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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法规.12.9

发布时间:2020-03-03 04:44: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小贷政策

1 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2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2.1.名称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2.出资人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3.注册资金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2.4.申请机构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2.5.申请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2.6.申请办法(渝办法【2008】239号)

2.6.1.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2.6.2.筹建小额贷款公司,应由出资人各方共同作为申请人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筹建申请,由市政府金融办受理、审查并决定。市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

2.6.3.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期为市政府金融办批复同意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90日,申请人应在筹建期限届满30日前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筹建延期申请。市政府金融办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复文件失效,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注销,并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6.4.小额贷款公司凭市政府金融办出具的筹建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6.5.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应由其筹备组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开业申请,由市政府金融办受理、审查并决定。市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市政府金融办核发的开业批复文件是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必备要件。开业批复文件中应当载明: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出资比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注册资本、营业期限等内容。

2.6.6.申请人应自市政府金融办批复同意开业之日起90日内,凭开业批复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未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市政府金融办确认原开业批复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此外,还应在开业后5日内向市政府金融办、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备案。 2.6.7.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开业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90日。申请人应在开业期限届满30日前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市政府金融办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批复文件失效,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注销,并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3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 3.1.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3.2.资金来源监管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4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运用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5 小额贷款公司组织机构与经营管理(渝办法【2008】293号)

5.1.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5.2.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5.3.经市政府金融办同意,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1)办理各项贷款; (2)办理票据贴现; (3)办理资产转让。

5.4.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市政府金融办同意,小额贷款公司不得经营批复文件列明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

5.5.小额贷款公司应将市政府金融办核发的列明经营业务范围的批复文件正本置于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5.6.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5.7.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5.8.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5.9.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5.10.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信贷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5.11.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参照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5.12.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按照《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5.13.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小额贷款公司按月向市政府金融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提交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报告,按季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调查统计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其他相关统计信息资料,并定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要求,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每年4月30日前,小额贷款公司负责向公司股东、有关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6 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6.1.政府部门监管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6.2.股东参与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公司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6.3.公司监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6.4.信息披露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6.5.社会监管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对于跨省份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需要由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处置。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6.中国人民银行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6.7.征信管理(银发【2008】137号)

根据“先建立制度、先报送数据、后开通查询用户”的原则,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报送相关数据并合规查询和使用查询结果,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6.8.现金管理(银发【2008】137号)

小额贷款公司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要认真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票据兑付等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在认真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同时,应当留存该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我国反洗钱的有关规定逐笔记录和保存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交易相当于20万元人民币数额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记录。

7 融资管理(渝金发【2012】11号) 7.1.融资期限和利率

(1)取得合法资格、正常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

(2)在申请融资的银行开立银行存款账户,在融资最多的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执行良好; (4)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半年以上,经营无亏损,年平均资金周转率原则要求2次以上;

(5)不良资产率(五级分类标准)控制在5%以下;

(6)已借用融资的用途符合有关规定,且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融资本息; (7)近期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监督管理部门处罚; (8)市金融办及融资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7.2.融资期限与利率

(1)融资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展期。

(2)融入资金的利率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规定利率水平自主协商确定。还本付息方式由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银行双方自主协商确定。

7.3.银行融资方式

(1)股权质押贷款,包括将股东持有的小额贷款公司股权作质押向银行取得贷款。 (2)担保贷款,包括由专业担保公司或具有实力的法人企业(包括政府控股的投融资平台和国有企业)提供担保向银行取得贷款。

(3)抵押贷款,指以小额贷款公司及其股东提供的资产或其它法人提供的资产作抵押向银行取得贷款。

(4)票据转贴现,指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将未到期的已贴现或已转贴现的商业汇票进行转让的票据行为。

(5)信用贷款,指小额贷款公司以公司的信誉作保证向银行取得贷款。 7.4.融资风险控制

(1)小额贷款公司应向融资银行定期报送经营管理、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积极配合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

(2)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市金融办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不得将银行融资用于非法经营,不得将银行融资用于向本公司内部关系人发放贷款。

(3)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贷款率达到以下水平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市金融办有权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a)接受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贷款率达到10%以上(含10%,下同)时,监管部门对其进行风险提示;

(b)不良贷款率达到20%以上时,监管部门可对其风险警示,要求小额贷款公司采取控制发放贷款,加强贷款收回等措施控制风险;

(c)不良贷款率达到30%以上时,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风险警告,并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停止发放贷款,全力清收贷款;

(d)不良贷款率达到50%以上时,监管部门可要求其停业整顿,贷款银行可按约定接管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在3个月内仍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银行可根据双方约定采取直接处置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质押的股权等方式收回贷款。

(5)监管部门应及时向融资银行披露小额贷款公司的重要变更事项、重大事件和重大风险等信息。

(6)小额贷款公司未按期足额偿还融资本息的,融资银行有权从小额贷款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扣收融资本息。 (7)小额贷款公司发生非法金融行为,监管部门应要求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融资,停止办理新的融资业务。

(8)为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融资提供服务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和人员出具的文书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不得再提供同类专业化服务。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小额贷款公司的变更(渝办法【2008】293) 8.1.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包括: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变更注册资本,变更住所,变更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分立或合并,以及市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以上变更事项,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受理、审查并决定。市政府金融办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市政府金融办核发的变更批复文件是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必备要件。

8.2.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本办法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要求。 8.3.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变更注册资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变更注册资本后仍然符合本办法对该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和资本充足性的要求。

(二)变更注册资本涉及变更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的,应同时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变更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的条件。

(三)市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8.4.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住所仅限于同一(区县)行政区域范围的迁址,不得进行异地迁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合法使用拟迁入的新住所;

(二)拟迁入的新住所应具有符合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三)市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8.5.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公司类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变更公司类型涉及其他变更事项的,应同时符合本办法相应变更事项的规定;

(三)市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8.6.小额贷款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应符合《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8.7.小额贷款公司因变更名称、股东或股权结构、注册资本、营业场所、公司类型等事项而引起修改公司章程的,可以在申请上述变更事项中一并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申请,市政府金融办可一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8.8.小额贷款公司除因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原因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单独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申请。

8.9.小额贷款公司分立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经市政府金融办同意。

小额贷款公司分立后依然存续的,在分立公告期限届满后,应按照有关变更事项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分立后成为新公司的,在分立公告期限届满后,应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8.10.小额贷款公司合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经市政府金融办同意。

小额贷款公司吸收合并,由吸收合并方向市政府金融办提出申请,吸收合并公告期限届满后,吸收合并方应按照变更事项的条件和程序办理;被吸收合并方应按照法人机构解散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小额贷款公司新设合并,由合并各方共同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申请,新设合并公告期限届满后,新设机构应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原被合并机构应按照法人机构解散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8.11.获准变更的事项,小额贷款公司应自批复同意变更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向市政府金融办、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变更批复文件失效,市政府金融办负责注销并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9 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转让

9.1.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转让是指小额贷款公司与其他投资者之间,根据协议约定合规转让其经营范围内的、尚未到期资产的融资业务。 9.2.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要通过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登记转让资产,以买断、回购和代理买卖等方式开展资产转让业务。

9.3.开展资产转让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较好的公司治理、较强的风控能力和良好的经营业绩,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已取得业务准入资格。

9.4.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资产转让业务,应以书面形式向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申请备案。报备材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概况;

(二)资产转让方案;

(三)上月度财务报表和经审计确认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四)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风控能力等情况,在正式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9.5.在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资产转让业务的市外小额贷款公司,按第五条规定申请报备。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可向当地政府金融主管部门函询有关情况。

9.6.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转让的具体事宜,按照经批准的《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办理。

9.7.开展资产转让的小额贷款公司,应通过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等披露有关信息,并按月于次月10个工作日内,向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报送资产转让工作报告。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转让工作总体情况;

(二)资产转让具体情况,包括转让笔数,每一笔交易的标的、金额、交易对手方、担保方或担保物权的情况等;

(三)资产的风险变化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10 小额贷款公司的终止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11 以下情形不得担当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渝办法【2008】293号)

11.1.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11.2.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11.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11.4.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拒绝、阻挠监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的; 11.5.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金融行业工作的期限未满的;

11.6.明知有本办法规定的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的;

11.7.有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工作严重失职情形,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11.8.本人或其配偶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且到期未偿还的;

11.9.法律、行政法规及市政府金融办规定的不得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12 其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密切配合当地政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工作的政策宣传。同时,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培训工作,有针对性的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

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小贷分公司

小贷职责

小贷绩效

小贷目录

小贷工作总结

小贷公司简介

“小贷”问卷调查

小贷管理制度

小贷公司发展

小贷公司年终总结

小贷法规.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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