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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协议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6-17 08:38:28 来源:协议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民事调解协议书

民事调解协议书

甲方:周**,男,汉族,身份证:

家庭住址:***县***乡***村***村民组

乙方:周***,男,汉族,身份证:

家庭住址:***县***乡***村***村民组 协议事由:农历二〇一四年五月初四下午,甲方与乙方说话不投机发生争执,甲方动手撕打乙方,导致乙方受伤。为了彻底圆满解决此事,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愿意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住院所花的一切医药费用和其它各项费用共计:

元。

二、今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及亲属都不得再以此事为由找对方纠缠闹事,不得指桑骂槐和指鸡骂狗,更不能无中生有、故意制造事端和胡搅蛮缠,做到相互尊重和相互理解,遇事冷静,积极解决,否则,公安机关将依法从重从严对其处理。

三、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所有费用后,双方签字,乙方不再以此事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如乙方再追究甲方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此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派出所及村各存档一份,由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画押后于即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调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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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XX年4月4日,甲方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bhr死亡。XX年4月14日,靖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出据了靖公字(XX)第00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鉴于甲乙双方当事人对此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无异议的前提之下,经双方协商,现就甲乙双方补偿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生活救助等所有赔偿项目共计贰拾万元(XX00)。

二、本协议的签订即视为甲乙双方达成互谅互解协议。乙方承诺将不再以任何理由或名义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任何权利主张或控告申诉或干扰影响甲方正常工作和生活。

三、本协议的签订即视为乙方放弃追究甲方刑事和行政和民事责任,也可作为司法行政机关从轻、减轻或撤销案件或判处缓刑的充分依据。

四、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尽快将受害人尸体埋葬。

五、任何违返本协议的行为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即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肆拾万元整。

六、附则:本协议自双方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条款系签名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甲方

乙方

调解人:

年月日

推荐第3篇:民事调解协议书

民事调解协议书

受害人:彭跃进,男,1959年5月7日生,2012年5月11日因

交通事故死亡。

戴秋风,女,1963年4月25日生,2012年5月11日

因交通事故死亡。

法定代理人:彭娟,女,1985年8月25日生,系以上两位受害人之

女。

彭敏,男,1984年3月21日生,系以上两位受害人之

子。

肇事人:郭先刚,男,1976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汉寿县

坡头镇陈家湾村。

法定代理人:李淑先,女,1953年7月16日生,系肇事人之母。 肇事人郭先刚在2012年5月11日晚九点左右对彭跃进,戴秋风及孙子三人所驾的两轮摩托进行相撞,造成彭跃进、戴秋风俩人死亡。现肇事人郭先刚被关在押,双方的法定代理人在镇政府多次主持调解下就人身死亡赔偿事宜进行了充分的协商,现双方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肇事人郭先刚对受害人彭跃进、戴秋风的死亡赔偿所有各项损失费贰拾陆万元(其中含车辆交强险赔偿11万,郭先刚交付现金壹拾伍万元)。郭先刚在彭家办丧事时已赔偿了人民币叁万元,余下壹拾贰万元在签本协议时已经付清。

二、双方达成协议签字后,受害人的子女表示对肇事人郭先刚予以谅解,并希望司法机关在对郭先刚作出刑事判决时予以最大限度从轻处罚。并由彭娟、彭敏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谅解书。

三、镇党委、政府考虑受害方家庭条件及其特殊,由镇政府出面,衔接相关部门解决陆万元(即不再从交强险中扣除县已垫付的陆万元现金)。

四、协议签字后,受害人的子女彭娟、彭敏不再向人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讼诉赔偿。

五、该协议签字生效,双方放弃,一切再议权力。

受害方:肇事方:

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2012年7月日

推荐第4篇:民事调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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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协议书范文

核心内容:民事调解协议书一般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主要包括当事人的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介绍。

民事调解协议书

()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引起争议,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写明协议的内容,并应当注意履行顺序和可执行性)

上述协议经本委审查,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会议成员签名并加盖本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该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的,此部分应写明: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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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

调解员:(签名)

调解员:(签名)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年××月××日

(调解委印)

书记员:(签名)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

四、第五条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

(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

(一)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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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5篇:交通事故民事调解协议书

民事调解协议书

甲方:

乙方:

2010年4月4日,甲方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bhr死亡,交通事故民事调解协议书。2010年4月14日,靖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出据了靖公字(2010)第00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鉴于甲乙双方当事人对此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无异议的前提之下,经双方协商,现就甲乙双方补偿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生活救助等所有赔偿项目共计贰拾万元(200000)。

二、本协议的签订即视为甲乙双方达成互谅互解协议,协议书《交通事故民事调解协议书》。乙方承诺将不再以任何理由或名义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任何权利主张或控告申诉或干扰影响甲方正常工作和生活。

三、本协议的签订即视为乙方放弃追究甲方刑事和行政和民事责任,也可作为司法行政机关从轻、减轻或撤销案件或判处缓刑的充分依据。

四、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尽快将受害人尸体埋葬。

五、任何违返本协议的行为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即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肆拾万元整。

六、附则:本协议自双方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条款系签名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甲方

乙方

调解人:

年月日

推荐第6篇:民事赔偿调解协议书

民事赔偿调解协议书

现如今,大家逐渐认识到协议书的重要性,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确立某种法律关系。什么样的协议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民事赔偿调解协议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甲方)与 (乙方)就此事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乙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 元。

二、付款时间及办法:

三、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内部自行安排分配和处理处分,其分配处理处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或者补偿费用要求。

五、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和义务。以后因此次赔偿事故的结果和因此事衍生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以任何理由纠缠。如违约的,除由违约方赔偿另一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外,还应承担违约金 元。

七、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八、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

协议所涉及的法律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算完全满意。

九、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十一、协议附件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推荐第7篇:民事调解协议书《孙应发》

民事调解协议书

肖民调字[2011]第29号

申请人:孙应发,男,现年75岁,汉族,会同县人,住肖家乡王家村2组。

被申请人:龙世早,男,现年45岁,汉族,会同县人,住肖家乡王家村2组。

案 由:人身损害赔偿

查 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争山干发生口角,在发生口角中双方互不相让,双方动手打人住院,引起纠纷。纠纷发生后双方请求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解决。乡、村俩级于2011年11月23组织双方调解,在调解中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共同协商自愿同意消除隔阂,化解矛盾,仍然建立好相邻关系。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住院期间所花的医药费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认为双方双方都有过错,双方相应承担民事责任,申请人的医疗费用被申请人自愿同意赔偿320元,赔偿楠竹款80元,共计400元给申请人,申请人其于部份本人自愿承担,被申请人的医疗费用本人自愿承担。

三、双方争议的山林土地权属干线以山主梁中球与向培友挖的干壕为准,双方不得变更。

四、本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合法性,届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共同承诺遵守履行,不得反悔,更不得借用此次纠纷的事情进行报复,如一方违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自负。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调解单位:乡调解委员会

主持人:贺秀英

调解人:杨友生

代理人:宋恩桥

申请人:孙应发《手摸》 被申请人:龙世早:《手摸》 山主:梁中球、向赔友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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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梭河街道办事处

2010年度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半年工作总结

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安排和部署,我办继续开展“五乱”治理工作,不断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深入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现将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卫生整治情况。一是我办继续加强辖区卫生环境的治理及维护,本月主要对主干公路沿线路面、水沟及居民住宅区等处的卫生环境进行集中治理;二是继续配合相关单位抓好市场整治,组织社区联防队员、低保户及志愿者队市场对乱搭乱建,乱摆摊点的外游商进行清劝,对辖区街道、农贸市场、背街小巷、沿街小广告进行了全方位的整治。上半年来各社区出动人员共计5276人次,出动车辆56台次。清理、维护总面积累计达201180平方米,疏通、维护沟渠总长7942米,清除卫生死角共计62个,清理垃圾共计60.4吨,铲除杂草4325平方米,清除乱贴乱画以及小广告421张。三是认真落实“门前五包”。发挥各社区力量,认真组织并督促责任单位、责任人切实履行“门前五包”义务。同时为更好的开展“持续治五乱,整洁迎五一”攻坚月活动,组织街办和社区人员以及责任单位每周五开展“治脏日”活动,大范围集中开展环境卫生保洁和整治工作,做到生活垃圾无堆积,无积存现象。四是推进城乡风貌打造工作,我街办从五月起利用周末休假时间组织社区工作人员并联合陶家渡工商所对辖区各社区沿街商铺进行摸排调查、上门宣传门前店招标准的相关设置管理规定,并对需要规范整改的商铺进行了登记,下一步为需要整改的商家制作统一的店面招牌。

(二)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加大城乡综合整治工作宣传力度,提高辖区居民的知晓率和参与率。一是在辖区范围内广泛张贴宣传横幅、宣传画,组织社区以墙报、板报等形式加强日常宣传教育工作;二是利用企业优势,通过广播、新闻、公益广告播出等形式营造城乡综合治理氛围;三是组织社区工作人员、志愿者队伍、低保人员在临街店铺、建筑工地及居民区深入宣传环境整治的重要性和意义,努力营造全民共同参与城乡综合整治的良好氛围。上半年我街道共悬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宣传横幅10幅,张贴宣传小标语422张,制作板报、宣传栏43版,入户宣传商家200余家,口头宣传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卫生、健康教育知识,累计受教育人数6066余人次。四是为更好的体现攻坚月活动的意意,我街办组织各社区周末在太平社区球场坝内集中宣传爱国卫生、爱护环境等常识。开展科学知识、卫生知识和健康知识教育,在辖区内形成“讲卫生、懂礼仪、有修养”的良好风尚,引导群众提高环境卫生常识,摒弃乱丢垃圾、随地吐痰等不良行为,培养良好的生活习俗和卫生习惯。广泛开展“卫生家庭”、“卫生单位”、“卫生社区”创建活动。

(三)加强协调,共驻共建。一是协调、督促川煤(集团)攀煤太平矿、春辉物业、供应处等辖区企事业单位加强其负责区域内卫生环境的清理、整治,深入推进环境整治工作;二是加大与区级共建单位的协调力度,积极争取共建单位的支持,帮助社区做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二、存在的困难及提出的建议

(一)存在的困难。一是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核心系城市管理,摩梭河片区城市管理责任主体为攀煤集团,辖区内城市环境管理等社会职能又处于由企业逐步向政府的过渡时期,工作协调、推动难度较大;二是由于摩梭河片区本属于工矿区,先生产后生活,地理环境复杂,存在大面积的采空沉陷区和棚户区,该片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多年累积而成的卫生死角多,脏、乱、差现象特别突出,彻底治理难度大;三是我街办与仁和区太平乡犬牙交错,是典型的城乡结合部,因区域管辖界限不清等原因,工作难以协调同步;四是通过整治,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现象虽然有了一定改观但未得到根本解决。以三十九社区二路公共汽车灰槽子站周边为例,私家面包车乱停乱放现象屡禁不止,习惯差,交通安全意识薄弱,有待相关部门建立长效机制,从根源上解决问题;五是居民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卫生习惯和意识与城市发展的速度不相适应,随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乱倒污水、乱丢垃圾的现象还依然存在;六是因长效机制不健全,市场监管人员不足,居民生活习惯差等原因,市场内乱摆摊点及张贴小广告的现象时有发生,小广告清除容易但反弹快,维护十分困难;七是从近期工作情况来看,社区无偿承担了辖区内攀煤责任区域的卫生治理和保洁工作,然而辖区企事业单位对其责任区域内环境卫生的整治和保洁力度不够,参与程度不高。街办多次协调,收效甚微;八是由于近段时间,外来闲散人员增多(大部分来自凉山州及云南昭通偏远地区),生活习惯差,随处乱扔垃圾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及辖区卫生环境。

(二)提出的建议。一是在交通秩序及市场周边环境整治中建议相关责权部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特别是对于新建的集贸市场周边加大执法力度,防止反弹,同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消除车辆乱停乱放、占道经营及小广告、牛皮癣清除的现象;二是针对企事业单位建立相关奖惩制度,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做好其责任区域内的卫生整治工作。同时建议区城指办在下发整改通知单时,按其责任划分,将需企业整改的区域直接将整改通知单下达企业,督促企业共同维护辖区卫生环境;三是进一步探索维持整治成果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四是继续加强督查力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曝光,对整治不理的相关单位进行及时通报;五是进一步探索执法队员、保洁员、联防队员“三位一体”的城管责任制。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我办将继续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发动全民参与,继续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加大与机关、学校、卫生服务站的联系,以点带面,发动全社会参与,全面提升辖区居民环保意识和道德素质。

2.继续加强对“五乱”的治理,同时加强对已治理区域的保洁和维护,巩固整治效果。

3.全力协调、督促攀煤(集团)太平矿、春辉物业、供应处等单位加强责任区域内的卫生治理,及水沟排污、道路维修、路灯改造、环卫设施等工程建设,全面提升辖区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深入推进治理工作。

4.进一步完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制度,同时以增设城管所为契机,积极探索长效管理机制建设,以制度管人、教育人、激励人,使其自觉投入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中来。

5.按要求进一步做好资料整理、数据录入、文件归档工作,保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各项资料的准确、完备。

6.建议全区再次开展定期或不定期集中清理外来人员的行动,同时公安部门加大对出租房和外来人员的管理。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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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解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因人身伤害赔偿纠纷达到如下协议:

1、事情经过:年月日乙方因与甲方产生口交,乙方就召集一些人员在甲方上班工厂门口等待甲方下班,准备给甲方“教训”一下。甲方因害怕出厂被打,故电话向朋友求救。甲方朋友到厂门口后,当即与乙方及乙方召集来的朋友产生口交,双方打架。后甲方叫来的朋友(甲方不知是哪位打了乙方,因为当时甲方仍在厂里,不敢出来。)将乙方打伤。现制定本协议,针对该伤害的赔偿事宜进行约定。

2、甲方自愿一次性赔偿乙方人民币元(大写:元),该赔偿款包括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诊断费、护理费、误工费等一切费用。

3、甲方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后,双方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乙方不得向甲方再提起任何民事权利请求(索赔),包括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4、鉴于事故发生甲乙双方之间均存在主观过错并且乙方所受到的伤害轻微,乙方愿意在收取甲方支付的赔偿款后,主动向公安机关申请撤回报案,可以建议公安机关对案件给予终止侦查且建议不移送起诉。1 文章原创: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福州知名律师杨夏冬,手机:13859088283,福州律师QQ咨询:75874236。

5、因甲方认真积极履行赔偿义务,认罪态度好;故乙方在收取甲方赔偿的款项后,乙方应当出具谅解书给甲方,以便建议公安机关撤销立案或者为乙方争取缓刑。

6、如公安机关认为案件影响较大,不宜撤案,甲方应自愿投案自首。后如被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则乙方不得在刑事诉讼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7、乙方应当配合甲方投案自首,争取谅解,并尽可能的向检察院、法院提起谅解意见,以尽可能的让甲方得到免予起诉、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缓刑处罚。

8、甲乙方双方均保证,在本协议签订日后应和平相处,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产生纠纷与口交,保证不再发生伤害对方身体的行为。

9、甲方已经积极主动支付赔偿款,并且当面向乙方进行赔礼道歉,已经取得乙方当面谅解,乙方对其伤害行为,表示不再追究责任。

10、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11、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 :

年月日年月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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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因人身轻微伤害赔偿纠纷达成如下协议:

1、事情经过: 2013 年 4 月 22 日晚甲方应盟兄弟之邀前往酒店与的盟兄弟一起喝酒,席间你来我往,酒过半旬后,双方因言语不周,酒后失态导致发生口角、打斗,最终致、、轻微伤害,2人住院治疗。

2、事发后经派出所教育和自身反省,相互之间深刻认识错误并表示悔过,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双方表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3、甲方自愿一次性赔偿乙方人民币元(大写:元),该赔偿款包括(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诊断费、护理费、误工费)等一切费用。

4、甲方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后,双方之间的法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向甲方提起任何法律、民事诉讼请求(索赔),包括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鉴于事故发生甲乙双方之间均存在主观过错并且乙方受到轻微伤害,乙方愿意在收取甲方支付的赔偿款后,主动向公安机关申请撤回报案,可以建议公安机关对案件给予终止侦查且建议撤案。

6、因甲方认真积极履行赔偿义务,赔礼道歉,前往医院看望,

乙方收取赔偿款项后,应当出具谅解书给甲方,并交公安机关备案。

7、甲乙方双方均保证,在本协议签订日后应和平相处,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产生纠纷与口角,保证不再发生伤害对方身体的行为。

8、鉴于甲方的主动赔偿、认识态度,乙方对其伤害行为表示不再追究甲方任何责任。

9、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11、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交公安机关一份。

甲方:乙方 :调解人: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

谅解书

公安机关:

我叫,男,号:,家住,我

叫,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

号:叫,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

号:,家住。2013年4月22日晚在经朋友介绍,在酒店共同饮酒过

程中,因言语固导致与等人发生口角及肢体冲突,均造成我们轻微伤害,事发后由于积极赔偿,主动看望并赔礼道歉,我们对此表示给予充分谅解,并要求撤销在公安机关的报案。并对公安机关表示感谢!

谅解人:

年月日

第11篇:民事调解总结经验

马前村民事调解总结经验

第一章岗位责任制度

第二章学习例会制度

第三章矛盾纠纷排查报送制度

第四章矛盾纠纷调解登记制度

第五章矛盾纠纷回访制度

第六章法制宣传制度

第七章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制度

第八章调解员工作纪律

第九章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岗位责任制度

第一条 马前村调解委员会岗位职责

(一)认真执行《人民调解法》的规定,自觉接受司法所的指导和管理。

(二)组织制定本调委会人民调解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负责召集本调委会工作会议。

(三)调委会成员积极协助主任开展工作,重点抓好业务材料起草、信息报送、资料归档等具体工作。

(四)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及时掌握辖匿各个时期可能存在的不安定因素,妥善处理和疏导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避免民转刑案件或其他意外事件的发生。

(五)在重点抓好矛盾纠纷化解和预防工作的同时,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群众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一防和减少民间纠纷的发生。

(六)组织做好矛盾纠纷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将辖区内民间纠纷的发生、发展和调解情况及建议向司法所报告。

(七)负责抓好人民调解员的政治思想教育、业务知识教育、纪律教育和考核工作。

第二条人民调解员岗位职责

在调委会主任和副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包括:

(一)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参加人民调解业务培训,较全面地掌握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和技巧。

(二)根据工作安排,负责民间纠纷的调解工作。按照要求做好纠纷的受理登记、调查笔录(取证)、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制作和调解后的回访等具体工作。

(三)经常深入群众,掌握民间矛盾纠纷信息,及时报告疑难、重大矛盾纠纷隐患和社会不安定因素及其排查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

(四)按要求参加本调委会工作会议和调解业务培训。

(五)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六)完成本调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学习例会制度

第三条 调委会主任 根据工作实际,定期召集工作议、组织调解员参加司法行政机关举办的调解业务培训。

(一)每季度至少安排一次集中学习,主要学习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每月召开一次例会,通报调解工作及矛盾纠纷信息情况,分析、研判矛盾纠纷隐患。对典型调解案例进行剖析、讨论,提高调解业务能力。布置下一阶段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计划。

(三)学习活动和例会要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内容,并做好记录。

第三章矛盾纠纷排查报送制度

第四条 马前村对矛盾纠纷排查制度是调委会定期对辖区内的民间纠纷进行摸底登记分类处理的一项工作制度。

(一)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以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为重点,实行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矛盾纠纷隐患排查工作。

(二)调委会的工作例会(1次/月)对于排查出的各类 矛盾纠纷信息进行分析,按照矛盾纠纷的性质、轻重、缓急进行区别处理:

1、马前村调解委员会落实调解人员,能够当场调结的简单矛盾纠纷,当场调结;一般纠纷按调解程序进行调处;重大、疑难纠纷或易激化纠纷,要组织力量集中进行调处,并及时上报。

2、对不属于调委会调解范围的,及时通知上级有关部门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犯罪线索的 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三)每半年组织一次矛盾纠纷积案排查活动。

(四)马前村调委会将辖区内矛盾纠纷排查结果做好登记(分类、统计、汇总),并在每月20日前报司法所

第四章矛盾纠纷调解登记制度

第五条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矛盾纠纷调解登记制度是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的依据。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

(二)纠纷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后果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要求等。

(三)调解的基本情况。包括调解纠纷的时间、地点、方式、次数、主持调解人员和参加调解人员的姓名,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做了哪些工作,收集了哪些证据,以及调解人员在理清各方当事人责任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对纠纷的处理意见等。

(四)调解结果。调解结果包括调解成功和不成功两种情况。不论哪种情况,均应进行记载。调解成功的,填写调解协议书(要记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调解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委会印章。调解不成功的,也应记载不成功的主要原因,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第五章矛盾纠纷回访制度

第六条 马前村调委会为了巩固调解成果,防止纠纷反复,而对已进行调解的矛盾纠纷所进行的怜查访问制度。

(一)调委会对于已进行调解的矛盾纠纷,一律要进行旧访。特别是对重大疑难纠纷,调解员要定期进行回访。

(二)回访的对象主要是当事人和知情人,听取他们的意见。同时,要注意收集群众的反映,注意发现、纠正调解工作中的错误不断完善调解工作。

(三)调委会在进行回访时,要了解当事人的思想动态,继续进行法制宣传与社会公德教育,督促当事人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

(四)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并结束调解后,调委会主动上门回访纠纷当事人,了解矛盾纠纷解决与否及发展动态,劝告当事人冷静、理智、正确对待,依法维权,不可感情用事扩大纠纷事态,以防止纠纷激化或转化。

(五)调委会对每次回访必须有详细的回访纪录并存档。

第六章法制宣传制度

第七条马前村调委会扎实开展法制宣传工作,进一步增加村民的法律意识。

(一)根据司法所的统一部署,在镇政府镇党委的正解领导下,制定调委会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

(二)重点抓好辖区高中文化程度以下成年人、青少年、外来暂住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定期组织送法上门,建立、健全有关档案资料。

(三)注意结合有关调解案件,着重宣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注重宣传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促进形成守法纪、知荣辱、讲文明的社会风尚。

第七章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制度

第八条 对发生在本辖区的矛盾纠纷,调委会首先依法进行人民调解。

(一)调解组成人员

简易纠纷,一般按“分片包干”原则,由调解主任指定1名调解员调解。

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二)调解员工作要求

1、在正式调解前,应分别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收集必要的人证、书证、物证等,掌握事实真相。同时,向当事人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防止矛盾激化。

2、认真如实记录,不得私自修改、损毁调解笔录,调解笔录应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3、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应按要求制作《调解协议书》。

4、严格遵守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

第八章调解员工作纪律

第九条村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一)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社会公德调解矛盾纠纷,自觉接受当地党委、政府和区司法局的指导和管理。

(二)遵纪守法,公道正派,维护集体荣誉,工作认真。

(三)一般调解程序

1、调解员做自我介绍,请当事人确认有无异议;

2、请当事人各方面再次确认愿意调解决矛盾纠纷,及提供的材料

3、告知当事人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接受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4、告知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义务:如实陈述纠纷事实;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5、请当事人陈述纠纷事实(先不提诉求),当事人陈述时,不得提供虚假情况;

6、调解员综合当事人各方的陈述,提出各方争议的焦点,请当事人确定有无异议;

7、根据当事人认可的事实,分清责任;

8、请当事人分别提出诉求;

9、针对当事人的诉求,宣讲有关法律、政策规定;

10、分别与当事人就对提出的诉求进行协商;

11、在平等协商一致、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

12、对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制作调解协议书。在对达不成协议的向上级司法所反映。

第九章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条马前村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一)归档范围:凡是调委会在工作中形成的公文、薄册、图表、图片、书信、日记、会议材料等,均应归档。

(二)整理原则和质量要求:

1、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并进行科学分类、立卷和编目编号。

2、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字迹工整,尽量使用国家规定的A4纸张及档案盒,使用不脱水的炭素墨水、蓝黑墨水,禁止使用圆珠笔、铅笔、纯蓝墨水等书写材料。

3、归档文件应齐全完整。凡有原件的文件不能以复印件归档,对已破损的文件应予修复,字迹模糊或易退变的文件应予复制。

4、发出的文件,应取1份连同底稿和发文呈批表归档。

5、照片、音像资料应附有文字说明。

6、每年需要归档的文件资料应在次年1月31日前整理归档。

(三)保管和管理:

1、档案综合管理工作应由专人负责。

2、档案必须存放于铁柜,分类排列,便于查找。

第12篇:民事调解申请书

民事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鲁水生,男,1966年3月22日生,汉族,采煤工,地址:湖北省蕲春县张塝镇彭山村9组,现住:龙岩市新罗区康达假肢装配站,身份证号421126196603227112,联系电话:13693307113。

被申请人:龙岩市金辉煤矿有限公司山丘煤矿,法定代表人:林仁辉,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陈罗村,电话:13950885696。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主持调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雇员损害赔偿纠纷。

2、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的:误工、护理、住院伙食补助、残疾赔偿金、假肢、被扶养人生活、营养、伤残评定、交通、精神损失费用,计:656813.32元,扣除被申请人已付15800元,还应支付641013.32元。

3、调解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1年5月份,与几位同乡被被申请人招聘到该煤矿南采区任采掘工作。2013年6月28日,申请人在采掘面工作时,因采掘面塌方,申请人被塌方石块砸伤左腿。受伤后我被送到龙岩市二院住院保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

1、左小腿下段不完全离断伤术后感染并骨髓炎;

2、左外踝骨质缺损、皮瓣坏死缺损、感染;

3、右侧第9肋骨骨折’。被申请人为节省开支,于2014年1月2日要求申请人出院回家休息治疗。 由于受伤的下肢血液循环不通,左外踝骨质缺损、皮瓣坏死缺损、感染,左胫骨下段骨折支架外固定后骨不连,逐渐坏死。为保生命逐于2014年5月20日被送往福建省红炭山矿业公司龙岩矿区医院进行截肢手术,住院费用都由被申请人支付。2014年6月27日出院,转入龙岩市康达假肢装配站安装假肢病康复训练至今。

2014年9月23日,经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正泰司鉴【2014】临鉴字第952号)《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申请人为:

1、相当于交通事故六级伤残;

2、属大部分劳动能力丧失;

3、属部分护理依赖。

鉴于申请人在为被申请人创造财富时遭受人身损害,在多次与被申请人协商赔偿事宜,被申请人至今也未予以赔偿任何相关费用。为定纷止争,顺应目前我国的“大调解”格局,构建和谐社会,申请人恳请贵院帮助主持调解,对本案的相关赔偿事宜进行调解。

此呈

龙岩市新罗区法院调解超市!

申请人:

2014年10月30日

后附:赔偿项目及数额。

第13篇:民事调解协议

论民事调解协议的效力

摘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系社会的安稳的主题下,调解具有实现社会综合治理,促进和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建立良好的法治秩序的重要作用。在当前的形势下,我国正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和“黄金发展期”,由于利益急剧调整、社会格局不断变化,社会矛盾也在不断增加。新的民事纠纷就意味着现实生活中的调解活动具有多样性。对于各类调解协议的效力认定的问题,我们必须认真对待,以更好地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字:民事调解;调解协议;效力;

我国将调解定义为:在第三方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这一定义反映了我国调解制度的基本特征,即在第三方协助下进行的、当事人自主协商性的纠纷解决活动。调解的意义在于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习惯、道德、法律等规范),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进纠纷主体相互谅解、相互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合意。民事诉讼调解作为我国最具有特色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无可替代的优越性,它能够较好地抓住当事人思想上和心理上的症结,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结案后,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不会再提出申诉,这样就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维护了社会稳定。调解本身具有灵活、高效、公正、经济的优势,是平息社会矛盾的最佳手段、保障社会稳定的有力措施。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应着力加强调解工作,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相应的,调解活动下的调解协议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承认和自愿接受而建立的,它是当事人的自治性权利处分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契约。这种契约一旦经过法院以及其他权威机构的认证、登记之后,就产生了严格的法律约束力,并具有国家认可的强制执行力。调解协议的性质都是合同,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协议。调解协议的达成符合合同成立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民事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三个条件:一是有明确的当事人;二是当事人进行意思表示;三是意思表示的内容为民事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终止。至于合同订立过程所采用的不同协商方式等,不能改变合同本身的性质,亦即合同可以由当事人以秘密的或者公开的方式订立,也可以在第三人介入的情况下订立。在第三人介入的情形下,只要合同由双方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表达的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而非第三人的意思,即可认定当事人双方成立了合同。调解协议无论是设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

者变更当事人之间既存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是终止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均不影响其民事合同的性质。在各种调解中,对于是否运用调解、调解协议的内容等,均取决于纠纷主体之间的合意。人民调解委员会、法院、仲裁机构主持并促使当事人双方通过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均是以中立的第三者身份,通过说服、沟通等方式,促成纠纷主体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其无权适用任何强制性手段。因此,在各种调解程序中,尽管存在调解人,但是调解协议本身仍然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

调解协议既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也有其独特的特征和原则,在认定调解协议的效力时,对于调解协议独具的特殊性同样不能忽视:首先,必须严格保证自愿原则切实贯彻到调解活动的始终。当事人自愿既是调解本身的内在特征,又是调解必须坚持的首要原则,它能保证当事人是完全按照真实意思表示来处分自身权益。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它首先就意味着当事人必须是自由认可和自愿接受调解协议中对双方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否则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调解。司法在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时,首先必须审查调解协议是否符合自愿原则,另外还应当特别注意在调解过程中是否有行政权力干预当事人意志的行为。其次,对于不同类型的调解协议,应当审查其调解人的主体资格。不同类型的民事经济纠纷,担任调解人的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专门机构或个人。特定调解活动中的调解人往往需要具备某种专业知识,调解人的素质和资质对于调解协议能否达成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愿至关重要。另外调解人还必须保证始终以中立第三方地位主持参与调解,否则必将影响调解协议的公正和平等。最后,法院在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时,不应当过于注重调解程序的规范性,并且应当尊重当事人对合情理性的追求,除非发生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况。调解具有便利性、灵活性与合理性,决定了调解无须严格的程序,调解程序无论在当事人主张和事实的证明责任、适用规范以及运作方式上都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法院在审查确认时不应对此过于苛求。在复杂的纠纷中,法律、道德、权利、情理等往往产生激烈的碰撞,当事人可能基于道德和情理的考虑而自愿放弃一部分权利,来寻求调解协议的合意。对于这种追求合情理性的行为法院不宜过多干预,如果法院认为在调解协议中可能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以就此提醒可能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但不得依职权主动变更或撤销调解协议。

我国目前大量的调解活动中,调解人的素质都不高,无法保证其中立和权威的地位,另外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也还有待进一步加。在当前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法院在确认调解协议法律效力时还必须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

加上我国目前正处在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之中,使得各种各样的民事、经济纠纷也随之

频繁地出现。这些社会矛盾纠纷如果得不到及时化解,就有可能发展为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犯罪案件,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文化的发展。而如果把这些纠纷的解决全部寄托在司法审判的途径上,则势必大大浪费审判资源,不符合司法效率的价值取向。在这样的情况下,调解作为一种兼具便利性、灵活性与合理性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就显得意义重大。它能够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解决民事纠纷,减轻人民法院负担。200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针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进行了司法解释,确认了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第4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1)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1)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我国民事诉讼中调解协议不经调解书确认并生效不产生法律效力。最高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第十三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自2004年11月1日起调解协议在“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的前提下已完全具有同民事调解书一样的强制法律效力(拘束力、执行力和确定力),还原了其合同本色,当事人不再具有反悔权,而此时调解书更多意义上成了象征,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对法律合同的尊重而请求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出具的盖有国家徽章的公文,仅此而已。

生活中还存在调解协议中双方约定再无纠葛的情形,此种调解协议的效力成为热议的焦点,在2008年10月份,原告吕某诉被告王某、刘某、河南某财产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经江苏省某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对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26718元,按责进行了赔付。协议中约定“双方再无纠葛,自愿放弃其余请求”。但2009年3月23日,原告再次起诉到该院,要求被告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残疾赔偿

金7472元及精神抚慰金3000元,原告诉称签订协议时尚未进行伤残鉴定,无法知晓自己会构成九级伤残。对于该案例,法院审理后认为,在调解协议中双方约定“双方再无纠葛,自愿放弃其余请求”应理解为原告自愿放弃包括协议中约定内容内外的所有请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调解协议的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可见调解协议的内容可以不局限于诉讼请求,调解协议中写明“双方再无纠葛,自愿放弃其余请求”也应理解为放弃其他所有的请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应支持。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解决纠纷的方案,属于民法上的契约,特别是法院主持的调解,它具有确认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终结诉讼的法律效力。因此,赋予调解协议的契约效力,一旦达成,便具有了法律效力。

针对当前我国民事调解协议效力认定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我们必须尽快完善民事调解协议生效的途径,抓紧健全相关效力认定标准,以真正实现定纷止争!

第14篇:民事调解选择题

1、ADR的概念起源于哪个国家?

A.美国B .英国C.新加坡D.加拿大

2、日本的调解制度分为哪两大体系?

A 民事与家事B 民事与刑事C 民事与劳动纠纷 D 家事与刑事

3、马锡五审判方式属于下列调解中的哪类?

A 民间调解 B 群众调解 C 政府调解 D 司法调解

4、关于和解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日本将和解协议记入法院笔录后具有与判决同等效力

B 英国申请法官制作合意判决后具有强制执行力

C 美国达成和解后,可提出禁止再诉的撤诉申请

D 中国的和解协议记入法院笔录后产生与判决同样的效力

5、下列案件应当制作调解书的是?

A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B 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C 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D 调解和好的轻微刑事案件

6、下列不属于社会调解的是?

A 律师调解 B 人民调解 C 公证调解 D 行业协会调解

7、下列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形式的是?

A 村民委员会下设调解委员会

B 居民委员会下设调解委员会

C 企事业单位设立调解委员会

D 人民团体设立调解委员会

8、关于我国仲裁调解正确的是?

A 仲裁调解是仲裁的必经程序

B 仲裁前的调解,只有调解范围不大于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才能制作裁决书

C 仲裁中的调解,范围也要受到仲裁协议约定范围的限制

D 仲裁员不得与调解员是同一人

9、下列不属于仲裁调解三重属性的是?

A 强制性B 司法性C 契约性D 自治性

10、关于公安行政调解说法错误的是?

A 主要针对打架斗殴或者毁损他人财务等违反治安管理且情节轻微的行为

B 除涉及隐私或双方要求外,一般公开

C达成调解协议的,公安机关也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一定处罚

D一般调解一次,最多两次

11、关于交通事故调解普通程序,错误的是?

A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提出

B 要以书面形式提出

C 至少由两名交警主持

D 一般应当公开

12、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交通事故调解期限为10日

B 造成人员死亡的,从确认死亡之日起计算

C 造成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计算

D 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计算

13、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的地位是由哪部法律确立的?

A 宪法B 民法通则 C 民事诉讼法D 刑法

14、关于诉讼调解,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与判决书同等效力 B当事人和解后可以请求法律制作调解书

C二审和解撤诉后一审生效,不得起诉

D 一审和解撤诉后不得再起诉

15、关于公证调解下列错误的是?

A 只能就经过公证证明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B 以公证书为依据

C 调解协议不得进行公证

D 给付内容的协议可制作强制执行公证书

16、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

B 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C 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完成调解

D 延长的调解期间应当计入审判期限

1、下列纠纷解决机制成本最低廉,方式最灵活的是?

A.诉讼B.仲裁C.和解D.调解

2、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的地位是由哪部法律确立的?

A 宪法B 民法通则 C 民事诉讼法D 刑法

3、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期限是多长时间?

A 2年B 3年C 4年D 5年

A 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与判决书同等效力 B当事人和解后可以请求法律制作调解书

C二审和解撤诉后一审生效,不得起诉

D 一审和解撤诉后不得再起诉

5、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

B 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C 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完成调解

D 延长的调解期间应当计入审判期限

6、下列哪项不属于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A 确定力 B 执行力 C 行为力 D 形成力

7、关于公证调解下列错误的是

A 只能就经过公证证明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B 以公证书为依据

C 调解协议不得进行公证

D 给付内容的协议可制作强制执行公证书

8、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特点错误的是?

A 多样性 B 群众性 C 基层性 D 自治性

9、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描述错误的是?

A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7人组成

B 多民族居住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C 委员会由调解委员和聘任人员构成

D 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一名妇女委员

10、ADR的概念起源于哪个国家?

A.美国B .英国C.新加坡D.加拿大

11、下列不属于社会调解的是?

A 律师调解 B 人民调解 C 公证调解 D 行业协会调解

12、关于我国仲裁调解正确的是?

A 仲裁调解是仲裁的必经程序

B 仲裁前的调解,只有调解范围不大于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才能制作裁决书

C 仲裁中的调解,范围也要受到仲裁协议约定范围的限制

D 仲裁员不得与调解员是同一人

13、日本的调解制度分为哪两大体系?

A 民事与家事B 民事与刑事C 民事与劳动纠纷 D 家事与刑事

A 日本将和解协议记入法院笔录后具有与判决同等效力

B 英国申请法官制作合意判决后具有强制执行力

C 美国达成和解后,可提出禁止再诉的撤诉申请

D 中国的和解协议记入法院笔录后产生与判决同样的效力

15、下列案件应当制作调解书的是?

A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B 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C 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D 调解和好的轻微刑事案件

16、关于公安行政调解说法错误的是?

A 主要针对打架斗殴或者毁损他人财务等违反治安管理且情节轻微的行为

B 除涉及隐私或双方要求外,一般公开

C达成调解协议的,公安机关也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一定处罚

D一般调解一次,最多两次

1、英美国家的调解与我国一样,分为诉讼外调解和诉讼调解 ()

修改:

2、按照调解的不同主体,调解可分为人民调解、法院调解与行政调解 () 修改:

3、所有的刑事自诉案件都可以调解 ()

修改:

4、当事人在判决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的,一方反悔,对方可重新起诉() 修改:

5、诉讼调解中达成的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都不得制作判决书()

修改:

6、调解担保中,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如果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不能生效(修改:

7、经过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应向人民法院起诉()修改:

8、我国的诉讼前置程序的强制性仲裁只有人事争议仲裁()

修改:

9、我国法院调解成功结案的,不收取诉讼费用()

修改:)

10、仲裁前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提交仲裁员制作裁决书()

修改:

1、调解与诉讼一样,只能以法律为依据 ()

修改:

2、我国的诉讼前置程序的强制性仲裁只有人事争议仲裁()

修改:

3、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政府设置的调解民间纠纷的行政机构()

修改:

4、我国法院调解成功结案的,不收取诉讼费用()

修改:

5、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反悔一方可以就该纠纷直接向法院起诉 ()修改:

6、当事人可以自人民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修改:

7、仲裁前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提交仲裁员制作裁决书()

修改:

8、按照调解的不同主体,调解可分为人民调解、法院调解与行政调解 () 修改

9、所有的刑事自诉案件都可以调解 ()

修改:

10、调解担保中,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如果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不能生效(修改:

第15篇:【民事调解申请书】 民事纠纷调解申请书

如果大家不知道怎么写一份调解申请书相关内容,那么了解学习一下下面的内容作为参考,首先欢迎大家阅读以下民事纠纷调解申请书大全这篇文章吧!

最新民事调解申请书范文 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 本人李xx,系永建辖区xx村委会xxx村村民,2011年12月26日21时许,本村村民杨xx及家人因口角和我发生争吵,随后,杨xx及家人用木棒将我打伤,导致我受伤。受伤后我被送到巍山民康医院和大理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87911.04元,还产生了其他相关费用。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2012)临床鉴字第339号鉴定意见书及(2012)临床鉴字第34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我的伤情为轻伤,后续治疗费45005000元。 鉴于对方的犯罪行为给我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侵害,导致我产生了巨额医药费,对方至今也未积极垫付或赔偿任何相关费用。为定纷止争,顺应目前我国的大调解居民,构建和谐社会,我恳请你们帮助,对本案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及相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 特此申请。 此呈 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 申请人:李xx 2012年02月27日 民事纠纷调解申请书大全

精选民事调解申请书 times;times;省times;times;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times;)民终字第times;times;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云,男,1957年生,汉族,农民,住江浦县刘新镇孔湾村三组。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征,男,1988年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云(李征之父)。 上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强,南京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袁尚,男,教师,住江浦县新城中学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浦县刘新镇集体商业总店(下称商业总店),住所地江浦县刘新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朱平,商业总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康,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祝庆,男,江浦县供销合作社科长,住江浦县供销合作社宿舍。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上诉人李云、李征不服江浦县人民法院(1996)江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商业总店赔偿经济损失。 1995年10月12日李云从商业总店购买煤油1公斤,次日晚17时许将其用于照明发生爆炸,致李云、李征父子被烧伤。经医院诊断:李云为左上肢、右下肢10%面积Ⅱdeg;烧伤;李征头、颈、胸、双上肢13%面积Ⅱdeg;~Шdeg;烧伤伴感染。本院法医景德鉴定李征面部损伤属五级伤残。李云父子住院治疗期间,商业总店支付了医疗费1万元。 尔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云、李征于1996年5月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商业总店赔偿14万元。原审法院判决李云、李征的诉讼请求后,李云、李征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商业总店赔偿李云、李征经济损失4?2万元。扣除已付1万元,余款3?2万元,本调解书送达之日给付5000元,今年12月31日前给付5000元,1998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12月31日前给付5000元,1999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12月31日前给付7000元。

二、一审诉讼费250元,二审诉讼费50元,合计300元,商业总店负担250元,李云负担50元。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平

审判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某村民小组 负责人:侯某 被申请人:某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 申请事项

1、依法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租赁合同;

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剩余的租金36000元。事实与理由 2001年10月1日,被申请人租赁申请人120亩耕地发展林果业,租金按每亩1000斤小麦作为租金,也可以折合人民币,并签订租赁合同。第一年按每亩600元支付的租金,第二年按700元,以后由于小麦价格基本上都是六毛多,都是按600元支付的租金。2009小麦价格已经涨到0.9元多,被告仍按600元支付租金,严重违反合同的约定。经过多次协商,被申请人拒不支付申请人剩余的36000元租金。经查证,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同意已将该耕地转包给其他人,根据法律的规定,申请人有权解除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特向某人民政府申请调解。 此致 县某乡人民政府 申请人:郓城某乡行政村第四村民小组 负责人:侯某 2010年3月12日

第16篇:01民事调解协议

民事调解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就______纠纷事宜,经______(或____律师事务所的律师_____)主持调解,达成以下意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名或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调解人:(签名或盖章)

____年__月__日

第17篇:社区民事调解工作计划

利州西路社区2011年民事调解

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创建社区稳定的社会环境,及时有效地预防、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本地区社会稳定,保障和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上级部署,结合社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强化对不稳定、不和谐因素的源头治理和综合施策,进一步健全调解机制,努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问题,扎实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为确保平安创建目标如期实现,为建设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滨湖,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及时发现各类矛盾纠纷苗头,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调查了解,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

1、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要对已调处成功的疑难复杂纠纷进行回访,在回访中要注意及时发现矛盾隐患。

2、针对居民型社区易发生的婚姻、家庭、债务等常见性民间纠纷做预防预测工作,特别是对有外出务工人员返乡的家庭要重点摸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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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重点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医疗保障及特困人群因生活困难而可能引发的各种矛盾的摸排工作。

4、每月组织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台帐,全面掌握和控制辖区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并制定预防纠纷激化的措施。

5、及时向上级汇报社区矛重大盾和难点热点纠纷情况。

6、组建调解工作者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调解委员会人员全年不少于4个学习日的培训工作。

7、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通报情况,研究分析疑难纠纷。

8、全年刊出法制宣传专栏4次。

三、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完善开发区党委、办事处的统一领导,政法综治部门牵头协调,调处中心具体运作,司法所业务指导,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大调解”组织领导机构,把维护社区社会稳定工作摆到重要位置上来,牢固树立“抓经济促发展是政绩,抓稳定保平安同样是政绩”的工作理念,把开展大调解工作列入社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与其他各项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共同抓,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研究本地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解决难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不稳定

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2、完善调解组织网络

进一步完善加强社区调解委员会建设,做到组织机构健全、人员到位、各社区居民小组建立维稳信息员,进一步加强调解委员会硬件建设,在人员、经费、办公场所、办公设施上做到“四到位”。

3、形成调解工作格局

预防、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必须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切实形成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一是街调解委员会作为预防、排查、调处矛盾纠纷主管部门,协调、牵头、组织好 “大调解”工作,全面落实社会矛盾纠纷预防、排查、调处工作措施。二是紧紧围绕调解工作目标任务,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各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三是在调处工作格局上要做到“三个结合”,即直接调处与指派调处相结合,归口调处与联动调处相结合,属地调处与条块调处相结合。四是健全大调解考评机制和责任制。严格落实社区维护稳定责任制,将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稳定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人,对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或有影响的集访或群体性事件的任人严肃追究责任。

4、完善各项制度

明确岗位职责,规范调解程序,健全工作制度,着力提高工作绩效。社区调解工作制度;调解员工作制度、人民调解工作程序、人民调解工作流程、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纪律、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等等。要切实把预防、排查、调处工作摆到重要位置上来,认真落实好各项工作措施,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不仅要算好“经济帐”、“效益帐”,更要算好“稳定帐”,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不断提高发现、控制、钝化矛盾纠纷的能力,有效地保障和促进全街道经济和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2011年1月

第18篇:民事调解工作规定

【颁布日期】2004.09.16【实施日期】2004.11.01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释(2004)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根据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的,自2008年12月3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将本文第十九条第二款调整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将第二十条调整为:“调解书约定给付特定标的物的,调解协议达成前该物上已经存在的第三人的物权和优先权不受影响。第三人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调解民事案件,及时解决纠纷,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节约司法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第二条 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

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第三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第四条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调解前告知当事人主持调解人员和书记员姓名以及是否申请回避等有关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第六条 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调解时当事人各方应当同时在场,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作调解工作。

第八条 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主持调解的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

第九条 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十一条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

第十二条 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一)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第十三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

(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十四条 当事人不能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达成协议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的比例,并将决定记入调解书。

第十五条 对调解书的内容既不享有权利又不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

当事人就主要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对未达成协议的诉讼请求提出处理意见并表示接受该处理结果的,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是调解协议的一部分内容,制作调解书的记入调解书。

第十八条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 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调解书约定给付特定标的物的,调解协议达成前该物上已经存在的第三人的物权和优先权不受影响。第三人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调解,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前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在本规定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

第19篇:民事审判调解经验总结

调解是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和特色,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对调解工作非常重视。本人从事民事审判工作12年,深深体会到调解对于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性。充分运用调解方式能更好地解决矛盾,平息双方当事人的纷争,使双方当事人都满意,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赢”。我在审理民事案件中,非常注意运用调解方式,调解结案率较高。今年上半年,我成功调解了

两批共89件劳动争议系列案,较好的平息了劳资双方尖锐的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现将我个人的调解经验总结如下,以供参考。

首先,要认真阅卷,明确争议焦点,对案件的法律适用要心中有数。庭询时注意观察双方当事人的态度,通过询问和观察,判断双方有无调解的意向和可能性,在此基础上再有针对性地进行调解。例如,我在今年2月份审理的64件梁莲好等与广州市森科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珠江甘蔗化工总厂劳动争议案,公司对一审判决非常不满,认为一审判决的补偿数额明显高于仲裁裁决的数额,故上诉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我经过阅卷,发现一审判决确有不当之处,仲裁裁决后,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劳动者对仲裁裁决的经济补偿金数额没有提出异议,而一审判决的数额远高于仲裁裁决的数额,即加重了起诉方的责任。询问时劳资双方情绪激动,争辩非常激烈。在询问过程中,我注意到上诉人的代理人在辩论时提到愿意支付部分经济补偿金,而劳动者则急于拿到经济补偿金,且上诉人提到珠江管理区的区长对本案非常重视,曾组织双方调解。掌握了这些情况,我首先向劳动者的代表讲明有关法律规定,强调调解能马上领到经济补偿金,免除执行问题的好处,劳动者代表表示可回去与其他劳动者商量,初步同意按仲裁裁决的数额协商。庭询后,我马上与管理区的区长电话联系,向其解释了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指出调解结案对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希望区长利用行政主管的优势,做通用人单位的工作。该区长对法院细致、耐心的工作态度表示感谢,愿意与用人单位的领导沟通,协助法院的审理。我又与用人单位领导直接电话联系,告知其法院和区领导都很重视本案的处理,讲明调解结案对用人单位的好处,希望单位考虑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的困难,考虑劳动者为单位作出的贡献,退让一步协商处理。在此同时,我多次做劳动者代表的工作,希望劳动者考虑企业的难处,在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前提下,退让一步。经过耐心的解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在签订调解书的同时,劳动者领到了经济补偿金,双方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再三向经办人表示谢意。

其次,充分利用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作用,在处理群体诉讼案件中,可适当与上级部门联系,取得上级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由上级部门庭外主持协商,这样往往会取得较好的效果。我在今年3月份曾处理了25件第四针织厂的劳动争议纠纷,在审理过程中,市外经委曾来函法院,提出该批案件涉及面非常广,判决结果会影响整个针织系统,希望法院慎重处理。经办人向外经委领导指出了针织厂在转制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讲明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外经委领导在了解案情后,同意做单位的工作,尽量协商解决。经办人针对劳动者均为

四、五十岁将到退休年龄的女工这一特点,耐心向她们解释法律,也告知她们法院所作的调解工作,不厌其烦地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转达双方的调解方案,劳动者对经办人的耐心工作很感激,相信法官在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而用人单位在上级部门的指引下,同意协商,双方各自作出让步,终于调解结案,化解了劳资双方的矛盾。

在调解过程中,还有一点非常重要,那就是法官的审判作风。我认为,在进行调解时,法官必须树立公正、亲切的形象,在调解时耐心、细致,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既解释有关法律法规及判例,又讲明人情、道德、伦理观念。民事案件涉及家庭伦理,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很多民事案件光靠证据和法条是很难处理的,判决结果往往导致一方不满,有的案件判决结果不一定就是案件的客观真实,有的当事人在人情、伦理观念影响下,往往会作出让步。我在3月份曾审理了一件兄妹间的借贷纠纷,妹妹起诉哥哥,要求哥哥清还17万元借款,哥哥则坚决否认借款。一审判决妹妹败诉。兄妹间为金钱纠纷反目成仇,多年没有来往,一见面就互相大骂,第一次庭询时双方矛盾激烈,甚至大打出手,经办人多次进行制止,并通知保安到场。他们的母亲到庭了,被兄妹的行为气得老泪纵横。我凭着多年的民事审判经验,判断出兄妹间肯定有隐情。第二次庭询时,我分开做两兄妹的工作,首先让双方平息怒火,不断灌输孝敬父母、骨肉之情等伦理道德,同时对双方不顾亲情互相谩骂的行为提出严厉批评,让其感到法官既威严也有人情味,使当事人对法官的公正性感到信任。通过细致的工作,兄妹俩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在签订调解协议后,兄妹俩百感交集,姑嫂抱头痛哭,非常感谢经办人让他们一家和好,当时的场面很感人,连代理律师也很感慨地说:“法官,真不敢相信你能将这样

的案件调解成功,如我不是律师,也会感动得流泪了”。这一案件的调解成功,使我感到作为人民法官的价值和自豪,感到了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总而言之,调解工作是对法官的考验,不但需要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还要具备耐心、不厌其烦的态度,同时必须通过积累总结,掌握一定的技巧,给当事人以公正、亲切的形象,取得当事人的充分信任

,才能做好调解工作。

第20篇:民事调解小组工作制度

民事调解小组工作制度

一、调解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纠纷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二、调解程序

1、受理纠纷:

(1)当事人请求调解的纠纷及时调解;

(2)发现纠纷要主动受理及时调解;

2、调查分析:

受理纠纷,要迅速查明纠纷发生的原因和争议焦点,及时判明纠纷性质,是非曲直,进行研究分析;

3、调解:

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充分说理,耐心疏导,学习法律规定,消除隔阂,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三、汇报制度

1、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纠纷排查及调处工作情况;

2、重大活动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四、登记制度

1、受理民事、经济纠纷应填写登记表;

2、调解民事纠纷,调解结果要进行登记、建档保存;

3、重大疑难问题,要填写讨论登记表,登记表要附讨论内容。

五、组织制度

1、民事调解小组参与调解纠纷,可以一人或数人进行;

2、只对公司员工进行调解;涉及到司外人员的,可以由有关的调解组织共同调解;

3、涉外纠纷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被有关单位和个人邀请参加时,应当给予支持。

4、严重的民事纠纷或重大的经济纠纷,民事调解小组应协助公司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调解。

关于安邦保险淮安中心支公司成立

民事调解小组的通知

各部门、县(区)营销部:

为了更好的维护公司形象、促进员工团结,淮安中心支公司特成立民事调解小组具体人员如下:

组长:张志祥

组员:闫超英张莹莹张藁月林燕 具体职责如下

1、民事调解组,是由公司领导、执委会负责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负责公司民事调解工作。

2、及时调解群众纠纷,化解矛盾,增进团结,建设平安和谐的文明公司环境。

3、调解工作中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4、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5、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6、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7、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司法机关起诉。

8、坚持思想政治工作为主,积极做好民事纠纷的调解,要善于运用正确的方法,严格控制民转刑案件,避免矛盾的转化。

各县(区)营销部遵照中支本级,成立工作小组。

淮安中心支公司2009年6月24日

关于安邦保险淮安中心支公司成立

投诉信访小组的通知

各部门、县(区)营销部:

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司形象,淮安中心支公司特成立投诉信访小组具体人员如下:

组长:张志祥 副组长:袁燕林

组员:张莹莹高晓芹刘 涛袁婷婷花加刚姜 浩陈赠安宋雪龙王 培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受理群众投诉信访检举、控告和申诉中反映公司员工违纪问题的调查处理;

2、负责公司制度的修改建议工作;

3、负责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投诉信访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4、负责指导各部门、县(区)营销部的信访工作;

5、负责投诉信访件的登记、转办、检查、催办、统计、归档等工作。

淮安中心支公司2009年6月24日

民事调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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