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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华集团公司治理结构

发布时间:2020-03-04 03:54: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神华集团公司治理结构

神华集团公司经国务院批准于1995 年8 月正式成立为国家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神华集团在组建和起步阶段由国家计委代管暂行股东权利公司。初期注册资本为25.8 亿元其中包括国家计委煤代油办公室历年投入到华能精煤公司的煤代油资金21 亿元和华能精煤公司历年积累的所有者权益4.8 亿元。这4.8亿元由华能集团公司无偿划入神华集团公司。

神华集团公司根据国务院大型企业集团试点的要求从组建伊始就面临着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任务。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其主要内容是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 1.股东大会

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因此神华集团公司目前没有股东会。 2.董事会

董事会是神华集团公司的决策机构。神华集团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国家计委推荐,国务院任免,列入国务院管理。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董事由国家计委委派和管理。在公司成立初期,考虑到神华集团公司负责开发经营神府东胜煤田及其配套的铁路、电站、港口、船队等需要地方政府的协调配合,由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北四省区有关部门的代表暂任公司董事。

可见神华集团董事会绝大部分由外部董事组成。董事长叶青自1995 年至1999 年兼任神华集团的总经理,2000 年以后不再兼任。值得注意的是现有经营班子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均不是董事会成员。这种情况在公司董事会中是及其少见的。根据神华集团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依法决定除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之外的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权包括审定公司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融资方案、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拟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制定分公司子公司设置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三总师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据了解神华集团公司董事会平均每年开一次会议,并没有聘任专职董事会秘书。在大多数情况下公司的最高决策由领导班子联系,会议决定即董事会党组和经营班子共同决定。 3.监事会

神华集团公司属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其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2000 年2 月国务院派出的监事会有以下四项职责:

1、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2、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3、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情况;

4、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神华集团公司外派监事会于1999 年成立,现有三名成员。两年来监事会成员忠于职守,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公司的财务资产状况主要经营活动和企业管理人员的经营行为进行了积极的调查和监督工作,并及时出具了检查报告,对企业的财务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了切实的评价,在客观上对神华集团公司的经营活动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

4、神华集团母子公司管理体制的改革

神华集团公司比较重视集团内部的管理体制改革的工作。自该公司成立以来共召开六次董事会其中三次董事会的主要议题是母子公司管理体制及其权限划分的问题。

1996 年7 月神华集团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子公司管理的暂行规定及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子公司设立公司的暂行规定,从纵向母子公司权限并明确规定了子公司内部决策执行监督等各方面的权责。但这些规定带有一定的过渡性质,表现在权限划分上集团公司的集权程度较高,主要是考虑到公司成立初期各项管理制度尚不健全的因素。

1997 年7 月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的意见切实发挥母公司在战略研究总体规划市场开拓等方面的主导地位,重新明确了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职能和权责。

1998 年1 月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母子公司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根据神华集团母子公司体制的运行状况和各方面的意见,本着责任与权利统一,放权与监督同步的原则对母子公司权限作了较大的调整。

从总体上看神华公司在不断改善内部管理体制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但由于神华集团公司是靠行政划拨组建成集团公司,在公司内部管理机制方面仍带有计划经济时代管理的影响。在规范母子公司的关系方面由于母公司自身的定位问题一直未解决好,直接影响其对子公司的管理方式、管理范围和管理效率。有关制度内容基本是按照现有的组织构架及其业务分工加以规定,过多地注重管理权限的划分,而与之相应的责任及其责任考核则不配套,造成出现问题在权限上纠缠不清。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母子公司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仅规定了子公司的责任,而对母公司职能部门因监督管理不善应负的责任尚无规定。另外公司内部的监督体系和责任制度仍有待于不断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尚待健全。

应该看到神华集团在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目前,公司正在着手研究下一步的管理体制整改方案,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产权关系。对不规范的子公司尽快进行公司制改制,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机构,明确各自职能。

在制度建设方面神华公司正在积极制定集团公司派出董事长、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述职汇报,考核,培训,罢免等项制度,加大对管理人员的监督和考察,并针对不同类型的公司制定相应的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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