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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华集团公司电力生产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3 18:17: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神华集团公司电力生产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神华集团公司2011年10月27日总经理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力生产运行管理工作,落实各级责任制,提高电力生产运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及电力行业相关管理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生产运行管理是发电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力生产运行管理工作是对发电生产运行的组织、计划、指挥、控制和协调,实现机组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三条

电力生产运行管理应坚持“安全为基础,效益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安全、节能、环保理念和政策,调动和发挥发电企业生产人员的积极性,合理利用资源,努力降低消耗,切实做到安全、节能、环保运行,保证电能、热能质量,满足社会用电、用热和环境保护的需要。

第四条

所属发电企业(电力板块三级以下各发电厂统称发电企业)应根据集团公司管理要求和运行管理实践经验,建立、健全但不仅限于以下管理标准或规定,如《运行规程、系统图管理规定》、《两票三制管理规定》、《运行例会管理制度》、《运行台账管理规定》、《定期工作管理标准》、《运行分析管理制度》、《节能与指标竞赛管理办法》、《岗位责任制》、《生产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等,使发电运行工作达到科学化、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电力板块的二级分公司、全资子

1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发电分子公司)及发电企业。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电力管理部是集团公司发电生产运行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制定集团公司发电生产运行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对发电企业的生产运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各发电分子公司负责制定本企业的电力生产运行管理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对其所属各发电企业的生产运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负责审查、分析和上报相关生产信息,并积极开展发电机组优化运行工作。

第八条

各发电企业是生产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发电生产运行工作;负责建立政令畅通、协调统一的生产运行管理机构和调度系统;负责建立健全各级岗位责任制和符合现场实际的生产运行规章制度;负责建设思想觉悟高、工作责任心强、爱岗敬业、生产技能精湛的生产队伍;负责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节能环保政策,保证生产安全、经济、环保、稳定。

第三章

电力安全生产运行

第九条

电力生产运行管理应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保人身、保设备、保电网”的原则,以《安全作业规程》、《运行规程》和各项运行管理标准为准绳,严格执行《两票三制》,严格规范运行人员行为,杜绝违章,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行业、上级公司和本企业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标准,认真制定、切实落实反事故措施和相关技术措施,做好事故预想和反事故演习,认真开展危险点分析预控工作,加强检查、监督与考核。

第十一条

各发电企业要加强电厂生产运行基础工作的管理,通过各

2 项定期工作和标准的执行,提高企业生产运行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各发电企业应加强对运行人员和生产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工作,保证安全学习时间和效果,切实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三条

各发电企业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发生的不安全事件及时进行事故分析,落实事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

第四章

电力生产运行调度指挥

第十四条

各发电企业应建立健全发电运行调度系统,包括值长负责制的运行指挥系统,并明确各级岗位及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各发电企业重要设备的启、停及重大操作、试验和事故处理等实行全厂统一调度指挥,任何人不得违规干预值长正常的运行指挥。当厂内出现威胁人身或设备安全的情况时,值长应依据运行规程和事故处理原则先行处置,事后按照企业标准做好汇报工作。

第十六条

涉网设备的调度和运行操作,值长应依据电网调度规程和本企业的授权,服从电网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管理,接受电网调度人员的调度和指挥。

第五章

电力生产运行计划与分析

第十七条

生产运行计划是指安全指标计划、电量计划、经济性指标计划、燃料需求计划、大宗材料需求计划等。发电企业生产运行计划是发电企业生产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运行计划应按年度、季度、月度分别制订和实施。

第十八条

生产运行计划应将指标和工作任务逐层分解落实到责任人,定期检查、考核、评比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3 并注意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第十九条

各发电企业应每月召开一次厂级分析会议,主要总结分析上期安全、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对各专业运行情况、技术监督指标、可靠性指标、节能环保指标、目前设备系统存在的问题、与机组设计值的偏差等进行分析比较,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并跟踪落实。

第二十条

运行技术人员应认真进行专业分析,及时掌握设备状况、变化趋势;应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分析,对影响机组安全、经济和可靠性的问题提出改进运行操作的方法和加强运行管理的措施,并提出设备维修和改造建议。

第二十一条

运行人员应根据发电设备运行方式、运行参数的变化,及时进行岗位分析和参数调整,努力使发电设备处于安全、经济、环保、稳定运行状态。

第六章

电力生产运行技术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生产运行技术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有关发电运行生产的各项规程、管理标准、规章制度、技术措施的制定与执行,以及其它基础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发电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运行管理(包括运行调度、运行规程和系统图的管理、岗位培训、台账与记录、定置管理、经济运行、运行分析、检查与考核等内容)、交接班管理、设备定期试验和轮换管理、发电设备巡回检查管理等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运行规程应以国家和行业有关电力生产的技术管理法规、典型规程、制造厂设备说明书、设计说明书以及反事故措施的要求为依据进行编写。运行系统图应以现场设备实际布置情况和国家有关电力行

4 业制图标准绘制。运行规程和系统图应经过企业规定程序,经审核、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公司备案。新设备投运以前三个月,应完成运行操作规程(包括临时规程)的编制、审批和印发工作。

第二十五条

每年应对运行规程及系统图进行一次修订,每隔3~5年或设备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对运行规程及系统图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并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运行设备系统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对运行规程及系统图进行补充或修订。在变更设备系统投运前,应组织运行人员及生产运行相关人员对修订后的规程及系统图进行学习。现场运行操作规程应根据已发生事故暴露的问题和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措施随时予以补充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各发电企业的各运行控制室应能及时查阅以下相关的技术文件和管理标准或规章制度:

(一)发电企业编制的《运行规程》、《系统图》、《保护定值清单》、《消防规程》、《岗位工作标准》、《运行管理标准》、《运行交接班管理标准》、《发电设备巡回检查管理标准》、《设备定期试验和轮换管理标准》、《燃料管理标准》、《工作票和操作票管理标准》、《设备缺陷管理标准》、《设备异动管理标准》、《绝缘监督管理标准》、《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监督管理标准》、《励磁监督管理标准》、《电能质量监督管理标准》、《电测监督管理标准》、《化学监督管理标准》、《节能监督管理标准》、《环保监督管理标准》、《热工监督管理标准》、《金属监督管理标准》、《汽轮机监督管理标准》、《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标准》、《应急管理标准》、《文明生产管理标准》和《班组管理标准》等。

(二)上级公司印发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安全作业规程》(电气部分、热力和机械部分)、《事故调查规程》和防止电力生产事故重点要求。

(三)所在电网公司印发的电网《调度规程》(仅限于集控室或网控室)。

第二十七条

运行日志及其它记录应实事求是、详细认真,按规定的要求填写。运行历史记录不得更改,运行日志和运行表单保存期至少五年。

第二十八条

运行管理、技术人员应根据季节特点、设备特性、重要时段、事故教训、设备存在的重大隐患或缺陷等,及时制定针对性强的技术措施或反事故措施,并检查落实,保证发电生产安全。

第七章

经济、环保运行

第二十九条

各发电企业应把经济运行管理工作放到突出位置,按照集团公司经济运行管理要求,积极开展对标管理和小指标竞赛活动,完善各项运行经济指标的管理与考核,充分调动运行人员的积极性,不断探索机组最佳经济运行方式,赶超先进机组水平,提高发电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第三十条

各发电企业应积极开展机组优化运行工作,定期开展机组性能试验和燃烧调整试验,认真对系统和设备进行耗差分析,指导运行操作及设备系统的改进优化。

第三十一条 各发电企业应按照集团公司环境保护有关管理办法(要求),加强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维护工作,保证环保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八章

运行培训

第三十二条

运行人员的培训是发电企业全员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培训工作应有计划、检查、奖惩。应建立健全运行人员的“培训、考核、任用、待遇”相结合的机制。运行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进行持续培训、动态考核,建立能上能下的竞争上岗机制,促进运行人员技能的提高。

6 第三十三条

通过培训,运行人员及生产相关人员应做到熟悉现场设备构造、性能、原理及运行要求,熟悉运行规程及有关规章制度,熟悉有关环保要求及消防规定,掌握设备的运行操作技能,提高事故处理能力。涉网运行人员还应熟悉电网调度规程。

第三十四条

燃煤发电企业应实现集控运行和全能值班,并持证上岗。没有实现集控运行的发电企业应尽快通过技术改造和人员培训实现运行人员的全能值班,全能值班员应经过仿真机培训并通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章

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五条

各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本办法,集团公司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各发电企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提出指导意见。

第三十六条

对因违反本管理办法造成各发电分子公司的生产营运年度目标值超出集团公司考核值的单位,将依据集团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名词解释:

四不放过是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第三十八条

集团公司所属风力发电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电力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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