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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石油安全环保应知应会100条

发布时间:2020-03-03 06:08: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安全环保应知应会100条 安全生产应知应会60条

一、安全生产常用名词解释

1.红线意识:2013年6月6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就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做出重要指示: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2.安全生产:为了使生产过程在符合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的总称。

3.本质安全:通过设计等手段使生产设备或系统本身具有安全性,即使在误操作或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也不会造成事故。

4.“五落实五到位”:2015年3月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办〔2015〕27号)规定:(1)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2)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3)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4)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5)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6)必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5.“三必须”原则: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6.“五位一体”指导思想:集团公司2016年初提出的安全环保指导思想,即“党委引领、行政主导、专业管理、安全监督、岗位保障”。

7.HSE管理体系:健康(Health)、安全(Safety)和环境(Environment)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引用标准SY/T6276-2014《石油天然气工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 8.安全生产标准化: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引用标准AQ2042-2012《石油行业安全标准化陆上采油实施规范》、AQ2041-2012《石油行业安全标准化井下作业实施规范》、AQ2039-2012《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钻井实施规范》。

9.安全监管“三个责任”: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政府属地监管责任。

10.建设项目“三同时”: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常说的“三同时”,还包括环境保护“三同时”和职业卫生“三同时”。

11.安全生产“五同时”原则:指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12.三级安全教育:指对新工人进行的入厂教育、队站(车间)教育和班组教育。 13.“三违”: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14.劳动防护用品:指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的个人防护装备。 15.安全评价:指运用定量或定性的方法,对建设项目或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职业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包括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四个方面。

16.危险源: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相关病症、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组合的根源或状态。事故隐患一定是危险源,危险源不一定是事故隐患。

17.重大危险源: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公司现有重大危险源61个,其中二级站点3个,三级站点20个,四级站点38个。

18.“八大类”许可作业:指动火作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试压作业、管线解堵作业、挖掘作业、盲板抽堵作业。 19.有限空间作业: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有限空间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20.动火作业:指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和油气容器、管线、设备或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使用喷灯、电钻、砂轮、切割机等可能产生火花、火焰和炽热表面的作业。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四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

21.高处作业: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22.职业危害:指在生产劳动过程及其环境中产生或存在的,对职业人群的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切要素或条件的总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劳动者职业活动中可能在作业场所接触到的粉尘、化学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有害因素。 23.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为承压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机电类特种设备。

24.安全生产检查:针对生产过程及安全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隐患、有害与危险因素、缺陷等进行查证,以确定隐患或有害与危险因素缺陷的存在状态,以及它们转化为事故的条件,以便制定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和危险因素,确保生产安全。

25.“四不两直”:2014年9月国家安监总局建立并实施的一项安全生产暗查暗访制度,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

26.事故隐患:指生产系统导致事故发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27.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8.重大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29.隐患整改“五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时限到位、预案到位。

30.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为迅速、有效、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方案。预案分为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一般企业编制综合预案,基层单位编制专项预案,班组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31.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深刻教育不放过;事故制定的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32.新《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共7章114条。

33.新《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1)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3)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4)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5)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6)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7)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8)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9)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10)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34.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35.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作为安全生产主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6.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法规、上级管理要求、风险管控职责,建立的全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

37.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8.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2)完善监测监控、应急装备技术、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4)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5)安全生产适用的新装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支出。(6)地质勘探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7)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39.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五个等级。(1)小事故:指只有轻伤但没有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和死亡,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不足50万元的事故。(2)一般事故:指造成1-2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3)较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或者10-49人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4)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10-29人,或者50-99人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5)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事故。

40.事故上报时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如果事故现场条件特别复杂,难以准确判定事故等级,情况十分危急,上一级部门没有足够能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或者事故性质特殊、社会影响特别重大时,就应当允许越级上报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补报。

三、安全监管有关规定

41.安全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机制:随机抽查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42.监管执法“五个一批”:曝光一批重大安全隐患,惩治一批典型违法行为,通报一批黑名单,取缔一批非法违法企业,关闭一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43.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 44.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45.隐患排查治理“四级检查”、“四张清单”:“四级检查”指企业周自查、县(区)月排查、市(区)季检查、省级督查;“四张清单”指企业自查清单、县区排查清单、市区检查清单、省级抽查清单。

46.“打非治违”: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行为的简称,是以执法部门为主体,社会组织,民间机构和个人共同协助参与的一种清除社会不安全因素的行为。

47.“六打六治”:(1)打击矿山企业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行为,整治图纸造假、图实不符问题;(2)打击破坏损害油气管道行为,整治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问题;(3)打击危化品非法运输行为,整治无证经营、充装、运输,非法改装、认证,违法挂靠、外包,违规装载等问题;(4)打击无资质施工行为,整治层层转包、违法分包问题;(5)打击客车客船非法营运行为,整治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挂靠经营及超速、超员、疲劳驾驶和长途客车夜间违规行驶等问题;(6)打击“三合一”、“多合一”场所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整治违规住人、消防设施缺失损坏、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堵塞封闭等问题。 48.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十项制度、一个能力”:“十项制度”(1)规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规范落实安全会议制度(3)规范落实安全生产例检制度;(4)规范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5)规范落实安全生产投入制度;(6)规范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7)规范落实风险防控制度;(8)规范落实职业危害预防责任制度;(9)规范落实安全技术装备保障制度;(10)规范落实民主管理监督制度。“一个能力”指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49.2016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要点8方面重点工作:(1)编制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科学谋划安全生产工作;(2)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3)强化制度、技术和管理措施;(4)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提升安全监管能力;(5)全

面推进依法治安,加强安全监管执法规范化建设;(6)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高安全保障能力;(7)加强职业健康工作,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8)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50.2016年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四、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51.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7号):(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2)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3)必须严格执行钻井地质设计和工程设计。(4)必须按设计配备井控装备,落实井控防范措施。(5)必须确保在含硫地区配齐硫化氢检测设备和防护用品。(6)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吊装、有限空间作业等内部许可制度。(7)必须使用通过安全论证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8)必须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9)必须严格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10)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应急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

52.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9号):(1)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2)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3)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4)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5)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53.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0号):(1)必须在企业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分别标明本企业、本岗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2)必须在重大危险源、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明显标志,标明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3)必须在有重大事故隐患和较大危险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标志,标明治理责任、期限及应急措施。(4)必须在工作岗位标明安全操作要点。(5)必须及时向员工公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和整改结果。(6)必须及时更新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内容,建立档案。

54.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4号):(1)必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2)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3)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危险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4)必须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相衔接的应急预案,重点岗位制定应急处置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5)必须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6)必须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岗位、场所危险因素和险情处置要点,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必须设立明显标识,并确保逃生通道畅通。(7)必须落实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8)必须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并按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9)必须每年对应急投入、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55.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6号):(1)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2)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

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3)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4)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5)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6)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7)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8)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

56.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4号):(1)严禁油气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2)严禁在油气罐区手动切水、切罐、装卸车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3)严禁关闭在用油气储罐安全阀切断阀和在泄压排放系统加盲板。(4)严禁停用油气罐区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5)严禁未进行气体检测和办理作业许可证,在油气罐区动火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6)严禁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7)严禁向油气储罐或与储罐连接管道中直接添加性质不明或能发生剧烈反应的物质。(8)严禁在油气罐区使用非防爆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9)严禁培训不合格人员和无相关资质承包商进入油气罐区作业,未经许可机动车辆及外来人员不得进入罐区。(10)严禁油气罐区设备设施不完好或带病运行。

五、安全生产宣传知识

57.2014-2016年安全生产月主题分别是:“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加强安全法治,保障安全生产”“强化安全发展观念,提升全民安全素质”。每年6月16日为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

58.2016年为陕西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 59.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

六、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

60.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针对安全生产问题作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主要有以下6方面:

(1)强化红线意识,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要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绝不要带血的GDP。任何发展都要遵循“安全第一”方针。把安全生产与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从根本上提高安全发展水平。

(2)抓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工作不仅政府要抓,党委也要抓。党委要管大事,发展是大事,安全生产也是大事,没有安全发展就不能实现科学发展。要抓紧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3)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善于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特别是中央企业一定要提高管理水平,给全国企业作表率。

(4)加快安全监管方面改革创新。要加大安全生产指标考核权重,实行安全生产和重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加快安全生产法治化进程,严肃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采用“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暗查暗访,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制,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5)全面构建长效机制。安全生产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建立长效机制,坚持“常、长”二字,经常、长期抓下去。要做到警钟长鸣,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做到防患于未然。

(6)领导干部要敢于担当。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领导干部不要幻想当太平官,要居安思危,临事而惧,有睡不着觉、半夜惊醒的压力。坚持命字在心、严字当头,敢抓敢管、勇于负责,不可有丝毫懈怠、半点疏忽。

环境保护应知应会40条

一、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1.新《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共有7章,70条。

2.新《环境保护法》五大亮点:(1)建立公共检测预警机制;(2)划定生态保护红线;(3)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扩大;(4)按日计罚无上限;(5)明确政府管理。

3.新《环境保护法》中环境保护管理原则:(1)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2)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3)坚持推行清洁生产、循环发展的原则。(4)坚持实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和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原则。

4.新《环境保护法》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5.生态保护红线:新《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6.按日计罚:新《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7.污染环境罪:《刑法》第339条规定,即:“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其徒刑,并处罚金”。

8.排污费:指排污者为其生产和消费活动产生的污染支付的环境成本。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包括征收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噪声超标四项费用。

9.环境影响评价分为: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报告书是指项目实施对环境有敏感的、不可逆的、综合的、以往尚未有过的重大影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是指项目实施对环境影响有限,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是指项目实施对环境有极小的影响,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

10.环境敏感区:(1)需特殊保护地区:指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确定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需特殊保护的地区,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家重点保护文物、历史文化保护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2)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指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及重点监督区、天然湿地、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环境、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产卵场、渔场等重要生态系统。(3)社会关注区:指文教区、疗养地、医院等区域以及具有历史、科学、民族、文化意义的保护地。(4)环境质量已达不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或者已经接近标准限值的地区。 11.可持续发展原则:即协调环境与发展关系的一个基本原则,由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1987年向联合国提交《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提出,经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确立为全球环境与发展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包括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关系;当代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发展与环境的关系等。

二、公司内部环境保护制度 1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要求:

(1)新、改、扩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新、改、扩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2)凡对环境有影响的新、改、扩建设项目都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分类要求,主动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报批制度,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3)新、改、扩项目建成后,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必须经过政府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核查,经批复同意试生产后,方可投入使用。

(4)建设项目施工过程,必须保护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震动等对周围生产、生活环境引起的污染和危害。

13、凡属下列情况之一,为环境污染事件:

(1)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无防污设施或防污设施不全或有缺陷,造成环境污染。 (2)擅自闲置、停用和拆除治理污染设施,造成环境污染。

(3)因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违反操作规程,致使有毒有害物质外溢流失,造成环境污染。

(4)未履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偷排乱排废油、废水、废气、废渣、泥浆及废弃物等,造成环境污染。

(5)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引进外来承包方进行有毒有害物质的施工,造成环境污染。

(6)其他因素造成的环境污染。

14.环境污染事件等级划分:小事件、一般事件、较大事件、重大事件、特别重大事件五个等级。

(1)环境污染小事件(Ⅴ):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在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为10吨以下;对周围农田、植被、水系造成一定污染的事件。

(2)一般环境污染事件(Ⅳ级):.发生中毒(重伤)10人以下;因环境污染需要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油品泄漏量为1吨以下,以及在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为10-15吨,造成一般污染的事件;跨县界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3)较大环境污染事件(Ⅲ级): 发生死亡3人以下,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因环境污染需要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油品泄漏量为1吨及以上15吨以下,以及在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为15至100吨,造成较大污染的事件;跨地市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4)重大环境污染事件(Ⅱ级):发生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因环境污染需要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油品泄漏量超过15至100吨,以及在非敏感区油品泄漏量超过100吨,造成重大污染的事件;跨省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5)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Ⅰ级):死亡1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因环境污染需要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因环境污染造

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油品泄漏量超过100吨,造成严重污染事件。

15.环境污染事件报告内容及上报时限:内容包括发生事件的时间、地点、起因、损害或可能的损害、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和进展情况及其他相关重要情况。一般或较大环境污染事件必须在4小时内上报,重大或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必须在2小时内上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三、环境保护常用名词解释

16.环境保护:指研究人类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各种物理、化学、生物的变化,以及这种变化对人类的反作用,从而制定出控制和消除环境污染的措施,以保护环境和造福人民。 17.环境污染:指由于人为的因素,使环境的构成或状态发生了变化,环境素质恶化,扰乱和破坏了生态系统和人们生息的正常条件。具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等。

18.环境影响:指人类活动(经济活动、政治活动和社会活动)对环境的作用和导致的环境变化以及由此引起的对人类社会和经济的效应。

19.环境影响评价(EIA):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20.环保“三同时”:指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1.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22.工业“三废”:指废水、废气、废渣。

23.污染源:指向环境排放有害物质和对环境产生影响的场所、设备和装置。

24.清洁生产:指不断的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材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25.循环经济:指一种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

26.绿色GDP:指绿色国内生产总值,是对GDP指标的一种调整,为扣除经济活动中投入的环境成本后的国内生产总值,是用以衡量各国扣除了自然资产(包括资源环境)损失之后的新创造的真实的国民财富总量的核算指标。

四、环境保护相关专业术语

27.化学需氧量(COD):指在一定的条件下,采用一定的强氧化剂处理水样时,所消耗的氧化剂量。

28.生化需氧量(BOD):指在一定期间内,微生物分解一定体积水中的某些可被氧化物质,特别是有机物质,所消耗的溶解氧的数量。

29.悬浮物(SS):指悬浮在水中的固体物质,包括不溶于水中的无机物、有机物及泥砂、黏土、微生物等。水中悬浮物含量是衡量水污染程度的指标。

30.氨氮:指水中以游离氨(NH3)和铵离子(NH4+)形式存在的氮。氨氮是水体中的营养素,可导致水富营养化现象产生,是水体中的主要耗氧污染物,对鱼类及某些水生生物有毒害。

31.总氮(TN):指水中各种形态无机和有机氮的总量,是衡量水质的重要指标之一。地表水中氮、磷物质超标时,微生物大量繁殖,浮游生物生长旺盛,出现富营养化状态。 32.总磷(TP):水中的含磷化合物,包括正磷酸盐、缩聚磷酸盐、有机磷,是污水中常测的一种污染物。

33.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其中规定了10类污染物:SO2,TSP(总悬浮颗粒物),PM10(可吸入颗粒物),NOX,NO2,CO,O3,Pb,B[a]P(苯并[a]芘),F。标准分三级,核心是对人的影响程度:一级:不影响;二级:不伤害;三级:不中毒。

34.空气污染指数(API):指将常规监测的几种空气污染物浓度简化成为单一的概念性指数值形式,并分级表征空气污染程度和空气质量状况,适合于表示城市的短期空气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空气污染的污染物有:烟尘、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悬浮颗粒物(浮尘)、二氧化氮、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臭氧、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等。

35.细颗粒物(PM2.5):大气中粒径小于2.5μm(即PM2.5)的颗粒物(气溶胶)。虽然细颗粒物只是地球大气成分中含量很少的组分,但它对空气质量和能见度等有重要的影响。细颗粒物粒径小,富含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且在大气中的停留时间长、输送距离远,因而对人体健康和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更大。

36.固体废物:指在社会的生产、流通、日常消费等一系列活动中产生的,在一定时间和地点不再具有原使用价值而被丢弃的固体、半固体(泥状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 37.固体废弃物的分类:按化学性质分为有机固体废物和无机固体废物;按污染特性分为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固体废物以及放射性固体废物;按来源可分为工矿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按形态可分为固态、半固态和容器中的液态或气态。

38.固化:在危险废物中添加固化剂使其转变为不可流动固体或形成紧密固体的过程。结构完整的整块密实固体,方便运输。

39.噪声:指振幅和频率上完全无规律的震荡。从环境保护角度而论,凡是人们所不需要的声音统称为噪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称为环境噪声污染。声音的分贝是声压级单位,记为db。用于表示声音的大小。工业区环境噪声最高限值,昼间65db、夜间55db。

五、相关标准规范

40.公司主要适用标准如下: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

(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6)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

(7)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

(8)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 (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10)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11)石油开采废水排放标准DB61陕西省地方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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