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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免制度(推荐)

发布时间:2020-03-01 19:18: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学生会干部任免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团委学生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广大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学生服务的。

第二条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学生会干部的工作对内应体现为满足广大同学的正当要求,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对外应体现为维护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及学生会的形象、荣誉和利益。学生会干部应本着认真、务实、负责的工作态度,积极、主动、高效地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条为了更好地实现对学生会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学生会干部的素质,严肃学生会干部的纪律,促使学生会干部更好的开展工作,保证学生会的工作效率,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团委、学生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学生会干部任职基本条件

第四条学生会干部在个人思想政治方面应做到成熟稳重,作风正派,原则坚定组织纪律性强,无任何违规违纪记录。

第五条学生会干部应能够正确处理学习和工作的关系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使自己的学习成绩达到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学生会干部基本要求。

第六条学生会干部应具有积极投身于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学生会工作的热情,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具有较强的责任心与苦耐劳的精神。

第三章学生干部任用

第七条学生会主席团经过自荐,面试,民主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由主席团选举产生,任期均为一年。

第八条学生会个职能部门部长级别干部实行自荐,面试选举产生。每一学年初学生会主席团以公开纳新的方式面向我院全体同学公正公平公开纳新学生会部长级干部。

第四章干部罢免

第九条学生会在职干部由下列情形之一,学生会主席团应及时罢免其所在职位。

(一)干部在任职期间严重失职,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比较恶劣的影响。

(二)干部在本职岗位上玩忽职守或是能力有限怠于履行或无法履行自己的干部职责。

(三)干部自我的日常言行,行为等不检点,在工作中严重损害学院及学生会的良好形象。

(四)学生会干部学习成绩达不到学生会干部的基本要求。

(五)学生会干部在具体的工作中,犯有相关的经济错误经调查取证后情况属实。

(六)应当进行干部罢免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干部辞职

第十条在职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向学生会主席团递交书面申请辞职,经主席团批准后方可离职。

(一)因个人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无法协调好工作和学习的关系,成绩明显下降的。

(三)自身领导和组织能力不够无法进行相关的工作。

(四)无法履行干部工作职责的其他原因。

第十一条现任干部辞职应向学生会主席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辞职理由,学生会主席团经研究决定后做出是否批准辞职的决定。如批准辞职,应及时上报组织工作部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属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学生会所有。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严格执行。

2010-9院学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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