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书
聘请方:(下称甲方)
地址:法定代表人:
应聘方:(下称乙方)
地址:主办律师: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相关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派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第二条法律顾问根据事实和法律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具体任务是:
2.1、应邀参与甲方决策性研究,帮助甲方运用法律手段加强管理工作,改善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2、对甲方的法事务提供具体建议,应邀帮助甲方制定规章制度,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文书;
2.3、应邀参与重大经济项目的研究和重大经济合同的谈判、为甲方提供法律意见,准备或审核谈判所需的资料及有关的法律规定,协助制定谈判方案等,并在合同签字前,严把法律关;
2.4、应邀参与处理甲方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行政争议、工伤事故或其他重大纠纷;
2.5、接受委托,以代理人的身份参与民事、行政等诉讼或仲裁活动,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6、解答法律咨询,就甲方涉及到法律方面的事务,特别是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书或依法进行论证;
2.7、代为甲方发布有关的声明、公告、致函等文书。
2.8、配合甲方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培养法律人才,建立法律顾问机构;
2.9、帮助公司做好知识产权方面的保密工作,拟好保密协议及技术转让合同等协议。
2.10、为甲方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条甲方对法律顾问的工作应予以支持,并提供下列工作条件:
3.1、提供甲方的性质、职能、经验范围、内部结构及负责人、隶属关系、主要关联方等情况;
3.2、在需要和可能的情况下,提供办公场所和办公用具;
3.3、邀请法律顾问参加必要的会议,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3.4、适当配备人员协助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第四条法律顾问必须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对代理法律事务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以及其他的技术信息应当保密。如有违反,乙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法律顾问采取灵活的服务方式,如主办律师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以临时指派其他律师代办。
第六条 常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以代理人的身份为甲方办理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未列入免费项目的应另行收费。在甲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后,包括的服
务项目为:
6.1:免费日常业务咨询,常规合同订立、修改。
6.2:每年可以免费享受不超过次的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函服务。对超过
万以上的经营业务,适用于本合同的第7.1条。
6.3:每年可以免费使用不超过次的诉讼(诉讼标的在万元以下)服务,对免费代理诉讼以外的案件,按湖南省规定的按件收费标准的最低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或适用于本合同的第7.2条。
6.4:免费法律培训项目,每二个月左右对公司员工培训一次。对加盟店员工的培训的法律服务费,适用于本合同的7.3条。
6.5:包括在法律顾问费的免费律师服务项目仅为免律师费。(交通费、查档费、文印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均不包括在免费范围。)
第七条 专项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7.1对超过万以上的经营业务,进行项目法律分析,律师费按经营业务的金额的%收取。
7.2对资产进行清收,律师费每次按经营业务的金额的%收取。
7.3建立特许经营体系的律师服务费,按万元收费。以后每发展一家加盟店,再按加盟费的%收取律师费。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建立特许经营体系,对加盟店收取的法律服务费,顺延至有效期结束后年内。
第八条法律顾问有权拒绝参与甲方的违法活动,并应劝告制止。如甲方不听劝告,一切后果,法律顾问概不负责。法律顾问有权拒绝参加该案的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第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每年付给乙方服务费人民币元,支付方式为:。
第十条法律顾问为甲方办理法律事务所发生的交通、文印、食宿等费用,由甲方依据票据实报实销(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法律效力。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违反合同条款者,按当年约定服务费总金额20%的违约金给对方。
第十二条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2013 年月日至201 年月日止。
第十三条本合同壹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签字或盖章生效。
聘请方:应聘方:
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主办律师:
电话:电话:
手机:手机: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2013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