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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3:14: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试 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公正、公平、合理地执业,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自身建设和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监督检查是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法对其经营情况、服务质量、遵纪守法、社会信誉等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河南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监督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各省辖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监督管理。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行业自律管理,由河南省注册造价工程师协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自觉接受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及时按照有关要求接受监督检查或将企业经

1 营情况材料报送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以便规范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条件必须达到建设部第135号部令及脱钩改制文件精神的要求。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工作业绩实行报告和备案制度。

1、咨询业绩的报告,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咨询任务后30日内,将与业主签订的正式咨询合同(复印件)、完成情况及评价意见报送到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手册》内备案;

2、不定期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检查合同是否规范、是否按合同约定内容执行、合同签订中是否违犯法律及法规、规章,以及有不正当竞争的条款;

3、咨询合同、业绩报告及必须有造价工程师、主管领导、复核人、咨询委托人签字盖章。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遵守执业道德情况:

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遵守本行业的规定及各项制度。信守合同、讲求信誉、保守秘密、实事求是、廉洁公正;

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的服务范围执业,不得超范围经营;

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要公正、公平、合理、诚信地执业。

2 处理工程造价纠纷时不得分别接受当事人双方的委托;

4、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要依靠质量和信誉参加市场竞争,杜绝无序和恶性竞争。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收费;

5、造价工程师要严格遵守《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

6、造价工程师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情况。

第九条 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十条 企业内部制度建设、技术档案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执行情况。

1、企业内部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如执行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

2、单位的技术档案有专人管理;

3、公司内部要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如项目管理体制,做到三审核,本项目专业人员互审,本项目负责人初审,技术负责人终审。重大工程成立专家小组进行会审。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要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服务热情周到。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社会信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社会各界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的投诉,组织召开不同形式的座谈会或实地走访委托方,请业主介绍咨询单位执业和服务质量情况,并征求委托方的意见和建议。

3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自觉遵守行业公约和行业规则等情况。

第三章 监督检查的方式

第十四条 省、市建设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通过日常管理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的方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每年第一季度前,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要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经营业绩、业主评价、资质达标情况及业务收入和纳税情况报送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省标准定额站和省注册造价工程师协会将对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十六条 根据社会各界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中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不定期抽查部分咨询单位的经营情况和违纪问题,调查核实,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定期组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造价工程师、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专业人员的执业水平。

第十八条 不定期组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经验交流、参观学习、业务评比和学术讲座。对业绩优秀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给予表彰。

第十九条 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当即做出处理决定。若问题需进一步查证待查清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记入《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手册》不良记录栏内。

1、咨询报告格式不规范、咨询档案存档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2、成果文件无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盖章的;

3、发生变更事项后不按规定时间到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

4、超越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接咨询业务的;

5、低于国家规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收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同行的;

6、同时接受同一工程项目的标底编制与投标报价或同一项目工程结算编制与结算审核业务委托的;

7、需要办理备案手续而没有办理备案的。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后将依照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第74号部令)进行处理。

1、涂改、倒卖、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依法终止或其他原因终止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3、在执业过程中有重大过失,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4、凡要求进行整改的单位,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5、《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或未办理延续的;

6、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公开、公正、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予以记录并予公布。

第二十三条 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乙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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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监督检查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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