进行生产操作;超过2人以上同时进入1.1级库房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未按要求做储存安全检测检查等;

(4)穿着背心、短裤、硬底鞋、拖鞋、化纤衣服或打赤膊从事烟花爆竹特种作业;

2、证据收集

(1)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设施、储存场所、作业人员作业行为等检查资料;

(2)相关烟花爆竹安全标准的有关条款规定;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四十四条等有关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原材料管理方面

(一)违法情形

1、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原材料生产烟花爆竹;

2、违反《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规定,使用氯酸盐生产除烟雾类、摩擦类以外的烟花爆竹产品;

3、违反《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规定,使用砷化合物、汞化合物、没食子酸、苦味酸、磷(摩擦类除外)、镁粉(镁合金粉、改良镁粉除外)等生产烟花爆竹;

4、违反《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规定,使用铅化合物、六氯代苯生产喷花类、线香类、烟雾类、爆竹类、旋转类、吐珠类烟花爆竹产品;

4、违反国家有关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包括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购买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烟花爆竹化工原材料时未提交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办人身份证的,或未在购买后5天内将有关购买的品种、数量、流向等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报备案,或违法转让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烟花爆竹化工原材料等。

(二)证据收集

(1)企业使用的原材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证据资料:取样资料、原材料检测报告;

(2)产品违规使用禁用原材料的证据资料:产品取样资料、产品检测报告;

(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有关条款规定; (4)购买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烟花爆竹化工原材料未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证据,未按要求进行申报备案的证据、违法转让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证据等。

(三)处理与依据

1、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和《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购买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烟花爆竹化工原材料时未提交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办人身份证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四条,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在购买后5天内将有关购买的品种、数量、流向等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报备案,或违法转让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烟花爆竹化工原材料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一条,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产品标志管理方面

(一)违法情形

1、未按《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的规定要求,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包括燃放说明在内的产品标志(内包装标志);

2、未按《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的规定要求,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安全警示标志在内的产品外包装标志。

(二)证据收集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产品的产品标志取样证据资料;

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产品的产品包装物的外包装标志取样证据资料。

(三)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节 烟花爆竹经营安全执法实务

一、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管理方面

(一)非法经营烟花爆竹

1、违法情形:

(1)、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包括批发、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批发或零售经营;

(2)未取得烟花爆竹有关安全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仓储经营; (3)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2、证据收集

(1)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的证据资料: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种类、数量,经营仓储的地点及四邻情况,经营起始时间、货物来源、负责人、投资人、从业人员等经营情况等; (2)没有相关经营许可证,或使用无效许可证的证据资料。

3、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等有关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经营许可证变更管理方面

(一)违法情形

1、经营许可证到期未重新办理经营许可证继续进行烟花爆竹经营;

2、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

3、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和经营许可范围等发生变更,没有在变更后1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二)证据收集

1、原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许可证到期的证据资料;经营场所、储存设施地址发生变更,或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的有关证据资料;企业未重新办理换证手续的证据资料

3、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和经营许可范围等发生变更的证据资料;没有在变更后10日内办理许可证变更的证据资料。

(三)处理与依据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等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七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储存管理方面

(一)违法情形

1、烟花爆竹仓库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

2零售网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超过当地规定;

3、储存场所和零售场所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4、将不合格产品和收缴的非法产品与合格产品同库混存。

第17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总结1221(推荐)

大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汇报

今年以来,我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安监局的精心指导下,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依法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基本原则和要求,通过不断加强学习,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强化宣传教育,进一步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理念;严格行政许可,坚持程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坚持依法行政,做到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加大隐患排查力度,突出重点,常抓不懈;健全各项安全监管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我局行政执法工作逐步向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迈进,全局依法行政的水平不断提高。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强化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综合监管能力

今年以来,我局始终把加强学习做为全局工作中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安排局党组成员戴仕平专门负责,采取集中学习和平时自学相结合,将每周一定为集中学习日,集中学习安全 1

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以及国家、省、市、区有关安全生产的各种文件指示精神,全年共组织机关干部及乡镇场办分管领导、安监员业务培训12期。同时我们还通过与先进县市区安监局相互学习交流,取长补短,用学习指导实践,在实践工作中发现问题,再通过学习来解决问题,进而使我局干部在思想理论素质和执法水平上有了很大提高。全年共参加省市专项培训20余人次,局机关干部及乡镇场办安全监管人员培训普及率100%,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水平得到极大的提高。

二、强化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我局一直以来把宣传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以全国第十个安全生产宣传活动月活动为契机,紧紧围绕“安全责任、重在落实”这一主题,开展了内容丰富,覆盖面广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知识送进企业、进车间、进校园、进基层活动,共免费发放各类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手册20000余份,发放安全生产知识有奖竞答手册7000份,把安全知识送进千家万户。6月12日在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启动仪式现场,向围观群众免费发放市民消防知识、交通安全知识、公共安全常识1万余份,展出各类展牌20块。为提高全区安全生产月宣传氛围在区政府机关院内悬挂宣传气球10个,横幅12条。各乡镇(场)办及生产经营单位也以安全生

产月活动为契机,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开展了地毯式全履盖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活动,在全区范围内共悬挂横幅600余条,张贴宣传标语22000余条。6月15日在青龙桥应急日应急知识宣传现场,向广大市民免费发放消防、公共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单5000余份。同时在红旗办事处、百春园办事处等6个单位分别举办了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班,共组织干部职工和企业负责人500余人进行了集中安全消防知识培训。通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干部群众和企业的安全意识和安全发展理念。

三、强化办事程序,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透明度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证是我局唯一的一个行政许可权限,去年年底我区对辖区内所有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进行了换证。在换证工作开展前,我们认真组织学习了《湖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依法办事,共依法对原来的34家烟花爆竹专营店及47家兼营店进行了延期换证。全年在祭旗坡地段及九十亭地段没有新增一家零售店。今年按照政务服务中心要求,积极推行网上受理办证,在大祥之窗政务信息公开网站上全面公开了办理《烟花

爆竹(零售)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应提供的申请材料、受理方式、办理程序、办结时限、收费标准及法律依据等7项内容,极大的方便了办事群众。同时,按照行政许可权限协助市安监局对檀江乡新塘采石场的申请办证工作进行了初审,现办证工作已全部完成。

四、强化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今年3月份,按照省市安监局统一部署,区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大祥区2011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将除由省市直接执法检查单位外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全部纳入计划执法范围,严格按照年初执法计划要求,在确保检查频率的同时,不断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该下达整改指令的下达整改指令,该立案查处的立案查处,该现场采取紧急措施的采取紧急措施,认真做到依法办案,文明办案,亮证执法,计划执法。对立案查处的案件坚决做到查清事实,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准确,处罚适当。一年来在打非治违活动中共依法取缔非法生产打火机作坊6家,非法炼油厂4家,取缔违法经营的烟花爆竹零售店3家,取缔非法开采锰矿矿点5处,处罚其它安全生产违法经营行为3起。在全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没有发生一起因行政执法程序不当引起

的行政复议案件,也没有发生一起重大信访案件。

五、强化部门联合,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百日行动为契机,我局联合工商、公安、交警、环保、文体、教育、交通、农机等部门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全区共排查出各类安全隐患90处,已整改到位48处,正在整改29处,限期整改13处。对限期整改的13处安全隐患,区委区政府召开专门的安全隐患交办会,全部按属地管理与行业直管相结合原则进行了交办。在日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加大了对重点行业、重点部位、重点领域、重点时段的排查力度,对排查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治。坚持按工作目标上移,工作关口前移,工作重心下移“三移”工作思路,经常下乡镇进企业、进车间指导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落实整改责任人和督办人,限定整改期限,制定整改方案,确保隐患整治到位。全年全区共组织安全隐患排查213次,排查安全隐患913个,下达整改指令192份,立即整改到位882个,限期整改31个,现已基本整改到位。

六、强化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能力

今年以来,我们继续完善了《大祥区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大祥区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

究制度》、《大祥区安监局廉政建设制度》、《大祥区安监局重大行政处罚行为集体研究制度》、《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对日常工作及目标管理进行制度约束,使我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逐步走向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

一年来,我们虽然在行政执法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是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比,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的安全需求相比,我们的执法工作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行政执法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专业化培训机会少;二是执法队伍的力量相对较弱,目前我局在职人员只有7名,执法力量有限,而需安全监管的范围广、任务重,执法效能发挥不出来;三是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淡薄,侥幸心理严重;四是企业安全基础仍然薄弱,安全投入不足,务工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差,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现象屡禁不止,人为不安全因素依然存在。但我们相信,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上级安监部门的精心指导下,我们一定会克服困难,继续努力,把我区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推向一个更高的水平。

2011年12月22日

第18篇:交通执法大队安全生产月工作总结

蒲江县交通局行政执法大队

关于开展2012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

局政策法规安全监督科:

根据蒲江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2012年“安全生产月”活动

的实施方案》(蒲交发[2012]43号)的文件精神,我大队紧紧围绕“安

全责任、重在落实”的主题,结合我县交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了认真

研究、精心组织和部署,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现将活动开

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确保2012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大队成

立了以大队长何忠钰为组长,副大队长杜龙义、黄勇为副组长,相关

科室负责人和各中队中队长为成员的2012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工

作领导小组。安全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联系电话88522236。

二、加强安全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安全工作意识。

为了提高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强化交通安全生产执法力度,提高

执法人员的安全生产执法监督管理水平,大队先后召开3次安全培训

会,组织全体执法人员对《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进行学习。另外,执法大队与交通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工作衔接,组织运输企业业主及其

从业人员学习培训,提高了群众及其运输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

识。

二、积极开展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强化路面执法监督,确保道

路运输市场安全稳定和公路水路顺畅。

六月一日起,大队积极开展2012年“安全生产月”整治行动。一是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组织各执法中队针对县城公交车、出租车、乡村客运进行巡逻宣传,向广大群众散发了宣传资料2000余份,悬挂宣传横幅一幅。二是加强配合,严厉打击非法行为。配合公安部门共同打击 “火三轮”、“黑校车”非法营运等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在专项行动期间,大队共出动执法车辆102台次、执法人员381人次,检查各类客货运输车辆4600余辆次,截止目前共查处非法营运车辆4台,极大地震慑了非法营运的车主和驾驶员,有力维护我县客运市场健康、稳定、有序;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2台;查处不按核定站点上下旅客的客运车辆7台;宣传教育出租汽车15台;查处扬撒的货运车辆5台;取缔无证机动车维修摊点2个;查处各类货运违章车辆160台;确保了我县道路运输市场安全、稳定的运行。三是加大公路巡查力度,消除安全隐患。在专项行动期间,大队清理公路堆占21处、计45立方米;清理公路沿线摆摊设点40处;清除在公路用地范围内非法设置的非公路标志32个;规范公路沿线施工场地24处;规范沿线施工场地24处;共查处占道洗车16家,发出整改通知书8张,规范洗车场店招店牌11处。四是加强了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监管,确保了我县水上交通安全。

三、加强双超治理,确保道路及行车安全。

为强化执法力度,建立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法,继续保持治超的高压态势,通过实施固定检测与流动检测相结合的方法,加强了超限

超载的查处力度。在专项行动期间,大队共检测货运车辆 1600 台,其中查处超限车辆 65台,卸载350 余吨。超限治理工作成效明显,基本上杜绝恶性超限车辆上路行驶,切实保障了把我县车辆超限超载率控制在5%以内目标的实现,运输市场的恶性竞争得到了有效遏制,有效缓解了我县超限车辆对公路基础设施的损坏。

四、加强汛期安全监管。

6月是多雨季节,大队汛前落实了防汛抢险物资、车辆、人员,安排了防汛值班表,按照“有警必出,有险必出”的工作责任要求,保证值班电话24小时有人接听。加强对重要路段的巡查力度,发现灾情及时上报并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确保了公路畅通。

总之,由于大队十分重视“安全生产月”活动,进行了早安排早部署,在活动中无交通安全事故发生。

蒲江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大队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第19篇:安全生产执法大检查活动自查工作总结

安全生产执法大检查活动自查工作总结 根据温交监„2012‟130号《关于组织全市在建公路工程半年度综合行政执法大检查的预通知》文件要求,驻地办认真组织学习并按文件要求立即深入开展了安全生产自查工作,对施工现场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同时以此次安全生产执法大检查评分表为标准对驻地办的各项安全台账进行审核。通过此次活动,进一步夯实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提升了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营造了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现将驻地办次处此次活动总结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通过全面深入的检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责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标准彻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认真解决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的发生。

二、检查内容:

施工现场的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核查,重点为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管理组织以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平安工地”和安全大检查各项要求为标准的监理办台账审查。

三、人员组织

驻地办总监为本次监理办安全执法大检查的组织人、审查人,各专监、监理员在总监的组织下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对于发现的安全问题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并进行上报和记录。

组长:

组员:

四、问题隐患

(1)边通车边施工交通组织安全措施已落实,但须进一步加强对各路口的交通管制,杜绝社会车辆误入施工现场的发生。同时要加强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维护。

(2)岩门山开挖工程危险性很大,近日开始重新动工,须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执行。

(3)安全台账的审查中发现以下问题:安全制度的操作性有所欠佳,应当根据工程实际进行适当修改;安全技术交底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审查不够及时,应进行改进,同时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督促和配合。

五、下一步工作

驻地办将严格遵照文件要求,按照“四不放过”、“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排查安全隐患,严格责任追究,落实防范措施。在本次自查活动中发现的内外业问题,将及时整改,总结经验,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会继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

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工作,全面推进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向前发展。同时为即将到来的质监局的全市在建公路工程半年度综合行政执法大检查做好准备,争取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第20篇:市安监局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工作总结

市安监局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工作总结

201*年,我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省监察执法总队的具体指导下,各县(区)安监局及执法大队密切配合,狠抓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建设,以高危企业和市重点工程建设和事故多发企业为监察重点,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促进了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

一、切实加强机构建设

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体系建设的通知》(川编发[201*]46号),四县(区)成立了安全生产监察机构,落实了监察编制26人(市支队7人,巴州区5人,南江5人,通江5人,平昌4人),监察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今年6月,全市有11人进行了公选、公考考试,并已到岗26人。巴州区、南江县成立了乡(镇)安全监察执法中队,配备了部分的装备,落实了一定的工作经费,相关执法人员通过培训。各县(区)对各乡(镇)都进行了委托执法(巴州区还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农业机械等进行了执法委托),构建了市、县(区)、乡(镇)三级监察执法网络,确保了全市监察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大力抓好队伍建设

年初,在通江召开了全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工作会议,在此次会议上,各县(区)就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作了经验交流,总结了201*年度全市安全生产监察工作,并明确了201*年度全市安全生产监察工作重点,随后下发了《201*年年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要点》,制定了《20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目标考核细则》中的《监察执法分细则》。今年我市支(大)队共参加了省安监局组织的煤矿监

第 1 页 共 7 页 察自由裁量权、高速公路建设、支(大)队长执法业务知识培训三批次;配合省执法总队,参加了非煤矿山、烟花爆竹、“重点项目”建设专项执法监察;规范了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工作,整理归档了执法档案;开展了执法文书档案质量评比、执法情况交流、执法问题探讨,互通情况信息;监察执法人员撰写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在施工中的地位和作用》、《破解尸检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中的障碍》等调研文章在《安全生产报》上发表,通过开展以上具体活动,使我市、县(区)安全监察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断得到提高。

三、切实履行监察职能

全市共有生产经营单位3396个,其中煤矿27个,非煤矿山251个;危化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458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5家、批发企业10家、零售经营网点1198户;建筑及开发企业113家,水电、隧道施工企业21家,市属重点建设项目13处,道路运输企业43家,车站101个(一级客运站1个,二级客运站3个,三级客运站5个,农村客运站92个),渡口码头206处,旅游景点27处,游乐设施61台套。

今年以来,执法监察生产经营单位1287个,监察次数1303次,共发出隐患整改指令231份,查处事故隐患521处,实际完成整改隐患423条,停产整顿11个,关闭非法生产2个,关闭非法经营25家,实施经济处罚72.7万元。在监察执法中,我们重点抓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认真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今年,市支队、县(区)大队在去年的基础上,对各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对直管企业、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

第 2 页 共 7 页 度,“三同时”论证、评价和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较大危险源、危险因素管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体系建设制度、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等十六项制度,要求企业逐一完善制度、建立档案,支(大)队进行检查、登记,一企一档,做到安全档案重规范、多覆盖,确保安全管理不漏管,责任查实不漏项。

2、扎实开展日常安全监察

今年全市监察执法工作以“安全治理年”为活动主线,加强源头治理,以日常监察执法为抓手,以专项和重点监察执法为突破口,改过去。“事故调查为主”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的传统模式,检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执行为切入点,督促企业发现隐患、整改隐患为落脚点,对今年的元旦、春节、“五一”、“百日安全活动期间”、“十一黄金周”的重点时段,进行了安全生产重点时段执法监察,切实抓好了今年“三项行动”中的“执法行动”,认真落实贯彻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

3、认真开展专项执法监察

今年全市开展大型专项执法监察6次,涉及危险化学品行业、道路运输企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煤矿及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巴乐铁路、广巴高速公路建设施工企业、水利建设施工企业等。在实行专项安全监察的方式上,我们采用国家、省、市、县同步的方法,使我市非煤矿山、烟花爆竹、“两路”建设、水利建设项目在省总队发出的行政监察内容基础上,市(县)进行了现场验收,并及时反馈给省总队,形成了上下联动,相互推动,共同促动。特别是今年5月,在巴州区组织60余名执法人员,对存在已久的小东门13家“老大难”无证经营烟花爆竹门市进行了彻底取缔;对2家未进行规范化

第 3 页 共 7 页 建设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发放了强制措施决定书,迅速启动了重建;关闭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的各1家;对5家经营许可证过期的成品油加油站进行了限期整治;对11个尾矿库,邀请了安全专家到现场鉴定和专门设计,进行了专项治理;对28家煤矿生产企业进行了全面停产治理;对全市64家建设施工工地进行了安全专项检查,23家工地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6家工地进行停产整顿。真正使监察执法工作开展有序,效果明显。

4、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加强安全生产事故监察,是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吸取教训、研究对策,促进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依据。今年我市发生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安全事故共6件(有5件属非生产安全事故),6件较大安全事故都已调查完毕,5件结案,1件等待市人民政府批复,建议追究刑事责任3人,追究行政责任5人。各县(区)及市安监局成立了案审委员会,坚持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并按规定备案,全市无错案和行政败诉案件,无行政执法人员受党纪、政纪处分。

5、通过监察促培训,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来访

要实现安全本质化,提高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的技能是关键。为此,通过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有效促进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主动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自觉性。全市组织的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班,有1450余人次参加,通过培训,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自觉培育起“要我安全变为我要安全”的责任,增强了安全管理人员的水平,提高了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意

第 4 页 共 7 页 识和安全技能。同时,为了保证全市社会和谐、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接待群众来信来访265人次,办理群众上访案件53起,接受群众举报案件16起,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了全市安全稳定。

四、严格规范监察执法行为

首先认真学习贯彻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狠抓监察执法队伍行风建设,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严禁执法人员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同时杜绝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执法中“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吃、拿、卡、要”行为的发生,严肃了执法纪律。其次是严格监察执法工作程序员、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执法主体合法、被罚主体正确,执法程序合法,案卷归档规范。打造了一支“政治坚定、廉洁勤政、业务精通、作风过硬、执法有力”的安全生产监察执法队伍。全市没有安监执法人员因廉政、效能建设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有错案发生。

五、监察执法工作存在的不足

1、监察执法机构设置较晚,监察人员未完全配备到位,监察执法设施设备配备不足(特别是乡(镇)执法机构设施设备缺乏)。

2、监察执法队伍中新手较多,安全监察执法还停留在眼看、耳听、鼻闻、手摸的低层次水平上,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水平还需进一步提高。

3、部分县(区)监察和监管职能混淆,监察职责由监管人员代替。

4、市监察支队如何在业务上指导、统领各县(区)监察大队,县(区)监察大队如何指导、统领各乡(镇)监察中队,使市、县

第 5 页 共 7 页 (区)、乡(镇)三级监察执法网络体系形成上下联动、协调一致、工作有序、成果共享的能力还有待提高和加强。

5、进一步处理好监察执法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正确把握监察执法与服务企业、服务群众的关系,出现使“我要监察”到“要我监察”新的格局发生。

六、今后的初步打算

20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关键一年,做好我市明年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工作,为我市经济建设加快发展保驾护航,显得尤为重要。为此,明年应作好以下工作:

1、总结成绩,广泛搜集意见,召开一个会议,安排布置201*年全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工作。

2、以日常监察执法为基础,以专项监察执法为手段,理顺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做好重点行业与一般行业、特殊时期与一般时期的安全监察工作。使煤矿与非煤矿、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不出事,水电、隧道、路桥、房屋建设、道路运输、旅游、商贸等行业少出事;加强对节假日期间(特别是春运期间)、煤矿、非煤矿与烟花爆竹生产销售旺季期间、重点工程生产任务突击期间的安全监察。使安全监更具有合理性和实效性。

3、创新监察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加强省、市、县、乡四级监察执法体系的纵向联动、协作的同时,还要加强与同级相关部门执法机构(建设、经商、交通、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的横向密切联系,更要加强与同级安监系统职能科室横向沟通与配合。

4、采取“走出去”的战略,加强监察执法人员的业务交流与培训。适时组织赴兄弟市(州)参观学习,市内交叉交流学习,到省里

第 6 页 共 7 页 学习、到国家学习,学习相关安全技术理论,做到检查隐患有根有据,案件证据确凿充分,办案程序环环相扣,法条引用准确无误,法定时限严格控制,处罚幅度按责强处。

第 7 页 共 7 页

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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