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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红盾护农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1 17:34: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开展2010年红盾护农行动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安定和谐,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和国家工商总局总体工作部署,现就全省工商系统深入开展“2010年红盾护农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监管形势,加强组织领导

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三农”问题始终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工作任务。

目前,我省农资市场监管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全省各级工商机关要以落实工商部门“新三定”和工商工作转型升级为契机,结合本地实际,创新红盾护农机制,服务农村改革发展。要在做到早动员、早部署、早安排的同时,以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为重点,以生产、经营主体准入和农资商品质量准入为突破口,以建立规范、有序的农资市场为目标,坚持整治与规范并举、查处与帮扶同步、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稳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细化监管内容,明确监管责任

(一)依法把好农资市场入门关,严格农资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农资市场经营主体的准入,既要坚持法定条件,也要为市场主体的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各地要认真贯彻省工商局出台的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的相关措施,积极扶持具有一定规模的农资经营企业,帮助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同时要对无证无照经营的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对不具备条件的经营企业坚决停止其经营活动。

(二)依法监督检查经营户的交易行为,查处违法经营。加大执法力度,重点查处下列六类违法违规经营农资商品的行为:一是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二是生产、销售国家禁用或是未经审定、批准的农资商品经营行为;三是生产、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假冒伪劣农资商品违法行为;四是虚假标识、标识不清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五是农资经营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六是制作、发布虚假农资广告行为。

(三)依法监督检查农资商品的质量,查处不合格农资。通过开展日常巡查、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处理农民群众投诉、强化新闻媒体监督等途径,对市场上出现的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等质量不合格的农资商品,及时采取措施,做到下柜及时、退市彻底,并依法严厉查处,跟踪监管到位。同时要追查不合格农资商品源头,查找窝点,着力将不合格商品拦截在市场之外。

(四)依法受理农资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作用,切实保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继续扩大农村12315维权网络的覆盖面,畅通消费者申诉、举报渠道,提高消费纠纷和维权申诉快速受理、快速处理、快速反馈能力,充分发挥农村维权站点的作用,及时依法解决农资消费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三、完善监管措施,提高执法效能

围绕“爱农、护农、帮农行动,铲除坑农、损农、害农行为”主题,结合农时开展专项行动,清理农资市场不法经营行为。

(一)开展农资经营主体拉网排查。各地在安排专项执法行动时,要把农资市场主体清理、复查作为重点内容,做到主体底数清、诚信经营情况明。要进一步完善农资主体的信用分类档案,加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对守信企业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宣传,树立典型,在开展“农资规范经营店”评比活动的同时,加大对严重失信企业的监管力度并依法予以惩戒。

(二)适时开展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各地要结合红盾护农“保春耕”、“保夏种”、“保秋播”三次专项行动,以农民群众投诉突出的、新闻媒体披露的、进货渠道不明的、信誉差的农资商品和经营者为重点,适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农资商品质量监测。扩大监测范围和品种,提高监测的密度和频率,及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把不合格农资产品清除出市场。一是开展省级农资商品质量定向监测。由省工商局统一安排、统一组织,并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在全省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对化肥、农药、农膜等农资商品抽取样品,依法监测并发布监测结果。省级农资商品定向监测的结果对全省流通环节相同厂家、相同品名、相同型号、同一批次(生产日期)的农资商品有效,各地可直接使用监测结果予以查处。二是开展省级农资商品不定向监测。由省工商局委托相关市州开展农资商品抽样和监测工作,并由监测地工商部门对不合格农资商品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三是开展市、州级农资商品质量定向和不定向监测。各地开展农资商品监测工作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一年度内不得少于两次。年度定向监测计划需报省工商局核批,按省工商局核批的监测时间、品种、数量,按法定程序完成定向监测工作,并及时将监测及处理情况上报省工商局。

建立省级和市、州、县(市)级农资商品黑名单制度。省工商局根据开展农资商品监测的情况和相关部门披露的农资商品监测信息,将对近两年来反复出现的同一厂家、同一品牌的不合格农资商品建立“黑名单”制度,并及时通报全省工商系统。市、州、直管市、林区应根据省工商局通报的“黑名单”,结合本地开展农资商品监测的情况,对本辖区内近两年来反复发现的同一厂家、同一品牌的不合格农资商品建立“黑名单”制度,并及时指导、督促县(市)工商局及分局加强对不合格农资商品的监管。县(市)局工商应根据省、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公布的“黑名单”,结合本地开展的农资商品不定向监测情况及基层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问题,及时建立本县(市)范围不合格农资商品“黑名单”和不合格农资商品经营者“黑名单”,并及时通报基层分局、工商所,进一步提高基层执法的针对性和监管效能。

(三)加大力度,贯彻落实《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好《办法》的宣传和造势,强化农资市场主办者、农资经营者是流通环节农资商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认真落实《办法》的规定要求,全面落实“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及不合格商品退市等制度;大力支持农资连锁经营,引导和鼓励信誉好、规模大的农资企业到乡村开展农资连锁经营,畅通农资流通渠道,方便广大农民群众购买放心农资;推广“红盾护农联络站、联络员”制度,进一步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切实维护农民的正当权益;进一步完善网格化市场巡查、市场预警等行之有效的市场监管制度,实现农资市场的长效管理。

(四)逐步实施流通环节农资商品的备案制度。实施农资商品的备案,是工商部门有效掌握农资经营者进货来源、数量及农资商品相关情况的有效途径,也是威慑违法经营者的有效方法。各地要结合本地情况,逐步推行流通环节农资商品备案制度,引导农资批发、零售经营者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做好流通环节农资商品的备案工作。流通环节农资商品的备案内容,请各地按省工商局制发的《农资商品备案登记表》规定的内容填写,并指导基层分局、工商所做到一户一档。

四、加强部门联动,形成执法合力

对农资商品实施有效地监管涉及的环节、部门多。各地工商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主动与农业、质检等部门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做到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形成监管合力。同时要加强与行业协会和新闻媒体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使农资市场经营秩序始终纳入行业自律、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管的范围。

五、工作要求

(一)成立工作专班,制定行动方案。红盾护农行动涉及内部多个职能机构,各级工商部门要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制定具体的行动方案。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市场管理、注册登记、商标广告、公平交易等机构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内部监管合力。

(二)强化检查督办,促进监管到位。根据工作的进展,省工商局拟适时组织力量对各地“红盾护农行动”进行交叉抽查。各地在加强对本地红盾护农工作指导的同时,还要加强对所属系统的督办和考核。要结合“保春耕”、“保夏种”、“保秋收”等专项行动,适时制定督办方案,及时通报督办工作情况。

(三)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各地对查处的违法案件,要在严格执法程序的同时,做到件件定性准确,处罚裁量适当。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假冒伪劣农资案件,各地要从严处理,并及时向社会披露,以威慑违法分子。

(四)强化信息报送,推进系统联动。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地工商部门除3月底、6月底、9月底、11月底分别报送季报表(见附件2)及“打假保春耕”、“打假保夏种”、“打假保秋播”专项执法行动小结、年度红盾护农行动总结以外,还要加强对日常监管信息的报送。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每月报送农资监管信息不得少于1条,对查处的“傍名牌”案件、农资商业贿赂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处罚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农资案件以及其它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农资案件,在处罚决定生效后10日内应将处罚决定书报省工商局市场处。

附件:1.农资商品备案登记表 2.红盾护农行动情况统计表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开展“红盾护农”行动

临桂县工商局开展红盾护农行动

工商局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工作总结

红盾护农

红盾护农

红盾护农行动实施意见

工商局红盾护农行动方案

工商局红盾护农行动实施方案

市工商局红盾护农行动实施方案

工商局红盾护农行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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