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协议书
肖民调字[2011]第29号
申请人:孙应发,男,现年75岁,汉族,会同县人,住肖家乡王家村2组。
被申请人:龙世早,男,现年45岁,汉族,会同县人,住肖家乡王家村2组。
案 由:人身损害赔偿
查 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争山干发生口角,在发生口角中双方互不相让,双方动手打人住院,引起纠纷。纠纷发生后双方请求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解决。乡、村俩级于2011年11月23组织双方调解,在调解中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共同协商自愿同意消除隔阂,化解矛盾,仍然建立好相邻关系。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住院期间所花的医药费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认为双方双方都有过错,双方相应承担民事责任,申请人的医疗费用被申请人自愿同意赔偿320元,赔偿楠竹款80元,共计400元给申请人,申请人其于部份本人自愿承担,被申请人的医疗费用本人自愿承担。
三、双方争议的山林土地权属干线以山主梁中球与向培友挖的干壕为准,双方不得变更。
四、本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合法性,届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共同承诺遵守履行,不得反悔,更不得借用此次纠纷的事情进行报复,如一方违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自负。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调解单位:乡调解委员会
主持人:贺秀英
调解人:杨友生
代理人:宋恩桥
申请人:孙应发《手摸》 被申请人:龙世早:《手摸》 山主:梁中球、向赔友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民事调解协议书《孙应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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